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經費保障問題及建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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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經費保障問題及建議

篇1

一、政法部門經費保障基本情況

行政政法支出的安排和管理思路的調整是隨著政府職能的轉換和國家工作重點的轉移而不斷調整的,1996年至今我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的行政政法支出經歷了“一般保障――重點保障”的階段。90年代初財政部召開了部分地區行政財務工作研討會后,行政政法經費管理的指導思想發生了變化,行政政法部門經費保障進入了一般保障階段,即在從緊控制行政政法經費的同時,提出了科學合理地安排行政政法經費支出,保證行政機關工作任務的完成、因調價影響行政政法經費增支的,安排預算時應從實際予以考慮、連續幾年的壓縮而造成的修繕、購置費用的保證程度下降,應予以妥善解決。同時中央還制定了《關于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本級行政費定額考核辦法的通知》,開始對行政政法經費執行情況實行考核辦法,通過獎懲手段來控制行政費支出增長幅度。其后,隨著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的建立,政府職能由直接參與經濟轉移到間接調節和服務經濟建設,財政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公共財政以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為基點,以彌補市場失靈為前提,以滿足公共需要為目的。把典型的、純粹的行政政法支出作為公共財政保障的重點。1999年財政部出臺了《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2001年出臺了《中央政法補助專款項目管理》、2005年出臺了《關于建立縣級公安機關公用經費最低保障標準的意見》及《湖北省縣級人民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要求繼續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確保基本需要、保證重點支出、講求資金效益”的原則,建立健全政法經費保障機制,政法部門經費保障由此進入了重點保障階段。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近年來政法部門支出情況看,地方財政雖然逐年加大了政法經費支出的保障力度,有效保證了政法部門正常運轉,促進了政法機關公正執法,維護了社會穩定。但受地方財政困難等問題影響,導致政法經費保障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地方財政困難,難以滿足政法部門的經費需求。按照財政包干、分級負擔的財政管理體制,地方政法部門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而掇刀區屬典型的“吃飯”型財政,年初預算只能保證人員經費、略高于一般行政機關的日常公用經費及少量專項經費,日常公用經費不足及大要案經費大多采取罰沒收入返還的辦法來彌補,在保工資、保運轉、保穩定后,區級難以拿出資金用于政法支出。

(二)基礎設施落后,歷史債務沉重,影響政法部門的工作效率。我區政法部門目前的情況看,信息網絡設備、偵查訴訟設備、檢驗鑒定設備、通訊指揮設備、安全保密防范設備、訴訟檔案管理設備、個人防護裝備器材等裝備不同程度地存在短缺現象。現有車輛大多性能差,車型不合理,超期服役,且缺乏維修保養。由于財力有限,區級財政只能安排少量資金用于政法部門基礎設施建設,盡管上級對基層政法部門基礎設施建設在經費上進行了補助,但補助經費遠遠不夠,而為了貫徹落實上級“兩房”建設的要求,在歷年基建款都沒有還清的情況下,又只好靠“借、墊、貸、欠”來解決,使基礎設施建設欠賬越來越大。

(三)政法部門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不高,加大了地方財政支出壓力。由于政法各部門尚未完全建立與收支脫鉤政策相適應的管理機制,沒有形成抓收入績效考核管理模式,對政法部門實行“收繳分離”、“罰繳分離”收支脫鉤管理后,各部門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大大降低,一些部門和相關人員可能出現應收不收、應罰不罰,弱化執法力度問題,形成等、靠、要的思想,加大了地方財政支出的壓力。

三、對策建議

當前形勢下,僅靠市和區兩級來保證區級政法部門的經費供給對貧困地區來講是不切實際的,必須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進一步深化財政體制改革,重新調整各級財政的事權和財權,建立保證政法部門經費供給的長效機制。

(一)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在現行財政體制下,區鄉兩級財政十分困難,實行政法經費保障后,保障支出的財力缺口大,單純依靠市、縣兩級財政解決實施政法保障的資金缺口難度很大,沒有中央和省級財政的專門幫助難以持久實施。而1994年中央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以來,中央財政每年都要集中相當的財力,具備了調節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增強貧困地區財政實力的條件和能力。因此,在當前保持現行財政體制的情況下,中央和省級財政應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增強貧困地區財政實力。特別是應將區級政法經費保障機制的建立情況和經費保障情況作為重要因素,實行專項轉移支付,以確保現行財政體制下,財政困難地區縣級政法經費保障有穩定的資金來源。

篇2

關鍵詞:檢察經費保障;分析

前言

近年來,隨著《中央關于加強政法經費保障意見》的出臺,地方相繼的建立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機制,中央和地方財政加大了對檢察機關的經費投入,辦公設備、經費不斷提升和提高。由于筆者所在院基礎薄弱,起點低,檢察經費與檢察事業發展的要求有較大差距,經費不足,基礎設施落后,仍然是制約八步檢察事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基本情況

一是管轄情況。八步區檢察院對八步區和平桂管理區行使檢察權。八步區地處湘、粵、桂三省(區)交界處,是大西南通往粵、港、澳的便捷通道。八步區檢察院轄區共有106.5萬人口,22個鄉鎮和2個街道辦事處,面積5708平方公里,最遠的鄉鎮距八步區約100公里。由于行政轄區農村化、人口多、地域面積廣和治安環境復雜,以及刑事案件多發,該院辦理刑事案件占全市同類案件的一半以上,且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如,2009年,該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案件531件873人,同比上升20.68%和25.97%。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453件715人,同比上升18.28 %和28.14%。隨著案件上升,辦案成本隨之加大,地方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仍按原有編制數撥付經費,辦案經費的嚴重不足,影響了八步區檢察院履行檢察職能維護社會穩定的力度和效果。

二是人員機構設備情況。八步區檢察院現有政法編制66人,實有干警57人(包括法警5人),掛職領導1人,自愿者3人,臨時工2人,10個內設機構。

裝備有公務用車輛17臺、電腦66臺、打印機18臺、復印機2臺、傳真機2個,聯通了三級局域網,建成機要通道1個、多媒體警示證設備、攝像機1部,照相機5個;該院至今未完成“兩房”建設,辦案區建設未落實,相應的技術、信息設備落后,服務器已嚴重老化,偵查指揮設備處于空白,檢驗設備、同步錄音錄像設備、偵查取證所需的紅外線夜視儀、車輛跟蹤器、手機信號跟蹤設備尚未配備。此外,公訴審判環節所需的速錄機、出庭專用設備、無線屏蔽設備也無力購置,必要的硬件設施嚴重缺乏,嚴重影響了檢察各項職能的發揮,削弱了檢察機關的戰斗力和公信力。

三是當前檢察經費基本現狀。八步區2008年財政收入3.38億元,2009年4.012億元,與發達地區相比財力比較薄弱。2008年按照“先保工資,再維持基本運轉”,筆者所在院所有經費靠辦案款返還。當年未實行經費保障,追繳贓款234.08萬元,財政返還160萬元。同年,自治區級補助中央政法辦案補助專款58萬元(設備款占25萬元)。2009年區政府將該院經費按人均1.6萬元/年的最低標準,共80萬元列入財政預算,同年追繳贓款210.9萬元,沒有返還款。同年,自治區級補助中央政法辦案補助專款169萬元(含設備款80萬元)。

四是各類案件辦理成本。2009年初查貪污賄賂平均辦案成本為2萬元/件,立案偵查貪污賄賂平均辦案成本4萬元/件,初查瀆職侵權平均辦案成本1.5萬/件,立案偵查瀆職侵權平均辦案成本3萬/件,審查逮捕平均辦案成本2000元/件,審查起訴平均辦案成本2000元/件,民事行政平均辦案成本1.5萬元/件,控申舉報平均辦案成本4000元/件。2009年全院需辦案經費332萬元左右,而2009年該院的專款和地方財政撥出經費共189萬元,尚有143萬元的資金缺口。

五是經費管理。根據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區財政狀況,八步區檢察院制定了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內容:一是堅持經辦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一單三簽、一支筆審批”制度。二是院安排的招待由辦公室負責。水電費、郵電費等一切公用開支院統一負責。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辦案收取款項實行收繳分離。

二、檢察經費保障工作存在的問題及不良影響

檢察機關經費困難,是現行檢察經費保障體制弊病的必然反映,主要表現在:

一是影響了公正執法。由于檢察經費實行三級財政保障,中央財政和自治區級財政保障50%, 50%辦案經費由地方政府的財政部門供給;檢察機關每年都有一批自偵案件流失的情況,其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與目前實行一半由同級財政經費保障機制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內在聯系。

二是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現行的檢務保障體制增加了基層檢察院對當地財政的依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工作力度。這導致一些基層檢察院不得不從自身利益考慮,而采取司法保護主義。

三是制約檢察事業發展。從實際情況看,現有的經費 與檢察事業發展的實際需求差距仍很大,特別是在檢察工作日益繁重,科技強檢、從優待檢、人才培訓、文化建設等各項工作都對經費保障的要求越來越高的今天,經費嚴重不足已成為制約檢察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承擔國家法律監督職責的檢察機關,與其他司法機關相比有其特殊性,尤其在查辦貪污、賄賂等腐敗案件中要外出調查取證的開支成本非常大,檢察機關的經費按人頭攤派,制約了辦案工作。

四是“兩房”建設有較大資金缺口。中央、省級和本級財政只保障辦案和辦公經費,由于本級財政困難沒有配套資金,筆者所在院基礎薄弱,起點低,經費不足,“兩房”建設面臨重重困難。一是土地價格昂貴,無法承受。目前筆者所在院處在購地階段。由于土地升值、購置建設用地需200萬元,目前筆者所在院自籌款僅能支付1/10土地款。二是“兩房”建設資金不足。隨著建材漲價原需投入680萬元的“兩房”建設項目,現需投入1080萬元以上才能完成,僅有微不足道的200萬元國債限于支付“兩房”基建,購地近200萬元和“兩房”建設尚有800多萬元的資金缺口無法落實。

三、基層檢察院經費保障的對策建議

一是堅持并落實好“開源節流”的原則。在現有財政保障體制的情況下,基層檢察機關要繼續堅持并落實好“開源節流”的原則和要求。一方面,要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上級部門反映檢察經費保障存在的現實問題,積極爭取各方面的理解與支持。另一方面,大力實施內部挖潛,加強財務管理,嚴格規章制度,遵守財經紀律,收緊開支,節約辦公及辦案成本,使有限的資金用在急需的工作上。

二是改革現有經費保障體制。首先必須通過立法對全國范圍內的檢察院的經費開支實行單獨的預算。從原則上說,各地的司法機關不是地方的司法機關,而是國家的司法機關。為防止司法機關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必須從經費上保障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對各地檢察院的經費應當實行由中央統一撥付的制度。即各地應根據其財政情況,每年向中央財政撥出一定的款項,由中央統一集中后,根據對各地檢察院所作出的統一預算,逐級專項下達撥款到各地檢察院。對貧困地區應當由中央財政給予補助,使檢察院割斷與地方政府的財政聯系。

三是逐步實行高薪制,建立健全檢察官經濟保障機制。為了保障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司法公正,可以借鑒國外實行檢察官經濟保障制,保證檢察官的收入一般較為豐厚,從而避免受金錢、物質和其他利益的誘惑。我國檢察官法也規定了檢察官獨特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將其與行政人員的工資序列分開。但是,法律上的規定并沒有得到具體的落實,現在檢察官的工資與行政人員差別不大,甚至仍混為一體。

篇3

【關鍵詞】畜牧業;獸醫;行政執法

1 基層畜牧執法存在的問題

1.1 基層執法機構不健全,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低

目前,部分地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專業執法機構。有的委托事業單位執法;一些檢疫人員身份就是“農民工”,無工資,沒有編制,執法后果約束力小,責任心不強。在編在崗人員學歷層次、整體文化技術水平偏低,子承父業或跟師學藝進入鄉鎮畜牧獸醫站的,沒有通過系統地專業知識培訓不在少數。人員業務素質低,服務質量不高,達不到畜牧業科技發展的要求。檢疫執法人員是從獸醫站經過考試考核聘用的人員組成的,素質相對較好,但水平仍然參差不齊,時有免、檢疫不遵守操作規程和買賣“標識”、“證明”的違規現象,沒有更好地服務于“三農”,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1.2 執法經費沒有保障,執法人員工作強度大、條件差、待遇低

一些地方由于財政困難,畜牧行政執法經費沒有列入財政預算,經費不足導致執法工具、手段落后,嚴重限制了畜牧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基層獸醫職工要承擔全縣幾十萬頭牲畜、數百萬萬只家禽的防疫檢疫任務,涉及千家萬戶,工作到圈舍,注射到每頭(只)畜禽,人均幾萬余頭(只)之多,防疫員邊打針邊收費,工作量和收費難度大,又增加了填寫免疫證、擋案和佩帶耳標等工作量和防疫成本,收費仍然執行的是1992年的收費標準,相對收益減少。工作條件差,社會地位低。鄉鎮畜牧獸醫站有專用辦公室的很少。缺少必要的辦公設施,應急能力極為低下。多數站集體房屋不如普通農房,職工常年深人到農戶、工作在圈舍,與畜禽打交道,集累、臟、臭于一身,要承受繁重的工作和社會輿論雙重壓力,自感地位卑微,心灰意冷。

1.3 處罰執行力度不強,增加了執法難度

目前,處罰執行不到位和執法對象暴力抗法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管理部門受自身條件的限制,無法解決上述問題。另外,由于執法范圍限于本地,只能對本地的生產經營者實施監督管理。

基層農民科學文化程度底,法律意識淡薄,增加了執法難度。盡管通過電視、報紙、街頭宣傳和政府(通告》等形式大力宣傳畜牧法律、法規,但防、檢疫法律意識仍然不強,有部分養殖戶不愿意或拒絕接受防疫;經營者只顧經濟利益,不顧社會公共利益,千方百計逃避檢疫,導致防、檢疫難度大,漏防、漏檢現象突出,特別是農民自養自用動物產地檢疫率低,是廣大農戶的身體健康和動物疫病傳播隱患。

1.4 執法成本高,力度不大

畜牧部門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壯大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行政執法實踐中體現為弱勢行業,一是由于建國后畜牧行政法律、法規頒布較遲,工作起步晚;二是由于社會的偏見,導致畜牧部門獨立執法力度和地位低,需要其他部門的協助和配合,三是法律、法規在畜牧系統內部形成一機構一法(規),多頭執法,分散執法的格局。既增加財力、人力支出,又不能形成合力,降低了執法力度,增大了執法成本。

1.5 行政處罰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一是立案程序不規范。適用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的處罰案件應當履行立案程序。二是調查取證不規范。調查取證是行政處罰的關鍵環節,必須全面、客觀、公正,應該排除干擾,符合法定程序。三是證據處理不規范。《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對證據先行保存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執法中,一些案件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不履行審批程序,或不完整履行審批程序。四是行政強制措施不規范。查封、扣押、凍結屬行政強制措施,實際執法時有的超越法定權限,無任何依據而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有的在實施中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數量、質量不做詳細記載,不向當事人交待查封扣押的時間、地點。五是調查終結程序不規范。具體辦案人員調查終結,應對案件的違法事實做出認定,同時根據法律依據提出處罰建議,報案件審核機構審核及領導審批,形成擬作處罰的意見。

1.6 執法手段滯后,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

檢疫基礎條件和設備差,畜牧部門無法嚴格執行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政策。報檢點和公路監督檢查站沒有配置必要設備和修建隔離觀察圈舍,縣級動物疫病診斷室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檢疫工作基本停留在感官鑒定上,無法準確對動物疫病通過實驗室作出定性判斷。

2 加強我縣畜牧行政執法的建議

2.1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畜牧依法行政意識

加大媒體宣傳力度。運用多種形式開展法律法規的宣傳,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要讓畜牧行政執法人員和飼料獸藥生產、經營、使用者都明白自己的權利義務,既有利于畜牧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監督執法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2 建立畜牧執法人員資格準入制度,確保執法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

職業化的畜牧執法人員必須具備3種基本素質:深厚的法律基礎和專業執法知識;嫻熟的執法職業技能;優秀的職業道德操守。該制度包括職業準入考試、選拔錄用程序、崗位任職條件等內容,為實現畜牧行政執法職業準入控制,科學、公正、客觀評價和選拔專業執法人才,全面提高畜牧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建立一支能嚴格依法執業的專職化、職業化畜牧行政執法隊伍。

2.3 強化畜牧執法監督,健全畜牧執法監督體制

2.3.1 完善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機制

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制度。健全案卷評查制度,建立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的案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應當立卷歸檔。

2.3.2 實行畜牧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

明確劃分畜牧行政執法機關的職權,把執法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畜牧執法人員;將執法任務、執法標準和執法程序具體化,使依法行政經常化、規范化;建立健全以畜牧獸醫部門主要領導承擔責任為核心的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執法人員考核獎懲制度,切實做到執法主體到位,目標措施到位,保證措施到位,確保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篇4

論文摘要:本文從教育國際和教育立法的共性規律總結開始,重點從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民辦教育等幾個方面總結和歸納教育立法相對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結合我國教育立法的現實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對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相關啟示與借鑒。 

 

一、引言 

 

由于國家體制、民族傳統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同,各個國家對法的運用及所強調的側重點并不一致,但法制相對健全的國家,尤其是具有悠久法治傳統的國家,教育法制建設的歷史都相對悠久,成效卓著。在全球化的大潮下,法律趨同之勢日益明顯,國外教育立法對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借鑒意義就更為顯著。本文從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民辦教育、高等教育等幾個方面總結和歸納教育立法相對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結合我國教育立法的現實,提出對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相關啟示與借鑒。 

 

二、我國教育立法實踐與問題 

 

我國教育立法從無到有,歷經20多年的艱辛努力,已逐步構建了教育法規體系的基本框架,反映了教育立法的重大成就。這是我國依法治教方面的重大進展,同時,也奠定了教育法治化的堅實基礎。但實踐中,教育立法依然存在為與社會對教育需要不相協調的地方: 

第一,是教育法制體系不健全。學校是國家教育權、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場所。學校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質量直接關系到國家教育權的落實和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從靜態上看,我國缺少《學校教育法》《教育財政法》及《教育投入法》等保障教育發展的關鍵性法律。第二,是立法技術與法律完備性欠缺。按照《義務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但該法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后學校一直在收費。直到1992年《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出臺后,才在第17條中補充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沒有人對《細則》第17條違背上述法的規定提出異議。第三,教育法規構造、表述與實施存有缺陷。目前的教育法規名稱缺乏規范性,如法規名稱過于龐雜,僅僅是教育行政法規這一層次的法規,就有條例、規定、實施細則、實施辦法等稱謂,而且法規名稱與其效力并不一致;教育法規內容不完整、不全面,尤其是法律責任和法律程序方面的規定過于薄弱,同時,幾乎所有的教育法規都以實體性規范為主,極度缺乏程序性規范。 

 

三、教育立法的國際共性與經驗 

 

在梳理了我國教育立法的歷史以及存在的問題之后,我們著重從世界上各個教育相對發達國家教育立法的特色分析入手,對義務教育立法的歷史淵源、職業教育的各有側重、民辦教育投入與支持模式的異同,以及成人教育立法等進行多方面的總結與歸納,為我國教育立法提供啟示與借鑒意義。 

1. 義務教育。綜觀國外義務教育立法,雖然基于不同地區的發展狀況、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以及政權組織方面的不同側重,各國在義務教育立法上表現出了相當多的差異性。但義務教育本身的基本規律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則,都注定了國外義務教育立法仍然存在著一些共同的基本特點: 

義務教育的強制性。在國外,很早時候開始,義務教育就名副其實,首先被視為一種必須履行的義務,以至于早期的受教育與納稅、服兵役一道成為國民的三大義務。在我國清末,深受國外教育立法影響的《強迫教育章程》的“強迫”二字,以及“罪其父母”之類的規定,可謂盡得“強制性”精髓。 

免費本是義務教育的基本特性(這是國家和政府應盡的基本義務),因此義務教育立法確保免費的實現也就是題中應有之意了。在國外,不少國家義務教育的免費也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如英國,1891年初等教育已經實現免費,1902年時中學教育卻并未完全取消收費,但20世紀的三四十年代就已經對那些結束了義務教育卻未能升學的青年免費教育至18歲。在法國,1881年的《費里法》已經規定了國民教育“義務、免費、世俗”三原則,學生享有接受免費的義務教育的權利,而且當年就實現了母親學校和小學的免費教育以及師范學校免繳膳宿費,并逐步發展到了更高層次和更長年限的免費教育。

2.職業教育。自20世紀以來,美國聯邦政府頒布了旨在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規,1917年頒布的《史密斯—修斯法》之后又相繼通過了《喬治—里德法》《喬治—巴頓法》以及《國防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每一部法律都有其歷史性和階段性問題。立法的實質是聯邦擴大教育權限的手段之一,通過立法引導職業教育的發展。 

職業教育在日本已經歷了一個較長的發展過程。《廣辭苑》給職業教育的解釋是,通過對從業人員進行的以職業能力開發和技術水平提高為目的訓練。其目的就是為了給予人們從事工作的必要的知識和技能,這是廣義上的職業教育。狹義的職業教育是指職業技術教育,其中包括產業教育和專門教育。 

韓國職業教育的立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戰后韓國政府高度重視職業教育的立法工作,表現出職業教育立法與職業教育發展的步調一致,形成了較完備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 

3. 民辦教育。世界各國對民辦(私立)學校經濟的支持,除了以法律的形式作明確的規定外,還都采取不同的經濟形式給予私立學校相應的待遇。 

匈牙利私立學校的總經費中政府撥的經費占70%;在丹麥和奧地利,政府經費占到了80%;在挪威,政府經費甚至占到85%。在比利時、瑞士、西班牙、法國和墨西哥,政府也向私立學校提供經費,并規定了比例。 

日本政府有關給予私立學校財政支持的立法比較完善。1949年的《私立學校法》第59條規定,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為振興教育,在必要時依據有關的法律對法人辦的私立學校給予資助。1970年的《日本私立學校振興財團法》規定設立日本私立學校振興財團,其資金為10億日元,全部由政府支持。1975年的《私立校振興資助法》規定,對私立大學和私立高等專門學校的經費,由國家補助l/2。此外日本還設立了私立教育發展基金會,為私立教育提供貸款以及貸款有效利用的管理方案等。 

4.成人教育。英國是西方成人教育的發源地之一,號稱“世界繼續教育之鄉”,其成人教育對世界各地成人教育的發展都產生過極其深遠的影響。 

20世紀90年代以來,與成人教育有關的正式法律法規主要有1992年《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和2000年《學習與技能法》。進入新世紀后,英國政府繼續積極完善繼續教育政策。2002年政府發表的《為了每個人的成功——改革繼續教育和培訓》提出,繼續教育要以雇主和廣大學習者以及整個社會的需求為導向,為他們提供更多的選擇。2006年,英國教育和技能部發表了題為《繼續教育: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機遇》白皮書,根據繼續教育白皮書的建議,英國議會于2007年3月頒布了《繼續教育和培訓法》。該法案從英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以提高繼續教育的質量為重點,提出了繼續教育的改革目標和內容,由此確立了英國繼續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法律基礎。 

 

四、中國教育立法的借鑒與啟示 

 

教育法是人的主觀愿望的產物。要使這些主觀愿望與教育管理的客觀規律相符合,就必須完善教育立法機制,清理、修改現行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規范社會秩序,保障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在借鑒國際上其他國家教育立法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教育發展與教育發展的實踐看,中國的教育立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啟示: 

首先,要以《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為依據,清理現行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其次,要借鑒國際教育立法經驗,對我國各個層次的教育立法進行梳理與完善,以基礎義務教育為根基,以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為輔助,以民辦教育為補充,形成完備的教育體系。第三,要提倡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使之成為我國教育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使我國的民辦教育有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最后,要重視立法的與時俱進性質。隨著教育的發展和社會對教育需求的不斷變化,應完善與充實相關法律條款,使得教育立法與實踐和社會實際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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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日強.英國成人教育的立法.成人教育,2007(5):91-92 

[4]譚細龍.實現教育法制必須先“治法”.中國教育學刊,2005(10):20-25. 

[5]李賜平.我國25年的教育立法:現狀、局限.前沿,2005(6):95-100. 

[6]劉艷珍.德國職業教育的立法特點及其啟示.成人教育,2009(4):86-87. 

[7]張繼文.日本職業教育的立法及其思考.成人教育,2004(4):78-80 . 

篇5

“司法改革是否在走回頭路?”這是西南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2月1日的《中國司法改革年度報告(2009)》(下稱《報告》)要論證的主要問題。《報告》由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主持,西南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37名博士、碩士參加。

在法學界熱議司法改革未來走向的當口,《報告》的出臺引發多方關注,而其結論也同樣引人深思。接受《望東方周刊》采訪時,徐昕說,他希望通過這個報告“給大家打打氣”:司法改革趨緩,卻依然在前行;盡管有反復和不足,但朝向法治和司法現代化,卻是大勢所趨。

如果用一句話概括此報告的結論,“司法改革邁向了決定大方向的十字路口”,徐聽說。

法院正在成為“清道夫”

報告啟動前,關于司法改革“有所轉向”的觀點早已產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蔡定劍注意到了這些變化:“司法正規化”逐漸淡化,轉而強調“調解為主”,法官專業化的追求,逐漸被“法官大眾化”的呼聲替代,以前強調法院審判“依法律”,現在則提出要“依民意”。

不久前召開的一次司法改革研討會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發言稱:“我有一個擔憂,法院正在成為‘清道夫’,不僅要擔負正常的司法審判工作,還要擔負維穩職責。比如說北京奧運期間,法院就會派人去值班。還有涉法、涉訴案件,最后也要由法院去處理。”

徐昕也發現,法律人開始感慨司法改革在走“回頭路”,但又沒有嚴肅的相關報告能證明這種變化。于是,做一份年度報告,分析總結這些現象及其背后的趨勢,這個念頭在徐昕腦海里產生。

從何處獲取報告所需資料,是完成這份報告要面對的第一大難題。一個辦法是盡量多地獲取來自官方的材料。這些材料多是內部的,部分甚至,但是可信度最高,據此作出的報告也更具權威性。

《報告》的另一位執筆者、西南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博士盧榮榮告訴《望東方周刊》,他們曾征詢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改革辦,希望獲取相關材料,但大部分請求都被婉拒,“即使給出的一部分,也被叮囑只能看,不能用。”

于是徐昕選擇了第二條路:盡最大努力收集網絡上的資料。這些材料或源于公開報道,或直接源于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

“這些材料能反映司法機關已經在做或者正要做的,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證客觀性。”盧榮榮說。

每隔一段時間,徐昕會組織學生就單項問題開會討論。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湯唯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龍宗智以及北京大學的教授也經常給整個團隊提供幫助。

鐵路改革沒了下文

《報告》指出了2009年司法改革的不足:絕大部分改革措施只是司法工作機制的調整,甚至只是工作方法的改變,并未觸及司法體制的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等根本性弊端。

《報告》稱,部分改革如規范涉法涉訴、推進司法廉政建設,只是權宜之計;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仍困難重重;某些方面,比如審判委員會及案件請示制度的改革,有所倒退,損害了司法的獨立性。

鐵路司法轉制即是一例。2009年7月23日,國家公務員局官方網站上一則工作動態稱:國家公務員局、鐵道部在京聯合召開鐵路公安民警公務員過渡工作會議,對鐵路公安民警公務員過渡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這被視為“終結鐵路司法時代”的信號。不過,這個改革在盧榮榮看來,“已經沒了聲音”。她告訴本刊記者,根據《報告》,鐵路司法改制還只限于鐵路公安的這點動作,“他們開了個會,安排了考試,鐵路公安也由企業制轉為公務員”。

“更為復雜的問題是,人、財、權如何從鐵路系統脫離出來,以前的部門是保持原有建制,還是回歸公檢法?是直屬于中央,還是分歸地方?另外,鐵路法院、檢察院何時改制?這些都還沒有提上日程。”盧榮榮說。

云南“躲貓貓”事件推動的監所體制改革也引起《報告》撰寫人的關注。發生于2009年初的該事件,暴露出監所管理制度混亂、管理人員瀆職甚至縱容培養牢頭獄霸、、監管執法不公開、監督流于形式、問責制度缺失等問題。

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全國看守所展開為期5個月的監管執法專項檢查;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出臺《看守所防范和打擊“牢頭獄霸”十條規定》,建立收押告知、被監管人員受虐報警和監室巡視監控等制度。

但這些措施在《報告》看來并不足夠。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告訴本刊記者:“關鍵是看守所應從公安機關分離,歸屬司法行政機關,實行羈偵分離。學界呼吁了很久,有關部門一直不為所動。”

改革看來難以一蹴而就。盧榮榮期待2010年羈偵分離改革能有所突破。《報告》也特意提到,在2009年底,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拘留所條例(征求意見稿)》,“這是一個信號:根據征求意見稿,拘留所與看守所已有了分離的趨勢。”

“放下法槌、脫下法袍”

2009年,學界爭議較大的是最高法出臺的兩份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

意見后,各地法院相繼改革。江蘇法院開始強調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全程訴訟服務;上海、廣東、山東、福建、黑龍江、湖南等地法院則進一步推進“立案窗口”建設。

一些法院走得更遠。陜西隴縣開始推行“一村一法官”的工作機制:在年平均發生糾紛20件以上的村,每村設立一個法務庭,加件以下的村,4至7個村設立一個法務庭,確定一名法官負責聯系指導員。指導員則由駐村法官和民警擔任,“把工作任務和維穩責任落實到村組”。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的言論頗具代表行,他說要“放下法槌、脫下法袍”。“一定要像西方法官那樣戴著頭套,穿著法袍,在高堂上一槌才是好的嗎?”他建議法官改穿制服,“你要穿法袍就和群眾保持距離了。”

觀察家指出,我國司法改革的目標從未像這一段時間里如此明確過: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保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這引來學界爭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劉作翔表示,他曾專就此事在陜西省高院談過看法。他認為,現在各地法院院長,尤其是過去曾從事過政治工作的院長,老是把司法、訴訟直接看成是家長里短,看成是婆婆媽媽。

北京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不贊同法官與群眾走得太“近”。他認為,為了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法官要盡可能避免過于主動地行使權力,只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訟,法院才能夠受理。中立的司法,更容易服判息爭。

篇6

一、近年來羅山縣法院審理各類涉農案件的基本情況

2009年至二零零八年,羅山縣法院共受理各類涉農案件1629件,占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審結1609件,結案率98.6%。審結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搶劫、、盜竊、濫伐林木、故意傷害、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交通肇事等14種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離婚、撫養、贍養、繼承、相鄰關系、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民間借貸、農村承包合同、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勞動合同等29種糾紛;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房產管理行政登記、林木砍伐許可管理、工商管理處罰等4個行政機關的6種行政行為。通過對這些案件的調查發現,近年來,涉農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和發展趨勢:

(一)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較大。2009年至二零零八年,羅山縣法院共審理各類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結案數的61.8%。分別是2009年281件,2009年309件,二零零八年325件,二零零八年比2009年增加了15.6%。

(二)涉農合同糾紛數量和種類增多,其中,民間借貸合同仍為主要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呈上升趨勢。2009年至二零零八年,羅山縣法院共審理各類涉農合同糾紛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結案數的23.7%,其中,民間借貸糾紛209件,占58.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這兩種類型案件2009年羅山縣法院共審理19件,2009年審理21件,二零零八年審理26件,二零零八年比2009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送達的案件較多。近年來,由于農民外出打工人數逐年增多,而這些人又是涉農訴訟糾紛的多發人群,他們長期在外打工,與家中失去聯系,造成訴訟文書無法送達,延長了訴訟周期,也增加了訴訟成本。2009年至二零零八年,羅山縣法院審結的各類涉農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送達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農村故意傷害案件頻發。近年來,隨著農村生產經營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變化,我縣農村地區因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生活瑣事等引發的惡性傷害案件時有發生,羅山縣法院審理的各種“民轉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2009年至二零零八年,羅山縣法院共審理農村故意傷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轉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農村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趨勢。2009年至二零零八年,羅山縣法院共審理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案和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總數的37.5%;分別是2009年1件,2009年2件,二零零八年4件,二零零八年比2009年增加了300%。

二、基層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判資源的缺乏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著社會轉型,農村社會改革的步伐逐漸加快,這也使得涉農矛盾糾紛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審判資源無法服務到農村每個角落,一些矛盾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化解,導致了一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同時,由于羅山縣法院的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難以為基層法庭配備優良的物質裝備,也無法經常性地深入農村開展各種法制宣傳,特別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財政未給付專項的巡回辦案經費,巡回辦案往往難以保證,導致農村地區訴訟難、尋求法律幫助難。

(二)農村法制不健全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著農村城鎮化進程加快及各級政府對農村扶持政策的落實,大量的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糾紛涌現,如土地承包、林權、集體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糾紛。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承包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土地承包、流轉、集體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仍然存在有些問題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明確規定,如農村房屋的拆遷、安置糾紛等。目前,這些案件只有參照適用針對國有土地拆遷、安置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安置的規范性文件尚無規定。

(三)農村村民法制意識不強制約服務三農工作。大多數地區的農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識不強等原因,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要么怨天尤人,自認倒霉;要么搞家族主義,人多勢眾;要么一味蠻干,不惜鋌而走險,或者是采取“私了”的辦法,一般不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如農村經常遇到的農民工追討工資、種子問題、債務糾紛、征地拆遷等矛盾糾紛,不去尋找法律途徑,反而去上訪即屬此類情況。

三、基層法院提高服務新農村建設水平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涉農案件的審理工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轉包、征用、租賃農副產品購銷等案件的審理,穩定農業生產關系和生產條件,保護各種形式的規模化經營,保障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二是積極慎重地化解農村各類民間糾紛,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繼承、贍養糾紛等案件,維護農民之間和諧、和睦的社會關系和家庭關系。三是妥善處理涉及農民工權益糾紛,促進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依法快審、快結、快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勞務糾紛和工傷賠償糾紛等案件,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

(二)進一步創新審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務于新農村建設。一是突出重點,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加大力度審理和執行好農村借貸糾紛,農田通路、排水等相鄰糾紛案件,盡快排除農村生產耕種中的障礙。二是加強農村地區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堅持對失足青少年進行回訪和幫教,依法妥善處理涉及農村地區未成年人權益的撫養費、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進一步優化青少年的成長環境,依法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權利。三是樹立“法律優先、參考政策”意識,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時,以黨的農業農村工作政策精神為指導,結合民法基本原則公正、高效地裁決、解決各類涉農矛盾糾紛。

(三)進一步強化調解意識,及時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切實維護農村地區的和諧穩定。一是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程序簡便、速度快捷、不傷和氣、履行率高等優點,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案件人、當事人親屬的作用,把調解原則貫穿于庭前、庭審、庭后全過程,不拘形式與時間,建立雙休日、夜間法庭,進行電話、面對面、背對背等多種方式調解,實現調解工作在調解理念、程序、時間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實做到案結訴息。二是構建以司法為主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村基層組織等部門組成的矛盾糾紛調解網絡,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與銜接,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實現解決糾紛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服務延伸工作,為建設

篇7

圖書館事業在一定的歷史時期的目標、規則、運行機制的設計有賴于圖書館的制度,而圖書館制度則依賴于法律保障。沒有法律就談不上制度,相關的法律規則構成了圖書館運行的法律環境。以2001年4月文化部政策法規司和社會文化圖書館司聯合在天津召開《圖書館法》專家座談會為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的制定工作宣告正式啟動。《圖書館法》作為文化立法的重要內容已經納入《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該綱要第47條要求加強文化立法,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加快文化立法步伐,抓緊研究制定《圖書館法》等文化法律。

現行關于圖書館的專門立法主要體現為法規、規章。我國在《圖書館法》沒有出臺以前,地方立法則十分活躍。例如,由地方人大頒布,按頒布時間先后分別是《深圳經濟特區公共圖書館條例(試行)》(1997年7月)、《公共圖書館管理條例》(2000年8月)、《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2001年7月)和《北京市圖書館條例》(2002年7月);另外為地方政府規章,由地方政府頒布,按頒布時間先后分別是《上海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1996年1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2000年4月)、《河南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2002年7月)、《浙江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2003年8月)、《烏魯木齊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2008年2月)和剛剛頒布的《山東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2009年4月)。這些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能否為圖書館立法起到借鑒作用呢?

借鑒作用有史可查

本文由收集整理

有人認為,地方圖書館法規的制定有其地方特色,基于這些不同的情況,對國家統一的《圖書館法》不具備明顯借鑒作用;另有部分專家卻認為,目前的地方圖書館法規或規章的地方特色并不明顯,但對國家層面的圖書館立法活動是有借鑒作用的。從國外的立法實踐來看,一些發達國家也往往是先有地方圖書館法規,然后才出現國家層面的《圖書館法》,所以,地方圖書館法規對國家層面的《圖書館法》的制定是有很大參考價值的。

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教授陳傳夫曾經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國際上一些成功的立法案例表明,圖書館立法應走地方——中央之路。例如,1848年美國馬薩諸塞州議會通過在波士頓市建立公共圖書館的法案,緊接著1849年新罕布什爾州也通過了《公共圖書館法》。1877年有20個州制定了有關圖書館法規,后來各州幾乎都通過了《公共圖書館法》,1956年順利通過聯邦《圖書館服務與建設法》。

目前,在我國具體的立法過程中,一方面,我們應該對我國圖書館現有的各種圖書館條例、標準和制度等進行全面的整理、分析,另一方面要借鑒國際上的立法經驗,為圖書館立法提供一個比較完整的參考依據。世界上圖書館事業比較發達的國家都頒布了《圖書館法》,采取法律措施保證圖書館事業的發展。1850年英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全國性的《公共圖書館法》以后,世界上先后有60多個國家頒布了《圖書館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出:“為了提供永久性和不斷發展的國家圖書館事業,全面管理和協調只有靠立法才能獲得。”相信通過推動圖書館地方立法,積累經驗,制定一部優秀的國家圖書館法應該是可能的。

積極的促進作用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明確指出:“平等、自由地利用圖書館、享受圖書館服務是現代社會中每一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對當地圖書館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在管理體制、經費保障、館舍標準、讀者權利與義務等方面有鮮明體現。有了法律的保障才能確保制度的執行。地方法規或規章不僅可以促進地方圖書館建設與發展,也對圖書館立法提供了經驗。

這些地方圖書館法規或規章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共圖書館的主管部門。計劃、財政、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保障和支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同時也都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圖書館事業的領導,統籌協調,將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發展圖書館事業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浙江和江蘇規定要“優先安排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在經費保障方面,大都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等。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圖書館經費來源有了保障。

在呈繳本制度方面,大多數省市的地方圖書館法規或規章都有明確規定,要求省內各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出版單位,應當在出版物出版30日內,向省圖書館及出版單位所在地的市、州公共圖書館繳送兩冊(套)樣本。少數省份還制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規定“不按規定繳送出版物樣本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以相當于應繳物樣本定價5至10倍的罰款”。《浙江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規定的處罰力度就更大,“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頓或者建議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此外,大多數省、市、自治區的圖書館法規還對各級圖書館開館時間作出了明確規定。如《烏魯木齊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生寒暑假期間,公共圖書館每天開放時間不少于8小時。

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等經濟發達地區還針對各級圖書館館舍建筑面積制定了明確的標準,如《北京市圖書館條例》規定“市公共圖書館的建筑面積應當達到20000平方米以上,閱覽座位應當達到1200席以上;區公共圖書館的建筑面積應當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閱覽座位應當達到500席以上;縣公共圖書館的建筑面積應當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閱覽座位應當達到300席以上;街道、鄉鎮公共圖書館(室)的建筑面積應當達到100平方米以上,閱覽座位應當達到30席以上”。在館舍保護方面,大多數地方圖書館法規都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

者侵占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施、設備和文獻信息資料,不得改變圖書館館舍的用途。經批準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這些規定有效地保護了圖書館用地和館舍。

現有的省、市、自治區的圖書館法規或規章都明確了圖書館、讀者的權利和義務。例如,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享有免費進行書目檢索、免費借閱文獻、參加各種讀者活動、向主管部門或公共圖書館提出建議和意見、愛護文獻資源和公共設施、按規定日期歸還所借文獻等權利與義務。在文獻借閱范圍方面,各省市圖書館法規都規定除國家規定對某些書刊資料停止公開借閱外,公共圖書館不得另立標準,限定書刊資料的公開借閱范圍。

特點與不足并存

當然,這些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各有特點,有許多成功經驗,相應也會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多偏重于公共圖書館,而很少考慮其他類型圖書館,這不利于地方圖書館事業的全面、均衡發展。總體來看,各法規的內容都涵蓋了圖書館的性質、地位、設置、管理、書刊資料的收藏、工作人員、設備、經費、讀者服務、館際協作、法律責任等方面,符合圖書館發展的總體趨勢和地方特征。有人認為,《北京市圖書館條例》是在這八部地方法規中最完善、最規范的,“該法代表了目前中國地方性圖書館立法的最高水平。”

中國圖書館學會圖書館法律與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江向東教授也曾表示,總體來說現在地方法規或規章的地方特色并不明顯,可以說是共性多于特性,所存在的不足之處反而顯得十分突出。我國地方圖書館法規或規章,普遍缺乏具體詳細的配套實施辦法,條款過于簡單。例如,目前只有北京市文化局頒布了與《北京市圖書館條例》相配套的《北京市圖書館條例實施辦法》。現有的各地方圖書館法規或規章還存在條款數量少,條款內容過于簡單的問題,條款數和字數最多的是《北京市圖書館條例》,共計7章45條,4545字;條款數少的只有23條;《河南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的字數只有2128字。發達國家的地方圖書館法規往往十分詳細具體,可謂“連篇累牘”,如美國蒙大拿州的《圖書館法》(2003年修訂)長達191頁,而美國加利福利亞州《圖書館法》(2005年修訂)則長達285頁。

強制力比較模糊和對侵權人員的處罰力度太輕也是不足之處。雖然各地的圖書館法規或規章都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應當將公共圖書館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但政府部門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或消積不作為,就無法實現法的要求,現有的地方圖書館法規或規章均缺少相應的歸責條款和救濟條款。部分省市的圖書館法規或規章對侵權人員的處罰力度太輕,如《深圳經濟特區公共圖書館條例》對侵權行為除“侵占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的”和“將公共圖書館業務經費挪作他用的”且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之外,其他的侵權行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只需“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特別是“擅自向讀者收取服務費用或超額收取服務費用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返還,并向讀者公開道歉”。

篇8

關鍵詞:質量 技術監督 行政執法 消費者

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國家技術監督局更名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從而出現“質量技術監督”一詞。質量技術監督,是以法律為準繩、以標準為依據,以技術檢驗和計量檢測為手段,對質量進行規范和監督管理的行政活動。

本文研究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是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按照標準化、計量和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采取的具體影響其權利的行政行為,應屬于狹義的行政執法概念。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現狀

根據2002年10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于清理整頓行政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2002)56號)規定,要改變多層執法的狀況,按區域設置執法機構并實行屬地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主要在城市和區、縣設置。省、自治區政府各部門不再單獨設置行政執法機構。要調整合并行政執法機構,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要改變多頭執法的狀況,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要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改變政府部門既管審批又管監督的體制,將制定政策、審查審批等職能與監督檢查、實施處罰等職能相對分開。要調整人員結構,加強行政執法機構自身建設,按照公務員的標準和職業特點,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門的錄取考試,按照公務員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行政執法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必要性

消費者在質量管理的過程中,始終是處于一個弱勢地位。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消費者和生產者所享有的信息不對稱。而且,我國是一個以經濟發展為中心的國家,個別的一些經濟質量的問題,不超過太大的范圍,我國一般都是不會大做文章。在傳統的非自然壟斷領域,有關鼓勵競爭,反對壟斷的政策法規正在不斷完善。但在傳統的自然壟斷領域,由于利益驅動,有關市場結構的動態變化容易被忽略,因此而導致的管制錯位就可能發生。正是由于市場動態結構被忽略,我國的經濟管制結構幾乎不會考慮消費者的利益,更多的是從國家利益出發。最重要的是只有消費者能夠保證產品的質量,因為消費者不僅僅作為產品的購買者和使用者,還是產品的評價者和承受者。一旦產品出了質量問題,消費者是第一受害者,也是直接承受者,所以他們比其他人更加重視產品的質量。

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具有廣泛性、綜合性以及很強的政策性,因此作為一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就必須一專多能,既要熟知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法規,又要熟悉法學基礎理論、民法、刑法等綜合性法律知識,既要掌握市場經濟規律,又要掌握新形勢、新知識,還要掌握先進的管理手段、辦公設備,監管新的領域,但目前我國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離上述要求尚有差距。而且,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要求質量監督行政管理機關具有很強的超脫性才能保證嚴肅、公正執法,但現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體制和執法手段卻使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難以超脫地方利益、公安和法院。再有近幾年一系列質量事件的發生,不得不引人深思。我國雖然對產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有一些激勵措施,但是很不完善,在立法上、體制上以及在公務員的分類管理上還處于起步階段,對產品質量行政執法沒有完整的激勵機制,使得產品質量行政執法存在一些問題,行政效率低下,執法各個部門、監管部門之間交流不順暢、監管職能重復交叉等等。因此,產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激勵機制亟待實行。

四、完善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建議及對策

(一)重視為消費者執法

我國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其實包括兩方面內容:為國執法和為消費者執法。但是,我國的行政執法單會堅決秉承為國執法的理念,卻往往忽略了為消費者執法。所謂為消費者執法,是指運用國家公權力保障產品質量弱勢產品責任,實現消費者的活動。德國和美國在這方面做得很早也做得很好。

德國有一種制度叫做“瑕疵擔保期限”,就是說這個產品是在購買后兩年出現了質量問題,那么我們就推定這個產品是在你購買之前就有問題了。當然,這里面明顯的充斥著很多不合理的因素,比如:消費者故意摔壞或者浸水,這就要探討消費者本身素質的問題了。但是,即使有這些不合理因素的存在,德國政府仍然是通過這種方式來逼德國企業去提高他們的質量。我們從法學的角度來講的話,就是通過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迫使你提高產品質量,否則你就要承擔經濟上的損失。從成本上來看,企業最好的辦法還是按照法律規定去提高你的產品質量。

而美國的“市場份額理論”也有著異曲同工的作用。舉個例子,辛德爾是一個乳腺癌患者,在她出生前,其母親服用了當時廣為采用的防止流產的乙烯雌粉,后來研究證明,服用此藥可能引起胎兒患乳腺癌。辛德爾就是此藥的受害者,于是他準備去訴訟,但是由于他母親吃了很多種保胎藥,不知道哪種藥使他得了癌癥。于是,他就把當時在美國市場份額前五的保胎藥生產企業全部告上法庭,而法院最后判五家企業按照當時所占市場份額承擔賠償金。而這個理論的根據就是消費者,生產者是必須承擔風險的,收益越大,所要承擔的風險也就越大。這個理論的出臺,使美國的質量和質量意識都上了一個臺階,這也導致了美國質量關的根本性變化。

所以,這兩種方式從表面上來看,都沒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些原則,好像是給生產者弱勢的地位,好像是把生產者逼上的絕路。但是,如果政府不把生產者逼上絕路,生產者就把消費者逼上絕路。在我國,這樣的例子已經屢見不鮮。可見,從根本上重視為消費者執法,以消費者權益為核心,才能更好的履行質量技術監督。

(二)加強質量技術監督的制度建設

制度是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基礎,加強制度建設是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核心環節。制度建設主要包括兩個部分:第一,對于現有的制度要堅決地完善,同時貫穿以程序行政、責任行政、服務行政在內的現代行政法的核心理念。第二,強化制度創新,在不違反行政法基本原則和上位法規的前提下,充分地解放思想,大量改革,通過制度創新,提高行政執法的能力和效力。祝捷教授在質量技術監督的講座中,曾提出過“一體兩翼”的改革思路,即形成以執法為核心,以集團化的檢測機構為支撐,以社會化的外部監督體制機制為保障的執法體制。“一體”,即以執法或執法部門為核心。“兩翼”,一個是集團化的檢測機構,利用質量技術監督審計下垂直管理的優勢,整合全省的檢測機構的資源建立省級檢測集團;另一個是社會化的外部監督機制,主要是引入保險機制,把繳納特種設備安全責任險,即各類特長險,作為許可這種特種設備能否使用的前置條件,只有投保后才能得到特種設備的使用權。并且要充分運用保費保率的調節功能,事故頻發的保費保率必然要加高,從而提高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三)合理運用統一自由裁量權

質量監督部門要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科學、簡便易行而又合法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操作程序和裁量規則,從制度上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做到處罰的自由裁量標準在特定的行政區域內、一定時間內的統一,只有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才能促進行政處罰的公平和效率維護質監部門的執法威信和權威。

(四)完善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激勵機制

產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激勵機制可以提高產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效率,提高我國產品整體質量水平,但是目前我國產品質量監督激勵機制不完善。政府作為激勵主體,在整個激勵機制中,發揮著主要的作用。不僅從經費、人員上保障激勵功能的發揮,主要從產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體制和法制方面進行保障。而作為激勵客體的產品質量監督職能部門,在對本部門的執法人員上也起到了激勵作用,在考核、培訓、等方面完善激勵機制。激勵機制的完善與我國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是密不可分的,同時受到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和社會環境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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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邊州種子市場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

1.1種子生產不規范 個別種子生產企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借用其他企業包裝袋,私自繁制種子。

1.2種子經營不規范 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十分繁雜,品種質量參差不齊,很多種子經營業戶只圖利益,忽視質量,導致種子市場各類種子品種及生產商雜亂繁多。同時,部分經營者為了爭奪市場份額,降價銷售、以次充好,給種子市場的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1.3 未審先推現象屢禁不止 部分農民購買使用種子存在僥幸心理,在品種使用上盲目求新,一些種子企業急于推出新品種搶占市場,致使很多品種未審先推。

1.4 服務指導不到位 種子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大部分文化程度比較低,重經營輕指導、重利潤輕服務的思想較為普遍。有不少經營者專業知識掌握甚少,經營管理水平較差,服務指導不到位。一些偏遠村屯小店經營規模小,無長期打算,沒有相應的賠償能力,消費者權益得不到合理保護。

1.5 供貨渠道多 目前種子供應渠道比較混亂,有直接從廠家進貨的,有從二級批發商進貨的,也有的是無照經營者直接送貨上門的。同一名稱的種子,有多個企業的產品同時進入一個市場,產品質量良莠不齊。

1.6 虛假宣傳多 一些農資經營者,為了促銷自己的商品,夸大經營商品的使用效果和范圍。

1.7 種子包裝標簽不規范 目前吉林省生產的種子包裝標簽基本都符合相關的要求和規定,外省調入的大部分種子包裝標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規范行為:有的私自在包裝或標簽上涂改生產日期和種子凈重量;有的則是幾個品種同時標注同一個植物檢疫證號。

1.8 植物檢疫把關不嚴 由于近年吉林省大部分地區沒有發生嚴重的疫情,植物檢疫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致使外省調入的種子基本沒有調運檢疫證,存在一定的疫情隱患。

1.9 管理部門無經費保障 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經費沒有納入財政預算,不能確保種子市場清理整頓活動的經常性開展。

2.對策及建議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加強對種子生產經營行為與種子市場的有效管理是防止與減少種子質量糾紛發生的關鍵,也是基層農業行政執法部門的主要責任與義務。因此,加強種子質量監督檢查,對防止種子質量糾紛的發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2.1 認真審查種子生產經營資格,嚴把市場準入關 種子生產經營的準入是把好種子質量的第一關,因此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執法部門要認真做好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對生產經營場所、加工倉儲、檢驗設備等必須實地考察,對人員資格證明必須查驗原件,嚴禁越權或不按規定發證。堅決杜絕“后門證”、“人情證”、“關系證”。同時,對已經取得證件的企業要對照條件,查驗企業資質,對不符合種子生產、經營條件的企業及時吊銷證照,構建一個規范、公平、開放的種子市場。

2.2 把好生產監督關 各縣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本地區所有的種子生產企業進行徹底排查,重點審查隔離區等生產條件和質量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2.3 加大《種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力度 要通過各種形式對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民進行《種子法》的宣傳,使之懂法,以法保護自已的合法權利;對種子經營者要加大《種子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和有關專業知識的培訓,使之知法守法。

2.4建立新品種展示園區,對主導品種實行推薦制 為解決延邊州敦化、安圖、汪清三個縣市等地區品種布局難、好品種推廣慢、農民購種選擇難、經銷商亂宣傳等問題,應建立穩定“新品種展示園區”,每年由農業局向種業單位廣泛征集展示品種,從中篩選出適合的主導品種,將主導品種列入良種補貼范疇之中,并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強有力地推動和引導農民選購高產優質良種。

2.5 提高種子質量檢測能力 國家應增加投入,加大對種子質量檢測體系的建設,健全縣級種子質量檢測體系,加強區域性種子質量檢測中心建設,使之能適應種子市場的需要,能檢測出假、劣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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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整理有關訴訟效益理論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司法制度現存的問題,提出一些相應提高我國司法制度效益的建議。

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基于我國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的實際,提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主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也明確指出公正與效率是新世紀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誠如美國法學家波斯納所說,正義的第二種意義簡單地講,就是效益。如何提高我國司法制度的效率或效益,主要是訴訟程序的效益或效率,學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本文在整理有關訴訟效益理論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司法制度現存的低效益或低效率的問題,相應提出一些提高我國司法制度效益的建議。

1成本政策是提高訴訟效益的理論基礎

效益是經濟學的永恒主題,經濟學中的效益是成本(投入)與收益(產出)的比例關系,經濟學的理想是用盡可能低的成本獲取盡可能大的收益。

訴訟效益是訴訟行為過程中產生的成本與收益的關系,包括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兩個要素。訴訟的經濟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錯誤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程序主體在實施訴訟行為的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這個司法資源有4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人力資源。指一定數量的法官、書記員、翻譯、法警、陪審員等。二是物力資源。指辦公設施、法庭設施、辦案器材、監管場所建設、通信及交通設備等。三是財力資源。指司法人員的工資福利、辦案經費等。四是時間資源。指辦案花費時間的長短決定了法院在單位時間內審判活動效率的高低和耗費司法資源的多少。因此時間也是一種司法資源。這里有必要區別訴訟效率和訴訟效益的概念。前者只是后者的1/4,指訴訟主體以最快的速度終結案件,強調時間上的最少消耗,等同于“訴訟及時”。錯誤成本是美國法學大家波斯納提出的概念,強調人們在追求正義、實現客觀真實過程中不可避免所犯的錯誤所支付的成本。例如錯判的國家賠償,上訴或再審改判時所支付的多于一審結案的成本。訴訟的經濟成本也可分為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兩類。公共成本即國家為完成其社會管理的義務,維護統治秩序而投入的司法資源。國家握有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間關系的主動權,可以通過各種靈活措施調整公私成本的負擔利益分配。當訴訟案件數量激增、司法資源供給不足時,國家可以增加訴訟費用,提高私人成本以抑制濫訴;當訴訟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訴訟程序成為民眾不可企及的奢侈品時,國家可以減免訴訟費用,簡化訴訟程序,增加公共成本投入,以換取民眾對司法的信賴。這就是所謂的“成本政策”。在現代社會,成本政策已經成為國家對訴訟效益進行調節的有力杠桿。在運用成本政策提高我國司法制度效益時應強調兩個標準:努力實現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解決爭端的程序應迅速。

2我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2.1訴訟收費過高及結構不合理

訴訟收費是國家將訴訟成本向當事人轉移,提高私人訴訟成本,從而降低國家公共成本投入的方式。對民事案件收取費用是國際通例,問題是我國的訴訟收費標準過高。表現在如下方面:第一,我國的訴訟收費高于發達國家。第二,我國訴訟收費增長遠遠高于我國同期GDP的增長。以財產案件為例,1989年我國當事人支出的案件受理費平均增長3.5倍,而同期我國的GDP只增長了1.3倍,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也只增長了1.3倍,國家將大部分的審判成本轉嫁給了當事人。第三,我國訴訟收費制度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嚴重的超比例征收情況。人民法院往往規定各類案件的最低收費和加征收費。以湖南湘中某基層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為例,法定的收費為50元一案,執行中卻收費達700元~800元,超標14倍~16倍。

我國訴訟收費結構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第一,一審和二審中實行同額收費而非差額收費。由于二審當事人的請求標的額和爭議范圍普遍小于一審,法院在二審中的判決也往往只是一審的一部分。這樣,二審的訴訟費用應小于一審。例如,一審中原告要求被告給付100萬元,一審部分勝訴,獲賠80萬元,法院收取訴訟費用3萬元。原告上訴時又對另外20萬元提出給付請求,這時法院收取訴費只應就這20萬元征收相應款項3 000元。這是國際通例。但我國現在的做法是再收3萬元。這無疑不合理地加重當事人的負擔。第二,調節制度與裁判結案的收費不分。各國的做法是為了鼓勵調解或和解機制,一般調解的收費明顯低于裁判。實際上由于調解制度的簡化便利,法院應用調解的成本本來比裁判結案低得多。第三,法律援助制度中律師承擔了全部義務。法律援助通過將弱勢群體的訴訟成本向第三者如國家、律師等轉移而充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法律援助現階段無法滿足廣大民眾對其現實的渴求,原因之一是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只是將當事人的私人成本轉移給律師。而后者顯然單獨難以支撐整個援助制度的龐大費用。

2.2部分訴訟程序的周期過長

時間也是一種司法資源,不合理的拖延與成本的最小化追求相悖。訴訟周期越長,當事人投入訴訟的人力、物力、財力越多,糾紛在社會上存續的時間也越長。這既造成當事人難以忍受的精神上和經濟上的負擔,又帶來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鑒于此,西方各國在二戰后普遍將縮短訴訟周期作為程序改革的重要內容,有的國家如美國、日本把“迅速審判”規定為當事人的憲法權利。

我國的訴訟拖延主要表現是刑事訴訟的超期羈押問題嚴重。例如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最長可達7個月之久。而我國還存在著因審查起訴和審判合一而導致的無限期羈押問題。且不用說超期羈押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權,這種時間的拖延就足以使我國的司法資源不堪重荷。看守所、監獄的硬件設施建設無法得到保障與這種司法資源超負荷運作有直接關系。

2.3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仍待進一步完善

簡易程序就是對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特定案件不采取普通程序審結,而將普通程序簡化便利,從而達到訴訟的效率。針對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制度不足,結合國外關于這方面的立法經驗,學界的共識是引進“辯訴交易”和“處刑命令程序”。

所謂“辯訴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在對抗式審判開始前對被告人定罪和量刑問題所進行的協商和交易。通過這種協調和交易,被告人放棄獲得對抗式審判的權利,檢察官則降低對被告人所控罪行的嚴重程度或所請求的量刑幅度,這樣就使案件不經法庭正式審判而得到迅速處理。

處刑命令程序(the penal order)是大陸法系國家在一些簡單、輕微案件中所適用的簡易刑事審判程序。在這種程序中,法院或法官只對檢察官提出書面申請和案件進行審查即可對被告人處以罰金等輕微刑罰,而不再進行正式的法庭審判程序。目前,這種簡易程序被德、法、日、意等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納。

2.4我國訴訟的替代程序不完善

由于訴訟程序負荷過重,西方國家普遍在訴訟程序以外設計了大量替代訴訟解決糾紛的程序。如仲裁、調解、和解、行政裁判等民間的或行政性的替代程序。替代程序的特點是將法院解決糾紛的公共成本轉移到其他糾紛解決機構身上,從而降低訴訟成本。我國現階段對這一制度的利用還方興未艾。

3實現“效率優先”的改進措施

如上所述,我國司法制度實現“效率優先”的主要思路是成本政策,就是在“兼顧正義”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減小訴訟成本。

(1)完善訴訟收費制度,促進訴訟收費結構合理化、低額化。國家財政應考慮適當加大對法院系統的訴訟投入,法院內部應完善收費制度,禁止地方法院違規濫收多收訴費的做法,適度降低適用二審和調解程序結案的當事人的訴費,國家設立專項基金抵償律師在法律援助活動中的部分遺物支出。

(2)嚴格規定和切實執行刑事羈押的最長期限,對確需延長羈押的情況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賠償被錯誤超期羈押的公民時考慮追究事實羈押措施人員的責任,加大看守所和監獄機關的硬件設施建設。

(3)完善我國現有的刑事簡易程序,引進辯訴交易程序和處刑命令程序,實現對簡單案件的簡易化、高效化處理。

(4)學界應進一步展開關于替代程序的討論。通過完善和建立如仲裁、調解、和解等民間性糾紛解決機制,將訴訟成本從國家和當事人移向民間組織,降低訴訟成本。

4結語

近5年間,從我國受理一審刑事案件來看,平均每年上升7.9%;從受理經濟一審案件來看,平均每年上升12.2%;從受理民事一審案件來看,平均每年上升9.9%。我國的訴訟案件數量急劇上升。而一個國家,無論多么富裕,對司法資源的投入總是有限的,總是跟不上案件上升的速度。況且司法資源具有高消耗的特點。特別是刑事審判,要耗費巨額財政收入,要比一般國家機關日常活動的耗費大。因此,探討我國的司法制度或訴訟制度如何實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探討如何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加快審判活動的速度,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拖延,對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而“效率優先”在訴訟制度中的實現必將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和民主政治的實現。

參考文獻

[1]樊崇義.訴訟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