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范文

時間:2023-04-11 2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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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

篇1

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的功能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間的純所得(凈收入)為征稅對象的一個稅種。所謂純所得是指自然人在一定期間的收入總額扣除為取得收入所需費用后的余額。理論上,個人所得稅的功能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財政功能,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為國家提供可靠的財政收入;二是調控功能,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實踐中,不同國家出于不同需要,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不同結構設計和安排,或偏重強調它的財政功能,或偏重強調它的調控功能。[①]

個人所得稅法是有關個人所得稅結構內容的法律規定。作為法律,它的功能主要是借助國家的強制力量對個稅的功能進行側重選擇并使其有效、迅速和充分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對個稅的結構內容改革,實際上就是修正個稅法的功能。只是,我們希望《個人所得稅法》發揮什么樣的功能呢?是側重增加財政收入,還是側重調節收入、維護社會公平?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目前,在個稅改革紛紛揚揚的大討論中,似乎沒有人主張通過修改個稅法增加財政收入。事實上,在過去一段時期,我國個稅收入一直呈現高速增長態勢:2001年收入995.99億元,2002年至2004年收入分別為1211億元、1417億元和1737億元,年均增長幅度為19.8%;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比1994年增長23倍,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從1.4%增長到6.8%,是同一時期收入增長較快的稅種之一,已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結合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特別是政府的社會服務意識、服務水平有待提高的情形,似乎不宜再提高個稅收入,而應當提倡藏富于民,讓民眾真正享受到經濟發展帶來的實惠。這也許正是幾乎沒有人主張通過修改個稅法增加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原因吧!

另一方面,大多數人認為個稅法應該發揮調控功能,而現行個稅法在這方面卻是缺失的,或者發揮得不夠,筆者深有同感。在西方國家,個人所得稅被稱為“良稅”,個人所得稅法擔負著調節社會財富分配、防止貧富差距過大的重要任務。在美國,高收入者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體,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群體所繳納的稅款每年占美國全部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而我國的形勢截然相反,2004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億元,其中65%來自工薪階層;而占總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僅占20%。盡管這次提高了起征點,工薪階層的稅負會降低,但高收入者的稅負并沒有太大變化。個人所得稅法的調控功能實在是有點尷尬了。

二、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制

目前,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稅制的基本模式是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其中,分類所得稅制是將納稅人各種所得區分不同來源、性質,并根據不同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進行課稅。該模式具有方便源泉扣繳、計征簡便、征管成本低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弊端:一是不利于實行累進稅率,不能按納稅人的能力課稅,從而不能較好的體現稅收公平;二是容易造成合理避稅。納稅人利用分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的辦法就可以達到避稅目的,導致稅源嚴重流失。綜合所得稅制是將納稅人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額或扣除額后,余額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計算征稅。該模式稅基寬,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減少避稅行為,并考慮到個人經濟狀況和家庭負擔等給與減免照顧,可以較好的達到調節稅負的目的,并實現一定程度上的縱向再分配。但該模式課稅手續較繁瑣,征收費用較多,不僅要求納稅人具有較高的納稅意識、較健全的財務會計信息,而且要求有較先進的稅收征管制度。[②]

我國現行個稅法實行的是典型的分類所得稅制,即將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劃分為11類,并對不同的應稅項目實行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實行按年、按月或按次計征。由于它的明顯弊端,特別是現實中反映出來的不公平現象已遠遠背離它的調控功能,在這次個稅改革討論時,有人主張摒棄分類所得稅制,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但筆者認為,對那些收入總額較高且來源分散的人來說,實行綜合所得稅制固然可以實現量能納稅,達到調節社會收入、公平稅負的目的,但對那些大多數收入比較均衡且來源比較單一的人來說,實行綜合所得稅制并不見得有多大優勢,相反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卻簡單明確,征收簡便,稅源易控,不僅可有效防止逃避稅行為,也更有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即對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制定統一適用的累進稅率;對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項征收。如此,既可以發揮綜合所得稅制的優勢,又可以避免分類所得稅制可能產生的不公平。

不過,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只是現階段的選擇。從公平稅負、更好地調節收入分配的需要出發,完全的綜合個人所得稅制應該是我國個稅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綜合稅制邁進,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稅收公平的問題,加大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③]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

起征點是“人民基本生活費用不得征稅”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其實質是稅收國家在就納稅人的所得征稅時,以納稅人的生活費用為標準所確定的免稅額度。不同國家在不同時期,根據各自不同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的消費情況會確定不同的起征點標準。

在我國,現行起征點標準的確定方法是采用一個明確的具體的數額。不管是800元,還是新修訂的1600元,其方法都是一樣的。姑不論其數額本身是否適當,單是其采用的方法就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經濟是一個漸進性的動態發展過程,人們的基本生活費用也會呈現出漸進性的動態特征,有時還會受通貨膨脹的影響,采用一個明確的具體的數額作為起征點,即使在現階段是適當的,在未來階段也可能背離現實,從而也就失去了它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我國25年前確定的800元扣除標準在今天已使大部分稅賦落到收入較低的工薪階層身上,形成了“劫貧濟富”的后果,與法律出臺時的目的明顯相悖,就是一個很好的明證。另一方面,我國經濟發展存在巨大的地區差異,人們的收入和消費支出在地區間差異巨大,采用一個明確的具體的數額作為起征點,過高可能導致國家稅收收入顯著減少,過低則會造成對較發達地區納稅人生活費用征稅的后果,前者有違個稅法的財政功能,后者有違法律的本意。如果賦予地方自主調整權,不僅損害法律的統一性,還會造成東部發達地區與中西部地區的稅負不公,進而可能影響發達地區的投資者到中西部地區投資,削弱中西部地區的競爭力。這次稅改時,人們基于不同利益考慮,在起征點的具體數額上爭論不休,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即使現在已經決定的1600元標準,也仍然存在頗多異議。推根究底,蓋因起征點確定方法本身缺陷所致。

那么,起征點究竟應該采用何種方法確定?筆者認為,起征點不應該是一個統一的數值,而應該是一套能夠全面反映經濟發展的動態指標體系。在該指標體系內,各指標分別對應某一領域,以該領域某一階段的相應情況為基準,隨該情況的變化而變化;起征點與指標掛鉤,根據指標確定具體數額。為避免指標大起大落可能造成起征點過高或過低,可以設定一個彈性幅度,如果指標在該幅度內,則予以適用;如果超出該幅度,則作為特殊情況。至于地區差異,可以考慮通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方法解決。如此,不僅可以彌補現行起征點方法在貫徹稅收公平公正方面的不足,最主要的是可以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穩定性,避免法律頻繁調整、加大立法成本。

四、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目前,世界比較通行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形式主要是累進稅率或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也有少數國家采取單一的比例稅率。撇開個稅的財政功能不談,不論是累進稅率還是比例稅率,都涉及稅收的公平問題,只是累進稅率更多的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而比例稅率更多的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

篇2

關鍵詞:新個人所得稅法;納稅籌劃;稅制改革;年終獎

我國2018年8月31日公布新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并于2019年全面實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稅制、起征點、扣除制度等方面與原稅法截然不同,2020年1-6月是我國首次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因此,新納稅籌劃正是焦點所在。

一、個稅主要變化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最直觀的變化即中低收入人群明顯感到稅負減輕,原因在于起征點提高,低稅率級次的累進區間加寬;而“新”變化在于:其一,引入綜合所得稅制,實行年終匯算清繳,促進稅收公平;其二,新增六項專項附加扣除,考慮納稅人實際納稅能力,體現量能課稅;其三,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三年過渡期政策,使得納稅人能更好接受新的稅制。

二、具體計稅政策

(一)引入綜合所得稅制2018年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根本性變革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向分類與綜合稅制相結合的混合稅制轉變,其中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和特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納入綜合所得計征。

(二)附加扣除制度六大專項附加扣除作為本次改革的減稅“主力軍”而備受矚目,包含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六大塊,部分項目下細分了檔次,對扣除人也做了限定。現階段,新個稅法在滿足納稅人扣除需求多樣性方面有顯著提升。

(三)全年一次性獎金過渡政策年終獎在新個人所得稅頒布之前也是個稅納稅籌劃的重點。為了減少改革過程中的阻力,新個稅法規定2019年至2021年三年內,納稅人可以在兩種計稅方法中任選其一:年終獎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按適用的稅率表單獨計稅;或將年終獎并入當年的綜合所得。三年過渡期結束后,年終獎將直接并入綜合所得。

三、具體籌劃方法

(一)合理轉換工資、薪金與勞動報酬工資薪金所得主要指個人在企業、機關團體等組織工作獲得的薪金,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勞務所取得的報酬,雇傭關系是區分的關鍵。盡管在新稅法下,它們都納入綜合所得計征,但計稅基礎及預扣稅率有所差別。首先,勞動報酬所得預扣預繳時可按規定扣除費用,但是累進稅率要大大高于工資薪金的適用稅率;其次,勞務報酬在匯算清繳時扣除20%費用再計入稅基,而工資薪金不能進行扣除。因而對于兼有這兩種所得的納稅人,在具備合法相互轉化條件下可進行納稅籌劃。假設納稅人劉女士本年收入為100000元,且為一次性獲得,具有工資薪金與勞動報酬相互轉化的條件,暫不考慮專項扣除等因素:(1)若選擇將所得全部作為工資、薪金計稅,預扣時需繳納(100000-5000)×10%-2520=6980元,匯算清繳時年應納稅額為1200元,退稅5780元;(2)若選擇將所得全部作為勞動報酬計稅,預扣時需繳納100000×(1-20%)×40%-7000=25000元,匯算清繳時年應納稅額為600元,退稅24400元。上述假設較為極端,可以看出工資、薪金所得相較于勞動報酬所得,在預扣預繳時少納稅18020元,匯算清繳時多繳稅600元。如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相當于使用18020多付出了600元,資金成本為600/18020=3.33%。在實際生活中,上述極端案例是罕見的,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別申報納稅往往更貼近實際,也更利于節稅。因此納稅人應當綜合考慮資金使用成本,將兩種所得分別申報。

篇3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篇4

〔論文摘要〕 個人所得稅法所追求的核心價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最為可靠的是法律,集中的是個人所得稅法。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個人所得稅法的公平價值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沒有真正起到對個人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起著逆向調節作用。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不能實現的原因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檢討,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實施。

一、個人所得稅法所體現的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這一術語的涵義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這些價值構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被稱為“目的價值”;第二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第三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自身所應當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質和屬性,此種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可稱之為法的“形式價值”。“價值評價標準”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和“形式價值”意義上的“法的價值”,都是以“目的價值”意義上“法的價值”為基礎和原點的,如果離開了“法的目的價值”,無論是“法的價值評價標準”還是“法的形式價值”都不可能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因為它們都變成“中性”的東西了,根本就沒有了“價值”的意味。本文所稱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正是在“法的目的價值”這種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稅法追求的核心價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進社會和諧,也促進效率發展。個人所得稅法是稅法中最能體現法律精神、法律價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對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社會價值,一方面,以效率為標準配置社會資源,促進經濟增長,增加社會財富總量,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實現高層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絕對化,不考慮公平,就可能導致收入懸殊、兩極分化,造成社會不穩,影響以至于從根本上損害效率。稅收是通過再分配調節初次分配中出現的收入分配不公,稅法作為第二次調節的工具來調節分配,調節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斷一個良好稅收體系的“第一標準是公平……,第二個重要標準是效率”〔1〕。日本稅法學者金子宏也認為,當不能將兩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顧起來時,則雖有時優先效率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則上還是要優先公平這一側面的。〔2〕社會物質財富的公平分配,是人類社會不斷追求的理想。通過法律確認稅收公平,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生活的體現。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是指不同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程度的比較:納稅人條件相同的納同樣的稅,條件不同的納不同的稅。”〔3〕從本義上看,稅收公平包括兩層含義,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數額的稅收,即同等情況同等稅負;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即不同情況不同稅負。橫向公平要從實質上來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實質不公平的現象,個人所得稅法的公平不僅僅是對所得而言,還應考慮納稅人的其它相關情況,如果兩個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撫養的人有多有少,則在計征所得稅時若對兩家同等征稅,就不公平;縱向公平可以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的例子加以說明,累進稅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負擔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稅額,從而在再分配中影響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時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稅率卻對初次分配格局影響不大,可見適用累進稅率比適用比例稅率更符合稅收縱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學者認為,稅法的基本價值是公平,稅法公平價值體系有三個層次,分別是形式正義(稅法的平等適用)、實質正義(稅法的征稅公平)、本質正義(稅法的起源)。而現實是稅法的公平價值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法的價值沒有實現,并沒對社會的公平指數有何改進,反而惡化。

個人財富積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擴大。窮者愈窮,富者愈富,只看到財富積累的自然規則、叢林規則在起作用,而不見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著逆向調節的作用。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最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個人所得稅法,但我們所看到的是非常失敗的個人所得稅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學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敗,法的價值的不能實現需要檢討兩個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實施。本文擬從這兩個方面來展開個人所得稅法律價值實現的障礙的討論。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檢討

(一)稅制的選擇。在個人所得稅制方面,國際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種,一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的所得劃分為若干類別,對于不同類別的所得稅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分項計征所得稅。二是綜合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所得匯總求和,統一扣除費用后,就其余額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計征的基礎上計征所得稅。三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混合所得稅制,系分類制和綜合制的一種結合。通常意義上的分類綜合分類所得稅制,即指將收入根據不同的來源進行分類,對某些收入項目分類單獨征收所得稅,而對某些項目進行合并,適用累進稅率征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可以對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區別,而且能夠廣泛采用源泉扣繳法,便于稽征稅款,但是這種稅制無法綜合收入和費用,難以按納稅人全面的稅收負擔能力征稅;采用綜合所得稅制,可以全面考察納稅人所得,能夠較好地體現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水平,與分類所得稅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這種稅制對納稅申報有很強的依賴性,要真正實施起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納稅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納稅意識,建立有健全的稅收征管制度、完備的稅務制度等;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能夠區別對待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兼顧納稅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對稅收管理仍有較高的要求。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屬于分類所得稅制模式,該模式實行稅源扣繳并根據不同所得分別規定了按年、月綜合計算和按次單項計算。人們較普遍地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征制度是導致個人所得稅在調節高收入方面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分類課征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納稅的不合理現象,這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這一所得課稅奉行的公平準則是相悖的。這種制度設計,一方面容易造成對一些納稅人的不合理征稅;另一方面又會使一些納稅人合法避稅,導致稅源流失。因為在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可能不必繳稅或少繳稅,導致稅負不公。同時,納稅人可以采用故意減少當月實際所得,在月工資不變的條件下對一次所得改變發放時間或改一次性發放為多次發放等辦法合理合法地避稅。因此,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通過分散取得、化整為零的方法都可以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另外,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稅率過雜、檔次過多,不便征管和繳納,并使稅收的社會成本提高。

我國當時選擇實行分類課征制度主要是從便于稅收征管的角度考慮的,因為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很不發達,很多個人收入的往來和現金的支付都游離在

銀行系統之外,如果實行綜合課征制度的話,在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高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很難控制這個人所得的來源渠道,而分類課征制度則有助于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進行源泉控管。因此,分類課征制度雖然在調節高收入方面遠不及綜合課征制度,但受客觀條件的限制,眼下我國還不宜急于實行綜合課征制度,否則即使實行了恐怕也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近期內分類課征制度可能還將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所應選擇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慮選擇構建分類綜合課征的新模式,如果維持前者的話,需要對現行的分類課征制度作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慮通過擴大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用范圍來增強個人所得稅縱向調節的力度;通過調整費用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來體現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建分類綜合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世界大多數國家走過的道路,它綜合了分類制和綜合制的優點,即能分類源泉扣繳防止偷漏稅,又能綜合全部所得累進課征,等于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是一種適應性很強的所得稅制度。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如果選擇實行這一制度的話,在完善現行分類制的基礎上應著力強化對總所得的累進征收,因為它是對一定數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納認為,盡管(累進稅的)“高邊際稅率所產生的尋找偷漏稅方法的激勵也許能解釋許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納稅人利用這些漏洞逃避了本應交付的高累進稅”,但是,“雖然漏洞會破壞累進稅制從富人向窮人進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確實減少了前者的實際收入。不僅富人偷漏稅的法律和會計費用減少了他們的實際收入,而且許多逃稅收入所產生的微利也這樣。”〔4〕

(二)稅法構成要素的檢討。1.扣除標準。在所得既定的情況下,要使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符合橫向公平的要求,關鍵是合理地進行稅前費用扣除,費用扣除實質性地最終決定稅制的公平程度。各國在設計費用扣除標準時,一般都遵循如下兩項原則:一是純收益原則,即扣除納稅人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成本、費用;二是納稅能力原則,即納稅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費用應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國家還允許特殊扣除,以照顧納稅人的特別開支需求,實現真正對純收益征稅的目的。這些做法正是符合稅收的橫向公平價值觀。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對扣除標準的設定上,缺乏科學性和公平性,由于我們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各項所得沒有統一的扣除規定,只是分類單項就一個層次進行扣除,不能準確地反映負擔能力的綜合應納稅所得額,不可能對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作準確的估計;扣除額外充分考慮納稅人享受相同數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別,如扶養人口多寡;扣除額沒有充分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應予以重視的問題,稅收公平不僅僅是形式公平。

2.稅率。稅率是稅法構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稅率設計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到稅收負擔和征管的難易程度。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稅率結構上,稅率種類過多,既有比例稅率,又有超額累進稅率,同時還輔之以減征、加成征收,比較復雜;稅率檔次過多,邊際稅率適用不強,尤其是對工資、薪金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收實踐表明,高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結構會使勞動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資越多的人稅負越重,而且高稅率會誘發納稅人的逃稅欲望;同時,工資、薪金的勤勞所得與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所得等非勤勞所得相比,勤勞所得征稅偏高,引起稅負不公,也有違稅法的公平價值。在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度后,可以繼續沿用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對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對綜合所得則按統一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但是應當減少累進稅率的檔次級數,以4-5級為宜;對于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勞動所得以及勞務報酬所得均采用統一累進稅率征收,以體現“相同性質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則。

3.免征額。從理論上來講,要使個人所得稅在調節社會收入不均、貧富懸殊方面發揮作用,則其征稅對象應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占社會絕大多數的普通收入階層。許多國家的稅收實踐也正是遵循了這一原則。所以,對于我國來說,提高扣除標準,即免征額是一個必然的選擇,而且從實踐看,我國許多地方已經調整了工資薪金的免征額,北京是1000元,上海為1200元,廣州是1260元,深圳為1500元。考慮到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懸殊很大,若在全國劃定統一標準顯然不妥,可以考慮規定一個幅度,由各地區在此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免征額。

三、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檢討

要發揮法的作用,就必須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實現。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畢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法律規范在生活中得到實現,把應然變成實然。如果法的規定不能在人們及其組織的活動中實現,那就是一紙空文,不會帶來現實意義,也不能實現法的價值。稅法的公平價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體現和支撐之外,重要的是應在稅法的實施過程中得以實現。

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是稅收領域中的兩個基本范疇,有效稅制實施的前提是兩者必須有機結合。過去我國稅制改革對稅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視不夠,導致稅收征管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法的實施與物質條件,與人和物及當時的社會控制技術的發展相關。稅收征管的現實水平決定著一個國家的稅制的選擇,稅制不能超越稅收征管水平,否則,稅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會使既定的稅制目標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

因此,在稅制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由于個人所得稅社會經濟目標的多元性和自身特點,目前國際上公認個人所得稅比其他稅種對征管的要求更嚴,標準更高。如果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所產生的消極效應較之其他稅種更大。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目前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矛盾和問題,其中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稅制設計與征管能力不相協調,使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低下,稅收流失嚴重。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之間存在偏差影響后果表現為:一是稅收收入流失,稅收制度的彈性減小;二是稅法與現實的偏差損害了稅制的公平。

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的保證程度受到稅務部門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納稅環境的雙重影響,就兩者關系來講,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是內在因素,它的強弱決定了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實施有效的保證制度,前提條件是稅收制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稅務部門自身的征管能力發展水平。社會的政治、經濟、技術水平的變化是稅收征管改革發生和發展的外部動因和條件。

所得稅征管的控制系統包括個人收入申報系統單位代扣代繳控制系統、稅務檢查系統低效率運行,原因多種多樣,對策也多種多樣,但是,筆者認為,來自于主觀方面的因素是最為重要的,那就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務部門的敬業意識,當然,各種技術手段的在稅收征管中的應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參考文獻:

〔1〕〔美〕斯蒂格利茨著,郭曉慧等譯.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 大學出版社,199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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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調節貧富差距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原則除擴大國家聚財渠道,增加財政收入外,最重要的是要達到調節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的目的。

一、 我國社會財富分配與貧富差距現狀

統計數字顯示, 2005 年,中國基尼系數為0.42。中國最低工資是平均工資的21%,世界平均值為50%,中國最低年收入為6120元,不到世界平均值的15%。中國公務員工資是最低工資的6倍,世界平均值為2倍;中國國企高管工資是最低工資的98倍,世界平均為5倍;中國行業工資差高達3000%,世界平均為70%。以上數字表明,中國已成為世界上貧富差距最大的幾個國家之一。加快個人所得稅改革,完善稅收調節機制已經刻不容緩。

二、 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客觀上存在著制度落后和實施乏力的狀況,個人所得稅的征收65%以上來自工薪階層的工資,而對納稅人其他方面的收入及非工薪階層的收入,實際征收的卻很少。究其原因,主要存在著稅收制度、稅收征管兩方面的問題。

(一)、由個稅稅制引起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主要分為綜合稅制、分類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也稱為混合稅制)三種類型。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綜合稅制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而我國實行的則是分類稅制。由于實行分稅制,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著以下幾個重要問題。

1、稅率形式過多

中國現行的稅率是在1993年稅制改革時確定的。有9級超額累進稅率、5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的加成、稅率的減征等各種形式,基本滿足了分類征收的稅制,但這種復雜的稅制是世界罕見的。

2、不同所得使用不同的邊際稅率有失公平。

我國個稅工資薪金最高邊際稅率45%,勞務報酬最高邊際稅率40%,偶然所得無論多少都是20%。

3、稅負不合理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所得及其勞務報酬所得同屬勤勞所得,在稅收上應一視同仁,卻分別實行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特別是對工資薪金的勤勞所得實行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達45%,而對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紅利和財產租賃等非勤勞所得,則采用20%的比例稅率。

(二)扣除數不合理。

1、工資薪金扣除數確定依據不合理

1987年,我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應稅收入超過400元的,按40%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1994年、2006年、2008,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將扣除數800元、1600元、2000元。以大連為例,1987年、1994年、2006年2008年分別為128元、483元、2353元、2859元。2008年較1986年工資收入提高比率(2859-128)/128=21倍,扣除費用提高比率(2000-800)/800=1.5倍。

2、勞務報酬、財產租賃所得扣除數重復計算不合理

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憑所得每次可扣除800元或20/%的費用。勞務報酬所得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當月該管轄區同一項目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分別計算扣除數。以影視明星等高勞務收入者為例,此項規定無異于重復N次計算扣除數。對于以收取租金為主要投資形式的納稅人而言,每收一套房子的租金均可享受一次扣除數,無異于減少他們的應納稅額。

3、工資薪金扣除數“中外有別”不合理。

2008年,我國公民個稅扣除數為2000元。外藉個人扣除數4800元,同時規定,對外藉個人取得的一年2次的探親費免征個稅,對外藉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境內境外出差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個稅。2008年,我國企業所得稅已實行了中外合并,統一納稅。個人所得稅扣除數何時也能不分內外,實現平等納稅。

(三)個稅征管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稅收征管工作面臨的問題是多方面的。

一是稅收法制不夠鍵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還相當普遍,對納稅人尚未形成足夠的約束力和強大的震攝力。

二是稅收征管手段較為落后,,難以對納稅人收入水平進行有效的評估和監管,造成非工薪階層的高收入者偷逃漏稅嚴重且普遍,事實上已形成多項個稅征收盲區。

三是在一些政策性強、過程復雜性、涉及面廣的稅收征收管理環節上缺乏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措施,如在實務中,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論是個稅還是流轉稅,大多采取核定征收,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

四是與稅收相關的信息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目前的個稅征管系統對個人收入不能監控,對個人獲得諸如的商業住房及商業門面出租所得也因無法掌握相關信息而無力征收。

三、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建議。

(一)與各省社平工資掛鉤,實行費用扣除指數化。

隨著全國社平工資的普遍提高,目前的個稅扣除標準幾乎成了面目可憎的“人頭稅”。近年來,我國頻繁地修改個稅扣除數并不是長久之計,更有違稅法的嚴肅性。將費用扣除固定值改為指數化,在城鄉收入差異大、地區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下,將費用扣除數與每年各省的社平工資掛鉤,實行一定比例扣除。

(二)調整分類稅率,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以分類為主的稅制。

1、降低工資薪金稅率,減少檔級,拉大級距。

目前我國個稅中工資薪金名義稅率為45%,但在實際稅款征收中,絕大部分納稅人只適用5%和10%兩級稅率,20%~45%的稅率基本不起作用,每月工薪所得超過10萬元需要適用45%的最高稅率的人更是風毛麟角,在實際執行中可謂形同虛設。建議減少工資薪金稅率的檔級,改現在的9級超額為5級,拉大低稅率的級距,降低名義稅率。將500以下,500-2000,2000-5000三個檔次合并為一個檔次,5000以下統一適用稅率5%稅率,5000-10000適用10%稅率,1萬-2萬按15%稅率,2萬-3萬按20%稅率,3萬元以上按25%稅率。對于收入畸高的,可以借鑒美國在超額累進稅 率制度中 “累進消失”,不再按照超額累進稅率下通常的計算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而是全額適用最高一級的邊際稅率。

2、調高偶然所得、財產性收入所得稅率。

我國當前個人所得稅法對勞動所得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對偶然所得、股息、紅利和財產租賃等非勞動所得適用較低的比例稅率。而當前高收入人群的收人大多來源于財產性收入,若按照現行的稅率制度,極易產生對居民收入的逆向調節問題,造成稅負顯失公平。因為勞動所得為勤勞所得,它與個人的能力、健康和壽命直接相關,隨時可能終止,而且受眾多意外因素的影響,比較不穩定。但以上特征是財產性收入不存在的。因此,對勞動所得與非勞動所得應該區別對待,偶然所得、股息、紅利和財產租賃所得適用的稅率理應高于勞動所得適用的稅率,對于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最高適用稅率為45%。

3、在分類稅制的基礎上,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新稅制。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即混合所得稅稅制,是將勞動所得按月(或次)分類征收后,到年底進行綜合,適用累進稅率,多退少補;對其他非勞動所得仍按照比例稅率實行分類征收,年終不再匯算。混合稅制既堅持了量能原則,又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區別對待,既實現了公平又兼顧效率,它以源泉扣稅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的“雙保險”機制,強化了個稅征收,在現階段比較符合我國國情,為今后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稅制打下基礎。

(三)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順利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

1、完善工資支付規定,杜絕虛列工資,偷逃稅款發生。

2010年8月,國資委《國務院國資委2009年回顧》,指出在2003-2008年間,國企稅負6年均值為27.3%,是私營企業稅負綜合平均值5.16%的5倍。

在實際稅收征管中, 私營企業偷稅、漏稅情況普遍嚴重,其中虛列工資,虛增成本,成為私營業主偷逃稅款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完善征管措施,應嚴格控制工資支付范圍,將職工身份證號碼和社會養老保險號碼進行監控管理,企業只有按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醫療、失業保險的職工,并只有采用銀行卡轉賬支付的工資,才能計入成本費用,否則不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還應就支付的工資額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加強現金管理,大力推進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盡快實現不同銀行之間的計算機聯網。

目前,隨著居民銀行卡的普及,基本具備銀行卡結算能力

3、推行實名登記制度,在個人存款實名制度的基礎上,對個人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也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加強對高收入者監督管理。

篇6

與西方國家比起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開征時間并不長。自開征以來,個人所得稅對我國財政收入的增加和調節收入差距發揮了很好的作用。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頒布于1980年,距今已有30余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居民收入不斷提高,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擴大,作為國家主體稅種之一的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已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發展的需要。不過我們欣喜地看到,2011年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提高到3500元,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也正在逐步落實過程中。但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仍然實行分類所得課征模式,全員申報扣繳制度在施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與現有征收扣繳模式發生沖突,因為實行全員申報扣繳制度是為我國實行個人所得稅分類所得征收模式與綜合所得征收模式作準備,全員申報扣繳制度是個人所得稅改革之前的演練,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進程中很關鍵的一步。這種沖突表面上看是兩種不同征收制度之間的沖突,實際卻是兩種不同價值理念的沖突。國家、納稅人、征收機關如何在這個過程中取舍是本文重點討論的問題。

二、稅法價值分析

如前所述,法的價值與稅法的價值是內涵和外延不同而又有交叉的兩個概念。稅法的價值更多地體現在各個單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如法的價值中有基本價值一樣,稅法的價值中也有其最基本的價值體系。法的基本價值無外乎正義、公平、自由、秩序、安全、生存和人的全面發展等,從這個角度來說,稅法的基本價值可以等同于法的基本價值。但是稅法是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具有自己獨特的價值體系。在筆者看來,稅法自身的價值就是稅法在保障財政收入和調節資源配置過程中所應追求的目標、稅法在追求這些目標時的實際效果以及依據這些目標對這些效果的評價等。由于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同,稅法價值在實現過程中比一般的法的價值更為復雜。在我國傳統的稅法理論中,對于稅法的價值,總是逃脫不了公平與效率之間孰先孰后的爭論。觀點不外乎兩種: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公平優先、兼顧效率。這兩種觀點都是西方經濟學學者為了應對資本主義統治中發生的階級矛盾而提出的對策。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市場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市場化程度不高,經濟結構不合理。稅法作為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首先應按照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原則來設置稅種、確定稅率等,所以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第二種觀點認為:法的正義是法的首要價值和終極價值,稅法是調整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確保稅收收入、調節分配,應該在制定稅法中首先體現稅法的公平價值,其次才體現稅法的功能價值,所以應公平優先、兼顧效率。以上兩種觀點雖各執一詞,但都承認了效率與公平存在于稅法的價值體系中,并且兩者是此消彼長的關系。法的價值研究對于法學研究非常重要;同理,稅法的價值研究之于稅法學研究亦如此。很長一段時間內,稅法在我國是公法的一個分支,有關稅法價值的研究都是沿襲法的價值研究體系,近年來我國有很多學者開始關注稅法學相關理論研究,稅法學也成為我國一個獨立于其他任何法律部門的學科。正是基于此,傳統的稅法價值理論亦應隨著稅法學科的獨立而有自己的價值體系。稅法的價值體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分析:

(一)秩序價值

所謂秩序,是指“在自然界與社會進程運轉中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法的價值是指法對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的需要的積極意義和一定的滿足。在現代社會,稅法是調節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而稅收在國家宏觀調控中是經濟政策,其實也可以說是政治手段。稅法的價值在于通過設置合理的國家征稅權力,建立科學的征稅權力的運作機制、保障機制和控制機制。既能有效防止國家征稅權力濫用,又能確保合法征稅權力和國家稅收征管的順利進行,形成穩定的稅收征納秩序,這是稅法的首要價值。

(二)公平價值

傳統稅法價值理論并沒有否認稅法的公平價值,但公平一直處于與效率互相比較的地位。筆者認為,公平價值比效率價值更重要。在公平與效率產生沖突時,應該取公平舍效率,原因還在于稅收的特性。現代稅收的獲得是國家遵循稅法規范,從納稅人手中取得私有財產。“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在世界各國早已被寫入憲法,然而租稅國家的存在使得私有財產的讓渡有了理論依據和法律秩序。但是“納稅是事關毀滅的大事”,因而稅負是否公平、征稅手段是否合法、納稅人是否享有實體和程序上的公平權利,都應該是創立稅法時必須考慮的因素。因此,與其他法律領域相比較,稅法要更加體現其建立與維護社會公平的價值。

(三)效率價值

效率原本是一個經濟學詞匯,指的是一種資源配置狀態,后來被借鑒于法的價值研究領域。效率是法的重要價值目標,沒有效率的法被認為是惡法。稅法作為調整國家、納稅人與征管機關三者之間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效率價值也是不容忽視的。國家要通過稅法規范確定資源分配的效率,規范確定納稅人私有財產扣除稅法規范中確定被征多少稅后自由處置的效率,以及征管機關要從稅法規范中援引如何征稅才不至于導致國庫受損和不至于侵犯納稅人的權利,從而合理實現征收工作的效率。因此,現代稅法必須包含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征納關系的建立、以權利和義務為規定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的價值內涵。

(四)人類全面發展價值

多數學者都認為法的價值中終極價值為正義,法律通常被認為是處理糾紛的最后救濟,而法律上規定的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是救濟過程中的準則,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公平和正義,而筆者認為法的最高價值應該是人類的全面發展。稅法應當是多種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兼容的法律,因而人類的全面發展也是稅法價值中的終極目標。現代稅法以秩序作為其首要目標,國家通過稅法規范的確立依法取得納稅人的私有財產,在使用稅收時也要遵循相應的法律規范,而且稅收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將稅收用于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福利方面。因此,現代稅法必須包含與憲法規范高度統一的促進人類全面發展的價值內涵。

三、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中的稅法價值沖突

納稅申報是發生納稅義務后,依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就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制度。它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一項法定手續,也是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征收業務的法定規程,在稅收管理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幾乎所有國家都在稅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必須根據相關規定在指定時間內申報納稅,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很多國家都采用了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我國也一直將納稅申報作為稅收管理的內容之一。我國施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是一個有益的嘗試,在社會轉型時期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和深遠意義。但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采取的是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并存的征收方式,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只是改革進程中的一個步驟,為我國從分類所得征收向分類所得征收與綜合所得征收過渡作準備。然而,個人所得稅全員扣繳申報制度確立已經近四年,在這項制度落實和施行過程中與稅法價值理念有很大背離。根據筆者所了解和調查的情況來看,主要有如下沖突:

(一)秩序混亂

個人所得稅施行全員扣繳申報,但所得稅征收和繳納依舊采用分類所得計算。從表象上看,這種雙軌制只不過是納稅人和稅務部門各自在信息處理上增加了一點工作量,扣繳單位以前只要報送源泉扣繳這塊的信息,而實行全員扣繳后要加上全體職工的收入明細信息;稅務部門要將納稅人的信息采集到稅務系統中。可是從筆者所了解的情況來看,很多扣繳單位為了省事,只在原來的扣繳信息基礎上加上部分職工信息,甚至這部分職工信息都是不真實的(在會計實際中很多單位都有好幾套賬本,呈送給稅務部門的信息以盡量減少麻煩為準則)。稅務部門采集信息時倒是很認真負責,這除了國家稅務總局的硬性要求以外,也是為了自身以后的工作作準備。但是稅務部門對信息的處理應該建立在扣繳單位報送真實信息的基礎之上,鑒于實際稅收依然采用分類所得征收模式,很多扣繳單位并不是真的重視這項申報工作,稅務部門目前也沒有足夠的精力去核查這部分信息的真實性。兩方信息不對稱的習慣可能會延續到個人所得稅改革以后,這無疑不能建立良好的征收秩序。

(二)效率優先,無視公平

當前我國稅法的功能更多地是為稅收收入的獲取“保駕護航”,將稅收入庫作為主要目標,社會公平以及可持續發展等其他價值目標處于次要或虛無的地位。這與我國現行稅制體系總體功能不齊全有關:收入功能色彩濃重,調節功能淡薄。在這種政策指導下,“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成為一種精神,說是兼顧公平,但實際上公平常常被忽視。隨著經濟發展,收入貧富差距日趨擴大,部分高收入者逃避稅收花樣繁多,稅務機關又缺乏有效控制這部分稅源的手段,長此以往不利于稅收征收,也為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地方稅務局以完成稅收任務為工作目標,一切工作都是以效率作為評價準則。在這種背景下,納稅人自愿申報意識不強。國家稅務總局2007年個人年度所得在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者統計數據,全國只有近163萬高收入者進行了自行申報。官方資料顯示,全國高收入者約為170萬人,按這個統計數字,至少還有7萬高收入者沒有自行申報。

(三)生存權

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功能除了為政府獲取財政收入,還要充分調節居民之間收入分配水平。相對而言,在現代社會條件下,后一方面功能更趨重要。可是這一目標在現有稅制下實現比較困難。有數據表明,我國現有個人所得稅收入的60.5%來自工薪階層。工薪階層的個人收入主要只能滿足日常的生活需要,略有節余,但他們卻充當了個人所得稅的繳稅主力軍。開征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意圖是調節民眾收入差距,工薪階層在足額繳納稅款后所剩無幾,很多家庭還有各種困難,在政府部門的財稅手段和社會保障不到位的情況下,他們的生活水平很難得到改善,這無疑違背了個人所得稅法當初的立法意圖。

四、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中的價值選擇建議

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在西方國家是一種慣例,尤其在美國,每個納稅人都自覺在指定的時間內申報稅收。這并不是因為西方國家的公民比我國公民納稅意識強烈,而是因為如果申報不實將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實施以來之所以遇冷,除了個人所得稅制自身的原因以外,法律責任不夠嚴厲是最主要原因。其實不單單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中沒有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就是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以及稅收征管法對于逃避稅收的法律責任威懾力也不夠。在現行分類所得稅制下,納稅人的申報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由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和承擔,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也未對個人自行申報不實規定相應法律責任。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時也只是規定了年收入超過12萬以上的納稅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納稅,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全員申報制度確立并沒有規定法律責任,現階段納稅人全員申報也只是由扣繳義務人代為執行,很多納稅人依然不知道自己哪些收入該納稅、該納多少稅,扣繳義務人與稅務機關把全員納稅申報僅僅當作一項事務性的工作,對是否要為此承擔責任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實際上,這與我國追究依法治稅的路徑是不相符的,為以后真正實行分類所得和綜合所得稅制埋下了隱患。現在的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是一種嘗試,是為今后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做準備的。而且,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是分類所得與綜合所得混合稅制中最重要的一項制度。因此,從實驗階段就應該重視這項制度的法律責任。可以借鑒美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稅收環境作適當調整。但一定要強調法律責任的震懾力,只有這樣才能增強納稅人自覺納稅的主動性,才能讓部分納稅人權衡偷逃稅收的代價,也只有這樣才能營造一個公平的稅收環境。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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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開始實施生效,統計顯示,對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減稅效應明顯,然而由于各單位薪酬發放方式不同,或是地區收入差異的客觀存在等因素,稅收籌劃的空間仍然很大。而企業作為職工工資薪金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如果通過合理的納稅籌劃,增加職工的可支配收入,必將提高職工工作的積極性,留住人才,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一、新舊稅法的變化分析

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涉及到的有:

1.起征點從2000提高到3500。

2.從原來的9級累進稅率減少到了7級,取消了原來的15%和40%的稅率級次,并把5%的稅率調減到了3%,相應的應納稅額級距也有所調整。

從這些變化中可以推算出月收入38600是個臨界點,38600以下的人員都可以或多或少的減少稅負,其中收入段在8000~12500的減稅最多達480元,收入段在22000~38600的減稅5元,差別不大,而超過38600的稅負將增大。(此文的收入均指扣除四金后的應稅收入)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籌劃

現在很多企業都是實行工效掛鉤的績效考評方法,因而年終獎往往占全年收入的比例不低,而年終獎的計算方法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基于這種特殊的計算方式,我們發現在適用不同稅率檔次的收入區間的臨界點附近,由于稅基的全額適用新稅率,稅額會跳躍式增長,產生稅前收入增長但稅后所得減少的情況,因而應避開這些無效區間。如表1所示。

對于年終獎的無效區間,解決辦法之一是將部分超過臨界值的年終獎分配到當月工資薪金中發放。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筆者發現,相較于調整前的年終獎,本次調整對于年終獎在54000以內的,可以起到減稅的作用,而由于取消了15%、40%的稅率檔次和稅額級距的變化,使得年終獎在某些區間內整體稅負要增加將近5%,如54000-60000,108000-240000之間等,而同樣的用年終獎適當分拆作為當月工資薪金發放,即使工資薪金適用稅率提高,稅負也會相較年終獎全額適用高稅率要小。

如:某職工的月收入為8000元,年終獎60000元,按正常的計算方法,工資個人所得稅為(8000-3500)*0.1-105=345,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為60000*0.2-555=11445,,合計為11790。若將年終獎分為54000,剩余6000并入當月工資,則工資個稅為(8000+6000-3500)*0.25-1005=1620,年終獎個稅為54000*0.1-105=5295,合計為6915,前后兩種方法相差4530元,可見籌劃方法得當的重要性。根據上述情況,可以推算出一個年終獎與當月工資的合理分配區間,見表2。

三、全年收入的最優稅負籌劃

從目前各行各業的薪酬發放來看,普遍存在工資薪金與年終獎發放比例不合理,沒有達到最優稅負的效果,這就需要企業薪酬制訂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配合,事先籌劃,找到薪酬發放和納稅方案的最佳結合。

如:某職工的年收入為100000,方案一設為月薪7000,年終16000,則全年稅額為((7000-3500)*0.1-105)*12+16000*0.3=3420,方案二設為月薪5000,年終40000,

則全年稅額為(5000-3500)*0.03*12+40000*0.1-105=4435, 差額為1015。

通過推算,假設月工資基本一致的情況下,對通常涉及到的收入范圍做出如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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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

為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市政府成立稅收督導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朱中華;副組長:姜笑山、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成員:市財金辦、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地稅局、縣(市)區財政局。稅收督導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地稅局,負責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督導市級和各縣(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協調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事項。各縣(市)區要相應成立工作專班,貫徹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標

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長效管理機制,加快實現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管理。

三、工作安排

(一)動員階段(5月中旬)。市政府將于5月上旬召開全市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動員會,部署安排相關工作。各縣(市)區于5月份對轄區內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宣傳動員,做到宣傳到戶,政策到人。

(二)培訓階段(5月下旬)。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動員會后應組織本轄區財政部門經辦人員和行政事業單位辦稅人員進行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培訓;扣繳操作事項培訓;為各級財政部門和自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政事業單位安裝《省地稅自助辦稅系統》軟件,并對該軟件的操作進行培訓。

(三)實施階段(6月)。從6月起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全面實行全員全額管理,各單位應積極配合地稅機關、財政部門的扣繳工作和做好自行扣繳申報工作。

(四)鞏固階段(10月至12月)。各行政事業單位在財政部門扣繳和自行扣繳申報的基礎上,要進行扣繳情況的自查,有無不扣繳、扣繳不準確的情況,根據自查情況采取措施積極整改自糾。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各行政事業單位自行扣繳申報,指導財政部門按規定扣繳。如有不扣繳、扣繳不準確的情況,應及時督促整改。

四、扣繳辦法

(一)扣繳對象。各級黨政機關(包括人大、政協、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二)扣繳義務人。結合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發放特點,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都為扣繳義務人。

(三)計稅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是指該單位向個人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有關的其他所得。含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四)計算方法。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國家規定的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應該納稅所得額,按照法定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稅額。按照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計稅過程中涉及稅收政策、計算方法和扣除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五)納稅申報。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按月扣繳個人所得稅,所扣繳款應于法律規定的申報期內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以及其他涉稅信息資料。

(六)審核受理。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部門報送的納稅申報表以及其他涉稅信息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納稅人的基本信息是否齊全、支付所得額是否準確、扣繳稅款額是否正確等。

(七)扣繳方式。結合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發放實際,分類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1.財政部門全額扣繳申報:工資薪金及其他收入全部由財政部門發放的,由財政部門計算并代扣代繳每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所扣稅款由財政部門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各級財政部門應統一安裝《地稅自助辦稅系統》軟件,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基礎信息和扣繳信息的錄入及更新工作。

2.行政事業單位自行扣繳申報。

對自行發放工資的單位,由行政事業單位自行扣繳申報。所扣稅款由各單位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行政事業單位應統一安裝《地稅自助辦稅系統》軟件,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基礎信息和扣繳信息的錄入及更新工作。

3.行政事業單位申報所得、財政部門全額扣繳。

工資部分由財政部門發放,津貼、補貼、年終加薪等其他收入(包括實物等福利性收入)由各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發放的,各單位應將自行發放津貼、補貼、年終加薪等所得明細資料于月初報送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合并工資一起扣繳申報。所扣稅款由財政部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對財政部門不發放工資但與財政部門有經費撥繳關系的單位,不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由稅務機關提供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稅額,財政部門在經費撥繳時代扣代繳。

(八)清繳方式。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實行按月扣繳、年終清繳。各行政事業單位在年終應將未申報的所得并入當月工資進行計算清繳,多退少補。

(九)分級管轄。各縣(市)區地稅機關負責本區域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市直各單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由團城山地稅分局負責。個人所得稅收入按相應財政級次入庫。

(十)支付手續費。稅務機關將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支付手續費。

五、審計監督

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情況的監督審計,將審計情況向各級主管稅務部門反饋,各級主管稅務機關結合審計部門的審計情況按照有關稅收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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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外賬戶納稅法案 個人所得稅征管

一、引言

2014年6月28日,美國與中國政府達成初步協議,協助美國落實一項旨在遏制海外逃稅的聯邦法律《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該法案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將有關美國納稅人的賬戶信息提交給美國稅務機構。根據美國和中國簽訂的互惠協議,美國也會將中國公民的美國賬戶信息提供給中國政府。目前,世界各地大約有8萬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已經同意向美國報告有關海外賬戶信息。從該法案的全球推行可看出美國稅務機構正在對其個人所得稅征收采取越來越嚴密的征管措施。

二、美國《海外賬戶納稅法案》介紹

美國《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CTA)于2010年3月頒布,經過多次釋義和調整,于2014年7月1日生效。FATCA旨在強制在美國境外擁有金融資產的美國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并確保美國稅務部門能夠確認應納稅的美國自然人/法人并征收相應的稅款。該法案要求美國納稅義務人,包括綠卡持有者,必須將其外國金融賬戶和其他境外資產情況,作為年度納稅申報的補充資料定期向美國稅務部門進行申報。根據該法案,外國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實體、特定保險機構、金融機構財務中心等,應在美國稅務部門登記,承諾采取指定的盡職調查程序,以確認美國自然人/法人以及所有美資背景的實體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賬戶,并對這些美國賬戶的收入、支出及余額向當地稅務部門或美國稅務部門進行報告。如果金融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登記或不按規定履行申報義務,美國政府將實施制裁,對該機構在限期之后取得的來源于美國的非主動營業性付款征收30%的預提代扣所得稅。目前美國與86個國家和地區達成或基本達成金融信息共享協議(IGA),以確保FATCA在各國得到遵循和報告。

三、美國個人所得稅征管體系

美國個人所得稅體系的有效運行,歸功于其嚴格的稅收法令與嚴密的稅收征管機制相互配合,稅收制度井然有序、滴水不漏。就其征管體系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于強大數據平臺的個人所得稅監管

根據美國稅法,每一個在美國居住并取得收入的人都有責任向美國稅務機構申報所得稅,若不遵守及時、準確的申報,將受到民事及刑事處罰。所得稅的申報采用代扣代繳與個人申報的形式,工資薪金發放單位按照個人預計情況進行代扣代繳,每年度4月15日前根據家庭實際情況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并據此取得相應的稅收返還。納稅申報表上關鍵識別信息是是美國社會安全局所核發的社會安全號碼(SSN),此號碼是美國社會的唯一識別碼,關聯著銀行賬戶、社會保險、車輛行駛等所有重要信息。美國社會建立了一套基于個人社會安全號碼的銀行、海關、醫療等信息系統,可以為美國稅務機構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提供了每一位納稅人的收入、支出等稅務檔案資料。特別是美國的銀行信息系統,每一個銀行賬戶的開設,必須基于個人的社會安全號碼,收入、支出等資金流動均與社會安全號碼密切相連,稅務機構可直接取得所有與資金流相關的收入和支出信息。在FATCA法案推行以后,海外金融機構所提供的信息也將進入美國稅務檔案系統。當納稅者遞交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后,稅務機構可對納稅人申報的資料,與稅務檔案資料自動對比和交叉稽核。

(二)基于自動化信息平臺的個人所得稅稽查

基于信息系統的自動稽核軟件,可以通過對比系統數據和個人申報數據,對異常情況進行報告。比如“判別績效系統程序”,通過對少量申報表的稽核,能夠查出大量的應補征稅款,以便促進納稅人自覺遵紀守法;“納稅人服從程序”,可隨機檢測納稅人的遵紀守法程度。同時,根據稅務部門事先制定的計分標準,由電腦公正評分,然后根據得分高低加以確定,對誤差率可能較大的約1%的申報表進行詳細的稽查。一般來講,收入越高、減項越大、錯誤越多、申報所得與其他來源記錄出入越大,被選出稽查的可能性也越大。

(三)基于個人信用記錄的違法行為處罰

美國法律對違法行為的懲罰非常嚴厲,且執法的剛性很強,納稅人的違法成本很高。同時除了在經濟上的懲罰以外,違法成本還包括信譽檔案的不良記錄。信譽記錄,在美國社會是一項很重要的衡量指標。信用污點,將嚴重影響納稅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就業等。

四、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完善建議

通過借鑒美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經驗,結合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為逐步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奠定基礎。

(一)建設以身份證號碼為核心的國家層面信息平臺,

完善現有的銀行、社會保險、證券交易、工商、海關、房產等機構的信息共享平臺,建立以居民身份證為核心的國家層面社會信息系統,形成社會信用資源的的相互傳遞和共享,同時,以國家層面的信息平臺為基礎,建設個人納稅檔案系統,通過計算機完成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納稅資料的收集存儲檢索等工作,同時個人收入稅源和征繳情況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控。

(二)落實以法人單位為主的代扣代繳征稅方式

在目前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薄弱的大環境下,仍需通過增強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責任來實現個人收入稅源的監控。大部分的代扣代繳義務人為法人單位,可以通過要求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必須提交個人薪酬代扣代繳明細表,方可取得企業所得稅的抵扣。同時,企業通過網上銀行、電匯等方式對個人進行支付時,相關收入及代扣代繳情況同時向稅務機構提交。

(三)加強對高收入、大額資金的重點稅務稽核

目前我國人口數量眾多,而且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課稅模式下,稅務機構對納稅申報表的稽核工作任務量巨大。在信息化平臺上的自動稽核功能尚未具備之前,可考慮對重點稽核行業和重點人群進行重點稽核,比如,高收入人群、資金流波動異常人群。在取得海外銀行賬戶信息后,可增強對海外大額資金賬戶持有人的重點稽核。隨著稅收信息化的發展,社會信息的共享程度加深,可采用自動稽核方式擴大重點稽核群體。

(四)增強個人所得稅法律的約束力

確立稅法的權威,加強對稅收法規處罰條款的落實,加大稅務稽核結果的處罰力度,從重處罰偷稅漏稅等不法行為,增加違法成本,使偷逃稅成為一種高風險的行為。建立并完善個人信用機制,將納稅申報情況作為個人信用評價的重要部分,同時增加個人征信系統信息的應用,比如在應聘、信用卡申請、個人貸款申請、保險額度等,將個人信用記錄與社會行為密切結合,以增強個人的社會責任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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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春元,張戰平,金玉珊.中美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J].稅務與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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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差別課征; 量能征收

個人所得稅,始創于英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它是對個人獲得的各種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但在現實的經濟發展情況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因為經驗不足,存在稅款流失嚴重,稅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里就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

我國最近一次對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 000元。據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個人所得稅法通過以來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個人所得稅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過四次。1980年9月10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并同時公布實施。該稅法統一適用于中國公民和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至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開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調節居民收入和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本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舉不僅增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同時也擴展了財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的開征促進了居民消費和拉動內需的增長,提高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金額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時可以在稅前抵扣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起征點的提高以及費用扣除范圍的加大,緩解了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壓力。2007年6月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決定減征或停征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自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斷發展走向完善,并一直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個人收入的差距,這是市場經濟的缺陷。征收個人所得稅正是政府宏觀干預的手段,是政府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措施。盡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一直都在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單一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按應稅項目分類征稅。由于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征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不夠,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在實際征收中,工資薪金所得占了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容易造成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稅和偷稅的目的,且現行稅法中僅規定11個征稅項目,過于簡單,未能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入。

(二)稅率設置的不公平

具體表現在:

第一,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

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又不相同,這不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而且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三)費用扣除簡單,標準統一,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2000元。這個免征額對中國的任何一個居民都是一樣,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實際上并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免征額是2000元,對國家職工的免征額也是2000元,對農民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家職工有良好的社會保障,有穩定的醫療福利等,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凈收入;而農民的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實情況也不是很好,加上已辦妥養老保險的一些農民因為戶籍而產生轉移難等問題,讓能享受這一塊稅前扣除費用的人數又大大減少。另外,一個養活三個人的個人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個人所得,實際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但所得稅的免征額卻是一樣的,所以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與個人生計以及家庭撫養有關的項目均未能考慮在內,其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四)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員從三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而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稅;計稅工資不全面;部分免稅項目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形成了稅收漏洞以及個稅申報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以上問題,帶來了如下一些影響:

第一,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沒有一個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及自行申報制度,以致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資薪金實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以及其它比例稅率難以實現對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調節。

我國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率級距過多,最低稅率、邊際稅率的規定均過高,從而導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對高收入者征收高稅,這看起來似乎公平。可是,很多發達國家的實踐情況表明,對于那些高收入的企業主,高稅率于他們幾乎不起作用,因為他們以公司為依托,有豐富的避稅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稅率對誰有用呢?它只對那些企業中的職業經理人和專業人士有用,對那些只依賴薪金收入的高職人員有用。而這些人是任何行業和地區都最為短缺的人才,過高的稅收政策減弱了他們的重要性以及壓抑了他們的積極性。

同周邊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最高稅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國的稅率最高達45%確實太高了。與此同時我國對資本財產性所得實行比例稅率,不僅稅負輕,稅收調節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現行這種稅率結構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政策目標。

第三,費用扣除簡單,造成了個人所得稅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單一、簡單的費用扣除標準,并沒有考慮個人具體的負擔能力。如老人的贍養費用、子女的教育費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婦一方工作單獨負擔家庭費用等情況。舉例而言,對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小孩,但在一對夫婦有二位老人要贍養且老人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其實際所得就遠遠低于另一對夫婦,可是他們卻要納相同的稅負。馬克思說過:“試問按公道來說,能不能指望一個每天賺一角二分錢的人繳納一分錢和每天賺十二塊錢的繳納一元錢那么容易?按比例來說,他們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樣的一份,但是這一捐稅對他們生活需要的影響程度卻完全不同。”因此,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這一費用標準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實現納稅能力越高納稅越多這一目的,造成了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有違稅收的公平負擔原則。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體系,征管難度大,稅收征管效率低是稅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淡薄,且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加上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來的人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

三、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構想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模式

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是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與其他的應稅所得則分類征收,或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這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還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公平征稅原則,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體系

在征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

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作適當調整。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

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盡可能與國際稅制改革接軌。

(三)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在所得稅法理論中,公平包含差別課征和量能征收二層含義。差別課征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橫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區分納稅人的婚姻、撫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等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要求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適用不同的稅率;量能征收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縱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等的稅,納稅能力強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弱的少納稅,無能力的不納稅。只有承認納稅人的差別,量能課征,個人所得稅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認,“家庭撫養人數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無,在同一所得階層中會成為影響納稅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贍養人口等情況以及住房、醫療、教育等費用,在實行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家庭扣除和社會扣除后,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修改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