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梁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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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橋梁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橋梁完好,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橋梁以及橋梁安全保護區域。
第三條城市道路、橋梁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以車輛、行人通行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四條本市城市道路、橋梁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橋梁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是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的行政主管部門,貫徹實施本條例,業務上受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領導。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協同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會同審批城市道路、橋梁的廢棄;
(二)協同有關部門對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的年度計劃進行綜合平衡;
(三)負責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并且對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實行統一管理;
(四)制定本市城市道路、橋梁的管理規范、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
(五)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六)制定、實施有關科技進步和人才培養目標;
(七)負責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通行費和臨時占路費的征收、管理。
第七條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二)編制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的年度計劃;
(三)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四)負責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通行費和臨時占路費的征收、管理。
第八條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城市道路、橋梁管理,依法處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市政工程管理人員和路政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秉公執法、文明服務。
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證件,佩戴標志。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遵守本條例,不得侵占、損壞城市道路、橋梁,或者改變其性質和功能,并且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對貫徹實施本條例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十條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協同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
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時,應當對管線、綠地、行道樹等布置以及交通網絡組織進行綜合平衡。
開發區、居住區自行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的詳細規劃必須符合分區規劃和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開發區、居住區城市道路、橋梁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建設必須符合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其年度計劃由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按照所管轄的范圍編制,經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后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實施。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橋梁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
(二)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國內外貸款;
(四)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
(五)社會資助;
(六)城市道路、橋梁通行費收入;
(七)其他。
第十三條政府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和建設計劃,投資建設城市道路、橋梁。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橋梁建設用地必須遵守土地管理法規;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核發城市道路、橋梁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橋梁的設計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必須具備與工程規模相應的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
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并且按照規劃、設計預留綠化用地和采取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措施。
跨越江河的城市橋梁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道口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城市道路與鐵路雙方的技術標準;在需要的地方應當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城市規劃應當預留建設位置。
建設立體交通設施的規模和投資,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共同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橋梁建設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共同制定疏導交通的措施。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橋梁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橋梁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一年。
第十九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道路、橋梁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收入必須用于貸款的償還或者投資回報以及城市道路、橋梁的養護、維修、管理和建設。
第二十條為減少占路停車,各類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同時建設停車場所。
第三章養護和維修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城市道路、橋梁的檢測和普查,編制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的養護、維修計劃。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量和養護、維修定額核撥養護、維修經費,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養護、維修單位承擔城市道路、橋梁的養護、維修。
養護、維修工程質量必須符合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城市道路、橋梁的完好。
第二十三條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以及開發區和居住區自行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自行養護、維修,并且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監督。
對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產權,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接管條件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維修。
第二十四條城市道路、橋梁損壞影響交通和安全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必須及時組織養護、維修。
發現窨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缺損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補缺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養護、維修作業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行車安全。
第二十六條城市道路維修車作業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行駛日期、行駛路線、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明火作業、設置路障;
(二)車輛載物拖刮路面,履帶車、鐵輪車直接在道路上行駛以及拌合混凝土等有損道路的各種作業;
(三)占用道路安放空調散熱器、放置裝飾物品、堆放超過道路限載的重物;
(四)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沿路建筑物向外開門、窗占用道路;
(五)機動車在非指定道路試剎車和停放,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但摩托車在人行道指定范圍內停放除外;
(六)堵塞下水道等造成浸泡道路;
(七)偷盜、收購、挪動、毀損窨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
(八)損害、侵占道路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城市橋梁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橋面,在橋面停放車輛、試剎車、設攤;
(二)擅自在橋梁范圍內設置廣告牌、懸掛物,以及占用橋孔、明火作業;
(三)履帶車、鐵輪車直接上橋行駛,超重車輛擅自上橋行駛,利用橋梁設施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四)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五)搭建妨礙橋梁使用和養護、維修以及景觀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六)損害、侵占橋梁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城市交通干道。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繳納臨時占路費、占路保證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雙方批準文件和收費憑據核發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批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時,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嚴格遵循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臨時占路費上繳市人民政府,用于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三十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核定的范圍、期限占用。期滿后,應當恢復城市道路的原狀,損壞的應當修復賠償;需要繼續占用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延期占路費累進收取。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損壞綠地、行道樹和市政、公用、交通等設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建設或者交通管理的特殊需要,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以共同作出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止占用的決定。
市政公用設施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不視作臨時占路;超過核定期限的,視同臨時占路。
第三十一條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設置菜場;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集貿市場、停車場。
對特殊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集貿市場和停車場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煤氣、自來水、雨水、污水、供熱、廣播、電信、電力、消防等管線單位,必須在每年三月底前,把當年管線掘路施工計劃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統一安排。
違反前款規定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不得批準掘路。
第三十三條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除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必須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繳納城市道路掘路修復費,取得掘路執照,方可按照規定挖掘。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次日起三日內給予答復。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挖掘城市道路的,搶修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補辦緊急掘路手續。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內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按照提前挖掘時間加收一至五倍掘路修復費。
第三十四條挖掘城市道路應當在核定的施工范圍、施工期限內進行。施工期間,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完畢,應當按照規定回土夯實,清除余土剩物,并且及時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門。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次日起按照橫向掘路三日內、縱向掘路(二百平方米以內)七日內完成初修。
第三十五條占用城市道路、橋梁設置或者遷移交通標桿、郵筒、廢物箱、電話亭等社會公益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橋梁管理的規定。
占用城市道路、橋梁設置廣告牌、招貼牌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橋梁管理的規定,并且支付廣告場地費。
拆除上述設施時,應當恢復城市道路、橋梁原狀。
城市道路、橋梁擴建、改建時,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遷移上述設施。
第三十六條公共汽車、電車、專線客運車以及其他固定線路的客運車輛的站點設置或者移位,除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管理的規定。加固城市道路的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車輛或者車輛載運的物件超過城市道路、橋梁限載或者通行條件而確需通行的,應當事先報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批準。因采取加固措施所需要的費用,由車輛所屬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各類建設工程可能損壞城市道路、橋梁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簽訂保護協議。
第三十九條依附城市橋梁架設管線的,應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架設,并且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城市橋梁改建、擴建時,管線單位應當及時拆除、遷移管線。
第四十條城市橋梁損壞影響通行安全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且立即設立危橋警告牌;嚴重影響通行安全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封橋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確需封路、封橋進行養護維修時,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市公安部門應當聯合封路、封橋通告,并且登報。
第四十一條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域內從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制定安全保護措施,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二條橋孔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產權單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損壞城市道路、橋梁的,其賠償費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按照市政工程定額和實際損壞情況核定。
地下管線泄漏、爆裂等事故損壞城市道路、橋梁的,由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先行承擔修復責任;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向肇事者追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且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橋梁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且可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由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承擔代為清除費用,賠償修復費,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情節輕微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情節一般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由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承擔代為清除費用,賠償修復費,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面積、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對超過部分處以每平方米每日二十元至二百元,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
(三)超面積、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對超過部分處以修復費一至三倍,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
(四)造成城市道路損壞的,處以修復費三至五倍,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
違法、無權、越權審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收入應當沒收;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對審批單位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由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承擔代為清除費用,賠償修復費,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造成城市道路、橋梁損壞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城市道路、橋梁損壞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或者修復費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五十條故意損壞城市道路、橋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對無正當理由逾期繳納臨時占路費、掘路修復費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阻礙市政工程管理人員和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應當給予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市政工程管理人員、公安交通管理人員以及路政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篇2
關鍵詞:橋區水域 安全管理
廣州番禺海事處地處水網地區,隨著經濟的發展,跨河橋梁日益增多,統計至2012年底,轄區通航水域橋梁58座。近年來發生多宗船舶碰觸橋梁事故和險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消除橋區水域通航安全隱患任重道遠,撰寫此文呼吁政府、交通管理部門、港務部門、海事、航道、航運公司、碼頭業主等社會各方共同努力,居安思危,處理好安全生產與橋區水域安全的矛盾,共同消除橋區水域通航安全隱患。
1.橋區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存在問題1.1橋梁存在問題
部分橋梁通航凈空高度未達到內河通航標準要求。轄區西樵水道、蕉門水道、騮崗水道、市橋水道(黃瓊口至市橋大橋)為內河Ⅴ(3)航道、按照內河通航標準的要求,設計橋梁通航高度應為8米至8.5米,但上述橋梁通航凈空高度分別為6.5米、6.0米、6.5米、5米均未達到內河通航標準的要求。
部分橋梁防撞設施不足。早期建設的西樵大橋、騮崗大橋、高新大橋、市橋大橋、紫坭大橋等大橋橋墩較多,墩柱細小,缺乏墩柱防撞保護設施,防碰撞能力差。
橋梁未按需要配備航行安全監管系統。橋區水域通航條件較差、船舶通航密度較大的橋梁如西樵大橋、騮崗大橋、高新大橋、市橋大橋未設立通信設備、雷達應答器、閉路電視或其他電子設備組成的安全監控和報警系統。
1.2船舶超過橋梁通航凈空高度冒險航行
2012年發現船舶超過橋梁通航凈空高度冒險航行情況:2012年發現船舶超過橋梁通航凈空高度冒險航行23宗,具體分布如表1。
近3年來船舶通過橋區水域事故和險情一覽表:2010年至2012年,船舶在橋區水域航行,因超過超過橋梁通航凈空高度冒險航行發生險情8宗,其中2宗造成事故,具體分布情況如表2。
1.3 部分碼頭業主未按港口經營許可證核定船舶靠泊能力調度船舶
騮崗水道裕豐鋼鐵廠碼頭港務局核定港口經營許可證靠泊能力為300噸級、西樵水道番禺水泥廠碼頭港務局核定港口經營許可證靠泊能力為500噸級,但業主存在超過港務局核定港口經營許可證靠泊能力調度船舶靠泊的情況,船舶靠離碼頭需通過航道、橋梁,因此存在影響橋梁通航安全的情況。
1.4砂石臨時裝卸點缺乏規范管理
目前西樵水道、蕉門水道、沙灣水道、市橋水道存在多處砂石臨時裝卸點,砂石船裝卸貨物是靠自身輸送臂,船舶卸貨不需要規范碼頭便可進行。港務局對臨時裝卸點未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只進行登記報備;航道局對臨時裝卸點進行臨河建筑物審批;海事部門對臨時砂石裝卸點未進行內河通航水域安全作業報備管理。
臨時裝卸點在調度船舶沒有限制船舶噸位、等級,特別是船舶通航尺度,只是由船舶自身掌握,是引發船舶超過橋梁通航凈空高度違章航行的主要源頭。
1.5橋梁通航管理相關法律規范需進一步完善
橋梁通航管理相關法律規范:《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通航密集區或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有關通航規定。
《廣東海事局橋區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第四條:船舶(包括浮動設施、下同)航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通航橋孔通過,保留足夠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與橋墩邊緣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禁止船舶從有禁航標志的橋孔通過。第十五條:各地海事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規定的有關要求,結合轄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各自轄區橋區、重點通航水域橋梁橋區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包括船舶通過橋梁的能見度、風力和汛期流速限制等。第十六條:橋區水域是指由可通航橋梁兩側若干距離之間、因橋梁的存在而影響或可能影響船舶操縱或安全航行的水域,其范圍由各地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橋區水域的自然環境、航道等級、船舶尺寸、潮水潮流、洪水枯水、通航橋孔尺寸等因素進行認定并公告。
《廣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規定》相關規定第八條:船舶通過橋區水域應按橋梁通航孔標志通行,禁止船舶在橋區水域內追越、并駛或橫越。船舶通過單孔通航的橋梁時,上行船應避讓下行船;潮流河段逆水船應避讓順水船;禁止船舶在橋區水域內會遇。第十五條:禁止船舶、設施在下列水域錨泊:各大橋、自來水廠吸水口上下游各100米。
通航海輪橋梁通航標準(JTJ 311-97)相關規定:橋梁通航凈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隊安全通過。橋孔的最小高度,起算面為設計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凈空高度數值為代表船型空載水線以上至最高固定點高度與富裕高度之和。
富裕高度是為保障橋下船舶行駛安全而設置的富裕量。富裕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標準:
(1)在通航海輪的內河水域或有掩護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較大的開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橋梁,宜取4m,
1.6橋梁通航管理相關法律規范存在問題
《廣東海事局橋區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缺乏量化管理數據。該規定要求船舶通過通航橋孔,保留足夠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與橋墩邊緣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船舶通過橋梁的能見度、風力和汛期流速限制只有定性要求,未有量化數據要求,船員、海事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理解不一,現場難于操作。
當地海事機構未結合轄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橋區、重點通航水域橋梁橋區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當地海事機構未依據《廣東海事局橋區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重點通航水域橋梁橋區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對船舶通過橋梁提出具體要求,包括橋區水域的范圍、通航尺度、能見度不良、惡劣天氣、報告制度等限制條件,不利于現場海事人員的監管。
2.橋區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存在問題原因
2.1當地政府缺乏長遠規劃 補救措施不足
橋梁通過尺度增加(凈空高度、通航寬度)、橋梁橋墩跨距增大需增加資金,當地政府對航運發展缺乏長遠規劃,造成早期建設橋梁通航凈尺度未到達通航標準的要求、防撞設施不足等問題,對存在問題補救措施不足。2.2 經濟利益
隨著航運經濟的發展,市場竟爭日益激烈,目前內河載運砂石船舶多數在1000載重噸以上,在1000以下船舶生存空間很少,船舶日漸趨于大型化;建筑市場對臨時砂石裝卸點提供了生存條件,臨時砂石裝卸點對船舶靠泊缺乏規范管理,形成船舶超過通航凈空高度通過橋梁冒險航行。
2.3 航運公司對船舶管理未落實到位
目前違章通過橋梁航行船舶的航運公司基本屬于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航運公司,公司對船舶動態、人員調配、航行安全、定期登輪檢查等方面管理未落實到位。
2.4船員安全意識薄弱
現場檢查中發現部分船舶未配備《珠江航行指南》、《潮汐表》等航行資料,船長、駕駛員未掌握計劃航線涉及橋梁的通航尺度,部分掌握橋梁通航尺度的船長、駕駛員也在船東的指揮下冒險航行,反映了船員安全意識淡薄,違章通過橋梁作業熟視無睹。
2.5涉水管理部門未形成合力
目前海事部門負責對船舶實施安全管理;港務局對航運公司資質、船舶營運、碼頭經營、臨時砂石裝卸點實施管理;航道局對航道規劃、維護實施管理;但各部門未能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橋區安全隱患。
2.6 個別海事人員憂患意識有待提高
西樵大橋、騮崗大橋、高新大橋、市橋大橋等大橋車輛通行密度大,萬一發生船舶觸碰大橋造成大橋坍塌事故,將引發群死群傷事故,但個別海事人員對此未有充分認識,認同船舶在低潮時使用橋梁通航凈空高度起算面(設計最高通航水位)以下高度通過橋梁,未按規定留足通過橋梁的足夠富裕高度。
3.安全管理建議
3.1當地政府應加大投入 提高橋梁防撞能力
對通航密度大、未達到通航標準的重點橋梁,當地政府應加大投入。對于不合適增加橋墩防護裝置的,可在大橋上下游適當的位置,設置限制高度設施,限制超橋梁通航凈空高度船舶通行;利用科技手段,在大橋設置閉路電視、雷達應答器、電子預警報警系統、設置護橋巡視人員。有條件的情況下,拆除舊橋,按通航標準建設新橋梁。
3.2 涉水部門應加強溝通 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橋區安全隱患
港務局、航道局在辦理碼頭、砂石臨時裝卸點許可、備案手續時,需要求業主制定船舶調度規程、限制靠泊船舶噸位、尺度,并把審批報備情況通報海事部門;港務局要督促航運公司落實相關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加強對船舶的管理。
3.3海事部門需要強化的工作
3.3.1 加強宣傳
通過走訪碼頭、砂石臨時裝卸點,提醒其合理調度船舶,控制船舶噸位、尺度,做好船舶通過橋梁安全工作;督促提醒航運公司、船舶落實公司管理制度、督促船舶遵守《廣東海事局橋區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按公布的大橋通過凈空高度留足富裕高度航行作業,不得超過公布的大橋過凈空高度冒險航行。
3.3.2 加強巡航
對重點橋區水域如西樵大橋、騮崗大橋、高新大橋、市橋大橋等水域增加巡航密度,通過AIS、CCTV輔助巡航,及時提醒船舶遵守《廣東海事局橋區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3.3.3把好船舶進出口簽證關
對前來辦理簽證的船舶,查清楚是否經過重點水域的橋梁,不符合條件的,提醒不能通過大橋,不予辦理簽證手續,已通過大橋的,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3.3.4加強對臨時砂石裝卸點的管理
依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應當在進行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按照《內河通航水域安全作業報備業務流程》的要求臨時砂石裝卸點進行管理,核定靠泊作業船舶的噸位、尺度,及需要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3.3.5加強海事行政處罰力度
對超過橋梁通航凈空高度冒險通過橋梁的船舶,進行海事行政處罰,決不姑息。
對水線以上至最高固定點高度達到或大于公布的橋梁通航凈空高度通過橋梁航行的船舶,認定為船舶在通過大橋時未保留足夠的富余高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通航密集區或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有關通航規定及《廣東海事局橋區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 船舶(包括浮動設施、下同)航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通航橋孔通過,保留足夠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與橋墩邊緣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禁止船舶從有禁航標志的橋孔通過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六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違法船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本條前款所稱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包括以下情形:不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有關航行、避讓和信號規則的規定。
3.3.6向當地政府通報橋區安全隱患
對西樵大橋、騮崗大橋、高新大橋、市橋大橋重點水域橋梁
的安全隱患及管理建議向當地政府通報,建議加大資金投入,設置防撞護橋設施、信息化監控設備、安排護橋巡視人員。有條件的情況下,拆除舊橋,按通航標準建設新橋梁。
3.3.7 完善橋區水域安全航行規定
制定重點通航水域橋梁橋區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船舶通過橋梁的富裕通過進口高度、寬度、吃水提出具體要求,包括橋區水域的范圍、通航尺度、能見度不良、惡劣天氣、報告制度等限制條件。
篇3
關鍵詞:橋梁施工安全控制管理特點重要性措施
中圖分類號:K928.78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些年來我國對于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不斷加大, 橋梁設施與過去相比已經取得了長遠的進步, 然而由于橋梁露天現場施工眾多因素的不安定性與復雜性, 使得橋梁施工也暴露出來了許多的問題, 特別是與日俱增的施工安全事故最為明顯與突出,這直接影響了橋梁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給企業造成了不必要的財產損失,也給社會造成了諸多的不良影響。然而事實上,橋梁施工安全事故的產生,通過不斷加強橋梁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控制工作,其實可以有效避免。因此,如何有效加強對安全事故的控制就變的非常重要。
一、橋梁施工安全事故的特點分析
根據對以往橋梁工程施工的分析和總結,橋梁施工安全事故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嚴重性。由于橋梁工程的投資造價高,參與人員多,所以一旦橋梁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便可能直接帶來大量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尤其是重大安全事故常導致群死群傷,并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2)多發性。橋梁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可能發生在橋梁的任一工序或任一部位,如起重機械事故、觸電事故、高處墜落事故、坍塌事故等,因而必須做好多方面的防范。(3)復雜性。橋梁工程施工的工序繁雜,導致引起安全事故的因素眾多,事故的原因較為復雜,如對于橋梁坍塌事故,在不同的地質條件及不同的施工工藝條件下,分析出的事故原因也會有較大的差別。(4)可變性。橋梁施工中出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會隨著工程進度的變化而發展和變化,如果不作出相應地調整和處理,都有可能演化成重大安全事故。所以在進行橋梁施工安全管理時,一定要重視安全事故隱患的可變性,制定有效對策來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其發展惡化成為安全事故。
二、橋梁施工安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
1、為工程后續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
安全控制是橋梁施工工程中的一項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內容,如果不注重安全管理,不做好橋梁的質量監理工作,橋梁在使用過程中必定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在開工之前,應對施工場地進行勘察,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形、人文、氣候等環境條件,做出初步的規劃,并根據工程特點,組建測量、混凝土、基礎、架梁等專業隊,成立電焊、張拉、鋼筋等工班,以便工程能夠按部就班的順利開展。在橋梁施工中要特別注意基層安全養護工作,在基層施工完成后,可采用麻袋進行養護,也可以采用噴灑瀝青乳液保護,這都是橋梁施工工程安全控制最初應當注意的基本內容,如果這些工作沒有做好,橋梁的根基便會不穩定,萬丈高樓平地起,根基不穩后續工作邊都是無用功,只會浪費材料,給國家和社會帶來更多的損失。
2、有助于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
在橋梁施工工程中注重安全控制的地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時刻注重向施工人員灌輸安全控制知識能夠切實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從我國近年來橋梁垮塌事故發生的情況來看,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不注重安全監管是導致橋梁質量不過關的重要原因,在橋梁工程的施工現場,建立具體的安全領導機構,將責任落實到人,突出安全監管的重要性并制定出各項安全技術措施,使施工人員牢記“安全第一”這一點,既能確保施工人員自身安全,工程質量也會多一份保障。
三、提高橋梁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管理水平的措施
1、建立健全完善的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結合橋梁工程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完善的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將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同質量、進度、成本管理擺在同一高度,更全面地、更客觀、更有效地在施工現場開展各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施工安全為基礎,制定詳細的安全生產制度,如: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橋梁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要求,佩戴好安全帽、構建完善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完善施工機械設備檢修維護措施等。另外,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力度,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監督檢查,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采取相應措施及時處理,有效提高施工現場的安全系數,確保工程安全、高效、快速、優質的施工建設。
2、人的安全控制及時
加強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水平的培訓教育,并按照《橋梁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要求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安全生產管理。從大量工程實踐經驗可知,橋梁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事故大約有80%以上,是由作業人員違規操作引起。因此,結合橋梁工程的實際情況,做好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有效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護技能水平,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3、物的安全控制技術
“物”是橋梁工程施工建設的主要動力能源載體,其具有較高安全可靠性能,是工程高效優質建設發展的重要保障基礎。施工機械設備由于運行工況狀態不良、操作不當等,均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發生。對于物的安全控制技術,必須采取嚴格控制和監督措施。對于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養,項目施工機械設備管理部門應根據設備功能特性做好詳細的檔案資料,并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做到提前、及時掌握各施工機械設備運行工況狀態信息,詳細周全安排好各類施工機械設備的養護工作。要技術對施工機械設備進行更新,對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主要結構性能損壞嚴重、修復難度較大、修復經濟效益偏低、以及技術水平較為滯后的施工機械設備,應堅決予以淘汰。施工企業應預留足夠的設備養護維修和更新更換資金,確保施工機械設備具有較高安全性能,提高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系數。
4、環境的安全性控制
不安全的環境是引發安全事故的物質基礎, 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指的是:自然環境的異常,即巖石、地質、水文、氣象等的惡劣變異;生產環境不良,即照明、溫度、濕度、通風、采光、噪音、振動、空氣質量、顏色等方面的缺陷。
5、加強施工企業與政府安全監管部門間的信息溝通
施工企業與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應改變傳統單一的靜態的安全監管方式,要結合計算機技術、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建立橋梁工程施工建設全方位、全壽命周期的動態監管體系。另外,施工企業應加強與政府安全監管部門間的信息溝通,配合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展開全面的施工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真正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工程安全高效的建設發展。
6、制定完善系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施工企業應根據《橋梁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相關安全技術條例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相關工程施工建設實踐經驗,建立完善系統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由項目經理直接擔任組長,由現場施工技術員、安監員等共同組成。一旦施工現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立即啟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及時有效控制安全生產事故的擴大,有效降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事故損失。
通過上述論述可以看出, 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項涉及施工多方面的、需要企業以完善管理體系進行系統工作。現代橋梁工程施工企業應加強安全管理的投入、加強人員培訓與現場管理,同時注重影響施工安全各因素的控制, 以此達到安全管理的根本目的。現代橋梁施工企業應正確認識安全管理投入與安全處理費用的辯證關系, 以加大安全設施及管理投入減低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處理費用, 減少對施工人員安全的影響, 有效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同時提高企業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 張明川. 公路橋梁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 建設科技, 2010,(05) .
[2] 郭政. 安全管理視野下的公路橋梁施工[J]. 科技致富向導, 2010,(30) .
[3] 隋春麗. 公路橋梁施工中的質量控制探討[J]. 黑龍江交通科技, 2011,(08) .
[4] 鄭小永. 城市橋梁施工中的質量控制探析[J].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 2010,(01) .
篇4
1總則
1.1目的
1.2工作原則
1.3編制依據
1.4適用范圍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2.1市級應急組織指揮體系2.2縣級應急組織指揮體系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日常維護
3.2預警支持系統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4.2預案啟動
4.3響應程序
4.4新聞
5后期處置
5.1結束程序
5.2事故調查
5.3總結建議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6.2通信保障
6.3醫療保障
6.4物資保障
6.5經費保障
6.6監督檢查
7附則
7.1獎勵與責任
7.2制定與解釋
7.3預案的生效
1總則
1.1目的
為有效應對全市城市橋梁可能出現的重大事故,及時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組織實施搶險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橋梁重大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城建局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根據城市橋梁事故分級、類型和職責分工,明確應急機構職責,落實應急處置的責任,建立行政主管部門預警體系。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保證事故災難信息及時報告、準確傳遞、快速處置,采取有力措施,將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圍。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1.4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市城市橋梁在建設、維修、檢測、使用過程中出現重大隱患或發生坍塌,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重大險情。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市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1指揮小組組成
根據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全省第二次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的指導,設立咸陽市城市橋梁重大事故應急指揮小組。
組長:市城建局局長
副組長:市安監局局長
市公安局局長
市衛生局局長
指揮小組下設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市城建局分管副局長
辦公室副主任:市城建局城建科科長
成員:
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主任
市政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主任
市安監局相關負責人
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
市衛生局相關負責人
指揮小組成員未在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排序遞補。
2.1.2指揮小組主要職責
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全市城市橋梁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及時了解城市橋梁突發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通報事故情況,提出應急措施建議;根據事故等級,組織專家開展事故調查和提出善后處理意見。
2.1.3指揮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指揮小組正副組長、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小組的聯絡,及時傳達指揮小組組長的指示。應急響應時,負責收集情況,了解事故現場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己采取的措施及事態的發展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市政府等上級有關部門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同專家工作組專家進行聯絡;負責事故新聞、編發事故調查簡報;負責救援車輛的調配和通訊聯絡工作等。
2.1.4指揮小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負責與市應急機構及有關城市橋梁事故應急機構的聯系,及時了解最新信息,負責與上級部門聯絡,通知指揮小組正副組長及時參加市政府的有關會議;負責安排指揮小組辦公地點并通知指揮小組成員參加指揮小組會議:根據指揮小組的指示,協調市各有關部門的應急工作;審查城市橋梁重大事故的新聞稿件,編發事故應急情況簡報;指導利用城建檔案,為事故發生地的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基礎性資料;組織全市范圍橋梁應急知識宣傳。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工作。
(1)市城建局
起草防止城市橋梁事故的有關技術性文件;根據指揮小組的指示,組織城市橋梁專家赴事故發生地協助當地的應急工作;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檢修、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工作;按照指揮小組的指示,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對事故發生地進行對口技術支援;組織事故調查。了解城市橋梁重大突發事故情況,根據情況判定事故的等級,啟動城市橋梁重大事故應急工作預案,報送指揮小組批準后執行;組織有關專家指導事故調查與處理;負責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絡。按照指揮小組的指示,負責城市橋梁事故損失的匯總上報工作。
(2)市安監局
參與事故搶險與調查,負責協調市其他部門參與搶險工作。
(3)市公安局
負責事故中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現場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組織指揮排爆、案件偵破等項工作;負責具體組織事故現場區域內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工作。負責保證搶險救援人員、車輛的通行。
(4)市衛生局
負責組織事故中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2.2縣級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2.1縣級城市人民政府建設部門負責擬定本地區城市橋梁事故應急預案,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日常維護
城市橋梁養護管理單位負責城市橋梁的日常養護維修、檢測,及時消除隱患,防患于未然。
3.2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城市橋梁信息、管理系統和技術檔案系統,預警制度要建立相關技術支持,應急指揮信息系統要保證運轉正常、指揮有力。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按照城市橋梁的損壞程度和事故性質分為一級事故、二級事故、三級事故三個級別。
4.1.1一級事故
(1)城市橋梁坍塌導致死亡和失蹤人員30人以上的事故;
(2)超出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國家建設部認為需要處置的其他城市橋梁重大事故。
4.1.2二級事故
除一級事故中規定以外的各類城市橋梁發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4.1.3三級事故
(l)城市橋梁雖未坍塌,但橋面已出現沉陷、空洞,主體結構失去承載力,隨時可能出現坍塌事故,必須立即采取封橋斷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橋及道路下穿鐵路立交橋,因超限車輛撞擊上跨橋梁造成橋梁設備嚴重損壞的事故。
4.2預案啟動
一旦確定發生一級事故,市城建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請示啟動本預案,同時向省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政府和建設部報告。
二級事故發生后,市城建局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請示啟動本預案,同時向省主管部門報告。
三級城市橋梁事故發生后,市城建局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請示啟動本預案,同時向省主管部門報告。
4.3響應程序
(l)城市橋梁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立即報告市城建局,市城建局迅速核實情況后,立即上報市政府。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或接到報警,應立即上報或通知市城建局,同時直接報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迅速通知橋梁應急指揮小組有關成員單位趕赴橋梁事故現場。
(2)應急指揮小組各成員單位立即實施現場指揮,按照事故的性質和現場情況,依據各自職責組織并實施搶險救援工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盡力控制事態發展,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市城建局迅速組織、安排搶險隊伍進行搶險、搶修和現場處置;同時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調、安排好交通疏導工作;必要時架設臨時便橋,盡快恢復交通。
4.4新聞
城市橋梁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過程中信息、和新聞的,由指揮小組和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以確保信息正確、及時傳遞,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
5后期處置
5.1結束程序
事故的現場搶險救援結束后,由市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做好傷亡人員救治、慰問及善后處理,及時清理現場,迅速搶修受損設施。市應急指揮小組根據事故搶險工作進展情況決定應急救援終止,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通知公眾。
5.2事故調查
5.2.1市城建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從規劃、設計、施工、養護維修、管理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5.2.2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各項規定。
5.3總結建議
5.3.1指揮小組辦公室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情況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5.3.2市城建局向市政府、省主管部門分別及時做出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事故的橋梁的基本情況;
(2)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4)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
(5)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結論;
(7)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
(8)各種必要的附件;
(9)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l0)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市城建局組織富有經驗的搶險隊伍,負責城市橋梁搶險搶修工作。
6.2通信保障
應急指揮部和各有關人員、有關單位的聯系方式應保障暢通,應急網絡電話24小時開通,保證信息及時暢通。
6.3醫療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組織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實施醫療救治。
6.4物資保障
市城建局應儲備一定數量的常備救援物資,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應急響應時服從調動。
6.5經費保障
市人民政府應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應急經費,保障應急狀態時經費使用。
6.6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門對咸陽市城市橋梁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7附則
7.1獎勵與責任
對在城市橋梁重大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聽指揮、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7.2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城建局制定并解釋。
篇5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道路橋梁建設,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規范道路橋梁通行費收費行為,保障道路橋梁建設投資的償還,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本市實行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年票制。
路橋通行費年票制是指為償還修建道路、橋梁的貸款本息,對在本市交警部門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輛(以下簡稱“本市籍機動車輛”),每年度一次性收取路橋通行費(年票費),憑年票費憑證通行全市路橋收費站(高速公路和鳳崗牛湖收費站除外)的制度。
對非本市籍機動車輛按次收取路橋車輛通行費(次票費)。
第三條收取年票費的具體工作,由市公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統一管理并組織實施。
市交通、公安、物價、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年票費的收取
第四條年票費由市公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下轄的收費機構(以下簡稱“收費機構”)負責收取。
年票費按省物價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計量標準按市交警部門核定的機動車輛總質量、載重質量和載客人數等確定,其中專項作業車按其核定總質量的50%計收;獨立上牌的牽引車按其核定整備質量的50%計收;獨立上牌的掛車按其核定的載重質量計收。
第五條下列機動車輛免繳路橋通行費:
(一)懸掛軍隊、武裝警察專用號牌的車輛;
(二)裝有警燈并懸掛紅色反光“警”字專用號牌的車輛;
(三)裝有警燈、警報器的紅色專用消防車;
(四)裝有警燈、醫用警報器的醫院救護車;
(五)殯葬專用車;
(六)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免費通行車輛。
除前款規定免繳通行費的車輛外,本市籍機動車輛均應繳納年票費。
第六條本市籍機動車輛車主應每年于行駛證登記的發證日期的對應日前到收費機構繳交當年度年票費。
新入戶或外市籍轉入的機動車輛,應自核發行駛證之日起繳交當年剩余期限的年票費。
車輛報停、報廢、被盜搶、因交通事故停駛、遷出本市或被司法、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扣押、封存的,車主可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身份證、行駛證及復印件等到收費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后,可免繳或退回上述情形發生后次日起相應期間費用(車輛報停的,按報停期限退回相應年票費)。
第七條收費機構對已繳交年票費的車輛,應當開具與其號牌、類別相一致的年票費憑證。年票費憑證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年票費憑證遺失的,車主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收費機構辦理遺失補辦手續。
第八條市公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及其收費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制度和報表制度,做好年票費的收取和上繳工作。
收費機構收取的年票費,應通過收入匯繳專戶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年票費保障和稽查
第九條市交警、交通、財政部門和市公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應加強本市籍機動車輛的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以便收費機構及時掌握機動車輛動態信息,保障收費工作做到應收盡收。
第十條交警部門應協助收費機構做好年票費繳交的檢查工作,在辦理機動車輛年審等手續時,應當核查年票費的繳交情況,對未繳交年票費的,應當告知其及時補繳。
第十一條市交通局征稽執法機構會同年票費收費機構負責對本市籍機動車輛繳交年票費情況進行稽查,被稽查的機動車輛駕駛員應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各收費站所在地交警、公安派出所應當切實維護轄區內收費站的收費、治安秩序,依法處理逆行逃費、沖卡逃費和暴力抗法、毆打收費站征費或稽查人員、使用假牌假證、擾亂收費秩序等違法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未按規定繳納年票費的,除責令其補繳外,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2‰滯納金。
第十四條偽造、變造、冒用、涂改、轉借年票費或次票費憑證的,除責令其補繳外,按照《廣東省公路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對采取故意堵塞收費道口、擾亂收費站秩序、強行通過收費站(點),毆打收費站管理人員等手段逃費的,應當按照《廣東省公路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駕駛員將車輛開到指定地點或者將車輛拖離繳費通道至指定地點,除責令其補繳外,并處以同類型車輛當次次票費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損壞公路、收費設施或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未繳交路橋通行費而被責令到指定地點停放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三個月內仍未補繳通行費的,有關管理部門可對滯留的車輛申請法院依法拍賣,拍賣所得抵付車輛通行費、滯納金、車輛保管費、罰款等相關費用,余款歸還當事人。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收費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路橋通行費收取、管理過程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收費站工作人員有違法亂紀、營私舞弊行為的,應予以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6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快速路,是指設計時速在60公里以上、全部或部分采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專供機動車分道行駛的城市道路、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附屬設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訊、監控、收費、供電、防護構筑物、管理用房等設備、設施。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快速路的路政管理。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
城市規劃、建設、國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依法保護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制止和處理各種侵占、損壞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五條在快速路用地范圍內,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橋梁、渡槽、桿線等設施,以及設置或移動標志牌、廣告牌,必須經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在快速路兩側修建影響快速路行車安全的建(構)筑物或設置廣告、標牌。
第七條超過快速路及其橋梁、隧道限制標準的車輛需要通行快速路,必須持有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核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超限運輸單位必須承擔為安全通行所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
跨地區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由公路管理機構知會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后核發。
第八條在快速路上進行施工或臨時占用快速路的,需經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后,施工或臨時占用的單位方可與經營單位簽訂合同,并在批準的時間內修復路面、清理現場。
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九條因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交通受到嚴重影響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政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疏導、恢復交通。除前述突發事件外,需要封閉快速路的,應當報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經批準進行快速路維修、養護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人員穿著有安全標志的服裝;
(二)設置施工警示、限速、導向標志;
(三)夜間和雨霧天氣作業,現場必須設置防霧燈或反光警示標志;
(四)施工使用的車輛、機械,應當開啟黃色警示燈或者設置作業標志。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通行快速路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和快速路行車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員的指揮,并按國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污染、損毀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
(二)在快速路上試剎車、自行拖車;
(三)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電瓶車等,設計時速低于60公里的機動車以及無遮蓋運載散體物料的機動車輛進入快速路;
(四)在快速路用地范圍內取土、堆放雜物,傾倒垃圾、沙石、余泥,損壞綠化,開溝引水,種植農作物;
(五)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橋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挖沙、采石、縮窄或者拓寬河床、修筑水壩或碼頭,水下爆破;
(六)在快速路兩側,隧道周圍以及影響行車安全和附屬設施安全的范圍內,從事爆破、采石、取土;
(七)在快速路標志牌、龍門架、橋梁及其橋墩上寄掛線纜等物體;
(八)其他損害快速路的行為。
第十三條因各種事故造成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保護現場,及時報告路政管理機構,接受路政管理機構的處理。
損壞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拒繳通行費而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路政管理人員可以責令其暫停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接受處理。
第十四條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督促經營單位履行養護、維修職責,保持路面平整、設施完好,交通標志、標線明顯。
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佩戴標志,并持行政執法有效證件。執勤巡查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標志。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的,責令其立即停工,補辦手續,或限期自行拆除,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行駛,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責令其改正,處以全程應繳通行費3倍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損害行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行人進入快速路路面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二百元罰款。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損害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通行車輛損壞、人員傷亡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快速路經營單位未履行養護、維修職責,造成通行車輛損壞、人員傷亡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快速路路政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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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鄉村道路管理。充分發揮鄉村道路功能,根據國務院《鄉村道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鄉村規劃區內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
指鄉村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
第三條鄉村道路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偏重的原則。
第四條市鄉村道路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鄉村道路管理工作;區鄉村道路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所轄區域內的鄉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區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所屬的鄉村道路管理機構負責鄉村道路管理的具體工作。
做好鄉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區城鄉規劃、建設、鄉村管理行政執法、公安交通、園林、市容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鄉村道路的義務。
對監督、制止和舉報損壞、侵占鄉村道路行為有功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懲辦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村道路、城鄉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和供電、供水、通信、燃氣等公用事業單位。
編制鄉村道路年度建設計劃,鄉村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鄉村道路發展規劃和鄉村近期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并提前告知相關管線單位。鄉村道路改建、擴建、大修工程應當制定年度計劃。
第七條鄉村道路的建設資金主要由政府投資。
第八條鄉村道路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規范。
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承擔鄉村道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
第九條鄉村道路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有條件的應當同步建設公共管溝。
沿途原設置的架空線應當同步埋設入地。新建的鄉村道路原則上不得設置架空線。鄉村道路改建、擴建、大修時。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大修鄉村道路。有關管線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管線敷設計劃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實施。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鄉村道路。有條件的應當建設港灣式停靠站,并預留綠化用地和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鄉村道路。
第十三條鄉村道路工程竣工后。
鄉村道路工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條住宅小區內道路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銜接配套。
第十五條通過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收取通行費,用于歸還貸款或者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養護和維修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鄉村道路。
由業主負責養護、維修。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鄉村道路。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建設的鄉村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向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料理工程移交手續,并將工程有關技術資料一并移交;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將投資建設的鄉村道路自愿無償移交鄉村道路主管部門且符合移交條件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依照規定順序接管。
第十八條負責鄉村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定期對鄉村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質量。
保證鄉村道路完好。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對鄉村道路養護、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養護、維修鄉村道路應當圍擋作業。有關管理部門和沿街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竣工。施工時,養護、維修鄉村道路應當躲避交通高峰時間。應當采用低噪聲、防揚塵的施工設備和施工方法,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撤除圍擋。作業期和養護期內。
第二十條鄉村道路附屬設施缺損時。
應當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鄉村道路主管部門發現鄉村道路附屬設施缺損時。并督促有關產權單位及時處置。
第二十一條鄉村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躲避。
由市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鄉村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使用的統一標志。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鄉村道路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和救援。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配合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的管理。設立監督電話,及時受理投訴。發現鄉村道路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養護、維修單位進行修復。
第二十四條鄉村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鄉村道路;
(二)履帶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鄉村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鄉村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鄉村道路上設置臺階、坡道、站臺、書報亭、電話亭、指路牌、井具、化糞池等;
(五)擅自在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橋梁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欄、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
(八)人行地下通道內擺攤設點、露宿、通行機動車或者騎行電動車、自行車;
(九)其他損害、侵占鄉村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嚴格限制占用和挖掘鄉村道路。
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新建、改建、擴建的鄉村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鄉村道路竣工后三年內。
以及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活動期間,元旦、春節、國慶節前十五日、后十日。不得開挖鄉村主干道。
減少擾民。挖掘鄉村道路應當集中施工。
第二十六條因特殊情況。對臨時占用鄉村道路和挖掘鄉村次干道的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挖掘鄉村主干道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答復。臨時占用和挖掘鄉村道路涉及鄉村防洪工程的還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鄉村道路的應當依照批準的時間、位置、面積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理現場,臨時占用鄉村道路期滿后。恢復鄉村道路原狀;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占用期限的應當提前三日依照原審批順序報經批準。
第二十八條占用和挖掘鄉村道路。
不得挪用和減免。鄉村道路占用費和挖掘修復費用于鄉村道路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臨時占道停放應當停放在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內。
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
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十條經批準挖掘鄉村道路。
(一)施工現場應當圍擋作業。夜間應當設置施工標志燈或者反光圍擋;
(二)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置標示牌。
(三)能夠采取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當采取非開挖技術施工。
(四)與地下其他設施發生抵觸時。演講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五)施工資料應當在批準的范圍內堆放。
(六)施工完畢。及時清理現場,并書面告知鄉村道路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接到挖掘施工完畢的演講后。主干道應當在七日內完成,其他道路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因管線發生事故需要緊急搶修的管線單位可以先行挖掘鄉村道路搶修。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沿街單位需要開、改鄉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裝人行道板的應當向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其建設以及維修經費由申請單位承擔。開、改鄉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裝人行道板應當委托專業單位施工。
第三十四條因廢棄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調整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專項列支。
第三十五條公共汽車、電車以及其他固定線路的客運車輛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鄉村道路技術規范。新增、遷移客運車輛站點需要加固鄉村道路的應當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可能損壞鄉村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采取防護措施;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封閉鄉村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告。
第三十七條履帶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鄉村道路上行駛的應當經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并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十八條鄉村道路出現塌陷、斷裂等情形。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并向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需要在橋梁上架設管線的應當先向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影響交通平安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確保平安。管線單位應當對架設的管線進行定期檢查。
第四十條鄉村道路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橋梁、隧道的平安維護要求。
制定可行性演講和平安維護方案,橋梁、隧道平安維護區域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基坑開挖等作業的應當向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與橋梁、隧道產權人簽訂維護協議,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可能危害橋梁、隧道平安的還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河道中從事上述作業行為的還應當報有管轄權的水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一條負責橋梁、隧道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橋梁、隧道檢測評估制度。
橋梁、隧道的平安檢測評估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承當。
第四十二條經檢測評估為危險橋梁、隧道的負責橋梁、隧道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采取緊急措施。
第四十三條橋梁、隧道遭遇車船撞擊事故或者其他損壞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立即演講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予警告:
(一)未執行鄉村道路養護、維修技術規范。
(二)養護、維修鄉村道路時未設置警示標志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鄉村道路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予以制止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費用由責任者承當,并處以鄉村道路占用費或者挖掘修復費二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二萬元。
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履帶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鄉村道路上行駛;
(二)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鄉村道路上試剎車;
(三)擅自在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四)占用鄉村道路期滿或者挖掘鄉村道路后。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在鄉村道路上設置臺階、門坡、站臺、書報亭、電話亭、指路牌、井具、化糞池等的處以鄉村道路占用費二倍的罰款。
(二)擅自利用橋梁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欄、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人行地下通道內擺攤設點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村道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作業期和養護期內擅自撤除圍擋的
(二)未及時處置缺損的鄉村道路附屬設施的
(三)施工完畢未依照鄉村道路養護技術規范回填密實的
(四)擅自開、改鄉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裝人行道板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經營性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用于經營性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屬于鄉村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鄉村道路主管部門及其鄉村道路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獎勵;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順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組織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負責鄉村道路養護、維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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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集中體現,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提供強大的價值支撐和精神動力,凝聚全國各族人民,形成統一意志和共同行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一項基礎工程、靈魂工程,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從現在做起、從點滴做起,扎扎實實加以推進。
通過對“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典型的挖掘、培樹和聚焦報道,聚集正能量。堅持正確導向,提高引導能力,壯大主流思想輿論,有效引領和整合全局干部職工的思想意識,增強全局干部職工對社會主義價值觀的認同感。
二、加強對港航、海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傳統媒體及網站、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省港口條例》以及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等一批與港航、海事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廣泛宣傳,發揮好各相關職能科室的資源優勢,進一步普及和提高港航水運企業以及廣大水運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的觀念和意識。
三、加強對港航、海事文化建設的宣傳
積極推進我局創建文明單位活動的開展,及時發現典型、宣傳和推廣典型,通過身邊榜樣人物的示范引領,激發干勁,扎實推進我局各項工作不斷取得新成效。
進一步擴大輿論宣傳的影響力,充分發揮省市主流媒體及行業專業媒體的積極作用,通過專題報道、系列報道、跟蹤報道,加大正面宣傳力度,以敏銳的新聞視角、鮮活生動的報道,向全社會展示港航、海事人的風采。
做好我局開展的各類港航、海事重大專項活動的宣傳跟蹤報道,著力打造我局以政務審批和船舶檢驗工作為代表的“微笑服務”、“親切服務”、“親情服務”等服務品牌和品質,提高社會公眾對我局履職的認知度和測評值,提升行業形象。
四、加強對專項工作階段性成果的宣傳報道
深入宣傳我局在蕪申運河航道、橋梁工程建設以及打造航運服務集聚區、LNG-柴油雙燃料船舶、船型標準化推廣建設項目、船舶錨地規劃運行等系列專項工作的階段性成果。
五、加強網站宣傳工作,發揮網絡平臺輿論的引導作用
加強我局網站建設和管理,健全完善網絡宣傳工作機制,強化保障措施。做到欄目設置合理,信息報道及時更新,提高辦網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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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橋梁結構;施工;質量控制
中圖分類號:U4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3-0139-01
引言
隨著我國交通運輸業的不斷發展,橋梁工程建設的數量也呈上升趨勢,這對橋梁結構施工的質量提出了更高的挑戰。施工的技術、進度、成本、質量和安全問題都是橋梁結構施工中必須考慮和注意的相關問題。相關的企業和工作人員更是應該明白其重要性和意義,提高對其的重視程度。同時要注意對相關的施工問題進行詳盡的分析和研究,不斷地提高施工水平和質量,實現橋梁結構施工的預期目標。
一、橋梁下部結構施工工藝及質量控制
1、施工準備
首先,是橋梁下部結構施工方案的制定,施工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要結合施工圖紙、設計文件和對施工區域相關的地質勘查報告。并符合《公路橋梁施工技術規范》《公路工程質量檢測評定標準》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應的建設管理規范及相應的管理條例。施工方案須尊重施工圖紙,并結合項目實際,盡可能的選取先進科學的施工工藝,保證工藝的可靠性與易實施性,并完善施工組織的規劃、施工現場的布置等等,做好過程管理,從而有效地加強對施工質量的控制,并把握好施工的進度和成本安全等內容。
其次,是施工現場的規劃布置與實施準備工作。橋梁下部結構施工現場的布置和規劃主要是施工便道的修筑、施工用電用水的準備和測量放樣工作。其中測量放樣,要結合設計資料對于施工現場的導線控制點、水準點進行復測,并對橋梁施工中線樁和水準點進行布設,并嚴格控制其測量的精準度。實施準備工作包括平整場地,對現場存留的地表雜物進行清除,并對軟地基進行換填、整平碾壓,從而保證鉆機運轉時的穩定性。
2、承臺施工工藝及質量控制要點
承臺指的是為承受、分布由墩身傳遞的荷載,在樁基頂部設置的聯接各樁頂的鋼筋混凝土平臺。承臺是樁與柱或墩的聯系部分,承臺把幾根、或是十幾根樁聯系到一起形成了樁基礎。承臺一般分為高樁承臺和低樁承臺兩類,區分在于承臺底面在地面(或沖刷線)的以上或以下。承臺的施工步驟和工藝為以下內容:測量放樣―基坑開挖―鑿樁頭封底―墊層澆筑―鋼筋安裝―模板安裝―澆筑砼―砼養護、拆模、承臺回填。
其中質量控制要點為以下幾個內容:首先,鋼筋加工與安裝。鋼筋骨架的采購要符合質量要求,其中見證取樣、平行實驗等環節不可忽略,在技術主管核實后,才可以開料,然后在專門的場地進行鋼筋的制作和加工,最終通過監理工程師的檢查,符合要求,再運至施工現場為建筑內容所用。鋼筋綁扎要按照順序,先長軸后短軸,由一端向另一端依次進行,操作時嚴格按照劃線、鋪鐵、穿箍、綁扎,最后成型;其次是混凝土澆筑。混凝土必須嚴格按照設計配合比拌合,攪拌采用電子計量拌和機。承臺梁的混凝土澆筑,要按照順序直接將混凝土倒入模板,如果超過了初凝時間,要按照施工縫要求處理。振搗要沿承臺梁澆筑的順序方向,采用斜向振搗法,振搗棒和水平面傾角約30°作用,棒頭朝前進方向,插棒間距通常以50cm適宜,時間由觀察其表面是否翻漿出氣泡為準。養護上,在常溫條件12h內要覆蓋澆水養護,養護時間一般為14d。
3、墩臺施工工藝及質量控制要點
墩臺是橋墩和橋臺的合稱,是支撐橋梁上部結構的建筑物。設在橋梁中間的稱為橋墩,設在橋梁兩端的稱為橋臺。其中墩臺的質量控制要點為測量定位、承臺與墩身聯接部位的處理、鋼筋保護層墊塊及橋臺鋼筋預留預埋的設置。
墩臺施工工藝及質量控制的幾個要點:其中測量定位要注意的是墩身模板拼裝之前,測量班測量人員的測量技術一定要精準,其次在立模完成后,測量班要對墩身模板進行測量復核,確保數據的準確性。而承臺與墩身聯接部位的處理需要注意的是,承臺和墩身的連接部分的牢固性要求很高,要采用風鎬鑿毛,將新鮮的混凝土基巖面露出,并在立模和混凝土澆筑之前將底部的雜物或是垃圾清理干凈,并用水將其濕潤才可以進行混凝土澆筑。在鋼筋保護層墊塊的設置上,力求墩身鋼筋上要設置使用密實度、強度、耐久性都符合高性能混凝土要求的墊塊,且墊塊的尺寸選擇要滿足施工設計和相應的規范要求,以及要保證在模板安裝前完成。墊塊的布置數量也要滿足4個/m2的要求,而且頂帽鋼筋的保護層墊塊要適當加密布設,保證鋼筋保護層墊塊的安全與穩定性。另外不可遺忘和忽視橋臺設計的鋼筋的預留預埋。
4、蓋梁施工工藝及質量控制要點
蓋梁指的是為支撐、分布和傳遞上部結構的荷載,在排架樁墩頂部設置的橫梁。又稱為帽梁。在橋墩(橋臺)或是排樁上設置鋼筋混凝土或者是少筋混凝土的橫梁,其作用是支撐橋梁上部結構,將全部荷載傳給下部結構。蓋梁的施工步驟和施工工藝為以下內容:測量放樣―支腿(托架)焊接拼設―安裝底模―綁焊鋼筋―支立側模―澆筑砼―養生―支座墊石―養護―拆模板―拆除底板―檢查驗收。
蓋梁施工部分要注意測量放樣、安裝側模和底模、拆除側模和底模的質量控制。在墩柱頂準確放出蓋梁的軸線高程,并將放樣數據復核后上報監理工程師,考慮混凝土保護層的厚度,并在摸板頂標注主鋼筋就位位置,得到批準后進行施工。而安裝側模,鋼筋骨架就位后,吊裝拼裝側模,側模的接縫處和側模與底模接縫處要粘連5mm雙面膠,采用對銷拉桿使模板就位,其中拉桿要有足夠的強度和較小的變形,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拉桿和現澆混凝土隔離。拉桿和模內支撐要設置在同一平面上,通過內外支撐和纜繩對模板進行調整,對中、加固并使其穩固。端頭模板要和側面模板牢固聯接,認真采取支撐、加固措施,一定要防止跑膜和漏漿等現象的發生。而模板拆除,也就是蓋梁混凝土澆筑完成后,在混凝土強度達到2.5MPa時或以上,并且能保證其棱角不會在拆除模板后受損時進行蓋梁側模板的拆除。而底模需要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要求才可以實施拆除。另固結墩蓋梁需進行鋼筋預埋,施工過程中技術人員要尤為關注,避免遺漏。
二、橋梁上部結構的施工和質量保證措施
橋梁上部結構施工中主要包含內容有模板施工、后張法預應力空心板梁和張力施工工藝的相關問題、橋面的鋪裝這三個方面要注意的質量和技術問題。首先要注意的主要問題就是模板施工,橋梁施工的臨時結構是預制梁的模板,但是其作用和重要性非同小可。其質量和尺寸應按照相關的標準和要求嚴格設計和把握,從而保證整體施工的安全、質量和進度能夠達到預期的目標。其次就是關于后張法預應力空心板梁和張力施工工藝的相關問題,其主要應該注意的相關問有預制場地的規劃應該按照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規劃,鋪設板梁的底模要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操作;鋼筋的制作要注意符合圖紙的要求,制作完的鋼筋運送到現場以后,要按照相關的設計進行綁扎。
橋面的鋪裝要注意的質量和技術問題主要有,防撞護欄、人行道、扶手和護欄的施工要注意按照要求來進行,鋼模通常采用在防撞護欄模版中,其澆筑也需分兩層。人行道主要是采用了預制的方法,吊運安裝好預制梁板即可。橋面測量控制網的設置要注意橋面的標高的合理確定,測量橋面的邊線和中線的時候應使用全站儀,距離為5米,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
三、結束語
橋梁結構的施工質量控制是極其重要的,有質量保證的橋梁結構施工才能為后面的施工打好堅實的基礎,開一個好頭,減少后續修理的費用,并保證整體工程的質量與安全。因此我們一定要重視施工質量控制,并嚴格把好材料的質量關,建立良好的質檢體系,嚴格遵守執行相應的施工規范,并在施工的過程中做到層層把關,出現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施工環節,一定要堅決返工,力求整個施工符合質量要求。
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河道采砂;政策;分析;意義;
中圖分類號:TV14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07-00-01
一、報告編制過程中的重點、難點
基本資料的收集與調查是編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基礎工作,也是難點和重點。資料收集的難點是地形圖和地質資料的收集。“編制規程”要求使用1:2000~1:5000地形圖,包括采砂場范圍及其上下游各1000m、左右各200 m范圍。因此,要對采砂場河段地形進行補充測量。在沒有水利工程的河段,收集河床地質資料比較困難。資料收集的重點是對附近建設物及設施的調查,它是劃定禁采區和分析采砂影響的重要依據。調查的重點是跨河和臨河的建筑物,包括橋梁、道路、高壓線及其等級,還包括村莊、樹木、田地、及水利工程情況。
二、熟悉法規政策,找準論證依據
在做唐縣唐河河道采砂論證過程中,由于砂場采砂專業術語名詞定義不清,導致采砂總儲量和可采砂量敘述和計算出現錯誤。跨河建筑物及設施一般是橋梁、管道、和光纜電線等。在砂場禁采區的劃定上,不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執行,還要參考最新的《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條文和規范,對砂場范圍內的跨河建筑物及設施進行細致的資料收集,并結合相關的法律條文和規范對跨河建筑物及設施進行細致分析。以確定砂場禁采區的范圍。在唐縣唐河河道采砂論證過程中,把橋梁大小定義錯誤,把普通電力線和高壓線定義錯誤,導致禁采區面積的加大。所以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前,要查閱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條例。多問幾個為什么,因果關系要理順,論述有依據,參數有出處。
三、綜合影響評價,增加采砂場進出場道路的考慮
綜合影響評價包括采砂對行洪、對跨河臨河建筑物及村莊安全、對環境的影響分析。采砂對行洪的影響分析,主要是利用恒定非均勻流計算方法,推求采砂前后水面線的變化。一般來講,某河段采砂后整個河段的縱坡沒有變化,雖然橫斷面面積略有所增加,河道行洪能力也不會明顯提高,只說明按采砂設計要求進行采砂不會影響河道行洪。對跨河、臨河建筑物及村莊安全在采砂設計時,留有足夠的禁采距離,一般不會危及其安全,但要分析由于采砂可能引起的河道主流擺動或形成串溝、沖坑等對建筑物及村莊安全的影響,提出具體的保護措施。結合唐縣采砂可行性論證,除此以外,還應 在砂場交通運輸方面的考慮。采砂場一般按照“河內采砂,河外加工”的原則,河外設加工廠和棄料場,所以要結合灘地現有道路來布置采沙場進出道路。還要嚴格控制車輛載重,以減輕砂料運輸對農用道路的損壞。河道內原有阻水車道要結合采砂清除,保證安全生產和河流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