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最基本的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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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稅收籌劃 基本特征 思考
對企業稅收籌劃的特征的認識,實質上是稅收籌劃的定位問題。目前關于稅收籌劃究竟具備哪些特征,眾說紛紜。這種認識的不統一,往往會導致實踐中的錯誤認識和錯誤操作。在企業稅收籌劃的操作過程中,我們應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的四個基本特征。
一、不違法性
這是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其區別于偷、騙、抗稅等不法行為的重要特征。但是不違法不等于合法,我認為在報刊、雜志、專著或網站上,大多將稅收籌劃定位在“合法性”上,這是不妥的。雖然從宏觀方面講,經營者的經濟利益與國家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具體的經濟利益上,兩者是有差別的。在納稅方面,國家要依法征稅,納稅人要依法納稅這是毫無疑義的。而納稅人在納稅的過程中則希望盡可能地少納稅,如何才能盡可能地少納稅呢?這就需要籌劃,在籌劃的過程中理所當然地首選合法手段,以迎合國家在稅收方面的立法精神和意圖,這也是籌劃的要義所在。但是如果法律沒有明令禁止,即稅法的漏洞,籌劃時顯然也不能放棄,因為這些漏洞對納稅人來說并沒有法律約束力。從法律角度來看,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很顯然既不違法,也不合法。
二、稅收籌劃具有超前性
稅收籌劃的超前性是由企業的經濟行為與稅收行為的特性共同決定的。眾所周知,籌劃過程本身是企業根據國家稅收政策導向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的布局和安排。從經濟活動和納稅義務的邏輯關系來看,納稅行為依附于經濟行為,納稅行為相對經濟行為而言具有滯后性,只有當經濟行為發生后才會產生納稅義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行為不斷創新與稅法相對穩定性的矛盾不可避免、以及企業對經濟行為的掌控自由,在客觀上為企業提供了事先做出納稅籌劃的可能。譬如某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用分得的稅后利潤1000萬元,再投資興建了一家農產品加工出口企業。該投資者決定將新企業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經營期為10年,新建企業所需廠房以租賃經營的方式解決,而把主要資金投入購買設備。經比較,在性能相差不大的情況下,選購國產設備。這項經濟行為表面上看起來和一般的經濟行為沒有什么差別,事實上它是稅收籌劃具有超前性的一個很好的例證。因為根據現行的稅法規定,該投資者這一決策行為,可以享受下列稅收優惠:(1)沿海經濟開發區稅率優惠;(2)再投資退稅;(3)購買國產設備的稅收抵免;(4)外商投資企業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經頒布,但具體實施還有一段時間,增值稅改革將由試點走向推廣,這些都給我們留下了超前籌劃的時間和空間。總之,稅收籌劃必須強調超前性,當經濟行為發生后,進行籌劃的空間就會十分狹小,甚至完全喪失。
三、稅收籌劃具有綜合性
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是使納稅人稅后利潤最大化,但是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為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必須綜合考慮。例如某企業在創業初期需籌資5000萬元,有兩種籌資方法可供選擇,即發行公司股票或企業債券。假定債券利率為5%,股息收益率為3%,均約定每年計息一次。企業不考慮債券利息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企業最終應選擇哪種方式進行籌資呢?從稅負的角度分析,按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所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范圍內,允許稅前扣除,股息則不能。假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4%,企業利用發行債券方式籌資可以少交企業所得稅66(萬元)=5000×4%×33%,企業為實現最小稅收負擔,應選擇發行債券方式籌資。從企業收益的角度看:
如果企業發行債券,其凈收益為:500-5000×5%-(500-5000×4%)33%=151(萬元)。
如果企業發行股票,其凈收益為:500-500×33%-5000×3%=185(萬元)
從上述比較中不難看出,企業通過發行債券方式籌資,雖然可以少支付企業所得稅66萬元,但企業卻少得凈利34萬元(185-151),節稅與獲取企業總體利益最大化未能取得統一。
因此,稅收籌劃需要綜合考慮,不能只注重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或某一納稅期限內少繳或不繳稅款,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應進行長遠性的考慮。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稅收籌劃是企業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之一,但降低稅收負擔不應作為企業的唯一目標,稅收籌劃時還應考慮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其他因素,做到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兼顧。如選擇壞賬處理辦法時,既要進行籌劃,也要考慮企業的聲譽(尤其是上市公司);選擇股票投資時,既要看到股息紅利可以享受不征所得稅的優惠,更應看到股市投資的風險等等。
四、稅收籌劃具有時效性
稅收籌劃時應注意時效性問題。雖然稅收政策一般具有相對穩定性,但也會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
而變化,也會隨著納稅人的稅收籌劃的狀況而變化。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對稅收政策的變化有清醒的認識和充分的估計,并隨著稅收政策的變化,及時作出相應調整,確保稅收籌劃的時效性。比如在我國相當長一段時間里,企業把高新技術開發區、國際避稅地等作為載體,采取“區內注冊,區外經營”,“返程投資”等方式進行籌劃,但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后,這類籌劃將失效或受到遏制。因此稅收籌劃需要研究涉稅事件的發展進程,設計替代方案。即針對涉稅事件變化的事實和問題,制定出若干可供選擇的對策與計劃,隨著時間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否則,稅收籌劃就會由不違法變為違法。
【參考文獻】
[1] 蓋地主編:《企業稅收籌劃理論與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
[2] 計金標主編:《稅收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
[3] 范忠山:《企業稅務風險與化解》,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2003年。
[4] 宋獻中:《稅收籌劃與企業財務管理》,暨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
篇2
關鍵詞:稅收籌劃;偷稅、漏稅
中圖分類號:DF43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2-0174-02
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催生中國的企業快速、過于快速、甚至畸形的發展。企業原始積累在一片謾罵討伐聲中不斷進行、成長,逐漸成為一股不容忽視的經濟社會力量。2008年由美國房地產泡沫戳破引發的次貸危機迅速席卷全球,許多民眾眼中“萬惡”的房地產企業和房地產商人破產了,但民眾并未從中得到些許好處,甚至連心理上的安慰也沒有得到。因為,伴隨房地產蕭條而來的是整個建筑業的蕭條,失業從華爾街蔓延到工廠、農場,激起人們對消費的恐慌,最終重創各國國民經濟。而各種企業和股市的再度活躍成為大家翹首以盼的經濟復蘇信號、股市的強心針。
于是,引導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再也不是目光短淺者眼中的一項“殺貧濟富”的活動。筆者認為研究和處理好企業稅收籌劃中的法律問題有助于推動稅收籌劃的普及,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質量,最終有助于推動經濟社會有序發展。
一、稅收籌劃的發展歷史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由于稅收籌劃在客觀上可以降低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又稱為“節稅”。[1]法律上第一次認可稅收籌劃是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在20世紀30年代“稅務局長訴溫斯大公”一案中作出的判例。由于納稅人有少繳稅款內在需求,各種稅收優惠的存在為稅收籌劃提供了,而每個人對稅收籌劃空間的認識和對籌劃技術的掌握是有差異的,因此,人們對專業的稅收籌劃人才有需求,加上法律對稅收籌劃的認可,稅收籌劃在國內外都得到迅速發展。
二、稅收籌劃的內容與偷稅、避稅、節稅的區別
稅收籌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稅收籌劃的對象、稅收籌劃的方式方法。
稅收籌劃的對象主要是: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戰略模式、經營活動、投資行為等理財涉稅事項,具體到各個行業、企業、個人會有具體對象,不盡相同。
稅收籌劃的方式方法主要有:1.利用稅收優惠節稅;2.遞延納稅期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3.轉嫁稅負。
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征是合法性,這也是它區別于其他幾個相關概念的特點。
偷稅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相關規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不繳納稅款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我國這樣界定偷稅:“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①偷稅具有欺詐性和違法性。
避稅則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規定不明確之處,或稅法上沒有禁止的辦法,作出適當的稅務安排和稅務策劃,減少或者不承擔其應承擔的納稅義務、規避稅收的行為”[2]。
節稅在我國概念等同于稅收籌劃,在許多場合混用。
三、稅收籌劃的意義
稅收籌劃的意義可以理解為稅收籌劃的積極作用,主要從其對納稅義務人、征稅機關、社會的意義三個方面來說。
對納稅義務人而言,首先,稅收籌劃提高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了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意識,使得納稅人主動了解稅法規定,提高了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水平。其次,對企業納稅義務人而言,稅收籌劃是寓于企業管理各個環節之中的,不僅涉及法律部門、還涉及財務部門、管理部門、甚至生產部門,需要統籌協調;從而提高了企業管理水平,直接節約企業生產管理成本,間接為企業做大做強奠定基礎,滿足企業追逐利潤最大化的沖動又將其限制在合法范圍之內。
對征稅機關而言,減少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博弈成本,節約了征稅機關的人力、物力資源,減少了稽核成本。但同時也加大稅務機關研究法律漏洞,反避稅的難度。
對整個社會而言,雖然稅收籌劃的直接目的是少繳稅,但在客觀上提高了納稅義務人管理水平,提高了征稅機關的效率。
四、我國稅收籌劃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性質
1.稅收籌劃行為引起稅法風險或者其他風險。稅收籌劃在現實中面臨很多風險,主要是對違反稅法強制規定可能引來稅法上的懲罰,同時由于稅收籌劃也是一項管理活動,涉及企業決策,可能引起企業經營上的風險。
2.稅收籌劃在我國缺乏法律上的認可。稅收籌劃在國外發展迅速,但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認可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國內外學界也對其充滿爭議。
3.我國稅收籌劃多停留在鉆法律、法規空子的不正當避稅階段。我國稅收籌劃起步較慢,從業人員多是懂稅不懂法的會計人員或懂法不懂稅的律師,缺少專業從業人員。稅收籌劃的技術手段也有限。
4.稅收籌劃、稅務中介機構在我國發展比較緩慢。在我國從事稅收籌劃的機構比較少,而且其形式也大多是召開企業稅收籌劃培訓班,幾天的時間對企業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根本達不到稅收籌劃需要的要求。
5.企業稅收籌劃與承擔社會責任之間的矛盾。在我國缺乏廣泛、專業的慈善事業,傳統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直接表現形式就是交了多少稅,現在企業搞節稅,大家的主觀評價就是這個企業沒有社會責任心。
五、我國稅收籌劃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稅收征管執法不嚴、稅務稽核水平低造成違法成本低。稅務部門以補帶罰、以罰帶刑非常普遍,很多時候只求完成任務,加上資源、人力物力有限,稽核常常不到位,導致稅收籌劃違法成本很低,助長納稅義務人在稅收籌劃時的違法沖動。而事后懲罰力度不大且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2.我國法律更迭頻繁,也是稅收籌劃風險重要來源。我國的幾部基本稅法,都處于幾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狀態。稅收籌劃是一項系統且長期的工程,法律的頻繁更迭不但影響籌劃的實際效果,而且為納稅義務人帶來違法風險,阻礙稅收籌劃在我國的發展。
3.我國稅收籌劃多停留在鉆法律、法規空子的不正當避稅階段。我國現在的稅收籌劃從業人員多是會計人員、法律人員和從稅務機關出來的工作人員,它們的籌劃技術或者手段還大多停留在鉆法律、法規空子的不正當避稅階段。而稅務機關和立法人員不斷對我國不成熟的法律法規進行防漏獨缺(反避稅――這也是我國稅法頻繁修訂的原因),雙方的博弈導致稅收籌劃不具有持久性和連續性,達不到納稅義務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效果,甚至帶來負面效應。
4.稅收籌劃的法律社會環境不好。很多人認為企業節稅是在“挖社會主義墻角”,一些覺得自己有“覺悟”、納稅光榮的納稅義務人不屑于稅收籌劃,一些想偷稅的人覺得稅收籌劃達不到它們想要的效果。歸根結底還是我國稅法缺乏良好的社會環境,大家對稅收缺乏正確的認識。
5.納稅義務人權利意識淡薄。稅收籌劃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是一項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如同它誕生時,法律對沒有人可以逼迫納稅人多繳稅的認可。但很多納稅義務人并沒有意識到自己有這個權利,也沒有行使權利。
六、建議與對策
1.制定稅收基本法,完善稅法體系,界定稅收籌劃概念。我國的稅法體系相當不完善,既缺乏重要稅種的單項立法,如增值稅法,也缺乏一部稅收基本法。建議制定一部《稅收基本法》,對稅法體系進行完善,同時在《稅收基本法》中界定稅收籌劃的概念,以推進稅收籌劃在我國的普及發展。筆者認為新的《稅收基本法》要跳脫現行《稅收征管法》的既定框架,規范許多稅法實務、前沿、理論問題,稅收籌劃是其不能回避的。同時,稅收法律還應在稅種、計稅依據、稅率等方面的法律規范中為納稅人提供稅收籌劃的空間。
2.稅務機關嚴格執法、稅務稽查,依法行政。稅務機關的執法、稽查力度直接決定納稅義務人在稅收籌劃中的違法成本。只有稅務機關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才能加大稅收籌劃活動中相關各方的稅法遵從意識,稅收籌劃才能在中國健康發展并得到認同。同時,進一步完善對稅收執法的監督,完善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懲罰制度。
3.加大稅收籌劃知識普及,提高納稅人權利意識。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權利應有內容,稅務機關、高校、科研機構都應加大其宣傳力度,支持相關研究和相關出版物出版,普及稅收籌劃知識,讓大家知道如何合法籌劃繳納稅款。同時,應當在我國稅收法律中明確賦予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權利。
4.制定稅務中介機構的業務規范和相關責任認定。稅務中介機構在稅收籌劃中發生違法行為,其不利結果如何在稅務中介機構和納稅義務人之間分配問題應當既定清楚;相對于稅法知識豐富的從業人員,委托人(納稅人)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所以還應當規定稅務中介機構造成納稅人損失的賠償責任,以進一步規范稅務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
國家應當加快建立規范的稅收中介機構職業標準和監督機制,加快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籌劃人才,如近年來北大等高校稅法教授就提出了培養稅法碩士等高等專業人才的想法,但其實施還有待成熟。
參考文獻:
篇3
摘要:本文針對醫藥企業的稅收籌劃管理,并分析了稅收籌劃對于醫藥企業經營發展的重要意義,進而結合我國醫藥企業的實際情況系統的論述了醫藥企業的稅收籌劃具體應用策略。
關鍵詞 :醫藥企業;稅收籌劃;策略
一、醫藥企業稅收籌劃概述
稅收籌劃主要是指納稅主體為了實現節稅,在國家稅務法律規定允許的框架范圍內所制定的一系列的節稅規劃,通過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融資投資以及財務處理等一系列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的籌劃,進而實現企業節稅收益的最大化。稅收籌劃在具體實施上重點強調的是采用稅收優惠政策來實現稅負的降低,是一種合理合法的行為,這與逃稅以及避稅有著很大的區別。在醫藥企業內部開展稅收籌劃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降低納稅負擔。在醫藥企業的稅務處理上,經常出現由于納稅主體計算錯誤、沒有申請稅收優惠或者是沒有報備可扣除項目,造成醫藥企業出現多納稅的情況。采取稅收籌劃要求納稅主體準確的掌握稅務法律以及稅收政策,運用法律手段以及財務處理,制定額度最低的整體納稅方案,維護納稅主體的合法利益。
(二)實現資金時間價值的最大化。當前很多的醫藥企業處于連鎖經營或者是大量開設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模式,這種較為分散的經營管理模式會由于納稅時間的不一致,造成醫藥企業的總收入與實際收入之間出現差異。實施納稅籌劃管理則可以充分依靠醫藥企業會計核算的靈活性,優化納稅時間,即選擇最遲的納稅方案,確保納稅資金產生相應的資金時間價值。
(三)防范納稅風險。通過采取稅收籌劃管理,可以確保納稅人稅務帳目清晰、申報方式正確、稅款繳納足額、及時,防范企業出現多納稅以及偷逃稅款行為,避免企業由于稅收方面的問題承受法律處罰,實現醫藥企業的涉稅零風險,進而降低醫藥企業不必要的損失,確保醫藥企業財務核算管理的規范化。
(四)效益的最大化。在醫藥企業內部開展稅務籌劃,其目的并不僅僅是實現最大的納稅降低額度,而是實現醫藥企業總體經濟效益收入的最大化。在進行企業稅收籌劃的過程中,需要采用成本效益綜合分析的方式,對稅收籌劃的凈收益進行計算明確,確保醫藥企業總體經濟收益的最大化。
二、當前醫藥企業稅收籌劃的主要技術方法
(一)稅收扣除技術。稅收扣除技術就是通過實現稅前扣除額以及沖抵額的最大化,確保在同等收入額的前提下,降低醫藥企業的計稅基礎,進而實現醫藥企業應納稅額的降低。對于醫藥企業扣除技術主要是在醫藥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等具有可扣除項目的方面,按照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進行稅收籌劃,減少醫藥企業的應繳稅額。采用扣除技術進行醫藥企業稅收籌劃的關鍵在于確保稅收扣除項目、扣除金額的最大化,扣除時間的最早化,同時通過轉讓定價對醫藥企業的費用進行合理的調節。
(二)遞延納稅技術。遞延納稅技術顧名思義就是依靠延期繳納稅款來實現醫藥企業的節稅技術,采取遞延納稅技術雖然不能降低醫藥企業的納稅額度,但是可以實現納稅時間的合理推遲,這就相當于在有限的時間內增加了醫藥企業的周轉資金,增加了資金運作以及時間價值的收益。采用遞延納稅技術進行醫藥企業的稅收籌劃,關鍵是要確保醫藥企業遞延納稅項目、遞延納稅金額、遞延納稅時間的最大化。
(三)稅率降低技術。稅率是醫藥企業稅額計算的尺度,稅率反映了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主體稅額的征收比例,因此是稅負的衡量標準。當前我國現行的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定額稅率、超率累進稅率等,單一稅種很可能會存在多個稅率,因此在稅收籌劃中要根據不同的業務內容對稅率進行充分的考慮,通過降低稅率來實現納稅額度的降低。
(四)稅收優惠技術。稅收優惠是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節稅技術,主要是利用國家在免稅、減稅、虧損抵補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降低醫藥企業的納稅總額。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的關鍵是醫藥企業的稅收籌劃管理部門必須全面、準確的了解醫藥行業稅務方面的各種優惠政策以及使用條件,綜合采取各種措施巧妙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三、醫藥企業的稅收籌劃具體實施策略
(一)明確醫藥企業實收籌劃的總體指導原則。對于醫藥企業稅收籌劃實施,應該遵循全面、系統的原則,以整體稅負的降低作為目標籌劃,同時兼顧企業的成本與收益,不能由于單純為降低某一項稅負造成其他稅負的增加,導致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行性較低。在稅收籌劃過程中,還應該將其與企業整體戰略發展目標相結合,尤其是在涉及到企業的長遠發展策略的制定上,應該著眼于企業的擴大發展以及利潤最大化,而不僅僅是企業稅負的最小化,確保稅收籌劃能夠完全服從于醫藥企業戰略發展的需要。
(二)建立完善有效的醫藥企業納稅籌劃體系。首先,應該結合醫藥企業的實際情況,在企業內部建立完善的稅收籌劃機構,可以采取預財務管理部門合并辦公或者是單獨管理的模式,對企業的所有稅務業務進行統一的管理。其次,應該針對醫藥企業的稅務籌劃指定標準化的稅收管理流程,即形成稅收籌劃因素分析、環境分析、目標制定、稅收籌劃技術選擇以及稅收籌劃方案的制定與評價流程,對醫藥的稅收籌劃工作進行統一標準化的管理。第三,應該創新完善醫藥企業的事前稅收籌劃評估制度,在進行企業的重大經濟決策之前預先進行稅收籌劃,以提高醫藥企業的經濟決策的科學性。第四,應該不斷的對醫藥企業的稅收籌劃技術進行完善,同時進一步的拓展操作平臺,尤其是強化對于免稅技術以及稅收臨界點的設計運用,確保稅收籌劃方案的最佳。
(三)分階段的實施醫藥企業的稅收籌劃管理。對于醫藥企業的稅收籌劃,應該根據醫藥企業不同階段的不同特點,分別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稅收籌劃管理。在籌資階段,應該考慮資金成本和收益進行資本結構的稅收籌劃,同時加強對經營租賃籌資方式的運用來達到節稅的目的。在醫藥企業的投資階段,則應該在投資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形式等方面綜合考慮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適用稅率的相關情況,通過在國家稅收政策予以傾斜的地區進行投資以及選擇分公司的組織形式來享受稅收優惠、降低稅率。在銷售階段,則重點需要考慮視同銷售、收取代銷手續費、合同買斷、合同租賃等不同形式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
四、結語
稅收籌劃作為醫藥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醫藥企業經營成本降低的重要措施。醫藥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人員應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不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按照醫藥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采取多種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降低醫藥企業的稅負,實現企業成本的降低與經營效益的有效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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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分析。
稅權作為一個稅法概念,應當將其置于稅收法律關系中,按照法律權利的一般原理對其進行解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形式多么復雜,最基本的當事人是國家和納稅人,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權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權力;國家和納稅人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兩極,理應享有對等的權利義務,稅權也應是國家和納稅人同時享有的稅收權利或稅法權力。
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稅權即稅法權利,是指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由此可見,對于國家而言,稅權體現為對稅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權利;對于納稅人而言,稅權體現為納稅人對稅收要素的參與決定權和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等。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和納稅人作為稅收雙主體之一的角度來認識稅權,提升了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并將納稅人稅權系統地劃分為稅收使用權、稅收知情權、稅收參與權、稅收監督權、稅收請求權等幾類。
(二)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分析。
對于稅收本質的認識,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的國家分配論,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類是以西方社會契約思想為基礎的等價交換說、稅收價格說和公共需要說,認為稅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公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是公民為獲取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
從公共財政角度出發分析稅權,將稅權不僅定位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力與權利的追求,并將納稅人作為稅收權利的主要地位,納稅人為了獲得公共需要而納稅,政府則成為企業獲得公共需要而必須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權力。
(三)稅收權力與稅收權利。
馬克斯·韋伯說:“權力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會行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情況下實現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而權利是權利主體在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從“權利是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的定義看,權力是權利的保障者和根本條件,而權利是權力所保障的對象,二者有一定的聯系,但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有著本質的區別。
稅收權力就是保障稅收活動正常運行必須且應該時,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從的強制力量,它為稅收管理者——征稅人所獨自擁有且為被管理者所承認的強制力量。事實上稅收權力是保障社會公共資源和納稅人之間利益的根本手段,征稅人是全體社會成員委托管理社會公共資源的維護與增加的代表。而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征稅者的權利就是納稅人的義務,相反,納稅人的權利就是征稅者的義務。
可見,稅收權力和稅收權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稅收權力是稅收權利的根本保障,是保障稅收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的索取與利益的強制力量;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獲得的利益。
二、企業的稅收權利分析
市場經濟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經濟,是“逐利”和“趨利”經濟。企業是經濟的基本單元,作為市場經濟的經營實體和競爭主體,它具有各種能力和各種權利,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并承擔責任,是各種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其中,享有權利對企業至關重要,如果不保護并肯定這些權利,作為市場主體的現代企業也喪失了權利能力,同時也就喪失了生機與活力,就沒有了在市場中存在的價值。那么,稅收籌劃是不是企業的權利,還應該從企業依法享有的稅收權利談起。
企業的稅收權利也即納稅人權利。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因納稅而擁有的權利,即通過稅收來實現公共權力(政府)對個人產權的有效保護。經濟學中的“公共物品”是個含義很廣的概念,不僅指有形物品,也包括許多無形物品:一種重要的無形的公共物品就是“對產權的保護”。通常人們說國家和政府的職能是實行“法治”,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來建立和穩定社會秩序,協調各利益集團之間以及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但這些都不過是手段,所有這些手段最終生產出的東西,正是社會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權益保障的前提則是權益的確認(合法化),稅收正是追求權益合法化的重要途徑,納稅人權利正是通過納稅使得其自身權益得到合法化的確認和得到有效保障。納稅人權利在內容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同時包括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獲得的救濟與補償,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由納稅義務而生的納稅人權利,例如目前體現在《稅收征管法》(2002年實施)中納稅人的19項權利(知法權、知情權、保密權、申請減免退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控告、檢舉權、申請獲取檢舉獎勵權、受尊重權、要求回避權、延期申報權、延期繳納稅款權、基本生活用品無稅所有、使用權、委托權、受賠償權、退回多繳稅款并受補償等)。廣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公民作為納稅人應該享受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方面享有的權利。①
三、稅收籌劃權分析
(一)稅收籌劃權的法理基礎。
稅收籌劃存在的法理基礎在于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稅收法定是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私法自治則表現為公民個人參與市民生活、處分其私有財產權利的自主性。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協調,共同保證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1.籌劃權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
稅收法定原則產生于英國。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明確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而任意征稅是非法的,只有國會通過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稅。此后,這一原則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法律接受,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稅收法定原則正式建立在西方社會契約自由和稅收價格說的基礎之上,其基本含義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有稅必須有法,未經立法不得征稅”。稅收法定是法治主義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體現,其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稅收實體法定和稅收程序法定。稅收實體法定是指各單行稅種法律中所共同規定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它具體包括征稅主體、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內容,由法律明確。稅收程序法定是指在稅收活動中,征稅主體及納稅主體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它具體包括稅額核定、稅收保全、稅務檢查、強制執行、追繳追征等內容。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對稅法的解釋原則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釋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擴張,也不得類推,以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庫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當稅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時,不得采用補充解釋的方法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納稅義務。稅收立法的過失、欠缺與不足應由立法機關通過合法程序來解決,在法律未經修改之前,一切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家負責,不能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正因為如此,雖然違法行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不能反過來認為不道德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2.私法自治是籌劃的內在動力。
私法自治原則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力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按照我國臺灣法學家王澤鑒在《民法總則》一書中的觀點,私法自治是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組織的非法干預。私法自治原則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利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在私法范圍內,個人能夠自主地參與經濟活動,自由處分其私有財產,進而促進市場交易,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根據英國著名法學家AJM米爾恩的闡釋,權利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資格。它可以分為兩大類:行為權和接受權。享有行為權是指有資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種方式做某事;享有接受權則是指有資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種方式受到對待。基于私法自治原則,基于對稅收利益的追求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稅收籌劃行為,是納稅人享有的行為權。按照經濟學觀點,納稅人(企業)是在社會經濟狀態中從事生產、消費、交換的行為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偏好,這種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必然帶來對稅收籌劃利益的追求與向往。
(二)稅收法定與私法自治共同保障稅收籌劃權利的實現②。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價作用。法律作為評判標準具有客觀性,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須在客觀上使個體的行為與法的規定相協調。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收法定原則同樣為納稅人納稅、征稅機關征稅建立了明確的評價標準和規定,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是稅收籌劃行為,還是偷稅、漏稅、騙稅行為,這些都需要稅收法定原則在相應的稅收法律中予以明確。按照法學理論,法律一方面通過宣告權利,給予人們從事社會活動的選擇范圍,另一方面又通過設置義務,來要求人們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在稅收法定原則下,納稅人一方面享有稅收籌劃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行事。
稅收法定的根本目的是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并不背離私法自治原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各種納稅范圍內,有根據自己生產、生活需要任意選擇生產經營方式的自由,但自由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最終將導致自由的淪喪;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同樣導致權利的濫用。稅收法定對私法自治的限制,不會妨礙私法自治原則的適用。稅收法定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的,對鼓勵國家產業發展,引導企業經營,調整私法自治具有現實意義。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權在稅收法定中是法律在其規定范圍內所享有的權利,私法自治原則使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行使稅收籌劃權利,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為這兩個原則的相互界定,將稅收籌劃權的具體權利與行為范圍體現在明確而具體的范疇內。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稅收籌劃權利必將作為一項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得到法律的認可。
(三)稅收籌劃權的法律意義③。
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即稅權。相應地,稅收籌劃權作為稅權的一部分則可以界定為在法律權利義務規范下發揮主觀能動性的行為。
在法治社會中,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賦予納稅人各種權利,稅收籌劃權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原因在于權利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法的規定性,它對權利擁有者來說是客觀存在的;二是權利擁有者具有主觀能動性。前者以法律界定為標準,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后者則表明雖然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但還需要納稅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動地實現其需求,即納稅人對自己主動采取的行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預測將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從這個角度說,稅收籌劃就是這種具有法律意識的主動行為。市場經濟條件中,經濟主體有自身獨立的經濟權利和利益,稅收籌劃權也成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稅收籌劃的發展史上,為大家公認的稅收籌劃產生的標志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發言,他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稅收籌劃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成為奠定稅收籌劃史的基礎判例。另一重要判例為1947年美國法官漢德在一個稅務案件中的判詞更是成為美國稅收籌劃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不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的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而不是無償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這兩個判例,在國際上被認為是對納稅人納稅籌劃權利認可的重要法律依據,同時也在法律上承認了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而且,中國加入的WTO和OECD組織賦予國民八項權利,其中便有納稅人的籌劃權。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既是納稅義務人,又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納稅人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兼并與破產的權利。而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從長遠和整體看,稅收籌劃權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甚至可能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
注釋:
①張禱:《對我國稅收征納關系的認識》,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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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納稅遵從是稅收征管的一個基本評價指標。促進納稅遵從不能單方面強調稅收的強制性,應從納稅人角度出發,宣揚納稅人權利、形成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間的良性信用互動關系、規范發展稅收籌劃來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促進納稅遵從。
關鍵詞:納稅遵從;稅收籌劃;納稅人權利;互動關系
納稅遵從,又稱稅收遵從(taxcompliance),是我國政府在《2002年—2006年中國稅收征收管理戰略規劃綱要》中正式提出的一個新概念,指的是納稅人依照稅法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包含有及時申報、準確申報、按時繳納三個基本要求①。由于其體現了現代公共財政體制下稅制優化目標,涵蓋了現代社會公民自我意識與國家意識提升的基本思想,引起了越來越多人的重視,也成為衡量現代稅收管理績效的一個關鍵標準。研究與促進納稅遵從,成為構建二十一世紀公共稅收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
一個經濟社會納稅遵從度的高低,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結果。理想的納稅遵從度的實現,不僅要求有一套公平合理、明確易行、獎罰分明的稅制,而且要求納稅人真正意義上認識自己作為國家主人翁的含義,稅務人員也明確認識到自己的應有的權利與義務。由此出發,影響稅收遵從的一系列因素:稅制設計、稅務宣傳、公民意識形態、社會稅收環境等包含了良好稅制構建的一些基本理念,即現實有限性與理想的延伸性;納稅人與稅務人員的平等性;公民稅收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所有這些理念都外化為稅收征納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我們的稅制設計也理應充分參照并吸收這些理念,在稅制設計應該怎樣與可能怎樣中尋求最佳平衡點,而不僅僅是把稅收作為既定物,由它應起的作用來規范現實要求;在強調公民納稅意識提升的同時,反思稅務部門理應提供的服務;宣講稅收法律威性的同時,關注納稅主體的經濟意識;強化稅法意識的同時,考慮公民的稅收道德意識。
一、促進納稅遵從的納稅人權利強化
我們在對納稅不遵從行為,即納稅人不申報、不如實申報以及不按時繳納等不遵守稅法的行為(在現實中常表現為偷、逃、漏、騙稅行為)進行分析時,通常把原因歸于稅法宣傳力度不夠、歷史上隱性賦稅慣性作用等。事實上,納稅行為的發生,是納稅人把自己財富的一部分真實地轉移給國家的過程,其直觀感受,無論怎樣都是一種利益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簡單靠宣傳手段來提高納稅遵從顯然過于薄弱。稅制設計應該考慮納稅人有自己的利益選擇,用納稅人的思想來體會納稅人的感受。
怎樣讓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感受到自己是處于利益最大化狀況呢?納稅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標,除了財富最大化外,還有非財富最大化,如權利的實現與社會的認同等②。對于財富最大化目標,納稅人的納稅行為是真實的財富轉移過程,其發生必定表現為可精確計量的利益損失。但是,納稅人也是理性的,他會考慮目標的長期性,現時的收入減少可以在逐步優化的社會環境如市場衛生、道路交通狀況等改善中得到回報。然而,宏觀環境所提供的條件優化畢竟沒有明顯的利益邊界,在同一性中不易被察覺。而現實稅收宣傳則倚重與強調稅收的強制性與公民的納稅義務,無形中造成了公民對稅收對稅務機關心理上的抗拒,一定程度上對納稅不遵從行為起到了刺激作用。緩釋納稅人納稅不遵從行為,一個有效的辦法是讓納稅人意識到納稅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讓公民客觀上對侵犯自身財產權的征稅事項必須有發言權,這也是他們自覺納稅的基本心理支持③。但是,現實情況是,據有關調查,我國公民的納稅人權利意識是相當淡薄的。納稅人無法真切感受到納稅人的權利,又怎能從根本上促進納稅遵從?承認并保護納稅人應有的各項權利的完整性、具體性、權威性,改變納稅人的消極被動地位,是正確解決稅收征納關系的關鍵。今后稅收工作的開展,顯然必須注意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具體來說,稅收工作應明確宣告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即只依法納稅的權利、公正對待的權利、了解與獲取納稅信息資料的權利、稅收減免優惠的權利。其中,只依法納稅的權利的含義為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法規定外的額外納稅要求和對超征誤征的稅款具有還付請求權,這一權利貫徹納稅的全過程,包括了事前、事中、事后公民權利保障的三個階段。公正對待的權利,除了橫向公平(同等條件的納稅人繳納同等的稅收)和縱向公平(條件不同的納稅人不同等課稅)之外,還包括對待納稅人的程序過程等服務上的公正。了解與獲取納稅信息資料的權利要求稅務人員有義務向納稅人解釋相關納稅程序以及稅款的運用事宜等,使納稅人明白自己所享受的環境衛生、體育場所、社會保險、初等教育和道路交通等多項福利服務都是由稅款支持的,公民是在為自己納稅。
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信用互動關系的形成
了解納稅人具有的權利是納稅遵從的基本心理支持。納稅人要真切感受到付出財富的價值回報,還有賴于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用互動關系的形成。就信用而言,包含政府,在這里具體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信用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信用兩個方面。為提高公民的納稅遵從度,最基本的是樹立起納稅人對政府
的信心。政府在為全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的過程中,其所作所為必須讓納稅人感到政府機關是在慎重地使用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款,而不是令人感到所繳納的稅款是打了水漂。這就要求政府機關必須以廉潔為本,誠信課稅、依法用錢,慎重論證稅款支持的項目,引入成本—效益核算方法,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人的負擔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本。要在誠信課稅的基礎上,增強納稅透明度。
首先,稅務部門的管理機構設置、業務流程設定、納稅服務必須精簡明確,通過稅務承諾服務降低成本。就稅款征納而言,稅務應和銀行、郵局實現聯網,納稅人通過銀行或郵局向稅務部門納稅,一方面,抑制稅務人員利用既開稅單又經手現金的機會挪用稅款行為;另一方面,也降低稅務機關的征納成本。
其次,從納稅人角度出發為納稅人開展“納稅提醒”業務。社會成員納稅意識的強弱固然決定了稅務部門的征管方法、手段與績效。然而,稅務部門的服務態度、開展的業務內容、征管的方法也反過來影響納稅遵從。納稅提醒業務的開展,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征管成本,但是對納稅人來說,其成本與逾期納稅懲罰相比是極低的。對于那些業務繁忙、財務管理等欠缺規范的納稅人來說,納稅提醒業務的開展是十分有必要的,納稅提醒意味著個人收入損失的降低。針對我國目前的情況看,產生的這部分費用可以由納稅人負擔。當然,也由此引發出這樣一個問題:對逾期納稅的納稅人來說,負擔此費用是公平合理的,而對那些及時納稅的納稅人來說無疑是成本的增加。這一問題的解決,可以通過納稅人之間的自由選擇來實現。稅務機關應明確告知納稅人此項業務服務的有償性。有需求的納稅人自然愿意承擔此成本,而對于及時納稅的規范納稅人來說無需享受此服務也無需為此引發額外成本負擔。第三,在社會生活中把稅收形象化、具體化、長期化。我國的稅制設計,在某種程度上把納稅行為和納稅人身份遮蔽了。就增值稅而言,其在零售環節被確定為征收價、稅分離的增值稅。從消費者角度看至少表面上與個人無關。但是事實上,增值稅稅款由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消費者是增值稅負擔者,消費者的每一次購物都包含了納稅。但是在價、稅合并標識的方式下,公民比較難意識到自己與增值稅的關聯。而在國外,例如日本,采用的是價、稅分開標識的方式,其購物單據上都明確標出扣繳的稅金金額。這實際上是對稅收征納過程的公開化,也是稅收概念的具體化、經常化、形象化。在這樣的稅收環境下,公民的納稅意識逐步增強,促進納稅遵從也較容易。我國的現實情況表明,要在短期內全面實施價、稅分開標識是不可能的。但是,作為一種借鑒方法,要普遍促使公民納稅意識的增強,則必須把稅收經常化、具體化、形象化。針對個別稅種,選取財務制度完善的納稅人,對部分生活日用品定期進行價、稅分開標識的宣傳活動。也可以把稅收的相關內容印制成宣傳單,在車站、碼頭、旅館、郵局、飯店、商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設點發放,宣傳的內容應與百姓生活貼近,并將這樣的宣傳長期化。當然,在宣傳過程中,應該注意形式的多樣化,尤其注意廣泛運用非正式化的宣傳方式,如文學作品、電視劇等。這些非正式化的宣傳內容往往比正式的宣傳更為持久生動,也更易深入民心。一個典型的例子是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少年》一書中談到:我向社會繳納捐稅,是為了讓我不被人盜竊、不挨打、不被人殺害、沒有人敢對我提要求。所以,應避免“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納稅光榮”等空泛的宣傳。
第四,建立稅收信譽體系。良好的信譽在經濟文化一體化的21世紀日益顯示出其內在的資源價值。受到尊重是納稅人的正常需求,也是社會的道德意識的體現。尊重,又意味著社會群體對個體行為的認同。相對于尊重而言則是輕視與否認,它意味著社會群體對個體行為方式的排斥與否認。作為正常的人,每一個納稅個體都不希望自我被群體所否認。從這一意義上講,稅收的設計諸方面應充分考慮人們的思維方式、價值取向、倫理規范。基于此方面的分析,稅收可以和個人信譽緊密聯系,把稅收和個人就業、升職、執照、出國、消費、繼續深造等聯系在一起,通過信譽的波及效應,強化納稅人納稅意識,抑制其逃、騙稅等行為的發生。不得不提的是,納稅作為公民一項基本義務,依法納稅是正常的行為要求,對規范納稅的納稅人樹立模范形象與表彰過程,事實上包含了弱化稅收剛性與義務的影響,容易造成稅收柔性與可扭曲性的負面效應,在稅收行為選擇中要慎重使用。
第五,建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工作評價標準的度量體系。稅收是公共的,必然具有服務性與法制性特征,服務性是現代公共稅收的靈魂和宗旨④。這就要求其業務流程的設定、機構設置、信息化管理建設、績效考核等各方面都體現出以納稅人為中心的一流服務,以優質的服務防止問題的發生。服務行為的最終結果要回歸到績效考評上。建立一套用納稅人滿意度作為評價工作成效標準的度量體系,無疑是最大限度提高納稅人納稅遵從度的現實選擇。當然,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間的信用互動關系包含了對納稅不遵
從的遏制。稅收實踐表明,對納稅不遵從行為的“深查嚴處”程度越高,公民的納稅不遵從行為發生的機率越低。在我國的納稅環境還未達到成熟的情況下,“深查嚴處”仍然有必要。在繼承傳統的稽查方法基礎上,也應借鑒統一納稅識別碼制度、財產實名申報制度和第三方信息報告等制度對稅務稽查的作用。
三、規范發展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指的是納稅人在國家政策允許的前提下,以降低稅負為目的,對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籌劃安排,選擇有利于節稅的生產經營方案⑤。相對于上文所述的稅務稽查和稅法宣傳而言,稅收籌劃直接表現為納稅人在現實稅制下的財富損失的減少,是一種可測量的節稅活動。因此,也促使納稅人發自內在力量自覺、主動地學習稅法、鉆研稅法并履行納稅義務。稅收籌劃過程,事實上也是稅法的普及與運用過程。因此,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是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是促進納稅遵從的重要途徑。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稅收籌劃還處于初始階段,納稅人對稅收籌劃的認識不多,對它的作用也不是十分清楚。宣傳稅收籌劃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事情。為此,有必要讓公民明確認識到稅收籌劃是一種無風險的減輕稅負的途徑,是一種合法合理的巧妙納稅行為,是直接關系到個人及企業利益的一項工作。因此,在宣傳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尤其要注意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籌劃案例。從企業財務管理活動及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分析,著重宣傳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籌劃工作:(1)企業組建、籌融資、投資中的稅收籌劃。(2)稅收優惠政策利用的稅收籌劃。(3)會計處理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出于獲取稅后利潤最大化的需要就要最大限度地學習研究稅法,其了解程度越深,公民納稅意識越強,納稅遵從度越高。另外,通過稅收籌劃促進納稅遵從必須規范發展稅收業務。我國現有的稅收籌劃一般由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很多機構事實上與稅務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公正、公平、合理的目標取向在實際操作中面臨著巨大的挑戰。規范發展稅收籌劃業務,顯然應該將稅務機構真正從稅務部門剝離出去,成為自我發展的規范的社會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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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境外工程;納稅;籌劃管理
當前,國際市場競爭程度非常激烈,已經達到慘烈的程度。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全球經濟陷入低迷不振的狀態,西方各發達經濟體幾乎全都陷入了零增長或者低俗增長困境。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沖擊也比較大,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沖擊尤其大,。危機發生以來,中資企業承接的工程數量雖然大幅度增加,可企業效益大幅度減少。這主要是由于企業沒有做好相應的納稅籌劃。在這種情況下,承接境外工程的企業就要做好企業的納稅籌劃管理,減輕企業的稅負,增強企業整體競爭力。
一、承接境外工程企業面臨的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承接境外工程企業面臨的稅收政策現狀,要通過兩個方面來說,一是境外工程承包企業面臨的國內稅收政策現狀,二是其面臨的境外稅收政策現狀。
在國內,境外工程承包企業面臨著優惠的稅收政策。200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通知,明確規定中資企業或者個人在境外提供建筑業勞務免受營業稅。2010年,兩個部門又聯合發文,對境外所得稅額、預提所得稅如何計算和繳納問題做了詳細地說明。從這兩個通知我們可以看出,政府是支持境外工程承包企業發展的,因此才出臺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有助于其發展的措施。
相對國內,境外工程承包企業在國外面臨的稅收環境就沒有這么樂觀了。境外亞非拉地區基本上都采取的英、歐制健全的稅收體系,以前主要是監管體系不作為或失效,隨對外建筑承包工程的發展,以及部分國家政府財政壓力,稅收執行、監管手段不斷加強,以前是粗放的逃、避稅手段風險日益增大,迫使境外工程納稅籌劃日益規范和重視。
二、境外工程稅收特點的分析
(一)境外稅收的種類比較多
當前,雖然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市場經濟體制,但由于各國的具體政治體制不同,所面臨的國內經濟環境不同,導致各國的稅種并不相同,且由比較大的差異。筆者經過初步的了解得知,現階段,境外稅收的種類大致有:個人所得稅、分包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進口關稅和補充稅、增值稅、礦產資源稅、印花稅、不動產稅、銷售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預扣稅、現金稅、合同登記稅、圣戰稅、雇員人頭稅等等。在這些種類繁多的稅目中,比較重要的稅種是個人所得稅(也稱工資所得稅或者工資報酬稅)、企業所得稅(也稱預提所得稅)、進口關稅及其補充稅等等。
(二)境外的會計制度與中國的會計制度的差異比較大
在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差異方面: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的差異;資產折舊和資本津貼計算的核算差異;建造合同會計準則是否適用差異;境外工作人員國內社保統籌費用成本稅前列支限制差異,境外項目投標、施組及來源境內發生地的一般費用稅前列支限制差異;發票與稅務監制發票真偽辨證差異;實物交易計量差異。
因為各國所面臨的經濟發展環境不同,對于發達的經濟體來說,其會計制度的設計主要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盡可能增進人民福祉,但是對于欠發達經濟體來說,其制定會計制度,必須能夠有效促進市場經濟制度的發展完善,能夠確保中央政府可以實施強有力的宏觀調控,對市場經濟運行的秩序進行監管。在會計制度方面,我國與境外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收入成本確認的方式,二是金融工具計量、固定資產等的交易方式。
在我國,無論是境外工程的承包,還是境內企業的經營,都采用權責發生機制對企業的營業收入和運營成本進行確認。但由于承包工程所在國大都是比較貧窮落后的國家,財會體制還沒有建立和完善,因此仍有不少國家采用付制進行企業營業收入和運營成本的會計確認。這種收入成本確認方式上的差異,給我工程承包企業的納稅帶來一定的風險。
在實物交易方面,我國的會計制度規定,實物交易必須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方式。這種計量方式是國際通用的,但由于境外工程所在國大都位于欠發達地區,這些個國家的市場機制還沒有發展完善,產權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因此,也就很難形成市場的公允價值。這也就是說,這些國家實物交易的計量方式和我國存在根本性的差別。這就極有可能增加我國境外工程承包企業的施工成本,從而導致其運營成本增加,降低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境外工程納稅籌劃管理措施分析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步驟
俗話說,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稅收的分析籌劃,和其它事情的提前謀劃 一樣,必須遵循一定的步驟。稅收籌劃的基本步驟為:研究稅法,總結相關的法律規定;確立籌劃的目標,建立備選方案;建立數學模型,模擬測算相關數據;根據測算結果,按稅后凈收益的多少,排列備選方案;選擇最佳方案;實施方案。
首先,應深入了解工程所在國的稅法,做到心中有數,這是境外工程承包企業做稅收籌劃最基本的前提條件。稅法是各國政府對企業征稅的基本法,企業只有在深入了解稅法確定的基本收費項目、稅收項目、收費范圍等,才能有針對性的進行稅收籌劃,才能確定企業所應上繳的稅負。
根絕企業的具體運營狀況,在對工程所在國稅法深入了解以后,則制定稅收籌劃的目標。稅收籌劃的目標確定,應遵循合理化的原則,不宜過高也不宜過低。這就要企業管理者根據往年稅負的情況,制定企業可以達到的籌劃目標。目標的制定,對企業的財務管理者是一個不小的考驗。
籌劃目標確定以后,就要建立相應的方案,以期實現目標。境外工程承包企業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制定多個可供選擇的稅收籌劃方案。制定多個稅收籌劃方案,可避免企業出現一種方案無法達到預期目標而陷入被動的狀況。
待稅收方案確定后,就需要使用數據模型。境外工程承包企業企業的財務狀況,從根本上來說,全都反應在數字上。因此,要通過數學模型對制定的多種籌劃方案進行分析比較,選擇最優的籌劃方案。采用數學模型,能夠增強稅收方案的說服力。而后則是選擇最佳方案或者方案組合,付諸實踐。
在實施方案過程中,境外工程承包企業要嚴格監督考核稅收方案的落實情況,確保企業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二)納稅籌劃管理的措施和方案
從本質上來講,稅收籌劃的方法必須考慮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考慮如何通過各種節稅方案和節稅手段把企業的稅負降到最低,二是如果某些稅負確實無法降低,境外工程承包企業考慮如何盡可能延長稅負的預期收益。具體的納稅籌劃管理措施和方案如下:
(1)結合具體的工程項目,科學準確預測企業的工程施工成本,合理利用當地的稅收政策,盡可能削減企業的稅收項目:一是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國的規定,把境內外工程人員的工資全部計入工程項目外帳成本;二是在工程所在國所購買的一切建材,必須取得所在國通用的發票。
(2)如果在工程項目所在國發生經濟業務,則務必從供應商那里取得符合法律規范的發票,作為企業增值稅籌劃的依據。
(3)關稅是境外稅種的主要稅目之一,企業要充分利用工程項目所在國的稅收減免政策,盡可能降低企業的關稅稅負。
此外,除了上述措施,境外工程承包企業還可以考慮聘請當地的財務管理人員對企業的稅務進行籌劃管理;由于當地財務人員對其國家的稅收政策環境比較了解,因此可以制定操作性更強的納稅籌劃方案。
四、結語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資企業如何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利于不敗之地,提高企業的整體效益,已經成為中資企業面臨的課題之一。毫無疑問,中資企業如想獲得更好發展,就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秩序和規則,努力建設符合企業發展方向的現代企業制度等等。除此之外,中資企業還需要做好納稅規劃,切實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以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本文分析探究了境外工程納稅籌劃管理,希望對中資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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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籌劃;籌資方式;籌資成本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1-0086-02
企業籌資,是指企業根據其生產經營、對外投資以及調整資本結構等需要,通過一定的渠道,采取適當的方式,獲取所需資金的一種行為。任何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具備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購置原料、支付各種費用、進行研發活動、擴大經營規模等。因此,籌資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中一項最基本的內容。企業籌集資金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從納稅角度看,不同的籌資方式對應不同的籌資渠道,企業最終所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取得的稅后收益也有差別,這便為企業在籌資決策中運用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1 債務資本籌集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研究
(1)銀行借款的稅收籌劃。向銀行借款的成本主要是利息。銀行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具有抵稅作用,如果企業能夠與銀行達成某種協議,由銀行提高借款利率,使企業計入成本的利息費用提高,可以降低企業的稅負。銀行也可以某種形式將獲得的高額利潤返還給企業或為企業提供更便利的貸款,達到節稅的目的。在銀行和企業之間有一定的關聯關系的前提下,雙方是可以通過利潤的平均分攤減輕稅收負擔的。由于大多數銀行和企業之間沒有關聯關系,因此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稅收籌劃操作空間并不大。但是,考慮到稅收因素,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還本付息方式來減輕稅負負擔。方法是可以借助計算不同還本付息方案的應納所得稅總額作為主要選擇標準,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小的方案應該優先考慮,同時要將不同還本付息方案下現金流出量的流出時間和數額作為輔助判斷標準。如果現金流出量集中在還款期限后期,則可以因為現金流出時間滯后而享受到相當于一筆無息貸款的好處。如果現金流出量較低,則可以使企業有更多的資金自己支配。
(2)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籌資,可以為公司籌集大筆資金,而債券持有人只能得到固定的利息,而債券的利息根據稅法的規定,可以在稅前列支,公司可以獲得所得稅收益。公司債券的付息方式有定期還本付息和分期付息兩種方式,當公司選擇定期付息時,公司則在債券有效期內享受債券所得稅收益,還不必付息。因此,在還本付息的方式上公司可以考慮選擇定期付息。至于債券發行的折溢價的攤銷方法,目前新會計準則規定一律采取實際利率法,因此稅收籌劃的空間不大。
(3)企業間拆借資金,在利息計算及資金回收方面與銀行貸款相比,有較大彈性和回旋余地,從而便于企業間實現某種默契和稅收上的互利。因此這種籌資方式為眾多企業所青睞。此種方式,對于設有財務中心的集團企業來說,稅收利益尤為明顯,因為集團的財務中心能起到銀行的作用,可以利用集團資源和信譽的優勢以整體對外籌資,再利用集團內部各企業在稅種、稅率及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的差異,實行逐層分貸,調節集團資金結構和債務比例,既能解決財務難題,又為集團整體爭取到了稅收利益,如果有條件,應盡量將財務中心設在稅收協定網絡發達的地區,這樣可享受借貸款免征或少征預提稅和營業稅的好處。
(4)借款費用的稅收籌劃。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在企業生產經營期間,凡是與固定資產購建有關的借款費用,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應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之后予以費用化,計入當期費用。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須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分期沖減以后各期應稅收益,而費用化的借款費用一次性抵減當期應稅收益,從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由此可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企業應在借款費用一定的情況下,盡可能加大計入費用化的份額,獲得相對的節稅收益,即企業應盡可能縮短固定資產的購建期間。
(5)租賃活動中的稅收籌劃。租賃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從企業納稅籌劃的角度看,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法。對承租人來說,經營租賃可獲取雙重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設備而承擔負擔和風險;二是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少應納稅額。企業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迅速獲得所需資產,這樣做相當于獲得了一筆分期付款的貸款。而且從稅收的角度看,第一,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 從而減少利潤,降低稅負,資產也將比用加速成本法在更短的壽命期內折舊完。第二,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了納稅基數,降低稅負。相比之下,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更為明顯。如承租方和出租方同屬于一個利益集團,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還可以直接把資產在不同利潤水平和稅收待遇的企業間轉移,并在規定范圍內收取盡可能低或者高的租金,目的在于使整個集團享受最低的稅收待遇,實現集團整體稅負最輕。雖然融資租賃的避稅效果更好,但是至于具體的租賃方式是采用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企業還是要根據投資期限、利率水平等因素再結合稅收利益及自身特點,從現金流量、貸幣時間價值、資金成本、風險價值等方面著手,進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做出最有利于企業的選擇。
2 權益資本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研究
企業自我積累是指企業在實現自己稅后利潤的前提下,將獲得的利潤逐年進行投資,在企業自我積累籌資方式中,資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為一,因此稅收難以分攤和抵消,難以進行納稅籌劃。而且,將企業自我積累資金投入生產經營之后,稅負全部需要由企業自負。這種籌資方式積累速度比較慢,不適應企業規模的迅速擴大,經過征稅的利潤再投資獲利仍要征稅,即存在著雙重征稅問題。因此,無論從避稅效果還是企業承擔的稅負來看,此種籌資方式都不是最佳選擇。
當公司決定采用發行普通股籌集資金時,從節稅的角度考慮首先要確定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因為注冊資本的大小與稅負有很大關系,如果確定的注冊資本較小,而所需資金較多時,公司可通過籌集部分債務資本來解決所需資金。雖然注冊資本的大小對債務資本的籌集會有一定的影響,但公司可以通過改進管理方法提高公司投資收益率來增加投資者信心,以便籌集到足夠的債務資本,這樣負債的利息作為稅前扣除的項目,就可享受所得稅收益。
3 混合籌資的稅收籌劃
企業通過負債籌資,借款利息和債券利息是在稅前發生的,可以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沖抵利潤,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稅負。若通過發行普通股方式籌資,股利要從稅后利潤中支付,不象債務資金利息那樣作為費用從稅前支付,因此不具有抵稅作用,這相對增加了稅收負擔。但是負債過高會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因此企業不可避免要籌集一部分權益性資本,這時可以考慮選擇可轉換債券的籌資方式,可轉換債券因使投資者有雙向選擇權而易于籌集到所需資金,又有利于穩定股票價格,減少對每股收益的稀釋,與普通債券相比除了同樣具有利息抵稅作用外,其較低的利率降低了籌資成本,在轉換為普通股時,無需另外支付籌資費用。利用可轉換債券籌資,既可享受稅收利益又能使資本結構達到理想水平,這種間接的股權籌資方式,不失為一些企業的一種理想選擇。
4 小結
在對企業籌資活動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正收益。只有當籌劃方案帶來的當期收益大于當期費用支出時,或是雖然該籌劃方案帶來的當期收益小于當期支出,但是該方案符合企業的長遠利益時,該項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可行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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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稅率籌劃;扣除項目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3)02-0068-02
對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不是只有我國實施,在世界經濟史上也早有出現。西方國家很多會計工作的一部分內容就是所得稅,很多人甚至以此為生。它的產生有其歷史條件,可謂是歷史的產物。對企業所得進行征稅,也是我國稅收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對于構建和平和諧的社會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 企業納稅籌劃的意義
我國很早就實行對企業所得稅的調整,也得到了很多人的青睞。因為稅法的改革會關系到每一個企業,所以如何進行正確的稅制改革,避免稅改對企業的影響,不影響整個經濟發展的前提下,是每個人都應該考慮的事情。在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沒有來自國家的支持,主要是自我融資,所以其經營活動最終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企業的利益最大化。在執行自己經營活動的同時,企業也應遵紀守法,依照法律辦事,不能偷稅漏稅。要明白稅收的作用,要明白稅收作為國家經濟調控杠桿的重要意義,在這樣的基礎之上促使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本文作者主旨在通過剖析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結合企業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對其進行深度的分析,希望對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有所幫助,又不觸碰法律的底線。
2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實現
2.1 稅率的籌劃
全新的企業所得稅最基本的改變就是對基本稅率的調整,原來的稅率是33%,現在全新的基本稅率是25%,明顯降低了。企業要想減少稅收的負擔就要適當的減少自己的利潤,應將利潤放在附加值上。可以的做法有,對技術進行投入,以增加產品的附加值,銷售收入的確認要推遲,對設備的更新要跟上時代,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要及時等等。通過這些方法將企業的利潤往后順延,稅后的利潤才能最大化。
①推遲收入的確認時間。之所以對收入的確認時間進行推遲,主要原因就是一旦收入確認了,不管你的資金是否在自己的手中,所得稅都是要上交,所以要盡可能的推遲收入的確認時間。這會牽涉到很多銷售結算的方式,如果結算方式不當,很有可能企業就需要對政府先行墊付企業的所得稅。所以推遲收入的確認時間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緩解交稅的壓力的。
②稅率的變化的籌劃。我國原來的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是33%,特區和高校技術是15%。現在全新的法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都是25%,但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行業的基本稅率還是15%,小型利潤不高的企業的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0%。這給我們的啟示就是企業應該想方設法改變自己的條件,使自己符合低稅率的企業。比如將自己的企業注入全新的科技,成為高新技術行業。將自己的大企業分為小型企業,這樣稅率就能很好的降低,繳稅減少,利潤才能最大。
2.2 企業稅基的籌劃
我們所說的稅基就是收稅的基礎,我們進行的所有的稅收籌劃都是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進行調整。在不觸碰法律底線的前提之下,盡可能的減少應納稅的金額。所以基本稅率越小,企業所繳納的稅收是越少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的依據應該是企業經營的所得。根據法律,其計算的方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從這個公式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要想減少企業的稅額,只能從兩個方面入手,一個是企業的收入,一個就是稅前的費用支出。
2.2.1 收入的籌劃
①應該被籌劃的收入是企業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的各種收入,貨幣收入,也包括非貨幣收入。不征稅的收入是我們平時所說的行政撥款的收入。免稅收入是屬于企業的收入,也屬于征稅的范疇,但是稅收免除。這告訴我們的其實就是在對外進行投資的時候,企業可以先將一些符合免稅收入的東西購買進來。比如將一些閑置資金用來購買國債等。
②利用分期確認收入籌劃。新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有規定,在計算納稅人應該所繳納稅額的時候,原則應該是權責發生制。對于可以分期確定的稅額,計算方式有三種。第一種就是用分期收款的方式對商品進行銷售,這個日期的確定就應該是合同上規定過購買人付款的日期。第二種就是對于一些持續時間比較久遠的工作,比如建筑、安裝等,應該在每一年度按照完成的工作量來確定收入。最后一種也是持續時間比較久援的,但是是再制造產業的話,也要按照完工的進度來確定企業的收入。
分期確認的原則就是法定的收入時間不能早于實際的收入時間,這樣企業才能有充足的錢去為國家納稅,才能避免偷稅漏稅的可能。
2.2.2 扣除項目的籌劃
企業利用現行的法律對可以扣除稅收的項目進行籌劃,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重點,這個空間對于企業而言也是很寬廣的。我們從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可以看出,只要是與企業獲取利潤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有關的,包括成本、損失等,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都是應該扣除的。
①關于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籌劃。為了做好納稅籌劃,平常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業務招待費與會務費、差旅費應嚴格區分。企業在進行花費的劃分中也有自己的技巧。一般情況下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是不與會務費和差旅費等同的,否則對于企業的稅收是很有損失的。因為后者在法律上是不征收所得稅的,只要你有合法的證明,但是前者就要征收。其二,合理轉換各項費用。不僅僅是將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用與企業的會務費、差旅費分開。同樣是業務費用,是招待費用還是宣傳費用,企業也應區分清楚。因為在預算執行的時候,二者合理的進行轉換,也可以幫助企業節省很多的費用。其三,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增加扣除費用額度。按照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律,無論是業務招待費,還是宣傳費,還是廣告費,在對其進行征稅的時候,計算的基礎是以營業收入為前提的。舉個非常簡單的例子,如果我們將公司的銷售承包給另外一個專門銷售的公司,那么無疑就多了一個關卡,企業利潤不改變的話,那么稅收是增加的。
②研發費用的籌劃。就研發費用而言,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律中有規定,對于企業研究新技術所產生的費用,在計算稅收時應該是加計150%進行扣除的。這對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優惠的政策,所以企業應該將一部分的資金用于研發。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對于研發費用產生的認定條件,應該單獨核算。如果研發還沒有成功,但是費用已經花出去,那么是會算成損失的在100%扣除的基礎之上,研發費用是另外加計50%進行扣除的。如果企業的研發已經有了成效,那么就按照研發成果的150%進行加計,但是需要有合法的證明,不然是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
③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上的籌劃。在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的時候,目前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直線折舊法,一種就是加速折舊法。前者是根據平均年限和工作量來進行計算的,后者是根據雙倍余額遞減和使用年數進行計算的。企業在進行稅率的計算時如果采用不同的計算折舊方法,那么折舊額也是不一樣的。因為固定資產的折舊不是一次性計算的,是會平攤到每期產品中去的,或作為管理費用的一部分或銷售費用的一部分直接減少納稅所得。因此很多的企業也會花費大力氣在對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上。如果采用第一種方法,那么企業的固定資產每年折舊的數額是一樣的,這樣的好處就是比較均衡。使用第二種折舊方法就是前期折舊數額比較大,后期就相對來說比較小一點。因為前期的折舊已經轉移到了銷售產品之中或者企業的開支中,所以最大的好處就是企業延遲交稅的時間。
3 結 語
作為企業與國家經濟利益分配的一種方式,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發展的杠桿,對企業所得進行征稅是利益分配的一種,對企業目標的實現也有部分約束作用。因為企業眾多,所以稅源還是比較廣泛的,在進行調控的時候,有很大的籌劃空間。本文根據稅收籌劃的理論,對稅收的籌劃方法進行了探討,希望對相關工作者有幫助。企業所得稅法律改革,納稅籌劃全新的方法是否可行,具體怎么運用,筆者在文中也做了闡述,希望為納稅人在有效合法避稅上提供借鑒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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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并購;并購成本;稅收籌劃
并購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購。并購行為最基本的動機是尋求企業的發展。尋求擴張的企業面臨著內部擴張和通過并購發展兩種選擇。內部擴張可能是一個緩慢而不確定的過程,通過并購發展則要迅速的多,盡管它會帶來自身的不確定性。稅收籌劃可以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經濟利益。
一、并購對象選擇
(一)行業選擇。橫向并購應選擇具有地域優勢或享受稅收優惠制度的企業。縱向并購可能會改變企業的納稅環節。比如并購前并購企業從供應商采購原材料和向客戶銷售環節變成了企業內部貨物移送,減少了增值稅納稅額。混合并購是指企業對既不是上下游關系也沒有關聯的企業進行的并購行為。并購企業如果經營狀況良好,有大量盈余,可以考慮虧損的企業并購,合并利潤表后,能夠利用盈余彌補虧損企業的虧損,獲得資金時間價值,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并購對象所在地的選擇。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地區之間存在差異。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相對淡化了地區性優惠,但突出了對西部大開發和民族自治地區的稅收優惠。并購企業選擇地區性優惠政策的受益企業作為并購對象,可以降低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在并購完成之后,改變注冊地也是常見的避稅手段。
(三)并購對象不同財務狀況的選擇。并購對象存在大量凈經營虧損時,可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實現企業所得稅的減免。
二、并購支付方式的選擇
不同的并購支付方式的稅收待遇有較大差別。按照出資方式來劃分,并購可以分為使用現金購買、承擔債務和股票交換三種方式。企業在并購時采用合理方式,可以降低稅負或推延納稅。
(一)現金并購相比其他支付方式程序簡單易操作,資產價值增值時,折舊額能夠抵減稅前利潤;現金并購不會影響股東利益,還可以分期付款。但是現金購買中的資產轉移視同銷售,需要繳納流轉稅等多個稅種。現金并購時稅前利潤不能彌補虧損。現金支付額如果較大,會影響企業現金流,對資本運營可能會產生不利影響。
(二)股權并購是指并購企業通過協議購買被并購企業的股權,或以相同股份額換取被并購企業的股份或資產,參與或控制被并購企業的經營活動。股權并購不用進行資產評估,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程序簡單,對被并購企業的股東權益不會產生影響,并購后需要承擔被并購企業的財務風險。
(三)綜合證券并購是企業利用現金、股票,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和公司債券等多N有價證券進行并購,該種并購較為靈活,當非股份支付額與支付的合并企業的股權票面價值的比例小于20%時,為免稅合并業務,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被并購企業債務過多,會影響企業資本運營能力。
三、融資方式的選擇
并購融資方式主要有內部留存收益、股權融資、發行企業債券、杠桿融資等,歸納起來主要是股權融資和權益融資。融資方式不同,融資的難易程度不同,對資本成本的影響也不同。
內部留存收益融資不用支付籌資費用,但不能起到抵稅作用,且內部留存收益數額有限,并且都有特定用途,使用受制約;股權融資通過增資吸引新股東,所獲得的資金不用還本付息。企業利用稅后利潤進行股息分配,無法起到稅收擋板作用,同時還稀釋了每股收益;債權融資具有財務杠桿作用,對股東利益沒有影響,利息可以稅前扣除,但是有還本付息的財務壓力,這種融資方式適合企業資金臨時短缺時使用。
四、會計處理方式的選擇
同一控制下采用權益結合法。權益法處理時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負債按賬面價值反映,合并后企業資產價值和折舊額保持不變,不能增加稅收擋板作用。如果被合并企業資產貶值則需要計提折舊,合并后會增大折舊的稅收擋板作用。如果合并對價賬面價值大于凈資產賬面價值,差額要調增留存收益,未來彌補虧損額減少,降低潛在的節稅作用。合并對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不確認商譽,不會發生商譽減值,產生節稅作用。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采用購買法。并購企業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減少。從而提高了未來稅前利潤補虧的可能性,從而增加了潛在的減少所得稅效果;并購對象的資產、負債按公允價值計量,往往提高了并購前的賬面價值,資產賬面價值的增加,隨之而來的是未來的稅收擋板的增加;并購企業取得的并購資產成本超過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商譽,在未來攤銷。也增加了未來的稅收擋板作用。在一般情況下,購買法相比權益法有較大的稅收優勢。
五、組織機構設置的選擇
企業并購完成后,被并購企業存在形式的不同,影響企業總體稅負。一個重要的選擇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不能和母公司合并繳納稅款,但能享受減免稅等優惠政策。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可以和總公司合并納稅,經營虧損能沖減總公司應納稅所得額。在一方存在虧損的情況下,合并納稅可以通過盈虧相抵降低稅負。適用特殊性處理規定的并購企業可以繼續彌補并購對象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而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虧損不得在企業間結轉彌補。因此,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對總體有利的選擇。
六、結論
并購是企業最重要的投資活動之一,也是企業實現規模擴張、業務轉型等重大戰略重組的主要實現手段。在影響企業并購的眾多因素中,稅收因素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企業應提前考慮并購過程中各步驟的納稅籌劃方案,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但是應注意的是,減輕稅負并非是企業并購的首要考慮。應當在整體戰略目標的前提下,考慮減輕稅負,增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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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籌劃 稅務籌劃 財務管理
一、納稅籌劃的涵義
納稅籌劃理論角度上是指,在稅收法律以及相關法規的規范下,以自然人以及法人作為代表的納稅人,根據具體活動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將減少繳稅負擔作為目標,對于企業的投資、經營、籌資等相關活動進行籌劃或策劃的活動的總稱。相對的,在現實意義上講,我們所說的納稅籌劃是一種使納稅人在符合法律規范的前提下,在其財務管理中進行合理的籌劃,從而減輕稅負的活動。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籌劃活動通常是使用合法手段并且其動機具有合理性,所以它同企業的偷稅或漏稅的活動是有所區別的。納稅籌劃工作在幫助企業減輕稅負的同時也沒有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失,正因為如此,納稅籌劃工作受到了納稅人的歡迎,是一種可以大幅度節約并且獲得稅收最大利益的最好選擇。
二、納稅籌劃所具有的特征
(一)合法性
作為稅收籌劃的特點,合法性是最基本的。合法性是指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不能違反稅法,必須在合法的范圍內,一旦超出了法律的限制,就是偷稅逃稅的行為,必須對其進行及時地制止。在觸犯法律的前提下所指定的籌劃方案,不但無法使納稅人獲得預期利益,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對于企業正常的生產以及經營都是很不利的。
(二)籌劃性
談到納稅籌劃的特點,定然離不開籌劃二字,這就很明顯地體現出了納稅籌劃工作的很重要的特征就是籌劃性。納稅活動往往是發生于應稅活動之后的,這為納稅籌劃工作提供了時間上的條件,確保納稅活動都在財務管理的籌劃之后發生。并且在稅法規定中,根據不同的征稅對象,所征收的稅款的多少也存在很大的差別,這樣納稅人可以去選擇適合自己的最低的稅負進行繳納,因此在繳稅發生之前,就做好對于稅款的籌劃工作,可以確保納稅人的稅負降低。
(三)目的性
納稅籌劃是一種有目的地對稅負進行規劃的理財活動,目標是給納稅人帶來稅負上的減緩和利益的最大化。節稅是指減少在稅收上的投入,納稅規劃的節稅,無論是對于當前還是未來的稅負,都要通過計劃使其減少到最小。
(四)專業性
納稅籌劃是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下,納稅人對法規進行具有能動性的規劃,以達到節稅目的的一種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的活動。這要求納稅籌劃者要對稅收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爛熟于心,還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通過對財務活動進行管理以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
三、企業財務管理與納稅籌劃的關系
企業管理系統之中,財務管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系統,它作為價值管理,在企業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部門以及環節之中出現,并且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納稅籌劃是為了減少納稅人的稅負并且實現其利益最大化,這對于企業的財務管理以及制度上的完善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它們之間緊緊相連并且始終影響著另一方。納稅籌劃如果做得科學合理,能夠節省納稅人的大部分稅務支出并且保證了其利益的實現,對于提高資本所產生的利潤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也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目標之一,而通過納稅籌劃,我們可以很好地達到目標。納稅籌劃是財務管理實現最終目標的一個有效途徑,通過它可以更好地對企業的內部結構進行重組,促進企業的發展和進步,保證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納稅統籌工作要以企業的財務策劃為保障,實踐納稅籌劃需要運用財務策劃的手段,并且對于財務管理有了更深層次的了解才能確保納稅統籌工作的可行性等問題。
四、納稅籌劃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節約企業成本,減緩納稅壓力
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來自于稅收,并且通過稅收活動,國家可以有力地引導和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等,國家要扶持和鼓勵一些新興產業發展或者復興老產業,可以通過免稅或者降稅的政策來吸引企業投資這些行業。國家通過改變稅率以及對于征稅的起點和項目等方法可以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實時地調控,但是這變向地給了納稅籌劃的提供了條件。科學的納稅籌劃可以為企業增加利潤,減少稅負還能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優惠政策。
(二) 對于完善社會經濟體系有促進作用
納稅籌劃工作不僅局限在企業自身,越來越多的企業和政府意識到其帶來的利益和重要性后,社會和政府機關也要努力建立起與企業相對應的籌劃服務體系。良好的納稅籌劃工作需要一個環境,這對政府的服務部門和我國的稅收體制以及服務市場都提出了一個要求。一個完善科學的納稅籌劃可以提高企業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并且更加有益于納稅人與稅務部門關系的處理,從而創造一個更加良好的稅收環境。
(三)有效地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
企業的發展對于財務數據的重視變得尤為突出,這是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數據和參考。想要確保企業財務管理實現目標就要做好納稅籌劃的工作。要保障企業良好穩定快速發展,就要提高對企業納稅籌劃的重視程度,因為籌劃工作很可能對于企業未來的發展和以后的戰略產生直接的影響。納稅籌劃工作需要從多個角度和方面進行整體的提升,要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對過去的數據進行科學分析,保證遵守法律法規,并且培養和吸收有專業水平的納稅籌劃人員,從整體上提升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水平。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企業稅收制度的建立健全,企業要做好相應的納稅籌劃工作,并且配合好政府相關的政策和措施,在法律的范圍內,盡量保障企業的利益,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提升企業的整體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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