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經濟學范文
時間:2023-12-20 17: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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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推銷技能是一種廣義范圍的推銷
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被認識,都是通過各種各樣的推銷方式,展現在世人面前的。推銷就其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推銷,不僅包括人類在經濟、貿易、文化領域里對各種有形商品(如機械、服裝、食品、文藝作品等)的推銷,也包括對各種無形商品(如科學技術、行為、理念、形象、聲音等)的推銷。而狹義的推銷是指商品經濟學的專業術語,它指的是商品推銷人員銷售產品或商品的行為與活動,是從屬于廣義推銷的一種特殊情況。
推銷不分男女、不分年齡、不分職業、人人時時刻刻都在推銷。從廣義范圍的推銷來看,推銷課程的講授,不能只講解商品推銷之狹義推銷,而應當結合廣義推銷來講授,這樣就可以更加豐富課堂知識內容,使學生擴大思維與知識面,效果也更加明顯,因為學生畢竟要走向社會、要被社會所認可和接受,完成一個自我推銷的過程。
二、推銷技能是一門綜合學科
推銷是一門深奧的學問,推銷工作極富創造性,它是綜合了市場學、心理學、口才學、表演學等知識的一種藝術工作。但是現階段市場經濟的不規范,一些推銷員本人對推銷也是一知半解,很多是因為身無一技之長,在謀職無門,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才去干推銷,所以往往是半途而廢,也損害了推銷事業。
像人壽保險的推銷,人壽保險是一種無形的商品,是一個抽象的保障概念,業務人員不是去賣一條腿值多少錢,或一條命多少錢,而是讓顧客買到心靈的平安和財務上無后顧之憂。這就是推銷的技能與真諦所在,也就是不直接推銷具體商品,而是推銷信任、理念與專業素養。
三、結合推銷原理,培養學生的動手應用能力——做與說的結合
針對現在的職業學校(學院)的學生年齡小,知識面比較窄而且對社會知之甚少的特點。作為老師應該在課堂內、外為學生創造條件,使學生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把推銷原理與社會實踐相結合,讓學生在學校時就可以模擬進入社會充分表現自己。同時,要把推銷工作當作一件樂趣,因為有興趣才能有動力,才能做好一切工作。
任何技能都是以知識作為基礎的,學生的技能訓練,要重視階段性的需求,專業知識應由淺入深,按部就班,分量適當。例如,人壽保險主要從人壽保險的種類;人壽保險的契約(合同)、條款的解釋;各種商品的介紹;建議書制作與說明;投保實務;人壽保險與相關法令;核保與契約選擇;社會保險概說;保戶服務概說等幾個主要方面有重點地、與適用相結合進行講解與訓練。
在培養學生推銷語言技能時,同樣是保險的定義,讓學生用生活化的語言講給客戶是這樣的:人壽保險就是當我們有工作、有收入時,別人吃一碗飯要五塊錢,我們寧可付五塊五毛錢,我們也不覺得是負擔。可是,當我們不能工作,沒有收入的時候,卻永遠有一碗飯吃甚至還有一盤菜的制度。這樣講授與訓練,清晰、直觀,效果很好。
篇2
關鍵詞:保險;推銷;技能;培養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08(C)-0158-02
現在很多學生怕走出學校校門,不敢面對社會、不敢走向社會、不敢接觸社會,這實際上是不懂得推銷。筆者根據多年的教學經驗,結合保險推銷原理,談一下學生保險推銷技能的培養。
一、推銷技能是一種廣義范圍的推銷
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被認識,都是通過各種各樣的推銷方式,展現在世人面前的。推銷就其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推銷,不僅包括人類在經濟、貿易、文化領域里對各種有形商品(如機械、服裝、食品、文藝作品等)的推銷,也包括對各種無形商品(如科學技術、行為、理念、形象、聲音等)的推銷。而狹義的推銷是指商品經濟學的專業術語,它指的是商品推銷人員銷售產品或商品的行為與活動,是從屬于廣義推銷的一種特殊情況。
推銷不分男女、不分年齡、不分職業、人人時時刻刻都在推銷。從廣義范圍的推銷來看,推銷課程的講授,不能只講解商品推銷之狹義推銷,而應當結合廣義推銷來講授,這樣就可以更加豐富課堂知識內容,使學生擴大思維與知識面,效果也更加明顯,因為學生畢竟要走向社會、要被社會所認可和接受,完成一個自我推銷的過程。
二、推銷技能是一門綜合學科
推銷是一門深奧的學問,推銷工作極富創造性,它是綜合了市場學、心理學、口才學、表演學等知識的一種藝術工作。但是現階段市場經濟的不規范,一些推銷員本人對推銷也是一知半解,很多是因為身無一技之長,在謀職無門,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才去干推銷,所以往往是半途而廢,也損害了推銷事業。推銷技能的培養不是一朝一夕,一個推銷課程所能解決的問題,它是一門綜合學科,要有較深的修養(素質),較扎實的基本功。
像人壽保險的推銷,人壽保險是一種無形的商品,是一個抽象的保障概念,業務人員不是去賣一條腿值多少錢,或一條命多少錢,而是讓顧客買到心靈的平安和財務上無后顧之憂。這就是推銷的技能與真諦所在,也就是不直接推銷具體商品,而是推銷信任、理念與專業素養。
三、結合推銷原理,培養學生的動手應用能力――做與說的結合
針對現在的職業學校(學院)的學生年齡小,知識面比較窄而且對社會知之甚少的特點。作為老師應該在課堂內、外為學生創造條件,使學生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把推銷原理與社會實踐相結合,讓學生在學校時就可以模擬進入社會充分表現自己。同時,要把推銷工作當作一件樂趣,因為有興趣才能有動力,才能做好一切工作。
(一)專業知識的培養――學生需要知道什么
任何技能都是以知識作為基礎的,學生的技能訓練,要重視階段性的需求,專業知識應由淺入深,按部就班,分量適當。例如,人壽保險主要從人壽保險的種類;人壽保險的契約(合同)、條款的解釋;各種商品的介紹;建議書制作與說明;投保實務;人壽保險與相關法令;核保與契約選擇;社會保險概說;保戶服務概說等幾個主要方面有重點地、與適用相結合進行講解與訓練。
在培養學生推銷語言技能時,同樣是保險的定義,讓學生用生活化的語言講給客戶是這樣的:人壽保險就是當我們有工作、有收入時,別人吃一碗飯要五塊錢,我們寧可付五塊五毛錢,我們也不覺得是負擔。可是,當我們不能工作,沒有收入的時候,卻永遠有一碗飯吃甚至還有一盤菜的制度。這樣講授與訓練,清晰、直觀,效果很好。
(二)正確的態度與工作理念――讓學生以什么樣的理念和態度去學習、工作
保險推銷,態度最重要,態度決定一切。讓學生記住,他所從事的是一種高尚的工作,是一種傳播幸福平安的事業,是最美好的事業,應該覺得驕傲。在課堂上主要從人壽保險的意義與功能;推銷的基本理念與態度;業務人員的困難與障礙;成功者畫像;永不熄滅的推銷熱忱;邁向成功之路;壽險生涯的前程規劃;建立業務人員的風格與理念等方面進行講授與訓練。
推銷人壽保險的功用,可以說養兒防老,其實保險就像是多養了一個兒子,這個孩子平時不哭不鬧,只是花一點點錢,與您自己的兒子相比保證孝敬您。萬一發生了事情,他可以一下子長大,馬上就可以去幫您。
(三)熟練的技巧、動手能力――學生必須會做什么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無形商品,他看不到,摸不到,不能試用,甚至付款時還看不到保險契約。他買了這個商品,還要希望用不著它。他得到的只是一種安心的感覺。所以業務人員要讓客戶感覺,他每年只花區區幾百、幾千元,就能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做丈夫的愛心,這就是成功的銷售。訓練學生的基本動作,從接觸、說明、激勵到結束。技巧熟練可以增強信心,容易成功。訓練的內容包括:客戶與市場;客戶類型分析;如何接觸準客戶;說明的要領;促成的方法;保險計劃書的制定,遞送保單的技巧,保單的規范、正確填法;客戶管理與售后服務;建立對客戶的影響力;電話約談的技巧;客戶介紹要領;保險故事的運用等等。
(四)良好習慣的培養――讓學生必須經常做哪些事情
少則若天性、習慣成自然。專業知識是推銷的基礎,正確的態度能勇于面對客戶,熟練的技巧會強化自信,持續成功的是良好的學習與工作習慣。
通過教學與訓練使學生把學到的推銷真本事,變成學生習慣性的語言與動作,掌握推銷的工作要點。知道從事推銷的人,需要兩大本領:一是要擅長與拒絕的人打交道,懂得“拒絕是推銷的開始”;二要有“我一定能贏”的信念。無論是大推銷,還是小推銷,都要從攻克對方的拒絕心理入手,讓他們從厭煩到喜歡,這就意味著成功。要做到這一點,推銷員本人必須要有絕對的自信,把自己看成能手、專家,才能把難說的話說好,把難辦的事辦成。
在教學與訓練中,注重與學生進行雙向互動,通過問題回答,讓學生參與、回饋,增強了學生的學習興趣與注意力。并善用身體語言,用活生生的例子、故事來講解,吸引學生,強化訓練的效果,使之形成良好的學習與工作習慣。
以上是筆者根據多年的教學經驗,在講授保險推銷課程、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中,結合推銷原理,把產品推銷、企業形象推銷與個人推銷技能結合起來,采用多種、靈活教學方式,在現有狀況下,如何教學生釣魚,而不是釣魚給學生,培養訓練合格保險推銷人才的一些做法。
作者單位:黑龍江商業職業學院
作者簡介:李世偉(1962.11― ),男,研究生,副高,研究方向:金融保險。
參考文獻:
[1]李兵.《保險營銷》[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
篇3
被保險人
故意犯罪致死
免責事由
可保性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5條將“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致死”視為保險人的法定免責事由之一。這條規定雖然有助于維護社會安寧及善良風俗等公益,但卻損害了無辜的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權等私益,違背了“刑罰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法律原則,進而有“株連九族”之流弊。因此,應對此條規定進行反思與重構。在解釋論上,應當破除在人壽保險領域內故意犯罪致死“不可保”之“迷思”;在立法論上,應在公益與私益之間尋求平衡,以充分發揮人壽保險制度之良善功能。
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中,當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而死亡時,受益人能否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一直是國內外備受爭議的問題。從我國保險立法而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于1995年制定之初,在立法政策上將“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作為保險人當然免責的法定事由;2009年《保險法》第二次修訂時,上述立法政策并未改變,修訂后的《保險法》第45條規定:“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然而,由于該條規定中所采“故意犯罪”一詞本身含義太廣,使得司法認定上易流于形式乃至泛濫;同時,此條規定有遭保險人濫用而推卸給付責任之弊,因而廣受質疑。[1]對于此條規定,不能不引起人們反思的問題是:在人壽保險合同立法上,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其自身死亡或者傷殘,是否當然成為保險人得以免責的法定事由?保險立法所應采之政策,究竟是以維護社會安寧及善良風俗的公益優先,還是以保護保險金受益人的私益優先,抑或兼而有之?以下,筆者擬從保險政策、保險法理、保險立法等方面對上述問題作出回答,以期對我國保險法的理論與實踐有所助益。
一、遭遇質疑的“保險法公共政策”:被保險人一般不能從自己犯罪行為的后果中得到保險補償
自人壽保險制度于17世紀末葉產生以來,傳統保險立法、學說與判例基于“犯罪是人們最痛恨的,公共利益強烈要求阻止犯罪”之立場,均將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致其自身死亡或者傷殘之保險事故,作為保險人得以當然免責的法定事由,[2]并逐步上升為保險法上的一項公共政策:“被保險人一般不能從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后果中得到保險補償”。[3]上述保險法公共政策的意旨主要有二:(1)希冀通過免責規定以“懲罰或威懾”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行為。由于故意犯罪行為本質上對社會共同生活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與危險性而為社會大眾所無法忍受,因此,立法者應當將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所致死亡或傷殘之事故作為保險人得以免責的法定事由之一,以達懲罰、威懾或者阻卻被保險人犯罪之目的。(2)避免人壽保險制度成為“助長或者鼓勵”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的誘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死亡或傷殘,其危險之發生均屬不法之原因所致。倘若責令保險人仍須負給付保險金之責,那么被保險人“僥幸犯罪成功時,固可逍遙法外,享受犯罪之成果,不幸犯罪失敗時,亦可憑其保險金照顧家屬,免其后顧之憂。如此犯罪利多害少之現象,恐有助長犯罪之虞”。[4]如此一來,“保險制度將形同獎賞犯罪之制度,勢必淪為鼓勵被保險人犯罪之工具,或者成為被保險人犯罪之幫兇,此豈保險制度之法旨”?[5]
然而,晚近以降,上述結論漸次受到懷疑或者批評,“被保險人一般不能從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后果中得到保險補償”之箴語,聽起來“很暖人心但卻經不起分析”。[6]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過分夸大了在給付保險金條件下對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的“激勵效應”。雖然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應當受到遏制而不應當受到鼓勵,但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下,是否必然刺激被保險人鋌而走險故意犯罪呢?事實上,“被保險人為使受益人取得保險金而故意犯罪致死,通常可能性不大”。[7]或者說,“某人因為知道自己的家人將得到保險金而易于進行判處死刑的犯罪的可能性純屬虛構”。[8]因此,所謂“助長或者鼓勵”被保險人犯罪之推論,實有夸大事實之嫌。(2)過分夸大了在不給付保險金條件下對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的“威懾效應”。雖然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懲罰,但通過免除保險人給付責任之途徑以示懲罰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行為,其威懾力如何,值得懷疑。英國保險合同法學者克拉克教授曾指出:“過去對于因犯罪被處決的人的人壽險法院不予強制執行。有人認為原因之一就是執行保險將減少人們對犯罪的反感,即減少我們對相關狀況是否良好的關心。但將威懾作為不強制執行原則的基礎是很薄弱的……對這一假定的最好回答將是提問,當死刑都不能阻止一人的罪行時,取消此人的生命險將有一種什么樣的犯罪威懾力呢?”[9](3)違背了“刑罰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法律原則。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中,一般指定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為受益人,受益人大多是因為被保險人的死亡而喪失了扶助或扶養的人。在此情形下,如僅以被保險人所為者屬一故意犯罪行為,就全部剝奪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險金權益,此種立法規范實際上已違背“刑罰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法律原則,有“株連九族”之嫌。(4)過多地給保險制度強加了作為懲罰犯罪之工具的功能。保險作為人類社會之良善制度,具有分擔損失、保障生活安定之功能;若強加給保險作為懲罰犯罪之工具的功能,則“買保險之人,皆不能犯罪,否則,若因犯罪行為致死或致傷,則被保險人不但可能要被科以刑罰,還要受到喪失請求保險金之懲罰”。[10]因此,誠如克拉克教授所言:“保險的可獲得性或現行保險的不可強制執行性,都不會對非法或不負責任的行為起作用……單單是威懾力既不能解釋不強制執行規則,又不能界定其范圍。如果需要威懾力,那么需要由刑法或偵察來完成,而不是通過合同法和保險法”。[11]
綜上所述,傳統保險立法所采之“保險人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而免責”的規定雖是以“被保險人一般不能從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后果中得到保險補償”之公共政策為其思想淵源與理論基礎的,但公共政策作為法律規范外部行為正當性的一種價值判斷標準,本來就是“一匹難以駕馭的馬”。因此,在保險領域和其他領域一樣,“需要小心謹慎地適用公共政策原則”。[12]
二、現代保險法理之轉向:“優先保護受被保險人撫(扶)養之遺屬”理論的闡發及其影響
晚近以降,在傳統保險法“被保險人一般不能從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后果中得到保險補償”之公共政策受到普遍質疑的同時,“優先保護受被保險人撫(扶)養之遺屬”之學說也隨之興起。該學說無論是對英美法系國家的保險判例,還是對大陸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改革,均產生了重要影響。
(一)優先“保護受被保險人撫(扶)養之遺屬”之理論的提出與闡發
與傳統保險法理僅僅著眼于“被保險人故意犯罪”不同,現代保險法理從人壽保險制度的功能出發,提出并闡發了“優先保護受被保險人撫(扶)養之遺屬”的理論。持該理論的學者認為,人們購買人壽保險之目的是多元的:“以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保險金意味著被保險人年老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以殘疾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保險金意味著已致殘的被保險人喪失勞動能力后的生活保障;“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大多以后代或配偶為受益人,保險金意味著已死亡的被保險人的后代或配偶的生活保障。因此,人壽保險制度之功能,除了分散被保險人自己可能遭受的經濟生活風險之外,更具有保障被保險人遺屬生活之機能;不僅具有濃烈的經濟保障功能,而且蘊藏著豐富的人道主義倫理價值。[13]以“優先保護受被保險人撫(扶)養之遺屬”之理論來審視,被保險人于訂立人壽保險合同時,皆指定其家屬或其他須受扶養之人為受益人。此等受益人即可期待保險金額之利益,而于被保險人死亡時即可現實請求保險人為保險金額之給付。然而,倘若立法者以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死亡或者傷殘作為保險人的法定免責事由,以示對被保險人故意犯罪之懲罰,那么不僅懲罰的“皮鞭”勢必落在“無辜”的受益人身上,而且無辜之受益人的生活即陷入無著落之境地。如此立法,也殊失憐恤之道。畢竟“自公共政策的立場,社會并不希望在被保險人死亡時遺留缺乏生活保障的受扶養家屬,而這正是人壽保險契約的基本目的”。[14]
(二)英美法系國家法院保險法判例向“優先保護受益人私益”之轉向
“優先保護受被保險人撫(扶)養之遺屬”的學說興起之后,英美法系國家法院的判例在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時保險人是否免責的問題上出現了分歧。少數法院的判例仍然“站在高度專門化的立場認為:這種保險與公共政策相違背。其潛在的原理是這種保險即使不會誘發犯罪,也是在為犯罪行為排除障礙。因此,以拒絕支付保險金作為對犯罪的威懾所產生的效用,重于承認保險金而對債權人進行償付及對被扶養人進行支付所產生的效用”。[15]但是,大多數法院的判例則認為,在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的情形下,應當首先將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區別開來,因為“受益人是某些具備必需條件的人,而不能是保險的對象,并與違法行為沒有牽連的人……在這些情形下,只要保單不是為犯罪企圖而簽訂,就應當賠付保險金,特別是當受益人不是犯罪的被保險人時。進一步說,并不是違法人獲得了保險金,也不是由違法人精心設計的權利人獲得了保險金,而是保險合同給予權利而且對損失不負責任的人獲得了保險金”。[16]總之,盡管分歧仍然存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保險法判例之立場還是呈現出向“優先保護受益人私益”轉向之趨勢。美國學者總結指出,法院對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行為不予賠付的理由在于:堅持法律對故意犯罪行為的懲罰和威懾效力;被保險人應當對自己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負完全的責任,也應當自己承擔責任。但是,與對犯罪行為予以制裁并不否定對受害人進行補償同理,當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時,對無辜受益人的保險金給付比懲罰或者威懾做壞事的被保險人更為重要。[17]
(三)大陸法系國家保險立法政策之改革:以日本為例
英美法系國家法院相關保險法判例所體現的新思想與新觀點,對大陸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有的國家保險立法嘗試通過法律改革予以接受。其中,以日本的相關立法最為典型。1899年頒行的《日本商法典》第680條第1款關于“保險人的法定免責事由”規定:“于下列情形,保險人不負支付保險金的責任:(1)被保險人因自殺、決斗、犯罪、死刑執行而死亡時;(2)保險金額受領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時。但是,如果該人應受領保險金額之一部分時,保險人不得免除支付其差額的責任;(3)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時。”上述規定表明,日本傳統保險立法上,視“被保險人因犯罪、死刑執行而死亡”為保險人的法定免責事由之一。但是,1998年日本生命保險法制研究會草擬的《生命保險契約法改革試案(1998年版)》提出應對《日本商法典》第680條規定予以修改,主張將“被保險人因決斗、其他犯罪或者死刑之執行作為保險人免責事由之規定”刪除。該修法草案表明日本立法例已經肯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或者被處死也在承保范圍以內,保險人不得主張免責。[18]上述修改意見為2008年5月31日日本國會通過的《日本保險法》所采納。《日本保險法》第51條對《日本商法典》第680條所規定的“保險人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了徹底的修改,該條規定:“死亡保險的保險人于下列情形下不承擔支付保險給付責任。但第三項所列之情形下,對于故意使得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受領人以外的保險金受領人所負之責任,不在此限:(1)被保險人自殺的;(2)投保人故意使得被保險人死亡的(前項規定除外);(3)保險金受領人故意使得被保險人死亡的(前兩項規定除外);(4)被保險人因戰爭等其他暴亂等原因而死亡的”。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日本的保險法已不再將“被保險人因犯罪、死刑執行而死亡”視為保險人的法定免責事由之一。
綜上所述,“優先保護受被保險人撫(扶)養之遺屬”之學說的闡發,并非對“被保險人一般不能從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后果中得到保險補償”之傳統公共政策的簡單否定;相反,恰恰是對其重新審視的必然結論。因為在人壽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無論是因故意犯罪被執行死刑而死亡,還是在實施故意犯罪過程中死亡,其本人均無法從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后果中得到保險補償,可能獲得保險補償的是被保險人以外的受益第三人。受此思想的影響,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的相關保險法判例,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均呈現出“優先保護受益人私益”的趨勢。
三、傳統保險法理的超越:“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可保性”的論理解釋
盡管現代保險法學說、判例及立法例已呈現出“優先保護受益人私益”之趨勢,但在理論上對“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是否具有“可保性”仍有分歧,由此必然導致對“優先保護受益人私益”之正當性的懷疑。筆者在此擬結合保險法與刑法之原理作深入分析,以破除一直殘存在人們觀念中的所謂“故意犯罪致死不具有可保性”之“迷思”。
(一)從保險法角度來看“故意犯罪致死之可保性”
從保險法角度來看,對“故意犯罪致死之可保性”問題持否定性觀點之論者,在解釋上大多是著眼于被保險人在主觀上的“故意”,認為保險立法者之所以應當將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作為保險人的法定免責理由,是因為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與“保險事故須發生于‘偶然性’”之原理有違。[19]申言之,在保險法上所謂“偶發性”原則,是指保險所承擔的危險須為非因故意而偶然發生的危險;若危險之發生系出于當事人之故意,則此危險非保險所可保之危險。因此,原則上須保險事故之發生出于偶然者,保險人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若系出于故意者,即有違“偶發性”原則,保險人不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保險法》第27條第2款“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之規定,即揭明其意旨。依“偶發性”原則,對于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所致自身之死亡,既然出于“故意”而非意料外之事故,應不予享受保險之利益。在此種解釋論之基礎上,更有一種解釋論進一步認為,因為被保險人故意從事犯罪行為致死,可以認為系“故意涉險輕生或者自殺”,因為“對于死亡之發生,被保險人已有可能預見,卻仍然執意為之(如甲獨自一人前往殺害有兩百人保護之乙),則此與自殺無異,保險人得據以免責”。[20]
然而,上述解釋是否妥當,殊值懷疑。因為保險法上之“故意”,所著重考量之點在于“結果(保險事故)之原因是基于故意所致”。若保險事故系出于被保險人故意所為,則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此為所謂“偶發性”原則。而在刑法上對于行為人之故意犯罪行為,從“故意”之樣態而言,又可區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前者是指行為人對于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并有意使其發生;后者是指行為人對于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并不違反其本意。因此,保險法域之“故意”與刑法上之“故意”并不一致。依此而論,就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死亡之情形而言,不能簡單地推論“被保險人死亡之結果,是由被保險人‘故意’所為”;[21]否則,就如我國臺灣地區著名保險法學者江朝國教授戲言的那樣:“某一小偷爬上高樓行竊之際,不慎摔死;若認定該死亡之結果系該小偷故意所為,則顯然屬于不合理之推論”。[22]對于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之情形,只能說是被保險人出于故意而實施犯罪行為,但對于死亡結果的發生并非是其故意所為,至多只能認為是其具有重大過失而導致自身死亡。重大過失與故意屬于不同的概念,兩者根本不能畫上等號。因此,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致死,保險事故之發生仍應認為系“過失”所致。同理,“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致死”也不可視為“被保險人自殺”。因為于自殺之情形,被保險人對于行為之實施及結果之發生,均系出于具有意思決定自主且自愿之情況下,本于自愿所為;而于故意犯罪致死之情形,無論是在犯罪過程中死亡,還是因故意犯罪而被處死,均只能認為被保險人系出于故意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但對于死亡結果之發生,并非出于其故意所為。因此,將被保險人故意犯罪之情形視同為故意涉險輕生或自殺,此一推論不合事理乃至荒謬。
總之,于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之情形,其保險事故之發生仍系過失所致,與保險法上“偶發性”原則并不相悖。無論是所謂“違反偶發性原則”說,還是所謂“故意涉險輕生或者自殺”說,都是以一個正確的前提推導出一個錯誤的結論,均為不合理之推論。
(二)從刑法角度來看“故意犯罪致死之可保性”
從刑法角度來看,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理應受到刑法之制裁,此無疑義。有疑義的是,在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致死或處死之情形下,能否以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而剝奪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權,進而免除保險人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之義務?依刑法原理,財產刑作為一種刑罰方法,雖然是懲罰犯罪的有效方法,但沒收財產有可能株連無辜。因此,刑事立法所采之政策無不嚴格限定沒收犯罪行為人之財產的范圍,以防止其株連無辜。[23]一般來說,刑法規范中所規定的沒收犯罪行為人財產大多限于以下幾種類型: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對于違禁物,不問屬于犯人與否,均得沒收;對于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于犯人所有為限,始得沒收。[24]顯然,人壽保險之保險金在性質上,既不可能被視為違禁物,也不可能被視為供被保險人犯罪所用或供其犯罪預備之物。那么,可否將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因犯罪所得之“財產”,當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致死或處死時而依法將其沒收,保險人得以主張免責呢?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因為依刑法之原理,所謂“因犯罪所得之物”,乃指因實施犯罪而直接取得之物,如因盜竊而竊得之財物、因賭博而贏得之財物;而保險金之給付乃基于保險契約之約定,保險金于性質上自不得視為被保險人因犯罪所得之“物”。因此,所謂“視保險金為被保險人以命換錢之代價,為被保險人因犯罪所得之財產”之說法,在理論上并不能成立。誠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黃川口教授所言:“因被保險人若觸犯刑律固已受國家之懲罰(如犯罪處死),今若再免除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金責任,此無異形同沒收屬于‘受益人’之財產,足何異強其妻孥連坐,橫加民事罰則于刑事案!則彼所謂保險責任,豈非盡成詐欺浮夸之事業?”[25]
綜上所述,從保險技術性要求而言,保險事故必須是意外事件所導致,而非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導致。但是,保險法上之故意不可與刑法上之故意同視,即保險制度所著重者在于“結果(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系基于故意或過失所致”,至于其中間過程之“行為本身”系故意或過失之樣態,抑或系合法或非法行為,此并非保險法上所必須考量之點。依此而論,當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行為致死時,雖然被保險人所從事者為故意犯罪行為,但死亡結果之發生,仍應認為系過失所致,與保險法上之“保險事故之偶發性”原則并不違背。因此,在解釋論上應當肯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之可保性。
四、未來保險立法政策的切換:優先保護受益人之私益、兼顧善良風俗之公益
在人壽保險立法上,如何處理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與保險人給付責任的關系問題,實屬難以抉擇的兩難命題,其核心問題在于如何權衡公益與私益之間的沖突。國內外保險立法實踐表明,一方面若僅從維護社會公益的立場出發,在立法上采“全不賠”的政策,固然可以達到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等公益之目的,但勢必株連無辜的受益人,違反“刑罰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現代刑法精神,實不足采;另一方面,若僅從保護私益的立場出發,在立法上采“全賠”的政策,固然可以達到保護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之目的,但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在本質上畢竟對社會共同生活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與危害性并為社會大眾所無法忍受,從而也有危害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等公益之虞,也不足采。由此可見,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與保險人給付責任的關系問題,實際上就是“私益”與“公益”的關系問題。若在思想觀念上將“私益”與“公益”視為完全對立的關系,則必然陷入“全賠”或者“全不賠”的“非此即彼”之思維困境。因此,我們應當重新權衡“私益”與“公益”的沖突,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具而言之有二:
1·未來立法政策之選擇:私益優先、兼顧公益
故意犯罪雖然足以使社會公益遭到破壞,但公益與私益之間并非全然對立,保障私益亦屬維護公益之一部分。人壽保險制度之建構,除分散被保險人的經濟生活風險之外,更有保障被保險人遺屬生活之機能。被保險人若故意犯罪,理應負刑法上所應負之責任。但是,若因此使其遺屬受到波及者,不僅違反刑法上“刑罰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原則,而且勢必使人壽保險制度安定被保險人遺屬生活之機能遭到破壞。因此,基于優先保護受益人之私益的立場,承認保險人之保險金給付義務,此時亦不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主張優先保護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權等私益,并非完全漠視社會公益。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的實施,畢竟對社會共同生活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與危害性,從而也有危害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等公益之虞。從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等公益的角度來看,并非只要有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死亡之情形,保險人就一律免除給付保險金之責;而應當是避免被保險人“濫用”乃至“惡用”人壽保險制度以達其故意犯罪之目的,進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公序良俗。所謂“濫用保險制度”,在人壽保險方面之典型情形,系指在締結人壽保險合同之際,已具有犯罪意圖之被保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前始參加投保,借此達到其犯罪目的,同時可兼顧家庭成員之利益而使其無后顧之憂。[26]如此情形,人壽保險制度反而成為犯罪之后盾,這無異于鼓勵或者獎賞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因此,在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與保險人給付責任的關系問題上,原則上須先肯定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致死或處死之情形也在人壽保險之承保范圍內,再將“被保險人于締約時已存有犯罪意圖”之情形視為“例外”,將其排除在人壽保險的承保范圍之外。唯其如此,才能一方面保護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權,另一方面又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公序良俗,始符法的公平、合理與正義之真諦。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在被保險人過失犯罪致其自身死亡之情形中,被保險人并不會存在濫用保險之意圖。如前所述,所謂濫用保險,主要是指于訂約時已有犯罪意圖之人于從事犯罪行為前始參加投保,而于過失犯罪致死情形,在論理上、邏輯上均很難想象于此情形保險有遭濫用之可能!因死亡結果之發生,乃出于被保險人之過失行為所致,并非事先有所預謀或計劃。因此,被保險人之過失犯罪行為既系疏于注意所致,自不可能于訂約時存有犯罪意圖,當然亦無使保險遭到濫用之虞!那種認為承保過失犯罪致死將有濫用人壽保險制度、破壞社會公序良俗之虞的觀點,實屬言過其實!因此,只要能通過有效地立法方式,將“訂約時已具有犯罪意圖之人,于從事犯罪行為前,始參加投保之情形”排除在人壽保險的承保范圍之外,就可防范被保險人濫用人壽保險制度,如此也應無危害社會公序良俗之虞。
2·未來制度設計之路徑:《保險法》第44條立法技術之參酌
毋庸諱言,在締約之際,被保險人是否具有犯罪之預謀以及“濫用”乃至“惡用”保險之意圖,深藏于被保險人之內心,要求保險人在締約之際予以查明,或者事后舉證證明,實屬不易,此為制度設計之難點。筆者以為,關于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的可保性問題,在制度設計上可參酌《保險法》第44條規定所采之立法技術,以“兩年期間”作為保險人是否承擔給付責任的區隔時點。《保險法》第44條規定之規范技術目的在于:“為了避免被保險人于具有自殺之意圖時,專為貪圖保險金而投保人壽保險,故保險法設有‘兩年緩沖期限制’之規定,圖希冀此緩沖期,改變被保險人自殺意圖。而若保險契約訂立超過兩年后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則不論是基于訂約時之執意或新意之念,保險人皆應負保險理賠之責。由此可知,保險法上故意自殺規定中‘緩沖期限’之立法目的,僅在于防堵被保險人訂約時之‘以命換錢’意圖。”[27]
雖然《保險法》第44條的規范對象為“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與“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行為”有本質區別,但其規范旨意同樣也是為了防堵被保險人締約之時即已具備的濫用人壽保險制度之意圖、回避主觀事實舉證之困難。因此,《保險法》第44條規定所采之立法技術可資參酌。即以“兩年期間”作為區隔被保險人有無濫用保險意圖之時點,切斷“被保險人投保時之犯罪意圖”與“濫用保險”兩者之關聯性。具體規定如下:自合同成立之時起兩年內,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致死或處死者,當推定被保險人具有濫用保險之意圖;反之,自合同成立之時起兩年后,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致死或處死者,則推定被保險人并無濫用保險之意圖,保險人亦不得另行舉證證明予以推翻。當然,在立法技術上以“兩年期間”作為區隔時點,而推定所有在兩年內發生的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致死或處死者皆具有濫用保險之意圖,雖然有以偏概全之弊端,但該種規定不僅回避了主觀事實舉證困難的問題,而且通過“兩年期間”之區隔,使得劃一簡便的處理方式成為可能,法律關系由此變得十分明確,從而達到了舉證責任轉換的目的。因此,實屬“兩害相權取其輕”之策略下所不得不采取的規范技術。此外,鑒于被保險人因具有濫用保險之意圖始參加投保,當認為被保險人系惡意地隱瞞其主觀上之犯罪意圖而致保險合同解除時,亦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建議將《保險法》第45條之規定修改如下:“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起兩年內,被保險人有故意犯罪行為發生,并因該行為致其死亡或被處死的,保險人解除合同,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五、結語:在公益與私益之間尋求平衡
在人壽保險制度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在如何處理“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與“保險人給付責任”之關系問題上,保險法學說、立法例及判例長期以來一直糾結在“維護公益與保護私益”的矛盾或困惑之中,人們擔心人壽保險制度淪為助長被保險人故意犯罪之“幫兇”。其實,保險僅是分散危險、分擔損失、安定生活的一種良善制度,并不具有預防乃至懲罰犯罪的作用或者效果。因此,我們應以發揮人壽保險制度之經濟、社會功能為著眼點,正視人類自文明社會以來所必然帶來的犯罪問題,從而在排除濫用保險之情形的前提下,破除在人壽保險領域內犯罪行為不可保之“迷思”,科學地建構符合保險法理的制度規范。如此,保險制度才會有持續發展的未來。
注釋:
[1]見周玉華:《最新保險法經典案例解讀》,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52—556頁。
[2][6][8][9][11]參見[英]malcolm. a. clarke:《保險合同法》,何美歡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56頁,第657頁,第662頁,第662頁,第657頁。
[3]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sweet & maxwell, 1984, pp.80-81.
[4][7]林群弼:《保險法論》,臺灣三民書局2006年版,第588頁,第587頁。
[5]劉宗榮:《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頁。
[10][19][20][22]參見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三)》,臺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317頁,第312頁,第312頁,第312頁。
[12][英]約翰•伯茨:《現代保險法》,陳麗潔譯,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頁。
[13]參見[美]s.s.侯百納:《人壽保險經濟學》,孟朝霞等譯,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
[14][美]肯尼思•布萊克、哈羅德•斯基珀:《人壽保險(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151頁。
[15][16][17]參見[美]約翰•f.道賓:《美國保險法》(第4版),梁鵬等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頁。
[18]參見日本生命保險法制研究會:《生命保險契約法改革試案》,有斐閣1998年版,第4頁。
[21]對于此問題,有學者持肯定性見解:“犯罪行為性質以可以預見結果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傷害而仍故意為之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又如對第三人故意挑釁或攻擊,可能招來反擊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此為被保險人為挑釁行為所合理可預見者,若預見其發生,而發生又不違反被保險人本意,即有不確定故意。再如違法施打禁藥或吸食海洛因,性質上將肇致身體受傷,此亦被保險人可預見者,被保險人預見施打禁藥或吸食海洛因將遭致身體受傷害而發生傷害又不違反其本意,亦有不確定故意”。劉宗榮:《保險法》,臺灣三民書局1995年版,第119頁。
[23]參見陳興良:《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15-416頁。
[24]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9條、第64條。
[25]黃川口:《保險法學》,臺灣中華學術院商學研究所1997年版,第452頁。
篇4
【關鍵詞】 保險市場;寡頭壟斷;產業組織理論
一、保險市場四種類型的分析
第一,完全競爭的市場模式是一種超然的理想狀態,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存在,當然,完全競爭的保險市場也是不可能實現的。第二,完全壟斷的市場模式基本上都是在保險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采用的,由于市場發育不夠,采取完全壟斷的市場模式有利于市場的穩定,卻損失了效率。第三,寡頭壟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的保護或特定的政策作用的結果,這種市場結構與完全壟斷模式比較類似,對市場效率存在一定程度的損害,但有利于保持市場穩定。第四,在發達的保險市場基本都是采取壟斷競爭的形式,由于壟斷競爭一般都是市場競爭的結果,相對而言,壟斷競爭的市場結構有利于提高保險市場的效率,總體上也不會發生明顯的市場波動。
二、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競爭格局的實證分析
根據產業經濟學理論,任何產業市場結構的特征都可以由以下幾個指標來衡量:一是市場集中度;二是最大公司在行業中的市場份額;三是市場進入壁壘的高低;四是產品差異化的程度。
1.我國保險市場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CR)很高。所謂市場集中度是指某一特定市場中少數幾個最大企業所占的市場份額,引申開來,保險市場集中度則指保險市場中少數幾家最大企業所占的保費、資產、利潤等方面的份額。一般來說,市場集中度越高,該市場的壟斷性越強;反之,則越弱。
(1)用CR3表示前3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總保費收入所占的比重。下表給出了壽險和財險2001~2009年的CR3。壽險數據由人壽、太平洋壽險、平安壽險三家公司計算得出,財險數據由人保、太平洋財險、平安財險計算得出。盡管自2001年來中國保險市場無論是產險還是壽險其市場集中度都在逐年下降,但截至2009年末,產、壽險的市場集中度CR3仍分別高達60.77%和64.90%。我國保險市場還未打破寡頭壟斷的格局。
(2)我國保險市場寡頭壟斷程度分析。產業組織理論的代表人物、美國經濟學家貝恩根據CRn的數值,將市場結構分為寡占Ⅰ-Ⅴ:CR4≥75%即為寡占Ⅰ型,即極高寡占型市場結構;CR4在65%~75%之間,即為寡占Ⅱ型;CR4在50%~75%之間,即為寡占Ⅲ型;CR4在35%―50%之間,即為寡占Ⅳ型;CR4在30%~35%之間,即為寡占Ⅴ型,壟斷程度較低,接近于競爭性市場。以壽險為例,2009年前4大人壽保險公司(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平安人壽、泰康人壽)的CR4為69%,根據貝恩的標準,我國保險市場屬于寡占Ⅱ型,可見我國保險市場的壟斷程度仍然很高。
2.最大公司在行業中的市場份額在下降,但比率依然很高。最大公司在行業中的市場份額可以衡量單個企業在保險市場中的地位。一個企業的市場份額越高,表明其壟斷性力量越強;反之則越弱。實際上,至2009年末,中國人保所占的市場份額高達40.34%,同期中國人壽的市份額為36.23%,已經低于市場支配企業所需要40%的市場份額的要求。這表明中國產、壽險市場的競爭程度在提高,一家保險公司的獨家壟斷程度在下降,從幾大寡頭公司的市場份額來看,寡頭壟斷程度還是很高。
3.保險市場的進入壁壘較高。市場進入壁壘的高低反映市場結構的競爭狀況。市場集中度高和具有支配企業的行業進入壁壘較高,尤其是一些需要國家許可的部門進入壁壘較高,這一點在我國保險業尤其明顯。長期以來中國對保險業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保險業實行嚴格的政府規制,國家通過一系列的規制政策對保險業設置了很高的進入壁壘。
4.保險產品的差異化程度較低。產品差異化是決定市場結構的一個重要因素,保險產品差異性小,也正是寡頭壟斷市場結構產品同質化的體現。在現實經濟中,完全無差別化的市場是不存在,我國保險業經過三十余年的發展,現階段盡管各公司在服務質量、險種組合方式、宣傳包裝手段等方面存在差異,各公司保險產品的實質基本相同,整體而言尚未擺脫低層次、低效率的競爭局面。由于壟斷力量較強,保險公司之間的非價格競爭相對較少,各保險公司業務結構趨同,品種單一,缺乏特色與創新,保險產品差異性還比較小,彼此間替代率很高。
結論:通過對上文提出的四個指標的分析,可以得出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仍舊處于寡頭壟斷市場階段,也應注意到,保險市場的壟斷程度在下降,競爭性在加強。集中度場差異性很我國保險業經過二程度仍然還
篇5
整體來說,中國金融業開放的結果是超出人們預期的。WTO談判時首先看到的是挑戰,是對中國資本市場的保護。我們現在回過頭來看,我們可能需要更多的開放,需要更多地把國外的經驗、做法、競爭引進來,只有門開大了,這個市場才能成長起來。
銀行業:后來居上
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說,入世談判過程中,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巨頭表現出對中國保險、證券和基金行業的濃厚興趣,對于銀行業卻沒有多大興趣。中國加入WTO的前三年中,外資銀行仍然沒有太大的動作,而在最近兩年,花旗、匯豐、摩根等外資金融巨頭開始“搶銀行”,大舉入股中國的商業銀行。《華爾街日報》2006年12月9日刊登文章說,中國全面開放其銀行業,是迄今為止改革程度最為深遠的一次,幾乎可以與1986年史無前例的倫敦金融城“金融大改革”相提并論。
入世前,法人外資銀行數目為零,外資銀行的國內分支機構不允許開展人民幣業務,外匯業務也受到地域限制。2006年12月11日,5年入世過渡期結束,首批9家外資銀行立即獲批將境內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允許開展人民幣業務,不再有地域限制。同時眾多國際投行在最近兩年中開始入股國內城市商業銀行,例如廣東發展銀行和重慶商業銀行。2006年11月9國家發改委了利用外資“十一五”規劃,在未來五年里,外資可以提高入股中國金融企業的比例,但是仍然不能控股,單一外資銀行注資不能超過20%,總體外資不能超過25%。
目前來看,外資銀行占中國銀行業的營業額比例還比較低,存款市場約占0.7%,貸款市場不到2%。不過花旗集團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沈明高說,2%僅指外資在華獨資銀行機構占有的市場份額,如果將外資通過對中資銀行的參股而間接占有的市場份額統計在內的話,在我國銀行業總資本中,外資已經占到了15%以上。中國工商銀行城市金融研究所所長詹向陽認為,外資在中國金融市場上側重于在中國重要的金融區域、金融業務領域發展,瞄準的是創造更多價值的高端客戶,我國金融業的開放度和外資進入的深度可能比想象的要更大。
中資商業銀行在過去五年中也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入世前,中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達25.4%。2006年9月份,中資商業銀行整體不良貸款率已經降到7.6%。實現盈利從2001年的232億元人民幣增長到2005年的2532億元人民幣。
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在接受《經濟》專訪時用“三化”來總結中國銀行業入世五年來的所得。第一,公司化,銀行系統逐步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并且到國內外上市,增強了國內商業銀行的競爭力。第二,促進了中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第三,促進了金融機構的市場化,按市場規則行事。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訴《經濟》,五年來銀行業發生的最大的變化在于,整體的市場競爭能力和整體的盈利能力以及管理水平得到比較大的提高。
不過,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之間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曹鳳岐認為,差距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管理體制和管理水平,二是外資銀行的業務和服務種類比較多,比如金融衍生品等。另外,與外資銀行相比,中資銀行在創新方面差距非常大,僅花旗銀行一家,從1996年起,已經在中國申請了不低于19項金融產品的“商業方法類”的發明專利。中資銀行幾乎沒有金融產品的發明專利,主要是一些“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
此外,花旗集團亞太區首席經濟學家黃益平認為,人民幣存貸業務對外資銀行的開放還會促使消費者信貸迅速增長。目前家庭貸款在中國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外資銀行擁有先進的技術可以更好地評估客戶,有可能帶領這股消費者信貸的風潮。在不久的將來,相信國內銀行也將加入消費者信貸的市場。
幾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上市被認為是入世五年來中國銀行業最值得驕傲的事情,不過郭田勇認為,幾家中資商業銀行從股份制改革到啟動上市,一般也就用了一到兩年的時間。在比較短的時間內,迅速通過政府進行不良貸款的剝離、注資、引進戰略投資者,主要通過外部措施或者物理變化迅速把銀行打造成了能夠達到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市條件的金融企業。這個過程當中,來自銀行層面的“化學變化”比較小,公司治理水平和能力的提高相對比較小。
保險業:先行者
2006年年底中國保險機構總資產有望達到2萬億,保險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增長最活躍的行業之一,五年來資產總額維持了37%的增長速度。2004年底,保險業結束入世過渡期,率先在金融領域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截止到2006年11月15日,總共有15個地區和國家的47家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了121家經營機構。共有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的境外資金,通過設立外資保險機構和參股中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外資公司保費收入從2001年底的33.29億元人民幣,增長到2005年底的341.2億元人民幣,與入世前相比增長了約9倍。2005年底,外資公司占全國市場的份額為6.92%,較入世前的1.58%增長了5.34個百分點。
信誠人壽是中國第一家合資的人壽保險公司。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方志男告訴《經濟》,目前北京市場有超過30家以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全世界該來的保險公司都來了。理論上說北京市場從1992年、1993年就開始開放,但真正的開放也就是2003年,所以開放速度已經非常快了。
2006年11月30日,中國保監會國際部主任孟昭億在保監會新聞會上稱,除了外資財險公司不得經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外資設立壽險公司必須合資且股比不超過50%等限制外,保險業現在已基本實現全面對外開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集團)公司已分別在境外上市。此外,中資企業已在東南亞、歐洲和北美等地區,共設立了43個保險營業機構和9個保險代表處。
方志男認為,入世五年過渡期對保險業的影響不大。全中國的保險業資產總量僅相當于交通銀行一家的資產。保險業總資產只占整個中國金融業的4%。外資進入中國做壽險業務就是做合資,只有1992年進來的美國友邦是個特例,它目前是獨資。
外資的進入對中國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助力。例如,2004年信誠率先推出了保單通俗化條款的概念,很多保險公司隨后都進行了模仿。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在接受《經濟》采訪時稱,中國市場的開放帶來的更多的是在理念上和觀念上的進步,包括對保險的認識,對保險產品的銷售,保險產品的管理,保險產品服務方面的認識,除此之外需要學習的還有很多,比如說風險控制、償付能力以及人才培養機制。
郝演蘇認為,有些保險公司膨脹過快,業務管理粗放,沒有成本風險控制的概念。2002年東方人壽就是因為股東不恰當的認為保險公司印刷機一開,保單印出來就變成保費,保費可以拿去投資房地產,結果大股東將80%的資金挪用,導致這個公司被停業整頓。
盡管目前中外資保險機構數量很多,但行業集中度非常高,發展不平衡。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新華人壽、泰康人壽加起來占據90%的市場份額,郝演蘇認為,保險業的開放步伐走得比較早,但是開放力度不如銀行業。
證券業:嶄露頭角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證券業對外開放承諾包括:外國證券機構可以直接從事B股交易;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33%;入世后3年內,外資比例不超過49%;入世后3年內,合資公司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從事A股的承銷,B股、H股及政府與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基金的發起。
據中國證監會有關方面負責人2006年12月11日介紹,除尚未開放合資公司從事A股承銷外,中國政府已在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上全面落實了入世承諾。在認真履行承諾的同時,中國還主動實施部分開放資本市場的措施。在人民幣資本項目未實現完全自由兌換的情況下,從2002年12月開始,中國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通過中方授權的境外機構,在一定的額度內投資大陸股市和其他證券市場。證監會的統計顯示,截至2006年11月底,已有52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另有5家外資銀行獲準開展QFII托管業務。
中國基金業開始于1998年,當時僅有不到10家封閉式基金。2003年之后合資基金逐漸進入,“基金黑幕”事件也正是發生在當時。經過2004年以來的證券公司綜合治理,30家左右的高風險證券公司得到妥善的處置,全國留下來大概七八十家左右的券商。從出資方來看,主要分為三類,一類是以匯金公司等出資建立的中央系的證券公司的體系,一類是以各地方系的證券公司,第三類是外資入股或者參股的證券公司,比如中金。
合資公司進來之后把國外的管理方式、投資流程、風險控制以及投資理念帶進來了,對中國基金行業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國聯安基金董事長符學東認為,這部分合資基金公司的介入,對于凈化行業起了很大的作用。
合資基金公司需要適應本土化市場。這兩年合資基金公司在經營上和業績上也出現了分化。從規模上來講,南方、華安這些大的本土基金公司如今都超過了合資基金公司,在近期業績上,很多本土的基金公司的表現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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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通”產品是通過專用電話終端為客戶提供各項自助金融服務的新型業務,它將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和自助銀行的多種功能整合在一起,使客戶通過一個平臺實現多種金融理財功能。該業務主要為客戶提供“業務”、“自助查詢”、“自助理財”和“自助轉賬”4類金融理財服務,具有方便安全,功能全面、操作簡單、可視性強和費用低廉等特點。
該業務目前主要針對交通銀行的優質客戶進行推廣,包括優質個貸客戶群體、優質企業客戶群體和沃德客戶群體。
匯豐新型全能支行在上海開張
5月30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在上海開設一家新型的全能支行――匯豐上海嘉麒大廈支行。
該支行位于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是匯豐在上海的第5個網點。首層為卓越理財客戶提供個人財富管理專屬銀行服務,服務范圍包括對本地居民的外幣服務和外匯投資理財產品.以及對外籍和港澳臺人士的人民幣和外幣服務。二層為工商業務客戶提供企業貸款、咨詢、貿易融資等全面的外幣和人民幣銀行服務。
支行設有網上銀行專區和免費電話服務。行址設有自動柜員機(ATM),提供24小時自助銀行服務。
匯豐任命中國區個人金融理財業務總監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宣布委任霍靄玲為中國區個人金融理財業務總監,2006年6月12日起生效。
霍靄玲由香港調往上海,全面負責匯豐在中國內地市場的個人金融業務,并直接向匯豐中國業務總裁翁富澤報告。現任中國區個人金融理財業務總監楊榮將調回香港,出任匯豐旗下的恒生銀行中國個人金融業務及財富管理總監。
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京開業
6月6日,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長安街新華保險大廈正式掛牌成立。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關國亮在開業慶典上說,新華保險公司在2005年10月12日獲得中國保監會批準,正式啟動了資產管理公司籌備工作,經歷了與壽險公司同步成長的瓜熟蒂落的過程。1996年壽險公司成立以來,投資業務由公司財務部下的一個處發展成獨立的金融投資部,到2003年轉變為投資管理中心,模擬獨立法人運作,再到2005年完全模擬資產管理公司運營。
新華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壯大,是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做大做強,實施集團化戰略的重要一環。
民生銀行發行2006世界杯萬事達信用卡
從現在開始到9月30日,民生2006FIFA世界杯萬事達信用卡正在熱力發行中。
民生2006FIFA世界杯萬事達信用卡以2006德國世界杯會徽為卡片的主要設計,3個顏色各異的熱情笑臉圍繞著大力神杯,橙色體現足球激情與動感,藍色代表通過足球廣交天下友,綠色體現綠茵場上誘人魅力。
在該卡發行期間辦理,可獲得免首年年費、贈送足球炫彩鼠標,足球主題T恤等優惠。刷卡達到一定數額,還可獲贈上萬點積分。
新華保險推出“成長陽光少兒兩全保險(分紅型)”
六一國際兒童節之際,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34家分公司推出了一款針對少兒的儲蓄型教育金險種――“成長陽光少兒兩全保險(分紅型)”。
該產品的投保年齡為出生滿30天~16周歲,保險期間至28周歲。父母為孩子投保后,保險公司將在被保險人18~28周歲的不同時期,給付3倍的生存保險金,同時有身故保障:18~21周歲,領取每年有效保額20%的大學教育金;22周歲時,領取有效保額60%的深造金;25周歲時,領取有效保額80%的創業金;28周歲時,領取有效保額80%+終了紅利的婚嫁金,此外,若被保險人在18周歲前身故,將獲得已交保險費+累積年度紅利保額現金價值+終了紅利的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18周歲至保險期滿時身故,將獲得3倍有效保額+終了紅利。在保險交費期間,若投保人(被保險人父母之一)不幸身故或全殘,將豁免以后應交保險費。
金融展籌備工作緊鑼密鼓
2006中國國際金融(銀行)技術暨設備展覽會將于9月17日~20日在北京展覽館隆重舉行。2006年金融展分為技術設備展示和金融(銀行)商品展示兩部分。目前,金融展各項前期準備工作正在緊張有序地進行。
一方面,2006金融展將匯集包括信息系統,金融機具、機房、安全設施在內的所有銀行業技術裝備,非常有利于金融采購人員對產品的集中認識和學習:另一方面,2006金融展將進一步加大我國金融行業服務業務和產品的展示,各大金融機構將會帶來其特色理財產品、最新的服務理念,為公眾提供科學、理智的理財觀念和生活方式。
同時,還將在展會期間舉辦金融發展論壇、技術交流等系列主題活動。屆時,將有多名金融專家、經濟學家和企業家等針對國內外熱點金融話題,宣講觀點和思路。
2006金融展共設層位700多個。金融服務展示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銀聯、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等國內的各大金融機構已大面積預定了層位。截至目前,預定報名參展企業100多家,
友邦北京第四屆高峰競賽頒獎典禮完美落幕
6月20日,友邦保險北京分公司在北京音樂廳舉行盛大頒獎典禮,表彰在剛剛結束的“友邦北京第四屆高峰競賽“活動中業績優秀的保險營銷員。此次高峰會議共有241名保險營銷員入圍,其中52名杰出保險營銷員分獲會長、副會長及意外險組、個人組、主任組、襄理組、業務經理組十大巨星獎等。
中英人壽推出新品之一――“金荔枝”萬能型理財計劃
近期股市、基金的上揚帶動了整體投資環境的好轉,很多人都躍躍欲試準備進入股市、基金博弈一把,但又顧慮投資風險而不敢貿然行動。面對這種市場形勢,中英人壽適時推出了又一款萬能型理財計劃――“金荔枝”。
該產品在賬戶建立之初收取9%的初始費,但從第3年開始一次性先獎勵客戶賬戶價值的3%,從第4年開始,每年給付持續獎勵一直到第10年,總累計給付客戶賬戶價值的9%。該產品的投資收益與市場投資環境密切相關,每月公布結算利率,日日復利計患,前5年最低保證年收益2.5%。該產品還具有保障功能,提供給客戶3倍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保障期限長至70歲。該產品特設3年內每年15%額度的免費提取權,3年后全額或部分提取都不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還可以選擇保單借款。
該產品近期將陸續在北京、四川、廣東、福建、山東的合作銀行柜臺上市銷售。
渣打銀行在津全面啟動個人銀行業務
6月21日,渣打銀行在天津設立優先理財中心,全面啟動個人銀行業務;另外,為了更好地服務客戶,天津分行也擴
大了營業面積。
擴大營業面積后的渣打銀行天津分行.將為中外企業和外籍人士提供全面的外匯和人民幣服務。個人銀行方面,設于天津分行內的優先理財中心,將為個人客戶帶來全新的理財理念及量身定制的產品和投資方案。
渣打銀行同時還將財富管理領域具國際先進標準的“全面理財方案”引進天津市場。這一特色服務的基本框架是“規劃――構建――保障”;渣打銀行將根據客戶的不同個人特質、風險傾向和投資期限,幫助客戶深入認知個人財務狀況,把握其處境與投資機會,繼而幫助客戶分析不同投資組合的風險和預期收益并了解產品適應性。由客戶最終決定其資產組合配置比率。
招商基金推出債券型基金
6月6日~7月6日,招商基金推出旗下第七只開放式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基金。該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具有流動性好、低風險、收益穩健等特點,適合廣大低風險客戶的需求。
該基金以追求絕對收益為目標,設定了3年期銀行定期存款稅后利率加20個基點為業績比較基準。作為一只增強型的債券基金,該基金80%以上資產配置在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貨幣市場工具和債券類產品,以保障本金的相對安全;同時運用不超過20%的資產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品種。
隨著IPO的重啟,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結合市場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資環境,積極參與詢價與配售,有效識別并防范風險,獲取較好收益而當市場出現明顯的投資機會,或行業以及個股的投資價值被明顯低估時,也將直接參與二級市場投資,爭取獲得超額收益。此外,該基金的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均為0,僅收取每年0.3%銷售服務費。
中英人壽推出新品之二――“金品人生”養老保險
日前,中英人壽推出一款集退休生活金、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生命關爰提前給付保險金于一體的養老保險產品――“金品人生”。
除投保范圍廣泛、繳費靈活,儲蓄性強的特點外,該產品還具有免體檢、除外責任少等對客戶具有吸引力的特點。該款產品能為客戶提供長達20年的高額退休生活金給付,較好地滿足客戶養老的需求。在退休生活金領取方式上,客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年領或月領。
與所有中英人壽其他產品一樣,投保“金品人生”的客戶也將獲得中英人壽提供的sos海外電話救援增值服務,在出國公干或旅游時,獲得包括醫療咨詢、行李丟失援助、護照丟失援助、緊急口訊遞送等多項醫療、旅行援助服務。
友邦保險關注孩子心靈的成長
6月3日下午,友邦保險北京分公司請來了團中央《知心姐姐》雜志心理健康教育全國巡回報告團的孫遜老師。在公司的培訓中心為其客戶組織了一場主題為“關注孩子心靈的成長”的兒童心理健康教育講座。為客戶傳播最新的家庭教育觀念,提醒家長孩子心靈的成長和身體的成長一樣需要均衡的營養,進而呼吁家長關注孩子心靈的成長。
中宏保險進駐山東獲準籌建濟南分公司
近日,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獲得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濟南分公司,得以進駐山東開展業務,這標志著其在華東地區的業務發展更進一步。目前,中宏濟南分公司的各項籌備工作正在有序開展,并預計將于今年第四季度開業。
山東是我國東部沿海經濟大省,其省會城市濟南是我國九大金融區之一,金融機構門類齊全,運營良好,保險業平穩發展。“濟南市經濟迅速發展,過去五年的cDP增長率大大地超過了中國平均水平”,中宏保險總裁林重文先生表示,“在山東省開展業務是中宏保險業務發展的良好契機,中宏保險將致力于以專業和誠信建筑品牌。”
長城保險推出“愛相隨”少兒年金保險
5月25日,保險推出“愛相隨”少兒年金保險。據長城保險專門負責個險營銷的總經理助理馬云蛟介紹,這款產品之所以取名“愛相隨”,就在于父母在購買了該產品之后,解決了孩子一生中所有的重大資金需求,使全家三代都可以充分享受到該產品帶來的收益,讓“愛”代代“相隨”。
該產品具有3大特色
1.自由返還DIY
與傳統的少兒教育金保險.創業金保險相比,“愛相隨”的創新之處在于返還時間的非固定性。從投保后的第2年開始,長城保險就向投保人以保額296的比例返還,一直返還到投保人小孩87歲。如果投保人暫時不需要這筆錢,可以留存于長城保險的“生存保險金累積賬戶”,并按該公司確定的生存保險金累積利率以日復利方式累積生息,在本主險合同終止或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申請時給付。
2.不低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長城保險在該產品條款中做出承諾:“每筆生存保險金在生存保險金累積賬戶中累積每滿1年,累積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長城保險總精算師劉占國介紹說,此款產品不但在利率上有保底,而且在計息方式上采取日復利的形式。
3.滿期領回全部保額
該產品規定“被保險人生存至88周歲的保險單周年日,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向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滿期保險金’”。
中美大都會人壽推出史努比涂色活動
為了豐富小朋友們的暑期生活,并慶祝國家郵政局發行以中美大都會人壽形象大使――卡通人物史努比為主題的郵票,中美大都會人壽近期推出了史努比涂色活動。
涂畫紙會通過中美大都會人壽的多種銷售渠道發送,欲參加者也可以登錄中美大都會人壽的網站免費下載(WWW.metilfe,com.cn)。中美大都會人壽準備了精美的史努比禮物和免費的意外傷害保險送給參加者和參加者的家長。同時,優秀的作品還將登上公司的網站。中美大都會人壽希望借此機會,小朋友們可以選擇心目中最美麗的顏色,來繪制可愛的史努比。
作為美國大都會的形象大使,從1985年起至今,史努比已和美國大都會有著長達21年的合作。中美大都會人壽自2004年成立以來,就將史努比作為公司品牌宣傳的形象大使。
中國人保健康首推長期護理保險
6月15日,國內第一家專業的健康保險公司――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在全國范圍內推出“全無憂長期護理個人健康保險”,這是首個全國性的具有全面保障功能的長期護理保險。
據中國人保健康產品開發部總經理曾卓介紹,該產品具有3大特色:專門為喪失日常生活能力(洗澡、穿衣,如廁、室內活動,控制大小便、吃飯)的客戶提供長期護理保障;可以根據被保險人不同年齡階段的實際保障需求,為客戶提供長期護理、老年護理、癌癥、老年疾病、身故等全方位、多層次的綜合保障;為客戶提供專業健康管理服務。
該產品的具體保障內容包括:在60周歲以前,如果被保險人喪失了獨立生活自理能力,將得到8%保額的長期護理保險金,用以支付各年的護理費用支出,并豁免今后的各期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但尚未達到領取長期護理保險金條件,可從60周歲當年起每年按保額的
8%領取老年護理保險金.滿足被保險人年老后對老年護理和高額醫療費用保障需求;此外,保險期間內,如被保險人罹患癌癥或約定的五項老年疾病(急性心肌梗死、中風、嚴重老年性癡呆、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帕金森氏病)之一,更可得到最高2倍保額的一次性現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不幸身故時,其指定的受益人還可獲得最高2倍保額的身故保險金。
該產品的投保年齡為18~59周歲,交費方式有躉交5年、10年、20年多種選擇。
友邦保險獲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復經營團體保險業務
5月26日,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正式獲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復,允許其通過該公司在國內的分支機構經營團體保險業務。
友邦保險取得該批復,意味著可以通過簽發一份團體保險合同涵蓋一系列保險產品,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意外傷害及健康保險,團體醫療保險和團體年金保險。該團體保險合同可以為5人或以上的特定團體成員提供保障,適用于企業為其員工及其家人購買保險。
光大永明人壽新推純保障型銀行保險
5月29日,光大永明人壽推出了純保障型銀行保險產品――金保無憂健康保障計劃。該產品以回歸保險真諦為理念在注重投資功能的基礎上更加關注健康保障。
該產品包含3個計劃,能滿足不同人群需求:
客戶投保該產品,可在享受身故,高殘、重疾、手術住院4大保障的同時,每年只要在銀行柜臺上繳納保費,即可獲得固定的收益;合同滿期,客戶可領取高于所交全部保險費的生存保險金。該產品能提供28種重大疾病保障,其中計劃A還特別提供了“手術住院每日給付”以備不時之需。另外。該產品還具有投保方便,保障周到的特色,從客戶簽字并且賬戶中存入首期保費的當天零時起就可獲得保障。
金盛保險首創4款“標準套餐”
6月1日,金盛保險推出4款特點鮮明、針對不同群體的“標準套餐”,涵蓋人壽、醫療和儲蓄投資等全面保險需求。
金盛保險稱,這4款套餐的核心理念是為客戶打造穩固的三角形周全保障,即用儲蓄型壽險,疾病保險和人壽保障幫助客戶抵御老、病、死這3大人生風險。根據客戶的年齡。收入、家庭情況等不斷變化的因素,這個三角形也可以適時靈活地調整邊長,調整在這3類保險保障上的側重。
此4款標準套餐分別針對4族群:20一30歲左右的基礎保障需求人士、28~35歲左右的理財保障需求人士、35~40歲左右的退休養老規劃需求人士,以及少年兒童。根據各個族群不同的保障需求重點和資金分配原則,相應的幾款套餐通過保險產品的靈活組合,分別突出了保費低廉實惠、儲蓄理財穩定回報、擁有專家理財、退休養老金終身領取、提供長期教育金和創業基金等特色功能。
瑞泰人壽理財沙龍活動寓教于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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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集團、資本運營、模式
當今世界經濟格局已進入以大公司、大集團為中心的時代。我國已經明確以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作為今后企業改革與發展的重點,中國企業正面臨以增強核心競爭力為基礎的戰略轉型期。諾貝爾經濟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史蒂格勒曾說過:縱觀世界上著名的大企業、大公司,沒有一家不是在某個時候以某種方式通過資本運營發展起來的,也沒有哪一家是單純依靠企業自身利潤的積累發展起來的。隨著國內市場的進一步成熟以及競爭的進一步加劇,傳統的企業增長方式已無法跟上發展的步伐。只有把企業的各種要素,包括產品、技術、設備、廠房、商標、戰略、服務、文化、管理團隊等等,以資本的形式,進行流動、整合和重構,進一步優化配置,形成合力,才能實現新的突破。一些在改革開放中發展壯大的企業集團,為應對WTO的挑戰,提升國際競爭力,把公司做大做強,借鑒一些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發展經驗,采取了與眾不同的資本運營模式,增強核心競爭力,以謀求擁有獨特的戰略地位。所謂資本運營,就是對集團公司所擁有的一切有形與無形的存量資產,通過流動、裂變、組合、優化配置等各種方式進行有效運營,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增值。從這層意義上來說,我們可以把企業的資本運營分為資本擴張與資本收縮兩種運營模式。
一、擴張型資本運營模式
資本擴張是指在現有的資本結構下,通過內部積累、追加投資、吸納外部資源即兼并和收購等方式,使企業實現資本規模的擴大。根據產權流動的不同軌道可以將資本擴張分為三種類型:
1、橫向型資本擴張
橫向型資本擴張是指交易雙方屬于同一產業或部門,產品相同或相似,為了實現規模經營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橫向型資本擴張不僅減少了競爭者的數量,增強了企業的市場支配能力,而且改善了行業的結構,解決了市場有限性與行業整體生產能力不斷擴大的矛盾。青島啤酒集團的擴張就是橫向型資本擴張的典型例子。近年來,青啤集團公司抓住國內啤酒行業競爭加劇,一批地方啤酒生產企業效益下滑,地方政府積極幫助企業尋找“大樹”求生的有利時機,按照集團公司總體戰略和規劃布局,以開發潛在和區域市場為目標,實施了以兼并收購為主要方式的低成本擴張。幾年來,青啤集團依靠自身的品牌資本優勢,先后斥資6.6億元,收購資產12.3億元,兼并收購了省內外14家啤酒企業。不僅擴大了市場規模,提高了市場占有率,壯大了青啤的實力,而且帶動了一批國企脫困。2003年,青啤產銷量達260萬噸,躋身世界啤酒十強,利稅總額也上升到全國行業首位,初步實現了做“大”做“強”的目標。
2、縱向型資本擴張
處于生產經營不同階段的企業或者不同行業部門之間,有直接投入產出關系的企業之間的交易稱為縱向資本擴張。縱向資本擴張將關鍵性的投入產出關系納入自身控制范圍,通過對原料和銷售渠道及對用戶的控制來提高企業對市場的控制力。
格林柯爾集團是全球第三大無氟制冷劑供應商,處于制冷行業的上游。收購下游的冰箱企業,既有利于發揮其制冷技術優勢,同時也能直接面對更廣大的消費群體。從2002年開始,格林柯爾先后收購了包括科龍、美菱等冰箱巨頭在內的五家企業及生產線。通過這一系列的并購活動,格林柯爾已擁有900萬臺的冰箱產能,居世界第二、亞洲第一,具備了打造國際制冷家電航母的基礎。格林柯爾集團縱向產業鏈的構筑,大大提高了其自身的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3、混合型資本擴張
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之間沒有直接投入產出關系和技術經濟聯系的企業之間進行的產權交易稱之為混合資本擴張。混合資本擴張適應了現代企業集團多元化經營戰略的要求,跨越技術經濟聯系密切的部門之間的交易。它的優點在于分散風險,提高企業的經營環境適應能力。擁有105億資產的美的集團一直是我國白色家電業的巨頭,2003年的銷售額達175億元。在20年的發展歷程中,美的從來沒有偏離過家電這一主線。專業化的路線使美的風扇做到了全國最大,使空調、壓縮機、電飯鍋等產品做到了全國前三名,巨大的規模造就了明顯的規模優勢。然而,隨著家電行業競爭形勢的日益嚴峻,進軍其它行業、培養新的利潤增長點成為美的集團的現實選擇。與此同時,美的在資本、品牌、市場渠道、管理和人才優勢等方面也積累到了具備多元化經營、資本化運作的能力。審時度勢之后,美的毅然作出了從相對單一的專業化經營轉向相關多元化發展的戰略決策。2003年8月和10月美的先后收購了云南客車和湖南三湘客車,正式進入汽車業。此后不久,又收購了安徽天潤集團,進軍化工行業。在未來的幾年中,美的將以家電制造為基礎平臺,以美的既有的資源優勢為依托,以內部重組和外部并購為手段,通過對現有產業的調整和新產業的擴張,實現多產業經營發展的格局,使美的最終發展成為多產品、跨行業、擁有不同領域核心競爭能力和資源優勢的大型國際性綜合制造企業。
二、收縮型資本運營模式
收縮性資本運營是指企業把自己擁有的一部分資產、子公司、內部某一部門或分支機構轉移到公司之外,從而縮小公司的規模。它是對公司總規模或主營業務范圍而進行的重組,其根本目的是為了追求企業價值最大以及提高企業的運行效率。收縮性資本運營通常是放棄規模小且貢獻小的業務,放棄與公司核心業務沒有協同或很少協同的業務,宗旨是支持核心業務的發展。當一部分業務被收縮掉后,原來支持這部分業務的資源就相應轉移到剩余的重點發展的業務,使母公司可以集中力量開發核心業務,有利于主流核心業務的發展。收縮性資本運營是擴張性資本運營的逆操作,其主要實現形式有:
1、資產剝離
資產剝離是指把企業所屬的一部分不適合企業發展戰略目標的資產出售給第三方,這些資產可以是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也可以是整個子公司或分公司。資產剝離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1)不良資產的存在惡化了公司財務狀況;(2)某些資產明顯干擾了其它業務組合的運行;(3)行業競爭激烈,公司急需收縮產業戰線。
中國人壽在上市之前,就進行了大量的資產剝離。2003年8月,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一分為三: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壽資產管理公司。超過6000萬張的1999年以前的舊保單全部被撥歸給母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而2000萬張左右1999年以后簽訂的保單,則以注資的形式被納入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通過資產剝離,母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承擔了1700多億元的利差損失,但這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在美國和香港兩地同時上市鋪平了道路。
2、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公司將其擁有的某一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東,從而在法律和組織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通過這種資本運營方式,形成一個與母公司有著相同股東和股權結構的新公司。在分立過程中,不存在股權和控制權向第三方轉移的情況,母公司的價值實際上沒有改變,但子公司卻有機會單獨面對市場,有了自己的獨立的價值判斷。公司分立通常可分為標準式分立、換股式分立和解散式分立。
3、分拆上市 指一個母公司通過將其在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現有母公司的股東,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分拆上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將部分業務從母公司獨立出來單獨上市;狹義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將其部分業務或者某個子公司獨立出來,另行公開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東雖然在持股比例和絕對持股數量上沒有任何變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分成,而且最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將獲得超額的投資收益。
2000年,聯想集團實施了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戰略調整,對其核心業務進行拆分,分別成立新的“聯想集團”和“神州數碼”。2001年6月1日,神州數碼股票在香港上市。神州數碼從聯想中分拆出來具有一箭雙雕的作用。分拆不但解決了事業部層次上的激勵機制問題,而且由于神州數碼獨立上市,聯想集團、神州數碼的股權結構大大改變,公司層次上的激勵機制也得到了進一步的解決。
4、股份回購 股份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一定途徑購買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適時、合理地進行股本收縮的內部資產重組行為。通過股份回購,股份有限公司達到縮小股本規模或改變資本結構的目的。股份公司進行股份回購,一般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保持公司的控制權;二是提高股票市價,改善公司形象;三是提高股票內在價值;四是保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的實施;五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股份回購與股份擴張一樣,都是股份公司在公司發展的不同階段和不同環境下采取的經營戰略。因此,股份回購取決于股份公司對自身經營環境的判斷。一般來說,一個處于成熟或衰退期的、已超過一定的規模經營要求的公司,可以選擇股份回購的方式收縮經營戰線或轉移投資重點,開辟新的利潤增長點。
1999年,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協議回購方式向國有法人股股東申能(集團)有限公司回購并注銷股份10億股國有法人股,占總股本的37.98%,共計動用資金25.1億元。國有法人股股東控股比例由原來的80.25%下降到68.16%,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得到進一步完善。回購完成后,公司的業績由98年每股收益0.306元提高到99年每股收益0.508元,而到2000年,每股收益達到了0.933元。這為申能股份的長遠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并進一步提升了其在上市公司中的績優股地位。
三、資本運營創新模式的探索
1、TCL集團—整體上市模式
2004年1月,TCL集團的“阿波羅計劃”正式得以實施。即TCL集團吸收合并其旗下上市公司TCL通訊,實現整體上市。原TCL通訊注銷法人資格并退市,TCL集團向TCL通訊全體流通股股東換股并同時發行TCL集團人民幣普通股,TCL通訊的全部資產、負債及權益并入TCL集團。整體上市為TCL集團籌資25.13億元,這將給公司帶來產業擴張的新契機,也為其帶來一個新的資本運作平臺。這是企業集團資本運營的一個里程碑。集團整體上市將給集團以更大的運作平臺。企業要面對全球化競爭,要做大做強,這都需要資金,金融資本集資是最有效的方式,集團上市后無疑可以讓集團更加有效地通過集資發展。而在行業整合、產業重組方面,讓大集團完全靠現金收購來進行產業重組顯然不大現實,整體上市可以讓大集團通過股權收購實現更有效的擴張,這對藍籌大集團來講極具意義。
2、德隆集團—行業整合模式
一個產業規模很大、很分散,怎么整合?德隆的選擇是,把資本經營作為產業整合的手段。通過資本經營,收購同行業中最優秀的企業,然后通過這個最優秀的企業去整合和提升整個行業。
德隆把資本經營與產業整合相結合、二級市場與一級市場相結合。德隆現在控股5家上市公司,他們的做法是,把證券市場作為企業整合的一個手段。德隆一般不孤立投資一個項目,其投資某個項目,是為了整合整個行業。例如為了整合新疆水泥行業,首先控股屯河70%以上,然后把屯河的水泥生產能力賣給天山,用所賣得的錢買天山集團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權,從而控股天山,通過天山整合整個新疆的水泥業。而屯河做紅色產業,在國外與亨氏合作,進入歐洲的蕃茄醬市場,變成亞洲最大番茄醬生產和出口企業;在國內控股匯源果汁公司,迅速打開國內飲料市場。
3、海爾集團--產融資本結合模式
當產業資本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由于對資本需求的不斷擴大,就會開始不斷向金融資本滲透;而金融資本發展到一定階段時,也必須要尋找產業資本支持,以此作為金融產業發展的物質基礎。于是,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融合就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篇8
關鍵詞:保險需求;經濟增長;分位數回歸
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3)09006907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中國保險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中最有潛力的行業之一。在保險業蓬勃發展的同時,居民的消費習慣、風險意識及投資決策均發生了明顯的轉變,居民的保險需求明顯加強,中國也逐步成為全球保險消費最快的國家之一。在保險需求和經濟增長并駕齊驅的同時,它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也已經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的重視。在這樣的背景下,研究中國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對于充分發揮保險業的風險管理、損失補償以及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等功能,從而協調保險發展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促進中國經濟持續穩定全面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文獻評述
國外基于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研究相對較早。隨著保險業和其他金融業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保險公司在經濟增長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1]。lee[2]通過實證研究表明保險市場的發展與經濟增長無論長期還是短期都表現出雙向的因果關系。但是,保險市場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因國家的不同而存在差異,ward和zurbrueg[3]通過考察oecd9個成員國的面板數據,對保險市場的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的格蘭杰因果關系進行分析,驗證了不同國家保險市場與經濟增長之間的格蘭杰因果關系的差異性。同時,部分學者單獨研究了壽險需求或財險需求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首先,基于財產保險與經濟增長之間的正相關關系這一問題,outreville[4]通過考察55個發展中國家的橫截面數據,研究了財產保險的保費收入和金融業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結果表明財產保險和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存在正相關關系。其次,基于壽險需求與經濟增長之間存在的正相關關系這一問題,soo[5]通過相應的理論模型,實證研究了壽險業的發展在經濟中的作用,結果表明壽險業的發展有助于經濟增長。webb等[6]通過將銀行、壽險和非壽險的發展加入修正的solow模型,研究了銀行、壽險以及非壽險消費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結果表明以銀行和壽險業的發展作為外生變量可以很好地解釋和預測經濟增長。同時,outreville[7]專門研究了發展中國家壽險需求在金融部門中的作用,結果表明壽險市場發展水平越高,金融發展水平也越高,即驗證了發展中國家壽險需求與個人可支配收入和金融發展水平也存在高度的正相關關系。雖然以上研究基本表明壽險需求和財險需求均與經濟增長存在正相關關系,但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具有差異性,結果傾向于證明人壽保險對高收入國家較為重要,相比之下,財產保險則對新興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更為重要[8]。
中國關于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研究相對較晚。部分學者從保險業對經濟增長影響的路徑這一角度出發,通過理論和實證研究驗證了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保險業可以促使資源得到最優配置,能夠發揮儲蓄和投資功能,以及可以促使大量的高、新、尖技術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9]。同時,吳定富[10]認為保險業通過它的社會管理功能來實現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并且保險業對經濟增長的作用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擴大。趙尚梅等[11]采用包含保險業和非保險業的兩部門模型,揭示了保險業發展對經濟增長貢獻的傳導機制,證明了保險業發展不僅對經濟增長做出貢獻,而且對非保險部門還存在著溢出效應。在驗證出這一促進作用的基礎上,眾多學者對這一作用進行了量化,任燕燕和徐曉艷[12]通過對中國保險業發
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后,對相互之間的作用進行了量化,結果表明經濟增長對保險業發展的作用遠大于保險業發展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周海珍[13]運用lucas內生增長模型進行理論與實證檢驗后,量化得出目前保險消費對中國經濟增長起到的推動作用還比較有限。曾素芬[14]采用面板數據模型測算了保險業對經濟增長貢獻的彈性系數,結果發現該系數值位于01和02之間,貢獻度有待于提升。國內學者同樣針對壽險需求和財險需求分別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展開了大量的研究,但得出的結論并不相同,謝利人[15]運用中國的有關數據建立經濟增長模型,實證分析了保險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結果發現人壽保險業的發展對經濟增長具有正向推動作用,而財產保險市場的發展則對經濟增長具有負向作用。龐楷[16]利用1994—2007年的國內數據將保險變量引入solow模型后建立了多元回歸模型,在控制了相關變量后研究得出不同的結論:財產保險深度對經濟增長影響顯著,而人壽保險深度對經濟增長影響卻不顯著,并且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的聯合作用,以及整個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聯合作用對經濟增長都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而蔡華[17]運用兩個理論模型分別論證了財產保險可以為經濟增長提供分擔機制,人壽保險可以為經濟增長提供更多長期資本這兩個方面,驗證了保險制度直接與間接地提高了社會產量,推動了經濟增長,并且以中國為研究對象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對經濟增長有貢獻作用,并且人壽保險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大于財產保險。
關于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影響這一問題,國內外學者從理論和實證方面進行了多角度的論證,但是,針對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研究比較少見,尤其在中國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很不平衡的情況下,若僅以統一的全國水平來衡量,會導致結果不準確。同時,壽險需求和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機制并不相同,壽險需求和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存在較大差異。本文在借鑒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以截止到2011年的最新數據為樣本,利用分位數回歸方法分析了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并進一步利用面板數據模型分別分析了壽險需求和非壽險需求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二、數據來源與研究方法
1數據來源
實證研究的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保險年鑒》,其中包括1980—2011年中國人均gdp和人均保費的年度時間序列數據, 2004—2011年中國30個省份(除西藏外)的人均gdp、人均壽險保費和人均非壽險保費的年度面板數據,實證分析結果由 eviews60 和 stata100 軟件完成。
2分位數回歸[18]
koenker和 bassett提出分位數回歸模型 (qrm),qrm 估計了協變量潛在的微小變化對條件分布中各種不同的分位數的影響。分位數回歸使用殘差絕對值的加權平均作為最小化的目標函數,不易受到極端值的影響,較為穩健。
假設條件分布的總體q分位數yq(x)是x的線性函數,表示為yq(x)=xitβq,其中βq被稱為“q分位數回歸數”,其估計量β^q可以通過以下表達式得以實現:
在上式中,yi代表被解釋變量,xi代表解釋變量,q代表要估計的分位數值,q可以選擇0—1之間的任意值,β代表待估計的參數,參數β隨著分位數q的變化而變化。
3面板數據模型[19]
一般根據截距項向量α和系數向量β中各分量不同的限制要求,可以將面板數據模型分為三種類型:
(1)混合回歸模型(無個體影響的不變系數模型),可以寫成:
在該模型中,各個體成員方程的截距項和系數向量均相同。對于該模型,將所有時間序列數據堆積在一起作為樣本數據,利用普通最小二乘法便可求得參數的一致有效估計。
(2)變截距模型(個體均值修正回歸模型),可以寫成:
在該模型中,假設在個體成員上存在個體影響而無結構變化,個體影響用截距項αi(i=1,2,…,n)的差別來說明,而系數向量均相同。
(3)變系數模型(無約束模型),可以寫成:
在該模型中,假設個體成員既存在個體影響,又存在結構變化,既允許截距因個體影響的不同而變化,又允許系數向量因個體成員的結構不同而變化。
在建立面板數據模型時,第一步便是利用協方差分析法檢驗樣本數據究竟符合哪種模型形式,從而避免模型設定的偏差,改
參數估計的有效性。
三、實證分析
1保險需求與經濟增長的長期均衡關系分析
選取1980—2011年中國人均保費和人均gdp的年度時間序列數據,以人均保費作為衡量保險需求的指標,記為id;以人均gdp作為衡量國民經濟發展的指標,記為egdp。為了消除異方差,增加序列的平穩性,對兩序列取對數,產生兩個新的時間序列lnid和lnegdp。這兩個對數序列都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并且表現出相似的走勢,應選擇同時包含常數項和趨勢項的adf檢驗方法對兩個序列進行平穩性檢驗。
對以上回歸方程殘差進行單位根檢驗,殘差序列按如下公式計算:
對殘差序列根據sic準則確定滯后階數,進行平穩性檢驗,檢驗結果為adf=-21010,顯著水平為5%的臨界值為-19529,表明殘差序列在5%顯著水平下為平穩序列,即u^~i(0)。說明1980—2011年間lnegdp和lnid序列之間存在著協整關系,其中系數β即為人均gdp隨人均保費變動而變動的程度。β=05753>0說明國民經濟隨著保險需求的增加而增長,保險需求的增加對國民經濟有推動作用,而β=05753<1說明保險需求的增加對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并不大。
考慮中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1979—2001年是中國保險業的恢復發展階段,2002年后中國保險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因而推測β在這兩個階段會有明顯的變化,用虛擬變量的方法來測算2002年前后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差異,定義虛擬變量d如下:
上述4組面板數據模型的樣本可決系數分別為09170、09327、09329和09332,均大于09000。模型擬合效果較好。模型估計斜率第一組(7個省份)為07724,即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為07724,第二組(8個省份)分別為09731、12177、09099、09436、08086 、06851、06672和07485,第三組(7個省份)為07820,第四組(8個省份)為08039。第四組的8個省份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程度最大,第一組的7個省份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程度反而最小;在利用變斜率模型進行估計的第二組中,遼寧、內蒙古、福建和吉林等大多數省份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明顯大于第一組的影響程度,綜合表8結果,經濟發展中等及以下水平地區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程度大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地區的影響程度。
利用同樣的方法考察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通過計算選定第一組和第四組為變截距模型,第二組和第三組為變斜率模型。根據4組面板數據分別選定的模型進行參數估計,得出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結果如表8所示。
上述4組面板數據模型的樣本可決系數分別為09836、09882、09840和09809,均大于09000,模型擬合效果較好。模型估計斜率第一組(7個省份)為06939,即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為06939,第二組(8個省份)分別為08361、06860、07521、06711、05697、08943、08488和07850,第三組(7個省份)分別為06696、06083、06724、08410、07958、07361和07522,第四組(8個省份)為07357。在利用變截距模型進行估計的第一、四組中,第四組的8個省份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大于第一組的7個省份的影響程度;在利用變斜率模型進行估計的第二、三組中,除個別省份影響程度小于第一組的影響程度外,大多數省份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同壽險需求一樣也均大于第一組。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和壽險需求相似的結論:經濟發展水平中等及以下地區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大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地區的貢獻度。
比較表7和表8的估計結果,壽險需求與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存在差異,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均略大于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
四、主要結論
本文利用中國保險業和國民經濟增長的相關數據,首先對保險需求與經濟增長的關系進行協整分析,其次基于全國數據運用分位數回歸方法實證分析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中國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最后基于省際面板數據將保險需求細分為壽險需求和非壽險需求,運用面板數據模型實證分析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壽險需求和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結果表明:
第一,保險需求促進國民經濟增長,但促進的程度有待于提升。通過對兩變量協整分析后發現,系數β=05753>0說明保險需求對國民經濟有推動作用,而同時β=05753<1說明保
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比較小。第二,2002年后,隨著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保險需求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顯著增大。通過對回歸模型設置虛擬變量后發現,2002年前回歸系數為05248,2002年后回歸系數增加為09216,表明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需求將會更大程度地影響國民經濟增長。第三,按經濟發展水平劃分,利用分位數回歸分析發現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存在差異。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地區的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相對較大,而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地區的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相對較小。原因是保險業在經濟比較落后地區成了帶動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在經濟比較發達地區保險業對經濟的推動作用則不那么顯著。第四,從壽險和非壽險的角度分析,無論是壽險需求還是非壽險需求,經濟發展水平中等及以下地區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均大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地區的影響程度,壽險需求與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存在差異,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均大于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程度。
本文的研究結論對于政府和保險公司更加合理地制定相關政策以協調保險增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第一,針對實證分析驗證出的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具有拉動作用這一結論,保險公司應加大產品的研發力度,開發出滿足不同消費者需求的產品來增加保險需求,促進保險消費,努力提升保險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正向拉動作用。第二,針對實證分析驗證出的保險發展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存在差異這一結論,政府在保證經濟較發達地區保險發展的同時,應向經濟發展較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傾斜,在各區域實施有針對性的保險發展戰略;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圍繞各區域的不同風俗文化及消費習慣,形成適應當地的特色銷售模式,促進區域經濟和保險業的協調發展。第三,針對實證分析驗證出的壽險需求和非壽險需求對經濟增長具有不同的影響程度這一結論,有關部門應按市場需求加強保險業務結構調整,實現各種資源在壽險業和非壽險業間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從而保證整體上提升保險需求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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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在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銀行、開發商、借款人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發生違約情況,都可能導致銀行風險,危及銀行信貸資產安全,損害銀行合法權益。因此,在個人住房貸款中銀行風險無時不在,并且其來源多元化,表現形式多樣化。概括起來銀行在個人住房貸款中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來源于開發商的風險
(1)開發商的欺詐行為。開發商在取得銀行給予購房人的貸款后,用于其它用途或攜款而逃,此種情況在期房交易中產生的概率較大。
(2)開發商由于經營不善,導致樓盤爛尾,無法按期交樓致使購房協議無法履行,必然導致貸款協議無法正常履行,銀行信貸資產受到損害。
(3)由于開發商所建樓房存在質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購房人以開發商違約為由要求解除購房協議不再履行貸款協議。
(4)開發商所開發樓盤沒有取得合法使用權或偽造使用權證,無法取得房產證或開發商違法預售等原因,導致銀行風險等。
2.來源于購房人的風險
(1)購房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變故,無力繼續履行貸款合同。
(2)購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繼續履行協議。
(3)購房人存在欺詐行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如個人收入證明、營業執照等。
3.來源于銀行自身的風險
(1)銀行在審查開發商資質、購房人還貸能力時因疏忽大意未發現開發商資源共享資質欠佳或購房人無力償還貸款而放貸。
(2)銀行在訂立合同時因簽章不規范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無效(在合同法中,當事人簽字或蓋章關系到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因此,簽章問題顯得異常重要),從而危及銀行權益。
4.來源于其它因素的風險
在住房貸款合同履行期限內,由于國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也會使銀行存在風險。如國家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征用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雖然會給購房人一定補償金,但數額不足以清償銀行貸款,使銀行未受清償的部分貸款處于無法收回的境地;又如,因地震、火災等難以預料的自然災害導致樓房毀損、滅失而無恢復原狀之可能或必要時,雖為房屋進行投保但保險公司因特殊原因破產或無力支付保險賠償金從而使銀行權益受到損害。
二、風險防范的措施建議
1.建立住房貸款風險轉移機制
保險融資與住房貸款融資具有許多內在的切合因素,購房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開發商的履約能力與銀行風險的防范,這些需求均可以通過保險業的介入得行以妥善解決,使保險與貸款各方利益得到最佳組合。銀行風險轉移機制可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得以建立。
(1)購房人所購房屋的財產保險。此處值得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保險合同中都有明確寫著“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房屋毀損后,銀行為被保險人或第一受益人”,筆者認為由于銀行對抵押房產并不擁有所有權,這種做法違反《保險法》的規定,該保險法律關系是無效的。對此,建議在保險合同中可以明確約定“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房屋毀損后,銀行可以從保險賠償金中優先受償”。
(2)購房人的人壽保險,荷蘭國際集團(ING)提出了一個被認為適用中國情況的建議“模式”,筆者認為“ING模式”為我國住房貸款風險防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思路。“ING模式”的核心是將購房抵押貸款與人壽保險相結合,它要求購房人購買相應年限和金額的人壽保險作為借貸的擔保,購房人只需支付全部房價15%至20%的首期購房款即可購房。在這種機制下,一方面購房人每月僅需支付貸款的利息,人壽保險期滿后其保險金足以清償貸款本金,經濟負擔大為減輕;另一方面又可確保銀行債權不會因購房人中途死亡、殘疾以致喪失還款能力而出現貸款無法收回的風險。“ING模式”為購房人帶來許多便利,也為保險公司帶來新型客戶群體,拓展市場業務領域,同時也給開發商帶來新的生機,最終也給銀行確立了因購房人傷亡而造成的還貸風險防范機制。
(3)開發商和購房人的履約保險。這是一種新的保險業務,其核心是當開發商和購房人因某種原因(保險責任范圍)導致其履約能力下降時,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從而避免了因開發商和購房人履約能力下降給銀行帶來的還貸風險。
2.實行制度創新,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水平和防范風險能力
法律是一種最具穩定性和最強約束力的制度。制度建設對于發展經濟的作用已為大多數的經濟學家和法學家所認同。在制度建設中,制度創新更是重中之重。制度創新這個概念,在經濟學里的含義是指能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的現存制度的變革,它與技術創新有某種相似性,制度創新往往是采用某種組織形式或者經營管理形式方面的一種新發明的結果。從觀念上講,制度創新就是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是突破舊觀念、舊制度的束縛而建立新觀念、新制度的結果,因此對于創新者而言,它既需要理論勇氣,更需要實踐的勇氣。一種新制度的誕生并產生預期的純收益是這兩種勇氣相結合的結果。目前,我國有很多銀行經營者已經意識到了制度創新對于改進管理制度,提高經濟效益的巨大作用并進行了許多成功的嘗試,但是,還遠遠不能適應我國經濟和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實踐證明我國銀行在原有計劃體制下建立起來的內部經營機制包括信貸管理機制已經不能適應市場機制的需要,需要通過制度創新,拋棄原有的舊制度、舊機制,建立新制度、新機制,同時吸收原有機制中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從而建立起商業銀行新的適應市場機制需要的靈活高效的內部經營機制和信貸管理機制,使商業銀行獲得新的生命力,真正按照企業化的要求經營,去追求和實現利潤最大化,最終做到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銀行信貸資產安全。
3.提高認識,強化管理,建立一套權責分明,平衡制約,動作有序的內控機制,以防范住房貸款風險
在建立內控機制上,關鍵是嚴格建立健全法人管理體制和法人授權制度在強化一級法人制度的同時,要嚴格對下屬分支機構推行授權和轉授權制度,對信貸資產管理薄弱,違規違紀,經營效益低的高風險機構,上級銀行應收回授權和轉授權。要盡快完善其它內部管理制度,實現內控監督的現代化,從而提高內控監督的廣度和深度,減少內控環節,改善內控機制的動作質量,達到防范和化解風險(包括住房按揭風險)的目的。4.加強風險管理,抓住關鍵環節,落實風險防范責任
貸款風險管理主要從接受借款人申請住房貸款開始,到銀行放貸給借款人為止的風險管理。主要包括對貸款人資信的調查、確定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信譽狀況,對抵押物的價值、簽訂住房貸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擔保單位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等。其中關鍵環節,一是加強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審查。可以考慮建立借款人資信管理系統,掌握借款人的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就業情況、償債記錄、購房動機、家庭成員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職業和購房動機的調查,根據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還款能力決定借款人的可貸成數、期限。二是嚴格審查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資質、信用等級,特別是資金審查。期房按揭項目審查時,開發商必須提供合法、有效、完備的項目資料(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實其用地、售房等行為合法,避免銀行陷入不必要的糾紛。要注重對開發商的工程進度、房產質量、資金流向的實地調查、嚴格監督其信貸資金的運用。三是認真落實貸款調查、貸款發放、貸后管理中相關人員的責任,以嚴格的責任追究制確保貸款經辦人員盡職盡責。
5.加強貸后管理,做好風險預測
對借款人跟蹤調查和分析,是檢測償還風險的重要內容。一是要及時發現貸款人在借款周期內的各種不利于銀行風險防范的因素。如借款人沒有合法繼承人或合法饋贈人、抵押人不能維修管理的住宅易加速住宅貶值等,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以最大程度減少償還風險;二是建立對開發商的動態跟蹤系統,及時掌握開發公司的工程進度、資金運用和企業領導更換、產權變化等重大的企業行為,為貸款的發放提供可靠依據;三是對檔案及抵押物的保管,要做好登記造冊、專人保管、專庫儲存,交接制度要健全,交接手續要清楚,避免檔案和抵押物的遺失。
6.加強對住房信貸業務的監管
房地產業屬于高風險行業,住房信貸業務隱含較大的風險。因此,銀監部門必須加強對住房信貸業務的監管,要把房地產信貸監管放在重要位置上對待。一是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銀行住房貸款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檢點應放在房地產項目是否符合貸款條件、是否搞“零首付”、降低首付比例、個人商業用房貸款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貸款期限最長的規定、是否以流動資金貸款替代住房開發貸款等。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商業銀行整改或采取補救措施,避免釀成大的貸款風險。二是建立房地產信貸風險監測報告制度,定期向各家商業銀行通報有關情況,減少銀行間的內耗,防止開發商和購房者鉆銀行的空子。三是嚴肅查處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違規違法行為,絕不姑息遷就。特別是對于以貸謀私、收受開發商或個人賄賂、幫助開發商和個人騙取貸款的銀行內部責任人,一經查出,嚴懲不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篇10
關鍵詞相互保險適用性
一、概述
相互保險是當今世界保險市場上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是指由一些對同一危險有某種保障要求的人所組成的組織,以互相幫助為目的,實行“共享收益,共攤風險”。集團成員交納保費形成基金,發生災害損失時用這筆基金來彌補災害損失。相互保險主要有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交互保險社和相互保險公司四種形式。其中,發展最成熟的是相互保險公司——所有參加保險的人為自己辦理保險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組織。相互保險公司歷史悠久,起源于中世紀歐洲的基爾特組織——為組織會員及其家庭成員在生老或病亡時提供經濟保障的行會。相互保險公司是保險業特有的組織形態,它沒有股東,投保人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納保險費后成為作為法人的組成人員(會員),公司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賠付,從事相互保險活動。公司會員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統一體,當保險合同終止時,會員與公司的保險關系隨之消失。
相互保險在全球保險市場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據Sigma雜志1997年統計,在美、日、英、德、法這五個最重要的保險市場上,相互保險公司占了日本保險市場份額的近四分之三,美國的三分之一,法國的六分之一,英國的四分之一。總體而言,相互保險公司總共承保了世界頭五大保險市場42%的份額,擁有約五分之二的全球市場份額。相互保險之所以能取得如此良好的業績主要在于和股份保險公司相比,它擁有以下優勢:
相互保險采用“自己投保自己承保”的方式,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身份合一,從而規避了投保人和所有者之間的矛盾,降低運行成本。
相互保險組織作為一個互團體,成員往往對該團體的風險比較了解,能很好地克服信息不對稱問題。此外,成員之間彼此了解、利益相關,產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也相對較低。
經營上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為了讓股東得到滿意的財務結果,股份保險公司往往注重短期行為,放棄一些可能給股東帶來收益但不會立即獲利的長期投資項目。相互保險公司不發行股票,也就沒有這樣的壓力,因此具有更大的經營靈活性。
保費繳納優惠。相互保險公司由于上述的優點使得其營運成本較低,從而可以制定出較低的保費率。然而股份制保險公司由于營利性的要求,保費率相應的較高。與股份保險公司相比,相互保險公司不僅投資回報率、業務收入增長率、賠付率都較高,而且綜合成本率相對較低。
二、引入相互保險是我國保險業的必然選擇
(一)總體分析
自1979年我國保險業開展國內業務以來,保費收入由1980年的4.6億元增長到2003年的388.4億元,年均名義增長率超過30%。這不僅超過同期GDP的增長速度,也遠遠高于世界平均保費的增長速度,顯示了我國的保險行業的巨大發展潛力。但是由于保險市場基礎薄弱,我國保險的各項衡量指標和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衡量一個國家保險業發達程度的兩個重要指標。保險密度是指人均保費額的高低,保險深度是指保險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的大小。如果一國的人均保費越高,保險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越大,說明該國的保險業相對越發達。2003年我國保險密度只有34.7美元(按現行匯率進行折算),世界平均水平已達422.9美元,而排名世界第一的瑞士達到5660.3美元,工業化國家保險密度平均為2764美元,大約是中國的68.9倍。就保險深度來看,2003年我國只有3.33%,世界平均水平達8.14%,排名第一的南非達到15.88%,而工業化國家保險深度的平均水平為9.2%,大約是我國的2.7倍。相關資料顯示,英國和加拿大在1950年保險深度就已分別達到4.80%和4.32%[①],所以現階段我國保險業僅相當于發達國有20世紀50年代的水平。
由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以股份保險公司為主的商業保險和相互保險是世界保險業的三大主要組成部分,三者由于特點不同,是相互競爭而又互為補充的。我國自80年代初恢復保險業務以來,依靠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極大地推動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但事實證明,由于這兩種保險形式固有的缺陷,現階段僅僅依靠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遠遠不能從根本上改善我國保險業較為落后的現狀。
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我國立法規定的,由政府主導的一種全民保障形式。政府在決策的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官員的尋租行為和政府機構辦事效率低下等原因,往往造成社會保險的“政府失靈”。政府決策時依照“中間投票人定理”,只能滿足大多數人的普遍需求,有特殊偏好的少數的人保險需求則無法滿足。最重要的是,社會保險的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收入,雖然近年來我國的財政收入逐年攀升,但是財政支出規模也逐年擴大,2003年財政赤字就達到2934.7億。再加上經濟落后的農村占據了絕大部分的國土面積和我國人口基數大,要想完全依靠國家財政來解決13億人的社會保險問題根本不可能。
商業保險:股份制商業保險是借鑒國外成熟經驗而來,是市場經濟發展到較高水平的產物。保險作為一種具有正外部性的準公共品,完全依靠市場進行調節必定不能成功。此外,相互保險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投保人與股東的利益沖突不可避免,而且它的“逐利性”意味著它必然不會涉足微利甚至是無利的保險領域,如高風險、低收益的農業保險。而這恰恰是現階段我國最迫切需要發展的險種。
作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最重要的補充形式,引入相互保險是現階段改善我國保險市場的必然選擇:
1.非營利性的相互保險可以在“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時發揮作用。現代經濟學研究表明,解決雙重失靈,既不能拋棄市場機制,也不能放棄政府作用,而要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相互保險不是為了利潤最大化,而是為組織成員提供保險服務,這種非營利性決定了它既能像政府部門那樣,以提高投保人利益為宗旨,又能夠采取類似于企業的方式運行,突出效率目標,發揮競爭優勢。
2.相互保險可以豐富保險市場主體,增加競爭。由于保險業的開放程度相對較低,我國保險市場長期處于寡頭壟斷狀態。據資料顯示,2000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中國平安和太平洋保險公司幾乎占據了96%的市場份額;2003年,人壽保險兩大巨頭(中國人壽和平安人壽)在壽險市場的份額分別為53.82%和19.56%;在財險市場,中國人保始終處于絕對領先地位,占據市場份額的66.8%。競爭不足導致我國保險業總體經營效率低下,盈利水平不佳。2003年,中國最大的兩家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資產利潤率為0.4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資產利潤率為1.78%,而世界前20大保險公司中資產利潤率最低的也達到了4%[②]。引入相互保險可以極大地豐富市場主體,消除壟斷,快速有效地形成多元化的市場結構,并能有效地改善保險服務質量。
3.相互保險可以增加我國保險市場的有效供給。從保險公司數量來看,美國人口兩億,保險公司有6000多家;人口規模與廣州相仿的香港有229家;我國13億人口只有數十家保險公司而已,而這其中又只有中保等少數公司可以在全國開展業務,許多城市和地區至今只有兩三家保險公司。從險種來看,雖然目前各保險公司都比較重視新產品的開發,但這些產品中很大部分是照搬照抄發達國家,真正具有生命力、適銷對路的保險品種并不多。另外,受專業化程度限制,保險公司對于很多陌生、高風險行業都不敢輕易涉足,存在著大量的市場空白。上述情況直接導致了中國保險市場有效供給不足。引入相互保險,不僅可以增加我國保險公司的數量,而且憑借相互保險在壽險市場、農業保險和特殊保險市場的獨特優勢,可以快速增加這些險種的有效供給。
4.相互保險可以有效地維護投保人的利益。我國的專業保險機構成立的時間并不長,經驗、能力都比較欠缺,還難以有效監管保險公司的行為,維護投保人的利益。相互保險將投保人和股東合二為一,避免了二者的利益沖突,可以切實維護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5.相互保險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資金缺乏的弊端。資金不足是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瓶頸。相互保險組織形式靈活多樣,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交互保險社的組織規模較小,運營資本規模也不高。和有嚴格資本約束的股份保險公司相比,相互保險公司在融資上要求也相對較低,有利于資金的積累。
(二)具體分析
國際經驗表明,相互保險在壽險領域優勢明顯,在非壽險領域,特別是農業保險和特殊行業保險方面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人壽/健康保險領域
我國人壽/健康保險自1980年開始發展,到1997年保費收入首次超過財產險收入。2003年底,壽險保費收入占全部保費收入的77.59%。從增長速度來看,1990-2003年均增長率達到45.94%,比世界同期水平高出近11倍。我國人均保費收入雖然從1999年到2003年翻了幾番,但2003年也只有25美元左右,只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267美元的約1/10。
壽險是保障老百姓生活質量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依靠社會保障體系解決13億人口的人壽保險問題是根本不現實的,同樣,我國極低的壽險投保率也表明依靠商業保險不能全面地解決這一問題。
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壽險市場發展的經驗。從表2中可以看出,相互保險在五大保險市場上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1997年美國相互保險公司在人身/健康類保險份額占到35%,日本更是達到了89%。
表11997年五大發達國家相互保險公司的保費份額(%)
相互保險公司保費份額%
人壽/健康險財產/意外險
美國3533
日本893
英國338
德國2616
法國537
資料來源:由sigmaNo.3/2004,No.9/2000整理得出
壽險是一份長期合同,可能持續幾十年,如此長時間的跨度使不確定性因素陡增,風險較大。而且長期的保單對于利率的變化非常的不敏感,從而可能使保險公司蒙受損失。我國1999年開始的7次降息就給壽險公司帶來了重大虧損,有關資料表明,1999年6月30日以前的長期保單利差損失率在2%左右。可見,利差損是保險公司制定保險費率的最大挑戰,也是許多保險公司在人壽保險上謹慎涉足的重要原因;加上中國的精算水平低,很難制定出既能盈利又能吸引投保人的保費率。面對這一困境,相互保險就顯示出了其獨特的優勢。相互保險在制定保費率上有較大的靈活性,能根據具體的利率行情合理、適當的調整保費的標準,從而能夠在長期中很好的應變風險。
現階段壽險中最困難的一部分是農村人壽保險問題,“因病致病”和“老無所養”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社會保障的不力造成我國農村壽險市場有效供給嚴重不足;商業保險的高保費又使得廣大農民無法承受,從而抑制保險需求。這樣,全國絕大部分農村地區都存在著保險的有效供給和需求雙不足的現狀。所以,迅速發展相互保險來彌補壽險市場上的保障問題顯得十分迫切。
2.財產/意外損失類保險領域
1990-2003年間,我國財產保險費收入增加了8倍,年平均增長率19.87%,高于世界2.7%的平均水平。2003年,我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869.4億元人民幣,居世界第8位。但是從人均財險保費來看,2003年我國人均財險保費僅有11美元,只相當于全球平均水平的1/20。然而在國外財險市場上,股份保險公司和相互保險公司在保險份額上幾乎是平分秋色。從表1可以看出,有美國和法國占的份額都相當高,分別達到33%和37%。
與股份制保險公司相比,相互保險公司的競爭優勢來自于信息的對稱性。大多數財產/意外類相互保險公司是由某一特定地區或行業中的某些人或公司創辦的,他們通常被認為可以通過集中專業風險而繳納較傳統保險更低的費用。他們熟知行業的內部風險,從而可以降低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相互保險公司的成員大多是同行業的相關人員,這就使他們能更加有效地維護財產的安全,降低風險發生率。
瑞士保險權威雜志sigma的統計數據表明,在財產/損失類保險領域,相互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一般比股份保險公司高出3到6個百分點;同時,相互保險公司的成本率較低,因為它們將經營重點放在諸如職業群體等特殊的客戶類型上,通過與專業協會合作,進行營銷。
特別地,相互保險在解決農業保險和特殊行業保險問題方面具有獨特優勢。
農業保險
從世界范圍來看,農村保障制度的建立大多是在社會發展到以工養農的階段。我國以工業反哺農業才剛剛開始,農業人口接近8億,國家財力無法承擔為整個農業提供保險的重擔。此外,農業是典型的高風險行業,商業性質的農業保險費率較高,我國一些地方農作物險種的保險費率甚至達到了9-10%,阻礙了相當一部分潛在的客戶進行投保。盡管如此,高達80%以上的賠付率仍使商業保險公司無法盈利,這是導致我國農業保險市場嚴重萎縮的重要原因。1993年我國農業保費收入約6億元,但到2003年卻已下降到4.32億元,僅占保費收入總額的0.081%,財險收入的0.5%,人均更是不足2元[③]。同時,農業險種也由最多時的60多個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個。所以依靠股份制保險公司很難解決我國廣大農村的保險問題。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相互保險在解決農村風險保障中有著很好的作用。目前正在推行農業保險的40多個主要市場經濟國家中,大多數選擇了相互保險形式,而且成效不錯,較有代表性的有日本和法國。首先,農業相互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又省去了中間的環節,保險成本相對較低。這對于我國高需求價格彈性的農業保險尤其重要。我國農業生產以小規模個體農戶分散經營為主,地域分散,而現有的保險公司則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在農村地區建立較多的分支機構無疑會增加開展業務的組織成本、交易成本,會降低保險公司的贏利性。然而,農民互助的相互保險合作社,不僅資金要求較少,手續也大大減化,由此帶來的成本下降有利于吸引廣大農民的參與。其次,相互保險更符合中國農村的互助合作傳統,反映了農村幾千年的大同文化,易于被廣大農戶接受。2005年1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成立的第一家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運行至今,業績非常好這也從實踐上印證了相互保險的優勢。
特殊行業保險
相互保險公司對于發展特定的新興領域和高風險行業也有積極的作用。我國經濟正處于蓬勃發展的階段,很多新興領域不斷涌現,由于缺乏及時的統計數據,加之未來的發展前景也不明朗,很多風險得不到傳統保險公司的承保;對于高風險行業,信息的不對稱性和我國的保險公司精算水平有限,商業保險公司都不輕易涉足。相互保險公司由于對于行業自身的風險了解比較全面,制定價格水平相對合理;而且,相互保險的運行機制利于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一旦出現索賠事項,對于賠償額的計算也會相對容易。所以,相互保險在新興行業和高風險領域也非常具有發展潛力。
三、結論
綜上所述,相互保險在我國的發展具有很大的潛力。這其中既有相互保險制度本身的優勢,同時也是我國基本國情的迫切要求。尤其在現階段,我國財政力度不夠、效率低下導致了社會保險的難以真正惠及全體社會成員;同時商業保險的覆蓋面又很低的情況下,發展相互保險是我國最好的選擇。這一方面能夠迅速彌補許多領域風險保障的空白;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形成投保人防災減損的內部激勵動機,降低道德風險。所以,發展相互保險在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的初級階段具有無法比擬的優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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