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使用稅法范文
時間:2023-10-27 17: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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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近幾年,我縣地稅局對全縣農村車輛加強了稅收征管,入庫稅額連年大幅度增長,為該縣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隨著征管力度的不斷加大,大量的征納沖突和問題也接踵而來,致使征收工作越來越難,群眾意見越來越多,涉及車輛稅收的咨詢上訪案件接連不斷。從我們調查了解的情況看,造成目前這種局面的原因很多,既有政策規定問題,又有征管手段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策規定不明
山東省財政廳1986年12月在《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拖拉機全年從事農業生產在九個月以上的免稅。對全年從事運輸業務時間在九個月以上的按全年征稅,全年從事運輸業務的時間在九個月以下的,可按從事運輸業務時間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這一規定前后矛盾,在具體征管中無法操作,是引起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征收問題上認識相左以致造成農民群眾集體上訪的直接根源。其一,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某農民擁有一輛農用拖拉機,一年之中有九個月用來從事農業生產,其余三個月用來從事運輸業務,如果按"全年從事農業生產在九個月以上的拖拉機免稅"這一規定,他不用繳納車船使用稅,如果按"全年從事運輸業務時間在九個月以下的,可按從事運輸業務時間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這一規定,他應當按三個月計算繳納車船使用稅。其二,農民群眾抓住"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稅"這一規定,堅持認為自己的拖拉機是干農活的,即使干不滿九個月以上,其他時間閑置在家,不搞經營活動,也不應該繳納車船使用稅,更不應該繳納營業稅和其他各稅。其三,政策中"九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以及實際"從事運輸業務時間",怎麼來認定,由誰來認定,發生爭議由誰來裁決等問題都沒有在文件中給予明確規定。
2、執法主體不明
由于農村車輛量大面廣,稅務征管力量嚴重不足,為此,稅務部門在突出自身執法主體地位的前提下,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按照政府管稅、稅務部門征稅、相關部門協稅護稅的要求,集中時間、集中領導、集中人力,突擊稅款征收。但幾年來的實踐證明,農村車輛的稅收征管離開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離開各相關部門的配合幾乎寸步難行,稅款征收的主動權不是掌握在稅務部門手里,而是掌握在黨委政府,掌握在各職能部門手中,征管工作存在著嚴重的依賴性。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稅款征收工作過度依賴鄉鎮政府?;旧?0以上的農村車輛稅收都是由鄉鎮黨委政府強制村委會代征的,不管是稅收宣傳、稅源排查的前期準備工作,還是突擊征收的攻堅階段,都由鄉鎮政府一手包辦,如果鄉鎮政府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出面,如個別財政狀況較好的鄉鎮拒絕支持集中征收工作,則征管工作就不能開展。另外缺乏必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手段,只要村委會反映稅款收齊就盲目確信,而忽視稅款的實際情況。二是車輛檢查工作過分依賴交警、交通等部門的協助。由于稅務部門沒有上路查車的權利,若自行上路檢查,唯恐給扣上"三亂"的帽子,這大大削弱了稅收執法的剛性,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
3、稅務處罰難以實施
由于地稅機關無權上路檢查,有關部門又無法定的配合義務,開展農村車輛稅收專項檢查難度很大,檢查效果也不好,《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有關的處罰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實施。從當前的情況看,我們對農村車輛稅收征管采取集中征收的方式,大量的車輛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要征足稅款,時間有限,一些擺出種種理由拒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如果再對其進行罰款,困難實在太大,但對一些不從事生產經營的三輪車又沒有查封、扣押物品的權利,結果導致要麼對一些偷逃稅款的行為無法打擊處罰,要麼出現執法簡單化的現象,也是致使農村車輛稅收征管工作難以到位,造成稅款流失,不能征足征齊的重要原因之一。
為解決上述問題,我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
1、繼續加大稅法宣傳力度,突出稅務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
稅法宣傳是我們地稅部門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贏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提高廣大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促進稅款入庫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目前大多數農民還沒有樹立起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在他們的思想觀念中"稅"的概念還比較模糊,稅法宣傳更為必要,要使農民從思想上把車輛稅收與各種攤派提留區別開來,使其明白依法納稅的重要性。宣傳要做到經?;?、制度化,在宣傳形式上要不拘一格,形式新穎、多樣,要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多種宣傳媒體和黑板報、宣傳欄、明白紙等多種宣傳工具,為廣大群眾易于接受,讓稅法走進千家萬戶,逐步提高全民納稅意識;在宣傳內容上,既要宣傳車輛稅收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操作程序,又要宣傳依法納稅的重大意義,既宣傳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又宣傳不履行納稅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工作中,要注意宣傳效果,既要抓主動誠實申報納稅的正面宣傳,又要抓偷逃稅案件的反面宣傳,在稅法宣傳的針對性和效果上下功夫。尤其要向當地黨委、政府作深入細致的宣傳工作;對鄉鎮黨委政府出臺的各項稅收政策,縣以上地稅機關要嚴格把關,統一標準,突出稅務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
2、加強學習和教育,[本文轉載自[文秘站網-找文章,到文秘站網]提高地稅隊伍的執法水平。一是加強對稅收政策的學習。通過各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地稅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及業務水平。二是堅持不懈地開展稅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保證做到廉潔從稅,嚴格執法,文明服務。
3、發動社會力量,開展協稅護稅。要實行政務公開,對車輛情況和納稅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并張榜
篇2
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服務。包括:
(1)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銷額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2)代辦進出口,是指受托辦理商品或勞務出口的業務。
(3)介紹服務,是指中介人介紹雙方商談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業務。
(4)其他服務,是指受托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金融經紀業、郵政部門的報刊發行業務,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業繳納哪些稅(費):
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1、業的適用稅目稅率
業企業適用服務業稅目,按照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2、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經營代購代銷、代辦進出口、報關轉運、介紹服務、委托寄售和其它業務所取得的手續費、管理費、介紹費、介紹費、傭金、報酬金等項收入。
3、計算公式為:營業稅應納稅額=營業收入額×營業稅率。
4、業業務經營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協助或最終完成委托事項者的費用支出后的余額為其營業額,據以計算征收營業稅。除此之外,這類業業務經營者自身發生的任何經營費用,均不得沖減其應計營業稅的營業額。
(1)貨運服務
包裝托運、貨運業務屬于服務業務,應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依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業務收入減除實際代為支付的運輸標的直接費用后的余額。
運輸標的直接費用包括:保險費、陸路運費、海運費、空運費、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包裝費、倉儲費、報關費、代繳港雜費、三檢費、裝卸搬運費。
對列舉范圍以外,確屬運輸標的直接費用的,經納稅人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市局批準。
(2)代售卡業務
營業稅征稅范圍內各類消費卡銷售單位,凡不直接從事消費卡標的業務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額減除實際支付給消費卡標的經營業戶的消費標的對應結算金額,僅就其余額部分照章征收營業稅。
同類銷售單位,凡在消費卡銷售收入之外向相關業務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續費的,對其手續費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3)企業代收費業務
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各類企業按有關行政法規規定,接受政府機關委托代收的各類稅費,凡未按委托方規定期限實際結算上繳、或無規定期限且未上繳的部分,應并入相關業務營業額,照章征收營業稅。
(4)廣告業務
廣告業營業額計算使用的“付給廣告者的廣告費”范圍,包括廣告業業戶向各類具有廣告權的廣告經營者實際支付的廣告費。
(5)展銷、展覽、考察組辦業務
展銷、展覽組辦業務,屬于服務業務,對其取得的收入,允許以扣除實際代付的場租費、展臺搭建費和參展客商差旅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照章征收營業稅。
異地考察組辦業務,暫比照旅游業營業稅征收規定執行。
(6)委托代辦業務
納稅人從事委托代辦業務,應就其全部收入額減除其實際代付屬于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委托人承擔的各項費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辦業務受理者支付的各類服務費等)后的余額,按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依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7)拆遷業務
拆遷單位協助各級政府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向被拆遷者實際結算轉付的拆遷補償費,可不計入其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8)派遣勞務業務
企業依法從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涉外機構派遣勞務業務,對其依照合法協議向使用勞務者代收轉付被派遣人員的各項勞動報酬、赴任費用以及行政法規規定范圍內的社會保險費用,暫不征收營業稅。
除上述列舉范圍外,凡發生符合現行業營業稅征收規定的其他業務,納稅人可提出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執行。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稅率分別為7%、5%、1%.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稅稅額×稅率。
不同地區的納稅人實行不同檔次的稅率。
(1) 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在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范圍內的和在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區、門頭溝區、燕山六個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管理范圍內的,稅率為7%;
(2) 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在郊區各縣城、鎮范圍內的,稅率為5%;
(3) 納稅義務人所在地不在(1)(2)項范圍內的,稅率為1%;
(三)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附加率為3%.計算公式:應交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稅額×費率。
(四)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稅率為33%.基本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一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還設置兩檔優惠稅率,即: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計算繳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 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計算繳納。
(五)車船使用稅:
如果擁有汽車、自行車等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工具,還需繳納相應的車船使用稅,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應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車船使用稅是對行駛于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于國內河流、湖泊或領??诎兜拇?,按照種類、噸位和規定的稅額征收的一種財產行為稅。計算公式為:
乘人汽車應納稅額=應稅車輛數量×單位稅額載貨汽車應納稅額=車輛的載重或凈噸位數量×單位稅額摩托車應納稅額=應稅車輛數量×單位稅額
車船使用牌照稅是對行駛于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于國內河流、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種類、噸位和規定的稅額,向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駐京代表機構和外籍個人、港、澳、臺胞征收的一種財產行為稅。計算公式為:
乘人汽車應納稅額=應稅車輛數量×單位稅額載貨汽車應納稅額=車輛的載重或凈噸位數量×單位稅額機器腳踏車(摩托車)應納稅額=應稅車輛數量×單位稅額
(六)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篇3
【正 文】
抵債資產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由于抵債資產形式多樣,涉及環節繁多,處理以物抵債資產的涉稅問題也較為復雜?,F按抵債資產的取得、持有、處置環節所涉及稅收處理分析如下:
一、抵債資產取得稅收處理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營業稅。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營業稅。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照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營業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1)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營業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營業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2)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照常規金融企業先沖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營業稅。
(3)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于等于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2)的原則處理。
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特別在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抵債資產時,債務方往往不配合,或債務人已關閉破產,在此環節應由債務人繳納的抵債資產營業稅等相關稅金,往往由金融企業代繳。需要注意的是,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應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債資產價值一般不會超過金融企業債權之和,對此情況不予考慮。
2.所得稅。(1)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于債權金額?!秶叶悇湛偩株P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后的折價金額若高于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于債權金額。《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規定: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后,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契稅。金融機構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
4.印花稅。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二、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稅收處理
大多數抵債資產取得后不能立即變現,會持有一定的時間。同時為提高抵債資產的持有效率,債權人會在處置抵債資產前將其出租或自用。抵債資產持有環節涉及稅收處理如下:
1.營業稅。抵債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實物資產。在未出售前,具備條件的這些抵債資產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賃業計征營業稅。
2.所得稅。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的收益應按規定計入所得稅應稅收入。抵債資產提取的折舊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镀髽I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扣除項目時,不要遺漏抵債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
3.印花稅。將抵債資產出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4.房產稅。金融企業通過抵債方式獲得了抵債房地產的所有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未出租的則按金融企業會計賬簿抵債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
5.土地使用稅。根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所以金融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6.車船使用稅。金融企業擁有并且使用抵債的車船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繳納車船使用稅。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稅收處理
1.增值稅。處置抵債資產稅收處理上屬于銷售行為,當處置的抵債資產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在處置抵債資產時,營業稅稅收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按轉讓取得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轉讓抵債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屬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時(不含土地使用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轉讓取得收入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營業稅。
(2)按處置取得收入減除作價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納稅,即: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這是在抵債資產處置別需要注意的稅收政策。
(3)免繳營業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取得的股權時,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土地增值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由于土地增值稅計算復雜,在實務工作中會按處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4.印花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簽訂的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5.所得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所得稅計稅收入,同時按照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確定的計稅成本結轉。若抵債資產按計稅成本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額已在稅前扣除過,在處置時按抵債時計稅成本減去已在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所得稅前扣除。若抵債資產處置時為損失,則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在以上三個環節均應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篇4
會計科目
納稅人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有關地方稅收涉稅事項核算的需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設置以下會計科目:
科目編號科目名稱
2171應交稅金
217103應交營業稅
217105應交資源稅
217106應交企業所得稅
217107應交土地增值稅
217108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217109應交房產稅
2171010應交土地使用稅
2171011應交車船使用稅
2171012應交個人所得稅
2176其他應交款
217601應交教育費附加
217602應交文化事業建設基金
217603應交堤圍防護費
5402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5701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涉稅事項的會計處理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主營業務收入的稅務會計處理
二、非主營業務收入或非經常性的經營收入的稅務會計處理
三、企業所得稅稅務會計處理
四、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五、代扣代繳稅款的稅務會計處理
六、其他地方稅的稅務會計處理
七、其他稅務會計處理問題
一、主營業務收入的稅務會計處理
主營業務,是指納稅人主要以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房地產開發、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旅游、飲食、服務等行業為本企業主要經營項目的業務,以及以開采、生產、經營資源稅應稅產品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業務。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是指企業在取得上述主營業務收入時應繳納的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基金等。
企業兼營上述業務,會計處理是單獨核算兼營業務收入和成本的,其發生的有關稅費,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進行稅務會計處理。不能單獨核算兼營業務收入和成本的,其發生的收入、成本和有關稅費按其他業務收入和支出進行稅務會計處理。
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進行稅務會計處理。
企業以預收帳款、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產品)、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提供勞務,建筑施工企業預收工程費,應按《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確定收入的實現,并按規定及時計繳稅款。
(一)取得(或確認實現)主營業務收入計算應交稅金及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二)繳納稅金和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三)資源稅納稅人在采購、生產、銷售環節的稅務會計處理
(四)主營房地產業務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一)取得(或確認實現)主營業務收入計算應交稅金及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文化事業建設基金
(二)繳納稅金和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應交資源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文化事業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三)資源稅納稅人在采購、生產、銷售環節的稅務會計處理:
1.收購未稅礦產品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材料采購
貸: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2.自產自用應征資源稅產品,在移送使用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
貸: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3.取得銷售應征資源稅產品的收入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4.繳納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四)主營房地產業務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稅法規定,對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在房地產項目開發中,已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收入和收到房地產的預收帳款時,按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項目完全開發完成后再進行清算。標準住宅預征率為1%,別墅和豪華住宅預征率為3%。
1.發生銷售不動產和收到預收帳款時,按預征率計算出應繳土地增值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預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2.項目竣工結算,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計算出實際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時,對比已預提的土地增值稅,并進行調整。
(1)預提數大于實際數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紅字,差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紅字,差額)
反之,編制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藍字,差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藍字,差額)
調整后的貸方發生額與借方發生額對比的差額,作為辦理退補稅款的依據。
(2)繳納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3)稅務機關退還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二、非主營業務收入或非經常性的經營收入的稅務會計處理
(一)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取得租賃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其發生的成本費用,以及計算提取的營業稅等稅費記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業務收入計算應交稅金及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2.繳納稅金和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二)銷售不動產的會計處理
除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屬于非主營業務收入,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的營業稅等稅費。
1.取得銷售不動產屬收入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2.繳納稅金和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三、企業所得稅稅務會計處理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二)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和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后利潤計算補繳所得稅的稅務會計處理
(三)上述會計處理完成后,將"所得稅"借方余額結轉"本年利潤"時,編制會計分錄
(四)所得稅減免的會計處理
(五)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
(六)企業清算的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七)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
(八)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計算應預繳所得稅額和繳納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年終按自報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計算出全年應納所得稅額,減去已預繳稅額后為應補稅額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3.根據稅法規定,鄉鎮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準予在應繳納所得稅額中扣除10%作為補助社會性支出。計提"補助社會性支出"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其他應交款--補助社會性支出
非鄉鎮企業不需要作該項會計處理。
4.繳納年終匯算清應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年度匯算清繳,計算出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少于已預繳稅額,其差額為多繳所得稅額,在未退還多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貸:所得稅
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退還多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對多繳所得稅額不辦理退稅,用以抵繳下年度預繳所得稅時,在下年度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款
(二)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和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后利潤計算補繳所得稅的稅務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和從聯營企業分回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其會計處理如下:
1.根據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在確認投資收益或應分得聯營企業稅后利潤后,計算出投資收益或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并繳納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三)上述會計處理完成后,將"所得稅"借方余額結轉"本年利潤"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所得稅"科目年終無余額。
(四)所得稅減免的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分為法定減免和政策性減免。法定減免是根據稅法規定公布的減免政策,不需辦理審批手續,納稅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優惠,其免稅所得不需要計算應納稅款,直接結轉本年利潤,不作稅務會計處理。政策性減免是根據稅法規定,由符合減免所得稅條件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按規定的程序審批后才可以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政策性減免的稅款,實行先征后退的原則。在計繳所得稅時,按上述有關會計處理編制會計分錄,接到稅務機關減免稅的批復后,申請辦理退稅,收到退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將退還的所得稅款轉入資本公積: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資本公積
(五)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
如果上年度年終結帳后,于本年度發現上年度所得稅計算有誤,應通過損益科目"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會計處理。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而調整的本年度損益數額;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而需調整的本年度損益數額。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扣除項目,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后發現的,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但多計多提費用和支出,應予以調整。
1.企業發現上年度多計多提費用、少計收益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本年未進行結帳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本年利潤
(六)企業清算的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業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正常的經營活動終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的行為。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所得,應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1.對清算所得計算應繳所得稅和繳納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將所得稅結轉清算所得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清算所得/貸:所得稅
(七)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
1.對永久性差異的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永久性差異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的不能計入損益的項目在會計上計入損益,從而導致了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
按照調增的永久性差異的所得額計算出應繳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期未結轉企業所得稅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2.對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時間性差異是指由于收入項目或支出項目在會計上計入損益的時間和稅法規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異。
按當期應調整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額,計算出應繳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期未結轉企業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八)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
1.對永久性差異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按照調增的永久性差異的所得額計算出應繳納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期未結轉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2.對時間性差異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將調增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額加上未調整前的利潤總額計算出應繳納的所得稅與未調整前的利潤總額計算出的所得稅對比,將本期的差異額在"遞延稅款"科目中分期遞延和分配,到發生相反方向影響時,再進行相反方向的轉銷,直到遞延稅款全部遞延和轉銷完畢。當當期調增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額加上未調整前利潤總額計算出應繳所得稅大于未調整前的利潤總額計算出的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借: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反之,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遞延稅款
期未結轉所得稅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四、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基本相同。
(一)企業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使用"所得稅"科目和"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
(二)個人投資者按月支取個人收入不再在"應付工資"科目處理(即不再進入成本,年度申報也就不需要對該項目作稅收調整),改按以下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支付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預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資者個人設置明細帳)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年度終了進行利潤分配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應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資者個人設置明細帳)
貸:其他應收款--預付普通股股利
五、代扣代繳稅款的稅務會計處理:
(一)代扣代繳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稅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分包單位進行分包工程結算時,或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勞務,在支付勞務費用時,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營業稅的義務。
1.扣繳義務人在計算應代扣營業稅并繳納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付帳款--×××單位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貸:銀行存款
(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1.代扣代繳本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代扣代繳承包承租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查帳計征和帶征企業其會計處理相同。代扣代繳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支付個人勞務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有關成本費用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4.支付內部職工集資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六、其他地方稅的稅務會計處理:
(一)企業繳納自有自用房地產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繳納自有自用車船的車船使用稅,繳納的印花稅在有關費用科目核算。計算并繳納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有關明細科目
貸:應交稅金--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
--印花稅
(或應交稅金--其他地方稅稅金)
借:應交稅金--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
--印花稅
(或應交稅金--其他地方稅稅金)
貸:銀行存款
七、屠宰稅的稅務會計處理:
(一)企業屠宰應稅性畜用作食品加工的原材料時,其應交屠宰稅計入原材料,編制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或材料采購)
貸:銀行存款、現金
(二)企業屠宰應稅性畜自食時,其應交屠宰稅由職工福利費支付,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付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三)屠宰場屠宰應稅性畜代征屠宰稅的會計處理:
向納稅人代征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專戶存儲)/貸:其他應交款--代征屠宰稅
解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交款--代征屠宰稅貸:銀行存款(專戶存儲)
八、其他稅務會計處理問題:
(一)滯納金、違章罰款和罰金的會計處理:
對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款以及違法經營的罰款、罰金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不得在稅前扣除。發生繳納滯納金、罰款、罰金等項目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銀行存款
(二)企業全部負擔或部分負擔企業員工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對企業全部負擔或部分負擔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款,或由于企業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稅務部門查補的由扣繳單位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稅前扣除。在發生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銀行存款
(三)國家稅務局查補增值稅、消費稅、不予抵扣進項稅額補征增值稅,而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分所屬時期,均在實際繳納年度記帳。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四)地方稅務局查補的營業稅而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應分別處理。
(1)已在查增利潤中抵減了應補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后,再計算補繳所得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2)如果無查增利潤,只是查增營業稅而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則不分所屬時期,均在實際繳納年度記帳。編制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五)自查發現因少提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附加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在補提時不分所屬時期統一在補提年度記帳。編制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
篇5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小企業;管理費用
費用是《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規范的內容之一。費用是指小企業在日?;顒又邪l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小企業的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等。本文擬對小企業管理費用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以期對小企業會計人員進行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有所幫助。
(一)管理費用定義
管理費用核算小企業發生的除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外的其他費用,包括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行政管理部門在經營管理中發生的費用(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薪酬、物料消耗、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辦公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等。小企業(商品流通)管理費用不多的,可不設置“管理費用”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內容可并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
(二)、性質:損益類賬戶。
(三)、結構:“管理費用”賬戶借方登記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行政管理部門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發生的修理費、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業務招待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技術轉讓費、排污費等、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及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管理費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應交稅費”等賬戶。
(四)案例分析
1.開辦費
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1】某企業籌建期間發生辦公費、差旅費等開辦費100000存款支付。假設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2.人員的職工薪酬及其他職工薪酬(包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3.行政管理部門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發生的修理費,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折舊”、“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2】某企業當月行政管理部門發生固定資產折舊費用3800元,行政管理部門發生設備日常修理費用1 000元(以現金支付),均不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假設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3900
貸:累計折舊 3800
庫存現金 1 000
4.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業務招待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技術轉讓費、排污費等,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3】某企業行政部9月份共發生費用224 000元,其中:行政人員薪酬150 000元,行政部專用辦公設備折舊費45 000元,報銷行政人員差旅費21 000元(假定報銷人均未預借差旅費),其他辦公、水電費8 000元(均用銀行存款支付)。假設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224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50 000
累計折舊 45 000
庫存現金 21 000
銀行存款 8 000
5.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稅費”科目。企業繳納的印花稅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例4】某企業當月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房產稅為3400元、應交車船稅為2 600元、應交土地使用稅為4 300元。假設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103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3 400
――應交車船稅 2 600
――應交土地使用稅 4 300
6.應收及預付款項實際發生壞賬時,應當作為損失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同時沖銷應收及預付款項。
7.盤虧存貨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管理費用,但屬于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例5】:A企業以現金支付業務招待費15000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5000
貸:庫存現金15000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小企業業務招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假設該小企業取得銷售收入250萬元,則該企業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250×5‰=1.25(萬元)>1.5×60%=0.9(萬元)
則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1.5-1.5×60%=1.5-0.9=0.6(萬元)
期(月)末,A企業可本賬戶的余額26600元轉入“本年利潤”賬戶。
借:本年利潤26600
貸:管理費用26600
期(月)末,將本賬戶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后本賬戶無余額。
參考文獻:
篇6
很多發達國家在交通綠色稅制改革發展方面不斷對汽車使用所需征收的稅種進行完善,主要包括:消費稅、增值稅、環境稅、銷售稅以及周期性年稅費等。各個國家的發展情況有所差別,所采取的改革措施也不同。美國交通綠色稅制改革措施。1919年美國政府就意識到了環境保護的重要并開始向汽車使用單位和個人征收汽油稅,政府在相關規定中明確了稅費收取標準,向汽車尾氣排放量高于250g/km的車輛收取相關稅費,對于一些燃油環境性更低的車輛則根據車輛實際情況則征收“高耗油稅”,通過逐步提高稅費來保護環境。這一舉措在一定時期內不僅使美國整體汽車尾氣排放量有了明顯的下降,促進了空氣質量的提高,而且還起到了優化汽車產業結構的作用,通過正確引導美國汽車消費者,使消費者在汽車選購方面能夠盡量選擇一些節能環保型汽車,壓縮和限制了污染型汽車的生產規模。
瑞典交通綠色稅制改革措施。瑞典與美國所采取綠色稅制改革措施有所區別,自1995年起瑞典政府對汽油進行了分類,主要依據是汽油的含鉛量,對于含鉛汽油征稅3.28克朗,對于無鉛汽油則征稅3.22克朗。在柴油方面,政府則是分別對較清潔柴油與普通柴油稅率進行調整,分別在原來不足1%的基礎上提高了15%和60%,對汽車銷售稅采取差別稅率不僅使汽車污染得到了一定的控制,而且還抑制了消費者對非環保型汽車的需求。丹麥和以色列交通綠色稅制改革措施。這兩個國家所采用的交通綠色改革措施主要是通過機動車補貼的形式來實現的。汽車消費者在購置機動車過程中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政府則通過機動車購置補貼的形式根據汽車排量確定補貼金額,扭轉消費者的購車觀念引導消費者選擇排量較小的汽車,以達到保護環境的根本目的。
二、我國交通方面綠色稅制改革發展所存在的不足
(一)機動車稅率設置合理性較差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人民整體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近幾年我國機動車數量增長迅速,已成為了全球第二大汽車市場。目前,我國機動車汽油消費量已經占到了全國汽油生產量的86%,機動車柴油的消費量占生產量的24%,機動車尾氣排放問題日益凸顯出來。目前機動車尾氣已經成為城市大氣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城市中61%的一氧化碳、87%的碳氫化合物、55%的氮氧化物來自機動車尾氣排放,雖然我國政府在交通綠色稅制改革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在機動車購置環節稅率設置合理性較差,仍然采用10%一刀切的方式收取購置稅。這樣一來,一些排量過多的機動車所需繳納的稅額比率過低,間接加大了環境保護難度。同時,我國仍然沒有進一步劃分一些排量高的機動車,對真正大排量、能耗高的小轎車、越野車在生產和消費方面的調節形式大于實質。
(二)機動車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一定局限性我國政府在對機動車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方面還有待完善,雖然我國政府已經在新《汽車消費稅實施條例》中明確了不同排量汽車的稅率差距,不僅提高了大排量和高能耗小轎車、越野車的稅負,而且也相對減輕了小排量汽車的負擔,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但是在新能源汽車方面卻涉及較少,并沒有對混合動力汽車、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等在稅收方面有所提及,未將其列入消費稅稅目,致使這一類機動車稅收優惠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同時,車輛購置稅中也未將新能源汽車的優惠列入,不利于國家對能源汽車發展的引導和調控。目前,新能源汽車能夠享受的優惠政策僅有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所指出的能源消耗低或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由此可見,我國機動車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對于我國交通方面綠色稅制改革發展的一些建議
(一)科學合理地設定機動車稅率首先,在車輛購置稅的設定方面,從環保角度出發政府可以根據車輛的排量來設置稅率,對于一些小排量的機動車可以按排量比例適當降低稅率,對于一些大排量的機動車則應當采取大幅度提高稅率的形式來進行限制,轉變機動車消費者的消費理念;其次,在車船使用稅的設定方面,我國政府要在新車船稅法的基礎上查缺補漏,進一步細化一些排量高的汽車根據排量的多少采取階梯式征收方式進行稅費收取,限制高排量機動車的消費與使用。同時還要重視1.0-1.6升排量小型客車的征收標準,目前我國1.0-1.6升排量汽車,征收標準為300-540元,比原標準的小型客車征收360-660元并未降低多少,因此“揚小”效果并不明顯,政府可以適當加大優惠力度,進一步降低1.0-1.6升排量汽車的征收標準,促進汽車消費群體向1.0到1.6L排量區間集中,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篇7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
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
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
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
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谖覈z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
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
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
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
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
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可對國家規定標準內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點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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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非營利性 醫療機構 稅收政策
一、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其稅收優惠政策
1、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所謂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一個運營醫療機構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并不以營利作為運營的目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入主要用于彌補醫療服務的成本。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優惠政策
對社會資本進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舉辦,能夠享受和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一是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所規定的價格獲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其各項稅收。二是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制劑,對其增值稅進行免征。三是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非醫療服務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那些部分,經過相關稅務部門的審核批準,可以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該納稅的所得額進行抵扣,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余額征收其企業所得稅。四是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車船、土地以及房產免征收其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房產稅。五是鼓勵對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一定的捐贈,對其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與營利性醫療機構區別
營利性醫療機構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營利性醫療機構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經營目標不同、分配方式不同、處置財產方式不同、收支結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財產補貼不同以及價格標準不同等等。
其中,經營目標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營利性醫療機構所運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潤的最大化,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運行的重要目標是特定社會目標,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并不以賺錢作為自己經營的目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分配方式不同,營利性的醫療機構進行盈利以后,投資者對于營利性醫療機構稅后的利潤可以進行分紅,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由于其并不以賺錢作為經營的目的,但是為了擴大其自身的醫療規模,也可以適當的盈利,但是這種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發展,投資者并不能對其進行分紅。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處置財產的方式也不同,營利性的醫療機構由于其自身經營不善而終止了服務,投資者個人就可以對其剩余的資產進行處置,然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如果終止了其自身的服務以后,其剩余的財產只能夠由相關的社會管理部門或者是其他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處置。營利性醫療機構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這二者在收支結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現在,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收支和結余都是用于對投資者的回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結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資者的回報,也不能夠用于為其自身職工的變相分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所有盈余和利潤都只能夠投入到醫療機構的再次發展之中,可以用于引進先進的技術、購買設備以及開展新的服務項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較低的醫療衛生服務等等。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是否享受財產補貼這方面也不同,對于政府辦的縣級以及縣級以上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以定向的補助為主,這一定向補助主要是由同級的財政進行安排。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則沒有任何的財政補助。這二者的不同還體現在價格標準不同,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一般都實行市場調節價,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根據實際的服務成本或者是市場實際的供求情況進行自主的制定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主要實行政府的指導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按照主管部門進行制定的基準價格,并且在其浮動的范圍之內,對基本的單位實行醫療無服務價格確定。
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相關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財政部的《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確了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筆者對其進行概括:第一,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所取得的醫療收入進行各種稅收的免征,但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按照國家所規定價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夠享受這項稅收政策。第二,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應該按照相關稅收的規定進行各種稅收的征收。第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自己所得到的醫療服務收入,應用于改善自身醫療條件的那部分,經過相關稅務部門的批準,可以和其應該繳納所得稅額進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額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第四,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己用的車船、房產以及土地,免征收車船使用稅、房產稅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之現行價格政策
(1)現行價格政策政府定價。政府的定價主要體現在政府對于基本的特種藥品、列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藥品、醫療服務以及列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藥品等等,這里所指的特種藥品,例如計劃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學藥品。對這些類型的藥品實行嚴格的政府定價政策。這一價格的制定主要參照《價格法》的規定進行的,主要由價格的主管部門按照其管理的權限進行定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則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政府制定價格進行收費,目的主要是為了人民群眾提供了收費低廉、安全可靠的醫療服務,政府的財政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所承擔的任務進行補助的給予,與此同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免稅收政策。而在美國,其醫藥衛生事業主要采用HMO的醫療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維護組織來為人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HMO的資金來源于各種社會稅收,而所籌集的資金,則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產品的模式來進行管理運作的,所以國家不予征收負稅。
(2)現行價格政策政府指導價。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來說,政府指導價主要體現在一些藥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實行的政府定價藥品之外,其他的藥品銷售都實行政府的指導價。相關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藥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場的需求,進行自主的制定藥品的銷售價格,然后進行銷售。
(3)現行價格政策市場調節價。所謂的市場調節價一般都適用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特種的醫療收費服務,例如醫學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數的服務項目,對于這些服務項目,國家有相應的措施進行管理和限制。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之現行稅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經過國務院批準,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局聯合了《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該通知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規定。
(1)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的價格所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國家對其免收各項稅收。
(2)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所取得的相關收入,例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培訓收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財產轉讓收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租賃收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外投資收入等等,應該按照國家的規定征收各項稅收。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而言,其非醫療服務所得從本質上來講隸屬于營利所得,已經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營利特征,因而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來講,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當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那部分,經過相關稅務部門的審核和批準,可以對其應該繳納的所得稅額進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則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收其增值稅。
(4)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藥房分立為獨立藥品零售的企業,應該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其各項稅收的征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藥房分立成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該藥品零售企業的基本屬性已經不再是公益性的醫療服務機構,而是一個營利性的企業,其根本目的不是為人民群眾提供醫療衛生服務,而是通過藥品的銷售來實現醫療機構的盈利。這部分盈利有少數會被用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自身建設中,對于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種稅收,但是對于剩余的部分,則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如數征收。
(5)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車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于以上筆者所闡述的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具體應該包括:城鄉衛生院、臨床檢查中心、療養院、護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門診部(所)以及各類各級非營利性醫院等等,他們所提供都是對患者進行治療、計劃生育、接生、保健、康復、預防保健、診斷、檢查以及和這些相關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護車等等業務。
四、結論
本文中,筆者首先從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優惠政策這兩個方面對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淺談,接著又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與營利性醫療機構區別進行了簡要的分析,最后,筆者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之現行價格政策以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之現行稅收政策這兩個方面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進行了探討。在進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之現行價格政策時,筆者主要從現行價格政策政府定價、現行價格政策政府指導價以及現行價格政策市場調節價這三個方面來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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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WTO;國際投資;資本出口中性
中國目確立改革開放方針以來,國際投資活動十分活躍。到2000年,中國的外資流入占到世界份額的5%以上,成為世界上利用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對外投資占世界份額的0.6%,成為世界第資本輸出國。中國在國際投資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已越來越重要。與此同時,經過16年的不懈努力,中國加入了世貿組織。這意味著中國即將以更加開放的姿態融入到世界經濟的主流中去,中國的國際投資也將會更加活躍、更加擴大。對此,我們必須適時地對我國的國際投資稅收政策進行調整修訂,以適應入世后中國的國際投資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
一、對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的調整選擇
眾所周知,WTO規則是針對其成員國的產品貿易、服務貿易及與服務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交易進行約束規范的,而對各國間的跨國投資并無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則對各國選擇制定國際投資稅收政策卻是有約束力的,尤其是各國依據OECD范本和聯合國范本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對各國的跨國投資稅收政策有許多具體的規定要求。在所有的國際稅收協定中,都有稅收無差別待遇條款,這與WTO協議中的國民待遇原則精神是一致的。稅收無差別待遇是締約各方向對方提出的稅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締約國一方國民在締約國另一方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國的國民相同條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體包括:(1)國籍無差別;(2)常設機構無差別;(3)支付無差別;(4)資本無差別。在此條款的約束下,各國可以對外商投資提供與本國資本相同的稅收待遇或優于本國資本的稅收待遇,卻不能使外商投資承受比本國資本重的稅收負擔,否則,會被視為稅收歧視,影響國家間的對外投資關系。
(一)對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的反思
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稅收政策,是依據涉外稅收全面優惠原則制定的,其核心內容是對跨國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分別制定兩套完全不同的稅法,給予前者以全面的、綜合的稅收優惠,使跨國外國納稅人的整個稅負明顯低于本國納稅人。顯然我國的政策選擇并未與國際稅收協定中的無差別待遇相違背,而且對外商投資者提供了遠優于本國資本的“超國民待遇”。這種選擇在國際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獨一無二的。這樣做當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資,但作為資本輸入國,卻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價。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一直實行這一政策,其間有過一些調整,但兩套稅制、稅負外輕內重的基本格局始終沒有改變。隨著國內外投資環境的變化,這種多層次、多環節、全方位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的積極作用正日漸消減,而其所帶來的各種弊端卻在日益增多。
1.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競爭。近年來我國一直投資乏力,內需不足。而外輕內重的稅收優惠政策使外資的投資回報率大大高于內資的投資回報率,本國資本明顯受到歧視,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內資企業的投資積極性。入世后,國內市場準入政策將大大放寬,外資企業會長驅直入。如繼續執行這種政策,勢必會使內資企業處于更加不利的劣勢地位,難以與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2.造成嚴重的稅收流失。有研究資料表明,中國對外資的稅收減讓及由此造成的稅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稅收優惠刺激了假外資企業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億,這說明我國的引資政策成本相當高。
3.造成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我國自改革以來,對外商投資逐步形成了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內地城市等的差別稅收待遇格局。這種地區導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資的地區選擇,使整體投資環境原本就優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資時具備了更加有利的條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區有限的資金,因競相追逐稅收優惠也紛紛流向東南沿海地區,更加劇了中西部地區的資金匱乏,擴大了東部沿海與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差距。
(二)對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國在對外商投資實行全面優惠的同時,尚有一些能夠對內資企業予以照顧保護的稅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顧保護措施很快會被取消,國門洞開,外資將大量涌入。屆時,內資企業將面臨與外資企業激烈競爭的局面。如果不改變現行的全面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將處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勢地位,難以生存發展。因此,盡快調整改革現行政策已是勢在必行。而政策調整的合理取向應是涉外稅收平等原則,即對跨國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在稅收上實行無差別待遇,一律平等對待,按照同一套稅法規定的相同征收范圍和稅率征稅。這樣調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顧吸引外資和保護民族產業兩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大差距,這決定了我們需要大量吸引外資以加快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國的工業化程度還不夠高,亟需鼓勵本國的民間投資,以發展壯大本國的民族經濟。在內資和外資都需要鼓勵的情況下,選擇平等原則恰可兼顧這兩方面的需要。
2.客觀認識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改革開放的實踐已使我們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雖是大量吸引外資必不可少的條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對外商投資者而言,一國的市場潛力、經濟政策的穩定性、勞動力的價格和素質起著更為重要的導向作用。
3.統一稅收優惠,規范稅收制度,有利于增強稅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政策體系,涉及面廣、層次多,紛繁復雜,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國投資者不得要領,這種做法雖然與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國際稅收協定中的無差別待遇不相抵觸,但木符合WTO規則中的透明度原則。將現行的涉外稅收全面優惠原則改為平等原則,統一對內、對外的稅制、優惠,可使稅收政策透明規范,會更有利于吸引外資。
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競爭、公平稅負,按照涉外稅收平等原則設計外商投資稅收政策,就可以為中外投資者營造出一個公平、有效的稅收環境。因此,調整改革我國現行稅收政策的思路應當是:
第一,統一地方稅。按照涉外稅收平等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的不同地方稅,將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房地產稅,改按評估值為計稅依據,以實現與國際接軌;將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車船使用稅,同時調整稅額,改進計征方法;將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合理修訂,使其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統一適用。
第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1)合理確定納稅人。改變目前內資企業以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作為納稅人,按國際通行做法以法人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自然人劃歸個人所得稅。(2)統一稅率。鑒于國際上公司所得稅稅率多在20%-35%之間及周邊國家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情況,我國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可實行25%的比例稅率,另設20%和15%兩檔低稅率,以對我國眾多小企業提供一定的稅收保護。(3)統一稅基。兩稅合一后,應在工資福利開支、交際應酬費列支、捐贈扣除、壞賬處理、固定資產折舊、殘值估價等方面實現統一。
第三,統一稅收優惠。(1)按照平等原則,統一設計優惠政策,對鼓勵投資的行業和地區,不論是內資還是外資一律給予相同的稅收優惠待遇,以鼓勵公平競爭。(2)統一的稅收優惠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今后對國家鼓勵投資的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農業、交通運輸業等,應使內資與外資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徹底消除優惠外資、歧視內資的不合理現狀。(3)對在西部地區舉辦的符合國家鼓勵的產業,也應不分內外資實行相同的稅收優惠,以實現國內市場對內、對外的統一開放,從而誘導國內外資金向西部的轉移流動。
在實行涉外稅收平等原則的同時,為使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具有連續性、穩定性,也為了在國際大環境的對比中,使我國的投資環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國可借鑒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制訂單獨的《引資法》,即根據我國經濟發展規劃、階段發展目標將利用外資的投資規模、項目的各種投資優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這樣,一方面可給投資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區的優惠攀比,從而保證稅收政策在全國的統一性。
二、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調整選擇
對外投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
長期以來,由于受對外投資規模的限制,我國的涉外稅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個人方面,而對我國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對外投資所涉及的國際稅收政策關注較少。相應地,這方面的稅收制度與稅收政策也不夠系統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對外投資發展。我國加入WTO之后,對外開放的角度將進一步擴大,發展海外投資,對外輸出勞務的項目會越來越多,因此我們必須抓緊制定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鼓勵我國有資金、有技術的企業在海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帶動設備和零部件出口,發展工程承包和勞務輸出,以促進跨國資本的雙向流動。
我國經濟經過20年的調整改革,已實現了投資主體多元化,并積累了相當的經濟基礎和經濟實力。到2000年底,我國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已超過64300億元人民幣,外匯儲備超過1656億美元,國內生產總值超過89404億元人民幣。這些數據表明,我國居民的對外投資能力已大大增強。但與此同時,充分利用國內外資金,加快實現我國的工業化、現代化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發展要求以及國際稅收規范的要求,從稅收上來講,我們應對海外投資實施一種既不鼓勵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資本出口中性原則來設計稅收政策恰能符合這種要求。從理論上講,所謂資本出口中性原則,是指對本國納稅人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使其投資地點的選擇不受稅收因素的影響,從而使稀缺資源能夠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據這一原則,我們可對我國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設計:
1.對國外繳稅實行限額抵免。純粹的資本出口中性,要求對本國居民的國外繳稅給予全部抵免,但這樣有可能侵占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因此,各國在采用抵免法時,都實行了限額抵免,我國也是如此。在我國現行的兩個企業所得稅法中均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據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國稅率高,本國稅率低,投資者會有一部分超限額稅款得不到抵免,重復征稅將無法徹底消除,從而對資本輸出中性會有所偏離。不過采用超限額結轉抵免,可使這一問題基本化解。目前,美國、日本及中國等國都采用了這一做法,使資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稅法調整改革中,我國應保留這一規定。
2.用綜合限制抵免代替分國限額抵免。在我國現行的兩個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多國直接抵免我們選擇了分國不分項的限額抵免。這意味著,當各個非居住國的稅率高低不一時,采用此法會由于各個非居住國的抵免限額不能相互調劑使用,使適用高稅率的分公司的已納稅款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得不到抵免,形成國際重復征稅,從而偏離資本出口中性。但它有利于維護居住國的財政利益。考慮到我國的境外投資者要面對比國內更加激烈的競爭,而國際上采用綜合限額法的國家又日漸普遍,我們認為應將分國限額抵免改為綜合限額抵免。這樣既可減輕我國境外投資者的競爭壓力,免受歧視待遇,又能更好地體現資本出口中性原則。
篇10
一、股息、紅利不能混入工資、薪金支出
所得稅法規定,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扣除。納稅人應準確區分投資收益項目與工資薪金項目,如某些企業經營者本身又是投資者,就要注意通過完善公司章程、紅利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資薪金計算辦法來規避不必要的涉稅風險。所得稅法強調了工資、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項政策不能被濫用。納稅人應認真審核工資、薪金支出項目,對于如分紅、借款利息支出等與受雇無關不具有合理性的項目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列支,在接受稅務檢查中應能出具有說服力的證據,避免企業效益很好,卻違背公司章程長期不分紅,高管(又是股東)拿高薪的現象出現。另外,對于由部分職工參與入股的企業,也要注意同工同酬,即從事相同工作崗位的職工不因是否入股拿不同的工資。
二、除所得稅外其他稅種都可在稅前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稅款不得在稅前列支外,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都可扣除。增值稅作為一個特例,屬于流轉環節的價外稅,不參與損益計算,因而不存在能否扣除問題。
三、違約金和罰息可以稅前扣除
所得稅法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款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規定,而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稅務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序決定對行為人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罰。沒收財物是指將違法人的財物、現金、債權等財產收歸國家所有,以彌補因其違法造成的損失。但單位必于經濟活動中正常發生的,不是以違法被查處為前提的額外負擔則都可以扣除,如合同違約的補償金、逾期償還銀行貸款加處的罰息都可以正常在稅前扣除。
四、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對于贊助支出,納稅人要分清與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區別。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并且需要有相應的政府機關認可的票據。不能將贊助簡單等同于捐贈。納稅人要關注的是,所得稅條例規定不得扣除的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如果要讓贊助能在稅前扣除,就必須整理有關證據,按廣告費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證明其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廣告性質支出。否則,一律不得扣除。
五、準備金支出需經核定
企業在財務處理上提取的準備金主要有壞賬準備金、商品削價準備金、呆壞賬準備金、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等。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企業只有按稅法標準認定該項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其損失金額才可在稅前扣除。稅法一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準備金,主要考慮到稅前扣除的項目原則上應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準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于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涉稅風險。
六、關聯企業管理費與各項正常費用需分清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扣除。關聯企業之間的管理費列支,一直是稅務機關監管的難點、重點,納稅人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新稅法要求對企業無論是接受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均不得扣除。但在企業與企業之間,無論有無關聯,總是要發生一些費用。為避免稅收風險,納稅人就應注意按無關聯第三方原則,合理計價,合理支付。如關聯企業間的服務費,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應注意管理費和服務費的區別,對于企業確實發生的接受服務的費用,只要該勞務服務價格符合獨立企業公平交易原則,類同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的業務往來遵循,就可按正常勞務費用進行處理,同時注意不得采用關聯企業分攤費用的方式稅前扣除。
七、不征稅收入形成的費用或財產要準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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