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基本要素范文
時間:2023-12-20 17: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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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這是一個大題目,惟其大,放在“邊緣”欄目里很合時宜。讀者可由審計署的審計報告覺察出來,我們社會里仍然很普遍的腐敗行為,與我們財政缺乏有效監督的狀況關系密切,在程度上表現出正比的關系。
讓我事先澄清一種常有的誤解。根據這種誤解,在目前階段,由于政體不同,中國的財政不可能實行西方那樣的民主財政。這一誤解之所以是“誤”解,因為它錯誤地將有效的財政監督在邏輯上必須具有的基本要素,與這些基本要素在不同社會的文化政治傳統內的表達方式混為一談。這好比一個人對我說:我們中國人有自己的道德傳統,所以,不應像西方人那樣教育自己的孩子“獨立”、“勇敢”、“誠實”。其實,這些品質(做人的基本要素)自古以來就出現在人類的不同社會傳統之內,只不過有不同的表達方式。例如,我們若用中國文字表達類似的或擴展了的類似品質,就是“智慧”、“仁義”、“敬畏”。請不要以為智慧與獨立無關,也不要以為仁義與勇敢無關,如同不要以為敬畏與誠實無關一樣。
財政,或更確切地稱為“公共財政”――每一家庭內部有所謂“家庭財政”,它是最早的經濟學研究領域,因為亞里士多德將經濟學隸屬于家政學。“家庭財政”或王室貴族的財政,在西方社會里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而逐漸演變,至中世紀末期,在意大利城邦國家里,財政已成為市民參與的“公共”問題。
公共財政的基本原理,我們在斯密的著作中可以查找。最近幾年,特別引起我的閱讀興趣的,是斯密的“法學講義”手稿。因為只在那里,特別是“手稿B”,清晰地勾勒出現代社會的“政府原理”――包括公共開支與稅收原理。當然,這些原理也出現在斯密后來撰寫的《國富論》當中,典型地,出現在第五篇“稅收”章節內。以下引述的,都是一般原理,除非中國境內居然沒有“土地”、“資本”、“勞動”這三類要素,否則我們邏輯地需要尊重這些原理。斯密指出:由于私人收入最終來源于他所擁有的土地、資本、勞動,國家課征于私人的每一稅種的稅入,最終來源也便是這三大要素。在這里,斯密闡述了賦稅的四項準則:
(1)稅負的平等原則。大致而言,一個人繳納的稅額應與國家向他提供的服務的價值成正比;
(2)預期的確定性原則。每一個人應繳納的稅額,應盡量地確定,而不是隨意的。納稅的時間、方式、數額,都應公布,從而民眾能夠對自己應繳納的部分有穩定的預期。斯密指出,哪怕稅負本身相當不公正,但與稅的不確定性相比往往是小得多的一種惡。當稅是隨意課征的時候,每一個納稅人都被置于收稅人的權力之下,收稅人可以加重他所不喜歡的人的稅負,或借助于恐嚇來索取禮品和金錢。所以,不確定的稅,“就會慫恿蠻橫無禮,……甚至原本不蠻橫也不腐化的人,變得腐化”。斯密又補充說,“這是從各國經驗中得到的教訓”。――我特別引述了這一段文字,因為這里報道的似乎是小事,卻很符合斯密的這一推測:在糟糕的稅收制度下,甚至原本不蠻橫也不腐化的人,也變得腐化了;
(3)繳稅的便利性原則。當然,這里的便利性是指對納稅人的便利性,而不是對官僚們的便利性。眾所周知,在中國,就個人所得稅而言,這一如此重要的原則卻處處不被尊重;
(4)稅耗節約原則。每一稅種都應盡可能地減少征稅額與入庫額之差,這一差額稱為“稅耗”。誰耗掉了這一差額?腐敗分子和官僚分子是罪魁禍首。此外,還應考慮稅制本身的不合理性導致的稅耗。這一不合理性的杰出案例就是所謂“拉弗曲線”――過重的稅率抑制了工作努力從而降低了稅入總額。斯密寫道:“所征稅收可能會使人不勤奮努力,使他們對可為許多人提供就業和生計的行業裹足不前。當它強迫人民繳納時,可能因此而使原本可利用來興辦上述行業的基金減少甚至消失。”還有,斯密指出:“收稅人員頻繁的訪問和令人討厭的核查,常使納稅人遭受許多不必要的麻煩、煩惱與壓迫……”注意,這里他使用了“壓迫”這一語詞。
現在我們來探討財政民主化的原理及其表達。第一原理就是:“民主監督下的財政,遠比無人監督或征稅者的自我監督來得更有效率且更具公平性。”不要忘記,導致美國“獨立戰爭”的是這樣一句平平常常的口號:“不納無代議的稅”(no taxation without presentation)。這一口號的適用性遠遠超越了西方文化的境域,凡是有獨立人格的地方,政府就很難有效地只收稅而不許納稅人有效地表達意愿。表達就是“presentation”,至于是否要成立“議會”,如開篇所論,其實是具體社會文化傳統內的表達形式問題,不是問題的本質。故我仍用“財政民主化”來概括這里闡述的基本要素。
財政民主化的第二原理是:“以開支定稅入”。這是各國的經驗,行之有效且合理。政府既要“開支”,就要公布為何目的而開支,于是全民皆知該項開支是否必要(從而為此是否應增設稅種或稅額),以及日后監督其稅入是否用于該項開支。這樣,我們的公共財政,就遠比我們在家庭財政里“以收入定開支”更有效率。
上引斯密四項征稅原則,合稱財政民主化的第三原理。最后是第四原理,所謂立憲原理:“由民眾來選擇合適的公共選擇機制,由后者決定稅種與稅負”。
篇2
【關鍵詞】稅收 策劃
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企業價值最大化已成為企業競相追逐的目標。然而,市場經濟更是一種法治經濟,依法納稅是企業或公民應盡的義務,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款的支付是企業現金的凈流出,為了減輕稅負,企業便會思考如何少繳稅、免繳稅或延緩繳稅,這樣,稅收籌劃便應運而生。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概念
稅收策劃又稱節稅,是指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選擇稅負最輕或稅后利潤最大的方案來安排投資、經營、財務等系列活動,是以法律條文為依據合理又合法的行為。通過有效的稅收策劃,在稅法既定的范圍內合理地減輕稅負,可增加企業的經營利潤和現金流量。由于企業投資決策、經營過程、結算方式等因素均對企業納稅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正確選擇投資項目和方式、經營結算方式等,實現企業收益最大化,完成納稅額最小化,對企業來說顯得尤為重要,成為企業不容回避的重要抉擇。
二、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一)稅收策劃時機的選擇
1.企業設立時。由于我國在稅制設計時,制定了很多差異性的稅收政策,企業的性質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相同。例如,公司制企業和合伙企業在征收的稅種上也有很大差異,合伙制企業只繳個人所得稅而不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的行業不同,稅收政策也不大相同,如軟件企業就有很多的稅收優惠;企業使用人員身份不同,也有稅收上的差異,如安置殘疾人、下崗職工、隨軍家屬等等,就可能獲得相關的稅收優惠。因此,企業設立時,應充分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并進行充分的政策調研,對比稅收負擔,制訂出最優納稅方案,避免錯失稅收籌劃時機。
2.企業合并、分立時。企業合并、分立時,是比較復雜涉稅業務,不同合并分立方式,對企業納稅影響也不相同,因此,納稅人在進行合并、分立時,必須充分進行稅收政策調研,并制訂相應的最優納稅方案,從而達到規避風險,降低稅負的目的。例如,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兼并虧損企業,其盈利可以彌補虧損。因而對于一個盈利企業來說,兼并一個虧損企業,可以為其減輕所得稅稅負,獲得凈現金流量。
3.重大稅收政策變化時。通常一項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整,對企業影響非常大,納稅人如果不及時了解這些稅收政策變化,就可能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當重大稅收政策變化時,納稅人就要對這類政策變化進行評估,進行相應納稅方案調整,甚至是經營方案調整。例如,從2005年4月1日起,根據財稅[2005]5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鋼坯等鋼鐵初級產品停止執行出口退稅的通知》,這樣,對經營鋼坯商品出口的進出口貿易企業,影響就很大,其結果加大了企業的營業成本,最終將導致企業作出經營方案的調整。
4.企業對外簽訂重大合同時。企業對外簽訂重大合同時,合同中的很多條款是直接與稅收發生關系的,如付款方式,是采取預收貨款,還是分期付款,還是代銷合同,而這些條款簽訂不同,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不一樣,再比如這一合同是否屬于應稅合同,是否貼花,如何貼花等等,甚至合同不同簽法,直接關系到是否征稅,征什么稅種,甚至稅率都不一樣,因此企業對外簽訂合同也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關鍵期,建議企業應建立涉稅合同報批制度,以適應稅收籌劃的目的。
5.非常規業務發生時。企業在正常涉稅處理中,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天天接觸,往往不易出現差錯,而相反,企業非常規業務發生時,財務人員沒有相應稅收概念,極易出現稅收問題,如企業注冊資金變化,很多企業財務人員就忘了貼印花稅等等,這些業務與企業正常業務相比,不經常發生,如果不進行稅收籌劃,或納稅方案設計,就可能導致納稅風險,甚至錯失稅收籌劃時機。
(二)稅收策劃的幾種方法
1.稅收優惠籌劃法。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例如減、免稅優惠、退稅優惠等等,企業如果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例如,財稅[2002]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根據此條款,納稅人就應該結合擬定售價,測算不同售價企業實際利益,尋求最優納稅方案。
但是,在選擇稅收優惠籌劃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企業不得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是企業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并按法定程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放棄應有權益。
篇3
一、 引言
我們知道,會計信息的最高目標是決策有用性,那么公允價值計量信息的最高目標也應是決策有用性且應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估值有用性,即公允價值信息有利于投資者的估值決策。當存在估值有用性時,公允價值在價值計量方面應比歷史成本計量更能提供有利于投資者做出正確投資決策的計量數據,從而更能公允地反映生產要素的實際價值;二是契約有用性,即公允價值信息在契約簽訂、監督和執行過程中能為契約簽訂的雙方提供有利于保護各自權利的公允價值信息,有利于減少在契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一些問題,保證企業契約集合中所有契約行為的順利進行。目前國內比較認同的公允價值與契約有用性的研究路徑是:一是契約形式如何影響公允價值的計量;二是公允價值的計量如何影響契約形式。基于這個研究思路,本文擬對公允價值計量與稅收契約相關性進行研究。為此,本文首先對稅收契約的概念與特點進行了闡述,然后探析了公允價值計量與稅收契約相關性的研究路徑,最后得出了本文的結論與研究展望。
二、 稅收契約的概念與特點
1. 稅收契約的概念。在解釋稅收契約概念之前,我們必須理清契約的概念,契約的概念可以從法律學和經濟學兩個角度進行解釋:從法律學的角度講,契約原本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指平等主體之間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基礎上簽訂的一種協議,是兩人(或組織)以上相互間在法律上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這種協議有的稱為契約,有的稱為合同;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契約是交易當事人之間在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則基礎上簽訂的轉讓權利的規則,即兩個或多個人愿意交換產權的主體所達成的合意。因此,稅收契約也可以從法律學和經濟學兩個角度進行解釋:從法律學上講,稅收契約即稅法,是政府與納稅人間的一種公共契約關系,約定納稅人通過向國家提供規定的稅收,獲得享受公共產權的資格,如國家安全、基礎設施等;從經濟學上講,稅收契約是企業作為納稅人與代表國家的政府部門(主要是稅務機關)之間在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則基礎上,通過一定的方式(主要是單項強制性規定或博弈)而締結的旨在規范經濟交易中所形成、維護并履行有關財產權利流轉的權利義務的協議或約定。
2. 稅收契約的特點。稅收契約具有一般契約的基本要素,但稅收契約中的這些基本要素有其特殊性。
(1)在締約人方面:稅收契約中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稅務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國家稅務機關是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而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是被管理者的角色,雖然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作為行政管理者的國家稅務機關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強制、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從而取得財政收入的權益,為國家機器實現其職能提供必須的財政經費。與此同時,國家稅務機關的這種強制性管理行為也正是通過稅收契約這種有效的社會契約形式保證了所有納稅人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對所有將納稅人的公平、公正。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愿意遵循“稅收契約”的約定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即納稅人交納稅費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國家提供的其他社會公共產品或福利。因此,稅收契約根本目的也在于維護納稅人雙方的經濟利益,稅收契約將征納雙方都視為平等的法律當事人進行約束,在確定稅務機關征稅權力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相應規定了稅務機關必盡的義務和納稅人享有的權利。這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平等是不一樣的,這是稅收契約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征。
(2)在締約對象方面:稅收契約中的對象即稅收契約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財產、貨物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商品或勞務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增值額等,而這些締約對象通常不可能在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出現。因此在締約方式方面,稅收契約中的締約雙方如果采取像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雙方那樣進行一對一的協商或談判,顯然雙方協商或談判的成本太高而且不容易達到協議。因此,國家稅務機關過特定的方式(單向強制規定稅收法律等契約條款)來與所有納稅人一次性地簽訂了法定稅收契約,但同時也賦予了各個企業根據稅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章制度對自身行為或交易事項進行調整或改變的權利。在強制規定的稅收法律等契約條款中對稅收契約關系的內容也作了詳細規定。它規定了權利主體可以有什么行為,不可以有什么行為,若違反了這些規定,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往往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而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很少涉及到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3)在締約信息方面:信息是一種稀缺資源,生成、加工、傳遞信息都會發生成本,獲取信息也同樣要付出努力與代價。稅收契約中由于稅務機關與企業之間在信息生成過程中的分工、職責和權限不同,造成稅收契約雙方在不同信息的生成、加工、傳遞過程中必然存在一方處于信息優勢,而另一方處于信息劣勢的不對稱境況。這種稅收契約信息不對稱的表現主要有兩個:①會計信息方面。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稅收契約中一個重要的信息資源,它必須相關而可靠地滿足稅收契約雙方的需要。會計信息只能是企業按照會計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通過會計確認、計量、報告、披露的某些原則和方法、會計估計等職業判斷、會計政策的選擇來加工生成,而稅務機關在稅收契約過程中又得承認由企業加工生成的符合會計準則和相關規定的會計信息。顯而易見,這種由企業加工生成的會計信息使企業在稅收契約中的對會計信息占有絕對優勢,而稅務機關在會計信息中處于劣勢。稅務機關雖然可以通過對企業進行稅收監管或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來改變其在會計信息方面的劣勢,但是加強稅收監督、進行稅務處罰等行為也會增加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成本,往往使稅務機關處于兩難境地;②稅收法規政策信息方面。高質量的稅收信息是一種稀缺資源,它必須具有準確性和及時性才能滿足高質量稅務契約簽訂與履行的需求。政府出于契約成本因素的考慮通過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強制與所有納稅人一次性地簽訂了法定稅收契約,并且由于國家稅務機關的職責所在,稅務機關對稅收契約中的相關稅法條款的制定、修改和解釋擁有不可替代的行政權利,這就使得在稅收法規政策信息方面,稅務機關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由于企業不可能是稅收法規政策信息的生成者或加工者,企業無法準確預見未來稅收法規政策的變動情況。一旦稅收政策法規發生變動,企業只能被動地接受與適應。因此,企業在稅收法規政策信息方面處于明顯的劣勢。雖然國家努力完善法律環境,加強執政透明度來改善企業作為納稅人的這種不利地位,但由于稅收契約特性所帶來的外部環境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等因素的存在,注定稅收契約不可能是完全契約,稅收法規政策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是必然存在的。
三、 契約分類視角下的公允價值計量與稅收契約的研究路徑
契約理論認為企業是各種要素投入者為了各自目的聯合起來組成的一個有效率的“契約聯合體”。通過這些契約關系或“契約關系的集合”,企業將不同的生產要素和利益集團組織在一起,進行生產經營等各種活動。根據 watts(2003)的觀點,影響公司的契約主要有公司契約(包括股權、薪酬 、債權)、稅收契約、政府管制契約、訴訟類契約等四種形式。我們知道,企業生存發展首先進行的活動就是貨幣資金的籌資、使用、分配等財務管理活動。財務管理活動是企業各種利益關系的焦點,更是企業的中樞神經系統,是企業生存發展的生命之源。財務契約理論從財務學和經濟學兩個演進路徑對財務契約進行了分析并得出:從mm定理出發分析信息不對稱下的激勵問題,導致了債務契約下對管理者約束的重視;從科斯定理出發分析不完全契約下的產權和剩余控制權的配置問題,導致了人們對股權契約、管理者報酬契約的重視。由此可見,財務契約集合中至少應包括股權契約、債務契約和管理者報酬契約。企業若干契約形式中屬于財務契約的那些契約是最重要最核心的,也是對公允價值影響最大的契約形式。因此,我們將股權契約、薪酬契約、債權契約歸為財務契約,將稅收契約、政府管制契約、訴訟類契約視為非財務契約。本文以稅收契約作為非財務契約的落腳點,來分析公允價值計量與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相關性的可能研究路徑:
路徑一:“財務契約→公允價值計量→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企業所有利益相關者在簽訂、履行各種契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企業諸多利益相關中對會計信息能直接產生影響的有股東、管理者及企業的主要債權人。因為會計信息的生成與加工等信息管理活動必須以一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為前提,而股東、管理者、企業的主要債權人往往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主要參與者。他們通過法律或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對會計信息的生成、加工、傳遞進行管理,并作為契約簽訂與履行的參考依據。而稅收契約等非財務契約的信息基礎大多是建立在企業的會計信息基礎之上的。因此股東、管理者、債權人出于對財務契約簽訂與履行的考慮,會對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信息產生影響,而這種影響又會通過公允價值計量產生的經濟后果傳遞給非財務契約的利益相關者(如稅收契約中的稅務機關等)。因此財務契約首先影響公允價值計量,再通過這種公允價值計本文由收集整理量的會計信息對非財務契約產生契約有用性。稅收契約的簽訂與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財務契約→公允價值計量”影響,特別是當企業大規模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引發對企業利潤較大程度的影響時,公允價值計量對稅收契約的影響也就越大。因此稅收契約受公允價值計量的影響是經過一個過程后的影響,即財務契約影響下的公允價值計量產生的經濟后果會對稅收契約的簽訂與履行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在“公允價值的計量如何影響契約形式”的命題下,從稅收契約的角度出發,本文認為可能的研究路徑是“財務契約→公允價值計量→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
路徑二:“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公允價值計量”。信息作為一種資源,擁有信息量的不同直接關系到不同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在稅收契約中,國家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提供可靠、可核實的會計信息并利用這些可靠、可核實的會計信息對企業是否及時足額地繳納各種稅費進行核查,從而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但是企業的股東、管理者出于“經濟人”的天性,他們總會利用在會計信息方面的絕對優勢,對企業的會計信息進行操縱以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具有不同相關性和可靠性的公允價值計量的信息會直接導致對企業收入、費用、損益產生不同的影響,進而引起對企業所得稅費用等稅費的影響。這就造成契約不同利益相關者對會計信息需求的矛盾。這種矛盾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同一契約形式中不同利益相關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不同;二是同一利益相關者在不同的契約形式中對會計信息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如在股東-經理管理契約和股東-債權人借貸契約中,股東在前者中傾向于相關性高的會計信息,而在后者中傾向于可靠性高的會計信息,這就要求相關契約主體進行權衡取舍,以使自身綜合效用最大化。上述兩種矛盾就會導致股東、管理者、債權人在稅收契約中會因稅務機關對公允價值計量信息的不同態度而采取不同的權衡方式,一種是被動的,一種是主動的。被動的權衡方式是:當國家稅務機關為了維護稅收秩序,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安全,加大對企業采取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信息的監督檢查力度或者在稅收政策方面更傾向采納歷史成本等其他計量屬性產生的會計信息時,企業的股東、管理者、債權人可能出于對國家稅務機關監督檢查的威懾而縮小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范圍;當國家稅務機關為了鼓勵某些行業或加大對企業政策支持,對企業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信息采取較為支持的稅收政策時,企業的股東、管理者、債權人只要對企業涉稅的交易或事宜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對自身更有利,企業會擴大資產、負債公允價值計量的范圍。主動的權衡方式是:當企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下的稅費負擔大于歷史成本或其他計量屬性下的稅費負擔時,作為正常“經濟人”的企業為了避稅會回避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同理,如果企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下的稅費負擔小于歷史成本或其他計量屬性下的稅費負擔時,企業可能傾向于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從而有效地降低整體稅費負擔。因此,在“契約形式如何影響公允價值的計量”的命題下,從稅收契約的角度出發,本文認為可能的研究路徑是“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公允價值計量”。
四、 結論與研究展望
1. 結論。稅收契約是由社會多方契約關系制約的、多方契約力量之合力推動的一種經濟行為,它是一個歷史范疇,是為了保證社會契約的約束力和執行力而產生的。稅收契約本身可以從法律學角度與經濟學角度進行解釋。與其他社會契約形式相比,稅收契約的基本要素有其獨特性。稅收契約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其本身也不可能是一個完全契約。以稅收契約為落腳點,本文提出了兩個可能的研究路徑:路徑一“財務契約→公允價值計量→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與路徑二“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公允價值計量”。
2. 研究展望。根據上述理論分析,本文認為未來的研究要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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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會計 稅務會計 差異 協調
在企業會計中,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是兩個非常重要的方面。稅務會計的主要內容是稅務活動,而財務會計主要是確認企業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并對其進行計量和記錄。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要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對企業財務會計與稅務關系的差異進行協調。
一、對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差異進行協調的作用
所有的財務會計制度指的是全面的核算與監督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并將經濟信息提供給信息使用的主體。所謂的稅務會計指的是反映和監督納稅人應繳稅款的繳納、申報貨值,二者相互聯系、互有交叉。
在計劃經濟時代,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具有較高的重疊性,這是由于會計信息使用者主體比較單一。然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的會計信息使用者越來越多,稅務會計信息和財務會計信息的使用主體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政府和投資者。由于投資主體的不同,對于會計信息的使用有著不同的要求,從而加大了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之間的差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水平越來越高,要對企業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差異進行協調。只有二者具有高度的協調性,才能使國家稅收管理的成本降低,有利于對經濟結構進行優化,有利于帕累托最優的形成。不僅如此,對二者的差異進行協調也有利于企業制度和結構的優化,使企業的稅收標準和納稅風險降低。
二、企業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主要差異
(一)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具有不同的組成要素
企業稅務會計的基本要素有4個,而企業財務會計的基本要素有6個,主要有費用、利潤、負債和資產幾個方面。與此同時,稅務會計與企業的應繳納稅款有著直接的關系,例如應納稅額和納稅所得。
(二)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具有不同的目標
稅務會計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保障企業的依法納稅。財務會計的主要目標是將有效的決策參考信息提供出來,推動企業的發展。
企業稅務會計是一種管理活動,也就是反映和監督納稅人應繳稅款的繳納、申報和形成。稅務會計的基礎是稅務法律法規,主要是核算企業的稅務經濟指標,使企業能夠在遵守稅務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減輕賦稅負擔。
財務會計主要是核算和監督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系統,并將有效的經濟信息提供給信息的使用主體。因此,財務會計信息的主要目標就是將真實、有效的信息提供出來,例如企業的財務經營狀況和資產信息等,使投資者和管理者可以進行參考。
(三)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核算方面的差異
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核算依據、核算原則和核算對象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稅務會計的核算對象是與企業稅務有關的經濟活動,例如稅收變動核算,而財務會計的核算對象是企業一切經濟活動的貨幣計量,在核算對象方面,財務會計擁有更大的核算范圍。
財務會計的核算原則在于保障核算工作的穩定,并適當的結合稅務會計。稅務會計則屬于法律范疇,涉及到企業的納稅,其原則在于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財務會計核算主要是以企業的財務活動記錄為依據,以會計準則和制度為依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可以根據具體行業的不同進行調整。稅務會計的核算必須以稅務法律法規為依據,并對企業的納稅金額進行及時的申報和記錄。因此,稅務會計的特點在于客觀性、統一性和強制性。任何行業的企業稅務會計的核算依據都是稅法,稅務會計的特點保持不變。
三、對企業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進行協調
(一)構建完善的稅務會計理論
我國發展稅務會計理論的時間較短,當前的稅務會計理論尚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因此,財務會計理論對于稅務會計理論仍然有很大的影響作用,稅務會計理論無法對二者的協調進行指導。這就需要不斷對稅務會計理論體系進行完善,將以我國的稅法為依據、結合我國企業發展實際情況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建立起來,完成從稅收學到稅法學的轉變。要以會計學的方法和理論為依據,通過會計系統體現企業應繳納的稅款。與此同時,在管理層面上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要相互配合與合作,對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關系進行協調。
(二)對稅務會計核算的內容進行完善
當前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從內容上具有較大的差別,獨立于二者的協調發展,因此必須對稅務會計核算的內容進行完善,不斷縮小稅務會計核算內容與財務會計核算內容之間的差別。例如在所得稅的處理方面,要對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進行統一,減少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內容上的不一致。要以所得稅制度為基礎,保障會計制度與稅收人之間的統一。與此同時還要將應稅費用的列支標準放寬,做到涵養稅源、加大稅收扣除,從而促進企業的正常發展。
(三)對核算基礎進行統一
操作制度是我國企業稅收的主要收付方式,操作制度的優點在于有利于保全稅收、操作方式較為簡單。而其缺點也非常明顯,那就是會導致應繳納所得稅額和財務會計利潤核算之間的差異,收入與費用的會計原則和會計可比性的信息質量之間出現矛盾,不能將我國稅收公平公正的原則體現出來,也不利于企業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差異的協調。這就要求對核算基礎進行統一,也就是在稅務會計中,將會計計量的基礎定為權責發生制,并對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之間的差異進行協調,保障稅收的公正和公平。要對企業的所得稅進行統一,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與內資企業的所得稅進行平衡,進一步減小二者之間的差距,減輕內資企業的賦稅壓力。這也符合我國所得稅改革的方向,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一般要求。
四、結語
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的深入時期,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國民經濟迅速發展。在未來的會計制度發展中,稅務會計和企業財務會計之間的分離是必然趨勢。然而在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中既要考慮到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之間相互分離的大勢所趨,對二者的職能進行有效的管理,更要考慮到企業的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的實際要求,對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關系進行協調,實現協調與管理的統一,將良好的企業內部會計環境營造出來,促進企業的健康、協調發展,推動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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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非稅收入的運作模式基本上采取“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政府統籌”的方式,以非稅收入管理處(局)為主、其它科(局、股)室為為輔,分類操作、歸口管理。繳入財政的各項非稅收入除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外,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但非稅收入的具體操作中,筆者認為部分地方還未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財政部門對非稅資金的總體概貌和規模不清、管理意識不強、監督力度欠缺,表現在:
一、征收力度不大,應收盡收不到位。
1、缺乏過硬的征收手段,征收成本大,效果差。如: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因執收主體自已征收效果甚微,只能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按征收數超額累進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一般要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2、行政干預大,隨意減免。執收單位未按規定程序越權減免基(資)金收入,有的由領導出面批條子,隨意減免或緩交,導致應收不收或少收。再加上各地政府為招商引資,確保重點項目而頒布的一系列規費減免的非稅優惠政策,收入流失較大。
3、征管部門不重視、不跟蹤問效,導致非稅收入流失。部分征管部門對改制、轉制和國有股本投資等國資企業無償占有專營權、經營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擅自處置國有資產、降低國有股權比例、不同股同利分紅等現象不及時關注、跟蹤問效,致使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益流失較大,有的甚至還將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任意處置,謀取小集體利益。
二、票據使用不規范。
1、混用票據。少數單位對收費(基金)票據和內部往來結算收據的使用規定的政策界限分不清楚,收費不開具規定的收費(基金)收據,而是用內部往來結算收據和地稅部門的服務性統一結算收據收費,人為混用、串用票據。
2、自印票據。個別單位收費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而是自印票據或從市場上買來的收款收據收費。
3、票據填列不全。經抽查,相當部分票據未列明收費項目、代碼、性質、標準等基本要素。
三、統計工作未建全,非稅收入核算過于籠統。
1、未建立非稅收入統計報告制度。財政部門對種類繁雜、管理分散的非稅收入統計工作還未啟動,沒有形成專門的統計報告反映非稅總體征管情況,對非稅收入的總體概貌不清。
2、對非稅收入核算不具體,欠科學。目前開發的非稅收入管理核算模塊,對非稅收入的核算沒有分清具體的收入性質、管理方式及收費明細項目,從數據庫中無法識別某個單項收費的入庫及管理情況,整個非稅收入核算體系比較籠統、粗放。
四、資金管理分散,方式未定型。
1、統管范疇不清,資金管理分散。由于財政部門對非稅資金的統管主要采取分類操作、歸口管理的方式,有些管理人員對非稅收入管理的總體概念不清晰,整個非稅資金未完全納入財政預算及專戶管理的總盤子,相當部分非稅資金游離于歸口部門或直接坐支。
2、預算資金人為調劑。財政部門對國家規定要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不是依據資金性質劃分確定管理范圍,而是根據財政預算總規模和稅負比重來確定非稅收入的預算入庫額,有意識地調劑非稅收入預算管理規模。
五、使用結構不合理,專款專用落實不到位。
1、用于投放生產性支出比例小,用于單位經費比例相對較高。所征收入基本用于養人,投放生產項目的比重很小。
2、人員經費擠占了專項基(資)金。按規定,專項基(資)金應設專帳,專款專用,但有些單位人員經費和專項基(資)金捆梆使用,人為地擠占了專項基(資)金。
以上現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還是要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一步完善非稅收入制度,規范資金管理行為:
(一)強化措施,進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1、加大宣傳力度。各執收單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非稅收入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在全社會形成共識,進—步增強繳費義務人的繳費意識,為依法執收創造良好的環境。
2、全面推行非稅網絡信息化管理系統。執收單位與市財政、銀行聯網,對非稅收入征收過程中的票據填開、資金繳存、劃解國庫或財政專戶的全過程,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實現財政部門與銀行、執收單位之間的數獲據共享和信息交換,以加強對非稅收入征收監管,確保依法征收,應收盡收。
3、規范執收行為,從嚴減免。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依法征收、依標準征收,規范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程序,明確減免權限,堅決禁止隨意減免、越權減免和收“人情費”、“關系費”的行為。未經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批準,執收單位不得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執收單位不得減免政府性基金。
4、對改制企業及重點項目進行一次專門的非稅收入清理活動,對國有股權及資產進行評估確認,既要體現政策優惠,又要避免財政性資金流失,對惡意賤估國有資產價值的行為進行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改進非稅收入核算管理系統,進一步規范核算行為。
1、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庫或統計臺帳、報表制度。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釋義》規定的分類口徑,把稅收之外的財政性資金都納入非稅收入管理范疇,完善項目管理庫和統計報告體系,提高收入統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2、改進非稅收入管理核算系統。通過系統升級,全面實現非稅收入收繳、撥付、核算的信息化和具體化管理,改進收入明細核算和對賬辦法,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質量,確保非稅收入安全、公開、透明。
3、進一步規范非稅收入票據使用與核銷的日常管理,票據的開具必須規范、字跡清楚、項目齊全、內容完整,嚴把票據核銷關,及時糾正票據使用中的違規行為。
4、加強非稅收入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技能鍛煉,熟悉國家政策法規,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核算水平。
(三)改進非稅收入管理方式,進一步強化財政部門統管力度。
1、將目前分散在財政部門內部各職能處(科、股)室管理的非稅收入逐步歸口集中非稅收入管理處(局)統一核算管理,提高資金管理效率。
2、對照非稅收入的有關政策法規,按規定要求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要嚴格實行預算管理,未明確納入預算管理的要逐步納入預算管理。
3、結合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改善“誰收誰用、多收多用、多罰多返”的分配格局,統一編制部門預算和財政預算、統一支出口徑和標準核定單位支出,將財政專戶直接返撥逐步轉為國庫集中支付,由國庫按使用計劃或進度撥款,真正做到繳撥分離。
(四)合法使用專項資金,切實做到專款專用。
1、理順財政體制,實行人事改革,定編定崗,將單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并予以保障,從根本上解決因財力不足,“以費養人”運行現狀,預防征收單位合理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2、加大專項資金生產性支出投放比重,規范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政府性基金統一由預算安排調配、按項目及其進度核撥,將資金真正用到實處。
篇6
一、稅制的內涵與構成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規則和實施機制是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從這個角度看,狹義的稅制是國家為取得財政收入而制定的調整國家與納稅人在征稅與納稅方面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總稱[1]。廣義的稅制不僅包括稅收的法律規范,還包括稅收的非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的規范。稅制的正式規則是現行稅制的法律規定。稅制的非正式約束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經濟發展中形成的關于稅收的價值觀念、道德規范、納稅意識和行為習慣等。稅制的實施機制就是國家對稅務機關、海關等一些受理國家征稅的行政單位的約束機制。所謂稅制優化就是通過對現行稅制的改革調整,最大限度地建立起符合當前的環境條件及人們利益選擇的稅制[2]。
二、稅制優化的博弈分析
稅收博弈關系就是政府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多地征稅,納稅人則要盡可能少地繳稅,政府委托人要盡可能多地非法創收三者的對立統一關系。具體表現為:
(1)稅制的正式規則和非正式約束體現了在稅收制訂和征納過程中,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存在著利益沖突關系。
(2)稅制的實施機制體現了在稅收的征管過程中,政府與其委托人之間也存在著利益沖突關系。
一個優化的稅制應能使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由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所引致的行為符合政府利益,這要求稅制的設計應形成激勵相容約束[3]達到納什均衡。假設個人逃偷稅成功、失敗與正常納稅的成本各是5單位, 15單位, 10單位;政府稽查與不稽查付出成本各是5單位, 0單位。
表1 收益矩陣
稽查 不稽查
偷逃稅 15,5 5,0
不偷逃稅 10,5 10,0
稅收博弈終究是非對稱信息博弈,其目標是納什均衡。表1的納什均衡是(10,0)點,該點使納稅人納稅10單位和政府實際征收10-0=10單位一致,沒有額外的損失,社會福利達到最大化。所以關鍵是完善激勵約束機制,使稅制成為一種納什均衡,這就要求我國稅制優化不僅重視正式規則的優化,更要重視非正式約束的優化。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改變正式規則相對容易,改變非正式約束相對較難,因此政府與納稅人的博弈關系經常表現為多元博弈,這就要求對稅制的正式規則和非正式約束兩手抓,一方面政府通過建立有效的涉稅信息獲取機制、納稅人信譽評價體系,來增強財政支出安排、使用的透明度,同時實施嚴厲的稅收懲罰措施,設計合理的稅種內部結構,使稅收處罰成為可置信威脅;另一方面加強稅收法制宣傳,改變人們傳統的看法,形成正確的稅收觀念、納稅意識和稅收行為習慣,為稅收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建立良好的稅收環境。
政府與其委托人之間的稅收博弈關系要求稅制的優化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利益及其行為選擇,還要充分注意人的利益集團和尋租行為。政府人稅權不夠就濫用收費權,使“費擠稅”現象愈演愈烈[4];稅源充足的地區,甚至出現了“該征不征,藏稅于民”的現象[5],削弱了稅收的正常增長機制。假設人尋租成功、失敗和不尋租收益各是15單位, 0單位, 10單位;政府稽查和不稽查付出成本各是5單位, 0單位。
表2 收益矩陣
稽查 不稽查
尋租 0,5 15,0
不尋租 10,5 10,0
表2的納什均衡是(10,0)點,該點使稅制安排達到帕累托最優。政府要限制人的逆向選擇,規避道德陷阱,與人形成激勵相容機制,強化稅制設計中的成本和效率意識,減少制度性稅收流失。契約經濟學認為,經濟運行中最重要的約束變量不僅是生產成本,而且包括交易成本,用張五常的話說,就是制度成本。所以高成本的稅制,往往是低效能的稅制。衡量稅制和稅種的優劣,不僅看其結構和稅目、稅率、稅基是否合理,還要充分考慮稅制成本。
三、稅制優化的系統觀
稅制系統是由正式規則、非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要素相互作用和相互聯系而成的具有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功能的整體。其具有集合性、非加和性、關聯性、環境適應性和層次性等特征。
(1)稅制系統的集合性指稅制系統是由稅制正式規則、非正式約束、實施機制三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組合而成的。
(2)稅制系統的非加和性指稅制系統不是稅制正式規則子系統和非正式約束子系統的簡單組合,來完成財政資源的合理配置、收入的公平分配和經濟穩定的職能,而是三要素相互依存、彼此結合的,來發揮稅制應有的功能。
(3)稅制系統的關聯性指稅制的正式規則是在非正式約束基礎上形成的,非正式約束是正式規則有效實施的環境條件和運作的土壤,二者只有在相容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當然離開了稅制的實施機制,那么任何約束尤其是正式規則就形同虛設。所以稅制優化中就存在現實條件下是否具有適合新稅制運行的“土壤”;稅制的先進性是否“超越”現實中人們在價值觀念、道德規范等方面對稅收的認識和包容,是否與人們在稅收方面的行為習慣相協調的問題[6]。
(4)稅制系統的環境適應性強調稅制優化時首先要科學地評價和認識當前的稅制環境①,稅制環境的變化可能引起稅制變遷。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人口、資源、環境、經濟與社會各方面,稅制系統作為其子系統在優化過程中更應該注意運用稅收手段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的永續利用。
表4 稅制系統結構圖
稅制環境
稅制3要素
稅收 稅收 稅收
正式規則 非正式約束 實施機制
(5)稅制系統的層次性指稅收系統由某些要素(或子系統)組成,同時又是組成更大系統的一個要素(或子系統)。所以稅制系統是一個復雜開放的巨系統中的子系統。
表3 稅收制度系統圖
財政系統 經濟系統 社會系統
稅制系統
總之,稅制系統的五個特征,說明國家稅制的確立,要根據本國的具體政治經濟條件,不要照搬西方的稅制優化理論。就一個國家而言,在不同時期稅制也有著差異。從這個意義上說,稅制優化就是根據客觀環境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要求而對現行稅制不斷完善的過程。
四、結論
通過上述對稅制優化的簡要分析,筆者對稅制優化內涵有四點新的認識:
第一,稅制優化是個動態過程。稅制優化所要求的并不是形成一個無可比擬和替代的標準化稅制模式,而是要求稅制隨著客觀環境變化而及時做出調整,使其在其時、其地是“最優”的稅制,最大限度地符合當前的環境條件及人們的利益選擇。事實也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也難以形成一個永遠適用,具有范例性質的標準化稅制模式。
第二,稅制優化是個博弈過程,它是在對現行稅制的改革調整中實現的,其目標是在分析政府與納稅人、政府人的不同利益取向及要求的基礎上,從政府與納稅人、政府人三方面提出的。
第三,稅制優化具有外部效應。稅制優化是在一個復雜開放的巨系統中進行的,它影響著整個系統的穩定性。結合我國當前狀況,對現行稅制中不利于環保,不利于資源合理利用的條款予以剔除,形成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稅制。
第四,稅制評估的兩個重要標準。一看這個稅制安排是否導致了效率,即接近帕累托最優狀態;二看這個稅制安排是否滿足激勵相容機制。
注釋:
① 注意此處的稅制環境概念與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環境概念不同,前者的外延更廣,它不僅包括一些基礎性制度還包括任何影響制度變遷和優化的偶然與非偶然因素如氣候、生態環境、社會和經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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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論文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存在無限供給和發達國家的高失業率,也不會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因此,投資形成的快慢,將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
4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交通、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政策,在促進我國經濟和諧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實施成本。它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消極作用,是經濟發展的一把雙刃劍,又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一項有力的工具。在實際制定與操作中,應盡量發揮優勢,控制劣勢,在此方面,各國都普遍采用稅式支出理論,將稅收優惠納入國家預算,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實質。OECD國家計算稅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種:收入放棄法、收入獲得法和等額支出法。目前,各國對于稅式支出的理論和方法仍處在探索階段,還未全面完善,對于我國而言,應效仿國外的先進經驗與管理方法,結合我國的國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體系,管理和控制稅收優惠,揚長避短,發揮更大效益。
篇8
關鍵詞 非稅 管理 紹興市
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1.紹興市非稅收入及其管理現狀
1.1紹興市非稅收入現狀
1.1.1非稅收入構成情況
第一,分項目構成情況。從各類收入的增長情況看,大多數項目在各年間有升有降,變化幅度較大,其中又以政府性基金中的土地出讓金最為顯著,2009年至2013年全市土地出讓金收入分別為132億元、391億元、309億元、194億元、279億元。而2009―2013年的專項收入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則分別呈現遞增和遞減趨勢。
從各項目的比重情況看,政府性基金中的土地出讓金占居了絕對主導地位,每年占非稅收入總額的比重達69%以上,五年平均占比80%。專項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和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占比較為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他收入各年占比也表現出較大的波動性。
第二,分地區構成情況。紹興市非稅收入在各縣(市、區)的分布呈現如下特點:
一是各縣(市、區)非稅收入不均衡。紹興市本級、柯橋區、諸暨市、上虞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其非稅收入總額相對高位運行。嵊州市、新昌縣、越城區非稅收入總額相對低位運行,與以上四地差距更為明顯。
二是各縣(市、區)非稅收入變動呈相似軌跡。市本級、柯橋區、諸暨市、上虞區非稅收入基本呈現2010年急劇增加、2011年大幅下降、2012年繼續回落、2013年企穩回升的態勢。這一變動軌跡和房地產市場交易狀況密切相關,占據非稅收入絕對主導的土地出讓金的變動,決定了各區域非稅收入總額的最終走向。嵊州市、新昌縣土地交易起伏不大,兩地非稅收入總額水平相對穩定。越城區因無土地出讓收入,該區五年間的非稅收入基本持平。
三是各縣(市、區)非稅收入總額年度間波動大。新昌縣和嵊州市2013年的非稅收入總額和2009年相比,增加了100%;上虞區比2009年增加了174%;諸暨市比2009年增加了214%。
第三,分資金預算管理方式構成情況
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比重從2009年的81.10%上升到
2013年的95.35%,絕對數從1555690萬元增加到3395804萬元,增長了118%。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絕對數與所占比重都大幅下降,目前只有教育收費、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下以政府名義接受捐贈的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1.2紹興市非稅收入征管現狀
1.2.1政府非稅收入全口徑預算得到有效落實。2011年,我市按照浙江省非稅征管條例和有關文件要求,按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入資金管理進行系統性規范。進一步明確非稅收入必須全額上繳財政,按照非稅收入項目的不同屬性,分別將非稅收入納入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已基本實行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要求。
1.2.2“以票管費”嚴格得到執行。財政票據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工具之一,也是財政管理的基本要素。2013年,財政部首次出臺《財政票據管理辦法》,我市及時參照辦法,修改制訂相關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票據領用和繳銷制度,達到了“以票控管、以票控監”的目的,有效地從源頭上堵塞了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截留隱瞞收入、坐支挪用等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維持了財政正常分配秩序。基本上杜絕了單位 亂收費、亂開票的行為。
1.2.3財政、執收單位、銀行三方協作執收制度基本建立形成。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資金主管部門,具體征收需要依靠有關部門行使相關職能才能取得。因此,為保證協作,我市分別制定出臺了《紹興市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款分離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紹興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性規章制度,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的收繳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票款分離制度,并由財政局分別與政府非稅收入銀行簽定非稅收入代收協議,進一步加強并規范三方協作制度,確保非稅收入資金安全。
1.2.4非稅征管信息化已初步實現。2011年,我市按照省廳統一部署與要求,在全省率先全面推廣應用浙江省政府非稅征管信息系統,已基本實現了單位執收網上電腦開票、銀行網上代收、財政部門網上監督管理的非稅收入征收新模式。
2.非稅收入征管存在的問題
2.1非稅收入結構有待優化
全市非稅收入中土地出讓金所占比重過大,而對土地出讓金的過分依賴并不利于非稅收入的可持續發展。此外,清費減負是中央既定的政策導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逐漸減少將是一種趨勢,其作為傳統意義上的非稅收入在今后的收入結構仍有進一步下降的空間。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作為非稅收入今后努力的方向,在非稅收入中的份額在逐年提高,但仍有不少管理上的空白點需要探索,在非稅收入的比重過小,需要大幅提高。
2.2“激勵與約束”機制有待完善
隨著政府非稅收入預算的推行,有關部門執收的非稅收入與其支出完全脫鉤時,執收單位就會喪失積極性,會導致非稅收入不能應收盡收。紹興市在推進預算外收入納入預算的進程,尚未同步建立一套有效的對執收單位執收非稅收入積極性的激勵機制。同時,在對單位的支出管理中,也未形成一個真正有效的約束機制,難以進一步提高非稅收入的使用效率。
2.3信息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當前,我市的政府非稅收入雖已依托征管信息系統開展,但資金收繳仍停留在現金繳款和銀行轉賬(含柜臺轉賬、銀行網銀)繳款兩種方式。兩種方式均需繳款人到現場辦理,需要銀行柜臺人員經手辦理,繳款的時間和空間受到限制,收繳效率低,收繳成本高。但隨著信息網絡技術蓬勃發展,支付結算手段越來越豐富,為創新收繳手段、拓寬收繳渠道、實現跨區域繳費提供了條件。紹興市在進一步提升非稅收入信息化管理水平方面還有提升空間。
3.規范非稅收入管理的對策建議
3.1完善非稅收入預算管理體系
全口徑預算管理是綜合財政預算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優化支出結構、實現依法理財的客觀需要。因此,政府非稅收入應根據其性質的不同,分別采取不同的預算管理方式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納入預算的非稅收入一般分為公共預算財政收入、基金預算、國有資本預算三類。通過非稅收入預算支出分類管理,實現收入與使用徹底分離,打破部門利益化。
3.2控制收入規模、優化收入結構
政府非稅收入應該按照政府職能、財政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控制非稅收入規模,按照政府管理及服務的邊界與范圍,確定一個合理的結構,從而使各類非稅收入有序協調,發揮各自不同功效,進入可持續發展的良性軌道。
3.2.1繼續落實中央“清費減負”政策精神,逐步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比重。2008年至2013年中央取消和停征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省三批取消、暫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降低收費標準,市本級暫停征收、減免或緩征129項涉企行政事業和服務性收費,這些政策從短期看,將影響非稅收入的增長,但從長遠看,有利于企業健康,實現讓利于民。
3.2.2適度控制基金和罰沒收入的規模增長。土地出讓金是政府性基金的重中之重,而且受經濟形勢的影響很大。因此,必須正確處理政府行政與經濟職能的關系,嚴格執行中央的土地政策,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同時要加強罰沒收入管理,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執罰工作,建立良好的執罰工作程序,從源頭上嚴格規范執罰行為。
3.2.3提高國有資源(資產)收益比重。加強對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的征管,符合國家非稅收入的宏觀政策。因此,要進一步拓寬我市非稅收入征管范疇,加強和規范政府性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按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積極探索建立健全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與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確保國有資源(資產)使用收入“應收盡收”。
3.3構建有效的考核機制
構建政府非稅收入考核機制,是全方位規范政府非稅收入計劃、征收、支出的管理,提高非稅收入使用效率,使非稅收入真正實現“收支兩條線”和“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有效途徑。具體操作上建議根據由征收主體和財政部門聯合核定的該征收主體年度非稅收入基數,超出計劃數,對下一年度相關經費由預算予以一定體現,若未完成基數,則對其進行負處理,即未完成部分由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扣減下一年度預算指標。
3.4推進非稅管理信息化建設
非稅征管信息化不僅是時展的需要,而且是規范征管行為、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手段。因此,必須進一步推進非稅征管信息化建設:一是要繼續以省廳政府非稅征管信息系統為基礎,進一步做好全市政府非稅征管信息系統推廣應用,確保各市、縣、區執收單位、銀行全覆蓋。二是要積極充分利用已采集政府非稅信息數據,開發政府非稅收入統計分析系統,為各地及有關領導決策服務。三是要大力推進非稅收繳電子化改革,加強工作調研和需求分析,積極會同執收單位、銀行等加大在POS機付款、網上支付等方面探索力度,適時調整適用于電子化支付的政策制度,進一步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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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睿.規范地方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研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2.
篇9
汽車制造業本身沒有制定一套完善的稅收管理制度,企業的稅務管理重點僅限于企業自身的利益,使得企業制造業和稅務機關之間存在消息傳遞不及時,稅收的管理手段不平衡、不對稱的現象。汽車制造業的經營活動會進行詳細的戰略策劃,企業所繳納的稅款也進行準確的預算,在一定程度了影響了企業所要繳納的稅款。汽車制造行業稅收涉及的內容比較多,需要企業內部的稅收管理人員具有專業且復雜的會計專業知識,要非常了解我國關于稅收的各項政策法規,并且要熟練的掌握計算機的操作技能。汽車制造企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只是依靠基層管理員來完成,工作的內容只是一些日常的工作,如,常規的稅收檢查、催繳催報、上繳稅收申報資料等。我國稅收的相關部門沒有對企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行嚴格的檢查,只是一味的根據企業上繳的材料進行納稅數額的審核。
二、加強稅收管理的重要性
(一)稅收關系這我國企業之間的合理分配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企業獲得的經濟利益通過稅收上繳國家,由國家統一進行管理和支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收成為國家調節汽車制造企業經濟分配,實現資金合理配置的有效宏觀政策手段。
(二)加強汽車制造企業的稅收管理帶動了行業的發展汽車制造業內部有效地稅收管理會帶動企業的發展,在發展的過程中通過制定合理的發展戰略不斷的進行摸索和實踐,制定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方向的汽車制造業內部的稅務管理體制。我國的稅法在發展的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弊端,對于汽車制造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沒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稅法的完善過程就是不斷解決企業納稅行為中出現的一些難題,及時的了解汽車制造行業的發展,加強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
三、加強汽車制造業稅務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汽車制造業的專業化管理我國的相關部門在稅收的管理中存在著許多問題,要充分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稅務管理經驗,在我國成立汽車制造業稅收管理的專門部門。汽車制造行業涉及稅收的項目比較多,需要由專門的稅收管理部門進行一一核實,并掌握汽車制造行業需要繳納的各種稅種以及要繳納的稅款。稅收的專業管理團隊需要對汽車制造企業上交的稅收申報材料進行細致的分析,并對稅源進行詳細的實地考察,收集企業稅收涉及的范圍,對企業的稅收進行風險評估,落實好稅收的管理和稽查工作。
(二)車制造企業依法納稅的意識轉變人們以往被動納稅和強制納稅的思想觀念,樹立依法納稅的新思想,在思想上宣傳依法納稅的意義,提高人們履行依法納稅義務的意識。汽車制造行業經營范圍比較大,因提交的企業經營材料不全面容易造成偷稅和漏稅,因此加強汽車制造企業管理人員的稅法教育非常重要。企業的稅務管理人員一定要熟悉我國關于稅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掌握稅法的各項基本要素和稅法約束的范圍;還要根據我國的國家政策對稅法的變動范圍進行科學的預測,研究稅法可能完善的方向,積極響應我國的稅收政策的號召將依法納稅觀念深入到企業每位員工的腦海中,使企業上下員工之間樹立依法納稅的意識。在汽車制造企業學習稅法有關規定的同時,根據汽車制造企業發展的規模和經營狀況等實際發展形勢的不同進行相應的管理指導。例如:對那些沒有及時申報稅收或者申報材料提供不充分的汽車制造企業,稅務管理部門要及時進行指導和教育,并對企業的不良行為提出警告,防止企業出現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對于剛走向飛速發展的汽車制造企業展開稅法的教育工作,保證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掌握稅法的相關規定和稅收的申報流程,根據國家的稅法規定制定企業的財務賬簿,以及完成稅收申報材料的準備工作;對于經營狀況良好的汽車制造企業則開展稅法知識的普及講座,加強企業管理層對企業稅收工作的監察和管理力度。
(三)借助科學技術完善稅務管理體制科學技術的發展加快了信息的傳遞速度,我國的稅收管理工作應該緊跟時代的步伐,拓寬稅收信息收集的平臺,提高稅收管理工作的效率。強化汽車制造企業的納稅信息監控和管理工作,防止稅源的減少,稅收工作人員需要借助計算機做好稅務的登記工作,在源頭上對稅務工作加強管理,并不定期的抽查汽車制造企業的經營狀況。相關部門將汽車制造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反應企業經營情況的各種財務報表呈現的信息編制成完整的稅收管理信息體系,并輸入到專門的計算機系統中實現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統一管理。稅收管理平臺的建立可以對汽車制造企業進行及時的監查,對所有的信息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調查,適時的解決稅收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做好事前的預防工作。
我國的稅務部門要加強執法力度,依照稅法的相關規定大力打擊汽車制造行業中出現的偷稅、漏稅行為。稅務部們的工作人員要與企業內部的各部門之間建立緊密的聯系,不僅僅要加強與汽車制造企業的財務部門的合作,還要與企業內部的銷售、生產和采購部門建立聯系。汽車制造企業的管理者要重視稅收工作的開展,協調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處理好企業內部的稅收管理工作。
四、結束語
篇10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并且有所發展,不僅要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減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產成本。在經濟資源有限、生產力水平相對穩定的條件下,收入的增長、生產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過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
(一)對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新法規定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本企業所得稅法,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其他形式的企業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投資者還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投資者應在企業成立之初,綜合考慮企業發展規模和自身風險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減少總體稅負。
(二)對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因此,僅從稅率因素考慮,在進行該稅種的稅收籌劃時,就存在著稅收籌劃的空間。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于10%的優惠稅率。國家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三)對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許多都是以扣除項目或可抵減應稅所得制定的,準確掌握這些政策,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
(四)對企業資本結構決策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企業籌資決策的一個基本依據就是資金成本,不同渠道來源的資金獲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籌資成本為發放的股息和紅利,債券和銀行借款的籌資成本為利息。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得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交納所得稅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在計算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因此,企業在籌資時,要充分考慮利息的抵稅作用和財務杠桿的作用,選擇最佳的資本結構。
(五)對企業費用列支方法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成為新稅籌劃的重點。費用的列支時間、數額直接影響每期的應納稅所得,所以進行費用列支應注意以下幾點: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對企業銷售收入的稅收籌劃
1.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納稅人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對一般企業來,主要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
2.盡量投資免稅收入。可以考慮購買免稅的國債或進行直接投資。新稅法規定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類的作法。
(七)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組成部分,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固定資產的折舊涉及到三個問題: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年限的估計和凈殘值的確定。
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但不同的稅制條件會使折舊對企業的利潤和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在累進稅制下,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較有利,需企業經過比較分析后才能最后作出決定。
(八)對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稅收籌劃
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企業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開展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所處的稅制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期末存貨的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很大。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不同,會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從而得出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數額。我國稅法規定,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使企業的銷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業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基數相對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數額的目的。相反,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才能提高企業本期的銷貨成本,相對減少企業當期收益,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計價,以避免因各期利潤忽高忽低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應用資金的難度。
二、目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我國稅制不完善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有按稅種設立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管法等構成,單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響了稅法的整體效力。
(二)稅法建設滯后
近幾年我國稅法立法層次有所改觀,但立法層次仍然不高。對稅法不斷補充和調整,容易造成征納雙方就某一具體概念或問題形成爭議。再者,稅法對涉稅案件的打擊力度依然偏輕。另外,稅法與會計法在制度銜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總之滯后的稅收法制建設與我國目前正在創建的和諧、小康社會的大好局面極不相應。
(三)涉稅人員水平不高
稅務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目前還沒有專業的稅務籌劃師、稅務精算師等專業隊伍,企業稅務籌劃多為財務人員兼辦,涉稅人員水平距離發達國家還有較大的距離。
三、完善與改進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建議
(一)強化科學管理,規范財務行為
稅法從征稅角度對會計核算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實踐證明,企業會計資料越規范、齊全,稅收籌劃的空間越大,稅務籌劃的成本才低、企業的稅才輕。只有按照稅法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進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進行籌劃,才是陽光大道。
(二)加快稅收籌劃人才的培訓
稅收籌劃是一個高層次的理財活動,高素質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決條件。因為一方面稅收籌劃人員要精通國家稅法及會計法規,并時刻關注其變化;另一方面稅收籌劃人員要了解企業所面臨的外部市場、法律環境,熟悉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同時,稅收籌劃還要有較高的實際業務操作水平。如果稅收籌劃人員水平不佳,籌劃方案失敗,不僅達不到企業合理節稅的目標,還要浪費籌劃成本。
(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尋求技術支持
企業稅收籌劃方案能否實行,要通過稅務機關認定。如果稅收籌劃失敗,導致少繳稅款,處罰在所難免。為此,加強與稅務機關溝通,相互學習,尋求技術支持尤其必要。應爭取雙方在政策的理解、實際操作上達成一致,增加籌劃的成功概率。
(四)加強財務法規、稅務法規學習,走出申報誤區,構筑稅收籌劃穩定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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