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化解行政執法風險范文
時間:2024-03-15 17: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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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根據區依法行政五年規劃,認真總結近幾年局推進依法行政基本經驗和成功做法,分析存在的問題,確定今后五年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目標、工作重點和具體措施,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法治建設。
二、建立行政執法人員業績檔案
參照區依法行政“1家1檔”工作機制,結合局工作實際,貫徹區委區政府關于在全區推行行政執法業績檔案制度的實施意見,按照“一人一檔、檔隨人走,評查案件、如實記載,定期考核、確定檔次”的方法,為每位執法人員建檔。主要內容包括行政執法情況,日常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投訴處理情況,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情況,行政訴訟案件和行政復議情況,案卷評查、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運行情況,網絡、媒體曝光和等渠道投訴控告經調查屬實的情況。
三、進一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參照《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細則》,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省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充分結合局行政執法工作特點,根據行政執法人員業績檔案,進行評先評優,并把考核結果作為激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四、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
繼續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制度,明確重大決策的具體范圍、事項和量化標準;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序,對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加強對決策落實的督查督辦,對因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權責一致、客觀公正的原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五、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和重大決策評估評價制度
對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六、嚴格遵守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規范性文件要及時通過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報送備案,全面提高規范性文件報備率、及時率、規范率。同時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許可也按照要求進行備案審查。
七、保證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正常進行
認真貫徹執行《省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及時進行行政權力的動態調整,進一步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為社會公眾有效監督行政權力的行使創造條件。
八、認真進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明確案卷評查工作的內容、步驟,根據不同的行政執法種類,分別按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評查標準和評分細則,對行政執法案件文書案卷進行整理歸檔評查,推動行政執法水平的不斷提高。
九、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年度培訓,完成局行政執法證件網上申報換發工作,完善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實現對行政執法人員數據化動態監管。探索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對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
篇2
一、抓好統籌督導,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省行政程序規定》的全面實施。以貫徹《省依法行政第五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為抓手,將我市的貫徹意見以市政府文件下發執行。多措并舉抓好行政強制法的貫徹落實,通過市政府文件公布行政強制主體和行政強制法有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督促各市區和市直各部門抓好行政強制法的學習培訓,加強行政強制法實施情況的檢查,認真研究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把行政強制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以開展行政程序年活動為重點,貫徹落實好《省行政程序》,進一步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配套制度,切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改進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全面落實好《省行政程序規定》的各項制度,扎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二、抓好審查把關,促進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水平不斷提高。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科學制定市政府2012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以市政府文件印發《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考核調度,全面落實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制度,進一步規范制度建設工作。認真推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到期的規范性文件及時進行處理,除應保留的以外,該廢止的堅決廢止,該修改的及時修改,有效解決規范性文件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問題,確保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嚴格備案審查標準,堅持和完善備案情況定期通報制度,改進備案工作方法,促進法制統一。完善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評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對2011年規范性文件清理后擬保留的文件進一步研究,需要修改的及時修改,進一步提高制度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認真貫徹全國、全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會議精神,抓好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放,能減免的減免,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眾。
三、抓好工作落實,促進行政復議應訴質量進一步改善。按照省里統一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認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工作,遵循依法實施、穩步推進、注重實效的原則,重點對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功能定位、職責范圍、組織形式、運行機制、工作規則等進行積極探索。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申請渠道,簡化申請手續,方便當事人提出申請。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程序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行政救濟的權利,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積極將調解引入行政復議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對矛盾糾紛的化解作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以貫徹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為抓手,督促各市區、各部門按照要求出庭應訴,切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努力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實施意見》,抓好分工工作的落實。
四、抓好監督協調,促進行政執法工作進一步規范。深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強制措施權工作。切實規范委托執法行為,抓好委托執法協議的備案審查工作。探索建立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決定備案制度,規范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實施,加強個案監督。加大行政執法協調力度,及時協調不同部門之間行政執法爭議。深化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認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執法條款,細化量化行政執法的條件和處罰幅度,嚴格規范裁量權的行使。落實《省行政程序規定》,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尤其是行政強制程序,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步驟、環節和時限,確保程序公正。將嚴格按法定程序辦事作為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點,強化執法過錯及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逐步形成分工明確、考核科學、評價公正、責任落實、追究到位的行政執法責任體系。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制度,抓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嚴格行政執法證辦理程序,依法辦理行政執法證件。
五、抓好宣傳培訓,促進依法行政意識進一步增強。舉辦建設法治政府報告會,邀請國務院法制辦領導或者知名法學專家來威輔導,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識,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結合國家新法律法規的出臺情況,按照《省行政程序規定》和《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進行公共法律知識培訓,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門法律知識培訓,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充分利用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多種方式宣傳依法行政工作,認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宣傳報道,不斷擴大依法行政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努力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抓好市政府法制辦網站建設,及時更新內容,理順管理機制,充分發揮網絡宣傳的作用。認真做好國務院法制辦編輯的《新法規匯編》和省政府法制辦編輯的《法律法規規章匯編》的征訂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的意識。全面總結依法行政工作經驗,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把理論研究成果運用到依法行政實踐中,為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智力支持。
篇3
關鍵詞:行政執法;法律風險;人民銀行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2(5)-0085-05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的目標和要求,不斷完善行政執法的制度體制機制,嚴格規范行使法律授予的執法權力,促進了中央銀行職責的高效履行。但是,由于部分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執法人員在操作上的不規范、以及個別人員素質不高等主客觀原因,基層人民銀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仍然面臨許多法律風險。筆者在充分調研和多年關注的基礎上,對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存在的法律風險點進行了梳理歸納,分析了產生風險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了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政策建議和對策。
一、行政執法及其法律風險的界定
對于行政執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行政執法指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此處指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法律規范),依法進行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全部活動;狹義的行政執法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和特定事項處理行政事務,并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為。本文采用狹義的理解,將行政執法界定為人民銀行在履職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調查、行政復議等具體行政行為。
對于風險,也有兩種理解,一種認為風險即為后果的不確定性;另一種理解為,一定的行為做出后產生負面結果的可能性。從指導實踐的實際效用和通常的語境來分析,筆者認為第二種理解更符合人們對風險進行研究和探討的本意。因此,筆者將基層人民銀行的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界定為:由于基層人民銀行的行政執法行為而導致人民銀行遭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比如引發的行政爭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
二、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表現
通過對各類執法行為和出現的執法糾紛的分析,筆者將人民銀行執法中的法律風險大致分為四類,即制度風險、操作風險、人員風險、體制風險。
(一)制度風險
1、制度缺失。舉兩例加以說明:一是履行金融統計職責缺乏完整充分的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關于人民銀行的“三定”方案,人民銀行負有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法》也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但該法只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報送有關統計報表和資料的強制性規定,對其他金融行業以及企業和個人沒有剛性要求,從而很難保證人民銀行從證券業、保險業和其他行業及時、完整、準確獲得所需的統計資料,使得目前開展頻繁的各類專項調查活動在推進過程中遇到一些阻力和困難。
二是人民銀行對部分人民幣違法行為沒有處罰權。人民銀行雖然具有與人民幣管理相關的行政許可權、監督管理權和大部分的行政處罰權,但《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對于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非法裝幀和經營流通人民幣以及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等三類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而這并不是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行政機關的主要業務,他們對處罰上述三類違法行為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通常都是由人民銀行主動登門邀請工商部門進行聯合執法行動,才能有所推進。這種行政許可權、監督管理權與部分行政處罰權相分離的情況使人民銀行對人民幣管理工作受到影響。還有,當金融機構出現不能滿足社會公眾合理的券別調劑要求、金融機構繳存款質量差、流通券與殘損券相互夾帶等違規現象時,人民銀行只能采取通報、限期整改的方式要求金融機構予以糾正,《人民幣管理條例》及其他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沒有對此處罰的條款,導致屢查屢犯的情況時有發生。
2、制度滯后。比如1988年制定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已經暫行了20余年,明顯滯后于經濟金融的發展。一是管理主體發生變化。該《條例》中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機關,開戶銀行是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者,賦有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但隨著金融體制改革,各開戶銀行已成為以追求最大利潤作為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再由開戶銀行實施管理和處罰的在法理上有沖突。同時,出于自身業務發展和競爭需要,開戶銀行往往把方便的現金支付作為競爭的一種“服務手段”,缺乏進行積極管理的內在動力。二是現金使用范圍條款涵蓋面窄,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在8種情況下使用現金,難以適應目前種類繁多的經濟往來結算需要,導致單位和個人不得不借用多種名義套取現金。三是結算起點低,該《條例》根據當時情況規定結算起點1000元,至今沒有進行調整,已不能滿足當前大額現金支付的需要。四是法律責任條款不完善、操作性不強,《條例》中“法律責任”條款對開戶銀行不履行職責應承擔的責任和應給予的罰則過于原則化,如在1999年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九條中,對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行為的處罰作了明確規定,但《條例》中有關超限額的處罰不明確,使處罰缺乏可操作性。五是不適應日益現代化、科技化的現金結算方式,在自動取款機提取現金游離于現金管理制度之外,形成制度上的漏洞。
1983年制定頒布的《金銀管理條例》也已經實施了26年,26年來我國黃金市場的體制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有些條款已經過時,可以說該《條例》更多地表現為和市場發展本身背道而馳。比如,第三條規定: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而在2001 年,“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就被宣布停止。又比如,第四條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批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制品”, 而該審批制也已經被核準制取代(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等三部委2001年10月31日下發的《關于規范黃金制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黃金市場越來越多市場化,人民銀行作為黃金市場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也發生了轉變,但《條例》一直沒有修訂,執法部門僅僅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來作為執法依據,位階過低,而且在內容上大大突破了上位法,成為依法行政中的一個不正常的現象。
3、部分制度規定在欠發達地區難以貫徹執行。主要是部分行政處罰額度設定過高,導致在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執行起來有一定的現實困難。
一是《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對金融機構不履行特定反洗錢義務時的罰款只規定了兩個檔次,最低起點為20萬元,對于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中小金融機構如果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可能會直接影響到中小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因此,在執法過程中,通常是人民銀行千方百計的為金融機構尋找理由減輕負擔,要么牽強的用其他法律依據進行較小額度的罰款,要么就是將違法事實輕描淡寫僅僅要求責令整改,使得反洗錢執法力度弱化,且帶有一定的隨意性,造成執法風險隱患。
二是《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行為的罰款數額是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實踐中真正惡意透支簽發空頭支票的情況還是少數,但該《辦法》既沒有違規情節的檔次劃分,也沒有處罰金額的檔次劃分,使得很多首次、偶犯的企業,特別是票面金額大、透支金額很少的企業處罰過重。被處罰企業要求以透支金額作為罰款的計算基數導致了被處罰單位缺乏主動繳納罰款的積極性,罰沒款的入庫率受到影響。
4、部分制度之間存在沖突。例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部分規定與《行政許可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相沖突。首先,主體資格沖突。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之規定,行政許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由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而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并不直接向人民銀行提出開戶許可申請,而是向銀行提出,銀行經審查后報人民銀行進行核準。由于銀行屬于金融企業,且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因而不具有實施行政許可的資格,如果申請人依據《行政許可法》對此提出置疑,人民銀行將處于被動地位。其次,程序規定沖突。(1)受理環節在“銀行”進行,人民銀行并不參與,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使開戶申請受理環節的4個行政許可格式文書沒有使用的現實條件;(2)準予開戶和不予開戶的操作程序中經辦人員獨立操作完成開戶許可證的核發程序,不符合《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除當場準予行政許可并制發行政許可證件以外,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應報本行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審查批準的規定,導致對經辦人員缺乏必要的制度約束,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3)開戶許可證正、副本上均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的規定與《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要求在行政許可證件上加蓋行章的規定不符;(4)由銀行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不符合《行政許可法》關于由行政機關送達的規定和《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由人民銀行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格式文本的規定,而且銀行是否及時送達申請人,人民銀行無法了解和控制。
5、制度操作性較差。主要是法律法規缺少配套、細化的操作規則,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容易產生偏差和隨意性。
比如,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因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賬戶時應出具哪些資料、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保管方式、存款人辦理臨時賬戶展期應出具哪些資料、銀行向人民銀行報告存款人變更信息應提交的哪些資料、銀行向人民銀行報送存款人開銷戶資料的時限規定等沒有配套的規范性文件來解釋辦理這些業務的具體操作要求。
又如,《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各級國庫有權督促檢查國庫經收處和其他征收機關所收稅款是否按規定及時全部繳入國庫,發現拖延或違法不繳的,應及時查究處理。”由于細則沒有對“及時查究處理”的職責和權限做出明確規定,基層國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問題后,除了有權反映和拒絕辦理外,缺乏行之有效的處置手段。
(二)操作風險
人民銀行履行職責是由具體的執法行為來體現的,執法行為是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和具體運用,在操作層面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1、反洗錢調查的授權風險。《反洗錢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只有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才具有反洗錢行政調查權。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反洗錢行政調查權的濫用。但在反洗錢業務開展初期,部分省會中心支行采取行政授權的方式,將反洗錢行政調查權下放到了地市州中心支行的情況。更有甚者,有些地市中支的同志認為,中支可以繼續授權給縣支行。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的行政法原則,即使省一級派出機構要授權到地市一級,其授權行為本身也是應該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關于授權從現行法律規定看,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并沒有規定大區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對地市州中心支行授權。因此,如果被調查單位據此對調查主體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被授權的調查單位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支持。
2、違反執法程序帶來法律風險。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以及人民銀行的部分規章中都規定,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但在基層人民銀行部分業務處理中執行得并不到位,比如在在貸款卡發放的行政許可、假幣的收繳(授權金融機構代為行使)和沒收(人民銀行在回籠貨幣時行使)的業務處理中通常沒有相關權利和救濟渠道的告知環節。行政相對人若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對人民銀行的執法行為進行質疑和責任追究,在法理上成立的。
3、執法檢查方式存在瑕疵。如基層人民銀行在檢查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假幣鑒定、收繳、管理規定的時候,一些單位采取由檢查人員持假幣到商業銀行網點存儲的暗訪方式進行檢查,據此來確定商業銀行是否嚴格執行《人民幣管理條例》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并以此為依據對金融機構實施處罰。以這種方式驗證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做法并不可取,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二現場檢查操作不規范(如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工作底稿、事實確認書等文件制作不規范,現場檢查檔案不完整)以及現場檢查取證不規范(現場檢查中未能有效固定證據,不注重取證程序和證據形式的合法性,對取得的證據材料未能妥善保管)而引發的法律風險。
4、忽視程序。在基層行的執法活動中,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操作,隨意減少執法環節的問題比較普遍。如在現場檢查中要求有工作底稿、取證記錄、事實確認書,但部分執法人員認為環節太繁瑣,對查出的問題只在工作底稿和事實確認書上反映,而對取證記錄這一重要環節進行了刪減,造成執法過程不嚴密。
(三)人員風險
執法行為是抽象的法律概念,最終都要落實為執法人員的具體行動,這就必然會受到執法人員個人能力素質、思想道德等主觀因素的影響,給基層人民銀行執法帶來一定法律風險。
1、部分執法人員工作能力和素質造成的風險。主要表現為對法律法規的認知能力不強,對執法依據理解不準確,或者業務能力不強,調查不深入細致,最終導致對案件事實認定不準,處罰不當,造成執法失誤。例如某中心支行在對一家企業進行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時,將《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在收到《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陳述和申辯的書面材料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理解為人民銀行作出正式處罰決定的時限,在發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后5天內就向當事人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導致當事人向其上級行提起了行政復議。
2、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自己的判斷,運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比如,在對一個具體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對客觀事實的判斷和認定就必然帶有執法人員的主觀因素,對是否屬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就決定了罰與不罰、罰多和罰少的最終結果。在基層行的執法中,存在著相同性質、情節類似、程度相近的案件不同的處罰結果的情況,給“人情執法”、“關系執法”留有空間。
3、執法人員道德風險。由于能力素質的差異導致的執法風險是“無心之過”,個人道德風險則是“有意為之”。總體上說,人民銀行有一支過硬的執法隊伍,但也存在個別工作人員為個人利益或他人請托而隨意執法。比如因個人感情和關系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當罰的不罰,消極的不作為;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從重、加重處罰,“積極”的亂作為;甚至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越位執法,給人民銀行的正常執法帶來風險隱患。雖然這種風險表現出來的案例不多,但從風險分析的角度,也應給予關注。
(四)體制風險
1、基層人民銀行與同級外匯管理機構的關系。從行政法律性質上來講,國家外匯管理局是由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具有行政法上相對獨立的主體地位。但目前的體制下,外匯局的分支機構都是與當地的人民銀行合署辦公,各級人民銀行的行政領導兼任外管局分支機構的行政領導。外匯管理中的行政執法事項比較繁雜,特別是行政許可項目數量很大,而且外匯管理有一套相對獨立的法律法規體系,規范性文件多,各項政策變動頻繁,其中蘊含的行政執法風險也不容忽視,一旦出現行政糾紛,雖然可以以外匯局的名義來應對,但當出現不利的法律后果時,尤其是出現行政賠償等實際損失時,當地人民銀行都會受到影響。因此,在分析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風險時,對外匯局系統的執法行為也應當給予適當的關注。
2、人民銀行與征信中心的關系。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人總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與征信管理局承擔的征信行業管理職能不同,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統一負責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目前在全國共設立了36個征信分中心,與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征信管理處合署辦公,征信中心的文件在各分支機構通常都是以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名義向金融機構轉發。征信管理是人民銀行一項新興和發展中的業務,而且涉及到幾乎所有社會公眾和企業,目前,因為征信信息異議而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雖然大多是以民事訴訟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要求人民銀行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風險在形式上有些類似于外匯局的行政執法風險,雖然可以以征信中心的名義來應對訴訟,但由于基層征信中心人員和經費上的不獨立,如果有賠償損失等實際的負面后果,依然要由基層人民銀行來承受。
三、防范和化解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政策建議
(一)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法規體系
人民銀行應成立金融法律工作小組,負責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整體規劃和法律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中,應充分發揮總行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對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梳理,查漏補缺,及時修廢。要分清輕重緩急,抓緊落實。編制立法和修法規劃,制定時間表,將急需制定和修改完善的法律法規規章早日提上立法日程,從結構和內容上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增強各項制度的可行性、操作性,構建起科學合理、操作性強、協調統一、體系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為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完備的法律法規依據。
(二)加強金融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提升執法人員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
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加強對金融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的教育培訓,不斷強化其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增強其執法能力。培訓應突出針對性、實用性,緊密結合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實踐中出現的風險點學習法律法規規章,準確把握相關條文內容和操作程序。重視以案說法,提高培訓的實際效果;培訓應高質量、高層次,以維護法律的統一性,權威性,盡量避免對法律的不準確理解,比如由總行或者分行定期組織召開行政執法交流和培訓,對從事反洗錢、現金管理、人民幣管理等各類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門的法律培訓。在制定人民銀行培訓計劃時,應該把法律知識培訓與人事部門的干部培訓、業務司局的業務培訓整合起來,發揮培訓工作的整體效益。
(三)完善人民銀行內部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強化對金融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準入”制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由人事部門會同法律部門進行法律考核,確保執法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激勵先進,懲戒落后,并允許進行一定數額的淘汰,將不適應工作要求的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發揮執法監督部門的作用,由法律、監察、內審等部門定期、不定期組織對金融執法活動進行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嚴格依法追究違規違紀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積極防范執法風險。
(四)充分發揮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法律工作部門的作用,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建立健全各級依法行政組織領導機構,為人民銀行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從而確保依法行政工作有領導、有組織,有安排、有部署,有檢查、有監督;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分支機構法律工作部門的功能和作用,全面提升人民銀行依法行政工作的質量和水平,穩步、持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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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Risk of PBC Branche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XIN Yu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篇4
一、基層央行行政執法概況
長期以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按照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積極推進基層央行法治化建設進程,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建立健全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權限,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廣泛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基層央行根據要求設立了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復議委員會等常設機構,配備了專業的條法干部負責日常的法律事務,行政執法工作不斷向規范化、專業化方向邁進。基層央行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銀辦發〔2006〕116號),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形成了內外相結合的監督體系,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序,明確行政執法責任,保障行政執法的合法與公正,使依法行政工作穩步推進。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行政許可法》、《人民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會計法》、《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金融統計管理規定》、《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目前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內容主要有如下幾個類別:一是存款準備金管理;二是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管理;三是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四是人民幣管理;五是國庫行為管理;六是清算管理;七是反洗錢管理;八是財務會計管理;九是調查統計管理;十是外匯管理。從上述行政執法依據及內容來看,近年來,人民銀行基層行行政執法工作總體而言有逐步規范的趨勢,對于執法行為和行政處罰行為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于檢查程序和行政處罰有嚴格的要求,嚴格遵守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告知、聽證、處罰與執行等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法治央行的建設在不斷深化,但行政執法工作取得進步的同時,也存在諸多的問題。
二、基層央行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立法滯后,出現“法律真空”或法律沖突
基層人民銀行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金融法規、規章未及時修訂,這使基層央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據不明,困難重重。如1994年制定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對開戶主體、開戶條件、開戶程序、賬戶設置種類、賬戶管理手段的界定等與現實的經濟生活相脫節,無法滿足賬戶管理的需要,一些支付結算中的風險點及新興業務仍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對其加以約束,如對大額支付、電子支付工具及網上支付業務的監控等。1985年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整個思路和框架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沒有體現國庫風險防范的需要。一些重要的國庫業務如國庫監管、國庫退庫、國庫撥款,以及一些新的國庫業務,如支付系統往來、國庫內部往來和橫向聯網等,沒有明確的管理操作規定,使國庫業務陷入制度盲區。由于無法可依或法制不健全,金融機構各行其是,基層央行在執法過程容易引起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的效力與權威。《反洗錢法》規定:對不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但是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是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承擔的,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人民銀行僅有建議權,只能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給予紀律處分。這使得基層人民銀行處于一種雖行使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能,但行政處罰權卻受到限制的尷尬境地。此外,總行出臺部門規章或行政執法操作指南,大區分行、省會中支及部分地州中支也相應出臺執法檢查指南,各操作指南雖然有相同之處,但有時部分法律文書格式有所差別,對程序要求也非完全重合,甚至出現自相矛盾的情況,在上級行進行檢查時會適用不同的檢查標準,這給基層央行適用何種行政執法指南造成疑惑。
(二)“重實體,輕程序”,未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程序
1.對程序的執行力度有所欠缺。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更能產生公正的結果,這是程序存在的價值,但目前基層央行執法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操作,隨意減少執法環節。筆者進行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和案卷評查工作檢查時發現,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時經常出現如下問題:未及時調整法律事務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因調離人行、執法證遺失等原因未及時收回和注銷執執法證;不發送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直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給當事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中,未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做出數額較大的行政處罰時,未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等;時間順序顛倒,如調查取證日期早于立案日期、處罰決定書送達日期早于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等;基層央行所檢查單位的工作人員為熟知人員時未及時出示執法證件;新行員無執法證便進行執法檢查;個別行政許可公示內容不夠完整,未公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關的業務辦理流程;單位人動后未及時調整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復議員會等內設法律事務部門組成人員。
2.對證據收集重視程度不夠。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基層人民銀行在進行行政執法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未及時按檢查程序要求收集賬表、票據、證人證言、憑證等原始證據,或是收集證據不全,未形成強有力的支撐,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這就給行政執法行為帶來隱患,一旦被處罰人提起行政訴訟,則作為行政處罰主要判斷依據的證據由于不全,其效力就會受到質疑,甚至陷入敗訴的境地。
3.送達程序及手續不完備,法律文書送達困難。基層央行在執法過程中往往會不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形式履行相關手續等,不按法定程序送達問題比較突出,容易出現應當直接送達的文書未送達當事人或送達后沒有送達依據;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文書不直接送達當事人,而讓其他人代收轉交;文書能夠送達到當事人卻以公告送達方式進行送達;遇當事人拒收,留置送達不規范等問題。
(三)執法環境不夠理想,易受外部環境干擾
基層央行大多由于受地域因素限制,人際關系較為微妙,行政執法工作易受當地人文環境的影響,執法環境不夠理想,很難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在縣支行,執法活動受到這些因素影響特別明顯。究其原因,部分源于基層人民銀行自身,部分來自于其他單位和個人。在部分經濟欠發達的地區,由于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狀況較差,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管部門認為對其進行處罰將加重金融機構的負擔,個別地方政府從地方保護主義的角度出發,對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行為施加壓力。目前,很多基層央行的執法報告中體現出的多為次要問題,例如在人民幣管理、賬戶管理、反洗錢管理進行執法檢查中暴露出較為嚴重的問題常常不列入書面報告,存在重大法律風險,不利于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四)執法人員專業素質有待提高,法律知識運用能力有所欠缺
多數業務部門執法人員為非法律專業人士,較少接受過專門系統的法學教育、培訓,對法律專業知識掌握不夠,法律素養長期得不到提升,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跟不上新形勢下央行行政執法工作需要。以人行怒江中支為例,縣支行未配備有法律專業的條法干部,在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中會形成法律風險,執法隊伍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呈老化趨勢。形成熟悉法律知識者具體業務知識不足,業務崗位人員法律知識缺乏的局面,部分執法檢查人員沒有在依法行政、履行職責、提高檢查監督有效性的角度出發,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剖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切實有效的整改意見,未及時進行宣傳、解釋、引導,未進行跟蹤監測后續的整改工作。這導致行政執法檢查中,重視檢查實效少,流于形式多,屢查屢犯現象時常發生。
(五)行政執法案卷存有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
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要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卷評查長效機制,相關執法機構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執法單位處罰案卷進行抽查,并及時將評查情況進行通報,指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并將案卷評查結果作為年底重要考核依據。為此,多數基層人民銀行自2006年開始,每年均會對行政執法形成的案卷資料進行評價,通過監督檢查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案卷材料填寫不規范。一般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決定、送達、執行、結案的順序,案卷內的文書材料應按照辦案的時間先后程序進行歸檔,兼顧文書材料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行排列。但在評查中,筆者發現部分縣支行行政執法資料沒有目錄,或沒有編碼。另外法律文書中的書寫用語不規范,有的部門在法律文書中使用繁體字或口語化的用語表述案件。案卷材料應該嚴格規范全面填寫,但在評查中筆者發現部分執法單位案卷材料填寫不規范,有錯填、漏填現象,個別執法單位在文書中被處罰對象名稱不一致或名稱填寫錯誤,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沒有送達人簽字。
2.未注明處罰所依據法條的具體內容。由于行政相對人自身法律知識所限,對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強制措施所依據的法律具體條文并不熟悉,在文書中列明法律具體條文內容,可以起到說理勸服的作用,強化當事人自覺守法的意識,也可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部分基層央行在執法文書中未列明法條具體的內容。
3.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引用錯誤。法律法規是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和支撐,但部分基層央行在處罰決定書或其他文書中由于疏忽或理解錯誤,所引用的法律法規名稱或具體條款出現偏差。例如將法律的具體第幾項看作第幾款,或是直接將法律條款引用錯誤。
三、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執法操作指南要統一規范
應重新梳理過去制定的有關行政執法的各種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尤其是那些涉及到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從中找出相互之間的矛盾之處,并及時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之形成一個完整、規范的行政規章,彌補行政執法中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問題。各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要一致,特別是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負責查處的違法案件,應明確界定參與方的權利、職責和義務,從而提高法規的執法力度,避免“法律真空”和法律沖突問題的出現。總行及相關部門要建議或主動對不適應新形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執法相關的制度進行修訂或者廢除,要盡快出臺一些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適應的實施細則或相應的司法解釋、配套規章,修改《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提請國務院盡快修訂《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在處罰依據和適用范圍上盡量細化規定,以增強基層執法的可操作性。建議總行出臺統一的執法操作指南,各大區分行、省會中支及部分地州中支出臺的行政執法指南要與總行的行政執法指南一致,避免出現因各行政執法指南之間產生沖突,從而使基層央行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時使用何種執法指南造成困惑的情況。
(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重視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基層央行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等法律法規,相關執法部門要加強與法律事務部門的溝通聯系,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對于執法相關程序要認真進行檢查前的學習與領悟,在必要時,法律事務工作人員要對執法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前的執法培訓,要求其掌握行政執法的程序以及要完成的相關法律文書,將制度執行到位,保證結果未出、程序先行,高度重視程序公正,避免“重結果,輕程序”的情況出現。
(三)加強行政執法管理,進行有效監督制約
1.構建法律、紀檢、內審部門相互配合、各司其責的監督格局。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風險點和風險程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對行政執法工作檢查、案卷評查、監察和審計,將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通報轄內各單位及執法部門,進行風險預警。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各基層央行要成立由辦公室、紀檢監察室人員組成的金融行政執法督察組,負責對本行行政行為程序的合規性、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法律文書制作和使用的準確性及行政行為人員的公正性和廉潔性進行督察,及時糾正不合規行為。完善執法責任制,實現責、權、利的統一。對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違反法律法規,造成重大執法錯誤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要予以追究,從根本上改變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的狀況。
2.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綜合執法制度。行政綜合執法綜合集中檢查的方式能促進金融機構認真執行法律規定,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緩解執法力量不足,提高執法信息共享度,減輕被查金融機構的負擔。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備案制度,對于擬進行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檢查要進行備案審查,保證執法權力的正當行使。
3.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立項審批制度。對于行政執法項目(包括縣支行)要由中心支行以上的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充分的研究和論證,減少執法項目安排上的隨意性,保證執法質量。加強本單位法律事務部門與執法部門之間的聯系,將法律審核范圍擴大到行政許可決定、現場檢查意見書等行政文書,及時揭示執法風險,將問題及時進行預防。
(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著力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素質
切實提高基層央行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是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最有效方法。
1.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的實際操作能力。加強基層央行執法隊伍建設,認真開展以法律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等為主要內容的“應知、應會、應能”培訓,建立一支責任心強、政法合格、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金融行政執法隊伍。通過加強業務培訓,建設高素質的依法行政隊伍,使依法行政人員的法律和遵紀守法觀念明顯增強,業務水平、理論水平和操作技能有較大的提高,為依法行政和強化監管打下堅實的基礎。
2.加強法制學習,更新執法理念。基層人民銀行要認真組織員工學習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以及與基層央行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認真學習《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全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使干部職工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努力營造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氛圍,實現基層人民銀行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程序化、法律化。
3.培養專職的法制干部,向專業化方向邁進。由于社會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基層央行的法制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工作量也越來越大,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從目前縣支行的現狀來看,不僅人員不到位情況較為普遍,法律事務工作大多由非法律專業人員擔任。此外,專職的條法干部除從事法制工作外,還要從事辦公室其他的事務,無法將全部的精力投入基層央行的法制工作中來。為此,縣支行要配備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條法干部,專門從事行內法律知識的培訓、法律事務的咨詢和法律業務的辦理工作,做好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準確性、公平性的監督審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行為中存在的問題,防范和化解行政執法產生的法律風險。
(五)加大案卷監督檢查力度,保證檔案資料完整規范
1.充分發揮法律事務辦公室和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能。法律事務辦公室、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執法科室要實現良性互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發揮作用,同時法律事務辦公室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要加強對執法科室和縣支行的行政執法的監督與檢查,為執法部門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同時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相關執法部門及縣支行進行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和案卷評查工作,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并要求責任部門按時整改,保證基層央行的行政執法所形成的案卷完整規范。
篇5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實施《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縣政府決定在全縣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進一步提高全社會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為我縣“爭先進位、富民強縣”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切實提高對法律顧問制度的認識
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核心。當前,我國正處在經濟社會轉型期,各種思想文化相互交織,價值取向、利益格局日益復雜化、多元化,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不和諧因素、突發性矛盾不斷增多,現實工作中的一些不穩定事件大都是由于個別公職人員法律意識不強,不能依法行政,遇到不善于運用法律方法解決問題引起的。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正是針對這一實際問題提出來的,它是時展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現實要求,這項工作必須予以加強。
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把法律顧問工作擺上重要日程,全力加以推進,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增強公務人員的法治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為加快“三大三創六做”,實現“五縣”戰略,創建工作“三無縣”和“平安”做出積極貢獻。
二、分層推進,扎實做好法律顧問制度的推進工作
法律顧問制度,是根據全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律六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活動的要求,縣政府組織引導各鄉鎮、各部門聘任執業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為單位及時提供審查把關、決策參謀及法律咨詢等服務,推動和保障全縣經濟社會事業依法開展的一項重要制度。
(一)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縣政府各部門,尤其是具有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的政府辦、國土、建設、水務、計生、交通、旅游、財政、審計、民政、物價等部門,要聘任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各鄉鎮政府,以及教育、衛生、經濟發展、煤炭等部門,在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同時,要指導督促下屬學校、醫院、企業、村、社區做好法律顧問選聘工作。實行雙重管理的工商、國稅、地稅、環保、質監、電力、東雷抽黃、河務、煙草、郵政、電信、金融保險等部門單位也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政府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有:
1.協助處理政府日常法律事務,為鄉鎮政府、縣政府部門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有前瞻性、有價值的法律意見和建議,為制定規范性文件、引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實施公益性建設工程、企業改制等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
2.積極參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理重大行政爭議、民事糾紛、重大群體性法律糾紛以及其他涉及穩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事務,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3.參與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涉法問題,參加行政復議、仲裁、各類訴訟活動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4.做好對政府相關事務法律風險的分析、認證和評估,提出防范法律風險的措施,形成“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政府法律事務風險防范機制,使行政管理工作步入規范化、法治化軌道。
(二)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各企業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要積極引導并加快推進企業聘任法律顧問工作,建立比較完善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有:
1.協助企業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就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參加經濟項目談判,審查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為決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論證報告,避免企業落入“法律陷阱”,保證企業合法權益最大化;
2.草擬、修改、審查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系活動中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和規章制度,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維護企業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和合法權益;
3.企業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行政復議,辦理企業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4.協助企業對干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辦理企業其他法律事務。
(三)建立學校法律顧問制度。
教育部門要圍繞“法治校園”、“平安校園”工作,聘任多名學校法律顧問,負責全縣教育系統的法律事務工作。學校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有:
1.指導學校建立內部涉法性事務管理機制,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合同、訴訟文書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文書,為涉及學校的仲裁、訴訟和非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和幫助;
2.參與學生保險糾紛、人身傷害賠償、教職員工勞動糾紛、學校與社會其他方面糾紛非訴訟階段的協調處理,學校參加訴訟、仲裁和非訴訟調解;
3.為學校領導、教職員工、學生提供法律培訓、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根據青少年學生不同學齡階段的生理特點、心理特點、接受能力,有針對性地開展學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學校依法管理水平和廣大師生的法制意識,使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4.協助做好校園安全防范、學校周邊環境安全隱患的處置。
(四)健全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
各鄉鎮要圍繞創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三無村”活動,依托司法所,聘任多名法律顧問,協助轄區內的村(社區)做好相關法律事務工作。村(社區)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有:
1.對村級重大決策提出法律意見,為村(社區)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相關工作提供法律建議,參與審查修訂村規民約,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及村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2.參與重大經濟項目談判,為村(社區)的經濟、民事行為提供法律意見,訴訟或非訴訟案件,解答和處置一些新農村建設中有關建房征地、農民承包土地流轉等問題,為基層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3.幫助開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激發干部群眾學法用法的熱情,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實際效果,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更好的規范村干部行為、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化解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使干群關系得到進一步的改善;
4.協助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參與做好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矛盾糾紛的預防和調處,引導群眾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以合法方式和正當途徑表達利益訴求,維護經濟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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