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8:1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案件分析,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案件分析

篇1

關鍵詞:現場分析工作在偵查破案中的重要性及面臨的挑戰;現場分析的內容;現場分析時注意的問題

刑事案件現場分析又稱現場討論,是對發案現場調查和勘驗檢查中獲得的有關犯罪信息、資料進行的臨場討論和推理判斷。是在現場勘驗檢查結束或告一段落時所有參加現場勘查的人員根據勘驗檢查中所得到的材料,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和方法,對與現場有關的一些問題,進行認真細致的分析研究,以揭示案情的過程。它是開展偵查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是偵查決策的前提和基礎?,F場分析通過對案情的剖析和揭示,為下一步偵查工作的部署、偵查方向的確定提供第一手資料,是刑事技術工作服務和滲透于整個偵查工作的開始。作為一名刑事技術人員,應當高度重視現場分析工作,正確的了解進行現場分析所具備的各種基礎條件,并能在實際工作中熟練的運用。但目前我們基層刑警隊就刑事案件現場分析存在著不少的問題,普遍對現場分析不夠重視,分析不及時、不客觀、不透徹。從而導致一些案件難破或久偵不破,使偵破工作走了很多彎路。我個人對現場分析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刑事案件現場分析工作重要性及面臨的挑戰

根據目前我們常見的刑事偵查教科書及相關材料的 論述,現場分析是現場勘查結束后,由現場勘查指揮員組織參與現場勘查的人員,結合現場訪問、勘驗搜索等獲取的信息和資料,通過會議討論的方式進行分析研究、推理判斷。從現在看,這種工作模式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日益動態化的刑事犯罪活動。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刑事犯罪出現了新的變化和趨勢,職業化、智能化、高科技犯罪日趨明顯,尤其是殺人、搶劫等暴力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給社會治安穩定、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這給我們的現場分析帶來了新的挑戰。我們必須從現場實際出發,全面客觀地掌握各種現場信息資料,仔細研究現場痕跡存在的形式、形態及形成原因,以及與犯罪之間的因果關系,運用逆向思維的推理方法,科學嚴謹地對整個現場進行分析。這就要求我們每一位勘查人員立足于現場,勤于思考,抓住案件的特點,透過現象看本質,為偵查破案提供正確的方向。

二、現場分析要認真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動態,注意對現場有形痕跡及重點部位的分析

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動態分析是依據犯罪心理活動及其行為表現之間的內在聯系,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個性特征、再現作案時的心理狀態。犯罪心理動態往往與有形痕跡相互并存,因此,在緊緊抓住現場有形痕跡的同時,積極捕捉現場的無形痕跡,深挖犯罪嫌疑人的內心動態,準確分析其作案動機?,F場分析時要注意現場勘查時提取的有形痕跡,這對推進偵查工作進程、直接認定犯罪嫌疑人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可以利用現場提取的足跡、指紋,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人數、年齡、身高等,直至認定犯罪嫌疑人。例如:2006年6月10日我轄區一居民樓內發生入室盜竊案,現場勘查時提取一枚完整足跡,經與事主家中人員所穿鞋的足跡進行逐一比對排除,并結合現場分析,最終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所留。經過工作確定無業人員孫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將其傳喚至公安機關后,發現其所穿鞋的鞋底花紋大小、紋路與被盜現場提取的足跡大小、紋路相同。經訊問,孫某某很快就供述了入室盜竊的犯罪事實。另外,可以通過對現場遺留的工具痕跡的分析,推斷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也可以利用現場門窗的損毀和蹬蹭痕跡,分析判斷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進出口。重點部位是作案人在作案過程中侵害較重、作用時間較長的現場客體,體現出作案人的目的、心態、個性以及對現場環境的熟悉程度。例如,在盜竊案現場時常會出現這樣兩種現象:一種是作案人在現場翻動很大,將所有上鎖的柜子、桌子抽屜撬開,把抽屜內的物品全部到出,把柜內的衣物翻得亂七八糟,但夾放在衣服中間的財物卻未被發現。這種情況往往反應出作案人對現場情況不熟悉,急于盜竊錢財離開現場的心態。另一種現象是現場幾乎看不出有翻動痕跡,但仔細勘查后發現作案人翻動準確細致,直奔錢財。這種現象我們通常分析判斷為熟人作案的可能性較大。

篇2

【關鍵詞】犯罪;管轄;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3-089-01

在司法機關辦理犯罪案件過程中,由于犯罪波及范圍廣,常常是跨省、跨地區、跨國的案件,犯罪情況復雜,勢頭猛、蔓延快,公安機關又享有跨地域偵查權,這就給檢察機關犯罪案件地域管轄工作帶來問題。因此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法律規定提出辦理此類移送案件相關工作建議,既是本文的重點,也為今后審查工作參考。

一、雁塔區人民檢察院犯罪案件管轄情況

犯罪案件發生的特殊性,決定了案件的偵查與受案機關不一定是傳統意義上的犯罪行為地或犯罪結果地的公安機關,對此,如何協調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就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2014年1月至3月雁塔區檢察院共受理案件40件,其中審查逮捕案件19件、審查案件21件,審查逮捕和審查的案件中外轄區的案件分別為8件和10件,分別占42.1%和47.6%,即犯罪行為地系外轄區的案件達到40%以上。

二、犯罪行為實施地系外轄區的案件在受案、辦理中存在管轄爭議及其產生的原因

近年來,由于公訴部門、法院在審查、審理案件時,如犯罪行為實施地并非在本轄區的指定管轄案件也需要向各自的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函,不僅增加工作量還直接影響辦案效率,也徒增案管與偵查機關、法院及本院業務科室之間的矛盾。分析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二個方而:

首先是公安機關以抓獲、辦理的單位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第一、涉毒案件調查難、取證難、打擊難。涉毒案件交易場所多變、抓獲時機短暫、難以深挖犯罪組織導致調查難;少量數額的案件證據容易滅失,證據搜集困難、客觀事實認定困難,犯罪嫌疑人多具有反偵查意識拒不供述、言詞證據難以形成證據鏈導致取證難;犯罪嫌疑人為逃避罪責往往辯解不知情、主觀方而認定困難,以販養吸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在交易時人贓并獲僅能以非法持有罪追究刑事責任、打擊處理難。

第二、打擊案件形勢政策要求。案件侵犯的犯罪客體不明顯,鮮有報案人,沒有特定的案發現場,事后搜查取證可能性較小,偵查機關在辦理涉毒案件時往往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進行調查、等候和跟蹤。

其次是內部考核致公安機關各辦案單位對己偵辦的涉毒案件不愿移交犯罪行為實施地公安機關繼續辦理。

公安機關打擊案件的專項行動對各隊、所、科等辦案單位有考核要求,且刑事案件偵辦的考核量化到刑拘、逮捕等強制措施及是否提請審查、均以相應分值計算。因此各辦案單位為了完成各白的考核目標和取得較好的考核成績,對于已經偵辦且己批準逮捕的案件不愿移送到其他分局。

最后是近年來、審判管轄權確定程序嚴格。

犯罪行為實施地(包括抓獲地)非本轄區的案件在審查并擬移送時需要向市院申請管轄函。移送法院審判后又需要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管轄函。程序嚴格繁瑣,增加辦案人工作量,降低工作效率。

三、解決辦法

經向其他市區檢察院案管部門了解,也存在類似情況。我們認為此類情況并非本院個案,應該是全市各區縣院都而臨的問題。為了提升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我們建議對此類案件,由市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共同對管轄、受理進行規范。

第一、完善跨區域公檢法機關協作機制,加強配合、直接溝通、共同打擊犯罪

對于復雜多變的犯罪,檢察院應該與公安、法院建立分工合作機制,以有利于整體深入緝毒偵查大局為原則,加強彼此之間的聯系、密切配合,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原則下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保證依法及時懲處犯罪。因此,作為辦理移送案件的跨區縣公、檢機關更要加強溝通,加強在犯罪事實認定、犯罪證據偵查、調取、收集等方而協調工作,做到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步調一致、合力打擊。一方而受移送檢察機關主動、直接與偵破機關聯系,闡明存在問題與公安機關協調解決。另一方而移送檢察機關也要杜絕移送后與己無關的消極心理,充分發揮協調作用,通力協作打擊犯罪。

第二、公安機關對下級辦案單位進行規范,對犯罪地非本轄區的案件在偵破后,交由犯罪地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報請審查逮捕、。若由于刑拘期間時間緊,而移交困難較大的,可以由查獲的公安機關提請轄區對口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在批準逮捕后再移交犯罪行為地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移送審查。

第二、公訴、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管轄,若不存在明顯的違法辦案、誘惑偵查致使無罪判決等問題,依照偵查機關的管轄指定函辦理此類案件,無需再次指定。

參考文獻:

[1]趙秉志犯罪專題整理[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305.

篇3

被告四川省瀘縣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屬第六工程處在該縣兆雅鎮燕巖村3社瀘永公路側以集資聯建的名義,修建樓房一幢對外進行銷售,胥中興為該處負責人。1999年4月11日,原告曹支富向該處購買了住房一套及門市一間,總金額89000元(其中包括天然氣費4500元),約定由工程處負責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天然氣使用證(未訂立書面合同)。原告于當日支付購房款83000元,由工程處負責人胥中興出具收條。工程處即將上述房產交給原告使用。

爾后,原告多次向胥中興催要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胥中興都以種種借口推諉。2002年4月7日,原告收到瀘縣兆雅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催收借款通知單,才得知胥中興已捋門市產權證辦好,并用于貸款抵押;住房的產權證更在賣給原告之前就辦在了案外人胥中英的名下。在解決無望的情況下,原告于2003年6月16日在瀘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工程處的購房協議,退還所購房款83000元及利息,并按已付購房款金額賠償損失83000元。

訟爭焦點: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司法解釋》)出臺后,四川首例請求依照該解釋判決“雙倍賠償”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在法庭上,被告認為自己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且根本未與原告發生房屋買賣關系,原告所訴乃是案外人胥中興的個人行為,而非被告的職務行為。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因本案被告不具有商品房開發資質,且其建房乃是以集資聯建形式而為,故對于本案能否適用“雙倍賠償”條款,法院內部也存在爭論。

判決結果:

本案經瀘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最終從保護相對弱勢地位的房屋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重合同、守信用的誠信社會體系的建立的角度出發,參照《商品房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的(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解除原告曹支富與被告四川省瀘縣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口頭房屋買賣合同。

二、被告四川省瀘縣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曹支富購房款83000元,原告曹支富退還被告四川省瀘縣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賣的住房一套和門市一間。

三、被告四川省瀘縣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賠償原告曹支富83000元。

四、駁回原告曹支富要求支付購房款利息的訴訟請求。

分析:

瀘縣法院的判決結果支持了原告“雙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下屬工程處負責人胥中興之間訂立的口頭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基于自愿而簽訂的合法的買賣合同,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積極和誠實地履行合同義務。

被告認為原告是與案外人胥中興個人之間發生的房屋買賣關系,與被告無關。對此法院認為,原告所購的房屋是被告下屬第六工程處以集資聯建的名義修建并對外銷售的房屋,該處的負責人為胥中興。房屋建成后,對外均是以瀘縣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處的名義進行銷售,由胥中興經辦,原告在與胥中興訂立口頭合同的時候有理由相信胥中興的行為是代表被告第六工程處的行為。而該處僅是被告的一個下屬機構,沒有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其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應由被告承擔。

法院在判決書中還說道,本案原告支付大部分購房款后,被告雖然捋房產交付給了原告,但卻未按照約定或者房屋交易習慣履行產權證辦理義務。其中原告所購門市的產權證明雖已辦出,卻被胥中興用于貸款抵押;而原告所購住房的產權證卻在原告購房之前已經辦在了他人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原告的購房目的根本無法實現??梢?,本案被告嚴重違背誠信原則,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對此被告理應承擔民事責任。《商品房司法解釋》第八條(一)項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己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第九條(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本案被告六建司雖不具備商品房開發資質,且所建房屋乃是打著集資聯建的名義而為,但其將建成的房屋公開向社會銷售,本身與商品房開發與銷售性質相同,其違約情形也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釋之規定,故本案可參照適用上述司法解釋進行裁判。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返還已付購房款及按已付購房款的一倍子以賠償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此外,因被告已將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加之原告在購房時也未完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故原告要求支付己付購房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結案后的思索:

房地產市場的混亂有目共睹,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違約、虛假宣傳、誤導、欺詐的行為到處可見。最高法院之所以作出《商品房司法解釋》,意在通過司法裁判活動,規范房地產市場。而該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了五種情形,房屋買受人可以在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之外,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俗稱“雙倍賠償”條款)。“雙倍賠償”條款的規定,正是為了遏制上述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篇4

關鍵詞:借貸糾紛;程序;實體;裁判觀點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深化發展,新的特點、新情況、新問題、新的糾紛不斷出現,青島市中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呈現出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特點,需要在審理案件和解決糾紛時加以深入思考,找出相應對策。

一、 爭議焦點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可分為程序與實體兩方面,實體方面的問題高達70%,但隨著民事主體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以及律師專業素質的不斷提高,程序問題也越來越受關注。

(一)程序方面。該類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于主體是否適格、管轄權異議、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及訴訟時效等方面。

(二)實體方面。借貸糾紛案件在實體方面的爭議焦點絕大部分圍繞借貸關系是否成立的問題,其所占比例高達42.22%,而實踐中借貸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也是比較常見的爭議問題。

二、 裁判結果

(一)二審案件的裁判結果。青島中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二審結果發改率達27.27%。其中5個發回重審的案件,有3份判決的理由均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即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另2份除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外,還涉及《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四)項,即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二)管轄權案件的裁判結果。在摘取的45件借貸糾紛案件中,有4件屬管轄權異議,但青島中院都作出了維持的裁定。

三、 裁判觀點

(一) 程序問題

1.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適格主體為借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而非該借款金額的實際使用人。

上訴人張維波因與被上訴人周延貴民間借貸糾紛案中[(2014)青民二終字第144號],上訴人辯稱,其是代姜誠誠給被上訴人書寫借條,實際借款人為姜誠誠。青島中院認為,2014年2月27日上訴人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條,即便該款項實際為姜誠誠所用,但姜誠誠以擔保人身份簽名,上述事實證明上訴人是實際借款人,姜誠誠是擔保人,上訴人應承擔還款責任。因此,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責任主體,應向被上訴人償還借款。

2.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此外,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施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確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應以新司法解釋為準即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中“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不再適用。

(二) 實體問題

1. 借款人出具借據,且貸款人實際交付借款,雙方借貸關系成立。

上訴人周健與被上訴人青島玉柘木業有限公司民事借貸糾紛案[(2014)青民二終字第196號]中,原審法院認為,玉柘公司主張其于2012年10月18日給付周健20萬元系借款,周健雖對此不予認可,主張該筆款項系玉柘公司替他人向周健償還借款,但周健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主張,以為提交證據證明其與玉柘公司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故對玉柘公司主張該20萬元系借款予以支持。上訴人于上訴期間提交的證據證明:①被上訴人股東分別為張守玉、張吉春、張桓;②在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萬元以前,上訴人曾支付張守玉10萬元,支付張吉春8萬元。但不能證明上訴人有向被上訴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僅憑該銀行轉賬憑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存在借貸關系證據不足。

2.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上訴人藤素英與被上訴人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園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2014)青金商終字第62號]中,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借款發生于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系期間,藤素英應與王波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青島中院認為,結合①上訴人與王波于2004年6月26日簽訂了關于收入與債務相互獨立的協議書,②兩人于2009年10月4日將上訴人單獨購買的房產產權進行公證,該兩份證據,認定上訴人與王波對于家庭財務收入和支出相互獨立。上訴人對于本案借款,既不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亦未實際使用款項,不應對王波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借貸合同中的借款金額為借貸合同記載的金額,但貸款人未足額交付的,以貸款人實際交付的金額為準。

在上訴人紀毓德與被上訴人欒志強民間借貸糾紛案[(2014)青民二終字第114號]中,欒志強在一審中辯稱,人民幣10萬元的借條紀毓德實際只交付了9.7萬元。原審法院認為,紀毓德提交的借條只能證明雙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因紀毓德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結合欒志強提交的借條及雙方陳述,確認紀毓德實際支付欒志強借款的數額為9.7萬元。而青島中院認為,被上訴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上訴人支付9.7萬元的主張,故本院認定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10萬元。因此,被上訴人應償還上訴人10萬元借款。

四、 結語

本文是對青島中院近兩個月來已公布的借貸糾紛審判案例的簡單梳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當前借貸多采用書面形式、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手段增多、借貸合同的形式多樣等問題,因此借貸糾紛所涉及的各項法律問題還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的學習研究。

參考文獻:

[1] 張濤著.民間借貸法律問答[M].天地出版社, 2008.

篇5

本人檢索了最高法院從2011年到2014年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數據,通過2010年到2013年知識產權案件數據分析我國四年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數量變化。

一、民事案件

從2010年到2013年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如下表:

民事案件

年新收專利商標著作權技術合同競爭案件其他

201042931578584602471967011311966

2011596127819129913518555711372193

2012874199680198155384874611232207

2013885839195232725135194913022514

備注:其中2010年統計數據各類案件相加的和是42731,比總數少20件。2011年各類案件相加的和是59882,比總數多,2012、2013年統計數據總數與各類案件相加數一致。

各類案件所占的比例

在統計的六類案件中著作權案件始終占有超過50%以上的比例,其次是商標案件,約占20%,專利案件始終在10%左右徘徊。從數據上看,專利案件所占的比例呈逐年略微下降的趨勢,而商標案件一直保持略微上升的勢頭。

二、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

年新收專利商標著作權其他

201025905512026211

201124336541767210

201229287602150315

201328866972161325

行政案件每年新收案件數量較為平穩,增幅沒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劇烈,其中商標案件始終為大頭,占比一直在70%以上,專利案件占比20%以上,著作權案件一直是個位數,占比約為千分之一。

三、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年知識產權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

20101254585345182285550

20112967106086337015943049

20127684201219066156330182743

2013495715461496350114991550

刑事案件數量上升幅度很大,案件多與商標相關。刑事案件中著作權案件所占比例提升很快,從2010年0.6%上升到2013年的39%,似乎在著作權侵權領域加大了打擊力度。以侵犯商業秘密罪保護商業秘密依然是個烏托邦,每年案件始終在50以內徘徊,占比從來沒有超過1%。

總體分析

從數據上可以看到一個頗為奇怪的“2012年現象”。2012年無論民事、行政還是刑事案件都有大幅上升,其中刑事案件上升超過132%。2012年看起來是個怪點,同時似乎也是個拐點,在2013年只有民事案件略微上升1.33%,行政和刑事案件數量全都下降,其中刑事案件甚至下降了將近30%,造成這個“怪點”和“拐點”的原因尚待分析。

篇6

超市內食品衛生問題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也是衛生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之一。本文通過對泰州市區2003~2005年度超市業食品衛生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分析,為今后衛生監督機構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超市自身衛生管理水平提供參考。

1 資料來源

泰州市區存檔的2003~2005年度超市業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件卷宗。

2 結果

2.1 基本情況 3年來泰州市區衛生監督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共197起,其中超市業的處罰案件達124起,占63%,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而被處罰行業之首,且被處罰的現象有逐年呈上升趨勢,2003年35 起,占28%,2004年40 起,占32%,2005年49 起,占39%。

2.2 行政處罰案由分類 124起的行政處罰案件中,因無有效衛生許可證而被行政處罰的8 起,占7%;違反定型包裝食品標簽規定的29 起,占23%;違反保健食品管理規定的37起,占30%;因食品抽檢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50起,占40%。

2.3 被處罰主體分類 124起被處罰的案件,大型超市48起,占40%;中小型超市76起,占60%。

3 討論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超市數量急劇增加,而且銷售的食品品種也是琳瑯滿目,超市正成為消費者購買食品的主渠道。但是從以上結果可以看出泰州市區超市業2003~2005年3年間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件占63%,這與我市組建衛生監督所以來,專門成立了負責流通領域監管的科室而加大了監管力度有關,同時也說明了超市業食品衛生現狀不容忽視。分析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①衛生監督部門一直以來重餐飲業而輕流通領域,使得超市經營者對食品衛生管理思想上不重視;②無超市業專門衛生法規,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條件較低,這給超市也遺留下很多隱患;③食品經營者文化素質低,衛生法制意識淡薄,不能嚴把進貨關;尤其是中小型超市,進貨渠道廣,各種食品魚龍混雜,索證率低,食品質量無法保證;定型包裝食品標識不全及違規宣傳是中小型超市被處罰的主要事由;④隨著外地大型連鎖超市的進入,超市經營項目也在增加,如制售熟食制品,但是這些專柜大多租賃經營,或者生產加工場所在外地,這又給食品衛生管理帶來了新問題;大型超市抽檢不合格的食品中有80%就是自制熟鹵制品;⑤處罰力度低,由于衛生行政處罰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實際問題(人情關、軟環境建設等),雖然3年來衛生行政處罰案件起數在增加,但是罰款總金額并沒有增多,這也弱化了對超市的衛生監督管理。

綜上所述,建議衛生監督部門加強對超市的經常性衛生監督力度,加大對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食品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并繼續在超市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把食品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與單位誠信體系建設結合起來,促進超市負責人自律,提高超市食品衛生的整體水平。

參考文獻

篇7

論文關鍵詞 暴力抗法 執法 特征 對策

2009年至2012年6月,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檢察院共批準逮捕暴力抗法案件36件49人,其中,妨害公務案件29件42人,故意傷害案6件6人,故意殺人案1件1人。2009年,批準逮捕暴力抗法案件4件6人,2010年批準逮捕暴力抗法案件12件13人,同比上升200%和116%,2011年逮捕15件25人,同比上升25%和92%,2012年上半年逮捕5件7人,同比上升12%和21%??梢?,近年來,花都區暴力抗法案件上升速度較快。筆者通過案件實例分析,發現該類暴力抗法案件主要發生在日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中,涉及“三亂”整治、“五類車”整治、道路交通執法等,針對的對象主要為在城市管理領域執行公務的民警、交警、城管、工商、交通協管、治安、綜治委等工作人員。花都區人民檢察院批捕的暴力抗法案件中,妨害派出所民警執行公務、交警執法、城管人員執法、工商和交管人員執行公務的分別占48%、18%、21%和7%。此類案件多發,凸顯出城市管理的一些難題,應引起有關部門重視與關注。

一、暴力抗法案件的主要特征及其不良影響

(一)執法對象的特殊導致抵觸情緒嚴重

城管執法對象多為下崗職工、失地農民、異地務工人員和殘疾人等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群體,他們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以初中文化以下的居多,他們一般沒有掌握效益好的工作技能,以體力勞動為主。同時,他們一般無固定職業,難以通過正常渠道獲得營運資格或商品買賣場所。所以,這個群體的人就業難度較大,且法制觀念比較淡薄,成為暴力抗法的主要人員。結合案件情況看,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學歷約占72%,外來流動人員約占59%;無固定職業的約占68%。由于這些群體的人多半沒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多數無業人員往往依靠在城市擺攤或非法營運維持生計,當他們賴以生存的手段受到影響時,容易將執法人員作為發泄不滿情緒的對象,或為逃避、抗拒執法檢查處罰,或因酒后鬧事與執法人員糾纏,臨時起意使用暴力抗拒正常的執法活動。

(二)執法環境的復雜導致執法難度大

該類案件主要散布在城市道路、交易市場、商鋪、學校、出租屋、城中村、大排擋、酒店、歌廳、洗腳城等場所,執法環境較為復雜。在這些場所,人員復雜、人流量大,妨害公務行為種類多樣?;ǘ紖^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暴力抗法案件中,涉及整治亂擺攤、占道經營、無證經營等“三亂”現象的約占20.2%;涉及整治電動車、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拼(改)裝報廢車等“五類車”的占19.5%;涉及醉酒鬧事的占18.8%;涉及交警處理交通違法的占10.7%;涉及民警處理民事糾紛的占12%;涉及其他執行公務行為的占18.8%。部分群體對抗者常常抱著一種“法不責眾”的心理,特別是在一些帶頭分子惡意煽動之下致使事態迅速惡化,出現集體起哄、圍攻執法人員或強行奪取被扣物品等行為,造成車輛堵塞、交通秩序混亂,執法環境更為復雜,甚至升級為。

(三)執法保障的缺乏導致執法人員偶有受傷

一是缺乏法律保障。妨害公務罪只適用于妨害國家機關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情形,而對于治安員、村治保隊員等主體缺乏有效保障。只有當有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場,上述人員協助執行公務受到傷害時才能對妨害人員定罪。二是缺乏人力保障。執法人員往往2人執法,在專項聯合整治行動中,也不過十數人聯合執法。面對惡意煽動后情緒激動的數十人甚至幾百名群眾時,往往難以自保導致受傷。三是缺乏硬件保障。從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看,已從最初阻攔、謾罵、頂撞、肢體接觸毆打,逐步發展為使用棍棒、磚頭、刀具等暴力手段抗拒執法,甚至出現縱火、自制炸彈等行為。在執法部門相關防備設施沒有及時完善的情況下,執法人員由于身份的特殊性,通常無法直接對執法對象的傷害行為進行反抗,導致執法過程中受傷。

(四)執法能力的貧弱導致執法效果不佳

由于執法隊伍構成比較復雜,尤其是輔警、治安協管員隊伍素質參差不齊,部分執法人員在執法理念上存在偏差,重管理、輕服務,加上傳統的權力行政的慣性,導致作風粗暴、態度蠻橫等現象屢禁不絕。同時,由于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享有的行政處罰權大部分是從其他行政機關劃撥過來的,其本身不具有人身執法權,只能進行財物暫扣,一旦與被執法人發生爭執,與相關職能部門間出現管轄異議等,容易導致漏管、錯管、重管,且執法公信力也容易受到公眾質疑,嚴重影響城市管理職能的有效發揮,甚至誘發暴力抗法事件。

(五)懲治力度的不足導致抗法人員囂張氣焰

由于取證困難和執法力量不足等原因,對暴力抗法的人員進行刑事或治安處罰的只是少數,尤其在一些行政執法文明程度相對欠缺的場合,現場群眾往往不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對抗法的取證;當抗法行為人為少數民族人員時,出于民族政策考慮只能從輕處理,客觀上助長了抗法行為人的氣焰,導致頻頻出現暴力抗法事件。

(六)法制宣傳的不力導致群眾缺乏正確認識

一是對城市管理、交通整治等法律法規宣傳不夠經常。二是對行政執法的正面宣傳力度不夠大,一些媒體較多是對行政執法的不規范、不文明方面進行負面報道,從而引起群眾對某些行政執法的反感。三是對抗法人員處理的宣傳面不夠廣,較少在社會面進行公開宣判或處理,難以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

二、打擊防范暴力抗法案件的對策建議

1.建立利益均衡的城市管理機制。對于占道經營、無照經營的流動商販,應適時調整政策,在維護市容市貌、交通秩序與保障弱勢群體生存權之間取得平衡??梢愿鶕煌膮^域進行分類管理,設定禁止區、限制經營區和開放區。同時,可采取減免租金、管理費、幫助推薦就業和鼓勵創業等措施,引導流動商販入室經營;為符合一定條件的本地低收入者及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免費就業技能培訓,幫助其解決基本的生存問題。

2.推行風險評估,嚴格執法程序。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并將執法操作規范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推行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于重大事項實施前,深入細致地做好調查摸底工作,對實施前、中、后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進行逐項科學分析、準確預測,制定切實可行的風險矛盾化解方案。

3.理順城市管理職責,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執法制度、移送案件制度、委派人員駐隊制度等,有效強化城管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推廣數字化協調方式,逐步整合治安、交管、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等部門的基礎數據和視頻監控資源,建立統一的城市管理基礎信息數據庫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

4.引導公眾參與城市管理,營造良好執法環境。在城市管理立法、執法層面引入公眾參與機制,推行城市管理重大決策、法規出臺聽證制度、公示制度,落實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加強行政執法部門與市民、志愿者、社區和社會團體的互動,把社會各界力量融合到城市管理工作中來。通過媒體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努力消除市民群眾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隔閡和誤解,贏得市民群眾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5.堅持依法文明執法,增加執法公信力。一是執法主體要合法,執法人員要有執法資格,輔助執法隊員需由正式執法人員帶領執法。二是執法要有依據,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法,一般應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跨權限的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三是執法要強化證據意識,要充分借用監控、照相等手段,注意收集和固定證據,以便出現不服執法的申訴時,有證據證明執法的正當性,從而保障執法的權威和效果。

篇8

從受理的這6起案件來看,呈以下特點:

一是多數源于外地。涉嫌犯罪的8人中,4人是外地人,占50%。二是從犯罪主體來看,男性多,為7人;年齡小,平均年齡30歲;文化層次低,多為無業人員。三是販賣的主要是甲基苯丙胺(冰毒)。四是作案方式比較隱蔽。主要利用現代交通、通信工具,采取錢貨分付、人貨分離、臨時改變交貨地點、匯款付賬等多種逃避打擊的方法,零星販賣,數量少,易藏匿。五是成交地點主要集中在酒店、洗浴中心、旅館、歌廳等場所。

分析販毒案件高發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販毒暴利的強烈誘惑使一些人敢于鋌而走險。二是一些吸毒者為籌集毒資,走上“以販養吸”的道路。三是買方市場活躍。涉毒人員主要是社會閑散人員,思想頹廢,精神空虛,為尋求感官刺激而染上毒癮。四是部分貧困地區的不良社會風氣影響。

犯罪危害個人,危害家庭,危害社會,必須多管齊下,切實加以防范和打擊:

一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普及防范知識,特別是對廣大青少年深入開展禁毒教育,使其增強禁毒意識,自覺抵制的誘惑。

二是加強吸毒人員監管。吸毒人員一經被發現,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吸毒者及其家屬的思想工作,勸其戒毒;對屢教不改的“癮君子”,依法實行強制戒毒或勞動教養。特別是對涉及的青少年,一定要本著“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針,讓其在涉毒路上戛然止步,確保其健康成長。

三是加強流動人員管理,對外來人員做好登記備案工作,堵源截流,切斷的輸入渠道。

篇9

【關鍵詞】民事案件;執行困難;執行原因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8-123-01

一、執行困難的現狀與案例

執行困難的例子屢見不鮮,女職工官司勝訴十年遭遇執行難。宋繼鳳通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和再審,官司最終于1998年5月19日以勝訴告終。宋繼鳳四處奔波,可至今官司勝訴近10年,會議紀要也作出了8年多,生效判決就是得不到執行。

由于執行的缺失損害了當事人的權利,違背了司法公平的原則,執行難會讓社會產生信用危機和信任危機,同時也是對法律法規的挑戰,對社會的影響很大。

山東臨沂東方興業置業有限公司通過參與拍賣合法取得一地塊,卻面臨三年多的時間被執行人一直侵占此地塊房地產,拒不履行法院裁定,而相關執法機構卻對此境況放之任之。

法院的生效判決執行不了,無異于打了法律“白條”,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人們對司法機關的信心。并且,“執行難”案件又出現了新的“難點”特性,體現在被執行人是國家一些強勢部門和具有“特殊身份”人員。如,政府機關、軍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作為企業的主管部門或法人代表。

因此,在法院判決讓企業承擔履行債務責任時,這部分“特殊群體”便利用權力、特殊行業或代表、委員的身份,不斷向法院施壓,甚至做出違法、抗法的行為,致使法院的執行工作受阻。

今年春節大年三十,一位六旬的北京老人許力明要去天安門廣場“自焚”,被家人和單位同事勸返。這位老人“尋短”的原因竟是緣于八年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下的一樁民事終審執行案給他帶來的痛苦和煩惱。

2002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02)高民終字第435號判決書內容,判定作為原告法人的許麗明北京商建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被告北京北郊農場合作建房協議有效。法院終審判決后,市、區兩級人民法院先后下達了三次強制執行通知書。國家局、北京市政法委、市辦領導也進行批示、督辦,但此案八年來仍無法執行法院的終審判決。這傷害了弱勢群體的利益,弱勢群體的利益得不到保護,投訴無門。

二、導致執行困難的原因

(一)執行機構的原因

1.案件審判質量較低。案件的判決明顯侵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審判和執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統中兩個重要的環節,執行必須以生效的裁判文書為依據,審判必須考慮執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審判法官忽視了審判、執行緊密關聯的關系,調解力度不夠,作出的裁判文書不嚴密,致使實際執行中碰到困難。

2.法院不合理的運作機制。大量案件的執行由庭長、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因此案件的最后結論很多時候不是執行法官個人或者是合議庭的意見,同時案件執行的好壞不能與執行法官個人的責任聯系,即使不能執行,也往往找不到負責人。

3.執行人員素質較低和執行裝備的落后。高效率的民事案件的執行離不開高素質的執行人員,有的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不能盡心盡力去做好執行工作;有的工作人員工作態度差,執行方法錯誤,應付執法工作,損害了法院的形象。并且執行裝備落后,影響了法院的辦事效率,這也是造成執行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4.缺乏執行力度。由于各種地方保護政策或者是財政上的原因,執行力度較小,導致對于一些可以執行的裁定無法執行或者是加大了執行的難度。

5.法院在社會治理中的有限職能。法院對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團體、商業組織的干涉與影響受到行政級別與部門界限上的約束,不可能無所顧慮的裁判。社會個體的財富控制力相對低下,很難掌控當事人的財產,而只是從中調和。我國法院在整個國家行政運行體系中的權利也是有限的,無論社會控制還是權利保障,法院的權力話語與施展空間難以有更大的拓展。

(二)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的原因

1.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不懂法,法律意識單薄。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支付義務,以為單純的躲避就可以逃過法律的追究,并且對抗執行,有些還會出現暴力對抗執行的情形。申請執行人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訴訟意識較低。甚至有些人想單純的依靠不正當的方式獲取債款。

2.被執行人沒有能力履行義務。被執行人雖然愿意履行法律規定的執行義務,但是沒有能力履行。這種沒有能力履行既包括被執行人現在沒有能力履行,同時也包括將來也沒有能力履行債務。這使得執行進入了死胡同,無法繼續執行下去。

3.申請執行人不能及時提出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據申請或者依照申請或者依照職權,依法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性保護措施,以避免財產被轉移、隱匿、損害。申請人做了財產保全,可促使對方當事人盡快與其解決問題,當事人的爭議一旦經立案進入到訴訟程序,這種爭議的事實即處于一種待確定的狀態,雙方當事人應保持這種爭議事實及相關財產于一種相對穩定狀態。財產保全可以防止財產轉移、隱匿、毀滅情況發生,防止“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情況發生,對判決書的實現執行程度上有重要的保障性。因此申請人不及時提出財產保全措施增加了執行的難度。

(三)其他外部原因

1.不完備的法律體系。立法滯后,立法行動落后于經濟發展,同時也使執法處于一種被動狀態。司法執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權威缺失。

2.市場主體風險意識淡薄。我國市場經濟的信用制度尚處萌芽狀態,制度的缺失與漏洞是顯而易見的,對于“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等種種誠信缺失行為尚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而社會輿論及其公眾又沒有對其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道德譴責,致使無形中縱容甚至助長了這種失衡觀念和行為的滋長和蔓延。

三、針對民事案件執行困難的幾點對策

篇10

1 材料與方法

1.1 資料來源

所有資料來源于2008年上海市閔行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舉報投訴受理登記檔案。

1.2 方法

對舉報投訴的方式、內容、處理情況等進行統計分析。

2 結果

2.1 舉報投訴來源分布

2008年共接到舉報投訴351件,其中來電的數量最多,占77.5%,其次是來信,占9.4%(表1)。

2.2 舉報投訴專業分布

351件舉報投訴中,以醫療執業類舉報投訴數量最多,有222件,占63.2%,而醫療執業類的舉報投訴中,反映非法行醫的舉報最多,共194件,占所有醫療執業舉報投訴數的87.4%;公共衛生方面投訴129件,占36.8%,公共衛生類舉報投訴中,公共場所衛生方面投訴49件,所占比例最高(表2) 。

2.3 舉報投訴查處情況

對351件舉報投訴均予以受理,并件件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共查實200件,占57.0%,未查實71件,占20.2%。查實的200件中,87件實施行政處罰,55件采取強制措施,49件給予監督意見書,9件采取其他措施。另外還有80件舉報,處理時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或無法追溯(如反映公共場所空氣質量差、游泳后皮膚癢、接觸噪聲后耳鳴等),均進行了相應協調,給予舉報人答復(表3)。

3 討論

3.1 來電是舉報投訴的主要來源

從舉報投訴來源看,電話舉報最多,可能與衛生監督部門在報紙網絡等媒體公示了舉報熱線,且采取電話方式投訴方便快捷有關。提示衛生監督機構必須落實24 h舉報投訴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要提高工作責任心,認真做好舉報投訴的受理工作。

3.2 匿名投訴所占比例大

本文351件舉報投訴中,有132件為匿名舉報投訴,未匿名舉報投訴的絕大部分也僅提供姓氏,其真實性有待查實。分析匿名舉報投訴的可能原因是:怕打擊報復;舉報的內容不真實,不敢留姓名;同行相互排擠,不能留名。本文分析結果表明,實名投訴的真實性明顯高于匿名投訴,未查實的71件舉報投訴大部分是匿名舉報投訴。因此,在受理舉報投訴時,監督員應細心詢問,提倡投訴實名制和舉報查實獎勵制。執法人員在查處舉報投訴事項時,也要做好保密工作,確保舉報人的安全,提高社會對衛生監督機構的信任度,樹立良好的衛生監督形象。

3.3 非法行醫是舉報投訴的重點

351件舉報投訴個案中,非法行醫(包括機構無證)的舉報投訴共194件,數量最多,且重復投訴多。閔行區處于城鄉結合部,流動人口較多,非法行醫問題日顯突出,給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已經成為社會反響強烈的熱點問題。近幾年,衛生監督部門雖然采取了各種舉措,對無證行醫的查處始終處于高壓態勢,但無證行醫被取締后,往往迅速“回潮”,而且很多行醫人在多次被取締后采取了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戰術,大大增加了執法難度,使非法行醫的舉報投訴數量居高不下,提示地方政府和衛生監督部門必須進一步完善打擊無證行醫的綜合長效管理機制。

3.4 生活飲用水質量問題的舉報投訴數量逐年上升

2008年,在舉報投訴總數減少的情況下,有關飲水方面的投訴有所增加。我所在閔行區部分小區實施了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狀況公示,讓更多居民進一步了解了小區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狀況和反映飲水衛生的投訴方式,讓社會監督小區二次供水的管理,這可能是飲水投訴增多的原因之一。另一原因是,2006年上海市把自動售水機納入衛生監督監管范疇,2008年有關自動售水機的水質質量投訴明顯增加。因此,衛生監督機構要面對新形式,在做好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單位的監管同時,進一步加強自動售水機的監管,同時也可通過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居民自覺維護機器設備安全的意識,共同提高監管成效,保障居民飲水安全。

3.5 工人的健康檢查工作仍然是企業的薄弱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