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交社會養老保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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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社會養老保險

篇1

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養老保險;保險關系轉接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3-0089-02

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9月底,全國城鄉居民兩項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達到4.49億人,加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總計覆蓋人數超過7億人,這標志著覆蓋中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基本建立。隨著中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維護各類社會保險人員的保險權益,保障參保人的合法利益,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2009年末國務院出臺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接的暫行辦法,而參加其他社會保險參保人的保險關系如何進行轉接并未明確,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基本實現全覆蓋,盡早明確各類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政策已經迫在眉睫。本文就如何實現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有序銜接進行一些探討。

一、明確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辦法的意義

明確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辦法可以有效維護參保人員的保險權益,保障其合法利益,避免保險關系發生中斷,使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能夠有序銜接,辦理退休手續時參保年限得以累計,退休待遇不受影響,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開、公正、公平,是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透明、均等化、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促進各類人才的合理流動和交流,解決人才流動的后顧之憂,營造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社會氛圍和社會環境,為構建創新型社會和創新型的國家保駕護航;有利于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促進中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利于推進中國戶籍制度改革,為公民在就業、戶籍等方面實現自由流動創造條件;可以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保險轉接工作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據,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時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為參保人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二、實現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有序轉接的條件

第一,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和養老保險體系,現階段中國已明確了建立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征(失)地農民保險制度、新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幾大制度有的已經全面落實,有的正在試點推行,有的政策正在逐步出臺,各項制度正在不斷得到完善。第二,將包括公務員、企業(含國有壟斷行業)職工、事業單位職工、城鄉居民及無固定職業的各類人員全部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打破社會保險對身份、職業、年齡、戶籍、區域的限制,依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金保金卡”工程,為每個公民建立唯一的社會保障號碼,發放一張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實現全國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第三,在全國各級社會保障經辦系統專門設立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機構,為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的人員提供便利和優質的服務,提高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的效率。第四,將社?;饛膶崿F省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國統籌管理,避免在辦理個人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時保險資金出現頻繁轉移,影響社?;鸬氖褂煤屠眯?,要加強對社保基金的監管,提升社?;鸨V翟鲋车哪芰涂臻g。中國已建立了覆蓋全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涵蓋中央、省、市、縣(區)、鄉(街道)、村(社區)全國城鄉的社會保險各級經辦機構正在不斷充實和完善,統籌考慮各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出臺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政策和轉接辦法的具體條件已經具備。

三、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的具體措施

(一)個人養老保險參保關系的轉接辦法

參保人在參加國家開設的任一類別的社會養老保險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參保人的個人身份證信息為參保人建立個人基本社會保障號,個人身份證號碼也是參保人唯一的社會保障號。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標準制度,統籌考慮其他各類社會保險辦法,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消除各地區、各行業之間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差異,允許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與比例,鼓勵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多標準、多層次和統一的補充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1.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因工作單位變更或戶籍遷移時,如保險關系轉移發生在同一社保統籌區間屬于本區轉接的,可以到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后至新參保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參保人的個人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不發生轉移,保險資金不進行劃轉;如保險關系轉移前后不在同一社保統籌區域跨區轉接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為參保人辦理保險關系轉接手續外還要對參保人的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的保險資金依據規定進行跨區劃轉,對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可以不轉出,對超出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可以劃入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當參保人員在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流動時,企業養老保險與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接辦法可以待全國實施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后作出具體規定,轉接辦法可以參照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方法制定,逐步打破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對年齡、身份、區域的限制規定,簡化辦理養老保險參保關系轉接的手續。

2.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關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軍人在服役期間參加社會保險和退役之后社會保險關系轉接的具體政策,對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的轉移接續辦法作出了調整和規范。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軍人服現役期間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所需經費由總后勤部列年度預算安排。對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的范圍作了劃定,明確對轉業到企業工作和復員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在軍人退役時一次算清,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除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仍給予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對2012年7月1日前已退出現役的軍人,其養老保險辦法按原有“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政策執行。對軍人退役后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接辦法按照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規定辦理。

3.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中斷繳費,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時,可保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暫停繳費,直接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中斷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可以暫時停止企保繳費,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保留企業養老保險關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被政府征收土地時,應終止保險關系,退還參保人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含財政補貼),納入征(失)地養老保險。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時,如企業保險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符合辦理企業保險退休條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財政補貼)可以全部轉入企業保險,抵算應繳的企業養老保險費,累計合并計算參保年限,辦理企業退休手續;參保人企業保險累計不足十五年,不符合辦理企業保險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可以選擇延長繳費至繳足十五年辦理企業退休手續,也可以將企業保險繳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企業保險年限視同城鄉居民養老保繳費年限,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退休手續。

4.參加征(失)地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農村居民在被政府征收土地后,全部參加征(失)地養老保險,用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金設立征(失)地養老保障基金。對未超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年齡的農村居民,將其獲得的征地補償金按企業保險歷年繳費基數和金額向前折算成企業保險參保年限,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折算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年限累計不超過十五年,折算后征地補償金有余額的可以一次性退還,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對超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年齡的農村居民,可以直接發放征(失)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費,發放標準可以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十五年的退休待遇執行;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農村居民可以給予一次性征地補償金,不進入征(失)地養老保障體系。

(二)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退休保險關系的轉接辦法

退休保險關系的轉接相對較簡單,當退休人員戶籍和居住地遷移時,退休人員只要至原發放退休金的社保經辦機構開具退休保險關系轉接證明到遷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即可,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仍可以由轉出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其他涉及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可委托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如退休人員待遇生存驗證、退休人員的免費體檢、文化娛樂工作等。退休保險關系轉移最重要的是做好對退休人員保險關系轉接后的服務,要逐步結束退休制度多頭管理、碎片化現象嚴重的現狀,對全國目前執行的多種保險退休制度進行并軌,建立“保基本、廣覆蓋、多層次、合國情、順民意”的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整合老齡工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部門、軍隊退休人員管理部門和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管理、目標職能明確的養老保險退休管理機構,完善退休老年人員管理機制,分類指導開展退休人員管理工作,鼓勵動員全社會參與建立各類老年社會服務機構,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為”。

參考文獻:

[1] 新華社.全國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總結表彰大會在京召開[N].人民日報,2012-10-13(01).

篇2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特殊內容,是指在國家政策引導下,農民自愿參加,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托,以農村人口為對象而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隨著農村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發展速度的加快,廣大農民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十七屆三中全會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高度重視,就如何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進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推進的措施。

1、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人,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家庭和土地這兩類傳統保障方式的功能持續弱化,放大了農村人口老齡化的社會風險。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存在著許多問題。

1.1設置模式不合理,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意識不強

    由于在制度設計中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政策和資金支持,農民并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共10個繳費檔次。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普遍偏低,加上農民對社保政策關注不夠或尚存疑慮,對制度缺乏信心,大都選擇每月2元的最低檔次保費,不能真正發揮養老功能,養老保障的目的難以實現。保障水平偏低,無法達到“老有所養”的初衷。

1.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軟弱無力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其中“集體補助為輔”難以落實。目前相當一部分農村集體經濟逐步萎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軟弱無力”,有相當部分村級集體積累實際是“空殼子”,導致多數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農保中“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成為空話,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成了純個人儲蓄積累保險?!皣医o予政策扶持”集中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保,而農民參保并沒有得到直接財政支持。因而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僅僅是一種農村個人強制儲蓄型養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養老保險,不具有社會性和保障性。這也是多年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未能展開的重要原因。

1.3農民工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并不迫切

    現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制度上規定覆蓋所有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勞動者,也包括農民工,但在實際執行中,農民工參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 416萬人,只占在城鎮就業農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現行城保制度的部分政策難以完全適應農民工的特點。在政府投人和資金扶助均十分缺乏的情況下,農民工比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多數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民不愿意逐年繳費參加社保,感覺不僅要“自己養自己”,還要“出錢養活龐大的農保機構與人員”,難以獲得他們的認同與支持。對農民工而言,相比老年補貼這種很多年以后才能領取的待遇,農民工更看重現實收人。

1.4城鄉一體養老保險制度接軌存在難點

    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被征地農民。對這些必須納人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鎮保障水平,不利于促進農民向城鎮集中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F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費的繳納期限不能低于巧年,要求繳納的保費標準為城鎮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8%,其中企業應負擔20%,這就基本排除了沒有集體企業或村集體經濟薄弱的失地農民進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可能。

1.5家庭養老逐漸成為農村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一個瓶頸

    愛老、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以土地保障為依托的養老模式一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然而,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均耕地減少,農業人口在逐步減少,農民觀念在發生變化,農村家庭規模逐漸變小,農村老齡化趨勢逐漸加劇,傳統家庭保障模式的基礎正在逐漸動搖,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快速走向衰弱。目前,許多地方的被征地農民陷人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保障無份”的尷尬境地。這中情況既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也會滋生一系列復雜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2、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對策

2.1發揮政府作用,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

    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籌資機制,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會養老待遇的保險制度,離不開資金的支撐。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主要由農民自己出,或完全讓農民自己出。所以,農民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因此,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和可持續發展,政府宜重新定位在農村社會保險中的責任,建立以財政補貼為主導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應通過繳費補貼、基金貼息、待遇調整補貼、老年人直補等多種方式引導和鼓勵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還應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為參保農民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補助,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

2.2創造條件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的辦法

    構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堅持城鄉統籌發展方向,破除城鄉分割體制,創造條件探索實現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將享受到與城鎮職工一樣的參保模式:“基礎養老金十個人賬戶”。農民轉居后,便可與城鎮養老保險銜接過渡。

篇3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1]。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2]。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3]。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4]。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遙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5]。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6]。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7]。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會保障作為替代[8]。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9]。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10]。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11]。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12],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痘痉桨浮芬幎?“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

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 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負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孫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Q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齲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15]?!痘痉桨浮芬幎?“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钡谌珖鞯剞r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北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Q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 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年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模式。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在資金籌集方面,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來的養老

保障能力也很低。 3.廣東模式。確切地說,這也是一種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16]。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許多文獻都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孝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②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另外,王Q主張完全放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起爐灶,建立“從城鄉‘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交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超過一段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率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社會補充保障費;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參加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的方式獲得保障(劉書鶴等1998)。

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行了10多年,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但由于為農民這類非雇傭的獨立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本身就是一個難題,而且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還不夠發達,農村的社會生產力總體而言還比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因此到目前為止,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于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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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地區的社會保險制度由于社會歷史發展、經濟水平和社會傳統的不同造成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地區差異化,但就各地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貴陽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現狀如何?現從三個方面來做一個簡要分析。

1.貴陽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狀

貴陽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復雜,第一產業從業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產值低。貴陽市2004年年末總人口350.85萬人,其中農業人口185.78萬人,占全市人口數的53%。全市土地總面積804667公頃,其中耕地288979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35.91%,全市每個農業人口占有土地6.9畝,不足全國平均值的一半,農業人口人均耕地2.55畝,為全國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屬高原丘陵,不利機械化操作。據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全市第一產業完成增加值31.77億元,占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即GDP)443.63億元的7.2%,不難看出農村的人均產值不高,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相對較差。

2.貴陽市農村居民經濟收入現狀

貴陽市農村居民的經濟收入總的來說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鄉差距大。據統計資料顯示,全市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3509元,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農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費的恩格爾系數達0.44。2008年貴陽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為200元/人月,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兩城區為140元/人月由此可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異。

3.貴陽市農村養老現狀

貴陽市農村居民養老是以家庭養老為主,輔之以少數集體養老、儲蓄養老、征地補償養老、房屋出租養老、困難救助和低保養老。貴陽市農村目前社會養老模式仍以家庭養老為主,占63.1%以上;農村經濟的相對落后,長期以來農民收入只能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絕大多數邊遠地區的農民根本談不上存錢,當農民進入老年,靠儲蓄積累養老的為16.2%;參加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鄉鎮企業為數不多,這一人群屬于養老無保障之列。隨著農村社會老齡化的到來,農民養老問題逐步凸現,已到了必須研究解決、刻不容緩的地步。

二、貴陽市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結合貴陽市農村的現狀,要建立貴陽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面對和解決好四個方面的問題。

1.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差異

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造成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嚴重失衡的根源。長期以來優先發展工業的思路決定了城鄉發展的差異,貴陽市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大體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產業增加值還不到第二產、第三產增加值的8%,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民純收入的3.2倍,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農業產業結構的差異

解決“三農”問題的落腳點是提高農民收入,而關鍵在于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實現以農為主,多種經營。盡管近幾年我市緊緊圍繞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這一目標,促進了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但農、林、牧、漁、服務業的結構不均衡,貴陽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適合大型機械的使用,就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而言不能形成規模,集約化、機械化、產業化程度低,生產效率和生產效益很難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種植面結構不合理,圍繞省會中心城市服務的多種經濟農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3.不同區域的差異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

由于貴陽市城市規劃、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貴陽市不同區域的農村各方面差異都較大。在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時候,對處于不同區域農村應該區別對待。不同區域經濟差異的影響。貴陽市經濟目前呈放射狀,由城市中心向邊遠農村逐漸減弱,經濟區域差異十分明顯。

4.資金籌集方面存在的問題

按照目前國家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指導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參保農民的繳費,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不進行補助,其差異性和不公平性是顯而異見的,直接影響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如果要讓絕大部分農民參與到社會養老保險中,政府的財政補助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財政支出的加大,會影響到社會各個方面,而不僅僅是農村這一塊。

三、解決貴陽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矛盾的建議

1.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

筆者認為,要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抓住發展經濟這個主線。政府應結合貴陽市農村的實際情況,讓城鎮帶動農村發展,從政策、經濟、財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暫時減緩城鎮的經濟發展,也要千方百計先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只有農村的經濟發展了,農民收入提高了,特別是偏遠、困難地區的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才能提高,農民退休后的養老待遇才能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能健康發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才能持續。反過來,隨著農村經濟的蓬勃發展,國家和地方財政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又能有力的促進城鎮經濟發展,使城鎮能全面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2.完善農村社會保險的地方性法律體系

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保證農村社會穩定,根據貴陽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穩定性。最后,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范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并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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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籌資  基金管理  制度銜接

2009年6月,國務院研究部署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試點工作,提出今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隨后在8月份召開的全國”新農保”試點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明確由國家財政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50%,并由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以實現”保基本”、”廣覆蓋”的目標。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已進入了一個需要將基金投資管理作為制度建設重要任務的新階段。因此需要在研究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以投資國債為主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政策和辦法,促進資本的形成和政府責任的延伸,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保障基金的長期平衡??梢哉f是徹底改寫了我國幾千年農民養老的歷史傳統,普惠式新農保的推出是繼取消農業稅,實行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后的又一項重大惠農政策,是新農村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與老農保相比,新農保的創新主要體現在:

首先,與傳統農保倡導的”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理念不同,新農保試點提出了”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這意味著新農保制度與時俱進,充分考慮到了當前中國城市化和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對家庭保障方式的負面影響。

其次,中央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強調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的重要責任,這是新農保最大的亮點。盡管目前農民基礎養老金的標準還比較低,但在很多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的農村,這筆養老金對一個老年人來講無疑是雪中送炭。同時,這筆支出也在中央財政承受范圍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再次,新農保籌資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辦法,通過政府補助來形成利益激勵機制,提高農民對于養老保險的支付意愿與支付能力,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與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農民收入水平高低差異較大相適應,新農保堅持自愿原則,農民根據家庭條件、個人判斷來決定是否參加:繳費數額、支付標準都有彈性,繳費標準劃分為多個檔次,農民可以自主選擇:同時允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向上或向下增設繳費標準,充分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效率與公平相統一?!敝鸩郊哟蠊藏斦r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投入”、”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應以城郊為重點,在有條件的地區率先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各地可選擇城鎮化進程較快、地方財政狀況較好、政府和集體經濟有能力對農民參保給予一定財政支持的大中城市率先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具備條件的其他地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積累經驗,也為完善城鎮養老保險、促進城鄉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轉換、融合提供實踐經驗。

最后,與傳統農保基金集權管理方式不同,新農保試點吸收了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模式,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傳統農?;鸸芾碇械闹贫刃匀毕?。

籌資問題是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大障礙。如何保證地方財政,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地方財政充分安排資金對農民養老繳費進行補貼,將是需要解決的主要難題。現在,一些經濟落后的地區還是吃飯財政,入不敷出,對新農保的補貼很難兌現。一些專家建議用土地出讓金,國有資產利潤及增值減持等反哺農民,但要落到實處并不容易。與籌資問題息息相關的是基金管理問題。當前,新農?;鸫蠖嘤煽h級保障部門存到銀行,由于利率偏低加上通貨膨脹的壓力,必然會出現貶值現象。為了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必須創新基金營運模式,才能真正發揮”新農保”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創新基金營運模式必須在確保資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因此必須有完善的法律程序和監督體系;考慮到縣級政府在人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制約,可以將養老保險基金交由省級部門或國家有關機關營運,由其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除存入銀行外,新農?;疬€可以購買政府債券、投資于符合政策導向的項目、或交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由政府承擔最終兜底擔保,以保障制度的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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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土地流轉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 運行機制

就目前而言,規范農村養老保險金相關的運行機制,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是建設好城鄉一體化和保障社會和諧所必須做到的。但是如今的社會發展得越來越快,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建設速度也在不斷加快,很多土地都用在了其他地方,不光土地減少了,在更多的土地流轉后,農民沒有了對土地使用權利,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就越來越弱了,因為土地流轉而帶來的農村勞動力的也隨之劇烈流動,漸漸地,農村家庭已經不能以土地來養老了,養老的風險也隨之越來越大。雖然國家對農民養老的問題做出過一些保險方案,但是農村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機制并不完善,實踐起來還是會暴露出很多問題。

一、土地流轉背景下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

(一)土地流轉,需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替代傳統的土地保障。

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是他們生產、生活的最基本保障,這是歷史賦予土地的角色。農民需要依靠土地來作為最基本的生產,所以土地和農民是密切相關的。農民把土地轉讓出去后,他們的生活就需要依賴土地轉入方的實際經營的效益,但是只要有一點風險,農民就會因為沒有土地作為生產資料而變得“一無所有”。土地實際上就是農民就業基地,農民將土地轉出就會面臨失業,因為沒有一技之長所以不能像城鎮職工一樣擁有失業的保險,這一部分的農民比其他人更迫切地需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他們只有通過這份保險來為年老排除后顧之憂。土地保障不僅僅表現在物質層面上,更表現在心理層面上。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需要發揮雙重的最用,將之前土地保障所承擔的物質與精神保障全部替換掉。

(二)土地流轉,需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降低流轉的風險。

土地的流轉是存在一定風險的,這些風險主要體現在了兩個方面:農民轉出土地的風險和轉入土地的農民的風險,而這兩種風險是密切相關的。如果土地轉入方有良好的經營效益,流轉的風險就會相對較低,那么轉出土地的這一方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相對風險就會越小。但是土地轉入的一方卻要接受自然與市場的雙重考驗,農產品將會面臨更多的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因此這個時候需要相對獨立的第三方保險來降低風險,這個保險就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起作用,致使大量的土地流轉,農民大量的進入到城市中,這肯定會讓全社會陷入更大的風險中,社會的穩定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三)土地流轉,需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化解家庭養老危機。

土地開始流轉了,一旦遇到大的風險,農民們就會在瞬間變得一無所有,因而只能去投靠自己的子女,又退回到了家庭養老的方式。但是如今的農村人口老齡化嚴重,另外農村的家庭受到計劃生育的影響,家庭結構變得十分核心化。與此同時,我國城鄉一體化建設速度越來越快,很多農村的勞動力都流向了城市,許多農村老人就獨自守在了家中,那些傳統家庭的養老也隨之出現了新的問題。土地流轉而帶來失敗風險讓農民只能選擇投靠自己的子女,這樣就讓三代的責任都壓到了子女的身上,很可能在生活上剛剛有了起色,又要重新陷入困境。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當下必須要做的,這不僅為老年農民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也為老年農民的子女減輕了養老負擔,進而讓土地流轉后可能帶來的新家庭問題得到減緩。

二、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現今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將《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作為基礎,通過不斷探索取得相應成效。從1999年起,不管是參保農民,還是農村人口,伴隨著年展,人口比重在逐漸下滑,現今已基本處于停滯狀態。致使這種狀況產生的主要因素就是大眾意識上存在相應誤區,其次就是方案自身存在的不足之處。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中存在的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問題。

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其主要核心問題是如何有效籌集保險基金?!痘痉桨浮分忻鞔_強調:“將個人繳納作為主要部分,將集體補助視為對其的補助,由國家對系列政策進行扶持。”在這種基金籌集方式之下都將會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產生一定影響,抑制養老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相關資料顯示,在已實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金籌集模式的國家里有129個國家的基金主要來自于政府撥款,或者是由政府與受保人兩者共同承擔,這就是社會保障的根本特性。換言之,社會保障是不需要受保人獨自承擔的。依據《基本方案》實施而言,大部分地區實行集體補助的現象較少,有的甚至不存在集體補助,這就使得國家政策沒有落到實處,集體補助難以得到有效實行,加之農村人員的收入水平較低,大眾對保險投入所表現的積極性不強,致使保險基金的籌集極為困難。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

所謂保值增值,就是對國家財政部門所發行的眾多高利率的債券進行大肆購買,并將之全部存進銀行,不予投資。在《基本方案》中明確強調,保險基金的有效使用必須要保障國家以及集體的眼前效益以及未來效益。與此同時,還必須要完善建立系列監管制度?,F今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主體是政府機構,其投資渠道有兩方面,即購買國債以及將國債存進銀行漲息。由于年復率的大幅度下滑,加之通貨膨脹,將會對國家養老金的保值與增值產生重大影響。從對國債的大肆購買而言,通常情況下,國債利率都會比銀行利率高,但是它也不能夠抑制通貨膨脹大范圍的侵蝕,使得保險基金難以保值或增值,甚至可能還會出現貶值現象。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問題。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機制中有著很多的問題。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各個地方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是基金的管理和運營部門,它不僅是管理者而且還是投資運營者的雙重身份,所以在真正意義上基金管理委員會很難執行好監督的職能;第二,對基金管理部門而言,其內部控制較為薄弱,沒有自律性,以至于經常發生養老金違規、違法使用的現象;第三,對農保基金而言,其內部缺少有效的社會監督,而且法制監督也不健全,并且缺少科學性的監督手段,完整體系和制度性措施沒有形成,還停留在依靠內部監督,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很低,顯現的信息也不完整。

三、完善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機制的對策

(一)確定合理的籌資基數。

現在,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險財務活動的計算中,并沒有對農民上繳費用的基數給予規定,只是對農民上繳費用的金額作了規定,此外,由于農民的工作很不穩定,因此收入也不穩定,所以很難保持有持續的基金資金。我們可以參考城鎮職工的個人財務活動基數,將農民上半年的個人平均收入當成繳費基數,可以按各地的統計數據和對農民的純收入結合的申報數額給予肯定。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根據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國際性經驗并結合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現狀來對做基金的保值增值作出分析,對于突出存在的問題給予了相關參考性的策略。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主體的選擇。

目前經辦機構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操控的主體,經辦機構讓基金保管者和投資運營者反反復復的出現,使得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員就是經辦人員,同樣也是基金投資運營的商人。但是實際情況是我們國家很大一部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管理人員都缺少運營知識,如果沒有很高的風險投資能力,就會導致我國基金的收入不夠支出,所以可以根據國外的基金運營經驗結合我們國家自身的實際狀況,將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交給有運營經驗的基金公司運行。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組合選擇。

由于基金有著周期長且規模大的特征,因此若不能對基金的保值增值有一個保證的話,那么養老金的發放也就得不到及時的給付。由于我們國家銀行存款的利率和國債的投資的回報率都比較低,所以要完成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保值問題只是單單依靠銀行存款收益是不行的,要分散風險,進行組合性投資。

(三)構建相互制衡式養老基金監督體制。

所謂的相互制衡式養老保險基金監督體制就是在基金運營監管體系下,養老保險基金充足性監督權交由社保部門來保管,基金運營的合法性監督權由專業的基金監督委員會來管理,在基金運行的全過程中外部監管機構起著監管的作用,使內外部監管有效結合在一起,從而完成交叉監管,在基金監管委員會內部組織方面的同時,將組成具有代表社會保險部門、財政部門、雇主、雇員、專家、基金業的委員會,組成擁有普遍利益的代表組織,從而來完成內部制衡機制的構成。在現在我國還是以縣市為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單位來運行的,但是省級統籌在再分配功能、規模成本和投資規模效率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優勢,而且在全國又有很好的可操作和現實性,所以在未來將是省級統籌的模式。

結論

在土地流轉中,農民可以靈活的運用各種合法形式進行流轉,因此對土地資本的周轉,農民收入的提高,以至城鄉一體化建設發展來說,都是具有很積極的作用的。土地流轉之后,大大降低對土地的依附性就是農民最大的收獲,從而收獲擁有自和選擇權的就業,從另外一面來說,失去了原來依賴土地當做最終保障的方法也會成為農民最大的危險,現在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大的環境中生存脆弱,失去土地必然是將農民推向生存的邊緣地帶,直觀土地流轉后產生的一系列民生問題,本文著重分析了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行機制,從中我們看到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保值增值以及監管中都還是有很多的問題,根據這一現狀,擬定了相關的政策和建議,以此來使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行更為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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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雪,陳小伍.促進農地流轉與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關系探析[J].土地經濟,2008,(04).

[3]鐘漲寶,狄金華.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J].江蘇社會科學,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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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是解決我國農民人口老齡化趨勢帶來的后顧之憂,降低農村老齡人口晚年生活風險,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加快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分析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探討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策略。

    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特殊內容,是指在國家政策引導下,農民自愿參加,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托,以農村人口為對象而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隨著農村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發展速度的加快,廣大農民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十七屆三中全會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高度重視,就如何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進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推進的措施。

1、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人,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家庭和土地這兩類傳統保障方式的功能持續弱化,放大了農村人口老齡化的社會風險。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存在著許多問題。

1.1設置模式不合理,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意識不強

    由于在制度設計中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政策和資金支持,農民并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共10個繳費檔次。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普遍偏低,加上農民對社保政策關注不夠或尚存疑慮,對制度缺乏信心,大都選擇每月2元的最低檔次保費,不能真正發揮養老功能,養老保障的目的難以實現。保障水平偏低,無法達到“老有所養”的初衷。

1.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軟弱無力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其中“集體補助為輔”難以落實。目前相當一部分農村集體經濟逐步萎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軟弱無力”,有相當部分村級集體積累實際是“空殼子”,導致多數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農保中“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成為空話,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成了純個人儲蓄積累保險?!皣医o予政策扶持”集中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保,而農民參保并沒有得到直接財政支持。因而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僅僅是一種農村個人強制儲蓄型養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養老保險,不具有社會性和保障性。這也是多年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未能展開的重要原因。

1.3農民工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并不迫切

    現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制度上規定覆蓋所有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勞動者,也包括農民工,但在實際執行中,農民工參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 416萬人,只占在城鎮就業農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現行城保制度的部分政策難以完全適應農民工的特點。在政府投人和資金扶助均十分缺乏的情況下,農民工比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多數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民不愿意逐年繳費參加社保,感覺不僅要“自己養自己”,還要“出錢養活龐大的農保機構與人員”,難以獲得他們的認同與支持。對農民工而言,相比老年補貼這種很多年以后才能領取的待遇,農民工更看重現實收人。

1.4城鄉一體養老保險制度接軌存在難點

    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被征地農民。對這些必須納人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鎮保障水平,不利于促進農民向城鎮集中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F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費的繳納期限不能低于巧年,要求繳納的保費標準為城鎮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8%,其中企業應負擔20%,這就基本排除了沒有集體企業或村集體經濟薄弱的失地農民進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可能。

1.5家庭養老逐漸成為農村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一個瓶頸

    愛老、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以土地保障為依托的養老模式一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然而,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均耕地減少,農業人口在逐步減少,農民觀念在發生變化,農村家庭規模逐漸變小,農村老齡化趨勢逐漸加劇,傳統家庭保障模式的基礎正在逐漸動搖,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快速走向衰弱。目前,許多地方的被征地農民陷人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保障無份”的尷尬境地。這中情況既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也會滋生一系列復雜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2、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對策

2.1發揮政府作用,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

    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籌資機制,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會養老待遇的保險制度,離不開資金的支撐。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主要由農民自己出,或完全讓農民自己出。所以,農民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因此,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和可持續發展,政府宜重新定位在農村社會保險中的責任,建立以財政補貼為主導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應通過繳費補貼、基金貼息、待遇調整補貼、老年人直補等多種方式引導和鼓勵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還應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為參保農民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補助,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

2.2創造條件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的辦法

    構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堅持城鄉統籌發展方向,破除城鄉分割體制,創造條件探索實現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將享受到與城鎮職工一樣的參保模式:“基礎養老金十個人賬戶”。農民轉居后,便可與城鎮養老保險銜接過渡。

2.3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避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刀切”

    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很大,廣大農村地區更是千差萬別。受經濟發展水平、經濟承受能力、保險意識等方面的制約,應允分考慮目前農村勞動者繳費能力有限,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同一地區農民之間,其收人狀況和生活成本存在較大差距。這種差距應成為設定繳費基數和養老金標準的依據,既要真正發揮保障作用,又要根據各地的人均財力和農民人均年收人的實際水平,繳費基數和基本養老金的確定可本著低水平進人的原則,并隨著人均財力和農民人均年收人的增長“水漲船高”。

2.4健全制度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是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的關鍵。然而,僅憑借存人銀行、購買國債、繳存財政專戶取得利息等手段,無法保證兌付要求。為達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應建立較高層次的基金管理中心.組建一支懂金融、會運營的基金管理隊伍,通過統一規范的管理和運作,達到基金最大程度的增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增值要求,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不得擠占、挪用,不得干預基金的正常使用。要在國家金融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改進投資方式,拓展投資渠道,制定優惠政策,增加運營工具,調動各有關金融機構參與管理運營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基金運營的收益率。

2.5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

    在制度建設中,法律是最穩定、最具說服力和感召力的制度形式。它不僅具有強有力的制度約束效能,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幫助人們克服對風險的恐懼,增強人們對制度的信任程度。因此應大力加快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明確農民享有與城鎮職工一樣的社會養老保障的基本權利,也是建立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基本信任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工作。目前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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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劇,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暴霉出許多弊端,使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日益嚴峻。進一步推進黑龍江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應迅速提高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認識,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完善相應的政策法規,通過法律規制防范資金流失或濫用,以確保新農保資金流動的充足、高效,保障農民的利益。

人口老齡化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同時又是農村養老保障中面臨的一個最嚴峻的挑戰。按照聯合國人口老齡化社會的衡量標準,黑龍江省在2005年就已進人人口老齡化階段,并呈現出老齡化進一步加快的趨勢,農村居民養老問題已經成為必須面對和函待解決的首要問題。解決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就等于解決了農村大多數人的后顧之憂,進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對于當前黑龍江省新農村建設具有深遠意義。因此,為了解決好人口老齡化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間的矛盾,促進經濟更快更好的發展,進一步推進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深人分析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中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并制定相應的解決對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基本情況

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早在1991年就開始試點,由民政部門組織開展,1994年全面鋪開。全省各級民政主管部門不斷分析在實施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情況,研究政策法規的可操作性,按照民政部規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方案》的要求,根據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情況,采取了以建立個人賬戶為核心,政府組織引導,資金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儲蓄積累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早期的這種農民儲蓄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具有覆蓋范圍窄,保障水平低,不能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等特點,具體實施過程中,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由于政策上的不夠完善,在經歷初期快速發展后,根據國家要求,收費工作從1998年底就停了下來,一直處于停滯階段。

為了順應農民對養老保障的期待,解決日益嚴峻的農村人口老齡化等問題,按照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在國務院下發的《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指引下,2009年末,黑龍江省新型農村社會保險(以下簡稱“新農?!?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國家批準依蘭縣、依安縣、寧安市、佳木斯市郊區、富錦市等14個縣沛、區)為首批新農保試點單位。新農保試點在本著“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原則的基礎上,在繳費方面,實行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方式。在參保方式上,堅持政府主導,農村居民自愿參加原則。參保者享受的待遇將根據不同地區經濟水平有所差別,養老保險待遇不低于當地的低保水平。此外,在相關制度的銜接問題上也有明確規定,主要體現在保險關系的轉移,與老農保制度和其他保險制度的銜接上。由此可見,目前黑龍江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已經初步形成,在繳費模式上實現了創新和突破,更加注重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為目前黑龍江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認識不足

目前,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農民對新農保的認識仍然不足,主要體現在農民自身保障意識薄弱和推廣不足兩個方面。首先,受傳統觀念束縛和經濟欠發達的農村,要想徹底改變長期以來根深蒂固的“家庭養老”的模式并不容易。根據黑龍江省統計局數據顯示,截止2008年底,黑龍江省13個市(地)共114個縣(市、區),884個鄉(鎮),8241個行政村開展了農保工作。共有189.5萬農民投保,占農民總數的10.2%,占適齡人口的18.6%。由此可見,黑龍江省農民參保的人數偏少且參保積極性不高,主要原因:一是黑龍江省農村經濟不發達并且農民可支配的收人較少,所以農民對未來自身的養老保障問題不夠重視;二是部分農民文化素質較低缺乏對養老保險政策的了解。其次,政府對新農保的推廣不足。由于黑龍江農村經濟的不發達,社會保險保 障水平較低,加上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重視不夠,財政投人少,宣傳不到位等因素,制約了新農保的推廣,造成農民對新農保的認識不足,導致大量不參保或大量退保等現象。由此可見,農民對新農保的認識不足已經嚴重制約了新農保體制的構建,如何提高對新農保的認識已經成為覓待解決的首要問題。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有待加強

黑龍江省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管理上也存在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基金統籌層次低和缺乏制度規范上。目前,在試點階段,黑龍江省新農?;鹗且钥h(市、區)為單位進行管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賬管理。由縣沛)級養老保險機構管理,統籌層次較低,這主要是由于目前條件還不夠成熟。但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統籌層次低會對基金的增值保值造成阻礙。另一方面,新農保基金管理上也缺乏制度規范。陳淑君(2009)指出黑龍江省在部分地區沒有專門的機構負責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營運,養老基金管理人才缺乏,管理制度缺失。由于缺乏制度規范,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風險難以得到有效遏止。同時,黑龍江縣級網絡化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相對滯后,管理技術力量相對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正常運行和社保基金的安全管理??傊滦娃r村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保值對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管理落后、監管不嚴將會阻礙新農保的推廣和發展,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體系的建立造成不良影響。

(三)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雖然國家和地方政府已經下發了有關新農保的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但這一內容仍然比較寬泛,在具體實施操作過程中,相關實施細則和指導政策還有待逐步完善。新農保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作,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都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制定,黑龍江省有關新農保的政府補貼,基金管理和監督,經辦機構管理服務等各項業務的規章制度都還沒有出臺,此外,國家也沒有出臺相關法律強制實施,如此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新農保的大規模推廣,如果不盡快完善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和立法勢必會影響新農保的發展和農民參與的積極性,最終無法保證新農保政策的順利實施。

三、完善黑龍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策

(一)提高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認識

1.打破傳統“家庭養老”觀念并加強農民自我保障意識。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黑龍江省農村居民的可支配收人呈逐年增加趨勢,這為農民參保創造了條件,農民手里有了可以支配的剩余資金,會開始考慮提高生活質量和自身養老保障的問題,此時,如果加以正確的引導,讓農民了解只靠土地和家庭子女養老保障方式已經無法真正滿足需要并且充分認識到養老保險社會化的重要性,如此以來就能夠幫助農民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農民的思想觀念真正轉變了,有助于新農保的推廣。

2.要加大對新農保的宣傳力度。農民對新農保的認識不充分主要是因為對政策的不了解,可以采取點面結合的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在“面”的宣傳上,營造輿論氛圍,做到了無宣傳盲點,如:刊登廣告、專題報道、電視訪談、網上登載等形式,營造新農保宣傳氛圍,擴大新農保社會影響。在“點”的宣傳上,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如:深人鄉村、走向街頭、進人家庭,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板報、宣傳欄等宣傳工具,進行近距離宣傳。顯然,農民對新農保政策的了解有助于幫助他們轉變思想進而調動參保的積極性。此外,政府在通過各種新聞媒介進行宣傳的同時也要加強政府自身組織領導的力度,不光農民要轉變思想,學習新農保精神,各級政府和工作人員也要轉變觀念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的重視程度。農民自我保障意識的提高,對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起到了積極作用,有助于新農村的建設和穩定發展。

(二)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強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是推進新農保的重要保證。吸引農民參保的關鍵體現在農?;鸬谋V翟鲋的芰ι厦妫瑢鸬牧己霉芾頍o疑在其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要加強農?;鸬墓芾?,首先,提高農保基金管理機構層次,提高基金運營效率。其次,制定農?;鹣拗菩酝顿Y政策,在農?;鸨V档幕A上,拓寬投資渠道以盡量使資金增值。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運營管理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在投資風險管理上,可以建立投資風險等級評定機制,組織專家對基金的投資進行風險測評,以降低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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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險 道德風險 防范 

一、社會養老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及表現形式 

道德風險是微觀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概念,是指由于某種激勵而疏于風險防范或故意導致損失的風險。實際生活中,人們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交易者不可能完全了解復雜多變的環境。正是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處于信息優勢的交易者若以不擇手段謀取個人利益為最大目標,就極易發生道德風險。這種風險在交易之前又很難把握,從而無法規避,并由此可能造成一方的經濟損失。 

與商業壽險不同,養老保險投保對象具有非選擇性,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也具有非選擇性和單一性,即只要符合國家法定條件的勞動者,不管其身體狀況如何,都是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國家按法律規定必須為參保者提供養老保障且只提供基本的養老保障而不承保其他風險因素。所以,養老保險中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與商業壽險有很大的差異,表現形式比較單一,未及商業壽險復雜。養老保險中被保險人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冒領養老金、企業內部不規范的提前退休以及養老保險逃費等。 

1.冒領養老金 

由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不像商業保險那樣有縝密的審查和核賠措施,養老金冒領很難被發現,這是典型的被保險人家屬或其單位的欺騙行為。養老金冒領已經成為越來越嚴重的養老保險道德風險。據不完全統計,從 1998年到2002年 6月,全國共查處冒領養老金金額達 14 033萬元。其中,1998年發現冒領人員 5 631人,冒領金額1 860萬元;1999年發現冒領人員 7.957人,比上年增加 41%,冒領金額 2 398萬元;2000年發現冒領人員 1 0678,比上年增加34%,冒領金額 3 191萬元;2001年至 2002年六月份,就查出冒領人數26 524人,冒領金額6 590萬元;截止到2003年底,全國共查出冒領者 50 790人,冒領養老金金額高達 l0億元。養老金被冒領的數額逐年攀升,冒領手段和形式多種多樣,呈愈演愈烈之勢。

2.不規范的提前退休 

這是企業和參保者個人都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行為1993年四月國務院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和 1998年勞動部的《關于嚴格掌握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通知》中,對企業職工的內部退養問題都做了規定,對于本人申請并經領導批準、距退休年齡不到 5年和因弱病不能堅持工作的職工,可以實行內部退養,除此之外,企業不得隨意安排。但近年來,由于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水平過高和執行國家退休制度不力,提前退休呈遞增趨勢。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對上海、山東、廣東等地的調查,1995年一1997年間,每年新增退休人數分別為 43.5萬人、54.8萬人和66.1萬人,其中提前退休人數分別為 10.2萬人、18.4萬人和 23.1萬人,占各年新退休人員人數的 23%、33%和37%,每年支付的提前退休養老金總額分別為 3.3億元6.6億元和 8.9億元,占各年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支付總額的16.5%、26.2%和 27.7%。一些企業把內部退養當成了減員增效的手段,采用不適當方式,安排職工內部退養,提前終止了這部分人的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不但使提前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責任過早地轉嫁給了社會保險機構,加重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而且容易造成勞動關系復雜化,導致職工退休后待遇不一,引發社會問題。 

3.逃費和企業的逆向選擇 

企業作為養老保險的直接責任者和間接受益者,在某種意義上,既是養老保險的投保方,也是養老保險的被保險方在這里,為了便于行文,筆者把企業道德風險列入被保險人道德風險來進行分析。逃費是指雇主、雇員或自雇者沒有正當理由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這是職工和企業雙方都會發生的道德風險行為。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養老保險逃費日趨嚴重,它已經成為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重要原因。我國政策規定,養老保險的征繳單位以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為主體。這些企業的長期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都享有養老社會保險權益。企業職工的養老費用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共同承擔,而且企業為職工代繳的部分多于職工繳納的比例。因此,有些企業為了規避責任,采取各種方式逃費(1)變相減少工資總額,降低保費提取標準。政策規定養老保險費應以企業性獎金和其他工資。有些企業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算提?。换蛘甙压べY性開支化整為零,然后只以部分工資計算繳納;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資性報酬脫離工資額范圍;有的企業轉移部分工資開啟渠道,明目張膽逃避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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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老保險 欠發達地區 政府作用

一、貴陽市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現狀

我國各地區的社會保險制度由于社會歷史發展、經濟水平和社會傳統的不同造成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地區差異化,但就各地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貴陽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現狀如何?現從三個方面來做一個簡要分析。

1.貴陽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狀

貴陽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復雜,第一產業從業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產值低。貴陽市2004年年末總人口350.85萬人,其中農業人口185.78萬人,占全市人口數的53%。全市土地總面積804667公頃,其中耕地288979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35.91%,全市每個農業人口占有土地6.9畝,不足全國平均值的一半,農業人口人均耕地2.55畝,為全國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屬高原丘陵,不利機械化操作。據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全市第一產業完成增加值31.77億元,占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即GDP)443.63億元的7.2%,不難看出農村的人均產值不高,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相對較差。

2.貴陽市農村居民經濟收入現狀

貴陽市農村居民的經濟收入總的來說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鄉差距大。據統計資料顯示,全市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3509元,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農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費的恩格爾系數達0.44。2008年貴陽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為200元/人月,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兩城區為140元/人月由此可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異。

3.貴陽市農村養老現狀

貴陽市農村居民養老是以家庭養老為主,輔之以少數集體養老、儲蓄養老、征地補償養老、房屋出租養老、困難救助和低保養老。貴陽市農村目前社會養老模式仍以家庭養老為主,占63.1%以上;農村經濟的相對落后,長期以來農民收入只能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絕大多數邊遠地區的農民根本談不上存錢,當農民進入老年,靠儲蓄積累養老的為16.2%;參加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鄉鎮企業為數不多,這一人群屬于養老無保障之列。隨著農村社會老齡化的到來,農民養老問題逐步凸現,已到了必須研究解決、刻不容緩的地步。

二、貴陽市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結合貴陽市農村的現狀,要建立貴陽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面對和解決好四個方面的問題。

1.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差異

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造成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嚴重失衡的根源。長期以來優先發展工業的思路決定了城鄉發展的差異,貴陽市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大體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產業增加值還不到第二產、第三產增加值的8%,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民純收入的3.2倍,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農業產業結構的差異

解決“三農”問題的落腳點是提高農民收入,而關鍵在于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實現以農為主,多種經營。盡管近幾年我市緊緊圍繞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這一目標,促進了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但農、林、牧、漁、服務業的結構不均衡,貴陽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適合大型機械的使用,就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而言不能形成規模,集約化、機械化、產業化程度低,生產效率和生產效益很難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種植面結構不合理,圍繞省會中心城市服務的多種經濟農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3.不同區域的差異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

由于貴陽市城市規劃、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貴陽市不同區域的農村各方面差異都較大。在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時候,對處于不同區域農村應該區別對待。不同區域經濟差異的影響。貴陽市經濟目前呈放射狀,由城市中心向邊遠農村逐漸減弱,經濟區域差異十分明顯。

4.資金籌集方面存在的問題

按照目前國家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指導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參保農民的繳費,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不進行補助,其差異性和不公平性是顯而異見的,直接影響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如果要讓絕大部分農民參與到社會養老保險中,政府的財政補助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財政支出的加大,會影響到社會各個方面,而不僅僅是農村這一塊。

三、解決貴陽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矛盾的建議

1.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

筆者認為,要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抓住發展經濟這個主線。政府應結合貴陽市農村的實際情況,讓城鎮帶動農村發展,從政策、經濟、財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暫時減緩城鎮的經濟發展,也要千方百計先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只有農村的經濟發展了,農民收入提高了,特別是偏遠、困難地區的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才能提高,農民退休后的養老待遇才能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能健康發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才能持續。反過來,隨著農村經濟的蓬勃發展,國家和地方財政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又能有力的促進城鎮經濟發展,使城鎮能全面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2.完善農村社會保險的地方性法律體系

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保證農村社會穩定,根據貴陽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穩定性。最后,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范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并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3.構建多層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財政制度

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是構建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其基金的籌集應以個人為主、集體為輔、國家支持為原則。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初期,各級地方財政更應根據不同的對象給予不同程度的支持。財政在為參保農民提供資金扶持時,按照農民交費的標準進行補助,并堅持多交多補、少交少補、不交不補的補助原則;在養老金領取時,實行“多交費,多受益”的原則,這有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根據目前貴陽市的情況,對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應由個人、集體和財政共同承擔,財政的支持力度應該大一些。在特別貧困的地區,可由中央財政進行扶貧支持,以更好地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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