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罰款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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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罰款管理條例

篇1

第一條為促進城鄉農貿市場建設,規范市場經營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單位、市場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單位提供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集中和公開交易農產品(包含農副產品,下同)的交易市場。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辦單位,是指依法設立,通過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從事農貿市場開發建設或經營管理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是指由市場開辦單位依法設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全市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升級改造,以及對改造建設的農貿市場進行驗收等。

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畜牧獸醫、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農貿市場的建設、管理實行屬地管轄原則。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場開辦

第六條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科學選址、方便群眾的原則編制農貿市場建設規劃。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市農貿市場建設改造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規劃內的農貿市場應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改造標準進行建設或改造,建設或改造完成后經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城市規劃區外農貿市場改造建設由農貿市場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第八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市場開辦單位。

(二)選址符合農貿市場建設規劃。

(三)符合市農貿市場建設改造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農貿市場開辦單位應當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經營。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使用性質。

第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市場開辦單位是農貿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市場開辦單位或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加強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配備與市場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及設施。

第十三條市場開辦單位應按照下列規定做好農貿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與經營者簽訂入場經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審查入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設置意見箱、監督電話和法定合格的計量器具,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

(三)在市場明顯位置設置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市場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產品質量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以及市場經營者違法、違章經營記錄等。

(四)按照自愿原則統一配備或督促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定期對市場經營者進行有關法律知識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在市場經營者中開展文明誠信評比活動。

第十四條市場開辦單位應按照下列規定做好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一)按照劃行歸市的要求,合理分布市場攤位、鋪面,設置規格統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

(二)無占道經營、亂擺賣、亂搭建行為,保持市場通道暢通。

(三)負責農貿市場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活禽經營區封閉或相對封閉,設有隔離的集中宰殺場。

市場經營者應按照與市場開辦單位簽訂的入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負責各自店鋪、攤點周邊區域的清掃保潔。

第十五條市場開辦單位應按照下列規定做好農產品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簽訂質量安全保證書。與市場經營者簽訂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明確入場經營者的產品安全管理責任,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產品和食品經營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二)建立健全農產品和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定期不定期派專人檢查市場經營者的農產品和食品進貨憑證,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查驗供應商的經營資質;查驗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產品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產品和食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產品和食品的,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報告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四)抽查檢測農產品農藥殘留。在農貿市場內建立農藥殘留檢測室(點),對場內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單位應按照下列規定做好農貿市場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明確崗位責任,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嚴禁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亂拉亂接電線等消防安全隱患的行為。

(四)定期檢查市場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物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以外,市場開辦單位還應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涉及其他須經許可的,還應當懸掛其他許可證件。

第十九條市場經營者應按照入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市場經營者應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農產品和食品安全責任:

(一)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二)建立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進貨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四)經營散裝食品、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

(五)從批準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購進生豬產品,并在明顯位置張掛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第二十一條市場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第二十二條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下列商品:

(一)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偽造或冒用名優標志、認證標志、許可證標志的商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三)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制定全市農貿市場管理行業規范。

第二十四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各行政管理部門密切協作,加強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取締不符合農貿市場發展規劃、違法經營的農貿市場。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審查市場開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的經營資格;規范交易行為,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假冒偽劣行為;受理、處理消費者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對農貿市場的建設規劃、建筑工程質量、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對在城區廣場、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隨意設點經營農產品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貿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指導市場開辦單位對農產品進行安全檢測。

第二十九條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畜、禽及畜、禽產品的檢疫、獸藥殘留監督管理;指導市場開辦單位查驗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第三十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對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加強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指導農貿市場開辦單位建立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加強農貿市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對農貿市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查處農貿市場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未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三條市場開辦單位、市場經營者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市場開辦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未明確入場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其他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對配合檢查調查、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造成較小危害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不配合檢查、拒絕改正違法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市場開辦單位、市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第三十六條市場開辦單位、市場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責令改正,對影響面積小于二百平方米的,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對影響面積大于二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處八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影響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影響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市場開辦單位、市場經營者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條市場開辦單位、市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市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

(三)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第四十條市場開辦單位和市場經營者拒絕和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有其他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篇2

第二條縣城規劃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縣城垃圾指縣城規劃區內所有單位、個人在工作、生產和生活中產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廢棄物。

第四條垃圾處理費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轉運輸、處理及環衛設施的維修、更新等費用;

拆遷和新建工程建筑垃圾處理(處置),不含收集和中轉運輸費用。

第五條縣城鄉建設局是縣城垃圾處理(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公安、工商、衛生、物價、華藏寺鎮、社區居民委員會等部門配合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縣城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城垃圾按照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定點處理、區域分片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群眾管理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管理。其它單位和個人在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下,可以從事垃圾清運工作。

第七條縣城垃圾管理區域劃分如下:

312國道以東、高速公路以西、鐵路和供水公司以南、312國道界牌立交橋以北區域內所有單位、居民住宅、個體工商戶及街道廣場(不含華藏農貿市場、達隆路市場仙的個體戶)產生的垃圾由縣市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市政部門)具體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定點處理。

華藏寺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以上區域以外及城鄉結合部垃圾的管理清運工作。

各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轄區負責組織督促所駐單位和居民搞好居民區、小巷道的垃圾管理工作。

華藏農貿市場、達隆路市場產生的垃圾由縣市場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管理清運。

舊房拆遷、改造、新建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具體負責清運。

第八條凡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含各類醫療單位)必須將有毒、有害廢棄物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不得隨意遺棄、傾倒和泄漏。

第九條市政部門是縣城垃圾處理的專業單位,縣城垃圾由縣城垃圾處理場統一處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將垃圾拉運到垃圾處理場以外的地點傾倒、處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規定的地點、時間、方式傾倒垃圾,不得將垃圾直接清掃、傾倒在縣城街道及街道兩側、公共場地內。

無垃圾道的單位辦公樓院、居住住宅必須自設垃圾收集設施,自行收集垃圾。

沿街門店及各單位“門前三包”區域內所產生的垃圾,必須在環衛工人作業時段倒入垃圾收集車或沿街公用果皮箱、垃圾箱內。

第十一條在縣城內通行的各種車輛,車輪應干凈,不得拖泥帶水污染路面。運輸垃圾、散裝物料及廢棄物的車輛必須密封、覆蓋,不得泄漏遺撒。

第十二條市政部門及其他負責垃圾清運的責任單位要及時清運垃圾,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處理作業嚴格執行國家標準,逐步使縣城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以上。

第十三條縣城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垃圾處理費由財政、單位、個人共同承擔。縣城內所有產生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含暫住人口),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征收標準繳納縣城垃圾處理費。

第十四條縣城垃圾處理費由市政部門統一征收后上繳縣財政垃圾處理費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處理費(含舊房拆遷垃圾)由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委托縣市政管理所按標準征收。

第十六條縣城市政道路、人行道、公共綠地、廣場及城區無主垃圾的清掃、收集、中轉運車入處理等費用由縣財政承擔。

縣城機關事業單位垃圾處理費按各單位干部職工人數由縣財政按規定標準統一在單位經費中代扣。

第十七條征收垃圾處理費應本著簡便、合理、有效、易操作的原則,依據《武威市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垃圾費測算要求,對不同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辦法,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城區居民、暫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的標準征收。

已實施物業管理收費的,應從物業管理中支付相應的垃圾處理(處置)費用。

(二)城區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包括學校、醫院)按在冊人數每人每月2.5元的標準征收。

(三)經營門店、攤點(不包括華藏農貿市場、達隆路市場)按實際從業人數每人每月4元的標準征收。

(四)學校、醫院、工業企業、賓館、飯店、專業市場等產生的生產生活垃圾按每噸49元的標準征收。

(五)娛樂場所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2元的標準征收。

(六)建筑工程按天價發(1996)021號文件標準執行,即按工程總造價的2.6‰征收;舊房拆遷按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征收。

(七)自行收取衛生費(垃圾費)并清運到垃圾場的。按每噸20元的標準向市政所繳納垃圾處理(處置)費。

第十八條垃圾處理費應在每月月底前五日內繳納。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之規定,任意遺棄、傾倒和泄漏有毒、有害廢棄物沒有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次處以該單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危害結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不按規定的地點、時間、方式傾倒垃圾者,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每次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車輪污染路面;運輸垃圾、散裝物料及廢棄物不密封、覆蓋或泄漏遺撒者,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每次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對不按規定的時間、標準繳納縣城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征收單位發通知單催繳。一個月內仍不繳納后拒繳垃圾處理費者,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妨礙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嚴格管理,秉公執法,接受群眾監督,及時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吃、拿、卡、要的,由主管單位報請縣人民政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3

張主任,調研組各位成員:

XX縣城市管理局結合“雙創”工作、“城市管理鞏固戰”暨城區秩序綜合整治工作,按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XX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的緊急通知》(會城鄉治辦發〔2018〕18號)文件要求,努力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文明、整潔、有序、和諧的城市環境,現將涉及城市管理“十亂”現象整治工作開展情況作如下匯報:

一、“十亂”現象整治開展情況

(一)垃圾亂扔。安排人員加強日常巡查,發現亂丟煙頭、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及時進行提醒和勸導。由于執法缺乏對應處置措施,對于不聽勸阻者,僅責令其整改,無法加以處罰。

(二)廣告亂貼。依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大型戶外廣告、店招店牌、條橫幅等進行整治。一是暫停辦理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墻體廣告的審批,組織人員對城區陳舊破損的廣告進行拆除,二是加大查處力度,凡未經審批、擅自設置的,督促業主按要求進行整改、更新。該項工作,共計清理拆除廣告878幅、拆除陳舊破損店招245塊、破損立式燈箱72塊,清理墻體小廣告16000條,為凈化城市環境打下良好基礎。

(三)攤位亂擺。一是以城區主要街道為治理突破口,有重點、有步驟地對城區內流動經營的攤販和占道經營的門店,以說服教育、規范引導、代為清除等方式進行全面整治。二是以抓好農貿市場周邊環境占道經營、流動銷售行為,針對臨時設置的“節日性”、“季節性”攤位加強管理,積極引導流動攤點進入臨時劃出的季節性農副產品攤點區域進行銷售,嚴格攤區秩序和環境衛生管理。三是規范早市和自產自銷農副產品等12處攤位疏導點,對不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和規定區域內經營的攤點,予以取締;四是開放濯纓橋北側、濱河北延石榴小廣場作為占道經營宣傳審批用地;城北廣場、綠地廣場、文化廣場作為公益性宣傳審批用地,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嚴格審批程序,規范擺放。

(四)車輛亂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車輛亂停放的管理屬于公安交警部門。我局在僅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城區內兩輪車輛亂停亂放的違規行為進行管理,一是聯合交警部門在城市主次干道適宜位置新增兩輪車輛停車線,對城區原有停車點進行補線,有效緩解兩輪摩托車、非機動車停車難的問題;二是加強對道路兩側商家的宣傳引導,面對面講解兩輪車輛停放要求,有效規范市民朋友文明停車行為。截止目前,共計拖離違停車輛4554余輛,行政處罰3481起,罰款金額188850元。通過整治工作,有效遏制了城區兩輪摩托車和非機動車亂停亂放的現象。

(五)污水亂排。根據XX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規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有關服務行業經營場所的通知》(會治理辦〔2011〕1號)文件精神,一是對餐飲行業的經營場所選址進行審核,要求必須安裝并使用油煙凈化器及油水分離器,將污水正常排放進入城市下水道,責令經營場所污水、廢棄物等不得臨街排放,污染環境;二是對城區洗車行業占道沖洗、污水橫流等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進行整治。

(六)工地亂象。加強監管,狠抓源頭治理,一是主動向各建設工地、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發放宣傳資料,當面講解“運渣車”污染路面及“建筑垃圾”亂傾倒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要求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須硬化,運輸車輛駛出工地時進行清洗,同時安排專人負責清掃,所有建筑工程開工前,必須簽訂《承諾書》,落實防護措施;三是加大巡查力度,要求運輸渣土車輛必須全覆蓋,嚴查渣土車隨意遺撒和污染路面,治理運載散裝物品車輛“拋、灑、滴、漏”,不蓋篷布,車輪帶泥等問題車輛57臺;四是加強夜間不定時巡查,嚴防縣城范圍內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偷拉亂倒的行為發生,有效遏制工地上建筑垃圾(渣土)隨意清運、亂倒、堆放等不文明行為。

(七)擅自挖掘。加大對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為的查處力度,責令當事人立即進行整改,即便是施工量較小,沒有對道路進行大面積的挖掘,也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挖掘手續。同時要求施工現場必須留出人行通道,保障行人和車輛安全,否則將進行相應的處罰。截止目前,審批辦理城市道路挖掘58起,處罰擅自挖掘城市道路5起,罰款3000元。

(八)亂搭亂建。針對城區內臨街路段、街道、街巷門店商家擅自搭建晴雨棚、安裝遮陽傘等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的現象,城管隊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一起,勸導一起,及時有效制止亂搭亂建的行為,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九)亂堆亂放。根據《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大對建筑工地施工圍檔和占道裝修作業不規范、嚴重影響市容等現象的整治力度。一是必須嚴格辦理審批手續;二是必須按要求安裝安全、美觀且有警示標識的建筑施工圍欄,張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創建省級文明城市等標語。該項工作,共計清理臨時建筑占道536起,辦理67起占道審批,查處擅自占用城市道路36起,罰款8600元,有效的保障了城區建筑工地環境整潔、有序。

(十)亂掛亂曬。一是日常巡查以車巡、步巡相結合的方式,發現私拉亂掛現象,立即進行勸導。同時,安排人員拆除綠化樹上的鐵絲、釘子和繩索,杜絕居民、商家在街道上曬衣晾被、亂掛拖把的不文明行為。二是加大宣傳力度,對城中村及城區周邊村組大力宣傳在城區道路上曬麥的危害及相關法律、法規,增加重點路段(濱河北延)的巡查頻次,積極聯系轄區辦事處,在北辰橋以上設置規定的晾曬區域;對未在規定區域晾曬的糧食作物,城管隊員聯系農戶主動幫忙收集并轉運至規范位置晾曬。

二、存在問題

(一)城市規劃建設滯后,疏解空間較少。隨著我縣市場經濟發展,人口增加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導致我縣城市基礎設施相對薄弱,一是現僅有的3個農貿市場遠遠不能滿足群眾的需求,我局只能臨時開放一些背街小巷、利用城市空閑土地給應季蔬菜和水果商販進行銷售,特別是農民自產自銷農副產品和短時季節性農副產品無法進入現有農貿市場租用固定攤位,導致沿街擺買現象的嚴重。二是由于專業市場的缺乏,無法做到劃行歸市,至今我縣無建材、廢舊收購等專業市場,占道經營,占道上下貨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也成為嚴重困擾城市管理,制約城市管理水平的問題。

(二)市民公德意識薄弱,文明素質不高。由于部分市民的城市意識和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市民的整體文明素質不高,講文明、樹新風的觀念還十分淡薄,對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形成了不利于城管工作開展的社會氛圍,參與城市管理的熱情不高,針對“十亂”現象不少人只抱怨不參與,只指責不自責,袖手旁觀而不身體力行。

(三)未形成常態化管理,執法力量薄弱。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協同作戰。雖明確了城管執法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邊界,建立信息共享、銜接配合、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城管執法工作還存在職責邊界不清、行政處罰權分散、城管執法機構設置不規范、未將執法重心下沉至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等問題,實際工作中未建立城市管理長效機制。

三、下一步打算

(一)加強執法體系建設,切實解決群眾難點重點問題。努力建設城管執法標準體系,針對“十亂”中群眾反映強烈、執法難度較大的執法事項,建立并完善相關執法辦案流程,并隨時對新出現的重大疑難情況進行跨部門的研討,進一步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同時,利用新的城市疏解空間,做好城市管理中一些難點的疏堵結合管理工作,有效緩解“亂擺攤”、“亂停放”等現象。

(二)執法中心下移,整合各方力量參與城市管理工作。結合“雙報到、雙評價”和XX縣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等工作,針對背街小巷、老舊小區全面提檔升級工作,積極與社區開展文明共建、法治宣傳、垃圾分類推廣、文明新風倡導、攜手扶貧幫困等共建活動,切實為街道辦(社區)解決實際困難,使廣大群眾充分感受“十亂”現象整治工作帶來的新變化,形成全民“共建、共管、共享”的新格局。

(三)加強信息宣傳力度,積極引導社會輿論。加大正面輿論引導,強化信息暢通。不斷強化宣傳力度,豐富宣傳形式,拓寬宣傳渠道,加大城管執法信息報送力度,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城管工作的關心、支持和理解,有效引導市民主動參與城市管理,為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營造了良好氛圍。

(四)積極探索非接觸性執法,推進“數字化城管”建設。隨著城市的發展、執法職責拓展、管控區域擴大、管理人口增加等因素,城市管理人員及配置可能長期處于低水平,為切實減少執法沖突,逐步化解取證難、矛盾多等瓶頸,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采用網格管理辦法,實施精細化管理,形成城市管理問題的發現、處置、監督評價完整閉合的管理體系,積極探索非接觸性執法可有效加強對案件辦理全程化、實時化、動態化監管,提高執法質量及效率,使城市管理從粗放轉向精準、從被動轉向主動、從靜態轉向動態、從分散轉向綜合。

篇4

第二條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家畜屠宰及家畜產品收購、加工、儲存、運輸、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農村地區個人自養自宰自食家畜的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家畜,是指豬、牛、羊。本條例所稱家畜產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四條屠宰供應少數民族食用的牛、羊產品,應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

第五條市、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家畜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家畜屠宰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家畜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畜及家畜產品的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家畜及家畜產品的防疫和防疫監督工作。工商、衛生、質監、規劃、環保、公安、物價、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鼓勵家畜屠宰廠(場)建立或者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為會員提供信息、指導服務,協助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鼓勵家畜屠宰廠(場)實行規模化、機械化屠宰。

第九條家畜及家畜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做好家畜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并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勸阻。

第二章家畜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十一條家畜屠宰廠(場)的設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家畜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家畜屠宰廠(場)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有關城市規劃、動物防疫、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家畜屠宰廠(場)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條件審查確定。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設立家畜屠宰廠(場)的,應當向市、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家畜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家畜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

(六)有家畜及家畜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家畜屠宰廠(場)依法取得家畜屠宰許可證件、排污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行政許可證件后,方可開業。未取得家畜屠宰許可證件,不得屠宰家畜。

禁止涂改、倒賣、出借、出租家畜屠宰許可證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家畜屠宰許可。第三章家畜屠宰管理

第十五條家畜屠宰廠(場)屠宰家畜應當文明屠宰,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屠宰家畜應當遵守下列檢疫和檢測規定:

(一)屠宰的家畜應當有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和免疫耳標;

(二)家畜在屠宰前和屠宰后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

(三)家畜在屠宰前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組織實施禁用藥物的監督檢測,家畜屠宰廠(場)應當做好禁用藥物的日常檢測工作;

(四)經檢疫、檢測合格的家畜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并加蓋或者加封驗訖標志;

(五)經檢疫、檢測不合格的家畜產品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六)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家畜屠宰廠(場)應當遵守下列肉品品質檢驗規定:

(一)建立健全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家畜屠宰同步進行,并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登記;

(二)屠宰淘汰的種豬、晚閹豬,應當在其胴體上單獨加蓋標志;

(三)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家畜產品,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標志,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廠(場);

(四)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家畜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禁止對家畜及家畜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十八條家畜屠宰廠(場)對未出廠(場)的家畜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九條家畜屠宰廠(場)收取屠宰加工服務費應當按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染疫(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畜。染疫(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畜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取得家畜屠宰許可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屠宰家畜提供屠宰場所、屠宰工具、運載工具和儲存設施。

第四章家畜產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收購、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的家畜產品,應當經檢疫、禁用藥物檢測、肉品品質檢驗合格。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儲存、運輸、銷售未經檢疫、禁用藥物檢測、肉品品質檢驗的家畜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消費者鮮銷淘汰的種豬、晚閹豬產品,不得銷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家畜產品。

第二十四條運輸家畜產品應當使用專用的運載工具,有吊掛、溫度要求的,應當使用相應的設備。

第二十五條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舉辦者、超市經營者等經營家畜產品的,應當建立健全家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履行相應的經營管理職責。經營者購進家畜產品時,應當建立進貨臺帳,按有關規定向供貨方索取并保存家畜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憑證等有效證明,查驗相關驗訖標志。

第二十六條集體伙食單位、為社會公眾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購進家畜產品時,應當建立進貨臺帳,按有關規定向供貨方索取并保存家畜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憑證等有效證明,查驗相關驗訖標志。

第二十七條凡從市、縣(市)區域外輸入家畜產品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持有應當隨貨同行的家畜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禁用藥物檢測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等有效證件;

(二)經分割的家畜產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的規定;

(三)使用專用的保溫運輸工具;(四)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凡從市、縣(市)區域外輸入家畜產品的,其經營者應當持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屠宰許可證件,在輸入前三日內報輸入地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登記備案,輸入時應當持隨貨同行的有效證件向輸入地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家畜屠宰廠(場)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件的,依法吊銷其家畜屠宰許可證件。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家畜屠宰許可證件屠宰家畜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屠宰的家畜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涂改、倒賣、出借、出租家畜屠宰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家畜屠宰許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暫扣其家畜屠宰許可證件,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家畜屠宰廠(場)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禁用藥物檢測屠宰家畜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家畜屠宰廠(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屠宰家畜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未與家畜屠宰同步進行,或者未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登記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屠宰淘汰的種豬、晚閹豬,未在其胴體上單獨加蓋標志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對未出廠(場)的家畜產品,未采取冷凍或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的。

第三十四條家畜屠宰廠(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四)項規定,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家畜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家畜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的罰款;對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家畜產品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對家畜、家畜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屠宰活動,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家畜、家畜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家畜屠宰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為未取得家畜屠宰許可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屠宰家畜提供屠宰場所、屠宰工具、運載工具或者儲存設施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屠宰工具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運載工具。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向消費者鮮銷淘汰的種豬、晚閹豬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銷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肉品的,由衛生、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負有責任的生產者、經營者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家畜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市場銷售的家畜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由衛生、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家畜產品,并可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運輸家畜產品未使用專用的運載工具或未按要求使用吊掛、保溫運輸設備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購進家畜產品時,未建立進貨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向供貨方索取、保存家畜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憑證等有效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集體伙食單位、為社會公眾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購進家畜產品時,未建立進貨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向供貨方索取、保存家畜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等有效證明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未按規定索取、保存家畜產品銷售憑證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經營者從市、縣(市)區域外輸入家畜產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持有應當隨貨同行的有效證件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從市、縣(市)區域外輸入家畜產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對輸入家畜產品前未登記備案的,可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輸入家畜產品時未報驗的,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5

我縣城市環境衛生和城市秩序管理工作主要由建設局環衛站和城建監察大隊負責。環衛站有在職在編職工19人,聘用臨時工5人,并成立城衛服務部,實行企業化運作,聘用清掃、清運及管理工人61人,主要對縣城建成區的綠化、亮化和環境衛生進行管理;城建監察大隊有在職在編監察員7人,聘用臨時協管員15人,主要對城市建設專業規劃管理、市政設施營運安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察,負責整治市容市貌,占道經營、車輛亂停亂放等。

二、主要問題

(一)城市管理人員不夠,工人工資待遇不保障。

由于在職在編人員遠遠滿足不了城市管理需要,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管理,經請示縣人民政府批準,招用了82名臨時工人(男職工34名,女職工48名),其中環衛站6名(女職工3名),城衛服務部61名(女職工44名),城建監察大隊15名(女職工1名)。因縣財政困難,城衛服務部每名臨時工財政撥付工資僅520元/人·月,城衛服務部補助100元/人·月,其月平均工資僅520元/人·月;其他500元/人·月。遠遠達不到全省平均最低工資1202元/人·月,工人的基本生活開支難以保證,致使管理隊伍不穩定。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發生勞動關系的用工方必須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且必須交納五項保險(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也多次到我局督辦此事,并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罰款要求。經核算,男職工每人每月應交納各項保險客為495.224元(其中單位應負擔363.004元,個人應負擔132.22元);女職工每人每月應交納五項保額為507.224元(其中單位應負擔375.024元,個人應負擔132.22元);每年僅保險一項支出就達506097.972元(其中單位應負擔372820.212元,個人負擔133277.76元),加之工人工資過低,難以承擔個人應繳部分,因此,適當提高工人工資和解決五項社會保險迫在眉睫。

(二)城市管理資金投入不夠,相應裝備不保障。

一是城衛服務部收集、裝運城市生活垃圾的裝備差,目前尚用人力三輪車收集,用拖拉機、農用車清運,導致收集不及時,清運不干凈,甚至因清運過程中裝車不封閉,到處潑灑而導致二次污染;二是城區沒有設立垃圾集中處理點(垃圾中轉站),清運車輛全城流動收集清運,不但清運不及時,且發生大量燃油費,加之未通過擠壓處理的垃圾體積大,運輸困難,運往垃圾處理場后堆放占地面積大,難于有效填埋,每年需投入大量資金來清推垃圾處理場才能保障連續堆放;三是城衛服務部雖實行企業化運作,但實行有償清運的收費標準過低(2007年4月已廢止,新的收費標準請示未批準),每年收取的垃圾清運費僅257840元,各種補助325608元,共收入583448元,工人工資、車輛燃油、設備維修需開支561529元,城衛服務部無力改進裝備和提高工人工資待遇;四是旱季綠化苗木萎死嚴重,現有的一輛灑水車因使用年限過長,難于保證正常作業,加之城市綠地面積成倍增加,新實施的綠化帶較多,旱季因澆水不夠而旱死的綠化苗木較多,出現連年補苗,連年死苗的現象。五是路燈線路老化嚴重,大量原裝老式路燈仍在使用,全城約7000米(農貿市場至白糖廠路段兩邊)路燈線路風化、氧化嚴重,各種廣告燈、牌搭接路燈線路加重負荷,斷線、燒線連連發生,老式路燈耗電高、壽命短、維修費用高,部分路段時有局部停電、熄燈現象出現;六是沒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建設停車場,部分商業集中地段和農貿市場、學校、醫院等車、人集中地點沒有停車場,街道施畫的臨時停車泊位十分有限,難以滿足日漸增加的車輛停放需求,車輛亂停亂放現象仍然難于控制;七是城市公共設施集中的地方沒有安裝電子攝像設施,夜間監察難以取證,大量環衛、綠化、路燈設施被盜和受損。

(三)城市公共配套設施建設不夠,部分街道仍然存在有街無景,有路無燈的現象。

環城路、帕當路、城東路建成后,部分地段尚未實施綠化和安裝路燈。經測算:實施環城路、帕當路亮化工程,需安裝路燈158盞(含線路),需資金53萬元(其中環城路需安裝路燈84盞,需資金29.4萬元;帕當路需安裝路燈74盞,需資金23.68萬元);實施城東路烈士墓至白糖廠段和帕當路環島至帕當一組路段綠化工程需投入資金31.5萬元(其中實施帕當路綠化帶總面積2604m2,需資金11.7萬元;城東路種植行道樹2144.6m,需行道樹716株,需資金19.8萬元)。

(四)框架結構房屋設計含鋼量偏大,建筑工程造價偏高

2003年以來我縣采用了新的計價程序,2005年國家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的進一步投入,將該費用直接列入了工程造價,具體取費標準是由人工費和機械費的18.75%計取,稅金也上調了3個百分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新人工綜合工日單價由原來的27.72元/工日調整為34.77元/工日,造價也隨之上調了40—60元/㎡。加之建筑工程設計采用國家新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其附錄a中我國主要城鎮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之規定,××縣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30g。為提高我縣房屋的抗震能力及國家對建筑設計相關規范的修改,從2001年后我縣全面實行2001版新規范,在1989版老規范基礎上提高了25%左右的含鋼量,一棟房屋每平方米的含鋼量也在原來的基礎上提高了20%至25%,水泥含量隨之提高了15%至17%。而且我縣地處邊疆,鋼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必須從省城運來,由于思瀾公路的擴建、油價的上漲等導致鋼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的節節飆升,我縣的工程造價又一直未嚴格實行統一管理,從而造成了我縣建筑工程造價有所提高。

三、整改措施

(一)積極向縣委、政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爭取成立城建監察局和公共事業管理局為縣建設局下屬的副科級二級局,通過提升機構檔次來增加人員編制,解決城市管理人員不夠和工資待遇低的問題,并將工人工資和五項保險納入財政預算(其中城建監察局將規劃中隊、市容中隊、城建中隊全體人員納入核定編制;公共事業管理局將環衛站、

城衛服務部全體人員納入核定編制)。

(二)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出垃圾中轉站和停車場建設地點,積極爭取劃撥建設用地,結合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建設項目的上報實施,積極爭取實施垃圾中轉站建設項目(約需建設資金100多萬元),并多方籌措資金購置2輛封閉式垃圾清運車和1輛灑水車,在城區街道生活垃圾集中點設置垃圾臨時堆放貨箱,在綠化帶上鋪設旱季澆水管網。注冊成立物業服務公司為環衛站下屬企業,組建30—50畝的綠化苗木基地,保證城市綠化用苗的供給。

(三)加強與公安交警、運政部門的協調配合,理順城市公共客運,車輛亂停亂放,非法營運等管理主休,依法、合理、靈活的治理好城市秩序,并逐步形成由縣人大通過的城市公交車輛管理辦法。

(四)原《城市生活垃圾清運收費辦法》于2007年4月到期后,通過市場調查和走訪附近縣(區),提出新的收費辦法和標準上報物價部門,盡快召開聽證會,確定新的收費辦法和標準,并擴大清運范圍,把農貿市場、新開發區及城鄉結合部部分農村納入城市保潔范圍,逐步規范城市生活垃圾清運管理工作。

篇6

一、總體要求

堅持上下聯動、標本兼治、打防結合、獎懲并用和禁疏并舉的原則,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等手段,從生產源頭、銷售渠道和發放使用等各個環節深入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確保在今年內徹底消除毒鼠強的危害,確保人民生命安全,保持社會穩定。

二、重點內容

這次專項整治的毒鼠強,包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四亞甲基二砜四胺、氟乙酰胺、氟乙酸鈉、毒鼠硅、甘氟等劇毒殺鼠劑。要緊緊圍繞重點地區、重點市場、重點環節和重點線索,突出抓好生產、流通和發放使用三個領域的重點整治。

(一)生產領域。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生產領域執法檢查和查處工作。一是以城鄉結合部、與周邊省市接壤地區以及外來人員集中居住地等區域作為重點整治地區,加大檢查整治力度,堅決取締各類非法生產單位,依法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查處;二是對本市現有殺鼠劑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全面核查,對其生產、經營的鼠藥進行抽檢。

(二)流通領域。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全市性的市場排查和執法工作。一是以農貿市場、農藥經營商店和前階段檢查發現有毒鼠強的地區作為重點檢查的區域,堅決取締非法銷售的經營單位和攤點;二是抽查銷售企業經營的殺鼠劑,對含有毒鼠強成份的產品立即扣押,對有關責任企業和責任人依法從嚴查處;三是徹底清查清繳流失在社會上的毒鼠強產品。同時,教育有關單位和個人主動上交持有的毒鼠強,對拒不上交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三)發放使用。由市愛衛會和農業部門組織力量,開展全市性殺鼠劑發放使用管理工作。一是推薦優質安全滅鼠產品,向社會公布優質安全高效殺鼠劑;二是在春秋兩季鼠害高發期間,統一發放推薦的優質安全殺鼠劑;三是普及滅鼠的實用知識,統一使用推薦的優質安全的殺鼠劑。

三、職責分工

在市政府統一部署下,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刑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各司其職,緊密協作,形成合力。

(一)農業部門職責。一是牽頭組織對現有殺鼠劑生產企業進行全面核查,對工廠庫存和市場銷售的殺鼠劑進行抽檢,對含有毒鼠強成份的產品立即扣押,對有關負責人依法從嚴查處。二是檢查鼠藥市場的殺鼠劑標簽和標識,對今年9月1日以后生產的未使用新標簽、標識的殺鼠劑產品,一律不準銷售。對今年9月1日以前生產的殺鼠劑,由生產企業加貼新的標簽后準予銷售。三是負責殺鼠劑生產企業產品登記初審工作,并核發郊區鼠藥經營單位的經營資格。對已審批登記的產品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檢,發現有毒鼠強等違禁成份的,要立即取消登記。四是對農民滅鼠工作進行科學指導和培訓。

(二)工商部門職責。一是牽頭組織對殺鼠劑經營點進行排查,嚴格依據國務院370號令《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取締無照經營的殺鼠劑經營單位和攤點。在未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嚴肅查處走街串巷兜售殺鼠劑的不法商販。對銷售毒鼠強的行為,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從嚴查處,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二是對市愛衛會和農業部門核準的殺鼠劑經營單位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配合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建立健全經營臺帳。對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殺鼠劑經營的,依法沒收其非法物品,并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公安部門職責。一是依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毒鼠強的違法行為,配合相關部門徹底搗毀生產、銷售毒鼠強的“黑窩點”。二是對工商、質檢、農業等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時立案偵查。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追查源頭,依法嚴懲。對重大案件進行督辦。

(四)衛生部門職責。一是指導醫療機構配備必要的解毒急救藥品、醫療器械,組織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治療工作,確保有效開展中毒救治。二是商請有關單位開展疑似毒鼠強中毒病人的嘔吐物、殘留實物的檢驗。

(五)市愛衛會職責。一是核準城區鼠藥經營單位的經營資格;二是負責推薦城區滅鼠的安全殺鼠劑,指導城區居民科學安全用藥。

(六)質檢部門職責。一是監督、檢查本市殺鼠劑生產企業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嚴禁在產品中摻入毒鼠強成分;二是配合有關部門徹底搗毀生產毒鼠強的“黑窩點”;三是嚴格農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

(七)環保部門職責。落實定點處置單位,統一集中對已收繳和廢棄的毒鼠強進行分類銷毀,并對銷毀進行監督檢查。

(八)安全生產監察部門職責。負責殺鼠劑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批;負責殺鼠劑生產企業監督管理工作及經營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發放。

(九)城市管理監察部門職責。負責查處在已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區域內走街串巷兜售殺鼠劑的不法商販。

四、工作步驟

本市毒鼠強專項整治行動時間為今年7月20日到12月31日,具體分為部署、整治和總結三個階段。

(一)部署階段(7月20日-8月10日)。一是分解任務。召開市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會議,全面部署專項整治工作,把整治任務落實到區縣政府,分解到各職能部門。二是細化工作計劃。各區縣、市各職能部門細化本地區、本部門的整治工作計劃。三是開展突擊檢查。以工商部門為主,質檢、農業、公安等部門配合,利用一周時間,進行全市性突擊專項檢查。

(二)整治階段(8月11日-12月10日)。由有關職能部門精心組織,集中開展三次專項整治。8月25日-9月20日為第一次,重點開展拉網式聯合整治行動;10月20日-11月5日為第二次,重點開展集中、科學滅鼠活動;11月25日-12月5日為第三次,重點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通過集中整治,建立分段、分片殺鼠劑市場管理責任制,嚴格監管重點區域和重點市場,重點整治生產源頭、流通渠道和發放使用等各個環節的非法行為,徹底搗毀非法生產的“黑窩點”,做到端窩打點、堵源截流,嚴查經營“毒鼠強”的非法行為,徹底取締非法經營的單位和攤點,查處嚴重違法違規的企業,處罰相關責任人。同時,加強殺鼠劑中的毒鼠強成份檢測,及時處置和銷毀毒鼠強等各類違法違規的產品。

(三)總結階段(12月11日-31日)。各區縣、市各職能部門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于12月15日前報送市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全市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總結在12月底前報市政府和全國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小組。

五、具體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由市農委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市愛衛會、市農林局、市安監局等部門組成市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負責本市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實施工作。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林局。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各區縣整治工作由區縣政府負責。區縣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各區縣、各職能部門都要建立嚴格的工作責任制,并在每月25日向市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報告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進展情況。

篇7

一、指導思想與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公眾健康為宗旨,堅持“上下聯動、標本兼治、打防并舉”的工作方針,充分運用行政、司法等手段,集中打擊銷售、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違法行為,堅決防止“瘦肉精”中毒事件發生。

二、整治重點

嚴厲打擊違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為,全程強化“瘦肉精”源頭管理,生豬、肉牛、肉羊養殖、收購販運、屠宰、肉品加工、肉品消費餐飲,細化措施,堅決杜絕“瘦肉精”進入食品產業鏈,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

(一)生豬、肉牛、肉羊規模飼養場(戶)(豬存欄30頭以上,羊存欄30只以上,牛存欄5頭以上)。嚴格實行產地檢疫申報制度,規范畜禽養殖行為,建立健全養殖檔案,自覺抵制“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使用。

(二)活畜販運商。規范活畜販運商的行為,切斷“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供應渠道和含“瘦肉精”畜禽的銷售渠道。

(三)肉牛、肉羊屠宰加工廠、生豬定點屠宰場。規范屠宰加工行為,杜絕含“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畜禽的屠宰加工,保障肉類產品安全。

(四)飼料和獸藥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主要清查飼料和獸藥生產經營企業、飼料加工點、獸藥飼料經銷商、企業營銷員,誘導養殖場(戶)使用“瘦肉精”的經紀人,全面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提高飼料和獸藥產品質量。

三、整治目標

建立健全“瘦肉精”監管長效機制,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生產經營單位為第一責任人、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制定活畜養殖、收購販運、屠宰環節“瘦肉精”監管辦法;落實飼料購銷臺賬、養殖檔案記錄、收購販運信息記錄、屠宰企業自檢、肉品流通查驗記錄等制度;加強法制宣傳和食品安全教育,建立健全誠信和自律機制;強化政策扶持措施,加快轉變畜禽養殖方式轉變,提高生豬、肉牛、肉羊養殖規模化、標準化、組織化水平。

四、時間安排

年3月21日—6月31日

五、工作步驟

(一)加強宣傳培訓,營造嚴打氛圍。為提高廣大群眾對銷售、使用“瘦肉精”及其替代品危害性的認識,要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報紙等新聞媒體,以及通過制作宣傳冊(單),出動宣傳車,設立宣傳咨詢服務點,召開養殖戶、經紀人座談會等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多層次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飲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等法律、法規和“瘦肉精”等違禁藥品危害性,增強養殖者、經紀人等生產經營主體的法律意識和守法自覺性。廣泛深入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瘦肉精”的危害性,做到家喻戶曉,始終保持全縣嚴打“瘦肉精”等違禁物品的高壓態勢。

(二)要把打擊“瘦肉精”行為與檢疫工作同步進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生豬、肉牛養殖場(戶)、經紀人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登記造冊,建立監管檔案。加大養殖場、生豬定點屠宰廠、肉牛、肉羊屠宰加工廠等“瘦肉精”專項整治行動。縣畜牧局派駐動物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屠宰檢疫時,都要按一定比例檢測“瘦肉精”使用情況,無“瘦肉精”檢測的或“瘦肉精”檢測陽性的決不能開具檢疫證明和準予屠宰證,瘦肉精檢測陽性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門。

(三)推進規范化管理,實現可控可追溯。

一是生豬、肉牛、肉羊養殖戶要施加耳標標識,建立養殖檔案,載明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等來源、名稱、使用時間、用量等生產記錄。加強監管力度,養殖場、屠宰廠都要派駐監管人員,監管好養殖場的免疫、用藥、飼料和無害化處理等,監管好屠宰廠的“瘦肉精”檢測、規范檢疫程序等。

二是生豬定點屠宰場、肉牛、肉羊屠宰加工廠動物衛生檢疫人員要建立登記表,記錄待宰畜耳標、經紀人姓名(養殖場名稱)、到場日期、屠宰時間、檢疫結果、銷售地點等。

三是鼓勵引導各種畜牧養殖協會等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生產經營者自我約束,守法經營,以利于實現畜產品質量安全的可控可追溯。

(四)嚴格執法,加大查處力度。縣畜牧局負責“瘦肉精”監管工作,在畜禽養殖、收購、販運、屠宰各個環節實施“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負責養殖、收購、販運、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經信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的監督管理,對生豬入場后和宰后肉產品進行監測。縣質監局負責畜產品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縣工商局負責超市、農貿市場等肉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縣財政局負責安全整治行動的資金保障。縣公安局負責“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安全整治行動中觸犯刑律案件的查處,維護安全整治行動的有序開展。縣衛生局負責對因使用含“瘦肉精”等違禁藥物肉制品中毒事件的處置。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醫藥市場藥品的監管。縣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案件快捕快訴,負責對相關職能部門查處“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案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縣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從嚴從快審理“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犯罪案件,加大對“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縣宣傳部門負責安全整治行動的宣傳,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強化監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監管工作。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款;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篇8

一、強化組織領導,加強監管網絡建設

我區始終把食品安全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把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和建設“食品放心工程”列為年度為民辦實事項目。通過調整充實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切實加強領導,完善食品安全協調機制。一是完善制度。制定了《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意見》、《區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分解表》、《區重大食品安全應急預案》、《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方案》等一系列有關文件;明確職責,加強信息溝通,建立健全區食品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解決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強化各部門的協作配合。二是健全機構。在各鎮(街道)建立了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各社區、村配置了食品安全協管員,進一步完善區、鎮、村三級食品安全監測網絡。三是經費保障。加強食品安全經費保障力度,2013年我區財政預算內投入食品安全專項工作經費60.27萬元,為我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夯實了基礎。

二、強化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監測機制

一是健全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及風險監測體系。結合我區特點,制定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應急預案以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并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此外,針對近年來各地出現的瘦肉精、染色饅頭、豆芽菜、含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問題產品(塑化劑)等食品安全熱點問題,我區及時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制定全區主要食品抽檢計劃并落實監管部門抽檢工作。同時,認真辦理有關食品安全的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今年來共辦理區人大建議3件、政協提案1件。二是推進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全面深化食品安全系統追溯體系建設,重點加強農產品、肉類以及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建設,通過在市區某肉制品企業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可追溯應急演練,從而提高我區食品監管人員、食品企業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實戰能力。三是加強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積極開展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摸排調查工作,加強對企業誠信信息的管理、記錄,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每季度對大型商場、超市食品經營主體開展信用公開評價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情況,此外,邀請部分企業代表單位簽訂《商貿企業誠信承諾書》,營造良好商業氛圍,有效的引導了轄區企業有序經營,規范了市場秩序。四是完善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我區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方案的通知》(明政辦[2011]182號)文件精神,建立我區食品安全獎勵機制,依托“12315”平臺,積極拓寬社會監督有效渠道,強化社會監督,及時受理、處理申訴、舉報,積極排除、解決消費糾紛,認真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今年以來,“12315”共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44件,立案查處2件,罰沒0.9168萬元。

三、層層宣傳發動,營造良好氛圍

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食品安全宣傳月、宣傳周以及食品安全道德領域突出思想教育和專項治理工作,扎實開展食品安全進校園、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四進”宣傳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公眾食品安全法制意識、維權意識和健康意識,創造良好氛圍。

1.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四進”宣傳活動。

一是開展食品安全進校園活動。圍繞“食品安全,健康成長”的主題,開展中小學生“關注食品安全,抵制假冒偽劣”主題征文比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學校等各類活動,引導學生形成科學、安全、合理的飲食習慣,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強化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和周邊餐館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安全責任意識;二是開展食品安全進企業活動。圍繞“持續推動企業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加快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示范工程”這一主線,農業部門開展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大型超市等現場咨詢活動;質監部門開展企業觀摩檢查、“實驗室開放日”、建設食品示范工程、“六好”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動員會等活動,強化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提升食品生產監管工作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三是開展食品安全進農村活動。農業部門結合開展放心農資下鄉進村、《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頒布六周年等活動,采取會議培訓、設點咨詢、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了豐富多樣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宣傳活動。在農業155網開辟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宣傳專欄,定期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知識、信息。四是開展食品安全進社區活動。各鎮、街道發揮村(居)委會宣傳欄和黑板報的作用,把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糧、油、肉、菜、蛋、奶、酒、飲料等食品做為宣傳樣例,對社區居民進行依法維權和科普知識宣傳,提高居民食品安全科學消費水平和鑒別、抵制問題食品的能力。今年年來,共發放《食品安全法》相關資料、宣傳單等4000余份,接受群眾咨詢1000余人次,出動宣傳車20多臺次。

2.開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一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知識培訓。組織開展全區食品安全監管知識培訓班,重點對食品安全法的適用范圍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及監督管理職能部門職責及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以及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進行講解,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知識教育。二是加強食品安全經營者培訓。區工商、質監、衛生等成員部門根據職責,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行業內食品安全講座和培訓班。工商部門組織向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深入宣傳《食品安全法》,共懸掛宣傳橫幅8條,印發宣傳資料3000份;質監部門召開專題會議、培訓班4次、懸掛標語橫幅5條,組織市區組織市區232家次食品生產企業、五類前店后廠經營單位及各鎮(街道)食品安全協管員共250余人次,宣貫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增強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和法制意識,督促開展自查自糾、加強管理。衛生部門結合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百千萬示范工程和監管人員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和企業標準備案培訓、餐飲食品安全監管和量化分級培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廣泛宣傳食品安全知識,共發放宣傳文件3000份,通過短信平臺向轄區所有餐飲業主及各類公共場所業主發送短信6000條;各鎮(街道)分別在各自轄區內組織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以及食品安全基礎知識等內容的培訓,使科學規范生產、依法誠信經營成為企業的自覺行為,不斷強化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

四、加強信息通報,構建食品安全網絡輿情監管體系

一是加強信息通報和。加強各部門間的溝通聯系以及對食品安全檢測、預警信息的通報,不定期的向市食安辦、報紙、新聞媒體報送食品安全信息,二是加強網絡輿情監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輿情監管體系和輿情隊伍作用,組織專人上網瀏覽小魚網、今日網論壇等市內各大網上交流區,對食品安全輿情進行不間斷監測,發現問題或隱患立即上報。如11月15日我區得知“閩牛乳業”網上有關投訴情況,立即形成網絡輿情專報,并聯系網站和消費者,對投訴情況開展調查分析。質監局直屬分局立即介入調查,對閩牛乳業進行監督抽檢,督促企業開展自查自糾,調查中發現是早晨未送完的牛奶未及時放回冷藏保鮮,下午繼續配送,造成牛奶變質。我區對該投訴處理結果及時反饋,企業相關人員當面向其道歉,最后取得了消費者的原諒,并主動要求網站刪除其的相關帖子,此外,督促企業吸取教訓,強化責任意識,加強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防控措施,確保產品質量,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五、突出重點整頓,狠抓專項整治

今年以來,開展聯合執法檢查與職能監管部門專項執法相結合,組織開展了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瘦肉精”專項整治、“地溝油”整治、禽類屠宰、農藥獸藥殘留專項整治、農村食品市場、“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八閩出擊”等等一系列專項整治行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1.加強節假日期間和重點時段的食品安全監管。抓好元旦、春節、中秋、國慶、世客會等重大節慶食品市場安全監管。組織工商、物價、質監、衛生、農業等執法部門,加強對各大市場和超市如綜合市場、綜合市場、列西農貿市場、高巖市場及列東百貨、好多多超市、萬福隆超市等食品銷售網點的巡查力度,以禽肉、調味品、兒童食品、茶葉、水發產品、蜜餞、醬菜等食品為重點,重點查處無證照生產加工食品、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浸泡水產品、摻雜使假、銷售農藥殘留超標等違法行為。

2.開展禽類屠宰專項整治。我區針對市區人大再跟蹤檢查發現的問題,抓關鍵環節,突出重點,一是迅速召開會議,成立由農業、工商、衛生、質監、城管辦、城監大隊、宣傳部、各鎮(街道)等各職能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專項整治行動小組,研究部署,明確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二是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專項整治行動。先后多次組織農業、衛生、工商、三產、城監、街道等部門,深入列西新村3排的禽類宰殺點、牡丹路早市和北路臨時占道市場等地進行突擊檢查,規范其脫鴨毛宰殺加工行為,對市場上禽畜產品等食品來源進行追索,保障上市禽畜產品的質量安全。三是加強日常監管,形成常態化管理機制。農業、衛生、工商、質監、城管辦、城監大隊等部門以聯合執法專項整治行動為依托,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重點對4家禽類屠宰點,15個早市點和滿園春夜市和列西五四路夜市2個夜市大排檔開展每日巡查,形成常態化管理機制。截止目前,共出動執法人員1443人次,巡查食品加工小作坊、流動攤點、臨時早市、夜市大排檔等1843家,發放宣傳材料500余份。

3.開展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一是深挖食用農產品種養殖和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中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各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企業非法添加很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以及對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企業使用和銷售含有不符合法規標準的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進行全面檢查。二是規范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流通行為。督促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生產許可條件,規范食品添加劑標簽和說明書,嚴厲打擊無證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共抽檢產品、原料及所用食品添加劑8批次;三是提高防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加強對農產品種養殖環節農業投入品管理,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監管,督促餐飲企業落實食品添加劑采購索證索票制度和食品添加劑使用、保管制度。

4.開展“瘦肉精”專項整治。一是以生豬、肉牛、肉羊為重點,全面強化飼料、養殖等環節監管,依法從嚴懲治“瘦肉精”違法犯罪行為。二是加強宣傳。發放、張貼《區農業局畜禽健康安全養殖致畜禽養殖業主的公開信》、新修訂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宣傳資料43份,召集規模畜禽飼養場業主、村級防疫員舉辦培訓班2期,培訓人員102人次,與各畜禽規模養殖場簽訂《畜禽健康安全養殖承諾書》74份;三是加大對生豬養殖場的執法力度,加強檔案管理,定期不定期檢查藥房和飼料倉庫,對中、大豬實行生豬尿樣快檢,尿樣快檢呈陽性,立即抽樣送檢,做到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2013年出動執法人員78人次,檢查養殖場26場(次),現場快檢“瘦肉精”52頭份,抽檢獸藥樣品3個,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5.開展“地溝油”整治、餐廚廢棄物管理和食用油綜合治理。農業部門加強了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畜禽、水產飼料產品的監管,重點對養殖場、飼料生產企業進行了監督檢查;質監部門加強對以畜禽肉為原料的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疑似問題原料和產品進行抽檢。今年我區2家企業與有資質廢棄物處置機構簽訂處置協議,檢查相關生產企業31家次,簽訂食用油質量安全承諾書7份。工商部門開展了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管,出動執法人員60余人次,檢查超市、食雜店、農貿市場等300余家次;衛生部門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規范餐廚廢棄物管理,對餐飲單位的食用油進行食品安全抽檢,共抽檢10家單位的食用煎炸油,對抽檢不合格的2家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處罰金額共4000元。

六、強化措施,加強對各個環節的監管。

我區抓住關鍵環節,突出重點治理,加大監管力度。一是抓源頭,重點加強標準化基地管理。農業部門以開展查處無證無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會戰”專項行動、農資打假和農產品質量監管等活動為抓手,加強對農藥獸藥殘留監控,開展了蔬菜水果禁限用高毒農藥專項整治、生鮮乳違禁物質專項整治、水產品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專項整治等活動;加大對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檢測、畜禽疫病的預防和控制;加強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積極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進程和無公害食品生產基地建設,實現從生產、流通、銷售全方位監管。今年以來,共出動執法人員289人次,檢測蔬菜樣品240個,稻谷樣品10個,水果樣品10個,樣品合格率達100%,從各大超市、農貿市場、蔬菜及生豬基地,抽檢豬肉、牛肉、雞肉等農產品149批次,檢查魚苗養殖場1個,鰻魚養殖場2個,對1家養鰻場經營主體變更未備案情況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源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今年已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區出口鰻魚質量安全示范區通過國家級出口鰻魚質量安全示范區考核組驗收。二是抓生產加工,重點加強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質監部門采取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全面檢查、組織約談相結合的方式,突出重點,強化乳制品監管,引導企業強化原料管理和處置,對生鮮乳、原料乳粉、成品、含乳食品開展風險監測267批次;深入開展瓶桶裝飲用水專項整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對全面檢查區3家飲用水企業,抽檢飲用水32批次。此外,緊盯熱點焦點,對“兩超一非”、羊乳制品、食用明膠和其他膠類添加劑、食品添加劑變性淀粉、香腸腸衣、“地溝油”、食品用塑料包裝制品、酒類打假、打擊治理走私凍品、“土筍凍”明膠使用情況排查、超許可范圍生產食品和違法標識標注行為等開展專項檢查,今年以來,共出動執法人員209人次,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83家次,下發整改通知書8份,整改完成率100%,立案查處食品相關違法案件4起,處罰2.5萬元,受理投訴舉報3起,辦結率100%,年審QS證14家。三是抓流通,重點加強索證索票制度。工商部門強化行政指導,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食品“索證索票”、“跟蹤溯源”、“巡查監管”三項功能有機結合。同時,做好批超對接和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示范點建設工作工作,現已有14家超市建立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全面執行進貨查驗制度,5家超市為今年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可追溯示范點創建單位;此外,整合資源,依托快速檢測平臺,加強食品流通監管,做到每周有巡查,月巡查達到10戶100個品種批次。進一步規范農貿市場食品經營者經營行為,提升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水平,今年以來,我區已累計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1932本,立案查處各類食品案件45件。四是抓消費,重點加強餐飲業衛生管理。衛生部門開展日常巡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的工作方式,開展了鮮肉和肉制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學校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一次性筷子專項整治,集中式消毒餐飲具監管專項整治,農村及旅游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各類專項整治行動,此外,結合開展文明餐桌創建、監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以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百千萬示范工程,加強對創建等級工作,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落實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今年來,共出動監督員、協管員1329人次,檢查餐飲單位4742戶次,對轄區612家餐飲單位監測餐具消毒效果5439份,合格率為81%,下達監督意見書89份,限期整改45家,落實整改36家。張貼餐飲服務單位單位衛生監督公示牌70張。在餐飲單位中發放公共用品消毒記錄本600本,對300家單位的生熟砧板進行貼標識區分;共受理餐飲服務許可340件,辦理餐飲服務臨時許可證39件,辦理從業人員健康證及培訓7000余人;對3家餐飲、食堂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共罰款金額9600元。

七、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主要表現在:監督治理工作開展不平衡,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和農村監管相對薄弱,工作量大面寬,監管力量不足,存在監管空白點,監管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部分食品生產者的主體責任意識和質量安全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日常管理和風險防控不到位;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食雜店點多面廣,衛生條件差,仍有無證無照經營現象,徹底解決難度較大;農村個別小食雜店索證、索票、進出臺賬等制度的落實與規范還有較大差距;食品安全專項經費,特別是檢查經費和專項協調經費仍投入不足,離省上要求檢測經費50萬元,專項協調經費10萬元的差距還很大。

八、明年工作打算

根據省、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和我區實際,下階段我區的食品安全工作要著重抓好以下五個方面工作,努力實現五個方面的新突破:

1.強化食品安全源頭治理要實現新突破。一是要嚴把市場準入門檻,大力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穩步提升食品企業素質。二是要加強對無證無照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販的規范引導,加強整治、引導和服務,督促和幫助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三是要全面建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信用檔案,推進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四是要繼續抓好以肉品質量安全為重點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

2.食品專項整治要實現新突破。繼續開展食品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抓好肉、蔬菜、奶制品、水產品、飲料、酒等重點品種和城鄉集貿市場,機關學校食堂,醫院周邊、學校周邊和旅游景點周邊等公共場所的食品攤點等重點部位,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商品的不法行為。加大對地下生產加工黑窩點和假劣食品的打擊力度,保持食品安全監管的高壓態勢。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增加打擊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制售假劣食品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增強對違法分子的震懾力。

3.食品安全監管要實現新突破。一是要加強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提高檢測能力,加大經費投入,強化聯合執法抽檢,進一步提高排查隱患的能力,并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二是要不斷完善風險監測網絡,擴大監測范圍和樣本量,加強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完善風險監測評估體系。三是加強隊伍建設。要繼續加強基層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及監管部門建設,落實基層食品安全責任,推進基層食品安全協管員隊伍建設,延伸監管網絡,完善區、街道(鎮)、村(居)全覆蓋立體式監管。

篇9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明確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及建設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建整潔、安全、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城管執法、公安、工商、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社區服務與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推選業主代表,享有被推選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使用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含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應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

模、社區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規定劃分:

(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住宅建筑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區道路等自然邊界圍合的區域,可以將幾個住宅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封閉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五)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并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可以繼續作為一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和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一般應當制定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等。

第十條對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引導業主按照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并且入住率超過30%的;

(三)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

第十一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較多的,可以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會議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代表的業主意見;對需業主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具體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二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業主的投票權按如下方式確定:

(一)住宅物業按照一套房屋計一投票權;

(二)住宅物業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計一投票權;建筑面積**平方米以下,有房地產權證的,每證計一投票權。

業主的投票權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行使,但物業使用人不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被選舉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之后業主的投票權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通過。決定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并將業主大會會議討論的事項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上述規定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業主公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的名稱、地點、面積及戶數;

(二)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及決定物業區域內重大事項的方式;

(三)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狀況;

(四)業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權益;

(五)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

(六)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權;

(七)物業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的繳納、使用、監管;

(八)業主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九)違反業主公約的責任;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就以下事項作出約定: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二)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

(三)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

(四)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并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違反法律、法規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遵守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業主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等材料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前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重新備案和告知。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少于3年的從其規定,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推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逾期未換屆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換屆。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增減或調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和執行秘書的酬金,由全體業主承擔,其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確定。

前款規定的費用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調業主與業主、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糾紛。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及移交

第二十八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物業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物業銷售前,應當依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并將業主臨時公約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臨時公約應當對物業的使用和維護管理、業利義務、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作出規定,但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時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在業主臨時公約上以簽字同意的方式承諾遵守。

在首次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后,業主臨時公約即行失效。

第三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服務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并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質量和設計問題以及其他遺留問題。查驗結束后,雙方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承接驗收手續。物業管理企業應將移交結果向全體業主公示。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料交還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處分。

第三十三條在規劃、設計房地產項目時,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共用配套設施和物業管理服務設施。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按照不低于物業總建筑面積的3‰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且最少不低于建筑面積80平方米。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建設項目時,應當在規劃設計方案中,確定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應當便于物業管理活動。

物業管理用房是指物業辦公用房、保安值班用房、水電工操作用房、保潔用房、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工程總造價3%的比例提取物業工程質量保修金,專戶存儲,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內的維修,并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物業工程質量保修金的管理與使用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方可從事物業經營業務。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

(二)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用,并取得合理的利潤;

(三)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選聘專業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以為業主服務為宗旨,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安全防范、衛生保潔、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服務;

(三)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五)組織、協助有關單位提供社區服務,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管理事務,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條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應當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將合同樣本在制定后30日內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對發生在產權物業部位內的人身生命、財產有特殊保護、保管要求的,另行簽訂特殊保護、保管合同。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及基本情況;

(二)物業管理事項;

(三)物業服務質量標準;

(四)物業服務費用;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七)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維修和管理;

(八)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九)違約責任;

(十)物業服務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一)其他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不少于15天,充分聽取業主意見后,再提交業主大會通過。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如需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按照業主大會規定的程序確認變更合同。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再續約的,業主大會應當及時選聘其他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有關代管的物業管理的款項及其他應當移交的票據和賬冊。

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前款所列資料和財物移交重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交付業主前,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業主后,由業主承擔,物業服務費自物業交付之日起交納。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合同約定以外有償服務的,應當征得業主同意。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物業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服務等級和相應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在物業合同中約定。

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收取有關費用,業主使用的,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的,向物業管理企業收取。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的委托有償代收前款費用,但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公用企業不得向物業管理企業扣收業主應承擔的有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再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設施歸屬全體業主所有:

(一)物業管理用房;

(二)垃圾集散間、公廁;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地、道路、圍墻、運動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四)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位、車庫;

(五)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公共配套設施。

以上用房、設施設備和場地不得抵押與買賣,不得改變使用用途。

第四十六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或者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業主裝飾裝修房屋進行指導和監督。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八條物業出租的,業主應當在簽訂物業租賃合同后,將物業承租人、出租期限、承租人物業使用性質、物業服務費用交納約定等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十九條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侵占、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外貌,影響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環境的;

(五)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六)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八)違反規定停放自行車和機動車輛;

(九)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予以制止。

第五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書面同意后,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或登記手續。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后,應當將業主所得收益30%用于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但業主大會另作決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車輛在共用部位的停放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對車輛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統一管理、按幢設賬、核算到戶的原則,具體使用和續籌方案由業主大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向業主公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五十四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保修期滿后物業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

(二)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在業主繳納的物業服務收費中支出;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根據受益對象,由本幢、本單元物業業主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承擔;

(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管理、維修時,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二)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四)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

(五)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

(六)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七)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八)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第五十六條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業主大會授權范圍權限、侵害業主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制止,并按照業主公約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物業區域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期限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

物業使用人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應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六十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一)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

(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第六十一條物業服務合同格式條款應當備案而不備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大廈、工業園區、農貿市場、公共景點等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篇10

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直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我縣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緊緊圍繞《“食藥安全

誠信X”行動計劃(X-X年)》和省、市X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部署,以創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為抓手,持續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舉措,強化責任落實,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全年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全縣食品藥品市場秩序持續穩定。現將具體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加強組織領導,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

一是工作部署到位。

縣委、縣政府多次召開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聽取相關職能部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匯報,分析研判全縣食品藥品安全形勢,研究解決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召開全縣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會議、各職能部門調度會等,對全縣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及時進行了部署落實。

二是責任落實到位。

嚴格落實“食品藥品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及時調整縣食安委組成人員及創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領導小組,縣政府與X個食安委成員單位、X個鄉鎮層層簽訂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

三是保障措施到位。

出臺《自治縣關于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的實施意見》《自治縣食品藥品安全“十三五”規劃》《自治縣食品藥品安全“十三五”規劃實施方案》《自治縣關于落實的實施意見》《自治縣進一步加強“地溝油”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自治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自治縣創建X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等系列文件。

加強鄉鎮食品安全監管站所和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協管員隊伍建設,落實食品安全協管員補貼每人每年X元,合計X.X萬元,積極解決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和監管執法裝備,農產品及食品安全監管經費保障到位。

(二)加強部門聯動,食品安全各環節監管水平穩步提升

一是狠抓食品生產環節監管。

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先后組織開展食品生產管理培訓X次;強化源頭管控,對全縣所有獲證食品生產企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管。落實食品企業風險等級管理,通過嚴格的量化評價及動態風險分析,共完成全縣X家企業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并根據風險等級確定全年監管次數。分別與X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X家小作坊簽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責任書》。

引導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現已完成X家生產企業,超額完成X家。認真開展肉制品、酒類產品質量安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生產環節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治理等專項整治工作。檢查食品生產企業X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X份,均已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同時嚴格現場檢查小作坊升級改造X家,新辦小作坊X家,取締黑作坊X家,食品生產企業、小作坊抽檢X批次,合格率X%。全年,查辦違法案件X件,罰沒款X.X萬元。

二是狠抓食用農產品質量監管。

把農產品質量安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嚴格執法監管和推進標準化生產兩手抓,“產出來”和“管出來”兩手硬,落實監管職責,強化全程監管。

抓源頭,推進健康種植養殖、綠色防控技術,控肥、控藥、控添加劑,規范農獸藥使用行為,切斷有害物質進入農田污染餐桌的鏈條。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共查出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禽

X

只;無害化處理死因不明動物

X

只(頭),動物產品

X多公斤,罰沒假劣種子X公斤。

抓過程,縣委、縣政府連續組織召開了全縣非洲豬瘟防控專項調度會議X次,累計出動X余人次,對所有養豬場(戶)、屠宰場、交易市場、等重點場所進行全面排查。設立了X個臨時消毒檢查站物資已全部到位,人員已全部上崗。加強生豬調運監管和餐廚剩余物監管,塞罕壩綜合執法局嚴格對餐飲行業和食堂的泔水及餐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管;農牧局負責畜禽養殖環節投入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違法行為。對轄區X個鄉鎮,行政村(社區)所有生豬養殖場(戶)逐村逐場逐戶進行排查,此次共排查X個鄉鎮,養殖戶共X戶、共計X頭,均已簽訂了嚴禁使用餐館、食堂泔水或餐余垃圾承諾書,同時下達了禁止使用餐館、食堂泔水或餐余垃圾飼喂生豬的告知書并對其進行了登記普查表。

抓整治,突出問題導向,扎實做好農資打假、督導巡查和畜禽定點屠宰監管,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目標責任書和承諾書各X份.共查處違法案件

X起,罰款X元,全部結案。食用農產品抽檢X批次,發現不合格X批次,合格率X.X%。

三是狠抓餐飲服務和學校食堂監管。

加強旅游沿線與景區餐飲服務單位、農村集體聚餐、校園食堂及網絡訂餐等領域和新興業態食品安全監管,實行校園綠色餐飲,全縣X所中小學、X所幼兒園學校食堂監督檢查全覆蓋,督導檢查情況全公示,學校食堂量化分級B級(良好)以上達到X%。開展“凈網”行動,對美團、餓了么網絡訂餐平臺全方位監管,以網管網,線上線下聯動,凈化網絡訂餐環境。落實農村集體聚餐備案制度,對農村流動廚師及承接農村聚餐活動的餐飲單位備案登記。

深入推進“量化分級、明廚亮灶、清潔廚房”工作,完成量化分級X戶、“明廚亮灶”X戶,清潔廚房X戶。從春季開學至今各學校監督頻次均在X次以上。創建縣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街(路)”御道口牧場主街一條街。有力保障“省旅發大會”期間餐飲服務安全。全年共檢查化妝品經營單位X家,保健食品經營單位X家,餐飲單位X家,農村集體聚餐申報X家,抽檢X批次,查辦違法案件X件,罰沒款X.X萬元。

四是狠抓食品流通環節監管。

深入開展農村食品、食用農產品、校園及其周邊食品、嬰幼兒乳粉、禽肉及其制品等專項整治行動,強化風險隱患排查。檢查市場主體X戶,下達責令整改X份。進一步完善食品風險分級和食品流通電子備案追溯管理體系,加強嬰幼兒乳粉等高風險食品電子備案管理。

積極開展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安全整治提升工作,籌建快檢室X個(分局X個、金字農貿市場X個),形成市場開辦者、基層分局、流動檢測車“三位一體”的食品快速檢驗網絡。認真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引領工程,積極培育“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大力打造優質精品肉菜專柜。創建食品超市(店)示范店X家。抽檢食品X批次,不合格X批次,查辦案件X件,罰沒款X.X萬元。

五是狠抓藥品藥械安全監管。

對藥品生產企業開展生產專項監管X次,主要對企業是否存在未按處方規定投料、未按規定工藝組織生產、生產記錄、數據不完整等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配合市市場監管局開展GMP跟蹤檢查一次。

共檢查涉藥械單位X家次,對涉藥械單位藥械購銷渠道、是否誠信經營,數據是否真實、是否按照要求進行儲存和運輸,是否違法違規銷售、使用假劣藥品等情況進行了重點檢查。開展疫苗專項檢查,現已檢查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X家,疫苗接種單位X家。開展藥品抽驗工作,根據省市抽驗計劃開展藥品抽驗工作,抽驗藥品X批次,按時完成了抽驗任務數,藥械不良反應上報工作,共督促涉藥單位上報藥品不良反應

X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X例。

(三)加強檢驗檢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現全覆蓋

一是拓展監督檢測范圍。把監督抽檢工作延伸至田間地頭、食品加工企業,切實打通從農田到餐桌全鏈條監管。X年已完成監督性抽檢X個批次,抽檢合格率X%以上,組織快檢X批次,實現了監督檢測全覆蓋、無盲區。

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檢測體系。市場監管X個分局分別建立食品安全快檢室,大型超市、集貿市場快速自檢,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監督性抽檢,完善食品檢測網絡。

三是注重結果運用。通過電視臺、電子顯示屏、自媒體、紙質通告食品抽檢公示信息X期,印制張貼抽檢信息通告X份,促使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提高食品質量。抓好抽檢不合格食品后續處置,依法辦結不合格食品案件X起,公開銷毀銀耳、粉條等不合格食品X公斤。

(四)加大整治力度,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一是開展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由縣食安辦牽頭,積極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集中力量,以農村地區或城鄉結合部為重點區域,以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集貿市場、農村大集等為重點業態,逐一對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及小作坊、食品銷售者及餐飲服務單位全面開展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檢查經營涉及豬肉及其制品市場主體

X戶次,簽訂《非洲豬瘟防控責任書》X份,督導經營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等義務,不購進、不使用、不銷售來源不明的豬肉及其制品,嚴防非洲豬瘟疫情蔓延至我縣市場。針對網絡傳播沸沸揚揚、人心恐慌的“豬肉有蟲事件”,我縣主動作為,及時對事件展開調查,第一時間通過**電視臺、**微信公眾號、微信群等渠道消費警示,向社會公眾澄清事實,及時辟謠,消除群眾心理恐慌。X名網絡傳播視頻拍攝者被福滿家舉報后,受到公安部門行政拘留處罰,有力維護了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是加強旅發大會安全監管。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我縣將其納入全年重點工作,多次專題會議研究部署,研究制定了《旅發大會期間旅游市場秩序集中清理整頓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工作舉措,務求整治成效。抽調執法車輛、精干執法人員X余名集中入駐壩上,采取“大兵團”作戰,分組對壩上及其周邊地區X家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地毯式排查整治,所有攤點均做到證照齊全、合法規范經營,切實維護了旅發大會市場秩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被授予“承辦第三屆X省旅游產業發展大會先進集體”。

三是強化食品違法案件查辦。強化協調聯動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和聯合執法檢查,先后開展食用農產品、畜禽水產品、瘦肉精、餐飲具、白酒企業、乳制品、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及中秋、春節等節日期間的專項整治行動

X余次,對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有力震懾。

四是開展“三小”業態專項整治。認真貫徹落實《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發放“三小”宣傳材料X份,組織開展培訓X場X余人次,有效提升從業人員守法經營意識。對全縣X余家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普查建檔、分類整治,懸掛食品經營信息公示牌和備案證明,公開食品安全制度、經營者姓名、健康證明,公布監管責任人和舉報投訴電話,提升“三小”經營水平。X年新增小作坊X家次,小餐飲X家次,小攤點X家次。組織開展“三小”專項治理行動X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案件X件。

(五)加強應急建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得到有效防控

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機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健全重大信息報告機制和監測預警機制,及時妥善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防止和減輕社會危害。組織開展**二中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X次,有效提升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六)加強宣傳培訓,營造濃厚社會共治氛圍

利用宣傳載體,全方位、多視角、多角度開展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車、標語、墻報、黑板報、宣傳單、橫幅等多種載體,拓展宣傳面,大力宣傳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取得的成效。充分利用X.X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重點重點時段,加強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新《食品安全法》宣傳。利用電視、宣傳展板、條幅、手機短信等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學習、宣傳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誠信意識,推動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社會監督和消費維權。

全年共播發公益廣告X余條,發放食品安全宣傳單X萬余份,張貼標語X余條,先后開展執法人員培訓、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X次,營造了人人關注食品藥品安全、積極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良好社會氛圍。選聘鄉村協管員X名,充分發揮“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作用,最大限度地延伸食品安全工作觸角。

二、存在問題和不足

隨著科技進步和公眾食品安全意識的增強,深層次矛盾和新問題不斷顯現,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一方面,食品安全宣傳氛圍仍有欠缺。食品安全宣傳載體和方式還不夠豐富,食品安全知曉度、滿意度有待進一步提高。部分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意識淡薄,對企業作為第一責任人認識不足,對食品及原料索票索證、生產加工控制、食品出廠檢驗、產品標識、從業人員要求等落實不到位。一些消費者由于受消費水平及消費觀念影響,食品安全法律維權意識薄弱,食品安全參與及監督意識還需進一步強化。

一方面,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相對滯后。食品藥品監管屬高風險低燃點行業,一旦出現問題極易引起社會反映并迅速擴散,食品安全問題時刻被廣大人民群眾關注。食品監管的重點和難點在基層,但基層監管的硬件設施、人員培訓、工作經費等方面保障不夠,食品安全基層監管一線依然面臨監管點多、面廣、線長、執法人員少、執法裝備差的窘迫狀況。基層食品安全技術監管水平亟需進一步提升,部分監管人員對有關食品常識和檢測操作技能掌握不熟練,實際操作能力低,不能及時發現問題關鍵點。過去那種人盯人、人盯事監管模式已經落后,要充分發揮智慧監管、大數據監管作用,用信息化手段提升食品、農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勢在必行。

三、下一步工作

下步工作中,我縣將繼續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標本兼治,糾建結合,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一)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力度。

強化市場監管、農業、衛計等部門日常監督檢查責任,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環節、重點企業、重點品種、重點問題的日常監督檢測力度,督促企業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深入推進專項整治和打擊食品違法犯罪,堅決防止危害較大食品安全問題發生。

(二)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建設。

抓好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建設,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機制和程序,強化綜合協調能力,圍繞食品安全重大決策部署督導落實、重大治理行動開展、日常監督檢查責任落實等破解監管薄弱環節,加大組織協調力度,發揮更大作用。強化食安委成員部門配合協作,定期研究通報食品安全工作,不定期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和綜合執法,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大力強化基層監管體系建設,落實鄉鎮、街道食品安全職責,明確專職崗位、專職人員,建立聯動聯防機制,實現橫到邊、縱到底的網格化管理。

(三)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力度。

廣泛宣傳創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設的重要意義和政府抓好食品安全的決心、部署和成效,引導群眾積極主動參與食安創建,營造良好氛圍。加強法制宣傳和培訓,建立健全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培訓制度,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強化誠信守法經營意識和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充分發揮快檢車和食品快速檢測室作用,加強與第三方檢測結構互補配合,繼續強化日常快速檢測和監督性檢驗檢測,強化檢驗檢測結果運用,及時檢驗檢測通告和消費警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行為,確保后續處置率X%,實現食品安全風險早發現、早處置。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演練,建立應急響應、檢測分析、醫療救護、善后處理、信息工作制度,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的損失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