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代收問題調查報告
時間:2022-04-10 0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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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后,車船稅由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源泉控管效果明顯,入庫稅收大幅增長。當然,萬事開頭難,車船稅代收伊始,一些問題也難免出現。現階段,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一、征收不足。以載客小汽車為例,我省年應稅額360元,實際開票繳納的有30,60,180,360元不等,甚至也有80,100的。稅款所屬期有的未填或隨意填寫。
二、納稅混亂。車主或到各辦稅廳,或到各鄉鎮代征點,或到保險公司繳納,納稅人名稱和地址有的未填或隨意填寫,甚至有到外縣開票納稅的。
三、弄虛作假。有的保險公司未查看完稅憑證原件,而是憑車主所持完稅憑證復印件辦理保險,有的車主偽造完稅復印件,蒙混過關。有的應稅車船想盡辦法擠入免稅行列。有的保單上納稅情況注明不清。
四、有“人情稅”。有的保險公司對一些權力部門和“特權人士”的應稅車船不敢依法代收,搞“融洽關系”。隨著代收工作的繼續,新的問題還會出現,需要我們隨時注意。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車船戶主易手頻繁,且很多未履行法律過戶手續,車船戶籍難分,引發利益爭奪。有的地方為局部利益,抱著收一點算一點的想法,隨意開票收取,秩序難免混亂。再如,各保險機構本身業務競爭激烈,代收車船稅越“松”對其吸引業務越有利,反之,越嚴則越不利,因此,對未足額征收車船稅的情況,大多姑妄聽之。還有地稅部門與保監機構協調不夠、代征責任心不強、納稅意識淡薄、車船數量大,等等。
盡管憑借法律的強力保障,車船稅的征管基礎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需我們更細心、更耐心的工作,才能實現的車船稅足額代收。從目前代收工作實際情況來看,應根據各地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確代收稅款收入歸屬。或將車船稅一律劃歸縣本級,或憑車船主身份證明及車船登記證明核定車船所屬地,妥當劃歸縣內各地。對以前年度的欠稅追繳,應探討實行“誰發現歸誰”的辦法。只有劃分好收入歸屬,才能根本上防止可能發生的“引稅”,確保車船稅征納秩序。
二、完善代收代繳工作規程。要制定統一的代收標準,督促各保險公司統一行動,并根據情況變化,不斷完善代收控管方式,隨時堵塞稅收漏洞。至少有以下細節應予注意:
1、指定開票地,保證足額征收。今后,車船稅一律由保險公司足額代收,完稅憑證應由指定的稅務機關開票,其它地方一律不得開票征收車船稅。而在目前階段,如果車船已在保險公司以外繳納車船稅,在辦理法定保險時應留存完稅原件備查,確需保存復印件的,應由管理稅務機關在復印件上查核證實。對發現的完稅憑項目填寫不清,征收未足額等不符合規定的完稅憑證要在完善后方認可。對免稅車船,應憑當地地稅專門業務管理機關的減免稅審批證明辦理法定保險業務,并把有關減免稅證明存檔備查。而對以前年度應稅未稅的漏稅和逃避納稅車船,追繳很困難,筆者認為,似可探討采取“稅收共管”,即“不分地域,誰發現,誰收取”,爭取擺脫征管束縛,強化力度,調動征管積極性。
2、完稅期與保險期同步,代收與補收同行。應稅未稅車船前來辦理法定保險,辦理業務的保險公司要按規定稅率足額代收車船稅款,做到納稅所屬期限與保險期限相一致,還要對本保險期期前應收未收車船稅進行補收,尤其要注意加強控管第四季度,做好全年車船稅清繳。
3、做好稅收注明,建立代收代繳稅款工作臺賬。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時要認真履行代收義務,除要在辦理法定險時代收好稅款外,要把每一戶的代收稅款情況或減免稅收情況在保單注明清楚,同時,建立好代收代繳稅款臺帳,隨時登記代收代繳情況,做到每部車船涉稅信息的清晰完整,以備查詢。
三、查處少收亂收的不法行為。一方面,地稅與保監機構要立即對代收單位少收及漏收行為予以查處,責成負有代收義務的保險機構按規定補齊應收未收稅款,以強化代收責任。下一保險期,各保險公司辦理法定險時,再布置清收前期未繳納的車船稅。地稅稅源管理部門要派員按季對代收情況及時掌握,并實行年度(半年度)檢查,最大程度地規范代收代繳工作,杜絕漏征現象。另一方面,車船稅納稅對象流動性強,要保障車船稅的代收質量,必須嚴厲打擊偷逃抗稅行為。各代收保險公司遇到的拒絕納稅情況,要當即報告地稅管理機關。地稅有關部門要迅速出動,對偷漏抗稅車船嚴肅處理,隨查、隨補罰,維護法律尊嚴。
四、建立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地稅部門和保險機構要在認識上要保持一致,通過密切協作,共同抓好代收代繳工作。
對于地稅部門,首先要把緊開票關,務必做到嚴格規范開票;其次要及時對代收代繳工作做好輔導,代收代繳工作實行伊始,保險機構情況可能不熟悉,依法代收的法律義務意識有待加強,必須做好對代收代繳單位的輔導,幫助建立代收代繳臺賬;第三,要主動幫助保險機構切實解決好保險機構自身難以處理的問題,掃清代收障礙。
對于各保險機構,要統一行動,認真規范把好控稅關,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與本身業務同樣認真,同樣規范,遇到的拒絕納稅情況,要當即報告地稅管理機關以利及時處理。
地稅與保險機構要共同做好車船稅的政策宣傳,定期開展車船稅征收研討,共同維護好代收秩序,建立信息共享通道,不斷更新控稅手段,實現車船稅代收工作與車船法定險業務的相互促進,合作共贏。
五、制定獎懲嚴明的激勵措施。《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為迅速建立代收秩序,有必要由政府牽頭,制定好獎懲措施,以促進代收代繳工作的順利展開。在及時足額支付代收手續費的基礎上,對不能很好履行代收義務的保險機構進行追究懲罰,對認真嚴格開展代收工作的保險機構進行表彰獎勵,強化代收責任。
另外,對逃避繳納車船強制險的車船,相應車船稅難以源泉控管,應結合其它各稅的征管,或與其它車船管理單位協作,進行檢查清收,也采取“稅收共管”,即“不分地域,誰發現,誰收取”。這一類車船的有效征管很有意義,掃除了車船漏征死角,從另一側面保障和促進車船稅征收秩序。至于少數跨縣域辦理的保險業務如何做好代收代繳車船稅,也值得我們密切關注。
總之,通過強化法律意識,明確收入歸屬,密切地稅部門和保險部門的協作,建立科學精細的工作機制,實行適當的獎懲措施,車船稅的代收代繳一定能夠取得很好的效果。車船稅的代收代繳成功,也將為其它稅種的代收代扣提供新的有益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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