生源地助學貸款范文

時間:2023-03-21 22: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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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助學貸款

篇1

欠發達地區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步履艱難的主要原因,一是宣傳不到位。公民對助學貸款有關政策和業務操作知之甚少,金融機構各級人員往往從經濟效益的角度看問題,認為開辦助學貸款業務是虧本買賣,利潤小,風險大,對個人業績考核不利,因而缺乏積極性。二是抵押擔保難。欠發達地區每年考上大學的新生中,來自農村的經濟十分困難的學生多,缺乏抵押物和找不到有經濟實力擔保人的貧困生申請助學貸款的多。三是貸款利率未予優惠。金融機構把生源地助學貸款視為一般商業性信貸業務管理,貸款利息不但沒有優惠,反而上浮50%。

新學年即將開始,建議國家和各地金融機構切實解決上述問題,推進生源地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國家應出臺地方財政對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貼息政策。有關文件規定,對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財政不給予貼息。但生源地助學貸款與高校助學貸款具有相同的社會效益,甚至更重要,因此對生源地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業務給予財政貼息刻不容緩。

規范資金管理,實行封閉運行。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風險性大、政策性強,應指定一家金融機構辦理,資金應實行封閉運行。一方面使金融機構和經辦人員從“恐貸癥”中真正解脫出來;另一方面規避管理風險,促進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規范業務管理,完善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制度。一是建立貸款學生家長為戶名的個人信用檔案,進而建立全國范圍內聯網的個人信用資信登記系統,進行跟蹤服務與監控,改善助學貸款業務的信用環境。二是完善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制度。金融機構應對生源地助學貸款單設臺賬、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和考核。

加強政銀協作,進一步推進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一是地方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用于助學貸款的貼息,并對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利息收入營業稅實行減征或免征。二是金融機構要提高對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認識,正確處理長遠與當前、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防范風險與全面協調發展的關系,把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的開辦權下放給基層機構,推動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發展,幫助貧困學生解決求學難的資金不足問題,支持國家教育事業的發展。(摘自2005年7月6日《心橋》)

相關鏈接

助學貸款

篇2

一、資助政策體系的重大意義

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上得起學、接受職業教育,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優化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實履行公共財政職能,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必然要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步驟,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探索和實踐,對進一步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整體效應,確保全區每一個考上大學的貧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具有重要意義。

二、組織機構

㈠成立*特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特區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特區教育局局長)

*(特區財政局局長)

成員:*(公安局)

*(監察局)

*(民政局)

*(審計局)

*(銀監辦)

*(農行*支行)

領導小組下設*特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公室于特區教育局,辦公室主任:*(兼),辦公室副主任:*(教育局),工作人員由特區教育局內部調劑,機構為非新增機構,不另設編制和職數。

㈡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教育局職責:資助中心辦公室設在教育局,負責宣傳、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結算銀行的委托,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受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委托催還貸款;負責向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等學校和結算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加強與高校的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財政局職責: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風險補償金,加強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積極參與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并足額安排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業務經費。

民政局職責: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工作。由鄉鎮民政部門簽字并加蓋公章(簽字人需簽規范全名,以便錄入系統)。

監察局職責:負責監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全過程。

公安局職責: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戶籍審查、維持辦理過程中的秩序及維穩工作。

審計局職責:負責審計資助管理中心賬務情況。

銀監辦及農行:負責配合資助管理中心辦好相關業務。

招生辦、相關普通高中職責:配合資助管理中心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

教育局相關股室:參與資格評定小組工作。

三、貸款性質和條件

㈠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辦理的,由財政給予學生在校期間貼息并給予風險補償金的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無須擔保和抵押,主要用于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

㈡申請*特區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特區籍新生或在讀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特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四、貸款政策

㈠*特區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0元,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

㈡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后的還貸期限。

㈢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

㈣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后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后兩年期限為寬限期,寬限期后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每年的12月21日為固定付息日和固定還本日(最后一年為8月31日還本時利隨本清)。

五、貸款程序

㈠貸款申請。借款人填寫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統一制定的貸款申請表(見附件),由考生所在村委會或街道、社區及鄉鎮民政部門審核簽字同意后,向*特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含戶口本)及其復印件;

2、戶口所在地有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3、借款學生本人在*農行開立個人賬戶的卡及復印件;

4、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格認定證明》。

㈡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特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與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到場簽字摁手印)簽訂合同。

㈢合同回執。借款學生攜帶合同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合同回執要求填寫、蓋章,并由學校(或借款人)將蓋章回執寄回特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特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整理匯總后報省資助管理中心,省資助管理中心再統一報送開發銀行省分行進行審批。

㈣貸款審批。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對借款合同審批匯總后,交省資助管理中心,省資助管理中心下發特區資助管理中心后,由特區資助管理中心轉交經辦行備案。

㈤貸款發放。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按審批結果將貸款發放至省資助管理中心開立在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的專戶。省資助管理中心將貸款資金劃轉至經辦行,經辦行再將貸款資金劃付到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后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六、貸款利息與風險補償

㈠利息。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我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同級財政負擔;貸款學生畢業后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負擔。

㈡風險補償。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其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我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擔50%。其中,省屬高校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財政負擔,市屬高校的由市級財政負擔。

㈢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由國家開發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專項風險撥備,主要用于防范和彌補生源地信用助學金貸款損失。風險補償金若超出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獎勵給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用做工作經費;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七、工作安排

根據實際情況,特區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分階段實施:

㈠第一階段:每年8月10日至20日,辦理在讀生和考入國家部委所屬高校和外省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申請、審批和簽約工作。

㈡第二階段:每年8月21日至9月10日,辦理考入我省高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申請、審批和簽約工作。

八、其他

篇3

關鍵詞:河北省;生源地助學貸款;需求與供給;貸款償還;河北農業大學

生源地助學貸款是指由高校學生家庭所在地的金融機構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學生、學生父母,或愿意承擔貸款或擔保的其他相關人發放的地方財政貼息貸款,每年開學前集中審批發放。作為國家助學貸款的有益補充,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優越性逐漸被各方所認同。與國家助學貸款相比,生源地助學貸款有比較明顯的優勢,主要表現為承貸主體多元化、放款形式多樣化、貸款管理屬地化,同時貸款期限、時間、額度等也比較符合借款人的實際需求,存在較大的發展潛力,有一定的推廣價值。

因此,不斷完善生源地助學貸款及其償還體系,建立健全生源地助學貸款及其償還機制,提高償還率,促進助學貸款制度的良好運行,促使河北省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一、河北農業大學生源地助學貸款發展現狀

2003年7月開始,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在河北省范圍廣泛推行。經過近十年,在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該項業務取得了較快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寒門學子享受到了生源地助學貸款所帶來的實惠。根據對河北農業大學數據的分析,生源地助學貸款不斷擴大。

1.貸款規模

統計資料顯示,2012年,河北農業大學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共1412人,申請金額742.33萬元,已審批917人,金額470.57萬元。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人數占全部申請人數的65.46%,貸款申請滿足率為89.82%。從貸款總量和貸款人數來看,相比于2011年同期的913人和467.56萬元,2012年并沒有顯著的增加。

2.地區分布

根據2012年河北農業大學生源地助學貸款情況來看,全省11個地市中邯鄲、保定和張家口地區的申請數量和貸款數量較大。具體情況為,河北農業大學2012年批準生源地助學貸款人數為892人,其中邯鄲240人、保定230人、張家口147人、邢臺74人、石家莊65人、承德60人、滄州39人、秦皇島28人、唐山8人、廊坊1人;河北農業大學2012年批準生源地助學貸款金額為470.57萬元,其中保定119.69萬元、邯鄲116.55萬元、張家口78.83萬元、邢臺37.10萬元、石家莊34.33萬元、承德32.33萬元、滄州20.01萬元、秦皇島14.51萬元、衡水12.83萬元、唐山3.81萬元、廊坊0.58萬元。

二、調查的設計與實施

為了對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需求和還款風險進行深入分析,針對駐保定高校的在校生和畢業生進行了問卷調查。

1.問卷調查的設計

問卷主要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對被調查者基本情況的了解,包括性別、生源地、學歷、年級、家庭收入、勞動力數量等;第二部分是對被調查者生源地貸款需求情況的了解,包括貸款金額、貸款期限、擔保方式等;第三部分是對被調查者還款情況的了解,包括還款意愿、還款資金的來源、還款違約情況等。

2.問卷的發放

針對河北農業大學的在校生和畢業生,在輔導員的協助下進行了問卷的發放,共計發放問卷350份,其中針對在校生問卷300份,畢業生問卷50份。由于是在輔導員的協助下,問卷得以全部回收。

三、生源地助學貸款存在的問題

1.貸款需求與供給中存在的問題

(1)生源地貸款供給不足。350份學生問卷顯示,86.3%的學生來自農村或鄉鎮,87.5%的學生認為自己家庭處于“中下或低收入水平”。根據對被調查者所在行政班情況的調查,農村生源比例為63.6%,貧困生比例33.2%,貧困生中農村生源占85.2%;在這些貧困生中對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需求比例為89.3%,而目前的生源地助學貸款覆蓋率達63.6%,還有36.4%的貧困生未能獲得貸款。

(2)需求形式多樣化與供給單一化。在“您對生源地貸款所期望的改進”問題中,78.3%的受訪者希望采用更加靈活的貸款方式和金額。由于地區和個體的差異性,不同貸款者對于貸款的金額、期限、方式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應制定更加靈活的政策以滿足這些不同的需求。

2.貸款歸還中存在的問題

(1)還款期限較短。目前生源地助學貸款對象包括普通高校本科生、高職高專學生及研究生。一項針對2011年河北省高校畢業生起薪情況的調查顯示,專科、本科、碩士、博士畢業生的起薪平均水平分別為1644元、2116元、3393元、5399元。假設畢業生年收入以10%的速度增長,年生均借款額為5000元,專科、本科、碩士學制分別為2、4和3年,貸款利率為7%,還款采用“等額本金償還法”,畢業后兩年內為緩沖期,只還利息。可以根據還款額與收入之間的比例確定貸款負擔率,根據上述數據貸款畢業生在畢業后十年的負擔很高。

根據對受訪者“理想還款期限”的詢問來看,有高達89%的受訪者希望還款期限可以延長到15年至20年。可見目前貸款學生對還款期限較短問題十分重視。

(2)還款意愿充足、還款違約率較高。在受訪者中,有還款意愿的比例達到了98.13%,這些受訪者都非常重視個人信用,并表示在畢業后應及時承擔償還貸款的義務和責任。但是,對生源地助學貸款畢業學生的調查顯示,畢業生在畢業初期面臨著新的生活和就業環境,生存壓力較大。

在“還款額占純收入比重”的問題中,有72.3%的畢業生受訪者還款額占純收入的70%以上,可見償還貸款已成為生源地助學貸款畢業生的重要負擔。在“是否出現過還款違約”的問題中,有高達79%的受訪者曾出現過還款違約情況。尤其是畢業未滿三年的受訪者中,該比例甚至達到了80.3%。這些受訪者建議放寬貸款償還緩沖期,并且設置“階梯式”的還款方式,即償還初期還款額少,并逐漸增加。

四、促進生源地助學貸款健康發展的對策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積極性

生源地助學貸款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具有管理復雜、收益不高、風險較大等特點,造成了目前的供給與需求不對稱的局面。因此,應該加大對生源地貸款的政策扶持力度。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統籌安排貼息資金,免征生源地助學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呆壞賬核銷、貸款風險補償制度等優惠政策,為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助學貸款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2.建立生源地助學貸款擔保基金,提高金融機構風險防范能力

根據上文的調查分析,目前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違約率較高,金融機構承擔著較大的違約風險。因此,需要建立生源地助學貸款擔保基金,逐步完善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可以比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基金的運作模式,建立由財政資金、企業捐助資金等多種資金來源構成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擔保基金,建立貸款損失補償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護承辦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及其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積極性。

3.加快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以高校學生為基礎,以全面使用第二代身份證為契機,在高校學生群體中率先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建議高校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把誠信作為一門必修課。高校應積極協助金融機構,加強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管理,有效防范風險。應把開辦生源地助學貸款與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小額農戶聯保貸款和城市小額信用貸款結合起來,通過創建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以農戶和農村企業為基礎,加快建立個人征信制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參考文獻:

[1] 劉靜,賈華.河北省高校助學貸款及其償還問題與對策研究[J].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12,(6).

篇4

關鍵詞:生源地助學貸款 問題 對策 可持續發展

1.生源地助學貸款現狀

生源地助學貸款在當前我國資助體系中已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國家助學貸款中的比例也日趨增高。2007年至2011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累計發放學生889.67萬人,發放貸款金額488.62億元。其中,生源地助學貸款發放人數410.48,發放貸款金額232.21億元。具體年度數據詳見圖1。

2.生源地助學貸款存在的問題

2.1金融機構積極性不高。銀行作為一個企業,目的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風險最小化,而生源地助學貸款對銀行來說成本高、風險高、利潤小;其次由于生源地助學貸款經辦筆數多、金額少,所以貸前調查和貸后審查都非常困難;最后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還款期限最長為14年,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長時間的還款導致資金的收益很低,企業的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因此不少地方金融機構出現惜貸、恐貸的現象。

2.2學生還款意識薄弱。學生只注重于貸而不注重于還,沒有良好的還款意識;其次,對金融機構的信用制度不了解,這導致很多學生在銀行無法辦理業務時才明白信用是怎么一回事。

2.3道德意識不強。很多的偽貧困生對生源地貸款都有一種“占便宜”的心態,覺得貸款是貸的國家的錢而且在校期間還不用繳納利息,一旦可以鉆空子就申請貸款。這樣就使許多原本非常貧困的家庭失去貸款的名額。

2.4資助體系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是發放結構不合理。學校之間發放不平衡,銀行之間承擔的額度不平衡,地區之間的額度不平衡。另一方面我們國家在生源地貸款方面的法律還是空白,對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不按期還款的學生并沒有制定相關的處罰條例,這也就成了很多學生畢業后不還款的放意。

3.建議和對策

3.1金融機構應該完善運行管理制度

3.1.1加強貸后管理,提高違約信用成本,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一方面金融機構應積極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學校、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相互監督管理與合作。對學生的貸后管理制定相應的舉措和制度,建立各銀行的聯合信用檔案庫和信用量化標準,提高學生的違約成本,并聯合學校和政府對這一項舉措進行廣泛宣傳。另一方面制定相應的信用恢復制度。例如某人辦理了貸款,由于未按期還款導致無法在銀行辦理業務,那么可以申請信用恢復。但是信用恢復的成本要相對較高,可以要求違約者免費執行社會公益活動多少小時或者多少次、利用假期去社會公益機構免費勞動、在規定時間內聽夠多少次銀行業務培訓課等措施來降低他的信用違約分值。

3.1.2探討更多靈活的促進還款措施。為鼓勵按時還貸,銀行可以提供若干獎勵項目即對連續按時還貸達到一定時間的借款人給予還款期或者本息上的優惠等一系列的獎勵措施,鼓勵借款人按時還付本息。

3.1.3引入市場化的擔保機制,保險業與銀行互補,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目前我國信用制度還不是很完善,應該積極地籌劃助學貸款的風險控制,通過多種形式從企事業單位、彩票機構或個人募得資金。例如,建立公益性的助學擔保機制,由保險公司承保,發揮社會非政府組織基金的作用。同時設立專門的銀行助學貸款部門,合理加大管理力度,宣傳、追蹤和分配貸款資源,把助學貸款當做一個社會責任來對待。

3.1.4發展高校學生貸款的二級市場。金融機構可將高校學生貸款證券化,出售給其他融資主體( 如政策性銀行甚至外資金融機構) ,既可以獲取信貸資金或者其他流動性更強的資產,即為我國龐大的居民儲蓄增加了新的投資渠道,也對發放高校學生貸款的金融機構改善資本結構、增強資本流動性更有幫助。

3.2 以法律手段增強還款保障

我國在生源地貸款違約方面的懲罰制度還是一個空白,許多學生和家長抱有反正沒有觸犯法律,不會受到處罰的心態而故意不按時還款。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個完善的與生源地貸款相配套的法律保障體制,從法律的層面來強制提高學生的還款意識。

3.3加強學校管理,進行教育與引導,遏制違約源頭

3.3.1加強教育管理。首先學校要引導學生正確認識生源地助學貸款,加強宣傳。讓學生真正了解國家、金融機構和學校對他們的幫助和支持,讓他們能夠在有工作能力的情況下按時盡快還款。

3.3.2建立助學貸款的感恩回報活動。規定凡辦理成功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按規定履行一些低薪的校園服務或者從事校園公益活動。通過這些強制的措施不僅可以使一些偽貧困生放棄貸款,而且也可以使貧困生切實明白感恩的含義,引導他們在畢業后盡快還付本息。

3.2.3建立起一套助學貸款的動態評估制度,加大對學生信息的調查頻率,及時更新學生信息數據庫,并對學生當前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對其助學貸款的發放進行動態調整,從而在第一時間降低違約風險。

3.3.4加強誠信教育。應采取多樣化的教學方式引導大學生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特別是要對其加強與金融知識相關的信用教育,使大學生真正認識到“信用”在社會中的重要性,促使其養成珍惜自身信用記錄的良好習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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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自2007年我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相關政策至今,其已成為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學費、生活費等問題的重要資金來源。隨著我國高校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作銀行從僅有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增加到現在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多家銀行合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廣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入學困難、學費高等問題有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對發揮教育的公平性有著重要的推進作用。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對學生及學生家庭的優勢

1.申請門檻低

目前,無論是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高校還是獨立學院,均可辦理生源地貸款。偏遠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貧困生在家鄉所在地的教育局資助中心或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便可申請。

2.不需擔保或抵押

由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和學生構成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不需要任何擔保或者抵押,對學生及學生家庭而言都是比較輕松的。

3.逐年申請,可中斷

不同于國家助學貸款一簽多年制,生源地助學信用助學貸款可逐年申請,便于臨時性家庭變故學生申請,體現生源地信用貸助學款面向對象多樣性、廣泛性。

4.資助金額較高

目前每生每年最高可貸款8000元,貸款數額基本滿足高校學費和基本生活費。并且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國家財政部門全額貼息,減輕學生及家庭的利息負擔,僅需要支付學生畢業后余下利息即可。

5.還款期限長

目前為止,貸款年限長達14年,解決了多數困難學生畢業就業后剛參加工作工資少、無力償還貸款等問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對高校的優勢

1.欠費率顯著降低

不同于國家助學貸款只針對新生申請,一簽多年。生源地貸款面向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眾面廣,貸款金額高,大幅度解決了欠費問題。

2.高校不需承擔催款L險

國家助學貸款采用的校園地貸款形式,由高校配合經辦銀行辦理學生申請、審批材料。高校作為中介,在受助學生畢業后承擔著催還貸款的煩瑣工作任務, 其中令高校頭痛的是學生畢業后更換聯系方式等,不便于聯系到學生本人,造成貸款違約的嚴重后果。而生源地貸款實行的是生源所在地的貸款模式, 放款銀行在學生的生源地, 便于聯系學生或學生家庭。學校減輕工作負擔的同時,學生不會因為未及時還款造成誠信問題。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存在的問題

1.資助對象真實性不明朗

生源地貸款不同于其他社會貸款,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部門支付,由于貸款政策的實施,有些家庭經濟條件還不錯的學生會抱著僥幸心理申請,即便不符合貧困生要求,也想辦法通過門路來騙取生源地貸款的資格。由于每個地區生源地貸款名額有限,被非貧困生占用了名額,就會導致一些真正需要貧困資助的貧困學生因此被本屬于他們的政策拒絕,讓他們因此失學。

2.辦理、發放過程煩瑣

學生首次辦理需要經歷縣級教育局資助中心受理、初審、推薦、經辦行(社)入戶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雙方簽訂合同后方可貸成款項,過程至少經歷1個月時間。對于高校而言,每年9、10月份為生源地助學貸款到賬的高峰期,各地學生貸款資金通過銀行匯入學校賬戶,由高校學生資助中心將學校的賬戶涉及學生貸款的資金分別發放給各學生賬戶。整個辦理發放過程煩瑣、歷時較長,不能及時發放到位,為貧困生學習生活造成了不小的壓力。

3.信息采集及推送不夠透明

對于高校來說,生源地助學貸款信息采集最令人頭痛。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例,從銀行反饋給校財務部門的信息數據當中,僅僅只有姓名及金額信息,其他信息一概皆無,無法對學生進行一一識別,在查找學生信息過程中花費了大量時間與精力,同名同姓學生易出現錯誤發放可能。另外,由于推送、宣傳消息不及時等諸多問題導致很多學生貸款進度無法及時查詢。

4.發放貸款時間不夠統一

農信社審批發放貸款時間為每年8月份;國家開發銀行每年審批發放時間為10月前后;中國農業銀行審批發放時間為8~10月。因為貸款時間不同,學生收到貸款時間會受到影響。

5.學生家庭還款意識不強

很多偏遠地區學生家庭普遍教育意識不高,對國家政策不了解,認為國家助學貸款是政府補貼,不需要及時還款,或者了解國家政策但是無從查詢還款期限及還款金額,導致未按時還款造成學生畢業成家后買房買車成困擾。

五、為可持續發展提出的建議

(1)優化教育局資助中心管理中心編制,按所在地貧困生比例配套工作人員及設備,保證專員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減輕資助中心工作負擔,將生源地貸款申請工作下放至各地各高中。

(2) 優化貧困生認定、審核工作,改良審批方法。學校應利用“精準扶貧,建檔立卡”的方法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長期跟蹤、摸底;增加生源地貸款名額,保證獲貸人數比例;根據各地區情況不同指定相應的鑒定標準體系,可以包含生源地、父母親工資收入來源、收入來源、家庭健康狀況、主要花銷及人口數等;到大學后跟蹤了解學生月花銷情況,有無攀比現象等。

(3)加強宣傳工作力度。從高中時期便開展班會、家長座談會等加深學生、家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認識。也可以通過學校專刊、宣傳海報講解相關貸款政策。學生進入大學后,學校可通過宣講會、例會等提高學生還款意識,畢業前開展畢業生還款確認工作等。

(4)建立出臺并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是實施行動的重要保障。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貸款方與借貸方的權利和義務,對貸款手續流程做出明確要求,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現有的貸款模式進行深入探討調查研究。

六、結論

作為國家扶助大學生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源地助學貸款有著不可替代的使命與義務。現階段的問題可通過系列優化措施不斷完善,應以“不讓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為目標,以“精準扶貧”為手段,以“感恩誠信”為保障,推動其健康可持續發展。總而言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這個問題需要受到家庭、學校、社會乃至于國家的廣泛關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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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20*〕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稱借款人)發放的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用途是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以保障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就近原則,由借款人在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

第二章貸款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四條借款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碩士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的*籍學生;本省成人高等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學生中的*籍學生;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記錄;

(三)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五條借款人為當年考取高校且尚未入學的新生的,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見附件2);

(三)借款人的身份證、新生錄取通知書復印件及學校相關收費標準、開戶行名稱和賬號;

(四)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的復印件。

第六條借款人為已入校就讀的學生的,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學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源地證明(見附件3);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

(四)借款人的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的復印件。

第七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由借款人到貸款人處領取。

第八條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作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上簽字,有義務教育、督促和協助借款人按時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及時向貸款人和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及高校提供借款人畢業后的最新聯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時,履行連帶還款責任。

第九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行借款人一次申請,一次性簽訂借款合同,貸款人分學年發放的辦法。

第十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貸前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當在隨后的10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見附件4)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劃款委托授權書(見附件5),將貸款直接匯劃到借款人所在高校指定的賬戶。

高校收到貸款后,應當及時告知借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在每學期開學初將生活費貸款轉發給借款人。

第十一條貸款人辦理貸款發放手續時,應當及時將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準確地輸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

第三章貸款的金額和利率

第十二條貸款人根據借款人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等情況,與借款人協商確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額度。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

第十三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執行,不得上浮。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貸款的償還

第十四條借款人畢業離校前,應當與貸款人進行債務確認,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還款確認書(見附件6),制定還款計劃,并經所在高校證明。

借款人辦理前款規定的手續后,所在高校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借款人所在高校應當在借款人畢業后1年內,向貸款人提供借款人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借款人畢業離校前,應當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還款賬戶,保證在每次還款日前足額存入當期應還款額,由貸款人直接從賬戶中扣收。

第十六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償還期限,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計劃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十七條借款人在校就讀期間發生退學、開除等情況時,所在高校應當及時將借款人的有關信息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十八條借款人可以選擇貸款的償還方式,允許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貸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五章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

第十九條借款人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學校舉辦者補貼。省屬(含省直部門辦)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由省財政承擔,市屬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由市財政承擔,獨立學院和民辦等其他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由學校舉辦者承擔。

借款人畢業后在省內高校繼續攻讀學位(包括碩士和第二學士學位)的,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后繼續按照在校生享受貼息政策。

第二十條借款人畢業后的貸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借款人畢業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正常學制學習年限結束的下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讀期間發生退學、開除等情況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一條農村商業銀行及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農村信用社聯社(以下稱法人行、社)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8個工作日內,將實際發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人、貸款金額、利率、利息、貼息等情況按照高校進行統計,報省農村信用聯社(以下稱省聯社)。省聯社應當將有關材料及時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條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貼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確認后,分別報送省、市財政部門。省、市財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撥付各法人行、社。

獨立學院和民辦等其他高校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有關材料確認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撥付各法人行、社。

第二十三條根據隸屬關系和風險分擔原則,按照貸款當年實際發生額的10%,設立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對貸款人給予風險補償。

省屬高校風險補償金由省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市屬高校風險補償金由市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獨立學院和民辦等其他高校風險補償金由學校舉辦者承擔。

第二十四條法人行、社應當于每年9月15日前,將上一學年度(上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實際發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金額按照高校進行統計,報省聯社。省聯社應當于9月30日前將有關材料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省聯社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金額提交各高校(含獨立學院和民辦等其他高校)確認后,確定年度風險補償金總額,通知各高校(含獨立學院和民辦等其他高校)于11月30日前將所承擔的風險補償資金匯入指定賬戶,并通知省、市財政部門按照高校隸屬關系于12月31日前將所承擔的風險補償金撥付給法人行、社。

第二十五條省、市財政部門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各高校應當建立臺賬,記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資金撥付情況。

第六章貸款管理及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各法人行、社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及時發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確保應貸盡貸。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當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單立臺賬、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省聯社設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統計季報,并按季向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統計季報。

第二十九條各高校和各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管理,按月統計匯總本校和本地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情況,并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條同一學年度,已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已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再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三十一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國家助學貸款呆壞賬核銷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第三十三條人民銀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省聯社、貸款人和各高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加強對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宣傳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仍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

篇7

一、實施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意義

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步驟,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探索和實踐,對進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整體效應,確保實現國家資助政策既定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在新學期全面啟動。要加大對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力度,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重點宣傳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政策、申請條件和辦理程序等,宣傳工作要覆蓋到所有困難家庭,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二、貸款性質與申請條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三、貸款政策

(一)貸款規模和用途。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生每學年申請的貸款原則上不低于1000元,不超過6000元,貸款主要用于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

(二)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但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貸款利率。貸款利率執行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同期限同檔次基準利率,自貸款發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調整一次,調整后的利率為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同期限同檔次基準利率。

(四)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貸款發放日,結息日為每年度的12月20日。借款學生(包括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在校學習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貼息政策按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的政策執行,畢業當年9月1日起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

(五)本息回收。每年12月20日為固定還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償還的本金(最后一筆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償還)。借款學生畢業后2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內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按借款合同約定不還本金,但需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寬限期結束后按等額本金方式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并足額支付利息。

借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提前還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者一次性還清。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六)同一學年度,已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再申請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已經獲得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四、貸款程序

(一)貸款申請。借款人向其家庭戶籍所在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級資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填寫由國家開發銀行統一制定的貸款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戶口簿(本)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及其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省(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源地證明》。

(二)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縣級資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請后,在當日內完成申請資料的審查工作,審查合格的,即指導借款學生到經辦行(開發銀行*省分行委托指定的銀行)開設個人賬戶,并與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和劃款授權委托書,開具《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回執單》(簡稱“合同回執”)交申請借款學生。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縣級資助中心存檔一份,開發銀行*省分行一份。

(三)合同回執。借款學生攜合同回執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合同回執要求填寫、蓋章,并由學校將蓋章合同回執寄回學生所在縣級資助中心。縣級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合同回執整理匯總,并編制匯總表后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報送開發銀行*省分行進行審批。縣級資助中心同時將匯總表抄送經辦行。

(四)貸款審批。開發銀行*省分行審批后貸款合同生效,并將審批結果匯總后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發至縣級資助中心。

(五)貸款發放。開發銀行*省分行按審批結果將貸款發放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立在開發銀行*省分行的專戶。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貸款資金劃轉至縣級資助中心在經辦行開立的專戶。經辦行再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后根據借款學生劃款授權委托書,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所需手續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六)合同變更。生源地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簽訂后,借款學生如需變更個人賬戶的賬戶名或賬戶號,或借款學生因繼續攻讀學業、休學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須調整還款計劃時,由借款學生本人申請并經縣級資助中心審核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原則上,還款計劃的調整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進行,不能展期。

五、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

(一)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省財政供給的高校、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省級財政負擔;在市財政供給的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市級財政負擔。貸款學生畢業后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二)風險補償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其比例根據國家規定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我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擔50%。我省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分擔辦法為:省財政供給的高校、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財政承擔6.5個百分點,市財政供給的高校由市財政承擔6.5個百分點;高校承擔1個百分點。

(三)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分別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每年11月20日前,我省各級財政承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和各高校承擔的風險補償金足額劃入在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開設的財政專戶。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當年12月21日前完成審核,及時辦理貼息及風險補償金的劃撥手續。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專項風險撥備,主要用于防范和彌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用于獎勵各級學生資助機構,主要用于獎勵縣級學生資助機構。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六、組織管理

(一)成立*省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各地加強資助機構建設、推動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開展,保證學生資助工作的順利實施。協調領導小組由分管教育的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金融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銀監局、開發銀行*省分行負責同志為成員。

(二)省教育廳為我省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牽頭單位,具體負責指導各市、縣級資助中心開展工作;制訂相關管理考核制度,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市、縣級資助中心開展貸前貸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歸集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會同開發銀行*省分行建立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向高校、市縣級資助中心和開發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的動態信息等。

省財政廳負責在年度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督促市級財政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監督生源地助學貸款中各項財政性資金的管理使用等。

開發銀行*省分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夠申請并獲得貸款等。

(三)各市、縣要成立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進一步加強學生資助中心建設,落實相應的人員編制和經費,并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在年度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市屬高校的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市級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

縣級資助中心作為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機構,具體負責貸款的貸前組織及貸后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本縣(市、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

2.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開發銀行委托催還貸款;負責向省資助中心、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

3.組織開展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工作。

(四)各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及時、足額安排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根據有關縣級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做好在校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認定以及申請貸款學生的資質審查。

各普通高中要配合縣級資助中心開展生源地助學貸款政策宣傳,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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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助學貸款 制度 創新 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795(2013)08(a)-0018-01

1 高校助學貸款制度的最初建立

我國高等教育從建國到1988年是免學費教育,國家不僅要支付學生學費還要支付部分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不僅加重了國家的負擔,也使學生產生依賴思想。為了解決這一問題,1986年7月,國家教委、財政部了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的通知,助學貸款在我國部分院校實施。助學貸款主要用于學生的生活費,貸款最高限額為300元/年,由學校代銀行按月發放,學生家長為擔保人;學生償還貸款的方法是學生畢業見習期滿后,五年內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逐月扣除;貸款畢業生如能到邊遠、艱苦和基層工作,國家免除貸款數額等。

助學貸款制度實施十年左右時間里,不僅解決了部分貧困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也減輕了國家的負擔;學生畢業見習期滿后5年內逐月還款,貸款畢業生經濟壓力小,基本不影響生活;國家免除到邊遠和基層工作學生的還款,減輕了學生和家長的負擔,支援了邊遠和基層工作。

2 完善、創新貸款制度,推動助學貸款持續發展

1996年高校并軌招生,1989年高等教育收費逐步市場化,高校學生數量增加,學生及家長需承擔所有學費,高校出現了交費困難的貧困生群體。原有的助學貸款制度里規定的貸款金額和比例等已不適應教育事業的發展需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1999年至2002年國家先后出臺了貸款相關文件,對助學貸款制度進行改革創新。1999年5月13日出臺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等部門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2000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關于助學貸款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2002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關于助學貸款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

《管理規定》實施的目的是幫助高校經濟確實困難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用;工商銀行為貸款經辦銀行;貸款的性質是商業貼息擔保貸款,學生所借貸款利息財政和學生各承擔一半;貸款用于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準,用于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準;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等。這一制度的實施,貧困學生不僅可貸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基本生活費,又可貸足夠的學費,基本解決了經濟困難學生學費和生活費問題;貸款利息政府和學生各擔一半,減輕了學生和家長經濟的負擔;申請貸款學生須有經辦銀行的認可的擔保,降低了貸款銀行的風險。

《補充意見》是對《管理規定》的完善。主要的改革為:對年滿18歲的在校大學生發放國家貼息信用助學貸款,對學生直系親屬和法定監護人發放國家不貼息需銀行認可的抵押、質押等擔保助學貸款;詳細規定了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申請商業助學貸款應具備的條件;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均可開辦商業助學貸款。《補充意見》拓寬了學生的貸款渠道,困難學生有了多重貸款銀行選擇;多家銀行參與助學貸款事業,支持了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了科教舉國戰略的實施。

《若干意見》是對助學貸款制度進一步完善,主要的改革為:在全國全面推行中央貼息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由工商銀行擴大到中國農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修改、簡化了貸款申請條件,停止了“對不必履行職責的介紹人、見證人公布其姓名”的規定等。《若干意見》簡化了貸款手續,增加了貸款銀行,擴大了貸款規模,這對加速人才培養,實行科教興國有現實意義,促進助學貸款持續穩定發展。

3 貸款新機制和生源地貸款進一步完善助學貸款制度,促進高校助學貸款持續發展

3.1 助學貸款新機制

2003年,首批國家助學貸款進入還貸期,截止2003年底,全國助學貸款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違約率平均為20%,有些高校違約率甚至高達80%以上。貸款銀行遭受了極大的損失,挫傷了貸款銀行的積極性。全國大部分貸款銀行紛紛停止對高校發放貸款。為了解決貸款出現的新情況,2004年國家對原有貸款制度進行改革創新,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這一次改革實行的貸款制度稱為助學貸款新機制。貸款新機制改革了財政貼息方式,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貼息,學生畢業后自付利息;延長了還貸年限,實行借款學生畢業后視就業情況,在1~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做法;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設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貸款新機制進一步完善了助學貸款政策,貸款學生在校期間不付利息,國家財政全額貼息,減輕了學生和家長負擔,使學生在校期間不用為每月付利息煩惱,可安心學習;延長還清貸款時間和畢業后1~2年開始還款,使貸款畢業生能統籌安排還款時間,減輕了學生還款壓力,降低還款違約率;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減輕了貸款銀行的風險,促進了銀行繼續參與貸款的積極性。

3.2 生源地貸款

2007年5月,《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提出“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財政部、教育部和國家開發銀行決定在江蘇、湖北、重慶、陜西、甘肅試點開展生源地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較校園地貸款突出的優勢:(1)學生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貸款。方便學生和家長辦理貸款手續;方便當地資助中心和貸款行對學生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審核;方便銀行催繳貸款本息。(2)學生還款期限長。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生源地貸款較校園地貸款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受到貧困生及家長的歡迎。2007年至2011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累計發放學生889.67萬人,發放貸款金額488.62億元。生源地助學貸款發放人數410.48,發放貸款金額232.21億元。生源地貸款推動了高校助學貸款的持續發展。

助學貸款是資助高校經濟困難學生的重要方式。貸款制度在實踐中不斷改革創新,使高校助學貸款持續健康發展起來。

參考文獻

篇9

[關鍵詞]高校貧困生 國家資助體系 按勞助學 按需助學

[作者簡介]毛廣(1976- ),男,江蘇沭陽人,宿遷學院學生處副處長,助理研究員,主要從事高校教育管理與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江蘇 宿遷 223800)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2)33-0043-02

“科教興國”與“人力資源強國”兩大戰略是我國迎接新挑戰、搶抓新機遇的重大戰略決策,但興辦教育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自1980年以來,發達國家的公共教育投入比例在5.0%以上,欠發達國家約在4.0%,最不發達國家低于3.0%,而我國2003年只有3.28%①,即使將來達到4%,也無法真正滿足大眾對公共教育特別是高等教育的需求。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高等教育收費制度改革應運而生,但其底線是:不能讓任何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為此,國家專門出臺政策加大對高校貧困生的資助力度,但同卻出現了不少“偽貧困生”現象,進而引發了誠信危機。所以,如何設計出科學公正有效的高校貧困生國家資助體系已經成為當前一項最為迫切的任務。

一、高校貧困生國家資助體系

(一)國家勵志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由中央政府與省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評獎比例約占在校生人數的3%。國家勵志獎學金專門為高校貧困學生設立,這一獎項不僅為高校貧困學生樹立自立自強、奮發有為的榜樣提供了有效載體,同時也是高校用身邊人、身邊事對貧困學生進行勵志教育的有效途徑。

(二)國家助學金

國家助學金是由中央政府與省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據調查,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2010年前為每人每年2000元,根據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分為3000元、2000元、1000元三類評定發放;2010年以來資助額度為每生每年3000元,根據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分為4000元、3000元、2000元三類評定發放,資助比例約占在校生人數的20%,其中東部地區為10%,中部地區為20%,西部地區為30%。國家助學金資助要求較低,覆蓋面較大,資助金額較多,加之按月發放,較好地緩解了貧困生日常生活的經濟壓力。

(三)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目前在全國推廣實施的主要是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生入學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的,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不需要擔保和抵押,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較好地化解了其他國家助學貸款普遍存在的“學生貸款難、銀行收款難”的兩難困境,為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了根本性的保障。

現有的高校貧困生國家資助體系,初步解決了高校貧困生的求學問題。據統計,我國高校貧困生大約占在校大學生的30%,其困生約占在校生的10%~15%②,而資助體系中僅國家助學金覆蓋面目前已達在校學生數的20%,受資助金額平均達到3000元(共分4000、3000、2000元三類),加之大量投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高校學生因貧困而失學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政府“絕不讓已經錄取的大學生因貧困而失學”的承諾基本兌現,為貧困生完成學業提供了較好的經濟保障。

二、高校貧困生國家資助體系的現實困境

(一)不能充分體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

世上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權利義務必須對等,即只要享有權利,就應該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而履行了一定的義務,也能夠享有相應的權利。國家資助體系中助學金不僅受助面廣,占到了學生比的20%,而且資助額大,生均3000元(共分4000、3000、2000元三類),更為重要的是無償性,只要被認定為貧困生,基本上就可以坐享這份比較豐盛的“免費午餐”。這就導致不少人認為,國家助學金是天上掉下的餡餅,不要白不要,要了也白要。可以這樣說,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因為違反了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原則,已經導致很多大學生及其家長價值認知的混亂與扭曲。另外,這種無償性由于違背了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原則,還會助長學生“等、靠、要”的不良思想,誘發部分學生爭當“偽貧困生”的動機,滋生學生“爭名奪利”的不良風氣。③長此以往,不僅得不到資助的貧困生會抱怨社會,就連得到資助的貧困生也不會感恩社會,而那些不該得到資助的假貧困生因誠信缺失而前景堪憂。這種狀況的出現既不利于大學生的法治觀念的樹立,也不利于大學生社會責任感的培養,更為不堪的是國家資助政策也將受到嚴重的破壞。

(二)不能充分體現獲得與付出的因果性

在高校貧困生國家資助體系中,國家勵志獎學金主要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要具備學習刻苦、成績優異、表現突出等諸多條件才能獲得,所以,要想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需要付出刻苦的努力。助學貸款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只要是貧困生在校期間大多可以通過申請獲得,其特點是低息甚至是免息,但助學貸款只能為貧困生完成學業提供暫時性的經濟援助,將來一定時期內還要償還。國家助學金主要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與比例只有3%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相比,國家助學金的覆蓋面卻非常大,平均達到20%,西部地區高達30%,同時還具有“只要被認定為貧困生基本上就可獲得”的天然優勢,特別是2010年以來,國家助學金最高一類可達4000元,與5000元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相差無幾;與生源地助學貸款相比,國家助學金具有不可比擬的無償性優勢。綜上可知,現有的高校貧困生國家資助體系不能充分體現獲得與付出的因果關系,從制度上將國家助學金變成了“天上掉下的餡餅”、人人想吃的“唐僧肉”,失去了國家助學金本應具有的激勵功能和導向作用,這無疑不利于大學生自立自強優秀品質的養成。

(三)不能充分體現資助功能之間的平衡性

不同的資助類別隱含著不同的價值功能,其中,助學貸款屬于生存解困型資助,國家助學金屬于溫飽改良型資助,國家勵志獎學金屬于發展勵志型資助,三者之間理應在比例分配、金額設定以及功能配置上達到一種內在的平衡,才能充分發揮資助應有的作用。高校貧困生國家資助體系主要由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與助學貸款三個部分構成,國家勵志獎學金屬于無償獎勵的范疇,國家助學金屬于無償資助的范疇,助學貸款屬于有償資助的范疇,其中,國家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比例為3%;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均額3000元,比例為20%;生源地助學貸款每生每年均額6000元,將來的發展趨勢是需貸盡貸。如果從獲得容易程度上來看,國家勵志獎學金因其數額很少但獎勵額度較大并具有榮譽性,是貧困生自我實現的選擇。而生源地助學貸款因雖可低息甚至免息使用但終要償還的特點,是貧困生迫不得已的選擇;而國家助學金因其面廣額大無償的特點,則成了貧困生唾手可得的選擇。現有的高校貧困生國家資助項目的價值功能之間缺乏應有的平衡性,具體表現是:國家勵志獎學金因其評定名額太少,激勵效果不明顯;國家助學金因是“免費午餐”從而出現“門庭若市”的火爆景象,極易引發誠信缺失與操作困惑。生源地助學貸款制度設計本身應該說最為成功,但因受到國家助學金金額調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偶爾也會出現“門可羅雀”的尷尬局面。

三、“只有付出、才能獲得”的高校貧困生國家資助體系的建構

(一)基本思路

1.“只有付出,才能獲得”的設計思路。現有的高校貧困生國家資助體系最根本的問題在于國家助學金的無償性,與當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倡導與推行的“按勞分配”原則與觀念不相匹配,極易導致誠信危機,陷入操作困境。為此,應以“按勞助學”與“按需助學”相結合的原則設計構建“只有付出,才能獲得”的高校貧困生國家資助體系。“按勞助學”具體體現是:通過“勤工助學”的方式來改進國家助學金,通過“獎勵助學”的方式做大國家勵志獎學金,通過“志愿助學”的方式推進生源地助學貸款,努力構建起“按勞助學、優勞優助”的高校貧困生國家資助體系。“按需助學”主要體現是: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應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的困難程度進行審定發放。

2.“功能定位,序位優先”的操作思路。前文提到生源地助學貸款屬于生存解困型資助,國家助學金屬于溫飽改良型資助,國家獎勵獎學金屬于發展勵志型資助,這三種資助方式的功能定位是不一樣的,這也決定了他們的優先序位也是不一樣的。具體而言,生源地助學貸款具有融資助學功能,在實際操作中應將貧困生的家庭貧困程度作為優先序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優先申請并可以優先獲得審批;國家獎勵獎學金具有勵志助學功能,在實際操作中應將貧困生的學業優秀程度與實際表現作為優先序位;國家助學金具有勤工助學功能,在實際操作中應將貧困生的勤工儉學情況作為優先序位,使參加勤工儉學與不參加勤工儉學區別開來,付出多與付出少區別開來。這樣操作不僅可以使國家資助體系實現內在的協調平衡,還可以將“按勞助學”與“按需助學”相結合以及將“按勞助學、優勞優助”的資助理念落到實處。

(二)主要內容

1.勤工助學。關鍵在于能否將國家助學金改進成通過勤工儉學的方式獲得。由于國家助學金的無償獲得的性質,各高校在實際執行中難免會遇到很多的操作困境與現實難題,最典型的就是貧困生的認定。當然,很多高校也在積極地總結與探索國家助學金新的評定模式,有的構建嚴格的貧困生認定程序,有的對貧困生實行全程動態管理,有的要求完成一定時日的義工方能參評。總體而言,操作起來都有不盡如人意之處,但其中卻有很多有益的啟示,如義工制度。筆者認為,相比較而言,勤工助學這種方式能夠較為有效地解決當前國家助學金“不勞而獲”的弊病,各高校可以根據本校實際情況為貧困生專門設出參研、助教、協管、幫學等分門別類的勤工助學崗位,同時根據崗位的特點與要求設定出不同等額的報酬。這樣,不僅可以培養貧困學生自立自強、吃苦耐勞的精神品質,還可以得到相應的心理調適與能力鍛煉,更有利于推進資助育人工作的開展。

2.獎勵助學。關鍵在于如何做大做優國家勵志獎學金,充分發揮國家勵志獎學金的激勵功能。為此,可以從國家助學金中拿出三分之一的資金放到原有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盤子”當中,同時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分成一、二、三等,比例分別控制在2%、4%、6%左右,金額分別為5000元、3000元、2000元,這樣不僅可以擴大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覆蓋面,讓更多的高校貧困生通過刻苦學習拿到國家勵志獎學金,有效激發他們的刻苦學習的熱情,著力培養他們的自立自強精神與“人窮志不窮”的優秀品質,還可以為所有的貧困生樹立更多的學習榜樣,激勵與帶領更多的貧困生刻苦學習、奮發有為。更為重要的是,他們不會有一種“不勞而獲”“受人憐憫”的自卑感與羞恥感。另外,國家勵志獎學金一定要頒發榮譽證書,這不僅因為榮譽具有永恒的成就證明的價值意義,同時獲獎證書還會在將來的就業當中發揮一定的作用。

3.貸款助學。關鍵在于如何更好地做大與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眾多助學貸款形式中最為成功的一種貸款助學方式。從制度本身來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審批程序還可以更為簡練便捷一些,申請金額還可以更加靈活一些,總體投入資金可能的話最好能夠實現需貸盡貸,償還的時間還可以適當延長一些,因為大多數畢業生就業前幾年的工資待遇還比較低,有的還處于待業狀態,經濟壓力還比較大,如果非要其在較短的時間內還貸,無疑是“雪上加霜”。為此,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如美國國家助學貸款的還款方式就非常靈活與合理:標準還款計劃,還款最長為10年;延期還款計劃,最長可達30年;按收入比例還款計劃,按貸款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每月的還款額,直到還清為止。④當然,這些還款方式的有效實施還得建立在比較完備的個人資信系統基礎之上,否則對違約者就不會產生很好的約束力。

4.志愿服務免貸助學。關鍵在于如何對畢業后積極參加社會志愿服務的貧困生進行有效的減貸、免貸助學。國家可以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者嘗試推行志愿服務免貸助學制度,也就是申請助學貸款的貧困學生于畢業后自愿到西部地區、艱苦地區、民族地區和縣級以下基層單位從事一定年限(如三年左右)工作的,國家可以根據其服務期長短相應地減免其貸款,積極引導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行業高校貧困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為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人才保證。⑤實際上,目前國家對在校大學生服兵役補償學費、對 “三支一扶” 參加者補償學費等方面做得都比較好,值得借鑒。這樣不僅可以幫助貧困生減輕還貸壓力,還可以激發他們服務社會、報效祖國的政治責任感與歷史使命感,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會在志愿服務過程中更加深刻地體悟到生活的價值與意義,從而走出一條自強不息、懂得感恩、學會奉獻的人生之路。

[注釋]

①劉澤云,袁連生.公共教育投資比例國際比較研究[J].比較教育研究,2007(2):33.

②劉志洲,陳恩玉.高校貧困生資助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教育探索,2011(10):100.

③甘劍鋒.對高校貧困生資助政策的評價與思考[J].中州學刊,2011(2):189.

篇10

摘 要 本文通過對大學生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現象的分析,闡述了其違約的原因并提出了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率的措施。

關鍵詞 國家助學貸款 違約 措施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現狀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利用金融手段用以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學生完成學業而采取的一種重要幫扶措施,自1999年開展國家助學貸款以來,國家助學貸款累計發放1200億元,惠及1100多萬學生,幫助了眾多寒門學子完成了求學夢想。但是,這一政策在幫助貧困學子解決后顧之憂順利完成學業的同時,卻出現了借貸學生拖欠還款的現象。據不完全統計國有商業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壞賬比例高達10%,遠遠高于普通人1%的比例。還有少數大學生隱瞞家庭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貧困證明騙取助學貸款。而國家助學貸款是委托商業銀行來運作的, 商業銀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原則,它遵循的是 “ 安全性 、 盈利性 、 流動性 ”,所以銀行雖然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但承擔的風險也較大。由于壞帳率過高,嚴重影響了銀行貸款的積極性。面對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率高這一全國性普遍問題,為使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良性發展,減小國家助學貸款的違約率,提高學生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是目前我們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當務之急。

二、學生貸款違約的形式(原因)

(一)學生本身誠信的缺失

有的助學貸款金額并不是很大,但少數學生畢業好幾年后還不愿還款,這就是學生缺乏誠信的問題。國家助學貸款的額度越來越多是一種不好的現象,因為隨著國家富民政策的不斷深入,人民的富裕程度越來越高,應該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越來越少才是正常,究其原因就是有少部分人(學生或家長)覺得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不需要擔保和抵押,貸款時間長,國家還貼息等好處,部分學生在剛開始的申請貸款中,就抱有不愿還款的意愿,有的甚至早就做好了當“老賴”的準備。這些學生基于誠信缺失而導致貸款違約。

(二)學生還貸能力的欠缺

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或經濟下行時會導致社會競爭壓力增大,很多畢業生步入社會以后不能夠很快適應,甚至長時間找不到工作,從而還款能力低下或根本沒有還款能力,因此只能暫時拖欠貸款不還而違約。

(三)特殊原因

有的學生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或經濟收入特別低等原因,確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從而導致貸款違約。

三、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率的措施

(一)完善助學貸款的政策法規

為了使我國的助學貸款能更好地發揮其資助學生的主導作用,提高其資助效率,降低違約率,必須加快完善助學貸款的政策法規,使貸款的管理與操作做到有法可依;加強并完善對貸款者的約束,特別是要提高其違約成本,讓學生意識到拖延貸款所付出的代價要大于保留財產所獲得的利益。同時通過完善相關的機制,讓最需要資助的學生得到援助,防止“假貧困生”擠進貸款行業,從而便于依法治貸,降低貸款違約率。

(二)加強大學生誠信教育,建立誠信制度

為增強大學生誠信意識, 學校應在相應階段特別是在入學教育和就業指導時設置相關課程,通過學習,使他們自覺成為一個誠實有信的人。同時使大學生懂得,國家助學貸款是貸款,不是救濟款,貸款是要還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大學生誠信制度,加強違反誠信的懲罰機制,對違約學生要形成一個不可抗拒和不可彌補的約束效果。教育大學生從個人動機上杜絕貸款違約現象。

(三)大力發展生源地助學貸款

生源地助學貸款是學生憑錄取通知書在當地銀行辦理助學貸款,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銀行直接將貸款發放給學生家庭的貸款方式。要積極推廣這種由家長擔保的貸款形式,是因為這種模式的貸款使得金融機構能夠充分了解貸款家庭的真實情況,解決學生離校后聯系不便的困難,提高貸款的保障性,從而降低了助學貸款的風險,據統計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違約率不到2%。大力發展生源地助學貸款需要政府和銀行切實地為學生服好務,保證每一位困難家庭的學生都能貸得到款,上得了學。首先,要做好宣傳發動,通過各種渠道確保每一位困難學生和其家長知道這一貸款政策;其次,簡化貸款程序,不能使貸款者多次往返于銀行和相關部門之間,確保2-3個工作日內能夠貸到款,從而解決學生的后顧之憂。從降低貸款的違約率來看,生源地助學貸款應成為目前資助家庭困難學生的主要貸款形式。

(四)加強學生素質培養,提高學生的就業率

獲貸學生能否還款的關鍵是學生能否順利畢業并就業,獲得穩定的經濟來源,這是由學生的綜合素質決定的,因此學校一方面要通過開展各種活動促使他們樹立自信、自強、自立的堅定信念,其次,學生本人要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掌握過硬的本領,從而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為促使學生積極向上,努力學習,學生第二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時應提交學校開具的上一年度學生的表現和學習成績給金融機構,作為是否貸款的重要參考因素。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