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信息化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研究
時間:2022-10-29 10:15:52
導語:大數據信息化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個人信息的使用和獲取變得越來越便捷,同樣個人信息的價值也日益凸顯,信息數據成為時代的主題。在這個過程中,行政管理部門也將信息數據的采集作為了社會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之一,社會管理中的許多環節都涉及對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利用,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存在被泄露和惡意使用的風險。如何使得個人的信息在法律的監管下得以充分應用,如何提高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社會事務的水平,如何保證個人的信息不會因為泄露而發生損害公民利益的情況,如何打擊違法惡意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保障個人的信息安全成為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行政法律法規需要著重加以完善的重要內容之一。
關鍵詞:淺析;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
在大數據信息化的時代,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社會管理中以及各種由商業機構主導的商業行為中,都對個人信息進行了或多或少的采集,信息已經成了社會發展商業盈利的重要的資源之一。雖然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在法學理論上有所研究涉及[1],但是其仍處于起步階段,尤其是對社會行政管理部門與個人信息安全之間的法律關系研究得較少,對于可能發生的公權力對于個人信息安全的侵害更是缺少相應的法律制度的界定和約束。因此從整體來看,我國的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的現狀并不理想,侵權事件也是多有發生。本文著重對個人信息的行政法保護的問題進行粗淺的研究。對于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在利用個人信息的過程中,由于制度的疏忽或者認知理念的模糊所導致的個人信息的泄露,對當事人造成的生活困擾乃至經濟損失和衍生出的更多安全問題進行了分析研究。
一、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的必要性
第一,基于信息主體權利保護的現實需要,避免個人信息的泄露或者錯誤使用,造成信息所塑造出不符合個人真實人格的主體形象,對個人權利和人格利益造成傷害,其個人信息的自決權也同時受到了干擾。隨著科學技術手段的不斷進步,個人的信息很難避免被扭曲使用,并造成風險,保障個人信息的隱私,是維護個人其他權利的基礎。由此可見,建立符合實際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可以充分維護法律賦予信息主體的基本權利,為信息主體明確擁有對于個人信息的查詢、更正和復制的權利,并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支持。第二,隨著社會的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政府和相關組織在社會管理的過程中會更廣泛深入地借助和依賴各種信息數據,其中個人的信息數據的采用價值和重要性愈發凸顯。網絡技術的發展讓個人信息的采集處理變得異常便捷,所以出于保護個人網上信息的目的,急需建立相應的個人信息的行政法保護措施,增強在網絡時代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規范彌補網絡時代個人信息管理的漏洞[2]。第三,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也是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公權力的需求。所謂的依法行使國家公權力,也就是要求行政機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的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反映在對于信息資源的甄別和使用中,公共權力機構面對龐雜的個人信息資源的誘惑,既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又不能濫用所掌握的信息,給公民的合法權利造成侵害,影響公民正常的社會生活,其基礎就是制定相應法規,為行政機關提供合法的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依據。
二、我國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現狀
第一,我國關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相對不夠集中,分散在各種單行法律法規中,其描述不但籠統,也缺乏切實可行的操作性,而且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概念和適用范圍沒有非常獨立明確的規定,缺少對個人信息全面直接保護的完備法律基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的提高以及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渴望與我國現有個人信息行政法的保護立法的實施進程之間未能達成統一。第二,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社會管理的過程中,涉及正常的個人信息的收集環節時,由于缺乏基本的法規制度的約束審查,其操作流程還存在不夠規范統一的現象,其收集個人信息的合法性的邊界相對模糊。各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采集的標準還不夠統一,存在信息采集的隨意性和采集權限和使用信息目的的不確定性,存在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隱患[3]。
三、完善我國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的對策
(一)明確個人信息保護原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的確立,一方面要符合我國社會發展現狀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切實需求,一方面還是要科學合理地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著重參考關于調整政府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縱向關系的內容,充分發掘運用國際上已經成熟的法律資源中符合我國國情的內容。具體來說,在個人信息法中應確立比例原則、收集限制原則、目標明確原則、安全保護原則、個人參與原則、公開原則等幾項重要的基本原則。以比例原則為例,這個原則主要是體現了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的程度的限制,要求行政機關在收集個人信息時采取的措施要與預計達成的行政目的基本匹配,并盡最大的可能采取對公民個人權利可能造成的損害最小的措施,同時避免給信息主體造成不必要的負擔[4]。假如,行政行為實施主體為實現某種行政目的所采用的具體措施給行政相對人——信息主體——造成了不成比例的損害或者負擔,那么這個行政措施就應停止實施或調整論證后實施。
(二)完善個人信息監管制度,規范行政調查依據
完善個人信息監管制度,同時設立獨立于其他政府得行政機構,對于促進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的有效實施有著積極的意義和價值,同時也有利于對個人信息行政保護的一系列相關問題進行管理和咨詢。此機構不但具有監督權限,還有責令違規行政行為終止的權力,以及給予相應行政處分的權力。除了政府主導設立的專門監管機構外,還可以發揮行業自律監督管理的作用,政府應科學引導其發展,厘清其應擔負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讓行業自律走上科學規范的道路,將我國的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的內容進一步豐富,更大范圍的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最后,鼓勵公民親身參與到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中。通過公眾的廣泛參與監督,培養公眾對于個人信息保護意識,鼓勵公眾舉報侵害個人信息權的行為,來促進政府機關或者其他個人信息采集處理者依法依規實施信息采集行為。
(三)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依法行使行政權力
作為行政法治的重要內容和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信息公開制度的規范的目的就是建立透明政府。但個人信息行政法的立法意義則在于維護信息主體的利益不受侵害,這就要求將個人信息保護與政府信息公開科學合理地進行銜接,明確個人信息保護法與政府信息公開法之間的適用準則,處理好政府信息公開行為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之間存在的沖突和交集,要預見兩者之間的競合現象,在綜合考量的基礎上,結合具體實際,制定實施相應的、更加細化的適用準則,規避具體執法和司法過程中的沖突。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范的過程中,應著重對于目前行政權的大幅度擴張,而針對行政機關本身可能存在的對于個人信息的侵害作出相應的制約,嚴格申請信息公開條件的篩選,和對申請公開內容的甄別,以及申請公開目的審核。
(四)設計個人信息救濟措施,打通救濟落實渠道
針對個人信息的行政法保護既要注意過程的保護,也要對可能發生的侵害結果予以關注,并積極地減少受侵害信息主體的損失。故而,切實有效的救濟制度和措施途徑也就成了受侵害信息主體的最后的保障。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均可能對信息主體造成侵害,其所采取的救濟措施也應有所區別。對于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對信息主體的權益造成侵害的,針對以往個人信息侵害的處理中,只追責相應的政府部門,而對于信息侵害的實際實施者,即政府工作人員沒有明確的追責規定的現象,應先責令侵權行政機關限期改正,對于出現特別嚴重侵害行為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罰,受侵害的信息主體也可以提出相應的經濟賠償的訴求,要求侵權的信息處理者承擔。對于特別的信息侵害案例,也可以建議嘗試通過國家賠償的途徑尋求保障。綜上所述,在我們所處的大數據時代中,信息的共享給國家的治理和公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正面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個人信息遭受侵害的風險也愈發增大。處理好個人信息的流通和保護之間的關系,完善個人信息的行政法保護,事關每一位公民的幸福生活和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筆者在今后的工作學習中,也將繼續對這一課題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參考文獻
[1]王潤農.論大數據時代行政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J].法制與社會,2021(14):5-7.
[2]朱麒達.論個人信息的行政法保護現狀、問題及完善建議[J].黑龍江工程學院學報,2021,35(2):55-57,63.
[3]趙丹寧.個人信息的行政法保護研究[J].法制與社會,2020(33):113-114.
[4]王子臣.個人信息的行政法保護困境與優化路徑[J].文化學刊,2020(11):166-170.
作者:范青松 單位: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
- 上一篇:酒店人力資源管理課程教學改革研究
- 下一篇:干部教育培訓及班主任導學作用分析
精品范文
10大數據學習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