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3-27 04:12:4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篇1

三大背景

催生新《辦法》出臺

我國傳媒業實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聞出版制度,即實行許可制而非登記制,同時實行媒體主管主辦單位制度,規定了媒體的國有性質。作為黨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新聞機構體制、機制和職能的特殊性決定了媒體從業人員的特殊使命,這是頒發新聞記者證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2005年1月頒布施行《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至今,中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一方面為新聞出版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另一方面也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職業要求。因此,新聞出版總署適應社會發展、媒體形勢、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在2009年10月先后出臺了新修訂的《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與《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現實需要。2005年至今,中國社會迎來了經濟的快速發展機遇,目前國民生產總值排名全球第三,人均GDP已超過3000美元。伴隨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群眾要求加強精神文化建設的呼聲日益高漲,對涉及國家社會事務與百姓民生的信息需求不斷增加。同時,黨和國家在充分滿足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上也一直不遺余力,國務院及時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多項法律法規。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作為黨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和上傳下達的信息橋梁,其促進社會進步、通達社情民意的作用更為凸顯。因此,不斷加強媒體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權益保護并規范其職務行為就顯得越發重要。

當前媒體發展新形勢的必然要求。中國傳媒業進入后奧運時代后更為成熟和穩健,但發展之路并不平坦。除影響深遠的國際金融危機令其營收蒙受損失之外,中國傳媒業尤其是傳統媒體還需面對新媒體迅速崛起和國外媒體競爭的雙重壓力。

近幾年來,伴隨著新技術的快速發展,我國的輿論格局發生明顯變化,傳統媒體一方面受到新媒體的強烈沖擊,另一方面又與其互相融合(其中也包括從業人員之間的融合)。當然就中國傳媒業整體而言,傳統媒體的力量不僅沒有因為新媒體的崛起而削弱,反而被大大加強。而新興媒體又多為企業體制,同時,日漸激烈的國際競爭促使我國傳統媒體也紛紛走向市場。在這一過程中,必然伴隨著對媒體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考驗,再加之制度建設、隊伍管理未及時跟上,使得媒體從業人員出現了魚龍混雜且素質參差不齊的現象,已無法適應公眾越來越高的職業要求。因此,為了促進傳媒業隊伍的健康發展,政府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對記者隊伍和新聞機構的管理。

主管部門職能轉變的內在動力。2008年下半年,國務院公布新聞出版總署新的三定方案,重申了新聞出版總署承擔全國新聞單位新聞記者證的監制、審核、發放、備案和管理工作,突出強調了承擔國內報刊社、通訊社分支機構和記者站的監管,增加了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的職能。根據總署新的職能要求,結合四年多來新聞記者證管理工作的經驗,針對新聞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必要對《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保護權益,便捷記者職務行為

新聞記者,對于新聞出版行業是最小的“細胞”;對于社會公眾,卻是提供新聞信息、有效實現社會公眾知情權、促進社會進步的時代“守望者”。對新聞記者合法采訪權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保護天賦人權,是從根本上推進我國新聞出版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一環,因而新《辦法》的宗旨之一就是切實履行總署監管職責、維護群眾利益、保護記者權益。

明確新聞記者定義及其權益保護內容。新《辦法》在總則第四條中開宗明義給“新聞記者”以定義:“本辦法所稱新聞記者,是指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并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 這里對新聞記者的工作性質、職能范圍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同時明確了新聞記者是專職從事采訪、編輯、報道工作的,換言之,新聞記者因為在新聞機構工作從而擁有了新聞采訪、編輯、報道的職務權利。為充分發揮新聞記者職能,這里有必要厘清新聞記者的采訪權、報道權與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權、知情權的關系,以利進一步保護記者權益。

一是正確區分新聞記者的采訪權與公民的知情權。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我國民主進步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規,其明確規定保障公民對于不的社會事務具有知情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每個公民都要自己去直接從事采集信息的工作。政府通過授權新聞機構專門從事采集、傳播信息工作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民的知情權。新聞記者就是利用新聞機構提供的職務工作,規范地履行職務行為、獲取信息之后使其廣為傳播,讓更多公民了解信息、知道實情,從而在最為廣泛的范圍里實現公民享有的知情權。可見,記者的采訪權是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形式,是經政府授權的新聞機構賦予新聞記者的一種職務權利。給新聞記者頒發記者證,根本目的就是在于讓新聞工作者能夠更便捷地履行其職務行為,更快速地使公眾的知情權在最為廣泛的公民范圍里實現。

二是正確區分新聞記者的報道權與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具有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但普通公眾的言論散而多,缺乏公信力和影響力。新聞機構賦予記者即時收集信息、廣泛傳播信息的職務權利,記者的職務工作要求其認真進行信息的收集、選擇、加工編輯之后在媒體發表并廣為傳播,其言論更具公信力、權威性、影響力與廣泛傳播性。可見,記者的報道權是言論自由權的延伸,同時更是新聞機構賦予的一種職務權。當然,新聞記者也是公民,也享有公民的各種權利,包括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新聞記者從事新聞報道并不僅僅是行使一個普通公民的言論權利,新聞記者在履行自己職務行為時必須嚴格遵循新聞出版法律法規、黨的宣傳紀律和新聞職業道德,按照所在新聞單位提出的新聞報道要求從事采訪報道活動,這是由新聞工作的公務性質決定的。所以必須承認新聞記者的公務性質,而不能把新聞記者的新聞報道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日常言論。厘清模糊概念,將從認知角度使普通公眾更加理解與支持新聞記者的工作,這也是為什么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要為新聞記者采訪活動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的根本原因。

新聞記者行使的采訪權和報道權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代表了人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代表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總則第五條增加了新聞機構及記者的權益保護規定:“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擾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這一規定確保了記者依法進行的新聞采訪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涉及公共利益的職能部門不僅不能阻擾要提供便利。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記者又是為滿足人民知情權而從事采訪活動的,所以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有義務和責任保障新聞記者的合法采訪活動并提供相應便利。這一規定應該說是中央政府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權益保護制度建設的一個明顯進步。

進一步強調對新聞機構的管理規范要求。修訂前,新聞出版總署對新聞機構的管理要求主要放在新聞機構對記者證發證人員及范圍的審核上,新《辦法》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新聞機構對其新聞從業人員的管理規范要求。如第二十八條規定,“新聞機構應建立健全新聞記者持證上崗培訓和在崗培訓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及時為符合條件的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明確要求新聞機構必須為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及時申領記者證,明確要求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否則記者可以持證據提請申訴。這是為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利益而對新聞機構提出的要求,是專門針對一些新聞機構出現“新聞民工”現象而設置的條款;同時對新聞機構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符合申領新聞記者證的人員,明確要求新聞機構必須“及時”申領,對從業人員長期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新聞機構未及時為其申領記者證或不予為其申領記者證的,新《辦法》專門作了處罰規定,這都將極大地促進新聞機構用工制度的規范,最真切和實在地維護廣大新聞記者的合法勞動權益。

適當調整新聞記者證申領的條件和程序。結合近幾年的新聞工作實踐,新《辦法》第二章對新聞記者證的發放條件和程序進行了部分調整。舊版《辦法》規定,申領新聞記者證需要在新聞單位工作一年以上,新版修改為“在新聞機構編制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人員,或者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聞采編工作經歷的人員”。

這一調整更加符合媒體人事體制和用工制度的變化。原先《勞動法》規定工作人員有一年試用期,因此舊《辦法》的規定就意味著新聞記者要經過一年試用期之后再正式工作一年才能申領新聞記者證。調整后的規定更貼近新《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意味著記者經過三個月試用期被正式聘用后,如之前又有從事新聞采編活動一年以上的經歷或曾經是新聞記者的就可以直接申領新記者證。這一調整是適應當前媒體從業人員流動快這一新特點而做出的修改,對于維護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無疑又是一個進步。

加強監管

維護記者職業道德規范

維護記者權益是推進新聞出版業良好、快速發展的重要一環,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部分新聞從業人員職業規范與職業道德缺失,使得假記者、假新聞、有償新聞等問題頻發,引起社會公眾的不滿。針對此,新《辦法》也對加強新聞從業人員監管提出具體細則,涉及到記者自身、新聞機構、各級主管部門等。

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職業規范的要求。舊版《辦法》將管理重點放在對記者證件的管理上,對記者職業規范要求的規定比較宏觀。面對日益凸顯的部分記者職業道德缺失、在新聞出版活動中嚴重違法亂紀等問題,新《辦法》在對記者職業規范的要求上作出了一定調整。第十八條規定:“新聞記者使用新聞記者證從事新聞采訪活動,應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發虛假報道,不得刊播虛假新聞,不得徇私隱匿應報道的新聞事實。”第十九條還規定:“新聞采訪活動是新聞記者的職務行為,新聞記者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職務活動。”

這兩條規定對于規范新聞采訪活動具有深遠意義。近幾年來,部分記者因為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中介活動,借新聞采訪工作牟取不正當利益,使得公眾對記者形象的認識一落千丈,民間甚至出現“防火防盜防記者”的說法,新《辦法》首次對新聞采編活動進行了規范,具有突破性的意義,這為今后進一步推進新聞法規建設奠定了良好基礎。

進一步強調新聞機構對從業人員的選擇與監管。新聞機構是選擇新聞從業人員的第一環節,為其提供工作平臺的同時必須強化對所在媒體新聞記者的監督管理。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新聞機構須履行對所屬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審核及新聞記者證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責任,對新聞記者的采訪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有違法行為的新聞記者應及時調查處理”及“新聞機構不得聘用存在搞虛假報道、有償新聞、利用新聞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違法使用新聞記者證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盡管國家宏觀調控及政府監管措施不斷完善,但由于市場具有明顯的逐利傾向,使得個別新聞機構出于經濟利益考慮聘用不合格的采編人員,新《辦法》對此作出專門規范,在源頭上為堵截不合格從業者進入新聞隊伍提供了保證,同時賦予了新聞機構對有違法行為的記者及時處理的權力。

為深入打擊假記者、假新聞機構提供強有力行政保障措施。針對社會屢屢出現的假記者、假新聞機構敗壞新聞單位形象而有關行政部門又無法作為的情況,進一步遏制假記者、假新聞機構的存在對新聞事業造成的越來越嚴重的不良影響,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新聞機構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采訪活動。”同時新《辦法》第三十七條還規定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聯合有關部門對假冒者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這為進一步深入打擊假記者、假新聞機構提供了強有力的行政保障。

強化監管,完善申領、公示與年檢規范的要求。新《辦法》強化了對新聞記者的監管措施,第二十六條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并適時公開”。第二十九條規定:“新聞機構每年應定期公示新聞記者證持有人名單和新申領新聞記者證人員名單,在其所屬媒體上公布‘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絡系統’的網址和舉報電話,方便社會公眾核驗新聞記者證,并接受監督。”以上兩條進一步對記者證持有人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對于維護記者形象、為社會各界辨別真假記者提供了有效途徑。

新《辦法》還完善和細化了對新聞記者證的年檢要求,不僅明確了由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分別負責中央新聞機構、地方新聞機構和及武警部隊的新聞記者證年檢工作,而且明確規定了年檢的統一時間、主要內容、審核程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同時明確規定對未按期參加年檢的新聞記者證由發證機關注銷。這一規定將極大地促進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新聞記者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新聞采編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進一步完善相關機構及人員的法律責任。新《辦法》將修訂前的《監管與責任》一章拆分為《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兩章,豐富和充實了監督管理的有關要求,細化了相關機構及人員違法問題的法律責任。在監督管理方面,增加了中止記者證的行政措施,第三十一條規定:“新聞記者涉嫌違法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新聞出版總署可以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絡系統’中止其記者證使用,并根據不同情形依法處理。”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中,不僅對規章中有關禁止性規定都有逐條相對應的責任追究,而且按照新聞機構、新聞記者以及社會人員在新聞記者證管理中出現的違法問題進行了分類處理的規定,有利于各有關單位及人員明確責任,更有利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開展行政處罰工作。

篇2

在中國取得新聞記者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首先,必須隸屬于新聞機構。而設立新聞機構必須經過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準。其次,必須是在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換句話說,中國不承認自由新聞記者,新聞記者必須有自己的單位。由于《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所稱的新聞機構只限于報紙、期刊、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電影制片廠,所以,網絡媒體從業人員也不能取得新聞記者資格。

顯然,這樣的制度,有利于凈化新聞市場,也有利于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加強對新聞記者的管理。但是,這樣的制度存在明顯漏洞,那些活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新聞記者,經常以網絡媒體的名義從事采訪報道活動,按照外國記者管理的規定,只要他們來自于新聞機構,或者持有新聞機構提供的證明,就可以在中國境內采訪報道。這對于中國的網絡媒體并不公平。

新聞記者的采訪報道活動,是一種緣自于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民事行為。因此,對新聞記者不能采取身份式管理,而應該采取契約式管理。是否為新聞記者,不應看其是否隸屬于新聞媒體,而應該考察其行為是否屬于采訪報道活動。如果屬于采訪報道活動,那么,即使沒有參加資格考試獲得新聞記者證,其權利也應該得到尊重。

從行業發展歷史來看,新聞記者管理大體上經過了自由設立、特許設立、準則設立三個階段。在準則設立階段,國家頒布法律不是為了限制競爭,而是鼓勵新聞行業自由競爭,任何公民只要從事采訪報道活動,符合法律的規定,都應該被視為新聞記者。實行準則設立制度不是放任自流,而是強化新聞行業自律以及對記者行為的監管。如果記者違反職業道德或者國家的法律,那么,自律組織或者國家監管機構可以對其作出嚴厲處罰。

另外,記者采訪公民或者市場主體的時候,必須與公民或者市場主體簽訂采訪合同。這種合同既可以是口頭合同,也可以是書面合同。現在一些新聞記者之所以死纏爛打,強迫新聞事件當事人發表意見,原因就在于中國實行非常嚴格的新聞記者準入制度,少數新聞記者以為自己擁有特權,所以,在采訪報道的過程中不尊重新聞事件當事人,結果導致許多以采訪報道的名義損害公民權利的事件出現。

允許每個公民成為新聞記者,并非允許公民自由地窺探他人的隱私,而是要制定嚴格的侵權行為法,限制公民或者新聞記者的采訪報道活動。假如公民打著新聞采訪的旗號,在采訪的過程中刺探他人隱私,或者在新聞作品中涉嫌誹謗,貶低他人人格尊嚴,那么,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要求新聞記者或者自稱新聞記者的公民賠禮道歉,并且就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篇3

記者站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報刊記者站的管理,保障報刊出版單位依法開展新聞采編活動,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報刊記者站的設立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報刊記者站,是指境內報刊出版單位根據新聞業務需要在其登記地以外地區設立的從事新聞采訪、組稿等活動的派出機構。

報刊記者站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條 報刊記者站依照本辦法設立,可以依法從事與其報刊業務范圍相一致的有關新聞采訪、組稿等活動。

報刊記者站名稱由報刊名稱和記者站所在行政區域或者單位名稱組成。

第五條 除報刊記者站以外,報刊出版單位不得以辦事處、通聯站、工作站等名義設立從事新聞業務活動的其他派出機構。

報刊出版單位設立的從事出版物發行、廣告等經營業務的其他機構不得從事新聞業務活動。

第六條 未經批準,任何機構和人員不得設立報刊記者站。

任何機構和人員不得假冒、盜用報刊記者站名義開展活動。

第二章 報刊記者站的設立

第七條 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設立并獲得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同時有新聞采訪業務的報刊出版單位,根據其新聞業務需要,可以申請設立記者站。

期刊設立記者站僅限于新聞性期刊,其他期刊和教學輔導類報紙、文摘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等不得設立記者站。

第八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派,全國性社團組織及其直屬單位,國有大型企業等單位主管的報刊出版單位可以在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城市設立記者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機關報社和省級單位主管的報刊出版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所轄的地、市、州、盟或者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設立記者站。

各地、市、州、盟黨委機關報社,可以在本地、市、州、盟所轄的市、縣設立記者站。

報刊出版單位在符合規定的各區域只得設立一家記者站。

第九條 報刊出版單位設立記者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并確有新聞采訪需要;

(二)報刊出版單位具備有效管理記者站的條件和能力,報刊出版單位及其已設立的記者站近兩年內未出現違反新聞出版法規、規章的問題;

(三)記者站采編人員須為符合申領新聞記者證條件的報刊出版單位專職人員,記者站站長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有5年以上新聞采編工作經歷;

(四)記者站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記者站有報刊出版單位提供的維持日常工作的經費;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報刊記者站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列報刊出版單位在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城市設立記者站,須經設站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因特殊需要必須在規定范圍以外設站的,須向設站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特別申請,提出需要在設站地區進行長期采訪的充分理由,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設立。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報刊出版單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記者站,須經設站地的地、市、州、盟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因特殊需要在規定范圍以外跨省設立記者站的,須經報刊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向設站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特別申請,提出需要在設站地區進行長期采訪的充分理由,經設站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設立。

第十二條 報業集團、期刊集團或者擁有多家子報子刊的報刊出版單位可以該集團或者報刊出版單位名義設站,其屬下報刊不再單獨設站。

第十三條 報刊出版單位設立記者站,須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材料。

申請書內容包括:

(一)設立記者站的理由;

(二)記者站的業務范圍、活動方式;

(三)報刊出版單位對記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條件及管理責任等。

有關材料包括:

(一)記者站人員基本情況及其從業資格證明;

(二)報刊出版單位出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記者站人員編制或者勞動合同等證明文件;

(三)報刊主管單位同意設立記者站的文件;

(四)報刊出版單位出具的記者站經費來源證明;

(五)記者站辦公場所的有關證明等。

第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記者站應持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于15日內到設站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填寫《記者站登記表》,領取《記者站登記證》。

第十五條 《記者站登記證》的有效期及換發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報刊出版單位負責記者站籌備工作的組織或者人員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設立記者站前,不得以記者站或者記者站籌備組織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報刊出版單位不得以派記者駐地方長期工作方式代替設立記者站。

第三章 報刊記者站的人員及活動

第十八條 報刊出版單位須在記者站登記后三個月內派遣記者到記者站開展工作,并在其到崗前為其申領新聞記者證。

報刊記者站的新聞記者證應注明報刊記者站名稱。

第十九條 報刊記者站的駐站記者人數不超過5人,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設立的記者站駐站記者人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

第二十條 報刊記者站工作人員須為報刊出版單位正式在編人員或者與報刊出版單位簽有勞動合同的專職人員。

在報刊記者站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人員必須是持有新聞記者證的新聞記者;未持有新聞記者證的人員不得在報刊記者站從事新聞采訪活動。

報刊記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

第二十一條 報刊記者站不得設在黨政機關,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報刊記者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報刊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采訪無關的其他活動,不得以報刊記者站名義新聞,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及其他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行政權力攤派發行,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 報刊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新聞機構、報刊記者站或者新聞記者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新聞報道為名要求采訪對象訂報刊、做廣告、提供贊助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搞有償新聞、虛假報道,不得從事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報刊記者站工作人員發生變更,報刊出版單位應在15日內持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記者站登記表》的登記地址、電話等項目發生變更,報刊記者站應在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報刊出版單位終止其記者站業務活動,應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交回《記者站登記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全國報刊記者站進行監督管理,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報刊記者站進行監督管理。

下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定期向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報刊記者站設立、變更及其監督管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報刊出版單位應履行管理職責,監督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活動。對報刊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須及時向新聞出版總署和報刊記者站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并依法追究報刊記者站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報刊記者站須接受新聞出版總署和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并按時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繳送樣報樣刊。

第三十條 報刊記者站年度核驗每年一次,年度核驗工作每年2月開始,4月15日前結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須在4月30日前,將本地報刊記者站年度核驗情況報新聞出版總署。

第三十一條 報刊記者站年度核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報刊記者站須按時參加年度核驗。年度核驗內容主要為:記者站工作情況、記者站登記項目變更情況、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有無違法情況、記者站記者持有記者證情況等。

年度核驗材料包括:

(一)報刊出版單位提交的記者站工作評估報告;

(二)記者站本年度發表新聞報道的目錄及其樣報樣刊;

(三)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關在年度核驗中發現報刊記者站存在違法行為,應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情節嚴重的,其年度核驗不予通過。

報刊記者站未通過年度核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根據報刊記者站發表新聞報道的數量、質量等情況,對其新聞采編活動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實行退出機制。

被確定退出的報刊記者站,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報刊記者站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撤銷的,須及時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交回《記者站登記證》。

報刊記者站注銷登記后,登記機關應于20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報刊出版單位及其記者站、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公開檢討;

(三)責令改正;

(四)責成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監督整改。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六條 報刊記者站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報刊出版單位限期改正;報刊出版單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該記者站:

(一)報刊記者站已不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要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未按規定開展工作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

第三十七條 報刊出版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報刊記者站或者記者站籌備組織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以派記者駐地方長期工作方式代替設立記者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報刊出版單位、報刊記者站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記者站: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違規設立報刊記者站或者派駐、使用人員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從事有關活動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未履行管理職責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不服從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管理或者未按時繳送樣報樣刊的。

第三十九條 報刊出版單位以及其他境內機構和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以辦事處、通聯站、工作站等名義設立從事新聞業務活動的其他派出機構;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擅自設立報刊記者站或者假冒、盜用報刊記者站名義開展活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境內報刊出版單位的分社從事新聞采訪、組稿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記者站登記表》、《記者站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他規定不再執行。

 

記者站管理相關規定相關文章:

1.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

2.記者團管理規章制度

3.報告廳管理使用辦法

4.2017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全文解讀

篇4

以刑事手段處理未經查實的言論

2010年7月,《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不幸成為“記者被通緝”這一新聞事件的主角。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所謂“確有必要”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拘留的對象必須是正在實施犯罪的人,即現行犯,或是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拘留的條件必須具備法定的緊急情形。據此,我們推斷,警方對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決定應該依據于下述理由:其一,仇子明是現行犯或者是有證據證明的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其采寫的四篇反映凱恩股份違規交易的報道)的人;其二,仇子明具有正在實行“犯罪”(采寫并發表了凱恩公司關聯交易、改制問題的連續報道,或許還有后續報道)和“被害人”凱恩公司到公安機關指認仇子明“犯罪”(報道失實,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的情形。

我們發現,對于仇子明這個“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證明其可能有罪的重要證據只是他采寫的幾篇報道和被批評者、被監督對象的單方指認。對于一個僅僅是可能失實的新聞報道,直接對報道的記者施以刑事強制手段,不禁讓人不寒而栗。

尷尬處境:記者被打不新鮮

與記者因其新聞報道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相比,在采訪領域,尤其是負責調查性新聞的記者,更容易遭遇來自采訪對象的阻撓、毆打、拘禁、砸毀采訪器材等意外情況。

由于攻擊報復行為多出于“威脅”“教訓”之意,通常不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為人相應懲罰,受到侵害的記者或新聞單位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可是,有多少打人者在逃之夭夭后能被迅速抓獲?從表中的幾個例子可以看出,事件最后大多不了了之,也很難搜尋到相關的后續報道。當記者維護公共權益的正常采訪報道遭遇危險,特別是人身安全不能得到應有的保障時,如何拯救“記者劫”?

輿論監督中,記者如何保護好自身權益

首先,面對暴力,記者應當依法維權。新聞記者究竟可以依照哪些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除了我們所熟悉的憲法權利(一般認為,輿論監督是一項憲法權利,它的依據來自于《憲法》第35條和第41條關于公民言論、出版自由以及對公民就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權利的規定)、民事權利(人身權和財產權)外,一旦侵害比較嚴重,還可以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此外,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自2007年至2009年相繼了關于加強保護新聞采編人員合法權利的《通知》和《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其中對干擾、阻礙、報復、陷害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做了相關處理意見規定,增加了關于保障新聞媒體及其分支機構、新聞記者的合法新聞采訪權、輿論監督權等相關權益,維護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障新聞記者的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和評論權,{1}從法規制度上加強對記者權益的保護。

其次,審慎對待單一信息源,多方求證,避免報道失實,遵從職業規范,可以減少傷害,規避記者職業生涯中最基本的風險。特別是在批評性、調查性報道當中,這種“懷疑精神”更為可貴,“貴”就貴在此類報道的要義在于客觀真實,唯有如此才能讓新聞報道經得住推敲和檢驗,也有利于保護記者本人。信息源固然很重要,但是僅有單一的信源也是一件極具風險的事情。信源“單一”的最大問題是不準確,甚至有可能是虛假的,摻雜著復雜的利益糾紛。仍以“仇子明事件”為例,據媒體后來的報道顯示,杭州紫晶置業與凱恩集團之間有著數年的恩怨紛爭,而仇子明在采訪中的報料人正是紫晶置業的財務總監。這樣一個“宿敵”提供的線索是否真實可信,就要求記者以客觀而中立的精神、踏實且過硬的采訪予以甄別判斷。事實上,如果仇子明不直接采用利害關系人提供的情報,或者說即使采用但通過第三方尤其是公權機構予以確證,王白浪就很難找到機會控告仇子明。{2}

最后,記者應學會自我保護,增強證據意識。自我保護的首要做法是要自正其身,堅決抵制各種各樣的誘惑,避免自己被拖入與職業身份不符的利益紛爭當中。另外,要注意收集和保存采訪證據,這不僅是搞好輿論監督的關鍵,也同樣是記者自我保護的需要。一旦因批評性報道被訴,記者要有充分而有效的證據準備。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種,除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由司法機關依法收集外,其余證據均可由記者自行收集。記者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使用不同的收集方法,如收集充分的書面材料,盡可能是原件,并注明來源;利用電子設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等材料收集等,即便一方當事人不接受采訪,記者也應當保留注明其“拒絕采訪”內容的證據。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137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期為兩年,如果被報道方曾提出過更正要求或賠償要求的,訴訟時效是重新起算的。由此可見,證據保存的時間應當至少在兩年以上。對于記者而言,證據的收集、利用和保管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新聞報道日后引發了侵權糾紛,或被當事人一方揪住不放“秋后算賬”,充分有效的證據會幫助記者及新聞媒體排除危險。

(作者單位:寧夏大學) 欄目責編:胡江銀

注釋:

篇5

關鍵詞:網絡電視新聞報道 傳統電視新聞報道 沖擊 取代

近日,國家廣電總局消息。央視網正在籌備國家網絡電視臺,擁有獨立的新聞采編權,其研發基地將著力解決國家網絡電視臺的巨大流量負荷等技術問題。國家網絡電視臺的籌建,引發了新一輪關于網絡電視新聞報道與傳統電視新聞報道較量的討論。網絡電視新聞報道是否會沖擊傳統電視新聞報道?這就涉及了什么是網絡電視新聞報道,什么是傳統電視新聞報道。我們先來看看電視新聞和網絡新聞的定義。

“電視新聞是以現代電子技術為傳播手段,以圖像、聲音、文字為符號,對新近發生的事實所作的報道。電視新聞是電視各種新聞報道形式的總稱。”。“電視新聞,是借助電視傳播的視聽符號,對變動的事實的及時報道。”“網絡新聞是指傳受基于Internet的新聞信息,具體來說。它是任何傳送者通過Internet或再,而任何接受者通過Internet視聽、下載、交互或傳播的新聞信息。”“網絡新聞是指通過互聯網、傳播的新聞,其途徑可以是萬維網網站、新聞組、郵件列表、公告版、網絡尋呼等手段的單一使用或復合使用,其者(指首發)、轉發者可以是任何機構也可以是任何人。”

上述定義從不同角度揭示了電視新聞和網絡新聞的內涵,有一定的道理和價值。由這些定義我們可以推論。在界定網絡電視新聞報道和傳統電視新聞報道時。可以這樣認為,網絡電視新聞報道和傳統電視新聞報道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網絡電視新聞報道是指通過互聯網傳播的新近變動和正在變動的事實報道和評論,其傳播手段是互聯網;傳統電視新聞報道是指通過電視傳播的新近變動和正在變動的事實報道和評論。其傳播手段是電視。廣義的定義著重于從媒介的角度出發。因此,電視臺所制作的新聞報道在網絡上的傳播也屬網絡新聞報道,被搬到電視熒屏上的網絡新聞也屬于電視新聞報道。但從狹義來看,網絡電視新聞報道應特指由網絡媒體原創的新聞報道。電視新聞報道應特指由電視臺采編播報的新聞報道。本文探討的問題是基于狹義的網絡電視新聞報道和傳統電視新聞報道。

網絡電視新聞報道異軍突起

網絡電視新聞報道作為新興的電視新聞報道方式,其優勢是十分明顯的。它既吸收了傳統電視新聞報道的優勢,又克服了它的很多缺點。呈現出以下幾個主要的優勢:

實現點播式的個性化服務。傳統電視新聞報道是一種“你播我看”的服務模式,提供什么內容,何時提供,都由電視臺控制。在時間流當中,傳統電視新聞節目按順序播出。觀眾只能按時間順序被動接收其音頻、視頻信息,缺乏主動的選擇性。受眾觀看電視節目時只能在同一時間選擇一個頻道,其自只表現在看或者不看,以及對頻道的選擇上,收看時間上也受到很大的限制,除非使用專門設備將節目錄制下來,否則很難反復觀看和保留電視節目。

收看網絡電視新聞則可以進行點播,電視節目更加個性化,滿足了受眾自由選擇節目的需要。網絡電視新聞也突破了傳統電視新聞的時間限制。網絡新聞媒體只要將新聞報道的視頻到網絡服務器上就完成了工作,受眾在此后隨時可以上網下載、觀看新聞報道,信息的發送與接收過程不需要同時進行。對于現代人來說,工作繁忙。空閑時間有限,很難固定一個時間在電視機前收看新聞節目。而且對于特定的個人來說,對某些新聞節目可能更感興趣,想了解更多,對有些新聞節目并不關心,網絡電視新聞節目使點播式的個性化服務成為可能。

實現實時互動。傳統電視新聞報道是面向廣大觀眾的單向傳播,節目的播出效果難以及時反饋。盡管陸續有了包括信件、電話和短信等通信手段在內的觀眾反饋方式和專業機構的收視調查,有了音像制品的制售與流通,但傳播者與受眾之間的交流還是缺乏及時和有效的雙向互動,更難以實現觀眾對媒體的接近權和使用權,當代社會中公眾所應享有的話語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實現。

而網絡電視新聞報道能夠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多種交互式服務。由于網絡特有的技術特點,只要身邊有聯網電腦。關注新聞時事的人就可以在收看新聞報道的同時通過互聯網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它不受時空限制,更不受電視等傳統媒體對公眾發表言論的選擇權限制。網絡電視新聞可以實現媒體與受眾、受眾與受眾之間的實時互動,從而極大地調動了受眾參與的積極性。這些是傳統電視新聞報道望塵莫及的。

承栽海量信息。傳統電視新聞報道每天最多只有24小時的播出容量。而網絡的存儲空間無限大。承載信息的擴充性是無限的。這使得網絡電視新聞報道可以作大量深入報道,以及相關的花絮、鏈接,只要感興趣受眾就可以大量獲取,受眾可以得到更加豐富的節目資源。如今的受眾往往不滿足于單一的事件新聞報道,而是隨著接受水平的提高和參與意識的增強。希望得到多層次、多角度、全方位的信息,網絡電視新聞報道跨時空、超文本、大容量的特征使這種需求成為可能。可以隨著新聞事件的縱深發展,不斷專題報道充實最新最快的信息,在海量信息的支撐下逐步向深層次發展,信息的深度和廣度都大大增強。

便于有針對性地投放廣告。網絡電視新聞報道的受眾在觀看新聞節目時,需要點擊或下載。這就使得收視效果能得到及時、準確的反映。哪個網絡媒體擁有最廣泛的受眾,哪個網絡電視新聞欄目最受觀眾喜愛,一目了然。便于廣告商投放廣告。同時。網絡媒體可以方便地通過互聯網技術獲取觀眾的相關信息,包括喜歡觀看什么新聞、對什么內容感興趣等,從而得知其有可能對哪些廣告感興趣。這就創造了巨大的廣告商機,使廣告商能有的放矢地投放廣告。得到更高效的回報。

網絡電視新聞報道拳腳受縛

傳統電視新聞報道經過幾十年的積累和發展,所形成的優勢是如今的網絡電視新聞報道不能望其項背的,網絡電視新聞報道尚處于“嬰兒期”,來自技術、政策、內容等方面的制約因素使其拳腳未能得以施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帶寬、流量成為“短板”。如今的傳統電視新聞報道技術已十分成熟。在各種數字技術得到廣泛應用后。高清晰度電視又

已經開發成功。電視媒體的優勢更加擴大,同時數據量也成倍增長。而網絡電視新聞如今技術尚未成熟,帶寬、流量成為網絡電視新聞發展的“短板”。網絡電視新聞報道下載速度太慢、播放質量不高,當網絡流量較大時,需要較長的緩沖時間,甚至在新聞節目播出當中會遇到“卡住”的現象。穩定性、連續性差。據國外媒體報道。調研機構ABI Research認為,目前日益增長的Web TV業務已經導致帶寬出現瓶頸。據估計,中國目前的網絡帶寬容量僅僅能承受5%的寬帶用戶使用網絡電視服務,以2600萬寬帶用戶的數量來計算,即只能支撐130萬IPTV用戶。目前占主流的ADSL寬帶網絡能否高效承載網絡電視新聞,將面臨很大的挑戰,網絡電視新聞報道所占用的帶寬遠遠高于其他文字或圖片網絡報道,要獲得用戶接收的電視新聞報道質量。網絡帶寬至少需要2M bps,目前的ADSL網絡卻很少能達到這個目標。此外,在某些突發事件發生后,網絡電視新聞的流量可能會在瞬間大增,按照傳統的傳輸方式,不可能支撐這么大的流量。網絡直播容易導致死機現象。因此,網絡電視新聞報道只有解決帶寬、流量負荷等技術問題,才能不遜于傳統電視新聞報道。

法制尚不健全、管制尺度未放開。目前,規范網絡電視新聞傳播的僅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尚在不斷完善和健全的過程當中,這就給網絡電視新聞傳播帶來隨意性和不規范性。也正是由于網絡電視新聞傳播法規的不健全,對網絡電視新聞報道的新聞管制就不能一下子放開。在政策層面,目前廣播電視部、信息產業部在網絡電視新聞報道方面的監管重合。沒有政策明確現在這塊業務到底應該歸屬哪個部門管轄,這就容易導致管制重復或管制空白地帶。令媒體無所適從或令一些侵權、不實報道有空可鉆。

內容可信度未獲認可。現在的網絡電視新聞報道在內容上仍未發展起來。在新聞報道內容的可信度方面,與傳統電視新聞報道還有一定差距。電視新聞節目的影像采集與編輯同樣是屬于高科技領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還需要大量具有豐富經驗的節目策劃制作人員進行節目制作。傳統電視新聞報道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在觀眾心目中有了一定的地位。一些欄目、主持人成為權威信息的代表。形成了觀眾信任的品牌。這是網絡電視新聞所不能比擬的。網絡電視新聞報道獲取信息容易。甚至可能是非專業的網民用手機拍攝新聞事件。這就使受眾對網絡電視新聞報道產生了不信任。網絡開辟了一個自由發表意見的空間。但這一事實也會削弱它作為有信度的信源價值。目前,網絡電視新聞報道在完整性、客觀性、誠實性、準確性方面還無法與傳統電視新聞報道相比。

采訪權受限。目前,大部分網絡電視新聞媒體還不具備采訪權,沒辦法發出自己的聲音,這客觀上影響了網絡電視新聞報道的發展。獲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網站也寥寥無幾,網絡電視新聞媒體的采訪權未得到真正行使。2009年全國換發新版記者證時,對網絡媒體工作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尚有限制,依托有新聞采訪資質的傳統媒體的網站新聞從業人員,要以傳統的新聞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申領記者證。商業網站則沒有新聞采訪資質,不能申領新聞記者證。

網絡電視新聞報道對傳統電視新聞報道的沖擊

基于以上分析,網絡電視新聞報道目前仍停留在利用傳統電視視頻資源的階段,帶寬不足、節目內容太少和播放質量不高等技術問題正是它的“短板”。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雖然還未觸動網絡電視新聞報道的神經,但也只是一個時間問題。采訪權的缺失使其難施拳腳,可信度也屢遭質疑。由于這些原因,網絡電視新聞報道在短期內取代傳統電視新聞報道是不可能的。在今后很長一段時期內,它將與傳統電視新聞報道并存。并相互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