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身份證明書范文
時間:2023-03-24 12:29:4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人身份證明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zhí)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民法通則》第43條)。并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條)。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
法定代表人職責:
法定代表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yè)法人參加民事活動,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yè)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姓名、性別、年齡)在我公司(或者企業(yè)、單位)任×××(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是我公司(或者企業(y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全稱加蓋公章)
×年×月×日
附
篇2
XXX,男,身份證號碼為XXX,系ABC公司(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XXXXXXXXXXXX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同志在我單位任 職務,系我單位法人代表,特此證明,法人代表證明書。
單位全稱(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登記證明)編號: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授權委托書
(企事業(yè)單位法人代表委托)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別: 年齡: 職務: )
全權代表本法人辦理我公司(單位) 工程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簽收、提起(放棄)申訴或聽證申請、繳納罰款等有關事宜。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單位法人代表(本人簽名、指模)
單 位(公章)
受 委 托 人(本人簽名、指模)
受委托人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頁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交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一份被處罰人留存,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證明書》。提交本頁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時,須同時提交人簽署“與原件相符”并簽名或蓋章的法人代表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企事業(y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本頁所有內容須完整、如實、工整填寫,印章不得偽造,簽名不得代簽、假冒,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致:
茲證明, 先生,在我單位任 職務,為我單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附:法定代表人性別: 年齡 歲
身份證號碼: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公司全稱(公章):
日期:
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江陰市國土資源局:
同志,在我單位任 職務,系我單位法人代表,特此證明。
單位全稱(蓋章):
二OO 年 月 日
聯(lián)系電話:
授 權 委 托 書
江陰市國土資源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別: 職務: )全權代表法人辦理 土地使用權抵押(租賃、轉讓)及與之相關的其它手續(xù)。
單位法定代表人(蓋章):
單位(蓋章):
受委托人(蓋章):
篇3
申請?zhí)畋?受理登記 (交驗書證) 登記初審 登記復審 登記終審 繕證 (核證) 交費發(fā)證 歸檔(制檔)
申請登記時需提交書證材料:
1、房屋抵押權登記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 (原件);
3、房地產抵押合同、貸款合同(原件),(單位之間的債權擔保、個人之間借貸、均應公證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4、房屋價格評估報告;
5、當事人身份證件,私房抵押需出具夫妻身份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配偶出具同意書,未婚者需出具經工作單位蓋章的獨身證明書。抵押人因故不能到場,需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件;
6、共有房屋,需同時提交共有人書面同意證明;
7、乙承諾書(第三人擔保,由擔保方出具);
8、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股東會批準房產抵押的文件;
9、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定代表人任命書,法人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件。
辦理時限:自受理登記后30個工作日辦結
收費依據及標準: 常價房[2002]24號 常財綜[2002138號 常價房[2002]第110號
住 宅:每套80元收取;
非住宅:按不超過非住宅房產登記費標準的60%收取。
說明:
1、經濟適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減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套收取20元;
2、每增加一本證書,收取工本費20元;
3、補辦及更換證書的,每本只收取工本費10元;
4、企業(yè)實施改革改組改造及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過程中發(fā)生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有證書的,只收取每本工本費10元;無證書的,每平方米0·3元,最高不超過40叨元;對破產兼并企業(yè)及特困企業(yè)按每平方米0·15元收取,最高不超過2000元;
篇4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是專門檔案
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是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wěn)定的根本途徑。目前,廣西與全國各地一樣,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正依照國土資源部《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f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實施方案〉的通知》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的要求,全面依法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工作,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是非常重要的檔案資料,它是一類專門檔案。
有鑒于此,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產生的檔案數(shù)量多、專業(yè)性強,它有別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文書檔案、科技檔案及國土資源系統(tǒng)其他門類的檔案資料。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具有內在的聯(lián)系,不能人為地割裂。因此,在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的管理工作時,應當遵循其自身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tǒng)性的特點。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的歸檔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資料的形成非常豐富,涉及多個階段。國土資源部《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的階段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通告、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審核、土地登記公告、注冊登記、頒發(fā)土地所有權證書、成果資料整理歸檔等。
1.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通告、土地登記申請階段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依據《土地登記規(guī)則》的規(guī)定,屬于初始土地登記,為了更好地開展此項工作,應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因此,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通告。在此基礎上,進行土地登記申請并收集發(fā)證所需的各類文件資料。本階段的資料主要有:
(1)填制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或土地登記審批表、申請書(二合一)。
(2)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主要有時期的土地所有證或檔案清冊、合作化時期確定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決定決議和其他相關文件、當事人之間就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達成的協(xié)議、其他能依法證明其土地所有權來源證明的文件(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權、林地所有權、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調查、森林資源清查成果資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的事實資料、依法制定的行政區(qū)域界線及邊界地圖)、地上附屬物權屬證明(包括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單位法人證明書、土地登記委托書、土地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來源說明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其他相關證明等文件資料。
2. 地籍調查、權屬審核、土地登記公告階段
土地登記部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資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后,要進行土地權屬調查和審核,經確認本宗地無土地權屬爭議、界址清楚、土地面積準確后,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該宗地土地登記公告。本階段的資料主要有:地籍調查表、指界通知書、指界授權委托書、缺失定界通知書和委托指界人個人身份證明、界址標志和埋設界樁記錄表(宗地測繪成果資料表)、土地統(tǒng)計簿、界址點點之記、土地相對性界線文字說明、宗地內部爭議地界線、調查人員繪制的指界圖(宗地草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等文件資料。
3. 注冊登記、頒發(fā)土地所有權證書階段
土地登記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公告后,土地登記部門制作《土地登記卡》和繕印《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后。本階段的資料主要有:土地登記卡、土地證書簽收簿、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復印件(也可以不復印存檔)、宗地圖等文件資料。
4. 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整理歸檔階段
土地登記部門將該宗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頒發(fā)給集體土地所有者后,應當將該宗地的重份檔案資料清除,將歸檔的全部資料整理,移交給檔案部門。
三、管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應注意的問題
檔案管理部門在接收土地登記部門移交的檔案資料以后,進行鑒定、整理、編目、編檔號等項工作。此時,我們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健全檔案管理體制
目前,由于國家相關部門沒有一個規(guī)范,用以約束、指導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的管理。因此,就目前情況,我們仍然要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fā)〈縣級土地管理檔案的分類方案(試行)〉〈土地管理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的通知》文規(guī)定來保存這些檔案。
分級負責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工作主要是在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屬地管理原則,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應當實行分級管理。市轄區(qū)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全部移交給市級國土資源檔案部門,進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縣級轄區(qū)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全部移交給縣級國土資源檔案部門,進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
明確責任,各負其責由于土地登記卡是土地登記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法律依據。土地登記卡、土地證書簽收簿暫不歸檔,由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記部門專人負責保管。檔案資料與土地登記卡分開保管,當出現(xiàn)不可預測的災害情況時,有利于查找檔案資料或土地登記卡的記錄,為土地使用權人、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人出具土地登記證明。
2. 規(guī)范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的整理要求和標準
分類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屬類的劃分,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fā)〈縣級土地管理檔案的分類方案(試行)〉〈土地管理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的通知》文的劃定標準為準。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屬于農村地籍檔案,應按鄉(xiāng)、村、隊、集體土地所有者組成保管單位、排列。為便于管理,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只分類到鄉(xiāng)(鎮(zhèn))級,不分類到村、隊級。因此,我們可按鄉(xiāng)(鎮(zhèn))、集體土地所有者組成保管單位、排列。即:土地登記為一級類,以“C4”代表。集體土地所有權申報登記文件資料為二級類,以“C43”代表。對每一鄉(xiāng)(鎮(zhèn))、宗地編一流水號,從1―N。其檔號為:全宗號?C43?鄉(xiāng)(鎮(zhèn))編號?集體土地所有者編號。
立卷在具體整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歸檔時,應尊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系統(tǒng)性的特點,以每一宗地的檔案為基本整理單位,排列文件材料。在排列、編目、裝訂時,參照《科技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進行操作。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檔案卷內文件材料的排列,組卷時要根據文件材料之間的聯(lián)系及其重要程度排好先后次序。對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應依序排列在一起,每份文件要正文在前,附件(印本)在后;批復在前,請示(申請)在后;本環(huán)節(jié)生產的文件在前,其他環(huán)節(jié)的文件在后;相關圖紙按照專業(yè)(比例尺)排列,同專業(yè)(比例尺)圖紙按圖號順序排列;既有文件材料又有圖紙的,文字材料在前,圖紙在后的原則。文件資料的排列順序為:土地登記審批表、申請書、地籍調查表(界址調查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記通告、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公告、缺失定界通知書、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指界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統(tǒng)計簿、土地權屬界線文字說明、宗地內部爭議地界線、界址點點之記、宗地測繪成果資料表、宗地圖、宗地草圖等文件資料。
篇5
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京知局〔20xx〕178號)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北京代辦處(以下簡稱北京代辦處)負責本實施細則的執(zhí)行工作。
第二章 申報方式
第三條 專利資助金采取網上申報和紙件材料申報相結合的方式。
網上申報是指申請人在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網上申報系統(tǒng)(以下簡稱網上申報系統(tǒng))提交申報表。
紙件材料申報是指網上申報后,將紙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辦處。
第四條 申請人原則上應自行申報資助金。如委托專利機構的,僅可選擇一家辦理。
每個申報周期內,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已委托專利機構申報的,申請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報。
第三章 網上申報
第五條 申請人應首先在網上申報系統(tǒng)注冊,注冊成功后方可提交申報表。注冊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更新。
第六條 提交申報表后,申請人應及時登錄網上申報系統(tǒng)查看通知。
申報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紙件材料。
申報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修改并重新提交申報表。未在期限內重新提交的,視為未提出申報。
第四章 紙件材料申報
第七條 紙件材料包括從網上申報系統(tǒng)下載的《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申報表》、申請人 身份證明文件和專利證明材料三部分。申報材料應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名。
第八條 身份證明文件包括: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并由申請人簽名;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 申報國內專利資助金的,應提交下列專利證明材料:
(一)申報國內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
(二)申報國內發(fā)明專利服務費資助的,國內發(fā)明專利申請費用一并申報,并提交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三)申報發(fā)明專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費資助的,提交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打印的收費信息查詢頁。
(四)小微企業(yè)申報發(fā)明專利授權后前三年度年費的,提交小微企業(yè)申明函原件和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打印的收費信息查詢頁。小微企業(yè)授權當年年費,應與國內發(fā)明專利申請費用一同申報。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條 申報港澳臺地區(qū)專利資助金的,應提交下列專利證明材料:
(一)申報香港標準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香港知識產權署頒發(fā)的批予標準專利證明書復印件。
(二)申報澳門發(fā)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澳門經濟局頒發(fā)的專利注冊證復印件。
(三)申報臺灣地區(qū)發(fā)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臺灣智慧產權局頒發(fā)的專利證書復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條 申報國外發(fā)明專利資助金的,應提交下列專利證明材料:
(一)專利證書復印件及授權公告首頁復印件;
(二)專利證書及其著錄項目的中文譯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條 紙件材料應按照順序沿左側裝訂成冊。證明材料應按照網上申報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申報表中記載的文件順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應打印或復印在A4紙上,文件應整潔、清晰。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紙件材料。對于提交的紙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指定期限內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內重新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
第五章 申報材料審核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審核包括對網上申報材料的審核及對紙件申報材料的審核。
第十五條 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后,北京代辦處應及時審核,并將結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資金發(fā)放
第十六條 對于事業(yè)單位和自然人,采取銀行匯款的方式發(fā)放;對于企業(yè)及其它類型機構,采取轉賬支票的方式發(fā)放。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匯款方式領取專利資助金的,應及時查看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通過轉賬支票方式領取專利資助金的,應在指定期限內到北京代辦處辦理申領手續(xù),不得委托專利機構領取。
第十九條 以下情況之一視為放棄領取專利資助金:
(一)提供銀行賬戶信息有誤的;
(二)逾期不領取的;
(三)因未及時入賬造成支票過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丟失,未及時通知北京代辦處并通過法院辦理公告遺失手續(xù)的。
第七章 綠色通道服務
第二十條 對于信譽好、申報質量高的企事業(yè)單位,可以申請開通綠色通道服務,經批準同意后,享有綠色通道服務資格。
綠色通道服務是指申請人在進行紙件材料申報時,僅需提供《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申報表》,無需提供相關專利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綠色通道服務僅適用于國內專利資助金申報。
第二十二條 開通程序:
(一)申請人應當向北京代辦處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綠色通道服務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北京代辦處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開通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保證申報質量,如材料審核時發(fā)現(xiàn)兩處(含)以上錯誤的,視為本次申報未提出;
第二十四條 綠色通道資格僅當年有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根據專利資助金績效考評工作需要,申請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知識產權工作情況報告及專利資助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專利資助存在的問題為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促進技術創(chuàng)新,保護創(chuàng)新成果,提升專利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建設創(chuàng)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訂了知識產權獎勵政策,在政策兌現(xiàn)過程中,由于涉及企業(yè)多、時間跨度長、申報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較低,不利于數(shù)據統(tǒng)計、核查、分析和資料保管等問題,佰騰科技開發(fā)了區(qū)域專利資助管理系統(tǒng),借助于計算機系統(tǒng),可以實現(xiàn)開放申報、及時統(tǒng)計、有效核查、數(shù)據資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強政策透明度。
適用對象:
各級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園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篇6
初始土地登記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發(fā)生轉移、分割、合并、終止,登記的土地用途發(fā)生變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除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外,應及時辦理變更土地登記。
變更土地登記分為:
1.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3.更名登記
4.更址登記
5.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6.注銷登記
二、變更土地登記程序
變更土地登記的程序分為: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2.變更地籍調查;
3.審核;
4.注冊登記;
5.換發(fā)或者更改土地證書,核發(fā)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1.因土地征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劃撥批準后三十日內,持土地征用、劃撥批準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劃撥批準后先辦理預登記手續(xù),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3.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或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再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4.因單位合并、分立、企業(yè)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關各方在主管部門批準后三十日內,持批準文件及有關合同、協(xié)議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5.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在合法繼承權確定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6.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土地權利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抵押合同、處分抵押財產的證明資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7.交換、調整土地的,交換、調整土地的雙方在交換、調整協(xié)議批準后三十日內,持協(xié)議和批準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8.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9.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處分抵押財產時的償還順序以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時間順序為序。
10.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項權利者,在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的同時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在變更發(fā)生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更名或更址登記。
12.登記的土地用途發(fā)生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變更批準后三十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13.有下列情況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項權利者在土地權利終止后十五日內,持合同或者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屆滿;
(3)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滅失;
(4)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終止;
(5)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終止。
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并將注銷登記結果通知當事人及有關部門。
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在辦理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時,除以上規(guī)定提交的資料外,還須提交下列資料: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2.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3.土地證書或者他項權利證明書;
4.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5.土地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四、變更地籍調查
變更地籍調查分權屬調查和地籍勘丈。各類變更土地登記均須進行權屬調查。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分割、合并引起界址點、界址線變更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部分出租、抵押的,須在權屬調查基礎上進行地籍勘丈。
變更地籍調查按《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日常地籍管理辦法〈農村部分〉(試行)》和〔1992〕國土〔籍〕字第46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變更土地登記審核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和變更地籍調查結果對申請人資格、變更內容、變更依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由審核人員在變更土地登記審批表內填寫準予變更土地登記的依據、結果和審核人員姓名,并加蓋審核人員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門公章。
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報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注冊登記。
其他類型的變更土地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直接進行注冊登記。
六、注冊登記
(一)土地權屬變更的注冊登記
土地權屬變更的注冊登記須更換土地登記卡,其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1.注銷宗地原土地登記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銷登記。除嚴格規(guī)定填寫有關欄目外,還應加蓋“注銷”印章。并在“備注”欄說明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去向,土地權屬變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號。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
在新土地登記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記的要求填寫各欄目。在“備注”欄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權屬變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號。將原土地登記卡附在新土地登記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將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記卡附在宗地е割后宗地號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記卡后。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注冊登記,除按上述規(guī)定登記的內容外,還應在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其他內容、變更事項及依據”欄登記以下內容:
(1)宗地標定價;
(2)出讓或轉讓金額;
(3)出讓或轉讓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轉讓宗地土地增值費繳付情況;
(5)其他約定條件。
(二)其他類型變更的注冊登記
土地權屬變更以外的其他類型變更的注冊登記按《土地登記規(guī)則》規(guī)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的注冊登記,除按上述規(guī)定登記的內容外,還應在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其他內容、變更事項及依據”欄登記以下內容:
(1)承租人或抵押權人名稱、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積;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納方式或抵押貸款金額及償還日期;
(5)宗地標定價;
(6)其他約定條件。
(三)其它
根據土地登記卡更改土地歸戶冊的相應內容。
七、換發(fā)或更改土地證書、核發(fā)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換發(fā)土地證書
土地權屬變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換土地證書:
1.注銷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證書;
2.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寫新取得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證書。土地證書按欄目規(guī)定的內容填寫,國有土地使用證在“備注”欄注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3.將土地證書發(fā)給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證書
土地權屬變更以外的其他類型變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證書:
1.在發(fā)生變更欄目內加蓋“變更”印章;
2.在“變更記事”欄注明變更的內容和日期,并由經辦人簽名蓋章同時加蓋土地管理部門公章。
3.將更改的土地證書發(fā)給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發(fā)他項權利證明書
他項權利登記只核發(fā)《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和《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其他類型的他項權利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發(fā)給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發(fā)給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發(fā)給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他項權利證明書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寫,證明書格式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自行設計。《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須載明下列內容:
1.承租人名稱、地址;
2.出租人名稱、地址;
3.承租宗地的座落、地號、圖號;
4.承租宗地的面積、用途;
5.租賃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標定價;
8.其他約定條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圖。宗地部分出租的,應在宗地圖上標出出租部分的界線;
10.填發(fā)機關及發(fā)證日期。
《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須載明下列內容:
1.抵押權人名稱、地址:
2.抵押人名稱、地址;
3.抵押宗地的座落、地號、圖號;
4.抵押面積;
5.抵押金額、期限;
6.宗地標定價;
7.其他約定條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圖。宗地部分抵押的,應在宗地圖上標出抵押部分的界線;
9.填發(fā)機關及發(fā)證日期。
八、變更土地登記費
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按規(guī)定交納變更土地登記費。在國家未作新規(guī)定之前,變更土地登記的收費辦法比照〔1990〕國土〔籍〕字第93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篇7
1訴訟解決醫(yī)療糾紛的程序
當前,在我國解決醫(yī)療糾紛的途徑主要包括:醫(yī)患雙方協(xié)商、行政調解和訴訟。這三個途徑是平行并存的可選擇途徑,醫(yī)療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愿直接選擇協(xié)商、行政調解或訴訟這三種途徑之一,也可以在協(xié)商無效、調解無果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沒有或不能運用雙方協(xié)商或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醫(yī)療糾紛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及時提起醫(yī)療糾紛訴訟,并全面了解地點和立案過程。第一步要確定到哪個級別的哪個法院。當事人需要依據該地區(qū)高級法院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標準來確定哪個級別的法院受理自己的訴訟請求。同時,由于醫(yī)療糾紛的錯綜復雜,當事人還必須分清訴訟的具體案由,才能明確具體的管轄法院。以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引起的訴訟,歸屬合同履行地或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以醫(yī)療行為侵權為由提起的訴訟,屬于被告經常居住地或侵權行為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第二步要選擇提訟的案由。醫(yī)療糾紛訴訟的原告有兩個選擇,一是以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提訟,這類糾紛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來處理。二是以醫(yī)療行為侵權為由提訟,此類糾紛還細分為以醫(y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和以醫(y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在時,因為選擇的案由不同,在法律適用、管轄法院、賠償項目、鑒定種類、賠償計算方式、賠償金額等諸多方面都會有較大差別。第三步要提交詳盡的材料。在立案時,醫(yī)療糾紛訴訟的原告應當提交狀的正本一份和副本數(shù)份,并在狀上親自按手印或親筆簽字。各方當事人需要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材料,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則要提交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主體登記憑證以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書[3]。此外,當事人還必須提交能夠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醫(yī)療糾紛的證據材料,包括急癥、門診、留觀室和住院期間的病歷,醫(yī)囑處方、醫(yī)療費收據及明細單、診斷書,還有用于輸液、注射的醫(yī)療器械,用于治療的藥品,音頻、視頻等視聽證據資料,證人證言、醫(yī)療過錯司法鑒定結論、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尸檢報告等。
2醫(yī)療糾紛訴訟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2.1確定管轄法院時要清楚區(qū)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醫(y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及其家人所指向的被告常常是醫(yī)院、防疫站、制藥公司、醫(yī)用制品公司等法人組織,這些組織都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單位。假若患方及其家屬要通過訴訟來解決醫(yī)療糾紛,就應當?shù)皆摲ㄈ私M織的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地的法院提訟[4]。例如,張某在長春市綠園區(qū)甲醫(yī)院就診時,靜脈注射了長春高新區(qū)乙藥材公司生產的氨芐西林后死亡。如果患者家屬打算將甲醫(yī)院和乙藥材公司都告上法庭,可以選擇這兩個法人組織所在地的任何上述案件的管轄權。但是張某的家屬切不可同時向兩家法院提訟,因為后立案的法院一旦查明該案已經在其他法院立案,就會裁定將該案移送給先立案的法院。這樣一來既浪費一筆訴訟費也著實耗時耗力。
2.2提起醫(yī)療侵權訴訟時審慎選擇更為有利的案由根據2011年新修訂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醫(yī)療侵權訴訟分為醫(yī)療事故之訴和醫(yī)療損害之訴兩類。雖然這兩類訴訟都與醫(yī)療行為相關,但是醫(yī)療事故之訴是因醫(yī)療事故而引發(fā)的醫(yī)療賠償訴訟,醫(yī)療人身損害之訴是由醫(y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yī)療過失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二者之間存在諸多差異。一是法律適用上的差異。醫(yī)療人身損害之訴就其實質而言屬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應適用《民法通則》審理;對于醫(yī)療事故之訴,人民法院會依照專門處理醫(yī)療事故的行政法規(guī)《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辦理。二是鑒定種類的差異。醫(yī)療事故之訴需要醫(yī)患雙方或衛(wèi)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來委托醫(yī)學會進行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如果鑒定結果顯示不構成醫(yī)療事故,那么醫(yī)方就無須賠償;對于醫(yī)療人身損害之訴,一方當事人只需在征得法院同意下便可單方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即使在不構成醫(yī)療事故的情形下,只要證實醫(yī)方存在醫(yī)療行為的過失,患方就能提出賠償要求。三是賠償項目與金額上的差異。醫(y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喪葬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誤工費、殘疾人輔助器具費、護理費、住宿費等11項[5]。醫(yī)療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共13項,除去上述項目外還多出營養(yǎng)費和死亡賠償金兩項。不僅如此,兩類賠償在計算系數(shù)和方式上也有差異。例如:河北望亭鄉(xiāng)居民李某因被診斷為喉部付節(jié)瘤,在天津河西區(qū)某醫(yī)院實施手術。在術后化療中,李某突然出現(xiàn)休克,搶救無效后死亡。按醫(yī)療事故損害賠償受理,李某家屬最多能得到8萬元賠償,如果按醫(yī)療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李某家屬可獲得20萬元賠償。
2.3明智選取民事訴訟調解的結案方式民事訴訟調解又稱法院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民事訴訟制度,是指訴訟中原告與被告在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并達成解決彼此間糾紛的一致協(xié)議,經法院認可后,以終結訴訟活動的一種結案方式[6]。與審判相比,民事訴訟調解具有顯而易見的司法救濟價值,可以使患者及其家屬及時得到有效賠償,減少解決爭議的費用支出,緩解漫長審判的精神壓力,降低訴訟的風險;還能讓醫(yī)方以較少的成本化解醫(yī)患矛盾,盡快消除醫(yī)療糾紛帶來的負面影響,維護醫(yī)療機構的公信度和社會口碑。另外,調解協(xié)議對訴訟雙方都有較強的法律效力,能夠促成醫(yī)療糾紛的徹底解決。民事訴訟調解雖是解決醫(yī)療糾紛訴訟的上策,但在司法實踐中也要講求訴訟策略。民事訴訟調解適用的情形是醫(yī)患雙方對醫(yī)療糾紛的事實認定清楚,對爭議的性質基本能夠接受,彼此積怨不深且能互諒互讓,同時可能支付的賠償金額較高。例如:2013年2月江蘇的程先生因帶狀皰疹來到上海某醫(yī)院住院治療,院方在明知程先生患有高血壓的情況下,為其進行神經阻滯治療,治療中程先生出現(xiàn)心臟驟停,雖然經搶救后生命體征平穩(wěn),但繼而出現(xiàn)胡言亂語、發(fā)呆發(fā)愣等精神癥狀。程先生的家人向醫(yī)院提出賠償要求,但雙方協(xié)商無果,于是其家屬便委托上海杰恒律師事務所的劉律師向上海長寧區(qū)人民法院提起醫(yī)療人身損害賠償訴訟[7]。庭審期間,程先生經過治療調養(yǎng)后癥狀好轉,因此劉律師建議程先生家屬不做司法鑒定,申請法院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xié)議,院方一次性賠付給程先生265300元。此案從案發(fā)到圓滿結案僅僅歷時一個多月。
篇8
承包單位(乙方):
為確保建設工程在施工中人身、設備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明確發(fā)、承包方安全責任,確保施工安全,保證員工和其他所有雇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預防發(fā)生各類施工安全事故,經雙方協(xié)商,甲乙雙方自愿簽訂本協(xié)議。
一、工程項目名稱: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范圍:
四、協(xié)議期限:本協(xié)議與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
一、發(fā)包方的安全責任:
1、工程項目發(fā)包前,發(fā)包方安全監(jiān)察機構必須對承包方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并出具資質和條件審查書,合格后方可參加工程招、投標等活動。
2、對乙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認其符合且具備下列條件:
2.1持有有相關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有施工簡歷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記錄。
2.2相關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配置及持證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2.3配備的機械、工契據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2.4應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齊全。保括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審證考核制度、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定期安全檢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2.5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者設有兼專職安全員。
3、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qū)域內作業(yè),開工前發(fā)包方必須對承包方項目負責人等,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及文明施工交底,應有完整的交底資料和交底記錄,并經雙方交底人員簽字。并要求承包方事先制定施工方案,明確“三措”(組織措施、安全措施、技術措施),經發(fā)包方工程項目主管機構、生技和安監(jiān)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4、不定期檢查乙方施工現(xiàn)場,對乙方人員在生產工作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并發(fā)出有存底聯(lián)的書面整改通知書;對嚴整違章的行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工程合同總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其他工程,發(fā)包方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工程監(jiān)里機構全過程進行監(jiān)理,確保工程的安全和質量;工程合同總價在50萬元以下的工程,應派專人或委托有資質的工程監(jiān)理機構進行全過程安全質量監(jiān)督。所有發(fā)包工程在竣工移交前,必須按標準逐項嚴格驗收合格。圖紙資料、試驗報告、現(xiàn)場測試數(shù)據和試驗項目不全,不得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1、承包方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制訂施工方案,并結合工程實際制定好保證安全的“三大措施”(組織、技術、安全措施),經發(fā)包方工程項目主管部門、生技、安監(jiān)和委托的監(jiān)理單位審查合格后監(jiān)督實施。
2、承包方必須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guī),遵守國家、行業(yè)有關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規(guī)定。遵守現(xiàn)場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3、工程開工前,承包方必須組織全體施工人員分工種進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規(guī)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xiàn)場施工。需調換工種、增補或調動人員者,在上崗前均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安規(guī)考試,并報給發(fā)包方安監(jiān)部門備案。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yè)證》。
4、承包方工作人員必須無妨礙工作的病癥,否則不得參與工作。凡已注冊的工程施工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
5、工程開工前,必須向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讓全體施工人員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
6、承包方進行特殊作業(yè)、危險作業(yè)的項目施工時,必須事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寫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從事電氣上的工作,一切施工活動都要辦理安全施工作業(yè)票(或工作票),并派員監(jiān)督。
7、承包方應自覺接受發(fā)包方安監(jiān)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對發(fā)包方安監(jiān)部門檢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須及時整改。施工中一旦發(fā)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fā)包方安全監(jiān)察部門。
8、承包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證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9、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guī)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乙方施工人員應對所在的施工區(qū)域、作業(yè)環(huán)境、操作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認真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經落實整改后方準繼續(xù)施工。在施工期間所使用的各種設備及工用具等均應符合施工要求。對施工現(xiàn)場腳手架每天開工前須派專人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應及時整改。各類安全防護設施、遮欄、安全標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線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10、承包方承建的項目,禁止再行轉包,非主體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須報發(fā)包方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安監(jiān)部批準。總包方必須對分包方進行安全管理與監(jiān)督,分包工程發(fā)生安全事故時,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1、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用工,嚴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職業(yè)禁忌的人員進行施工作業(yè)。
12、乙方應對工作地段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工作班人員狀態(tài)以及施工中的安全責任負責;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違反有關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及本協(xié)議所列安全事項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的,均由乙方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三、必須嚴格控制工程項目的施工范圍四、安全施工保證金:經承發(fā)包單位協(xié)商一致,本工程所提取的質保金,同時作為施工安全保證金,由發(fā)包方負責在工程預付款中提取,安全施工保證金扣除辦法如下:
1、發(fā)生人身死亡事故、設備事故,扣除全部保證金;
2、發(fā)生人身重傷事故、扣除50%保證金;
3、發(fā)生人身輕傷或嚴重未遂事故,扣除30%保證金;
4、現(xiàn)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或擅自調換人員,又未經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10%保證金。
按上述條款執(zhí)行后,仍追究其它責任。
五、承包方施工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guī)程制度時,發(fā)包方安監(jiān)部門有權予以糾正制止,有權通知承包方并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六、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發(fā)包方設備事故,由發(fā)包方按事故調查規(guī)程處理,承包方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參與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施工現(xiàn)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yè)負責”,因承包方的責任造成的人身傷亡、設備損壞事故及其造成的經濟損失,一切責任由承包方承擔,并通知有關政府部門調查處理、統(tǒng)計上報。
發(fā)包單位(章): 承包單位(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篇9
委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為明確資金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fā)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shù)穆毮埽?guī)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 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
1.4 信托計劃:指《_________》。
1.5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6 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 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注冊的_________公司。
1.9 信托財產: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對信托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為設立本信托于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托人的資金。
1.11 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托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 信托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 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授權受托人以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為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條 信托本金及交付
4.1 信托本金幣種為:人民幣(元),金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 委托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托計劃成立后歸入信托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 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信托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
6.1 本信托受益人為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 本信托終止后,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7.1 信托本金;
7.2 信托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后取得的股權;
7.3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計入信托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將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計劃,與加入信托計劃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來,以受托人名義運用于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第五條5.2款規(guī)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第九條 信托財產的核算
9.1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賬戶,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財產價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擔信托財產損失。
9.2 本信托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托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tǒng)一按信托計劃規(guī)定支付。
9.3 本信托損益的計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計劃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按時足額交付信托本金;
(3)保證信托本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托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按時足額支付受托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 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計劃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4)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 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1.1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托受益權轉讓辦法》規(guī)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換發(fā)《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xù)費。
11.3 因繼承發(fā)生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信托的終止、清算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2.1 本信托生效后,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托。
12.2 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托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2.3 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按信托計劃規(guī)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托的信托財產歸屬人。
(1)現(xiàn)金形態(tài)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以現(xiàn)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采用劃付至信托利益劃付帳戶的方式轉移給信托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tài)的信托財產,本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托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托人有權留置股權。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guī)定的,受托人無需與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xié)商,本信托及信托計劃視為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托期限內的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與受益人另行協(xié)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 因委托人原因導致本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托人、信托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lián)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通知、送達
15.1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lián)系地址和方式發(fā)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托利益劃付帳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信托利益劃付帳戶變更確認手續(xù),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5.2 本合同規(guī)定的送達為: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托人營業(yè)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zhí)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復日或成功發(fā)送確認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16.1 本合同規(guī)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相應順延。
16.2 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托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16.3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復印件。
16.4 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個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guī)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本合同與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沖突的,優(yōu)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 特別申明
17.1 委托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 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篇10
第二條 本市各級勞動行政機關參加行政訴訟應訴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勞動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條 勞動行政機關在下列情況下出庭應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行政機關做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第五條 勞動行政機關按下列規(guī)定應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復議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
(二)經勞動行政復議,并作出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勞動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
(三)勞動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為引起行政訴訟的,勞動行政機關與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共同應訴。
(四)勞動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訴訟的,由委托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
第六條 勞動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后,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訴訟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并辦理訴訟事項。
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訴訟人,應由機關內的法制機構或辦公室工作人員或機關內部其他人員擔任。
第七條 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委托訴訟人,要與訴訟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具體明確訴訟人的事項、權限和期限。
訴訟人要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訴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
第八條 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的訴訟人(以下簡稱應訴人員)應負責調取與行政訴訟案件有關的全部材料,不參加訴訟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員應向其移交材料,并主動提供情況。
第九條 應訴人員應認真分析研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并審查勞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確定充分,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準確,定性和處理是否正確、合法。并擬定答辯狀。答辯狀須經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加蓋勞動行政機關公章。
第十條 應訴人員應按法定期限十日內將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答辯狀、勞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材料以及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應訴人員應認真做好出庭準備,由法定代表人應訴的應擬定辯護詞;由訴訟人應訴的應擬定詞,闡明辯護理由和有關情況,詞應客觀陳述事實,正確引用法律法規(guī),理由確定充分,要求合理合法,使用語言準確。
第十二條 應訴人員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時出庭,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紀律。應訴人員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或不出庭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應訴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發(fā)現(xiàn)勞動行政機關的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適當,確實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應及時向勞動行政機關報告,提請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四條 庭審期間,勞動行政機關的有關參加人員應當對法庭的審理情況作出紀錄,應訴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 勞動行政機關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可以依法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勞動行政機關不服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的,可以依法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勞動行政機關應執(zhí)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
第十六條 原告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原辦理訴訟的勞動行政機關應當繼續(xù)進行訴訟活動。
原告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勞動行政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應訴人員應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訴訟事項,不得失職或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造成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機關在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三日內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告,并按規(guī)定填報有關統(tǒng)計報表。
勞動行政訴訟審結完畢后,勞動行政機關應將起訴書副本、上訴書、庭審記錄和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一并歸檔。
- 上一篇: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 下一篇:法人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