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藝術的特點范文
時間:2023-10-26 17:55:5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文學藝術的特點,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電視散文;審美;藝術美學;創作特征
一、視聽語言——與觀眾的絮語
“審美就是自由的體驗”①與央視《電視詩歌散文》的欄目宗旨有相通之處。同時,“電視兼有媒介屬性與藝術屬性雙重屬性”②。在這里,我們重點分析電視散文這種電視節目樣式的部分藝術美學特征。《電視詩歌散文》中的《中國古詩欣賞》《天一生水》《可可西里生存日記》等作品,在以優美的視聽語言演繹經典文學作品方面作出了積極的探索和貢獻。
視聽語言既有能力記錄現實的原本樣態,又有能力構建非現實的時間空間。它既可以是表現的,也可以是再現的。其中,電視散文的視聽語言呈現出三種基本形式,即視聽語言中再現、表現及前兩者交互并存。比如在《我與地壇》中,作者講述到自己在地壇里的那些時光、母親的嘆息時,畫面就再現出了曾經作者在地壇時的情景。
“看不僅是眼睛的活動,而且是大腦的活動。”③影視畫面被觀眾眼睛接受,同時,它如同文字之于文學、音符之于音樂,是電視不可或缺的成分。電視散文的畫面大多非常優美,構圖十分講究。一方面為表達深刻的思想內容服務;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為了創造自身的獨立審美意義而存在。畫面不僅是重要的內容表現形式和信息傳播手段,而且是一種獨特的藝術表現方法,具有以影像來營造意境的特點。意境“是由精神經驗和心理意念構筑成的空間和畫面,但是這種經驗和意念,一旦得到會意性的領悟,往往可以獲得多義的效果”④。
二、畫面構圖——景語的蹁躚
構圖,即單幅畫面內部的構架。有時,拍攝者會將焦點縱向變化,以達到畫面的順暢、層進式變化的畫面敘述目的,從而帶來獨特視覺效果,對作品全篇的鏡頭語言產生影響。在《背影》中,主人公從火車內望見父親去買橘子時的主觀鏡頭縱深推進使焦點縱向變化,配合朗讀作者內心的獨白,是全篇的一個描寫精到讓人動情的所在。
“是什么使得好的藝術如此有價值,對我們如此有意義?……所有這些都是正當的美學問題。”⑤針對電視散文的話,答案中應該有“視聽語言”幾個字,視聽語言能增添作品別樣的美感,賦予作品以靈性。比如“麗江春雪”以出乎意料的初春之雪,顛覆了平時很多人心中固有的麗江形象。該片的后半部以人物為主,表現出人們在雪中的活力與情趣。在北方這些行為相對多見,但在三月的南方,在極富生趣的解說詞的點染中,更是另有趣味。不論是人們對下雪的行為反應,還是面部表情,都渲染出雪中別樣美麗的古城。
同樣的移動的鏡頭,在“走失在納西文字中”與“時光的痕跡”中以不同的節奏打造出不同的視聽效果。前者由古老的東巴象形文字著手,展現納西族的獨特文化和悠悠歷史。一個個象形文字像一幅幅圖畫滌蕩在鏡頭的河流中,也在歷史的長河中倒影出波光粼粼,它近在眼前,卻發端千年以前……引子將麗江演繹得從容而大度,為后面的鋪展奠定了節奏基礎。蒙太奇的使用讓古城景物和納西古文字交替出畫,那些熟悉的花鳥蟲魚,仿佛因為與象形文字的遙相呼應而令人眼前一亮。其構圖虛實相生、別有意蘊,營造出一種詩意的空間。
相較而言,“時光的痕跡”以其柔和、悠然而體現出不一樣的情調。它從“第一次來麗江是晚上”娓娓道來,巧妙利用了晝夜對比的手法,由表及里地展現出對麗江兩天三夜的有粗有細的多樣感受。白天喧囂、入夜安靜是我們常有的生活印象,相反,麗江的夜晚則熱氣騰騰,展現的是人們的激情與火熱,圍篝火而起舞的眾人、酒吧一條街的喧騰以及麗江的特色——水,不舍晝夜。夜晚過后的白天,倒是反而顯得安靜,像在陽光中打盹的貓。節奏的張弛有道,把麗江演繹得動靜生姿。“從審美特征上看,電視與電影作為姊妹藝術有許多相同之處。”⑥構圖當屬相同點之一。除了節目都用16∶9的電影模式播放,每期節目中都還可以明顯感到創作者在構圖方面的匠心(比如《畢業了》系列作品,《太陽花》系列作品)。
三、色彩——真情與意境的流淌
對于色調的運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編導對基調的思考、對色彩見解及色彩本身的表意功能的差別。其實,“任何美(審美意象)都是‘呈于吾心’,同時又‘見諸外物’”⑦。藝術家“所表現的是主觀的生命情調與客觀的自然景象交融互滲,成就一個鳶飛魚躍、活潑玲瓏、淵然而深的靈境”⑧。“意象的基本規定是形象與情趣的契合(情景交融)。”⑨在《荷塘月色》中,以一種夜晚的月下朦朧的色彩與影調,引起觀眾的想象,中國古典美學中所說的“境生于象外”(劉禹錫語)的意境就體現了出來。
從色彩心理學角度出發,節目的色彩在抒情敘事的同時也潛移默化地影響受眾的情緒,達到傳播效果。大量的主觀色彩對色調的運用是電視散文不可或缺的。觀眾對于色調有著大概相似的領悟,比如在播放回憶性的內容時利用的黃色、灰色或黑白,以帶動觀眾的情緒向預期的縱深前進,這讓時間感和空間感被合理兼顧。比如印象中國系列中《一面湖水》一集對黃龍景區的拍攝就體現了它顏色的優勢與特性,很好地傳達了名勝的秀麗與風姿。
篇2
關鍵詞: 藝術專業學生 文獻檢索課 教學策略
文獻檢索課是一門信息檢索與利用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課程,是高校本專科生和研究生的選修課。這門課程是培養和提高學生的信息素養,使其掌握用手工方法和計算機方法從文獻中獲取信息知識情報的一門科學方法課,同時又是為學生增長知識、培養全面能力、提高綜合素質服務的一門基礎性的工具課。
對藝術專業的大學生來說,文獻檢索是了解學科前沿,綜合應用已掌握的概念、理論的有效環節。文獻檢索能完成收集資料、閱讀文獻、整理研究、分析綜合、批判評價等環節,使學生明確學習和研究方向,掌握課題領域國內外的發展狀況,了解前人已取得的成就、不同派別的觀點、尚待解決的關鍵問題和發展前景等,從而形成自己的學術觀點,從根本上杜絕抄襲,培養學生文字運用的能力,進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但是,藝術專業學生作為一個比較特殊的教學群體,在學習心理上具有自我意識突出、心境較高、心理不穩定的特點,在學習行為上又具有學習缺乏主動性、缺乏自主性、缺乏恒心與毅力,學習興趣極易發生變化,學習目的功利性強的特點。因而在文獻檢索教學中要根據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調整教學策略,以充分激發出他們的學習熱情和積極性。
1.藝術專業學生特點
1.1學習心理特殊性
了解學生的學習心理,是有效進行文獻檢索教學的前提與基礎。藝術專業學生的學習心理存在以下特點。
1.1.1自我為中心
一是自我感覺良好。他們的世界觀和價值觀及評判標準往往以自我感覺為標準,在學習中表現為喜歡則學,不喜歡則放棄。二是自視清高。藝術專業學生普遍眼界很高,總是將自己置于高高在上的位置,無論是看待老師還是其他人。
1.1.2心理不穩定
心理不穩定性是大學生普遍存在的共性,因為他們正處于人生的發展期,性格、世界觀和價值觀等都尚未完全成型,身心都沒成長到成熟的地步。藝術專業學生更是如此。他們的情緒波動十分大,極易受外界的影響,尤其是學習情緒極其不穩定。藝術生專業學科特點,追求個性張揚,這極易造成他們不遵循應有的學習規律去認真學習,而是追求一種不隨大流、標新立異、特立獨行的學習行為,表現為不學習、不作為,與老師對著干,等等。
1.2學習行為特點
藝術專業學生入學考試的文化課成績普遍偏低,有些學校錄取本科的文化課分數線不足200分,專科不足120分,這與居高不下的文理科考分形成鮮明的對比,使得一些學習平平的考生在報考文理科無望的情況下轉入或突擊學習藝術,其目的是進入大學學習,這樣就造成了一些藝術專業學生在學習行為上表現出以下極鮮明的特點。
1.2.1學習缺乏主動性與自主性
藝術專業學生往往習慣于被動接受,課堂上更愿意選擇“聽”而不愿意“講”。對于課后上機練習作業也不會主動完成。很多本應在課外完成的內容卻要在課內由老師指導完成,課后的非強制性作業也都必須以書面作業的形式,在老師的監督下才能完成。
1.2.2缺乏恒心與毅力
藝術專業學生的心理起伏波動較大,情緒不穩,在學習中明顯缺乏恒心和毅力。很多藝術專業學生不能夠堅持完成學習任務,半途而廢。尤其是一些內容較多、強度較大、任務較艱巨的學習,他們更容易知難而退,有的為了應付而抄襲別人的作業,有的甚至不做。
1.2.3學習興趣極易變化
他們的學習興趣很容易發生變化,對學習內容的關注往往只能集中在很有限的時間段內,對同樣的內容很容易產生疲勞感,甚至產生厭倦、排斥的情緒,影響學習效果。
1.2.4學習目的功利性強
藝術專業學生的學習功利性強烈,他們常有選擇性地投入精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藝術專業學生往往更愿意把精力投入到藝術專業學習當中,因為專業學習更容易出成績,更容易引人注意。他們迫切希望付出學習精力之后,能有立竿見影的成果。尤其是當今許多大學生利用自己的專業特長進行家教賺錢,或者就自己的專業如繪畫、舞蹈、音樂等方面面向中小學生開班招生賺錢,雖不是壞事,但這種功利性極其容易造成他們在學習上不扎實,為求功利而荒廢學業。
事實上,藝術專業學生學習心理和學習行為是互相影響的,心理是行為的原因,行為是心理的體現。
2.進行課堂教學策略的調整
根據藝術專業學生的以上特點,我們在文獻檢索教學中因材施教,及時調整教學策略。
2.1明確教學目標
文獻檢索課作為培養學生信息素養的主要課程之一,為適應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有其自身的特點:它新穎,常常能碰觸到世界各個專業領域的熱點問題;它實用,是一門以操作為主的技能性課程;它具有專業性,不同的專業對檢索對象、檢索工具和檢索方法的要求各不相同;它技巧性較強,不同的檢索途徑所需花費的時間和所獲得的結果可能截然不同;當然,它也有其自身的指導思想與理論體系。根據這些特點,在教學的開始,要向學生明確該課程的學習目標,并且根據不同專業(美術、音樂、舞蹈)的學生提出具體的學習要求,以明確教學目標:要求學生在傳統的檢索能力的基礎上加強利用計算機網絡多途徑獲取藝術類專業信息的能力,增強學生的網絡信息意識,培養學生綜合信息的信息意識和信息能力,包括獲取和評價信息的能力、組織和檢索信息的能力、傳譯和交流信息的能力、使用計算機處理信息的能力等。
2.2改革教學內容
在數字化環境下,傳統的教學內容目前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信息技術的發展,隨著網上信息資源的日趨豐富和圖書館由傳統型向電子化、網絡化、數字化發展,網上的各種聯機數據庫、光盤數據庫等信息資源逐步普及,成為高速度、高質量信息的獲取途徑,對網絡信息的檢索與利用已成為學生迫切需要掌握的技術之一。因此,在藝術設計的專業教學過程中,根據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教學的需要,對原有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進行調整,更新教學內容,從原來的以手工檢索教學為主發展到以網絡數據庫、光盤數據庫為主,增加信息分析和利用方法的介紹,進而加強網上文獻檢索內容的教學,利用計算機多媒體課件詳細講授現代信息資源分布和檢索技術,包括信息資源種類與分布、數據庫知識、機檢技術與技巧、光盤檢索、計算機聯機檢索、網絡信息檢索、常用搜索引擎和Internet基本功能與服務等,并以網絡信息檢索為主,只有這樣才能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并充分體現該課程的應用性特點。在教學內容組織中,簡明扼要地介紹文獻信息基礎知識、檢索語言,講課側重于典型的檢索工具或數據庫,重點講清檢索思路。當然,這其中也包括手工檢索,因為在機檢得到越來越普遍和廣泛應用的今天,手檢可與機檢互為補充,仍有存在的價值。文獻檢索課的教學內容重點體現機檢內容,同時包含手檢內容,從而使學生掌握各種檢索手段和方法,多途徑地獲取所需信息和知識。
由于網絡信息資源的不斷推出,在教學中要不斷更新相應的教學內容,隨時開發最新的信息資源、最佳的信息獲取渠道。特別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圖書館建立了聯機公共檢索目錄(OPAC)提供網上檢索館藏資源,越來越多的信息單位把信息資源電子化,人們可以通過網絡獲取更多的信息,因此必須及時將新的網絡數據庫信息傳授給學生,以充實教學內容。另外,由于藝術專業方面網站層出不窮,如國內出現不少繪畫美術及鑒賞方面網站、音樂網站、舞蹈網站、影視網站、文藝演出綜合網站等,要有針對性地詳細介紹及指導學生準確獲取那些比較著名的、有權威的而又安全的專業網站,并引導他們充分利用,從而提高專業知識的檢索技能。
2.3改革教學形式
數字化環境帶給教師的最大變化是授課方式的改變,運用計算機教學的最大優勢是教學信息量大,在單位時間內可最豐富的信息,信息的描述形式靈活多樣。伴隨著網絡技術、多媒體技術的迅猛發展和現代教育教學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運用多媒體教學成為現代教育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發展的必然趨勢。
2.3.1利用多媒體教學
傳統的文獻檢索課僅憑教材、黑板和粉筆進行教學,授課方式枯燥,缺乏直觀形象性。特別是在講授檢索工具時,學生沒有感性認識,教學效果往往事倍功半。尤其是多媒體教學還可以全方位地調動學生的多感官參與學習,符合認知規律,促進學生對知識或技能的掌握與運用。以培養學生信息意識和信息利用技能為目的的文獻檢索課以其“方法”課特有的應用性、工具性等學科性質更適用于多媒體教學。2004年以來,我院文獻檢索課一直使用多媒體授課,對理論課教學和實習操作進行改革,利用投影屏幕進行計算機檢索示范,采用網頁拷貝做成課件來播放、模擬上網實習,等等。特別是在實習課中采用課堂講授與演示相結合的教學方式,通過聯網的計算機和大屏幕多媒體投影儀,教師一邊講解一邊操作,生動直觀地演示計算機檢索的整個過程,使學生輕松愉快地理解和掌握網上檢索的內容和過程。
2.3.2充分利用網上信息資源
隨著Internet網絡的建立和應用,Internet正成為人們獲取信息的主要來源,利用萬維網檢索信息已成為計算機檢索信息的發展方向。為了適應網絡時代的需要,許多大型國際聯機檢索系統如DIALOG、ORBIT等,先后推出一系列基于Internet的萬維網檢索服務,如DialogWeb、DialogSelect等,用戶通過遠程登錄(Telnet)檢索這些網站,滿足用戶的各種信息需求。目前,越來越多的圖書館十分重視電子信息資源的建設,在各高校圖書館局域網上,出現了國內外各類型數據庫。這就大大改變了傳統的文獻檢索課教學模式,加大宣傳和利用這些珍貴的網絡電子資源的力度,已經成為文獻檢索課的重要任務之一。因此,對于如何加強網上文獻檢索內容的教學,我們充分利用校園網上的信息資源,同時也利用國內其他信息網和國外信息網上的免費資源,在介紹文獻信息、數值信息、事實信息、全文信息和新聞動態信息的檢索中,選用一些專業對口的數據庫和搜索網站,引導學生掌握網上數據庫的檢索途徑和檢索方法。
2.3.3提供大量的上機實習機會
檢索實習是這門課的精華,通過加強上機實習環節來鞏固學生所學的知識。在整個教學過程中,采用“集中授課、分散實習”的方式,組織好實習課,并努力創造條件,不斷優化實習環境:充分利用我館的電子閱覽室及學校公共機房,為學生提供聯機檢索模擬實習、光盤檢索和Internet網絡檢索實習。對于實習課題,除了教師擬定有關的實習題外,學生也可根據個人的研究興趣及專業方向自定練習內容。實習報告以電子郵件形式發給教師。實踐表明,藝術專業生在上機實習這個環節表現極佳,遲到、缺課的現象較之理論課少,并且作業提交率達到百分百,學生的學習興趣得到提高,對文獻檢索課程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并且檢索能力也得到相應的提高。
總之,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可以改善文獻檢索課的教學方式,提高教學效率,優化教學結構,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學生通過上機實習掌握計算機應用方面的知識,能夠充分利用各種信息資源,掌握和運用信息的獲取、篩選和處理技能,學到很多課本以外的知識。在實習中,不僅可以了解到圖書館方面的知識,而且可以學會如何在網上搜索知識信息,更可以在與圖書館不斷的近距離接觸中挖掘自己查找資料的樂趣,引發對知識的熱愛和對未知事物的好奇和探究心理,這對以后的學習很有幫助,至少在碰到問題時,知道到哪里去查找資料,應該怎樣查找資料。
2.4進行課程設計的改革
2.4.1構造網絡同步操作環境
為了增強教學效果,充分發揮圖書館電子閱覽室和學校公共機房的計算機設備的功能,還添置投影儀,做到一人一機,從而創造師生同步操作的環境。教師可以結合檢索實例,在機上一邊操作,一邊講解。在演示檢索的全過程中,學生也可同時進行操作,從而使得教學效果大為增強,教學的形式也會豐富起來,不再是死板地講解一些概念、理論、步驟,而是教學生在操作中掌握和運用技能,從而收到鞏固、熟練的效果。這種方式能很好地激發藝術專業的大學生的學習文獻檢索的興趣,啟發他們自己去動手、去實踐,達到寓教于樂的目的。
2.4.2構建網絡教育模式
網絡教育模式已成為文獻檢索課的發展方向。高校圖書館應改革傳統的文獻檢索課程教學,由執教老師提供最新的教案及多媒體課件,其內容應包括傳統的文獻檢索課內容之外的計算機信息檢索及網絡檢索課程,全部放于網上,完全開放供學生閱讀和下載。現在一些大學已將基于Web的多媒體課件搬到了網上(如南京大學、浙江大學、南京郵電大學、華東理工大學,等等),表示文獻檢索課的教學已從過去傳統教學模式步入現代網絡化教學的初始階段。目前當務之急是開發、研制新一代的“遠程文獻檢索”和“計算機網絡”課程模塊,放在圖書館的局域網上,這樣既能使學生學習上網操作技術,又能降低上網費用,解決部分學生因條件限制而無法實習的矛盾。同時,該課程還能使想學習信息檢索技能的學習者掌握如何利用圖書館檢索自己所需要的各類專業知識和信息。
2.4.3更新教師的知識結構
文獻檢索課程的種種獨特之處要求教師不斷地學習,開闊視野,更新知識。對教師的知識結構尤其是計算機及網絡方面的知識的要求越來越高,教師僅有圖書館學情報學或某一專業知識已不能適應教學的要求,必須大力提高知識結構、外語和計算機的應用能力。教師一方面可以參加信息、網絡技術的應用培訓、進修和學習,另一方面也要勤奮學習,不斷提高,優化自己的知識結構,為教學積累檢索實例和檢索經驗,從而不斷地提高教學質量。
總而言之,培養藝術專業學生的文獻實際檢索能力,激發其學習積極性,是高校文獻檢索課教學改革面臨的重要課題。因此要結合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在教學過程中不斷適時調整教學方式和方法,進行創新教學,藝術專業學生的檢索能力一定能得到提高,進而使其信息意識和信息素養得到培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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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保護
一、界定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的意義
隨著人們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意識逐步增強,各界紛紛作出了努力,以期使其能夠更好的傳承和發展。首先是部分省份率先制定了地方立法,如2003年貴州省頒布實施的《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該條例第二條對民間文化范圍的規定內容包含了民間文學藝術。其次,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立法,雖然《著作權法》僅有一個條文對此作出委任性規定,即要求國務院另行制定保護辦法,但確定了民間文學藝術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精神。2011年,我國頒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該法將同時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部分民間文學藝術納入了保護范圍。無論是地方立法還是國家立法,主要是從行政的角度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規制,即要求相關部門作好收集、整理、保護和保存的工作,并未明確其權利主體。《著作權法》頒布后,時隔多年,經過長期的多方論證,2014年國家版權局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然而,部分專家學者對這一規定持懷疑態度。所以,界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是十分必要的。
(一)理論意義
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是法律規范的實現狀態,法律關系實際上是人與人的關系。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主體、客體和內容,主體是法律關系確立的基礎要素,是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法律關系的主體不確定,客體和內容也就無從談起,則不能構建法律關系,也不能設定相應的權利義務。因此,想要建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規范,首先需要確定其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不確定,將是阻礙制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法律規范的障礙之一,不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和發展。
(二)實踐意義
基于民間文學藝術自身的商業價值,人們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利用增多,在利用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歪曲、篡改等不當使用民間文學藝術的行為,甚至某些外國人來中國以各種名義無償獲得民間文學藝術后,通過改編、演繹等方式賺取巨大的商業利益,這些行為雖然沒有歪曲、篡改民間文學藝術,但客觀上極大的損害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價值。當發生侵權行為后,需要相關主體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甚至訴諸法律以求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若主體不確定,則發生侵權行為后無人主張權利,或雖有人主張,但可能會因為訴訟主體不適格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查閱以往的司法判例,曾有當地的文化主管部門對侵害民間文學藝術的行為提起訴訟,通常情況下被告在答辯時都會以原告主體不適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雖然法院都認定當地的文化主管部門有權起訴,但是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判例不能夠作為正式的法律淵源,法院的判決只能夠為以后的司法提供參考而不能夠直接依據判例作出裁判。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原告起訴時將于法有據,不會再次面臨因為主體不明確而可能被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
二、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
目前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的觀點主要有三種,分別為:
(一)國家作為權利主體
基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變異性、創作主體不確定性等特點,難以確定權利主體為具體的某一個人,而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將權利主體確定為國家,所得利益最終將體現為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當發生侵權行為時,國家有強大的能力能夠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強有力的保護。雖然將權利主體確定為國家能夠快速的解決紛爭,但一律將民間文學藝術歸于國家,損害了特定民族的利益和情感。另外,國家的職能部門數量有限,不可能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面面俱到的保護,可能對某些侵害民間文學藝術的行為無從知曉,難免對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不周。
(二)集體作為權利主體
雖然民間文學藝術開始是由個人創作而成,但由于時間久遠已無法查明最初的創作者,后期在特定區域的集體中傳承下來,民間文學藝術是集體智慧的結晶,集體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流傳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此時由特定區域的集體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無可厚非。然而,對于存在于幾個地區,由幾個民族共同傳承與發展,甚至對流傳于一國之內的民間文學藝術,如果將這些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確定為某一特定群體或者民族,勢必會引起其他地區的群體或民族的不滿。
(三)個人作為權利主體
有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并無不同,應當將其與普通作品作相同的對待,將其納入著作權法框架下給與保護,著作權主體應當為個人,推定民間文學藝術最近的傳承人為著作權人,旗幟鮮明地否定了國家和集體作為權利主體的說法。只要能夠找到民間文學藝術最近的傳承人,就能夠快速確定該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主張個人作為權利主體,能夠解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傳承人傳承和發展的這部分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肯定了傳承人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鼓勵傳承人盡職盡責,充分做好傳承和發展的工作,同時也能夠享受到民間文學藝術帶來的商業利益等財產性權益和其他應享有的權利。然而,民間文學藝術種類紛繁復雜,并非所有的民間文學藝術都能夠找到具體明確的某一個傳承人,部分民間文學藝術可能由多個地區的當地居民傳承,導致同一時期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傳承人,此時個人權利主體說在適用上將會存在障礙。
三、個人為主、國家為輔的權利主體概述
(一)有關民間文學藝術的立法
通過對比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與地方立法和有關的司法判例,民間文學藝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對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外延比民間文學藝術的外延廣,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了部分民間文學藝術。目前,我國沒有一部現行有效的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立法。除《著作權法》的一個條文外,僅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有所涉及,該法規定了國家政府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負有保護、保存義務,但沒有規定相關政府部門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雖說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等的,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總體來說是一部公法性質的法律,即從公法的角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并非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進行保護,并不強調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履行了保護、保存職責之后并不一定享有民間文學藝術相對應的權利。該法還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認定代表性傳承人,規定傳承人負有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義務,但不能夠因此得出傳承人為權利主體的結論。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只規定了負有保護、保存義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主體,也規定了符合一定申請標準的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并沒有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因而不能夠進一步得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該條例目前并未生效,不能夠因此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此外,地方立法中均沒有說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歸屬的問題。
篇4
民間文學藝術是由長期生活在一起的某一群體,在集體勞動中創作產生的反應該群體特定的品質、風俗或喜好,并經過世代相傳不斷創新發展的智慧成果。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體現出民間文學藝術四個特征:一、群體性。民間文學藝術是某一群體在其共同的社會生活或者勞動中創作產生的,由于它的表現形式得到群體的共同認可,而普遍流傳。所以民間文學藝術體現的是群體的智慧,反應的是群體的社會環境和社會潮流,即使經過長久的流傳,它始終體現的都是群體的社會生活狀況和群體的智慧。二、民間文學藝術的時代變異性。民間文學藝術在時展中,不管經過哪個時代,都會根據當時的社會環境和人們的喜好,添入新的元素,這樣使民間文學藝術在前進的路上不斷變化,不斷有新的起點。正如米哈依!菲徹爾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描述“民間文學藝術是真正活生生的并且仍然處于發展之中的傳統東西,而不是過去的記憶”三、地域性。每種民間文學藝術的產生都聯系著某個或某幾個相鄰的區域,不同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不同,即使主題一樣,表達形式也不盡相同。不同地區民間文學藝術體現的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審美觀念。四、傳承性,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性一方面體現的是民間文學藝術經過上千年的流傳被人知曉;另一方面體現在民間文學藝術在傳播的過程中很多文化沉積了下來,不管在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具有了相對的穩定性。
二、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1、公約和立法層面
早在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民間文學藝術,修訂了著作權法,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權示范法》。之后,在1982年,兩組織通過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損害的國內法示范條款》。除國際組織外,英國、突尼斯、阿拉伯等國家也同樣在版權法中規定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而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起步較晚。1984年,文化部頒布了《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和《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這是最早運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內立法。條例中保護了民間文學藝術整理者的著作權,同時要求整理者必須注明素材的提供者,并對提供民間文學藝術素材的作者的權利也給予相應的保護。此外,我國《著作權法》第6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2001年《著作權法》重新修訂中,該條規定仍被保留。
2、實踐層面
國際上較早的使用著作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特別對那些民族文化傳承較長、土著文化豐富的國家或地區。這些國家或地區無論在立法層面或是在實踐中都非常重視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甚至是成立一些協會,通過規章制度來民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品質,例如澳大利亞。近年來我國逐漸重視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在實踐中出現使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案例,例如白秀娥案、《十送》著作權糾紛案、黃自修訴南寧市藝術劇院侵犯著作權糾紛案等,但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民間文學藝術案件時,仍遇到了下面幾個問題:一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傳承幾千年,不同的時期不同的人根據當時的社會狀況、智力水平、文化水平加入了不同的元素,這樣在現代經濟利益膨脹的社會,原創和創新區分就顯得尤為突出。二是,民間文學藝術的每次繼承和發揚都是在先輩們努力的基礎上,而每當新的元素加入后,創新作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經意的將先輩們的努力也加入了自己的保護范圍。三是,民間文學作品是人類共同的財富,創作者都可以對其進行改進或者創新,對于同源作品很難區分創作者的先后順序。
三、著作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存在的問題
盡管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客體與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有很多相通之處,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殊性,決定著在利用著作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時應該注意著作權保護中的不足。權利主體問題。《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作品的作者是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這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來說非常不利。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傳承中,無數的先輩們對其進行了多次創新,使其成為某一地區或者某個民族的作品,它鮮明的反應著地方的或者民族的特色。因此很難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確定一個明確的作者。保護期限問題。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作品的保護期限是:作者終身及其死后五十年,這樣的規定既保護了作者利益同時也平衡了社會公眾利益,促進新作品的創新和發展。但是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言,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是誰很難確定;二是,同一源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流傳中不斷創新,那么五十年的保護期限如何確定。傳承人和保有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播和發展依賴于傳承人,沒有傳承人的延續和創新,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舉步維艱。一般情況下,民間文學藝術是由一定的群體保有,保有人也是傳承人。但是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不是僅靠保有就可以,在保有人中有優秀的保有人也有普通的保有人。優秀的保有人,運用自己的知識、智慧、見聞,改進或者創新民間文學藝術,而普通的保有人,他們僅是根據自己的記憶傳播民間文學藝術。在現代社會中,優秀保有人的權利能夠得到消費熱情的降低。體育經濟不同于一般的實物買賣經濟,它主要以體育項目、體育產品、體育娛樂為銷售對象,這就意味著對于體育經濟的安全系數要求要更高。缺乏專業建設隊伍:隨著體育運動項目的不斷增加,一些新興的體育項目在體育經濟市場上享有巨大的號召力和吸引力,許多商家也紛紛推出相應的項目,例如蹦極、索道、滑水等,這些項目具有刺激性和動感性,同時也具有極高的專業性。像乒乓球、網球、健美操等對技術要求較高的項目,越野、漂流、登山、攀巖等安全性要求較高的項目,如有專人指導組織,就能提高消費者的技術水平,使其相信自身安全得到保障,消費人數一定會大大增加。
四、我國假日體育經濟的發展策略
體育經濟的發展,在現如今以及不久后的將來都將成為支撐我國假日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因此我們應針對于當前我國體育經濟發展的困境,針對性的制定出相應的對策,以此來促進我國假日體育經濟在未來的持續性發展。具體可實行的措施有下面幾個方面:
1、提升產品質量,保障消費者的信賴
推廣體育消費意識與產品質量提升是兩個并行不悖、互相促進的方面,事實上,證實通過產品質量的優化這一硬性指標來深化體育消費在人們心中的效益和價值。換句話說,想要擴大體育經濟的市場,就必須讓消費者認同體育消費這一行為,積極的宣傳和推廣體育消費的功能和價值,使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接受這一消費理念,如此才能真正的推廣體育經濟,為體育經濟的產業化發展打下堅實的群眾基礎。
2、深化文化內涵,增加參與價值
消費者選擇假日體育經濟的前提就是這是一種非必須性的消費,它的主要價值是娛樂、休閑、放松。這就意味著,單獨的體育項目或者活動缺乏足夠的吸引力,它必須具有更多的附加價值。與此同時體育經濟是一個擴大而又分散的市場,要想在分散的環境下確立自己的優勢地位,就必須打造獨特的文化內涵,是消費具有高額的附加價值,通過這種消費優勢來吸引更多的客戶群體。文化色彩和文化內涵就是這些附加價值的基礎,提升體育消費的文化內涵,就是對體育消費進行一個合理的文化定位,具有高雅性和獨特的品味是體育消費挖掘高端客戶市場的必然途徑。
3、促進產業交叉,實現共進共贏
假日體育經濟的發展,除了重視自身的發展和行業素質的提升以外,必須要重視與其他產業的協同發展。特別是我們應當意識到,之所以能夠產生假日體育經濟,與其他假日經濟類型的推動和幫助密切相關,所以借助其他產業的發展動力來加速體育經濟產業的發展是一個明智之舉。特別是旅游業、餐飲業、酒店業等的協同發展,能夠為體育經濟創造更好的配套環境和配套條件。
篇5
知識產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與特征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論界討論的重點,也是研究民間文學藝術保護與利用時遇到的一大難題,基于其內涵較為豐富,各種不同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對其表述也不盡相同。《突尼斯示范著作權法》對其定義為:“在本國境內被認定為該國國民的作者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流傳而構成傳統文化遺產基本組織部分的全部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傳統的民間文化建議案》將其界定為:“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根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它的準確和價值通過模仿和其他形式口頭相傳”。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定義做出具體規定,學界對其定義眾說紛紜,如劉春田教授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通常既沒有確定統一的版本,也沒有明確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會群體創作的流傳于民間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文學藝術形式。”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區域的人群世代相傳,留存于民間的,反映該民族或該區域人群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心理特征即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群體特征、等諸多內容的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總和。吳漢東教授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的民族或者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相傳,不斷發展而構成的作品。”依據其表現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幾類:(1)文學表現形式,如民間故事、詩歌、傳說、神話、史詩等;(2)音樂表現形式,如民歌、器樂等;(3)動作表現形式,如民間舞蹈、戲劇等;(4)物質表現形式,如民間工藝品、民間繪畫、服飾、雕塑、剪紙、刺繡、編織、蠟染、民間建筑等;(5)其他表現形式。
不管對其如何表述,但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主體上的群體性
民間文藝作品的最初創作者可能為個人,但在歷史的發展中,民間文藝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個群體所接受,并由該集體不斷發展并延續下去。在延續過程中,集體中的每個人都可能因其對該民間文化藝術傳承中所做出的貢獻成為主體的一部分。因此,我們在說及民間文化藝術的主體時,指的不僅是最初的創造者,更包括了為促進和延續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發展而做出努力的每一位貢獻者。
(二)時間上的延續性
民間文化藝術是經世代相傳,世代延續而逐步形成的,其本身經歷了較長的創作期和發展期。在其創作和發展過程中,融合了各個歷史單元特有的文化風格,成為了一種獨特的藝術形式。而正由于其時間上的延續性,使得相當多的民間文化藝術具有濃烈的民族色彩,也為保持民族獨特性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因此,保護民間文化藝術,也是保護一種民族驕傲和民族感情。
(三)產生上的地域性
民間文化藝術常扎根群眾之中,取材來源于群眾的生存、生活環境,當地的風土人情和特色都可能滲透于其中,脫離了這種地域環境,也就無所謂民間文化藝術,特有的地域風格造就了獨特的民間文化藝術形式。
(四)發展的傳承性
民間文化藝術可能是很早就已經創作出來的風土文化,在歷史的長河中由一種特殊的集體傳承下來。它有著不斷變化發展的特征,同時又有著相對穩定的因素,因而逐代流傳下來。
二、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現狀
(一)外國立法保護
由于各國法律文化的差異,各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和保護情況各不相同,1971年修訂的《伯爾尼公約》第15條第4款規定:“未發行的著作物,其作者身份不能證明,但有相當的理由足以認定其為同盟國國家之國民者,該同盟國得依法令指定一有權限之機關代表著作人,并在同盟國行使及保全著作人之權利。”雖然該條中并沒有“民間文學藝術”的稱謂,但在盡可能廣泛的法律意義上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包括大多由身份不明但被推定為某特定國家國民的作者創作,從這方面講可以把“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理解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該規定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創造了國際法依據。非洲知識產權組織(AIPO)在1999年修訂的《班吉協定》附件中列舉了應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明確規定包括“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和由民間文學藝術演繹的作品”,同時引進了“付費公有領域制度”以解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過保護期的問題,該公約是第一個保護民間文藝的區域性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于1982年在日內瓦舉行的專家會議上通過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以防止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為的國家法律示范法》,該法把“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從著作權法中獨立出來,為各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提供廣闊的選擇空間。2002年的《太平洋地區保護傳統知識與文化表達示范法》第7條2款規定:對傳統知識或文化表達的特定使用方式若屬于“非習慣性使用”,需獲得傳統所有權人的事先明示許可,這些使用方式包括:復制、表演或展覽、廣播、翻譯、信息網絡傳播、制作演繹作品等。還明確規定了上述權利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并對對傳統所有權人的權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這些示范法都對民間文藝作品的保護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保護。
(二)國內保護現狀
民間文化藝術作品,作為一種民族個性強烈的文化形式,在我國卻處于一種尷尬的地位。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第6條涉及了對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但僅表述為“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然而,“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卻導致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規定和方法遲遲未出臺。1984年文化部頒發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10條曾經對民間文藝作過保護規定,但是其保護的主體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創作、發展、保存這類文化遺產的社會群體。因此,我國對于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并沒有具體的立法。有部分省份雖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上交代了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問題,但由于是地方立法,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并不能代替專門性立法。可見,我國對于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明顯存在缺失。
由于沒有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全國性系統性的立法,當中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被其他國家濫用、無償利用的現象不斷出現時,我們很難依據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南北朝民歌《花木蘭》被美國好萊塢制作成電影,在全世界發行,獲得了巨額的商業利益。他們通過改編,獲得了被改編以后作品的著作權,但原始作品的實際所有者中國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
三、當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的難點
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不足,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體現在以下點:
(一)權利主體難確定
根據傳統的知識產權理論,主體明確的一般作品,權利歸于其作者。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是由某一民族或區域的群體經過不間斷的模仿、創作并完成、流傳下來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個特定的時期即時創作出來的,很多情況下難以確定具體的創作者,因此其權利主體往往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群體,帶有不確定性。所以,很難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體確定給任何一個參與創作的個人。用傳統知識產權法的觀點無法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因而也無法對這些主體權益做到切實的保障。
(二)獨創性難確定
知識產權制度一般將獨創性作為是否將客體納入其保護范圍的條件,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獨創性的內容大多已固定,不易改變。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通常是以傳承的方式得以保存的,對其獨創性該如何認定,法律尚未明確規定,這給認定工作帶來困難。同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經過長期的傳述、不斷改編的,是不固定的,因而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出現糾紛時,由于對創造性的要求不一致,影響了權利人實現其權利。
(三)權利性質難確定
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其核心價值在于界定人們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是集體創作的成果,往往存在于“公有領域”,由于其主體難以界定的“集體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一般知識產權客體相比,具有了更多的公權的性質,事實上已經屬于“公權”的文化產品,任何人難以對它主張專有權。如果以私權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就限制了其流傳;但如果采用公權的保護方式,則難以保障權利主體的利益。因此,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中必然面臨著是公權還是私權的定位和選擇。
(四)保護期限難以確定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是一個處在無限創作與傳承的過程,其所具有的延續性特征,使其處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因此無法判斷其何時創作、何時發表。而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經歷了長期的歷史發展,每一歷史單元都賦予其不同的時代內容,以致日積月累而產生根本性改變的可能。現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歷經數次創新、集成的結果,因此難以適用固定的保護期限對其進行保護。
(五)世界范圍內未形成一致意見
世界范圍內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尚未形成一致意見,各國國內法的立法保護也不夠成熟,這更為我國的立法增添了難度。可以說,目前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狀況并不樂觀,制定和完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相關立法迫在眉睫。
(六)傳承主體缺失
民間文學藝術的原生環境受到現代知識的不斷侵蝕,民間文學藝術對于藝術地域部族群體中的年輕人缺少新穎性和吸引力,他們更喜歡快節奏的現在網絡文化,這也就使得民間文學藝術的掌握者大都是老年人,出現傳承后繼無人逐漸失傳的局面。
四、完善對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建議
(一)引進集體管理制度
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由于其群體性的特點,權利主體不可能是單個人。所謂民間文化藝術集體管理制度,就是指民間文化藝術權利所有人在無法行使版權、鄰接權,或者行使權利存在實際困難時,將其權利授予版權集體管理機構,由該組織代為行使和管理,權利人享受由此帶來的利益的一種制度。由集體代為管理,可以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權利。這是由于多數情況下權利人不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出于訴訟成本的考慮,也很難逐一去主張權利,且一一主張權利容易造成混亂,更不利于權利的維護。采用集體管理組織的形式無疑可以彌補以上的某些不足。
(二)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內容
結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特點,其著作權內容應主要包含注明作品來源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這四種權利。
(三)明確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
很多人認為民間文化藝術作品隨著時間流逝已經不受保護,所以更加肆無忌憚。需要明確的是,因民間文化藝術作品具有延續性和傳承性等特點,難以適應著作權保護的時間性要求,因此,對其進行任何期限上的限制都是不恰當的。
(四)地方政府應強化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意識
保護、繼承和開發利用民間優秀傳統文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地方政府應充分認識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重要意義,鼓勵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收集和整理。明確和批準本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歸屬和范圍劃分;創辦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民間組織,促進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有效保護。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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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價值 權利 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寶貴的文化遺產和精神財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方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相關的規定還未出臺。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是許多國家著作權法乃至國際著作權法都認為必要卻又倍增棘手的問題。我國是四大文明古國,擁有眾多的民族和燦爛的文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極為豐富。隨著現代科技技術的發展和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一方面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正面臨失傳或消亡的危險;另一方面,其潛在的文化價值和商業價值卻逐漸顯現出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屬問題日益凸顯。因此,為促進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同時彌補我國立法的不足,本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探討民間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問題,以期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盡一點綿薄之力。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現狀及其界定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Folklore) , 英文的本意是指流行于民族中間的文學。我國1990 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 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關于民間文學藝術, 目前尚無一個統一的概念。一些國家的法律和國際版權公約中,民間文學藝術概念的外延差異也很大。例如:特利尼達和多巴哥1983 年頒布的《民間文學保護法》中,民間文學的范圍卻很窄,該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必須具備3 個條件:第一,該作品必須存在100 年以上; 第二,該作品必須反映特利尼達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該作品必須是特尼達和多巴哥版權法中不受保護的作品。安哥拉1990 年3 月《作者權法》第4 條(F) 規定到:“民間文學藝術系指我國地域內的、可推定某地區或某部族共同體之不知姓名作者所創作或集體創作的、代代相傳的藝術及科學作品,其構成傳統文化遺產的基本要素”。多哥1991年6月《版權、民間文學藝術及鄰接權保護法》第66 條規定:“ 民間文學藝術是本國遺產的有獨創性的合成。本法所稱民間文學藝術,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體的匿名、不知名或姓名被遺忘之作者,在我國地域內創作的、代代相傳的、構成我國文化遺產的基本內容之一的那些文學與藝術產品”。而在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學藝術產權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民間文學藝術,系指代代流傳的,與習慣、傳統及諸如民間故事、民間書法、民間音樂及民間舞蹈的任何方面相關的藝術遺產”。不同國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規定了寬窄不一的外延。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早在《跨國版權法》中把保護民間文學作品定義為:受版權保護的民間文學作品包括:“ 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按照這個范圍作詳細列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至少包括六項: (1) 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的文學作品(如故事、傳說、寓言、敘事詩、編年史、神話等) ; (2) 藝術風格與藝術產品(如舞蹈、音樂作品、舞蹈與音樂結合的作品、啞劇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藝術品、裝飾品、建筑等; (3) 宗教傳統儀式(如宗教典禮、宗教禮拜的祭奠禮服等) ; (4) 傳統教育的形式(如傳統體育、游戲、民間習俗等) ; (5) 科學知識及作品(如傳統醫藥品及診療法知識、物理、數學、天文學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知識) ; (6) 技術知識及作品(如冶金、紡織技術知識、農業技術、守獵、捕魚技術知識等) .這些內容中,顯然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權法去保護(但可能受專利法或技術秘密法保護);還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領域內的東西,不應當享有任何專有權。由此可見,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是把民間文學作為版權保護對象劃得很寬的一個典型。[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年修訂本) 該公約第15 條(4) 則把民間文學視為“ 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2 ],可見該公約在民間文學作品保護的范圍上作了更為寬泛的規定。我國是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理應承認其范圍劃分。
我國民間文藝協會認為民間文學的特點是“集體創作,集體修改,口頭流傳,變異性大”。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夠科學的,因為“口頭流傳”在實際上只劃定了以語言形式表達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 為民間文學作品,而那些純粹的繪畫、雕刻、技藝、建筑藝術、風格等藝術形式則被排除在外。事實上,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還有許多精彩的方面,例如,我國2002 年在駐南斯拉夫使館舉辦的“ 中國京劇人物造型”展覽就曾引起轟動。展出的“ 中國京劇人物造型”選自37 個傳統京劇劇目,都是舞臺人物的立體微縮造型,平均高度約為60 厘米,用多種材料制成,做工精良,表情生動,包括生、旦、凈、丑等各行業的角色。[3 ] 此外,還有像河北的楊柳青年畫、湖北的大冶木雕、荊州皮影、陜西的剪紙、云南的傣族織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們都體現了一定區域的極富特色的創作藝術,其中手手相傳是使之得以完整、延續保存的重要因素。如果僅以傳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別是否為民間文學藝術,必將對某些僅限于特別流傳方式的民間文學藝術產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的民族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相傳,不斷發展而構成的文學藝術作品。一般認為,它包括語言形式(民間故事、民間詩歌等) 、音樂形式(民歌、民間器樂等) 、動作形式(民間舞蹈、戲劇等) 以及用物資材料創作的形式(繪畫、雕塑、工藝品、編織品等) .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集體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一定區域內特定的群體經過不間斷的模仿、創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體創作、集體流傳的特殊的文學藝術形式; (2) 長期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經歷了一個長期的、不間斷的積累、模仿、創新過程,即經歷了較長的創作期; (3) 變異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長期流傳時為人們所模仿、繼承,同時又為人們所改變、創新,從而在保持、穩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時,又歷經了世世代代改變,其內容具有較大的變異性; (4) 繼承性,民間文學作品是經過世代相頌而流傳下來的,其內容和形式上有著一系列相對穩定的因素。盡管是不斷變化、不斷豐富,但其在主流和基調有著傳承性。
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價值抉擇
目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否給予保護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是在保護人類創作之“緣”,民間文學作品與現代文化是“源”與“流”的關系。如果人們僅僅注重各種智力創作之“流”的保護,而忽視對它們的 “源”關注,則對知識產權保護而言,不能不說是一個缺陷。[4]因為任何智力成果的產生無不與他人勞動成果相關聯,保護人類創作之“源”就是保護人類創作之“流”。而這也是知識產權立法的要旨所在。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為公眾所共同積累、創作,公眾可自由使用,如設定權利保護則不利于人們方便利用,將阻礙文化的交流與傳播。況且,用知識產權保護新的客體時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客體的確定性和主體的確定性。這兩者是成功協調利益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言,由于無法準確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知識到底包括哪些傳統成果,它和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文明成就的邊界區分的模糊性使得通過財產權制度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落空。至于主體,無論國家、民族、社區和個人,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被確認為某一區域內傳統知識的唯一的所有人。[5]等等此類問題都需要我們在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保護時審慎對待。
我以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價值是無庸置疑的,不因保護過程中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而否定。這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人類的遺產資源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處于公有領域,屬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對象,但正因如此,它們往往成為新的創造性成果賴以產生的基礎,從而給這些資源使用者帶來可成為私權保護對象的“知識產權”。出于對這些處于公有領域的資源的重要性的認識,國際社會僅僅是“保存”它們還不夠,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運用,利用這些共同遺產開發出具有知識產權的新成果的潛在可能性越來越大,從而讓人們有了更加積極的選擇,即積極地傳承、整理、開發而不是消極地保存。既然如此,“人人得自由使用”便成為值得懷疑的并有理由加以改變的事實。各國在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不僅要使權利人與作為使用者的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保持平衡,而且,還應將“利益平衡”問題進一步上升到權利人與作為其資源提供者的社會公眾或群體之間,而保持這種利益平衡的實質就是要解決作為資源提供者的社會公眾或群體在利用這些資源完成知識產權中分享利益的問題,尤其是那些歷經代代相傳的努力,創造并保護了相關資源的社會群體的利益分享問題。[6]事實上,國際上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逐步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制度及予肯定的原因也就在于發展中國家認為其在與發達國家的文化交往中,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版權保護導致發達國家可以大量無償地使用與開發其豐富而寶貴的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導致利益獲得不公平。為防止無償濫用、歪曲、篡改其民間文學藝術的現象發生,實現發展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版權貿易方面的平衡,以突尼斯等國為代表才紛紛了制定版權保護的專門法律并強烈要求國際上認可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殊地位。不可否認,民間文學藝術與一般知識產權客體存在一定聯系,如,在智力成果的性質上都具有無形性,都是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同時又具有公開性的特點,其所有人無法憑借傳統民法上的占有方法來控制。第三人對知識產品的利用是否合法,是否構成侵權,全由法律加以規定。但是,細究知識產權的一般智力成果(即使是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最為接近的科學文學作品)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之處還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客體范圍不盡相同。一般作品作為版權保護客體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版權所涉及的有形物在大多數情況下僅僅作為無形產權的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并不以有關物的滅失為轉移”。而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除了無形的智力成果之外還包括客觀存在的具體之物;它既可能是一種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藝術風格,也可能是已經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由于包含內容眾多,無法像一般作品那樣確定其固定的表現形式。
其次,創新的要求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獨創性的內容大多已固定,很難變易。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不然,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經長期的傳述,如故事、歌謠的流行,不斷創新和進步,因而它是流動的。而且這種創新和進步并非刻意所追求。事實上,有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正是排斥這些刻意創新行為的,因為某些不當的創新會破壞掉傳統文化的真實性和原生環境,使得這些底蘊深厚的傳統文化淪落為“假古董”、“偽民俗”,從而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再次,主體不同。一般作品主體較易確定,其權利歸屬于某一個人,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往往為一個地區的廣大群體世世代代所積累、創作,因此,這類權利主體往往是一個國家、地區的群體,是某一民族全體,不為某個個人。
最后,一般作品的版權保護有一定的期限性,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隨著人們生產和生活的客觀條件的變化,對其不斷增加、添附、補充乃至修改,使得對它的創作在不斷繼續,因而,其保護期難以像一般作品那樣固定一個期限。
當然,是否一定要用著作權法去保護值得探討。
在理論界,通過哪種途徑予以保護存在不同看法:一是專門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法,如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運用行政、民事等手段來保護;二是通過其他部門法律來特別規定,如文物保護法規等。在抉擇哪種途徑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更適應時,應從與其最密切聯系之法律適用的角度去考察。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系人們文學藝術領域中創造之成果,是用來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要,豐富人們生產、生活,因而,利用現行的版權法律框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全面保護將有利于對民間文學藝術更高水平的認可。尤其對象我國這樣有著深厚文化底蘊的文明古國,應當積極的利用已有的著作權制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立法精神及早制定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以強化與細化其保護。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之立法思考
(一)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范圍
前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的界定,僅僅是對其內涵的抽象表述,具有很大的伸縮力和彈性度,因而需要嚴格界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具體保護范圍。
較早在“ 跨國版權法”中保護民間文學作品的非洲知識產權組織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至少包括六項:(1)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的文學作品(2)藝術風格與藝術產品,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藝術品、裝飾品、建筑等等(3)宗教傳統儀式(4)傳統教育的形式(5)科學知識及作品(6)技術知識及作品。顯而易見,這些內容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權法去保護(但可能受專利法或技術秘密法保護);還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領域內的東西,不應當享有任何專有權。由此可見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是把民間文學作為版權保護對象劃得很寬的一個典型。[7]另外也有些國家不僅把“民間文學藝術”范圍劃得較窄,而且對它提出了特別的保護條件,例如,特利尼達和多巴哥1983 年頒布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草案對于具有什么條件的作品才能稱之為“ 民間文學藝術”規定了三個標準:第一,該作品必須已存在100年以上;第二,該作品必須能反映特利尼達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該作品必須是特利尼達和多巴哥版權法中不保護的作品[8]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82年制定的《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示范法條》(以下簡稱《示范法條》)第2條規定:民間文學表達形式包括(一) 口頭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及民間謎語;(二)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及器樂(三)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民間游戲、民間藝術形式或民間宗教儀式(四)有形的表達形式,諸如1民間藝術品,尤其是壁畫、彩畫、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屬器皿、珠寶飾物、編織、刺繡、紡織品、地毯、服裝式樣;2 樂器3建筑藝術形式。在我國,、科學觀點等一般不屬于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將這些內容從上面《示范法條》第2條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為我國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范圍。
(二)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
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最初的創作者可能是個人,但隨著歷史的推移,在長期的流傳過程中不斷被人們加工、完善,逐漸成為某一地區、某一民族的群體作品,創作者的個性特征已無法體現,而只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因此,從理論上講,原生作品的所有權和著作權應該屬于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或民族,他們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的主體。任何組織包括(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都不能成為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之一,若發生對其侵權,由誰主張該作品的權利。筆者認為,中國需建立一種以私權利或群體公權利為基礎的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機制[9]具體說就是成立非政府的民間組織來代為行使民族民間文化的相應權利,以切實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發源地(族群)的集體利益。非政府組織依照法律規定成立、運作,代表民族民間文化發源地(族群)對非發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該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應許可行為或收取合理費用,代表參與訴訟、仲裁等活動。其收取的費用用于該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這種模式類似于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見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實踐證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中國音樂作品著作權協會、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等已經大大促進了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和社會公眾權利意識的影響,其運作方式可以為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提供有益的借鑒。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相關人的權利
第一、原始版權人的權利。原始版權人享有的權利也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兩項。其中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至于為什么不授予版權人“改編權”鄭成思教授在《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及我國對其保護方式的建議》一文中解釋的很清楚:如果要求作為改編者的藝術家們事先取得許可及事后付酬,有可能妨礙民間文學作品的挖掘、發揚、提高及傳播,有可能不利于中國文化事業的發展。“但是,當然,改編者必須注明其是根據什么原作品改編的,即” 注明出處“。原始版權人的財產權主要包括其自身的使用權以及由此產生的獲得報酬的權利。當然,這些權利的行使只能依靠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的執行人非政府間民間團體來行使。
第二、收集、整理者的權利。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法保護,并不是禁止人們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正常的創作活動,也不是允許任何人對其進行壟斷,而是不允許本民族團體之外的人隨意地使用本民族團體所遺傳下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任何人都可以進行整理。只要整理者在原始素材的基礎上融入了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是在原始素材基礎上,由其“啟發”而創作出來的作品,整理人就可以對其整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演繹的著作權。著作權理論一般都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整理者對整理本應當享有著作權,但是第三人也仍然可以對同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再整理,并就其整理本獲得著作權,通過發掘、整理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地侵犯其挖掘、整理出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否則同樣構成侵權。另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整理本一經發表,就視為一般文學藝術作品,按一般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其版權。
(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
著作權的保護都涉及對作品的保護期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基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延續性,區域性和權利性質等牲質。筆者認為,不宜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視為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確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對其保護期限應為無限。即使經過大量努力,從各方面以大量事實考證出該作品確切的作者,也不能認為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為在其流傳的過程中!已溶入了群體智慧,帶有某個民族或群體的特征或風格。這種規定,有利于防止民間文藝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濫用和非法侵害促進歷史文化的長期繁榮和穩定發展,甚至有利于傳播中華文明。對于有的國家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為從發表時起若干年,我認為其至少存在兩方面弊端。首先,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來看,由于民間文藝往往經由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努力,不斷豐富和充實,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存在從萌芽時開始計算,還是從發展成熟時開始計算的矛盾,實質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時間點,因而,若干年后的終點也就無從確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較難掌握。如將若干年的保護期規定的太短,等于對此沒有加以保護,因為民間文藝大多需要幾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終趨于成熟;反之規定的太長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規定的意義。綜上所述,我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應規定為無限。
注釋:
[1] 鄭成思《版權法》第162頁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2] 鄭成思《版權法》第162頁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3] 《人民日報》 2005-05-12.
[4] 鄭成思《創新之“源”與“流”》,載《人大復印資料》第2002年第8期,第62頁。
[5] 韋之、凌樺《傳統知識保護思路》,載《人大復印資料》第2002年第8期,第64頁。
[6] 唐廣良 《三大主題的關聯性》, 載《人大復印資料》 第2002年第8期,第63頁。
[7] 鄭成思《版權法》第125頁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篇7
[關鍵詞]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現狀 保護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與特點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某社會群體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創作出來并世代相傳、集體使用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等作品。一般認為,它包括語言形式(民間故事、民間詩歌等)、音樂形式(民歌、民間器樂等)、動作形式(民間舞蹈、戲劇等)及用物資材料創作的形式(繪畫、雕塑、工藝品、編織品等)。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發展歷程中逐步形成了區別與其他普通作品的特點:
1.主體的不確定性和群體性。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的最創作者可能是個人,但隨著歷史的推移,在長期的流傳過程中不斷被人們加工、完善,逐漸成為某一地區、某一民族的群體作品,創作者的個性特征并不明顯,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鮮明。因此,原生作品的所有權和著作權應該屬于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或民族,他們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的主體,而單個的人只是作品創作過程中單位元素。也正是基于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主體是不明確的。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形成過程的人文歷程和民族特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創作、完善并融入民族特質形成并沿用的。換句話說,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是數代文化積淀與歷史傳承的結果。也正是因為如此,民間文化藝術作品越來越被視為民族文化的瑰寶與精品。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表達形式的多樣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82年制定的《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示范法條》第2條規定:民間文學表達形式包括:(1)口頭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及民間謎語;(2)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及器樂;(3)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民間游戲、民間藝術形式或民間宗教儀式;(4)有形的表達形式,諸如:①民間藝術品,尤其是壁畫、彩畫、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屬器皿、珠寶飾物、編織、刺繡、紡織品、地毯、服裝式樣;②樂器;③建筑藝術形式。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的現狀及完善路徑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隨著歷史的前進而逐漸沉淀下來的民族文化的瑰寶。但是近年來,基于各國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措施的滯后與瑕疵,致使部分民間文學藝術嚴重流失,甚至受到肆意篡改,許多作品都已經失去原有的民族文化特性,嚴重損害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純潔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法律制度始于20世紀60年代,其中多數都是發展中國家是基于保護本國的文化精粹的需要而制定的,如特里尼達和多巴哥在1983年頒布的《民間文學保護法》(草案)。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為適應這一趨勢,紛紛關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例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76年為發展中國家制定的《突尼斯樣板版權法》和1982年制定的《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示范法條》等。
我國是一個文明古國,擁有眾多的民族和燦爛的文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極為豐富。我國《著作權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列為保護客體的范圍,但是有限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只是集中于著作權領域。滯后的立法工作,與我國作為一個民間文學藝術遺產極其豐富的文明古國和文化大國的地位確實顯得不甚相稱。但是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正面臨著消亡的危險,為此必須著眼于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完善。
1.界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雖然社會群體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并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在法律層面上社會群體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不能明確界定作品的權利主體,也就不能在法律上徹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為此,需要建立一種以私權利或群體公權利為基礎的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成立非政府的民間組織來代為行使民族民間文化的相應權利,以切實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集體利益或者以國家為權利主體,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使用、利用等方面加以規范。
2.拓寬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多種表達形式納入我國法律的保護體系。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表達形式是多樣的,我國著作權法對于符合作品基本構成要件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起到了保護作用,但是還有一部分表達形式不符合作品的一般形式,而只是一種互相傳誦的作品風格或者是獨特的表現手段。
3.明確民間文化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同于其他普通的作品,是由數代人在經過長期的積累和總結的基礎上形成的,其創作和完善的過程是同步進行的,如果限制了它的保護期限,未完成的民間文藝作品來說和正在完善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根本得不到有效保護的,因此應該明確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視為著作權保護期限的例外,界定為無限。
4.倡導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整理和收集,肯定整理者和收集者在整理和收集過程中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整理本一經發表,就視為一般文學藝術作品,按一般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其版權,更給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作的保護和維護。對于其的發展和延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整理者只要是在原始素材基礎上,由其“啟發”而創作出來的作品,整理人就可以對其整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演繹的著作權。
參考文獻:
[1]鄭成思:版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2]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篇8
摘要:民族的文學藝術都不同程度地帶有自己濃郁的民族特性。每一個民族,不論大小,都有它自己的,只屬于它而為其他民族所沒有的本質上的特點、特殊性。每種藝術形式作為一種文化載體一代一代地傳承和發展下來,深深地烙上了民族的印記。尤其是語言、表演和造型藝術等方面,凸顯了民族文學藝術的民族性格。民族文學藝術成為全人類文化寶庫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關鍵詞:民族文學藝術語言藝術表演藝術造型藝術
民族文學藝術起源于人類社會的勞動和多種社會需求,一個民族本質上的特點充分蘊含在文學藝術的內容和形式之中,“每一個民族,不論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只屬于它而為其他民族所沒有的本質上的特點、特殊性。”①所謂的民族性格是指一個民族在共同的文化背景和特定的社會文化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對現實的穩定的、共同的態度和習慣化的行為模式。我們平時所說的基本人格類型、民族性以及社會性格等概念,就是指民族性格。
民族文學藝術可分為語言藝術(指神話、童謠、故事、諺語、文學等)、表演藝術(主要指音樂、舞蹈)、造型藝術(指繪畫、雕塑、工藝美術、建筑、服飾等)和綜合藝術(指戲劇、電影)等幾大類型。每種藝術形式代代傳承和發展,都深深地烙上了民族的印記。
一、語言藝術
文學是一種語言藝術,是社會生活在作家頭腦中的間接反映。一部優秀的文學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個時代、一個民族所特有的精神風貌。
文學所具有的民族性格是受各民族語言、生活方式、精神信仰和神話傳說的影響,這些影響又具體體現在文學作品的內容和形式等方面。以中國少數民族蒙古族文學為例。在蒙古族文學中,再現了“天蒼蒼,野茫茫,風吹草低見牛羊”的草原自然景象,“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經濟形態,“毛氈帳裙”“食唯肉酪”的傳統生活方式,使蒙古族文學散發著清新濃郁的草原生活氣息和一種剛健雄渾之美。這種獨特的文學藝術風格只能歸屬于特定的民族文化范疇,也只能在特定的民族生活土壤中萌生、發芽。反映了蒙古族獨特的民族性和社會性格。
文學作家在運用形象思維進行創作時,總會把他所要塑造的人物性格注入民族精神,使整個文學作品滲透著本民族人民的共同心理素質、共同審美習慣和共同的情感體驗。如屠格涅夫的《父與子》,托爾斯泰的《復活》《安娜·卡列尼娜》,果戈理的《死魂靈》《欽差大人》等眾多作品,都成為膾炙人口的傳世佳作。眾多文學大師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大多個性鮮明,人們既能夠在作品中尋找到不同歷史時期的鮮明的人物性格,又能夠捕捉到該民族所具有的共同的民族性。
二、表演藝術
各民族的生態環境不同,歷史發展的軌跡也不同,因此不同種族、文化和背景下的不同群體會形成迥然各異的表演風格,不同民族突顯出不同文化的藝術表現形式。
1.舞蹈
舞蹈是以人體為媒介的表演藝術,它同歌唱一樣在人類社會的初期伴隨著人們的勞動和社會生活而產生。世界各民族的舞蹈是該民族歷史、文化的標志之一,是民族風俗和民族生活的描繪和積淀,反映著本民族的民族心理、審美情趣和民族性格等文化現象。
在舞蹈形式的表演藝術中,朝鮮族舞蹈獨具特色。鶴在朝鮮人民心目中是善良、純潔、長壽的象征,是圖騰崇拜的藝術形象。崇鶴心態經過長期的藝術加工與不斷升華,形成舞蹈最基本的步態,這種柔韌、飄逸的鶴步充分展示出舞者典雅、飄逸、瀟灑的風格,創造出不同的舞蹈境界。另外,朝鮮歷史上曾多次遭受外來侵略,長期的反入侵斗爭和抗暴斗爭歷練了朝鮮族人民勤奮團結、堅韌不拔、自強不息的民族精神,反映在民間舞蹈中就形成了內韌外柔、柔中蘊藏著剛勁的民族性格。
塔吉克族是中國古老的高原民族,塔吉克人民世代生活在高原缺氧、風雪嚴寒的艱苦條件下,因此塑造了他們淳樸樂觀、不畏艱辛的民族性格。正因為如此,塔吉克人把鷹作為英雄的象征,并且把對鷹的崇敬和喜愛之情融入民族舞蹈的表演之中:舞者展開雙臂,像雄鷹般的勇猛矯健;身姿的起伏舒展、快速變化又表現了鷹起隼落的跳躍和扶搖直上的連續盤旋。塔吉克族舞蹈濃郁的民族風格和藝術特色是受特定的生態環境、民俗生活和傳統文化的深刻影響,承載著民族文化的各種要素,印刻著民族所獨有的標志,是民族認同的語言符號。
2.音樂
音樂是在時間過程中展示的訴諸聽覺的一門表演藝術,它的基本手段是用有組織的樂音構成有特定精神內涵的音響結構形式。音樂中體現的豐富情感反映了各個民族的勞動生活、審美情趣和民族性格,成為表現民族心理的特定符號。
肖邦的瑪祖卡舞曲素材主要是以民間瑪祖爾舞曲為基礎的,表現了“人民的靈魂”。瑪祖爾舞的音樂節奏通常是強烈多變的重音,它可以落在小節的任何一拍、兩拍甚至有時落在小節的所有三拍上,最常見的是重音在第二拍。這些好像“頓腳”一般的強烈重音,活現出斯拉夫民族特有的民間舞蹈風格,形成鮮明的音樂氣派和風格。
19世紀30年代至20世紀初葉,俄羅斯出現了一批發展本民族音樂的作曲家——“強力五人組”。在音樂上除了繼承和借鑒西歐古典和浪漫主義音樂的風格傳統外,主要強調在自己的創作中采用民族的題材和民族形式,描寫民族的風土人情和民間神話傳說,體現自己民族的審美心理、美好夙愿和民族性格等。正是有了這樣一批民族音樂家,才使俄羅斯民族音樂由自立走向世界,確立了俄羅斯民族音樂在世界樂壇不可撼動的地位,成為人類共同的、世界性的民族藝術。
三、造型藝術
造型藝術又稱美術,指用一定的物質材料塑造可視的平面或立體感性形式的藝術,故又稱為“視覺藝術”或“空間藝術”,包括繪畫、攝影、雕塑、建筑、工藝美術、服飾等。造型藝術帶有顯著的民族性格,集中反映了本民族對美的追求,在其作品中無不印著本民族精神的烙印。
1.繪畫、雕刻
繪畫、雕刻藝術在再現民族特有的生命形式時表現力尤為突出,傳遞了民族特定的文化背景、生產生活方式以及生理心理諸多內外因素交互作用的民族審美情感,昭示著生命之光、民族之魂。
狩獵游牧民族用極具民族風采的繪畫語言來表現民族獨有的情。素有“世界屋脊上的民族”之稱的藏族,其繪畫追求流動卷曲的紋樣,渾厚樸拙的造型,強烈對比的色彩,奔放剛勁的線條,充分顯示出人對生命之渴望和對大自然的膜拜心理,強化著民族審美情感。另外,蒙古族用動態美的審美心理來刻畫造型,(轉第133頁)(接第141頁)捕捉大自然中奔騰跳躍、雄偉健美的生命瞬間;用放縱粗獷的筆觸,凝重簡練的線條,厚實雄渾的墨色來潑寫民族精神和抒發真摯情感。
新西蘭的毛利雕刻文化是毛利民族文化精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毛利雕刻記載了每個部落優美的故事和對祖先神靈的崇拜,滲透了毛利不同時期的社會特征與鮮明的民族性格。毛利的木雕、骨雕與玉雕構思奇特、細膩而又粗獷,具有強烈的民族氣息與濃郁的古老毛利民族的文化特征。
2.工藝、服飾
工藝、服飾等藝術,同樣體現著大量的民族文化信息、價值觀、智慧和情趣。以服飾為例,各個民族的服飾文化都具有自己鮮明的,能夠反映本民族歷史、文化特點的個性特征。這種特征表現在款式、原料,也表現在工藝、色彩、刺繡圖案等諸多方面。
屬于漁獵采集經濟文化類型區的鄂倫春、鄂溫克、赫哲族,其服飾上留下了高寒地帶和原始森林地理環境的濃厚印痕。為了適應寒冷的狩獵生活,鄂倫春、鄂溫克人一年四季都要穿袍服,他們厚重的袍服都要用狍皮、旱皮、鹿皮等制成,呈現出古樸、粗獷、稚拙的美。赫哲人的魚皮服同樣說明了這一點。他們沿江而居,其賴以生存的物質資源,也在赫哲族的服飾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赫哲族早年穿的衣服從頭到腳都用魚皮為原料,如魚皮帽、魚皮衣褲、魚皮套褲、手套、子及魚皮等。
而草原畜牧類型民族的服飾,形成了特殊民族風格。草原大漠和延綿起伏的高山為草原民族提供了縱橫馳騁的廣闊場所,培養了他們的粗獷豪邁的個性,尤其在服飾方面體現出色彩艷麗、紋樣線條分明的風格。如蒙古族、藏族服飾原料主要源于牲畜的皮毛。為了御寒,服裝大多以樣式寬大、厚重為主,尤其是藏族大部分地區都穿以水獺皮、豹皮、虎皮為邊,錦緞為面的羊皮袍,頭戴金花帽、狐貍帽、紅纓穗白氈帽等。可見,服飾藝術是民族在特定環境背景下的產物,更是民族心理、民族性格的外化表現形式。
結語
一個民族憑借什么可以被國際尊重,讓世界認同?只有民族的本土文化才是對世界文化和人類文明的獨特貢獻,才能不為其他民族所取代。“一方水土養一方人。”文學藝術所具有的民族性格,不僅塑造了一個民族社會成員所獨有的認知能力、審美心理、民族性和智力能力,強化了民族意識和民族認同感,更保持了世界民族文化的多樣性。
注釋:
①斯大林.與民族、殖民地問題.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77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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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一儒,宮承波著.民族審美心理學.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篇9
文學藝術起源于生產勞動。它的產生一直要追溯到人類生活的最原始階段。原始人在其勞動的過程中,由于筋力的張馳和工具運用的配合,自然地發出勞動的呼聲。這種呼聲具有一定的高低和間歇,在一定時間內,或者重復而無變化,或者變化而有規律,這樣就產生了節奏。這種簡單的節奏就是音樂、舞蹈的節拍和詩歌韻律的起源。從文獻來看,文學藝術起源于勞動是可以得到很好的說明的。例如《淮南子?道應訓》說:“今夫舉大木者,前呼‘邪許’,后亦應之,此舉重勸力之歌也。”這幾句話是根據《呂氏春秋?o篇》來的,“邪許”本作“輿謔”。所謂“舉重勸力之歌”,就是指人們集體勞動時,一倡一和,借以調整動作、減輕疲勞、加強工作效率的呼聲。舉重時是這樣,舂碓時也是這樣。《禮記》的《曲禮》和《檀弓》二篇都說:“鄰有喪,舂不相。”“相”是送杵聲,其作用與舉大木者的呼“邪許”正復相同。再從現實生活來看,水手的搖櫓和拉纖,建筑工人的打夯,碼頭工人的搬運,都可以聽到集體的、個人的或彼此互相唱和的歌聲,音調和諧而有節奏。從這些地方我們極其明顯地看到勞動和文學藝術的密切關系,而且那種節奏是在勞動時的特殊條件下產生的、規定的。這就再一次有力地證明了文學藝術起源于勞動這一論斷的正確。
我們中華民族發展的歷史是非常長遠的。北京西南房山縣周口店所發現的舊石器時代初期的中國猿人骸骨化石,證明了大約五十萬年以前我國已有人類居住。這些原始人類經過長期勞動,他們自身和生產為不斷發展和進步。據文獻記載,大概到了傳說的五帝時代,可能已經進入氏族社會后期。我國儒家所樂道的堯舜禪讓,天下為公,大概就是氏族部落會議以及氏族長和部落酋長推選的反映。那時的社會沒有階級,生產資料公有,人人勞動,沒有剝削。儒家經典著作中曾稱贊它為理想的“大同”時代。
我國民族文化的歷史也是非常長遠的。從在河南澠池縣仰韶村發現的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遺存看,生產工具已相當進步,且有紅色陶器,其時代約在公元前五六千年左右,我們一般稱為“仰韶文化”或“采陶文化”。比“仰韶文化”稍晚、其時代約在公元關四千多年的又有“龍山文化”,這是山東濟南的龍山鎮發現的。使我們看到遠古時代中華民族文化發展的縮影。
從野蠻到文明的重要標志之一是文字的發明創造。文字的發生一般是在奴隸制國家建立的時候。我國何時開始有文字,現在還不能斷言,但自從甲骨卜辭的發現,證明至遲在殷商后期(約公元前十四世紀)已有初步的定型文字,同時也有了用文字記載的歷史文獻,標示著我國民族文化的進一步發展。后來文字的應用漸漸推廣,史前期流傳的原始人民的口頭創作如詩歌、神話故事等,有不和被記錄下來,使我們得以從文獻中窺見上古文化的一斑和文學藝術的萌芽。
但文學藝術并非起于有了文字之后,遠在文字發明創造以前,文學藝術早已產生。上古時代文學的具體情況不能知道,所可推測的就是上古文學同現實生活結合得非常緊密,其中有同自然作斗爭的神話,有和生產密切相關相聯系的詩歌,也有表示愿望、趨吉避兇的咒語式的禱祝辭。還不難推測:由于上古時代人們的群居生活和集體勞動,決定它的文學藝術活動一般是集體的又由于那時候既沒有文字,也沒有社會分工,文學就只有口頭創作,沒有書面創作;只有文學和其他藝術如詩歌和音樂、舞蹈那樣互相結合的形式,沒有單純的文學作品獨立存在。所有這些集體性的口頭創作以及文學和其他藝術相伴隨的現象,都是上古文學的特點。
文學藝術是現實生活通過人們頭腦的反映,在階級社會中又是階級意識形態的形象的表現,它不可能超階級而存在。但上古時代的社會還未分裂為兩個對抗性階級,所以那時的文學藝術沒能階級性。到了階級社會形成以后,一切文學藝術就不可能不打下階級的烙印,同時也揭開了兩種文化斗爭的序幕。
夏代有無文字,不得而知。文獻所載有關夏代的歷史多屬傳說性質,其詩歌、謠諺和散文可靠的也很少。但其中如“時日曷喪?予及汝偕亡”這樣的語句反映了尖銳的階級斗爭,即奴隸堅決反抗奴隸主的斗爭,相傳為夏桀時人民大眾的呼聲,卻是比較可信的。
上古時期的文學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的基礎上和政治文華的影響下產生的,它全面深刻地反映了那個時代的社會本質和面貌。
先秦文學是中國文學的光輝起點,跨越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早期封建社會三種社會形態,經歷了從坯胎萌芽到生長成熟的漫長過程,直到周代蔚為大觀。《詩經》和《楚辭》聳立起現實主義和浪漫主義兩座巍峨的高峰,史傳和諸子奠定了中國古代散文的優良傳統。中國文學史上的歷次詩新運動,無不以先秦詩文作為師法的楷模和品評的標準,緣于先秦文學自身的特點。先秦文學是我國文學史上輝燦爛的第一頁,它為我國長期的封建社會文學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①《上古神話與文學》,宋小克著,暨南大學出版社,第1版 ;
②《上古青春文學》,星零著,朝華出版社,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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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語文教師 審美能力 審美修養 語文課堂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1672-1578(2013)09-0186-01
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個不斷追求美、探究美、創造美的過程。教育以及教育的發展同樣是一個不斷追求美、探究美、創造美的過程。語文教學是美的事業,語文教材是美的海洋,語文教師則應是美的使者。語文教師只有全面加強美學修養,奠定扎實的美學知識基礎,樹立高尚正確的審美觀,養成較強的審美能力,把語文教學變成最優化、富有美感效應的藝術,才能使學語文變成學生鑒賞美、創造美的活動,也才能真正提高教學質量。
1 提高語文教師的審美能力要關注審美感知力、審美鑒賞力、審美創造力三個方面
其一,審美感知力。審美感知力要求主體對美的諸因素能直接把握和領悟。語文教師缺乏審美感知力,就會成為語文教學的門外漢。其二,審美鑒賞力。現代語文教學對語文教師的審美鑒賞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必須做到高屋建瓴,獨具慧眼。審美鑒賞力的構成需要豐富的情感,需要有準確的評判力,還需要有審丑能力。其三,審美創造力。語文教師只有具備了審美創造力,才稱得上是一個真正的審美者。語文教師必須按美的規律,搞好創造性的教學設計,突出教學的高激勵功能、高效率功能和美育功能。
審美修養包括對美的感知能力、欣賞能力、評價能力和創造能力等方面。說:“審美觀念是隨修養而進步的,修養愈深,審美程度愈高。”贊科夫說:“看來,教師本身先要具備這種品質――能夠領會和體驗生活中和藝術中的美,才能在學生身上培養出這種品質。”
2 培養教師審美修養的有效途徑
2.1語文教師應廣泛閱讀文學名著經典
馬克思說:“藝術對象創造出懂得藝術和能夠欣賞美的大眾。”又說:“只有音樂才能激起音樂感,對不辨音律的耳朵說來,最美的音樂也毫無意義。”加強閱讀文學藝術作品,有助于提高感受能力。感受能力是提高藝術修養的前提。別林斯基曾經強調指出:“敏銳的詩意感覺,對美的文學音響的強大的感受力――這才應該是從事批評的首要條件,通過這些,才能夠一眼就分清虛假的靈感和真正的靈感,雕琢的堆砌和真實情感的流露,墨守成規的形式之作和充滿美學生命的結實之作,也只有在這樣的條件下,強大的才智,淵博的學問,高度的教養才具有意義和重要性。”
中國的古人云:“凡操千曲而后曉聲,觀千劍而后識器。”所謂“操千曲”、“觀千劍”就是要多聽、多看,聽多了、看多了,不但獲得美的享受,而且有助于積累審美的經驗,提高審美能力,為進行審美和創造美奠定基礎,最終使學生能真正成為一個正如馬克思所說的“具有深刻的感覺力的豐富的全面的人”。就閱讀來說,必須選擇優秀的文學作品的閱讀,正如歌德說:“鑒賞力不是靠觀賞中等作品而是要靠觀賞最好作品才能培育成的。”文學藝術名著,是經過藝術實踐檢驗和時代的考驗而暢銷不衰,它不但蘊含深刻的民族文化,表現一定的人類情感,而且藝術性強,美的因素多。這些都能潛移默化地影響人的審美能力。因此,注重文學藝術作品的閱讀,強化藝術感受能力,提高思維的敏捷性,這樣,有助于提高藝術修養和審美能力,有助于理解美,發現美。而這種閱讀主要體現在多看看中外名畫,如,國外的羅丹和中國的徐悲鴻的畫冊;多讀國外文學名著,如,法國巴爾扎克、莎士比亞等的小說,中國的魯迅、巴金等的作品;多聽一些中外優秀名曲,如,國外的《藍色多淄河》,中國的《春江花月夜》、《梁山伯與祝英臺》等名曲。
2.2語文教師應拓展閱讀文藝美學著述
理論源于實踐,是對實踐中經驗的總結,是思想認識的概括與升華。要提高審美鑒賞能力,必須了解藝術的規律和特點。“任何一門學科都有其自身的理論體系。”理解學科體系的原理,是實現由感性到理性的一次飛躍。閱讀文藝美學等著述,有助于提高教師的藝術涵養。理論涵養是指具有較高的理性思維能力和豐富的理論知識。“理想思維是一種用概念、判斷、推理并作出理論闡述的思維方式,又稱理論思維。”理論知識不僅指藝術理論,還包括哲學、社會學、美學、心理學等眾多的學科知識。一個教師對文學、美學思想了解的多少,掌握的深淺,直接關系到其審美修養和審美能力的高低。正如一個文學藝術批評家為什么比其他接受者站得高,看得遠,想得深入,就是因為他有較高的理論素養,才能對藝術作品做出科學的批評。同時,在學習文學、美學等著述時,還能學到一定的文學藝術創作技能、技巧等,并能從中受到啟發。因此,通過學習,不但有助于增長文學、美學理論知識,使自己對美的認識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而且達到能欣賞美、創造美的能力。
2.3語文教師應注重文學藝術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