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范文
時間:2023-03-29 00: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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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甲方:XXXX公司(簡稱甲方)
乙方:XXX(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20XX年9月30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基于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的最后工作日為20XX年09月30日。乙方應不遲于最后工作日將屬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并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20XX年10月1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為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并且交還所有屬于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于20XX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條的款項。因這些款項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收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有扣繳的法定義務,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予以扣繳。
6.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至20XX年09月30日終止,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XXXXX公司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蓋章)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篇2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范文一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別: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現因 ,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 年 月 日止;
3. 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4.乙方離職后需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保密協議,對在職期間從甲方或悉的各種信息承擔保密責任;
5.除本協議約定的內容以外,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范文二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1、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結算至 年 月 日。)原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無效,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均不再為對方承擔或履行任何責任與義務。
2、乙方需在離職時,妥善處理所有工作移交和歸還公司所有物品等離職手續,甲方在乙方辦完離職手續十天內付清其所有款項,經雙方協商,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元,大寫人民幣 元。
3、乙方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內容,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二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范文三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主、友好協商,就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相關事宜達成以下一致協議: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乙方自愿承諾完全配合甲方做好個人的相關工作交接,若乙方未交接清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協助、配合直至所有交接工作全部完結。
3、乙方在甲方工作 年,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元( 個月工資標準);同時,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勞動合同關系及社會保險關系終止,雙方已經了結所有的勞動權利義務,薪資已全部結清,今后互不追究。
4、乙方自離職之日起,其所有行為均與甲方公司無關,由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承諾離職后不得以甲方員工身份從事任何活動,亦不得對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甲方公司資料,否則由此給甲方公司帶來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法律和經濟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署后正式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篇3
乙方:xxx
甲乙雙方于XX年x月x日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XX年x月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xx0000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x0000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x0000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XX年x月x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篇4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解除日期 年 月 日,雙方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乙方自愿辭去 公司 崗位工作。
三、甲方已結清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有的工資、福利(養老保險)等。
四、甲乙雙方承諾:
1、除本協議約定外,雙方無任何債權債務糾紛、勞動合同爭議及糾紛,并特此聲明,不再就有關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事項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2、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義對外從事業務(包括不得使用甲方單位介紹信和名片)。
3、乙方不得從事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4、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應遵守已與甲方簽署的《保密協議》的規定,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客戶狀況、產品價目表、人事檔案、財務帳目、技術資料和其它相關信息)。
五、本協議簽訂后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乙方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繼續履行崗位責任,及早完成未完結工作;
2、辦好工作交接手續,全面移交公司財物、資料檔案和應該移交其它事宜;
3、清理收回經手的應收款項,保障公司財產資金安全;
4、清理積欠公司的個人債務和其它應由乙方支付的費用。
六、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應認真履行各自的有關義務,嚴格遵守約定條款,任何一方不得違約。乙方如違反上述條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和對其它債務(費用)的追索權。甲方如違反上述約定條款,乙方也有權要求甲方履行義務或賠償損失的權利。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公司 乙方:
篇5
乙方: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甲乙雙方秉持誠信公平原則,互相協商就甲方委派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委派乙方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赴___________進行_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培訓期間所產生的費用,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和財務作業流程報支。
3.乙方目前任職于_______公司______部門,擔負_______工作。乙方批準甲方的上述安
排并批準自愿延伸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年,即勞動合同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在上述期限內,乙方應持續從事甲方安排的工作。非因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不能履行勞動合同時,乙方承諾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4.乙方請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甲方批準時,勞動合同即解除,但乙方應賠償甲方為乙方__________培訓交換支付的費用。
賠償金額依下列公式盤算:
賠償金額=因培訓所產生費用總額*未服滿勞動合同期/應延伸勞動合同期
5.甲方不批準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執意解除或擅自離職或因違法、違紀被公司辭退的,除按上述公式盤算賠償金外,還應交納違約金。違約金依下列公式盤算:
賠償金額=因培訓所產生費用總額*未服滿勞動合同期/應延伸勞動合同期
(培訓所產生的培訓費用包含:培訓之學費、雜費、辦理相干證件費用、培訓期間所產生的住宿、膳食、交通、出差補貼、交換費用等在甲方實際報支或由甲方實際支付的費用)
6.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應于甲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前交納。
7.乙方向甲方供給擔保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戶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__,任職__________________,擔負________________),保人應向甲方出具擔保書,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書的任務。在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擔保人向甲方承擔的保證責任,保證乙方按約定支付賠償金/或違約金。
8.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
9.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具同等效率,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公章)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擔保書
茲為__________________同志在XXXXXXX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外派培訓事宜供給擔保:
1、保證遵守《培訓協議書》,遵守公司管理規定。
2、如違背《培訓協議書》,我愿意承擔由此行動所帶來的責任。
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接洽電話: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
篇6
乙方:————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甲乙雙方秉持誠信公平原則,互相協商就甲方委派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委派乙方自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止赴___________ 進行 _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 培訓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和財務作業流程報支。
3.乙方目前任職于_______ 公司 ______部門,擔任 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甲方的上述安
排并同意自愿延長勞動合同期限 _______年,即勞動合同至__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___ 日終止。在上述期限內,乙方應繼續從事甲方安排的工作。非因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不能履行勞動合同時,乙方承諾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4.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甲方同意時,勞動合同即解除,但乙方應賠償甲方為乙方__________ 培訓交流支付的費用。
賠償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賠償金額=因培訓所產生費用總額*未服滿勞動合同期/應延長勞動合同期
5.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執意解除或擅自離職或因違法、違紀被公司辭退的,除按上述公式計算賠償金外,還應交納違約金。違約金依下列公式計算:
賠償金額=因培訓所產生費用總額*未服滿勞動合同期/應延長勞動合同期
(培訓所產生的培訓費用包括:培訓之學費、雜費、辦理相關證件費用、培訓期間所發生的住宿、膳食、交通、出差補助、技術交流費用等在甲方實際報支或由甲方實際支付的費用)
6.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應于甲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前交納。
7.乙方向甲方提供擔保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戶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__,任職*__________________,擔任________________),保人應向甲方出具擔保書,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書的義務。在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擔保人向甲方承擔的保證責任,保證乙方按約定支付賠償金/或違約金。
8.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
9.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具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篇7
小沈
A:三方協議是指《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社會保險等相關問題。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 24條規定: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后,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教育部關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管理辦法中規定,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簽署個人意見之后,用人單位或學校兩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協議書上簽字,畢業生即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的簽訂工作。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后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并換取新的協議書。
從法律性質上看,“三方協議 ”是民法、合同法上的合同,受我國民法調整,而入職用人單位后簽訂的勞動合同才受勞動法律調整。因此“三方協議 ”原則上適用我國民法和合同法,三方協議的內容里既包括了學校對學生的就業過程進行行政管理的內容,例如移轉學生檔案、發放派遣證等,也包括用人單位和學生平等自愿協商的內容,其中關于違約金的內容就是這種雙方平等協商后約定的,違反這些內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個違約金不是《勞動合同法》中的違約金。如果您已經在用人單位報到工作了,則三方協議終止,你只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提前 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如果您尚未按照三方協議中約定的期限報到上班,則你解除協議需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Q:用人單位如果已經和勞動者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由于有突然的工程項目需要這些勞動者參與 ,用人單位能否和該勞動者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再簽訂了這樣的合同 ,是否意味著和勞動者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以工作任務已經完成 ,或者任務下馬為由終止和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否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賠償?
何先生
A:《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已經和勞動者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將按照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履行,當工作任務完成后,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其中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適用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如果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將可能規避經濟補償問題。這也可能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的一個漏洞,希望實施條例會做出補充規定。
Q:我公司一職工于 2008年 2月 23日擅自離開崗位至今未歸,公司通知其上班也不來。現公司想以職工違規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可是公司一直沒有制訂規章制度,原職工獎懲條例又廢止,一時找不到處罰依據。請問公司該如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且認為職工有錯而不需給予其經濟補償?
篇8
2003年7月1日,王某到該公司上班,負責軟件開發。雙方約定王某試用期月薪2000元,試用期3個月。但王某剛工作了一個月,就于7月31日提出辭職。該公司沒有發給王某工資。
雙方為此事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后,該公司不服,于是向天河區法院起訴。該公司認為,公司雖未和王某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就業協議書》已就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及三方的違約責任做了詳細的約定,應當認為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并共同受該協議書有關條款的約束。王某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給其造成的損失理應給予賠償及支付約定的違約金。
王某說,在試用期間,他曾與公司負責人提出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卻以試用期內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了,使他覺得在該公司工作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在該公司工作一個月后,他發覺自己與該公司不相適合,這才提出辭職。
判決:
法院認為:就業協議并非勞動合同,該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就業協議的違約金。王某已到該公司上班,因此不存在違反就業協議的情況。至于原告索賠的加班費,因其僅提供了發放員工加班費的工資單,不足以證明是被告辭職造成的損失。所以,這兩項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該公司在30日內為王某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并支付1789元工資,而王某必須返還公司墊付的2520元。
篇9
第一條 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本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
第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了解勞動者的有關情況、查驗有效證件,在辦理勞動用工手續后7日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范本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勞保待遇等權利義務。
第七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派到合資、參股單位的,用人單位與其合資、參股單位應訂立勞務合同,明確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第八條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資、合并、兼并、轉(改)制、跨地搬遷、轉產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后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當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協商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九條 用人單位解散、關閉、破產時,應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 勞動者應征入伍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待勞動者服役期滿回原單位后,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待有關機關對其審查終結后,按有關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停薪留職、掛名、長期外借、長期放假人員的勞動關系。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變更、續訂、解除勞動合同后7日內,應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勞動制度。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期限等進行動態管理。為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卡,記錄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訂、解除、終止等情況,本卡隨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
第十八條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十九條 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開具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征求勞動者意見,合同期滿前勞動者未作答復的,合同期滿按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勞動者同意續訂的,應于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第二十一條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者作出辭退、除名、開除的決定后,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作為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第三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按時與勞動者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勞動者原因未按時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無效,用人單位應解除其勞動關系。
第二十五條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無故不為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或者不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所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篇10
2003年6月20 日,被告某食品公司通過訂立承包協議書,將生豬屠宰加工組發包給季某經營,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4月16日。合同訂立后,承包人季某按承包協議對外招收生豬屠宰加工人員,原告桑某應聘與季某簽訂用工協議一份,約定桑某從事卸頭爪工作,工資標準0.15元/頭。同時約定工資標準以基本工資(根據工種)+浮動工資(6000頭以外)的形式發放,如果每月不超過6000頭,基本工資中提10%作為浮動工資,超過6000頭超出部分再按工種參與分配(算浮動工資),用工期限與季某與食品公司簽訂的合同期限同步。
協議簽訂后,桑某即從事卸頭爪工作,從2003年7月至同年11月,桑愛平每月卸頭爪均不低于6000頭,食品公司亦按其工作量向其發放了工資。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桑愛平每月均完成4000余頭,食品公司亦按其加工數量發放了工資,桑某未提出異議。2004年6月桑某完成5932頭工作量,食品公司于同年9月28日向桑某發放該月工資時,桑某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進行核算,并將工資表拿走(直至仲裁過程中交給仲裁委),食品公司從而未能將2004年6月份的工資發放給桑某。
2004年7月,桑某在工作過程中因瑣事與其他職工發生爭執。同年10月9日、10日,桑某上班遲到,被承包組負責人批評并責令其停工,桑某與該負責人產生爭執。同年10月11 日,食品公司以桑某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停止桑某的工作,并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同年11月,桑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除請求對其它事項進行仲裁外,還請求仲裁委裁決食品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960元。2005年1月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駁回桑某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桑某不服,遂向法院提出訴訟。
庭審中,雙方除對其它事項有一定爭議外,主要就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問題展開辯論。原告桑某訴稱,食品公司口頭通知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后,我提出異議,并于2004年11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對照法律規定,我并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因而不屬于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故我對仲裁委于2005年1月作出的裁決不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食品公司支付我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800元。
被告食品公司辯稱,原告桑某于2003年7月到我公司工作屬實,但其是因違反勞動紀律而被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現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桑某的該項訴訟請求。
審理中,被告食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關于桑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書,并主張該決定書已經送達桑某。桑某對此予以否認,認為食品公司只是口頭通知其停工,并要求與其解除合同,并未以書面形式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食品公司未能提供將解除合同的決定書送達桑某的證據。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食品公司生豬屠宰組承包人與原告桑某簽訂用工協議后,食品公司在實際履行協議中,對桑某行使管理職權,并向桑某發放工資報酬,盡管食品公司未直接與桑某簽訂勞動合同,但應認定原、被告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被告食品公司因原告桑某兩次遲到等原因口頭通知其停工,并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桑某的行為尚不構成勞動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故桑某停工系用人單位行為不當所致。桑某在食品公司口頭通知其停工,并要求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后,未能到食品公司繼續工作,并在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時提出了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因而通過這一途徑其實際上作出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間應視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解除后,食品公司依法應向桑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問題。
世界許多國家的勞動法都規定,勞動者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能享有辭退補償金,而合同正常期滿被終止勞動關系的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具體而言,獲得經濟被償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消滅的事實。總括我國法律的規定,基于下列原因導致勞動關系消滅的勞動者,享有經濟補償金:1、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2、因勞動者的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因不可歸責于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勞動者對勞動關系的消滅主觀上無法定過錯。如果因可歸責于勞動者主觀過錯的原因而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關系(例如辭職),勞動者本應對合同解除所可能帶來的對自己生活不利后果負責。因此,勞動者對合同解除主觀上無過錯作為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之一是世界各國法律的普遍規定,我國也不例外。一般而言,勞動者辭職和勞動者因出現用人單位有權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而被辭退的,其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該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該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由此可明顯看出,我國勞動法將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排除在可獲得經濟補償的范圍之外。
對照本案而言,主要看用人單位所述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條件是否構成。勞動者的違紀行為是否構成“嚴重”,一方面應根據個案案情綜合判斷,另一方可以根據用人單位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視勞動者的違紀行為是否符合規章制度本身對員工嚴重違紀的行為的規定而進行判斷。對職工的遲到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紀應從量和質兩個方面考慮。量主要考慮次數,質主要根據企業性質判斷損害大小。遲到兩次對有些時間性要求十分重要的企業而言,很可能就會造成嚴重損害;而對時間性要求并不十分緊迫的企業來講,損害就不明顯,構不成嚴重違紀。本案被告是一般食品企業,兩次遲到從正常標準判斷,不宜認定為嚴重違紀,不符合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而,企業仍應依法給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