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車船外掛治理實施方案
時間:2022-04-18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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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規范我市交通規費征收和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進交通運輸業健康發展,按照交通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印發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外掛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及省交通廳《關于印發省交通廳治理車船外掛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自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在全市開展集中治理車船外掛工作。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堅決治理和糾正車船外掛行為,鼓勵車戶按章繳納國家稅費,依法從事運輸活動,規范涉車、涉船交通規費征收秩序和運輸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工作原則
一是堅持“地方政府領導、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堅持以教育引導、鼓勵和勸返為主的原則,努力督促外掛車船主動轉回原籍;
三是堅持查糾并重、依法治理的原則,重點是要規范交通規費征收和執法管理行為,消除外掛車船產生的利益誘因;
四是堅持明確范圍、區別對待的原則,在積極治理外掛車船的同時,切實保護外省籍車船正??鐓^流動的合法權益。
(二)治理車船外掛的任務
各級交通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采取廣泛宣傳,全面發動,源頭排查,集中稽查,疏堵并舉,依法治理等措施,建立健全外掛車船管理臺帳,及時與政府有關部門交流外掛車船登記信息,互通情況,精心組織,通力合作。根據總體部署和職責,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和操作辦法,讓廣大車船主全面了解車船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治理外掛車船政策規定,確保集中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三)工作目標
通過一年左右的集中整治,有效遏止和糾正車船外掛現象,嚴厲打擊各種逃漏繳國家規費的不法行為,基本實現地區之間和車戶、船主之間稅費負擔相對均衡,進一步規范涉車、涉船交通規費征收管理,加快建立公平、有序的公路、水路運輸市場秩序和經濟運行秩序。
三、組織領導
(一)建立工作機構
為加強領導,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市交通局成立治理車船外掛領導小組,**副局長任組長,**、**、**為副組長,**、**、**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財務審計科,**兼辦公室主任。各級各單位均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加強對外掛車船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二)明確職責分工
局財務審計科:主要負責治理車船外掛的組織、協調、指揮、日常調度、材料整理、后勤保障、監督檢查等工作。
局法規科:主要負責治理車船外掛的法律、法規、規章咨詢工作和治理車輛外掛路面檢查的組織工作。
局辦公室:主要負責治理車船外掛的宣傳工作。
市公路局:主要負責治理車輛外掛界定標準、汽車養路費補征等工作。
市港航局:主要負責治理船舶外掛界定標準、水上檢查、及時辦理船舶回籍手續、水路交通規費補征等工作。
市運管處:主要負責治理車輛外掛回籍車輛營運手續的辦理、源頭管理、貨運附加費、運管費補征等工作。
市交通稽查支隊:主要負責治理車輛外掛路面檢查工作。
四、工作步驟及治理措施
治理活動共分宣傳發動、調查取證、集中治理、總結提高四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0日)
1、召開治理車船外掛工作會議,安排部署交通系統車船外掛治理工作;
2、利用電視、電臺、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進行專題宣傳報道,營造和諧治理環境,引導外掛車船主動回我市落籍,廣泛宣傳外掛車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關政策,使廣大運輸經營者和社會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鼓勵舉報外掛車船和違法辦理外掛車船中介機構。
3、在車輛集散地、公路收費站、治超檢測站、貨源集散地及其它涉車稅費征管窗口發放宣傳單,或登門上戶、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宣傳國家治理車輛外掛的有關政策措施。要重點圍繞車輛外掛的危害、治理的意義、治理措施以及養路費征收管理政策等法律法規,多形式、多層次地開展宣傳工作,動員和督促外掛車輛主動按時轉籍糾正。
(二)調查取證階段(2011年8月21日至9月29日)
1、對車主船東戶籍地、居住地,汽車船舶經常停靠地、行駛區域,貨源集散地、大型廠礦、運輸業戶、運費支付和車船運營情況等進行調查,采取多種方式主動收集外掛車船資料,及時登記、整理、建檔等外掛車船統計工作,為外掛車船的認定提供可靠證據,建立外掛車船登記與查詢系統,加強信息交換與共享,并對外掛車船實施跟蹤管理。
2、交通各級各部門,要互相配合,并積極爭取公安、工商等部門的支持,認真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建立外掛車船登記與查詢系統,并將外掛車船目錄信息通報全省交通系統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加強信息交換與共享,對外掛車船實施跟蹤管理。
(三)集中治理階段(2011年9月30日至2012年5月10日)
集中治理階段,是做好車船外掛治理工作的關鍵時期,是能否取得治理工作成敗的重要階段。交通稽查、運政、路政、規費征收、航管等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務求取得治理車船外掛工作的勝利。
1、對外掛車輛的治理措施
對拖欠、逃繳、漏繳(包括未按規定的征收標準、計量標準和征收政策繳納)交通規費的,嚴格按照規定足額追繳。
(1)在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間,主動轉籍返回我市或按規定辦理調駐手續的外掛車輛,可免予補征規費差額;
(2)在2011年9月30日至2012年5月10日期間,經認定為外掛車輛且按照規定辦理調駐手續的,責令其補辦調駐手續,并按照我市規定標準補征自2011年6月1日至當月的差額規費;其中此前已經調查取證確認的外掛車輛,可從確認之月起補征;
(3)2012年5月11日后,經認為為外掛車輛且按照規定辦理調駐手續的,責令其補辦調駐手續,并按照我市規定標準補征自2011年6月1日至當月的差額規費、滯納金及罰款;其中此前已經調查取證確認的外掛車輛,可從確認之月起補征規費、滯納金及罰款。
(4)經認定為外掛車輛的,應從確認的次月起在我市繳納有關交通規費,本市交通征稽機構要將車輛繳費情況及時通報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避免重復繳費;對調駐車輛已在車籍地預繳有關交通規費的,應通知其到車籍地辦理退費手續;
(5)同一規費當月內在我省一地已按規定補征的,不再予補征或處罰。
2、對外掛船舶的治理措施
對外掛船舶的處理根據船主主動回原籍、經治理回原籍、經治理后拒回原籍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凡在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間,船舶外掛主動回我市船籍港落戶的,對已在外?。ǖ兀├U納的規費予以認可;各級港航管理部門要對回歸原籍的船主在辦理船舶、船員有關手續時提供便利,特事特辦;
(2)2011年9月30日至2012年5月10日期間,各港航管理機構要在港口、碼頭派駐外掛船舶核查人員,各檢查點要對過往的普通貨物運輸船舶進行檢查,海事、船檢和航管機構要相互配合,對查出的外掛船舶,均要進行實船丈量,確定其計費基數,嚴格按我市規定標準征收有關規費;
(3)經查實的外掛船舶,港航管理部門要責成其立即辦理有關轉籍手續,對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辦理轉籍手續的,經海事部門在簽證簿上簽注“限下一航次前辦理轉籍手續”后,可予放行一個航次。各海事機構要嚴格掌握此類簽注,每艘船舶只限簽注一次;
(4)對船證相符的外掛船舶轉回我市落籍時,應要求船東補齊有關圖紙資料;
(5)對無規費繳訖憑證的外掛船舶,補繳規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2012年5月11日后,外掛船舶拒不轉籍的,航管機構、港口碼頭應采取相應限制措施,督促其轉回我市落籍;
(7)對違法辦理船舶證照的中介機構和個人,以及偽造我市船舶、海員證書證件的,要會同公安部門進行嚴厲打擊。
3、積極爭取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嚴厲打擊違法辦理車船外掛的中介機構和組織。
4、對妨礙和阻擾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要依法懲辦,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總結提高階段(2012年5月11日至7月31日)
各單位要及時總結治理車船外掛工作情況,研究制定治理外掛車船長效措施,于2012年5月15日前將工作總結報市局財審科。
五、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開展外掛車輛整治活動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際需要。各單位治理外掛領導小組,要由領導班子成員掛帥,相關部門和人員參加,制定牽頭科室。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把治理車輛外掛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進行專題部署。
(二)密切配合,協同作戰。治理車船外掛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規費征收、運輸市場、交通安全等各個方面,直接影響外掛車主船東及所在地區的經濟利益,政治社會影響較大。各級各部門要通過積極匯報,加強溝通等措施辦法,努力營造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廣泛支持、外掛車主船東主動轉回我市的治理車船外掛工作的良好外部環境;交通稽查、規費征收、路政、運政、航管等部門,要加強聯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形成治理車船外掛工作合力。
(三)依法治理,熱情服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及時完善工作方案。特別是要加強對各級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執法水平,規范執法行為,避免出現“三亂"行為,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開展和取得成效;對主動轉回和經過治理要求轉回我市的車輛、船舶,各單位要本著“方便快捷、熱情服務、特事特辦”的原則,努力為車主和船東提供優質服務,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相關手續。
(四)加強信息通報與溝通工作。各級各單位在集中整治工作期間,要嚴格實行信息報告制度,加強信息溝通與交流。制定專人負責,及時傳達上級指示精神,搜集整理并上報治理工作情況;對治理期間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和解決,避免事態擴大。重大事項及時向上報。
(五)制定緊急應急預案。針對可能出現的暴力抗法、群體上訪、堵塞交通等各種突發事件,各單位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緊急情況,立即啟動已經預案,維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積極配合公安等有關部門采取有力措施堅決打擊抵制治理車船外掛的行為。
(六)設立專項治理經費。為保證治理車船外掛工作順利進行,將專項治理經費列入預算,統籌安排。對經調查取證確認的外掛車船,在辦理外掛車船轉回我市落籍的同時,應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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