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處分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6 21:51:4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解除處分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解除處分申請書

篇1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申請書與我們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申請書怎么寫嗎?下面就讓小編帶你去看看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1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老師:

您好,我是___級___班的___。本人在____年上半年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考試中作弊,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破壞了考試的公平競爭原則,對班級對同學對自己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學校對此給予了我相應的處分。我為自己所做的錯事深感內疚,至今后悔莫及,我深知唯有認識錯誤、改正錯誤才能彌補以往的過失。經過幾個月的深刻反思與努力學習,我不僅在思想上有了提高,學習上也有了巨大的進步。現按照學校規定,特此向學校申請撤銷處分。

學校的處分不僅給我敲響了警鐘,而且使我幡然醒悟。讓我深刻體會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懲罰,就應該為自己的錯誤負責。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查原因,抓不足,找錯誤。因此這幾個月以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無論在學習上還是在生活中我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的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具備了較強的紀律觀念和道德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但人無完人,在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我仍然還存在很多的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一一改掉,力爭做一名優秀的大學生,一名對社會有用的人。

最后,再一次懇請學校領導準予撤銷處分。在余下的大學生活里,我一定會和老師、同學以及學校、社會加強溝通,逐步完善自己,保證不再讓類似違反校紀校規的錯誤再次發生。同時,我也非常感謝學校領導和老師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學習、生活中多多監督我、幫助我,讓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使我早日成為一名合格的大學生,為學校為社會為祖國貢獻出一份屬于自己的力量!

特此申請,請求早日批準!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2親愛的老師:

我是___,是九(3)班的學生。去年__被學校給予處分。

之前的我會犯這種錯誤,完全是懵懵懂懂,思想認識未到位,一時的錯誤,它令我懊悔不已!我沒有深刻認識到這一點重要性,做人應該內誠于心,外誠于人。

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沒完人,每個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錯誤后如何改過自身。所以這一段時間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多和優秀同學接解、交流!

在紀律上,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對自己的言行,始終如一的保持著嚴格的約束,不但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而且一絲不茍的執行校園的.紀律指示及規定,有較強的紀律觀念,更加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

些是不可以做的;

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積極幫助學習上有困難的同學。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也同時請學校里的老師們批評我、監督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__年__月__日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3尊敬的學校領導、系領導和各位老師:

您好,我是__級學生。大一的那件事至今還讓我記憶猶新,因為我無法忘記它,它就象警鐘時時在提醒著我。在這些日子里我深刻體會到了考試作弊的嚴重性,也認識到其中的危害性,我時刻都在反省自己,我不能因此而淪落,也不能因為那樣而自暴自棄。由于在大一高數1補考中找人作弊,學校給予記過處分。給學校的同學和自己帶來了損失,影響極壞。

之前的我,完全是懵懵懂懂,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追悔莫及。所以在這三學期里,痛定思痛,我認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學習,同學的幫助和老師的耐心教育使我終于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受益頗多,思想有了提高,學習也有巨大進步。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按學校規定,受處分一年之后可以申請撤消處分,特此向學校申請取消處分。

考試中作弊的行為,違反了學校紀律,造成了考試的不公平。不僅有害于同學,同時也打擊了自己的信心。我為自己做的錯事感到內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錯誤才能彌補以往的過失。向尊敬的老師和親愛的同學們說對不起,為自己的錯誤向你們致以內心的歉意。人無完人,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是自己犯的了錯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錯。從犯了錯誤以后,一直對自己進行反思,對作弊事件分析,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高數考試之前,我對它沒有嚴肅對待,導致最后沒有做好準備。考試期間,動機不純。其次,在考試之前,班主任還警告我們不要作弊,直到老師逮了個正著時,腦子里一片茫然。此事雖然過很久,但還恍如昨天發生一樣。感覺與自己平時不注意生活細節有一定關系。

平時思想懶散,沒有及時糾正,終成大錯,現在我深深地后悔那學期沒有認真學習高數的基礎知識,荒廢了學業。也很后悔沒有聽班主任的警告。但世界上沒有后悔藥,改正不良習慣和糾正錯誤才是最根本的。處分下來之后,老師找我談過,進行了思想交流。我虛心接受老師的批評和建議,同學們也熱心幫助我,使我能逐漸樹立信心。在這些日子里,我都在努力的學習,為學校做事來彌補自己的過失:在班上,我積極參加班級活動,為班級爭光。雖然我的所作所為看起來十分的渺小,但這都是我很努力的結果。在課上,我認認真真去學好老師教的每一點的知識并作好記錄;課后,我也去溫習課本上的知識。我認真上好每一節課,爭取在考試的時候憑自己的實際能力考一個好的成績。我的所做也只有一點:用實力來證明自己。以往做事拖拉,現在做事緊湊。原先睡覺晚、起床晚,現在基本改掉。學習之余聽聽音樂,松馳有度。既培養興趣愛好,又提高了學習效率,一舉多得。時時謹記光陰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閱讀有益的書籍,拓展視野,增強學習動力。我也努力地掌握專業基礎知識,以杰出優秀的人為模范,樹立遠大理想。抓住剛步入21世紀的機會,全身心投入到學習中,堅持錯誤的不能盲目隨從,正確的始終不變。做一個嚴格要求自己,一步一個腳印,能無私奉獻、對社會有用的人,并為實現人生目標堅持奮斗。感謝老師能給我這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經過老師的教育和熏陶,感化著我向品學兼優的方向發展。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也同時請系里的老師們批評我、監督我

轉眼間到了大三,也漸漸面臨工作的問題了,一個背上記過處分的我,怎么也無法讓我在將來的就業日子里平靜下來,現在我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所犯的錯誤,從中也是吸取了教訓,我在努力改正自己現在我有了較大的進步。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老師準予撤消處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__年__月__日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4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老師:

我是__學院會計電算化專業2班的學生,我叫__。我于20__年_月_日在學校組織的__學年第_學期期末考試中,違反了考場管理規定,夾帶小抄企圖作弊,干擾了正常的考試秩序,并在同學中造成了惡劣影響。由于上述事實以及《浙江樹人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我被浙江樹人大學于二0__年_月_日被學校給與了__處分。

認真的考慮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我在那么多人的幫助下,沒有將老師所教授的課程學習好;第二個錯誤:在沒有學好專業課的情況下,我不是通過努力補習而是采取投機取巧的方式來應付考試,忽視學校的校規校紀。

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后,我深深的譴責著自己的所做所為,反思了自己之前對待生活、對待學習的態度和觀念,潛心地從自己身上找缺點、查不足;事實上,這一年多以來,我也按老師同學們的希望在努力著,并在生活上和學習上向著那些優秀的學生看齊。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認真的對待,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常和優秀的同學交流!積極參加校系的活動,以一種樂觀積極的態度進行著大學生涯的每一步。

現在的我已經在一家單位進行實習,更是深刻的感受到老師的良苦用心。要是沒有老師及時的發現,沒有老師的諄諄教誨,沒有同學們老師們的監督和幫助,我想此刻我的很難勝任這份工作,我的前途將一片黑暗!

再次感謝老師們對我的教誨,我會在即將來臨的人生新階段邁出自信的第一步。希望老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老師準予撤消處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月日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5尊敬的院領導:

我是__級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的學生,名字叫___,學號是______。本人曾在__年__月份因為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給予我相應的警告處分。

經過這一年多的深刻反思,我為自己當時一時貪玩的不理智行為深深感到內疚、追悔莫及,并對自己思想上的錯誤根源進行深挖細找,認清了違紀造成的嚴重后果。之所以發生違紀事件,是本人平時學習不夠、要求不嚴、思想覺悟不高。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

這段時間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思想上,我不斷加強自己的修養,提升思想認識。現在的我,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學習上,認真學習自己的專業知識,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績來彌補這次錯誤。也為自己步入社會的時候,能為社會做一份有用的貢獻;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

以上是我在這段時間來的主要表現,希望領導老師審查。并懇請學校領導老師準予取消處分。我非常感謝老師和學生會干部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我保證今后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幫助我,幫助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錯誤根源,我在此進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檢討。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夠得到改正的機會。請老師和同學們多多監督我。

對于這次事件,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

今后人生的道路還很長,“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請學校撤銷本人的警告處分,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特此申請,望早日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篇2

    【釋義】 本條是關于被申請人故意破壞行政復議工作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三種違法行為:第一,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的。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及時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是被申請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它有利于行政復議機關全面了解情況,更好地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從而作出正確的行政復議決定。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這一義務,在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少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甚至是一些領導干部,缺乏法律意識,對行政復議很不重視。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時,就認為申請人是不服管理,是成心搗亂的刁民;認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是小題大作,沒事找事,因而對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筆錄復印件不理不睬,既不提交書面答復,也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抗拒或者故意破壞行政復議工作,使行政復議工作難以順利進行。對被申請人這種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行政復議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以制裁這種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保障行政復議的順利進行。

    第二,被申請人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同時,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除規章以外的國務院部門及其工作機構的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鄉或鎮人民政府的規定而作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范性文件予以審查。可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須得到依法保護。如果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就是侵犯他們的行政復議權,是違反行政復議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對申請人、第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這里所指的被申請人的報復陷害對象主要有申請人、第三人和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供情況的有關組織和人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法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應當享有的法定權利。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是行政管理人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二者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行政復議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都是行政復議參加人。因此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尊重申請人行使行政復議的權利,正確認識法律規定行政復議這種權利救濟手段的必要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治國方略,依法治國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行政,違法的作為或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就要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積極糾正錯誤,對申請人受損的權益進行救濟和賠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下,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如果非但不認錯改錯,而且還對申請人進行打擊報復,那就是錯上加錯,是無視國家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實踐中,確有個別行政機關對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打擊報復,結果造成申請人雖然在行政復議中獲得了勝利,行政復議機關撤銷了行政機關的原具體行政行為,但由于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的報復陷害,造成受損害的權利實際上沒有得到救濟,甚至還殃及到自身和親友的其他合法權益,使申請人長期不能正常生產和生活,嚴重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使其他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為怕被報復陷害而不敢再申請復議,這樣就使行政機關行使權利失去了監督,從而破壞了行政復議制度。

    《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比如村民甲、村民乙因宅基地邊界劃定發生糾紛,鄉政府對此作出一個宅基地邊界劃分的確權決定。村民甲不服此確權決定,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即可將村民乙追究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如對第三人進行報復陷害,也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如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供真實情況的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對以上三種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兩種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第一,行政責任。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于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于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記過、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記大過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降級,作為一種行政處分,其含義是降低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十五級,分別規定了從辦事員到國務院總理的職級。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就是由原來的職務級別往下降,如由局級降為處級,由處級降為科級等,同時,對公務員工資中的級別工資也要予以相應地降低。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工資主要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降級也要降低工資中的級別工資。受降級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撤職,國家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級別,并不能晉升工資檔次。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于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的情況。開除的行政處分不能解除。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行政處分的影響。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篇3

  先摘引三個對PIC中斷理解的回帖,然后我再對中斷活動的過程、應該注意的事項、及一個疑惑進行較詳細的總結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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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frank :關于pic中斷有些不明白的地方 

借用大蝦的程序;

;******************** 中斷服務代碼

    btfss    INTCON,T0IE      ; 判斷是否為T0中斷

    goto    other_int

    btfss    INTCON,T0IF      ; it ’s the time of T0 int

    goto    other_int

    bcf    INTCON,T0IF      ; 是T0中斷,清除中斷標志

    movlw    0x10          ; 微秒的高位字節加上定時時間 256x16分頻=4096=0x1000的高位(0x10)

    addwf    us+1

    goto    end_int          

other_int              ; 可添加其他中斷服務代碼

    nop              ; other isr code can be added

;**********************************

end_int                  ; 恢復現場

=================

假如又有新的中斷正好在這段程序中間產生

btfss    INTCON,T0IF         

goto    other_int

bcf    INTCON,T0IF     

程序豈不是要出錯跑飛了

john frank:

謝謝你的關注。

我講一下自己的理解,權做回答,不當之處,還請站友們指點。

    pic中檔單片機系列沒有“硬件中斷優先級別”(請允許我這樣說),含義是指:當內核正在處理當前的中斷服務A時,在這個期間里,其他任何中斷的產生,只能使其標志位xxIF置1,不能剝奪當前中斷服務對CPU的占用權(反應在PC指針不能被新的中斷改變指向),必須等到當前中斷服務處理A完畢,然后,根據goto other_int語句的轉向,依次判斷。若新發生的中斷處理代碼在中斷服務A之后(前、后指代碼在ROM中地址順序,越大越后),則進行新發生的中斷處理;若恰好新發生的中斷服務代碼在剛被處理完畢的中斷服務A代碼之前,則將不予理會,(即程序指針PC不會在中斷處理代碼空間中又返回到0004H的入口),等到執行到retfie 后返回主程序,然后再次進入中斷入口0004H...

   之所以說其無“硬件中斷優先級別”是與“軟件中斷優先級別”對應的,通過中斷服務代碼對中斷標志和IE的檢測的先后,可設立優先級。

   當然,準確地說,這是一種順序,而非級別,呵呵。

   如果了解一下51的中斷系統,相信你能更好地理解PIC的中斷的級別:

將會出現你說的情況,當優先級更高的中斷來臨時,內核將暫時停止當前中斷服務,保存當前中斷服務的現場,執行優先級更高的中斷服務,處理完成后,恢復現場,執行未處理完成的中斷服務....,最后,返回主程序。

   

   小弟講得有點煩瑣,并不形象,可能還有紕漏和謬誤之處,請大家指正,相信john frank在仔細看書之后,應該可以形成自己的正確看法。

zdtdl :小弟說兩句~~ 

簡單地說,當系統響應一個中斷時,GIE位將被自動清零以禁止其他的中斷,在執行中斷返回指令RETFIE后系統再自動置GIE位1開放中斷。只要不在中斷程序中對GIE置1,就不會產生反復進入中斷的現象,靠查詢方式決定響應誰。PIC也有中斷嵌套,可以形成多級嵌套,甚至自身嵌套,不過嵌套的級數絕對不能超過硬件堆棧的深度。

-------------------------

   PIC中檔單片機的中斷總結正文

一、中斷活動的過程

  對于PIC單片機來說,一次中斷的過程大致有下列階段:

為了使得說明形象和直觀,本文采用一些詼諧的語句來比喻說明:

中斷請求---------比喻成申請買經濟適用房的請求

中斷標志-------一份申請書

本中斷使能xxIE-----本單位領導

PEIE-------------戶口辦公室主任

GIE--------------銀行的管理信貸的科長

  1. 中斷請求:房子太少,兒子要結婚了,得買房了,可資源和財力有限,不能賣商品房, 只好按特殊情況處理,寫一份申請書(中斷標志位IF置1);

  2. 本單位領導xxIE看了之后, 如果給你蓋了一個戳:(即該中斷使能位IE=1),那么恭喜你,這份申請書可以提交到更高一級的部門;如果沒蓋(xxIE=0),那么對不起,先放我這里吧,等我們研究研究好后再說。如果你不開心,要拿回申請書撕掉,呵呵,那么IF=0;你的購房請求之夢破滅;

  3. xxIE領導將根據戶口,將這些請求書給分類,一類是外地遷來的戶口,提交給戶口辦公室PEIE主任審查,PEIE主任如果給你蓋了個戳(PEIE=1),那么,他將會把申請書提交給銀行的GIE科長批準,否則就是放在這里再研究研究或者你要回來撕毀;一類是本地戶口,可直接提交給銀行的GIE科長批準,然后你將申請書帶到GIE科長的辦公室。

  4. GIE科長蓋了章之后(GIE=1),然后,你就可以拿著申請書去找房地產商要房子了(此時PC指針=0004H),因為GIE科長有很多事情要做,所以他每蓋了一次戳之后(注意是一次不是一個,因為也許有多個中斷同時發生,也就是說有其他地方的人來請GIE蓋戳),就在辦公室門外掛了個牌子:請勿打擾。他自己則休息去了,直到接到RETFIE的電話或者有人打他的手機。

  5. 房地產商準備給房子了,不過你最好得先把各項手續給填好,叫5w押金,另外協議阿,合同阿,都得自己搞定,這叫“保護現場”。

  6. 房地產商開始上班了,于是挨個查“申請書”是誰提交的,以便給你安排你預定的房子。這個叫“中斷查詢”。

  7. 查到是你的后,然后打電話讓你過來,帶你去看房子,把鑰匙給你。這個交“中斷處理”。

  8. 鑰匙交給你之后,房子你是到手了,不過這份申請書就失效了,房地產商將該申請書銷毀。這個叫“清除中斷標志”。

  9. 好啦,現在你可以去房地產商自己去要回以前交的押金,身份證啊等等。這個叫“恢復現場”。

  10. 最后,房地產商辦完了,讓RETFIE小姐打個電話給GIE科長(執行RETFIE指令),GIE科長才起來,把“請勿打擾”的牌子取下,讓其他的帶著申請書的人進來。當然,如果你的事情還沒搞定,GIE科長的關系戶打了他的手機(你在辦事時-處理中斷時,若有GIE被置1),他也會開門取下“請勿打擾”的牌子,讓關系戶進來,給他蓋好章。這下就對不起了,人家有關系,所以你的事情要馬上停下來,先等關系戶辦完他的事情之后,再給你辦你的事情。這個叫“中斷嵌套”,要注意GIE科長有8個關系戶(硬件堆棧的深度為8級)哦。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1. 中斷現場的保護(可以參考以前的帖子,在xieyubing版主的指點下,有恰當的例子);

2. 初次上電復位、電源跌落復位和其他情況下的復位,均使得全局中斷位GIE和其他中斷使能位xxIE=0;

3. 中斷標志位的狀態與該中斷源是否被屏蔽無關,與全局中斷使能位GIE也無關。

4. 當開放某一中斷源時,該中斷源就是通過中斷標志向CPU申請中斷的,無論什么原因,只要標志位IF置1(可以用軟件強行置1),均會產生中斷請求。

5. 當中斷標志位為1,如果該中斷被屏蔽或者被禁止了,只要不清除標志位,那么該中斷請求會被潛伏下來,一旦屏蔽解除,立即產生中斷響應。反之,如果在屏蔽/禁止條件解除之前清除了該標志位,那么則無中斷請求。

6. 當CPU響應任一中斷時,全局中斷使能位GIE會自動清零;當中斷返回時,它有自動置1。如果在中斷處理期間,用軟件將已經清零的GIE位又重新置位,這個時候若再出現中斷請求,就可以形成了中斷嵌套。即:在處理某一中斷期間又響應了其他中斷請求,就形成了中斷嵌套,此時,前一中斷處理過程會被暫停而進入新的中斷處理,當新中斷處理完畢后,才會繼續處理前一個被擱置的中斷。此方式可以形成多級嵌套,但不能超過硬件堆棧的深度8級,以免造成堆棧溢出而不能正常返回。

7. 如果同時發生多個中斷請求,則中斷處理的順序取決于中斷程序中的檢查中斷源的順序。

8. 若要防止中斷請求被丟失:則要注意下面兩種情況:如果同一中斷源的中斷發生間隔時間大于該中斷服務的處理時間,則可能出現中斷事件被忽略(體現在中斷服務的過程中,標志位被連續發生來兩次置位),例如:中斷事件發生的時間間隔為30ms,中斷服務處理加上跳轉判斷的時間為50ms,則情況將會如下所示:

   [中斷次數----------1][中斷次數----------2][中斷次數----------3][中斷次數----------4]

   [處理次數------------------------1][處理次數------------------------2][處理次數------------------------4]

如果在中斷處理一開始就清除IF,那么如上圖所示,中斷事件3、4 在處理次數2的過程中發生來兩次,那么即使IF清除發生在中斷次數3發生之前,也將丟失第三次中斷。

另外,即使中斷出現的時間間隔大于中斷服務的時間間隔,如果清除中斷標志位的指令安排在中斷服務子程序的尾部,就有可能造成丟失該中斷請求(即兩次中斷標志置位的事件只對應一條清除指令和一次中斷處理。

9. 在進行查表操作時必須禁止CPU響應中斷,以避免中斷返回時跳轉到不希望的地址上去。

三、一個疑惑

一個疑問:一些書上提到:如果對寄存器INTCON進行“讀-改-寫”操作的時候,要事先將GIE清0,再對INTCON進行操作,然后將GIE恢復為1

即BCF INTCON,GIE

  BSF INTCON,XX

  BSF INTCON,GIE

所提到的理由是:當CPU正在執行一條對INTCON寄存器進行“讀-改-寫”操作的指令時,如果恰好發生了中斷請求,則中斷服務程序會被執行兩次。這是因為當中斷請求發生后INTCON寄存器的GIE寄存器會被硬件自動清零(屏蔽所有中斷),并且程序轉入中斷例程入口(0004h)。當GIE被清零后,這時如果CPU正在執行一條對INTCON“讀-改-寫”的指令時,則GIE位還會被寫會操作重新置1,這樣就會造成CPU兩次進入中斷服務程序。

該段解釋晦澀難懂,根據中斷發生過程的時序(PICmicro中檔單片機系列參考手冊的第8-2頁):在第n個指令周期里,CPU檢測到IF標志位為1,則在n+1個周期內將自動使得GIE=0,該周期內既不取指也不執行指令,然后在n+2個指令周期里,0004h指針裝入PC指針,該周期也不運行其他指令,只完成0004H->(PC)的取指過程,第n+3個指令周期里,CPU執行0004h地址的指令碼,并同時取0005h的指令碼。

顯然,作者提到的“當GIE被清零后,這時如果CPU正在執行一條對INTCON“讀-改-寫”的指令時,則GIE位還會被寫會操作重新置1,這樣就會造成CPU兩次進入中斷服務程序。”的解釋存在下面的問題:GIE被硬件自動清零時的那個周期,是一個空運行周期,CPU并不執行指令,下一個周期也是空運行周期,不過是完成將0004h地址中的代碼取指操作。然后就開始了0004h地址的代碼的執行操作和0005h地址代碼的取指過程。那么GIE在被硬件自動清零后要想置會1,只有兩種方法:RETFIE指令使GIE自動置1;通過軟件指令對GIE人為置1。顯然,如果對GIE人為置1的指令執行在對該標志位清零前,那么會出現前文所述的中斷嵌套(設該中斷為A),如果沒有其他中斷發生且執行順序先于中斷A且對中斷A的標志清零的話,那么中斷A的嵌套是一個死循環。就不是執行兩次的問題了----因為同一個中斷嵌套時,GIE在自動清零被軟件置一永遠都發生在清除IF之前,那么IF一直得不到清除,而GIE又幾乎一直都是1。

作者所說的情況似乎是這樣的:讀改寫INTCON指令按如下過程分解:讀INTCON的時候,GIE先是為1的,此時發生了中斷,GIE被硬件清零,開始執行中斷服務程序,然后再IF標志沒有清除之前,執行INTCON的其他位的修改和寫回操作,也將中斷發生前的GIE讀為1的信息寫回GIE,這樣,CPU被迫發生了第二次中斷。顯然,這樣是將BSF  INTCON, XX指令分解得支離破碎---本來一個指令周期可以完成的指令被跨了多個指令周期;而且一個指令周期的指令被CPU在不同地址處分解執行讀改寫過程。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么作者的解釋就自相矛盾:“當CPU正在執行一條對INTCON寄存器的‘讀-改-寫’操作的指令時,如果恰好發生了中斷請求  ”與“當GIE被清零后,這是如果CPU正在執行一條對INTCON‘讀-改-寫’的指令時”相互矛盾。

篇4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糾紛(以下稱“拆遷糾紛”),是指領取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許可的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發生的糾紛。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拆遷糾紛裁決的受理范圍:(一)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二)依法被查封的房地產;(三)設有抵押權的房地產;(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其他房地產糾紛。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拆遷糾紛的裁決機關(以下稱“裁決機關”);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五條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稱“拆遷辦”)受裁決機關的委托,具體辦理拆遷糾紛案件的裁決事項。

第六條 拆遷糾紛裁決實行一次終裁制度。

裁決機關審理房屋拆遷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裁決的,應當在拆遷許可證(或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或延期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裁決機關提出申請,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申請書副本。

第八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裁決請求事項;(三)申請裁決的事實、理由、依據;(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單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

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時,應當將裁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證明材料作為附件一并提交。

第九條 拆遷人申請裁決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一)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二)被拆除房屋的權屬證明、房屋平面圖以及作價評估清單等相關資料;(三)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租賃人的補償安置方案;(四)談話筆錄、會議記錄;(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被拆遷人申請裁決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一)房屋所有權證(包括共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二)戶口簿、身份證;(三)住宅改為非住宅的批準文件及相關證照;(四)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凡是提供的證據和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一條 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裁決活動的,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委托人權限變更或者解除委托的,應當書面通知裁決機關。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三人以上,裁決的事實和理由是共同的,可以推舉一至二名代表參加裁決活動。

第十三條 裁決機關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符合受理條件的,將申請書副本和答辯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四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和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

第十五條 拆遷糾紛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裁決機關可以根據裁決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裁決應當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的除外。

第十六條 裁決機關審理拆遷糾紛案件,由三名裁決員組成裁決庭,其中一人為首席裁決員;簡單的拆遷糾紛案件,可以由一名裁決員獨任審理。

裁決庭的組成人員由裁決機關負責人指定。

第十七條 裁決機關應當于開庭前3日內將裁決庭的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其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裁決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裁決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十九條 裁決機關有權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不提供的,視為沒有該項證據。

必要時,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條 裁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中所涉及的國家、單位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二十一條 裁決機關在裁決作出之前,發現不屬于受理范圍或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終止裁決。

第二十二條 作出裁決前,裁決庭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三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被拆遷人又沒有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裁決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選擇。被拆遷人逾期不選擇的,由裁決機關決定補償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條 裁決機關設立拆遷糾紛裁決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由裁決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裁決機關的有關負責人擔任。

裁決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

裁決委員會討論決定拆遷糾紛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裁決庭應當自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25日內,提出裁決意見,由拆遷辦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裁決機關負責人審批。

重大、復雜的拆遷糾紛案件,可以提交裁決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裁決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裁決,裁決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裁決請求;(三)爭議事實;(四)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以及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五)裁決結果;(六)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七)裁決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與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當事人不履行的,裁決機關依法責令其履行,并可依法由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八條 裁決機關對發生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裁決的,由裁決委員會討論決定,重新作出裁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裁決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裁決機關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干擾裁決活動,阻礙裁決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對裁決工作人員、裁決參加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條 裁決工作人員在裁決活動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申請拆遷糾紛裁決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裁決費用。

裁決費用標準由市價格管理部門核準。

第三十二條 市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裁決程序。

縣(市)、賈汪區拆遷糾紛的裁決,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篇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市場管理,保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參加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辦法所稱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和計劃、財政、規劃、土地、建設、拆遷開發、房管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擔任。

    土地招標、拍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決定招標、拍賣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財政、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制定招標、拍賣方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的內容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權屬、現狀、規劃設計要點及其他有關條件。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前,應當經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對出讓地塊進行價格評估,評估結果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基準地價、評估結果等條件制定,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競投人、競買人有權了解和索取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依法參與競投、競買。競投人、競買人在競投、競買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應當保密,招標、拍賣委員會的成員和參加招標、拍賣工作的人員不得泄露標底或底價。

    第十二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十日內或《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付清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章  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有效途徑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招標邀請書而進行的招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有特別要求的,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用邀請招標的,被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三個競投者。少于三個競投者的,本次邀請招標無效,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改變出讓方式。

    第十六條  公開招標公告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應當在公開招標公告后十日內作出,并在原招標公告的媒體上相應公告。

    邀請招標書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應當在邀請招標書發出后十日內書面告知被邀請人。

    更改公開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的,其招標截止日應當順延。

    第十七條  全部標書均不符合標的要求的,招標人應當宣布投標無效,但采用綜合評標的,對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優越,經出席開標的全體委員同意,可以確定中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公告中確定的日期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邀請招標書的日期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九條  投標意向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發出后十五日內向招標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四)資信證明;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招標人收到投標申請書后,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于收到投標申請書后三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招標資格的投標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投標意向人。

    招標人在發出招標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后七日內組織投標人集中勘察招標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并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并交納投標保證金。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應當掛號郵寄,并且以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更改其內容,并應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得撤回,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開標時應當召集投標人舉行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方法以及標底。

    第二十四條  開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點算標書;

    (二)開啟標書;

    (三)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無效。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標書:

    (一)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標書或標書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三)標書或標書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四)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五)重復投標的;

    (六)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六條  評標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成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參加。

    定標時應當由參加評標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定標后,招標人應當于三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

    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的,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于定標后五日內退還落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可以充抵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九條  《中標確認書》發出后,中標人因吊銷執照、取消資質等原因失去履約能力和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中標確認書》無效。

    第三十條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有權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三章  拍賣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殊限制,一般單位和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對土地用途無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二條  拍賣土地使用權,應當拍賣公告。發出拍賣公告日期至拍賣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拍賣公告需要更改或撤回的,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出后十日內作出,并在原拍賣公告的媒體上相應公告。

    更改拍賣公告,其拍賣截止日應當順延。

    競買人可以在拍賣申請截止日以前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買申請。

    第三十三條  拍賣公告發出后十日內,競買人向拍賣人提出書面競買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競買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四)資信證明;

    (五)委托競買,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

    (六)拍賣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應當掛號郵寄,并且以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拍賣人收到競買申請后,應當對競買意向人資格進行審查,并于收到競買申請書后三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拍賣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拍賣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競買意向人。

    第三十五條  拍賣通知書和拍賣文件一經發出,拍賣人不得變更其內容,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競買人應當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拍賣人在發出拍賣通知書和拍賣文件后七日內組織競買人集中勘察被拍賣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四)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志牌。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

    競買人一經舉牌應價即產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購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原應價即失去效力。

    第三十九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召集競買人舉行拍賣會,公布拍賣規則、程序和方法。

    第四十條  拍賣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出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等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價價位、應價遞增的幅度和拍賣規則等事項;

    (四)主持人宣布競買開始;

    (五)競買人應價;

    (六)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拍賣人與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按競得價5%?20%的標準交納定金。

    競買人少于三人的,拍賣人應當宣布本次拍賣無效,拍賣人可以重新組織拍賣或者改變出讓方式。

    第四十一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及價款;

    (四)簽訂《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拍賣人可以對拍賣的地塊設定保留價,設定保留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的,該應價無效,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拒絕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應當賠償組織招標、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價款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定金不予退還,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給予退還,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由違約者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無償收歸政府所有。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出讓合同》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土地管理部門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雙倍返還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中標人或競得人可以按《出讓合同》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第四十五條  參加招標、拍賣的工作人員在土地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競買人或投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競投(買)人以弄虛作假,欺騙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吊銷其土地使用證,責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競買人之間、投標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或招標無效,由土地管理部門對惡意串通的競買人、投標人處中標項目金額的0.3%以上1%以下的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篇6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涉外婚姻的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涉外婚姻,包括中國公民同外國人之間,國內公民同華僑之間,內地居民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之間的婚姻。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范圍內辦理涉外婚姻登記以及從事與涉外婚姻相關的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禁止任何個人采取欺騙手段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涉外買賣婚姻和其他違法的涉外婚姻活動。

第六條  (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婚姻管理處具體負責涉外婚姻的登記和管理。

外事、僑務、臺灣事務、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外婚姻咨詢

第七條  (咨詢機構性質)

本市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第八條  (許可證制度)

本市對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的設立,實行許可證制度。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設立涉外婚姻咨詢機構。

第九條  (申請設立的條件)

設立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市婦女聯合會、市總工會或者團市委以群眾團體的名義舉辦;

(二)有機構章程;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必要的自籌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五)有具備涉外婚姻咨詢服務資格的主管人員和咨詢員。

第十條  (申請審批程序)

設立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應當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市民政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審批決定。經審批合格的,頒發《涉外婚姻咨詢許可證》,并報民政部備案;經審批不合格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涉外婚姻咨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

第十一條  (咨詢服務人員資格)

從事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人員,應當經市民政局培訓考核,取得《涉外婚姻咨詢員證書》。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涉外婚姻咨詢員證書》的人員從事涉外婚姻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業務范圍)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的業務范圍由市民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對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的要求)

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列的群眾團體,不得與其他單位合辦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涉外婚姻咨詢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應當據實提供涉外婚姻咨詢服務。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不得邀請或者接待以婚姻介紹或者變相婚姻介紹為目的的境外團組在境內活動。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德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四條  (咨詢服務費)

接受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繳付咨詢服務費。咨詢服務費的標準,由市民政局提出并經市財政、物價部門核定。

除收取咨詢服務費外,從事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人員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

第十五條  (復核和換證)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應當在《涉外婚姻咨詢許可證》有效期滿的前1個月到市民政局辦理換領新證手續。

未持有效證件的,不得繼續從事涉外婚姻咨詢活動。

第三章  結  婚

第十六條  (結婚登記申請)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結婚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第十七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必須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或者臺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有關規定,提供證件和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不含外國僑民)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并經該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華連續居留6個月以上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并可不經認證。

第十八條  (婚前健康檢查)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分別到指定的本市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九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結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條  (領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離婚后再婚的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的同時,應當將《離婚證》交市民政局注銷。

第二十一條  (撤銷申請)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前要求撤銷結婚登記申請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  (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暫緩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暫緩辦理結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患有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二)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不滿6個月的。

第二十四條  (復婚登記)

離婚的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復婚登記。

市民政局對準予復婚登記的,發給《結婚證》,并注銷雙方的《離婚證》。

第四章  離  婚

第二十五條  (離婚登記申請和離婚訴訟)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離婚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公民同華僑之間,內地居民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之間的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自愿離婚協議書》;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或者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但未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之間的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或者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離婚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和《結婚證》正本。

第二十七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  (領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在領取《離婚證》的同時,當事人應當將《結婚證》交市民政局注銷。

第二十九條  (不予離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第五章  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申請出證)

當事人的《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部門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一條  (審查出證程序)

原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查閱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天內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罰則)

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和單位,由市民政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退回非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活動。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退回非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并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執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

罰沒款收入按規定上交國庫。

第三十四條  (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民政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重婚檢舉)

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應當向市民政局或者檢察機關檢舉揭發。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分)

本市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涉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虛假證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沒收,并可建議該單位或者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執法要求)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工作人員,市民政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者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辦理婚姻登記的,由市民政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證書印制)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涉外婚姻咨詢許可證》、《涉外婚姻咨詢員證》,由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印制。

第三十九條  (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篇7

安徽省婚姻登記條例實施細則內容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復婚,必須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取得婚姻證書,方能確立或解除婚姻關系。

第二條

依法履行登記手續的婚姻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申請結婚、離婚或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有關單位應協助婚姻登記機關做好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機關

第四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記工作。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貫徹執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通過婚姻登記,保障合法婚姻關系的確立或解除,防止違法婚姻的發生,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制度。

第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任務是:

(一)依法辦理結婚、離婚和復婚登記;

(二)受理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申請,并負責查核和上報工作;

(三)開展婚姻登記法律咨詢;

(四)對登記結婚的當事人進行婚姻法和晚婚、計劃生育以及勤儉辦婚事等宣傳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記的統計工作。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并在本轄區內公布。鄉、鎮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記員

第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婚姻登記員,其中鄉、鎮婚姻登記員應由民政助理擔任,并可視需要增設由其他工作人員兼任的婚姻登記員。

第九條

婚姻登記員必須由經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人員擔任。

非婚姻登記員不得直接承辦婚姻登記。

第十條

婚姻登記員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以及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

(二)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不以權謀私;

(三)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對當事人熱情接待,禮貌待人;

(四)工作認真負責,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結婚登記

第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得委托親友、律師或其他人代辦。

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戶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須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或提供當事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持有下列證件、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由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不在本區、本鄉或本鎮申請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其《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醫療保健單位出具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單人照片三張。

《婚姻狀況證明》應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以及雙方不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內容。

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的,應持有離婚證件(《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下同)。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無部隊開具的證明的,可持當地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四條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出國留學人員要求在國內結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或當事人原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應持本人護照外,還應持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人員集訓部或其派出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自費

出國留學人員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留學前已達婚齡的,還須持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公務、勞務出國或去港澳人員在本市申請結婚登記的,除應持本人護照外,應持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我駐外使、領館或駐外機構、港澳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或去港澳前已達婚齡的,須持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五條 勞動教養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應持原工作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還必須持有勞動教養管理所出具的結婚登記的準假證明。

第十六條 正在服刑人員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準結婚;在緩刑或假釋期間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結婚規定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離過婚的,應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再次結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后交還當事人。

領取《結婚證》時,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應查明原因。對確已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的當事人雙方,婚姻登記機關應主動同有關單位聯系,做好疏導工作。經疏導無效,當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可將調查和聯

系的情況在《結婚申請書》中注明,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

第十九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結婚,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麻風病、性病未經治愈,或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決離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離婚登記

第二十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須親自來本市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委托親友、律師或其他人代辦。

第二十一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登記,須持《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以及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 男女雙方申請離婚登記時應接受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法律咨詢。婚姻登記機關應向當事人詳細解釋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和程序,認真了解情況,做好調解工作。

當事人雙方經過婚姻法律咨詢,仍堅持要求離婚的,可正式辦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愿離婚,感情確已破裂,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分居條件確已有適當處理并達成協議的,應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婚姻法律咨詢、正式辦理申請手續和領取《離婚證》時,必須親自到場。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在接到婚姻登記機關通知書之日起,三十天內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領取《離婚證》;逾期不辦理離婚手續,或逾期不領取《離婚證》,除有特殊情況外,即作為自動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結案。

第二十四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男女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和分居條件達不成協議的;

(三)一方系無行為能力的;

(四)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自行同居的男女雙方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后,婚姻登記機關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登記離婚后,當事人一方有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且當事人雙方能達成新的協議的,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予變更。

《離婚變更協議書》須經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并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后生效。《離婚變更協議書》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查,并在原離婚登記檔案內記載。

變更協議一般只受理一次,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六章復婚登記

第二十六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所持的證件、證明與申請結婚登記時相同。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復婚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雙方離婚證件。

復婚登記的《結婚證》和《結婚申請書》,應在編號中注明復婚字樣。

第七章檔案和出證

第二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記申請書和有關證件。本市婚姻登記檔案分別由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統一保管。鄉、鎮婚姻登記機關應按年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和編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內上交區、縣民政局保管。

區、縣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記檔案的期限為十年。保管期滿后,應即移交區、縣檔案館長期保管。

第二十九條 《結婚證》和《離婚證》不予更換和補發。

丟失《結婚證》或《離婚證》的婚姻當事人需要證明夫妻關系或已解除夫妻關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已依法辦理過結婚或離婚登記的,應報區、縣民政局審批,由區、縣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申請出證的當事人應持下列證件、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由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結婚出證或離婚出證的《婚姻狀況證明》,不在本區、本鄉、本鎮申請出證的一方當事人,其《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雙方當事人申請結婚出證的,應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單人照片三張,一方當事人申請結婚出證的交二張;申請離婚出證的,應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單人照片二張。

第三十一條 申請出證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親友代辦。

申請出證時,應持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證件、證明(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可交復印件)及當事人親筆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并交驗人的工作證或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向需要了解當事人婚姻情況的公安、司法等機關出具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離婚和復婚的證明;證明上應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

第八章處罰

第三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發給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受當事人一方或他人脅迫,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非自愿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系他人冒名頂替的;

(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的。

第三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離婚、雙方尚未再婚的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宣布該項離婚無效,收回已發給的《離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事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為了達到某種個人目的,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當事人一方或他人脅迫誘騙,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條 宣布婚姻無效的案件,由當事人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并報市民政局備案。《宣布無效婚姻通知書》應加蓋區、縣人民政府公章,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記機關、當事人的所在單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條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雙方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處理,有關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予協助執行:

(一)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機關責令雙方當事人限期補辦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辦的,加倍處罰,并責令其繼續補辦登記手續。

(二)對男女雙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機關責令雙方限期分居,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在承辦婚姻登記中,違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規定,由市婚姻登記處辦理。上述人員要求出具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協議書》、《離婚變更協議書》和《宣布無效婚姻通知書》,由市民政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制;《婚前體檢證明》由市衛生局統一印制。

各項證書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制訂。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婚姻登記的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婚姻登記的意義1)進行登記是結婚必經的法定程序。

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的婚姻關系才發生法律效力,才會受到國家和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登記的婚姻是違法婚姻。

(2)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實行結婚登記制度,是嚴格執行婚姻法,保護婚姻關系的需要。

(4)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進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結婚登記,可給婚姻當事人以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預防和減少婚姻、家庭糾紛,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實行結婚登記,還可以給爭取婚姻自由的當事人及時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正當的婚姻要求,及時拯救因無知或受騙或受威脅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渦的婚姻當事人。

(5)防止和懲治違法婚姻行為。

通過結婚登記,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發現違法的婚姻行為,對違法婚姻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及時糾正違法婚姻行為,并對嚴重違法者施以相應的法律懲治措施。

篇8

局長王眾孚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商標評審規則

(1995年11月2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號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爭議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第三條、當事人參加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在適用法律上對當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九條、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商標評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辦理商標評審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

第十一條、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或者商標注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代表人。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第十二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

第十三條、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參加商標評審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人的權限發生變更或者關系被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申請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七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八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商標的名稱、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四)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托商標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組織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第十九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并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需要在提交答辯書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將答辯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有相反證據的,應當自收到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一次性提交該證據。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并由經辦人員在目錄清單和回執上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九條、商標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適用本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商標評審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章、審理

第三十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或者3人以上單數組成。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評審時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的案件。

第三十二條、商標評審人員確定后,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本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被告知商標評審人員后15日內提出。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有關商標評審人員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評審決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請,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

第三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請求裁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一)申請人消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

(三)當事人以協議方式消除爭議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評審的情形。

終止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申請人的撤回評審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條、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

第四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評審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

(四)可供當事人選用的后續程序和時限;

(五)決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決定書、裁定書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三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另行組成合議組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決定、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公開評審

第四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

第四十七條、涉及雙方當事人的下列案件,應當事人的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一)當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證據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的;

(二)需要請出具過重要證言的證人作證、質證的。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并提出。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一)對重要證據的認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當面進行質證和辯論的;

(二)對重要證據的認定,需要對出具過證言的證人進行質證、詢問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情形。

第五十條、已經進行過公開評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重新進行公開評審。

第五十一條、公開評審應當就當事人已經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并已向雙方當事人交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理。

第五十二條、決定公開評審的,合議組應當在公開評審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合議組組成人員等事項。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在公開評審3日前將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提交到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申請人期滿既未提交回執答復是否參加公開評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評審程序終止,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評審申請人期滿前答復不參加公開評審的,或者被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回執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五十四條、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姓名、身份。委托商標組織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人的姓名。

要求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席作證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該證人的姓名及能夠確定其身份的有關信息和所要證明的事實。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未載明的證人,不能在公開評審中出席作證。

第五十五條、各方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包括其委托的商標組織的人,不得超過4人。一方有多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指定其中一人作為第一發言人進行主要發言。

第五十六條、公開評審開始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召開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審前預備會議,聽取當事人對有關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意見,確定需要進行公開評審調查的主要問題。

對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的意見,合議組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核實簽字。

第五十七條、公開評審開始時,合議組應當核對公開評審參加人員的身份證件,并確認其是否有參加該公開評審的資格,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是否出席評審。

第五十八條、在進行公開評審調查前,先由合議組簡要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然后開始進行公開評審調查。

第五十九條、公開評審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評審請求,并簡要陳述有關事實和證據;

(二)被申請人進行答辯;

(三)合議組就本案的評審請求、理由和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核對;

(四)申請人就評審請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舉證;

(五)被申請人進行質證、提出反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證進行質證。

第六十條在公開評審的案件中,證據應當在公開評審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合議組在公開評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第六十二條、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出示證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進行質證;

(二)被申請人出示證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第六十三條、合議組成員可以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向當事人或者證人提問,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作出解釋。

當事人經合議組許可,可以詢問證人。

當事人詢問證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的言語或者方式。

第六十四條、證人不得旁聽公開評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請證人進行對質。

第六十五條、公開評審調查結束后,進行口頭辯論。由當事人就證據所表明的事實、爭議的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各自陳述其意見。

在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證據和事實無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六條、口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發言;

(二)被申請人答辯;

(三)互相辯論。

在口頭辯論時,合議組成員可以提問。

第六十七條、在口頭辯論過程中,當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過、但未經公開評審調查的證據的,合議組可以宣布中止辯論,恢復公開評審調查。調查結束后,繼續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八條、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表達完畢后,由合議組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陳述。

第六十九條、最后意見陳述后,公開評審結束,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此后一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條合議組應當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記入公開評審筆錄。公開評審終止時,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核實。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后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并存入案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合議組在公開評審筆錄中注明。

前款所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評審請求、理由及證據;

(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重要事實;

(三)其他需要記錄的重要事項。

第七十一條、公開評審時,未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像。

第五章、證據規則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提出反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等。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十四條、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篇9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局)將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他條件,通過法定的出讓方式,供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由土地使用者向市規劃國土局支付地價款的行為。

前款所稱的地價款,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市政配套設施費和土地開發費。

第三條  市規劃國土局根據特區城市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制訂年度土地開發供應計劃,并報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準。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應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時間、出讓方式、用途、面積、預計收取的地價款等內容。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規劃國土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地下自然資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范圍內。

第五條  特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對象為: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由市規劃國土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 工業用地三十年;

(二) 商業、服務業用地三十年;

(三) 住宅、辦公用地五十年;

(四) 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用地五十年;

(五) 旅游事業用地三十年;

(六) 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二十年。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須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委托他人代簽出讓合同的,人須向市規劃國土局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出讓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協作配合,保證出讓合同的履行,市規劃國土局逾期交付土地的,按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通過協議、招標、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除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必須同時交納市政配套設施費和土地開發費。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市政配套設施費、土地開發費以及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標準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條  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給付地價款,應以外匯支付。

第二章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一) 高科技工業項目用地;

(二) 不能使用標準廠房的工業用地;

(三) 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 微利商品房用地;

(五) 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

(六) 舊城舊村改造用地。

上述范圍以外的項目用地,經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批準,可通過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按市場價格支付地價款。市場價格由市規劃國土局和市物業估價所定期公布。

第十二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申請人向市規劃國土局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一) 申請用地報告;

(二)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表》(由市規劃國土局提供標準格式)及項目初步布置圖;

(三) 市政府批準在特區興辦企事業的文件和工商注冊登記文件;

(四) 市計劃局年度立項批文;

(五) 支付地價款能力的證明文件。

屬高科技項目的,應提交深圳市科學技術局簽發的項目鑒定意見書。屬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可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提交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申請書;

二、市規劃國土局應在接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能在近期內供應土地的,向申請人發出《協議用地通知書》,不能在近期內供應或不同意供應土地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在接到《協議用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持《協議用地通知書》到市規劃國土局協商用地事宜。由市規劃國土局核定面積、年期、用途、協議地價標準后報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批準,并對外公布;

四、由市規劃國土局與申請人簽訂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規定向市規劃國土局給付地價款。

申請人應自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批準用地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逾期不簽訂的,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的批準視為取消;

五、土地使用者持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付清地價款憑證,按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派出所以及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由市規劃國土局根據該項目的規劃位置及用地標準予以核定,并由市規劃國土局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市規劃國土局應將出讓合同報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當日繳付不低于地價款20%的定金,余額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屬政府開發工程的,地價款的繳付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執行。逾期未付的,市規劃國土局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對環境有污染或有危險影響的項目,土地使用者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時,應提交環保等有關部門的項目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減地價款的,由市規劃國土局按下列規定核定:

(一) 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用地,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0%.(二) 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市政配套設施費。

(三) 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 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用地,根據拆遷安置的數量、難度與項目的盈利情況以及批準用地的性質,核定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幅度。

第十七條  按規定減地價款的用地項目,所減數額由市規劃國土局采取登記的方式,于每年12月底書面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不得改作營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轉讓、抵押。

第十九條  企業單位按本辦法規定享受減地價款的用地和原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出租、轉讓房地產(含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時,必須報經市規劃國土局批準,按市場價格補足地價款,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方可進行。

土地使用者辦理變更登記時,須持有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補足地價款的憑證及出讓合同。

第二十條  企業單位按本辦法規定享受減地價款的用地和原行政劃撥的用地,經市規劃國土局批準,土地使用者可以將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用于抵押。但金融機構處分抵押物時,須按市場價格補足地價款,方可將房地產一并拍賣。拍賣所得應按規定繳交土地增值費。

第三章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資格范圍、內容以及招標方式由市規劃國土局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及地塊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可采取下列兩種方法:

(一) 公開招標:由市規劃國土局發出招標公告;

(二) 邀請招標:由市規劃國土局向符合條件的單位發出招標文件。公開招標須提前三十日登報公告有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下列招標文件由市規劃國土局印制并向投標者提供:

(一) 投標須知;

(二) 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三) 出讓合同樣式。

第二十四條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 發出招標公告或通知;

(二) 投標者領取招標文件;

(三) 投標者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到指定的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投入標箱,并按規定交付保證金;

(四) 開標、驗標,不符合投標文件規定的標書應宣布無效;

(五) 評標、定標,并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

(六) 中標者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按指定的期限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地價款;

(七) 中標者在付清地價款后,持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付清地價款的憑證,按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規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得;規定既出標價,又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的,考慮企業資信,采取綜合評分辦法,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

市規劃國土局認為所有的標書都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的,有權拒絕全部標書,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六條  中標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的,取消中標資格,另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七條  中標者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全部地價款。逾期未付的,市規劃國土局有權解除合同,已收保證金不予退還。

中標者所交的保證金可以抵充地價款,未中標者所交的保證金,由市規劃國土局在定標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第四章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俊合,在市規劃國土局土地使用權拍賣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競投土地使用權,價高者得。

第二十九條  拍賣土地使用權須提前三十日登報公告有關事宜。

第三十條  下列文件由市規劃國土局印制并向競投者提供:

(一) 土地使用權拍賣須知;

(二) 出讓合同樣式。

第三十一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發出公告;

二、競投者領取土地使用權拍賣文件;

三、主持人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活動。

(一) 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公布拍賣底價以及每一次應價數額(即每次應價較上次增加的金額);

(二) 競投者按規定方式應價;

(三) 最后一次應價時,由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數額而沒有人再應價時,主持人一槌敲下,該幅土地使用權由最后應價者取得;

四、土地使用者即時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并繳付地價款10%的定金,余額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內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的,市規劃國土局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退還。

五、土地使用者付清地價款后,持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付清地價款的憑證,按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第三十二條  拍賣底價不等于該幅土地出讓的最低價格,主持人認為競投者出價偏低時,有權收回該幅土地,另行安排拍賣。

第三十三條  國內法人可持銀行支票繳付定金;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可用現金或在深圳注冊的銀行或我國在境外設立的中銀集團開具的銀行本票繳付定金。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當即不能繳付定金的,視為違約,除應賠償市規劃國土局組織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外,市規劃國土局可將該幅土地再行拍賣,拍賣所得地價款低于前次拍賣地價款的,差額部分由違約者負責支付。

第五章  計劃與經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特區土地供應計劃由市規劃國土局實施。用于土地開發所需投資從土地開發基金中支出,由市財政局監督使用。

第三十六條  凡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以拍賣與招標方式出讓的土地,其建設費用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由市計劃局切塊下達給市規劃國土局,各個項目的投資計劃必須報市計劃局備案,市計劃局發給土地使用者《建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通過招標、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未具有房地產經營權的土地使用者,可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憑下列文件,向市政府申請辦理該地塊的房地產專項經營權:

(一) 設立專項房地產經營企業或增加房地產經營權范圍申請書;

(二) 出讓合同。

設立專項房地產經營企業的還應提交公司章程。

經市政府審查符合有關條件的,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準。土地使用者憑市政府的批文,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非法出租、抵押房地產;違反第十九規定,擅自出租房地產的,參照《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違反者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者逾期給付地價款的,除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處理外,土地使用權由市規劃國土局收回,地上建筑物無償歸政府所有。

第四十一條  在出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通過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單位或市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市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原行政劃撥土地,經批準予以開發建設的,應按本辦法協議出讓的規定,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屬企業單位的,按市場價格繳交地價款,企業單位以外的單位,按協議地價標準及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繳交地價款,并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糾紛,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過去市政府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篇10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