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評審意見范文
時間:2023-05-04 13:15:0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標準評審意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JCI;臨床工程;循證管理;風險管理;監測指標
引言
聯合委員會國際部(JointCommissionInternational,JCI),是美國醫療機構認證聯合委員會(JointCommissiononAccreditationofHealthcareOrganizations)的國際部,也是世界衛生組織認可的全球評估醫院質量的權威評審機構。JCI標準的最大特點是以滿足服務對象的全方位合理需求作為主要的依據,其理念是最大限度地實現醫療服務“以患者為中心”,并建立相應的政策、制度和流程以鼓勵持續不斷的質量改進,規范醫院管理,為病人提供安全、優質的服務[1]。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醫療設備的數量和種類快速增長[2],由于醫療設備直接或間接地作用于病人,其會直接影響病人的診斷和治療,甚至威脅患者的生命。最大限度地控制醫療器械的潛在風險,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地使用,是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技術監測部門共同面臨的問題[3]。因此加強對醫療設備的規范化管理是臨床工程的首要任務。我院是一個綜合性三級乙等縣級醫院,開放床位1800張,年門診量330萬人次。全院醫療設備8000多臺,總價值3.2億元人民幣。2013年我院決定引用JCI評審標準,創建醫院質量管理新體系,經過1年多的努力,于2015年7月以9.85分的成績順利通過首輪JCI認證。在JCI迎評工作中,我院醫學工程建設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流程,工作整體思路清晰、計劃性強、具體工作有條不紊。下面就我院醫學工程建設在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兩方面的轉變做介紹。
1醫學工程建設的實踐
1.1工作理念的轉變
1.1.1循證管理循證管理就是依據證據進行管理決策。臨床上早就廣泛采用循證醫學的方法來治病,我科把循證的方法應用到醫療器械的管理中來,并做了如下改進:(1)加強法律循證。合法是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此前設備管理的制度只是書面框架,員工無法依照流程與制度辦事,只能請示領導或憑感覺走。因此首先是收集和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完善醫院層面的《在用醫療器械管理制度》、《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及召回制度》等相關制度,然后修訂維修工程師、倉管人員、臨床科室日常使用人員等崗位職責,最后將相關內容進行全員培訓。(2)用客觀數據評價績效。如在對廠家設備保修的評價中用設備配件送達超過24h的次數、同一故障重復出現次數等指標替換原先的反應迅速、維修質量等項目;用維修臺數、維修工時、未完成任務次數來評價員工工作能力,而不是按原來“團隊精神強,維修技能強,工作努力”等評價。(3)從系統中找原因。有研究表明事情做錯更多的是制度和流程的缺陷,只有系統安全了,個人才安全。如在手術室發生價值10萬元的設備附件被護工丟棄事件,通過設備科、手術室等多科協作,找出事件的根本原因是醫院雖然有培訓制度,但未涉及護工且缺乏完善的器械交接制度,隨后完善了相關制度和流程,并對相關護工進行了培訓而未予以處罰,培訓后再無類似事件發生。鄭焜等[4]從廣義的角度出發,提出了基于循證的醫療設備質量管理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構架。孫麟等[5]從收集、分析、評價證據和開展循證管理等方面構建了醫院后勤循證管理。循證的核心思想就是以客觀的科學研究結果為證據。但在構建循證管理新模式時,循證數據的收集是個龐大的工程,越細的數據與證據越能反映事件的真實情況,數據的收集與管理成本的投入還在進一步平衡中。1.1.2風險管理我院以往只是機械地對省質控規定的8類設備做預防性維護和質量控制。在此次JCI迎評過程中,作了如下改進:(1)針對全院的醫療設備(包括新購置設備)進行風險評估且按風險等級制定控制方式。(2)通過評估發現一些新的重大風險醫療設備,如人工心肺機等,并對在評估中發現的風險點做了及時的改進。(3)打破傳統的按價格高低管理設備的模式,規定重大風險、高風險設備在采購前需做技術評估,而不按價格在20萬元以上才做技術評估;對呼吸氣囊等價格低但風險高的設備建立醫療設備檔案,按固定資產管理等。風險管理不是簡單對設備做不同等級的維護,不同風險等級的設備應該制定不同的管理模式,更應該包括技術認證、采購評估、使用培訓等管理流程。為此醫院引入醫療失效模式與效應分析(HFMEA)這種防范于未然的前瞻性風險管理方法,用在設備管理的全周期,在關鍵、高風險流程中找出并矯正失效因子,防范事故于未然[6-7]。1.1.3應急管理以前我院應急預案不全,操作流程、應急物資儲備不明確,大多員工不清楚如何響應,在此次JCI迎評過程中進一步完善了應急管理機制。(1)制定并且學習了《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及召回制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停電應急預案》等應急預案。(2)開展大規模創傷急救、集體食物中毒、臺風登陸、消防、全院停電、全院停氧氣等全院性的演練,通過演練檢驗和完善現有的應急預案。通過制度及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明確了應急預案何時由誰啟動、如何實施、應急物資的儲備、不良事件的處理及召回。(3)全院配備除顫儀、AED除顫儀、喉鏡,確保每個角落都能在5min內開展高級生命支持,給患者、家屬、員工及來訪者提供了一個安全、功能齊備的環境。應急響應的前提必需有一個完整的災害脆弱性分析,然后要依據上級相關制度與應急流程來明確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啟動與執行,最后通過演習來改進預案、提升全體人員的應急能力與應急物資的完整,來保證醫療設備及管理人員在常態化的工作過程中具備應急能力[8]。
1.2工作方法的轉變
1.2.1持續改進成為工作的基礎醫院醫療器械管理借助持續改進理念和方法,設計和制定符合國情、院情和JCI標準的醫療設備管理計劃、制度和工作流程,并貫徹在日常工作中,且通過對醫療器械的全周期管理的實時監控,持續改進制度、流程,改善系統整體功能,預防錯誤發生[9]。例如我院的《在用醫療器械管理制度》、《醫療設備巡檢制度》在制定后,通過實施、反饋、修改已經循環了10多次,目前還在不斷的完善中。醫院還完成檢驗試劑運送溫度合格率、降低內鏡故障率等5個PDCA案例。JCI質量要求建立在持續質量改進這一根本理念的基礎上,并提供了質量改進的方法,即計劃、落實、評估和改進的循環,只要堅持此模式就能不斷改進管理質量。目前此模式已落實到醫療設備全周期的管理中,所有的制度、方法、流程都在不斷改進。1.2.2建立標準化體系JCI認證準備工作的初期,醫療設備管理由于工作復雜、范圍廣,科室工程師任務完成的結果千差萬別,給總結與統計帶來了巨大麻煩,為此建立了醫療設備申購、安裝驗收、巡查等一系列的標準操作流程。例如:①在資產核對中,在清點單上只提供2個選項“臺賬多”“實物多”,其余所有需說明的情況填寫在備注欄中,這樣資產處理時的篩選就顯得簡潔明了;②設備的定期巡查中,設計了巡查項目表與標準操作步驟兩張表格來防止工程師巡查時重復勞動與遺漏關鍵項目;③科室內部實行5S管理,醫療設備維修間井然有序,維修工具現在實行上墻定位管理,并提供正確擺放的照片給大家參考。JCI評審標準就是一個完善的醫院標準化體系,但是醫院還要建立一套用于日常建設與常態化管理的操作體系[10]。醫療設備管理標準化還需科學地研究與探索。1.2.3完善工作計劃及任務布置方式原來的工作模式是遇到事情去解決,完全沒有任何計劃性,布置的任務都達不到自己預先的效果,很主要的原因就是任務布置沒有明確的完成日期、結果報告等要求。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制定了如下工作流程:①建立年度醫療器械管理計劃,整個計劃是醫療設備的申購、質控、維護、維修、培訓等的規定,是全科室員工年度任務目標與行為準則;②月末制定下月具體工作計劃,如完成某些制度制定、印刷表格更新種類、固定資產清點數量、預防性維護(PM)數量、科室巡查數量、內部學習以及其他臨時需優先改進任務等;③每個計劃制定與任務布置的同時規定項目的負責人、完成時間、報告周期及時間、報告內容;④制定報告內容標準,按報告周期進行總結和改進。通過申購計劃管理,使醫院資金得到更合理的分配,避免了重復購置與閑置的問題;設備科日常工作任務的計劃管理,保證了設備的保養和維護工作按期完成,提高了設備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學習培訓計劃管理,激勵工程師加強學習,有利于造就一支高素質的醫工隊伍。1.2.4監測指標的收集通過監測項目的實時監測、定期報告,為持續改進提供數據支持,及時糾正工作執行過程中的失效原因。監測指標可分成日常監測和持續改進2類:①通過PM完成率、外包保修合同監測、24h維修受理率等指標監測日常工作;②通過檢驗類試劑運送溫度合格率、人為故障率、醫療設備時鐘準確率、醫療設備維護合格率的實時監測數據來優先改進相關項目。經科室多個周期的持續改進,使PM完成率維持在90%左右,24h維修受理率維持在99%以上,外包保修合同保養等條款不再遺漏,設備的維護合格率從55%提升到95%,時鐘準確率達到100%,醫療設備維護合格率達到95%,通過對醫務人員與工程師培訓,人為故障率從12.4%降到2.6%。監測指標是打破經驗管理的開始,是循證管理的基礎,是持續改進的重要過程,只有完善的、正確的數據收集才能為醫療設備管理質量動提供有效的支持。
2總結
經過1年多的努力,我院醫學工程建設在工作理念和工作模式上有了很大的改進,根據實情制定符合自己的制度與改進計劃,按步驟實施,通過記錄、監測來改進制度與計劃,最后提高服務質量。在持續質量改進中,思維有了轉變,會用客觀數據與依據分析事物;在分工上更加合理化了,行之有效的醫療設備管理制度,做到任務清晰,職責明確到人;在設備的臺賬管理中,其賬物相符的準確率得到明顯提高。只有把PDCA理念應用到日常工作中,通過實施、反饋、修改不斷循環來建立完善的和全面的數據采集體系,才能使工作持續進步。要把JCI標準里面的質量標準扎根于日常工作中,還需做出更多努力。
[參考文獻]
[1]彭磷基.國際醫院管理標準(JCI)中國醫院實踐指南[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8:3-4.
[2]劉延祥.醫療設備管理模式規范化的實踐[J].醫療衛生裝備,2008,12(29):74-76.
[3]張博,李旭.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與管理[J].中國醫療設備,2014,29(11):105-106.
[4]鄭焜,謝松誠.醫療設備的循證管理[J].中國醫療器械信息,2009,15(8):41-44,49.
[5]孫麟,唐羽,謝磊,等.醫院后勤循證管理研究與應用[J].中國醫院,2013,17,(11):6-7.
[6]畢玉,田袁,唐靜.失效模式與效應分析在降低醫院醫療差錯中的應用[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11,27(10):739-740.
[7]GreggH.Claycamp,FaiadRahaman,etal.Urban.Thereliability-qualityrelationshipforqualitysystemsandqualityriskmanagement[J].JPharmSciTechno,2012,66(6):512-517.
[8]辛衍濤.美國醫院的應急管理模式[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8,24(9):588-590.
[9]李輝,康祥順.PowerBuilder10.0設計師之路[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6:53-204.
篇2
為貫徹落實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各項措施,公平、公正地選拔和評價高級會計人才,建立程序規范、制度健全,職責明確、管理有效的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機制,根據省職稱辦《**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附件1),并征得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同意特制定**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工作管理規則。
本規則規范的范圍包括組織會計專業高級資格申報、審核、評審全過程。涉及申報人和申報人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或人事機構)、市以下(包括市)人事職稱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評委。
申報人指在**省境內從事會計及會計相關工作,符合有關條件并已報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材料的人員。
二、申報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及時公開高級會計師申報、評審條件以及申報程序、申報時間和具體要求。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實行個人申報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申報人符合《**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以下簡稱《條件》)規定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手續齊全,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規范,申報程序符合規定。
(一)申報
1、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可以向本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申報人對本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對照《條件》對申報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對審核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按本單位申報職稱評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決定是否同意推薦。
(二)受理
1、申報期間,各級財政部門受理人員負責對申報材料手續完備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對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材料應限期辦齊手續后送達,過時不再受理。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上報人,受理人員填寫《申報材料審核表》(附件3-1)隨同申報人材料一并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2、市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整理匯總符合申報條件人員信息資料,填制《**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報市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并將審核確認的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向社會公示。
3、市財政部門將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申報人資料、申報人公示情況說明、《委托評審函》按規定的程序報省財政廳(附件3)。
4、有主管部門的省級單位應將申報人公示結果及申報材料上報省級主管單位的人事部門,主管部門審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將所屬單位中符合規定條件和要求的申報人資料,統一填制《**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并按規定的要求報省財政廳。
無主管部門的省級單位由本單位將被推薦人基本情況填制《**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并按規定的要求報省財政廳。
5、外省或部屬等非本省轄區內單位會計人員需要我省會計專業高評委評高級會計師職稱的,應向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辦妥有關委托手續后,連同以上應提供的資料,送省財政廳受理。
破格申報人的材料在上報和公示時應特別說明。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對各市及省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的申報人資料進行審核,及時受理符合申報程序、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的申報人資料。
(三)公示
1、申報人單位在推薦申報人前,應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示申報人姓名及有關情況(附件5-1),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2、市財政部門公示經過市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符合申報條件人員姓名等基本情況(附件3-3),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3、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公示經初審并報省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姓名和單位及其他相關信息資料,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四)申報材料要求
申報人應如實填寫各項資料,并要求材料齊全、手續完備、裝訂規范:
1、不需要裝訂的資料
(1)《**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一式3份;
(2)《**省申報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
(3)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張(背面寫上單位及姓名);
(4)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以來撰寫的具有代表性的本專業論文、論著或譯著的原件。
2、需要裝訂的資料及要求
(1)會計從業資格、學歷、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證書、高級會計師考試合格證。年度考核、繼續教育、職稱計算機考核等有效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財政部門受理后退回原件;
(2)本人簽名的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以來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總結報告;
(3)取得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以來的獲獎情況,反映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的有關材料、證明、財會管理或應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廣情況,本人簽名,單位人事和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蓋章并由審核人簽字。
申報人提供的反映其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的材料在本行業、本系統或縣(含縣)以上范圍推廣應用的,該證明材料還應有主管單位財務部門或相應的政府管理部門(如財政、國資、證券等部門)核實蓋章,并由核實人簽字。
申報人提供的復印件應由本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核實蓋章并由核實人簽字。其中各市申報人的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師或會計相關中級職稱證書,高級會計師考試證書、繼續教育證明復印件還應有財政部門核實人簽字。
將需要裝訂的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并編寫《送評材料目錄》,編上頁碼,連同不需裝訂的材料一并裝入檔案盒。
(五)省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市財政部門應提供的資料
(1)省級主管部門或單位應提供《關于報送年度高級會計師評審材料的報告》(附件5)及其附件
(2)市財政部門應提供《關于報送市年度高級會計師評審材料的報告》(附件3)及其附件。
三、評審管理
公示期滿,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將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提交給評審委員會。保證評審過程符合規定程序,客觀、公正、公平評價高級會計師申報材料。
(一)評審政策
1、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制定統一的會計專業高級資格評審政策,明確審核評審標準;
2、組織參加高級會計師申報材料審核評審的專家評委學習評審政策,統一審核評審標準;
3、建立評委評審政策協調制度,協調、統一評審中需要進一步明確或統一的政策和標準;
(二)評審工作要求
1、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高級會計師評審。評審可實行集中評審與分散評審、單項評審與綜合評審相結合靈活的評審與組織形式;
2、按規定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參與高級會計師申報材料評審工作的評議專家和執行評委;
3、填報《評審委員會活動申報表》、《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審批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評審工作分評議階段和執行評委會會議階段:在集中評審工作期間,應由不同的評議專家向評委會提交對評審材料的審核、復核、評審意見,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1)評議工作階段,可根據情況將評議專家分成若干小組進行評議。審核人員和復核人員應分別獨立評價評審材料,在《評審考核意見表》(附件12)上表達意見并簽名;復核人意見與審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說明不一致的理由并簽名,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見。
(2)執行評委會會議階段,參加執行評委會會議的評委應對經過評議的材料進行審核,表達意見并簽名;意見與評議階段不一致的,應說明不一致的理由,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見;召開評委會會議,由執行評委在高級會計專業職務評委會表決表上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出席會議執行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的為通過。
(三)評審工作紀律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制定《評委評審工作紀律》,規范專家評委紀律要求。宣讀評審工作紀律,與專家評委簽訂《評審紀律承諾書》(附件14),明確職責。
(四)公示
評審會議結束后,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將通過評審人員的單位和姓名公示不少于七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四、專家評委的產生
(一)**省高級會計師評審專家庫的建立
根據《**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考慮新老評委搭配及地區、行業等因素從會計理論界、實務界推薦、選拔若干名高級會計專家報省職稱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建立**省高級會計師評審專家庫,專家庫成員任期三年。
(二)評議專家及執行評委的產生
評審工作開始前,根據當年申報材料數量,按隨機原則產生本次評議專家及高級會計師評審委員會執行評委,并報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五、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工作要求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就高級會計師評審工作中涉及的評審標準、審核和評審、申報材料的管理、評委及執行評委的產生以及評審組織工作全過程予以規范,明確組織工作人員紀律,并根據規范要求對參加審核評審的工作人員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
(一)分組分工
組織評議階段和執行評委會會議階段評審工作的負責人應由不同的人員擔任。評審組織工作應設標準組、審核組、綜合材料組。
(二)工作職責
1、標準組:負責評審政策、標準的解釋,并形成書面材料(附件15、16);召開評委協調會議,研究專家評委提出的需要集體討論的問題,明確評委協調會議確定的標準。
2、審核組:負責組織專家評委審核、評審工作,收集專家評委在審核過程中提出的需要集體討論和研究的意見,核查專家評委提出對申報材料的復查意見(附件17),保證專家評委審核過程中申報及審核材料的安全完整,維護評審工作秩序;
3、綜合材料組:負責評審材料的收發、登記、管理和保密工作,及時記錄專家評委意見,并統計匯總《審核、復核、評審結果一覽表》(附件18)。按回避及隨機原則發放申報和審核材料,并記錄《評審材料發放表》(附件19)、《審核材料發放表》;
投票統計和復核、唱票與監票為兩組不相容崗位,分別由不同的工作人員承擔。
六、后續管理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及時向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通報評審情況并做好各項后續管理工作。
(一)后續管理工作
1、將公示通過的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和電子文檔及時報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2、公告省級人事職稱主管部門確認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人員名單;
3、填寫評委會評審意見,加蓋相應印章,辦理資格證書;
4、整理相關工作底稿和申報人資料一并歸檔。
5、公告領取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證書和退回申報人材料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退回材料;
(二)需要歸檔的文件資料
組織評審管理單位應歸檔的文件資料:
1、《**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
2、《**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3、《評審政策協調意見表》;
4、《評審紀律承諾書》;
5、《**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
6、《申報材料意見表》;
7、《評審考核意見表》;
8、《高級會計專業職務評委會表決表》;
9、《審核、復核、評審結果一覽表》;
篇3
本標準規定了專業技術干部的資格評審、聘任、考核及評選優秀專業技術干部的程序和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有專業技術干部
2引用標準
2.1人職發〈90〉第4號《關于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2.2人職改字〈87〉10號《關于在企業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實施意見》。
2.3晉紡科字〈97〉6號《關于山西省紡織系統科技功臣、科技先進企業評選辦法》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3.1.1組織機構
a)由總經理、各部門主管領導、人事教育處處長、宣傳部長等組成公司職改領導小組,領導公司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b)領導組下設辦公室,由人事教育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c)成立工程、經濟、衛生、會計、中學、小學、技工學校、統計、政工九個專業初級職務崐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專業的初評工作。
3.1.2評審程序
a)個人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高級5份,中級4份,初級2份;
技術報告或學術論文,高級5份,中級4份;
學歷、技術工作資歷證明各1份;
工作總結,高級5份,中、初級各1份;
外語或專業知識考試合格證;
技術成果證明,技術革新獲獎證書各1份;
其它可以證明本人工作實績、業務水平的材料各1份。
b)基層單位按要求審查個人申報材料,寫出考核評語及推薦意見;
c)職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提交各專業評審機構;
d)各專業評審機構通過無記名投票(或打分)方式,確定擔任相應技術職務人員的名單;
e)由職改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會議記要,寫出考核評審評語和評審意見,填入申報表;
f)需經上一級專業職務評委會確定職務的或委托地區評委會評審的申報材料,由職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寫出推薦意見,經總經理審查同意后轉報;
g)經相應專業技術評委會確定,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由職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通知各相關單位和本人,并負責資格材料的及時歸檔;
h)本人申請轉系列評審專業技術職務時,按申請轉換專業的評審條件重新評審任職資格。
3.1.3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按《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辦法》執行;
3.2專業技術干部考核
3.2.1考核
a)由總經理授權總工程師和各專業技術職務和評委員會主任組成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全公司專業技術干部的考核;
b)各專業技術職務初評委員會具體實施本專業考核;
c)人事教育處負責檢查各專業的考核情況。
3.2.2考核內容
a)工作實績、工作能力、職業道德;
b)人事教育處協助各專業初級評委會依據上述內容制定本專業的考核細則。
3.2.3考核的辦法
3.2.3.1日常考核
a)各單位行政領導應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職責或任期目標,定期(每季一次)填寫《專業技術人員實績考核》表,并報人事教育處備案;
b)人事教育處定期深入基層單位考核專業技術干部的工作情況和技術攻關、技術改造項目的落實情況。
3.2.3.2年度考核
a)每年年末,由被考核人填寫年度考核表和個人年度工作總結;
b)單位領導審查,并填寫評語和意見;
c)專業技術職務初評委評議考核,寫出年度考核評語;
d)人事教育處匯總考核情況,報總經理、總工程師批準后公布,并將年度考核表裝入被考核人的技術檔案。
篇4
1、現場踏勘、收集資料;
2、整理資料、編寫報告(報告書需編寫監測方案、現狀監測);
3、報告書需編寫標準確認函資質單位蓋章發至項目所在區環保局進行評價標準確認,環保局會給一個復函;
4、公示及公眾參與調查;
5、報告編制完成,裝訂送環保部門審批(報告級別分省、州市、縣);
6、環保部門組織開評審會,編制單位進行匯報,專家提修改意見和評審是否通過的意見;
7、根據評審意見進行修改,裝訂交送報批稿;
篇5
第二條凡從事和參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審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報告書的審查工作。
報告書的審查權限原則上與取水許可審批權限相一致。
第四條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報告書經流域管理機構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水利部審定。
(一)跨流域(特指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許可審批的總水量超過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的情況下,新增取水的;
(三)項目取水存在重大爭議,且流域管理機構提請水利部審定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和興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萬噸以上)的建設項目,其報告書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查。
第五條除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報告書的分級審查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六條需水利部審定的報告書,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以下簡稱水規總院)代部審查。
水規總院應按本規定組織審查工作,并將審查意見、專家評審組意見、專家評審意見及審查修改后的報告書及時報部審定。
第七條從事報告書審查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水規總院(以下簡稱審查機關)應嚴格依據國家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規范,按照客觀、公正、合理的原則,組織報告書審查工作,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八條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向具有報告書審查權的審查機關提出書面審查申請,申請時應附具以下材料:
(一)報告書一式二十份;
(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委托合同;
(三)審查機關認為應提交的與審查工作有關的其他材料。
按照第四條規定應當由水利部審定的報告書,業主單位直接向具有取水許可審批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完成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水利部審定。
第九條審查機關應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
予以受理的,審查機關應對審查方式和審查時間做出安排,并通報有關單位;不予受理的,應向業主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報告書審查一般采取會審方式,由審查機關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代表召開報告書審查會。
對取水規模較小、技術較為簡單或遇特殊情況不能召開審查會的,可采取書面函審方式,由審查機關書面征求有關專家和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審查機關應結合地區和專業審查工作的需要選聘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并指定專家評審組組長。
專家評審組人數為單數且不少于5名。其中從水利部水資源論證評審專家庫中選聘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專家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審查機關應距審查會召開10日前將報告書送交專家和有關單位審閱。
第十三條報告書審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參與報告書編制咨詢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需要回避的專家不得參加審查活動。
第十四條審查機關應根據《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并結合建設項目特點確定審點。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應提出署名的專家評審意見。專家評審組應出具由組長署名的專家評審組意見。
審查機關應根據專家評審組意見和有關單位代表的意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并抄送有關單位。其中報告書經評審需要修改的,業主單位應補充修改。審查機關審核后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審查機關認為必要,可組織現場查勘,對存在重大問題的,應提出專門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和單位代表應維護業主單位和報告書編制單位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妥善保存有關技術資料。審查工作結束后,應將報告書等有關資料退回審查機關。
第十八條審查機關應自下達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須說明理由,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延長15日;對取水規模較大、技術復雜、影響較大的報告書審查時限,經報請水利部同意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應于審查工作結束后20日內,將下列材料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審查機關的審查意見;
(二)專家評審組意見;
(三)專家署名的評審意見;
(四)經審定的報告書(包括書面材料和電子版);
(五)與審查過程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審查機關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要求,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視具體情況組織復審。
(一)業主單位對審查機關提出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
(二)項目取水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的,且第三方對審查機關提出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
(三)其他單位或組織對審查機關提出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
第二十一條水規總院在審查水利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時,對流域管理機構審查的報告書有不同意見,且未能協商一致的,應當提請水利部復審。
第二十二條審查機關違反本規定組織審查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禁止審查機關越權審查,越權審查的報告書審查意見無效;從事越權審查的審查機關應當對越權審查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報告書審查工作的評審專家,弄虛作假,的,由審查機關停止其審查活動。其中屬于水利部水資源論證評審專家庫中的專家,水利部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二十五條業主單位提供審查的資料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業主單位負責。
篇6
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內容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 職稱評審專家的選聘、管理及評審行為,維護公平、透明的評審環境,保證科學、公正的評審結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參加北京市職稱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職稱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被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聘任,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北京市職稱評審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專家管理堅持社會征集,分級使用,隨機抽取,嚴格監督原則。
第二章專家的選聘
第四條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素質,在評審活動中能夠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精通本專業業務,熟悉行業人才隊伍的發展現狀和方向,了解職稱評審有關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評價工作經驗,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具有所評審級別職稱3年以上,或具有更高級別職稱;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70周歲以下,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放寬;
(五)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北京市職稱評審工作,并自覺接受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相關專業職稱評審服務機構的監督與管理;
(六)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七)各評審服務機構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公告,向社會統一征集專家。專家候選人主要采取組織推薦、專家推薦或自我推薦的方式申報,各評審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專家候選人申報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專家候選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過報名程序生成,經單位審核的申報表;
(二)學歷、學位及職稱證書;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的證明材料;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專業學會(協會)或3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行業內知名專家出具的推薦意見。
第七條各評審服務機構對候選專家進行資格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經核準獲取資格的專家,其信息錄入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中的專家按學科領域和專業方向進行分類。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可根據評審需要直接遴選專家進入專家庫。
第八條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建全市職稱評審委員會,并根據系列、專業分類,組建職稱評審專業委員會,對專家統一頒發聘書,實行聘期管理。每屆聘期3年,可以連聘。聘期屆滿,進行換屆調整,專家庫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和補充。
第三章專家的權利、義務與紀律
第九條在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受邀參加北京市職稱評審,接受評審業務培訓;
(二)對有關評審制度、政策以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三)了解評審人員具體情況,并可要求查閱與評審有關的材料;
(四)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五)作為評委參加評審會議過程中,獨立行使投票表決權;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在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積極參加職稱評審工作,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評審意見,并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二)如在評審活動中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向評審服務機構反映情況;
(三)積極參加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評審服務機構組織的職稱工作咨詢、研討、論證活動;
(四)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所在評審服務機構;
(五)自覺接受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評審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在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違反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申報人員或收受財物、禮品;
(二)不得違反保密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信息;
(三)不得違背公正、公平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結果;
(四)不得違反回避制度,干涉自己親屬或有利益關系人員的職稱評審工作;
(五)不得以職稱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職稱評審工作的其他活動。
第四章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北京市職稱評審采取組建評審專家庫,每年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隨機抽取專家,參加職稱評審工作。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評審服務機構的申請,于評審答辯前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專家抽取工作。
在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前提下,評審服務機構按照抽取結果的先后順序,排列遞補確定專家人選。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后查。
遇有特殊情況,庫內專家不能滿足評審需求時,經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評審服務機構可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使用專家人選,并報送備案,向專家庫中補充人選。
第十三條專家庫成員分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評審委員三個層級,每年擔任評委會主任委員人選在主任委員層級中隨機確定,擔任評議組長人選在副主任委員層級中隨機確定,評審委員人選在評審委員層級中隨機確定。未被選中的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可向下層級延伸使用。
第十四條主任委員負責主持評委會會議,把握會議進度、平衡評價尺度;副主任委員負責主持答辯評議,參加評委會會議并向評委會匯報本組答辯評議情況,進行投票表決;評審委員負責對本組申報人員的具體評價考核。
評審專家應以公正、負責的態度參加北京市職稱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專家接到評審服務機構通知,并確定能夠參加評審工作后,應及時對評審服務機構提供的申報人員材料進行審核,從信息真實性、工作業績、專業能力等方面對申報人進行初步評價,并根據申報人的崗位、經歷、工作業績、專業能力等內容,按照所評審職稱級別的標準、要求,進行答辯命題。
在答辯評議環節,專家應對申報人的專業技術工作進行全面、深入的考核。對于申報人在回答問題時新出現的或未闡述清楚的問題,專家可以追加提問。
在評審表決環節,專家應在對所有參評人員進行詳細了解和充分評議的基礎上,獨立行使表決權。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約定參加職稱評審工作的,應及時與評審服務機構聯系,避免影響整體工作。
第十五條專家在參加評審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與申報人員有親屬關系。
(二)與申報人員存在利益關系。
(三)與申報人員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四)存在其它可能影響公正因素。
第五章專家的監督與考核
第十六條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專家監督考核的宏觀指導;評審服務機構負責對專家監督考核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監督考核主要內容:
(一)監督專家在評審工作中是否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考核專家的評審工作質量、工作態度和義務履行情況等。
第十八條對專家監督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評審服務機構對專家評審工作進行旁聽并評價;
(二)評審服務機構對專家評價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對于量化結果與主觀評價不一致、評價結果與其他專家評價意見差異明顯的情況進行重點分析,形成考核意見;
(三)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評審結果驗收對評審質量進行評價。對于申報材料所反映的業績、能力情況與評審結果出入較大的,向評審服務機構提出質詢,并由評審服務機構進行調查、分析,形成調查報告。
(四)評審服務機構綜合上述3方面意見,設置合理權重比例和標準,對專家提出綜合考核意見,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九條對于工作認真、業務精湛且連續2次考核優秀的評審委員,可調整為副主任委員人選;對于在業內知名度高,能夠發揮領軍作用,且連續3次考核優秀的副主任委員,可調整為主任委員人選。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專家,予以降級使用直至解聘。
第二十條對于違反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職稱評審工作紀律或通過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取消其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資格。專家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批評或記錄,并暫停評審專家資格。
(一)已接受邀請參加評審,未按規定時間出席且不及時通知評審服務機構,影響整體工作的;
(二)在評審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職稱評審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六章附則
篇7
關鍵詞 孕婦 貧血 血紅蛋白
筆者對我院2008年11月~2010年8月我院門診及住院的孕產婦2860例的血紅蛋白進行了分析,其中缺鐵性貧血最為常見,達>40%。貧血可導致胎兒慢性缺氧,影響重要臟器的生長發育,導致嬰兒智力低下,反應遲鈍,還可引起孕婦脈搏加快、頭暈目眩、心肌營養障礙,嚴重的導致充血性心力衰竭。
資料與方法
一般資料:我院近2年孕產婦2860例,孕期10~40周。
儀器和試劑:儀器選用Sysmex SF 3000血球計數代。試劑為配套試劑。
方法:選用比色法。
診斷判斷標準:我國規定女性Hb 110g/L即為貧血[1]。妊娠期貧血的程度通常分為4度:①輕度Hb 81~100g/L;②中度Hb 61~80g/L;③重度Hb 31~60g/L;④極重度Hb≤30g/L。
結 果
本組貧血孕婦1434例(50.01%),其中,中重度貧血孕婦較少,輕度貧血孕婦相對較多。見表1。
討 論
孕婦缺鐵性貧血病因及影響因素:孕婦貧血是孕婦常見的營養缺乏癥,具體原因是體內長期鐵負平衡的結果[2,3],由于胎兒生長發育的需要,體內發生一系列的生理變化,對鐵、蛋白質及多種元素的需求量隨著孕周的增加而增加,使血清鐵、血清鐵蛋白逐漸下降,出現機體鐵耗盡,發生細胞內缺鐵,導致紅細胞生成障礙,Hb值隨著孕周的增加而降低。這與孕期鐵需求量大,未及時補充鐵劑有關。妊娠期缺鐵性貧血的發生還與文化程度、職業、飲食習慣、個體差異等因素有關。
缺鐵性貧血與孕周的關系:孕12周后貧血的發生率上升幅度大,孕20周后的孕婦缺鐵性貧血已趨嚴重,孕28~35周達高峰,這與此階段的孕婦血容量上升達峰值有關,此期因孕婦體內貯鐵不足,導致Hb下降,因此建議對孕婦的預防性補鐵從孕12周開始。
補充鐵劑:WHO推薦孕婦從第12周開始每天補充鐵60~120mg。待孕婦出現中、重度貧血時再開始補鐵易造成胎兒生長受限,早產或死胎,孕婦自身風險也會增加。
飲食調理:妊娠期貧血對胎兒和孕婦的身心健康影響極大,預防是關鍵,應定期指導孕期營養,多吃含鐵豐富的食物,如動物的肝和血、瘦肉、海帶、紫菜、黑木耳、豆類等,另外應常規補充鐵劑和維生素。
產前檢查:妊娠早期即開始定期血常規檢查,尤其妊娠后期應多次檢查,可根據Hb、RBC計數等參數診斷孕婦是否貧血及貧血類型,及時糾正并治療,以保障胎兒生長發育正常,孕婦身心健康。
表1 2860例孕婦Hb結果
參考文獻
1 王信琪,黨瑜華,夏冰,等.內科學.
2 高淑云,張景華.妊娠期婦女缺乏鐵性貧血診斷指標探討[J].中華婦產科雜志,1995,30(11):557.
3 張珠蘭,邱曉琴,等.孕婦缺鐵性貧血561例調查及體內缺鐵狀況分析[J].中國實用婦科與產科雜志,2002,18(6):342-344.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醞釀改變
三級特等醫院評審未專門提及 醫療機構借評價盲目“擴軍”或在被禁之列。
衛生部網站1月12日《醫療機構評審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與1995年的《醫療機構評審辦法》相比,1995年的《評審辦法》規定,三級特等醫院的評審由衛生部組織領導,此次三特醫院的評審并未被專門提及。另一個亮點是,醫療機構假借評價名義盲目擴大規模、濫購設備、浪費資源的,也將不能申請評審或被終止評審。
據悉,我國自1989年開始進行醫院等級評審,經過大量的評審工作,構筑了三級醫療網絡的基本體系,促進了醫院的標準化管理,但評審工作也存在評審標準、方法不夠規范等問題,1998年等級評審工作暫停。截至2009年,我國有三級醫院1233所,較1998年第一周期醫院等級評審結束時增加了675所,增幅為121%;二級醫院數量增加了3423所,增幅為104.5%。
征求意見稿提出,醫療機構評審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評建并舉、重在內涵”的方針,圍繞“質量、安全、服務、管理、績效”,體現“以病人為中心”。
篇8
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適應投資體制改革,提高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效率和質量,在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大綱技術評審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展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是國家水土保持行政管理職能的延伸,是國家實施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環節。技術評審工作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符合水土保持技術標準與規程、規范的要求,確保技術評審的公開、公正、公平。
二、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單位(以下簡稱“技術評審單位”)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對技術評審意見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審專家進行考核認定,并建立專家庫,組織技術培訓。未進入專家庫并經過相應培訓的專家不得參加水土保持方案的技術評審工作。
四、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由技術評審單位主持,應有水土保持、資源與環境、技術經濟、工程管理和主體工程等專業的專家,項目所在地流域機構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以及建設單位、主體工程設計單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的代表參加。
五、技術評審主持人和評審專家應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編制質量、技術合理性、經濟合理性和是否滿足控制水土流失、減輕水土流失災害等要求承擔技術責任,評審專家應對相應的專業領域承擔技術與質量的把關責任。
六、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技術評審單位進行。技術評審單位在收到送審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同意召開技術評審會議的決定并通知建設單位。
七、對沒有達到相應技術要求、不具備召開評審會議條件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技術評審單位應退回建設單位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其書面修改意見應同時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考核的內容。對一年內發生一次退回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提出批評,二次退回的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
八、對達到相應技術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技術評審單位應提前1周發出技術評審會議通知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技術評審會議3天前將水土保持方案送達評審專家和項目所在地流域機構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
九、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應進行現場查勘。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現場查勘的,應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十、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通過技術評審后,技術評審單位應及時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評審意見,并送達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組織水土保持方案的修改、補充、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送技術評審單位復核。
十一、技術評審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的復核工作。對通過復核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出具技術評審意見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預審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抄送項目建設單位。對未通過復核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按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考慮不具備召開技術評審會議條件:
1.對主體工程基本情況把握不準、現場查勘深度不足,工程項目組成、規模、布置及施工工藝等表述不清楚;
2.對主體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評價、工程建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預測及可能發生的災害評價深度不足,分析結果不能為方案批復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撐;
3.水土流失防治體系過于籠統,防治措施設計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臨時防護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減少和控制人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發的水土流失災害;
4.水土保持監測的目標、任務、內容、要求等總體安排和設計不具體,操作性不強,對水土保持監測的實施缺乏指導和控制作用;
篇9
第二條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審計員、助理審計師)資格、中級(審計師)資格、高級(高級審計師)資格。
第三條審計人員的初級、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并達到合格標準后獲得。
第四條審計人員的初級、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內容、報名條件等,按照審計署、人事部關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國家及地方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審計署、人事部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的關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通用)考務工作要求,組織好考務管理工作。
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人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考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廳(局),應當積極配合考試管理機構做好工作。
第六條審計人員的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通過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評審獲得。
高級審計師的申報條件、評審條件,按照人事部《關于印發<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人職發〔1995〕84號)辦理。
第七條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人事部《關于印發<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0〕4號)和《關于重新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組建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承辦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審計師評審工作。
第八條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機關在組建或充實、調整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等項工作中,應當積極提出意見,并經人事部門批準。
第九條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應當由具有較高學術技術水平、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群眾公認的專家組成,中青年專家一般應占三分之一。
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不得少于17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人,負責主持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時,應當及時增補,或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條推薦申報高級審計師資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單位人事(職改)部門根據年度或任期考核結果進行推薦,對推薦對象的學歷、資歷、外語水平、成果業績、著作(譯著)、論文等基本條件進行審核;
(二)被推薦人應提交兩名以上財經、審計專家的推薦意見,提交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業務報告,按要求填寫《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登記表》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
(三)所在單位對被推薦人提交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等申報材料進行逐項審查,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被推薦人的學歷、資歷、成果業績、實際水平進行綜合評價,提出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獨立行使評審權,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評審:
(一)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驗收,合格者送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二)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工作會議,出席會議的人數和有效評審結果的產生,應按《關于重新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有關事項的通知》(人職發〔1991〕8號)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評審委員會委員對所負責評議的被評審人寫出評審意見,明確其是否具備高級審計師資格條件,評審意見應當措辭嚴謹、評價適當、內容具體、文字簡明;
(四)評審結果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蓋章)、評審委員會蓋章(或按照人事〈職改〉部門有關規定完善評審手續)后,正式通知各推薦(委托)單位。
第十二條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應當堅持平等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嚴肅、認真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科學的工作作風,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第十三條目前尚不具備組建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條件的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審計師評審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評審權的地區、部門或單位的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高級審計師委托評審,須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委人事(職改)部門出具的委托評審函,單位之間或個人委托評審無效。
第十四條對弄虛作假、謊報學歷、資歷和成果業績,或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高級審計師資格者,評審委員會或省、部級人事(職改)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的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工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與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加由采購人和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工作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
評審專家實行分級管理,由資深評審專家和評審專家組成。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各級預算單位。
本辦法所稱采購機構是指各級政府采購中心和各甲(乙)級政府采購機構。
第三條*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實行"統一條件、集中管理、分級使用、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根據本市政府采購發展的需要,按照統一的資格條件,通過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招聘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入選專家庫,并實行集中管理。
第四條評審專家名單定期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和"*財稅網"、"*政府采購網"上公告。
第二章評審專家的資格管理
第五條評審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和咨詢活動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和咨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和咨詢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工作;
(六)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七)市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對達不到第五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資格條件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可以經市財政局審核后,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七條凡符合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且年齡不超過63周歲(含63周歲)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均可向市財政局自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自薦或推薦時應填寫《*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登記表》,并交驗以下材料:
(一)文化及專業資格證書;
(二)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三)市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只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還應同時提供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的評薦意見,或者兩名以上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以及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制造等)。
第八條評審專家的招聘采取隨時申報、定期審批的方法。凡符合評審專家條件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可隨時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根據申報情況,定期組織審批。
第九條凡經市財政局審批通過,獲得*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發給《*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納入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十條在聘用的評審專家中,具有教授級高級職稱、院士等技術職稱(或稱號)并有承擔重大項目工程的經歷和實績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可認定為資深評審專家。
資深評審專家的名單每年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對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檢驗復審通過的可以續聘,并換發新的《*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
年齡達到65周歲的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再續聘;年齡達到70周歲的資深評審專家,一律不再續聘。
第十二條對評審專家資格的檢驗復審以平時的考評記錄為主。包括本人的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和咨詢能力、對商品市場的熟悉程度以及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
經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為資格復驗不合格:
(一)私下接觸競標供應商的;
(二)在項目評審和咨詢中顯失公正的;
(三)在項目評審和咨詢中未按規定回避的;
(四)一年內參加評審和咨詢累計3次遲到或早退,以及累計2次答應參加而無故缺席的;
(五)因身體狀況及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和咨詢工作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資格檢驗復審的。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和咨詢工作中有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和咨詢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市財政局可以隨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
第三章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和咨詢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應邀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和咨詢工作。
(二)回避與本人存在利害關系的評審和咨詢活動。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競標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或與參加該采購項目的競標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當被聘為某一采購項目評審(咨詢)成員時,如有下列情況情形之一的,應立即主動提出回避或應采購人、采購機構的請求進行回避:
1.是該采購項目的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2.曾經參加過該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或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單一來源采購文件的咨詢工作;
3.在競標供應商中任職、兼職、擔任顧問或者持有股份的;
4.近親屬在競標供應商中擔任領導職務的;
5.與競標供應商有其他經濟利害關系的。
(三)廉潔自律,不得私下接觸競標供應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方案咨詢情況和對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單一來源采購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推薦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按時參加項目評審或咨詢。遇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時參加評審或咨詢時,應及時告知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機構,不得私下轉托他人參加。
(五)保持評審或咨詢現場的安靜,禁止喧嘩和隨意走動。
(六)關閉自身所有通訊設備,不得與外界聯系。因發生不可預見情況,確實需要與外界聯系的,應在評審或咨詢項目的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與外界聯系。
(七)在評審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購人、采購機構、供應商或其他機構的干擾,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1.因對競標供應商的個人成見而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影響評審公正性。
2.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3.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競標供應商以澄清、說明或補正為借口,表達與其原投標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見。
4.以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單一來源采購文件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作為評審的依據。
5.不發表獨立的評審意見;或者發表與個人書面評審意見相反的言論。
6.不按照規定的評審格式評分和撰寫客觀明確的評審意見。
(八)在咨詢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產品標準,認真聽取咨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學合理的、無傾向性和排斥性的咨詢方案,并對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承擔個人責任。
(九)發現競標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及時向采購人、采購機構或財政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十)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的投訴等事宜。
(十一)當工作單位、技術職務聘任資格、通訊聯絡以及本條第二款所指的利害關系發生變化時,及時向市財政局報告。
(十二)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資深評審專家主要參加對重大政府采購項目的咨詢、評審,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復評以及后評估等工作。
前款所稱重大政府采購項目是指貨物單項(個,件)金額或一次批量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工程單項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以及服務單項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或市、區(縣)的重點政府采購項目等。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工作人員、采購人和采購機構的項目經辦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本市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應通過財政部門從專家庫中選取評審專家。
采購人和采購機構不從專家庫中選取評審專家的;或者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自行聘請專家庫中的評審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小組的,評審無效,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請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十九條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相對分離。市財政局建立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評審專家抽取使用的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專職的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負責評審專家的選取工作。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對所掌握的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的有關信息負有長期保密責任,不得向供應商和其他業務單位泄露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人員名單、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評審專家的選取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市政府采購中心、各甲(乙)級采購機構的市級政府采購項目和市級預算單位自行組織采購項目所需評審和咨詢專家的選取和管理工作。
區縣財政局負責區縣政府采購中心、各甲(乙)級采購機構的區縣政府采購項目和區縣級預算單位自行組織采購項目所需評審和咨詢專家的選取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評審專家的選取以隨機抽取為主。對專業人員較少的領域,或者不具備隨機抽取條件的,可采取直接確定的方式。
抽取評審專家時,由財政部門的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抽取后,推薦給采購人或采購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因行業和產品特殊,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由采購人、采購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評審專家人選,但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無論抽取還是直接確定評審專家,與采購人、競標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均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小組;且應盡可能避免同一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來自同一單位。
第二十二條采購人、采購機構的項目經辦人員應根據采購金額大小、項目復雜程度以及競標供應商的多少合理安排所需評審專家人數和評審時間,并做好項目評審或咨詢的組織工作。
對于因特殊原因而無法保證所需評審專家人數的,采購人、采購機構應調整評審或咨詢的時間。
項目評審或咨詢結束后,采購人、采購機構的項目經辦人員應將對評審專家的考評意見反饋至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采購項目評審或咨詢開始后如出現評審專家臨時缺席的情況,采購人、采購機構應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一)如有兩名(含兩名)以上評審專家缺席;或資深評審專家缺席,項目評審或咨詢應改期進行。
(二)如有一名評審專家缺席,采購人、采購機構應提請財政部門安排替補評審專家。財政部門無法安排替補評審專家或時間不允許的,項目評審或咨詢應改期進行。
在場的項目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以及采購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能代替缺席的評審專家參加項目的咨詢或評審活動。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建立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各方對評審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核實并記錄有關內容。
第五章違規處罰
第二十五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誠信記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追究經濟賠償責任直至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市政府采購咨詢專家資格的;
(二)私下接觸競標供應商并收受其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三)在參加采購項目的評審或咨詢中未按規定回避的;
(四)在參加項目咨詢或評審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五)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或咨詢結果的;
(六)違反規定泄露采購項目的評審或咨詢情況的;
(七)一年內參加評審或咨詢累計3次遲到或早退,以及累計2次答應參加而無故缺席的;
(八)故意隱瞞與從事政府采購活動有利害關系的信息的;
(九)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活動的;
(十)不按規定參加資格檢驗復審的。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或咨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宣布評審或咨詢結果無效、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撥付采購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請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不按規定從專家庫中選取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的;
(二)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自行從專家庫中指定項目評審專家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參加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名單的;
(四)組織監督不力,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五)、(六)、(七)所禁止的情況,致使評審或咨詢結果有違公平和公正原則而引起投訴的;
(五)違反規定泄露采購項目的評審或咨詢情況的;
(六)未按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反饋的。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至三年內禁入政府采購市場、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涉及侵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評審專家進行商業賄賂的;
(二)出于不正當目的申請評審專家回避的;
(三)對評審專家進行惡意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