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3-15 13: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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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辦法

篇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餐飲單位餐(飲)具清洗消毒和向餐飲單位提供餐(飲)具的集中清洗消毒服務單位。

第三條餐飲單位應具備符合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的餐(飲)具清洗消毒場所,保證餐(飲)具清洗消毒效果。餐飲單位應當對餐(飲)具清洗消毒的情況進行記錄并留檔備查。

第四條使用集中消毒服務機構提供的消毒餐(飲)具的餐飲單位,應使用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集中消毒服務機構提供的餐(飲)具并簽訂合同、登記供應和使用情況。

第五條餐飲單位使用集中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餐(飲)具,要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登記,作為申報或變更衛生許可的材料之一。登記材料包括合同書、有資質單位出具的集中消毒單位本年度的衛生學評價和餐具檢驗報告書。

第六條餐(飲)具的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除應符合餐飲業衛生規范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場所應設清潔區和一般操作區。清潔區為消毒后餐(飲)具包裝、分裝、保潔場所;一般操作區為餐(飲)具清洗、消毒場所、更衣室及庫房等。

餐(飲)具消毒應按照去渣、浸泡、清洗、消毒、保潔、包裝貯存等流程設置功能區(間),并設立專用的包裝、保潔、周轉箱清洗間。

(二)餐(飲)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符合標準的清洗與消毒一體的機械設備。對不能使用機械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的筷、匙等,清洗與消毒程序可分開。消毒方法必須采用熱力消毒,消毒的溫度、時間應符合衛生要求。

(三)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餐(飲)具和包裝材料應符合相關國家衛生標準。

(四)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配備日最大配送量2倍以上的餐(飲)具。

(五)餐(飲)具包裝和保潔應設立獨立的隔間,包裝間應設置預進間和空氣消毒裝置,空氣消毒裝置應符合相關標準。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有明顯標記。

(六)餐(飲)具清洗消毒用水、洗滌劑、消毒劑和催干劑應符合相關衛生標準。

(七)消毒后的餐(飲)具應密封包裝,在包裝物上標注消毒單位名稱、地址、消毒日期、使用期限。

(八)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經營場所、設備、工用具、運輸車輛的定期清潔消毒制度,建立相應的清洗消毒記錄。

(九)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建立檢驗室和抽檢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定期對餐具、設備、場所等進行衛生檢查。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對其已消毒的各類餐(飲)具按批次進行自檢,檢驗合格方可供應。

(十)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設立餐(飲)具集中消毒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毒管理員,定期組織從業人員的衛生培訓,開展經常性衛生自查,建立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管理檔案。

第七條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八條餐(飲)具清洗、消毒、貯存、運輸的各種設備和衛生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洗、消毒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第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餐飲單位的餐(飲)具消毒情況實施衛生監督,進行餐(飲)具消毒效果抽檢,抽檢結果定期進行公布。

第十條餐飲單位應做好從業人員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餐(飲)具消毒衛生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檢驗機構要按餐(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進行檢測,出具檢驗報告,并及時報送同級衛生監督部門。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衛生行政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是指為社會各類餐飲經營單位提供餐(飲)具回收、洗滌、消毒、包裝、分送的經營活動。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專用場所,為餐飲行業提供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單位。

篇2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傳承飲食文化,方便群眾生活,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其生產規模、生產條件、固定從業人數等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許可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飲服務類和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時制作加工、銷售食品并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擺攤設點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攤販包括餐飲服務類和非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是指即時制作加工、銷售食品并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攤販。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協調機構按照政府確定的職責,履行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評議考核等職能。

縣(市、區)政府應當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建制村、社區聘用食品安全監督員,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

(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四)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教育、公安、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農業、商務、民族事務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或者政府批準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市、縣(市、區)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

第六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街區,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加強食品檢驗檢測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建設。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地方特色食品和傳統食品,改進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和保護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在新聞媒體和集中生產經營區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培訓,提高技能,誠實守信,保證質量,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道德建設和誠信建設,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提供培訓、咨詢、維權等服務。

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生產經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第十二條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實行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的健康證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不得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和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

第二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后,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二)具有清潔水源和排水設施;

(三)具有必要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具、容器、設備和包裝材料;

(四)具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和密閉的廢棄物存放設施等;

(五)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分別向下列部門書面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

(一)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二)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三)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申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告知理由。許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結。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二)購進和使用食品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臺賬,進貨驗收,索證索票,相關記錄、票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三)加工工藝及加工設備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四)生產經營過程中生熟隔離,防止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切配、制作、盛裝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設施設備應當清洗、消毒;

(二)提供安全衛生的餐具、飲具。

第三節食品攤販

第十九條食品攤販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食品攤販登記證》,持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申請《食品攤販登記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制售工具、容器、工作臺面;

(二)具有相應的亭、棚、車、臺和防蠅、防雨、防塵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食品攤販應當分別向下列部門書面申請《食品攤販登記證》:

(一)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向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二)非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頒發《食品攤販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辦結。

第二十二條食品攤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縣(市、區)政府劃定的區域和規定的時段內生產經營;

(二)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臺面保持清潔;

(三)食品、食品原輔材料干凈、衛生、無毒、無害;

(四)購進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輔材料應當記錄。

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二)切配、制作、盛裝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設施設備應當清洗、消毒;

(三)提供安全衛生的餐具、飲具;

(四)制作食品時生熟隔離;

(五)具有清潔用水和密閉的餐廚廢棄物存放設施。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區域性、普遍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聯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四條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和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五)依法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十五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員和建制村、社區食品安全監督員應當加強現場巡查,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規范生產經營,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人員和食品安全監督員的培訓,規范其監督行為,支持其依法開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加強對入場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辦理相關證件;

(二)記錄基本情況、主要生產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并建立檔案;

(三)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四)建立食品準入制度,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五)查驗有關資質和證明,定期檢查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

(六)及時制止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報告。

未履行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義務,造成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食品展銷會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舉報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依法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三項、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或者《食品攤販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中,亂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接到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三)索賄、收賄的;

(四)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篇3

隨著手機的日益普及,學生使用手機對學校的管理工作和學生發展帶來諸多不利影響,根據XX市教育局印發《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手機管理工作的通知》,為保護學生視力,讓學生在校內專心學習,放置沉迷網絡和游戲,促進學生身心發展,特制定《XX小學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手機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教育部《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手機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構建學生健康成長體系,樹立素質教育的新觀念,保護學生的視力,為學生在校內專心學習,放置沉迷網絡和游戲,促進學生身心發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標

1.通過多種方式的宣傳教育,將學生手機使用管理納入學校日常管理,養成非必要不把手機帶入學校、帶入學校即統一管理的習慣。

2.進一步明確具體的保管學生帶入的手機的場所、方式、責任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裝置,確保手機的保管使用工作得到監控和實效。

3.探討家校溝通的合適的方法,將使用手機的危害性和加強管理的必要性和家長溝通到位,共同做好本項工作,一起履行職責,加強對孩子使用手機的督促管理,形成家校協同育人。

三、組織領導

1.各校成立由校長為組長,、大隊部、教導處和班主任分工協調的領導小組。

2.教導處負責進行督查、大隊部進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少先隊值日隊員加強巡查和監督工作、后勤部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各班主任要督促本班的學生執行貫徹本方案要求。

四、具體工作要求

1.有限帶入校園

各班主任通過多種手段告知學生和家長,原則上不得將個人手機帶入校園。學生確有將手機帶入校園需求的,須經學生家長同意、書面提出申請,進校后應將手機交由學校統一保管,禁止帶入課堂。

2.細化管理措施

各班級應將手機管理納入班級日常管理,明確不得把手機帶入教室,如果帶入由本班班主任統一保管(可由班主任暫時鎖在自己辦公桌抽屜)。通過班主任手機、微信等措施,解決學生與家長通話需求。加強課堂教學和作業管理,不得用手機布置作業或要求學生利用手機完成作業。

3.加強教育引導

大隊部、各班主任等通過國旗下講話、班團隊會等多種形式加強教育引導,讓學生科學理性對待并合理使用手機,提高學生信息素養和自我管理能力,避免簡單粗暴管理行為。

4.做好家校溝通

大隊部、各班主任要將手機管理的有關要求告知學生家長,講清過度使用手機的危害性和加強管理的必要性。督促家長履行教育職責,加強對孩子使用手機的督促管理,形成家校協同育人合力。

5.強化督導檢查

學校分管領導要指導各班級細化手機管理規定,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及時解決學校手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學校各部門將學校手機管理情況納入日常監督范圍,確保有關要求全面落實到位,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篇4

為了認真做好房改與清房的銜接,既促進公有住房的出售,又保證清房工作的順利進行,省房改辦和省清房辦聯合下發了《關于公房出售與清房規定相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現予轉發,并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超過住房控制標準上限10%以內(含10%)的部分,磚混結構、內澆外砌結構(含框輕、內澆外掛)和框架結構住房的市場價,分別執行1000元/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和1500元/平方米,各自樓、磚混平房、一等磚木平房和二等磚木平房的市場價分別執行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超過住房控制標準上限10%以上的部分在上述市場價格的基礎上增加200元/平方米。

二、兩套住房的面積合并計算后超過住房控制標準的,按結構檔次較低的一套計算市場價。

三、既住公房,又住私房(不含商品房)面積合并后,以公房標準計算市場價。

四、超面積部分計算的市場價,可按唐政發〔1996〕26號文件中規定的年折舊率進行折舊,設備、結構和層次的不同可相應調整差價。但不得計算現房折扣、工齡折扣和一次付款優惠。

五、各單位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必須經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確認,不得自行定價,嚴禁低價售房。售房方案必須經市(縣)房改辦批準后執行。

六、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售房中的各項政策,不僅自身做到不虛報工齡,不高報職務、職稱,不搞轉讓購房權,還應該認真掌握購房政策,搞好售房的宣傳、組織工作。

七、在售房、清房工作中,凡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給國有資產造成損失,形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進行曝光,嚴肅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附:冀政房改〔1996〕35號文件

附:河北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河北省清理建房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公房出售與清房規定相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區、市)、省直房改辦公室、清房辦公室,省直各單位紀檢組(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各市、縣(區、市)紀委、監察局,省直各單位:

為認真做好房改與清房規定的銜接,促進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面積掌握問題,要統一標準。各市、縣已經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原制定的住房標準執行。這次清房和售房最高控制標準為:正廳級建筑面積120?160平方米(使用面積90?120平方米),副廳級107?147平方米(使用面積80?110平方米),處級80?110平方米(使用面積60?80平方米),科級以下(含科級)56?80平方米(使用面積40?60平方米)。科級以下干部(含科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面積基礎上增加建筑面積10平方米;具備下列兩項條件的,可在規定面積基礎上增加建筑面積15平方米:具備下列三項以上(含三項)條件的,可在規定面積基礎上增加建筑面積20平方米。

(一)家庭人口在4人以上(含4人)且三代同住的(居住人口必須具備本市戶籍);

(二)已參加工作或達到結婚年齡的子女無房,需與父母同住的;

(三)年齡達到50歲的;

(四)工齡達到30年的;

(五)擔任科級職務(含副科)達到15年以上的。

上述規定,只作為這次售房和清房暫時控制標準,不作為建房和分房的依據。

二、在公房出售和清房中,共用樓梯、樓道、地下室不計入購房和清房面積,陽臺10平方米以內不計算面積,超過10平方米部分要計算建筑面積。

三、因住房設計原因造成不可切割部分超出上述規定建筑面積的交市場價,超出清房政策規定高幅控制面積10%以內的,省直和石家莊市區,鋼混結構的樓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售價不得低于1600元,磚混結構的樓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售價不得低于1100元;超出10%以上的部分,在上述價格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再加200元。其他各市和石家莊市區以外的地方,按當地政府認可的市場價執行,但超出10%以內的部分,鋼混結構的樓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售價不得低于1500元,磚混結構的樓房每平方米售價不得低于1000元;超出10%以上的部分,在上述價格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再加200元。

四、每戶原則上只居住一處住房。確有困難的可居住兩處住房,但住房面積原則上不能超出規定標準,超出面積不可切割部分按第三條規定的價格執行。

五、暫不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對超標準住房問題,超標部分按清房規定的時間以市場價購買,并不準用集資建房款計抵;以市場價購買的超標部分房屋面積,可以不再計租;待房屋出售時再辦理產權證書。

篇5

(2012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規范各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建設和管理,教育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制定了《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管理規范》,現印發你們。請各省級教育行政、質檢部門參照本《規范》,認真抓好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從2012年起,每年將從各省級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中遴選出一批國家級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請根據《教育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建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開展質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號)要求,制定本地區質量教育基地的申報規范和評審細則,部署本行政區域省、市、縣三級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創建工作。

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管理規范

1.目標

1.1 規范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工作,探索建立基地活動與學校教育的有機銜接機制,提升中小學生的質量意識和社會責任感,逐步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質量教育基地網絡。

1.2 依托企事業單位,建立設施完善、內容適宜、形式多樣、注重實效,適合各年齡階段中小學生開展社會實踐需求的質量教育基地。

2.依據與范圍

2.1 本規范依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以及《教育部、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建設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開展質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號)制定。

2.2 本規范適用于教育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命名的國家級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包括:消費類產品的生產企業;知名品牌示范區內的企業;國家級和省級科研院所和檢測機構、實驗室;旅游和金融等現代服務企業等。

2.3 高危險、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適宜中小學生參觀學習的企業不建設質量教育基地。

3.申報與評審

3.1 申報時間從每年7月1日起至8月10日止。

3.2 申報材料。

(1)《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請表》;

(2)質量教育基地建設情況;

(3)質量教育活動開展情況;

(4)適合不同或特定年級學生的活動實施方案;

(5)接待手冊;

(6)申報單位全貌、生產線(或檢驗檢測設備)及開展質量教育活動照片共6張。

各省教育行政、質檢部門將推薦的國家級質量教育基地的申報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刻錄成光盤),紙質材料一式兩份分別報國家質檢總局質量司和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

3.3 評審。

3.3.1 省級質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好中選優,優中選強”的原則,從本地區省級質量教育基地中,確定申報國家級質量教育基地的推薦名單。

3.3.2 教育部與國家質檢總局組成聯合專家組,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質檢部門推薦的質量教育基地進行文件審查。

3.3.3 文件審查包括:申報材料齊全性、申報范圍符合性、申報條件符合性等。

3.3.4 教育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可安排專家組或委托省級教育、質檢部門聯合對通過文件審查的部分單位進行現場評審。

3.3.5 現場評審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條件、承擔質量教育基地適宜性、質量教學內容、質量教學方式、動手操作體驗、講解人員、參觀路線、接待能力、安全措施等。

3.3.6 專家組依據評審結果,形成評價報告,提出初選名單,經教育部、質檢總局兩部門審查批準后,確定并正式入選名單。

4.建設與管理

4.1 基本要求

能夠根據質量教育社會實踐活動要求,對工作環境、參觀路線、教學場地、學習內容、人員師資等進行合理安排。在不影響正常生產和檢驗檢測工作的前提下開辟參觀走廊,明示質量教育標志,提供相對封閉的培訓、教學場所;能夠滿足教育部門設計教學活動方案要求,并培訓專業講解人員。有明確的機構及人員負責中小學質量教育工作,并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

4.2 教育內容

結合生產和檢測工作特點,針對小學、初中、高中各學習階段,或針對某一知識點以及學生的認知能力,設計相應的教育內容。

教育內容包含三個方面:

(1)質量基礎教育,涉及質量基本知識和質量安全相關知識,如對質量的含義、質量和質量安全的相關標志、標識等。

(2)生產(檢測)流程控制及質量管理知識,包括生產(檢測)流程設計與控制、質量管理關鍵環節的展現與介紹。

(3)與生產或檢測工作相結合的互動性體驗。

以上三個方面為質量教育的主要內容,申報單位應根據不同對象(小學、初中、高中)的實際特點設計教學方案,擬定從“知道”到“了解—理解—掌握—運用”等不同層次的培養目標。

4.3 接待條件。

4.3.1 講解人員要求。

(1)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講解人員。

(2)應保證所有講解人員具備必需的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生產操作規范,講解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講解技巧,應對中小學教育情況有基本的了解。

4.3.2 設施要求。

(1)有適合中小學生參觀學習的有關產品質量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國內外質量管理讀物等。

(2)本單位有關的資料、實物、案例等。

(3)應能具備可供中小學生操作、體驗的檢測儀器設備或能夠動手制作的相關產品。

4.3.3 環境條件。

(1)參觀場地應該滿足安全、環保、通暢的基本要求。

(2)應具有明確的參觀區域標識,必要時制定專門程序或參觀路線。

4.3.4 接待要求。

(1)應明確公示接待時間。分期、分批接受中小學生開展質量教育實踐活動。

(2)全年接待天數不少于36天。每次可接待60-100名以上的學生。

4.4 安全措施。

4.4.1 應強化安全管理。建立保障安全的組織管理機制和保護措施,有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4.4.2 現場活動中的講解人員和企業負責安全的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做好參觀區域的現場管理,保證學生安全。

4.5 監督管理。

教育部、國家質檢總局將對質量教育基地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檢查,對出現以下情況的質量教育基地的實行退出機制,撤消其命名。

(1)開展質量教育活動明顯偏離方案目標的;

(2)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管理不善,不能及時報告發展動態的;

(4)未按要求推進質量教育活動或成效不明顯的;

(5)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4.6 工作交流與信息報送

4.6.1 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特別是互聯網廣泛宣傳質量教育活動成果,加強質量教育經驗交流,及時反映質量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篇6

一、案情簡介

2012年3月1日,某市衛生監督所聯合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某餐具清潔服務部進行監督監測。3月14日,市衛生監督所收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報告,報告顯示該餐具清潔服務部消毒后餐飲具檢測結果:“1份茶杯樣本感官不合格,2份飯碗樣本和1份茶杯樣本的大腸菌群指標不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的要求”。3月16日市衛生監督所對孫某(該餐具消毒服務部經營者)經營消毒后餐飲具未達到衛生標準的行為進行立案。3月17日,市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餐具清潔服務部進行現場檢查,補充違法主體證據(《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者孫某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對外提供消毒服務的證據(詢問筆錄、送貨單等)。3月23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由于該單位負責人放棄陳述和申辯,于陳述和申辯期限到后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餐具清潔服務部經營者孫某作出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該行政相對人自覺履行,3月26日正式結案。

二、案例分析

(一)違法主體的認定在對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處罰中,是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行政處罰相對人還是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行政處罰相對人?《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對此并無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四十一條規定:“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1〕〔2〕故個體工商戶的資格認定可以參照民事訴訟規定,是以業主為行政處罰相對人。因此,市衛生監督所以經營者為行政處罰相對人,將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和經營者姓名均列明在處罰決定書上,先列寫經營者姓名,隨后標明其系個體工商戶字號的負責人,即某某人(某某字號經營者)。

(二)證據的收集由于日常的監督監測任務重,對于行政處罰的相關證據收集問題考慮欠周全,待疾控實驗室報告出來后,僅靠《檢測報告》、《產品樣品采樣記錄》,證據較為單薄。因此,市衛生監督所再一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補充相關證據。(1)違法主體證據:《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2)當事人對外提供消毒服務的證據:《詢問筆錄》、送貨單等。由此形成較完整的證據鏈,證據較為確鑿。建議今后監督監測時就要考慮到檢測結果不合格的行政處罰問題,及時收集相關證據,提高執法效率。

(三)處罰裁量問題按照《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某市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對于檢測不合格的單位統一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建議今后修訂自由裁量標準時進一步細化裁量標準,以達到過罰相當的目的。(1)根據檢測結果,判定可能的危害程度,如感官不合格,其他項目合格,可以處以較輕的罰款;檢出致病菌,危害程度較大,應處以較重的罰款;(2)結合現場衛生監督情況,對于現場衛生監督狀況合格但抽檢不合格的,可以處以較輕的罰款;對于現場衛生監督狀況不合格且抽檢不合格的,則應加大處罰,以達到讓企業重視監督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的目的。

(四)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處理因證明當事人對外提供消毒服務的“送貨單”隨時可能被銷毀,因此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方式予以保存。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處理方式有多種。〔3〕市衛生監督所采用在7日期限內,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注明對保存證據作出如下處理決定:“由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已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根據案件查處需要,上述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作為證據,隨案移送”。此種處理方式利用了法律、法規及規章并未對“處理”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的“自由裁量”空間,既簡單實用又最大限度減少了程序違法風險。

(五)法律法規存在漏洞由于《消毒管理辦法》存在缺陷,未設定義務性規范,即未設定“消毒后物品必須符合衛生標準”的相關規定,這給執法部門執法帶來很大困難,在填寫立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時,如何填寫違反條款?執法人員考慮了三種違反條款:(1)違反了《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的規定;(2)違反了《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試行)》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3)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這三種違反條款都存在缺陷。經過集體討論,并征詢法律專家后執法人員選擇了第三種。此外,《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的適用范圍為賓館、飯店、餐廳、食堂等飲食企業、個體攤點的食(飲)具,不包括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但現在被“借用”過來作為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消毒后餐飲具的檢測標準,嚴格來說法律適用并不準確。雖然法律法規有缺陷,但是餐飲具的衛生安全涉及到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對于餐飲具檢測不合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處罰人民群眾應該是會支持的,從這點來看就算行政訴訟應該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六)對問題產品的處理問題《消毒管理辦法》僅可對消毒后餐飲具抽檢不合格的情況進行行政處罰,對其他違法行為均無處罰措施。而且對于檢測不合格的產品無法進行行政控制,雖然《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了可以采取行政控制措施,但是《行政強制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才可實施行政強制,《消毒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不能做出行政強制(筆者認為能做出臨時性強制措施的是對于有證據證明物品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如檢驗出傳染病病原體,則可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的上位法《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做出臨時性控制)。因此,衛生部門對于問題餐具無法做出處理(除非消毒后餐飲具被檢出傳染病病原體)。此外,等到檢測報告出來,該批次的餐飲具已經流入到各餐館,早被消費者使用了,可能已經危害了群眾的身體健康。建議衛生監督執法時利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以便盡快發現問題產品,盡快送實驗室檢測,實驗室檢測結果不合格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由其加強終端環節的監管,盡可能減少問題餐飲具對消費者造成身體健康危害。

(七)聽證告知問題《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由于本案當事人是個體戶,是以業主為行政處罰相對人,處以2500元的罰款應當告知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由于辦案人員經驗不足,未履行聽證告知程序,這是本案最大的缺陷,如果行政訴訟可能會導致敗訴。

(八)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認定問題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務的條件和能力,能夠為餐飲服務者提供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機構或單位。〔4〕該餐具清潔服務部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顯示經營范圍為:餐具清潔。從字面上理解好像不屬于消毒服務單位。像這種五花八門的企業名稱、經營范圍在實際工作中并不少見,這可能導致工商部門通報名單時漏掉部分單位,從而使這部分單位逃過衛生部門的監管。建議工商部門對這類消毒服務機構的經營名稱、經營

(九)檢測報告問題檢測報告注明的企業名稱為“某城某餐具清潔服務部”,跟工商營業執照名稱“東莞市某城某餐具清潔服務部”未完全一致,雖然有衛生監督部門的《產品樣品采樣記錄》互相印證,確認是該服務部的餐飲具,但是這些細節問題要加以注意,今后監督監測時要求相關部門嚴格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的內容填寫。

篇7

為深入貫徹落實《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省助產技術管理辦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加強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的規范化管理,規范專項技術服務行為,保障母嬰保健工作質量,年9月7日至8日,區衛生局組織區婦幼保健所、院感專家等相關人員對全區部分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了督導檢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檢查人員根據有關要求,通過查資料、看現場、口頭詢問等方式,對機構的人員資質、軟硬件設施設備、院感管理、病歷書寫等方面進行了監督檢查。從檢查的總體情況看,各單位對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工作都比較重視,能夠認真落實有關要求,母嬰保健工作質量較前有所提高。門診手術室的布局和設施基本達標,各項工作制度較為健全,能夠嚴格落實相關要求,加強了軟、硬件建設,工作質量較前有所提高。

二、存在問題

通過檢查發現,個別醫療機構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有的機構存在人員不具備資質而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現象,有的超出許可范圍開展診療服務。

2、有的機構門診流產室設置不合理,婦科檢查床與流產床共用一床,存在交叉感染隱患。

3、有的機構流產室管理混亂,缺乏相關的規章制度。存在診斷不完善、病歷記錄不詳細、項目填寫不完整等情況。

4、大部分機構消毒隔離措施不到位,院內感染管理工作需加強。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各機構要高度重視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工作,從軟硬件方面不斷完善科室建設,嚴格落實機構和人員的準入制度,依法規范開展技術服務工作。

2、學法守法,規范診療服務。要嚴格落實《省助產技術管理辦法》,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診療常規和消毒規范,加強流產室的規范化建設。

篇8

【關鍵詞】 醫院感染 控制 管理 監測

【Abstract】 OBJECTIVE:To improving management and monitoring of controling infection , enhance quality of each work and control the incidence of infectious disease in hospital. METHODS: According to the reality work, it's feasibility to improving management and monitoring of controling infection and lower the incidence of infectious disease by strengthening the training and publicity,targeted prevention, routinization detection,standardized operation,and secure check.RESULTS:The management of controling infection has been standardizated,and actual lowered the incidence of infectious disease.CONCLUSION:Improv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anagement of hospital infection , promoting the quality of the hospital infection control from all-round aspects.

【Key words】 Hospital infection prevention Control management monitoring

隨著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已成為評價醫院醫療質量的重要標志之一。醫院感染管理也是涉及多層次、多學科的綜合課題。我院自開展醫院感染管理工作15a來,通過對影響醫院感染管理的主要因素進行管控,針對薄弱環節采取積極有效的防治措施與對策,強化醫院感染各環節的管理,嚴格執行衛生部《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院消毒技術規范》,使醫院感染率控制在最低,醫療質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現將我們的工作體會報告如下。

1 加強組織建設,建立三級監控管理體系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醫院感染管理體系是預防醫院感染的前提。我院是一所集醫療、教學科研為一體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醫院領導高度重視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并將醫院感染管理、預防控制納入醫院綜合目標考評之中,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規定,成立了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設立醫院感染管理科,各科室成立醫院感染管理小組,組成了三級醫院感染監控體系,明確了各自在醫院感染管理中的職責,實行分級目標管理,責任層層落實,嚴格考核,共同搞好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完成醫院感染管理預定的目標。

2 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并加強培訓,強化感染控制知識

感染管理委員會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建立并完善了醫院感染各項規章制度及各級職責。醫院感染管理科對臨床、醫技科室行使指導、檢查、考評和監督職能,發現問題,及時分析、評價、反饋,持續改進。

2.1完善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落實

2.1.1嚴格消毒滅菌,消毒滅菌是預防醫院感染的一項重要措施,作為醫務工作者,人人都應重視消毒滅菌這個環節,嚴格消毒滅菌觀念,使醫院感染率降到最低。嚴格遵守《消毒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水平,接觸皮膚黏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水平,各種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創操作的醫療器具必須一用一滅菌。在進行消毒滅菌之前根據物品的性質和實際情況選擇消毒方法和消毒劑,使用化學消毒劑時必須了解消毒劑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響滅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不能使用,配制和更換消毒液時要進行有效濃度的監測[1]。

2.1.2宣傳教育、強化培訓對醫院所有工作人員進行醫院感染知識的普及是醫院感染管理的基礎。醫院內任何一個與患者接觸的崗位,都是控制醫院感染的一個環節,不能疏忽,對分布在這些崗位的所有人員都應分層次認真進行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醫院感染意識,提高責任心,全面掌握并嚴格落實醫院感染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操作規范、控制措施等專業技術知識[2]。

2.2醫護人員的培訓、通過對感染聯絡員的培訓,提高了工作人員的能力,增強了感染管理質量和責任意識,提高了知識技能。感染聯絡員組織全科工作人員學習掌握與醫院感染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全院的特點制定出一系列制度,并針對有可能發生的突發感染事件制定了感染防止措施。

2.3新材料、新技術的管理特點,我們在工作中不斷摸索、反復研究,制定院內相應操作流程和規范,從環節上控制醫院感染管理質量,減少安全隱患[5]。防微杜漸,從源頭上抓管理質量,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規范操作行為,切實保障患者安全。

2.4重視醫務人員手衛生研究證明,醫療機構中醫務人員手上攜帶的細菌已成為醫院感染的主要致病源[8]。多次舉辦手衛生講座,同時應用大量宣傳標識及圖片在全院范圍向職工、患者及陪護人員強調洗手的重要性,所有洗手池水開關上方統一張貼正確洗手圖片及流程來加強醫院感染控制宣傳、加強日常督導來提高醫務人員的洗手依從性,切斷醫院感染的第一道傳播途徑[6]。

2.5培訓實習護士上崗前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學習掌握《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及我院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并要求實習護士熟記醫療垃圾收集,運輸.貯存,處置過程中的各項規定和基礎的消毒隔離知識[4],培訓完畢進行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上崗后由專門的帶教老師進行指導監督,再每周進行相關內容的考試。科室每周利用繼續教育組織學習,了解感染新動態,新技術,并由外出學習人員組織專題講座,傳授所學知識,共同探討,不斷提高。

2.6加強易感科室、重點科室的管理

感染性疾病科、手術室、血液透析室、內鏡室、口腔科、導管室、重癥監護室、產房等都是易發生醫院感染的科室,必須對其加強管理。各種醫療用品應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7],對HIV抗體、HCV抗體、HBsAg陽性者應該使用專用的器械和設備,并做到一人一用一滅菌;對各種污染材料、器械應及時按不同要求消毒處理[2];供應室保證消毒、滅菌質量[1]。對手術室、重癥監護室及各科病房儀器、設備及環境的消毒和患者出院后的終末消毒作為重中之重。近年來,醫院未發生感染爆發病例,感染率有明顯下降,確保醫療護理質量的全面提高。

2.7加強目標責任制考核,及時反饋信息

為確保消毒隔離制度落實到位,按《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要求對全院不同區域分別制定考核標準,做到日檢查、周總結、月分析、季評估,不斷持續改進。對因消毒、隔離不當造成衛生監測不合格者,扣其科室目標管理分,對有醫院感染病例漏報、錯報者,將扣除當事人目標責任獎、并對其病例質量降分。每月將檢查結果反饋全院各科并與獎金掛鉤,形成標準-考核-獎懲三位一體的責任制管理體系。

2.8合理使用抗生素

2.8.1醫院感染管理科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協同藥劑科、醫務部按照《抗感染藥物應用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制定了《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抗感染藥物應用情況及圍術期預防用藥專項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分析、匯總、反饋,并及時指導整改。檢驗科對細菌培養及耐藥性進行分析,監測[7]。

2.8.2使用抗生素要有的放矢,根據患者的病情合理選用,在應用抑制免疫療法時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先治療慢性病灶防止自身感染,定期檢查白細胞動態與其他監測,提供藥物預防等。嚴格掌握抗生素使用的時機、給藥劑量的大小、療程的長短、是否聯合用藥等,針對不同的致病菌,首選敏感、窄譜及廉價的抗生素,嚴禁一味追求新藥和廣譜抗生素,以防止菌群失調及耐藥菌株的產生[9]。

2.9一次性醫療用品及廢物的管理.加強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知識的教育

廢棄針頭由特制容器盛放,盛放至容器內2/3處封蓋,在容器外側填寫日期并稱重,密封后交專人回收處置。對回收后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必須進行消毒、毀形,并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重復使用[2];對生活垃圾和醫用垃圾分開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消毒衛生管理法規,醫用垃圾用黃色塑料袋裝[1],標志醒目,由專人、專車運送到指定地點處理、焚燒,減少環境污染,降低醫院感染率。

3 做好醫院感染知識培訓,全面提高醫務人員控制院內感染意識

向醫務人員和患者進行預防醫院感染的宣傳教育是防止醫院感染的一項重要工作[9]。結合本院實際,每年舉辦各級各類講座、培訓班,分期分批對各類人員采取針對性的培訓, 醫護人員著重培訓無菌技術操作、無菌觀念等,對進修生、實習生、新上崗人員進行院感知識崗前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重點專科如口腔科人員應重點培訓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內鏡室人員應重點培訓內鏡清洗消毒技術操作規范[5];使廣大醫務人員充分認識到醫院感染工作的重要性,掌握醫院感染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保證醫院感染的環節質量,同時通過各種途徑加強患者入院時的健康行為宣傳和住院期間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主動積極地配合護理治療,通過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共同努力減少醫院感染的發生。

4 抓好醫院感染管理,嚴格把好監控質量關

監控工作被認為是預防醫院感染的基石,醫院感染監測的范疇較廣,包括引發醫院感染的微生物及其特點和防治方法,易患醫院感染的基礎疾病及其處理原則,易導致醫院感染傳播的醫療操作及其改進方法,醫院設施環境微生物種類及濃度的監測和異常情況的預防處理等。我院對醫院感染病例每月進行統計、分析、評價、匯總、院周會通報,基本掌握了全院和各科室的醫院感染情況,如:醫院感染發病率、多發部位、多發科室、高危因素、病原菌、病原學送檢率等;檢驗科對各科室每月都要對病房空氣、室內物品表面、醫務人員手、使用中的消毒液、無菌物品進行細菌學培養,醫院感染管理科每周還要對重點科室和臨床科室進行抽查,紫外線強度定期監測等;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建立了醫院感染病例登記本,記錄發生醫院感染患者的詳細資料,將所有監測結果進行管理,便于及時上報、查詢和統計分析。通過醫院感染監測可以取得第一手資料,及時分析醫院感染的原因,發生薄弱環節,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依據,并通過監測來評價各種措施的效果, 有力的防止醫院感染。

5 加強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知識的教育

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是一項保障患者安全、提高醫療管理質量以及維護醫務人員職業健康的重要工作。醫院感染預防系統包括管理、監測和控制三個子系統。監測和控制是手段,管理是杠桿,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證醫療安全[7]。各級醫院都應積極開展醫院感染的管理與監控工作、加強醫院感染管理、控制醫院感染,做到管理規范化、操作標準化、檢查安全化、監測常規化,減少醫院感染的發生[5]。我院結合工作實際,通過對影響醫院感染管理成效的主要因素與難點層層分析,積極探索預防、控制及持續改進的策略,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與對策,有效地提高了醫院感染的監控與管理水平,降低了醫院感染發病率。 參 考 文 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S]. 2002: 1-204.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S].醫院感染管理辦法, 2006-7-6.

[4]馬成云,李波,李文君,等.醫院感染的預防和控制[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 2005, 15(5): 550-5.

[5]葉曉春,葉愛群.綜合醫院醫院感染監測與控制[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02,12(5):349-350.

[6]顧克菊,郭明華,賈淑梅,等.醫院感染控制系統化管理[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03,13(8):763-765.

[7]李書章,府偉靈,黃慶.現代醫院感染監控與管理的思路與措施[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04,14(1):64-66.

篇9

1、幼兒園飲用水為統一供應的自來水或桶裝水,幼兒園安排專人負責定期檢測,以保證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

2、幼兒園安排專人對飲水設施及飲用水進行管理。做到專人專管、定期清洗、消毒。經常觀察飲水設施內外部的衛生和水質情況,及時清除污垢,保證師生飲用水的干凈和衛生。

3、 對幼兒園飲用水設施進行必要的保養,以確保供水設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4、定時對飲水設施進行衛生清理和消毒。每半個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記錄5、從事飲水機清洗消毒人員應有有效健康體檢證明,并按清洗消毒規程操作。

6、裝飲用水的保溫桶,每學期進行消毒不少于五次。所用的凈水劑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和有關規定。

7、使用的飲水設施和桶裝水應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8、飲水機應遠離黑板,防止二次污染9、幼兒園制定了飲水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辦法,遵照"食品衛生安全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幼兒園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10、在園內定期利用周計劃進行飲用水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喝礦泉水,純凈水。

11、經常宣傳相關飲用水衛生安全常識。在園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公告欄,告知幼兒飲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

12、飲水設施及飲水桶必須無毒無害。

(二)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幼兒飲用水衛生,保障幼兒的飲水安全,依據《生活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小學(幼兒園)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明確專人為學生飲用水管理員

2、教育幼兒養成不喝生水的良好習慣,堅持喝開水或礦泉水

3、幼兒園、班級要經常檢查學生的飲用水情況,并隨時教育幼兒不喝生水。

4、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有定期對飲水機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對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兩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記錄

5、從事飲水機清洗消毒人員應有有效健康體檢證明,并按清洗消毒規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6、飲水機應遠離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7、幼兒園制定飲水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辦法;

8、在園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公告欄,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幼兒園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9、幼兒園幼兒生活飲用水及其自備水源,應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水源水質監測合格后,方可作為供水水源。加強對水源的防護,落實相應的水源保護措施,水源50米以內不許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設有井蓋,加固上鎖,設專人定時供水。

(三)一、加強對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

學校要高度重視學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開展愛國衛生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學校必須保證開水的供應,嚴禁幼兒直接飲用自備生水。

二、認真做好學校的改水工作

自備水水質的好壞很大程度取決于自備水水源的選擇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根據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要求自備水水源盡可能選擇深層地下水,凡選擇地面水或淺層地下水的必須保證在水源周圍30米以內無生活性或工業性污染源;

加強水源衛生安全管理,設置警示標志,井水加蓋封閉,并及時清洗淤泥;

對于經衛生部門監測不合格的自備水,必須限期完成改造工作,并經監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及時清洗消毒供水設施

配置高位蓄水池以滿足供水需求的學校,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自備水管網及蓄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堅持每學期開學之前和開學期間定期進行沖洗和消毒,在夏、秋季節臺風或暴風雨過后要及時增加清洗消毒頻次,并做好沖洗消毒登記工作。

四、定期開展水質監測工作

學校飲用水的水質監測,水質監測如不合格應及時告知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保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篇10

【關鍵詞】:個體醫療機構;消毒滅菌;質量監測

【中圖分類號】R187 【文獻標識碼】 B【文章編號】1007-8517(2009)01-0053-01

為了解個體醫療機構的消毒效果,加強對個體醫療機構消毒質量的監督監測,控制交叉感染和醫源性感染,保證患者就醫安全,按照《消毒管理辦法》對轄區內個體醫療機構消毒質量進行監督并采樣檢測,現將本縣2005~2007年的監測結果報告分析如下:

1 材料與方法

1.1 樣品來源和種類 2005~2007年采集本縣65家個體醫療機構的環境空氣、物體表面、消毒液、醫務人員手四類樣品,共1838份。

1.2 檢驗方法 依據衛生部2002年《消毒技術規范》[2]進行檢驗,每年3~4次。

1.3 結果判定 依據GB15982-1995《醫院消毒衛生標準》和《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3]進行判定。

2 結果

2005~2007年對個體醫療機構共采樣1838份,合格1241份,合格率為67.5%。其中2005年最低為60.1%(445/740),2006年為74.6%(417/559),2007年為70.3%(379/539)。環境空氣、物體表面、消毒液、工作人員手檢測結果,見表1。

3 討論

2005~2007年,本縣個體醫療機構檢測結果表明:各醫療機構重點環節消毒滅菌質量均不同程度存在問題,尤其是空氣質量不合格率更高(78.9%)。這與個體診所消毒意識淡薄,消毒知識缺乏,從業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有關;也有經濟利益驅動,不愿配置消毒設施與用品有關。盡管各醫療機構一般均采用紫外線燈管消毒,但空氣合格率很低,主要原因是紫外燈安裝數量不足,使用率低。有些紫外燈照度不夠,或照射時間不足。消毒藥物配制及使用方法不正確,是影響物體表面和消毒液合格率的主要因素。3年來,消毒滅菌質量監督各項指標合格率不穩定,考慮與監管力度和監督頻次也有一定的關系[4]。針對以上情況,應采取如下措施:①加大對《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的宣傳力度,加大消毒管理工作的監督監測力度,增加監督監測頻率,對所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②強化醫療機構內部管理,加強個體醫療機構領導、工作人員對消毒工作的重視程度,各醫療機構應按照要求,根據自己的實際建立一套規范的消毒工作程序,把消毒滅菌工作納入到單位的重要內容長抓不懈,使消毒工作不流于形式;③對工作人員的消毒知識和技能進行培訓,提高消毒質量,確保消毒效果。只有切實做好這幾項工作,才能有效預防交叉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確保患者就醫安全。

參考文獻

[1]谷銀鳳.包頭市青山區2005年醫療機構消毒效果評價[J].包頭醫學院學報,2006,23(3):256-257.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S].2002-11-1.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S].200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