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糾紛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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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糾紛管理辦法

篇1

【關鍵詞】護理安全;存在問題;對策和方法

護理安全是指在實施護理的全過程中,患者不發生法律和法定的規章制度允許的范圍以外的心理、機體結構或功能上的損害、障礙、缺陷或死亡。自2002年9月1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簡稱《條例》)實施后,隨著患者保護自己就醫權的意識增強,對醫療服務質量、醫療護理安全更加重視。特別是《條例》對發生事故與糾紛時要求醫院方舉證的規定,客觀上要求我們的護理人員必須增強護理安全意識,杜絕糾紛。筆者對《條例》實施以來我縣發生的16例由護理產生的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案件進行分析如下:

1存在的問題

1.1相關法律知識缺乏6例案件系由于護理人員不知相關法律法規而違章操作,造成糾紛。如某個體診所讓未取得護士執業證的人員獨立從事護理工作產生醫療性事故,而他們還以為只要是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就可進行臨床護理工作。

1.2護理記錄不完善4例案件系由于護理人員護理記錄不詳細或記錄不真實,造成糾紛。如某醫院護士執行臨床醫囑后未簽字,產生醫療事故后就其一點而敗訴。

1.3缺乏證據保全意識3例案件由于護理人員證據保存不完整或證據滅失,造成糾紛。如某醫院一份病歷文書被盜,出現醫患糾紛時,直接無法面對。

1.4職責范圍不明確3例由于護理人員職責范圍不明確,造成糾紛。如有一例應當是醫生職責,而要求護士代替去做,造成糾紛。

上述各案件發生原因也有相互交錯與重疊的,為便于分析只選取了每一案件的第一原因。

2對策和方法

2.1增加法律知識的學習每個醫院的護理人員年齡層次均不一致,她們學習的時期也早遲不一。我國早期的護理教育幾乎沒有設置相關的法律課程,近年來有些改善,但課時還是較少,而西方如德國、美國等國家在護理基礎教育中設有相關課程,走在我們前例,因此在醫院要增加法律知識的學習,如學習:《醫療衛生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獻血法》、《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等,還對典型的醫療糾紛案例進行分析,開展模擬法庭,讓護士在從事的護理工作中減少醫院護理糾紛,維護患者利益的同時也自覺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2.2提高護理記錄的書寫能力同樣我國的護理教學中有關護理記錄的課時較少,書寫護理記錄的機會少,導致護士護理記錄的基本功不扎實,這些都影響了護士對各項護理記錄單的準確書寫。一旦出現護理糾紛,作為重要物證的護理記錄單就不能完全地反映患者就醫期間的真實情況。因此在醫院結合臨床進行在職繼續醫學教育,讓護士認識到護理記錄作為病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即可反映患者病情變化和治療情況,又可為日后醫療糾紛提供直接證據。更加要引起重視的是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醫療糾紛不斷增加以及舉證責任倒置,我們還必須注意:有時即使在護理患者中沒有失誤,但由于護理記錄缺陷,一旦發生糾紛我們也將承擔本不該承擔的責任。

2.3增強證據保全意識讓護理人員認識到保管病歷也是護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讓護理人員掌握各種文件、實物的保存方法及保存時間。如急救藥品的保存管理方法、醫療廢物的處置方法以及出現輸液反應時,各種實物的封存和保存等等。在護理糾紛中有很多的證據是因為保存不當,而失去了證據能力。這主要是因為護理人員缺乏這方面的知識,忽視了證據保全意識,從而影響了在醫療糾紛及事故處理中證據的獲取。

2.4明確職責護理人員要明確自己的職責,明確哪些工作必須由自己完成,哪些必須有醫囑及在醫生指導下進行。讓護生掌握一個原則:護士只能干護理工作,護理工作必須由護士干。另外,剛畢業還未取得護士執業證的實習生,不能獨立從事護理工作,必須在執業護士的指導下方可從事護理工作,當然每項護理工作完成后自己也不能獨立簽字。

相信醫院通過對護理人員的護理安全意識的培養教育,將很大程度上會提高護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適應新形勢下的醫療環境,減少或杜絕醫患糾紛,這必定具有很現實的意義。

【參考文獻】

[1]趙陳英,肖春泓.培養護生樹立牢固無菌觀念的方法.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7(4):108-119.

篇2

【摘要】本文對基層醫院常見醫療糾紛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從醫院內涵建設與管理,不斷提高醫療質量,提高醫護人員法律意識,轉變服務意識和服務模式等方面提出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從而達到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創建真正使人民群眾放心的醫院。

【關鍵詞】醫療糾紛;原因;防范

提供安全有效的醫療保障是醫院的根本職責,然而,在基層醫院,醫療糾紛仍時有發生,給醫療秩序帶來了較大的不良影響。因此,認真做好醫療糾紛防范工作,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一切從患者利益出發,積極轉變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質量,為患者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確保人民群眾就醫安全,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妥善處理好醫患糾紛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本文對基層醫院常見的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及相應的防范措施進行探討,旨在通過不斷的努力,促進醫療糾紛的減少,為患者就醫提供更加安全、有效、和諧的環境。

1 醫療糾紛發生的常見原因:

1.1 醫方原因

1.1.1 客觀原因基層醫院技術力量不足,專科發展較難,設備實施的不完善,導致在疑難疾病的診治及急危重的搶救方面與患方的期望值存在較大的差距。醫療質量有待提高。

1.1.2 主觀原因醫護業務學習氛圍不濃,業務技術提高慢,醫療核心制度執行不力,醫護人員法律意識有待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模式有待轉變。

1.2 患方原因

1.2.1 對疾病的認識不足尤其是邊遠山區的人民群眾往往在疾病較輕的時候,由于交通不便、經濟相對落后等原因不及時到醫院就診。

1.2.2 對醫療技術水平的期望值過高部分患者抱著到了醫院,病就一定能夠治療好想法,對醫療技術水平的期望值過高。

1.2.3 患者的維權意識增強,但并不一定全部都能正確使用法律武器,遇到問題,不能通過正確的渠道尋求幫助。

1.3 社會原因社會上個別醫鬧的現象尚存,總認為患方是弱勢群體,一旦出現異常情況,便認為是醫方的過錯。

2 應對醫療糾紛發生的防范措施

2.1 強化依法執業意識、把依法執業作為醫院管理的重要手段。認真貫徹落實《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品和管理條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把依法執業作為加強醫院內涵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2.1.1 全面提高醫務人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不斷強化醫務人員的醫療質量意識、醫療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責任追究意識。切實加強臨床醫務人員的“三基”訓練,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水平。

2.1.2 加強法律知識培訓,綜合分析各種醫療投訴和醫患糾紛,牢固樹立依法辦院、依法執業、依法行醫、依規操作的理念。

2.1.3 加強醫院內部安全防控能力,制定醫患糾紛的應急處置預案,將惡性醫療糾紛處理工作納入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內容進行考核。

2.1.4 建立醫療糾紛處理應急機制,相對固定人員處理醫療糾紛,加強醫療糾紛處理的政策培訓,提高應急能力。

2.2 強化監管,依法執業,落實責任,加強醫院法制建設

2.2.1 強化監管職能,建立巡查制度

醫院各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能,緊緊抓住“質量、安全、服務、費用”,深入開展以“持續改進質量,保障醫療安全”主題的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以“打造誠信醫院”為載體的醫院管理年活動,從人員與技術準入、醫療質量控制、醫療安全監管、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行業作風建設、醫療費用控制等全方位進行監督管理。將醫療安全責任追究制落到實處。對醫療安全的監管,除日常監督外,還要在每次醫患糾紛處理結束,分清醫務人員、職能科室、質控部門、醫院領導在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管理中所擔負的責任,將責任追究落實到人。對出現的醫療安全問題上堅持“四不放過”:醫療質量問題的原因未搞清不放過,未總結出問題和教訓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責任追究未到人不放過。對有責任的醫護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經過鑒定是醫療事故的,按規定報衛生行政部門,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沒有鑒定或經過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經過調查在診療活動中確有過錯的,由醫院按照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各部門應針對醫療糾紛等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不強以及在醫院管理中仍存在問題的,堅持落實執行巡查制度,督促各科室對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消除不和諧因素的發生。

2.3 以病人為中心、打造誠信醫院

堅持以社會效益為準則,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努力降低患者的醫藥費用,堅持醫療費用陽光制度,認真做好收費咨詢工作,讓患者和家屬隨時查詢醫藥費用情況,讓患者放心;嚴格執行藥品集中招標制度,杜絕藥商在醫院帶錢促銷藥品的現象;實行醫患協議制度,嚴禁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和接受“吃請”;聘請社會監督員,監督醫院的醫德醫風。

2.4 建立健全制度、加強醫患溝通

建立和完善醫患溝通制度,促進醫患溝通。要對醫患溝通從形式、渠道、內容、要求、技巧、效果、考核等方面進行規范管理。

2.5 強化院務公開,確保患者滿意

加強宣傳,建立健全醫療告知制度,增進醫患之間相互了解和信任。向社會和患者公布醫院的基本信息、醫療信息、病種費用、服務價格等信息。堅持住院病人費用清單制。大力推行“以病人為中心”醫療服務模式。做到讓患者對診療收費標準、藥品價格、自己的病情、做何種檢查項目、自己的經治醫生“五個明白”;對診療程序、診治專家、手術應履行的手續、診治項目和價格、服務承諾“五個知道”;進而對檢查、診療、用藥、收費、服務“五個放心”。

篇3

2005年開始,醫患沖突的流血事件逐漸增多,職業化醫鬧開始出現。據原衛生部統計,2006年全國醫療糾紛事件共發生10 248件,2009年上升為16 448件,2010年進一步上升至17 243件,較5年前增長68.3%。2012年起,惡性傷醫事件頻發。“哈醫大第一附屬醫院殺醫案”“北京同仁醫院砍傷醫生事件”“溫嶺殺醫案”等相繼發生,醫生執業環境持續惡化。

面對頻發的醫療糾紛,法律法規又有何作為?2002年出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患雙方對醫療事故發生與否如有爭議,應采取醫療事故鑒定的方式來解決。此法將醫患糾紛引向了更加復雜的關系,并在此后十余年不斷升級。多年以后,不少法學界人士依然將該條例看作是一部“惡法”,認為其違背了應有的正義和公平原則,是醫患關系惡化的開端。

2009年底《侵權責任法》出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一步被邊緣化。受《侵權責任法》約束,患者以往采用的“雙軌”訴訟方式已被正式統一為涉及醫療侵權的訴訟,但該法并未明確亦很難明確醫療事故鑒定模式以及司法鑒定模式的適用范圍,預示著醫患關系的重構任重道遠。

2009年11月,原衛生部《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醫院設立醫患關系辦公室或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院投訴管理工作。然而,由于原衛生部對機構設置沒有統一要求,內部投訴并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

面對紛繁的糾紛,醫療機構自身采取了各種措施加以應對,如各大醫院設警衛室、增加安保力量等。北京協和醫院門診的電腦鍵盤上多了一個黃色的SOS標簽,與醫院的信息中心直接連接;遇到緊急情況,保安可以通過端口找到醫生所在的位置。

法律的無力促使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出現,獨立第三方調解的數量每年都在提升,也就是說老百姓和醫院逐漸認可了這種機制。這對目前嚴峻的醫患糾紛形勢來說,無疑是值得欣慰的。

篇4

醫療糾紛是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的后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或裁決才可了結的醫患糾葛。產生醫療護理糾紛的原因主要有醫院方面的原因:(1)醫療事故或差錯引起的糾紛。(2)服務態度引起的糾紛:多是因為醫務人員的態度粗暴等原因造成糾紛,特別是當病人出現不良后果時,即使不是醫務人員的過失,但病人及家屬易聯系起來而引發糾紛。(3)不良行為引起的糾紛:如索要紅包、進行不必要檢查等可能造成糾紛。病人方面的原因:(1)缺乏醫學知識和對醫院規章制度不理解。(2)強調權利而未履行病人義務。(3)病人及家屬不良動機造成的糾紛,極少數病人及家屬企圖通過吵鬧來達到某些目的[1]。

1 護理管理者強化護理安全

護士長是基層護理管理者,應加大對護理工作中潛在的法律問題的研究力度,防微杜漸,從法律角度審視日常工作,提出問題,找出對策。深入病房,傾聽病人的意見,及時發現影響到護理安全的隱患,利用晨會,交接班時間,對護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評判。對可能出現的不良后果提出防范措施。護理文件的記錄要完整、準確、及時,合理排班,改善工作環境,同時護士長要注意媒體對醫療事故的報道,對報道的醫療事故傳達給護士,引以為戒。

2 強化護理管理中法律意識的重要性

在社會己步入法制時代的今天,護理人員必須從法律角度審視日常工作,用法律自我約束,維護好護患雙方的權益。護理工作細致、復雜、涉及面廣,具有嚴格的連續性。嚴謹、周到的護理服務可以為正確、及時的診斷治療提供重要依據,對解除病人痛苦,縮短病程,預防并發癥,挽救病人的生命起著重要作用。如果法律意識淡漠,工作責任心不強,就會出現許多不安全因素。無數事實證明,護理差錯事故中,盡管護理人員主觀上并非故意,但究其原因,主要是違反查對制度和操作常規,不履行崗位職責,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等所致。一旦發生護患糾紛,不但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會受到干擾,當事人(病人或家屬、護士)身心受到傷害,嚴重時還會涉及社會。因此,護理管理中強化法律意識,才可能有高質量的護理工作;只有嚴格按章工作,才能既保護病人權益,又保護護士自身利益,做到雙贏管理。

3 強化護理管理中法律意識的方法與措施

護理法學是研究和解決護理職業法律標準化的學科,宗旨在于確立護士的法律地位以及對病人應負的法律責任,是提高護理質量的有效工具。我國頒布了《護理管理辦法》、《民法通則》、《消毒管理辦法》、《傳染病防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這對醫院日常的護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要確保護理質量,真正體現以病人為中心,就得在充分認識職責與制度中潛在的法律責任范圍的基礎上,視其為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去履行。從護士上崗培訓,從規章制度的落實到護士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護理管理的每個環

節必須嚴格規章管理,嚴格考核,加強督查力度,避免違反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的行為。

4 嚴格執行規章制度

護士法律意識淡漠,即表現為責任心不強,工作質量低劣,導致醫療秩序混亂。醫療護理法律文件是醫務人員遵章守紀的有力保證,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才能保證病人生命安全,否則將承擔法律后果。因此要求護士養成慎重、周密、謹慎的工作作風,嚴格查對、確保準確無誤。同時嚴格交接班制度,做到班班床頭交接,交清病人的病情、治療、護理情況,加強巡視,及時發現病人病情變化,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5 防范護理糾紛對策

學習法律知識,提高護士職業道德修養。道德與法律是密切聯系而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道德觀念的進步,促進法律的進化,法律的權威又保證了道德的完善和發展。醫學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促進和提高職業道德修養,以道德的眼光對待護理工作,在思想上、觀念上和行為上處處為病人著想,以病人為中心,提供優質的護理,提高病人的滿意度。

6 確保病人的合法權益

(1)享受醫療權利:病人最基本的權利就是有權獲得良好的醫療診治,包括享受平等醫療權,了解有關診治及病情預后等確切內容和結果并決定自己的手術及各種特殊診治手段。因此護理人員在工作中應不分病人性別、民族、信仰、社會地位和病情輕重,為病人提供禮貌周到、耐心細致、合理連續的護理措施。在護理過程中,護理人員必須向病人提供相關信息,幫助病人作出決定如:告知病人檢查的目的,發藥、肌注、輸液時應該告訴病人所用藥物的名稱、作用及不良反應等。(2)有要求保密的權利。保護病人隱私是臨床護理工作中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整體護理的開展,病人對護士的信賴感增強,病人把自己不愿對其他人說的隱私告訴了護士,所以責任護士必須保證對病人隱私的保密承諾,否則會影響到整體護理的實施。(3)有參與評估的權利。病人在接受診治的過程中,對施治單位或個人各個環節的工作有權作出客觀、恰如其分的評價,無論由誰支付醫療費用,病人都有權審查他的帳單,并有權要求解釋各項支出的用途。(4)有監督維護自己醫療權利實現的權利。病人在享有平等的醫療權的同時,也享有維護自己醫療權利實現的權利,在病人的醫療權利受到侵犯,生命受到威脅而又被拒絕治療時,病人有權直接提出疑問,尋求解釋或通過社會輿論提出批評,要求有關醫療單位或人員改正錯誤,求得解決。

7 維護護士自身的正當權益

由于新聞媒體愈來愈多的關于醫療糾紛的報道,病人作為公民對自己的權益表示極大的關注,對于醫療糾紛,有的病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有的則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如打罵醫務人員,干擾工作秩序。醫院及科室應通過開展法律知識的學習,使每位護士在工作中遇到糾紛時,可正確運用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應以理服人,耐心作好解釋工作。

作為護理工作者,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用法律規范護理行為,并且提高護士的職業道德素質及業務水平,才能保證護理質量,保障病人及護士的合法權益,防范護理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醫療糾紛;成因;醫方因素;患方因素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9-0145-02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到法院的醫療糾紛呈日益增多的趨勢。縱觀中國法律、法規,中國關于醫療賠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通則》與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司法實踐中,由于對法律、法規的理解與適用不同,各地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出現千差萬別的結果。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醫療糾紛成因應當說多數是綜合因素所致,引起醫療糾紛的因素大致可分為背景因素、醫療因素、患方因素。

1.背景因素。背景因素也可稱社會環境因素或深層次原因。醫療糾紛不論以什么形式表現出來,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說它對醫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著作用。首先,在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間,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時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舊的醫療保障不復存在,新的醫療保障確實存在保障不夠;二是受保障人群對新的醫療保障(包括商業保險)需要自己出錢構筑認識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這兩個問題都會成為引發醫療糾紛的基礎原因。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保患”矛盾(基本醫療保險與參保職工的矛盾)轉嫁成醫患矛盾,或社會機制問題。其次,醫療機構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業”受到嚴重低于成本的價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斷奶”,同時“被推向市場,要引入競爭機制”;對于“救死扶傷”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源自商業經營中“顧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醫務人員、病患及家屬在思想認識上的不知所從,必然在日常的醫療服務活動中有所反映。有些認識上的誤區甚至是醫療糾紛的直接起因。第三,部分新聞媒體從自身利益出發不負責任的炒作、誤導造成人們在此問題出現的認識誤區也是醫療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醫療糾紛中患方將“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體給你們曝光”成為威脅醫院的口頭禪。第四,由于社會變革造成人們心理承受發生問題及部分人對社會不滿,轉而把醫院及醫務人員當做“出氣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數。“要致富做手術,做了手術扯事故”并非空穴來風。甚至有些病患明說:“你們那么大個醫院,給一點算什么嗎!”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國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2.醫方因素。醫務人員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較普遍的情緒,醫生反對自己的子女學醫做醫生的情況非常普遍。醫療糾紛中按患方不滿醫方因素可分為服務態度問題、價格問題和醫療效果及管理的問題幾方面。細分下來有服務水平低、醫務人員缺乏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工作拖拉、對就診患者漫不經心、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某些問題指正其在某些方面處置不夠妥當、病情解釋或交代不清、違反醫療常規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醫院管理水平不高、記錯賬、技術水平不高及缺乏經驗等。醫方因素歸結到一條就是未完全遵守國家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常規。

3.患方因素。患方因素導致醫療糾紛的有患者的個體差異,而患方對此沒有相應認識、因缺乏醫學知識對疾病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對醫療效果期望值過高、甚至有病人進醫院等于進“保險箱”認識誤區對醫院規章制度理解不準確、有個別醫療糾紛因患者為滿足某種需求而提出特別要求引起的、家庭經濟或人際關系不良的情緒轉移、患者及其家屬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數在其他地方(包括非醫療服務行業)“鬧事”嘗到甜頭的故意行為。

二、對醫療糾紛案件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

(一)醫患法律關系分析

在法院受理的與醫療相關的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案件是患者或其近親屬以醫療機構侵權為由,只有少部分案件是醫院患者要求交納醫療費或騰退病房,這些案件均涉及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

1.患者的權利。關于患者的權利,憲法、民法及醫療衛生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均規定了患者的權利,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項:(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2)平等醫療保障權,中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3)自,即指具有行為能力并處于醫療關系中的患者,在尋求醫療服務的過程中,經過自主思考,就關于自己疾病和健康問題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價值觀的決定,并根據決定采取負責的行動。(4)知情同意權,即指病人有權知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防治措施決定取舍。(5)人格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6)隱私保護權。

2.患者的義務。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患者的義務主要有:(1)遵守醫院規章制度的義務;(2)尊重醫務人員人格和工作的義務;(3)合作醫療的義務;(4)接受醫學檢查的義務;(5)交納治療費用的義務。

3.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者的義務。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患的關系是相互依存的,醫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與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是密切聯系的,患者的權利,往往是醫務人員的義務。概括地說,醫療機構與醫療服務者的義務主要有:(1)執業醫療的義務;(2)提供安全醫療服務的義務;(3)提供醫療服務的告知義務;(4)緊急治療的義務;(5)醫療危險注意義務;(6)醫療轉診的義務;(7)醫師的報告義務。

4.醫療服務者的權利。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務人員與就診患者相關的權利主要有:(1)治療權;(2)特殊干涉權;(3)醫學研究權;(4)人格尊嚴權。以上分析了醫患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對醫患雙方的地位有正確的認識,雖然患者在醫學知識以及舉證能力方面處于弱者的地位,但同時也要看到,目前有許多糾紛屬于患者或其近親屬的認識或專業知識存在局限而引發的,有的更是屬于患者無理纏訟所致,對此法官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

5.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要正確確定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首先需要明確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請求權主體為患者及其近親屬。即當醫療損害導致患者傷殘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患者本人;當醫療損害導致患者死亡時,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歸屬于其近親屬。但是,在患者的身體遭受嚴重損害時,其近親屬也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賠償義務主體,則有所不同。國家醫療機構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損害,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機構即醫院,而非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而應以醫院為被告。

(二)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

目前,處理醫療糾紛適用的法律規范尚不完善,主要有:(1)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如《世界衛生組織》等;(2)憲法;(3)《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4)藥品管理法;(5)醫療法律,主要有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等;(6)醫療行政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7)其他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等。當前,醫療糾紛法律適用的關鍵問題是要明確醫療事故的性質及所涉及的利益關系,并由此準確界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通則》及民法理論的關系。

一方面,醫療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醫療事故的基本性質是侵權損害,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應當受到民法及其理論的約束,同時也要遵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但是,根據中國《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規章。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是對民法通則中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在特殊領域(醫療行為)適用的具體規定,不能構成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在下位法與上位法抵觸時,應當適用上位法。另一方面,與一般的民事侵權主要涉及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不同,醫療事故所處的醫療衛生領域和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因此,在醫療事故的處理中,在平衡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利益時,需夾入對醫學發展這一社會利益的考慮。當然,這種利益的考慮要適當,否則不但損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減輕了醫療機構的責任,在實際上放縱了醫療機構,甚至成為醫療機構不盡其職責的庇護傘,最終反而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醫療侵權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

篇6

【關鍵詞】 護理; 風險; 管理; 教育; 醫療糾紛; 醫療差錯

近年來,與護理相關的醫療糾紛常有發生,其原因多由于護理人員護理風險意識不強及與患者缺少溝通[1]。因此,對臨床護理工作者進行護理風險管理教育,強化護理人員的風險意識,用法律來規范行為,對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改善護理質量、避免醫療差錯及糾紛、維護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重要的意義。2010年8月~2011年8月筆者對來院實習的40例實習護生入院后進行護理風險管理教育,并對教育前后的相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組40例臨床護理專業畢業實習護生均為女性,年齡18~23歲,中專35人(占87.5%),大專5人(占12.5%),實習期為8個月。

1.2 方法

1.2.1 教育方式 通過集體講座、集體案例分析、文字及多媒體教育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方法對40例實習護生施行護理風險管理教育。

1.2.2 教育內容 教育內容包括風險管理及預防、醫療過失、醫療差錯、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糾紛處理條例》、《護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醫療糾紛現狀及其防范》、《護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法律及概念;醫護人員在工作中應該遵守的“告知義務”、“回避義務”、“預見義務”、“轉醫義務”、“知情同意”等義務[2];護理風險管理教育的內容還包括護理的核心制度、職業道德及現代禮儀、傳染病管理及職業預防、院內感染管理[3];請專業人士專題講解醫護糾紛的案例及醫療風險的預防等。將護理差錯事故案例進行分析及總結,提出常見錯誤的原因及預防措施,向護生講解醫囑查對流程、藥物查對流程、重點環節護理管理程序及應急流程,另外講解的內容還包括住院患者防跌倒制度及各類導管防脫落制度,還要講解護生進行護理操作的相關規定及可能會承擔的相關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護生在執業護士的督導下,發生差錯事故的,本人負次要法律責任,帶教護士負主要法律責任,如果護生擅自操作對患者造成傷害的,就要承擔主要法律責任。

1.3 統計學處理 應用SPSS 11.5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學處理,計數資料采用卡方檢驗和確切概率法,以P

2 結果

對實習護生進行護理風險管理教育后,一般醫療差錯及糾紛比教育前發生率明顯降低,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護理工作與患者直接接觸,是臨床工作的前沿,護理人員的疏忽或與患者缺乏溝通極易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隨著我國醫療水平的不斷提高,公民對醫療質量的要求逐年提高,公民的法律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也逐年增強,患者要求追求經濟賠償或追究法律責任的事件不斷增多,這就對醫院護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為患者提供有效及時的優質服務,還要保證護理工作的安全,減少風險隱患,這樣既能提升服務質量及患者滿意度,又能提高醫院聲譽。

有學者指出,70%~80%的醫療糾紛并不屬于醫療事故,是由服務引起的,主要表現包括粗心大意、沒有履行“注意義務”,護理工作中缺乏積極性與主動性,說話語氣生硬,態度冷漠,解釋不到位,應答不及時,缺乏“患者為中心”的服務意識[4];另有部分的醫療糾紛多是由缺乏法律知識及法律意識淡薄所致。有研究統計顯示,我國醫學教育規模高于一般國家高等教育的增長速度,導致部分醫學護生素質及質量降低等,這些均可導致差錯及糾紛的發生[1]。因此,應對實習護生進行護理管理教育,要糾正護生的不良儀表、舉止行為及習慣,增強職業防護意識及法律意識,這些措施能有效規范護生的護理行為,使其遵守各項規定,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護理記錄[5]。護生應了解風險、自己所處于的法律身份及自身工作與護理風險的關系,更多的從法律角度維護自身及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護生在工作期間的應對能力,盡可能減少醫療糾紛。

風險管理是一個管理程序,通常是指對現有的及潛在的醫療風險進行評級與處理,以減少醫療風險事件的發生及風險事件對醫院的危害及經濟損失[6]。護理風險管理教育在避免醫療事故發生的同時,還能促進護理人員護理技術的提高,促進護理人員制定有針對性的護理措施,為患者提供更多優質的護理服務。另外,護理風險管理教育通過對醫療案例的分析,對可能存在的護理隱患或潛在的護理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教育及針對性的改善,能促進護理管理的規范,規范護理人員的操作[7]。

本組數據顯示,對護生進行護理風險教育后,一般醫療差錯和糾紛的發生率比教育前明顯減少。通過對臨床實習護生進行護理風險教育,加強了實習護生對風險的認識,使實習護生主動學習和掌握風險處理方案,增強護生防范風險的自律行為,有效地減少了護理風險的發生。

參 考 文 獻

[1] 溫建清,徐建婷,黃錫梅.護理風險管理教育在防范實習護生醫療差錯和糾紛中的作用[J].廣東醫學院學報,2009,27(3):346-347.

[2] Allen S,Staf G.Five years later,medical errors is still a leading Killer[J].USA November,2004,11:9.

[3] Greene VL.Risk factors for nursing home admissions and exits:A discrete-time hazard function approach[J].J Gerontol,1990,45(6):250-258.

[4] Power M,MeCarty LS.Trends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risk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frameworks[J].Human and Ecological Risk Assessmant,2002,8(1):7-8.

[5] Saufl NM,Fieldus M H.Accreditation:a voluntary regulatory requirement[J].J Perianesth Nurs,2003,18(3):152-159.

[6] Simpson RL.IT takes lead role in outcomes measurement[J].Nursing Management,1999,30(8):12-14.

篇7

關鍵詞 藥品 使用 法律 問題

特殊管理藥品的規范

《管理辦法》規定:除特殊需要外,第一類的處方,每次不超過3日常用量,第二類的處方,每次不超過7日常用量[1]。

《醫療機構品、第一類管理規定(暫行)》規定:第一類注射劑處方1次不超過7日用量,其他劑型的第一類處方1次不超過15日用量[2]。

“特殊需要”范圍的界定:按照《管理辦法》,“除特殊需要外”是一個例外,但這個例外具體包括哪些情形不明確,而精神病患者、癲癇患者在臨床上經常超量使用,在產生醫療糾紛時,會遇到法律評判難題。

“特殊需要”時的用藥劑量:按照《管理辦法》,“特殊需要”可以突破“每次不超過7日常用量”的限制,但卻沒有特別規定“特殊需要”時具體可以使用多少量。

處方藥品的退換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為保證患者用藥安全,藥品一經發出,不得退換[3]。”

法律的適用性:藥品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講就是一次性商品,而從商品的角度講售出的藥品消費者應當可以退。但藥品是一種特殊物品,從醫療角度來看,藥品是醫療服務的一部分,藥品的處方是從業醫師根據多年臨床經驗積累判斷的結果。從完整過程看,藥學服務是與醫療服務相匹配的過程。從藥學服務概念上看,藥品只有合格與不合格之分。最后,從藥品管理的角度上看,藥品是一種特殊的用于治療、預防、診斷疾病的物資,藥品有不良反應,藥品每次進入醫院都必須有合格的證明和符合法律的手續。

存在的問題:在醫療實踐活動中,由于藥品的不良反應、處方的調整、藥品的價格、投訴反饋機制及患者滿意度考核機制等方面的因素,必定產生退藥問題。而目前藥品銷售過程中,藥品賣出以后能否退貨以及如何處理退貨,有待法律的明確。

處方藥品的用法用量

相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是普遍遵守的規則,其中有藥品用法用量的詳細說明。

規定的適用性:有些藥品的劑量分為負荷量及維持量,或使用時從小劑量開始逐漸增量,以便得到適合于患者的劑量。或必須在飯前或飯后服用,需進行療程用藥者則注明療程劑量、用法和期限。醫師根據不同適應用藥方法、性別、年齡,在常規的劑量下作調整。但對一些特殊的疾病,需要超常規地使用藥品,而使用的依據是專業的書籍或資料。

存在的問題:隨著疾病譜的變化,醫療活動中藥品的用法用量也在變化。特別是抗菌藥物的劑量隨著細菌耐藥性的增加而增加。藥品使用劑量因患者而異、因醫師而異的情況比較普遍,因此,缺乏統一的藥品劑量評判標準給藥品使用中因劑量引起的糾紛的處理帶來難度。

病人告知(知情同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如實告知患者,及時答復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的后果。還規定,患者有權要求查閱、復印住院志、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讓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無法行使知情權的,患者家屬有權查閱、復印上述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權,包括了解權、被告知權、選擇權、拒絕權和同意權等。

法律的適用性:享有知情同意權是法律賦予患者的權利。知道自己的病情和健康狀況是患者起碼的權利。

存在的問題:在臨床實踐中,由于藥品的藥理學、藥劑學及不良反應知識專業性強,知識量多,醫務人員不可能告知患者太多的情況,只能對一些特殊的問題進行說明。但由于社會的進步,患者知識水平的提高和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對一些不良反應或意外引起的事件進行投訴或法律訴訟的事件增多。

藥品不良反應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將不良反應定義為:“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規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內容和統計資料是加強藥品監督管理、指導合理用藥的依據,不作為醫療事故、醫療訴訟和處理藥品質量事故的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以外的”和“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著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醫療事故,“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不良反應和其他形式的藥物糾紛的界定:藥品不良反應屬于藥物糾紛中的藥品本身問題。藥品不良反應是限于科技發展水平所不能認識和解決的問題,而藥物糾紛則多是人為過失所致。按照藥品不良反應的法定概念,藥物糾紛案件一經鑒定為“不良反應”,即排除了人為過失和過錯。

存在的問題:由于藥品不良反應在醫務人員和普通患者中存在認識差異,甚至在相當多的醫務人員沒有意識,所以與此有關的醫療糾紛相當多。

討 論

增強法律意識,學習法律知識:醫院藥劑人員特別是主管人員應增強法律意識,認真系統研讀藥政法律法規,通解其立法本意,依法行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加強專業知識學習:不斷增加專業知識,認真分析糾紛的類別和本質,區別藥品不良反應糾紛與其他藥物糾紛,用充分的藥學專業知識來舉證證明自己履行了法定義務,來舉證證明在藥學服務行為中沒有過錯和不足。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統一的醫學法律體系,調整醫患關系的多為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單位規定,其中某些條文相互沖突,導致司法審判難求法律依據。因此,相關法律法規尚需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管理辦法,1988.

篇8

年是醫院加強改革關鍵的一年,今年來我們機密圍繞醫院年初制定的總體目標,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圍繞以“病患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品質”醫院管理年工作主題,堅持把追求社會效益保護群眾利益,建立和諧醫患關系擺在首位,積極探索建立科學管理的長效機制,保障醫院可持續發展全方位提升了醫院的醫療質量。作為分管醫務工作的業務院長,下面把半年來完成的任務向公司領導和院領導總結一下:

一、落實醫院管理年活動有關工作

醫院管理年活動,本人作為領導小組成員之一,兼醫院管理年辦公室主任,根據省及市《醫院管理年活動考核細則的通知》精神,對醫院管理年活動的內容任務進行了分解,制定了本院《醫院管理年活動方案》、《醫院管理年活動工作計劃》及本院《醫院管理年活動考核細則》,其中對質量與安全要求相關質量指標等方面的內容,正在組織實施過程中。

二、醫療管理工作

1、不斷完善和落實醫療工作制度

修證完善了我院醫療工作制度已匯編冊,待校對后即可發致本院醫務人員,本制度涵蓋了各項關鍵性醫療制度及常用醫療工作制度、醫療事故、糾紛防范和處理預案、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處理預案以及本院抗感染藥物應用實施細則等。同時,對關鍵性醫療制度強化了環節管理,把每周一次的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統一了全院關鍵性醫療制度落實過程中八個登記本,規范了記錄的要求,使醫院的各項制度的落實正在向規范化方面進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強化基礎質量管理,提高醫務人員整體素質

全面提升全院醫務人員的“三基”水平是強化基礎質量的關鍵之一,今年則重抓了學習,抓學習首先要抓學風,與學習制度的落實,尤其要側重醫務人員實際工作水平的提高與應急能力的綜合素質的提高;第二是抓學習制度的落實,規定每周二為醫院業務學習日;第三是抓學習的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操作常規、各規章制度及規范以及專業相關的專業理論及醫學進展;第四是抓學習的方法,包括全院性及科室業務講座、病例討論、遠程教育、外出參加學術活動,選送上級醫院進修及短期培訓,在人員緊缺的情況下克服困難,選派了數十名醫務人員去上級醫院進修與短期培訓,針對我院的現狀,尤其側重了高級職稱人員的繼續再教育問題;第五是以考促學,注重考試的實用性,以及考試的深度與廣度。強化“三基三嚴”訓練,對全院45周歲以下在職在編的醫技人員舉行三基考試2次,參考人數達268人,在參考人員中隨機抽考83人再次考試,兩次成績均達良好。

3、抓病歷處方質量的提高。

上半年召開病案管理委員會議3次,就如何提高我院病歷書寫質量進行討論,同時對各科的歸檔病歷、處方質量評審結果進行展評,及時總結梳理,剖析存在問題,及時反饋,要求各科室限期整改,并組織復查整改情況。除了院內每月組織對病歷、處方進行自查外,上半年共抽取315份歸檔病歷在自查的基礎上,送到人民醫院評審。在共計315份送審病歷中,甲級病歷284份,乙級病歷28份,未定級病歷1份,丙級病歷2份,甲級率達90%。對丙級病歷的個人給予了嚴肅處理:

(1)待崗兩個月處分;

(2)扣發人民幣1000元;

(3)全院通報批評。同時,當事人所在科室扣季度績效考核分5分。對質量差的病歷和處方以《醫療通報》等形式在院內公開曝光,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促進作用。

上半年我們進行了我院處方的重新認定工作,確定了具有處方權的218名醫生,落實了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在全院組織醫務人、藥劑人員學了《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采取了落實措施,月日正式起用新處方。在提高病歷、處方質量方面還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增加了抽取歸檔病歷的樣本量;

②檢查現住院病歷每周一次,所查病區包括所有的現住院病歷;

③由往年一查了知到今年文字通報科主任,到目前在檢查的第二天,直接由醫務科在科室晨會上進行通報,對存在的問題形成文字資料,每一位醫生人手一份;

④處方質量檢查由往年每季一次改進到每月一次,到目前的每月檢查三次;

⑤在要求上一定按規范嚴格執行,不允許檢查人員有老好人思想。強化了檢查過程中的嚴肅性、嚴謹性、規范性,強調了檢查的質量,通過采取以上措施目前盡管我們的病歷處方質量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但總體已有明顯提高。

4、規范管理,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

為進一步強化“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觀念,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減輕病員不合理負擔,根據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糾正不正之風的通知》(衛辦[]號)和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控制醫療機構藥品收入比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制定了人民醫院科室藥占比控制指標。今年以抓抗菌藥物使用為突破口,努力降低藥品收入占業務總收入的比例。出臺門診病人處方最高限額,制定了我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目前,我院絕大部分科室已執行抗菌素分級使用原則,目前對少數未執行科室近期已采取相關措施。

篇9

2010年10月1日,《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這都說明我黨和國家已深刻認識到,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這個問題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關系到人民群眾對現代化建設的信心,關系到國家和政府的形象,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因此,研究當前我國醫患關系對構建和諧社會,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以及提高全民族的生活質量和幸福指數有積極的推動作用。醫務人員法律知識認知水平與醫療糾紛的發生存在何種關系?醫務人員應該學習哪些法律知識,需要達到什么水平,以及測試這一水平的標準,目前只是處于研究和探索階段。為了解醫務人員法律知識認知情況和醫療糾紛發生情況,探索相關的影響因素,我們對山東威海市部分醫務人員進行了相關問卷調查,旨在為探索如何主動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認知水平,減少醫療事故和糾紛的發生,改善醫患關系,建設文明富裕的和諧社會提供參考依據和資料。

研究方法調查

研究是社會問題探討領域最常用的實證、量化研究方法之一。問卷調查是調查研究中最常采用的手段,是獲取數據和發現復雜現象中起關鍵作用的變量以及變量間關系的一種重要方法。本研究的調查問卷主要用于收集山東威海市醫務人員醫療糾紛發生情況、醫務人員法律知識水平及影響因素的信息資料。對獲取的數據和信息再進一步整理并進行統計學分析。本文利用分層多元回歸和多變量廣義線性模型分析,篩選出相關的影響因素后,建立醫療糾紛與影響因素之間的回歸模型,在醫療實踐中對于預測和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提供資料和幫助。假設某人群法律知識平均得分為自變量,該人群醫療糾紛發生率為因變量,它們之間具有線性關系,則它們之間的關系可用下式表示:y=a+bx;式中y代表糾紛發生率,a為截距,b為回歸系數,x為得分。利用這個方程,就可認識和掌握醫療糾紛發生率在該人群中的變化趨勢,公式為(公式略)根據回歸直線法,無論任何一組調查數據資料(xi,yi)i=1,2,,n,都可利用最小二乘法求得回歸直線y=a+bx而不需要事先假定x與y具有線性相關關系,也就是說,雖然所求直線y=a+bx與其他所有直線相比,各點縱坐標yi與歷史數據yi之誤差平方和最小,但并不等于能很好地擬合調查數據所確定的各個點(即x與y不一定相關),有時這種擬和甚至毫無意義,因此,必須進行相關性檢驗,所謂“相關性檢驗”,就是驗證所有的調查數據(公式略)

實證分析

2010年末,山東威海市擁有衛生機構708所,其中醫院27所,衛生院66所,門診部9所,采血機構1所,專科疾病防治院4所,疾病防疫中心(防疫站)4所,婦幼保健機構4所,診所、衛生所、醫務室543所。各類衛生機構擁有床位17652張,其中醫院擁有床位10821張。衛生技術人員18185人,其中執業醫師及執業助理醫師7214人。(一)法律知識水平與醫療糾紛發生率的關系在威海市所調查的508名醫務人員中,涉及三年內醫療糾紛的發生對法律知識答題的影響,共有完整有效答卷450份,其中認為法律知識對防范醫療糾紛的態度見圖1。在450名醫務人員中,有98.89%的人認為法律知識對防范醫療糾紛有用;0.89%認為無用;僅有0.22%的人認為不清楚。由此足以說明,在所調查的450名醫務人員的意識中,法律知識對防范醫療糾紛的確是有用的。反過來,認為醫療糾紛的發生對提高法律知識的態度見(圖略)在450名被調查者中,有97.56%的人認為醫療糾紛的發生對提高法律知識有用;1.33%認為無用;僅有1.11%的人認為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在所調查的450名醫務人員的意識中,95%以上的人認為醫療糾紛和法律知識二者相互影響,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醫務人員提高法律知識水平,能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一旦發生了糾紛,對自己、對周圍的同事都是一種警示,能提高自己和周圍人們的法律知識水平,答卷中的一部分題就是通過發生醫療糾紛后,才回答出來的。也就是說通過發生醫療糾紛,就能懂得為什么會發生糾紛?應該怎樣解決糾紛?如何才能避免發生類似糾紛等相關法律知識。法律知識水平在任何一個人群中都是一個可以相對量化的客觀指標,在影響醫療糾紛發生的諸多因素中,它不僅僅是公認的、有相關關系的因素,也是最直接、最穩定、可以量化而且容易獲取的指標。我們在探索和評價醫患關系的過程中,不妨可以嘗試用此類有代表性的指示因素來加以評判、推論,從而使醫患關系的研究更具有科學性、真實性和可操作性。(二)威海市醫務人員目前法律知識認知水平及醫療糾紛發生概率評估在被調查的508名醫務人員中,90%在上學期間就系統地學過法律知識,其余10%也在日常工作中通過媒體傳播、專題講座、互相交流、或自學的方式獲取了部分法律法規相關知識。其中對醫囑的要求,正確率92.7%;關于取消醫囑的方法,正確率91.5%,說明對醫囑方面的法律規范,了解是比較好的。對于醫生在醫療過程中的基本要求及處方權的規定,正確率只有39%,其中醫生正確率為33.5%,護士正確率為41.3%。該項正確率低,說明人們依法行醫及對醫生的處方權認知還是比較薄弱的。特別是醫生,自己掌握處方權,卻大部分不知道該應當怎樣去保護處方權。對于需要病人或家屬簽署書面同意書的情況,正確率只有56.3%,其中醫生正確率為66.5%,高于護士的54.6%。對于病人在特殊情況下,比如病情危重需要手術及特殊診斷或治療時,需要書面通知病人或家屬,并需要病人或家屬同意簽名,如此重要的醫療環節,正確率是偏低的;病例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處理的方法,正確率為80.3%,其中醫生正確率為82.0%,護士為79.6%;對于醫療廢棄物的處理方式正確率較高,達到96.7%;對于醫師出具醫學證明文件是否需要親自診查,正確率為90.4%;而對于《侵權責任法》的生效時間正確率為52.8%,其中醫生為52.1%,護士為47.6%。當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時,報告時限中,正確率為48.6%,說明醫務人員對傳染病防治方面的知識還是欠缺的;護士執業時間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幾年內提出,正確率只有20.7%,其中護士正確率為20.8%;護士被吊銷執業證書后幾年內不得申請執業注冊中,正確率為67.3%;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正確率為79.3%。總體來說,常識性知識認知較好,實體法律法規知識認知較差(表略)。不同性別間的醫療糾紛的發生概率有統計學意義(P<0.05),因男性得分低于女性,性別是得分的影響因素,與女性相比,男性發生醫療糾紛的概率是高的;職業之間差別均有統計學意義,其中管理人員得分最高,已經超過X=10.70的臨界值,管理人員的糾紛發生概率最低,醫生和護士與其相比均有統計學意義(P=0.0028及P=0.0002),此結果與實際情況相符。醫技與其他人員因得分偏低,通過我們得出的回歸方程計算,醫療糾紛的發生概率較高,有待于進一步查證。不同職稱之間差別無統計學意義。即使把其中差別最大的正高和副高單獨拿出來進行比較,t檢驗和秩和檢驗結果均顯示差別無統計學意義(t檢驗t=0.98,p=0.3314;秩和檢驗z=0.9980,p=0.3183);執業時間之間:以“20年以上”組作為參照,只有“11-20年”組得分與其差別有統計學意義,即“11-20年”組醫療糾紛的發生概率低于20年以上組(P<0.05);調查數據經過統計學分析和運算得出的回歸方程y=48.37-4.52x是統計結果,再運用此方程計算出來的是醫療糾紛的發生概率,不是發生率。該方程僅適用于群體醫務人員醫療糾紛的發生概率的評估,不適用于個體糾紛的發生概率的推斷。本次調查所得到的原始數據中,近三年醫療糾紛的發生率為11.22%。發生醫療事故前的平均得分為8.173分,按建立的回歸方程計算其理論平均得分應該是8.219分,理論得分與實際得分誤差僅為0.56%,由此可以驗證此調查數據與統計學處理都是正確的,理論計算值與實際情況相符,相關系數r=-0.8998。醫務人員所從事的醫學事業屬于自然科學中的技術工程類。但在行醫的過程中,他又與技術工程類的專家大有不同之處,機械工程師更換一個破損的部件就可使機器正常運轉,而技術再好的醫生面對一個精神崩潰的病人也無能為力,他要通過具有社會屬性的人來配合才能完成行醫過程。這就是醫務人員的社會性,與其技術性共同組成了醫務人員的雙重性。醫務人員天天面對的是一個個活生生的、具有社會性的人,人的思維和能動性就決定了他的要求不僅是身體的健康,還有心理、人格、尊嚴等。對醫務人員進行社會學、倫理學、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等知識的教育[5][6],符合WHO倡導的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醫務人員不僅要懂技術,還要懂法律。依法執業是醫務人員行醫的根本準則,保護患者生命健康,減少醫療糾紛發生和自我保護是對醫務人員的基本要求。

篇10

【關鍵詞】 醫療欠費; 管理與控制; 對策

我國公立醫院屬于公益性的福利事業單位,占有全國90%以上醫療資源,尤其是優質醫療資源,與此相對應,它為社會提供的醫療服務占整個社會醫療需求的90%以上。非營利性醫院的公益性質,決定了醫院不能見死不救,但是解決醫療欠費的政策沒有跟進,因而醫療欠費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各非營利性醫院尤其是三甲醫院的欠費逐年增加,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9年底,全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欠費超過100億元。持續、快速增長的醫療欠費不僅直接影響醫院日常業務的正常運行和醫療技術的提高,而且導致醫院財務狀況惡化、資金周轉困難,嚴重危及著醫院的生存與發展。

一、公立醫院醫療欠費現狀分析

(一)總體情況

據了解,由于我國許多公立醫院對于急診病人遵循“先救治后催款”的原則,公立醫院每年醫療欠費總額、欠費人次以及人均欠費額從1990年以后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出院欠費通常都是出院病人未能及時結賬而形成的醫療欠費,其中以急診收住病人在住院時未交納或預交金交納不足形成的欠費居多,如無名氏、自殺自殘、打架、斗毆、經濟困難等急診患者,醫院在收回救治費用中存在很大的困難,欠費現象難以杜絕。

(二)醫療欠費催收方式

目前,公立醫院對醫療欠費通常采用電話催收、信件催收等方式。對于本地患者,也有部分醫院采取上門催交的方式,但僅從成本收益、收回可能性等方面考慮,認為收回的把握較大時才采取該方式。外地患者欠費數額較大時,可采取到欠費患者住所或工作單位催收,必要時采取法律手段。

(三)醫療欠費處理方式

公立醫院對于絕大部分的醫療欠費采取掛賬處理的方式,如2009年末,北京市財政對各市屬三甲醫院的醫療欠費進行了部分核銷。如果屬于醫療事故形成的欠費,則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四)醫療欠費的特點

公立醫院的欠費存在兩大特點:一是自費患者欠費比重大,通常急診擔保的公費醫療、醫療保險類的患者均能結清費用,出院欠費以自費患者為主;二是惡意欠費越來越多,部分患者就診時留虛假的電話號碼、用假地址、假身份證登記住院,或者交納空頭支票或密碼不符,采用拖延戰術,企圖達到少交或不交醫療費用的目的;三是“醫鬧”欠費不斷出現,部分患者抱有一種“只要采取‘醫鬧’手段,就能獲得免費治療”的想法,由此引起的欠費額也不斷增加。

二、醫療欠費主要成因分析

(一)突發事件

由于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傳染病流行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或其他具有重大政治或社會影響的事件引發的傷殘人員需要緊急搶救時,醫院責無旁貸、竭盡全力搶救病人,但搶救費用很難落實。突發事件造成的欠費在醫療欠費中占很大的比重。

(二)經濟困難

城鄉低保邊緣對象、外來務工人員等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由于醫療費用超過其經濟承受能力或者根本就沒有經濟能力支付醫療費用而造成的欠費,該部分欠費收回的可能性較小。

(三)醫療糾紛拒付

因媒體對醫患糾紛的負面報道,致使各種“醫鬧”層出不窮。2006年以來,“醫患關系緊張”已逐步上升為“暴力行為”。據農工黨調查,某大城市每年醫療損害糾紛多達6 000-7 000件,86.5%的醫院經常發生各類醫療損害糾紛,70%以上的醫院遭到過聚眾圍攻,醫務人員中有62%被罵過、17%被打過,機關、滯留過夜、群訪群鬧的事件多達100余次,滯留過夜最長達四五十天。一些醫療損害糾紛雖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司法審結,但當事人依然以各種理由進行上訪或。

(四)惡意拒付

目前,醫療機構存在的惡意欠費具有普遍性。醫院在醫治患者的過程中,都會遇到一些“挑刺”的患者。惡意欠費通常有如下幾種形式。有相當一部分患者到醫院就診時將假身份證或手機、暫住證、戶口本,甚至還有結婚證抵押在醫院。用假證件、假地址和假電話號碼和空頭支票騙取醫院的悉心治療。一些由派出所及急救中心送來的傷病員,拒不告知其真實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病愈后欠費逃跑或在病情稍有好轉即強行離去。一些因酗酒滋事或打架斗毆致傷的社會閑雜人員,威脅、恐嚇醫務人員以期達到不繳費即治療的目的。

三、解決醫療欠費問題的建議

為解決欠費問題,各醫療機構都采取了一些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以北京市某大型三甲醫院為例,每年的欠費平均在百萬元左右,只要管理稍一放松,年度欠費就會突破百萬。究竟如何才能有效根治醫療欠費問題,本文提出五點建議。

(一)加大對公立醫院的財政補助力度

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公立醫院的財政補助嚴重不足。2006年,我國政府預算衛生支出1 778.86億元,占GDP(211 923.5億元) 的比重僅為0.84%,占財政收入(38 760.20億元)的比例為 4.59%,占財政支出(40 422.73億元)的比例為4.40%。政府對公立醫院財政補助不足,導致公立醫院的公益性日益淡化,“看病難、 看病貴”的現象日益突出。因此,為了保證公立醫院的公益性和社會福利性,必須加大對公立醫院的財政補助力度。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和救助體系

建立和完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是解決醫療欠費的根本途徑。只有健全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繼續實施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建立起覆蓋全民的醫療保險體系,才能保障每個公民獲得基本醫療服務。同時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及財政補助標準。

政府應加快建立經濟補償機制,設立解決醫療欠費的專項資金,結合醫院特色并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調控、審計辦法。對確因無支付能力而拖欠的及一些特殊的醫療欠費,如罕見病、重大的意外事故欠費、自然災害醫療欠費和特困病人醫療欠費,政府應撥出專款給予解決;對異地實施醫療救助,民政部門應建立科學合理的救助撥款方式,不能形成“兩不管”。

加快設立醫療救助基金,對城鎮特困人員實施基本醫療救助制度。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基數,按一定比例安排基本醫療救助金。基金主要是通過社會福利基金和社會募捐來解決。提高對城鄉低保邊緣者的救助標準,變事后救助為事前救助。

(三)改革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機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改革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機制,完善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積極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解決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加強醫患溝通,防范醫療糾紛,加快醫療過失鑒定機構化,優化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序,促進醫療事故鑒定的公開、公正和醫療糾紛司法訴訟的規范化、法制化。實行醫療工作“首訴負責制”,積極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完善“大調解”,與司法、醫療責任保險等部門緊密配合,在縣(市、區)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培訓專職人民調解員。

(四)全面建立醫療責任保險

臨床醫學是一項高科技、高風險的工作。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建立合理的風險社會分擔機制,有利于提高單個醫療機構和單個醫務人員的抗風險能力。醫院雖普遍認同設立醫療損害風險保險的必要性,但又普遍抱有“不入保險的賠付金額有可能低于保險成本”的僥幸心理。因此,要科學設計理賠制度,并積極引導公立醫院購買,責任保險費用由財政資金支付。

(五)加快制定和完善解決醫療欠費的政策和辦法

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政府部門要加快醫療欠費管理的制度建設,逐步規范醫療欠費管理。制定《醫療機構欠費管理辦法》,就醫院的欠費核銷、欠費補償機制以及欠費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使醫院在處理欠費問題時有章可循。

總之,對醫療欠費問題,要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并要綜合運用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新醫改方案的試點運行將會給醫院生存和發展的外部環境以及內部機制帶來全新的挑戰。政府將逐步從財政資金上保證公立醫院的服務公益性,也為醫療欠費的徹底根治帶來了新的希望。公立醫院也要積極吸納先進的管理理念,強化財務管理功能,通過管理手段切實降低那些可以避免的醫療欠費,以適應中國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

【參考文獻】

[1] 王薇,蔡維生,王洪婧,王樹華.濰坊市醫療機構醫療欠費處理存在問題及對策[J].中國衛生政策研究,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