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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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新能源;時間與速度;經濟
前言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對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對世界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在中國出口增長的同時,高耗能高污染的發展模式也日益成為中國人擔憂的對象。
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續發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環保主題,希望引起讀者的進一步關注。
新能源是相對于長期廣泛使用、技術上成熟的常規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經開發但還不能大規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試驗、尚需進一步開發的能源。
新能源開發空間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氫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說的可再生能源(水電除外)。新能源技術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例如太陽能的光熱轉換,光電轉換,地熱直接應用,生物發酵及熱分解以制取沼氣和氣體燃料,潮汐發電技術等等。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此外,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它清潔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2007年中國風電裝機累計已達到605萬千瓦,在建420萬千瓦,該年的裝機比過去20年總和還要多。但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業界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仍不滿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國水電裝機容量1.3億千瓦,占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21%。對于大型水電是否列為可再生能源,仍有爭論。然而,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對高的成本和所需的電價。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一般比煤電高,生物質能發電為1.5倍,風力發電為1.7倍,光伏發電為11-18倍??稍偕茉窗l展遲緩,與快速增長的火發電裝機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進一步減小。以風能為例,中國風能資源相對豐富,據估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儲量約10億千瓦,其中,陸地風能資源約2.5億千瓦,海上7.5億千瓦。中國推動風能發電近十年了,盡管近期增長較快,然而風電裝機容量也只有約605萬千瓦。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焦點集中在降低成本,這是共識。然而,過度關注成本和所需的電價,是中國可再生能源戰略的一個誤區。表現在,一是過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設備國產化,二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價控制過緊。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個大發展,這一點不應當懷疑。但是,開發時間和速度很重要,這應當是可再生能源戰略乃至能源戰略的一個重點。簡單地說,無論利用不利用,風一直在吹,陽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氣污染排放越來越多。
大規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顯然需要設備國產化。但是,設備國產化有一個先引進技術還是先做成市場規模后再國產化的選擇。在市場規模很小的情況下,引進技術需要政府行為和干預。除了扭曲市場之外,引進可能是一個相對漫長的談判過程。相反,有了市場規模,國產化必然隨之而來,且速度很快。以火電30萬和60萬千瓦機組設備為例,當筆者10年前做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機組的電廠項目時,設備基本進口,政府并沒有刻意要求國產化。事實是,幾年前30萬和60萬千瓦設備已基本國產化。大市場吸引了技術,造就了中國30萬和60萬千瓦發電設備的制造能力。
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控制電價。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風能項目的電價實行特許權招標,企業則為了獲取項目壓低競標電價,以不到0.4元/kWh中標。而根據風電的基本情況測算,除了自然條件特別好的風場,加上特別樂觀的假設之外,能夠達到商業要求的風電價格都應該超過0.6元/kWh。經驗證明,中標企業可能沒有想真正地按建設承諾經營這些風電場,而是先拿下項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與政府討價還價。當然,為裝飾門面,虧本建設經營風電的企業,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價格問題上,必須包括環境治理成本以及資源耗盡溢價。環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資源耗盡溢價則需要解釋。涉及對能源礦藏等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經濟分析中要計算資源利用的經濟成本。由于這些資源無法再生,被耗盡時必須用進口或國內替代品來替代,因此資源利用的機會成本包括了資源耗盡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盡溢價或費用可根據經濟價格和年開采量占總儲量的比例來確定,該溢價與經濟開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的總經濟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時,將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價格,扣去用煤發電的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耗盡溢價,可再生能源的價格不會比煤電高。
此外,還應當動態地來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價格問題,不應當將目前國家批給可再生能源的價格看成是一成不變。長遠的看,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會上漲。因為,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格會因為稀缺和增加環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則可能由于技術進步和市場規模帶來的迅速國產化而下行?,F在認為被批高了的電價,以后可以下調。除非價格當局認定已經批復的價格永遠不變,但是這樣一來,那能源價格還改革什么?
當然,許多價格上的考慮是出于對提高目前電價水平的擔憂。這種擔憂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現階段不能成為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因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發電
的極小份額(大水電除外)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價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響整個電價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優點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對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舉足輕重。在資源緊張的現實條件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社會的共同選擇,也是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途徑。近年來,中國政府已經從戰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雖然不盡人意,但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中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國家發改委決定在2005-2007年間設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供熱和地熱泵供熱。這些政策和規劃為可再生能源的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推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
經驗證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顯然,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和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發展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而且時間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計劃確定了單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發展目標。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實現這一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風電裝機容量已經超過了“十一五”末期的500萬千瓦規劃目標,但是與可開發利用的約10億千瓦風能儲量和每年8000萬千瓦火電裝機相比,是一個小數字。發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政策能不能更優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風電強制入網和收購政策,強制某一電網范圍可再生能源的份額,還有其它一些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貸款優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有其它障礙??稍偕茉窗l電規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會給電網帶來一系列運行、負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問題,實踐中存在上網問題。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設備和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及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運行風險。因此,可再生能源企業風險較大、盈利較差,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
篇2
關鍵詞:低碳經濟 能源 可再生能源 能源利用
1 可再生能源與低碳經濟概述
在能源領域中,人們往往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含義在技術層面已得到明確,即以新技術和新材料為基礎,使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現代化的開發與利用,用取之不盡、周而復始的可再生能源來取代資源有限、對環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點在于開發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氫能等。
“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型經濟模式,旨在通過全球合作,形成政策引導和市場調節雙向機制,不斷促進節能減排技術的創新和應用,提高傳統化石能源使用效率,推動以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廣泛應用,逐步減少單位GDP的碳排放量,建立新的低碳生活環境和生活方式?!暗吞冀洕本哂腥缦绿攸c。①全球性。低碳經濟的概念是在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獨立地完成低碳經濟的發展。②主動性。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以政府的政策引導為前提,以主動地干預為保障,而不可能僅僅依靠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③技術性。低碳經濟實質是通過各種節能減排高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重目標。
2 低碳背景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2.1 低碳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機遇和挑戰。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進步。2009年11月25日由主持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國內統計、監測、考核辦法。從提出發展低碳經濟到確定GDP增長的碳排放指標,我國正在逐步跨入低碳經濟時代。發展低碳經濟必將帶來我國能源結構的調整――傳統能源的使用比例縮小,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上升。蘇州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將迎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
2.2 蘇州本身的發展屬性決定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方向。蘇州地處東南沿海,能源資源貧乏,3/4以上靠外調。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蘇南地區不僅面臨著能源的巨大缺口,同時也面臨著環境的壓力。蘇州地區經濟增長的支撐力主要靠資源的大量消耗。因此,礦物能源的日益耗盡以及礦物能源無節制使用所引起的環境問題,使人們迫切要尋找清潔能源。
3 蘇州可再生能源利用現狀
3.1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圍廣泛,且隨著新能源的發現呈逐步擴大趨勢。從能源的大類來看,蘇州可在再生能源的利用領域從最初的水能和生物職能,到現在的風能、太陽能、海洋能、地熱能等。從各類別的再生源利用的廣度和深度來看也在不斷的擴大和深化。以生物質能的利用為例,起初我們只是將秸稈、薪材等剩余農作物直接燃燒來取得傳統的煤炭能源,而如今不僅應用新技術提高了剩余農作物的燃燒能力,而且還可以將其轉化為優質化工原料。
3.2 可再生能源產業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20世紀70年代末,可再生經濟與制度研究能以相對節約的方式消費,而不是選擇對環境有影響的產品和服務。把低碳經濟表述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煤炭和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的經濟,實質上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基本特征的經濟。它的核心是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發展觀的轉變,最大限度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緩全球氣候變暖,實現經濟社會的清潔發展與可持續發展。
3.3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方面,自主研發能力不斷加強。近年來,蘇州依托政策、地域、經濟、產業優勢,已成為江蘇省可再生能源規?;l展的試點城市之一。在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方面的技術發展較快,并在某些領域已處于先進水平。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應用技術已步入快速發展階段,建筑業、制造業等產業非常發達,節能應用產品與技術迅猛發展,涌現出大批技術含量高、規?;l展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和新技術。
4 蘇州可再生能源利用存在的問題
4.1 相對薄弱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業使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的本地化和商業化進程嚴重受阻,這是蘇州可再生能源成本過高和市場發育滯后的重要因素之一。
江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仍沿用一些傳統技術、設備與工藝,明顯落后于國際發達國家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較快的國家??稍偕茉撮_發利用表現出企業生產規模小,產品生產成本高,價格與常規能源相比高得多,缺乏市場競爭力。
4.2 缺乏完整的激勵政策體系。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執行效果不好,主要應歸因子所制定的政策缺少相應的機制。蘇州由于缺少目標機制,使政府機構難以制訂長期穩定的發展計劃,從而制約了項目開發商的投資信心。由于缺乏競爭機制,目前可再生能源價格的降低缺少壓力,開發商與電網之間難于就電力的供應達成協議。由于缺少融資機制,導致該行業投資渠道單一,政府成了投資主體,財政投入難以滿足行業發展對投資的渴望。因此,必須建立新的運行機制。
4.3 可再生能源分屬不同行業,缺乏統一歸口與管理。政出多門,部門間協調性差,造成了管理混亂,即所謂的“有機構無管理”問題。長期以來,江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工作分散在多個部門??萍紡d、發改委、建設廳、農林廳、經貿委等多頭管理,資金分散,重復建設。另外,在發展可再生能源事業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非常復雜,許多不同的機構都被包含在內。這些程序為項目的開發設置了過多的障礙,限制了開發商和投資人進入市場。
5 對策和建議
5.1 加快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本地化和商業化進程。可再生能源設備本地化無疑將會成為推動當地經濟發展的一支新生力量??稍偕茉幢镜鼗膶崿F可以為當地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當地可以通過銷售可再生能源設備獲得利潤:當地生產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可以出口外地、海外市場;可降低當地可再生能源廠商購買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成本,進而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提高當地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力等。蘇州應加快可再生能源設備本地化、商業化的進程。
5.2 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商業化的初期,由于新技術、新產品的價格承受力與政府推廣目標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政府往往會通過一系列政策來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國內外的經驗表明,政府的支持和激勵以及鼓勵民間投資是加速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蘇州再生能源政策應該是一個政策體系,該體系圍繞一個核心目標建立起來一系列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機制。目前蘇州應著力建構包括目標機制、定價機制、選擇機制和補償機制在內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
5.3 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宏觀管理,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并清楚界定管理機構的職責。另外,在發展可再生能源事業中所采取的系列方法適當簡化,便于開發商和投資人進入市場。
5.4 通過政府積極干預建立可再生能源的主導產業地位。對新能源與可再生資源產業出臺有足夠吸引力的稅收、投資和產出補貼政策,將閑置的民間資本引向可再生能源產業,將有效解決主導產業建立所需的資本積累和投資問題。通過宣傳和消費補貼對消費者進行有效的消費引導,逐漸培育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市場。采取電視、廣播、報紙、宣傳材料、現場培訓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同時通過消費補貼使其在選擇可再生能源時不至于承受比傳統的化石能源更高的成本和代價。
5.5 立足蘇州市情,積極吸收借鑒國外的先進發展經驗。今后,進一步深化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互利共贏為立足點,更多地調動全球資源,我國在開發和產業化方面的差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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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葉瑛瑩.江蘇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研究.2006.
篇3
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種取之不竭的能源,嚴謹來說,是人類有生之年都不會耗盡的能源??稍偕茉床话F時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實都是太陽能的儲存??稍偕囊馑疾⒎翘峁┦甑哪茉?,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隨著能源危機的出現,人們開始發現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太陽能、地熱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潮汐能等,所有人類活動的基本能源都來自太陽,透過植物的光合作用而被吸收。
不可再生能源。泛指人類開發利用后,在現階段不可能再生的能源資源,叫“不可再生能源”。如煤和石油都是古生物的遺體被掩壓在地下深層中,經過漫長的地質年代而形成的,故也稱為“化石燃料”,一旦被燃燒耗用后,不可能在數百年乃至數萬年內再生,因而屬于“不可再生能源”。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關鍵詞:鄉村旅游區;可再生能源;旅游循環經濟
中圖分類號:F5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3-010-01
一、旅游循環經濟及其研究現狀
旅游循環經濟是一種可持續的旅游發展模式,是在資源和環境承載力條件下進行旅游開發和開展旅游活動,在旅游業所涉及的食、住、行、游、購、娛等要素中,積極開展生態旅游、生態管理和清潔生產,倡導綠色消費的觀念措施,在旅游區內的工業、農業和第三產業之間建立循環鏈,實現旅游業健康可持續快速發展。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旅游循環經濟進行了積極的研究和探索,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研究的范圍多集中在概念、運營模式、發展體系和實踐方面的研究。國內對旅游循環經濟進行了多方面的探討,但是沒有進行發展旅游循環經濟技術支撐方面應用研究,本文試著從可再生能源技術在鄉村生態旅游區的應用入手,探索旅游循環經濟發展、旅游區清潔生產的新范式。
二、可再生能源技術在旅游循環經濟發展中的意義
1.可再生能源技術介紹
可再生能源是指一些人類認識和利用有著相當長歷史且對環境和生態友好的永不枯竭的能源。與傳統能源如煤炭、石油相比,可再生能源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主要表現在:資源豐富,儲量龐大;環境污染小,干凈清潔,對環境友好。目前,許多國家制訂了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使其在全球總能源耗的比例由目前的5%提高到2020年的15%左右。隨著一大批成熟技術的應用,可再生能源的市場份額會越來越大,應用的范圍也會逐漸滲透到各個領域,成為未來的一種主要能源。
2.可再生能源技術在旅游循環經濟應用中的意義
(1)節約運營成本
煤炭和柴薪使用簡單方便,前期基本上不需要設備投入,所以鄉村旅游區對煤炭、柴薪的利用占有很大的比例,其利用方式也僅僅局限于最基本的燃燒方式。使用可再生能源最主要的是前期設備投入,成本相對較大,但從長遠來看,可再生能源設備只需一次性投入,后期幾乎沒有花費,且經濟環保,能夠節約鄉村旅游區的運營成本。
(2)降低常規能耗
降低常規能源的使用的比例是應用可再生能源的一個重要目標。鄉村生態旅游區具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儲備,比如太陽能、生物質能、風能等,有些旅游區還具有豐富的地熱能。要合理的利用這些可再生能源技術,需要依據鄉村生態旅游區的可再生能源組合情況,科學合理的制定利用方案體系,把其應用到旅游區所涉及的各個行業、部門和區域,可以有效的替代常規能源,降低其使用比例,實現鄉村旅游區的生態化發展。
(3)凈化生態環境
常規能源使用所排放的煙塵和燃燒廢棄物等嚴重影響了旅游區的光環境、大氣環境、生物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等,且燃燒廢棄物的隨意堆放或不正當處理給旅游區造成明顯的污染。應用可再生能源,沒有SO2、CO2煙塵排放,沒有固體廢棄物產生,不會對旅游區的環境、空氣質量產生影響,對旅游區生態環境能夠起到凈化作用。
三、可再生能源技術在鄉村生態旅游區應用的推進措施
鄉村旅游地多是環境優美、資源組合較好的地方,隨著鄉村旅游業的發展,其所暴露的問題如常規能耗過大、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廢棄物隨意堆放等引起了人們的注意。把鄉村地區的優勢可再生能源技術利用到發展旅游循環經濟中去,對于鄉村地區節能減排、優化環境、提高空氣質量及對資源循環利用能夠起到促進作用。
1.政策激勵
與傳統常規生化能源利用相比,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前期資金投入較大,旅游企業難以接受,所以政府應該制定相關優惠政策來激勵可再生能源技術在旅游區的應用。第一,制定激勵政策。制定推進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根據鄉村旅游區的規模、能源利用方式等制定出針對鄉村旅游地區的激勵政策。第二,實行價格補貼政策。對鄉村旅游區采用可再生能源技術的企業給予政策和資金上的支持、減免稅收、價格補貼等優惠,企業利用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前期成本由政府部分補貼。
2.技術改進
可再生能源技術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大量技術還遠沒有達到大規模應用階段,應用成本較高,應當從國家層面加大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和改進。一方面需要加強研發工作,各科研部門、高等院校應該積極進行可再生能源技術方面的研究和實踐,使一批處于試驗階段的技術達到推廣層面,豐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體系;另一方面,積極的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歐美和日本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處于國際先進水平,應該積極的引進并學習消化。
3.觀念更新
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是一種環保型、無污染的、可循環利用的能源系統,但是由于目前設備成本較高,沒有引起鄉村地區旅游企業的重視。應該積極的引導鄉村地區旅游企業經營者意識到可再生能源的潛在優勢,并給予其一定的政策和價格優惠,使其在觀念上意識到利用這項技術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4.示范推廣
我國鄉村旅游區處于旅游業發展的初期階段,其能源利用系統尚不是很完善,尤其是以可再生能源為主體的鄉村旅游區更是缺乏。建立鄉村旅游地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具有重要意義,一是可以起到示范作用,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成本效益將會為旅游區特別是鄉村旅游區所重視;二是其所建立起來的運作模式將會為其他旅游區借鑒,為其他旅游區建立可再生能源利用模式提供經驗。③
參考文獻:
[1]謝軍安,郭蘇智,王錫蓮.循環經濟的理論和模式構建[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3,(8).
篇5
關鍵詞:建筑節能 土木工程 可再生能源 意義
中圖分類號:TS958 文獻標識碼: A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們今后建筑中的應用度,科學促進建筑的節能減排,不僅是實現我國在“十二五”期間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目標的必走之路,也是緩解我國現在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因此,利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決建筑的采暖空調、熱水供應、照明等,對替代常規能源,促進建筑節能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現在建筑行業能源應用現狀和造成的環境問題
1.建筑能源利用現狀
我國建筑目前消耗的能源主要是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能源。這些能源資源有限,不可再生,終究要枯竭。人類應未雨綢繆,早做準備,既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節約能源,又要積極研究開發利用資源無限、可以再生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能源道路。因此,在建筑中積極推廣應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和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代替和少用一些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一次化石能源和由其轉換成的二次能源,以減少我國化石能源的消耗量和優化我國的能源結構。
2.環境污染問題
伴隨著建筑行業迅速發展,化石能源進行大量開發與利用,化石能源是造成大氣和其它類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主要因素。據有關資料分析,世界各國房屋建筑能源使用中排放的CO2約占全球CO2排放總量的l/3,其中:居住建筑占2/3,公共建筑占1/3。因此。如何在開發和使用能源的同時,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的環境與生態,就成為一個關乎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沒有或很少有損害大氣和生態環境的污染物的排放,是與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清潔能源、綠色能源,在建筑中積極加以推廣應用,可以減少CO2、SO2、NOx以及顆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對減輕我國的大氣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發揮很大的作用。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利用的現狀
1.太陽能。由于我國太陽能現代技術設備的應用起步較晚,與全國先進地區相比差距較大。太陽能熱水器的普及率還不算高,每千人太陽能熱水器保有量僅為22O。目前太陽能利用主要是供熱(熱水、采暖)、建筑照明和家用電器,太陽能供熱空調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太陽能光伏利用還基本以太陽能路燈、小區燈等為主。
2.淺層地熱能資源。我國淺層地熱能利用時間相對較晚,最近幾年發展比較快。目前我國地源熱泵主要應用形式和應用技術有土壤源熱泵技術、地下淺層水源熱泵技術、地表淡水源熱泵技術、地表污水源熱泵技術及淺層海水源熱泵技術。近十幾年來,尤其是近五年來,地源熱泵空調系統在北美及中、北歐國家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中國的地源熱泵市場也日趨活躍,可以預計,該項技術將會成為21世紀最有效的供熱和供冷空調技術。
3.其他可再生能源。生物質能是太陽能以化學能形式貯存在生物中的一種能量形式,在各種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質能是一種唯一可再生碳源,可轉化成常規的固態、液態和氣態燃料。在水資源、風資源較豐富的地區,水能、風能發電用于建筑供電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又一途徑。
三、 進行建筑節能建設的重要意義
1.新能源替代傳統能源,推廣建筑節能革新。
我國現在建筑應用的常規的化石燃料資源有限,不可再生,終將會枯竭。合理的綜合節能革新和開發新能源具有很大的節能減排潛力。例如,北京某社區開展的試點工程實際評估,經過革新的樓房,一個三口之家每年可通過新能源的利用和節源措施,節儉用電300度以上,如果將這一效果在全市推廣,其成效不可小視。
2.減少環境污染??稍偕茉蠢貌粫欧湃魏挝廴敬髿夂推渌愋铜h境的有害物,是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清潔能源、綠色能源。在建筑中積極應用可再生能源,可以減少因好用化石燃料而產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對于減輕我國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都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3.提倡低碳生活新理念,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在建筑中安排可再生能源,省電省氣,使用簡單,安全可靠,是有效解決城鄉居民生活用能源的好途徑。另外,利用可再生能源解決冬季采暖問題,節省能耗,清潔干凈,居住舒適健康,也使城鄉居民的生活質量大為提高。
在節約能源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技術得以短期內在我國快速蓬勃發展起來,如何科學的實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引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應該是我們建筑工作者今后可再生能源研究的主要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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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春枝,翁維安,張銀安.可再生能源在武漢某住宅建筑中的應用分析[J].暖通空調. 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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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再生能源;建筑設計;利用;現狀;策略
一、可再生能源利用現狀
在各行各業的全面發展下,人們對于可用能源的需求量及消耗量與日俱增,雖然我國地大物博,但是人均資源的占有率非常低,長此以往,則無法保障社會的有序發展。通過某個數據調查顯示,照著當前的經濟發展模式來看,未來資源枯竭等現象會持續出現,這不僅會影響到各行各業的發展,同時,人們的生活環境也會變的愈發的惡劣。所以,在建筑事業高速發展的今天,強化建筑設計中可再生能源利用率非常重要。
1、可再生能源概念
所謂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指的是那些自然界中可以不斷被利用、再生的自然資源,這些自然資源普遍存在著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特點,而且對環境的污染非常小,分布十分廣泛。目前我們常說的可再生資源主要包含了太陽能、風能以及地熱能等。根據調查得出,現階段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正在飛速蔓延,能源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尤其是在建筑行業,能源消耗正在飛速的上升,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建筑設計進行深入分析。
2、可再生能源的現狀
現階段使用較為普遍的能源依然是以煤炭為主的不可再生資源,這些不可再生資源的運用比例及消耗量非常之大,隨著資源需求量不斷的增加,可用資源的儲存量不斷的減少,這種資源的緊缺現象逐漸加大。因此,國內外學者將注意力轉移到了不可再生能源的研究中,目前已有部分地區實現了對風能、太陽能、潮汐能的有效運用,這些成功的案例表明,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及利用空間非常大,可以進行深入的研究。
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設計中運用的優勢
在建筑施工中,能源消耗是無法避免的,但是人們可以通過人為的控制來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從而減輕對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量。與其它不可再生能源相比,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資源的成本更低,且無污染,這對于緩解我國環境與經濟之間矛盾十分有利。一般來講,建筑工程施工中,多種施工材料會釋放出大量的有害氣體,在綠色經濟的發展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可以有效的滿足市場的發展需求,并維護周邊區域的生態平衡。太陽能的有效使用可以滿足居民日常的用水需求,同樣,在降低天然氣、電力資源上消耗上具有明顯的優勢。在部分偏遠地區,基礎電力設施較為落后,設計者可以通過對當地可再生資源的充分利用改善群眾的生活水平。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設計中的具體應用
1、太陽能是在建筑中得到最早應用的可再生資源。當代社會人類對太陽能的利用有兩大類;一類是被動式利用太陽能,一類是主動式利用太陽能。被動式太陽能利用技術,是指不借助復雜機械對太陽能進行直接采用或者利用一定的器具對太陽能進行存儲,這一技術有直接獲取設施、間接獲取設施及綜合獲取設施。這一建筑設計主要強調,在建筑設計角度上、高度上和方向上盡可能多利用自然光,通過采集自然能來為居家提供熱量補足及光線強化等,這是對太陽能的直接、簡單利用。主動式太陽能利用是指采用一些專門設備對太陽能進行采集、收集,并通過光電、光熱轉換技術,將太陽能轉換成熱能、光能,以為其他設備提供用能。主動式太陽能的利用,主要有太陽能加熱器,為居家洗浴提供熱水,另外,主動式太陽能利用,還可以為居家室內采暖或降溫。在運用太陽能建筑設計上,既要考慮美觀又要考慮太陽使用效果;在利用太陽能生成熱量時,要綜合考慮給排水問題以及熱能輸送管道的保溫問題。
2、風能的利用。在建設設計中,對風能的利用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風力發電,二是運用自然風為室內提供降溫需求。第一種風力利用是主動式的,第二種是被動式的。建筑風能設計利用,通常是在建筑高層。當風機風速達2.7m/s的情況下能夠產生電能,在25m/s時達到額定功率,保證持續發電的風速為40m/s。因此,在一些高樓頂部設計安裝發電機組,其現實應用性、可行度都非常高,而且這一技術國外發達國家已被廣泛采用。所以,設計高層風力發電技術,應該考慮的問題是:
①當地年平均風力、風速以高層建筑頂部離地高度,這些都對風力的采集有直接影響;②發電機組的負載、發電機組重量也要充分考慮,如果使用不當,將會對樓體形成嚴重破壞。風能的被動利用,就是在建筑設計時,要充分考慮如何利用自然風,讓樓間及家居內空氣保持流通,在熱季可以利用自然通風帶走室內一部分熱量。利用自然風能降溫比利用家電降溫效果要好,電器設施在使用中要消耗能源,對環保不利。
3、地熱能的利用。所謂地熱利用是將地下表層帶有一定溫度的熱水通過地源熱泵抽取出來,用于人們的生產、生活。地源熱泵技術兩種,一是土一氣型,二是水一水型。土一氣型技術,就是將地熱通過地源熱泵抽取出來,然后實現熱轉換,將熱能轉換成冷風或熱風,根據用戶需要向居家或生產提供用熱。土一氣型技術,是從地下水中取熱和排熱,經過熱泵機組轉換成熱水或冷水,然后再經過設置在各房間的風機盤管轉換成熱風或冷風給房間供暖或制冷。在設計利用地熱能方面,最重要的是要注意選地點,如何建筑離熱源很遠,由于物理原因很難對地熱加以有效利用,或者地熱利用成本就變得非常昂貴;另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設計上,對地基處理要重視。
通常有地熱的區域,地質構成都復雜,地質環境變化大,一般不適宜建設高層樓宇,為了安全利用地熱資源,在設計中,一定要對地質結構有充分了解,以避免由于對地質條件不掌握,給建筑安全帶來不測。其三,在設計中,在查找到熱源后,要留足空間,便于安裝地熱機組,注意在地熱輸送和傳導中減少熱耗。
4、生物能的利用。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設計中的利用方面,生物能的發展空間及可拓展潛力也非常巨大。在對生物能的利用方面,目前重點有兩個方面,一是城區對廢物、垃圾進行處理形成的熱電聯產,二是主要在一些農村對沼氣的利用開發。
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生物能這一可再生資源,建設設計在選地方面要有充分考慮污物處理場在提供能源線路安裝上,是否具備條件。如果小區物業有能力對生物能進行有效利用,比如建設小型污物焚燒場,實現熱電聯產,減少生活成本,那么在設計安排上,要考慮建筑格局、植物生產、以及建筑位置對利用生物能帶來的可能的各個方面的影響。在具體設計中,要通過對各物理設施的構造節點,技術選擇等細致材料來完善對可再生生能源利用。在設施安裝設計和技術管理方面,需要與專門人才積極協作,充分研討,使生物能利用不僅僅停留在初期的應用層面,而是與建筑融為一體,讓可再生能源走入人們的生活,以期使生物能利用效益最大化。
總結:站在發展的角度分析,強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是我國未來建筑設計發展中的必然趨勢,需要設計人員不斷的強化個人的認知,在具體的建筑設計中,全面的進行客觀環境的分析,合理的利用其現有的可再生能源,通過人為的改進來提高這些資源的利用率。政府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強化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的宣傳,鼓勵和扶持建筑企業采用較為環保、科學的施工技術及材料,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及綠色經濟的穩定發展提供應有的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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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國超過美國成為世界上每年排放二氧化碳最多的國家,并且此后每年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呈遞增趨勢。近年來,我國通過采用可再生能源技術來減輕二氧化碳排放量、改善環境。相關調查顯示,截至2014年,中國清潔能源投資總額在全世界排名第二,其中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所占比重最大。盡管投資力度大,但我國自身發明的可再生能源技術還是遠不如發達國家先進,因此進行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成為中國發展有實力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的重要方法。然而,中外的許多專家都擔心知識產權會成為清潔能源技術轉移給中國的最重要障礙。例如,美國政府認為,中國存在普遍的知識產權盜用現象以及不可靠的知識產權強制實施規定,這是在中國發展清潔能源技術事業、進行技術轉移的重要障礙,因為美國每年在中國由于偽造和剽竊帶來的商業損失依舊保持著不能接受之高。而來自中國的專家以及政府官員則認為,工業化發達國家過度保護他們的知識產權,這使得對于中國來說,獲取他們的技術太過于昂貴,這種高花費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是無法承受的。雖然中外專家的認識不同,但他們都表達了對技術轉移中知識產權問題的擔心。這一問題不僅關乎可再生能源轉移方進行技術轉移的信心,更關乎到中國進行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發展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前景,因此研究這一問題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
二、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概述
(一)技術和知識產權的關系為了討論技術和技術轉移,首先必須明確技術和技術轉移在可再生能源領域是如何界定的。傳統意義上對“技術”的理解僅僅包括在能源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機械裝置。筆者認為,對“技術”這一概念不應只是狹義地理解為在能源生產過程中設計的機械裝置,還應該包括各種無形的、知識型的資產,例如生產機械裝置以及有效使用機械裝置所必須的知識等,即和此項技術相關的知識產權。不難看出,可再生能源技術與知識產權的關系密不可分。舉例來說,在風力發電過程中,電力公司不但需要像轉輪和發電機那樣的有形資產,也需要如怎樣維護、修理以及改進這些有形資產的知識;不但需要數據收集系統,也需要一種怎樣有效解釋和分析他們所收集的數據的能力。
(二)投資中的技術轉移技術轉移是投資的一種基本形式。技術轉移通過國際貿易、共同研究、許可、跨國公司的跨國活動等方式有組織地發生在各種各樣需求體之間。在進行技術轉移之前,投資者會考慮到將它的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投入到某一特定市場的預期風險和收益,如果這項技術轉移的風險程度在他們可接受的范圍內,并有可能取得一個滿意的收益,他們才會把資金投入到這項技術轉移中。
三、風險因素
(一)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改革以美國為代表的大多數發達國家認為,知識產權會成為向中國進行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的主要障礙,他們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不健全,這給中國企業進行知識產權“剽竊”提供了很大的制度漏洞,他們甚至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實施管理體制大多數是無效的、沒有威懾力的。然而,自20世紀以來,為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國政府先后推動了兩次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改革。以合同法和專利法為代表的兩套改革為中國更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奠定了基礎,相應地降低了再生能源技術轉移的法律風險。首先是合同法。20世紀初,為加入WTO,中國必須使其國內的知識產權立法達到國際最低標準以便在2001年加入WTO時符合TPIPS要求下的義務。在這一背景下,中國實施了一系列重要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改革,其主要標志是合同法。加入世貿組織前,我國沒有一部專門規定可再生能源技術方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但在1999年,也就是在中國簽署TPIPS的前兩年,我國頒布了《合同法》,其中以專章規定了“技術合同”,并在其下設置了技術轉移一節。它通過規定能夠被轉移的知識產權的形式而減輕了和技術轉移相關的風險。例如,它列舉了可以通過合同進行技術轉移的知識產權類型,并規定這些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詳細規定了技術轉移合同中轉讓雙方的法律義務等。此外還必須提及的是專利法。自2000年開始,我國通過采取如增加研究經費、培養科研人才等一系列措施鼓勵創新,創造各種條件為我國的創新人才及事業提供支持,使得知識型的經濟行業獲得了重要的發展,這其中就包含可再生能源行業。這一時期以專利法的修訂為代表的法律改革反映了我國對經濟知識型行業重視程度的增加,這進一步減輕了考慮將知識產權轉移到中國市場的外國發明創新者的預期風險。專利法反映了我國為發展和保護知識產權而作出的努力,為減少與技術轉移相關的風險做出了巨大貢獻。首先,2008年專利法在之前確立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提高創新能力”這一規定,表明對知識產權重視程度的增加。其次,將新穎性標準擴充至優先使用或是在外國已有的知識。這一新標準不僅拓寬了外國公司據此提出在中國注冊的部分專利有抄襲他們的專利的訴訟渠道,而且要求中國法院在評價專利有效性時應考慮公開的知識或是其已經在中國外優先使用的情況。最后,它還擴大了被認為是非法行為的專利活動范圍,即增加了提供銷售擁有專利權的產品這一規定,給予中外知識產權提供了更大的保護。
(二)法律實施的可預測性通過上文分析我們看到,自2000年始,中國通過各種形式的立法措施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僅有完善的立法是遠遠不夠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只有從這些法律的實施過程中,才可清晰地看到國外投資者的知識產權在中國面臨的風險是否減小了。根據相關專家對我國近年來知識產權訴訟的調查數據,我國的知識產權訴訟機制已經日漸成熟,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得到了有效實施。這主要表現在三方面。首先,法院判定的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已經變得可預知。雖然我國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法院判定的損害賠償金數額普遍較低,但這至少可以使可能涉及知識產權訴訟的公司將知識產權訴訟費用支出納入到其財務開支中,做好準備應對可能發生的知識產權訴訟。其次,在中國的知識產權訴訟中,外國公司似乎比中國公司更具有優勢,他們往往能夠取得理想的訴訟結果。在一項調查中,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的原告是中國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損害賠償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張的平均值的約5%。然而,在原告是外國人的案件中,判定的損害賠償金的平均值等于所主張的平均值的約33%,比中國原告獲得的賠償金高出28個百分點。最后,近年來,外國公司越來越多地在中國法院提出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訴訟,這反映了他們已經把法院視為一種有效的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機制。以上這些表現都意味著中國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實施卓有成效,外國公司在中國進行知識產權訴訟的可預知性增加,所面臨的未知風險在逐步減小。
(三)吸收能力盡管我國已經努力改革和完善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以期為知識產權提供更好的保護,這大大降低了外國公司在向中國轉移可再生能源技術中面臨的法律風險,但是向中國轉移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風險程度還與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吸收能力”密切相關。所謂吸收能力是指“一個公司辨別新的、外來信息的價值,吸收并將其運用到商業目的的能力”。一般來說,吸收能力越高,向中國轉移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風險就越大;吸收能力越低,則風險越小。就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的整體狀況而言,大多數的可再生能源公司沒有發達的吸收能力,還不能有效地將從外國公司掌握的知識產權技術轉換成適銷的產品或服務。雖然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行業規模很大,利用可再生能源創造的經濟效益也非??捎^,但是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行業所采用的技術并不如一些發達國家那樣先進。這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國的知識產權創新密度較低,我國公司對發達國家精湛技術的吸收能力普遍薄弱,不能及時有效地將從發達國家相關渠道獲取的可再生能源技術轉化為適銷的產品或服務;另一方面,這些發達國家的每項可再生能源技術并不是孤立的,它們已經形成了發達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網,各項技術之間相互補充支持,密不可分??稍偕茉串a品的生產并不像終極消費品那樣簡單,產品可再生能源的能量來源的生成、傳輸、配發、銷售等各個環節都要求有一個復雜的過程,企業需要掌握一定的商業秘密,消費者更需要學習掌握使用該產品的相關知識。若缺乏自有互補技術的強大支持,僅取得部分可再生能源技術的中國可再生能源公司不能必然地將此部分技術完全融入到運營中。從反面來看,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薄弱的吸收能力恰恰減輕了技術轉移中的知識產權風險。
綜上所述,我國在發展可再生能源、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做出了法律上的諸多努力,這些法律在實踐中也能夠有效實施,使得知識產權訴訟的結果具有可預測性,大大減輕了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中與法律相關的風險。而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行業普遍薄弱的吸收能力反過來也減輕了中國盜竊和反向制造外國可再生能源知識產權的風險。因此可以說,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的風險因素已經在逐步減小了。
四、收益因素
技術投資需要考慮的另一方面是收益因素,可預期的收益越大,表明可投資性越高。
(一)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前景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與之伴隨的是對能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強。我國已經逐漸意識到可再生能源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并通過各種政策文件以及立法措施逐漸加大對可再生能源行業的支持力度。首先,“十一五”規劃把高水平的能源消耗看作是從2001年到2005年在經濟高速發展時期中出現的一個問題,并要求“實施優惠的財政、稅收和投資政策以及強制的市場份額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生產和消費,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主要能源中的比例?!笆濉币巹澮笤黾涌稍偕茉丛谥饕茉聪M中的比例,并且要求“重點發展新一代核能,從太陽能熱能和光能熱能產生的電力、風力技術和設備,智能電網以及生物能”。其次,國務院的中長期可再生能源發展計劃也規定了各種可再生能源資源裝備的安裝資質。最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也促進了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它授權可再生電力的網絡許可并且建立了電價補貼,以確保存在可再生電力的買方,鼓勵可再生能源工程的優惠貸款,對可再生能源工程提供稅收優惠,設立了研究、開發和展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基金。這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以及法律措施都表明我國已經把發展可再生能源提高到了國家經濟戰略的高度,對可再生能源行業的支持力度之大也正表明了可再生能源行業廣闊的發展前景。
(二)可再生能源行業競價如前所述,我國的專家學者普遍認為知識產權是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的障礙,重要原因是擁有可再生能源技術知識產權的外國公司控制著其技術的價格,以至于此價格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太高而難以支付。而筆者認為,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市場存在著充足的市場競爭,以致于完全壟斷價格是不可能的。根據ITA報道的數據,在中國,沒有一家外國公司壟斷任何一類的可再生能源市場。例如,在風能市場,在2008年,“存在著超過80家的風力渦輪機發電機廠商和200個以上的風力開發商”,中國公司占據了超過75%的市場,中國公司也控制著太陽能和水電市場。在那些知識產權價格仍然很高的行業,有學者指出高成本很可能是由于不成熟的技術而不是知識產權溢價造成的。也有學者認為,即使存在著知識產權溢價,中國也已經能夠以比別人低的成本來利用某些種類的技術,通過有效利用這些技術,能夠促使相關知識產權價格降低。還有學者認為,阻礙可再生能源技術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資金和管理而不是知識產權溢價??傊?,筆者認為,今后越來越發達的技術市場將會解決可再生能源產品價格高昂這一問題。
(三)中外企業合作模式從長遠來看,外國公司如與中國企業伙伴分享或共同開展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知識產權能夠獲得更大的收益,因而外國公司不應為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侵權而故意不與中國公司交易。對知識產權轉移障礙的爭論是建立在知識產權完全來源于外國公司或完全轉移到中國公司這一假定之上的,但是實際情況更為復雜,即存在著中外企業相互合作的關系??稍偕茉葱袠I要求有一個專業的、相互依賴的技術復合體和一個存在價值關系的企業環境,外國公司如果能夠與中國伙伴分享或共同開發知識產權就能夠創造價值關系,使合作雙方都沒有侵害知識產權的動機。中國公司可以幫助外國公司達到當地成分要求,促進雙方的合作發展,達到共贏。筆者將此種合作關系當做一種收益因素。合作關系不僅能夠創造有利可圖的商業模型,而且降低了中國企業盜用外國合作伙伴知識產權的可能性。這是因為,在合伙關系中,彼此之間的信任和信賴是合作共贏的關鍵,中國公司能夠認識到盜用合作伙伴的知識產權能夠危及這一關系,從而不利于自身的發展,這就降低了知識產權侵權的風險。此外,正如前文討論的那樣,許多中國公司還沒有將剽竊的知識產權直接轉換為適銷產品和服務的吸收能力,他們必須依賴外國合伙方提供補充的技術。因此可以說,中國和外國企業在可再生能源技術方面的合作既能夠使外國企業獲得高額利潤,又可降低其知識產權受侵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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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再生能源 人類發展 基本國策 重視
在過去的100多年里,歐美亞等發達國家先后的完成了工業化,在這一過程中消耗了我們居住的星球中數量龐大的自然資源,尤其是能源資源。目前,許多發展中的國家正在進入工業化階段,能源消費增的加是經濟社會取得發展所面臨的客觀必然。我國是目前世界上名列首位的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與擺脫貧困是我國政府與人民在今后很長時期內的首要任務。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我國成為世界上發展最快速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的經濟社會的發展取得了令全世界矚目的輝煌成果,并成功開辟了本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為人類世界的繁榮與發展立下了不容忽視的功績。我國目前是世界上的第二大能源生產國與消費國。能源的供應出現持續增長的趨勢,為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也正是因為能源消費的快速增長,為全世界的能源市場創造了十分廣闊的發展環境。我國目前已經成為全世界能源市場中不能缺少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對于維護全世界能源的安全,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強大作用。我國政府正在依靠科學發展觀作為指導,加快地發展現代的能源產業,在能源產業發展中堅持節約資源與保護環境兩大基本國策,把建設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兩大前提的新型社會放在了工業化與現代化發展的突出位置,努力地增強可持續的發展能力,并努力地建設創新型的國家。由此可見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發展重視程度可見一斑。
所謂可再生資源指的是那些經過消耗、實用、燃燒、加工、廢棄等程序,能在一定的周期里重復形成的并且具有自我更新和復原的特性,還能夠可持續地被利用的自然資源,它與不可再的資源相對應,是我國目前所提倡發展的清潔能源。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水資源,可降解塑料袋,廢舊物品等等。利用可再生發的能源替代即將枯竭的化石性能源是實現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選擇與必然選擇。本文將運用最先進的控制理論,建議一個直觀的包含能源、資本、勞動力投入等一系列先進模型來解答其中的奧妙所在。能源作為國家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最為基礎的物質需求。由于世人對化石能源的過分開采致使其目前處于枯竭的邊緣。除此之外化石能源燃燒后釋放出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又成為了污染大氣以及造成溫室效應的罪魁禍首。目前來看能源發展受到了地球資源與環境污染量大問題的制約,如果不采取措施,環境污染將進一步加劇。正是因為能源與環境危機的不斷凸顯可再生資源的優勢才引起了全世界的重視。
一、 中國在可再生能源市場上所遇到的問題
近幾年來,我國在能換資源市場化上面雖然取得了很不錯的成績,可是由于能源資源利用和開發中存在大量的化境外部性使得市場機制沒有完全的來解決能源可持續問題。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潔無污染的優點,它的這一特點對環境是沒有傷害的,并且可以持續利用。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目前包括:水能、太陽能、生物質能、風能、地熱能、海洋能等等非化石能源。但是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況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中國主要還是依靠化石能源來維持國家的發展和人民的生活。目前中國所占的各類人均化石能均低于發達國家,但中國每年在開采過程中由于技術落后等因素所造成的浪費和污染卻居世界前列。如果中國繼續放任這種事態的嚴重,到本世紀五十年代我國將面臨更為嚴峻的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雙重壓力。所以,中國必須要找出一條全新的道路來走,加大發展利用可再生資源的力度,才能走出這一困境,更好更快的發展我國社會主義事業。
二、可再生資源期望代替路經測算
為了走出這一困境,我們必須通過科學的計算來論證觀點,找出途徑,下面我們將為可再生資源期望代替路徑產開測算。根據我國兩千一一年二月份發出的初步核算顯示,中國兩千一零年全年的能源消費總量為32.5億噸的標準煤炭,比起上年同比增長可5.9%,能源第二消耗國的稱號降臨在了我國頭上。兩千一零年可再生的能源的消費量占了能源總消費量的10%,到了3.25億噸標準煤炭。所以E數值可以知道,再根據李韌的回歸分析一九七八年到兩千零七年數據,將能源的有入內升華,再利用三要素柯布道拉絲生產的函數,對能源和經濟的增長關系進行研究,算出a=0.7429,B=0.19,A=0.81,其中的Y,K的單位是億元,E的單位是萬噸煤,取P=0.03。
根據我國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至本世紀二十年代,中國必須使可再生能源的消費量達到能源總消費水平的15%,到本世紀三十年代,可再生能源的消費量達到消費總量的20%。
上面講述的結果表明,要是存在著合理的社會計劃工作者,找出相適應的可再生的能源的年份路徑,對消耗的化石能源進行有效的替代,到本世紀二十年的可再生能源占總的能源消費量的比例從兩千一零年的10%升高至15.15%,再到本世紀三十年代的20%,確保了中國總體經濟的可持續性的同時化石能源實用漸漸減少,降低二氧化硫、GHG污染物的排放,才能保證我國在未來的CDP穩步增長。
三、總結
根據上文的論斷,想要實現可再生能源的期望替代路徑,中國政府在可再生的能源的定價上,必須充分的按照根據可再生能源年替代率的標準,運用稅收、財政、行政等多種政府手段,來全面推動可再生能源的最佳替代水平。帶領可再生能源合理的定價,是消費人群逐漸普遍起來,保證可再生的能源對耗竭性石油化工能源使用照成GHG等排放所造成的自然環境退化問題。對于枯竭型的石油化工能源應將它的市場價格和成本相對于可再生的能源維持在較高的水平里,首先要對可再生的能源實行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并不斷加大支持力度,其次對耗竭性的能源運用提高污染排放的標準來對其價格進行施加影響??傊瑸榱藢崿F國家能源可持續的終極目標,政府和人民應當充分重視這一要素,并將它排上日程,它的成功定時一件造福于子孫后代的偉大成就。
參考文獻:
篇9
近幾年來,在國際可再生能源市場快速發展的拉動和政府的大力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科研開發、產業發展以及市場應用等均進入了一個全面、快速、健康發展的新階段。
中國可再生能源市場問題研究
雖然我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已取得一定的成績,但與先進國家相比差距仍很大。這是因為:
1.政策及激勵措施力度不夠。在目前政策環境和技術水平下,除了太陽能和水電具有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以外,多數能源在開發上成本較高,普遍規模小、資源散、缺少連續生產的可行性,缺乏競爭力。當前,我國雖然支持風力發電、質能生物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但扶持政策體系還不完整,激勵機制也不健全,政策缺乏穩定性,科學持續發展的長
效機制還沒有形成。
2.市場保障機制不完善。由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缺少明確目標,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力度雖然在逐步加大,但是市場保障政策還沒有完全配套,市場需求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導致市場拉動力太小,我國可再生能源在技術的發展上始終處于緩慢、粗劣的狀態。
3.產業體系和技術開發能力薄弱。我國的沼氣、太陽能利用和水力發電的發展水平比較高,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水平、生產能力遠遠落后于國外先進技術水平,普遍存在技術研發能力低、制造生產設備的能力弱、過度依賴國外進口的現狀。加之目前我國在能源資源評價上、標準技術上、檢測和認證產品體系上的不健全,導致技術人才明顯缺乏,技術服務體系沒有完全形成。
德國可再生能源市場問題研究
2013年6月26日,德國《星期天世界報》用4個整版的篇幅刊登文章,大談可再生能源的弊病,被采訪人普遍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利用表示懷疑。在最受歡迎的太陽能的調查上,德國權威調查機構民意調查顯示,認為未來能源供應最重要的源泉是太陽能的人占99%。但調查同時顯示,對太陽能的快速發展,科技工作者卻持反對態度。他們普遍認為成本太高,已影響了德國經濟的發展。最近德國的環境部長發言,德國保證不了以后堅持采用收購補貼的政策,言外之意即德國要控制太陽能發展規模。德國控制太陽能發展規模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1.安裝規模較大,本國電網的承載能明顯不足。到2013年年底,德國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安裝規模將達到16兆瓦,居世界第一。如果繼續發展并保持強勁態勢,德國電網在穩定性、安全性上將面臨極大的考驗和質疑。
2.成本比較高,政府的財政負擔明顯加重。從經濟效益的追求上看,風能發電明顯優于太陽能發電。據《星期天世界報》提供的數據顯示,一個風輪發電機所發出的電量等同于20個足球場地大的太陽能光板的發電量。加上太陽輻照度被自然條件(季節、晝夜、地理、經度緯度)和隨機因素(晴、陰、云、雨)影響大,具有明顯的局限性,導致太陽能發電經常間斷,極不穩定,增加了太陽能規模應用的難度。
德國放緩太陽能市場規模建設,暴露出德國政府制定的太陽能政策,根本達不到促進太陽能市場發展的現實。從科研方面看,雖然德國裝機規模快增速大,但科研技術發展跟不上其發展的幅度。例如,在電能存儲上,由于缺少小型電力存儲裝置,導致出現嚴重浪費現象。由于可再生能源需求增大,電網明顯承受力不足,必須進行改造,導致太陽能人網波動較大。中德能源市場合作存在的問題
1.中國國際競爭力的不斷提升,引起德國的擔憂。中德雙方雖然合作不斷擴大,但存在技術水平和資金投入的不對等,德國擔心技術得不到保護,在發展規模上會不如我國。如,我國2004年啟動風能項目,到2010年我國的投入已經超過德國,成為世界第一。德國后悔培養了一個“強大的競爭者”,導致出現非理性想法,針對我國進行的反傾銷和合作中斷等,給雙方合作蒙上了陰影。在今后的合作中,消除非理性想法,是雙方必須面對的問題。
2.經濟和環保利益沒能達到有機統一。在能源合作上環保利益和經濟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必須相輔相成,但是這方面在中德合作上,沒有達到有機的統一。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有利于全球環境保護,但它同時也會對德國的相關產業帶來競爭和沖擊。如果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對德國的經濟產生沖擊,德國肯定會采用貿易保護。從環保出發,可再生能源技術應該會加快傳播和普及的速度;但從經濟利益看,商品是可再生能源技術,這導致德國在技術交流上設置障礙。德國雖然是對中國轉讓技術最多的國家,但這些技術多是低水平的,德國對關鍵技術有所保留。
篇10
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民在生產和生活方面對能源的需求迅速增長。如何按照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開發我國農村新能源,即如何按照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目標,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物質閉路循環和能量梯次使用為特征,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方式運行的經濟模式完善我國農村新能源建設各項法律制度是我們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一、循環經濟對我國農村新能源建設的新要求
循環經濟(recycoe economy)一詞是對物質閉環流動型 (closing materiaos cycoe)經濟的簡稱。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就是把清潔生產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融為一體的經濟,它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循環經濟倡導的是一種建立在物質不斷循環利用基礎上的經濟發展模式,它要求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疾品斗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所有的物質和能源要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 按照循環經濟理念的要求,我國農村傳統能源消費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可持續發展觀的要求。據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首次農村能源利用調查的結果,那時農村居民生活用能(炊事、取暖)以及農副產品加工(制茶、 烤煙葉等)主要靠燒薪柴和秸稈,年耗生物質能實物量高達6億t,其中薪柴2.4~2.6億t,經過20多年的發展(2000年全國農村居民生活用能調查),全國農村居民生活能源消耗總量達3.7億t標準煤,其中薪柴占21.76%,秸稈占33.41%,煤炭占31.9%,電力占9.31%,成品油占2.04%,液化氣、沼氣等占1.58%。由此可見,我國農村新能源在農村能源消費的比例很低,而這種傳統能源消費模式是一種低效的能源利用,導致了我國農村能源的極度浪費,不但耗費了有限的資源還造成了農村的環境污染。這與當前發展循環經濟,發展節約型社會,堅持可持續發展觀的的要求還相距甚遠。而農村新能源主要包括沼氣、太陽能、風力發電、微小水電、生物質能這幾個方面,均屬于潔凈的、無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合理開發利用農村現有的新型能源不但可以緩解我國整體的能源壓力,還可以徹底改善我國廣大農民的生活方式,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對于推進我國農村能源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能源消費模式優化升級具有積極的作用。農村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是完全符合我國循環經濟基本要求的。因此,加快我國農村新能源建設已經刻不容緩,將其與新農村建設結合在一起,努力實現我國農村和諧健康發展。當然,由于我國農村新能源建設剛剛起步,其中遇到了很多的政策及技術問題。很多的措施具有不可操作性,對具體的實施細則缺少制度支持。所以,運用法律手段來規制我國農村新能源建設,為其提供法律保障,無疑會提高我國農村新能源建設的效率,加快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步伐。
二、我國農村新能源建設存在的法律保障機制缺失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已于2006年、月1曰起生效。可以說,這一法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能源法已經從第一代邁向第二代,第二代能源法體現能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代際公正,同時還反映出中國是一個負責任的國家,正在積極尋求減少導致全球變暖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該法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專項資金制度、經濟刺激制度、市場開拓制度等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也涉及了農村新能源開發方面的相關規定,但是,在對農村新能源開發專項資金、法律監管、新能源產業發展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
(1)我國農村新能源建設專門立法之缺失。有關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立法調整,主要來自于《可再生能源法》和部門規章。在立法形式上,只有一部《可再生能源法》,而且該部法只有相當抽象的33條規定,這些規定亦大多是有關制度框架的規定,需要有相應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加以具體化,否則它所規定的制度就會被懸置。 顯然,可再生能源法對農村新能源開發只是抽象籠統的規定,主要以鼓勵為主。而我國對于農村新能源中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能源沒有專門立法,同時,地方行政法規與專門法律的配套機制幾乎空白。如何建立地方法律規章和政府決策之間的協調機制,完善地方規章的具體內容顯得尤為重要,因為農村各種新能源在開發利用中不但具有普遍性還具有各自的特殊性。所以,針對新能源及各地方的不同狀況,制定一套系統完整的農村新能源法律體制,使基本法與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法規規章協調一致的運作,這就需要國家的專門立法。
(2)我國農村新能源建設專項資金制度之法律缺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24條規定,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動(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雖然法律列舉了專項資金的具體用途,但是對于我國農村新能源資金在其中所占的具體比例不明確??稍偕茉捶ㄒ笾醒牒偷胤絻杉壺斦O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分攤制度無法涵蓋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的補貼,這樣的規定過于籠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在各個地區的分配比例沒有詳細的數據規定,由此可能導致地方財政資金供給的不穩定。并且,專項資金從劃撥到地方政府的支配沒有系統和規范的法律程序。如果對農村新能源建設的專項資金沒有具體的分攤和使用制度,完全有可能使專項資金變成了地方財政的公共資金。這樣便無法保證農村新能源建設具體項目的真正實現,使新建的新能源開發項目趨于夭折,造成了資源的浪費。
(3)我國農村新能源建設監管機制的法律缺失。《可再生能源法》第5條規定,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科技、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林業、海洋、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 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合理的監管體系對農村新能源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如何規范政府機構在農村新能源建設的具體行為,這就需要專門的監管部門行使職權。但是在我國現行的與新能源相關法律中并未明確農村新能源建設中具體的監管部門,未明確有關部門在農村新能源建設方面各自的職責范圍,也未明確具體的執法機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機構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被裁撤,相應的能源管理基本上完全喪失,加之政府對農村新能源建設管理和監督力量嚴重不足。在對項目的具體考察和驗收的過程中沒有相關的監管體制,政府在其中扮演了多重角色,致使監管職能懸置。
(4)我國農村新能源產業法律規范的缺失。盡管我國在某些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技術水平較高,也形成了一定的產業規模,但總體水平仍然較低,例如生物質能,從總體上看,大多數生物質能源生產尚處于初期發展階段,一方面充滿希望,一方面目前還很弱小,產業化和商業化程度比較低,缺乏自我持續發展的能力。 相對而言,我國農村新能源產業更是弱小,除了國家和政府對農村新能源開發資金和技術投入力度不夠以外,由于我國農村新能源產業自身發展的盲目性與市場微觀調整的不穩定性,使農村新能源產業發展成本過大,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如何規范農村新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的宏觀調控還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嚴格規制。對于企業的市場化介入,法律須有明確規定的技術和資金標準,如果沒有具體法律制度的合理規范,新能源產業的各項信貸制度、管理制度就無法律保障,同時會對農村新能源產業發展整體投資環境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無法保證農村新能源產業按照我國現實國情健康有序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農村新能源建設法律保障機制的構想
(1)加強我國農村新能源建設專門立法。我國幅員廣闊,各地農村新能源的分布和開發利用的特點各不相同。因此,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只能對農村新能源建設的具體措施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如果只依靠國家的長期規劃來規范農村新能源開發利用秩序是遠遠不夠的,如何有效的利用農村豐富的可再生資源,這就需要國務院各個部委以及地方政府適時出臺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規劃和計劃。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制定符合本地農村特色的規章制度,以細化和補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確定的各項法律制度,制定農村新能源專業法律制度及相關制度的協調機制。在遵循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于局部地區農村新能源的開發利用,可以適當的進行地方行政性法律規章制度的創新,保持制定的法律法規符合地方實際需求。另外,在社會整體意識的影響下,中國能源法生態化的公眾意識也較薄弱,忽視能源環境問題的存在,只關心與個人經濟相關的供應問題,這與環境保護法最初遭遇的公共意識淡薄如出一轍。 所以,加強我國農村的能源生態化意識宣傳,無論是政策的鼓勵還是法律制度的設立,都是非常重要的。
(2)完善農村新能源專項資金法律制度,明確農村新能源建設資金劃撥程序。缺乏有效和足夠的資金支持一直是農村新能源建設中的一大障礙,而農村新能源建設能否可持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有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持??稍偕茉捶ㄒ笾醒牒偷胤絻杉壺斦O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以各種形式和渠道給予資金支持。筆者認為:在中央財政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設立的專項資金里,應該包含農村新能源建設專項資金,按照各個地區的不同狀況給予相應比例的分配。對于地方財政的支持,應明確規定固定比例的用于農村新能源建設的專項資金。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以保證農村新能源建設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在投入相關專項資金之前,對農村新能源建設項目各個階段的資金需求應該有專業人員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考察和評估報告,對于發放資金的具體步驟,資金的各項用途和預期的結果都應該有相應的數據依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農村新能源建設的重大項目進行預算,保證專項資金的合理和有效的使用,使專項資金的作用發揮到最大化。
(3)制定農村新能源建設法律監管制度,明確相應機構的監管職能。從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有關能源管理方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來看,其主要職能是規劃編制、產業指導、項目審批和價格監管,并不具備對各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依法進行監管管理的權利。對農村新能源建設的監管同樣沒有具體法律規范,對此我國應該建立并完善農村新能源開發利用監管機制。首先,賦予特定機構監管權利,確定監管人員的法律地位,配合相關環保部門實行統一監管,對農村新能源建設重點項目進行定期的考察和評估。其次,監管機構內部應該責任分工明確,積極聽取各方面的合理意見,使監管制度及其政務公開化,對相關行政人員政績的考核必須依法進行。最后,應該規范監管人員和執法人員的行為準則,加強農村新能源建設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的執行能力。對政府能源管理部門行政人員的職責疏忽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追究。同時,采取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制度,通過輿論監督彌補監管機構的不足。對于任何犯罪行為的處理應積極聯合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共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