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理聘任書范文

時間:2023-03-27 03: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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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理聘任書

篇1

你們好!我叫王繼忠,37歲,大專文化,工程師職稱,現從事電網調度工作,是調度室副主任,主管電網調度自動化和變電站綜合自動化工作,專業工作年限15年,今天來競聘11崗級的生產技術部副主任職務。

我的簡歷是:1988年1月至1990年8月在二塘供電站工作,是一名電管員;1990年9月至1993年7月在武漢華中電業聯合職工大學讀大專;1993年8月至1998年11月在調度室工作,做一名電網調度員;1998年12月至2002年7月在調度室任調度副主任;2002年8月至2003年3月在輸變電管理所工作,任主任;2003年4月至今在調度室工作,任調度副主任。

競爭上崗有何意義?我個人認為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換,國有企業三項制度的改革深化,必須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應的勞動用人制度,那就是競爭上崗,競爭上崗是選拔人才、提拔人才的有效手段,因為有了競爭才避免了過去職工進入企業后,不管工作好壞,技術素質高低,都是終身吃皇糧,手捧鐵飯碗,造成不怕丟飯碗的弊端。引入優勝劣汰的競爭上崗機制,能促使勞動者努力學習,勤鉆業務,提高生產技能,從而促進職工素質的提高,增強其憂患意識和競爭意識,知道“就業靠競爭,上崗憑技能”的道理!

自己為什么要參加競聘?我今天參加競聘,因為競聘給我一個展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才能的好機會,讓我把從大學中學到專業理論知識和15年來在平常工作中積累的豐富工作經驗在我所競聘的崗位中得到充分的發揮和利用,今后的工作會做到盡善盡美。

我競聘的個人優勢在于:⑴我曾在生產技術部所轄大部分部門工作過,并當過調度室副主任,輸變電管理所主任職務,有較強工作能力和領導能力,多年被評為先進工作者;⑵三年來的大學脫產學習,使自己學習掌握了一套扎實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技能。在大學中,是一名優秀班干部,學習成績總排在班上前五名,各科成績總達80分以上,每個學期得到單位的獎學金,并多次獲得湖北省教委和學校的獎勵;⑶曾在基層供電站工作兩年和農網改造資料組工作一年,對35kV、10kV線路設計、安裝有著更深層次的了解和掌握,學會了把科學管理方法運用到用電管理工作中;⑷94年10月曾從事一項新的領域攻關—線路損耗的理論計算,運用高、難的理論知識,完成了35kV、10kV線路損耗的理論計算,并撰寫兩本有關資料書籍,為單位降損節能提供了理論依據,從而達到降損節能,提高了電網的效益;⑸96年底,自己作為教員曾先后培訓了二期約100個工人考中級工,使他們的的專業業務素質達到了一定的專業技術水準;⑹2000年初,參與設計繪制本縣電力系統2000年和2005年一次系統規劃圖,同時自己還參與了縣電網調度自動化規劃設計工作,并撰寫一本《平樂縣電網調度自動化設計》的專業論文;⑺2000年11月縣電網調度自動化工作啟動,自己深入現場直接參與安裝和調試,日后自己被領導委任成為單位唯一調度自動化管理者,擔負著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和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維護管理工作。可以這么說,現在調度自動化系統和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一有故障,均由我一個人獨立處理排出。⑻本人是單位唯一一個變電站繼電保護整定值計算者,在近幾年中,曾先后五次獨自一個人擔負沙子、張家、青龍、大發、平樂中心變5個35kV變電站斷電保護整定值計算和微機整定工作,均取得了令人滿意效果;⑼2002年8月在擔當輸變電主任期間,通過理論和實踐相結合,自己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有著質的飛躍,自己更進一步加深對變電站一次設備和二次設備全面了解和掌握,曾無數次擔負變電站設備故障搶修工作,并先后安裝二塘變110kV二塘至陽朔線間隔,110kV二塘至同樂線間隔,同樂變35kV大發線間隔的一次和二次設備安裝和接線工作,使自己成為單位懂得二次接線安裝為數不多的人,以致使自己在從2003年4月至今在35kV平樂中心變安裝工作中得心應手,在整個變電站建設中起到關鍵人物作用。

假如我這次競聘成功的話,我的工作設想是:

1、使設計工作規范化、標準化,設計線路要結合縣電網一次系統遠景規劃圖,要建立和健全生產技術檔案資料。

2、在調度室要強化調度管理,充分發揮調度的作用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強化安全意識,并嚴格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事故,切切實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人身設備,電網的安全。有條件的話要組建運行方式班,繼電保護班,通訊自動化班。

3、在變電站,要加強運行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提高對設備的異常運行、電網事故的分析判斷能力,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崗位練兵,提高變電站的整體素質。

4、在輸變電檢修所,要培養些有文化的年青人對變電站一次、二次設備安裝和接線培訓,如果有條件,可購買些儀表、儀器對變壓器油樣、設備耐壓,以及繼電保護進行測量和校驗。

競聘失敗的感想:假如我這次競聘不上我所競聘的崗位,我決不灰心,不氣餒,因為我最起碼已讓公司領導和各位考核人知道了我的工作能力和技術水平,我已展示了自己的優勢,不是我不優秀,而是別人比我更優秀,今后我會在工作中不斷努力,逐漸完善自己。

我對公司改革發展前景的希望和建議:

1、公司改革要朝良性方向發展,在競爭上崗中要多選拔人才,提拔人才,避免搞拉幫結派。

2、建立、健全董事會制度,監事會制度,充分發揮職工代表權力,杜絕腐敗行為。

3、要開辦職工食堂,今后接待就餐要在職工食堂完成,反對搞鋪張浪費。

4、財務要實行上墻公開制度,讓廣大職工行使監督作用。

5、要大搞第三產業,增加職工收入。

6、制定職工業務培訓制度,讓公司職工定期接受業務培訓,內容有崗位職責,工作規范,服務標準,職業技能。

篇2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1. 報到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上 下午______時______分

2. 報到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應聘保證書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 負責人聘任書

聘字第______號_______________

貴公司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所發錄用通知已經收到。本人肯定按貴公司所要求時間報以,保證如約到貴公司就職,上述保證由本人親屬提供擔保。

姓名______________ (簽字或印鑒)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親屬擔保人 ______________(簽字或印鑒)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茲聘請_________先生(小姐)為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部 職稱________________

在聘期間

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此 聘

總經理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發

茲聘請_________先生(小姐)為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部 職稱________________

在聘期間

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篇3

因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股東會議決定,聘任____________(下簡稱受聘人)為高級管理顧問。為明確職責,特將聘任事項確定如下:

一、聘任職務:高級經濟管理顧問。

二、受聘人職責:接受董事長和總經理委托,履行委托職責;應邀參與股東會議,為股東提供經營管理顧問服務,并受托參與經營管理有關事項。

三、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每月不少于___小時,不超過____小時。聘任方提供工作場地。公司有顧問事項時,可通過電話和網絡溝通的,竭力以電話和網絡渠道進行溝通咨詢。如要求現場指導和服務時,提前2__天通知。

四、勞務報酬:年顧問費用_____萬元。支付方式為以下第___種:1、按季支付。即在季中月____日支付本季顧問費用;2、按月支會。即在每月_____日支付本月顧問費用;3、按年支付。即在年決算月支付。4、按月支付60%與年終結算40%方式。5、其他方式。

勞務費用稅金由聘任方承擔。以轉賬方式支付到受聘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五、聘用期限:聘期為_____年,即自20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到期如要續聘另行聘任。

六、提前解聘:受聘人在聘任期內沒有很好地履行聘任職責,聘任方有權向受聘人提出改進意見,如果受聘人無力履行聘任職責,聘任方有權提前解聘。

七、違約責任:聘任人違約,按受聘人應得的后期傭金賠償受聘人勞務報酬。受聘人違約,先予以警告,連續三次不履行顧問服務聘任方有權提前解聘。

八、聘書生效:本合同簽發后、受聘人開始履行職責即生效。

九、附則:如在履行聘任書過程中發生糾紛,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訴訟。

聘任人簽印: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法人代碼號或身份證號:__________

聘任簽發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事業單位聘任書范文】

聘任單位(甲方):__________

受聘人(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__________(單位)崗位聘任有關文件規定,簽訂本聘任(用)書。

一、聘任崗位:甲方聘任乙方在__________崗位工作,享受__________崗位待遇。

二、聘任期限:自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乙方在聘任期間內退休的,聘期到退休時止。

三、乙方的崗位職責、目標、任務以經雙方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內容為準。

四、本聘任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聘任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人檔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簽名)乙方:__________(簽名)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學校教師聘任書范文】

根據聘任制有關規定,經協商,______學校同意聘任_______同志在本校任教,聘期為一年,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簽訂《聘約》如下:

一、崗位職責與任務:

1、承擔一門或兩門參加學業統測的學科的教育教學任務,備課、講課、輔導、批改作業、考核學生成績,教學質量達到學校要求。接受、完成學校安排的代課頂崗任務。

2、經常反復、系統全面地按學校要求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教育,不出現學生安全事故和各種責任事故。

3、擔任班主任,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為習慣養成教育,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4、做好分管的學校工作,按時完成和上交安排的各種材料,拒絕或拖沓完成,學校將給予解聘。

5、完成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認真搞好政治學習,遵守學校關于政治理論學習的規定。

二、聘任雙方權力與義務:

1、受聘者應無條件服從學校的工作調配和管理,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與任務。

2、受聘者不能出現破壞學校團結穩定、陽奉陰違、影響學校聲譽的言行。否則學校有權予以解聘。

3、受聘者可以對學校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并通過教職工會等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4、受聘者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學校簽章:___________校長簽字:_________

篇4

為進一步深化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充分體現公司“用人所長,不拘一格”的用人觀,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公司就部分崗位在全公司內部實行公開競聘。

二、實施原則[本文來源于文秘站 --文秘站網,幫您找文章]

1、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任用的原則。

2、堅持既注重學歷,更注重工作經驗和工作業績的原則。

三、組織機構

成立競聘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負責對參加競聘人員任職能力的推薦和綜合評審。評審組由董事長、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常務副部長組成。

四、競聘崗位

序號競聘部門競聘崗位人數

1人力資源部員工關系管理專員1名

2專家組專家組助理1名[找材料到文秘站網-網上服務最好的文秘資料站點]

競聘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崗位要求見(附件一)。

五、競聘流程

(一)公布競聘方案

通過公司內部發文、公司網站宣傳、郵箱等形式,公布擬競聘崗位、聘任條件、競聘程序等信息,鼓勵公司內部優秀人才踴躍參加競聘。

(二)競聘人員候選名單確定

有如下兩種方法:

一是公司內所有自認為符合崗位要求的員工均可自愿報名參加;

二是由各辦事處組織民主推薦參加競聘的員工。

(三)公開報名

1、所有自愿和推薦報名的員工須填寫《____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崗位競聘報名表》(見附件二),并附個人自薦材料。《報名表》可向公司人力資源部索取或在公司網站下載。

2、《報名表》須于20__年10月20日前直接郵寄或傳真至公司人力資源部。

(四)資格審查

1、公司人力資源部按照競聘崗位的要求,對報名參加競聘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初步確定參加競聘人選,并在公司網站上公開。

2、資格審查應在10月23日前結束。

(五)組織競聘評審

為節約公司管理成本,人力資源部主要通過電話方式與通過資格審查的員工及其周圍的干部和同事進行充分溝通,全面了解其各方面的綜合情況,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確定聘任人選

1、評審結束過后,人力資源部向評審組通報評審情況,并提出擬聘任人選名單人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公示,其他員工可于公布之日起2日內提出異議;

2、異議期屆滿,人力資源部將擬聘任名單報送董事長、總經理最終審核確定。

3、名單最終確定后,由人力資源部行文正式任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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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聘崗位工作職責和崗位要求

(一)員工關系管理專員

一、工作職責

1、依據公司發展及員工變化情況,擬定、修改、完善各崗位工作細則及其它各種員工管理細則,并監督落實執行,對于員工反饋的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并妥善解決;

2、每周與各部門、各辦事處及員工進行溝通、交流,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動態,確保對員工的基本情況具有比較全面的、熟悉的了解,并做好書面記錄;

3、根據公司發展及員工變化情況,及時收集、整理辦事處人事報告、意見和建議、申請及其它材料等,并及時反饋給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領導,確保信息的準確性,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4、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和員工檔案,根據員工變化情況及時進行更新,確保檔案材料的真實性、全面性,滿足領導隨時調取、察看員工檔案;

5、負責收集各部門、各辦事處員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每半年組織評選一次“合理化建議獎”。

二、崗位要求

1、較強的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協調能力;

2、熟悉公司及辦事處的經營戰略及運作流程,善于洞察和把握員工的工作、生活、思想狀況;

3、不怕吃苦,能夠適應經常出差,能夠承受較大的工作壓力,具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和忠誠度;

4、本科及以上學歷,男性,身體健康,年齡在25歲左右。

(二)專家組助理

一、工作職責

1、負責安排專家組的后勤工作,包括差旅行程安排、票務預訂、住宿飲食等;

2、負責接待及外聯事宜,包括往返交通、會議安排、資料準備及審批、住宿飲食等事項;

3、負責整理和保管有關項目及專家組的機密

文件和制度等;

4、按照領導要求,起草、修訂相關制度,加強與公司內部相關部門的工作溝通,及時傳達相關信息;

5、嚴格遵守公司人事、財務、物資采購等相關規章制度,圓滿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事務,積極協助其它部門的工作。

二、崗位要求

1、了解公司的經營戰略,熟悉相關礦產資源專業知識,對國家的能源政策有一定了解;

2、較強的組織能力、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協調能力;

3、不怕吃苦,能夠適應經常出差,能夠承受較大的工作壓力,具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和忠誠度;

4、大專及以上學歷,男性,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40歲。

附件二

湖北永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競聘報名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照片

籍貫入職時間健康狀況

學歷畢業院校

及專業

所在部門、辦事處現任職務

競聘崗位聯系電話

工作簡歷

獎懲情況

綜合素質自我評價

篇5

今年7月29日,招商地產高層再次變動。林少斌卸任招商地產行政總裁(CEO)及招商地產黨委書記職務,但繼續擔任招商地產董事長職務,且任招商局集團總工程師(總裁助理級)。招商地產總經理賀建亞成為招商地產第一責任人,主持全面工作。業內人士解讀為林少斌的招商地產董事長一職或成虛職,而招商地產總經理賀建亞將全面接管招商地產的實權。招商地產董秘劉寧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這一年多以來,作為總經理,公司層面的日常經營管理一直都是由賀建亞在負責。特別是今年以來,林少斌一直在黨校進修學習,公司也是由賀總在維持。這次只是正常的調整,因為林少斌仍然擔任董事長。

知情人士介紹,林少斌為人低調,職業經歷非常“簡單”,其從清華大學建筑系畢業后,只服務過招商局集團這一個企業,他從一名普通建筑工程師一步一步升到高層職位。賀建亞的公開資料顯示為,畢業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電子工程、通訊工程專業,后獲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同樣變動的還有其他高管,7月26日,招商地產公告稱,吳振勤辭去公司第七屆監事會主席、監事職務,黃培坤辭去公司董事、財務總監職務。同時聘任劉偉為副總經理、聘任吳振勤為財務總監。

篇6

一、競爭上崗的崗位

1、羅湖營業部部長

2、坂田營業部部長

3、南山營業部部長

4、龍崗營業部部長

5、安管部部長

二、基本崗位職責

1、營業部部長

主持營業部的各項業務工作;與公司簽訂目標經營責任合同,帶領本部門全體員工努力完成經營目標;拓展營業部區域內的業務市場;制定本部門各階段的工作計劃;有權對部門員工進行管理,包括崗位設置、工作安排、獎懲等;負責組織實施公司的各項決定;直接對公司領導負責。

2、安管部部長

主持安管部各項日常工作;保障公司車輛的安全營運;有權對部門員工進行管理,包括崗位設置、工作安排、獎懲等;負責組織實施公司的各項決定;制定本部門各階段的工作計劃;對公司車輛及司機進行有序的管理和調度;對車輛修理、保養、規費、上牌、過戶、年審、檢測等等諸多事項作出合理安排;對公司配備件的購買、庫存、領用等進行有效管理;善于總結、提高和創新;不斷提出積極建議以推動全局性、整體性工作的開展。

三、基本條件

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條件如下:

1、公司全體人員均可參加此次管理崗位競爭,包括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員工、司機、臨時工等。

2、公司員工可以推薦自己認為符合上述崗位條件的外界人員參加崗位競選,不限性別、學歷、專業、年齡;

四、競聘程序和方法

1、參加崗位競爭的人必須提交競選材料,材料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A、充分分析你所感興趣的崗位的現狀;

B、根據目前的崗位現狀剖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自己的解決方案,并闡明通過解決方案將達到怎樣的預期目標;

C、2005年度的經營(工作)計劃;版權所有

D、競選演說詞(不得少于1000字);

2、上述材料準備充分后直接交給公司總經理。

3、上交材料截止時間為2005年1月30日。

五、選聘原則

1、對于參加崗位競爭的所有人員的材料在正式公布競爭候選人前一律嚴格保密;

2、競聘者只允許一人競爭一個崗位;

3、評選堅持高標準、高要求、高起點,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競聘程序擇優聘任。

4、無人競聘的崗位將從其他崗位競爭者落選人員中擇優聘任。

5、具體的競選時間及評選人員另行通知。

六、簽約聘任

篇7

乙方:

為尋求合作發展,甲乙雙方擬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現雙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名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本出資協議書,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出資方

1.1本協議中出資方是指承認公司章程、認繳出資額,公司設立后持有經公司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出資證明書者。

1.2簽訂本協議的出資方或股東是:

1.2.1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1.2.2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第二條 公司概況

2.1性質: 公司

2.2擬注冊名稱:

2.3注冊地址:

2.4法定代表人:

2.5注冊資本:人民幣 元整

2.6公司宗旨:

2.7公司經營范圍:

2.8公司經營方式:

(上述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三條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3.1甲乙雙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3.1.1甲方以 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的51%。

3.1.2 乙方以 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的49%。

3.2 甲乙雙方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方應于公司設立前,將其應繳納的貨幣出資打入公司籌委會賬戶(賬戶由 方負責監管);雙方約定的其他出資事項: 。

第四條 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4.1 出資人的權利

4.1.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占公司注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 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4.1.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 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1.3出資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規定轉讓其在公司的出資。

4.1.4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4.1.5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 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4.1.6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 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訟,要求其承擔 相應法律責任。

4.1.7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4.2出資人的義務

4.2.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4.2.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 后,不得抽回出資。

4.2.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2.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 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4.2.5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4.3出資人的責任

4.3.1出資人違反本協議,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按其應出資額的10%的比例向已足額繳納的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出資人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10%向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4.3.2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 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手續辦理

5.1經各方共同協商,一致同意由 方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和起草有關文件,領取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及其他的相關證照,并負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5.2 方在負責辦理公司的設立過程中, 方需全力配合。

5.3 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公司的全部設立事宜,取得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六條 協議的退出

6.1出資人退出本協議,放棄股東資格,或者增加新的股東,都 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為有效,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股 東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加以規定;但退出協議的股東需承擔相應的 責任。

第七條 股東會

7.1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由董事會負責召集。

7.2股東會的職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規定行使。

第八條 董事會

8.1董事會是公司日常經營決策機構,由三名董事組成,由甲乙雙方各指派一人,分別為 、 。董事長由甲方人員 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人員 擔任。

8.2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 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8.3董事會下設發展戰略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董 事會秘書協助以上各委員會和董事會工作。

8.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其職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

第九條 總經理

9.1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甲方委派 擔任。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其職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

9.2公司總經理有權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提出其薪

酬建議,并有權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人員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并決定其薪酬事項。 9.3 公司財務負責人由乙方指派 擔任。

第十條 監事會

10.1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 方指定的人員擔任,指定人員為 。

10.2監事職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行使。

10.3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利潤的分配

11.1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1.1.1彌補以上一年度的虧損;

11.1.2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 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11.1.3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11.1.4暫按利潤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積金,可以根據公司年度 經營狀況,經股東會同意后予以調整;

11.1.5支付股東股利;

11.1.6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十二條 公司未能設立情形

12.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12.1.1該協議未獲得批準;

12.1.2出資人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12.1.3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12.1.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設立的。

12.2公司不能設立時,出資人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出資人,必須承擔完相應法律責任的,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12.3公司不能設立時,對于設立公司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由甲乙 雙方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13.1各方應全面履行本出資協議,若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有權向 方所在地法院。 第十四條 其他

14.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14.2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資人簽字蓋章: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住所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住所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住所地:

篇8

__、__和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太原聯創思維科技有限公司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50000元_整(RMB_伍萬元整__)。

第七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_互利共贏,風險共擔__.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軟件開發及銷售;網站制作;網絡設備銷售及弱電工程施工_.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

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

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 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 監事

第五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

十八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六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布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簽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一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xxx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 萬元。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xx 年。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股東(自然人或者企業)

姓名(名稱)住址、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自然人:姓名: 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認繳出資額: x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方增加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參加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將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

只有兩個的,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另一股東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全力機構,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

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

使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xx 月份召開

第十六條: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情,

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與會議展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規模較小,所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設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監事 xxx 一 名。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項的方案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實施,執行董事行使職權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規模較大需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參照本規范章程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已經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股東。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清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券。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工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首屆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范章程載明的事項外,股東還可以另行擬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等。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xxxx 年xx 月 xx 日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20xx年 月 日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三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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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那么應該如何制定適合自己公司的章程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司章程范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范文一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廣東_____廣告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廣東省廣州市_____路230號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 經營期限:20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貨幣、實物貨幣、實物、甲方、乙方。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公司章程范本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年月日使用說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后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于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于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當事人根據章程范本制訂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人親筆簽名。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公司章程范文二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發起人姓名(名稱)認購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表格不夠可另加,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 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 股東(包括股東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 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 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60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 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1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公司章程范文三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