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稅收征收管理法范文

時間:2023-08-10 17: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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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稅收征收管理法

篇1

今天的會議,,是區委、區政府決定召開的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分析研究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現狀,安排部署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任務,進一步規范礦山企業開采秩序,推進全區依法治稅進程,促進全區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開好這次會議,區長作了重要指示,4月5日下午,區委副書記、常務副區長張權發同志在區財政局又親自主持召開全區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討論和安排部署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有關工作,這充分表明區委、區政府對這項工作的高度重視。剛才,會議傳達了區政府[2006]4號專題會議紀要精神,學習了《貴池區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辦法》,宣讀了示范鄉鎮礦山企業財務稅收指導監督人員名單,希望各地、各部門嚴格按照要求,認真領會,抓好落實。下面,根據會議安排,我再講三點意見,供大家研究參考。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進一步明確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強力推進招商引資工作,全區礦業經濟快速發展,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區共有各類礦山企業212家,去年共實現稅收3000多萬元,為完成全區財政收入目標任務,促進貴池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礦山企業在全區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增強。與此同時,我們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大多數礦山企業缺少統一規劃和規模經營,存在著小、散、亂的問題,尤其是在財務管理和稅收征管方面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如有的礦山企業管理體制以及組織機構不健全,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導致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有的礦山企業賬簿設置、項目成本核算等處理不夠規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和計稅收入不實;有的礦山企業內部財務管理不健全,仍存在隨意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增加管理成本現象;有的礦山企業持一證搞多點承包、出租開采、以采代探,稅收存在“跑、冒、滴、漏”現象。存在的這些問題,充分表明了我區的礦山企業財務管理和稅收征管亟待加強規范提高。對此,各地各部門務必要引起足夠重視,切實提高思想認識。

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建立良好的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秩序,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和諧、健康的經濟發展環境,加快全區經濟跨越式發展的現實需求;是實現企業稅負公平,防止國家稅收流失,促進稅收穩步增長的重要舉措;是規范全區礦山企業開采秩序,加快礦山企業優化整合,提升企業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加強企業規范化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內容。因此,各地、各部門務必要把思想認識高度統一到區委、區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組織上周密部署,在行動上真抓實干,把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二、明確職責,強化措施,推進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一是規范管理要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因此,各礦山企業必須要依法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核算。《貴池區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辦法》已制定出臺,財政部門作為政府主管會計工作的職能部門,要督促各礦山企業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必要的專業會計人員,同時,要加大對礦山企業財務人員的培訓指導力度,督促指導礦山企業建立完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及時、準確、規范地進行會計核算,確保計稅依據準確無誤。各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牢固樹立依法納稅意識,在規范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做到按章納稅,依法納稅。

二是責任落實要到位。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全區礦山企業的動態監測系統工作,5月底以前要全面完成普查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對礦山企業的開采量進行動態監測;對礦產權發生轉讓的企業,要及時、科學核定礦山企業的占用儲量,為依法有序開采、依法征繳稅收提供科學的、合理的計稅依據,未核定占用儲量的不得辦理礦業權轉讓手續。稅務部門負責對全區礦山企業的稅務稽查工作,防止各種偷稅漏稅和包稅定稅行為的發生。對依法應予建帳,但未建帳建制的礦山企業,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據國土部門核定的年開采規模,從高核定其應納稅額,并依法進行處罰;對已建帳企業,但不據實核算、帳目明顯不符、設置虛假帳簿的,一經查實,根據國土部門測定的開采量,嚴格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除補繳稅款外,按其情節給予從重處罰。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礦山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各鄉鎮街道要在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同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提升礦山企業各項管理水平,確保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三是方法措施要到位。我區的礦山企業點多面廣,分布較散,為實現稅收征管的精細化,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中,要通過“勤”、“查”、“比”的方法來強化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努力做到應收盡收。一要“勤”。廣大稅干要克服困難,勤于深入各礦山企業,了解企業生產的基本情況,建立各礦山企業的生產情況檔案,從而確定較為準確的計稅依據。二要“查”。針對各礦山企業的特點,通過檢查財務核算資料,核實財務資料記載與實際生產情況的真實性,從而掌握較為準確的計稅依據。同時,對其下屬的開采部門、銷售部門也要進行檢查,防止稅收“跑、冒、滴、漏”,努力做到應收盡收。三要“比”。將同等生產規模的礦山企業之間、同企業當年與上年同期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如發現有隱瞞計稅收入的依據或財務核算的漏洞,再重新計算,依率計征。

三、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一要強化領導,精心組織。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的工作性質,將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并制定有計劃、有步驟、有實效的工作措施。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認真安排,指定專人專抓此項工作;分管領導要深入工作一線,掌握工作動態,落實工作措施,做到親自部署、親自檢查、親自落實。為更好地推進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區里首批確定棠溪鄉、涓橋鎮和墩上鎮為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示范鄉鎮,分別由區財政局、區地稅局、區國稅局負責聯系,并抽調了17名同志組成貴池區礦山企業財務稅收指導監督隊伍。希望區礦山企業財務稅收指導監督人員要協助示范鄉鎮抓好工作,確保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其他鄉鎮街道要按照《貴池區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辦法》的要求,各自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礦山企業的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確保在6月底前完成任務,區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不定期進行督查。

二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僅僅依靠哪一個鄉鎮街道和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也是不現實的,必須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各鄉鎮街道和部門要牢固樹立一盤棋的思想,識大體、顧大局,把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作為經常性工作,堅持不懈地抓下去,直至抓出成效。各有關鄉鎮街道和礦山企業要理解、支持、協助財稅部門的工作,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財稅增長的關系,正確處理好招商引資與加強財稅監管的關系,正確處理好優化環境與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的關系,推動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經常化軌道。

三要廣泛宣傳,營造氛圍。財稅部門要利用新聞媒體及政府、部門網站,不斷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積極引導礦山企業加強管理,規范經營,依法納稅,切實優化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的工作環境。同時,要不斷宣傳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對各種違規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布、曝光,切實營造出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工作環境。

篇2

一、VC/PE的概念與區別

VC是指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又稱“創業投資”,是指投入到新興、迅速發展、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目前多投資于移動互聯網、移動電信、醫療健康、信息技術、清潔技術等領域

PE是指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通常指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其中,廣義的PE可劃分為創業投資、發展資本、并購基金、夾層資本、重振資本、Pre-IPO資本,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資、不良債權和不動產投資等。狹義的PE,主要指對已形成一定規模的,并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后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而這其中并購基金和夾層資本在資金規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

按照人民銀行的1996年《貸款通則》第二十條對借款人的限制中: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VC/PE型企業不能從商業銀行直接取得借款,只能通過委托貸款或者企業、個人間拆借擴大資本規模。但隨著近年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融資渠道逐步多元化,信托、夾層融資等新型融資形式也蓬勃發展。

對于允許VC/PE所投資的行業而言,目前沒有專門針對VC/PE的限制性法律條文。即如果該行業對企業行業沒有限制,對VC/PE一般也沒有進入限制。反之亦然。

區分VC與PE的簡單方式為,VC主要投資企業發展的前期,PE主要投資后期。雖然主要都是對上市前企業的投資,但兩者在投資階段、投資規模、投資理念和投資特點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此外,從退出方面比較,PE比VC要好一些,目前以管理層回購、并購、股權轉讓的方式較多。

二、新準則變化對VC/PE型企業財稅處理的影響

2014年之前頒布的準則中對VC/PE型企業的財務處理并無特殊規定,但隨著企業并購交易行為的逐步發展,根據投資屬性的不同加以區別就顯得十分重要。2014年財政部公布了幾個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并將于7月1日起執行。其中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中對此類企業有了專門的處理要求。

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增加了第三條中的第二款和第九條。

第三條(二):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子公司的權益性投資,以及本準則未予規范的其他權益性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九條:投資方對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其中一部分通過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連險基金在內的類似主體間接持有的,無論以上主體是否對這部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投資方都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對間接持有的該部分投資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并對其余部分采用權益法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新增或修訂了第四、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條

第四條: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該母公司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單獨主體)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則母公司應當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如有)納入合并范圍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其他子公司不應當予以合并,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當母公司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該母公司屬于投資性主體:

(一)該公司是以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取資金;

(二)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三)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考量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母公司屬于投資性主體的,通常情況下應當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擁有一個以上投資;

(二)擁有一個以上投資者;

(三)投資者不是該主體的關聯方;

(四)其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權益方式存在。

同時,預計此次《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修改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在報表中將會更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以結合準則中關于投資性主體的財務核算規定,即擴大了適用范圍。

因此就7月1日后VC/PE型企業會計處理而言,只要持有目的是為了投資獲利,則不論其投資比例多大、或者擬持有多長時間,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核算。投資性主體自身也無需編制合并報表(為投資提供服務的子公司除外)。其估值技術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第七章中對公允價值計量“三層次”的方法確定其金額。

稅務上對此類投資型企業目前僅涉及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有專門的稅收文件規定,其他均和非投資型企業的規定相類似。相信隨著此次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相關的稅務政策也會逐步更新、完善,以便和會計準則的變化銜接。

三、VC/PE型企業投資案例的財稅對比分析與研究

案例:某VC/PE型企業2014年7月1日后發生如下業務:

1.收購某上市公司A(礦業)10%的股權,派駐董事1名(該企業董事總人數8人)和監事1名,均常駐當地,作為了解企業的經營管理和重大事項,但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

問:A在VC/PE的單體報表中應如何核算?今后處置該股權時是否繳納營業稅?

答:按照前述分析,雖然VC收購后在8名董事中占有1名,但其持有目的不是為了長期持有,同時VC也會有明確的退出策略,否則與“投資性主體”的概念不符。因此作為投資性主體VC/PE型企業初始確認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下同);報表日因存在活躍市場報價,可按該股票二級市場的報表日收盤價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除非該股票在二級市場的報價顯著不公允。

上市公司股權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如果持有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權因不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則可以免納(限售股除外)。當然如果是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處置時也免納營業稅。因此今后處置時該股權時應該照差額繳納營業稅。

2.收購非上市實體企業B公司100%的股權,收購價格為1億元,該企業下屬多家子孫公司,涉及制造業、房地產、服務、進出口貿易、礦業等多個板塊,該企業是由原國企改制后轉讓股權給個人,股東全部為本企業職工。VC收購后公司的高管層沒有變化還是企業原有的管理層。因VC看好企業發展前景,打算持有一段時間后,再轉讓或通過IPO的方式退出。

問:B是否應納入VC/PE的合并報表?對于B企業原個人股東的股權溢價收入應在哪里由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因為該并購屬于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對于PE/VC因屬于投資性主體,需將1億元對價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后繼計量因沒有活躍市場參照,應依據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第七章中規定了公允價值計量的三個層次,對未上市的股權應按照該準則的“三層次”確定其估值。同時,公允價值計量在很大程度上還與評估相關,限于勝任能力方面的限制,這時在很大程度上就需要利用估值專家的工作。此外,目前很多VC/PE自身也有估值團隊,這也是公允價值管理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對于非投資性主體而言,其單體報表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合并報表則應根據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中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來處理。

稅務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并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因此,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應以B所在的地稅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一般實務操作是由收購方將代扣代繳的個稅和股權轉移3‰的印花稅合計金額電匯至B所在地的地稅局指定專用賬號來代繳。

3.收購非上市實體企業C的40%股權。

問:VC/PE如何會計處理?

答:就會計處理而言,仍按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同時,報表日按估值技術進行恰當估值。具體分析同上。

對于非投資性主體而言,其單體報表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同時因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其后繼計量采用權益法核算。

4.2014年8月收到以前年度投資的D企業分紅款100萬。

問:VC/PE如何會計處理?

答:將分紅款100萬元確認為投資收益處理,與非投資性主體沒有差異。

5.年底處置B公司20%股權,溢價金額200萬。需要說明的是該筆處置與100%股權購買并非一攬子交易,而是半年后VC/PE為了整體投資戰略考慮以及本身資金周轉問題而決定的。

問:VC/PE如何會計處理?

答:就VC/PE會計處理而言,應直接沖減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的20%,溢價200萬計入投資收益,并將其余的80%在報表日按公允價值計量即可。

對于非投資性主體而言,其單體報表也將溢價計入投資收益。但對合并會計報表層面,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不喪失控制權情況下處置部分對子公司投資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便[2009]14號)的規定,母公司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部分處置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因為屬于“權益易”,在合并財務報表中處置價款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子公司凈資產的差額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即合并報表層面不會產生投資收益,這也是和投資性主體區別的關鍵一點,“視角差異”。

6.收購非上市E企業1 0%股權,屬于跟投。公司不參與其經營,也未派駐相關管理人員,目前持有時間不確定。

問:VC/PE如何會計處理?

答:就VC/PE會計處理而言,仍按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同時,報表日按估值技術進行恰當估值。具體分析同上。

對于非投資性主體,2號準則修訂后對企業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股權投資,根據持有目的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后續計量。這是此次準則修訂后的一個主要變化。

7.問:VC/PE報表中的投資收益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如何填報?

答:因會計準則的修訂,今后VC/PE企業投資收益的產生主要有兩種來源:收到的被投資企業分紅以及股權處置收益,而不再會有權益法核算產生的投資收益。在實務處理中,VC收到的分紅一般屬于免稅收入,應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作納稅調減處理。例如北京地區,需在國稅網站填寫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系統并向稅務局提交紙質資料并在系統審批通過后方可稅前扣除。

8.問:VC/PE的業務招待費計提基數和抵扣金額有什么特殊稅務規定?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即類似于非投資性主體中營業收入的概念。

四、VC/PE型企業的稅務籌劃

目前VC/PE企業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收到被投資企業分紅和處置股權的溢價所得等。如果VC/PE屬于法人企業,則其應納稅所得額需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將稅后利潤分配給境內個人股東時還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為境外個人股東其個稅目前免納),因此相對稅負比較高。目前很多VC/PE企業是先通過在、新疆等地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方式再進行股權投資。首先合伙企業屬于非法人企業,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對于合伙制企業的個人股東是按照“先分后稅”的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這些地方還有大比例的稅收返還政策,因此近年來通過在這些“稅收洼地”設立合伙制企業的方式方興未艾。當然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目前還有一些稅收政策盲點,例如法人企業作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收到的股息紅利所得,該合伙企業是否可以作為“透明體”,即法人企業收到的分紅款是否免繳企業所得稅等,這些問題還有待國稅總局相關政策的進一步明確。相信隨著VC/PE型企業在我國的持續快速發展,如何建立在稅收上優化的投資架構和業務模式,密切關注不斷出臺的相關稅收法規以及其實際執行情況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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