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與股權設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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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內容摘要:在人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知識經濟模式背景下,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吸引人才和保留人才,如何達到企業和員工價值的最大化,如何建立一種長效的激勵機制,是現如今企業關注的焦點。本文運用柯布•道格拉斯投入產出函數、層次分析法、綜合模糊評判法、EVA增長法等方法,計量員工的人力資源價值,并以此為依據,針對性的為員工設計了虛擬股權激勵方案。
關鍵詞:人力資源價值 虛擬股票 期權 股權激勵
虛擬股票期權是指企業授予員工一定數量的虛擬股票來激勵員工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這種虛擬股票不同于股票期權計劃中的實在股票,是一種推遲支付的報酬,員工對虛擬股票沒有所有權,只享受股票價格升值帶來的收益和分紅的權利。在虛擬股票期權方案的實施中,授予股權數量是研究股權激勵的一個核心問題。本文在設計股權激勵制度時一別傳統的設計方法,引入了人力資源價值的概念,通過對公司人力資源群體和個體價值的量化分析,在貨幣計量的基礎上,結合非貨幣計量方法,由人力資源實體價值來決定員工所應擁有的股權份額,這樣可以使得企業股權分配更加科學合理。因此,從人力資源價值的量化角度來探討企業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方式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文獻綜述
股權激勵最早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末的美國。在美國,幾乎所有的高新技術企業、95%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實行了股權激勵制度。20世紀5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Louis O.Kelso在關于股票期權的“二元經濟學理論”中為解決勞動獲得收入和資本獲得收入制度,設計了“員工持股計劃”,以此激發人們的創造性和責任感,這就是后來公司激勵制度中的股票期權計劃的雛形。
國內學者在借鑒國外相關研究的基礎上,對經營者股票期權激勵理論和方法進行不斷的探索。劉園、李志群(2002)在《股票期權制度分析》一書中全面系統地研究了股票期權制度,具體介紹了股票期權的設計與管理,分析了股票期權的成效,并針對跨國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進行了分析。李豫湘、史長勇(2003)在“股票期權計劃及在國企中的運用探討”一文中結合我國企業的現狀,對國有企業建立股票期權計劃的可行方式以及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周仁?。?006)等探討了經營者適用的激勵方式與評價指標選擇,強調激勵方式和評價指標選擇之間的對應關系;顧斌(2007)等通過對剔除行業影響后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權激勵效應進行實證研究,指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股權激勵的長期效應不明顯,不同行業和不同的激勵模式之間具有不同的激勵效應。國內學者對股權激勵方面的研究不斷的推動著我國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股權激勵制度的發展。
模型建立
(一)基本假設
1.人力資源會計主體假設。勞動者作為人力資源載體,是人力資源產權的最終擁有者,企業擁有人力資源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合理的使用人力資源來為自己創造新價值。在此過程中企業應當對人力資源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提供有關人力資源的取得、開發、使用的信息,提供人力資源的所有者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信息。
2.企業持續經營假設。在計量人力資源價值時,必須假定企業在可以預見的未來能夠持續經營下去,否則計算人力資源價值就沒有任何意義。在認識和理解持續經營假設時,還應該考慮到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人力資源能否適應企業長期經營的需要。
3.人力資源會計分期假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都是連續進行的,企業不可能等到所有經濟活動都宣告結束、各項資產都化為貨幣形式、各項債務都清償完畢后再進行結算和編制工作。同理,人力資源的活動也是連續的,為發揮人力資源價值計量的重要作用,也不可能等到經營的最后一個時期才進行人力資源價值計量。
(二)人力資源價值的計量
在計算人力資源價值時,需要綜合考慮行業、企業和員工的特點,以選取適當的計量方法。本文采用李世聰教授提出的當期價值法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計量方法,其中貨幣性計量選用柯布•道格拉斯投入產出函數來計量群體人力資源價值,非貨幣性計量采用層次分析法、綜合模糊評判法來計量個體人力資源價值。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確定人力資源貢獻率H。本文采用柯布•道格拉斯投入產出函數Q=ALαKβ確定人力資源貢獻率,式中Q為效益或產出,L為人力資源投入,K為物力資源投入,A為技術水平參數,α、β分別為人力資源和物力資源投入的效益參數。
對柯布•道格拉斯投入產出函數兩邊取對數,然后根據企業近兩年的效益產出和人力、物力資源投入,就可求得上述公式中α、β的值。
人力資源貢獻率為人力資源群體新增價值在企業整體新增價值中所占的比例。即:
其中L`、K`分別為人力資源投入和物力資源投入的對數值。
2.人力資源價值群體計量模型。完整的人力資源價值群體計量模型應包括兩部分,一是從當期會計賬戶中歸納整理得出的人力資源群體投入成本;二是人力資源群體當期新增價值,公式如下:
其中V為人力資源當期群體價值,L為人力資源當期群體投入成本, OP為企業營業利潤,RI為企業投資收益,DL為企業減虧額,H為人力資源貢獻率。
3.人力資源價值個體計量模型。在高新技術企業中,一般都有管理人員、研發人員、后勤人員和市場營銷人員等,不同類別的人力資源所創造的價值不同,每個類別中劃分的崗位不同,各崗位下的員工為企業創造的貢獻價值也不同。因此,本文根據員工的具體歸屬和崗位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各級權重,計量某員工所屬崗位的群體貢獻價值。
在確定激勵對象所在崗位的群體貢獻價值后,再計算出某激勵對象所創造的個人貢獻價值在這個崗位所有員工創造貢獻價值中的權重,就可以得出該研發人員的人力資源個體貢獻價值。在計算個體權重時,需要計算個體價值貢獻率。
由于個體價值具有波動性和不確定性,在計算人力資源個體價值貢獻率時無法按照人力資源群體價值貢獻率的方法進行計量。因此,本文考慮采用非貨幣性計量的方式對研發人員個體人力資源進行評估。首先采用因子分析法確定評估指標,構建出個體價值評估體系,再通過調查和專家評分得出各指標的權重,隨后運用模糊綜合評判法將定性的指標量化,從而得出個體人力資源價值的貢獻率。計量激勵對象個體貢獻價值的公式如下:
式中vLi為研發人員個體貢獻價值,HRVL為人力資源群體貢獻價值,θ為研發人員群體貢獻的權重,Wj為某個研發崗位的權重,hi為研發人員個體價值貢獻率,為某研發人員在目標評估群中的權重,i=1,2,…,n。
虛擬股權激勵方案設計
(一)確定虛擬股票的授予對象
虛擬股票的授予對象應該是為企業貢獻較大且對企業未來發展有重大作用的群體。但在確定股權激勵機制的激勵對象時,需要對納入激勵機制的激勵對象進行一定條件的限制,并且企業可以根據當年的利潤以及企業的基本情況,控制激勵作用的范圍。
(二)確定虛擬股票的激勵基金
虛擬股票激勵基金是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公司在一個財務年度結束后,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提取比例,從公司的稅后凈利潤中,提取虛擬股票期權獎勵基金,作為以后設計虛擬股票期權的基礎。每年從凈利潤中提取激勵基金的比例θt應該由股東大會討論得出,其公式為:
Ct=NIt×θt
其中Ct為企業當年用于激勵的資金,NIt為企業當年的凈利潤,θt為激勵資金占當年企業凈利潤的比例。企業剩余價值的增加是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共同作用的結果,在完全承認企業人力資本所有者屬性的情況下,θt等于第t年人力資源貢獻率,當企業的人力資本部分得到承認時,0≤θt≤Ht (Ht為第t年的群體人力資源貢獻率)。
(三)確定虛擬股票價格
確定虛擬股票行權價格是虛擬股票期權實施的一個關鍵環節,行權價格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整個激勵計劃能否發揮預期的激勵作用。虛擬股票的內部價格是指由薪酬委員會根據公司內部情況和相關資本市場情況制定的價格,主要在折算虛擬股票數額、確定行權價格和計算收益時使用。確定虛擬股票價格的方法主要有凈資產法、市盈率法、EVA增長法,本文采用EVA增長法。
采用EVA增長法確定行權價格,首先要在準備實施虛擬股票期權計劃時明確規定虛擬股票的基礎價格P0,假設每年的虛擬股票價格在上年的基礎上增長率為gt,則:Pt=Pt-1×(1+gt)
其中,當IEVAtI>IEVAt-1I時,;
當IEVAtI≤IEVAt-1I時,gt=0;
EVA=稅后凈利潤-資本×加權資本成本率
(四)確定虛擬股票期權的總授予數量
確定了虛擬股票期權的激勵基金和提取比例θt后,就可以計算第t年可用于激勵的虛擬股票期權的數量:。
(五)確定每個激勵對象應授予的虛擬股票期權數量
在確定每個激勵對象應授予的虛擬股票期權數量時,就要引入前面計算出的個體人力資源價值。本文中以個體人力資源價值為依據,來進行虛擬股票期權份額的分配。具體公式為:
其中qit為對某個激勵對象可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Vit為某個激勵對象的個體人力資源價值,為某激勵對象的人力資源貢獻占目標評估群的比例,i=1,2,…,n。
(六)虛擬股票期權的行權
虛擬股票期權的行權主要包括行權價格、行權條件、行權時機和行權方式。通常來說,虛擬股票期權的行權都需要經過一個等待期,在等待期后行權都不會一次性完全行權,通常是分期分批的進行。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避免持有者進行短期行為,即為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大的收益而放棄企業的利益。虛擬股票期權的行權也有現金行權、無現金行權和無現金行權并出售三種行權方式,企業可根據流動資產的大小對行權方式進行確定。一般而言,三種行權方式都可以采用,第一、第二種行權方式還可以享受企業每年的分紅權。另外,企業在進行虛擬股票期權激勵時都會對行權時間進行一定的限制,虛擬股票期權持有者只有在為企業工作期間才能行權,如果激勵對象在行權期間離開企業,則虛擬股票期權將被取消,或者轉作對他人進行激勵。
綜上,文中以虛擬股票期權計劃作為一個激勵的研究方向,引入人力資源價值計量,為虛擬股票期權方案的設計提供了較好的量化依據。在人力資源價值計量時,運用了貨幣性計量和非貨幣性計量相結合的方法,層次分析法和綜合模糊評判法公平公正的對人力資源群體價值和人力資源個體價值進行了有效的計量。為驗證人力資源價值與虛擬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結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本文在獲取相關數據的基礎上,將人力資源個體價值作為虛擬股票期權持股份額的量化依據,提出并設計了與之相適應的虛擬股票期權激勵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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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電力公司 EVA 股票期權 激勵制度
一、股票期權激勵分析
(一)激勵理論評述
所謂激勵,就是使經濟活動當事人達到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之下,他具有從事某些經濟活動的內在動力,即調動經濟主體的積極性,該定義包含三個要素:經濟活動當事人有什么樣的內在動力,能驅動他以一定的方式來從事某些特定的行為,以及哪些外在環境因素觸發了此種活動;通過何種因素或行為將經濟當事人的行為引導到一定的方向上去;如何保持和延續經濟當事人的行為。侯光明、李存金(2002)等根據激勵理論所研究的重點和行為管理不同,將激勵理論分為內容型、過程型、行為改造型和綜合型四大類。
(二)股票期權評述
股票期權是公司在經營者上任、升遷以及年終激勵時,給予他們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某個既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股票的權利。公司的股票期權激勵內容一般包括公司管理人員持股、股票期權和經營業績股份等。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票使得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聯系,公司的經營效益越好,高級管理人員所得到的回報也就越豐厚,反之亦然。
管理學家斯蒂芬?羅賓斯通過綜合研究期權激勵理論,建立了相應的股票期權激勵模型,如右下圖所示。
該模型以績效―激勵為主線,突出了績效獎勵對員工及管理人員的重要作用,反映出了股票期權激勵的特征,有助于提高員工為實現公司經營目標而努力工作的積極性。
(三)股票期權影響激勵的主要因素
1.標的股票的執行價格。執行價格的確定是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最為關鍵的因素,它直接影響著激勵作用的大小。確定的執行價格通常等于和低于目前股票市場價格。如果股票價格定的過高,就不會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2.授予的股票期權中所包含的股票數量。授予的股票期權中包含的股票數量決定了股票期權激勵在管理人員總薪酬中所占的比例,影響著管理人員的總財富,繼而影響股票期權的激勵效果。一般來說,應根據管理人員創造的價值,根據當期價格換算成相應的股票期權數量,之后再確定股票的數量。
3.股票期權的到期日。公司管理人員應根據股票的市場價格來決定是否執行股票期權的日期。一般來說,應將股票期權分為連續的幾個時期,按照一定原則與方法每次授予管理人員一部分股票期權,直到將所有的股票期權授予完畢,這樣做的目的是能使股票期權起到持續的激勵效果。
4.股票期權的執行期限。一般來說,股票期權的執行期限越長,有助于公司管理人員養成長期的穩定戰略眼光,從而有利于公司發展和經營業績的提升。管理期權的基本原理是,在每一個執行期限的到期日,管理人員根據股票市場價格,決定是否執行股票期權,如果股票市場價格高于執行價格,則執行期權,否則就放棄執行,從而達到管理人員長期關注公司股票的表現。
二、我國電力公司股票期權激勵問題分析
我國傳統的股票期權激勵是指給予公司管理人員在未來確定年份按照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的權利,這種權利使得管理人員在等待期結束后,股價上升時,可通過行權或行權出售股票獲得收益??梢詫⒐疚磥淼娘L險與管理人員的利益掛鉤,在一定程度上使管理人員與公司的利益相一致,并能起到防范風險的作用。但是我國電力公司現行的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容易出現中下層管理人員“搭便車”的問題
隨著電力公司管理人員級別的降低,期權激勵的效用也急速下降,對于中下層管理人員來說,很難將個人業績與公司效益聯系到一起,股票期權難以對其產生影響,很容易帶來所謂的“搭便車”行為,從而削弱股票期權激勵的作用。
(二)對管理層的業績完成情況“只獎不懲”
當股票價格上升至行權價之上時,期權持有者可以行權購入股票使自己受益,但當股票價格一直低于行權價格時,持有期權的管理層卻不會有任何損失。這實際上是“只獎不懲”,造成了管理人員與公司股東只能同甘,不能共苦。
(三)僅僅依靠股價來衡量電力公司的業績并不合理
股權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特殊功能,但其不足之處在于電力公司的某些決定指標是公司管理人員無法控制的。目前我國股票市場的市場化程度不高,投機行為依然存在,且帶有政策干預的痕跡,股票價格受各種因素影響常常處于非理性狀態,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的經營業績。
(四)股票期權重在激勵,而不是約束
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機制,更強調權利而不是義務。公司的經營者在獲得股票期權后,可以選擇行權或者不行權。當股價上升時,管理人員可以執行期權,獲得股票行權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額收益;當股價下跌時,可以不行權或放棄權利。所以,股票期權重在獎勵而不是懲罰,如果公司業績良好,股價上漲,管理人員就會執行期權獲得收益。
三、基于EVA的電力公司股票期權激勵體系設計
(一)基于EVA的股票期權激勵體系的特點
作為一種長期的激勵性措施,股票期權實施的目的在于將公司管理人員的利益和股東的長遠利益捆綁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體,以此來推動公司的發展。根據這一制度,電力公司給予管理人員在未來一定時間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在規定期滿后期權持有人以行權價格購買股票,以獲得行權日股票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之間差額的收益。其激勵機制主要是基于一種良性循環:授予股票期權――管理人員努力工作――公司業績提升――公司股票價格上升――管理人員行使期權獲利――管理人員更加努力工作。
基于此,EVA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就是根據EVA確定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和數量的一種激勵機制。EVA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一種有效的長期激勵機制,EVA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具有如下特點:
1.以管理人員創造的EVA作為分紅和股票期權的依據。EVA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授予和管理人員獲得的EVA分紅直接掛鉤,即和管理人員創造的經濟增加值價值掛鉤,這一特點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解決公司中下層管理人員的“搭便車”行為。
2.EVA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根據EVA對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和數量進行調整。一般來說,電力公司應根據管理人員所獲得的紅利來確定股票期權的授予數量,而管理人員的紅利又和當年實現的EVA相關。行權價格采用遞增的方式,而不是固定的行權價格。在授予時等于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或公允價值,授予日后每年的行權價格遞增,增加的比例為當年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減去股息率。遞增的行權價格提高了期權計劃對管理人員的激勵效果。
3.適用于非上市公司和企業分部?,F階段,國內大多數企業并非上市公司,并沒有現成的股票價格可以利用,此外,我國的期權市場還未建立健全起來,這都決定了利用普通股實施股票期權解決國內企業經營者激勵問題的局限性。EVA股票期權由于不再以估價作為評價指標,因此其也適用于非上市公司,實行EVA股票期權計劃只需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通過。因此,與傳統的股票期權激勵相比,EVA股票期權激勵的應用范圍更廣。
4.可避免現金行權帶來的問題。根據規定,國內一般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方式只能是現金行權。一方面,激勵的對象必須為行權支付現金,企業管理人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金額大、周期長,但其并不具備大額股票期權行權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國內資本市場不成熟,杠桿化的股票期權計劃執行起來有一定的難度。而EVA股票期權是非現金行權方式,一般不授予企業管理人員購買股票或分紅的權利,也不要求他們按照授予價支付相應的現金來購買公司股票,因此能很好地避免這一問題。
(二)基于EVA的高管股票期權激勵體系的設計原則
為實現公司股票期權激勵的目標,達到激勵效果,電力公司在設計基于EVA的高管股票期權激勵體系時,應遵循一定的原則,一是激勵強度原則,股票期權激勵的強度依賴于公司管理人員的風險規避程度,依賴于外部因素的不確定性等;二是信息量原則,股票期權激勵必須建立在最有信息量的、可測算的變量基礎之上;三是平衡原則,股票期權激勵必須使公司管理人員花費在不同活動中的邊際報酬相同;四是動態原則,公司應將股票期權激勵與公司的業績動態關聯,既要考慮激勵的積極效果,也要考慮可能產生的消極效果。
(三)基于EVA的股票期權激勵模型設計
1.設立EVA基準。電力公司利用EVA作為激勵基準,首先應設定贈予股票期權的EVA下限,根據EVA的原理,EVA為正值才能真正為電力公司創造財富,因此,在電力公司基于EVA的股票期權激勵模型中,EVA合理的基準下限指標應該是EVA>0。
2.確定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范圍。電力公司應規定股票期權授予計劃的范圍,一般來說,股票期權授予的范圍是公司決策層成員、公司核心技術人員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具體人員由公司董事會決定,且董事會有權在有效期內的任意時間以合適的方式向相關人員授予股票期權,期權的授予數目和行權價格由董事會決定。
董事會向相關人員授予期權時,應通過信函等方式通知期權獲授人,獲授人在一定時間內確定是否接受期權授予,如果在有效期之后或股票期權方案失效后接受,則不予受理。
3.用EVA對授予股票期權中所包含的股票數量進行調整。具體的調整方法是:設本期的EVA值為EVAt,上期的EVA值為EVAt-1,以二者的比率作為EVA增加率,對本期賦予股票期權的數量進行調整,即本期末贈與的股票期權所包括的股票數量為:
Nt=Nt-1×(EVAt/EVAt-1)
其中:Nt為當年的股票數量,Nt-1為上年的股票數量。
電力公司經理人一般在每年一次的業績評定情況下獲得EVA股票期權,EVA期權為獲受人私人擁有,不得轉讓,獲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交換、記賬、抵押、償還債務或以利息支付給予期權的有關或無關第三方。
4.設置期權的行權價格。一般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有三種方法:一是現值有利法,即行使價低于當前價;二是等現值法,即行使價等于當前的股票市價;三是現值不利法,即行使價高于當前的股票市價。基于EVA的股票期權激勵模型的行權價格采用遞增的方式,而不是固定的行權價格。在授予時等于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或公允價值,授予日之后每年的行權價格遞增,增加的比例為當年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率減去股息率。由此可得到電力公司基于EVA的股票期權激勵行權價格為:
Pt=Pt-1×[1+(當前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率-股息率)]
其中:Pt為當年的行權價格,Pt-1為上年的行權價格。
5.設計基于EVA的股票期權激勵模型。根據前面對股票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的調整及確定,假設t為股票期權的執行期,股票執行價格為Pt,股票數量為Nt,股票當前價格為S,則基于EVA調整后的股票期權財富為:
We=max(S,Pt,0)×Nt
四、結論
一般來說,如果電力公司管理人員的經營能力越強,公司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率就會越低,公司實現的EVA就會比較大,股票期權執行價格也就會比較低。由于EVA的增加,電力公司可以通過相關的信息傳導機制,實現公司股票價格的不斷上升,這樣股票的當前價格與執行價格之間的差值就會越來越大,即(S-Pt)較大。同時,由于電力公司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較低,通過EVA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數據較多,因此,電力公司管理人員通過股票期權得到的收益就會很大,基于EVA的股票期權激勵作用就越明顯。
此外,由于電力公司實現了較大的EVA,公司股東的收益也會隨之增加,就很好地實現了公司股東與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良性增長機制,有利于電力公司經營業績的不斷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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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股權置換 稅務處理方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的文件精神,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2012年*月*日A公司與B公司簽署《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2012年*月*日雙方簽署《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協議約定: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A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權、D公司80%股權。
本次交易支付對價具體情況為:以2011年12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本次交易購買資產的作價以《資產評估報告》所確定的評估值為依據,經評估,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總額為276,421.99萬元,其中C公司100%股權評估作價為230,630.34萬元,D公司80%股權評估作價為45,791.65萬元。經國務院國資委的備案確認,標的資產評估值為2,777,670,307.00元,其中C公司100%股權評估作價為2,318,330,055.00元,D公司80%股權評估作價為459,340,253.00元。考慮到評估基準日后C公司已實施分紅30,538,801.00元,本次交易價格為評估值扣除分紅金額,即2,747,131,506.00元。B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A股發行價格為9.02元/股,向A公司發行股份總量為304,560,033股。
一、現就上述重組事項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探討
(一)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判斷
B公司系收購方。事實:一是 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貴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D公司80%股權事宜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二是B公司購買的股權已超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三是企業重組后,B公司承諾連續12個月內不會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是在本次交易中,B公司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為其交易支付總額的100%。
理由及結論:根據財稅[2009]59 號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認為此筆經濟業務屬于"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方式",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二)一般性稅務處理的判斷
A公司系收購方。事實: B公司本次向A公司發行股份總量為304,560,033股。A公司購買的股權未超過被收購企業B全部股權的75%。
理由及結論:根據財稅[2009]59 號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認為此筆經濟業務屬于"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方式",不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二、現就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貴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D公司80%股權事宜(以下簡稱該事項)采取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計算比較分析如下
(一)A公司該事項如果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涉及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A公司屬股權轉讓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2,747,131,506元-(C公司實收資本×100%+ D公司實收資本×80%)= 2,747,131,506 -(1,967,444,153.93 +400,000,000.00 )=379,687,352.10元
根據A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的會計報表,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為-276,920,262.88 元,如果上述事項按一般性稅務處理,則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應為-276,920,262.88 +379,687,352.10=102,767,089.20元。
我們假設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即為2013年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則貴公司2013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102,767,089.20元應先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根據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A公司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A公司以前年度結轉至2012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401,056,504.60元,其中2008年未彌補的虧損278,095,330.70元,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度按核定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為170,714,684.43元,經核定尚需在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總額571,771,189.03元。
A公司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2,767,089.20-102,767,089.20=0.00元,A公司2008年度尚未得到彌補的虧損的余額175,328,241.50元,因為超過五年的彌補期限,不再轉入下年。A公司結轉至以后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293,675,858.30元,其中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未彌補的虧損170,714,684.43元。
(二)A公司該事項如果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涉及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股權收購業務,被收購企業股東可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根據財稅〔2009〕59號的規定,A公司屬股權轉讓方,也屬于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A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
C公司實收資本×100%+D公司實收資本×80%=1,967,444,153.93 +400,000,000.00=2,367,444,153.93元。也就是說A公司本期可以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但這里我們需要提醒A公司注意的是未來A公司轉讓B公司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基礎為2,367,444,153.93,而不是取得時的公允價值2,747,131,506元。
根據A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的會計報表,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為-276,920,262.88 元,如果上述事項按特殊性稅務處理,則貴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應為-276,920,262.88 +0.00=-276,920,262.88元。
同樣我們假設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即為2013年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則A公司2013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276,920,262.88元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
根據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A公司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A公司以前年度結轉至2012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401,056,504.60元,其中2008年未彌補的虧損278,095,330.70元,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度按核定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為170,714,684.43元,經核定尚需在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總額571,771,189.03元。
A公司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0.00元。A公司2008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278,095,330.70元,因為已經超過五年的彌補期限,不再轉入下年。A公司結轉至以后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570,596,121.20元,其中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未彌補的虧損170,714,684.43元,2013年未彌補的虧損276,920,262.88元。
三、以上兩種方式的比較
通過以上計算,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采用哪種方式,A公司本期都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不同的是:
篇4
引言
股權激勵是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及其他人員進行長期激勵的方式。國外股權激勵制度始于大約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我國的股權激勵隨著2005 年股權分置改革的進行拉開了大幕。國資委和證監會先后多次了關于股權激勵的管理法規和辦法,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行為進行了規范。隨著一系列法規政策的出臺,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將股權激勵作為激勵管理層與核心骨干,營造高效、誠信、共贏團隊的重要選擇。股權激勵是否達到理想的效果,這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目前仍未達成一致的結論。然而公司自身對激勵模式與對象的選擇不合理、激勵期限與考核指標疏于設計等契約層面因素也是制約著股權激勵發展的關鍵因素,由此可見契約結構研究的必要性。
一、股權激勵契約要素研究的現狀
Jensen &Murphy (1990)提出經營者激勵的真正核心問題不在于給予多少,而在于如何給予,從而產生了經營者激勵契約觀[1]。Stephen (2008)[2]指出,相對于激勵力度而言,激勵契約結構是決定經營者薪酬激勵有效性更為重要的因素。國內學者劉浩、孫錚(2009)[3]在對西方股權激勵契約結構研究進行綜述的基礎上,對該問題給予了系統性的闡述。他們指出,直接研究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系往往是不夠的,還需從微觀層面進行更為精細的分析,即從股權激勵契約本身入手,詳細探討股權激勵契約的選擇、條款設計、實際執行中的操縱、契約修改等關鍵環節及其經濟后果,是了解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之間橋梁的重要思路。在此基礎上,國內外學者普遍意識到,在既定規則的約束下,如何選擇契約要素,構建合理的契約結構,從而使股權激勵達到原始初衷,才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的核心,也是股權激勵研究的趨勢所在。
Zattoni和Minichilli (2009)[4]以1999―2005 年的意大利上市公司為樣本,運用Logit 模型考察了激勵對象對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激勵對象( 如高層經營者、技術人員或其他人員)的不同并沒有使股權激勵效應發生本質變化,但股權激勵效應會隨激勵人數的不同而迥異,激勵對象少于10的激勵效果更加顯著。呂長江等(2009)[5]以 2005―2008 年公布股權激勵草案的公司為樣本,通過考察窗口期 CAR 的情況發現,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激勵條件和激勵有效期的改善增加股權激勵方案的激勵效果。
目前,對股權激勵契約要素的研究側重于各契約要素對激勵效果的影響。本文從契約要素設計的角度出發,通過對229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草案分析,研究國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契約結構設計的現狀和特點,并對如何設計合理的股權激勵提出一些建議。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契約結構的特點
我國在2006年完成股權分置改革,自此上市公司才有了真正意義上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為了客觀地反映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情況,選取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公布激勵草案的境內上市公司為樣本??紤]到極端值對數理統計結果的不利影響,剔除了業績過差的ST和PT公司,并且去除了中途停止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公開信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同時也不包含金融類公司,最后選取229家A股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
(一)股權激勵有效期偏短
相關辦法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應包括行權限制期和行權有效期,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內不可以行權。同時,《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也做了相關規定,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根據樣本數據的統計結果,229家上市公司選擇的激勵年限平均只有5年。其中,選擇激勵有效期在4―5年之間的企業占最大比例,達到75%;5―7年的占16%;8―10年的占7%;1―3年的僅占2%。從總體分布情況來看,激勵有效期偏短,具體結果見表1。
表1 上市企業股權激勵有效期統計
(二)股權激勵模式以股票期權為主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標的物是股權激勵的載體,對于激勵實施的效果影響很大。股權激勵標的物主要可分為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根據統計結果,使用股票期權作為激勵模式的有176家,占總樣本的77%;限制性股票的有51家,占比22%;而選擇其他幾種方式的企業都比較少。由此可以看出,在激勵方式的選擇上,我國上市公司多數傾向于選擇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值得注意的是,樣本公司中華菱管線的激勵標的物是股票增值權,這與激勵對象包括外籍高管有關,因目前的法規暫不允許外籍人員直接持有國內A股,所以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激勵其他中國高管,而以股票的增值利潤作為外籍高管的激勵。
(三)股權激勵行權條件指標單一
行權條件中指標選用的統計結果是,20.09%的樣本公司行權條件中只有一個指標,63.32%的企業選用兩個指標,14.85%的企業選用三個指標,而有四個和五個指標的公司只分別有1家和3家。并且對其中常用指標的統計顯示,有158家企業選擇的指標中包括凈利潤增長率,有145家加權平均資產收益率,而凈利潤、凈利潤增幅、主營收入增長率、每股收益的出現次數分別為46次、18次、29次、12次。由此可見,上市公司的行權條件中衡量公司業績的主要參考指標為凈利潤增長率和加權平均資產收益率,兩者均為動態的財務指標。企業的業績指標設定通常以財務指標為主,因為財務指標是量化指標,可以直觀的進行考察,但這樣有失全面,不利于激勵效果的實現。
(四)高管授予比例適中
授予激勵對象以合理的激勵股權數量,即根據激勵對象的重要程度以及貢獻期望,合理地分配激勵股份。證監會規定股權激勵額度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但對于激勵力度的分配,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可以選擇只對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進行股權激勵,也可以按一定比例給兩者分配相應的數量。樣本數據顯示,大部分公司選擇兩者兼顧,高管授予比例集中在40%以下,說明大部分公司考慮到了對公司有貢獻的核心技術人員或業務人員,甚至普通員工也可以享有激勵,這樣有利于形成公司內部的公平狀態,穩定人心,增加積極性。
三、股權激勵契約要素設計的建議
(一)制定符合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
股權激勵作為一項長期機制,其原理是通過委托關系,運用激勵與約束機制限制和引導管理層,以達到減少成本、增加公司效益與長期激勵等效應。由于股權激勵的實施是受一系列內外條件影響的,在條件或時機不適宜的情況下,股權激勵方案發揮不了其應有的作用。所以,公司應該在不違背國家關于股權激勵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發展的階段、未來發展的方向等實際條件,統籌兼顧管理層、股東、員工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高效精細的股權激勵實施方案。激勵方案應對會計風險與市場風險都做到有效控制,要保證激勵的長期效應,防止激勵對象提前套現,保障激勵效果的實現。
(二)設計合理的有效期限
激勵有效期是激勵計劃的時間長度,有效期越長,激勵對象行權的門檻越高,因為他們每期都要面臨激勵條件的約束,其操縱行權指標的能力會被顯著地削弱。行權業績目標短期內可能容易縱,但長期來看,這些指標總會反轉,不可能一直縱。此外,較長的激勵有效期使每期行權的數量大幅降低,這也削弱了高管通過操縱股價來集中獲得高額收益的能力。目前,我國大概有77%的公司將激勵有效期設置在5 年及以下,這說明公司設置的激勵有效期限的門檻相對較低,并呈現出羊群效應。而另有約29%公司的激勵有效期為5 年以下,其高管福利的動機更加明顯。作者認為,有效期越長,激勵作用越明顯,所以合理的有效期分布應當是有更多的公司選擇較長的有效期。
(三)確定適當的激勵比例
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授予數量,針對我國目前激勵比例不高的現狀,可以合理地提高股權激勵比例。且我國規定的10%上限相對于西方國家而言不存在激勵過度的問題,對個人授予最多不超過1%的規定也有效地防止了員工之間的財富差距加大導致分配不均勻的結果。所以,在證監會規定的合法范圍內,上市公司可以適當提高股權激勵的比例,但應做到分批授予,且授權數量適當。偏重高管激勵的企業,特別是技術密集型企業可將激勵目標群體逐漸擴展到核心技術人員。提高核心骨干員工的受益度,有利于公司的平穩發展,對加強公司凝聚力、員工歸屬感以及提高股東利益與員工利益的一致性有重要作用。
篇5
關鍵詞:股權激勵 格力電器 啟示
現代企業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導致委托—問題,由于經營者較所有者在信息方面具有優勢,這種信息不對稱使得所有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需要通過一系列措施來控制和監督經營者,股權激勵就是其中的一種,通過這種方式可以使激勵對象與公司利益、股東利益趨于一致,與所有者共享利潤,共擔風險,以減少管理者的短期行為。隨著我國政策的放開,越來越多的公司開始實施股權激勵政策,但是成功實施激勵計劃的公司并不多,格力電器是少數成功完成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之一。本文對格力電器股權激勵方案進行了分析。
一、案例介紹
(一)公司簡介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00651,以下簡稱格力電器)成立于1991年,1996年11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05年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之前,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珠海格力集團直接持有格力電器50.82%的股份,通過控股子公司珠海格力房產有限公司持有格力電器8.38%的股份。
(二)股權激勵實施過程和結果
證監會要求格力電器在2006年2月前完成股改,于是由格力集團牽頭,與格力電器管理層、股東溝通協調后,制定了格力電器股權改革方案,順勢推出了格力電器股權激勵計劃。格力電器于2005年12月23日公布了股權改革方案,其中包括股權激勵方案,公司控股股東珠海格力集團除支付股改對價外,還做出了特別承諾,將所持股份劃出2 639萬股,作為格力電器管理層股權激勵股票的來源。在2005-2007年中任一年度,若公司經審計的年度凈利潤達到承諾的當年應實現的數值,格力集團將按照當年年底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作為出售價格向公司管理層及員工出售713萬股,若三年均達到標準,將出售給格力電器管理層及員工2 139萬股,其余500萬股由董事會自行安排。公布了股權激勵方案之后,格力電器在2005、2006及2007年均實現了規定的年度利潤,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總資產均有了大幅提升,格力集團按照股權激勵方案對格力電器的高管和員工實施了激勵措施。激勵條件及激勵措施見表1。其中在2006年7月11日和2008年7月11日,格力電器分別實施了每10股轉贈5股。
二、股權激勵方案設計分析
(一)股權激勵方式
格力電器所采取的股權激勵方式是限制性股票,其風險相對較小,一般適用于成熟型企業,在服務期限和業績上對激勵對象有較強的約束。公司可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促使高級管理人員將更多的時間精力投入到某個或某些長期戰略目標中,從而實現企業的持續發展。格力電器發展態勢良好,現金流充沛,業績穩步上升,因此,在此次股權激勵中采取了限制性股票的方式。
(二)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
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所需的股票來源主要有兩種,一是定向發行;二是回購本公司股份。格力電器實行的股權激勵股票來源于第一大股東珠海格力集團,由于此次股權激勵是伴隨著股權改革方案提出而提出的,股權激勵的原因之一就是解決“一股獨大”的問題,由第一大股東提供股票,沒有進行定向增發,也沒有動用股東的資金在二級市場回購股票,并沒有侵害股東的利益。通過第一大股東提供股票這種方式,將第一大股東所持股份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轉移到格力電器名下,使得第一大股東對格力電器的控制程度逐漸降低,更加有利于格力電器以后的發展。
(三)激勵對象的范圍和比例
格力電器股權激勵的對象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業務骨干及控股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具體人數、股數及所占比例見表2。
由表2可知,在2005年股權激勵對象共有94人,其中高管6人,雖然高管在總體激勵對象中所占比例較少,但是高管人員獲得了總量713萬股中的395.3萬股,占總體的55.44%,其中董事長朱江洪和總裁董明珠各獲得150萬股,兩人所持有的股數占激勵股份總數的42.08%。在2006年,格力電器也順利地實現了股權激勵中規定的凈利潤,在2007年10月31日,格力電器公布了2006年的股權激勵實施方案,方案中,股權激勵對象增至609人,較上一年激勵人數大大增加,其中,高管人數仍為6人,激勵對象中中層管
人員、業務骨干和控股子公司高管上升至603人,高管中董事長朱江洪和總裁董明珠各獲得了250萬股,占高管激勵股數中的87.6%,占總體激勵股數的46.75%,2006年業務骨干獲得的股權激勵份額上升至26.22%。2007年格力電器同樣高額完成目標利潤,2009年2月,格力電器公布了2007年的股權激勵實施方案,激勵對象總數達到了1 059人,較上一年的激勵人數又大幅度提升,其中高管人員保持了前兩年的6人,中層管理人員、業務骨干和子公司高管上升至1 053人,2007年度董事長朱江洪和總裁董明珠各獲得激勵股份226萬股,占激勵股份總數的28.16%。
格力電器三年來的股權激勵對象人數由最初的94人擴大到1 059人,使更多的員工獲益,高管獲得的股票數量較多,有利于維持管理層的穩定;高管所獲得股份數量占激勵股份總數的比例逐步下降,說明股權激勵開始逐漸向下傾斜,加大了除高管外其他激勵對象的激勵程度。
(四)股權激勵的時間跨度
格力電器所實施的是三年期股權激勵計劃,我國許多企業的股權激勵時間都很短,大部分在5年左右,較長的激勵期限可以使激勵對象更加努力工作,提高業績,激勵作用更強。格力電器2005-2007年的凈利潤和總資產金額見表3。由表3可以看出,格力電器在實施了股權激勵的這三年中,凈利潤和資產總額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長,但是成長性并不穩定,筆者認為激勵期限較短很可能會導致管理者的短期行為。 ?。ㄎ澹┕蓹嗉畹臈l件
格力電器實行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是達到預先設定的年度凈利潤,三年的目標利潤具體值見表1,公司在實行股權激勵前三年的凈利潤增長率為8.94%、15.34%、22.72%,按照這個增長趨勢,公司在未來的年利潤增長率將高于20%,但是預先設定的目標凈利潤的增長率為10%,低于平均年度利潤增長率,并且僅僅通過是否達到目標凈利潤這一標準來判定是否實施股權激勵方案,股權激勵的條件過于簡單,設立的激勵標準過于單一,使得格力電器輕松達到了激勵的標準。
三、啟示
通過對格力電器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分析,可以為其他企業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提供一些啟示。
(一)合理選擇股權激勵的對象和激勵比例
應該根據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目的合理地確定激勵對象和激勵比例。若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在于對公司內的核心技術人員進行激勵,那么股權激勵范圍的授予以及比例的設置則主要側重于這部分員工,授予比例的設置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二)設定有效的股權激勵的期限
我國規定,企業的股權激勵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10年,企業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要根據自身情況設定有效的股權激勵期限,過短的激勵期限會使高管產生短期行為,降低股權激勵的激勵作用。
(三)恰當設計股權激勵的條件
為了提高激勵效力,企業應該設定具有一定難度的激勵條件,過于容易實現的激勵條件降低了激勵對象的行權難度,會使高管人員操縱指標來實現高額收益,股權激勵的作用較弱。因此提出以下建議:1.公司在設計激勵條件時,要結合自身情況,例如某指標之前若干年的均值,或是該指標行業均值,以此為標準來制定有效的激勵條件,避免激勵條件過于簡單,適當增加激勵效力。2.應該避免用單一的指標來確定激勵條件,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同時引入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來作為激勵條件,或是采用多種財務指標結合,以更好地反映公司各方面的能力,對公司形成全面的績效評價。
參考文獻:
篇6
IPO企業多數處于快速發展階段,隨著企業規模不斷壯大,許多老板們逐漸意識到:人心散了,隊伍不好帶。IPO又是個“磨人”的過程,尤其需要員工與企業“風雨同舟”,于是老板們就謀劃通過實施股權激勵來“綁定”核心員工,確保其為股東長期利益服務,同時也為大家熬過IPO過程打一劑“強心針”。但是老板們沒有意識到,由于涉及股份支付費用化會計處理、股份支付稅負等問題,股權激勵的實施亦可能對公司IPO申報、激勵效果等造成較大不利影響。筆者分析了近年來IPO過會的相關企業案例,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及法規要求,就IPO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財務影響及方案設計時應考慮的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IPO企業有所幫助。
股權激勵誰買單
在實務中,IPO企業通常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完成股權激勵行為:
第一,通過對激勵對象實行較低價格的定向增發,低于公允價值的這部分差額是企業的一種“付出”。
第二,企業的創始人(即大股東)通過較低的轉讓價格向激勵對象進行股權轉讓。這種方式似乎是大股東自身的“付出”,與企業無關,實則不然 。
上述兩種方式本質上同時具備股份支付的兩個特征。其一公司通過股權激勵換取了企業員工提供的服務;其二公司所換取的服務存在一定的對價,即前述“付出”,且該“付出”是可以計量的,簡單地說,就是激勵對象所支付的“購買成本”與外部PE價格(公允價值)存在的差價??梢?,股權激勵實際為企業職工薪酬之一,在它發揮激勵作用的背后,企業或大股東以低價出讓股份的形式承擔了一定的“隱性”成本,但許多老板往往沒有意識到。
股權激勵有多貴
股權激勵對老板們而言,不僅僅是賬面股份的減持或稀釋,更大的代價是其“股份支付費用化處理”引發的財務影響。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相關規定,IPO企業股權激勵如滿足股份支付的條件,則應將企業實施激勵的股權公允價值與受讓成本間差額部分費用化處理,減少股權激勵當年度的利潤總額。筆者分析整理了2010年7月IPO重啟以來過會的企業在上市前實施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情況。其中,2010 年以來尤其是從 2011年下半年開始,除創業板企業外,其他IPO申報企業大部分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要求對上市前的股權激勵作為股份支付進行了費用化處理,計入費用的小則幾百萬元,大則一億多元。在股份支付會計處理規定方面,對于申報創業板的IPO企業并無特殊規定。根據目前的監管動向,創業板的IPO企業今后在股權激勵處理方面應與主板、中小板一致,即應計入企業相應期間的費用。
另外,中國證監會“首發管理辦法”對IPO企業的財務盈利指標以及成長性有著較高的要求。盡管實務處理上證監會允許把股權激勵的費用計入非經常性損益,但是在 IPO審核中對企業盈利指標的要求都是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凈利潤孰低的原則來計算,若股權激勵設計不當有可能對IPO申報產生嚴重影響。
那么,該如何合理設計股權激勵方案,達到企業、股東及員工的共贏呢?
股權激勵路在何方
IPO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四個因素,以設計出“性價比”較高的股權激勵方案,既能為激勵對象提供有“含金量”的對價,又能最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及股東的利益,實現真正的共贏。
實施時機—股權激勵時機選擇不當,有可能帶來管理費用的大幅增加導致公司不再滿足上市的業績條件。解決這一問題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將股權激勵時間盡可能提前,如果股權激勵發生在申報期的早期,只要不導致公司虧損或申報期累計利潤達不到申報條件,反而會使申報期的財務數據顯示出較好的成長性。如果發生在申報期最后階段,比如最近的一年又一期突擊入股,則不僅會讓監管部門對突擊入股的動機產生懷疑,增加中介機構的核查工作量,也將直接影響公司的關鍵財務數據,對公司業績的成長性帶來壓力。當然,也有企業提出是否可以考慮將股權激勵安排在上市后再來實施,但從現有監管法規及實務案例來看,不管是采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對于激勵計劃中的行權價格、行權條件均有更為“苛刻”的規定。近3年已有神州泰岳、兆馳股份、中能電氣等30家左右上市公司由于股價跌破行權價或業績下滑導致股權激勵計劃“泡湯”。
因此,股權激勵的實施時機盡量選擇在IPO改制前,越早越好,且與引入PE時點間隔一定的時間,以對公司申報期業績成長性影響最小化。實務中,如股權激勵實施時間靠近引入PE時點且PE價格較高時,為了降低其財務影響,在計算股份支付時可借鑒日出東方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采用收益現值法對股權激勵時點公司整體進行評估作為股份支付公允價值的計價依據。
授予價格—股權激勵所采用的價格一般有面值、賬面凈資產值或市場價格(PE入股價格或市場上同類其他企業的 PE 價格)等。實務中經常出現兩種“尷尬”局面:第一,采用面值或低于每股賬面凈資產的價格入股,這會攤薄公司的每股凈資產,損害老股東的利益,需要老股東做出較大的讓步與付出;第二,采用外部PE 的價格入股,這種方式很難讓激勵對象感受到來自公司的“實惠”,容易導致激勵方案實施失敗。可見,以每股賬面凈資產、或者略高于每股凈資產的價格入股是激勵對象可以接受的,授予價格低于外部 PE 入股價格的幅度越大,激勵對象所感受到的激勵力度也就越大。
因此,股權激勵授予價格應在每股凈資產的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且實施時間越靠近申報期,其價格應越接近于“市場價格”。
授予方式—近年,許多創業板企業上市后高管紛紛辭職,難逃減持套現嫌疑,這與股權激勵的出發點是背道而馳的。因此,許多企業通過設立持股平臺的方式完成股權激勵,以加強公司對于激勵對象的控制,保證激勵對象的穩定性。對企業及老板們而言,在選擇個人直接持股或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方式時,需要了解兩種方式下激勵對象減持便利性及限售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個人直接持股時,激勵對象在限售期滿后可在二級市場自由流通減持,除非激勵對象為“董、監、高”,其減持行為則受到法規的嚴格限制?!豆痉ā芬幎ǎ骸岸⒈O、高”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同時,交易所也就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本公司股票特別是離職后減持比例和期限有著更為嚴格的要求,尤其是創業板企業。
設立持股平臺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下同)間接持股時,激勵對象在限售期滿后減持時需要通過持股平臺公司來完成,操作上沒有直接持股時方便和自由。但該方式下,持股平臺公司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鎖定是根據持股平臺的上市承諾,目前法規對持股平臺沒有追加鎖定期,且其減持行為亦沒有額外的交易所限制。此外,持股平臺的股東轉讓平臺公司股份目前亦未有明確的法律限制。
可見,采用間接持股方式更為靈活,其退出機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較少,但對激勵對象而言,直接持股時其減持的“自由度”較大。企業可根據激勵對象的范圍、激勵目的等對授予方式進行靈活安排。
股權激勵的稅負考慮—實務中,高額的股票減持稅負也常常讓老板與員工們“一聲嘆息”。在股權激勵背后,企業為換取員工服務的對價實際為大股東與員工“博弈”的結果,其“對價”相對固定,因此未來減持稅負越高則意味著企業需要支付的“稅前對價”越高。因此,對老板們而言,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也需要考慮未來減持稅負的影響。
結合現行國家稅務法規及各地方政府出臺的實施意見,筆者對個人直接持股、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 ,以及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持股平臺三種方式下未來減持稅負進行了測算。
由此可見,激勵對象個人直接持股時未來減持稅負最低;在間接持股方式下,激勵對象作為有限合伙制企業的有限合伙人(LP)間接持股的形式未來減持稅負較低。在現有法規及政策范圍下,IPO企業更多傾向于成立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形式完成股權激勵。在持股平臺中,IPO企業實際控制人或授權代表作為普通合伙人、激勵對象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實現企業、創業家與激勵對象間的共贏。
另外,股權涉及到控制力,股權過于分散不利于企業家對企業的控制?,F代企業的股權治理結構,實際上是決策的“民主”和“集中”問題?!懊裰鳌钡臎Q策和權力的制衡,對企業平穩發展、少犯致命錯誤當然非常重要,但這種“民主”更適合于具有相當規模的成熟企業。對于處于發展期的創業企業,決策的效率是第一位的,企業必須有一個堅強的權威核心,否則難以成功。國內知名的成功企業,如聯想、海爾、萬科、華為,在相當長的發展過程中,決策都是比較“集中”的,企業達到相當規模后才逐步“民主”。股權分散不利于權威的形成,大家都會有“搭便車”的心態,關鍵時候就沒有人起來擔當,因此創業企業在創業之初就需要通盤考慮股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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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制度 影響
自2005年底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試行)后,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就有了法律基礎。2006年,國資委和財政部又聯合下發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制度的完善等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數量不斷增多,《中國股權激勵年度報告2010》數據顯示,2010年滬深A股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權激勵方案達到106例,表明股權激勵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手段被運用,已經而且將對上市公司產生重要影響。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內涵與特征
上市股權激勵是上市公司通過制定股權激勵方案,允許激勵對象在激勵時期內,在公司經營情況達到既定的目標時以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行為。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就是要通過約定條件的設定,鼓勵公司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努力工作,幫助上市公司達到預定的經營目標,實現企業與職工的雙贏。當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呈現出三大特征。
1.股權激勵的范圍不斷擴大。在股權激勵制度推出之初,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對象主要是針對“董、監、高”。經過5年的發展,目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已經擴展到中層干部和技術骨干,如2011年7月公布股權激勵方案草案的披露信息顯示,公司的激勵對象包括公司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公司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董事會認為需要激勵的其他人員共計98人,占公司在冊員工總數的16.98%,由此可見激勵面相對較廣。
2.股權激勵的質量日益提高。總體來看,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相對較高,如預設公司凈資產收益率的增長情況,公司股價等,并且從實際來看,這些條件相對較高,在外部經濟環境相對不景氣,上市公司成長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條件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必須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才能達到這些目標,從而使得股權激勵的質量不斷提高。同樣以合眾思壯為例,該公司行權的條件為以授予期權的前一年為基數,此后3年的凈利潤增長率分別不低于18%、75%和140%,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分別不低于4%、6%和8%。
3.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不斷增多。Wind資訊顯示,截止到2011年5月我國共有204家上市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并且近年來實施股權激勵的數量有迅速增加的趨勢。實際上,按照國際經驗,美國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數量/全部上市公司數量在上世紀末達到0.8以上,但我國2010年末這一比例僅0.1,由此可見未來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數量還將會大幅增加。
二、股權激勵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股權激勵制度對上市公司的影響表現在多個方面,主要包括可以加速公司成長,有利于解決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矛盾等方面。
1.股權激勵可以加速公司成長。首先,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設計來看,上市公司一般會設立一個嚴格的激勵考核目標體系,這種目標會更加關注公司的成長,關注公司發展質量,特別是3-10年的中長期股權激勵方案更是如此,這就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從實際來看,控股股東的主要經營管理人才也會被納入到上市公司的管理的激勵對象當中,這就使得上市公司在其發展中會更多的得到控股股東的支持,甚至直接將其優質資產注入到上市公司中來,以此幫助公司成長。
2.有利于解決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矛盾。在公司治理中,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對于解決好經營管理層、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利益問題意義重大。首先,從激勵對象來看,由于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甚至技術人員骨干都被納入到激勵對象當中,使得他們可以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到上市公司的管理過程中來,這就極大的激發了這些職工的工作熱情,讓他們可以以主人翁的精神和思路來解決公司發展中面臨的難題,并享受公司發展的成果,這就可以較好的解決“勞資”雙方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其次,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能夠有效的解決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的矛盾,提高激勵的有效性。對于公司激勵對象特別是高層管理人員而言,薪酬激勵已經難以更多的調動其工作熱情,而通過制定中長期股權激勵計劃,能夠鼓勵公司職工為企業長期效力,并積極努力的工作,從而解決現有激勵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三、優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對策建議
從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實踐來看,雖然總體情況良好,但部分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形同虛設”,部分公司則激勵的有效性值得商榷。因此,對現行的股權激勵制度進行優化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1.合理的制定股權激勵計劃。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權激勵計劃時,首先,要加強對未來宏觀環境的預測和分析,全面的了解外部環境的變化對公司經營業績可能產生的影響,以此來為股權激勵目標的確定提供有效的參考。其次,要加強對公司本身的分析,通過分析公司、公司所處行業的生命周期等特征,客觀的評價未來公司的發展速度,以此來制定股權激勵的目標。
2.注重計劃的實施與適當的調整。首先,在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過程中,要積極的對這種制度進行宣傳,一方面讓股權激勵對象圍繞激勵目標努力工作,另一方面讓沒有享受股權激勵的職工了解這種激勵行為,并為獲取這種激勵機會而努力工作,從而使激勵作用最大化。其次,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根據公司自身的情況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等對計劃進行實時的調整,如愛爾眼科、東方園林對股權激勵制度的調整,從而使得股權激勵方案與實際相符合。
3.做好實施效果評價工作。在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過程中,上市公司要做好實施效果評價工作,一方面,要對公司在既定的經營年度是否達到激勵的目標進行分析和評價,達到或者超過預期目標的原因是什么,未達到預期目標的內在原因是什么,從而為公司兌現激勵內容提供參考。另一方面,要對股權激勵制度實施對整個上市公司發展的影響進行客觀的分析,這種影響應該是全面的,而不能僅僅局限于激勵目標,從而為公司的長遠發展提供有益的參考。
參考文獻
[1]呂長江,鄭慧蓮,嚴明珠,許靜靜.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設計:是激勵還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13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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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股權激勵在公司內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越發凸顯,越來越多的企業推行股權激勵計劃。本文通過分析2010—2014 年國內外有關股權激勵的研究文獻發現,學者對股權激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權激勵實施的動機、股權激勵機制的影響因素、股權激勵與高管行為的關系、股權激勵的效應等方面。
【關鍵詞】股權激勵 激勵動機 影響因素 高管行為 公司績效
一、引言
股權激勵一直是公司治理領域十分重要的問題。委托理論認為,在現代企業中,公司股東擁有的所有權與高層管理者實際掌控的經營權相互分離,企業中產生了委托-關系,由于契約的不完善和信息的不對稱,容易導致企業管理層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大股東的利益有可能會被損害,這就是所謂的委托問題。
為有效解決股東和高管之間的委托問題,股權激勵應運而生。股權激勵作為公司薪酬結構的一種制度安排,目的是讓企業經營者能夠獲得公司以股權形式給予的經濟權利,并將公司員工報酬與企業的經營業績相聯系,使其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更好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這種激勵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不一致問題,從而降低了委托人和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股權激勵被正式引入我國公司治理的時機較晚,但其被視為更加完善的公司激勵機制,在我國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關注和市場的積極反應。2006 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內) 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等文件的頒布為標志的股權激勵改革,標志著我國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激勵拉開序幕。隨著股權激勵實施的逐步推行和規范,國內外學者對股權激勵的研究也達到了新的。本文將從股權激勵實施的動機、股權激勵機制的影響因素、股權激勵與高管行為的關系、股權激勵的效應等方面,對近幾年來有關股權激勵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并探尋可能的研究方向。
二、股權激勵相關文獻綜述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動機
呂長江等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具有兩類動機:激勵型動機和福利型動機(或非激勵型動機)。馮星等(2014)引入Black-Scholes 模型對實施股權激勵動機的強弱加以衡量,從公司治理、成長性和公司性質三個層面實證分析了上市公司選擇股權激勵的動機,結果發現我國上市公司主要基于激勵動機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遲衛娜(2011)認為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使得許多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行權門檻很低,高管可以輕松到達行權條件,因而股權激勵變相演化成了為高管自已謀福利的工具。吳育輝等(2010)也發現高管在股權激勵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設計時存在明顯的高管自利行為,并且這種行為在國有與民營控股公司中無明顯差異。呂長江等(2011)對上市公司為什么選擇股權激勵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對管理者監督制約機制的缺乏會使管理層出于福利目的而選擇股權激勵。辛宇等(2012)以滬州老窖股權激勵計劃為案例分析,發現在薪酬管制背景下,滬州老窖的股權激勵兼具激勵、福利和獎勵性質,而這種性質的混雜性最終會導致國有企業股權激勵陷入定位困境,無法發揮其應有的激勵效果。
以上大部分文獻結論較為一致,認為基于激勵型動機的股權激勵能夠降低成本,起到良性作用;而在內部治理不完善時,股權激勵動機福利化,股權激勵淪為管理者利益尋租的工具。但是以上文獻通常是通過檢驗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后業績的變化來“倒推”實施股權激勵的動機,這在樣本選取上存在一定問題,尤其在我國股權激勵計劃以業績提高到一定程度為行權條件,無論這些企業管理者是出于何種動機,都會在激勵有效期內提高公司業績以滿足行權條件,研究結論會受到影響。
(二)股權激勵機制影響因素
影響股權激勵機制因素很多,國內外學者從不同角度分析和研究了這些影響因素。鄭宇梅(2011)、陳國民等(2013)、盧馨等(2013)均認為上市公司基本特征(如行業特性、公司規模、公司成長性與財務狀況等)和公司治理機制(如控股股東屬性、股權集中度與控股股東控制權、股權制衡度等)等因素,均從不同層面對其股權激勵行為的產生影響。李秉祥等(2013)通過實證分析認為,公司在對高管選擇進行股權激勵時優先考慮了政府監管、高管年齡、股權集中度、行業競爭和人才需求等五個主要因素;而高管現金薪酬、企業成長性、企業規模也會對企業選擇股權激勵方式產生影響。張良等(2011)研究認為,股權激勵強度受到規模、股權集中度、獨董比例、成本、企業性質和負債水平等因素影響;激勵分布結構則是受到技術特征、規模、獨董比例和管理層持股水平等因素影響。于衛國(2011)研究發現,股權激勵行為受到高管年度薪酬的影響較大,股權激勵水平則受到經營風險、公司成長性、股權集中度的影響較大,兩者都受到公司規模的影響。王艷茹等(2013)對制造業股權激勵模式選擇影響因素進行了實證研究,認為終極控制人性質、資產負債率、獨立董事比例等是影響股權激勵模式選擇的主要因素。李春玲、蘇廣艷(2012)和李春玲、孫秀杰(2013)研究認為,控股股東特征在制訂股權激勵計劃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公司控制權的不同屬性與股權激勵偏好都有關系。冀曉娜(2013)分析認為,企業性質和行業特點、推動主體和股權結構、生命周期和經營狀況、資本市場等是影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的關鍵因素。李進波等(2010)也認為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應當結合企業自身的生命周期不同階段進行。江德良(2012)(《經營管理者》,2012 年22 期)則認為企業股權激勵不是孤立存在,能夠發揮好作用還有很多其他因素,例如市場評價機制、控制約束機制、市場選擇機制、綜合激勵機制、政策環境等。
綜合上述文獻可見,有關股權激勵機制的影響因素的研究較多較為分散,分別從外生視角、內生視角考察影響股權激勵機制的宏觀環境因素、公司內部微觀因素,也有將兩者綜合進行研究,并且從內生視角考察股權激勵機制的影響因素更為主流,結論也較為集中。但是以上文獻在分析和衡量各種影響因素時并沒有采用一種統一的方法和標準,因此得到的結果必然存在差異,并且這種差異無法進行比較,對進一步研究各種影響因素的內在影響機理形成了一定障礙。
(三)股權激勵與高管行為關系
1.股權激勵與投資行為。股權激勵作為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會直接影響高管人員的行為,進而影響公司的投資行為。呂長江等(2011)研究發現,我國的股權激勵機制有助于緩解管理層和股東的利益沖突,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投資過度行為,也緩解了投資不足的問題。羅付巖等(2013)發現股權激勵能夠抑制上市公司的非效率投資,并且非國有企業的抑制作用大于國有企業。羅付巖(2013)應用匹配方法分析股權激勵對投資非效率的影響,發現股權激勵對投資非效率、過度投資的影響不顯著,對投資不足有顯著的抑制作用。強國令(2012)通過對比分析股改前后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股權激勵治理效應,發現股改后國有公司管理層股權激勵顯著降低過度投資,對非國有公司沒有顯著影響。陳效東等(2014)研究發現相對于未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而言,實施高管股權激勵顯著地提高了公司的R&D 支出水平。徐寧(2013)對通過高科技上市公司的實證檢驗也發現,股權激勵對R&D 投入具有促進效應,但激勵力度與R&D 投入之間存在倒U 型關系。湯業國等(2012)研究中國中小上市公司平衡面板數據時發現在國有控股公司中,股權激勵與技術創新投入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而在非國有控股公司中,股權激勵與技術創新投入之間則存在倒U 型曲線關系。鞏娜(2013)通過實證研究認為,家族企業有可能基于促進公司研發投入的目的而實施股權激勵,而股權激勵的實施的確能夠促進家族企業管理層提高研發投入。
2.股權激勵與機會主義行為。人的有限理性經濟人前提,使得高管的機會主義行為(如時機選擇、盈余管理等)不可避免,而高管所獨有的內部信息優勢使得其機會主義行為的實現成為可能。祝昱豐(2014)分析了上市公司管理層進行機會主義行為的動機、方式及時間節點,認為管理層在股權激勵實施中的各個階段都有進行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楊慧輝等(2011)、許汝俊等(2014)認為在薪酬委員會不獨立時,經理人可以通過所掌握的信息優勢在實施激勵前的時機選擇,以及實施激勵后的盈余管理等機會主義行為實現其股權基礎薪酬最大化。王燁等(2012)認為在當前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弱化的背景下,管理層可能會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影響股權激勵方案的制定,使其與己有利。畢曉方等(2012)研究發現管理者股權激勵報酬契約的實施,會引發管理者進行獲得報酬最大化的盈余管理行為,導致在推行股權激勵方案后,公司盈余可靠性明顯下降。周嘉南等(2014)、楊慧輝等(2012)也認為股權激勵并沒有像人們預期的那樣減少成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會引發經理人自利的盈余操縱行為。章衛東等(2014)研究發現,上市公司在股票期權授權前進行了負的盈余管理,并且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票期權授權前進行負的盈余管理程度要高于民營控股上市公司。萬蒙(2014)發現實施激勵股權的企業規模越大,管理層進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越大,并且在股權激勵公告日前采取負向盈余管理,在股權激勵行權日前采取正向盈余管理。徐雪霞等(2013)以企業生命周期為變量,研究發現成長期的股權激勵與盈余管理程度顯著正相關,成熟期的股權激勵與盈余管理程度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林大龐等(2011)發現股權激勵總體上有助于提高公司業績,但也引發了高管的盈余管理行為。
3.股權激勵與高管其他行為。有的學者研究
了股權激勵對高管風險承擔行為的影響。Yenn-RuChen 等(2011)研究發現,對高管進行股權激勵能增加其風險承擔,而高管對風險的承擔受高管個人風險偏好影響。Rachel Hayes 等(2010)則發現股權激勵并沒有發揮激勵管理層風險承擔行為,并且有較高風險的公司授予高管股票期權的數量下降。
尹玲玲等(2012)認為如果公司存在較多成長機會,股權激勵對風險承擔行為的激勵效果更明顯。宗文龍等(2013)考察了股權激勵對高管更換的影響,發現在控制經營業績等因素情況下,實施股權激勵的確減少了公司高管更換的概率,而股權激勵方式采用股票期權或是限制性股票,對高管更換沒有顯著影響。
從以上文獻可以看出,國內外學者對高管股權激勵與高管行為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廣泛的研究,比較一致的認為股權激勵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非效率投資行為、增加創新投入,但是也會引發高管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對高管風險承擔、高管更換等行為的影響研究不足,未得出一致的結論。此外,很多研究并沒有將高管行為與其他因素作為一個整體來考察,而研究角度以及所選樣本、變量、研究方法等的差異,使得結論可比性并不高。
(四)股權激勵效應
國內外學者對于管理層股權激勵效應的研究,主要考察的是管理層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的關系,不同的研究觀點截然不同。
1.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不相關、負相關。李池洋(2014)、石龍等(2013)、楊莎(2014)認為我國的股權激勵機制還不是很完善,資本市場弱有效性使股權激勵效用不足,不符合股權激勵機制最初的目的。史金平等(2014)經過定量分析得出結論中小板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于業績的影響效果不顯著,并且出現了負相關的趨勢。黃倩倩(2012)也發現實施股權激勵與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業績并不存在著正相關關系。劉廣生等(2013)、張橫峰(2014)均發現高管實行的股權激勵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司績效,但效果并不顯著。肖淑芳等(2012)研究認為在考慮內生性的情況下,股權激勵對公司績效并沒有顯著影響,而公司績效對股權激勵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周嘉南等(2014)發現非激勵型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呈不顯著的負相關關系,激勵型高管股權激勵卻能顯著提高公司業績。李漩等(2013)的研究表明在不考慮調整成本的傳統模型下,公司績效對于股權激勵有顯著的負向影響。
2.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正相關。劉佑銘(2012)認為股權激勵制度有助于減少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超額消費、過度投資以及閑置資金等利益侵占行為,在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后,上市公司績效平均值有一定程度上升。周江生(2012)用現金流量折現模型和經濟利潤模型分析股權激勵對企業價值的影響,認為在正常發揮作用下,股權激勵有利于提升企業價值。金香花(2013)認為股權激勵的實施滿足了管理者自我價值實現的需要,從而在精神層面激勵管理者努力的工作,從而給企業提高了價值,為股東帶來利潤。趙海霞(2013)從股權激勵“三維本質”視角研究,認為高級管理層持股有助于上市公司財富的增加。趙玉珍等(2012)、馮星等(2014)均認為從長期來看,實施股權激勵有助于提升公司業績。何凡(2011)使用非平衡面板數據進行實證研究,發現包含股權激勵和其他公司治理機制的公司治理質量與公司績效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齊曉寧等(2012)、魏賢運(2013)、張敦力等(2013)的經驗分析都表明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存在正相關關系,對高管實施股權激勵可以提高公司業績。王曉洋(2013)研究發現股權激勵比現金薪酬激勵更有助于公司績效的提高。王傳彬等(2013)基于股權分置改革背景研究發現股權激勵實施后的公司業績要好于實施前,并且國有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效果要好于非國有企業。強國令(2012)認為股權分置改革后,非國有控股公司管理層股權激勵效果顯著,國有控股公司股權激勵效果不顯著。
3.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的非線性關系。王銳等(2011)通過構建計量模型進行實證研究,發現股權激勵對公司價值有正向影響,但是線性關系并不顯著,呈正U 形的區間激勵效果。曹建安等(2013)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之間不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并且股權激勵存在一定程度的區間效應、板塊效應和行業效應。劉華等(2010)、劉駿(2012)以高新技術上市公司為對象實證研究,發現是否實施股權激勵對公司業績有顯著影響,但只有在特定區間公司業績與持股比例顯著正相關。楊恒莉(2013)選取中小板企業作為數據樣本進行實證研究,得出的結論是我國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呈U 型關系,并且總體效果不顯著。從以上文獻分析中可以發現,國內外理論界對于股權激勵與業績的相關關系研究結論主要有三種:不相關或負、正相關、曲線相關,這可能是因為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樣本、研究方法以及衡量指標導致的。此外,數據樣本當年經濟波動的影響也可能導致研究結論不一致。
三、結論與啟示
本文選取2010-2014 年期間有關股權激勵的部分文獻,從股權激勵實施的動機、股權激勵機制的影響因素、股權激勵與管理者行為的關系、股權激勵的效應等方面進行梳理,認為當前理論界對股權激勵的研究仍需加強。首先,研究結論難以比較。從表面上看理論界在某些方面(如股權激勵實施的動機、股權激勵對投資行為、股權激勵中機會主義行為等)得到了一致的結論,但是由于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樣本、研究方法以及衡量指標,在對這些結論進行比較時,結果會有失偏頗。
其次,研究缺乏整體性。與股權激勵相關的研究可能具有整體性,而不是單單某個領域、某一因素、某一行為、某種結果,倘若能從整體的角度對其進行研究,得出的結論可能更具說服力。
另外,研究視角有待挖掘。如股權對高管風險承擔、高管更換等行為的影響研究較為匱乏,可以嘗試從多領域如社會學、心理學、行為學等其他學科領域進行借鑒,形成新的研究視角。
因此對股權激勵相關研究進行整合,形成一個完整的研究框架,在此框架下統一各方面的研究標準,讓更多學者對此進行充實和完善可能是解決以上問題的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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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 股權激勵的原理
經理人和股東實際上是一個委托的關系,股東委托經理人經營管理資產。但事實上,在委托關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股東和經理人之間的契約并不完全,需要依賴經理人的“道德自律”。股東和經理人追求的目標是不一致的,股東希望其持有的股權價值最大化,經理人則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需要通過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引導和限制經理人行為。
在不同的激勵方式中,工資主要根據經理人的資歷條件和公司情況預先確定,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因此與公司的業績的關系并不非常密切。獎金一般以財務指標的考核來確定經理人的收入,因此與公司的短期業績表現關系密切,但與公司的長期價值關系不明顯,經理人有可能為了短期的財務指標而犧牲公司的長期利益。但是從股東投資角度來說,他關心的是公司長期價值的增加。尤其是對于成長型的公司來說,經理人的價值更多地在于實現公司長期價值的增加,而不僅僅是短期財務指標的實現。
為了使經理人關心股東利益,需要使經理人和股東的利益追求盡可能趨于一致。對此,股權激勵是一個較好的解決方案。通過使經理人在一定時期內持有股權,享受股權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擔風險,可以使經理人在經營過程中更多地關心公司的長期價值。股權激勵對防止經理的短期行為,引導其長期行為具有較好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二、 股權激勵的不同類型
1.三種類型的劃分
按照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同,股權激勵方式可分為三種類型:現股激勵、期股激勵、期權激勵。
l 現股激勵:通過公司獎勵或參照股權當前市場價值向經理人出售的方式,使經理人即時地直接獲得股權。同時規定經理人在一定時期內必須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l 期股激勵:公司和經理人約定在將來某一時期內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股權,購股價格一般參照股權的當前價格確定。同時對經理人在購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規定。
l 期權激勵:公司給予經理人在將來某一時期內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股權的權利,經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棄這個權利,購股價格一般參照股權的當前價格確定。同時對經理人在購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規定。
不同股權激勵模式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在表1中對各個方面作了比較。三種激勵一般都能使經理人獲得股權的增值收益權,其中包括分紅收益、股權本身的增值。但是在持有風險、股票表決權、資金即期投入和享受貼息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表1 不同股權激勵類型的權利義務比較
增值收益權 持有風險 股權表決權 資金即期投入 享受貼息
現股 √ √ √ √ ×
期股 √ √ × × √
期權 √ × × × √
l 現股和期股激勵都在預先購買了股權或確定了股權購買的協議,經理人一旦接受這種激勵方式,就必須購買股權,當股權貶值時,經理人需承擔相應的損失。因此,經理人持有現股或期股購買協議時,實際上是承擔了風險的。在期權激勵中,當股權貶值時,經理人可以放棄期權,從而避免承擔股權貶值的風險。
l 現股激勵中,由于股權已經發生了轉移,因此持有股權的經理人一般都具有股權相應的表決權。在期股和期權激勵中,在股權尚未發生轉移時,經理人一般不具有股權對應的表決權。 l 現股激勵中,不管是獎勵還是購買,經理人實際上都在即期投入了資金。(所謂的股權獎勵實際上以經理人的獎金的一部分購買了股權。)而期股和期權都是約定在將來的某一時期經理人投入資金。
l 在期股和期權激勵中,經理人在遠期支付購買股權的資金,但購買價格參照即期價格確定,同時從即期起就享受股權的增值收益權,因此,實際上相當于經理人獲得了購股資金的貼息優惠。
其他股權激勵,如股票增值收益權、崗位股、技術入股、管理入股等,由于其“享受股權增值收益,而不承擔購買風險”的特點,與期權激勵類似,具體的可根據其要求的權利義務不同分別歸入以上三種類型的股權激勵模式。
2.不同類型股權激勵的價值
不同的股權激勵方式對受激勵的經理人來說,權利義務不同,其價值也就不同。
l 現股激勵和期股激勵中有虧損區存在,即被激勵的經理人需要承擔虧損風險。而期權激勵中,不存在經理人承擔虧損風險的問題。
l 現股激勵和期股激勵的區別在于:在同樣條件下,期股激勵使經理人享受了貼息優惠,使其可能承擔的虧損減小,收益增大。
圖1:現股激勵的價值分析。OB0是經理人獲得股權時支付的價款,OB1是考慮資金成本后經理人的持股成本。A1C1是到期收益線,當到期股權價值(對應上市公司即為股票價格)大于OB1時,經理人開始獲益,小于OB1即為虧損。在公司破產或資不低債時,股權價值為0,經理人最大虧損為OA1=OB1,即為經理人的持股成本。
圖2:期股激勵的價值分析。由于遠期付款的約定,經理人獲得股權的實際持股成本為OB2,A2C2是到期收益線。根據支付協議的不同,OB2的大小在OB0和OB1之間,到期收益線A2C2在A0C0和A1C1之間移動。當到期股權價值(對應上市公司即為股票價格)大于OB2時,經理人開始獲益,小于OB2即為虧損。經理人最大虧損為OA2=OB2。由于貼息優惠的存在,OB2〈 OB1,即在同樣條件下,期股方案中經理人的損失要小于現股方案。是否享受貼息優惠是期股激勵和現股激勵的主要區別。
圖3:期權激勵的價值分析。OB0是經理人獲得股權需要支付的價款,B0C0是到期收益線,當到期股權價值(對應上市公司即為股票價格)大于OB0時,經理人開始獲益,小于OB0經理人將放棄股權,因此其最大虧損為0。也就是說經理人不承擔股權貶值的虧損風險,這是期權激勵與現股激勵和期股激勵的主要區別。
3. 不同股權激勵的導向
從不同股權激勵的價值分析中可以看到,現股和期股激勵的基本特征是“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即經理在獲得股權增值收益的同時,也承擔了股權貶值的風險,因此這種激勵方式將引導經理人努力工作,并以較為穩健的方式管理企業,避免過度的冒險。由于受經理人承擔風險能力和實際投資能力的限制,這種股權激勵形式下股權的數量不可能很大,相應地可能會激勵的效果。
期權激勵方式中,經理人不承擔風險,因此期權數量設計中不受其風險承擔能力的限制。通過增加期權的數量,可以產生很大的杠桿激勵作用。這種激勵方式將鼓勵經理人“創新和冒險”,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經理人過度冒險。
由于激勵特點的不同,不同股權激勵的適用場合也不同。企業規模大小、業務成長性高低、行業特點、環境不確定性大小、經理人作用大小、經理人自身特點的不同和公司對經理人的要求不同,都對是否適用股權激勵和適用何種股權激勵產生影響。
三、 股權激勵設計和實踐
1. 股權激勵的設計因素
在具體的股權激勵設計中,可以通過各個設計因素的調節,來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這些設計因素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具體如圖4所示。
l 激勵對象:傳統的股權激勵對象一般以企業經營者(如CEO)為主,但是,由于股權激勵的良好效果,在國外股權激勵的范圍正在擴大,其中包括普通雇員的持股計劃、以股票支付董事報酬、以股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報酬等。國內企業的主要激勵對象是董事長、總經理等,一些企業也有員工持股會,但這種員工持股更多地帶有福利性質。
l 購股規定:即對經理人購買股權的相關規定,包括購買價格、期限、數量及是否允許放棄購股等。上市公司的購股價格一般參照簽約當時的股票市場價格確定,其他公司的購股價格則參照當時股權價值確定。購股期限包括即期和遠期。購股數量的大小影響股權激勵的力度,一般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l 售股規定:即對經理人出售股權的相關規定,包括出售價格、數量、期限的規定。出售價格按出售日的股權市場價值確定,其中上市公司參照股票的市場價格,其他公司則一般根據預先確定的方法出售價格。為了使經理人更多地關心股東的長期利益,一般規定經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出售其持有股票,并對出售數量作出限制。大部分公司允許經理人在離任后繼續持有公司的股權。國內企業一般要求在經理人任期結束一定時間后,方可出售股權,一些企業則要求經理人分期出售。 l 權利義務:股權激勵中,需要對經理人是否享有分紅收益權、股票表決權和如何承擔股權貶值風險等權利義務作出規定。不同的規定對應的激勵效果是不同的。
l 股權管理:包括管理方式、股權獲得原因和股權激勵占總收入的比例等。比如在期權激勵中,國外一般規定期權一旦發出,即為持有人完全所有,公司或股東不會因為持有人的重大錯誤、違法違規行為而作出任何扣罰;國內的一些地方的規定中,則認為企業經營者經營不力或弄虛作假時,公司的股東大會或主管部門可以對其所持期權作扣減處罰。股權獲得來源包括經理人購買、獎勵獲得、技術入股、管理入股、崗位持股等方式,公司給予經理人的股權激勵一般是從經理人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轉化而來。股權激勵在經理人的總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同,其激勵的效果也不同。 l 操作方式:包括是否發生股權的實際轉讓關系、股票來源等。一些情況下為了回避障礙或其他操作上的原因,在股權激勵中,實際上不發生股權的實際轉讓關系,一般稱之為虛擬股權激勵。在激勵股權的來源方面,有股票回購、增發新股、庫存股票等,具體的運用與證券法規和稅法有關。
2. 目前國內采用的主要股權激勵方式及特點
到目前為止,上海、武漢、北京等地政府有關部門和國資管理機構都出臺了關于股權激勵的規定③,這些規定主要面向國有控股、國有獨資企業,涉及行業包括紡織、冶金、、商業、房地產等,具體有以下特點:
l 激勵對象:一般為總經理、董事長,
l 購股規定:一般按任期初凈資產或股票價格確定購股價格,分期購股,經營者不得放棄購股。購股資金來源于經營者的獎勵收入和個人資金的投入,股權數量不大。
l 售股規定:上海規定在任期末經營者可按每股凈資產或股票價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權,也可繼續持有。北京規定按經營者可在任期滿后2年按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出售股權,也可保留適當比例的股權。武漢規定經營者在分期購得股權后,即獲得完全的所有權,其出售股票主要受國家有關證券法規的限制。
l 權利義務:在期股到期購買前,經營者一般只享有分紅收益權,沒有表決權。經營者同時承擔股權貶值的虧損風險。
l 股權管理:各地都對經營者有過失行為時的股權獲得作出懲罰性限制。 l 操作方式:在操作中一般都發生實際的股權轉讓關系。股票來源包括從二級市場中購買、大股東提供等,各地還要求在實行股權激勵時首先進行改制,國企經理必須競爭上崗等。
從以上的特點看,各地實施的股權激勵實質上是期股激勵,并對期股的出售和獲得資格等作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各地在股權激勵的嘗試方面態度比較謹慎。但是,由于各種條件的制約,一些地方的期股激勵并不順利,近日北京市一些企業退出期股激勵試點,經營者寧拿年薪不要期股④。實際上也說明股權激勵并不是一廂情愿就能實施的事情,這種激勵方式必須根據企業狀況、環境和業務特點等具體而定。
3. 高企業和紅籌股公司的期權激勵
一些高科技企業和紅籌股公司則是按照國際慣例制定了期權激勵計劃,這些做法可以為國內其他企業借鑒。香港聯想公司在1998年9月授予6位執行董事820萬股認股期權,方正(香港)公司也在1998年授予6位董事5700萬公司普通股認股股權,其他如上海實業、北京控股等都制定了認股期權計劃。⑤
四、 股權激勵與經理人市場
股權激勵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與經理人市場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適的條件下,股權激勵才能發揮其引導經理人長期行為的積極作用。經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股東的長期利益,除了其內在的利益驅動以外,同時受到各種外在機制的,經理人的行為最終是其內在利益驅動和外在影響的平衡結果。股權激勵只是各種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適用需要有各種機制環境的支持,這些機制可以歸納為市場選擇機制、市場評價機制、控制約束機制、綜合激勵機制和政府提供的政策環境,具體如圖5所示。
1.市場選擇機制:
充分的市場選擇機制可以保證經理人的素質,并對經理人行為產生長期的約束引導作用。以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場選擇的確定的經理人,很難與股東的長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難使激勵約束機制發揮作用。對這樣的經理人提供股權激勵是沒有依據的,也不符合股東的利益。職業經理市場提供了很好的市場選擇機制,良好的市場競爭狀態將淘汰不合格的經理人,在這種機制下經理人的價值是市場確定的,經理人在經營過程中會考慮自身在經理市場中的價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機、偷懶等行為。在這種環境下股權激勵才可能是和有效的。
2. 市場評價機制:
沒有客觀有效的市場評價,很難對公司的價值和經理人的業績作出合理評價。在市場過度操縱、政府的過多干預和審計體系不能保證客觀公正的情況下,資本市場是缺乏效率的,很難通過股價來確定公司的長期價值,也就很難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來評價和激勵經理人。沒有合理公正的市場評價機制,經理人的市場選擇和激勵約束就無從談起。股權激勵作為一種激勵手段當然也就不可能發揮作用。 3. 控制約束機制:
控制約束機制是對經理人行為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公司規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統。良好的控制約束機制,能防止經理人的不利于公司的行為,保證公司的健康。約束機制的作用是激勵機制無法替代的。國內一些國有企業經營者的,不僅僅是激勵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約束的問題,加強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將有助于提高約束機制的效率。
4. 綜合激勵機制:
綜合激勵機制是通過綜合的手段對經理人行為進行引導,具體包括工資、獎金、股權激勵、晉升、培訓、福利、良好工作環境等。不同的激勵方式其激勵導向和效果是不同的,不同的企業、不同的經理人、不同的環境和不同的業務對應的最佳激勵方法也是不同的。公司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設計激勵組合。其中股權激勵的形式、大小均取決于關于激勵成本和收益的綜合考慮。
5. 政策環境:
政府有義務通過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等形式為各項機制的形成和強化提供政策支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不合適的政策將妨礙各種機制發揮作用。國內的股權激勵中,在操作方面主要面臨股票來源、股票出售途徑等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市場環境方面,政府也需要通過加強資本市場監管、消除不合理的壟斷保護、政企分開、改革經營者任用方式等手段來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五、 關于股權激勵的幾點討論
1. 股權激勵并不能使經理人和股東的利益完全一致。
公司股價與公司長期價值并不一定完全一致,兩者的相關性取決于市場的有效程度。而在股權激勵中,經理人關心的是其股票出售的價格而不是公司長期價值本身。由于激勵成本的限制和經理人投資能力的限制,經理人持有股份的數量是有限的,經理人持股時間也是有限的,這些都制約了股權激勵的效果。股權激勵中,經理人的收入與股權的價值變動有關,但是股權價值的變動不僅僅取決于經理人本身努力,同時還受到經濟景氣、行業發展等因素的影響。國外已經有人對經理人因經濟景氣而獲得的巨額股權增值收益提出質疑。
2. 過小的持股數量起不到激勵效果。
有人對滬深兩地上市公司作了實證⑥,發現上市公司的經營者持股占總股本的比例普遍偏低,并且經理的持股情況與公司業績并不存在明顯的相關性,從而認為過低的持股比例并不具有激勵作用。但是如何確定合適的持股數量,一種觀點是提高經理人持股占總股本的比例。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目前國內企業經理人的風險承擔能力和投資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大量購股,從激勵成本考慮,也不可能給予過多的獎勵股份。而期權激勵不需要經理人承擔風險,所以相對來說,可以通過提高期權數量使經營者的利益與公司價值增加更多地結合起來。另一種觀點認為,經理人持股不在于占總股本的比例大小,也不在于持股多少,關鍵在于經理人在公司的投資占其自身總收入和自身總財產的比例,但實際上這是一廂情愿的想法。經理人不會愿意接受過多的風險,而且即使經理人將其有限的資產投入企業,由于其持有股份在公司總股本所占的比例極小,使得公司的收益損失落實到經理人的份額很小,過小的影響當然也就不可能具有足夠的激勵作用。 3. 政企不分的情況下不宜實行股權激勵。
政企不分的情況下很難界定經理人的績效。當政企不分有利于企業時,經理人獲得股權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對公司股東和其他員工也是不公平的;當政企不分不利于企業時,經理人當然也就不會愿意承擔股權貶值的風險。
4. 股權激勵并沒有解決經理人的選擇機制問題 目前一些國企的問題不是單純的激勵機制的問題,而是經理人本身就不合適。對不合適的經理實施股權激勵是沒有意義的。經理人的選擇要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理人市場的建立健全是真正解決經理人選擇機制的關鍵。
5. 經營者持股不能解決經營者拿“黑錢”的問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矛盾。
對于拿“黑錢”的經營者來說,“黑錢”收入是百分之百,而公司損失落到他頭上是千分之幾,甚至萬分之幾。只要沒有足夠的管理約束機制情況下,簡單的股權激勵并不能解決“黑錢”問題。目前有些地方在討論關于國企經營者與其他企業經營者的收入差距問題(包括在討論“59歲現象”)時,常常強調的是國企經營者收入過低的問題。然而卻忽略了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這些國企經營者很多本身就是行政任命出來的,是計劃經濟的產物,他所在企業的業績很大程度上也是靠政府扶植出來的,在這種情況下,國企經營者的身價是不可能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理人的身價進行比較的。實際上很多國企經營者的腐敗不僅僅是激勵機制的問題,更大程度上是一個約束機制的問題。在所有者主體不明確、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政企不分的情況下,國企經營者的約束機制是非常薄弱的。簡單的給予這些經營者股權激勵,不僅不能引導經營者的長期行為,而且在管理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有可能變成一種不平等的福利,甚至演化成一種新的腐敗。
6. 政府的作用
股權激勵本質上是企業所有者與經理人的市場交換關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建立健全經理人市場的政策法律環境,而不是具體規定激勵條款。各個企業的情況不同,政府“一刀切”的規定,將破壞股權激勵的使用效果。
7. 股權激勵并不只適用于企業經營者。
在市場激烈競爭和企業面臨復雜經營環境時,除了企業經營者,同樣需要其他員工的積極努力,股權激勵同樣適合于普通員工。國外很多公司已經實施了雇員持股計劃(ESOP)。
8. 股權激勵是有成本的,而并不是“公司請客,市場買單”。
公司給予經理人的期權、遠期貼息或股票增值收益權都是有成本的,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必須考慮投入產出的平衡和公司內不同成員的利益平衡。
六、 小結
股權激勵有利于引導經理人的長期行為。按照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股權激勵可以分為現股、期股、期權三種類型,不同的類型對經理人的權利義務要求不同,其激勵指向也不同。在具體的股權激勵設計中,可以通過六個方面因素的調節來組合不同效果的激勵方案。
股權激勵的適用是有條件的,應該把股權激勵作為引導經理人行為的手段來使用,要根據公司的不同情況來設計激勵組合,提高激勵效率,同時不能忽視約束的作用,不能把激勵手段當作約束手段來使用。股權激勵的效率同時受到資本市場、經理市場和其他經營環境的影響,在條件不適合的情況下,股權激勵將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創造一個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塑造一個良好的經理人市場。
隨著國內各種要素市場的不斷成熟和企業經營環境的不斷改善,股權激勵將越來越發揮出獨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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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某中型企業通過全員持股的方式,完成了從政府部門下屬的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的改造和轉變。十年間,企業在起起落落中成長,目前基本走上了快速發展的軌道。但是,圍繞股權激勵而產生的諸多問題也隨之而來。
最初企業改制時,由于經營狀況很差,員工能力和水平有限,在政府“甩包袱式”的改制思路下,企業采取了全員持股的方式。企業成立十年間大量人員退休,截止到2013年,退休人員所持股份接近總股份的50%;在這個階段,一批骨干也成長起來,但由于當初股份制改造時,這些骨干還只是企業的一般人員,職位較低,所持股份極少;而近年來新進員工則根本沒有股份。這樣,似乎造成了一個局面——在職員工在給退休員工“打工”,打消了企業內部很多員工,尤其是骨干員工的積極性。
盡管企業通過各種手段從一些老員工手中回購了一小部分股權,并且準備對一批骨干員工實施股權激勵,這時卻又遭遇了一個新尷尬:很多骨干員工不愿意自掏腰包認購股權,而是希望獲得更多的業績獎金。很顯然,員工看到的僅僅是股權的分紅功能,只是將股權激勵看作工資的一個補充而已。
設計“以未來為導向”的股權激勵
很顯然,上文提到的問題根源在于企業在最初股份制改造時根本沒有進行系統的股權激勵設計。應當承認,企業在當初改制時需要通過“全員持股”的方式完成全民所有制員工的身份“贖買”,并使改制方案合法化。在這種思維導向下,激勵對象就自然地被鎖定在當時的在職員工范圍內,也沒有考慮到企業未來發展中必然產生的新的激勵需求,而這種鎖定很顯然是與股權激勵的導向相偏離,也為今天出現的各種問題埋下了伏筆。
事實上,任何激勵都是以未來為導向,激勵的著眼點和目的在于激發員工的未來業績,是“向前看”的;即使是“向后看”的認可員工過去貢獻的獎勵、績效工資,其著眼點仍然是提升員工的未來績效,作為激勵高級形式的股權激勵更是如此。股權激勵的特殊之處在于用企業未來的錢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可以說,員工從股權激勵中所獲得的任何收益都是員
工自身努力的結果。如果能在這一點上達成共識,那么企業就可以明確股權激勵的對象,即那些在企業發展戰略中處于關鍵地位、發揮核心作用的員工。
正是由于股權激勵以戰略實現為根本目標,因此股權授予應當是有條件和業績目標要求的。比如,股票期權只有在企業股價超過行權價時才有意義,這實際上是為期權授予對象設定了一個終極的企業發展目標。對于大量非上市公司來說,其股權激勵也是需要設定目標的,而且目標可以更加多樣化,并將員工實際所得的股權額度與相應的目標考核掛鉤。
股份是否有價值,用更通俗的話說,即是否“值錢”,其核心仍然是企業戰略能否實現其價值。股權的價值絕對不僅僅在于分紅,更多的是伴隨企業發展而來的股權溢價。因此,合理的目標設定不是為股權獲得設定難度,而是讓員工感覺到企業股權是有極高價值的,并能代表企業對自己的高度認可。這就要求企業在股權激勵之前,進行明確的戰略和發展步驟規劃,即讓員工在當前就能看到所持有股份的未來價值,并與企業達成高度共識。只有這樣,股權才真的“值錢”,才會得到激勵對象的認可和珍惜。正是因為缺少這樣的戰略眼光,在很多企業多年前進行股份制改造的時候,大部分員工對股票內部認購權毫無感覺,甚至將股份低價賤賣,導致多年后在企業快速發展和上市時捶胸頓足、唏噓不已。
改進股權激勵的策略
通過戰略梳理達到“上下同欲”
戰略梳理往往容易被企業忽略。股權固然是將激勵對象與企業聯結為共同體的方法,但是能否達到企業和員工共同獲利的目標,則取決于股權的價值,股權的價值又取決于企業的發展程度。如果企業在股權激勵之前沒有規劃出一個明晰的戰略目標和發展路徑,股權是不會具備價值含量的。
同時,員工對企業戰略是否認同也是評價激勵對象是否值得激勵的一個關鍵評價要素。試想,如果作為激勵對象的企業骨干不認同企業戰略,或者所謂的骨干員工無法在企業戰略中找到明確的定位和作用,那么股權激勵能有多少效用呢?
總之,股權激勵的目的是將企業和骨干員工聯結為一個共同體,股權激勵只是一個黏合劑,而這個聯結活動的核心必然是具有長遠眼光的企業戰略規劃。
從戰略角度確認激勵對象和激勵額度
理順戰略和股權激勵之間的關系后,激勵對象和激勵額度的確認就變得更加明晰。股權激勵的大體對象必然是那些能夠在企業戰略中起到關鍵作用的骨干員工。從具體激勵對象的確定上,要通過企業戰略分析來明確那些處于戰略節點上的關鍵員工,并在確定股權激勵總體額度的前提和讓員工獲得與其在戰略實現中發揮作用相匹配的股權額度的基本原則下,通過各種方法確定每個激勵對象具體的激勵額度,具體方法包括對偶比較法或更加注重量化的海氏評估法等。
建立多層次的股權激勵體系
股權激勵存在多種方式,需要針對不同類別員工的需求層次采用差異化方式。
股權激勵方法有不同的分類原則,按照以注重當期現金回報,還是以持續的股權溢價為角度進行分類,可以將多種股權激勵方式大體分為在職股權激勵和注冊股權激勵兩種。
在職股權激勵是一種“淺層次”的股權激勵方式。如果公司尚未建立起獨特的盈利模式和可持續發展路徑,員工則會非常注重當期現金收益,那么公司采用偏重現金分配的在職股權激勵方式較為適宜。在職股與崗位相關聯,意味著員工在職即享受股份分紅權而沒有投票權、繼承權等,離職則自動取消股權。
注冊股激勵則是比在職股激勵更為高級的激勵形式。一般來說,上市公司都會按照相關制度實行規范的股票期權模式;對于非上市公司來說,一方面無法像上市公司那樣具有明確的市場股價,另一方面,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可以更加靈活。這里簡要介紹一種與股票期權相仿的適合于非上市公司的期股模式。
首先,確定股權激勵的開始時點,激勵人員和激勵額度基數,并確定股權的注冊時點,在開始時點和注冊時點之間的時間段,如3年,即構成對各激勵對象的考核區間。
其次,按照企業戰略,針對不同激勵對象設定考核指標和績效標準,同時將考核結果與激勵額度掛鉤,并確定實際激勵額度。明確激勵對象獲得股權的方式,即股權如何定價,是否需要支付資金購買,采用怎樣的定價方式購買等。
再次,可以在完成注冊后規定股權的鎖定期,如3-5年,即在該期間內股份權利受限,企業應對該期間
內表決權利以及離職做出特殊規定,其目的在于為骨干人員戴上一副“金手銬”。
最后,企業可以根據發展的節奏,按照上述辦法不斷推出多期股權激勵方案;而股權來源可以是與企業發展相匹配的股份增發,這樣也可以解決股份來源的問題。
規范股權激勵操作
由于股權激勵涉及股份注冊、股東權利義務、公司章程以及治理結構等諸多法律問題,因此在操作方面需要較高的規范性。為了避免類似文章開頭案例中的企業在改制中忽視退出機制,結果造成“在職的給退休的打工”現象的出現,企業在股權激勵中,要從股權獲得、業績考核、注冊以及保密、退出機制上做出清晰完備的規定,并簽訂相應的法律文本,從而避免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糾紛。同時,這些規范要與《公司法》以及《企業章程》保持一致,應通過合法的程序產生效力,并聘請法律專業人士或機構對此進行審核和鑒定。
解決骨干成長與新員工進入股權問題
企業可以通過完善股權退出機制、增資擴股等方式,解決骨干員工成長與新員工進入后的股權授予額度的來源問題。
股權激勵對象在離職、退休及喪失勞動能力、死亡等情況下,都應當將股份退回。對于在職股來說,由于并沒有進行工商注冊,且一般在授予時已明確規定員工離開現崗位即失效,因此較易處理;對于已經完成工商注冊的注冊股來說,則需要企業以一定的價格進行回購,一般采取根據企業估值的一定比例定價的方式回購,還需約定回購股份的處置方式以及代持機制,如約定現股東有權購買該股份、在股東之間分配,或者以股權池的形式留作后續股權激勵使用等。
增發也是解決股權激勵來源的主要方式。當然,增發不是在企業現有規模的基礎上濫發股票、稀釋老股東股份的數字游戲,而應當與企業發展切實地結合起來,每次增發都應當有企業規模、資產和利潤的支撐,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老股東的股份比例因受到稀釋而不斷縮小,但實際上的財富絕對值卻在不斷增長。只有在這個前提下,老股東才愿意支持股權激勵。這也是企業“舍得”的智慧。
逐步完善股權統籌布局
由于股權結構關系到企業的實際控制權,中小企業股權激勵中需要考慮到股權統籌布局問題。誰是企業的真正主人,誰真正關心企業的長期發展,都是關系到企業健康發展的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