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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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

篇1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共汽車、在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班線運行的客運汽車等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經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并出具免稅證明,給予免征車船稅:

(一)依法取得營運許可;

(二)按照主管部門核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

(三)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票價;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社會公益和政府指令性任務,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傷殘軍人等提供減免票優惠。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免征車船稅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征車船稅的條件、幅度和起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條車船稅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車輛的車船稅,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的外,由已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第六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保交強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輛,其納稅地點為交強險的投保地。

第七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車船的登記月份或者車輛的投保交強險月份。有多輛(艘)車船的單位,可以在每年的1至4月份集中申報繳納。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免征車船稅的車船和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給予定期免征車船稅并由地方稅務機關出具免稅證明的車船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船都應當由納稅人依照前款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繳納車船稅。

第八條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地方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管下,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并按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的報表、資料,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收代繳手續費。

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管理辦法,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第九條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及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的管理辦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第十條各級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及車船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和辦理車船的注冊登記、營運許可、定期檢驗(審驗)及查驗交強險保險憑證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發現未繳納車船稅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依法繳納車船稅,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條例》、《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自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篇2

一、指導思想

按照“存量結構調整,增量結構優化,擴大地方稅基,壯大地方財力,實現跨越發展”的工作思路,進一步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不斷優化稅收結構,推進二三產業分離,提高第三產業發展水平,推動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任務目標

通過優化產業結構,實施二三產業分離,規范服務業發展,提高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提高稅收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地方財政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比例和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斷壯大地方財力,為全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資金保障。

三、工作內容

(一)存量結構調整,擴大地方稅基。

在加快產業集群發展,扶持第三產業、現代服務業迅速崛起的同時,切實加大對現有經濟存量結構的調整力度,實現對現有資源的有效組合,使副業變成主業,以達到優化產業結構、擴大地方稅基、壯大地方財力的目的。

1、將現有大中型企業(集團)的運輸、倉儲、包裝、配送等物流業務相對分離,成立專門的物流、運輸、倉儲公司等;

2、對其閑置的資產和剩余勞動力,組建相應的租賃、物業管理和勞務服務公司;

3、針對企業廠房、住宅等建設項目較多的情況,設立建筑、安裝公司,承攬內部和外部的建筑、安裝工程;

4、對存在的維修、修繕、安保、洗衣、洗浴、衛生醫療、幼兒育養等業務,成立后勤服務公司;

5、對存有經營性質的餐飲、娛樂等獨立出來,成立專門公司;

6、各大企業(集團)、大型貨物集散地要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道路運輸業稅收管理實行貨物運輸源頭管理辦法的通知》(*政辦發[2008]34號)文件的要求,積極配合交通管理部門進駐企業,對貨物運輸實行源頭管理。

7、各超市要對租賃柜臺和場地的收入進行獨立核算,積極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各項地方稅收。

8、其他可從主業中剝離出來,有利于第三產業發展、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業務項目等。

鼓勵對已有的上述公司和新剝離組建的公司,單獨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實行獨立核算,方便稅收管理。同時,為提高進行業務剝離的積極性,按稅收政策規定,對新剝離組建的公司依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工作完成好的適當給予獎勵。

(二)增量結構優化,提高稅收總量。

1、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是調整土地級差收入的重要稅種,對節約土地資源、促進土地使用效益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1)根據上級政策,擴大一等土地和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增加土地使用稅收入;

(2)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對全市范圍內的所有涉外企業一律征收土地使用稅。

2、土地增值稅。

認真落實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嚴格按照規定比率預征土地增值稅,并在項目全部竣工后,及時進行清算。

3、車船稅。

認真執行新出臺的《車船稅暫行條例》,除規定的免稅車船外,其他車船均應繳納車船稅,并由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依法代收代繳。保險公司要按照地稅部門的要求,認真履行代收義務。地稅部門要加強業務監管,提供納稅服務,并對不依法履行代收代繳義務的保險公司,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依法處理。

4、房地產行業稅收。

(1)實施房地產業稅收“一體化”管理,財政、地稅、國土、房管、建設、工商、發改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配合,認真執行《房地產行業稅收“一體化”管理實施辦法》,實現數據聯網和信息共享,做到“先稅后證,先稅后費”(先繳納稅收,后辦理房產證;先繳納稅收,后繳納規費),以房源控稅源。

(2)嚴格執行政策,強化統一管理,對城區范圍內的房產交易場所進行規范,統一稅費標準,強化征收管理。

(3)對各單位以各種形式建設的職工住宅,一律依法征收房地產業各項稅收。

(4)各單位出租、處置、轉讓房地產及其他固定資產的,都依法繳納各項稅收。

5、實行企業準入制度。

所有市以外建筑、安裝、筑橋、修路、運輸等外來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都必須按法律法規規定,在本市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對不按規定辦理的,有關部門不準其參與招投標,不準供應土地、批準立項、項目規劃、行政審批等。

篇3

1994年我國工商稅制的改革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達到了“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的預期目標,為此得到了國內外廣泛的肯定。新稅制強化了稅收的職能作用,對于保障我國的財政收人,實現國家宏觀調控,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持社會政治穩定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2001年,我國國家稅收收人達到了15172億元,比稅制改革前的1993年增長了256.6%,年均增長率達到17.3%,大大高過了我國GDP的增長。稅收總額占GDP的比重達到巧.8%,比1993年12.3%上升3.5個百分點。新的稅收制度一個成功的標志就是,中央稅收收人占稅收總額的比重達到45.5%,比1993年20.8%上升23.7個百分點。我國通過稅制改革,中央政府集中更多財力,可以更好用于資金統籌的使用,這也是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最近十余年來取得重大成就原因之一。

經過十一年的運行實踐,新稅制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也已越來越清晰:現行稅收法律體系尚不健全,法律級次偏低,對新稅制和稅收政策進行變通的現象在個別地方仍然存在,它影響了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作為我國重要的經濟執法部門,稅務機關必須嚴格執法;市場經濟要求稅收工作必須法制化,一切違反稅法的行為必須得到及時糾正和處理;一些納稅人不能自覺地依法納稅,稅務機關肢解、變更國家稅法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甚至還有個別稅務干部,以稅謀私,通謀偷、騙稅等違法活動。開展偷稅與反偷稅、腐蝕與反腐蝕的斗爭,必須常抓不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為此,要建立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稅收執法監督檢查體系、稅收法律服務體系和稅收法律保障體系。

我國現行稅制也存在著一些明顯的缺陷,主要是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我國現在的比重在世界各個國家比較起來是低的。換一個角度來講,我國企業目前的負擔還是比較重的,但是負擔重并不是重在稅收這一方面,是重在稅收之外的社會攤派這一方面,很多其他的費用讓企業承擔了,所以企業感到吃不消。此外,稅制結構還不夠理想,流轉稅占的比重相當大,所得稅和其他稅種占的比重相對來說弱小得多。稅收宏觀調控功能發揮也不夠好,稅收征管的漏洞比較大,稅款流失比較嚴重。因此,隨著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同時,十六大確定了本世紀頭二十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為我們的一個奮斗目標,現在稅收制度不適應這個要求,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因而,稅制改革目標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其他的稅種輔助配合的稅制機構體制上,建立一個能夠適應社會波動,并進行有效調節,體現國家產業政策,滿足國家財政經常性預算,正常需求和促進國民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的稅制體系。它的指導思想是完善稅制,優化結構,規范稅基,調整稅率,公平稅負,強化調控,實施稅制改革,理順分配關系,提高征管效率,促進平等競爭,保障財政收人,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穩定。

稅制改革要遵循以下一些原則:

第一是提高兩個比重的原則。一個是提高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另一個是提高稅收里面中央財政收人的比重。

第二要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財政分配的格局不變的前提下,要正確處理好地方和中央的分配關系,使中央和地方的收人都有進一步增長的潛力,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第三是公平稅負原則。根據加人世貿組織的要求,公平企業稅收負擔。對各種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一視同仁,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等稅收政策,增強稅收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全面貫徹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

第四增加稅種,拓寬稅基,規范和增加財產稅稅種。我國財產稅制應包括的稅種有:房產稅、土地稅、不動產稅、車船稅、契稅、遺產稅和贈與稅。

第五,是有利于稅收征管的原則。不要給納稅人增加納稅成本,也不要形成納稅的漏洞。為此,應加快稅收立法步伐;深人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繼續開展稅收執法檢察;結合執法檢察,繼續做好地方稅收法規的備查備案工作;編輯稅收法規信息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完善稅收公告制度;進一步做好復議應訴工作;逐步開展稅務稽查案件審理工作。

加強稅收征管,應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健全稅收立法,堵塞稅收征管漏洞。財產課稅有關的稅收立法要盡早出臺,使稅收法規健全,規范和指導各稅的征收管理。強化稅收征收管理,完善稅務稽核、征管手段、提高稅收征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堵塞稅收漏洞。同時要建立嚴密的財產登記制度和有權威的財產評估制度,加強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協調機制。

篇4

財政部推進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

日前,財政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該路線圖指出,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將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和緊密同步。同時,財政部還將出臺包括開展宣傳培訓在內的多種舉措,確保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及時掌握準則的變化,使修訂后的準則得到有效應用。在這份最新出爐的路線圖中,財政部表示,持續趨同的時間安排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進度保持同步,將爭取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對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相關項目的修訂工作。修訂后的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仍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等部分構成。

證監會

首次制訂表格化財務報告披露格式

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2009年度財務報告信息披露質量,增強信息披露規范的操作性及透明度,證監會近期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進行了修訂。2010版規則首次制訂表格化的財務報告披露格式,完善了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計算公式,對計算同一控制企業合并下報告期期末和比較期間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作出明確規定,并新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和反向購買情況下每股收益計算規定。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報告起應按照修訂后規則要求編制并披露財務報告。擬上市公司的申報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適用2010版規則。

審計

2012年我國所有審計項目將開展績效審計

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4月12日在北京開幕的“世界審計組織第六屆效益審計研討會”上表示,到2012年,我國所有的審計項目都將開展績效審計。績效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政府行為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評價。根據審計署2008年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審計署將著力構建績效審計評價及方法體系,2010年建立起財政績效審計評價體系,到201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國發展實際的績效審計方法體系。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

被納入現場檢查范圍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4月20日表示,證監會對2001年的《上市公司檢查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并更名為《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延伸了現場檢查的范圍。2001年的《上市公司檢查辦法》規定的檢查范圍主要限于對轄區內上市公司進行檢查。結合證監會的監管實踐,本次修訂對現場檢查范圍作了一定延伸,不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和機構,還規定,如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并購重組當事人、證券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可以一并在檢查事項范圍內進行檢查。這一變化的原因:一是全流通形勢下,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往往與眾多的利益主體密切相關,相關各方尤其是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過程中列其具有越來越大的影響力,二是必要時擴展檢查范圍,增強威懾力。

稅收

國家稅務總局

明確今年反避稅工作重點

據《中國稅務報》報道,國家稅務總局對今年的反避稅工作已經進行了具體安排,建立健全工作規程、加大反避稅調查力度和推進雙邊磋商進程被放在首要位置。今年,國家稅務總局將加大對無形資產和股權轉讓等關聯交易的關注度,改變當前單純以有形資產購銷和傳統簡單制造業作為調點的反避稅工作模式,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無形資產和股權的合理作價方式。此外,將特別關注“走出去”企業的轉讓定價和受控外國公司管理問題。

增值稅和車船稅

年內將完成立法

近日,國務院頒布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其中,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有56件,包括提請審議增值稅法草案(財政部、國稅總局起草),提請審議車船稅法草案(財政部、國稅總局起草)和修訂發票管理辦法(國稅總局、財政部起草)。另外,在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116件立法項目中,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國稅總局、財政部起草)和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稅總局起草)兩個項目位列其中。截至目前,我國實際征收的20個稅種,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的僅有《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其他各稅種都是經全國人民大會授權立法、由國務院以暫行條例或條例的形式實施。

發改委: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將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發改委日前提出《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在能源問題上進一步加強管理。今后,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將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條件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符合條件的能源管理合同的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交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政策法規

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

4月26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該配套指引包括《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等18項,連同此前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標志著適應我國企業實際情況、融合國際先進經驗的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基本建成。根據安排,指引將從2011年起首先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擴大到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當中施行。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將擇機施行,同時鼓勵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提前執行。

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正式

4月13日,國務院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提出我國將根據經濟發展需要,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擴大開放領域,鼓勵外資投向高端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嚴格限制“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項目。《若干意見》鼓勵外資以參股、并購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并重組;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企業債和中期票據,拓寬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繼續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穩步擴大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境外主體范圍。《若干意見》指出,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規范外資參與境內證券投資和企業并購,依法實施反壟斷審查,并加快建立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

金融

我國

成為世界銀行第三大股東國

世界銀行發展委員會春季會議4月25日通過了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投票權的改革方案,這次改革使中國在世行的投票權從目前的2.77%提高到4.42%,成為世界銀行第三大股東國,僅次于美國和日本。本次改革中,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共轉移了3.13個百分點的投票權,使發展中國家整體投票權從44.06%提高到47.19%;通過了國際金融公司提高基本投票權以及2億美元規模的特別增資方案,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公司整體的投票權從33.41%上升到39.48%。我國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發言中指出,世行的投票權改革方案體現了提高發展中國家在世行的發言權和代表性的要求,是邁向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平等分享投票權的重要步驟。

境內上市公司

可分拆子公司創業板上市

日前召開的創業板發行監管業務情況溝通會傳出消息,目前證監會已允許境內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創業板上市,但需滿足6個條件:上市公司公開募集資金未投向發行人業務;上市公司最近3年盈利,業務經營正常;上市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且出具未來不競爭承諾,上市公司及發行人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嚴重關聯交易;發行人凈利潤占上市公司凈利潤不超過50%;發行人凈資產占上市公司凈資產不超過30%;上市公司及下屬企業董、監、高及親屬持有發行人發行前股份不超過10%。

國際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指控高盛集團欺詐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4月16日將高盛集團訴上法庭,指控該集團及其一位副總裁在美國房地產市場開始陷入衰退時欺詐投資者,高盛設計并銷售了一種基于住宅次貸證券表現的抵押債務債券(CDO),高盛沒有向投資者透露該CDO的重要信息,特別是未向投資者披露美國大型對沖基金公司保爾森對沖基金公司對該產品做空的“關鍵性信息”。投資者因此遭受的損失可能超過10億美元。高盛集團回應稱,上述指控“在法律上和事實上完全沒有依據”,高盛集團是一家成立于1869年的全世界歷史最悠久及規模最大的投資銀行之一。高盛被視為意在“殺一儆百”,是美國政府打擊金融危機期間金融衍生品欺詐的一次關鍵行動。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篇5

回首10年,中國汽車產業成績斐然。在這不平凡的10年里,我國汽車產銷量由2005年的570多萬輛增長到去年的2300多萬輛,并有望在今年年底達到2400萬輛,創造了舉世矚目的“中國速度”,一躍成為世界第一汽車產銷大國。

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我國的汽車產業政策也在不斷地調整,摸索著前進,逐步趨向理性和成熟。政策的逐漸完善和規范,影響著整個產業格局,將我國汽車產業引向了一個全新的高度。

盤點十年政策走向,我們發現其對汽車產業既有推動,也有制約。

2005年

《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整車整備質量為2噸的乘用車第一階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12.8升/百公里,第二階段的限值是11.5升/百公里。整車整備質量在2.5噸以上小于3.5噸的乘用車第一階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15.5升/百公里,第二階段的限值是13.9升/百公里。該標準實施前國內市場上尚有10%左右的車型不符合第一階段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也有20%左右的車型已經符合了第二階段的要求,因此該標準對轎車的影響較小,但有助于國內合資汽車企業引進真正的先進技術。

《汽車貿易政策》――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 擴大對內對外開放,打破地區封鎖;規范市場主體秩序,建立和完善準入制度;規范市場交易秩序,引導貿易企業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引導汽車貿易業運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和營銷手段,加快結構調整,完善服務功能,實現規模化、集約化及多樣化經營;履行“入世”承諾,允許有條件的外國投資者進入國內汽車貿易領域,并在經營方面充分體現國民待遇。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引入了“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經紀機構”等概念,打破了壟斷,擴充了流通渠道,建立了競爭機制;對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提出了明確的經營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將評估選擇權交給了消費者;簡化了二手車交易程序;在轉移登記手續上,提出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都應當為客戶提供辦理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的條件或代辦;明確提出在交易中要使用專門發票;外商不但可以通過投資,還可以通過并購進入到國內的二手車流通領域。

《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凡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的,按整車適用稅率征稅,不構成整車特征的,按零部件適用稅率并計征關稅。該辦法實施主要是為了規范零部件進口秩序,打擊非法拼裝等不正當競爭,保護企業守法經營。

2006年

《汽車消費稅》(新)――乘用車消費稅分為5檔,即排氣量小于1.0升的稅率為3%;排氣量1.0升(含)至2.2升的稅率為5%;排氣量2.2升(含)至3.0升的稅率為9%;排氣量3.0升(含)至4.0升為14%;排氣量4.0升(含)以上征收20%消費稅。對24座以下客車、排氣量小于2.0升的,仍適用現行的3%稅率,對排氣量2.0升(含)至3.0升的適用5%稅率,對排氣量在3.0升(含)以上的增設8%稅率。從新汽車消費稅的征收比例檔次劃分上看,政策對小排量汽車有明顯傾向性,實際上也是從一個側面鼓勵提倡小排量節能環保汽車的消費。

《二手車交易規范》――對二手車的收購和銷售、以及二手車的經紀、拍賣、直接交易、交易市場的服務與管理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對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經紀公司、二手車交易市場等市場主體的職責及二手車拍賣、二手車直接交易等流通形式的行為規范作出了進一步明確規定。這是一個將宏觀政策明確和細化的規范,它的出臺為去年10月1日實施的新《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增加了不少可操作性,也給消費者帶來了不少實惠。

進口關稅費率調整――2006年1月1日我國進一步降低了100多個稅目的進口關稅,其中進口小轎車、小客車、越野車等汽車整車的關稅由30%降至28%。2006年7月1日,按照加入WTO后的有關規定,我國終于將汽車進口關稅降到了25%。進口汽車的關稅高達200%以上,這種情況已經永遠屬于過去。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車供應商應當對在本辦法實施之前設立的汽車銷售企業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名單及品牌授權、企業登記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從2006年起,所有自產汽車產品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原已核準的企業,應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過渡到品牌汽車經銷商。

《關于北京市實施國家部分第三、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對除輕型柴油車以外的輕型汽車和重型汽車用發動機,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階段排放控制要求。和“限小”解禁一樣,實施國Ⅲ排放標準是一個以環保為名義的主題。

2007年

《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對準入企業設下了多達15道門檻,并實行苛刻的一項否決制。《規則》明確規定,今后“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的企業,應當獲得國家發改委的許可方能取得生產資格”。《規則》界定,所謂新能源是指混合動力電動汽車(HEV)、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其他新能源汽車(如超級電機動車)。《規則》明確了新能源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3項核心技術,為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創造了政策環境。

《2007年度符合申領汽車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共有230多家國內汽車企業獲得了申領汽車出口許可證的資格,其中有權進行汽車出口業務的乘用車企業共有75家。這一法規明確了國內汽車企業出口將納入國家管理,從法規上杜絕了價低質差的車型出口國外。

《二手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并將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示范文本明確規定,如果賣車人提供的車輛信息不真實,買車人有權要求賣方賠償損失。示范文本規定,賣方應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繳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

2008年

《反壟斷法》――該法規涉及到汽車行業的相關規定,從規定來看,它改變汽車行業存在的四大壁壘等相關難題。一是汽車生產商硬性控制經銷商終端銷售產品的價格,將觸犯法律;二是國內汽車銷售市場“禁止跨區域銷售”的限制或將有所改觀;三是地方保護主義政策將被視為違規;四是消除強制經銷商實行品牌銷售,只要能夠保證貨源,并得到消費者的認可,所有品牌車型都可以在該店進行銷售。

《關于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節能減排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切實做好公務用車節能減排工作,帶頭使用經濟、節能、環保的自主品牌汽車,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嚴禁公車私用。《通知》要求各部門、各單位組織開展節油技能培訓和節油競賽活動,規范駕駛操作,提高節油水平,力爭在2008年將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油耗降低20%。國家這一規定無疑給國產自主品牌帶來了利好消息,讓他們看到了希望和努力的方向。

調整汽車消費稅――具體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排氣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排氣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

2009年

《汽車產業調整振興規劃》――提出了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的主要任務,一是培育汽車消費市場,二是推進汽車產業重組,三是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四是實施技術改造專項,五是實施新能源汽車戰略,六是實施自主品牌戰略,七是實施汽車產品出口戰略,八是發展現代汽車服務業。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09]6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我國在北京、上海、重慶、長春、大連、杭州、濟南、武漢、深圳、合肥、長沙、昆明、南昌等13個城市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以財政政策鼓勵在公交、出租、公務、環衛和郵政等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對推廣使用單位購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補助,購買節油率在40% 以上的混合動力乘用車,每輛可獲得最高5萬元的補貼;純電動汽車每輛補貼6萬元;燃料電池汽車每輛補貼25萬元。

2010年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推廣實施細則》――中央財政對購買發動機排量在1.6升及以下、綜合工況油耗比現行標準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車的消費者按每輛3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由生產企業在銷售時兌付給購買者。購買一輛10萬元左右的汽車,3000元的節能補貼再加上購置稅的優惠能多達5000元以上。業界稱,節能汽車的推出,確實拉動了市場上節能汽車的消費。

新能源汽車補貼――確定在上海、長春、深圳、杭州、合肥5個城市啟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

2011年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新一輪公車治理專項行動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對違反中央或地方、部門公務用車編制規定,超額配備使用、未經審批配備使用、不在編制內配備使用的公務用車,以超編制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進行處理在據被稱為“史上最嚴車改”的本輪專項治理中,將根據有關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按每20人不超過1輛配備,且只能配備排氣量不得超過1.8升、購價不得超過18萬元的車輛。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提高了外商投資項目準入門檻,包括要求新建乘用車項目須有配套的發動機生產,并且繼續堅持對外商投資整車項目50%股比的限制,同時規范了汽車產品標識,進一步保護和支持自主品牌車企的發展。

《關于”十二五“期間促進機電產品出口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汽車行業被列入25個重點行業。鼓勵25個重點行業的100家排頭兵企業建立健全境外營銷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繼續抓好汽車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設,充分運用現有資金政策,支持出口基地搭建技術研發、信息服務、產品認證、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臺;建立規范出口市場秩序的有效機制。按照”政府指導、商會協調、企業自律“原則,完善汽車、摩托車規范出口秩序辦法。

2012年

《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該標準規定了車內空氣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乙醛等的濃度要求,主要適用于銷售的新生產汽車,使用中的車輛也可參照使用。此前,《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在2009年了征求意見稿,此次正式的內容和征求意見稿基本相同,特別是在污染物指標及極限數值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將排氣量作為乘用車計稅依據,增加了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減征或免征車船稅的優惠。排氣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車,稅額幅度適當降低或維持不變;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車,稅額幅度比現行稅額幅度適當調高。2.5升以上大排量乘用車,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體現對汽車消費和節能減排的政策導向。

《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機動車兒童座椅約束裝置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兒童乘員約束系統標準借鑒了歐洲的ECER44標準,導入了國際通用的ISOFIX標準錨固系統,除了安裝固定裝置外,兒童約束系統還要接受動態試驗。標準分別適用于體重10kg以下、13kg以下、9-18kg、15-25kg、22-36kg的兒童。13kg以下的嬰兒要使用后向式兒童座椅、15-25kg學走路兒童要使用正(前)向式兒童座椅、22-36kg兒童應使用兒童增高坐墊并系好安全帶、12歲以上或者身高在1.45米以上少年可使用成人安全帶。

電動汽車四項國標――這四項標準分別是《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

2013年

《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補助范圍是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根據新規,新能源乘用車可獲得3.5萬、5萬和6萬元不等補貼。

《關于開展1.6升及以下節能環保汽車推廣工作的通知》――從10月1日起,1.6L及以下節能環保汽車(乘用車)實施新一輪推廣補貼政策,入圍車型門檻提高至百公里油耗5.9L,補貼標準仍為每輛車3000元。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通過汽車“三包”,消費者購買汽車用品將獲得更大的權益保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消費者知情權保障、消費者選擇權保障、消費者權益受損時保障獲得相應補償。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出現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隱瞞缺陷情況、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三種情形之一,可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關于加快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兼并重組的指導意見》――鼓勵更多的汽車企業“走出去”,把握時機開展跨國并購,在全球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增強國際競爭力。《意見》指出,到2015年,汽車行業前10家整車企業產業集中度達到90%,并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

2014年

免征新能源車購置稅――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對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包括進口)的純電動以及符合條件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燃料電池三類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這項政策對新能源汽車銷售起到了較大的刺激作用。

《工商總局關于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從事汽車品牌銷售的汽車經銷商(含總經銷商),按照工商登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統一登記為“汽車銷售”,已將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登記為“××品牌汽車銷售”的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可以申請變更登記為“汽車銷售”。

《2014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范圍及標準》――與2013年相比,政策變化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報廢汽車的使用年限,2013年要求“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2014年要求“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二是申領補貼的條件,2013年只要符合條件的汽車報廢即可,2014年要求符合條件的汽車報廢并當年購買新車。

《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從總體要求、充電設施建設、積極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推動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應用、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堅決破除地方保護、加快創新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八個方面提出30條具體政策措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進口的若干意見》――第五條明確要求進一步優化進口環節管理。調整汽車品牌銷售有關規定,加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率先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工作。

2015年

篇6

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由于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出臺,使在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體系下的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新的稅收優惠中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條例僅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具備的一般特征,沒有規定更細化的認定條件。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明確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認定條件和相關管理程序。

認定管理辦法明確可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范圍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功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下列六大條件

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企業從事的業務必須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指明的8大類領域的范圍,即:

(1)電子信息技術

(2)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3)航空航天技術

(4)新材料技術

(5)高技術服務業

(6)新能源與節能技術

(7)資源與環境技術

(8)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3.符合學歷要求員工的人數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要求

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技術性收入要求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其他要求

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以上三部門將共同組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流程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的企業,向認定機構提交所需申請資料。認定機構認定評審專家庫內的專家對申報企業審查后,提出認定意見。認定機構將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企業取得資格后,仍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以享受15%的低稅率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后經復審合格有效期可延長三年。通過復審后的資質有效期屆滿時,如再次提出認定申請時,視同為初次申請認定。

尚待進一步明確的重要事項

1.關于“獨占”的含義。據本刊到截稿時獲知的有關信息,“獨占”的含義是指在世界范圍內獨占,而非僅僅在中國獨占。如果某些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希望保留知識產權,根據這一要求,這些外商投資企業將很難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認定管理辦法研究開發費用的比例做了限制,但哪種類型的費用屬于研究開發費用,目前仍未明確,以及科技人員的概念尚未作清晰定義。

3.與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即“5+1”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政策的銜接問題。認定管理辦法要求申請企業必須注冊一年以上,這一點與國發[2007]40號文件的內容有欠協調。根據40號文件,2008年1月1日以后在“5+1”地區登記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而“注冊一年以上”的要求可能使企業從第二年才享受優惠政策。

4.企業持有期限已經達到三年以上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上述列示一些尚待明確事項的要點,需要等待即將出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來加以明確。

本刊建議

1.有關企業應繼續相關部門的最新文件的,并與主管稅法機關保持適當有效的溝通。

2.由于申請過程中將要遞交大量涉及主客觀指標評定的材料,技術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的緊密合作非常重要,建議企業從前瞻性的角度對內部組織結構進行調整,減少未來的時間和資源耗費。

3.認定條件對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以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作出比例規定,可能導致研發經驗豐富但學歷偏低的員工無法計入在內。若未來比例條件沒有變更,實際難于達到條件的企業,可以考慮精簡未來人員編制,生產外包等方案。

4.鑒于更多具體的實施細則與政府管理主體尚未落實到位,且資格申請要求嚴格,希望獲取高新技術資質的企業應按照25%的稅率(或其他適用過渡稅率)做季(月)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由于上述時間差異和是否能取得高新技術資質的不確定性,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進行恰當的會計處理和財務披露。

(國科發火[2008]172號;2008年4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隨著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不同稅制下的內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首度在新稅法的背景下按照統一政策進行月(季)度所得稅預繳。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2008年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提出了相關的政策要求。

通知明確內、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此文件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

通知第五條規定:本通知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居民納稅人。

這就意味著包括內、外資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作為居民納稅人,都要按照此文件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

通知確定預計利潤率的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就預售收入(開發項目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預繳企業所得稅。項目完工后,再按實際利潤進行調整。

預計利潤率暫按以下規定的標準確定:

1.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2.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不得低于3%。

企業需注意到:上述利潤率,僅適用于月(季)度預繳申報,并不適用于按實際利潤據實繳納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通知規定文件開始執行時間

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已按原預計利潤率辦理完畢2008年第一季度預繳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二季度起按通知執行。

通知相關規定,與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預售收入按預計毛利率計算毛利額再減期間費用稅金計算利潤總額預繳是否不同?

通知規定采取據實預繳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是在利潤總額基礎上計算確定的,利潤總額中已經扣除了企業的期間費用和稅金,因此,通知與國稅發[2006]31號規定是一致的。

(國稅函[2008]299號;2008年4月1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5月19日緊急了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要求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可以適用于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企業所得稅方面:

1.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法規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個人所得稅方面:

1.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減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將其所得向地震災區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法規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特殊規定:

財稅[2000]30號文: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財稅[2003]204號文:個人向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本刊在“法規選登”刊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向汶川地震災區捐款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政策》,供大家參考,個稅扣除的注意事項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房產稅方面:

1.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契稅方面:

因地震災害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具體的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資源稅方面: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

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車船稅方面:

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進出口稅收方面:

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免征進口環節稅收。

具體政策詳見本刊“法規選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四川省等遭受強烈地震災害地區延期申報納稅的通知

5月12日,四川、重慶、甘肅、陜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強烈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上述地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納稅事宜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納的稅款,可以延期繳納。延期時限由各省市在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自行核準。核準期限屆滿,因災情影響仍無法正常繳納稅款的,應上報稅務總局。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不罰款。

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受地震災害影響而無法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在90天之內進行認證。申報資料暫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對,待申報納稅正常后,將申報納稅期內申報表銷項數據、進項數據分別相加,與稅務機關采集的累計報稅信息、認證信息進行總額比對。

受災期間,稅務總局不對受災地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四小票數據采集工作進行考核。

三、對因強烈地震災害導致本省(市)出口企業不能按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以及全國其他地區出口企業因受災地區企業原因導致退稅單證沒有收齊影響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文件第4條規定,辦理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手續。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通過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短信以及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將上述延期申報納稅等有關規定事項盡快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國稅函[2008]409號;2008年5月16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第1號)

當前,抗震救災工作進入關鍵階段,為盡快向災區群眾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務,滿足災區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并為災后重建做好準備,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決定對受到地震災害影響的四川、甘肅、陜西、重慶、云南等重災省市實施恢復金融服務的特殊政策。現將各項特殊金融服務政策緊急通知如下:

一、切實履行“六項服務承諾”,保證各項捐贈和救助資金及時到位。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切實履行“六項服務承諾”,特事特辦,確保抗震救災捐款、匯款通道順暢運行;做好救災款項的支付清算服務,確保救災款項第一時間到達指定收款人賬戶;做好資金調運和匯劃,保障災區客戶提取現金的需求,保證救災款項及時入賬和撥付;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設法恢復受災地區網點的正常營業,特殊情況下可設臨時營業點,以保證客戶辦理業務的需求;對有關抗震救災的國際救助資金快速辦理,并盡可能減免費用;開啟抗震救災綠色授信通道,積極做好抗震救災貸款投放,支持抗震救災物資的及時采購和流通,對電力、通訊、公路、鐵路等受災害影響大的行業和企業采取特殊的金融服務支持,保證信貸審批效率,確保救災貸款及時到位。

二、緊急布設服務網點,確保受災群眾在安置點就近獲得銀行服務。由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協調指定,在每個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區域,至少要有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網點,只要技術條件具備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全力支持與合作,加緊改造相關系統,實現上述網點可受理其他銀行業務,并免收客戶各類相關跨行費用。同時,其他各金融機構要抓緊修復受損較小的營業網點,在保證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恢復對外營業。對損毀嚴重、傷亡較重,不能正常營業的網點,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要從全系統調配專業人員支援災區,滿足災區網點正常營業的人員需求。根據災區需要,安排充足的業務運作機具和相關設備,確保ATM機、電腦、發電機、不間斷電源和保險箱等支持設備及時到位。要及時公告通知客戶網點變更情況,確保受災群眾能夠就近獲得金融服務。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采取一切措施確保災區現金供應和支付結算渠道暢通,幫助受損機構特別是當地農村信用社開展支付業務;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執行簡便快捷、易行易控的特殊準入政策安排,同時做好臨時銀行營業網點非營業時間的安全管控。

三、千方百計做好資金調度,采取靈活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方便提取存款。根據受損的實際情況,盡一切力量保障受災群眾的存款支取。對于持有效存款憑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辦理。對于有效存款憑證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信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現金。對于其他可能出現的各類特殊情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要及時組織商業銀行迅速做出反應,提出安全可行的解決辦法。對短期內恢復營業有困難的金融機構,當地銀監局可協調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技術和業務支持。

四、妥善安排好災害發生前已發放貸款的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對借款人主動還款的,應及時周到地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及時將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五、盡快做好受災群眾金融權益調查、跟蹤和確認工作,盡力保障客戶存款和銀行資金等重要信息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抗震救災的同時,及時摸清各類財產,包括營業場所(如營業大樓、金庫)、業務運作設備(如電腦、ATM機、POS機)、各類檔案資料(如檔案、合同、賬冊)等受災情況,對各類財產損失要分門別類,準確評估登記;要保護好客戶和銀行機構各類業務數據和交易信息,盡快恢復備份數據;實時跟蹤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罹難和失蹤人員名單,嚴格確認客戶身份信息,并及時核對其與本行相關債權債務基本信息,耐心妥善地處理好其家屬和直接相關人員的查詢核實工作。

六、切實做好抗震救災和災區重建的信貸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資源調配力度,優先保證抗震救災急需物資生產與流通的信貸需求。要抓緊制訂災區重建的信貸支持計劃,合理調整信貸資源地區配置,從信貸總量、信貸資金和授信審查等多方面優先支持災區重建。

七、加強安全保衛,嚴防金融欺詐。確保重災致損營業網點的安全,在保證人員搜救通道的前提下維護好劃定的警戒線,設定專人輪流守護損毀的金庫、保險箱、現金尾款箱等現場,確保現金安全。其他部分受損的網點和臨時網點要做好金庫守護和運鈔安全工作,嚴格實施安全控制,保證網點安全運營。嚴防各類針對受災地區銀行服務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和監管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加以制止,同時保障銀行員工人身和銀行財產安全。

八、加強協調,密切合作,為災區恢復金融服務提供有力支持。有條件的重災省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應適時公布服務熱線電話或設置呼叫中心,及時了解災區人民金融服務需求,并做好災區金融服務政策等相關咨詢工作;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應盡全力對受災地區網點提供支持,在可能和急需的情況下,積極協助受災地區分支機構,配合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對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幫助,共同做好恢復災區金融服務工作。

本通知相關內容適用四川、甘肅、陜西、重慶、云南等重災省市,具體災區范圍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以縣為單位進行劃定。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施行,直至救災工作基本結束,具體時間由當地人民銀行和銀監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銀發[2008]152號;2008年5月19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個人向汶川地震災區捐款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政策

四川汶川地區發生了嚴重的地震災害后,廣大納稅人積極踴躍向災區捐贈。為了進一步鼓勵納稅人的捐贈行為,支持抗震救災,現就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以及納稅人通過中華慈善總會、北京市慈善協會和其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準予全額扣除等機構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捐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除上述機構以外,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納稅人向上述單位捐贈時,以取得相應的捐贈專用票據作為抵扣個人所得稅的憑證。

二、由于此次災情嚴重、緊急,納稅人以銀行轉賬、電匯或通過郵局匯款等方式向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進行捐贈,未能及時取得正式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按匯款憑據作為當期計稅時的抵扣依據,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贈的單位開據的正式捐贈票據作為正式稅款抵扣依據。

三、對于單位統一將個人的捐贈款匯總捐贈的,代扣代繳單位在取得統一的捐贈票據后,將與其相對應的個人捐款的明細單附后,以此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

(2008年5月16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

一、為有利于災區緊急救援,規范救災捐贈進口物資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對外國民間團體、企業、友好人士和華僑、香港居民和臺灣、澳門同胞無償向我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直接用于救災的物資,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三、享受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區域限于新華社對外和民政部《中國災情信息》公布的受災地區。

四、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限于:

1.食品類(不包括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酒等);

2.新的服裝、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3.藥品類(包括治療、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醫療器械、消殺滅藥械等;

4.搶救工具(包括擔架、橡皮艇、救生衣等);

5.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災區救援的物資。

五、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審批管理。

1.救災捐贈進口物資一般應由民政部(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提出免稅申請,對于來自國際和友好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澳門紅十字會和婦女組織捐贈的物資分別由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提出免稅申請,海關總署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核并辦理免稅手續。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按渠道分別由民政部(如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民政部應會同相關部門)、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負責接收、管理并及時發送給受災地區。

2.接受的捐贈物資,按國家規定屬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3.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轉讓、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違反上述規定,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條款規定處理。

六、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救災物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七、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