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業務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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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關于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辦理公證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本市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以下簡稱“對外勞務人員”)辦理涉外證書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北京市對外勞務人員需要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的,由本人執《北京市關于啟用〈職業資格證書〉加強規范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培發〔1999〕58號)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到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或鑒定復核。
對于戶口不在本市并長期在京工作的對外勞務人員,需同時提交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對經審核或鑒定復核合格人員,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原《職業資格證書》統一換成印有中、英文對照并套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并在證書照片處蓋有“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鋼印的《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涉外證書”)。
三、涉外證書內容按《北京市關于啟用〈職業資格證書〉加強規范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培發〔1999〕58號)規定填寫,并從2000年1月1日起采用打印機打印。
附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辦理公證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勞社廳函〔1999〕121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司法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為促進國際勞務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我國傳統的技藝和專長在國際上的良好聲譽,現對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以下簡稱“對外勞務人員”)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外勞務人員須持印有中英文對照并套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的職業資格證書,做為辦理職業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
二、對外勞務人員原來所持的職業資格證書(含《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以及《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由省級以上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或鑒定復核后,統一換證,并在證書照片處蓋省級以上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鋼印。
三、對外勞務人員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時,應持本人身份證件、涉外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向其住所地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處提出申請。經公證處審核無誤后,以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證書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套紅印),以及持證人照片處省級以上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鋼印屬實的方式,出具公證書。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季度應將上一季度換發證書情況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并抄報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附件:職業資格證書特征說明
一、職業資格證書分為初級技能、中級技能、高級技能以及技師、高級技師,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
二、證書內頁第2頁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章。
三、證書內頁和封二、封三、封底采用隔色彩紅印刷。
四、證書內頁和封二、封三、底邊采用LDBZH浮雕印刷。
五、證書內頁使用ZHYZG水印紙。
篇2
關鍵詞: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資金流入;改進
中圖分類號:F830.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9255(2016)03-0032-03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境內居民個人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已逐漸成為境內投資者籌集所需資金的重要途徑之一。以蕪湖市為例,自2013年以來就有兩個公司(以下簡稱“H公司”和“Y公司”)的8000余名個人股東和2名自然人個人股東分別成功在香港開展了境外股權融資,先后通過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和吸收境外戰略投資者參股、向境外戰略投資者發行可轉債等途徑分別募集了約5.21億美元和1.5億美元資金,再返程投資到蕪湖江北產業集中區、亳州(蕪湖)產業園等特色產業園區,對支持蕪湖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隨著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業務的發展,以前不曾遇到的一些境外股權融資項下資金流入(包括境外股權融資資金的流入和境內居民個人股東的股份減持資金、紅利資金流入)管理問題也隨之出現,并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其別是境內居民個人股東的股份減持資金、紅利資金流入問題,由于其涉及的人數較多,如不加以重視,則不僅可能會給個人股東的資金運用帶來困難,嚴重時還可能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本文就這一部分資金的流入管理進行研究和探討,并提出改進的政策建議。
一、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形式
及管理現狀
(一)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的主要形式
從目前的具體實踐看,境內居民個人開展境外股權融資的主要形式大多是通過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香港三地分別設立若干特殊目的公司①,然后再以設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特殊目的公司為融資主體在香港開展股權融資業務。其具體的融資方式主要有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吸收境外戰略投資者參股、向境外戰略投資者發行可轉債等三種,各個特殊目的公司具體采用那種方式進行股權融資,則由公司的境內居民個人股東根據自身情況進行決定,不一定完全一樣。
(二)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管理法規現狀
為支持境內居民個人開展境外股權融資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5年10月21日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75號),對境內居民個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返程投資的管理、融資后資金的管理、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發生變動后的管理、特殊目的公司利潤及紅利資金的管理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為境內居民個人開展境外股權融資提供了政策便利。此后,2014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又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了新的《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文,以下簡稱“新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管理辦法”),替代了原75號文件。新文件除了對原文件中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內容進行了進一步修訂,還對其中的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不僅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時還提高了政策的嚴肅性,對規范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業務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
資金流入管理中的問題
新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管理辦法雖然較原管理辦法有了很大的改進,但經過兩年多來的實際運行,我們發現其中仍存在一些不便于管理和操作的地方,極易引起一些突發事件的發生。下面我們就通過一個實際案例來加以說明。
2013年7月,蕪湖市H公司的8000多名個人股東,以其在H公司的股權在香港等地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于2013年12月19日成功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所募集的資金也陸續返程在蕪湖等地進行投資。由于受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有關規定,公司上市時,這8000多名個人股東中除7名股份較多的個人以其本人名義作為發起人進行單獨登記外,其余個人股東的股份分別由4名受托持股人進行代持并以該受托持股人名義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該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手續時,也是按上述7名自然人個人和4個受托持股人進行辦理,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也是這11個人的名字,其他8000多名個人的名字在登記表上則沒有顯示,在外匯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中也沒有反映。2015年5月28日4名工會代表根據香港有關信托管理法規,將代持的股份分別劃回到每個個人股東自行開立的社會公眾股票賬戶名下后,因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相關材料無法顯示所有8000名個人的股份信息,導致其外匯變更登記手續難以完成,最終造成此8000多名個人股東的減持資金和紅利資金難以順利匯回境內使用。
根據現行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辦法,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完成后,方可辦理后續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回)。而銀行審核境內居民個人是否已經完成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的依據,就是外匯管理部門簽發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以下簡稱“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此表在2015年6月1日我國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改革以后,改由經辦外匯登記業務的銀行簽發),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不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或者提供的境外投資登記表上沒有該境內居民的名字,就無法證明其是否已經完成外匯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進而無法順利將相應的款項匯回境內使用。蕪湖轄內某銀行甚至由此引發了40多名個人股東聚集上訪事件,險些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現行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項下的資金流入的管理辦法亟待進一步改進。
三、改進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項下
資金流入管理的思路與建議
為妥善解決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項下,通過委托工會代表持股方式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手續的個人股東資金流入管理問題,防范突發性、的發生,本著交易真實性和便利化的原則,我們提出以下改進思路和建議。
一是對現行特殊目的公司項下資金匯回業務的審核方法進行改進。即由辦理原外匯登記手續的經辦銀行,在取得受托持股人(即原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個人,下同)書面授權的前提下,將在各受托持股人名下辦理外匯登記的個人股東名單及身份證號等信息(以下簡稱“名單”)提供給相關銀行,由銀行根據名單為相關個人股東辦理資金匯回及開戶手續,以解決大多數個人股東沒有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的問題,方便個人股東辦理資金匯回等業務。
二是銀行在為名單內個人股東辦理資金匯回業務時,根據“展業”三原則的要求,認真審核個人股東匯回的資金性質。對屬于減持股份項下的資金,應要求個人提交證券交易交割憑證,并按規定為相關個人開立資產變現賬戶,辦理資金入賬手續;個人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劃出或結匯時,應按規定要求相關個人提交相應的稅務憑證等;對屬于紅利項下資金,則按服務貿易有關規定,要求個人根據限額分別提交相應的業務憑證給予辦理,以防范業務風險。
三是要求經辦銀行按月向屬地外匯管理部門報送有關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個人資金匯回明細表,以方便外匯管理部門對特殊目的公司項下資金流動情況進行監測。
四是要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有受托持股人要盡職履行職責,按季度根據外匯管理部門反饋的銀行辦理減持資金匯回業務的人員名單及減持情況辦理外匯變更登記手續,以維護國家對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股權融資項下資金流入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
注釋:
①本文中“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Thoughts on Improving Management on the Money Inflow from Residents’ Private Oversea Equity Financing and Some Suggestions
CAO Yi-feng
(Wuhu Central Sub-branch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Wuhu 241000, China)
篇3
(一)缺失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實施細則。
當前境內個人各類境外直接投資需求高漲,如境外購房、投資移民、直接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等。以廊坊為例,2013年個人對外直接投資咨詢為127次,同比增長了1.3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也提出擴大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然而目前多數的個人對外直接投資僅有概括性政策性的規定,如《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應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這些文件雖然總體規定了境內個人可以從事對外直接投資項目,但在之后的外匯文件法規中,并沒有就上述條款制定相應專項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這限制了個人對外直接投資資金的正常流出。政策限制迫使個人通過異常渠道實現直接投資,例如近期廊坊市中心支局連續收到有關個人對外投資資金匯回的咨詢,如某個人咨詢將對外炒股的130萬港幣如何匯回,以上案例表明部分個人對外直接投資資金已通過異常渠道實現流出。
(二)個人貨物貿易外匯政策難以落實。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個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管理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但在實際業務中,這些規定幾乎未被個人執行,其原因主要為:一是為避免取得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和辦理結算賬戶備案時復雜手續;二是個人出于躲避工商、商務、稅收等部門監管的考慮;三是個人一般以零星貨物貿易為主,一般采取郵寄和網購等形式,其結匯時提供出口報關單的要求不易實現;四是對比個人貨物貿易項下的外匯管理,個人“非經營性”限額以下收付匯及結售匯更為便利。
(三)個人結售匯“關注名單”政策存在多項不足。
個人結售匯“關注名單”為當前對個人外匯業務的最主要監管手段,但個人“關注名單”管理存在諸多問題。一是“關注名單”分拆標準范圍過于局限。目前,根據《個人分拆結售匯“關注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其分拆結售匯交易標準主要為四類,實際上除此以外,還有許多個人分拆外匯業務行為。如同一個人通過多個銀行網點實現當日累計提鈔超過等值1萬美元,同一個人連續多日辦理接近1萬美元的購匯提鈔,同一個人連續多日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的結匯等。二是對“關注名單”個人限制范圍過于狹窄。僅對“關注名單”個人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中,現行政策規定對其進行真實性審核,而個人外匯業務還包括個人跨境收付匯、個人現鈔提取、存入、攜入攜出、個人境內劃轉,以及個人B股交易、個人資產轉移等資本項目業務等,對這些個人外匯業務并沒有一并限制。三是“關注名單”未實現跨區域、跨銀行系統的全國共享。“關注名單”納入、變更、取消等管理仍以各省為主。而且“關注名單”的下發基本以電子表為主,銀行辦理每筆業務前,均需與表中的“關注名單”個人信息核對,降低了業務辦理的效率。
(四)個人攜帶外幣現鈔政策管理不平衡,外幣攜帶政策作用弱化。
一是目前仍實行的2004年制定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體現的是“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原則,如出境人員攜帶外幣金額在等值5000至10000美元和10000美元以上的,應分別向銀行和外匯局申領《攜帶證》,而對于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現鈔入境則只需進行申報,沒有最高限額的規定,這與現階段均衡管理的指導思想不相適應。二是由于海關的抽檢方式,削弱了《攜帶證》的管理功能。現實中,眾多個人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出入境,并不申領《攜帶證》和申報,并已漸成習慣。如2013年廊坊市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為5359萬美元,而銀行和外匯局出具的《攜帶證》數量僅為44筆,約36萬美元,這表明了外匯管理部門與海關在出入境攜帶外幣現鈔管理相互脫節,缺乏溝通與協作。
二、建議
(一)明確規定個人跨境外匯收入真實性審核要求。
制定個人跨境收入真實性審核限額,以等值50000美元為限,限額(含)以下的,可免于審核有關資料,之上的需進行真實性審核。按外匯性質進行分類管理,對于資本項下的個人跨境外匯收入,按照資本項目下有關規定管理,并入相應的資本項目賬戶;對于限額以上的貨物貿易項下業務提供合同或發票或出口報關單,然后入個人結算賬戶;對于限額以上的非貿易項下的收入需提供資料,可參考個人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要求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循序漸進開放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政策。
順應對外發展經濟形勢,實際調研個人對外直接投資需求,然后根據對外直接投資開放后對我國經濟的影響程度和風險可控程度,排定各類對外直接投資的開放次序,逐步放開對外直接投資。
(三)進一步放松對個人對外貨物貿易管理的限制。
各部門加強協調溝通,完善現行外匯政策,進一步放松對個人對外貿易的條件限制,如僅憑個人身份證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既可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等,為個人對外貿易提供便利。
(四)完善個人“關注名單”管理政策。
一是擴大個人“關注名單”分拆行為標準及其限制業務范圍。歸納涉及個人分拆外匯業務的行為,訂立分拆標準,將其完整納入個人“關注名單”政策;對被納入“關注名單”的個人在辦理外匯業務實施全面限制。二是建立個人“關注名單”管理系統,實現全國共享,提高效率。三是建立個人外匯業務征信體系。收集、記錄個人辦理外匯業務信息,建立信息庫,利于金融服務部門或個人的交易對方確定個人資信,促進商業銀行為個人提供外匯服務和外匯支持的安全性。
(五)開發系統,替代原有《攜帶證》管理政策,加強對個人攜帶現鈔入境的管理力度。
篇4
“量”的積累
確切來說,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仍處于積累“量”的階段。
據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胡曉煉透露,今年初以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額已經達到706億元,其中75%結算額源自香港跨境貿易結算。而從上海市和廣東省兩大最先試點的區域看,截至5月21日,上海地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金額達到115億元;而截至5月31日,廣東省累計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為367億元。
6月22日,人民銀行正式宣布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范圍擴大到20個省市區,同時不再限制境外地域,試點業務范圍也明確包括“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人民幣結算”。
“試點業務和區域的擴大無疑會促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爆發式增長,”一家國有商業銀行上海分行國際業務部副高級經理表示,“現在受約束的還是試點企業名單,主要是鑒于退稅問題,出口業務的試點企業仍實行名單制管理,截至目前還沒有擴大。比如上海方面還是去年7月份公布的首批92家試點企業能做出口業務,而第二批開放的省市出口企業名單正在醞釀中,之后還要經過兩級審批,所以還需要一段時間。”
NRA“開口”
事實上,上海市和廣東省都于去年底悄然“開口”人民幣NRA。但截至目前,人民銀行方面尚無針對人民幣NRA的統一管理辦法,而均由人民銀行地方分行制定相關規則。
目前上海市和廣東省試點區域在開戶上的做法是:如果“非居民”是境外金融機構,由銀行自行開立和報備;如果“非居民”是境外非金融機構的商業企業,則應向人民銀行地方分行逐筆報送和核準。
上述國有商業銀行上海分行國際業務部副高級經理就透露,上海地區的人民幣NRA管理辦法只涉及開戶和銷戶管理,幾乎沒有確定該賬戶收支范圍和用途。“用途方面,開戶,存錢都是可以的,賬戶中的人民幣利率享受境內利率水平,而結算方面主要是賬戶資金可用于境內居民和境外另一個非居民之間的跨境人民幣業務結算。”
渣打銀行(香港)分析師劉建恒此前在一份報告中表示,廣東地區可通過非居民賬戶完成人民幣貿易結算。境外出口商可要求其內地貿易對手直接向其非居民賬戶支付人民幣;廣東還允許出口商將部分或全部收益轉移到其境外同名人民幣賬戶中;境外進口商也能將其境外人民幣存款轉移至其內地的同名非居民賬戶中,并使用這些資金向其內地的貿易對手支付貨款。此外,非居民賬戶允許以人民幣進行貿易融資,賬戶余額可作為該公司境外融資的抵押擔保。問題是NRA內的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貿易結算之外的用途,資金必須先(如果獲批)轉移出非居民賬戶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
事實上,目前人民幣NRA仍處于“問的人多,開的人少”,核心問題就在于其用途尚未明朗。“人民幣NRA賬戶資金能否作為授信額度的擔保條件,或者作為境外銀行對非居民的融資質押等,都是客戶關心的問題,”上述國有商業銀行上海分行國際業務部副高級經理介紹說,“也有客戶問,能否通過這一賬戶購買外匯匯出去,監管方面的回應是還在研究階段,如果可以,也應該會受限于監管部門對各家銀行人民幣項下購售額度。”
“走出去”新步伐
“目前人民幣NRA的用途仍控制在小范圍內,大多是非金融機構為了給海外分支企業提供便捷而開立,但從長遠來說,這一賬戶的設立為境外持有人民幣提供了便利,將有助于人民幣‘走出去’。”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說。
連平指出,隨著人民幣境外使用范圍的擴大,人民幣NRA的功能應該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情況逐步擴大。“現在就已經面臨非居民持有人民幣的投資渠道問題,比如可以讓這個賬戶擁有有限投資渠道,包括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投資債券,繼而有限開立證券賬戶購買股票等,逐步開放。”
篇5
論文摘要:為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我國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包括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在內的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在當前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以提高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近兩年,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伴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資成本的降低,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積極性高漲。然而,境外投資是一種國際戰略行為,除了企業不斷提高自身對法律制度(包括母國和東道國)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風險規避能力外,還需要政府給予相對完備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證投資行為的規范性和有效運行。本文擬分析我國境外投資的相關界定及立法體系現狀,并就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
一、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
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是兩個相關聯的概念。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管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而境外并購系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無論是新設還是收購、兼并或其他方式,企業投資的目的都是為了享有收益,使投資取得更大的回報。從現實來看,誰實際控制了企業,成為事實上的決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種收益。除了新設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業的控制權,一般需要通過控股權取得,而控股權是由收購股權實現的,因此作為實現企業控制權轉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購與兼并(即境外并購)便成為了眼下多數企業境外投資熱衷的模式。
二、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政策支持體系現狀
為支持企業境外并購,我國政府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這些法律法規大致可分為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類別。
(一)產業和貿易政策
在產業和貿易政策方面,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從項目立項、前期報告、項目審核到撤銷境外投資,為企業的境外并購行為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關于規范境外中資企業撤銷手續的通知》、《關于調整境外投資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等。
2009年3月,商務部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除了保留商務部對少數重大或敏感性(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外,大部分權限下放到省級,同時大大簡化對外投資的核準程序。6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了《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包括境外收購項目和境外競標項目。
(二)政府服務政策
在我國企業實施“走出去”的過程中,商務部等有關部委一直致力于建設和完善境外投資信息平臺,開展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建立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庫,實行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并成立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中心,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權威的信息和相關技術指導。
此外,商務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分別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及2007年1月了《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一)(二)和(三),凡符合導向目錄并經核準持有對外投資批準證書的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在資金、外匯、稅收、海關、出入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2009年7月,商務部對外經濟合作網對外正式161個國家和地區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指南》既介紹了所在國(地區)與投資合作有關的基本信息,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官方統計數據和其他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又指出了我國企業在所在國家(地區)開展業務可能遇到的問題,給企業以必要提示和建議。
(三)金融支持
從金融支持來看,發改委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在2004年10月下發的《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雙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資信貸支持機制,如果企業由于資金等問題,無法承擔對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海外投資任務,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資專項貸款”將發揮巨大的作用。此后,相關部門陸續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融資支持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金融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融資支持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
2008年12月,銀監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特別要求,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對資質優良的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實施產業重組、升級和整合等操作時,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外匯管理
早在1989年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就了經國務院批準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又于次年6月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方面的事項做出了明確規范。此后,國家外匯管理局相繼了《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不斷放松外匯管制,簡化外匯管理審批流程。
2005年8月,國家外匯局《關于調整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次年6月,外匯局不再對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并且允許境內投資者先行匯出與其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
2008年8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又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
2009年7月,國家外匯局《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取代1989年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進一步緩解境外投資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以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
(五)稅收政策
為配合“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我國不斷完善稅收政策,制定實施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初步形成了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管理制度;加快稅收協定談簽和執行力度,建立稅收情報交換機制,規范相互協商程序,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解決稅務糾紛,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服務,較好地維護了企業利益。
(六)特殊類別專項立法
此外,對于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的海外投資,相關部門出臺了單項法規予以規范,包括《煙草行業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鐵路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而為規范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資委等部門制定出臺了更具體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中央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管理的通知》等。
以上簡要列出了我國現有的規范企業境外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相關法律政策主要散見于各類部門規章中,數量還比較有限,有一些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隨著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活動越來越頻繁,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議
第一,需要將境外投資領域某些帶有根本性質的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提高立法層級,制定統一完整的《境外投資促進法》、《境外投資責任法》、《境外投資規劃法》(包括產業政策、投資主體、投資地區、投資行業的規劃)、《境外投資保險法》等等,改變境外投資法律規定過于分散的現狀。
第二,需要進一步明確對外投資管理的職責與分工。強調商務部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角色,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總局、銀監會、保監會等多個專業監管部門的分工,在相應的法律法規的約束范圍內,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積極促進、大力服務、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加強信息交流、溝通與共享,相互配合,減少不必要的環節,盡量減少企業的負擔,提高效率,使企業的各類境外投資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相關部門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行業指導,明確國家重點支持的企業境外投資的重點領域,比如境外石油、天然氣和重要礦產資源等領域、先進制造業領域、對外基礎設施等領域,引導企業的境外投資行為,避免盲目性。
第四,完善稅收政策,進一步做好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為提高和保護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結合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制定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辦法,以便使境外投資的企業能夠盡快地享受稅法規定的間接抵免優惠。此外,應充分發揮和其他國家已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應通過外交等手段與合同國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除了所得稅以外,還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境外投資運輸設備的出口退稅政策,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充分考慮其對外投資的特點,改進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規范管理程序,促進企業對外投資的順利開展。
第五,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的金融支持并放寬企業海外投資的外匯管制。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健全境外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入出的統計檢測和預警機制;第二,政府適當放松對企業的金融控制,賦予適合條件的并購企業以必要的海外融資權,開拓國際化的融資渠道,并由國家給予必要的擔保,允許其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直接融資;第三,積極推進投資企業與國內金融機構的股權滲透,組成大型跨國企業;第四,進一步構建適合投資業務的合理開放的融資環境,鼓勵投資公司通過信貸、擔保等多種形式給予企業境外投資以必要的融資支持;第五,明確重點項目,給出定量標準,在給予重點項目以信貸支持的同時,也照顧到非重點項目的海外拓展。
總之,為了給我國企業從事國際化經營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環境,需要盡快建立起企業境外投資的一整套法規體系,可喜的是,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已以更積極的姿態加快完善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法律體系的步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政府對境外投資的力度不斷加大,中國企業境外投資之路將會越來越廣闊,腳步也會越來越穩健!
參考文獻
[1]陳業宏,申進忠.論東道國對外資并購的管制制度及母國的法律對策——以中國企業在美國的海外并購為例[J].武漢大學學報(社科版),2006,(6).
[2]沈四寶,伏軍.構建我國境外投資促進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學家,2006,(4).
[3]董簫,吳向榮.試論對我國海外投資的外交保護[J].河北法學,2007,(10).
篇6
境外套期保值的發展
中國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可以追溯到上世紀70年代,當時少數國有大型外貿企業在大宗農產品、礦產品貿易和銀行外匯管理中,就開始進行相關品種的套期保值,但參與程度和范圍極其有限。90年代初期,在缺乏有效市場監控的條件下,我國境內期貨公司開始境外商品期貨、金融期貨、外匯期貨等期貨交易,違法違規事件頻頻發生,1994年國務院明確要求各期貨經紀公司均不得從事境外期貨業務。1999年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企業進行境外期貨交易實行嚴格的控制。直到2001年5月,國務院轉發中國證監會等五部委頒發的《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的管理辦法》,允許某些企業經嚴格審批后進行境外套期保值業務,國內企業才開始真正涉足境外期貨交易。目前全國包括中國有色、中谷糧油、聯合石油、聯合石化、中遠等26家企業獲得了從事境外期貨套期保值的資格。
雖然允許境外期貨交易為國有企業提供了在國際市場上規避風險的工具,但大量同樣需要進行套期保值的非國有體制的企業仍被排除在外。這些企業只能通過各種灰色途徑進行境外的套期保值。有關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倫敦金屬交易所(LME)交易量中有15%至20%來自中國內地,其中通過非正規渠道參與外盤期貨交易的約占1/6;在新加坡燃料油期貨市場,中國國內企業比例已經占到1/3。
中國企業進行境外套期保值是參與全球化競爭的必然趨勢,也是國際大型跨國企業規避風險的通行做法,在國內沒有真正掌握商品國際定價權的情況下,通過期貨市場,企業可以真正熟悉國際游戲規則,按照市場規律規避價格波動風險。在國內期貨市場不完善、不發達的情況下,將會有更多的企業參與境外套期保值。
境外套期保值風險事件頻出
境外期貨套期保值為企業國際貿易提供了一個風險管理的有效工具,國內很多企業如五礦進出口、江西銅業、中糧進出口等大型國有企業通過期貨市場規避了商品價格波動風險,增強了企業競爭能力,積累了豐富的期貨交易經驗。但是,也出現了像中航油、中盛糧油、豫光金鉛等風險事件。此外,還有一些非上市公司和通過灰色渠道進行套期保值的企業,在劇烈的市場波動中損失慘重而不為人所知。
由于境外期貨套期保值屢遭慘敗,特別是在國際投機基金紛紛逼倉中國的情況下,國內業界紛紛質疑境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其實,企業境外套期保值出現虧損,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以株冶、中航油為代表企業,由于忽視風險控制,將套期保值轉變為投機而出現虧損;二是以中盛糧油、豫光金鉛為代表的企業,由于套期保值方案僵化在市場出現變化時出現策略性虧損。前一種虧損是非合規性操作帶來的,主要可以通過監管程序風險來避免;但后一種虧損是套期保值中本來存在的風險,主要是因企業自身的操作能力有限而導致虧損。在國內沒有相應的期貨品種,或者在不能改變國際定價規則的情況下,企業走出去進行套期保值的做法本身是值得鼓勵的。與很多不進行套期保值而遭受潛在損失的企業相比,交點學費是值得的,當然像株冶、中航油這樣的惡性違規事件除外。
境外套期保值風險頻出有因
國內企業走出國門參與期貨交易時間不長,在探索有效利用境外期貨市場上還存在很多問題:
一是對境外期貨市場缺乏了解。境外不同的期貨市場往往具有其獨特的管理機制與運行機制,對境外市場缺乏深刻的了解,是進行境外期貨交易者面臨的一大問題。企業管理者除了必須了解現貨供需的基本情況,還要對國際金融環境、匯率變動、市場的波動規律、投資者的分布、交易規則等有相當了解,才能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套期保值方案。由于國內企業遠離海外市場,企業很難掌握第一手信息資料,滯后的信息往往使企業錯失交易機會,而且還會成為投機基金所獵殺的對象。
企業對境外期貨市場缺乏了解的根本原因在于期貨人才的缺乏,操作人員素質不重影響了套期保值效果。按照證監會規定,進行境外套期保值的企業必須至少有3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1年以上并取得中國證監會或境外期貨監管機構頒發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但很多企業并不能達到上述要求。除了少數企業具有較為強大的研究、操作團隊外,大部分進行境外套期保值的企業都面臨人才缺乏的問題。
二是套期保值理念僵化。大多國內企業遵從的“方向相反、時間相同、合約相同、數量相等”的套期保值理念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國際上,套期保值概念已經從簡單套期保值理論到資產組合理論,再發展到動態套期保值理論,企業套期保值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和復雜化。并不一定是企業采購過程中只能做買人套期保值,產品銷售只能做賣出套期保值,而應該根據對市場趨勢的判斷,把企業全年的生產計劃、成本核算、資金安排、產品銷售、原材料采購等結合起來,根據企業的成本核算和銷售收入核算來設計套期保值方案,達到降低企業經營風險的目的。套期保值需要策略家,需要根據市場發展變化靈活運作期貨工具,如果簡單遵從套期保值基本原理,在市場出現變化時,也將給企業帶來損失。
三是企業風險意識缺乏。期貨市場是風險重新配置的場所,其本質是把未來不確定的市場價格轉化為確定的價格。但是期貨套期保值也有風險,進出場的時間、資金調撥,以及移倉的損失、市場的突然變化等因素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除了套期保值固有的風險外,企業往往將套保值轉變為投機,從而增大了風險。《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在境外進行期貨交易只能進行套期保值,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套期保值與投機行為有時很難區分。從理論上講,期貨套期保值與投機并沒有本質的不同,都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潤,只不過套期保值與現貨掛鉤,風險相對小一些,而投機純粹是為了獲取投機利潤,風險較大。套期保值過程中,可能隨著期貨頭寸大小、時間的變化,套期保值頭寸就有可能變為投機頭寸。特別是期貨市場的高杠桿效應使得企業往往被投機利潤所誘惑,將套期保值變為投機行為,在缺乏風險控制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帶來巨額損失。株冶事件、中航油事件都是企業超越自身的能
力進行投機,遭致巨額損失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事了。
四是專業化服務機構缺位。一般企業對生產、現貨貿易比較熟悉,一旦進入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就進入了另外一個陌生領域,企業不可能組建龐大的專業研究隊伍,只能根據專業分工,接受相關機構的專業化服務。國外除了期貨經紀商能提供套期保值咨詢服務以外,還有大量的風險管理顧問公司,可以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制定套期保值方案。但是,國內專業的期貨機構、期貨經紀公司,由于不能國外期貨品種,使得進行境外套期保值專業化服務缺位。一方面由于期貨公司不能提供交易通道,只能借國外經紀公司的通道,因而經常在國際投機基金面前暴露操作意圖,遭受獵殺;二是期貨研究人員只能局限于與國內相關的品種研究,而企業保值的品種很多都是國內沒有的期貨品種,如鉛、鎳、原油等,他們對品種的跟蹤研究遠不能滿足企業的需要。在沒有國內期貨業支持的條件下,企業要么依靠自身力量進行市場分析,制定套期保值策略,要么依靠國外的期貨經紀商提供服務,但由于語言、成本以及時空上的距離,國外服務商很難提供即時的、個性化的服務。
五是監管上存在制約。國家管理層對境外期貨市場的監管是相當嚴格的,主要對境外套期保值的資格、操作程序、外匯資金等進行跟蹤監管。但是套期保值管理辦法對企業的監管存在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眾多需要套期保值的企業由于沒有資格,無法進行期貨交易。二是只能從制度上、程序上對企業的合規性進行控制,但并不能保證企業套期保值策略上的正確,也不能保證企業套期保值不出現虧損。三是套期保值的策略相當豐富,并不是簡單的、機械性的操作,但套期保值管理辦法規定,對套期保值計劃要經過監管部門的批準,一旦市場環境變化,企業要改變操作計劃缺乏靈活性。四是境外套期保值規定,只允許用期貨合約來進行套期保值,這與企業實際情況以及國內外期貨市場的實際情況脫節。因為企業到國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可以利用多種工具,除了期貨合約外,還有期權合約以及期貨與期權的組合工具,企業完全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和期貨市場情況進行期現套利、跨市套利以及跨期套利,為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
境外套期保值出路何在
篇7
關鍵詞:境外企業 檔案 檔案管理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日益加速、我國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我國企業紛紛“走出去”,在境外開展業務、設立駐外機構、建立海外子公司,從而產生了大量境外企業檔案。這些境外企業檔案是我國企業檔案全宗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企業境外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筆者對1992年至2012年我國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研究文獻進行了調查統計與分析評述。
一、文獻統計分析
筆者于2012年7月22日,以中國知網()的“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和“中國重要會議論文全文數據庫”4大數據庫為基礎,用“境外檔案”、“跨國檔案”、“境外企業檔案”、“海外企業檔案”、“跨國企業檔案”5個關鍵詞,分別進行題名檢索,檢索精度為模糊,共檢索出有效的相關文獻33篇。
從文獻發表時間來看,1992年首次有人提出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的問題,2001年之前有關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研究的文獻較少,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相關文獻數量開始增加(2002年為3篇),尤其是2010年以來增幅明顯(2011年為8篇)。可以預見,隨著我國企業“走出去”戰略的逐步推進,有關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研究的文獻數量將呈快速上升的趨勢。
二、主要研究成果
(一)境外企業檔案的價值
學者們都認識到,境外企業檔案作為一種原始憑證,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武器,尤其在是贏得法律訴訟、規避合同風險時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除此之外,一些學者還認為:
第一,境外企業檔案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基礎。王強、唐振華指出:“境外檔案工作也是加強境外單位內部管理和控制的重要基礎,是檢驗境外單位整體管理水平的抓手”。[1]羅亞利提出,跨國企業參考總部和境外子公司的檔案材料可以加深對彼此的了解,促進企業內部的文化融合,還能為企業總部管理層決策提供重要依據。[2]
第二,境外企業檔案是企業重要的信息資源和知識資產。張斌指出,境外企業檔案“不僅記錄了境外企業經營管理的活動過程,同時也沉淀了境外企業經營管理的經驗,是企業不可或缺的知識資源和財富”。[3]王強、唐振華認為,境外檔案是境外單位的重要知識資產和核心信息資源,為境外單位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保障,在服務國際化經營上發揮著重要作用。[4]
第三,境外企業檔案對促進我國境外企業的整體發展意義重大。李向群認為,“加強境外企業檔案管理是加強境外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檔案工作對境外中央企業資產保值增值意義重大。”[5]吳廣平認為,管理好國有境外企業檔案,不僅是國有境外企業自身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也是國家政策研究及經濟戰略發展的需要。[6]
(二)境外企業檔案的特點
境外企業在資產屬性、經營模式、管理方法等方面,與境內企業相比存在諸多不同之處,相應地作為境外企業活動伴生物的檔案也有著不同的特點:
第一,形成與保管的分散性。許多學者提到,跨國企業的境外企業或駐外機構點多面廣,涉及多個國家、地區,檔案的形成地域很分散,檔案保管也是分散的,基本上是誰經辦誰保管,甚至留存在個人手中。
第二,來源及內容的單一性。高衍[7]、郭潤華[8]、林阿娜[9]等認為:境外企業在文件來源上,基本上是本公司形成的,境內主管機關的文件一般不發至境外企業,文件來源比較單一;在文件內容上,主要以商貿往來文件為主,黨群類的文件較少。
第三,語言文字的多樣性。檔案記錄語言文字的多樣性,一直是困擾跨國企業檔案管理的一大難題。郭潤華指出,中石化公司的駐外機構檔案材料語種復雜多樣,不僅僅有中文,還有相當一部分涉及駐在國的語種,如英語、德語、法語、日語等。[10]王強、唐振華也指出:“石油企業境外單位較多分布在非母語英語國家,文件檔案記錄的文字往往涉及多語種問題,如果這些外文文檔得不到及時翻譯,就容易造成利用上的困難”。[11]
(三)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現存的問題及原因
學者們認為,目前我國境外企業檔案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境外工作人員檔案意識淡薄,檔案工作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國內檔案法規對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缺乏有效制約,境外企業檔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文件形成和保管分散,檔案收集困難;缺乏有力的檔案業務指導,檔案專業人才不足。境外企業檔案的知識產權歸屬、價值鑒定,電子文件的收集、保管與利用等也是困擾檔案部門的難題。究其原因,學者們認為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內有關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的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已頒布的有關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的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主要有《關于加強境外投資、承包工程、設計咨詢科技合作和勞務合作項目檔案工作的通知》(國家檔案局、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部1993年)、《關于加強駐外機構和境外企業檔案工作的意見》(國家檔案局2005年頒布)、《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2009年證監會、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檔案局頒布)。此外,一些地方了一些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制度,如《廣州市境外企業檔案管理辦法》(廣州市政府1994年頒布)、《廣東省駐境外及港澳地區國有企業檔案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2002年頒布)等。但總體而言,國內有關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的法規不夠健全,使得境外企業檔案工作面臨無法可依的困境。鄧達宏認為:“企業‘走出去’戰略實施后,境外國有企業檔案的監管仍缺少明確的法律法規。我國的檔案法規中涉及到關于境外國有企業檔案管理的條款太少,且規定不甚明確。”[12]
二是受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限制。境外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于企業檔案有著不同于國內的法律規定,從而增加了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的復雜性。例如,郭潤華論及,英國規定,與企業稅務有關的檔案材料最少要保存6年以上,以備稅務部門檢查;也門、沙特等國不允許將地質檔案材料帶出國境。[13]任鳳仙指出:對于企業財會檔案,日本的民法、商法、稅法中明確規定,在規定的保管期限內,企業有保管這些檔案材料的義務,而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材料如何處置由企業自己決定;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企業形成的財會文件材料須交由當地律師樓保管;香港地區的法律對有裝訂痕跡的證據材料是不承認其法律效力的。[14]孟秀麗提到,中原油田對境外項目產生的會計檔案要按當地國家稅務審計的要求而存放在境外,接受當地國家定期或不定期的稅務審計和稽查。[15]
三是受分散式管理體制的制約。張斌指出:“我國企業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一管理原則,實行企業檔案綜合管理。而一些國家的企業檔案大多處于分散管理狀態,沒有統一的管理體系和制度加以約束,我國一些境外企業的管理模式或組織設計基本上模仿所在國的企業管理模式,這樣往往會帶來文件檔案流向不清、管理缺失的問題,而一些境外企業卻沒有認識到這種管理上的漏洞,極有可能造成企業知識的流失以及國有資產的流失。”[16]
四是跨區域、遠距離的障礙。王勤[17]、孟秀麗[18]認為,由于距離遙遠、境外企業駐地分散,母公司檔案部門對境外檔案的業務指導難以開展。張斌指出,跨區域是企業境外檔案管理的兩大難題之一,跨國企業的境外企業往往涉及多個國家或地區,使文件檔案具有明顯的分散性。[19]
五是檔案人員多為兼職且流動頻繁。中石油檔案室指出:“針對資源國對外籍員工勞務簽證的嚴格限制,以及嚴峻的政治、安全風險,同時為提高海外業務國際化程度,境外基層檔案隊伍一般都是兼職人員。”[20]
(四)加強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的策略
第一,強化檔案意識培養。鄧達宏指出,要樹立“大檔案”的理念,提高境外國有企業檔案意識,把大檔案的理念貫徹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銷售的始終,貫徹到企業的檔案工作中。[21]任鳳仙認為,要將檔案工作列入境外企業國內主管單位舉辦的境外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內容,培訓工作應重點提高境外企業專兼職檔案人員的思想素質、業務素質以及語言素質。[22]中石油檔案室認為,針對公司人員輪換頻繁和基層檔案隊伍兼職的特點,加強培訓工作成為培養員工檔案意識、規范公司檔案管理的有效途徑。[23]潘艷敏等提出應有計劃地實施檔案培訓,對海外項目員工采取“普及”培訓的方式,側重檔案宣傳教育;對海外兼職檔案員采取“一對一”培訓的方式,側重檔案工作操作規范和技術標準。[24]
第二,完善檔案法規體系。吳廣平認為,要加強對國有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的立法,以法律的規范約束國有境外企業檔案工作行為。[25]鄧達宏認為,要分階段進行立法,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調研,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搞好規劃、現行試點,制定地方關于境外國有企業檔案方面的規章制度。[26]
第三,理順檔案管理體制。郭潤華指出:應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檔案管理體制,形成檔案管理部門、外事管理部門、駐外機構主管單位齊抓共管、分工負責的運行機制;應確立駐外機構和境外企業檔案工作由主管單位的檔案部門指導和監督的原則。[27]許多學者提出,境外企業檔案管理應制定專人負責并與領導責任及經濟利益掛鉤。中石油明確了各級領導的檔案業務管理職責,公司建立了以國內總部檔案室、海外單位檔案機構為業務管理主線,以各專業系統和海外項目兼職檔案員為基層工作隊伍的檔案工作網絡體系。[28]中國交通建設集團規定由駐外辦事處總經理、項目負責人負責檔案工作,檔案部門提供的各駐外機構工程項目歸檔情況作為年終獎金發放的依據之一。[29]中原油田對外經濟貿易總公司規定,項目經理為境外項目檔案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實行檔案“一票否決”權,將檔案歸檔情況與項目經理工作業績和經濟效益掛鉤。[30]
第四,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王勤建議,將“實施檔案檢查”的內容加入到對下屬境外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中。[31]宋瑩認為:對于境外項目檔案管理,“‘項目經理負責制’是最好的辦法,以項目經理為主,如何操作則由其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指定專人或兼職人員管理,就可加強境外檔案管理。”[32]許多企業針對境外企業檔案的特點與管理要求,制定了因地制宜、針對性強的規章制度。例如,中原油田對外經濟貿易總公司修訂了《關于加強境外項目檔案的管理辦法》,并建立健全了境外企業(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和辦法。[33]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有限公司制定了《關于加強海外檔案管理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海外檔案工作的通知》《境外檔案工作管理實施細則》和《中國石油海外勘探開發公司境外檔案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34]中國交通建設集團制定了《駐外機構工程項目科技文件資料歸檔辦法》。[35]
第五,創新檔案管理機構。一者建立信息中心。鄧達宏認為:“境外國有企業應建立起檔案信息資料中心,統一、動態地管理本企業的文件信息,并定期地傳送給境內企業總部,以便總部的監督。”[36]任鳳仙認為,要以企業檔案工作為依托,成立海外市場信息服務中心,建立網上檔案管理系統,為企業搜集情報,提供咨詢服務。[37]二者建立寄存中心。張斌指出:“可以將非核心機密的文件檔案交由當地信譽度較高的文件中心,文件檔案寄存或保管機構代為保存。”[38]任鳳仙[39]、吳廣平[40]認為,可以嘗試采用托管方式,在境外成立服務性的檔案托管機構保管企業檔案資源。
第六,應用先進信息技術。境外機構與境內機構相距遙遠,使得境內母公司對境外子公司的指導和監督比較困難,互聯網技術的應用有助于克服這一難題。例如,2010年國資委對駐港澳臺地區的中央企業的檔案工作進行調研后,認為要“確立中央企業檔案信息化和企業信息化的關系,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企業信息化總體規劃,通過技術手段推動境外中央企業檔案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41]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在集團公司 IT 部的支持下,通過全集團的局域網,在 NOTES 平臺上建立了“檔案專欄”,使境內外機構的檔案人員可以了解到檔案工作的政策法規、行業標準、檔案知識等方面的內容,并與集團公司檔案部門進行業務交流。[42]中國石油海外勘探開發公司總部機關搭建了檔案資源管理遠程檢索信息平臺,建立了檔案管理系統,各境外單位可以通過網絡遠程把數據上傳到服務器,實現了檔案信息的網絡管理。[43]中原油田外經貿總公司的檔案人員用內部管理系統登錄公司網站,在“業務往來”中對境外公司進行業務指導。[44]
第七,多種收集方法相結合。田巧玲認為,境外項目檔案不方便帶回時,可以按照年度向國內主管部門移交當年的歸檔目錄,如所在國不同意帶回的,應將復印件或備份件報國內主管部門統一備案后歸檔移交。[45]宋瑩認為,可以采取定期收集、隨時收集與重點收集、跟蹤收集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資料收集工作,采用光盤或電子文件的形式是境外項目檔案接收最有效的方式,針對其中重要的、最有法律效力的紙質文件進行接收。[46]楊琦認為,對于境外企業檔案的管理,要有適當的靈活性,重點要求境外企業做到重要文件,如企業注冊登記、業務檔案、法律文書、合同協議、資產權屬證明、業務經營權的批準文件等重要文件予以歸檔。[47]
三、總體評價
(一)研究不足
總體上,國內在本領域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存在如下不足:
第一,視野高度不夠。多數學者僅從企業檔案部門的自身業務或者從本行業,如檔案收集、項目檔案、會計檔案等出發,著眼于確保境外檔案完整齊全開展研究,未能從服務企業整體經營戰略,促進企業全面發展的角度出發進行研究;亦未能順應全球化趨勢,從國家推進“走出去”的戰略高度出發,立足于維護國家與企業權益和安全進行審視。
第二,研究深度不足。許多論文僅從表面論述境外企業檔案管理的現存問題和應對策略,沒有透徹分析問題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未能提出一套科學有效的境外檔案管理體系。
第三,思想理念陳舊。多數學者未運用現代檔案管理理論來指導實踐工作,或者試圖套用舊的檔案學理論分析新出現的境外企業檔案問題,未能“跳出檔案圈看檔案”,運用新的管理理念開展研究。
(二)研究方向
筆者認為,將來可從著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索:
第一,加強境外國家或地區企業檔案法律研究。跨國企業檔案管理的基本原則之一是“雙重遵從”,即既遵從母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檔案法律,同時又遵從子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檔案法律。因此,我國應加強對“走出去”的重點國家或地區檔案法律的研究,深入了解這些國家或地區對于其管轄范圍內企業的檔案管理有哪些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從而才可能提出在“雙重遵從”原則下境外檔案管理的可行解決方案。
第二,運用先進的管理理念。應該突破原有理論框架,“跳出檔案圈看檔案”,從企業檔案作為企業核心信息資源、重要知識資產,作為內部控制、國有資產監管重要工具的角度出發開展研究。
第三,開展案例分析及實證研究。鑒于目前本領域內宏觀研究較多、具體研究較少,理論研究較多、實證研究較少,可以選擇幾個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重點國家或地區的幾家具有代表性的境外企業作為典型個案,開展案例分析和實證研究。通過分析這些境外企業檔案管理面臨的問題,提出因地制宜、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進而探索我國如何建立境外企業檔案管理體系。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有企業境外檔案監管體系研究”(批準號:12CTQ036)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注釋:
[1][4][11]王強,唐振華.關于境外檔案工作“以人為主”管理策略的思考——以中國石油境外檔案工作現實為例[J]. 北京檔案, 2012(1):17-18.
[2]羅亞利.跨國企業檔案的價值體現[J].浙江檔案,2012(2):64.
[3][16][19][38]張斌.企業境外檔案的跨區域和跨文化管理[J].檔案管理, 2008(3):13-15.
[5][41] 李向群.港澳地區中央企業檔案工作調研報告[J].機電兵船檔案,2011(4):10-11.
[6][40]吳廣平.論國有境外企業檔案的管理[J].中國檔案,2003(12):24-25.
[7]高衍. 談境外企業檔案工作[J]. 中國檔案,1993,(6).
[8][10][13][27]郭潤華.企業境外機構檔案管理現狀分析及對策[J].北京檔案,2011(7):31-33.
[9]林阿娜.淺談境外企業的檔案工作[J].山西檔案,1995(5):34-35.
[12][21][26][36]鄧達宏.新“走出去”戰略下境外國有企業檔案監管工作探略[J].蘭臺世界,2006(1):14-16.
[14][22][37][39]任鳳仙.境外投資企業檔案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北京檔案,2005(7):19-21.
[15][18][44]孟秀麗.中原油田境外檔案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蘭臺世界,2010(16):50-51.
[17]王勤.不應忽視境外企業的檔案管理[J].上海檔案,2010(11):32-33.
[20][23]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有限公司檔案室.跨國企業檔案工作的“四大支柱”——培訓檢查 考核通報[J].機電兵船檔,2010(6):23-25.
[24][28][34][43]潘艷敏,楊松萍,唐振華.跨國企業檔案管理的探索與實踐[J].中國檔案,2011(5):54-55.
[25]吳廣平.論國有境外企業檔案的管理[J].中國檔案,2003(12):24-25.
[29][35]周秀閣.淺談境外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檔案收集歸檔的難點與對策[J].機電兵船檔案,2007(1):21-22.
[30][33]石立銘.控管結合加強歸檔標本兼治提升利用——中原油田談境外企業(項目)檔案管理[J].檔案管理,2011(3):75-76.
[31]王勤.不應忽視境外企業的檔案管理[J].上海檔案,2010(11):32-33.
[32][46]宋瑩.境外項目檔案管理工作[J].北京檔案,2004(12):21-23.
[42]何衛東.我國駐外機構和境外企業檔案工作的現狀及對策[J].中國檔案,2004(2):35-37.
[45]田巧玲.如何做好有天境外項目檔案工作[J].檔案管理,2009(5):80.
篇8
關鍵詞: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外匯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11-0090-03
一、境內個人參與跨境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的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隨著跨國公司在國內業務的發展。以及國內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增多,這些公司面向境內員工實施員工個人股權激勵計劃需求日益增長,在實踐中產生了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跨國公司實施的員工持股計劃面向全球員工,但由于我國實行資本管制,尚未允許中國員工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因此中國員工不能享有與其他國家員工一樣的福利。而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的目的,是使員工成為公司的股東,激勵員工更好地為企業長期服務。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在國際上得到廣泛應用,成為企業建立中長期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在改善勞資關系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放開境內個人參與跨境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對促進跨國公司規范經營,優化直接投資政策環境起到了良好效果。
目前我國對部分資本項目交易仍實施一定的管制,其中境內個人對外直接證券投資就尚未完全開放。目前境內個人外匯投資的渠道主要為境內B股市場、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及境內銀行的外匯理財產品等。但由于境內B股市場的規模有限。QBI[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風險較大,境內個人要求拓寬其他外匯投資渠道的需求日益增長。由于個人持有的外匯投資渠道狹窄,在嚴格的資本項目管制政策下,個人境外證券投資往往借助各種灰色渠道,使得資本管制的有效性大大削弱。因此在風險可控的原則之下,拓寬境內個人外匯投資渠道日顯重要。在實施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中,一般境外母公司給予一定的價格補貼,因此投資風險較小。另外跨國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在全球實施也日漸完善和規范。因此適時放開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的時機和條件已成熟,成為促進境內個人對外直接證券投資首先考慮開放的重要環節。
允許境內員工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僅使境內員工在全球員工持股計劃中享有與其他國家員工一樣的福利。使個人境外證券投資在QDII的基礎上大為拓寬,更能有序拓寬資金流出渠道、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
二、跨境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外匯管理的現狀
200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后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等外匯管理操作規程》以及《關于下放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首次購付匯額度及開立外匯賬戶審批權限的通知》等文件,逐步對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涉及的外匯管理問題進行了規范,目前法規主要明確了跨境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Stock Option Plan)和認股期權計劃(Srock OptionPlan)的外匯管理原則。
目前對跨境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的外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對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年度購付匯額度的核定。境內機構計劃參與公司的員工按年度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申請年度購付匯額度,額度獲準后,境內機構代個人在批準的額度內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二是對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實行專戶管理。境內機構計劃參與公司的員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專項用于跨境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外匯資金的收付。
三是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或認股期權計劃資金調回外匯資金結匯的管理。員工出售持股項下、認股期權等項下股票及分紅所得外匯資金匯回境內外匯專用賬戶后,結匯須經所在地外匯局審核。
四是對資金流動的監測。境內機構每季度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內員工參與境外上市公司或認股期權計劃情況備案表》。
自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的外匯管理操作規程實施以來,上海市境內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外匯業務平穩快速發展,主要呈現以下兩個特點:(一)申請業務的公司逐年增加,截至2010年6月30日,上海市已有70多家公司作為境內機構,全國600多家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申報了境內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二)額度使用率低。比如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準的2009年度境內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購付匯額度、結匯和境內原幣劃轉額度,企業實際使用額度僅為百分之二十幾。
三、跨境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外匯管理的監管難點
盡管目前外匯管理有關法規規范了跨境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的外匯管理,但在實際的外匯業務監管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監管難點,影響了外匯管理的政策效應,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對購付匯申請額度合理性的判斷存在困難。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時,委托境內一家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年度購付匯額度。員工持股計劃的額度計算主要根據買賣股票的價格確定方式、頻率以及參與人數等要項:員工股票期權的額度主要根據行使認股期權的價格和本年度已進入過或將進入行權期的員工數量等要項來計算。由于年度購付匯額度的計算要項均由申請公司擬實施計劃決定,外匯局只能被動審批公司申請的額度。如前所述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準的2009年度境內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購付匯額度實際使用率僅為20%,而這些公司申請的2010年度購付匯額度卻仍然不減反增。
其次是難以防范匯出資金在境外二級市場投資非母公司股票。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實行專戶管理,要求境內專用賬戶和境外股票托管賬戶一一對應,資金通道封閉,但理論上存在境內員工在拋售股票后將資金再次投資其他公司股票的可能。因為目前的外匯管理法規沒有規定員工在拋售股票后外匯資金調回境內的時間期限,因此如果員工拋售母公司的股票后,將閑置資金通過境外受托管理機構在境外二級市場投資非母公司股票,之后將所得收益匯回境內外匯專戶,仍然可以做到境內專用賬戶和境外股票托管賬戶一一對應。在外匯管理上缺乏事后監督的手段。另外如果員工在拋售母公司股票后,將外匯資金再次投資母公司的股票,也與
目前的外匯管理法規要求個人不得直接從境外支付行權所需資金的規定相悖。
第三、對員工離職后所持股票和認股期權的外匯監管存在空白。由于境內個人不得直接投資于境外的二級市場,因此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的境內個人,僅限于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員工。如果員工一旦離職就不得在二級市場做跨境交易。但目前的外匯管理法規未明確員工離職后所持股票或股票期權應如何處理,如果離職員工(非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員工)也享受激勵計劃,與《個人外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不符。
第四、可能出現境內機構重復申請額度的問題。大部分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子公司、關聯公司及分支機構,公司注冊地不同。這些境內公司一般委托其中一家境內公司作為境內機構,向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申請統一辦理各外匯管理事項。但由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的外匯管理沒有全國統一的信息數據系統,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一個計劃通過不同的境內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多個分支局申報的情況,那么會造成年度購付匯額度重復核準,外匯資金的跨境流動逃避了額度監管的限制。
第五、境外上市公司對境內員工激勵計劃的豐富對現行外匯管理政策提出了一定挑戰。目前的外匯管理政策重點規范了員工持股計劃和員工認股期權兩類股權激勵計劃。隨著形勢的發展。境外上市公司對境內員工的激勵計劃也不斷豐富,目前已有公司申請實施與普通股價值相關的股份增值權利(SARS),即虛擬股票計劃。股份增值權利是一種與股票價值掛鉤的虛擬股權激勵模式,激勵對象不實際持有股票,股份增值權持有人在未來一定時間和條件下,因公司業績提升。股價上揚等因素可以獲得行權價與行權日二級市場股價之間的差價,增值收益以現金支付。如何監管虛擬股票交易引起的跨境資金流動,以及增值收益真實性甄別,也成為監管實踐中的一個難點。
四、推進跨境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外匯管理的政策探討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能夠有效推行,很重要的一點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從而使境內員工跨境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推行起來有據可依。在我國對部分資本項目交易仍實施一定的管制的情況下,特別是境內個人對外直接證券投資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先行放開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在外匯業務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是難免的。隨著業務的不斷擴展,為進一步規范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外匯管理,應加強對跨境持股計劃的風險管理意識和創新計劃的前瞻性研究。并逐步完善監管體系。
目前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的風險管理存在不足,如境內機構風險管理意識淡薄,缺乏科學的風險內控機制。為使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的外匯業務健康發展,應加強計劃的風險管理。同時隨著境內公司激勵計劃的不斷豐富和創新,應加強前瞻性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分析各類計劃的潛在風險,規范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和認股期權計劃的發展。
篇9
試點先行
在此次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中,中國人民銀行對風險防范十分關注。國務院批準人民幣跨境結算只是在貿易項下進行。跨境貿易結算使用人民幣之后,會出現境內外人民幣增加的現象,因此采取試點的辦法,并不是全面推開的辦法。央行明確鎖定試點范圍,僅限于上海和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東莞四城市。由于試點地區是有控制的,企業資格也是有限制的,因此,總額是可以控制的,而在總量范圍內可以通過試點發現風險的所在,再進一步采取措施。
從《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內容來看,試點企業需由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并經由央行會同多個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最終確定試點企業名單。
在推薦試點企業時,要核實試點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實身份,確保試點企業登記注冊實名制,并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各項規定。試點企業一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還將面臨處罰,并取消試點資格。
試點企業要具備豐富的國際結算業務經驗,遵守財稅、商務、海關和外匯管理各項規定,資信良好,如實注冊,真實出資,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實際的營業場所,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各項具體規定。
具體到交易環節,和外匯資金一樣,人民幣跨境收支也要遵循真實性、合法性。《辦法》顯示,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央行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人民幣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全程跟蹤
順利推進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不僅取決于企業的意愿,也取決于境內行能否拓寬境外參加行的覆蓋面,尤其一些國家和地區對于貿易結算設有法律法規障礙。而且,對于商業銀行而言,與境外行的大量授信關系的確立,將承擔更多的金融機構信用違約風險。這些風險該如何防控呢?
首先,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銀行應加強風險意識。應按照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的具體情況。
其次,央行建立了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逐筆收集并長期保存試點企業與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有關的各類信息,按日總量匹配核對,對人民幣跨境收付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測。商業銀行可以通過這個系統進行預收貨款、延付延收等業務,而人民銀行可以對跨境貿易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并以此來保證風險可控。
具體到每一家企業,每一筆交易資金的去向,規定均要納入央行的監控之下。例如,企業擬將出口人民幣收入存放境外的,應通過其境內結算銀行向央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此外,在允許境外行提供購售人民幣和人民幣融資時,央行規定實行年度人民幣購售日終累計凈額雙向規模管理,且境內行對外的融資總余額不能超過其人民幣各項存款在上年末余額的1%.這實際上等于對商業銀行參與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的風險敞口總量給予了控制。
制度安排跟進
人民幣境外結算要順利推進,未來仍需要更多的制度安排和配套政策。需要我國金融當局和核心金融企業與相關地區和國家保持良好溝通與合作,出臺配套政策,推出相關衍生金融產品,理順貨幣傳導機制。
相關配套措施包括:一是要鼓勵金融機構,尤其是大型中資銀行有所作為,推出相關金融衍生品,開辦人民幣出口買方信貸業務,目前,由于國內缺乏與人民幣資產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使得內地以外的人民幣持有者不能有效規避風險;二是要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發放人民幣貸款,以及允許境外機構和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等。
人民幣跨境結算后,對中國貨幣當局的貨幣政策決策、維持幣值穩定及防范熱錢風險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必須迅速適應新變化,在政策和服務上實現必要調整。
匯通天下有多遠?
跨境結算只是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第一步,以后的路還很漫長。
從現在到人民幣最終成為主要儲備貨幣,最重要的一點是中國需要開放貨幣市場、債券市場,尤其是對境外投資者展開這個“大門”。在此過程中,目前有兩點是非常重要的,也可以說是兩大障礙。第一,中國目前的債券市場容量并不是非常大,中國政府債務量本身也非常小,從中國國債的數量來講,遠低于歐洲、美國的國債量。
第二,中國的機構和企業債非常有限。因此,最終實現人民幣成為其他國家的主要儲備貨幣,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進一步開放中國的國債、企業債市場,尤其是對境外投資者開放;中國的整個銀行體系需要更加的現代化、市場化,促使銀行更好地控制風險。也就是說,在開放國門迎接境外投資者之前,中國首先必須確保自身銀行體系能夠應對國外的競爭。
此外,就是人民幣資本項下的可自由兌換,人民幣匯率還要能夠自由浮動。這些都是人民幣成為儲備貨幣的先決條件。
相關鏈接
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2007年6月 首只人民幣債券在登陸香港,此后內地多家銀行先后多次在香港推行兩年或三年期的人民幣債券。
2008年7月10日 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新設立匯率司,其具體職能包括“根據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
2008年12月12日 中國人民銀行和韓國銀行簽署了雙邊貨幣互換協議。
2008年12月25日 國務院決定,將對部分地區與東盟的貨物貿易進行人民幣結算試點;此外,中國已與蒙古、越南等周邊八國簽訂了自主選擇雙邊貨幣結算協議。
2009年2月8日 中國與馬來西亞簽訂雙邊貨幣互換協議。
2009年3月11日 中國人民銀行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國家銀行宣布簽署雙邊貨幣互換協議。
2009年3月23日 中國人民銀行和印度尼西亞銀行宣布簽署雙邊貨幣互換協議。
2009年4月2日 中國人民銀行和阿根廷中央銀行簽署雙邊貨幣互換協議。
篇10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推出以來,離岸人民幣市場格局不斷發生變化。開始時,大量人民幣資金通過貿易匯款形式從境內流出,迅速在香港形成人民幣資金池,但在境外卻缺乏有效的投資渠道,大量沉淀在清算行賬戶里。內地積極拓寬人民幣資金回流途徑,提高離岸人民幣的收益率,確保離岸人民幣業務健康發展。近一兩年,人民幣匯率出現雙向波動,人民幣流出速度減緩。同時,境外人民幣產品日趨豐富,購買及持有人民幣資產的機構及個人也越來越多,離岸人民幣流動性問題顯現出來。內地政策也隨之有所調整,從之前著重于拓寬資金回流渠道,轉向促進人民幣資金跨境雙向流動,此次的《通知》反映了這方面的變化。
《通知》中涉及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的主要內容包括七項: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卡人民幣賬戶跨境清算業務,境內非金融機構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境內非金融機構對外提供人民幣擔保,境內行對境外參加行的人民幣賬戶融資,行與清算行、清算行之間資金劃撥等。其有可能對跨境人民幣業務產生以下一些影響。
進一步提高貿易便利化程度。《通知》提出,境內銀行可在KYC(認識你的客戶)等三項原則基礎上,憑企業提交的業務憑證及《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直接辦理結算,免去了企業提交報關單及辦理核銷等手續,提高了結算效率。更需要留意的是,《通知》提出,企業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資金自動入賬,銀行可先辦理入賬,再進行貿易真實性審核。之前,銀行為企業辦理人民幣結算時,從風險角度考慮,較強調真實貿易背景,對單據審查較嚴。但許多地方報關已實行電子化,未必要憑實物單據結算才能辨別貿易真偽。新規更符合市場發展趨勢,提高了企業以人民幣結算跨境貿易的積極性。
《通知》提出,境內非金融機構可按有關規定,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于存放經人民銀行同意從境外匯入的發債募集資金。之前,內地批準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均以個案處理,但并未制定正式法規條文,此次《通知》明確了發債資金回流的賬戶管理辦法,令企業赴海外發債有了可操作性的標準及依據。
促進人民幣跨境雙向流動。根據《通知》精神,境內行對境外參加行的人民幣賬戶融資期限從原先3個月延長至一年。根據銀行對企業敘做貿易融資的慣常做法,3個月以上貸款占有相當大比重。新規定延長了行對參加行賬戶融資時間,更好地做到期限匹配。《通知》提出,行對參加行的人民幣賬戶融資比例從原先不超過行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的1%增加至3%,以境內銀行存款規模,對境外參加行資金支持的空間更大。這些舉措都有利于行加大對參加行的資金支持力度,可促使更多人民幣通過這個渠道流出。
《通知》明確了境內非金融機構向境外發放人民幣境外貸款的辦法。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屬具有股權關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終控股,且由一家成員機構行使地區總部或投資管理職能的境內非金融機構。具體的做法是采取人民幣資金池模式。自2009年外匯局推出人民幣境外委托貸款試點以來,陸續有4家境內銀行成功為企業辦理了此項業務。此次正式推出后,隨著境外企業對人民幣資金需求增加,將會有更多跨國公司申請此項業務,從而亦會令更多人民幣通過這個渠道流出。
另外,《通知》鼓勵境內銀行開展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業務,開展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并鼓勵境內非金融機構對外提供人民幣擔保等,都有利于人民幣通過不同渠道流出。
加強人民幣跨境流動的風險防范。人行在采取措施推動人民幣跨境業務的同時,亦強化了防范風險的意識及能力。《通知》強調,銀行在為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內的企業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時,要嚴格進行業務真實性審核。人行還要求下屬分支機構將本地“重點監管名單”發送給轄區內銀行內部使用。
據今年2月人行下發的“銀發23號文”,重點監管企業,是指那些騙取出口退稅、偷稅、虛開增值稅票、走私及違反金融管理等規定的企業,名單被錄入到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人行要求銀行在為這些企業辦理人民幣跨境業務時,加強審核,切實防范風險。《通知》還要求人行下屬各分支機構,充分利用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做好信息監測分析,定期對銀行和企業跨境人民幣業務開展情況依法進行非現場檢查監督,進行現場檢查,防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