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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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

篇1

(一)現代電商行業的稅收征管體系存在問題

1.電商行業的納稅人身份和課稅對象確認界限模糊。在電商活動中,交易雙方的身份、票據、稅務發票都是基于網絡銷售數據記載的。然而,網絡銷售本身的隱蔽性和流動性較高,消費者、商家都可以用網絡名稱甚至匿名并隱藏地址,導致難以查證其真實身份,這對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不小的難度。

在電商交易中,傳統的以產品實物形式確定課稅對象的有關稅法規定失效,稅務機關對課稅對象的確認難度加大。在電商網站上,只需要購買數據便可以瀏覽和下載內容,稅務機關不能斷定電商的收入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轉讓所得,其行為是銷售商品還是轉讓無形資產。雖然推行營改增,絕大多數電商的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但是在確定電商銷售行為的納稅人身份與征稅對象上,目前稅法還缺乏明確的規定,所以電商銷售行為的征稅征管難度較大。

2.?{稅環節、地點和期限難以判定。現行稅制卻不適合電商的情況,由于網絡的便捷性,電商網站上的交易瞬間就能完成,傳統的商品流通和銷售環節被省略。貿易活動的付款日期、收款日期、發貨日期、收貨日期都難以確定,一般的電商都采用電子貨幣,既沒有紙質發票,又沒有現金、支票流動,稅務機關是以貨幣支付當天為納稅時間還是以發貨當天為納稅時間無法斷定。而且電商經濟中的虛擬化和隱蔽性,導致納稅地點難以確定,稅法中的屬地原則難以落實。稅務機關難以斷定貿易的供應地和消費地,從而無法正確實施稅收管轄權。這一系列的問題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按照現行稅法來對電商企業征稅。

(二)電商企業的稅款征收難度大

1.獲取會計賬簿的難度大。電商行業是國家扶持的新型產業,一直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傳統的企業有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而中國目前還未出臺針對電商征稅的相關法律法規。電商并沒有統一的電子發票,而且很多潛在的稅務證據在信息化環境下能夠通過信息手段篡改、刪除,導致納稅舞弊。例如,電商商戶能夠通過刷單等方式,改變銷售價格,來降低銷售收入以少納稅。這些舞弊的手法,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得電商企業的真實會計賬簿,加大了征稅的難度,導致稅款更大程度地流失。

2.電子支付手段的興起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電子支付手段的逐漸完善,也給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帶來了困難。如今,出現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以及聯機銀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線下的代扣代繳模式難以實施,省略了一些中間環節,導致電商從業者更簡易就能偷逃稅。而且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也導致電商銷售中信息保密程度更高,也增加了稅收稽查工作的難度。

3.缺乏明確的電商企業稅收管理流程。缺乏完善的電商模式的稅收制度,沒有明確的稅收管理流程。與歐美國家相比,中國為鼓勵電商的穩健發展,暫時對電商放寬征稅力度,歐美國家的電商行業發展時間長,已經形成產業鏈,有完善的物流和技術的支持。可見電商稅收政策的制定與一國的經濟、國情、科技水平、財政收入來源有關。由于各國國情的不同,中國也不能照搬歐美國家電商的稅收政策。由于電商中的交易具有流動性、隱蔽性的特點,對其征稅需要克服很多的技術問題,如何追蹤電商企業的交易情況,如何判定納稅人身份,我國尚未搭建完善的稅務征收平臺,依靠納稅人自覺納稅是很不現實的。

二、電商行業的稅收征管策略

(一)完善電商稅收制度基礎

1.建立電商的稅務登記制度。為了解決稅務要素的不確定性,可以根據本國電商的發展情況,制定合適的稅務登記制度。稅務監管機構也應該對電商行業從業主體采取實名制的管理方式,電商行業經營主體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并提供包括身份證在內的真實材料。國家政府也要積極制定適用于電商行業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建立電商行業登記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并且應對網絡支付系統積極研究和立法規范,以防稅源的流失。

2.制定明確的電商稅收法規。第一,堅持稅收公平性原則。世界各國的電商發展存在差異,各國具體的稅收政策不盡相同。為此,美國在1997年初頒布了《全球電商選擇性的稅收》,倡導稅收中性原則,規定電商的國內網上交易零稅率和國際零關稅。電商在美國和中國的地位和創造的價值是不一樣的,如果中國也對電商實行免稅政策,將會使我國的稅款流向美國,不利于我國電商的健康發展。我國可以借鑒歐盟的稅收政策,堅持對電商征稅。同樣的商品交易,不管是在傳統貿易中,還是通過電商模式交易,都應繳納等額的稅款,不能因新的交易模式而給予特殊減免。堅持稅收公平,可以減少利用電商進行偷稅、漏稅的現象,也可以使稅款流失問題得到解決。第二,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我國要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可以借鑒日本,制定專門的電商稅格式化稅收條例,規定電商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如果延期,將征收一定比例的滯納金。建立電商行業的監管機構,稅務機關應設立專門的電商行業稅務管理機構,對于電商行業的稅收體系不斷進行完善和改進,優化稅收管理體系,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出臺各種優惠政策并及時信息,以鼓勵電商行業從業者自覺繳稅。構建合理的電商交易稅收跟蹤網絡系統,將我國電商銷售經濟行為及時反饋到稅務系統中,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第三,堅持確定性原則。由于缺乏完善的電商稅收征管政策,稅務機關對電商的納稅數額、適用稅率都無法判定。中國可以借鑒新加坡的稅收原則,確立所得稅的依據,以電商是否在中國境內運營為準,電商在中國境內獲得營業利潤,達到一定數額,根據現行稅制繳納稅額。在增值稅系統下,少數商品的交易視為提供勞務,通過網上的商品交易要和傳統交易繳納同樣的稅款,體現稅負平等。電商交易超過規定數量,視為滿足征稅條件。勞務與數字式的商品,可以按現行稅制中的無形資產稅率征稅。

(二)搭建電商的稅收技術支持平臺

1.使用電商交易專用發票,建立信息化的稅收監管體系。為了加強對電商經濟的稅收征管,應引入電商交易專用發票,并通過專用網絡渠道發往銀行才能進行款項結算。應當制定專門針對電商經濟支付上的稅收監管體系,要采用大數據、持續性審計等方式加強追蹤、稽查與交易監控。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建設與金融機構的系統聯網,通過納稅識別號、銀行賬號等信息與金融機構共享電商交易信息,以做到實時監控電商交易。

篇2

關鍵詞:稅收征管;電子商務;B2C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研究背景

1.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電子商務是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此外,虛擬化的電子產品交易,比如信息產品,虛擬游戲等也屬于電子商務的范疇。根據電子商務運營機制中各方的參與程度、地位的種種不同,電子商務可以分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等多種模式。2014年國家統計局對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簡稱電商平臺)的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開展了調查。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結果顯示,2014年我國全社會電子商務交易額達16.39萬億元,同比增長59.4%。其中通過電商平臺向消費者(個人)銷售的金額為3.64萬億元,同比增長48.6%,通過電商平臺向企業(單位)銷售的金額為12.75萬億元,同比增長62.8%,前者主要是B2C或者C2C的電子商務形式,后者主要屬于B2B的電子商務形式。雖然從規模和增長速度的角度來說B2B的電子商務在我國電子商務市場占據主導地位,但考慮到B2B的電子商務形式主要是在賬簿記錄、貨物交接等方面上代替了傳統的商業模式,其交易形式與傳統商業模式有著密切的聯系,并且集中于大型的商品貨物交易在生活中不具有典型性,所以本文選取通過電商平臺向消費者(個人)銷售的電子商務,即B2C或C2C形式的電子商務作為主要研究對象。此外,相比于B2B形式的交易雙方是賬簿健全、管理完善的企業而言,B2C和C2C形式電子商務在稅收征管方面具有更大的漏洞,是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的主要對象。

2.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現狀

(1)征收管理范圍局限

現階段,對于國內電子商務交易,稅務機關實際征收管理的范圍主要是B2B和B2C形式的電子商務交易,而C2C形式的電子商務則是處在一個稅收征管的盲區。

(2)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工商法律也沒有形成體系的關于電子商務交易稅收征管的稅法,使得稅務機關對于電子商務領域的征收管理只能依據于和電子商務產品有關的實體法,向部分具有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征收稅款,而無法在電子商務領域建立完備的檢查、稽查等征管制度。

(3)征收管理難度大

美國財政部電子商務白皮書總結了互聯網交易的特點:交易雙方可以匿名;銷售商容易隱蔽交易地點;稅務機關在得不到交易信息的情況下就無法征稅。由于電子商務的上述特點,使得當前我國稅務機關無法準確的掌握電子商務納稅人的實際交易信息。對于B2B、B2C而言,雖然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體法向其實體經營機構征收稅款,但納稅人可以利用電子商務交易隱蔽性的特點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得到稅務信息,從而無法對所有實際發生的應稅行為征收相應的稅款。以依靠大型網絡交易平臺的B2C納稅人為例,由于網絡交易平臺存在信息管理不嚴格的現狀,納稅人可以通過虛假的交易信息進行偷逃稅行為。

3.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政策

2016年3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簽發的第18號文件《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確要求,4月8日起向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按70%稅額征收。這一文件的出臺意味著跨境電商進口國外產品免征國內增值稅和消費稅歷史結束,這也說明在當前電子商務模式廣泛替代傳統商業模式的同時,如果稅收征管長期將部分電子商務交易置于法律的正空地帶或者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無法有效保證互聯網交易的國家稅收收入,那么實際上是給予了電子商務模式的交易一種“稅收優惠”,這種“稅收優惠”不僅對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產生一種扭曲,也會對傳統商業模式產生替代效應,越來越多的企業、個人會選擇電子商務模式進行交易從而利用國家稅收法律的漏洞和電子商務的特點進行避稅活動,使得國家稅收收入減少。

2016年5月1日,我國將全面推行營改增,屆時所有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交易活動將全部納入增值稅范疇。B2C、C2C電子商務領域最主要的是依托大型電商交易平臺進行的銷售商品的活動,還有小部分是通過電子商務結算進行的應稅服務和連同實體商品的配套交易的應稅服務。營改增的推行,使得電子商務領域的所有交易都將實行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而對于現行互聯網的交易稅務機關主要采用3%的征收率進行核定征收,這使得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負擔明顯要低于實體交易領域按照17%稅率下的稅收負擔,從而國家稅收大幅度流失,政府對于互聯網市場的調控手段也大幅減弱。特別地,在“互聯網+”創新創業浪潮的背景下C2C形式的虛擬產品和和信息化商品的交易量已經大幅增加,而如何對其進行征稅以及對這一類產品的生產企業如何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將是稅務機關將要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影響的原理分析

1.經濟效應

各國對電子商務現行稅制普遍倡導稅收中性原則,是因為各國對于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還未健全、傳統的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后等種種因素使得互聯網貿易企業和傳統貿易企業的稅負有嚴重的稅負不公情況,互聯網貿易企業在稅率以及征管現狀上擁有極大的稅收利益。這說明現行電子商務稅制不中性,對市場經濟會產生替代效應,大量傳統貿易企業開始從事虛擬網絡交易并輕易避免納稅義務,從而使得國家財政收入無法得到保障。

2.納稅人

以互聯網為依托的電子商務是新興商業模式,由于政府的政策具有時滯性,使得各國政府現有的稅收政策很難完全覆蓋整個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大量未進行稅務登記的個人進入商業領域并從事應稅行為,對以稅務登記為基礎的傳統稅收征管制度提出挑戰,使得法定納稅人和實際繳納稅收的自然人出現較大差異。

3.征稅對象

電子商務的發展伴隨著許多虛擬信息產品的出現,比如游戲、影視、音樂、電子圖書等無形商品,各國對于這些商品的流轉稅的征收還沒有一些健全的管理制度,也沒有完善的稅收立法具有關于此類商品的稅目,使得課稅對象不清晰。

4.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稅務機關很難獲得B2B、C2C模式的電子商務企業準確的交易信息,這些企業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將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推遲,起到遞延納稅的作用,使得傳統的稅收征管制度很難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時間價值。對于電子商務的納稅地點,稅務機關主要依托于稅務登記這一基本征管手段確認,有些國家各個地方政府的稅收政策具有差異,這使得稅負較高地區的電子商務企業可以將稅務登記地放在較低稅負的地區從而規避應承擔的納稅義務。即使是在像我國這樣全國范圍內實行較統一的稅收政策的國家,納稅人也可以通過將登記地遷出國內從而謀取稅收利益。

三、國外稅制借鑒

1.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制度

美國稅收政策的一直秉承稅收中性原則,政府旨在培養稅源,而且國內收入署的稅收征管能力非常高,使得聯邦稅法在立法上一向以寬松為主要特征。由于美國沒有增值稅,只有向消費者征收的銷售稅,所以其稅收制度主要針對于B2C和C2C形式的電子商務。美國國會、政府自1998年起多次延長免稅期限,至今美國聯邦政府對互聯網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政策,并且通過《互聯網稅收不歧視法案》保護電子商務行業的稅收利益。但在2013年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對電商企業征收了地方銷售稅的法案。美國開始向電子商務企業征稅主要考慮到對于電子商務免稅的替代效應嚴重侵蝕了美國政府的稅基,這也給我國電子商務征稅一個很好的方向指導,由于我國實行增值稅稅制,在生產銷售的各個環節都將面臨電子商務的沖擊,必須要著眼與市場公平向電商企業征收合適的稅收。

2.歐盟電子商務稅收制度

2003年7月1日起,歐盟對境外公司向歐盟國家出售虛擬商品、服務征收增值稅,實際上這是承認了虛擬產品和服務的應稅性,這一舉措也很好地打擊了跨國公司利用虛擬產品進行國際避稅活動。歐盟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為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代購和對虛擬產品的征收管理提供了一個范本。

四、政策建議

1.完善電子商務銷售商的稅務登記制度

稅務登記是稅收基礎管理的首要步驟,傳統的稅收征管制度對納稅人的確認主要依賴稅務登記制度,現行稅務登記制度主要配合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即要求工商管理注冊的單位進行稅務登記,從而向其征稅。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具有模糊性,由于當前大型互聯網交易平臺的店戶注冊并沒有和工商管理部門的注冊同步使得大量納稅人處在政府工商管理的盲區中,從而也就處于稅務登記的盲區中,特別是對于C2C形式的電子商務而言。本文認為,我國應加大對于電子商務的工商管理立法力度,督促大型互聯網交易平善商務注冊,實現平臺信息與政府工商管理信息的連接。

2.實行大型網絡交易平臺代扣代繳制度

當前稅務機關主要是依據實體法對B2B、B2C形式的電子商務企業的實際經營體進行傳統的稅收管理,這種管理很難及時準確地獲得網絡交易的稅務信息,而電商平臺是當前B2C、C2C形式電子商務交易第一手信息的獲得者,如果將電商平臺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不光能很好地保證稅收收入的征收,更能要求平善電子商務交易的信息傳遞制度。

3.完善交易地點、稅收管轄權的確定標準

雖然我的稅收政策在全國大體上處于一致,但是對于特殊地區和試點地區而言,我國地方稅收政策依舊存在差異,電子商務交易者可以隱藏或者更改交易地點獲得稅收利益,從而在宏觀上會造成地方政府財力的博弈。這就要求稅務機關要加大稅務信息的稽查力度,利用信息化管理提高自身的稅收征管水平。在國際上,互聯網交易的地點模糊造成了各國稅收管轄權的交叉重疊。當前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跨國互聯網交易稅收管轄權的標準,筆者認為,政府應通過稅收協定的方式明確跨國電子商務貿易中稅收管轄權的重疊問題,并實現各國稅務信息交流共享,打擊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的國際避稅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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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修廣,孫顯程,王世君,姜承飛.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國際借鑒與思考[J].財稅審計,2016.01).

篇3

摘要: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這一行業正以突飛猛進的速度高速前進,它的方便快捷深受人們的喜愛。但是,稅收部門的稅收征管體系跟不上電子商務的發展,導致網上買賣活動產生的稅額積少成多,流失現象愈發嚴重。本文將對我國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問題進行分析,進而為我國稅收征管提出一些可行建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在稅收征管方面的不公平性,以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保證我國稅收來源的可持續性。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征管 稅收制度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模式分析

1.C2C稅收征管無依據。(1)概念模糊。C2C(Consumer to Consumer)指的是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通過網絡進行買賣的活動。一些C2C是實體店家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建立的另外一個銷售渠道,但是實體信息并沒有和網上的信息相聯系,于是很多實體店家都會搬到網上經營,這樣就形成了一個現象,就是實質交易是B2C,但是表現形式卻是C2C。當一個網店發展到一定程度,業務量增大,那么它就跟一個企業沒有大的區別了,這種模糊性增加了稅收征管難度。 (2)過程具有隱私性、造假性。C2C交易過程不像實體店經營全部操作過程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包括稅收信息源。這樣賣家可以通過一些手段來掩蓋交易信息,使得稅務機關對其征稅很難操縱。一旦賣家不遵守職業道德及稅收管理原則,稅務部門的監管工作將很難進行。(3)稅種難以確定。目前,網上買賣牽扯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每一種稅對應的稅率也不同。網上賣家的商品各種各樣,使得稅種和稅率不易確定。(4)征管手段不成熟。現在的電子商務存在的普遍問題就是地域不明確、征稅對象不明確。網上經營的交易雙方都是個人通過網絡進行交易和支付,稅務部門很難僅僅通過注冊信息明確它們的屬地。C2C環境下,除了有形產品需要通過郵寄方式外,還有很多無形產品不需要郵寄,例如,音樂、軟件等,稅收征管對象不明確。如果對C2C不征稅的現狀繼續維持下去,網上交易的行為將會越來越多,勢必會沖擊到傳統交易方式,造成交易的不公平性,從而使經濟不能全面發展。

2.B2C稅收征管存在盲區。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的是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活動。據統計,2011年到2013年世界各國的B2C電子銷售額都在以突飛猛進的速度向前發展,我國的銷售額增長速度較快,這也就產生了許多問題:(1)身份難以確認。從武漢的“我的百分之一事件”看到B2C和C2C界定模糊,這個品牌在2004年就有了,后來在網上經營,而且經營的越來越好,然后到武漢登記,取名為“武漢抓那服飾有限公司”,后來又改了名字。該公司既有實體店又有網店。(2)稅源監控容易消失。在常規的增值稅稅收控制過程中,交易中轉環節是監控的重點,從采購生產到最后的銷售環節都有稅收設置。但是在B2C環境下,交易可以直接面向企業和消費者,中轉環節減少,這樣常規的征稅方法將會失去作用,由此會出現稅源消失、稅收流失等問題。(3)傳統的征稅方式不再合適。常規征稅都是根據票據來控制,現實生活中票據很廣泛,所以操作起來比較容易。但是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就不同了,因為電子商務都是電子票據,還需要企業主動提供,除非消費者能夠有意識地索要發票。要不然,對這種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將會很復雜。

3.B2B(Business to Business)稅收征管跨域難監管。B2B指的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在B2B環境下,無論是生產者還是供應商都能通過網絡環境進行交易,增值稅同樣會被弱化掉,使得我國稅收基礎發生變化。我國電子商務收入直線上升,環比增長率也在提升。收入增加,應征稅額也會增加,但由于稅收監管缺失,使得這部分收入沒有納入應征稅額,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沒有因此而增加。(1)對稅收征管進程有影響。工商行政部門已經對電子商務進行了登記和管理,但是由于網絡技術的特殊性,工商管理部門很難提供出詳細信息,制約了稅務部門對信息的獲取。稅務部門需要根據發票等有效信息征稅,但是很多情況下,企業不愿意提供電子發票,消費者也很少注意到發票的問題,這樣就給稅務部門帶來困難。電子商務交易結果都是通過網上銀行和電子貨幣來實現,這樣使得稅務部門對企業的資金很難監控,使審查工作更加困難。(2)對國際稅收有影響。主要是稅收管轄權,B2B遇到的挑戰就是商品的提供方可以在任何地點隱藏自己的身份,進行交易,使得稅務部門征管成為一大難題。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問題對現有企業的影響

1.給正常稅收秩序帶來壓力。通過網上貿易大量偷稅漏稅,低成本、低價格銷售,甚至大量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給現有企業帶來較大的壓力,如果電子商務找不到合適的征管體系,將會嚴重影響現有企業經濟的良性發展。

2.壓抑現有企業的發展。同樣的商貿活動,對傳統交易就采取強制措施,嚴格控制其納稅,稅務系統非常完善緊密,而電子商務由于逃避了監管,偷逃了稅費,其經營成本大大降低,這就使得電子商務無節制的飛速發展,而現有企業受到沖擊而逐漸萎縮。

二、應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問題的對策

(一)提出適應電子商務環境的稅收征管辦法

1.對現有稅法及政策進行補充。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問題還沒有根本的法律依據,即使商家偷稅漏稅,也沒有法律依據制裁,這就要求我們建立合理的法律體系來監管他們。制定合理的稅收法律及法規,包括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市場監管,電子發票的管理,明確各種稅種的適用范圍,弄清征稅對象,對稅收條例進一步完善,這將對電子商務發展帶來一定的好處。

2.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網上交易稅務登記及申報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該對網上交易的商家進行嚴格控制,定時與他們在網上進行交流溝通,讓他們及時匯報單位及個人的詳細資料,定期了解他們的營業情況及營業地址的變更。另外,稅務部門還應該不定時抽查各網點的收入及應納稅額。稅務部門應該對納稅人的相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并保證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除此之外,網上交易的商家還應該對通過網絡買賣的有形產品、無形產品等業務單獨核算收入與成本,以便稅務部門核查其申報收入是否屬實,方便稅務機構調查工作。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的電子發票。每次通過網上交易后必須開具發票,并將發票送往銀行進行核對,才能進行相應的資金結算。電子商務納稅人必須到稅務機關納稅登記,使用真實的身份,確保信息的可靠性。

4.建立成熟的電子核查體系。加快網絡技術的發展,建立電子稅務核查體系,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實現網上交易、網上付款、網上服務一體化。各個稅務機關需要建立自己的網點,把網上服務窗口變成為人民服務的大眾化窗口,有利于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構建稅收征管體系新程序

1.企業進行網上交易必須有一個電子稅務登記號。在經營之前,去稅務機關注冊一個稅務登記號,將此號安裝到企業主頁上,申請域名登記,方可進行網上的商務活動。企業的每一筆交易都可以自動轉到此號中,通過稅務登記號及域名可以查出企業的詳細信息,這樣,方有利于稅務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的監督與管理,減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

2.成立一個網上認證空間,認證空間是為稅務機關服務的。消費者向認證中心發出對企業的檢驗要求,并將訂單的內容及買家信息提交到認證中心。同樣,賣家也需要向認證中心發出認證要求,并將賣家的身份及交易發生地等信息提交認證中心,認證中心將買家信息與賣家信息進行比較,確認一致后再轉交給買賣雙方。這樣,不僅讓交易雙方互相了解到對方的信息,確保交易安全,還能讓稅務機關通過認證中心提供的信息來對賣家進行實時監督,包括商家的地址及身份信息。由此,對稅務機關的稽查與監管有了新的幫助。

3.電子發票的管理。企業在網上進行交易,也需要像傳統交易一樣,憑借發票向稅務機關報稅,只是電子商務的發票需要電子形式的。這種電子發票需要與稅務機關建立網上鏈接,就是說企業每成交一筆業務都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發票,待稅務機關核查之后,企業方可向買方發貨。當然這種網上稽查與核算的速度是很快的,非常有利于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的監控,大大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建立一個完善的稅收征管模式,需要買賣雙方及各部門的配合,只有相互之間保持聯系,稅收征管才能有效。

(三)加強國際間稅收征管與合作

1.積極展開圍繞稅收問題的溝通與研究。對納稅人的納稅憑證及其所截信息以及稅務機關的一些管理規則在國際間進行交流,互相取長避短,虛心學習。盡可能地實現網上交流,在全球建立稅務情報交換網站,跨越時間地點的限制,這樣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完成工作,提高業務效率。

2.展開網上國際稅務監管。網上稅務監管也需要國家之間進行合作,特別是稅收的征收與監管工作,要系統、具體地了解到某個納稅人的納稅活動,明確其他業務規模及征稅范圍。由此就需要運用互聯網的優勢來加強與各國的合作與溝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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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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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發展的全球經濟中,電子商務對現有的稅收體系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在國際上對其引發的稅收問題具有不少爭議。所以依據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狀況,借鑒發達國家擁有的豐富經驗,應盡早研究解決電子商務在我國存在的稅收問題。本文從當前的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影響入手,詳細闡述稅收在電子商務中遇到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

電子商務;稅收;影響

0 引言

本世紀是一個新經濟時代,它擁有一系列重要特征,如信息化、網絡化、知識化及數字化等。上述特征最全面的體現就是電子商務,全球明顯加快了商務電子化的步伐,讓電子商務得到了迅速發展。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傳統的流通技術和交易方式受到電子商務的影響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它是世界經濟新的增長點,將更多的企業吸引到電子化交易平臺的建設中。電子商務在為個人創造便捷,企業創造利益的同時,必然會引起大量問題的產生。越來越多的企業、國家及政府正在關注著由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相關稅收問題。由于種類繁多的電子商務使電子化交易中繳納的稅收產生了諸多問題。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稅收在我國電子商務中遇到的一些問題。

1 我國當前的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影響

1.1 對稅收征管產生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產生的影響是史無前例的。一是使傳統的憑證計稅方式遭受沖擊。稅收征管在傳統意義上的基礎是納稅人擁有真實的往來單證和票據、賬簿、發票及合同等。然而電子商務的存在是以無紙化交易的信息化、數字化為基礎的,可以隨時進行不留痕跡的修改,使稅收征管喪失可靠的計稅依據。二是由于現有的貨幣銀行逐漸被電子支票、電子貨幣及網上銀行取代,信用卡、匿名使用方式,使得稅收征管逐漸加大難度,稅務機關難以掌握銷售收入、銷售數量,近而對偷稅漏稅行為喪失了威懾的作用。

1.2 對轉移定價產生的影響

互聯網給消費者和廠商在世界范圍內創造了直接交易的機會,所以在傳統交易中存在的中介地位發生改變,使得中介極大削弱了代繳代扣稅款的作用。為了降低企業集團的成本,逃避稅收,更多的是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技術的應用,讓企業集團內部實現高度一體化,進而在轉移定價方面產生了許多稅收問題。

1.3 對國際稅收產生的影響

電子商務使常設機構的概念遭受沖擊。在當前的國際稅收中,通常稅法是以外國企業在本國是否設置常設機構作為是否對非居民所得征稅的根據。但是電子商務不但將空間界限打破,還使固定營業場所現有的概念逐漸模糊起來:在互聯網上商家只需擁有自己的網頁與網址,就能將自身的產品與服務推銷到全世界,無需現有常設機構提供保障,征稅的依據自然也就沒有了。此外,在國際協調方面稅收面臨挑戰。全球的商品、服務與技術隨著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加大了流動,針對電子商務存在的征稅問題,各國應從客觀要求上采取相同的步驟和策略,但是當前各國現有的存在差異化的稅收征管使得在國際協調方面稅收面臨著重大挑戰。

2 稅收在電子商務中遇到的問題

2.1 難以定義和監控稅收對象與稅種

從某種程度上看電子商務將產品的性質改變了,電子商務通過互聯網中的下載功能與電子郵件,實現了以數字化信息傳遞產品代替了原來以有形方式提品,造成了稅務部門對其商品的性質與內容難以確定。例如出版商在傳統方式下銷售實物形態的書籍,出版商銷售數量與消費者需求數量一致,也就是銷售貨物,然而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能夠通過以數字化形態存在的下載技術轉載書籍內容,只需將網上的數據權購買下來,這就可以隨時復制書籍的數量。這種下載到底屬于銷售,還是屬于特許使用權。電子商務將一些以數字方式提品代替以有形方式提品,產品的性質在一定程度上被改變,難以明確區分商品、特許權和勞務。難以界定這些信息和數據應被視為商品買賣、提供特許使用權還是提供勞務,我國還沒有制定出一個符合要求的標準。

2.2 很難界定、選擇電子商務中的國際稅收管轄權

國際稅收中的重點就是稅收管轄權。在以往的國際稅收制度中,實施稅收管轄的基礎就是屬地原則,將納稅人和納稅義務人的活動通過常設機構、居住地等概念聯系起來。每個國家都會從本國的國情出發選擇出最適合的稅收管轄權,對其領土范圍內所有公民包括居住在境內的依法接受管轄的人獨立自主行使管轄權。然而電子商務下的稅收,造成稅收管轄權被削弱了有效性。在網上進行交易的經營者之間不在受到任何地域的限制,進而使界定和協調稅收管轄權遭遇難題。在互聯網世界中,活動者的確切地址難以確定,經營活動所在地或發生地無法準確確定,進而將與稅收管轄權相關的屬人或屬地這兩方面的關聯因素割斷,這就造成了很難確定何種稅收管轄權是由哪個地區或國家來行使進行征稅。

2.3 稅收征管中存在的監督問題

按照當前實行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稅收征收管理主要是以納稅人擁有真實的往來單證和票據、賬簿、發票及合同為基礎,依次稅務機關可進行稅務監督與檢查,傳統的稅收征管在電子商務中產生了大量的問題:首先,難以界定收入。傳統的征稅是以發票、會計憑證及賬簿作為依據,納稅人通過發票、會計憑證及賬簿來計算繳納多少稅款;然而交易雙方在電子商務中是以電子數據方式來填制,通常能夠非常容易的修改電子數據,不會留下任何蛛絲馬跡。這樣就難以確定收入,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進而導致大量流失稅款。其次,伴隨電子銀行的誕生,一種無需記賬的電子貨幣能夠讓納稅人在稅務部門絲毫不知的前提下完成付款業務。沒有有形載體的交易實現了無紙化,進而使得本該征收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所得稅等都不知從何下手。另外,高度發達的計算機加密技術,可以使納稅人通過超級密碼將相關信息隱藏起來,給稅務機關搜尋相關信息增添了不少麻煩,可想而知導致大量稅款流失。

3 解決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的對策

3.1 使電子商務征稅規范化

在對電子商務制定稅法的規范過程中,針對稅收征管在電子商務中提出的挑戰,應對電子商務納稅的相關稅法條文進行著重補充,對電子商務的納稅人、稅種稅率、稅目及有關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中提出要求,在辦理了電子商務相關交易手續后,需要到相關稅務機關完成電子稅務登記的工作,提供系統完整的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納稅信息和交易情況。當前實行的是以物流為主要征稅對象的稅法,容易監控,然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則是以信息流為主要征稅對象,另外電子加密技術很難定義和監控。所以針對電子商務展開征稅,就需要從技術、法律等方面強化稅收征管方面的工作,建設信息化、數據化的電子稅務局,使信息網絡安全得到保障,信息集成度提高,推動建設電子支付系統,強化合作,監控網上數據,對現有報稅程序進行修改,實施軟件征稅,電子記錄保留,強化在線監控,加大電子報稅方式的普及力度。同時依然存在傳統的人工稅收征管模式,并且使電子征管并存。

3.2 國際間稅收加強合作與交流

無區域性與無國界性是電子商務的特點,同時其特點還包括了隱蔽性。一個國家無法完全脫離國際開展電子商務稅收,這就要求與國際社會協調一致。我國只有通過與世界各國加強稅務機關的緊密聯系,應用先進的國際互聯網技術,強化交流國際情報,才能全面掌握納稅人的信息,從而為稅收稽查、征管提供充分的依據,防范大量流失國家稅款。除此之外,各國的稅務當局需要對稅收管轄權進行科學界定,共同享受電子商務創造的稅收利益,盡最大努力使跨國電子商務得到更好的發展。

3.3 研發電子稅收軟件,使征稅實現信息化

伴隨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在國家稅收中電子商務稅收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稅收征管方面需要大力加強科研投入,對電子商務管理需要盡快研發出一種技術平臺,使電子化的稅收管理加快進程,使稅務管理的效率和能力得到提高,健全電子稅收系統,讓電子商務征稅獲得技術上的支持。為電子稅務管理提供的這種技術平臺,其擁有十分強大的功能,操作簡便,能夠自動按照每筆交易發生時的金額和交易類別進行統計,算出具體的稅金,并且自動進行交割與入庫,進而完成無紙化的電子商務稅收工作。

3.4 充分結合稅收中性與效率的原則

充分結合稅收中性與效率的原則,使電子商務稅收得到適當的優惠政策。其中稅收中性原則就是在電子交易與有形交易之間遵守中性原則,對經濟上類似的交易收入需要平等對待。然而稅收效率原則就是盡可能的在繳納和征收稅收時實現節約和便利,盡量減少企業的額外負擔,推動市場經濟實現有效運轉,在納稅人選擇貿易不受影響的基礎上,制定出一種優惠稅率對企業合法經營起到導向作用,但是對網上企業必須提出相應要求,單獨核算通過互聯網進行的產品銷售、服務和勞務等業務,否則無法享受優惠的稅收。

4 結語

綜上所述,從根本上來說電子商務是一種商務性經濟活動,盈利是商務性經濟活動的宗旨和根本目的。盡管電子商務從當前來看尚處初級階段,一些電子商務企業的盈利狀況可能并不理想,這就是世界各國在電子商務中積極實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真正原因。在未來的商務性經濟活動中電子商務是重要的形式,必然給企業創造了巨大的利潤,所以為電子商務提供暫時性的稅收優惠有其必要性。

【參考文獻】

[1]邵兵家.《電子商務概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4

篇5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影響

一、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概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和流通模式,以其高效率和低成本成為了全球經濟發展中新的增長點,并帶來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根據香港聯交所的公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總注冊用戶達4278萬名,2009年上半年總營業收入為17.149億元,凈利潤為5.14億元。根據淘寶網的報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淘寶網共有注冊會員1.45億,占全體中國網民數的43%,2009年上半年實現交易額809億元,對比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上半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58711億元,淘寶網交易額占1.4%。

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及稅收征管手段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

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及稅收征管手段是根據傳統商務的特點,在長期的征管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內容包括:稅務登記、憑證管理、賬簿、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等方面。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交易范圍國際化、交易主體隱匿化、交易對象無形化、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可以輕易地避免納稅義務,使企業的稅負明顯輕于傳統商務企業的稅負,導致傳統商務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稅負不公,從而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由于電子商務是個新生事物,來勢迅猛、發展極快,以致于相應的稅收立法、稅收政策都來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一系列的影響與挑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與挑戰

1、稅務登記制度滯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稅務機關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區內納稅戶的總數及其行業分布情況,以便根據稅源分布,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稅款流失。但是,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已經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電子商務通過因特網進行交易,其經營范圍往往是沒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過工商部門的批準。電子商務可以輕易地使企業把經營活動轉移到稅務機關不能控制的其他國家和地區,使國內的經營場所成為其貨物的存放地,有關的工商、稅務登記也因此變得失去意義。

2、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是以屬地、屬人原則來確定管理權。在傳統商務中,我們主要依據常設機構來判斷收入來源地和居住地。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如果一個企業在所得來源國(非居住國)有常設機構,并且經營所得來自該常設機構,則可以判定這筆所得來源于該國境內,該國政府就可以對其行使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稅。而在電子商務中,一個企業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個國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同時,電子商務是一個虛擬的環境,看不到傳統商務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轉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增加了對常設機構判定上的難度。

3、中介作用的減弱

電子商務使得交易人、批發商、零售商逐步消失,整個商品的選擇、訂購、支付、交付都在網上完成,從而省去了很多中間環節,交易雙方無須通過中介機構就可直接進行交易。稅務機關由從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課稅點課稅,變為直接向消費者課稅,從而對稅收的代扣代繳方式產生影響,必然會增加稅收征管的復雜性和征管成本。傳統意義上的代扣代繳方式如何適用、代扣代繳的義務如何設定、代扣代繳如何操作等均面臨著新問題。例如,增值稅是針對生產、批發、零售、進口等所有流轉環節征收的稅種,在傳統商務中,每一環節均有相應的交易人、批發商、零售商代為扣繳稅款(實為代消費者繳納稅款),從而有效保證了稅款的及時征收。然而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代扣代繳制度無法繼續發揮作用,并且流通環節的簡化也將使增值稅稅款大大減少。

4、課征對象性質模糊不清

現行的稅收征管是以傳統商務為基礎,對有形商品的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等規定了不同的稅種和稅率。電子商務將原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提供收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難以區分。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和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通過數字化處理而直接通過因特網傳送。傳送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數據流與傳送電子郵件、聊天信息等內容的數據流沒有區別。同時,數字化信息還具有易于傳遞、復制、修改和變更等特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辦法,對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應如何判斷提供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怎樣確定其適用的稅種和稅率,不同的界定標準,其稅務處理措施也就不盡相同。

5、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難度加大

現行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的,可通過對紙質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的審核,達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電子商務使得商品的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些電子數據可被輕易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傳統賬簿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證,稅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和稽查難度。隨著信息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還可以使用加密、數字證書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加大,無法追蹤交易。

目前,電子商務越來越多地使用網上銀行與電子貨幣進行支付。例如,招商銀行為企業客戶開發的網上銀行U-BANK可以提供集團公司全國“網上結算中心”和“財務管理中心”、網上自助貸款、網上委托貸款、網上全國收付、個性化財務授權管理、網上安全賬戶管理、全流程透視與交易追蹤服務、智能化操作向導、度身定制銀行信息主動通知、商務信息海量傳遞、網上票據、網上信用證、網上外匯匯款業務、網上國際信用證業務、網上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等服務。電子現金、電子支票、網上銀行會逐步取代傳統的現金、支票、實體銀行,使稅務機關難以把握銷售數量、銷售收入。另外,由于電子商務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大量的貿易洽談、定貨和簽約活動都在網上完成,電子合同和數字簽名的出現使得現行以紙憑證為基礎設計的印花稅貼花方式失去了載體。

所有這些變化,使得稅務機關失去了稅收征管和稽查的憑證基礎,不僅難以依法足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取證、保存證據更加困難,甚至無法追蹤稽查,難以對偷逃稅者實施有效打擊。

6、國家稅收管轄權產生沖突

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稅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來源于本國的收入課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消費者而言,他們會盡量通過因特網從低稅率的國家或地區購買商品,而回避從高稅率國家購買商品。企業出于避稅或其他考慮,可以業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輕易地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淘寶、易趣都先后開設了網上跨境購物平臺,使得稅收征管問題更趨復雜。香港街是淘寶網上的一個服務項目,目的是為國內會員提供一個方便快捷的購物平臺,讓會員足不出戶亦可買到香港價廉物美的商品。賣家只需登入淘寶網主頁,再選擇香港街,便可即時購物,程序跟淘寶網上購物沒分別。香港街支持支付寶安全付款,買家亦可直接打款給香港賣家。快遞公司由香港運送貨品至國內主要城市只需二至三天、偏遠地區一般三至四天、平郵一般十天。在香港街購物,所有定價及交易都是用人民幣計算的。和內地的實體商店或專柜相比,同類電子產品在“香港街”的售價普遍要便宜20%左右。

另外,電子商務中的買家難以取得合法的發票憑證。網上商店也很少提供發票,許多網店都清楚注明不提供發票,甚至有的明確說明,如需要發票則需買方再支付一定的金額,這種情況下大部分買家都會選擇放棄索取發票。然而對消費者而言,他們對此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只要得到了滿意的產品和服務,其它都無關緊要。

三、結論

篇6

[關健詞] 電子商務 稅收影響 研究對策

一、電子商務概述

電子商務,顧名思義是指在Internet上進行的商務活動。從狹義上看,電子商務也就是電子交易,主要指在網上進行交易活動,包括通過Internet買賣產品和提供服務。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還包括企業內部商務活動,如生產、管理、財務等活動以及企業之間的商務活動,它不僅僅是硬件和軟件的結合,更是把買家、賣家、廠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上利用網上技術與現有的系統結合起來開展業務。所以電子商務是指網絡用戶利用現有的計算機硬件設備、軟件和網絡基礎設施,在按一定的協議連接起來的電子網絡環境下所從事的各種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是近年來伴隨著社會進步和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應運而生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據統計,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銷售總額為450億美元,1999年猛增到2400億美元,2000年約達5000億美元,至2005年達到13000億美元。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給傳統貿易和社會經濟活動帶來了重大影響,同時也給稅收制度、稅收管理提出了許多新課題。特別是它所表現出來的無紙化、無址化、無形化、無界化、虛擬化五大特點,已足以從理論上和技術上給建立在傳統貿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對象基礎之上的稅收政策帶來巨大挑戰,面對挑戰,積極尋求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的應對策略顯得極為必要。

二、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1.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挑戰

由于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進行交易活動。其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我國原有的稅收征管面臨挑戰。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1)加大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

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貿易,其結果一方面是帶來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目在減少,使現行稅基受到很大侵蝕;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又是個迅猛突來的新生事物,以至于稅務機關還來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應對策,形成網絡空間上的“征稅盲區”,本應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大量流失。

(2)對稅收公平原則形成沖擊

電子商務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很多情況下,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可以輕易地避免納稅義務,這勢必使電子商務企業的稅負明顯輕于傳統貿易企業的稅負,導致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之間稅負不公,從而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

(3)加大稅收征管的難度

現行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也不需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 不再適用電子商務,也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無紙無址”的納稅主體呈現多樣化和模糊化,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2.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機遇

電子商務相對傳統貿易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電子商務在給稅收帶來巨大挑戰的同時,也給我國稅收帶來了機遇:

(1)電子商務的發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稅收來源

電子商務無論在消費品市場還是企業間市場都有著可發現,越來越廣闊的市場前景,為我國稅收直接提供了新得來源。

(2)電子商務間接地提供了“稅收把柄”

每個征稅點構成一個“稅收把柄”, 只有把握住稅收把柄,才能取得稅收收入。稅收把柄越完善,稅收收入就越多。例如在傳統的商業模式中,采取層層分銷的方式,流通環節的增加不僅使經營費用上升,而且使征稅點十分分散,而電子商務是通過網絡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定購到出品、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包括了售前服務、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務的商業運作全過程。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將從根本上改變原來產品從生產經流通到消費的物流過程,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稅點相對集中,稅收把柄更加完善。

(3)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提供了機遇

賬簿、憑證管理不僅是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的基礎,而且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環節。可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會越來越高,賬簿、憑證等均可在計算機網絡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且隨著電子銀行的出現,一種非記賬的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機關毫無覺察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之間的付款結算業務,這就使以傳統紙制憑據為根據的稅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礎,也就迫使稅務機關必須進行“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稅收征管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的 現代 化。對此,我國可借鑒歐美等國家提出的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 金融 機構)為主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制的設想: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買方、賣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器中,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以此確定納稅額。

三、電子商務稅收對策研究

1.國外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歐盟、OECD等許多國家和區域性組織,都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并提出各自的對策。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對此作出政策反應的國家。美國財政部于1996年發表了《全球化電子商務的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報告,提出以下稅收政策:⑴稅收中性原則,不能由于征稅而使網上交易產生扭曲;⑵各國在運用現有國際稅收原則上,要盡可能達成一致,對于現行國際稅收原則不夠明確的方面需作適當補充;⑶對網上交易"網開一面"不開征新稅,即不對網上交易開征消費稅或增值稅;⑷從自身利益出發,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等。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互聯網免稅法案”,對網上貿易給予3年的免稅期,并成立電子商務顧問委員會專門研究國際、聯邦、州和地方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該委員會于2000年3月20、21日在達拉斯召開第四次會議,建議國會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長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貿易組織132個成員國的部長們在日內瓦達成一項協議,對在因特網上交付使用的軟件和貨物至少免征關稅一年。但這并不涉及實物采購即從一個網址定購產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過有形邊界交付使用。

作為協調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著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多次召開部長級會議對電子商務稅收原則進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華會議與1999年巴黎會議上,就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達成如下共識:(1)保持稅制的中性、高效、確定、簡便、公平和靈活;(2)明確電子商務中消費稅的概念和國際稅收規范;(3)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采用現有的稅種;(4)提供數字化產品要與提供一般商品區別開來;(5)在服務被消費的地方征收消費稅;(6)要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保護各國的財權,并避免雙重征稅;(7)在定義常設機構時,要區分計算機設備的硬件與軟件,只有前者構成常設機構等。

2.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管理的建議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我國尚沒有對付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我們應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及其對稅收的影響,盡早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挑戰,我們應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一是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二是暫不單獨開征新稅,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三是保持稅制中性,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四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稅收法規,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在我國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應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3)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行電子商務后,企業形態將發生很大變化,出現虛擬的網上企業,因此,必須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實施稅務稽查時,稽查人員可以通過查詢企業網站,來獲取企業的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實行監控。

(4)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5)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目前,在我國通過網上銀行,還未實現大額、實時、跨國資金結算,電子貨幣還未推行,電子商務法律不健全,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尚未確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發生根本變化,通過銀行資金賬戶往來情況進行稅務稽查是當前對付電子商務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可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設置在主頁中。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登錄訪問該主頁,將需要的納稅申報表等下載到自己的計算機中,輸入有關的申報數據后,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到稅務機關的電子信箱中,同時簽發一封信件寄給稅務機關,以確認該項申報的有效性。稅務機關在收到確認信后,對電子信件進行安全性檢查,然后轉入稅務機關計算機處理系統中,確認該項申報有效。

(7)利用電子商務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的質量。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的同時,也提供了機遇,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電子商務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間的聯絡可以通過網站進行,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網絡稅務信息、處理電子郵件、接受電子申報、建立自動退稅系統,等等。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做法。美國國內收入局在互聯網上設立了專門的稅收站點,免費提供稅收資料、接受電子申報。美國還提出“電子稅務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為納稅人服務。

(8)在稅收征管和稽查過程中加強國際情報交流和合作。由于電子商務是全球化、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其高流動性、隱匿性削弱了稅務系統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會引發諸多國際稅收問題。單獨一國稅務當局很難全面掌握跨國納稅人的情況。這對各國的稅收協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過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收集納稅人來自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他們分布在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避稅地的站點,以防上網企業偷逃稅款。這些都離不開國際稅收協定的配合和支持。

參考文獻:

[1]陳黛斐: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挑戰.《稅務研究》2001第2期

[2]勞幗齡:電子商務.電子工業出版社,2003年

篇7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一)對現行稅收體制造成沖擊

1、納稅義務人識別困難。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是在網上進行的,交易雙方由于各種原因往往隱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為而不進行稅務登記,也不簽訂有形的合同,其過程和結果很難留下痕跡,加密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也使確定納稅人身份更為困難,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有效征收。

2、課稅對象性質較模糊。占電子商務絕大多數份額的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如書籍、報紙、音像制品、電腦軟件和無形資產等由于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點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無形資產以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提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利于稅務機關管理。

(二)對稅收征管提出挑戰

我國商業貿易的快速發展給稅收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也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了挑戰。電子商務的納稅人、適用稅種、適用稅率等難以界定。使稅收征管從一開始就陷入無從著手的窘境。

電子商務往往既無合同又無協議,雙方均通過網絡的形式形成交易,網上的價格可以隨時被修改、刪除或變更,銷售計量難以得到真實、合法的保證,且隨時有收不到或收不足價款的可能。對于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收入,無論是在線實現商品銷售收入,或是在線實現服務收入,都面臨著確認問題。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稅收征管的一大難題。

在網絡交易時代,網絡經濟的虛擬性,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許多交易對象都被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互聯網上傳播,交易雙方在網絡中以加密的電子數據形式填制。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增加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不易查清買方和賣方的身份,收入難以確定,征收稅款無從下手,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

(三)對國家稅收的流失加劇了風險

1、電子商務是個新生事物,來勢迅猛,發展極快,以致于相應的稅收立法、稅收政策都來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這樣就極其容易形成電子商務領域里的“征稅盲區”,使本來應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大量流失。

2、電子商務的跨國界性使得避稅問題更加突出,納稅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稅國(地)或低稅國(地)設立一個站點并借此進行商務活動,將國內企業作為一個倉庫或配送中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而且,網絡技術的應用使一些跨國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他們能夠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移定價以逃避稅收,使原本較為復雜的轉讓定價問題變得更為復雜,由此引起的國際避稅和反避稅斗爭將更趨于激烈。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對策的建議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挑戰,我們應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一)建立、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而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它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對于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設立稅收監控中心

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設立一個稅收監控中心。要求企業提供有關的合法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信息、稅務登記證等資料,與提供網上支付手段的銀行、交易雙方的認證機構等部門聯網。當買方企業登錄到賣方企業主頁的網站,選購商品,通過賣方主頁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要求每一筆交易都被實時地傳送到稅收監控中心。

(四)培養稅收專業人才

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五)利用電子商務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的質量

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的同時,也提供了機遇,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電子商務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間的聯絡可以通過網站進行,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網絡稅務信息、處理電子郵件、接受電子申報、建立自動退稅系統,等等。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做法。

(六)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過程中,只有進行充分的國際協調,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稅收法律的有效性。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不僅可以消除關稅壁壘、避免跨國所得和重復征稅,而且可以促進各國互相變換有關信息,攜手解決國際稅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問題,逐步實現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的緊密配合,以及各國在稅制總體上的協調一致。在電子商務全球化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大背景下,我國應積極參加電子商務稅收理論、政策、原則的國際協調,尊重國際慣例,在維護國家和利益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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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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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 對策

一、電子商務概述與發展

電子商務是網絡化的新型經濟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發展,已經成為主要發達國家增強經濟競爭實力,贏得全球資源配置優勢的有效手段。日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聯合的我國首部《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中提出:2005年全國在企業網上采購商品和服務總額達16889億元,占采購總額的比重約8.5%,企業網上銷售商品和服務總額為9095億元,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約2%,經常性應用電子商務的中小企業約占全國中小企業總數為2%,到2010年的目標,網上采購與銷售額占采購和銷售總額的比重分別超過25%和10%,經常性應用電子商務的中小企業達到中小企業總數的30%。隨著電子商務逐步滲透到經濟和社會的各個層面,國民經濟重點行業和骨干企業電子商務應用不斷深化,網絡化生產經營與消費方式逐漸形成,電子商務不僅對傳統貿易方式和社會經濟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也對傳統經濟稅收提出了挑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工作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稅收基本原則的影響

(1)稅收中性原則要求,稅制的設置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合理配置社會現有的有限資源,增加經濟效益。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的商業模式,其商業本質與傳統商務相同。但現行稅制的滯后性使其缺乏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和征稅的合法依據和有效手段,因而會導致稅負不公,影響社會經濟發展。

(2)稅收公平原則要求,經濟情況的不同意味著承擔稅負的不同。由于現行稅制并未涵蓋電子商務,故會造成傳統商務與電子商務稅負不公。

(3)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管理征收應盡可能便利和節約,縮短中間環節,減少額外負擔,促使市場經濟有效運轉。伴隨著大量新的交易者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使得稅務機關工作量增大,而現有的稅制并不能適應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套用傳統商務的稅收管理征收模式,會使得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征收情況更加復雜,效率更加低下。

2、電子商務對稅制要素的影響

(1)納稅主體認定較為模糊。納稅主體既為納稅義務人。在傳統方式下,確定納稅義務人較為容易。但在電子商務下的納稅主體呈現多樣化、模糊化和邊緣化,交易雙方可以隱匿其姓名、居住地而不必親自出面,所以難以確認納稅義務人。另外對在國外設立、租用的服務器是否視同國際稅法中的常設機構仍有異議。

(2)課稅對象性質難以確定。電子商務在一定的程度上改變了產品的性質,電子商務運用互聯網技術,將原先以有形形式提供的產品轉變為數字化信息進行傳遞,使得稅務部門難以確定其商品的內容、性質。互聯網發展至今,商品和服務的分類越來越難,電子商務中的交易性質按現行標準來不便界定。這便難以確定其征稅地和由誰向哪個稅務機構納稅,其收益所得也難以劃分,因此,使其難以確定適用的稅種和稅率。

(3)納稅地點的確認失去基礎。納稅義務發生地的確定,是實施稅收管轄的重要前提。現行稅法納稅地點是基于領土原則和有形原則,而實際上納稅人的經營地點也相對固定。在電子商務下,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地點可以是多變的,交易地點是難以確定的。在交易行為發生中所涉及到的買方主體、銀行、服務器、網絡服務商、賣方主體等,都可能處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因此如何確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地在實際過程中很難把握。

(4)納稅環節游移不定。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由于采用互聯網傳遞的方式,使得傳統交易中漫長的交易過程可以在瞬間得以完成,而且交易具有隱匿性,交易對象難以確定,導致原有的納稅環節難以適用。

3、電子商務對于稅種的沖擊

(1)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一般國家都按目的地原則對增值稅進行征收。納稅人只有被確認在本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提供進口貨物時才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在間接電子商務交易情況下,使用現時增值稅規定毫無疑問,而在直接電子商務交易情況下,對無形的、數字化產品或勞務,如電子書等,是否征收增值稅以及如何征收都遇到了困難。

(2)電子商務對營業稅的影響。如前面所述,稅務部門很難確定電子商務中無形的、數字化產品交易的性質是銷售產品、提供勞務還是授予特許權。因而,按目前稅法對某一項電子商務行為是適用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就變得模糊不清。

(3)電子商務對所得稅的影響。現行所得稅稅制著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及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在電子商務中,交易方可借助互聯網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傳輸與復制,使得傳統的有形商品和服務難以界定。網上信息、數據銷售業務,由于其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所得,導致課稅對象混亂和難以確認,不利于稅務處理。

4、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傳統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稅務登記,查賬征收和定額征收基礎之上的。這種面對面的操作模式在電子商務時代顯然不能適應實際需要,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給稅收征管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

(1)稅源失控。在現行稅收征管制度下,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管理登記。但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納稅人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而網上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并且不需要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這使稅務機關無法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容易造成漏管漏征。

(2)無紙化操作對稅收稽查提出了挑戰。信息技術的運用使得交易記錄以電子形式保存,電子憑證可以不留任何痕跡地被修改,稅收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使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另外,無紙化操作產生的電子合同、交易票據實際上就是數據記錄,如果對它們繼續征收印花稅在法律上將不再適用,而且很難區分這些數據,哪些是用來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單純的企業內部管理。

(3)加密措施給稅收征管加大了難度。數據信息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使得稅務征管部門很難獲得企業交易狀況的有關資料。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4)電子貨幣影響傳統的征稅方法。以往稅務機關通過查閱銀行賬目獲得納稅人相關信息,判斷其申報情況是否屬實,而電子貨幣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中介環節,可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稅務機關很難進行有效監督。

三、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一個新興的事務,它改變了傳統商務模式,對稅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對策時,我們要從統籌全局的角度出發,既要維持稅負公平,保持稅收中性,確保稅收效率優先,也要考慮國際稅收存在的問題,維護國家利益。因此,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對策時,應按照短期和長期來看待:

1、在短期內,由于電子商務在我國還屬于新興產業需要國家扶持,應考慮給予稅收優惠

(1)目前電子商務模式下的交易額在整個交易體系總額中所占的比例相對較低,對稅收的全局工作影響不大。

(2)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不高,社會信息技術應用程度有待加強,還不能滿足電子商務征稅要求,強行開征只會使稅收成本過高,降低稅收管理效率。

(3)目前世界上其他多數國家對電子商務都采取減免稅政策,如果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盡管短期內會增加國家稅收,但在一定程度上會阻礙電子商務等相關產業的發展,并會導致大量資本外逃和轉移,這必將對我國經濟的發展產生較大沖擊。

因此,在短期內我國應當對電子商務給予稅收優惠,實行減免稅政策,一方面促進電子商務相關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我們也有充分的時間全面具體了解電子商務的特性,從而制定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水平,建立一個簡潔高效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模式。

2、長遠考慮,從公平稅負的角度以及從保證國家收入的角度,建立適用電子商務發展和特點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模式

(1)調整稅制結構,以現行稅制為基礎,明確電子商務模式下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問題。在調整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各個稅種中增加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規定,明確電子商務模式下銷售商品與提供勞務所適用的稅種和稅率,逐步調整稅制結構,從現行雙主體稅制結構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轉變,完善企業所得稅,開征資本所得稅,明確電子商務模式下的產品利得屬性,便于征稅。

(2)完善電子貨幣支付體系。網上購物如何結算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關鍵問題。目前電子商務交易中具有匿名性、安全性、流動性特點的電子貨幣支付體系己經出現。應在現有的電子貨幣支付體系的基礎上,按照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為其提供全面、可靠的結算體系。

(3)制定完善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牽涉的范圍十分廣泛,需要從法律上解決電子合同的有效性、電子貨幣的使用管理、電子數據證據的合法性、電子商務交易的管制、知識產權保護等等問題,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保障。

(4)加快征管信息化技術研究,目前電子商務征稅的主要難題是由于信息技術應用滯后,解決電子商務征稅的最好辦法就是將稅款征收融入到電子商務中去,通過技術手段讓交易雙方在交易的過程中能夠即時地計算稅款并繳納稅款。這就需要我們在利用先進技術實現稅收征管的網絡化、信息化的同時,還需要著力提高稅收征管技術含量,提高征管質量、征管效率,抓緊形成覆蓋全國稅務系統廣域網,并實現稅務機關與相關金融部門以及大中型企業的聯網,將稅收工作滲透到網絡這個“虛擬社會”的方方面面,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良好的環境。

(5)培養精通電子商務的稅收專業人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信息技術,又具有扎實稅收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稅務部門必須重視這類人才的培養。如果稅務工作人員自身不能掌握現代信息技術,那么,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就會無從下手,即使我國制訂出了十分完善的稅收法律法規,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可以說,目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最大困難還是技術問題。因此,只有依托計算機網絡,加大軟、硬件設施的建設,大力培養精通稅收業務、信息技術、外語、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復合型人才,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稅務。

(6)加強國際合作,構建國際稅收新體系。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無國界性打破了國界和地域的限制,這就需要世界各國形成廣泛的稅收協作網。目前全球還沒有形成統一的電子商務涉稅法律及政策體系,我國要積極組織和參與國際性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研討,爭取發言權,共同協商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及電子商務稅收情報交換問題。加強國際協作有助于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在電子商務國際法律和政治方面取得先導地位,從而可以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全球經濟的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