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范文
時間:2023-10-09 17:11:5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沿海內河 船舶 法律
沿海內河的船舶、船員、船載貨物的法律調整問題
海事立法調整的海商活動主要是海上運輸及其相關的活動,此活動的各個環節均以人即船員為樞紐、以運載貨物為主要標的,所以說其海商活動兩構成要素是人和物。《海商法》是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沿海內河是與海相通最近的水域,其船舶在此水域航行,船舶的構造、性能以及其對航行的要求、船員配備等方面與純粹在我國內湖或者內河的船舶有著明顯的不同;其船舶不僅可以在海上及與海相通的水面或者水中航行即主要在海上或者江海之間航行,又可以在內河航行。“船舶只有在海上及與海相通的水面或水中航行的,才能受海商法調整。”故沿海內河船舶受《海商法》調整。海上運輸及其相關的活動以船員為樞紐、以運載客貨為主要標的,故其的船員、船載貨物應受《海商法》調整。
《海上交通安全法》適用于在沿海內河的船舶、設施的所有人和經營人及其人員,涉及船舶的檢驗和登記、船舶設施和人員、航行停泊和作業、海上安全保障、危險貨物運輸、海難救助、打澇清除、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
綜上,沿海內河的船舶、船員、船載貨物應受《民法通則》、《海商法》、《合同法》、《保險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的調整。
承運人歸責問題
我國對沿海內河運輸,規定適用《合同法》、《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等水運法律雙軌制。承運人(含契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下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完全過失責任制的嚴格責任原則;對遠洋運輸承運人則適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航海過失免責原則。
所謂沿海內河貨物運輸完全過失責任制,是指承運人在履行貨物運輸合同中造成船載貨物損失,承運人將按照《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等有關規定,對未規定約定事項按照損失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即使比較貴重的貨物也是按照價格賠償,沒有最高賠償限額的一種法律制度。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實際價值低于聲明價值的,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而不適用《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沿海內河、遠洋海上的貨物運輸對承運人的定義無差別,但實際承運人的定義有差別。前者的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的委托或者接受轉委托從事水路貨物運輸的人;而后者是指接受承運人的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
貨物運輸合同及其司法管轄權的問題
按交易慣例和《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規定,水路運單是沿海內河貨物運輸的合同。它是運輸、提貨的憑證,不能轉讓、抵押和信貸;承運人不能單方面在運單上批注,承托雙方對貨物的質量、數量、包裝有異議的,可以編制貨運記錄和普通記錄。貨運記錄應當在接收或交付貨物的當時由交接雙方編制。應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要求,承運人可以編制普通記錄。而提單是遠洋海上貨物運輸的合同,它是物權憑證,作為有價證券可以轉讓或者進行買賣、抵押或信貸;提單在運輸交接過程中,承運人可以根據貨物的包裝、質量、數量等情況單方面在提單上進行批注。有承運人批注的提單,在轉讓過程中,貨物的價格就要低一些;沒有承運人批注的清潔提單,證明貨物是完整無損的,轉讓價就高一些。
運單、提單的司法管轄權不同。沿海長江運輸中發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時,只能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圍的規定》,如長江干線分別由武漢、上海海事法院管轄,鴨綠江水域由大連海事法院管轄。提單中的貨物運輸合同發生糾紛,司法管轄權一般是沒有硬性規定的:可以到貨物的起運地和目的地以外的地區有管轄海事海商糾紛的法院,按《海商法》和其他有關海事法律法規規程等進行審理。
是否適用共同海損法律制度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是指載貨船舶在海上運輸中,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時,為了使船舶、貨物免遭共同危險,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犧牲或者支出的額外費用,應由受益方共同分攤損失的一種法律制度。其前提條件:船舶必須是海船且在海上或者沿海內河航行中造成貨物損毀,其構成四要件:(一)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必須遭遇共同危險;(二)采取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三)犧牲和費用的支出是特殊的;(四)措施必須要有效果。
共同海損是《海商法》中一項特有的法律制度。上述沿海內河船舶等受《海商法》調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一)》的規定,沿海內河船舶等發生糾紛,適用共同海損法律制度。
貨物留置權適用問題
此留置權符合民法意義上的留置權的特征,適用《擔保法》第82條所規定的留置。即它整合了大陸法中《海商法》以“留置權”制度和優先權制度共同承擔的功能。在航運實踐中,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一是船上留置;二是將貨物卸至岸上留置。船上留置是指承運船方將貨物留置船上的一種留置方式;只要承運船方宣布即可,一般可以不經過法院即可留置;船舶抵達目的港之前或在卸貨過程中行使,但可能給承運船方帶來滯期損失。若此滯期的時間是合理的,承運船方有權要求托運方或者收貨方對這部分損失予以賠償。而岸上留置是指承運船方或者其人或者保管人代為行使留置權的一種方式。它可減輕因船上留置而發生的滯期損失,減少留置的風險。
沿海內河貨物運輸中,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依照《海商法》、《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及其船舶公司、人、保管人可以依法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所載運的貨物,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海事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不同的法律規定就留置權的行使所作的不同規定。
船舶保險糾紛適用法律問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6〕459號《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在海事審判實務中,對沿海內河船舶保險糾紛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海商法》、《合同法》、《保險法》及其解釋和中國人民銀行上述解釋。
人身損害的賠償糾紛適用法律問題
沿海內河船舶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或參照適用《海商法》第十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法律制度,且中、外籍的公民有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條的規定,所有在同一艘船的同一航次中受傷亡損害的中國籍公民的最高限額賠償總額為2100萬元人民幣。對外國籍人的賠償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2]16號《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規定,最高限額為80萬元人民幣/人。
船舶污染造成損害的補償適用法律問題
沿海內河船舶污染是指沿海內河船舶逸漏排放污染物于沿海內河并進入海洋,產生損害沿海內河及所流進的海洋的生物資源、危害人及其它生物生命健康,妨害漁業和其他沿海內河、海上的經濟活動并損害沿海內河、海的水質和破壞環境等的有害影響。其危害有顯性、隱性,無法估量。為了人類生存所需的各類優美環境,應當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合理的補償。對此類補償,應當適用《海商法》第十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法律制度并參照《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5條第1款之規定依具體案情裁決。同時,要教育船舶自覺遵守中國海事局的《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管理好船舶及其船員,盡量減少船舶污染事故發生,建造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存環境。
沿海內河投保的船載貨損按何糾紛受理審理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的貨物按時、安全完整運抵目的地交付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協議。此類合同依種類不同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既可以為實踐合同,也可以為諾成合同。大宗貨物的運輸一般為諾成合同,而零擔和集裝箱的運輸一般為實踐合同,須以交付貨物為其成立要件。
根據《海商法》第216條的規定,沿海內河投保的船載貨物運輸合同具有雙務有償、保障、最大誠信的特點。投保的船載貨損糾紛不是因為被保險人未繳保險費或者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不予以保險理賠等違反保險合同,而是因為承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將承運的貨物按時、安全完整地交給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是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依法應當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受理審理。此時的保險人,應當依法視為投保船載貨物的權利人,而該權利人因承運船舶違約不能按時、安全完整接收該貨物,不管承運船舶的違約原因是何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沿海內河投保的船載貨損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受理審理的最有力的法律依據。
訴訟時效問題
篇2
摘要近年來,隨著物流業的快速發展,物流業發展的瓶頸日益凸現,法律糾紛此起彼伏。造成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是中國物流法律業法制體系不健全,為此,應加快完善物流業的立法,以保障物流業健康、持續發展。
關鍵詞 現代物流 法律體系 完善
任何行業都需要在統一、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環境中發展,目前我國物流業發展的瓶頸恰恰在于法律環境滯后。物流業已進入高速發展期,物流環節已成為企業的“第三利潤源”,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不完善越來越凸顯出來,嚴重影響著物流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構建完善的物流法律體系,已經成為我國物流業發展的迫切問題。
一、目前我國物流法律環境
在當前法治環境下,任何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法律規范,物流要實現物盡其流必須依靠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行為,保證物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夠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整合物流各環節,協調各產業,這樣才能保障整個市場穩定運行。
改革開放以來,為了促進物流行業的發展,我國在各物流領域先后出臺了大量的規范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交通運輸業為例,公路運輸方面,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之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規范;鐵路運輸方面,主要有《鐵路貨物事故處理規則》、《鐵路貨物運輸雜費管理規則》《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等;航空方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外,有《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開辦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等,航空運輸在國際方面,我國先后簽署、批準了20 多個國際公約和協定書,并有80 余個國家簽訂了雙邊航空運輸協定,形成了我國的民用航空運輸法律體系。
但是,現代物流已發展成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的復合型產業,各相關職能分屬于不同部門,而現行的物流相關法律法規多是各部門根據自身特點制定的規章,這使得物流法律法規比較分散。另外從法律效力角度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主要有三類:法律,如鐵路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規,如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規章,如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等。實踐證明,目前物流法律法規遠遠不能滿足物流業飛速發展的需要,物流立法方面存在許多問題:
1.法律效力較低。目前,我國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頒布的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位次較低,法律效力較弱,規范性不強,甚至有些規范性文件還帶有地方、部門分割色彩。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多數只適合作為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
2.法律系統缺失。目前,我國現代物流標準只有《物流術語》,執行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規和直接為物流或與物流有關而制定的法規從內容和行業管理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者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程和管理辦法,立法上涉及交通、鐵道、航空、商業、外貿等十多個立法部門,形成多頭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業系統專門的法律規定,加上各部門協調不夠,難以整合物流各環節和各功能之間的關系,不利于形成行業優勢推動我國物流業的發展。
3.法律制定滯后。目前,我國執行的物流法律法規是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法律規范延續而來的,加之現代物流業與最初相比發展了新業務,因此相關法律出現了適用范圍有誤、規制內容過時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問題,不僅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以適應我國加入WTO 以后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法律體系從技術上普遍缺乏對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宏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不足。
二、完善我國物流立法的對策
針對我國物流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構建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要求,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
1.制訂統一的物流發展規劃,提高物流立法的協調性。制訂統一的物流立法規劃,應防止政出多門,打破地區、部門和行業局限。從疏通各單行法律法規之間的承接關系著手,修訂、整合、補充現有物流法律法規,形成一個層次分明、協調嚴謹的法律框架,提高物流法規的集約性、系統性,增強其綜合調控能力。物流系統主要由運輸、儲存、裝卸、配送及信息傳遞等主要環節和功能構成。而隨著現代物流的發展,傳統的運輸、倉儲業,已經由追求服務的安全、切實、迅速、經濟,向追求物流的綜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統的整體經濟效益方向發展。因此,用現代綜合物流的理念,建立高度系統化的物流法規體系,才能促進我國物流以最佳的結構、最好的配合,充分發揮其系統功能和效率。
2.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體系,提高物流立法的系統性。制定和完善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需要的技術標準法規體系。目前我國物流業的標準化程度還很低,尤其在包裝、運輸和裝卸等一些流通環節,缺少必要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導致物流成本上升,嚴重影響了物流產業的迅速發展。我國加入WTO 后,這個問題日益明顯。為適應國際物流發展的要求,必須大力推廣和普及相關的國際標準體系,或在此基礎上制定和完善與國際標準接軌的通用的國家標準,以實現物流活動的合理化和現代化。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明確物流經營活動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資格,規范物流主體市場準入門檻;明確物流活動各環節及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使整個物流活動合法、有序、公平;調整國家和物流主體之間以及各物流主體之間市場監管關系,防止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形成統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場;制定和完善物流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設施和裝備標準、物流作業和服務標準,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礎。
3.重視他國的先進經驗,提高物流立法的實效性。物流業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表明,健全而完善的物流法制是現代物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依托和動力,營造良好的物流法制環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這就需要我們具備國際視野,大膽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物流立法方面的成功經驗,不斷提高立法質量,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發達國家的物流法律制度,結合我國實際進行大膽吸收和借鑒;另一方面物流立法要經過科學論證,提高立法技術和立法水平,取得各方共識,充分發揮物流社團組織、專家學者在物流立法中的作用,增強物流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穩定性,提高立法質量。
4.重視物流協會的作用,提高物流立法的完善性。在建立健全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同時,要特別重視行業協會的協調自律作用,特別是在國家法律沒有調整或者不便于調整的領域發揮的重要作用,逐步將以往政府過多的管理職能逐步交給行業協會行使,同時在法律上對協會的功能、作用、職權加以必要規定,充分發揮民間組織所固有的協調功能和專業知識;要善于發揮聯合會的綜合、協調和引導作用,將行業內各代管協會、各地方協會和企事業單位盡可能地團結在一起,把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共同為促進行業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三、結束語
篇3
關鍵詞:物流;法律體系;立法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7-0232-02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物流業在中國蓬勃發展,現已初具規模,對于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中國的物流業發展還不是很完善,通過法律體系的完善,使其健康、有序、持續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推動發揮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推進中國經濟體制的轉變與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都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因此,如何在現有的立法條件下以“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完善物流法律體系成為我們需要著重探討的課題。
一、物流法律體系的現狀
物流業是傳統的交通運輸、倉儲等多種行業的突破與重新有機組合,因此,在物流業的法律適用上仍沿襲《合同法》、《海商法》等基本的法律的適用,同時針對物流業的特殊性制定了《物流術語》標準等特殊性的規范,在中國形成了以基本法為主,專業性立法為輔;國內法為主,國際條約和管理為輔的“雙重”物流法格局。
物流業適用的基本法主要包括其法律主體、運輸、倉儲、加工、檢驗、結算的法律。主要表現為《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公路法》、《對外貿易法》、《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等。
物流業適用的行業專業性法律法規有:國務院各部、委、局頒布的行政規章,如原國家經貿委、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中國民航總局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快中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交通部的《關于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的若干意見》、《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一般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包裝儲運圖示標志》等等。
物流業適用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等等。
現有的物流法體系對于促進中國的物流行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功能。近幾年,物流業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但是中國物流業發展瓶頸問題也日益凸顯,導致這一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進行規范和引導[1]。因此,探究現有的物流法律體系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意見,對于引導物流業有序的發展,發揮推動國內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是大有裨益的。
二、物流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
現有物流法體系的法律淵源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等,具有豐富的表現形式。但是從宏觀的、體系化的視角來分析可以看出其缺陷和問題表現為:
1.物流法律體系性和完整性差,法律、法規等存在著相互沖突不協調的現象。物流業涉及的眾多的領域和環節,物流法需要對更加復雜的利益主體進行保護和規制,因此較《合同法》等傳統的法律規制對象相比有較大的特殊性,也表現為更強的專業性。而在財產流轉的基本等制定時尚未考慮到物流業自身的特殊性,而在物流業需要法律的引導時,各個地區和各個行業又從自身的行業特殊需求出發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條例等等,造成統一物品在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領域進行流通時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和條例,使其無所適從。物流法缺乏體系性和完整性的直接后果是導致了物流業自身體系的效率下降,限制的物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物流法體系自身的沖突和不協調則使物流的從業者難以掌握和適用物流法對自身的利益進行預先的判知,使其“裹足不前”,同時也限制了物流業自身的資源整合,不利于形成物流業的自身優勢,嚴重的阻礙了物流業的發展。
2.專業性的物流法律效力位階較低,適用范圍有限。在中國執行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從內容和行業管理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程和管理辦法,是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部門針對不同問題制定的,大多以“辦法”、“條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普遍適用性,多數只適合作為物流主體進行物流活動的參照性依據,[2]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同時,“辦法”、“條例”等僅在制定部門的行政區域發生法律效力,難以“越界”。而物流活動則是跨越省市縣的法律活動,“在彼依彼法,在此依此法”的法律適用則使物流活動陷于混亂或者是無法可依的狀態。
3.物流法對物流行業的規范存在“空白”。物流業在中國發端于20世紀80年代,自其出生時起就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烙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已經進入電子商務時代,而物流業也早已跨越初期的運輸和倉儲二合一的時期,發展成為集運輸、加工、倉儲、包裝等多種功能有機結合的整體,同時跨越了國界,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中國的物流法制定時期較早,對于新出現的情況還沒有能夠給予涵蓋,使物流法律領域出現了“空白”。例如對于物流標準化的問題上,中國目前只是頒布了《國家物流術語標準化規定》,對于物流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設施和裝備標準、物流作業和服務標準等都還沒有制定法定標準;同時對于物流市場的準入法律制度、物流企業的資質問題等等還沒有指定相應的法定標準[3]。
三、物流法律體系完善的建議
物流法律體系的完善是對現有的分散、凌亂的所有的物流法律、法規、規章、條例、通知等等相關的法律進行整合的過程。在物流法律體系化的過程中可資借鑒的有分別立法模式和統一立法模式[4],二者均在物流發達國家得以成功運行。
1.分別立法模式。對物流各個不同的專業領域采用分別立法這種模式的國家的特點是,沒有關于物流全領域的基本法律,而是針對現代物流的某個特定領域單獨立法,制定專門法律法規。這種模式留給政府開展物流行業管理的自由度較小,但政府行業管理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較強。
2.統一立法模式。該模式以全物流行業統一立法為主,并輔以各領域專門法律法規的模式。物流的基本法律涵蓋了現代物流的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各個領域。該基本法律抽象出物流領域的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作為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依據;各領域的專門立法作為對統一立法的深入化和具體化。
以上的兩種模式均有其各自的優勢和特點,在中國的物流法律制度完善過程中,應充分的結合中國的現有的物流法情況進行比較借鑒。
針對中國現有的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立法混亂、效力位階低、難以適應國際化等等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在中國的物流立法中應分別借鑒分別立法模式的階段性優勢和統一立法模式的全局性優勢,實行“兩步走”的策略。
1.進行物流法律法規清理,針對物流不同領域進行立法完善。(1)清理現有法律法規。清理現有法律法規的目的是實現物流法律體系的建設的時效性,提高物流法的位階。在中國現有的物流法中存在著較多的留有計劃經濟體制痕跡的法規,同時也存在著很多不能適應現有的現代化物流方式的物流法律法規,因此通過法律法規的清理來實現“過期作廢”的立法目的,同時,通過法律清理的過程實現較低層次的“條例”、“通知”、“內部規定”等眾多的廢止,通過立法程序使其合理的規范體現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中,使物流法的內容更加具有透明、公開、公正,適用范圍更廣,效力更高的形象。(2)分領域進行法律完善。物流法的完善終極指向應是建立健全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物流產業發展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以保證中國物流業在不斷完善的法律系統引導下健康有序的發展。在分領域進行法律完善的工作主要是通過以下的四個方面完成:1)物流主體法,完善物流主體資格,明確物理主體權利義務和物流產業進入與退出機制的法律法規;2)物流行為法,主要是完善調整物流主體從事物流活動的行為的法律規范,使其市場行為均做到有法可依,完全可以實現法律利益的預期,可以為其行為提供判斷標準;3)宏觀調控法,完善調整國家與物流主體之間以及物流主體之間的市場關系的法律規范;4)社會保障法,完善完善國家、物流主體與勞動者、消費者之間的法律規發。通過以上的四個方面得法律關系的完善,建立起引導物流行業的從業、保障物流行業的參與者,保護消費者的體系化的物流法律體系。
2.整合法律資源,確立以《物流法》為主體,物流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性法規為輔的,具有開放性和前瞻性的物流法律體系。(1)編制統一的《物流法》。在第一階段的分別立法模式立法成果基礎上,完成統一立法模式的最終目的。在分領域的物流法完善的基礎上,通過對其整理、編寫形成具有統一適用性的物流法典。《物流法》的制定應采用中國立法通用模式――總分式立法。以總則為篇首,對物流法進行“公因式”的提取,形成物流法律的“最高守則”;分則是涵蓋了物流法的主體、行為、保障、宏觀調控等基本方面具有通用性的法律規范。物流法典的制定將有利于物流法的全國適用,打破地域和部門的分割,進而推動物流業在全國的蓬勃發展。(2)輔助特殊性物流法規的立法體系。為了保證物流法律體系的開放性、適用性和前瞻性,應該對于物流業的特殊環節進行特殊的規定,采用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方式予以規范。而其他的效力層次的立法方式應是不予提倡的,至少是在采取“條例”、“辦法”予以規定時,應秉承公平正義的原則,而不是為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的壟斷大開方便之門。
四、結語
傳統物流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呈現出了集運輸、倉儲、加工等等有機結合的產業鏈條,其復雜的程度、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對外貿易方面的作用已今非昔比,因此,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基礎上合理的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結合中國的物流法律實際情況,通過“兩步走”的方式,完善現有的物流法律體系不僅在構建中國法律體系完整性方面有著重要的意義,而且在引導、規范物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推動經濟進一步發展都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周艷軍.現代物流法律的體系化[J].中國物流與采購,2006,(3):45.
[2] 王峰.物流法律法規知識[M].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07:34-35.
- 上一篇:電路設計的方法
- 下一篇:土木工程課程設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