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申報材料范文
時間:2023-03-23 14:48:2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勞動關系申報材料,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于*年1月1日起施行,為樹立和宣傳我市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和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決定今年共同開展“深圳市千家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評選表彰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通過開展評選表彰活動,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進一步鼓勵和推動更多的企業在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進一步促進《勞動合同法》的全面貫徹落實,從而在全市建立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積極為和諧深圳、效益深圳建設貢獻力量。
二、組織機構
本次評選表彰活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和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三方共同舉辦。三方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選表彰活動組織委員會。組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選表彰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處。
(一)評選表彰活動組委會
*
曾平(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雇主維權部部長)
(二)評選表彰活動組委會辦公室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員:*
三、參評范圍
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四、評選標準
1、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率達100%;
2、按月及時足額發放工資,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3、認真貫徹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及未違反有關禁止招用童工的規定;
4、遵守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技術工種從業人員均持證上崗;
5、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6、注重安全生產,近1年內沒有發生四級以上工傷傷殘事故;
7、企業內勞動關系和諧,近1年內沒有發生因勞資糾紛導致的集體上訪、罷工、游行、停產事件;
8、依法成立工會組織。
五、評選表彰企業數量
全市共評選和諧企業1000家,候選和諧企業名額1200家。綜合考慮市、區企業的情況,將候選名額分配給各區和市有關部門(見附件1)。
六、評選表彰工作安排
(一)企業自薦(8月22日—9月20日)
由企業比照評選標準先行自薦,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申報表》(見附件2),并提交和諧企業先進事跡匯報材料(主要內容圍繞本通知的評選標準,字數限于3000字以內)。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分別報送市、區三方協商機構(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和區勞動局)。
光明新區、市保稅區管理局轄區、市大工業區內的企業向光明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辦、市保稅區管理局、市大工業區管委會勞動管理部門報送。
(二)推薦(9月21日—9月30日)
1.各區參評企業由所在區三方協商機構按候選名額分配表推薦出本區勞動關系和諧候選企業,簽署意見后報評選表彰活動組委會辦公室(市勞動保障局勞動關系處1213室)。
2.市轄企業由市評選表彰活動組委會辦公室推薦并簽署意見。
3.光明新區管委會、市保稅區管理局和市大工業區管委會推薦的候選和諧企業,經簽署意見后報評選表彰活動組委會辦公室。
(三)評選(10月1日—10月15日)
評選表彰活動組委會辦公室對被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評選,建立集體協商制度且同時符合各項評選標準的企業優先評選。
(四)公示(10月16日—10月23日)
對于評選出的“千家勞動關系和諧候選企業”名單通過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公示。對于經過公示發現確有問題并查實的,評選表彰活動組委會可以行使否決權。
(五)審定、表彰(10月24日—11月20日)
公示后,深圳市千家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由評選表彰活動組委會審定并表彰。
七、表彰方式
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深圳市千家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表彰大會,頒發榮譽證書。
篇2
論文關鍵詞 工傷 工傷保險 一般程序
一、前言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指的是因工作過程中突發事故導致的工傷和因工作環境和條件原因長時間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職業病。工傷認定是工傷待遇給付的前置程序,工傷認定涉及我國數億職工潛在或現實的重要利益。在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中,工傷保險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保障各行各業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有利于維持職工必要生活,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面能夠幫助預防職業危害,減少職業傷害。
二、工傷認定的一般流程
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一些單位和人員往往在事故發生很長時間后才申請認定,證據材料已發生很大變化,造成社會保險部門取證困難,無法作出認定決定。像2010年7月5日鄭某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雙腿受傷,由于在一年多的治療期間單位及鄭某親屬未及時為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致使兩年后鄭某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進行工傷認定及支付工傷待遇的申請因超出時效未被受理。這就需要我們了解工傷認定的一般流程,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在職工正常利益方面進行更方便的維護。
當職工患上職業病或者在事故中受到傷害的時候,經過診斷與鑒定,所在單位必須要在三十天內,向本地區的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情況下,企業可在30日內先將現有材料提交給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待職工出院后補齊材料。如果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自申報日期之前的醫藥費工傷保險不予支付,由企業自行承擔。如果單位沒有在本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當事者或直系親屬以及相關工會組織,可以在被傷害或者被鑒定為職業病之日開始計算的一年年內,向本地區的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超過1年的案件社會保險部門將不予受理。
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了解到工傷認定的一般流程后,我們就需要明確用人單位和職工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以便于我們能夠高效、快速的維護權益,保障利益。同時也能減輕工傷認定管理部門的工作量,提高其工作效率。
(1)工傷認定申請表(法人簽字)以及職工工傷事故保安備案表(個人申請不必提供);(2)勞動合同文本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3)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4)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及身份證復印件;(5)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社會保險部門要求申請人要在十五天內補齊材料。
四、職工自行申請工傷勞動關系的證明
實踐中,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工傷認定案件往往認定時間長、程序復雜。這類申請案件在職工通過仲裁確認勞動關系期間,工傷認定程序中止,直至仲裁下達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明之后,工傷認定程序才能繼續進行。如2011年12月,一用人單位職工王某工傷后要求公司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答應了并接收了王某的病歷本、醫院診斷證明書等材料復印件,但一直找借口沒有到社會保險部門辦理,王某擔心拖久了會過了認定時效,要求公司給自己出具工傷事故說明書和勞動合同復印件,但公司不肯為其出具。
職工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負舉證責任:有勞動合同的,提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的,提交證明材料,如工資表、考勤表、工作證、單位同事的書面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用人單位與職工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可以提交勞動仲裁解決,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五、臨時工的工傷認定
例如,趙某是一家公司的臨時工,為該單位干活,工期是7天,按日薪結算。但是在干活時趙某左手受傷,花了2000多元醫療費。趙某向該公司詢問,是否可以得到工傷待遇,但是該單位以不是勞動關系為由,所以不能給予工傷申請。
由于臨時雇用的關系是雇用人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趙某與該公司之間只有民事雇用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趙某不是該單位的正式職工,所以不能像其他的職工一樣享受到社會保險待遇。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趙某被臨時雇用受到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通過臨時雇工工傷的認定我們可以明確王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盡管不能認定工傷,但對于雇用你的用人單位來說,并不意味著就此可以完全不承擔責任,因此王某可以就此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
了解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是我們判定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關系的基礎,有利于為我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意外傷害保險指的是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傷害后,根據投保對雙方約定的契約和投保額,從保險公司獲取相應的賠償。
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實施目的不同。工傷保險是政府的一項社會保障政策,指在勞動者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之后給予基本生活的保障,不以贏利為目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雖然也給勞動者帶來一定的保障,但商業性較強,以獲得利潤為經營目標。
2.實施范圍不同。工傷保險的被保險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勞動關系,被保險的對象限定在一定范圍屬于勞動保障范疇;人身意外傷害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等價交換關系,任何人只要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就可投保,雙方根據保險合同而產生權利和義務。
3.保險待遇確定標準不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是根據整體社會的經濟生活水平和國家的福利政策由政府確定的,在保險金額的給付上,完全依照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給付,待遇水平既要考慮勞動者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考慮他們本人的工資水平;人身意外傷害險的理賠金額則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確定的,雙方約定后,投保人按規定交納保險費,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
4.法律關系不同。工傷保險屬社會保險法規范疇,受國家法律法規調整;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屬經濟合同法調整范疇,由經濟合同約定的內容調整。
李某建筑工程公司職工李某從事塔吊作業,因為所從事工種的危險性,建筑工程公司為其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去年底,李某參加了勞動保障部門開展的《工傷保險條例》宣傳活動,學習有關的工傷保險知識后,他認為用人單位還應當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即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工傷保險的要求。可是,用人單位負責人稱:“單位已經為其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出了工傷事故,已經有經濟上的保障和補償,無須再參加工傷保險”。但通過對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的分析我們發現,在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上,社會保險是基礎,商業保險是補充。所以,該建筑工程公司應當依法為職工李某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不能以意外傷害保險代替職工工傷保險。
篇3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以下簡稱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2001年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前經法定程序已經破產,沒有重組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市屬國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
(二)2001年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后經法定程序破產,無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號)規定繳納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沒有重組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市屬國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
(三)已停產一個自然年度以上、職工已連續半年以上未發工資的市屬國有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
(四)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第三條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認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或者破產企業主管部門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院破產裁定書;
(二)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認定,由困難企業持上年度及本年度本企業職工工資月報表、上報財政部門的有關統計報表等有關材料,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在30日內會同市財政、市國資委、市經委和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審查核實,作出認定結論。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退休人員,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鄭州市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手冊》,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條件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書面答復,并告知原因。
第五條 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按鄭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籌集。
第六條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由市財政提供。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企業無力解決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后,向市財政部門借款,待企業經營好轉時由企業歸還。企業確實無力還款的,由市國資委負責在企業改制或破產時,從企業資產或企業破產財產中扣除,歸還市財政部門。
第七條 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專項資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單獨建帳,獨立核算。
第八條 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的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不建立個人帳戶,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規定病種治療及家庭病床、外地就醫等醫療費用,按照《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第九條 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的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應當按照《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鄭政辦文〔2000〕152號)的規定,繳納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費,享受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的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期限暫定為一個自然年度。一年期滿后仍符合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申請,進行認定。
困難企業生產經營好轉的,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正常參保形式為其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和住院待遇。
第十一條 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工作,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
篇4
(一)生產類工傷匯報及申報程序
1、工傷事故發生后,不論傷情輕重,不論用工性質,事故責任單位的帶班干部、當班班組長、現場人員或安全員(瓦安員)必須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安監部、單位值班干部匯報。匯報內容包括工傷時間、地點、傷者姓名、用工性質、事故概況、受傷部位及傷情、匯報人姓名等,匯報內容必須真實,不得虛報、瞞報。
2、礦(井)調度室接到工傷事故匯報后,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領導、部門匯報。
3、安監部接到礦(井)調度室工傷事故匯報后,有關人員必須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勘察事故現場并作詳細記錄。事故責任單位必須保持事故現場的真實性,反映真實情況,不得偽造、破壞事故現場。
4、異地項目部發生工傷、工亡事故,除按所在礦規定的匯報程序匯報外,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由礦調度室向有關領導、部門匯報。
5、全民合同工的工傷申報工作由安監部負責,收集整理工傷申報材料,并于工傷發生后7 日內將工傷申報材料上報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
6、勞務派遣工的工傷申報工作,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安監部、事故責任單位協助提供申報工傷的有關資料。勞務派遣工發生工傷后,勞動工資科要在24小時內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工發生工亡后,勞動工資科要立即通知勞務派遣單位。
7、廣龍公司勞務輸入人員的工傷申報工作,由廣龍公司負責,安監部、事故責任單位協助提供申報工傷的有關資料。勞務輸入人員發生工傷后,勞動工資科要在24小時內通知廣龍公司,勞務輸入人員發生工亡后,勞動工資科要立即通知廣龍公司。
(二)非生產類工傷匯報及申報程序
1、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非生產類工傷,由發生工傷的單位于事故發生后向礦(井)調度室匯報,由礦(井)調度室及時向有關領導、安監部、勞動工資科匯報。
2、全民合同工非生產類工傷的申報工作由安監部負責,勞務派遣工非生產類工傷的申報工作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廣龍公司勞務輸入人員非生產類工傷的申報工作由廣龍公司負責。
二、工傷治療
1、工傷人員原則上在龐莊分院或集團公司總院治療,如需到集團公司以外的工傷定點醫院治療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總院出具轉診證明,否則,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負責。
2、工傷人員需要在龐莊分院治療的,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在當班寫出工傷事故簡單經過報告,單位值班干部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由礦(井)調度室當班值班主任或調度員簽字,安監部開具《工傷就醫證明》,必須經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登記蓋章后,憑《工傷就醫證明》到龐莊分院掛帳就醫(如傷情嚴重,急需救治者應首先安排傷員就醫,然后再補辦《工傷就醫證明》)。
3、工傷人員在龐莊分院以外工傷定點醫院就醫的,在工傷認定書下達之前需要借款治療時,由單位填寫借款單,安監部、勞動工資科簽字、蓋章,報礦長(經營副礦長)審批后,到財務科辦理借款手續。
4、能在門診治療的傷情一定要在門診治療,不得住院治療。否則,住院補助費、護理費和醫療保險中心工傷科不予理賠的醫療費,均由工傷者或所在單位承擔。
5、“工傷醫療介紹信”的審批
工傷住院職工的“工傷認定書”下達本人后,仍需住院治療的,其所在單位的黨政主管應在一周內敦促單位辦事員、工傷護理人員及當事人將辦理“工傷醫療介紹信”的有關手續(醫院醫保科蓋章的入院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達的工傷認定書復印件)送交礦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礦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應在接到手續后一周內到市醫保中心工傷科辦理好“工傷醫療介紹信”。
6、舊傷復發重新住院就醫手續的審批
因舊傷復發需住院就醫的,需攜帶經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加蓋公章)的個人住院治療申請書、醫院醫保科出具的入院治療證明、“工傷認定書”復印件、“工傷鑒定書”復印件及醫院入院申請,到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填寫“舊傷復發就醫申請表”,由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上報市醫保中心工傷科審批,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直接支付。醫療類別(住院或門診)和醫療期將直接按照徐州市醫保中心工傷科的核準期限辦理。未經醫保中心批準,擅自住院就醫的,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7、勞務派遣工及廣龍公司勞務輸入人員發生工傷的一切治療費用分別由勞務派遣單位及廣龍公司負責,礦不予辦理借款手續,非安全生產類工傷的一切治療費用由工傷本人負責,礦不予辦理借款手續。
三、工傷護理
1、工傷人員初次入院治療期間,傷情較重的,經勞動工資科同意后,原則上由工傷單位根據傷情
安排適當人員護理,不得委托工傷家屬或親友護理,待工傷人員傷情相對穩定后,工傷單位必須減少或撤回護理人員。初次入院治療的重工傷人員在生命危險期內可安排一名家屬對其護理,傷情穩定后及時撤回。對工傷所致植物人,可安排一名家屬長期護理,直至康復。對初次入院的重工傷人員在生命危險期內和植物人康復前家屬護理按徐州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0%標準按月發給護理費。
2、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經傷殘等級鑒定后,根據傷殘等級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3、根據徐礦司[20__]113 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精神,集團公司為體現對工傷人員的特殊關懷,對經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護理依賴等級目前享受徐州市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由所在單位在市社保機構發放的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再增發50%。此類人員在單位增發護理費后,舊傷復發確需住院治療的,如需要單位安排護理的,所需護工工資應首先用工傷人員本人領取的市社保機構發放的護理費和單位增發的護理費支付,不足部分由所在單位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破皮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 個月,輕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重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礦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或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停工留薪期規定的月數。
2、停工留薪期滿后,需要進行內固定取出術的,屆時另行增加1-3個月停工留薪期。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原則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為保證工傷職工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井下采掘崗位職工發生工傷,其停工留薪期間應發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團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井下輔助崗位職工發生工傷,其停工留薪期間應發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團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地面職工發生工傷,其停工留薪期間應發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團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六、工傷人員的批假手續
1、工傷人員住院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由工傷定點醫院出具住院證明,由工傷本人填寫或單位安排人員填寫工傷假條,憑住院證明審批工傷假(每次批假天數不得超過1個月),首先由單位黨政主管同意,安監部簽字確認,由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審批,交考勤組審核備案。
2、勞動工資科建立工傷人員休假臺帳,未經勞動工資科審批的工傷假一律無效,按曠工處理。
七、勞動能力鑒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礦每季度組織一次工傷人員參加市勞動能力鑒定,由工傷職工申請或勞動工資科通知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參加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本人提供相關鑒定資料。
2、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應及時參加勞動能力鑒定,按照不同等級享受相應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后沒有及時恢復工作的,其停工留薪期滿后至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前的工資待遇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對不按照礦通知的時間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從通知鑒定之日起按曠工處理。
3、勞動能力鑒定后,根據鑒定結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根據不同的等級執行相應的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礦研究后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經礦研究后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具體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執行。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原則上回原單位工作,確實不能從事原單位工作的,報礦研究,安排適當工作。
八、工傷費用理賠
1、“工傷認定書”下達及辦理“工傷醫療介紹信”前,工傷醫療費由礦墊付,所發生的費用由勞動工資科到徐州市醫保中心進行理賠。“工傷認定書”下達及辦理“工傷醫療介紹信”后,礦不再墊付工傷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先由工傷定點醫院墊付,然后由工傷定點醫院到徐州市醫保中心進行理賠。
2、發生工傷的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辦理完“工傷醫療介紹信”,應安排有關人員,根據“工傷醫療介紹信”的有效時間(有效期七天)及時辦理出、入院結賬手續。出院的原始發票、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資料送交礦勞動工資科工傷醫保組。
3、勞動工資科負責工傷醫療費用理賠工作,要根據工傷醫療費用發生額及時到徐州市醫保中心進行理賠,工傷醫療費用理賠率要達到礦規定的80%以上。
九、其他規定
1、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批工傷假,勞動工資科要建立工傷人員管理臺帳,動態掌握工傷人員基本情況,每月與安監部核對工傷人員。
2、勞動工資科、安監部、企管部等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醫院檢查了解工傷人員傷情及住院情況,檢查中發現一次本人不在醫院住院的,扣除當月住院伙食補助;二次的,停發工傷工資;三次的,停止一切工傷待遇,后果自負。
3、為了及時了解工傷住院人員的傷情、治療情況,工傷職工應及時辦理工傷住院伙食補助的審批,原則上每月審批一次,否則不予審批。
篇5
(一)就業再就業工作取得較好成績
一是就業各項任務指標完成良好。全區城鎮新增就業2036人,完成市目標任務的93%;其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1658人,完成市目標任務的276%;困難群體再就業168人,完成市目標任務的105%;新增農村勞動力轉移3668人,完成市目標任務的102%。失業保險參保人數7715人,征繳失業保險550萬元,分別完成市下達任務的96.9%和90.3%。實現新增勞動者創業504人,勞動者創業并帶動社會就業人,全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1.64%,比市任務降低0.76個百分點。
二是各種專項就業服務活動獨具特色。積極開展“春風行動”、“民營企業招聘周”等專項宣傳招聘活動,發放“春風卡”及城鄉勞動者進城務工服務指南、進城務工維權手冊等宣傳資料3000多份。成功舉辦各類招聘洽談會40余次,達成求職意向3600余人次。其中,舉辦專場招聘洽談會20次,即“春風行動”、“再就業援助活動月”、“民營企業招聘周”、“預約專場招聘洽談會”。參會招聘單位共157家,提供空缺崗位4000余個,參會求職人員4560余人次,達成求職意向有3000余人次。幫助困難人員就業168人,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1658人。認真組織11月下旬舉辦的藍色半島經濟區高端人才洽談會參會企業報名工作,報名參會企業2家,需求高端人才6人。
三是不斷強化就業創業培訓。一是將就業培訓與就業群體有機結合,著力抓好高校畢業生及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就業競爭能力培訓;就業轉失業人員的職業轉換能力培訓;農村富余勞動力的轉移就業能力和技能提升培訓;城鄉勞動者的創業能力培訓。通過充分發揮就業與培訓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整體合力,提高素質就業,實現就業培訓工作向大規模、高層次、廣平臺發展。二是加強定點培訓機構的管理,提高定點培訓機構師資力量,監督定點機構的軟、硬件建設,規范從業人員培訓、補貼申報、資金撥付程序,同時,制定一套完整的培訓學員跟蹤回訪制度,提高培訓合格率及就業率。三是探索校企聯合培訓模式,加大創業培訓力度,拓寬培訓渠道,擴大培訓覆蓋面。四是結合目前失業保險擴大支出政策,充分做好企業新招用人員崗前培訓工作。截至目前,開展職業技能培訓1678人,完成市年初下達任務指標的105%。創業培訓404人,完成市年初下達任務指標的101%。
(二)人才工作卓有成效
一是積極做好人才引進推介工作。我們組織有關企事業單位進行留學人員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的申報。同時,積極開展了黃藍兩區人才引進項目申報,完成5家企業申報材料的整理上報。
對全區事業單位針對國家985重點高校高層次畢業生的需求匯總,共上報5個需求計劃,專業涉及水利、海洋、工業設計和醫學四大類,屬于我區急缺專業。按照全市的安排,我局針對農林牧漁系列單位召開了我區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農業發展全國博士后學術論壇籌備工作會議,積極組織各有關單位深入調研、全面挖潛,形成有本地特色、有高科技突破口的發展和改進項目,吸引全國包括兩院院士在內的專家、學者和博士后研究生進行針對性的研究,尋求系統有效的解決方案。目前,我局已選取農業局和畜牧局的論壇議題匯總報上級,完成了人才需求材料的上報。
二是扎實做好職稱評審工作。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認真做好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執)業資格考試的網上報名、報名材料審核、發放等工作。今年共組織538人報名,其中職稱英語156人,職稱計算機214人,衛生專業74人,各種職(執)業資格考試共計94人。辦理評審、考試通過的各系列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證書371份。辦理職稱外語成績單、職稱計算機合格證447份。
三是精心組織招聘考試。今年我局一方面全力配合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進行年區公務員錄用工作。年初對我區18個公務員職位進行摸底,先后對1323人進行了網上報名審核,為我區考錄公務員14人。另一方面全力組織我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對4257名考生進行初步審核,為全區32個部門單位招聘工作人員134名,涉及財經、法律、水利、城建、計算機、農林牧漁、醫學、師范等8個大類47個具體專業,為我區事業單位的全面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人力資源保障。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全面落實社保政策
一是保險征繳成績顯著。今年以來,我局突出“便民、利民、務實、高效”的原則,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實行“一票征繳”,即設立一個社保登記窗口,設立四個征繳窗口,一張繳費票據繳納五項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征繳經辦能力大幅度提高,為征繳工作的高效開展打下良好基礎。截至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總收繳10658.8萬元,其中企業養老保險7062.6萬元,醫療保險2625.5萬元,失業保險491.6萬元,工傷保險319萬元,生育保險160.1萬元。
二是保險待遇全面落實。在推進社會保險擴面的同時,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落實好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截止目前,我區共發放各項社會保險待遇6978萬元。其中發放企業養老保險待遇1199萬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3124萬元,工傷保險待遇295萬元(其中,支付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6.6萬元),生育保險待遇31萬元。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總計1922萬元。共支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住院費用210萬元。支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2119萬元。
三是保險政策惠及民生。全區210名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實現“養老有保障”;92名農村非公辦幼兒園教師納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范疇,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703名公務員和參照管理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實現“傷有所補”;8名非參保期新生兒實現“落地參保”。
(四)勞動監察和仲裁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勞動關系進一步協調
今年以來,進一步加大了勞動監察和仲裁的工作力度,認真處理和勞資糾紛案件,有效地維護了勞動關系的穩定。我們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等方式,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依法開展監察。截止目前,我們先后對80家用人單位開展了日常巡查,涉及職工15378人次,查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451條,糾正用人單位違法條款235條,補簽勞動合同421份,指導13家用人單位建立了工資支付制度。處理群眾投訴172起,累計下達整改指令書16份、追發勞動者工資及加班費54.3萬元、督促補交各項保險費6.5萬元,清退風險抵押金金額3000元,接待各類勞動者咨詢327人次。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進一步加強。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建立健全了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體系。在全區28家企業聘任了35名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員。今年以來共接收勞動人事爭議案件76起,案前調解辦結50起,案前調解率65.8%,依法立案26起,已開庭審結21起,按期結案率100%,為勞動者挽回工傷待遇、經濟補償金等經濟損失160萬元。
(五)重點亮點工作
一是大力推行“一票征繳”管理模式,社保經辦服務水平不斷提升。今年4月份,我區率先組建成立全市首家縣區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綜合管理協調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全面推行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五險合一、一票征繳”工作模式。堅持高標準起步、規范化運作、高效能管理建設社會保險綜合服務大廳,實行“一個大廳對外,一個窗口受理,一條龍服務,一站式辦結”的經辦服務;科學合理設置社保登記、申報繳費、票據打印、待遇支付等服務窗口,一步之內“定員、繳費、打票、送材料、領待遇”,即定員窗口和繳費、打票、銀行收費、費用報銷、財務出納六個窗口設置在一起,實行人性化服務;將原分散于各險種業務科室的登記申報、繳費稽核、財務管理、待遇支付、信息統計等職能調整到綜合股室,實行“集中征繳、集中稽核、集中財務、集中支付、集中統計”,不僅方便了參保單位和職工,促進各項險種制度化、規范化、專業化管理,而且使險種之間相互滲透、相互促進,實現覆蓋范圍的同步擴大,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是兩項“便民實事”落實成為“為民好事”。年,我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被列為區委、區政府確立的“便民實事”。今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由每人60元/月提高到130元/月,高于全市120元/月的標準。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2964萬元,其中上級政府補貼2031萬元,利息收入80萬元,征繳基金853萬元,完成全年任務的170%;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各級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60元。少年兒童、學生總籌資標準達到每人300元/年,成年居民達到每人420元/年,老年居民達到每人380元/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8947人,總籌資標準達到314萬,其中基金征繳75萬元,各項財政補助達到239萬,上半年各級財政補助已到位160萬元。
三是完善就業創業政策,扎實推進創業帶動就業。方便、快捷地為創業及失業人員提高優質服務,廢除報送時限要求,采取隨報隨審隨批的快速申辦模式。截止目前,累計為535名創業人員申報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累計申報小貸額度3309萬元;為229名失業人員發放小額貸款金額1205萬元,其它的申報手續正在市級審批、放貸審核中。積極組織省創業大賽賽區參賽組織工作,組織報名29個參賽企業。創業大賽賽區的海選、預賽、復賽工作于11月份底全部完成。
二、存在問題及不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對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新要求,還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就業形勢依然嚴俊。人才總量不足,特別是高層次人才嚴重缺乏,社會新成長勞動力、下崗失業人員、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日益增多,農民工數量將持續增加,且下崗失業人員年齡偏大,技能單一,勞動者職業技能和擇業觀念同勞動力市場需求不相適應,就業形勢嚴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任務繁重。由于非法用工行為不同程度地存在,勞動爭議案件大幅增長,侵權案件不斷增多,企業改制帶來的深層次問題日益暴露,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壓力加大。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任務艱巨。為數眾多的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還有相當數量未納入社會保險范圍,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任務繁重。干部職工的思想解放力度還不夠大,創新意識不足。特別是在運用上級政策推進發展上,思路還不夠開闊,膽子不夠大,辦法不夠多。
三、2013年工作打算
一是狠抓就業再就業工作。以創業促進就業為重點,加大創業促就業計劃推進力度,進一步加強對大中專畢業生、服務型企業的扶持,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返鄉創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等人員的就業工作。充分發揮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協管員作用,全面打通區內外、市內外招工渠道。
二是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把工作重點放在農村、城鎮居民參加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上,及時支付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確保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金發放率達100%。加強基金監管和經辦能力建設,繼續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工作,全面加強社會保險經辦管理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
三是做好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開展人才培訓計劃,通過聘請專家授課、自學等方法,提高我區各類人才的整體水平。根據我區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人才專項編制,著力引進我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尤其是注重針對博士研究生人員的引進。
篇6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問題,促進城鄉和諧發展,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實施意見》(**政辦發[20**]16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水平應當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多渠道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縣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由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農村養老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是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申報征地時必須同時呈報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社保方案和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征地,并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審核確定、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解繳及劃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落實財政補貼資金,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專戶,并做好基金籌集、劃轉、監督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將被征地農民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縣農村養老辦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基數審核、個人帳戶記錄、基金管理、養老金收繳發放等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全額安排,納入預算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及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養老金收繳等各項服務工作。
第五條凡18周歲及以上新征地失地農民均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新征地時個人所享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費用,由村(社區,下同)、組集體和個人共同承擔60%,村、組集體按規定配套資金并撥付到賬后,所差部分由個人繳納;省、市、縣三級財政各承擔財政補貼40%的三分之一,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第七條新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使用原則:60%分配給應享受的村民;村集體分配10%;組集體分配5%;25%用于應享受范圍內18周歲以上失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村、組集體配套資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人均享受在3000元以下1500元以上的,50%分配給應享受的村民;村集體分配10%;組集體分配5%;35%用于應享受范圍內18周歲以上失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村、組集體配套資金。
人均享受在1500元以下的,不統一扣繳集體配套資金、不統一組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根據個人意愿單獨辦理。
第二章適用范圍及保障對象
第八條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范圍:凡經有土地征用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相應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年滿18周歲以上的在冊農業人口。
第九條下列人員不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范圍: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了調劑土地且人均耕地超過0.3畝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且戶口已遷往外地或出國(境)定居的;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內人員在服刑期間的。
第三章辦理程序和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檔次確定為月領取80元、120元、160元、200元和240元五個標準。參保人員須在高于村、組配套金額的前提下自選標準,實行分次達標,分段繳費,分段補貼,疊加領取。(繳費標準見附件)
第十一條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被征地的失地農民在征地時主動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縣上再予個人繳費額(不含村、組配套資金)的10%作為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由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共同負責解決。
征地時主動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在土地征用宣傳動員階段(縣人民政府對該宗土地征用手續批準上報前)就主動申請參保、確定個人參保檔次,并同意將個人享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縣國土資源局扣繳,或由個人繳納。
第十二條新被征地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和農村養老辦共同制定。土地征用申報材料上報前,國土資源局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將村組集體配套資金和參保人同意扣繳為養老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撥付到縣農村養老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帳戶。
第十三條每批次征地后村、組配套資金就近套入保障檔次,所欠費用由參保人繳清后,縣農村養老辦再申報40%的財政配套補助資金。財政補貼的40%資金由縣財政局向省市申報,連同縣級補貼費用及時足額撥付縣農村養老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帳戶。
第十四條未到達領取年齡參保人員的村、組集體配套資金套入保障標準后的差額,參保人員補繳確有困難的,可與縣農村養老辦簽訂緩繳協議。但參保人員應承擔相應的利息。
第十五條緩繳協議簽訂后,縣農村養老辦依據實繳保費申報財政補助資金。在參保人員按協議補繳清保費及利息后,縣農村養老辦再補報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新被征地失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該宗土地使用管理的村、組統一組織參保。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以縣人民政府對該宗土地征用批準上報日期為準,并以此確定參保人員的繳費周歲年齡。
第十七條土地征用手續上報后,被征地村、組須在10日內對應享受村、組配套資金的人員征求意見、選定參保檔次、測算補繳金額并造冊上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
第十八條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后,通知參保人向縣統一規定的帳戶補繳費用,負責填寫《**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登記表》,在參保人確認并簽字后,連同《**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審核匯總表》各一式三份報縣農村養老辦審核。
第十九條縣農村養老辦審核后,將《審核匯總表》報縣財政局申報財政補助資金,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檔案和個人賬戶,并及時將資金全額轉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保障標準累計已達240元的,若再征地后不再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范圍。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或未實現穩定就業,按陜西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將其養老保險資金全額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賬戶,退休后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戶口從縣內遷出,根據本人意愿需退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和村組所繳金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待到達領取年齡后,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國家個人存款利率漲、降幅超過1%(現為2.52%),未達領取年齡參保人員所繳費用的積累率再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金由縣農村養老辦委托銀行,個人持存折到銀行領取。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凡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并繳清保險費用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次月起由縣農村養老辦按月計發所達保障標準的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到達領取年齡,但個人所享受的集體配套資金不在某檔次時,參保人應補齊到就近的保障檔次。若確無能力補繳的,按實繳保費按比例結算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已達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每年均應準時參加縣農村養老辦進行的資格認證,未參加資格認證的,縣農村養老辦即當月停發養老金,待其資格認證后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不含緩刑),在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后,從釋放的次月起,按服刑前享受的基本養老金標準領取。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在參保或享受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參保單位或家屬應在30日內持參保人員死亡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到縣農村養老辦申報停發手續。縣農村養老辦將個人帳戶中個人和村組集體所繳費用的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后即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條若國家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標準,將依照有關規定相應提高被征地農民的保障待遇。
第五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人民政府每年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10%作為儲備金,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基金風險防范(基金調險、長壽風險),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增長長效機制。基金不敷使用時,由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三十二條縣農村養老辦負責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縣財政局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專戶。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照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取利息納入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稅費。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財政部門應按標準編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年度預算,及時將資金劃撥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帳戶,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篇7
關鍵詞:職稱制度;問題;改革措施
1現行職稱制度存在的問題
1.1職稱評審標準條件已經過時
現行的職稱評審標準和條件規定,仍然是國家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制定的標準、條件和系列規范,執行周期已有20年,標準和條件已經不能適應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對人才全面準確評價的需要。特別是職稱標準和條件中對學歷、年限、工作經歷以及論文、著作、學術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刻板生硬;職稱外語水平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與有些行業或專業發展狀況不相適應,尤其是對于年齡較大的專業技術人員來講,要求比較苛刻;評審條件中量化標準不夠規范,可操作性不強;全面推行職稱評聘分開制度后,仍對職稱申報人員范圍要求過死,單純以執行職級、職等工資制為取舍,限制一部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評價方法上也存在片面性和職稱“一評定終身”等問題,缺乏必要的激勵和鞭策機制,職稱作用受到削弱;職稱評聘工作在企業中只搞評審、不搞聘任,不與待遇掛鉤,有逐步淡化的趨向等。這些都不同程度地挫傷了一大批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工作熱情,從長遠來說,不利于整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建設。
1.2現行崗位管理辦法不科學
事業單位崗位供需矛盾比較突出,因人設崗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相對緩慢,各方面配套措施未及時跟進,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主要還是走職稱這個“獨木橋”,而職稱又與專業技術人員的待遇緊密掛鉤,一旦聘任,即刻兌現。基于體制原因,事業單位崗位管理采取結構比例標準和最高職務檔次控制辦法,只能按照上級規定的設崗比例實行崗位總量控制,而無法要求事業單位做到遵循“以事定職,因事設崗”原則,以工作任務、業務職責的要求來確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又由于評聘分開制度的全面推行,使一大批符合相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時通過評審取得了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職稱。而評上職稱不是目的,獲得聘任并兌現有關待遇才是最終目的。因此,崗位需求矛盾普遍存在。特別是一些專業技術人員較為集中的農業科研、教學研究、衛生醫療、文化等事業單位,需求矛盾更為突出[1]。由于現行的崗位結構比例和最高控制標準難以達到有些單位的實際需要,為盡快解決崗位需求矛盾,許多單位只好不顧客觀實際,超限額比例要求申請增設崗位,致使事業單位因人設崗現象依然存在。再者,經濟發達地區人才集聚密度較大,而經濟落后地區人才集聚密度相對較小,現行崗位管理辦法沒有考慮到經濟發達地區和落后地區的差異,安徽省按照同一比例和標準管理,就限制了經濟發達地區對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的力度,客觀上極易造成人才的流失和浪費。
1.3職稱后續管理方面存在諸多薄弱環節
規范化管理工作還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由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對滯后,不少單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著競爭聘任力度不夠、走過場,甚至“暗箱”操作,聘約管理弱化,任期考核滯后或簡單化,個別單位甚至存在弄虛作假、虛于應付等不負責任現象,致使競爭聘任機制未能真正形成。而作為職稱綜合管理的人事部門,在職稱聘任方面存在政策空白,相關配套政策不夠完善,缺乏上級賦予的明確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能,使得職稱聘任過程中的一些明顯不合理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一部分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積極性的充分發揮,從長遠來看,不利于職稱改革工作的健康發展。
1.4評價機制不適應激勵人才輩出的時代要求
一是評價方法相對落后。目前,能力測試仍然通行“筆試”。實踐證明,“筆試”在職稱評聘工作中的高度運用,難以準確地考察專業技術人員全面的情況,往往是考試成績上去了,專業能力、專業水平,特別是工作創新能力卻沒什么提高。二是評價考察的內容相對落后。按現行政策,各級各類職稱,一般必須專業能力、外語(以英語居多)、計算機3門課程都合格才能參加評審。雖然這是應該而且必要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外語測試,除少數人獲得免試資格外,大多數人都必須通過嚴格的考試。這意味著如果通不過考試,就不能晉升高一級職務,尤其是高級職務。一部分業績、能力平平、缺乏上進心的人,自然是望而卻步。但那些破格不夠條件,而能力、業績突出的技術人才,因為歷史原因和缺乏外語學習的環境而很難通過考試,導致難以晉升高一級職務,勢必挫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三是評價的標準不科學。比如晉升資格條件,明確規定晉升高、中、初級職務必須達到相應的學歷、任職年限等要求,但從充分激勵人才的角度看,這些限制條件,就成為限制有突出貢獻人才、積極上進人才、致力創新人才脫穎而出的政策依據。
1.5全評全聘不適應“評聘分開”的改革要求
客觀地說,“評聘分開”在現實工作中有較大阻力。首先,計劃經濟長期的“大鍋飯”形成“你有,我有,全都有”的習慣,不評則已,評則必聘;其次,單位領導擔心對職工利益重新分配易引起新矛盾,造成職工上訪、鬧事的局面。所以,目前大多數地方仍是評聘合一。顯然,不符合人才激勵要求。
1.6聘后管理不適應現代管理制度規范
由于評、聘實質上難以分開,與專業技術人員的經濟利益不可能有本質沖突,聘后管理仍停滯在收發考核表、掌握一些無關痛癢的信息等低端層面。以能力、業績為基本評價要素,以激勵人文化管理為基本手段的現代評價體系和管理模式,最終流于形式。
2職稱制度改革的方向與措施
2.1進一步推進職稱評聘分開制度
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行職稱評聘分開制度,進一步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積極性。評審過程中按崗位職數評審的限制,實行“能者上”的激勵機制;在聘任管理上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任。通過評聘分開,使符合評審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時獲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能較好地解決過去因崗位職數限制而積累下來的矛盾和歷史欠賬。實踐證明,評聘分開制度的全面推行,不僅使職稱工作向著科學化、規范化的目標邁出新的一步,而且為今后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轉貼于
2.2運用科學職稱評審方法
職稱評審工作的方法和手段進一步趨于科學合理,使評審結果更加客觀公正。幾年來的實踐證明,職稱評審工作實行單一的考試或評審,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局限性。將二者有機地結合,進行嚴格公正的考試和科學合理的評審,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評審結果的客觀和公正。從2001 年開始,對職稱評審工作實行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辦法,對晉升高、中級職稱人員,進行全市統一的業務考試,成績作為高級推薦和中級評審的重要依據。考評結合辦法的全面實施,既可以從一個側面檢驗和反映專業技術人員的真實水平和業務素質,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印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從而為準確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提供重要參考和依據。
2.3建立人才評價新機制
盡快建立起新形勢下以能力和業績為主要價值取向的人才評價新機制,促進高素質、復合型專業技術人才的快速成長。打破制約和影響專業技術人才成長的一切不利因素,堅持以能力和業績作為評價人才的主要依據。圍繞能力和業績2個方面,結合各系列、專業間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對專業技術人員提出明確的、有針對性的和有所側重的要求,特別是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唯身份、不唯資歷、不唯職稱、不唯學歷,以能力和業績作為主要評價依據;進一步擴大職稱申報人員范圍和職稱覆蓋面,凡在當地與用人單位確立了人事、勞動關系的專業技術人員,不論戶籍、檔案、身份和單位性質,均可參加職稱評審;職稱外語水平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要區別不同情況,因地區、行業、專業、工作性質和年齡而異,不搞“一刀切”;允許專業技術人員申報2個以上職稱,促進復合型人才成長,為廣大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公平、合理和有效的競爭機會和平臺,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聰明才智[2]。
2.4加大對職稱工作的投入
充分運用現代化的管理手段,進一步精簡手續,規范程序,縮短工作周期,切實提高職稱評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將每年的高、中級職稱申報、評審時間作為一項制度固定下來,并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宣傳、公開,使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做到心中有數。評審時間的確定,要充分考慮到基層工作的實際,在時間上留有余地,并進行合理安排。同時,加大對職稱評審工作的投入,配備得力的工作人員和先進的辦公設備,改善辦公條件和工作環境。為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建議由安徽省人事廳牽頭,組織安徽全省各個地市的優勢力量,共同開發安徽省內通用的職稱評審管理軟件,將職稱評聘的各個環節形成相對獨立、自成體系的運行模塊,并充分利用網絡建立相互聯系,試行網上填報材料,網上傳閱材料,網上評審材料,網上查閱結果等[3]。
2.5發揮職稱改革的影響作用
繼續深化職稱改革工作,堅持考評結合的科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職稱改革的政策導向作用;堅持評聘分開、競爭上崗制度,充分發揮職稱評審的杠桿作用;正確處理好職稱申報、評審和聘任管理三者間的關系,不斷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2.6加強職稱后續管理工作
針對職稱后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力度相對薄弱、競爭聘任和聘約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通過賦予各級人事部門相應的行政監督管理權限,加大人事部門對各單位職稱后續管理工作的參與管理力度,充分發揮人事職能部門的監督作用,將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貫穿于職稱評聘工作的全過程[4]。同時,建立健全職稱評聘方面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積極維護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2.7擴大職稱改革的宣傳面
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多種渠道,進一步加強對職稱改革工作政策規定和工作部署的宣傳力度,擴大職稱改革工作政策宣傳的覆蓋面,最大限度地減少因組織原因造成專業技術人員個人利益受到影響的機會和因素,積極維護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切身利益。
2.8推進職稱評審社會化評價
為進一步適應職稱改革工作的深化和社會化評價工作的大趨勢,也為了從根本上杜絕職稱工作“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等情況,徹底解決職稱評審由于各系列間多頭參與所造成的不平衡現象,加快推進職稱工作走社會化評價這條路子的步伐。建議盡快出臺安徽省職稱評審社會化評價的相關政策、規定,積極采取有力措施,使職稱評審工作盡快走上社會化評審的軌道,從而推動整個職稱改革工作上一個大的臺階。
3參考文獻
[1] 孫曉燕,趙俊杰,盧萍.職稱制度改革與科學的人才評價機制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7,24(11):121-123.
[2] 陳鼎杰.關于職稱制度的評價與創新[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7):125-127.
篇8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統領,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實施《就業促進法》,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4號),省委、省政府《關于切實做好當前就業工作的意見》(發[]7號),市委、市政府《關于切實做好當前就業工作的通知》(發[]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為加快健全覆蓋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保障全縣就業和社會保障事業上臺階、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特制定此方案。
二、目標要求
按照“縣區有窗口、鄉鎮有站所、村組有專人”的工作要求,年全縣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均要達到有組織機構、專職人員、工作經費、辦公場地、規章制度。在行政村(居委會)設立專兼職勞動保障協理員或信息員,逐步形成城鄉一體、上下貫通、平臺到村、聯系到戶、服務到人的工作體系。
三、機構設置
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統一設置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在鄉鎮事務服務站(工業園區管委會在經貿局)加掛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牌子,實行合署辦公,所長由站長或局長兼任。配備2名工作人員,業務上接受縣勞動保障部門指導;配置滿足工作需要的辦公室、檔案室和服務場所;配備電話、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等辦公室設備;設置財務公開、信息公布欄。
在行政村建立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從村干部中明確1名兼職勞動保障信息員(村文書或村兩委班子主要負責人兼任),縣鹿城鎮、工業園區管委會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從社區工作人員中各選配一名專職協理員,業務上接受縣勞動保障部門指導,將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延伸到村(社區)。
四、工作職責
(一)開展政策法規宣傳咨詢服務。宣傳國家、省和地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業務咨詢服務。
(二)提供培訓就業服務。對轄區內勞動力資源、登記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流動就業人員的調查、建檔、統計;對轄區內登記失業人員日常動態管理和就業服務,協助落實扶持政策;收集、技能培訓、就業崗位信息,組織轄區內農村富余勞動力、登記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組織其轉移就業;負責對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重點幫助城鎮零就業家庭或農村零轉移就業農戶中至少1名成員,實現就業或轉移就業。
(三)提供社會保險服務。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參保及接續工作;協助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村干部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轄區內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協助做好退休職工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發放和年檢工作;協助勞動者申請相關社會保險待遇;協助做好園區企業用工的組織、招聘等工作。
(四)做好協調勞動關系和維護權益服務。督促轄區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負責轄區內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的調查、統計工作,承辦轄區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工作。
(五)做好基礎管理服務。建立各項基礎臺帳,做好農民工的摸底登記工作,做好統計報表填報工作,做好檔案管理工作,承辦上級勞動保障部門、鄉鎮政府交辦的其他勞動保障工作。
五、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崗位職責制度。根據機構職能和人員編制情況,科學設置崗位,明確每個崗位的基本職責,切實做到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便于考核。
(二)建立健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勞動保障部門每年將勞動保障工作任務分解下達到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事務所要將責任明確到位,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制定相應的檢查、考核、評比辦法,建立獎優罰劣的工作機制。
(三)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利用網站、宣傳欄、公示欄公開勞動保障法規政策、崗位職責、辦事流程,對外公布就業失業登記、就業服務、就業援助、勞動用工登記備案、社會保險參保接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爭議調解等辦事依據,公開辦事程序、辦事要求、辦事時限、承辦人、負責人、咨詢電話。
(四)建立健全服務承諾制度。一次性告知辦事依據、辦事程序、申報材料,對外服務的內容、程序、時限以及服務標準等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按時辦結。
(五)建立健全基礎臺帳和統計報表制度。建立健全轄區城鄉勞動力、登記失業人員、農業富余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農村零轉移就業農戶、流動就業人員、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用人單位用工、勞動爭議調解等基本情況臺帳、就業再就業、轉移就業情況臺帳和數據庫。真實、準確、及時上報各項統計報表。
(六)建立健全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制度。建立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的操作規程、計算機操作和網絡管理、服務行為規范等制度。
(七)、建立健全監督投訴制度。設立意見箱、投訴電話,接受群眾的監督、意見、投訴。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加強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建設,是健全完善統籌城鄉就業服務體系的重要措施,是全面發展勞動保障事業的重要基礎。縣勞動保障部門對鄉鎮就業和勞動保障事務所進行業務指導,通過開辦培訓班、以會代訓和專項檢查等活動,不斷提升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水平。
篇9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規范勞動力市場中介行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用工、職業介紹機構中介行為的管理。
人才市場管理,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加快培育發展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有序流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
財政、工商、公安、物價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做好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求職與用工
第五條 凡年滿十六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均可憑相應的《求職證》或《失業證》(《下崗證》)在本省求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本省城鎮勞動者才依法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領取《失業證》(《下崗證》)。
本省農村和外省勞動者,憑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或外省的《失業證》),依法向本省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領取《求職證》。
第七條 用人單位公布招用簡章,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工地點;
(二)崗位(工種)及用工要求;
(三)招用數量和工作期限;
(四)工資、福利待遇;
(五)錄用辦法。
大眾傳播媒介招用廣告的,其內容應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并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張貼、刊登播發虛假的招用廣告。
第八條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或勞動力交流洽談會招用勞動者,也可通過其他方式招用。
用人單位委托職業介紹機構招用的,應出具書面委托書。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下列勞動者: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
(二)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下崗職工除外);
(三)未領取《求職證》或《失業證》(《下崗證》)的。
法律、法規對招用勞動者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
選擇實行國家職業資格標準工崗位的勞動者,必須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招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兼顧城區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城鎮失業人員。
用人單位的用工情況應按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收取報名費、培訓費和保證金(押金)等費用,不得扣留各種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職業介紹機構與中介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申辦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規范的機構名稱;
(二)明確的章程、業務范圍和財務制度;
(三)不少于五萬元的開辦資金;
(四)開展職業介紹活動所必須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五)兩名以上有從業資格、熟悉勞動法規、政策的專職人員。
第十五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勞動行政部門對于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申請,應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在《職業介紹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展職業介紹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倒賣、偽造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職業介紹許可證》。
職業介紹機構變更或終止,應提前三十日向原批準開辦的勞動行政部門和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終止手續。
第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可以為勞動力供需雙方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勞動者進行求職登記,推薦用人單位;
(二)接受用人單位的書面委托,介紹求職者;
(三)組織、指導勞動力供需雙方洽談;
(四)收集、勞動力供需信息,為勞動力供需雙方提供勞動法規、政策咨詢;
(五)指導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各級人民政府開辦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開設專門服務窗口,對持有《下崗證》的職工實行免費服務。
第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列內容如實向求職者介紹用人單位的情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求職的學歷、從業資格等情況。
第十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二)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三)介紹未持有《求職證》或《失業證》(《下崗證》)者就業;
(四)以暴力、脅迫或欺騙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
(五)其他侵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秩序的職業介紹勞動。
第二十條 舉辦勞動力交流洽談會,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批復。
第四章 調控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就業總水平的宏觀調控,制定優惠政策,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和城鎮失業勞動者多渠道就業;引導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合理調控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的規模;發展職業教育,實行勞動預備制度,提高勞動者素質。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區域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
(二)依法審批職業介紹機構,并對其業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建立勞動力供求信息網絡,對勞動力供求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和預測,提供咨詢服務;
(四)核發職業介紹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勞動者、工會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進行的社會監督,及時受理投訴和檢舉,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或采用虛假招用簡章(廣告)招用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收取報名費、培訓費、保證金(押金)等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并處以按違法收取金額三倍的罰款;扣留各種身份證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直至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10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 加油站轉讓事宜,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標的
本合同轉讓標的為位于 省 市 縣( 鎮) 加油站(以下簡稱加油站)的全部資產及該加油站的各項經營資質與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資質、證照、文件批復等(見附件一《證照清單》)。
2、編號為“府國用( )第號”項下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見附件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或土地租賃(承包)權(他項權,位置、面積等見附件二),具體權利由甲乙雙方與該土地使用權人另行約定。
3、加油站其他資產清單(見附件三《資產清單》)。
二、聲明和保證
1、甲方保證對合同所涉轉讓標的擁有完全合法的獨立權益和權利,沒有設置任何抵押、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益,也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或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2、甲方保證該加油站為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同意的永久性加油站。
3、甲方保證為乙方辦理并取得本次轉讓所需要的一切批準和授權等,確保乙方受讓合同轉讓標的后,能夠完全合法擁有或繼承其所有資產、資質和權利等,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排除、限制或減少。
4、甲方保證在合同轉讓標的移交之前,繼續履行必要的義務,確保合同轉讓標的持續合法、有效,其價值、權益等不受減損。
5、甲方保證附件中所列的加油站資產詳情在各方面均真實、完整、準確;所交付給乙方的所有文件及證照均真實、合法、有效。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目標企業設立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申報材料之日起 日內,負責辦理并取得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預核準的企業名稱為加油站(下稱“目標企業”)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乙方向甲方提交辦理該加油站資產過戶手續所需的相關證照、文件和資料。
3、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月內,甲方負責辦理和完成目標企業的工商注冊登記、稅務登記、刻立公章等事項,取得工商登記部門核發的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等目標企業正常經營運作所需的一切證照;協助乙方重新辦理目標企業的銀行基本帳號和注銷原加油站名下的所有銀行帳號;并將原來的加油站經營手續注銷,將注銷證明及新辦證照原件交付乙方。
目標企業名稱及負責人等由乙方指定,經營范圍至少應包括:“柴油、汽油、油零售、便利店”等內容。
(二)資產交付
1、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甲方負責:
1)將加油站全部資產和資質權利證件、證書原件等移交乙方。
2)將該加油站現行有效及歷史形成的所有票據、證照、公章、財務章、其他印鑒,文件、帳冊、油站設計圖紙、油站建筑施工圖紙、竣工驗收圖紙、資料,油站設施、設備等的合同、發票和保修證明等相關原件及資料移交給乙方。
上述所有資產、文件、實物等交接完畢,甲方、乙方簽署《加油站移交證明》。自雙方簽署該《加油站移交證明》之日,乙方正式接管該油站。
2、甲方應對加油站原雇用人員另行安排或者與其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相關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接管加油站后,自主安排用工。甲方、原加油站(或油庫)雇用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干涉,否則,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賠償。
(三)房產過戶及證照辦理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甲方負責將該加油站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證項下全部權利過戶(或甲方將與加油站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并負責在該合同簽訂后起 日內將加油站所租土地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書》變更)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并將相關的證件原件移交給乙方,辦理更名所需費用、稅費由甲方承擔。
乙方取得的新房地產權證上,土地使用性質須為“加油站商服用地”,土地使用類型為國有土地出讓,土地使用年限自新證簽發之日起算應不低于 年。
2、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甲方應辦妥加油站所有證照包括但不限于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批復以及消防、環保、計量、防雷設施等證照的變更手續,將批復和變更后的證照原件及現有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原件等移交給乙方。
3、在本合同簽訂后的第一次成品油零售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年審時,甲方應負責辦理并取得新的成品油零售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加油站經營所需的所有新核發的經營資質、證照,并將證照原件交付給乙方。
(四)甲方負責合同轉讓標的移交乙方前發生的所有債權債務及安全、環保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應向政府及公共事業單位繳納的所有稅款、規費、員工工資、保險等),并保證其不會對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任何影響。該加油站移交并由乙方實際經營控制期間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
四、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轉讓標的轉讓費總額為 萬元整(人民幣,下同)(¥ 萬元),具體包括:土地使用權作價萬元(¥ 萬元)、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作價萬元(¥ 萬元)、經營資質、證照等作價 萬元(¥ 萬元)。
該轉讓費已包含乙方因受讓該加油站及相應資質、權利等而需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辦理該加油站及該地塊的各種資產、資質、證照及經營資料轉讓所需各類費用、各種行政收費、稅收等。該轉讓費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 元),該定金可沖抵轉讓費。
(二)自雙方簽署《加油站移交清單》),乙方實際接管該加油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元整(¥ 元)。
(三)甲方全部完成本合同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義務后十個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元整(¥ 元)。
(四)在甲方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變更登記并將原件移交乙方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轉讓費余款 元整(¥ 元)。
(五)上述每筆付款均由乙方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銀行帳戶(銀行帳號: 開戶行: 單位名稱: );上述定金及每筆轉讓費付款前,甲方均應向乙方出具符合國家規定并經乙方認可的稅務發票。
五、不可抗力事件
(一)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當地政府政策發生重大調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約定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應在七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理由之有效證明文件,由雙方根據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二)如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甲方應將乙方所付費用在合同解除之日全部返還給乙方。同時,乙方應按照《加油站移清單》的內容將該加油站交還甲方,乙方已作裝修及改造等,甲方應作價補償。若加油站出現毀損(不可抗力、正常磨損及乙方裝修、改造等因素除外),則乙方應按價賠償,但乙方在實際控制及經營該加油站期間的收益由乙方享有,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合同違約、解除及其處理方法
(一)如該加油站的經營資質、證照等不能變更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即構成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已收到的所有轉讓費,雙倍返還乙方定金,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按照《加油站移移交清單》的內容把該加油站退回甲方,但乙方經營期間的受益由乙方享有。
(二)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相應的手續,每延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整/天(¥元∕天),違約金可由乙方直接從轉讓款中扣除;如甲方逾期超過一個月,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返還已收到的轉讓費,并雙倍返還乙方定金。合同解除后,乙方按照《加油站移交清單》的內容將該加油站交還甲方,但乙方經營期間的受益由乙方享有。
(三)如甲方未按第三條的規定辦理或配合辦理報批手續或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其它義務的,甲方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四)乙方未按合同規定付款或未向甲方提供辦理上述事宜必須提供的資料的,即構成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逾期違約金元整/天(¥元∕天)。若乙方逾期付款滿 天,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乙方定金,同時將乙方已付款項退還乙方。
七、知識產權和保密
無論本次加油站轉讓是否成功,雙方均應對因本合同而知悉和取得的對方資料予以保密,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自行使用;該保密義務至相關資料被公開之日止。
八、其他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附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法定(授權)代表簽名: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蓋章)
法定(授權)代表簽名: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勞動實踐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