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合理性代收監管思考

時間:2022-02-10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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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合理性代收監管思考

摘要:商業保險機構作為車船使用稅的扣繳義務人在實踐中無論從商業保險機構、稅務部門、保險監管機構的主客觀角度,還是從中國當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角度出發,都存在合理性值得商榷之處。本文對上述存在問題進行闡述,并分析其原因。

關鍵詞: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合理性

1車船稅當前面臨的困難

1.1保險機構面臨三難

有法難依。根據《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商業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然而,商業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其既非行政機關,也無行政執法權,又無《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實可謂有法難依。

在商言商。商業保險公司為了生存和發展,須將其商業利益擺在首位。保險公司若僅依靠微簿的車船稅手續費,則必不能維持其基本的經營成本。保險從業人員如無穩定的保險費收入作為薪酬的來源,則必將面臨下崗分流。顯而易見,從實踐的角度看,保險費的收入是商業保險機構的“主業”,而車船稅的代收代繳則為“副業”,在主業與副業發生沖突的情況下,保險機構勢必丟卒保車——正所謂在其“位”謀其“政”,是為在商言商。

客戶至上。時下是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社會,客戶就是上帝。保險公司既已從商,又要做大做強保險市場,還要發展得又快又好,不追求一流的服務,不以客戶至上為理念,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必將被淘汰出局。因此,各家商業保險機構勢必不敢因代收代繳車船稅而影響其與客戶的融洽的關系,于是,對于拒繳車船稅的客戶也只能聽之任之——雖說《車船稅暫行條例》賦予其崇高而又神圣的使命。

1.2稅務部門監管三難

標的小。車船稅不單個體稅額較少,而且其總額在全部稅收的占比也較小,所以稅務機關不應當也不可能安排很多的人員來監管此稅。與此同時,如此分散之稅源又決定了在很大程度是要講究大量的人力投入--車船稅的信息平臺與聯網工作并非指日可待。因此,車船稅標的小、分散性大與稅務機關投入難便形成一道難題了。

不屬地。《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也就是說,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使用的車輛繳納車船使用稅可以不受地級市的行政區劃為限制,這至少產生了兩個問題:第一,地市級的稅務機關與保險機構很難統計和監督車輛是否納稅和是否在本地納稅。第二,稅務機關對于已在登記地(以地市級的行政區劃為單位)投保交強險但拒繳車船稅的外籍車輛和已在非登記地投保交強險但拒繳車船稅的本籍車輛追繳相當困難。

主體多。《聯合通知》所稱“唯一扣繳義務人”是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而當前我國已有25家。

首先,多頭執法必不一,25家保險機構涉及從業人員近百萬。百萬大軍師出多門,稅務機關培訓難。其次,受加入世貿和加快發展保險業的宏觀政策的影響,商業保險機構的設立和發展與日俱增;以中小城市為例,一般都有十家以上的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商業保險機構,而且其數量在相當的一段時期內會呈現穩步上升的趨勢,稅務機關培訓和管控的重復勞動多。最后,多家保險機構為了各自商業利益均視其客戶信息為商業秘密,稅務機關管控難。

1.3保監機關決斷難

作為我國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機關,面對相對落后的中國保險業,應對保險業的審批、發展和規范等一系列問題,各級監管機構因經驗少、人員缺、機構小,已是困難重重了。一個交強險問題已令保監會左右為難,先是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一定的爭議,傳來了各界人士的不同聲音,繼而引發中國建國以來第一個關于金融政策的聽證會--中國保監會于2007年12月14日在北京舉行了交強險費率聽證會,會上,聽證代表意見尖銳、觀點不一。因此,保監會在車船稅代收代繳的強制性和重要性問題上相對會決斷難。

1.4納稅意識自覺難

一方面,從黨的十五大以來,我國力主加快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也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公民學法、守法意識得到了明顯的加強,但是,離自覺納稅意識的形成還有一定的距離,尚需一定的時日。

另一方面,部分納稅人如摩托車車主(尤其是農村家庭)的應納稅款承受能力不足。

2原因分析

2.1非主業,保險機構兼顧難

第一,保險的專業定位:

一,從社會角度來看,保險是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制度。二,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契約或是契約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契約即保險契約。保險的功能有三:一是保險保障功能;二是資金融通功能;三是社會管理功能;應當說,保險的主業是通過風險管理和防災防損來服務社會、輔助社會管理,從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保險的功能和作用,是促進經濟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十一五”期間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對保險業的定位。筆者的粗淺理解是:我國的商業保險應當全力做大做強、又快又好發展專業保險市場,從而為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構建和諧社會添磚加瓦。鑒此,我認為,商業保險機構不應當也無力在代收代繳車船使用稅問題上花費主要的時間和精力,應當樹立科學發展觀。

第三,筆認為,中國保險業當前面臨三大亟待解決的問題:努力提高保險業在經濟領域的競爭力;極力提高在全球保險業的競爭力;積極應對保險市場中面臨的風險及運行的諸多問題。

2.2無強制,保險機構代收難

依據《保險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商業保險實行自愿訂立的原則。《保險法》從1995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已逾十三年,自愿訂立原則無論是在投保人(車船稅納稅人)還是在保險人(商業保險機構)都已根深蒂固了。投保人也從原來無可奈何地在保險公司門前的排隊長龍中艱難地體驗著“官商”們“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作風,欣喜地體驗著保險從業人員的一流的專業服務。現在,一方面,突然要商業保險機構義正辭嚴地代收代繳車船稅,轉身變為百姓心中頭戴大蓋帽、身著制式服裝的“稅官”——他們難免會出現錯位。另一方面,突然讓投保人在保險公司喪失了“上帝”的身價和討價還價的余地——恐怕難免導致缺位。我想,法律法規還是需要適當結合本國的文化和國人的心理,否則,中華五千年的文化傳統與西方民主、自由的個人主義思想的撞擊,有時不得不出現一些令人尷尬的局面。

2.3機構多,執行條例統一難

當前中國境內共有25家財險公司具有交強險經營資格。如此多家之機構,統一行動談何容易?作為保險監管機構——中國保監會,一方面,從職責上說,保險監督管理的內容主要是保險經營活動,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督管理,二是對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另一方面,從客觀上說,其成立的時間不長,積累的經驗不多,派出的機構較少,想在短期內解決保險市場的種種問題已是力不從心,又要在車船稅的問題上提綱挈領——由于行政管理和稅收征管經驗上的差距,應當說需假以時日。

2.4不配套,稅務機關追繳難

《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2款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也就是說,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使用的車輛可以不在登記地納稅,這至少產生了兩個問題:第一,稅務機關與保險機構很難統計和監督車輛是否納稅和是否在登記地納稅。第二,稅務機關對于已在登記地投保交強險但拒繳車船稅的外籍車輛和已在非登記地投保交強險但拒繳車船稅的本籍車輛追繳相當困難。

2.5標的小,稅務機關應對難

稅務機關的征管人員相對較少,如不有效遏制拒繳現象的漫延,面對日漸增多的追繳客體,他們既便夜以繼日恐怕也會顧此失彼。同時,不實行登記地的屬地管理,如要追繳,征管人員則勢必因東奔西跑而疲于奔命。更有甚者,從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稱其為“法律的經濟分析”的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出發,車船稅的標的較小,稅務機關投入的精力和物力不應過大,這姑且不論,而實行追繳尤其是到外地追繳恐怕是事半功倍、得不償失。

參考文獻

[1]吳定富.《保險原理與實務》2005年10月第1版,第159-180頁,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李玉泉.《保險法》2003年8月第2版,第8、9頁,法律出版社.

[3]吳定富.《保險原理與實務》2005年10月第1版,第14-17頁,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