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范文
時間:2023-10-27 17:53:4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近些年來,作者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調查中發現,其中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防治法律體制架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吸附機制等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當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有著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公眾可以通過行使自身的權利,來對破壞海洋環境的現象進行訴訟,并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對公眾權利內容不夠全面,使得一些居民發現海洋存在著污染的情況卻無能為力,從而使始作俑者更肆無忌憚的對海洋進行破壞,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問題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應有著針對性的防治方向,結合不同海洋區域的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并將其嚴格的實施下去,從而保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整體架構缺乏合理性,法律體系架構過于雷同,未能結合實際的海洋區域進行相應的設計。
另外,缺乏對陸源污染的重視,陸源污染作為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蘊含著多種破壞因素,而陸源污染問題卻沒有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行充分的體現,影響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科學性。2013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內容較少,僅僅修改了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刪除了第八十條的內容,海洋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樣,海洋資源的稀缺,以及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發展與近年來的深化改革,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關系和適用范圍及風險評價、責任追究制度上應當進行立法調整。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問題
海洋資源能夠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帶動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而要想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則必須對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 。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情況來看,整體運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機制的落實力度嚴重不足,很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過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環境防治工作順利的進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賦予公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訴訟權利,這樣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利來行使請求權,從而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知情權、使用權、環境權、參與權等,公民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給居民的海洋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居民所得到的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補償,同時對保護海洋環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壞也有著重大的意義,在海洋環境防治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不斷的完善海洋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大量的實踐發現,海洋環境侵權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上通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為了提高民事責任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應重視免責情況的運用,不僅要嚴格的執行下去,同時要根據其發展趨勢不斷的對免責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對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重大過錯,應屬于正當的免責事由。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完善
經過多年的發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而在實際中,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隨著人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視,一些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運行的不合理,應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 。
首先,應站在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上對其體系架構進行完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點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個國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國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海洋環境的進化現狀,對一些重點海域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行政法,不斷的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例如,渤海、東海、黃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來源卻有著很大的差異性,應根據這些海域污染的差異性有針對性的對其制定防范措施,從而保證各個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運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針對我國南海環境保護中,對其制定了《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中,《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也得到了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質量。
其次,應重視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對其《條例》進行不斷的完善。所謂陸源污染主要是在陸地上所產生的污染,進入到海洋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源,陸源污染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等構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陸源污染不僅具有較多的種類,而且,數量也比其他兩種污染源多,并且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條例的完善。作者認為,在對《條例》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應充分結合陸源污染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致化、具體化、原則化,要將其與《海洋環境保護法》一致,進一步完善《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有一些與陸源污染息息相關的法制體系,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效率,為海洋環境保護發揮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以往針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十分不足,針對這類情況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僅要對民事法律進行完善,更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完善
所謂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是指海洋資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礎上利用相應資源的時候所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過程中,補償機制不夠全面,還依舊存在一些補償問題,例如,一些海洋區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改變,其污染實施者卻未能對其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的缺陷將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也會讓更多的實施者大肆而為之,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的修訂,結合海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對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岸工程、傾倒廢棄物污染等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在完善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著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并根據海洋區域的實際資源使用情況確定受補償主體、資金來源、補償程序、補償主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提升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效率。
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來進行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極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生態改變,針對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壞,通過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復能力,能夠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而針對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壞,僅僅通過海洋自然修復能力修復是十分緩慢,甚至是出現無法修復的問題,將會給海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這里需要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復機制的實施來加快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應將其作為海洋環境修復的輔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復能力為主體對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修復,再進行適當的人工輔助,將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恢復,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完善。另外,在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完善,當然,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地區或是先進國家的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例如,建設人工魚礁、為海洋生物建設繁殖場所、棲息場所、建設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補我國當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空白,從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效率,為海洋環境修復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
(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還應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運行質量。首先,應重點考慮海洋環境污染與相關環境保護法之間社會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權、環境權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海洋區域的特點,對于一些沒有超標的排污所造成的損害來說,其賠償機制應當建立在社會化賠償機制之上,如公害賠償的商業保險、賠償基金等,為保證海洋環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應該加強執法改革,從以往對海洋環境執法的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不斷地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優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國家的,因此,在海洋環境防治法律上,應加強國際之間的合作,相互之間簽署國際協定、公約等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從而為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為了避免或降低對海洋環境破壞的程度,需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進行完善,希望通過以上的分析,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積極做好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進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篇2
關鍵詞:石油平臺 環境污染 保護措施
海洋蘊藏著豐富的生物和礦產資源。我國海洋石油開發事業取得巨大成就,自20世紀50年代末海洋油氣開發起步,到2010年石油天然氣產量就首超5000噸。但海洋石油開發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特別是石油平臺生產過程中的原油泄漏更是造成了生態災難。因此,人們應注重在油田開發過程中,強化環境保護管理,盡力避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做到油田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
1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
海洋平臺是石油開發的基本單元,也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源頭之一。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石油、化學添加劑、工程及設備廢料、工業污水等;在生活活動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主要有,一是污染物的毒性會導致海洋生物的大量死亡。污水和垃圾中化學成分具有強氧化性,會對海中的魚類、貝殼類、蝦類等生物造成損害甚至死亡。海洋鳥類在食用污染區域內的生物之后,也會引起中毒死亡。二是污染物會破壞海洋的平衡,影響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易引發赤潮,造成漁業資源的大量破壞。污染物中石油、污水會形成油膜,大量固體垃圾漂浮于海面,都會阻礙陽光射入海洋,使水溫下降,破壞了海洋中氧氣和二氧化碳的平衡,這也就破壞了光合作用的客觀條件,污染物的降解大量消耗水體中的氧,然而海水復氧的主要途徑大氣溶氧又被油膜阻礙,直接導致海水的缺氧,進而影響海洋植物的生長。
2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2.1 員工環保意識需提高
人是環境保護管理中的核心因素。海洋石油平臺對員工環境保護知識培訓和教育不夠,員工的環保意識不強,存在僥幸和偷懶心理。長期以來,普遍存在注重生產安全、忽視環境保護的思想。許多員工對環境保護管理的基本內容不熟悉,甚至也意識不到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有的員工為躲避監管部門檢查,采取白天不倒,晚上傾倒平臺垃圾的做法。他們沒有意識到自己是環境污染的制造者,同時也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
2.2 監管制度需健全
在海洋產業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也注重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以及監管機構的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頒布為海洋環境的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通過對比康菲渤海灣漏油和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處理,也暴露出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方面的缺失。海洋石油平臺作為被監管單位,應該在嚴格遵守我國海洋環保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正常的石油開發。但是部分石油平臺以經濟效益為先,認為只是被政府監管方,沒有建立環境保護制度,導致內部環保工作的遺漏。還有部分石油平臺以為離陸地較遠,執法部門取證難,就肆意排放污水和垃圾。
2.3 設備設施需完善
海洋石油開發中,因部分平臺投產較早,生產設施技術水平較低,管線流程腐蝕也較嚴重。在生產過程中就易發生事故,設備異常停機,流程突然刺漏,導致非正常的石油、污水泄漏。部分石油平臺沒有污水、垃圾的處理設備,也沒有污水、垃圾的收集裝置。所以就有部分石油鉆井平臺鉆井液的超標排放,鉆屑的隨意處理,部分石油平臺壓載艙水、機艙污水、生活污水的違規排放及各類生產、生活垃圾直接傾入大海,造成環境污染。
3 海洋平臺環境保護的措施
3.1 加強員工相關培訓,提高員工環保意識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事故部分是因為員工缺乏必要的環保意識及責任心所致。因而必須加強相關培訓教育工作,使廣大員工充分認識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徹底改變觀念。海洋石油平臺可利用板報、演講、座談、專題講座、知識培訓等多種形式,廣泛地宣傳海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規,提高廣大員工的環保素質。培訓教育還應注重對海洋平臺各級領導干部的培訓,讓他們通過學習各項環保法規和國內外先進環保業務知識,提高海洋環保管理能力,督導海洋平臺在石油生產中嚴格執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杜絕污染事故的發生。
3.2 健全環保管理制度,約束環境污染行為
制度是行為的依據,組織落實是執行的保證。我國為貫徹執行海洋環保法,陸續出臺了較為詳細的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形成了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基本形式,也使海洋環保保護執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海洋石油平臺應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平臺的環境保護制度。平臺的環境保護制度應作為員工培訓的內容之一,還應有相應的考核激勵制度,以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機制。通過制度的管理,讓員工明白環保的重要性,掌握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技能,同時也加強從平臺層面對污染環境行為的約束,減少人員主動污染環境現象的發生。
3.3 嚴格海洋平臺環境評價,加大污染處理設施的投入
在進行海洋石油平臺搭建和棄置時,應該對海洋做詳盡的環境影響評價與研究,測定水系統的走向,開采區周圍的海洋動植物的分布、生長、生命周期以及繁殖和新陳代謝情況。評價開采區會給生物造成的不利影響,特別是油氣泄漏帶來的水系統質量的變化以及油氣在水體中遺留的時間、破壞力和危害;還應當評價由于水的流向和物理運動所可能帶來的對油氣開發區附近的地區和國家利益的危害。另外石油平臺應加大對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入,對投產時間長,設備老化嚴重的污染物處理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新建石油平臺必須配備相應的污染物處理設備。石油平臺的處理設備還必須經政府相關部門檢驗后,才能投入使用,檢驗不達標的石油平臺不能進行油氣生產。這樣從硬件上達到對污染物的及時處理。石油平臺還應配備一定的石油泄漏應急物資,在發生漏油事故時,能夠及時進行處理,減少污染事故帶來的損失。
在海洋石油開發的過程中,石油平臺要有海洋環境保護為重的理念,在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我約束制度和應急反應機制,加大對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入,自覺地把自己正在海洋石油開發建設中的一切實踐活動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高度統一起來,實現石油開發效益與海洋環境保護的和諧共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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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經濟是指以海洋空間為基礎,通過各種方式開發其中資源的生產活動。2011年1月4日,國務院以國函[2011]1號文件批復《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發展規劃》,這是“十二五”開局之年第一個獲批的國家發展戰略,也是我國第一個以海洋經濟為主題的區域發展戰略。該規劃的通過,標志著我國的宏觀經濟發展方向已經突破陸域范圍走向海洋,也標志著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的發展成為國家整個海洋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雖然半島經濟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取得了飛速的發展,但由于長期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的影響,山東半島地區海洋環境的現狀并不樂觀。現階段,半島地區海域每年所承受的污染物已達數百萬噸,渤海部分海域所接受的污染量甚至超過了其本身自凈化能力的極限。每年因海洋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已達數十億元之巨。因此,作為以海洋為依托的藍色經濟,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必將嚴重制約藍色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山東半島近海污染現狀
山東半島緊靠黃海和渤海,大陸海岸線約為3121km,占全國的1 /6。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現代經濟的高速發展,近岸工業區的大量涌現、海運事業的繁榮和填海造陸工程的增多使得排入海洋的污染物質日趨增多,相關海域的自凈化能力也大為減弱,近海海域的海洋環境不斷惡化。
1.陸地污染
山東半島沿海區域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區域,其工業化水平雖然比較高,但是有很多高污染、高消耗的工業。多年來由于人們忽視了對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處理,大部分污染、有毒物質進入海洋。據統計,沿海7市、地排放工業廢水和農業污染物接近10億噸。大量的有毒有害甚至劇毒物質被直接排放入海,嚴重污染了近岸海域。渤海灣、萊州灣、山東半島南部近海海域的污染面積越來越大,這些海域的生態環境急劇惡化,赤潮、滸苔等各種海生災難頻發。
2.事故性溢油污染
在山東半島沿岸海港眾多,航運發達。近年來由于海事部門的嚴格管理和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已經基本上消除了人為的排油,石油入海量主要來自事故溢油。事故性溢油事件具有突發性、復雜性等特點,不但會嚴重損害海洋的自然生態環境并對污染區域的漁業、水產養殖業、旅游業等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且后續影響時間比較長。如1984年秋,巴西15萬噸級的“加翠”號油輪在在離青島港時觸礁擱淺,右第三倉漏油, 溢油757噸,污染海岸線長達104公里,1500畝水產養殖區受到污染;2006年3月,山東長島海域發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污染了長約200公里,寬約50公里的海域,經濟損失約2億元。
3. 圍填海工程帶來的影響
圍填海工程是人類海洋開發活動中,向海洋拓展生存和生產空間的一種重要手段。近年來,半島地區為發展經濟或保護陸地資源進行了各種工程建設,使得半島地區的圍填海工程的數量和規模日趨擴大。大規模的圍填海工程一方面使得海岸線的長度大幅縮減,破壞了海岸的動態平衡,弱化了海灣的屬性,另一方面破壞了原有的海洋潮流系統,使近海水域面積縮小,納水量減少,水交換能力變差,大幅削弱了海水的自凈化能力,加劇了海域污染。
三、加強近海環境保護的對策
由于海洋污染具有污染源廣,污染持續性強,擴散范圍大等特點,因此必須要認真研究,做好防治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保護好半島海域的自然環境,助力藍色經濟的發展。
1.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環保意識
海洋環境污染一方面是由于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規不健全,針對性不強,另一方面是由于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有法不依,執法部門執法不嚴造成的。針對這種情況應加強具有藍色經濟區本地特點的法律法規的建設,加大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學習力度和其他海洋法規的宣傳力度,加強沿海地區公眾海洋環境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學習。提高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的認識,利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海洋法規的貫徹和執行。
2.減少陸地污染物的排放加強沿海企業的監督
由于陸源污染具有種類多、數量大等特點,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陸源污染的現狀必須做到以下四點:一是下大力氣調整沿岸地區產業結構和生產模式,轉變現有的經濟增長方式,發展綠色經濟。二是采用高新技術加強對重點工業和生活污染源的治理,增加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減少入海污染量。三是加強沿海企業環境監督管理,嚴格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專業處理和就地處理,禁止工業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隨意排放,徹底杜絕未經處理的有毒有害廢水直接入海。
3.加強預警監測,完善溢油應急計劃
針對事故性溢油特點,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是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學習發達國家先進的經驗,充分利用和開發我國現有技術力量對海洋油污染實行實時動態監控,建立半島油污染預防和反應系統,加快這一區域海洋污染預報系統的開發和使用。二是藍色經濟區內的環保部門和海事部門應聯合成立藍色經濟區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編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配備相應設施,加強應急能力建設,提高海上溢油監視監測、清除技術等。4 詳實規劃,建立跟蹤監測和后期評估制度。
圍填海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多個行業,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專項系統工程。在進行圍填海工程規劃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態、環境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尊重海洋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對可能產生的影響要提出預防措施盡可能減輕對海洋環境影響。對于已經開始的圍填海工程,相關部門要對工程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監測,對后期影響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可能危害海洋環境的問題,并進行糾正。
篇4
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形勢;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X8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7)6-0100-02
1 引言
我國海岸線漫長,海洋資源豐富。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一直都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點內容。為了將我國發展成為世界海洋強國,黨和政府不斷加大對沿海經濟區的發展建設工作,積極鼓勵合理開發沿海城市海洋資源,同時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檢測工作也十分重視。但是,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較其他發達國家而言起步較晚,雖然在長期的發展中,我國的海洋監測工作在監測內容、技術手段以及科學預報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進步,但總體技術水平依然相對滯后。基于近些年海洋環境污染嚴重、災害頻發的現狀,本文就目前我國海洋環境及檢測工作形勢,分析了國內海洋環境檢測工作的現狀及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就如何提高我國海洋環境檢測工作的成效提出了相關建議。
2 海洋環境及監測工作現狀
隨著海洋開發力度的不斷加大,目前我國海洋環境面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一方面是海洋污染嚴重,每年由江河入海和陸地排污口直接排入大海內的總污染物高達5000萬t,其中包括大量的重金屬有害物質、有機污染物及環境分泌干擾物等,導致我國海洋生態系統嚴重失衡,海洋資源日漸衰退減少。另一方面,由于海洋資源受到不科學,不合理的過度開發造成了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面積逐年減少,海洋溢油和危化品的泄漏問題頻發也使我國海洋環境遭到了嚴重污染。
目前,我國沿海地區經濟發展迅速,海洋環境監測服務需求不斷提升,經濟結構的調整使得第二產業也逐漸向沿海地區靠攏,海洋的開發力度進一步增大,使得經濟對海洋的依賴程度也有所提升,這無疑給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及環境監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不僅涉及海洋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用海安全、災害及突發事件的影響評估等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還包括全球海洋經濟布局調整、環境診斷、國際談判等相關事宜。隨著海洋環境檢測技術的快速發展,一些發達國家已經通過技術創新對海洋監測領域和范圍進行了深度拓展,大大提高了人們對海洋問題的認知。我國海洋環境評價技術同樣發展迅速,但在海洋環境監測高新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方面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3 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現狀與主要問題
3.1 涉海部門統籌協調機制有待完善
(1)海洋環境監測網絡混亂。各個部門權責交叉問題嚴重,缺乏有效溝通和協調機制,造成環境監測工作機構設置、任務實施和網絡布局出現重復,力量布局和資源配置不合理,海洋保護工作無法統一協調。
(2)各部門海洋環境保護信息不共享、不交流,使得獲得的信息不系統、不全面,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環境信息,嚴重損害了涉海部門的公信力,制約了相關部門的發展。
(3)缺乏統一的應急響應機制。面對嚴重的海洋突發事件,各部門只顧單獨行動,而不是合理分工共同解決問題,使得工作十分低效。
3.2 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分級責任制落實不足
存在極個別海洋環境檢測政府部門責任制度不夠完善,沒有充分發揮好行政機構在保護海洋環境中的重要職責。相關涉海部門沒有形成系統的分級管理機制和完善的考核體系,考核機制漏項、缺項情況嚴重,無法滿足正常的監測管理需求。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機制響應滯后。
3.3 監測網絡體系仍有待完善
基層監測機構人員缺乏,結構不合理,尤其是技術崗位上的專業人才極為匱乏,這嚴重的影響了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完成效率和質量。除了人員短缺,監測機構的硬件能力也十分薄弱,大型緊密的分析儀器數量少、分布不均,大多集中在省、市級單位,基層單位幾乎沒有先進設備的使用,很難開展正常的海洋監測工作。
3.4 海洋環境監測工作針對性不足
一些海洋監測單位海洋監測方案設計理念滯后,只是單純地為了監測和評價開展工作,其方案設計針對性較弱,不能滿足海洋監測工作基礎、連續、長期及具備預見性的要求,無法進行科學監測和科學評價。且海洋監測的廣度和深度普遍不足,憑借監測結果難以確定風險源的穩步特征,海洋保護政策配套的技術也尚不成熟,幾乎無法滿足海洋管理部門對長周期高頻率實時信息的正常監測。
4 提高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成效的有效策略
4.1 加強各部門統籌協調
為了加強各部門的統籌協調,海洋局應發揮海洋委員會的統籌協調作用,加強地方政府和海洋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負責入海水流和陸地排污口污染物的入海排放管理。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定期安排各部門進行信息通報交流會,由同一平臺統一海洋環境信息。當發生海洋突發事件后,由海洋委員會統一協調安排,高效率進行應急響應工作。
4.2 深化海洋環境監測評價
對于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國家和地方政府應適當增加經費投入。為了豐富我國海洋環境的監測內容,負責海洋管理的各級行政部門應逐步完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建立相應的環境保護考核制度和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逐步完善評價技術、標準和方法體系,加強海洋環境監測評價體系的構建工作。
4.3 積極應對海洋生態環境突發事件
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方案中明確指出監測中心在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主要承擔海洋環境的保護、執行和監測管理方面的技術支持,以及發生海洋突發事件和海洋災害后對事后的虧損進行科學合理的監測和評估。以“大連7.16”溢油、日本福島核泄漏、“8.12”天津港爆炸等突發事件為例,相關部門要成立專項處理小組,對突發事件進行分類處理,積極參與事件全程的指導監測工作,實時跟蹤事故動態,收集類似事件的的處理案例、技術文件,并在事故后開展長期的評價工作。在海洋環境評估方面,應拓展監測領域深入開展海洋變化的調查等,對于災害和事故的監測也要拓展中心監測領域,為海洋監測技術和相關策略研究提供參考意見。
4.4 加強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為了推動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國家海洋局及其他涉海部門應客觀總結自身的發展現狀及未來海洋監測工作的發展需求,派相關專業人員到國外學習交流,對海洋環境保護、環境監測評價、相關管理制度及技術進行深入學習,系統掌握全球海洋評估工作的具體運行情況,并深入了解海洋管理履行技術的支持工作,加強全球海洋事務的參與度,在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的過程中學習先進的海洋環境O測技術和評價制度,同時提升我國在海洋管理領域的國際地位。
5 結語
在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今天,海洋生態系統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導致海洋自然災害頻發,這是海洋對人類敲響的警鐘。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本身起步較晚,技術管理水平發展較為滯后,面對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形勢,需要從多個方面提出相應的解決策略,從而進一步推動我國的海洋開發和利用工作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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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環境污染;可持續發展;建議
中圖分類號:X834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21世紀人類正面臨著人口、資源、環境、發展等問題的嚴峻考驗,PRED問題越來越備受人類關注,尋找新的發展空間已經成為各國政府和科學家面臨的重大課題。鑒于陸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日趨極限及陸地生存環境的日益惡化,加上傳統的海洋資源豐富理念,人類社會逐漸從陸地回歸到海洋,目的是將解決人類社會生產生存發展的問題的希望寄托于海洋。海洋因此也將成為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空間。海洋資源是自然資源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自然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中國海域縱跨3個溫度帶,分別為暖溫帶、亞熱帶和熱帶,具有海岸灘涂生態系統和河口、濕地、海島、紅樹林、珊瑚礁、上升流及大洋等各種生態系統。中國海洋生物物種、生態類型和群落結構表現為豐富的多樣性特性[1]。但海洋資源的地域組合存在很大差異,海洋的開發利用狀況不同,海區自然災害和人類開發所造成的污染程度也有很大差異,因此,要綜合分析不同海洋的海洋資源及其開發潛力,充分發揮我國海洋資源優勢,在開發中制定嚴謹的管理法律,加強對海洋資源的保護,以實現海洋資源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 我國海洋資源概況
人們對海洋資源的理解和定義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而產生和發展的。狹義上講,海洋資源指的是能在海水中生存的生物,溶解于海水中的化學元素和淡水、海水中所蘊藏的能量以及海底的礦產資源。廣義的海洋資源,除了上述能量和物質外,還把港灣、海洋航線、水產資源加工、海洋上空的風、海底地熱、海洋景觀、海洋里的空間乃至海洋的納污能力都視作海洋資源。因此,海洋資源指海洋所固有的或在海洋內外應力作用下形成并分布在海洋地理區域內的,可供人類開發利用的所有自然資源,范圍涵蓋海底礦產資源、海洋航運和港口資源、海洋能源、海水和海水化學資源以及海洋生物資源等[2]。
2.1 海洋資源種類劃分
海洋資源種類繁多,根據不同的研究需要,可以分成不同種類。根據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可以將其分成生物資源、礦產資源、化學資源和能源資源;按照海洋資源性質、特點及存在形態,可分為6大類:①海洋生物資源:包括漁業資源、海洋藥物資源和珍稀物種資源等。②海底礦產資源:包括金屬礦物資源(金屬砂礦、基巖金屬礦、大洋多金屬結核等)、非金屬礦產資源(非金屬砂礦、海底煤炭磷灰石和海綠石、巖鹽等)、石油和天然氣資源。③海洋空間資源:包括海岸帶區域、港口和交通資源、環境空間資源。④海水資源:包括鹽業資源、溶存的化學資源、水資源等。⑤海洋新能源:包括潮汐能資源、波浪能資源、海流能資源、溫差和鹽能產資源、海上風能資源等。⑥海洋旅游資源:包括海洋自然景觀旅游資源、娛樂與運動旅游資源、人類海洋歷史遺跡旅游資源、海洋科學旅游資源、海洋自然保護區旅游資源等。
2.2 我國海域概況
我國瀕臨黃海、東海和南海, 渤海是我國的內海,四海相通總面積為 473萬km2。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可劃歸我國管轄的海域面積近 300 萬km2, 相當于我國陸地國土面積的近 1/3。我國大陸岸線長約18000 km,島嶼岸線長約14000km; 我國大陸和島嶼岸線曲折,海區500m2以上的島嶼有 6536個, 面積在10km2以上的海灣有160多個, 宜建港的海灣和大河河口共有118個。
我國海域地跨溫帶、亞熱帶和熱帶, 有大量河流入海, 沿岸水域有機質和營養鹽極為豐富, 每平方公里海域年平均生物生產量達到 302 t。我國海域海洋生物物種高達 20278 種, 約占世界海洋生物物種的 1/4 以上; 灘涂淺海生物達 2950種,適合養殖開發的經濟生物多達238種。我國海域漁場面積為280萬km2, 適宜人工養殖的淺海和灘涂面積共 133 萬hm2。我國海底礦物資源比較豐富。估計我國海洋石油資源量約406億t, 其中近海246億t、深海160億t, 海洋天然氣資源量為8.4萬億m3。已探明海濱砂礦儲量約16.25億t,其中金屬礦為 0.25 億t、非金屬礦為 16 億t。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理論功率約為 4~5億kW, 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溫差能等。海水資源主要利用方向是制鹽,提取鉀、溴、鎂等化學元素,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等。此外, 我國濱海旅游資源亦很豐富,具有開發價值的旅游景點共有1500多處, 其中有規模較大的海邊沙灘 100 多處,重要景區 273 處[3]。
3 我國海洋資源開發現狀與海洋環境污
染分析3.1 海洋資源開發現狀
近年來,世界上海洋領域備受重視的開發主要集中在海洋油氣開采和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兩個方面。至于其他方面的開發利用程度,尚無商業性的實際進展[4]。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海洋經濟發展迅速,年均增長速度近20%,國家海洋局公布的《2006年中國海洋經濟統計公報》的數據顯示,2006年我國海洋生產總值為20958億元,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10.01%。由此可見,海洋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5]。尤其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海洋產業發展迅速,海洋經濟的增長速度大大超過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達20%以上。海洋水產業總值達1445.27億元,占海洋產業總產值的50.6%;海洋油氣業總產值212.74億元,占海洋產業總產值的7.5%;海洋鹽業總產值為45.5億元,占1.5%;沿海造船業總產值達193.84億元,占6.8%;海洋交通運輸業的總產值達540.6億元,占18.9%;濱海旅游業收入達419.75億元,占14.7%[6]。
但是我國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發達國家相比總體水平還比較落后,目前中國海洋開發的綜合指標僅為3.4%,這不僅低于海洋經濟發達國家 14%~17%的水平,而且低于5%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國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目前主要以礦產資源為主。
沿海省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前沿地區,而海洋資源又是這些省份的獨有資源。為了避免海洋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以及海洋生態的破壞,就需要對我國沿海省份海洋資源承載力進行評估,而開展海域承載力的研究將有助于實施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7]。根據評估的結果對各省份在未來階段的海洋資源開發提出對策,從而實現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通過選取19項具有代表性的指標,經過指標數據線性變化法的歸一化處理,利用聚類分析的方法,將沿海省份海洋資源承載力分為供給功能、經濟功能和環境功能3類,對我國11個沿海省份2008年海洋資源承載力進行比較分析表明,海洋資源承載力最高的是廣東和山東,其次是天津、上海、福建、遼寧、江蘇、浙江和海南,海洋資源承載力最差的是河北和廣西[8]。
3.2 海洋環境污染現狀
海洋污染物種類眾多,從形態上分有廢水、廢渣和廢氣。根據污染物的性質和毒性,以及對海洋環境造成危害的方式,大致可以把污染物的種類分為以下幾類:油及其產品、重金屬和酸堿、農藥、放射性核素。
海洋中約 80% 的污染物質都來自于陸源。一系列數據與事實表明,近海區域正逐漸成為陸源污染的主要納污場。伴隨著工業化進程,許多國家或地區的 90% 以上的廢水和 70% 的工業廢物,在未經任何處理的情況下排入沿海水域。意大利環境聯盟在 20 世紀 90 年代末發表的調查報告中就指出:隨著工業發展及人口增加,每天陸地上產生的污水和污物也大量增加。這些污水污物進入海洋后,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極大危害[9]。
隨著人類的經濟活動不斷向海洋邁進,使近海污染狀況日益加劇。據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監測,我國近海污染范圍不斷擴大,氮、磷、石油和有機物污染明顯,渤海沿岸有217個排污口,接納了我國沿海污水排放入海總量的32%和陸源污染物入海總量的47%。據統計,我國每年直接排入近海的工業和生活污水約80億t,其中石油14.4萬t,鉛6131t,砷1萬t,汞78.5t,使海域污染范圍擴大,污染程度加劇。此外,海域污染事件發生頻率增加,對海洋環境造成了巨大威脅。據統計,1980~1997年,我國海域共發生赤潮380起,1998年珠江口發生的密氏裸甲藻赤潮,造成養殖業損失達35億元[10]。同時,由于過量捕撈,海洋中生物的生態平衡也已遭到嚴重破壞,許多魚類瀕臨或已經滅絕(圖1)。
目前,我國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正處于起步階段,海洋資源的開發程度較低,并且由于技術等原因開發利用效率不是很高造成了海洋環境的污染,這些污染大致由開發海洋過程的污染和陸源污染組成。海洋污染如不及時治理與維護將造成惡性循環,威脅海洋資源的質量,也將降低其本身的資源利用價值,因此,保護海洋資源迫在眉睫。
由圖1可見,我國東部沿海污染較重,同時渤海灣和浙江海域海水污染程度也較重,廣州附近海域海水污染程度較小,其中由于渤海是內海,海水的交換能力差,海水的自凈能力弱,污染較重。因此在工業布局和設置廢水排放點時,應考慮到水體的交換能力,同時分散分布污染物排放地點。
從圖2可以看出,徑流和點源排放和空氣污染在海洋環境污染中占有絕大部分比重,為77%;船舶和傾倒也占有約20%的比重,為了提高海洋環境質量,從源頭入手,截斷污染物的來源。因此,對海洋污染的保護要從污染源和傳播過程兩方面進行著手。
我國海洋資源豐富,但無序的開發會給海洋資源造成巨大損失和破壞,不但不能發揮海洋資源的巨大優勢以促進經濟增長,而且由于物質在自然界的循環流動會影響海洋甚至整個生態平衡和可持續發展。為此,在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時要考慮到海洋的承載力問題,此外,更要加強防治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時的環境污染問題,在開發海洋資源時避免盲目性,要增強開采的有序性。充分利用我國豐富的海洋資源,為實現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做出長遠規劃。
4 對策與建議
我國海域面積遼闊,海洋資源豐富,但人均占有量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合理開發,高效利用海洋資源對于我國國情來講顯得尤為重要。不同海域海區海洋資源承載力不同,在開發利用時應該對海洋資源做出客觀合理的評價,進而制定出不同開發利用方案,防止盲目開發。雖然我國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方面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但并不完善,還存在漏洞,因此,要加強政府的管理力度完善管理措施,加強對海洋資源利用的立法保護。針對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提出的幾點建議。
(1)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讓人們在思想觀念中有保護海洋環境的感官認識,進而逐漸在實踐中加以實施對海洋資源的保護。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對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防止海洋污染有重要意義,對維護海洋資源開發的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促進作用。
(2)加強對海洋資源利用的立法保護。目前,我國在開發利用海洋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完善。
(3)加強對海洋資源和海洋利用方面的知識普及。即加強對海洋環保知識的宣傳力度,向整個社會發出倡導,在教育中也要向學生滲透保護海洋資源的思想,整體上提高保護海洋資源,保護環境的觀念意識。用實際行動向整個國際社會做出呼吁。
(4)在提高工業廢水排放標準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生活污水的排放標準,此外還要減少農業中農藥的使用量,減少水體富營養化現象尤其是赤潮的發生,這樣能夠提高海洋的水質,進而提高海洋環境質量。
(5)加強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我國目前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時資源的利用率不高,發生嚴重的浪費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技術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的步伐不一致所導致,技術發展水平落后于現階段的經濟發展要求,因此,要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充分利用資源減少浪費現象,首先要提高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技術水平。
(6)調整海洋經濟產業結構,綜合開發海洋資源,全力開展海洋文化,加強海洋文化軟實力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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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海島及周邊海域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海洋綜合管理 風險預防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或島是指四面環水并在漲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我國擁有6536個面積大于500m2的海島,海島總面積約80km2。海島四周被海水包圍,成因、形態和價值各不相同,但都與其周邊相關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態環境體系。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在經濟快速發展中,由于偏重海島海域的經濟開發,而忽視了對海島海域環境的保護,造成目前海島海域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局面。
我國作為海洋大國,近40年來,與海洋相關的法制建設已得到重視,在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基礎上,我國關于海洋的綜合立法和單獨立法陸續出臺。一些海洋、海島和海域環境保護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斷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為各級立法機關所采納,海域環境保護立法處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
盡管如此,由于各種原因,與主要海洋國家相比,我國海域環境保護立法,尤其是在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上仍相對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中葉以來,國際環境保護立法中出現了一些適應海洋發展需要的新原則和新理論,例如風險預防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環境影響評價機制以及生態修復原則等。但我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對上述原則和理論的借鑒和體現還顯不足。我國需要將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作為整體,綜合考慮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建立立足國情并與世界接軌的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一、我國海島及周邊海域的環境問題
由于海島生態系統十分脆弱、穩定性差、易遭到損害且被認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為的破壞,就難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復。目前我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有:第一,資源開發無序。很多無居民海島上存在掠奪式的開采現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貝殼堤、砍伐樹木和捕捉島鳥等,都嚴重干擾和破壞海島資源。第二,海島海域生態失衡嚴重。由于非法開發及陸源污染物的影響,在華東、華南的海島周圍海域赤潮頻發,不顧及海島的環境容量,超負荷接待游客,加劇了海島及周邊海域污染、干擾海島生物的繁衍棲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島及周邊海域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失衡。第三,監管不力。海島具有四面環水的自然特點,這也就決定其與大陸之間交通不便,經濟交流不暢,國家對海島進行法制監管存在困難。我國相當一部分海島仍存在著炸島、炸礁,修建實體連島壩和海島大面積圍墾等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
二、我國的相關立法及存在的問題
在經濟高速發展和海島資源全面開發中,我國政府非常重視海洋和海島開發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逐漸加強了海洋、海島相關立法。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中國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紀議程》等文件的莊嚴承諾,于1994制定頒布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對策及行動方案。我國第一部關于海島保護與管理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以下簡稱海島保護法)于2010年3月1日開始施行,這填補了我國海島保護法律體系的立法空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在規范海洋環境保護行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國海島及海域環境保護發展過程中還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現在立法上就會出現一些立法空白,例如,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海島及周邊海域自然礦產資源的勘探,魚類資源開發及合理捕撈,旅游資源的開發等影響海島海域環境的問題都亟需法規制度建設。
三、思考與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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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初,生態文明作為一種新的價值觀進入人類現實生活中。這是人們從文化的視角思考環境問題的結果,是人類文明的一次重大進步。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在海洋的戰略地位不斷提高的今天,如何堅持生態航運建設,保護海洋環境,發展海洋運輸,維護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建立全球可持續發展的倫理觀,是一個關系著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問題。
一、 以生態文明為基點促進海洋運輸發展
1.生態文明的內涵 。生態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環境下存在和發展的狀態。[1]文明是社會的進步狀態,是人類改造世界的物質和精神成果的總和。生態文明則指以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共生共榮為目標的社會進步狀態,是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文明。它以可持續發展為依據,以尊重和維護生態環境為目標,以強調人的自覺與自律為基點。人類文明大體上經歷了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的階段,現在正在向生態文明階段邁進。生態文明的提出,是人們對可持續發展理論認識深化的必然結果。
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生態文明建設,不但成為新時期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也是發展生態海運的基點。
2.我國海洋運輸的歷史與現狀。海洋運輸簡稱海運,是國際物流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通常指使用船舶通過海上航道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港口之間運送貨物的一種方式。海洋運輸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在中國,7000年前我們的祖先就“刳木為舟,剡木為楫”;到了隋唐五代和宋元時期,海上絲綢之路形成并繁榮起來;我國航海家鄭和先后七次下西洋,遍訪亞非各國,在整個世界航海史上,豎起了一座永垂史冊的豐碑。人類海洋運輸的初始動力主要是依靠人力與自然力,海洋運輸范圍有限,再加上世界經濟貿易數量較小等原因,近代以前的海洋運輸并沒有給海洋環境造成很大的不良影響。
當今時代,隨著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航運科技進步日新月異,海洋運輸發展迅猛。表現為船舶大型化、專業化、高速化、自動化、電子化……發生了劃時代的變革。 近年來,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運大國之一。港口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迅速發展,如上海港吞吐量自2005年躍居世界第一大港。我國沿海礦、煤、油、箱、糧五大運輸系統基本建立,港口貨物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連續五年位居世界第一。目前,隨著21世紀海洋戰略地位的凸顯,人類紛紛把目光投向海洋,中國近海海域已成為世界上最繁忙的海域之一,海洋運輸進入了深度發展的時代,同時對海洋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愈演愈烈。
3.發展生態海運的必要性。從徐福東渡到麥哲倫遠航,從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到鄭和多番下西洋,海洋為人類文明的歷史發展提供了波瀾壯闊的舞臺;從姜根迪如的第一顆冰融到崇明島外的碧波浩渺;從河姆渡的獨木之舟到萬噸巨輪乘風本文由收集整理破浪連通了五洲四海,我國的航運業正由一個海運大國向一個海運強國邁進。據專家分析,進入21世紀,我國海運發展大體經歷2001—2004年的戰略準備階段,2005—2010年戰略框架階段,預計到2020年我國將成為世界海運強國。
長期以來,海運作為國民經濟基礎性和服務性產業,為我國經濟社會和對外貿易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支撐和保障作用。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中基本的運輸方式, 古往今來,海洋運輸以其運量大、運費低、航道四通八達等優勢備受人們青睞。當今世界經濟聯系更為緊密,貿易往來頻繁,國際貿易總運量中的2/3以上,我國進出口貨運總量的約90%以上都是利用海上運輸。它不僅節省了大量外匯支付,而且還賺取了更多的外匯收入。既保障國家經濟利益,又提高國際地位。雖然隨著航運事業的蓬勃發展,人類利用海洋創造了空前的經濟繁榮景象。但是,海洋運輸的負面效應不容小覷。因而發展生態海運是“海洋全球化”的時代要求,是建設“海洋強國”的必然選擇,也是我國“十二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以生態文明為視角審視海洋運輸對海洋環境的負面影響
海上運輸的發展一方面促進了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帶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船舶運輸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不容忽視。最近相關研究發現,僅200多艘商船每年排放的顆粒物就達約9980噸,而全球每年排放的氮氧化物氣體中30%來自海上船舶。[2]海洋運輸對海洋環境的負面影響大抵可為以下方面:
首先,船舶航行產生的海洋垃圾污染使大海遭受了致命的劫難。20世紀末全世界每天大約有近2000萬名乘客在海上旅行,每年產生垃圾近3萬噸。以此做不完全推算,全世界每天在海上航行的商船約萬艘,游艇數百萬艘,漁船約幾十萬艘,加之各國在海上游弋的軍艦、航母等產生的垃圾和由于各種海難事故沉沒的船體均計算在內,那么全世界由于海上航行每年產生的固體垃圾總計有600多萬噸。大量廢物堆積在海底,使五彩斑斕的海底世界嚴重污染,海水水質和海洋生態環境急劇惡化。[3]
其次,海上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環境。 我國是航運大國,也是石油進口大國,近年來的石油進口量均在億噸以上。石油水上運輸量的逐年遞增,也增加了船舶發生溢油事故的風險。何謂海上船舶溢油?一般指油船在航行途中由于意外狀況而發生的海難事故,以至在很短時間內使大量石油傾瀉進海洋,造成海洋環境污染。這種溢油事故頻繁發生,僅在21世紀的前5年內,我國海域發生的大型溢油污染事件就已經多達80多起。據有關資料顯示,2009年11月1日凌晨2時55分左右,受強風浪影響,靠泊在長江口嵊泗綠華錨地的伊朗籍“zoorik”輪發生移錨后在西綠華山北岸觸礁,船體破損進水,11月3日船體發生斷裂,船艙內500余噸重燃油及100余噸輕質燃油大量外泄。事故發生后,雖然海事部門及時采取了攔油、吸油等清污、打撈措施,但仍有近100噸燃料油泄漏入海,油污在海流、風浪、潮汐的共同作用下迅速擴散,造成綠華海域嚴重污染。經有關部門評估,這次溢油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和當地養殖企業造成的損失高達人民幣7000余萬元,為清理油污支付的費用達3000余萬元。但是,生態學家認為,賠償額再大,也無法彌補污染給當地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4]因此原油泄漏往往會給海域的生態系統帶來災難性的破壞。國家海洋局相關數據顯示,由重大船舶油污事故、石油勘探開發等造成的原油污染事件屢屢發生,給國家經濟、海洋環境以及人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影響。
轉貼于
再次,危險化學物品泄漏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目前,我國危險品運輸量年均超過100萬噸。化學品一旦發生大規模泄漏,通常會引起嚴重的環境災難。有些化學品干擾生物體的細胞生長過程,并且因此而直接導致其死亡;有些化學物質雖不會直接引起生物體死亡,但會破壞其生理或行為活動(例如減少產卵、繁殖量等),或產生某些生物體和分子化學影響(如破壞卵體基因,使染色體反常,抑制免疫力等);某些化學品在一定環境達到一定的濃度值后,可能會對生態系統產生不利的影響(如損害生態,破壞物種,降低生物多樣性,降低能量流,較大型生物遷居,壽命較短物種幸存數量減少)。[5]危化物泄漏往往對海洋生物產生滅頂之災。
最后,部分海員海洋環保意識淡薄,故意違章排放。為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船舶所有人按照相關公約、法規的要求配置了相應的船舶設備、裝置和材料,配備適任、健康、合格的海員。但仍有部分海員素質不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不強,不能嚴格遵守有關公約、法律、規范中關于船舶防污染的規定,對船舶設備的維護保養不夠,管理不善,未使機器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隨時啟動船舶防污設備。未運用良好的船藝靠離碼頭、安全航行,未遵守各項操作規程,故意違章排放污染物,造成了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此外,由于其他海上事故、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以及因人為進行海上傾廢等原因致使各類有害物質進入海洋等,海洋生態系統平衡也因此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每年排入海洋的石油污染物約1000萬噸,此種情況的出現,致使大面積海水被油膜覆蓋,海洋生物大量死亡,嚴重影響海產品的價值,以及其他海上活動。
三、以生態文明為目標強化海洋環境保護的對策
建設生態海運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方方面的努力。我們要堅持建設生態文明、低碳環保、可持續發展的海洋運輸業。必須加強培育船員愛護海洋的意識,積極開展低碳環保的道德實踐,同時還要讓環保的理念深入人心,不斷推進技術創新,強化我國海洋運輸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有效對策。
1.培養海員海洋環境保護理念。在海上運輸過程中,海員是最重要的參與者。因而,海洋環境的有效保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海員。必須培養他們愛護海洋的理念,對他們進行系統、全面、專業的海洋環保、建設生態海運教育。深入宣傳、普及《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知識。使其清楚地意識到船舶泄漏或排放污染物造成海域污染、人身傷亡及其他經濟損失,可歸結為海上侵權行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其他責任,從而積極地維護海洋生態平衡,珍惜海洋資源,保持大海的清澈湛藍,使海員們自覺嚴守《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防污染的條例、公約,按照排污規定嚴格控制排放含油、含有毒的污水,嚴防有害物質跑冒滴漏現象的出現。
2.開展海洋運輸低碳、環保的道德實踐活動。海洋運輸行業是耗能大戶,具有節能減排的巨大潛力,要加快建立以低碳環保為特征的海洋運輸體系。加強節能技術的創新、推廣和利用,最大限度地減少海洋運輸對海洋環境的污染以及對能源的消耗。有學者指出,科學謹慎地規劃航線,在不違反避碰規則,不影響航行安全的條件下,使船舶跑經濟航速和經濟航線,努力降低燃油單耗;合理配載,適當調整吃水和吃水差,在盡量減少壓載水操作、保證船舶穩定性和強度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減少燃油消耗。在日常生活中,教育海員不準隨意排放污染物,油輪或油糟的壓載水、洗艙水以及船底含油污水、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污水,都不得隨意排放入海,均會減少海洋污染。廣泛深入地組織開展節能減排先進典型示范推廣等活動,使其在海洋運輸低碳、環保的道德實踐活動中起到引領作用。
3.培育全民性海洋環境保護倫理觀。為了更好地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環境,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與公德意識,基層單位,社區組織,每個家庭,都要弘揚生態文明,傳播環保文化,積極行動起來,從點滴做起,從自我做起,為海洋生態環境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積極落實 “十二五”規劃,真正把海洋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崇高的事業來做。應采用多種方式,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不斷增強人們的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和工作自覺性、創造性。牢固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和節約、清潔、生態消費、保護海洋環境的科學理念,建設生態文明新風尚。
4.發展技術創新,控制船舶溢油與其他海洋油氣污染。航運科技創新在控制船舶溢油與其他海洋油氣污染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引領和支撐作用。據專家分析,首先要大力開發和引進船舶節能減排新技術,包括研發應用新一代節能環保型運輸船舶,提高主機運行效率,達到高效航運,使得船體在水中的阻力減輕,油耗減低,廢氣排放減少,達到既節能又環保的目標。并且要堅定不移地走科技創新之路,有效控制船舶溢油,努力引領國際生態海洋運輸技術發展。不斷推進我國海洋運輸業國際競爭力的整體躍升。
5.完善航運法律、法規與海洋環境保護倫理規制。全面實施生態航運,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我國有關方面持續不懈地努力與全社會的關注。首先應切實履行相關國際公約、法規。還要積極、主動地參與其制訂、修訂工作,結合我國的利益需要和實際情況,提出相關建議,努力把船舶運輸對海洋環境的危害降至最低水平。并且在行業部門廣泛、深入地宣傳相關的法律規章。各級主管部門、航運企業在管理中實行責任到人,追究相應的直接事故責任、領導連帶責任,強化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執行力度。同時建立健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倫理規制,海運各行各業規范職業道德準則,確實使生態航運與海洋環境保護落實到位。
6.建立油污災害修復基金與船舶運輸海洋環境保護表彰基金。由于石油使用廣泛且污染潛在危害大,海運石油的貨主、儲存、運輸和使用者應共同對石油的潛在油污危險負有環境保護的責任。不應完全歸責于政府,而應對油污責任方收取一定數量的防治石油污染損害費用,建立油污災害修復基金。為油污損害評估、賠付、清除油污行動、復原環境、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提供資保障。并建立船舶運輸海洋環境保護表彰基金,抓好先進典型,樹立海洋環保奮斗目標。大型航運企業、港口公司應與政府攜手定期舉辦各種類型國際海運發展論壇,積極參與國際海運問題研究。應加強與各航運國的聯系、合作與交流工作,保證國際海上運輸多快好省地發展。
篇8
論文關鍵詞 海島及周邊海域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海洋綜合管理 風險預防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或島是指四面環水并在漲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我國擁有6536個面積大于500m2的海島,海島總面積約80km2。海島四周被海水包圍,成因、形態和價值各不相同,但都與其周邊相關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態環境體系。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在經濟快速發展中,由于偏重海島海域的經濟開發,而忽視了對海島海域環境的保護,造成目前海島海域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局面。
我國作為海洋大國,近40年來,與海洋相關的法制建設已得到重視,在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基礎上,我國關于海洋的綜合立法和單獨立法陸續出臺。一些海洋、海島和海域環境保護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斷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為各級立法機關所采納,海域環境保護立法處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
盡管如此,由于各種原因,與主要海洋國家相比,我國海域環境保護立法,尤其是在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上仍相對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中葉以來,國際環境保護立法中出現了一些適應海洋發展需要的新原則和新理論,例如風險預防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環境影響評價機制以及生態修復原則等。但我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對上述原則和理論的借鑒和體現還顯不足。我國需要將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作為整體,綜合考慮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建立立足國情并與世界接軌的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一、我國海島及周邊海域的環境問題
由于海島生態系統十分脆弱、穩定性差、易遭到損害且被認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為的破壞,就難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復。目前我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有:第一,資源開發無序。很多無居民海島上存在掠奪式的開采現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貝殼堤、砍伐樹木和捕捉島鳥等,都嚴重干擾和破壞海島資源。第二,海島海域生態失衡嚴重。由于非法開發及陸源污染物的影響,在華東、華南的海島周圍海域赤潮頻發,不顧及海島的環境容量,超負荷接待游客,加劇了海島及周邊海域污染、干擾海島生物的繁衍棲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島及周邊海域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失衡。第三,監管不力。海島具有四面環水的自然特點,這也就決定其與大陸之間交通不便,經濟交流不暢,國家對海島進行法制監管存在困難。我國相當一部分海島仍存在著炸島、炸礁,修建實體連島壩和海島大面積圍墾等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
二、我國的相關立法及存在的問題
在經濟高速發展和海島資源全面開發中,我國政府非常重視海洋和海島開發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逐漸加強了海洋、海島相關立法。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中國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紀議程》等文件的莊嚴承諾,于1994制定頒布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對策及行動方案。我國第一部關于海島保護與管理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以下簡稱海島保護法)于2010年3月1日開始施行,這填補了我國海島保護法律體系的立法空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在規范海洋環境保護行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國海島及海域環境保護發展過程中還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現在立法上就會出現一些立法空白,例如,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海島及周邊海域自然礦產資源的勘探,魚類資源開發及合理捕撈,旅游資源的開發等影響海島海域環境的問題都亟需法規制度建設。
三、思考與探究
在海島和海洋環境保護領域,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已明顯不能滿足海島海域環境保護對立法的需求。在國際層面,一些理念和原則被逐漸引入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因此,應該放眼世界,針對我國海島海域環境的現狀,在我國現行相關立法的基礎上,借鑒先進的立法原則和技術來改良整個海島及海洋保護立法體系,以達到國內海島海域環境立法與國際相關先進立法的無縫對接。
第一,在我國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中規定風險預防原則,以彌補法律法規制定的滯后性。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并逐漸發展到區域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在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獲得共識并被采納,會后發表的《倫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統地論述了風險預防原則。1992年《里約宣言》中的第十五項原則對風險預防作了最為權威的表達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幾乎都就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例如《波羅的海海域環境保護協定》及《聯合國跨界與高度洄游魚類種群公約》等。隨著風險預防原則在國際及各國立法中逐步被借鑒和采納,其適用范圍也從海洋環境保護領域逐步擴展到環境法的其他領域,并日漸成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風險預防原則是近二十幾年來國際環境立法中最具創新性,最具影響力,且最重要的新興概念和原則,現今許多國家在國內海洋環境立法中都引入風險預防原則,例如《比利時海洋保護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國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亞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等。然而,在我國現行環境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島保護法中都還沒有規定風險預防原則,但在2002年10月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風險預防原則已有體現,該法規定建立環境預測和評估機制,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國內法學界,尤其是在環境法學研究領域,對風險預防原則不乏探討,經過多年研究,學者們對風險預防原則的基本內容、基本構成和內在邏輯性已經有了十分清晰的闡述和分析。也有學者提出,未來我國有必要在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時引入風險預防原則。但我國傳統“治理已造成損害的環境污染”的環境價值理念與該原則有所沖突,因此,我國有必要制定出“以法為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應對不斷出現的新的環境問題。
第二,探討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應用于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海域環境保護立法。海洋綜合管理是政府對特定海域涉海事務進行管理的高層次形態,20世紀30年代起源于美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區域的種種問題都是彼此密切相關的,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有學者對其可行性提出了質疑,因為海洋難以用一種單一的海洋綜合管理系統來管理。我國學者最早于1997年闡述了海洋綜合管理的概念、客觀基礎及其與行業管理的關系。海洋綜合管理的“綜合”是把海洋區域作為一個資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統來管理,是國家通過各級政府對海洋的空間資源環境和權益等進行的全面的統籌協調的管理活動,以在整個國家或地區建立起海洋綜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對海洋綜合管理模式的選擇應適合各個國家自身的特點,例如,中國由于歷史的原因,在海島管理中存在一些職責交叉、條塊分割以及權力和義務混亂的局面,因而我國有必要調整國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實行以綜合管理為主,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三,要充分考慮海島及海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針對我國海島海域環境劣化的現實,開展海島海域環境修復的立法。我國海島保護法已提及對遭受建設工程項目破壞的海島進行修復,但是在海島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沒有涉及海島及海洋環境生態修復的規定。我國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制定相應政策提出加強海島生態保護與修復力度的同時,應盡早將生態修復作為保護海島及海洋環境的重點內容進行立法,使得我國海島海域生態可持續發展有法律的保障。當然,在海島海域生態修復的立法過程中,必然面臨著問題和挑戰,一方面選擇何種方式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進行修復需要跨學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關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規的目的還是在于并付諸實施。未來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復力度,推進景觀保護,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島監管力度,打擊非法活動,促進海島生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配合行政法律規定,明確相應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切實推進海島及其海域生態修復。
世界離不開中國,海島海域環境保護是國際責任,割裂中國與世界的海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的關系無疑是非理性選擇。因此,我國在研究制定海島海域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時,應充分考慮國際公約的各項原則,也要借鑒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海島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國際的視角,從立法到執法盡可能多的和國際環境法形成協調一致。
篇9
關鍵詞 海水養殖業;問題;對策;山東青島
中圖分類號 X71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7)10-0240-01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措施的推進,我國的沿海城市優先得到了快速的發展。青島市作為我國沿海城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海水養殖業隨著經濟的發展,其發展規模和速度都在不斷擴大,同時也極大地促進了當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環境。探索有效的發展方案,促進我國海水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也是目前主要需要改善的方面。
1 青島市海水養殖業中存在的問題
海水養殖業的發展離不開技術和資源,技術是以現代科技進步為依托,合成先進的技術。但是海水資源質量卻在逐漸降低,對海水養殖業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1.1 整體發展質量不高
改革開放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沿海城市的發展,作為沿海城市中的朝陽產業,我國海水養殖業自然獲得了極大的經濟投入。在青島市各個不同的經濟開發區,先后興起建池養蝦、淺海養扇貝、網箱養魚和海參、建池養鮑魚等多次養殖浪潮,歷次浪潮的形成均收到了顯著成效。但受生產方式傳統、養殖品種單一、結構不夠優化特別是一家一戶分散式經營方式制約,養殖業仍以粗放式經營為主,在短期內并沒有形成真正的高中低檔品種與多種生產方式相結合的綜合發展格局,導致現階段的發展現狀很難抵御外界風險,一旦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遭受的危害會十分嚴重,嚴重制約了青島市海水養殖業的進一步發展。
1.2 海產品轉化能力不足
青島市具有得天獨厚的沿海環境,有著大量的海產品資源。可對獲取的海產品進行加工,制成價值更高的產品,從而銷售到全國各地甚至全世界。但是就發展現狀來看,養殖產品的加工主要還是以低檔次的粗加工、大包裝水平為主,整體水平很低,精加工和深加工的產品比較少,甚至精加工或者深加工之后的產品根本達不到基本的質量要求,在基礎加工時就受到打壓。加上國際外貿環境的多變性,對我國產品的出口要求越來越高,成為制約我國海產品出口的一大瓶頸。
1.3 海域環境質量下降
由于環境污染的加劇,不僅對人們的日常飲用水造成很大的污染,對于海洋資源同樣造成了毀滅性的打擊。沿海城市的發展,加速了沿海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長,人們的生活污染、工業污染越來越嚴重,對海洋資源造成了極大的危害。隨著養殖規模的不斷擴大,養殖品種、生產方式的傳統單一化,加上人工養殖過程中投餌量的增加,養殖業自身污染日益加重,導致海域環境質量日趨下降,已直接威脅到養殖業的健康發展。
2 對策
面對污染嚴重的海洋環境,要想進一步推動海水養殖業的發展,必須制定合理的發展計劃,結合海水養殖業的發展需求,從根本上提高海水養殖業的水平。
2.1 加快海產品結構的優化調整,提高整體發展水平
青島地區的海產品種類十分豐富。要想推動青島海水養殖業的快速發展,必須加快布局的調整,實現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首先,注重水產種苗的繁育工序。只有注重好下一代的培養,才能夠更好地調整海產品的結構。結合沿海地區的發展需求,以名、特、優、新品種引進培育和傳統養殖品種改良為重點,開展苗種培育,依靠種苗繁育更新,促進結構優化調整。其次,大力發展高效漁業。充分掌握該地區養殖業中的優勢種類,在對該產品進行改良的基礎上不斷進行創新,并積極引入新品種,促進多個養殖業品種的工程繁殖。此外,注重工業化養殖。工業化生產無疑是高效的,實現工業化的養殖,可以大大提高養殖效率,同時為推動青島海水養殖業的發展奠定基A[1-2]。
2.2 突出漁業科技創新,擴大海產品銷售范圍
同樣的一種海產品,經過不同的加工工序,給人的享受價值是不一樣的。科學的進步、技術的創新可以大大提高海產品的轉化水平,讓更多的人了解海產品并購買。為將簡單的海產品轉化成為高檔、富含高價值的產品,應加大對海產品加工的重視程度,不論是量多還是量少,根據既定的標準,嚴格按照高標準、嚴要求來規范整個生產過程,從而讓加工后的海產品得到更多人的認可。通過運用新科技技術,將更多的海產品轉化成多種不同口味、不同等級的海產品,進而推動我國海產品的出口。
2.3 注重海域環境質量,創造良好的漁業發展環境
良好的環境是海洋生物生存的必要基礎。對于海水養殖業而言,只有具備較好的海洋環境,海水養殖業才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目前,海洋環境受到的污染越來越多,嚴重威脅到海洋生物的生存,相關部門也必須引起重視。首先,開展海洋與漁業法規宣傳。通過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規宣傳,進一步增強全民海洋漁業環境保護意識,讓更多的人自覺地熱愛海洋、珍惜海洋,形成一種使命感和責任感。此外,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漁業環境的治理,大力發展健康的養殖產業,逐步降低海域污染,改善海域環境,逐步推動青島海水養殖業的發展[3-4]。
3 結語
綜上所述,在青島海水養殖業的發展中,海水污染是目前影響海水養殖業較顯著的問題。這需要相關部門及個人的共同努力,注重養殖業結構的調整,提高海產品結構的轉化,同時注重改善海域環境,從而實現海水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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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崔玉閣,張耀光.大連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研究[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7(3):92-94.
篇10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強制保險;承保范圍
中圖分類號:X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6-0046-03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以排污單位對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內容的保險。這種賠償責任有時大到排污單位無力承擔。正是為適當分散賠償責任,使受害人能夠得到補償,從而確保生產單位的經營活動繼續進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才應運而生。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據此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向受損害的第三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
環境責任保險可以使投保的侵權行為人將其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再將損失轉移給成千上萬的投保人,即潛在的侵權行為人集團。因此,在有責任保險的場合,加害人除了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外,實際上并不負賠償責任。企業的經濟負擔得以減輕或免除,避免了因巨額賠償使企業破產、工人失業的風險。同時又能給環境污染受害者迅速、確實、有效的救濟,加上操作成本低,賠償效率比較高,實施效果也比較好,因此受到許多國家的青睞。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形成與發展主要取決于一國相關制度的安排,須與法律、政府政策有機結合。因此,為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我國應汲取上世紀90年代初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大連、沈陽、長春、吉林等地)工作的教訓,并參考國外成功做法,發揮后發優勢,推動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發展。
國外環境保險制度對中國的啟示:
1 建立完善環保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的環境法規不夠健全,尤其缺少污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對排污者客觀上形不成壓力。雖然污染環境造成了損失,卻很少承擔賠償責任。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歸根結底取決于法律的健全與執行的力度。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部分體現了環境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據。但從總體上看,我國一直缺乏針對環境責任保險的系統規定,可以援引的條款散見于《民法通則》(1986)、《環境保護法》(1989)、《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3)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如《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決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第2款規定:“運載2000t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上述法律法規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操作規程,沒有對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對此,首先應抓緊對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全面評估,完善現有環境污染責任立法,切實貫徹污染者付費原則和嚴格責任制度,并增加環境責任保險的內容。其次,在時機成熟時可制定《環境問題的處理、賠償和責任法》,促使污染企業積極承擔賠償責任。
2 明確承保方式
環境責任保險可分為強制環境責任保險、自愿環境責任保險。自愿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通過協商一致,完全自愿訂立保險合同,建立保險關系。強制保險是指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和法規,凡是在規定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愿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保險。強制保險方式是發展趨勢。隨著環境污染事故的頻繁發生,污染責任者往往無力承擔損害后果,受害者的權益也得不到充分的保護。為了充分保護雙方的權益,許多國家都在加強強制性責任保險。
美國、德國和瑞典等屬實行強制保險的國家。美國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處理所可能引起的損害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如美國1970年《清潔水法》規定,所有進入美國的船只必須投保責任保險,用以支付可能造成的水污染。1980年的《綜合性環境響應、賠償和責任法》規定,危險物質運載工具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都必須建立和保持保險等形式的財產責任。《固體廢物處置法》也有類似規定。
瑞典是世界上環境管理最為嚴格的國家之一。依據瑞典《環境保護法》,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條件制定環境損害保險單,從事需要許可證和需要審批的活動的人,應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制定的價目表按年度繳納保險費;繳納通知發出30天后,義務人仍未繳納環境損害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該情況向監督機構報告,監督機構可以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并處以罰款。
德國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方面,起初采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方式,但自1990年《環境責任法》實施之后,德國開始強制實行環境責任保險,要求其國內所有工商企業要投環境責任險。
法國和英國采用自愿與強制保險相結合的方式,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法國在一般情況下,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則應依法投保。英國實行的強制環境責任保險有:油污損害責任保險、核反應堆事故責任保險。
我國環境壓力大,環境突發事件頻發,環境投保意識普遍不高的現狀。因此,如果單純推行任意的環境責任保險顯然無助于保護受害人的賠償利益。反之,若全面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則剝奪了部分污染較輕企業的選擇權,加重了企業負擔,從長遠來說也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基于此,我國最好實行以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投保方式。一方面對高危行業(如石油、化工、造紙、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采取強制環境責任保險,使之成為其在財政經濟上必須遵守的法律條件;另一方面,對其它污染程度較輕的行業(如城建、公用事業、商業等)或已采取清潔生產等有效環保措施的單位則由政府利用自身的威信積極加以引導,促使企業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
3 合理的界定承保范圍
環境污染責任風險差異很大,各國對保險范圍也有不同要求。在簽訂的具體保險合同中,當事人往往針對具體的物質、設施、風險類型等,詳細界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因此,環境責任保險適用范圍的最大特點是其“差異性”。隨著社會、科技和法律等諸多因素對環境責任及其后果產生影響,有限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已不能滿足企業轉嫁風險的需求。因此,保險范圍逐漸在擴大。如法國承保范圍由偶然性、突發性的環境損害事故,擴展到因單獨、反復性或繼續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
美國環境保險在1966年以前,主要承保事故型公眾責任保險,其后開始承保因為持續或漸進性的污染所引起的環境責任。
德國起初一直對“漸進性污染引起的損失”責任不予保險。從1965年起,保險責任范圍逐漸擴大,保險人開始對水體逐漸污染損失的賠償責任承保。1978年后,保險人又同意對大氣和水污染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責任承保。
印度1984年發生博帕爾農藥廠污染后,于1992年制定了專門的環境保險法規《公共責任保險法》,要求“危險物質”的經營者都必須購買保險。為了明確環境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印度環境部于1992年公布《適用公共責任保險法的化學物質名錄和數量限值》,具體列舉了5大類共182種“危險物質”的種類和各自的數量限值。
有鑒于我國在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及企業保險意識等方面的現狀,并出于環境責任保險公共利益性的考慮,根據我國環境侵權的現狀,可以開辦以下一些責任險:(1)核事故風險責任險。即以核泄漏、核輻射、核污染、核爆炸等核風險為責任范圍的責任險。核風險在一般的財產險和責任險中,都是作為絕對的除外責任,但在環境侵權責任保險中,卻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險種。(2)海洋環境責任險。即以海洋環境污染而引起的環境損害為責任范圍的責任險。本險種也是我國開辦較早的環境侵權責任險。(3)水污染責任險。即以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水體污染或所排放的污水所造成的損害為責任范圍的責任險。(4)大氣污染責任險。即企業的生產者對其排放的有毒、有害氣體所造成的損害為責任范圍的責任險。(5)聲震污染險。即以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噪音以及震動所造成的損害為責任范圍的責任險。(6)輻射責任險。即以計算機、移動通信工具以及其他輻射源的生產者,因其產品輻射所造成的損害為責任范圍的責任險。
4 科學組建承保機構
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主要有三種模式:(1)美國式的專門保險機構;(2)意大利式的聯保集團;(3)英國式的非特殊承保機構。1988年,美國成立了一個專業承保環境污染風險的保險集團――環境保護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漸發、突發、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責任,并于同年7月開出了第一張責任限額為100萬美元的污染責任保險單。
從目前發達國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實際運行來看,環境責任保險承擔的賠付金額過大,承保的范圍又過窄,加上發展歷史較短、經營管理方式還未成熟,經營此類保險的風險大大高于其他商業保險,需要政府的扶持。為了使環境責任保險穩步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需要由專門化的保險機構來承擔,而且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的有力支持。
我國幅員遼闊,責任保險發展水平差距明顯,不同行業環境侵權事件的發生頻率也高低不一,對環境責任保險宜采取就地承保、分散風險的策略而由不同的保險機構來承辦:對于風險高的行業建立政策性的專業保險機構,或是在一般保險公司內部設立專門環境責任保險部門,政府對上述機構和部門進行政策上、資金上的支持;對于風險較低的行業由當地的一般的保險公司承保。對于突發、意外的環境損害,可由現有財產保險公司直接承保,并由政府出面引導保險公司建立共保聯合體;而對于漸發的環境損害,由于其運作極具風險性,現有財產保險公司對此類環境責任保險并不熱心,因此,可考慮借鑒美國做法而組建專業的保險機構來開展相應的業務。依法設立的環境保護保險機構應定位于非盈利的政策性組織,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資而設立,受政府控制并接受政府監督。
5 保險費率的個性化和賠付限額制
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企業污染環境后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價值沒有客觀依據,無法預計賠償金額大小,保險金額難以確定。而且,企業因污染環境而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為清除污染物而支出的費用一般都相當巨大,因此對保險的技術要求高,而被保險人的狀況千差萬別。因此,保險人要對每一承保客體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單獨確定保險費率以降低風險,每一份保險合同的內容均具有特定性。同時,保險人為了自己的利益,總是設定一定的保險金額,以限定自己的最高賠償責任。在法定強制保險中,也往往有賠付限額的規定。
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限額主要分為兩類,即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和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前者以約定的限額為基礎,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環境造成鄰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損失賠償責任;后者以約定的限額為基礎,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場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費用。
德國《環境損害賠償法》規定,保險金額不得低于5000萬馬克(約2556萬歐元)。若干特定種類的營運設施,因其危險性高低有別,聯邦政府可以規定不同的最低保險金額,但最低不得少于1000萬馬克(約511萬歐元)。
現階段我國保險機構的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十分有限,如不對環境賠償實行限額,其結果要么使部分保險人不愿承保,要么使部分保險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產。顯然,這種結果無疑不利于環境責任保險的開展,最終也不利于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因而,我國也應對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給予嚴格的限定。實行“高風險、高保費;低風險、低保費”的彈性保險費率體系。具體可視不同行業和不同企業的風險率來設定彈性保險費率,對那些從事污染程度較高、污染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和企業課以較高的保險費率。這樣一方面可刺激保險機構的承保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刺激和引導這些行業和企業進行技術革新,加強環境治理,走循環經濟的經營方式。反之,對于從事污染成度較低、污染事故發生率較低的行業和企業則課以較低的保險費率。現在我國的保險費率普遍較高,限制了企業參保的積極性,應制定符合我國國情和企業承受能力的保險費率。
6 明確規定索賠時效
環境侵害具有潛伏性、累積性等特點,其所引起的損害一般要在幾年或幾十年后才會爆發。這一不確定性往往使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發生在保險單有效期內的污染而造成的損害無法把握其未來的賠償責任。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即在保險單中使用的“日落條款”,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期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最長期限;在此期限內,對保險單有效期內發生的被保險人環境侵權索賠事件,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而超過這一期限向被保險人請求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保險人不再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為了平衡受害人和保險人的利益,我國應對環境責任保險采取相對較長的索賠時效。可將最長索賠時效延長到50年。
總之,全面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依賴于環境制度的健全,公眾參與,也離不開新聞媒體的宣傳,及學者對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1]別濤.國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J].求實雜志,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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