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3-03-30 21: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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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管理制度

篇1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現金包括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建立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制度。不相容職務包括:授權人、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

第四條建立授權批準制度。明確被授權人的現金審批范圍、權限、程序和責任等內容。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

第五條被授權人應當根據現金的授權制度進行現金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按照審批人的意見辦理現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授權部門報告。

第六條對大額的現金支付或資金運作,要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控制風險的發生。

第七條財務處為公司現金的歸口管理單位,對現金的支付業務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支付計劃。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必須向審批人提交資金用款計劃,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及收款單位,并附經濟合同或采購計劃。

2、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審批職責、權限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合理的或有損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請拒絕批準。

3、付款審核。財務處接到審批有效的付款計劃后,審核人應積極安排資金,并對具體付款單據與付款計劃進行對照、審核。復核付款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和程序是否正確,有關單證是否妥當等,審核無誤后,交由承辦人員辦理付款。

4、辦理支付。付款經辦人員接到經初審無誤的付款單據后,要再次對付款單證是否齊全、妥當、金額是否正確、收款單位是否妥當、是否符合審批程序等內容進行復核,無誤后方可付款。

第八條、財務處內部管理。

1、財務處設立專職現金出納和銀行出納,按照《現金管理條例》負責管理公司的現金收、付和管理業務。

2、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的登記工作。不得一人辦理現金的支付業務,并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3、對取得的貨幣資金必須及時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帳外設帳或截留收入。

4、對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

5、超過現金支付范圍的現金,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6、對庫存現金進行不定期的盤點,做到帳物相符,保證現金的安全。

7、出納人員每月要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做到帳帳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8、出納人員對與付款有關的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使用、背書轉讓、注銷等必須規范進行,并設立登記薄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

9、有關人員對應收票據的接收、轉讓必須認真仔細,按照規范進行。對有疑問的票據予以查詢,有問題的要退回,對受理的票據要詳細記錄并妥善保管。

10、有關財務人員對辦公用財務專用章、名章必須妥善保管,并按規定使用。如因個人保管不但或不按規定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責任人負責。

11、財務處要培養會計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品格,從思想上消除危害現金安全的因素。

第九條、因業務需要在銀行新增帳戶時,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條、因公司資金發生困難,需向金融機構貸款時,須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從銀行向用戶開出承兌匯票每月只能一次,超過100萬元時,需經公司領導、采購部門研究確定。

篇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鐵道部,電力部,交通部,郵電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國石油天燃氣總公司,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為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并已征求勞動部等部門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我部。

附件:(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2)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

附件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分別按職工總額及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為保障企業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后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離退休費用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六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撥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原則上實行全額繳撥。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差額繳撥,并積極創造條件向全額繳撥過渡。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項目包括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各種補貼、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離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職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

各種補貼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死亡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是指用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可經同級財政審核并報政府批準后調整企業繳費比例。

(四)調整企業繳費比例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四條、基金結余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額,包括當期結余和前期結余。

第二十五條、基金結余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大部分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購買特種定向債券后的結余額,可根據國家年度國債發行計劃,認購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六章、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六條、資產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存款、國家債券、暫付款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的各類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國有資產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第二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第三十條、暫付款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一條、負債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收款。暫收款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

過期無法償還的各種暫收款,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批后,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并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三十四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應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五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各級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

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報國務院。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銀行、工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向養老保險監督組織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不定期核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九條、企業無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繳所欠款額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2‰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減免、擠占、挪用、貪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滯納金收入等存入基金專戶。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有第四十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帳務處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還多提的基金。

(三)足額補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存入基金專戶。

第四十二條、對有第四十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上繳國庫。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應當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開設帳、單獨核算。

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中央行業經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同時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為失業職工提供生活救濟及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完全與完整。

第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失業保險的款項。

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6%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或者結余較多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但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及同級人民政府核準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轉業訓練費支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業救濟金是指按國家規定支付給失業職工的生活費用。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所發生的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失業職工失業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在失業期間死亡的失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用。

轉業訓練費支出是指為提高失業職工職業技術素質和再就業能力所發生的未形成固定資產的費用。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指用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并經財政部門核準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救濟和幫助其再就業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轉業訓練費包括轉業訓練費支出和購置固定資產支出。轉業訓練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具體使用項目和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生產自救周轉金

第二十三條、生產自救周轉金是指在保證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前提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劃出用于幫助失業職工實現再就業而周轉使用的資金。

篇3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并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對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并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征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

[關鍵詞]商業銀行風險 Control Self-Assessment 內部控制

我國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工商業存、放款為主要業務,并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貨幣經營企業。從完全無風險意識到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改革的成效是顯著的。加入WTO之后,中國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國際金融業進入中國資本市場,商業銀行日益與國際接軌,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也在逐步加大。我國商業銀行內控管理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逐漸暴露出來。

商業銀行風險,指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確定因素而導致經濟損失的可能性,風險管理就是通過過去和現在的各種信息使風險的潛在損失最小化。

一、商業銀行風險

1、外部環境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借款者在貸款到期沒有償還貸款本息,或由于借款者信用評級下降給銀行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信用主要分為道德風險和企業風險兩大類。

(2)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銀行財務因利率的不利變動而遭受的風險。利率風險主要有基準風險、重定價風險、收益率曲線風險和期權風險等四種表現形式。過高的利率風險將對銀行的利潤和資本造成很大的威脅。

2、內部管理控制風險

(1)流動性風險。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主要包括市場、產品流動性風險和現金流、資金風險。前者是指由于市場交易不足而無法按照當前的市場價值進行交易所造成的損失。后者是指現金流不能滿足債務支出的需求,這種情況往往迫使商業銀行提前清算,從而使賬面上的潛在損失轉化為實際損失,甚至導致機構破產。流動性風險可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它是其他風險在商業銀行整體經營方面的綜合體現。保持充足的流動性始終是商業銀行所面臨的最重要任務之一。

(2)會計核算風險。銀行會計的基礎性工作,在于真實、完整、及時地對銀行業務進行核算,是銀行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會計核算方法不佳、核算程序不規范、核算質量不高,就容易發生風險。由于會計核算工作的環節非常多,在資產、負債及中介業務中,每日都要進行大量的現金收付、憑證受理審查、科目運用、賬戶登錄等等,都直接或間接地與風險發生聯系,很多銀行風險是與某個會計核算環節的失控有關。

(3)銀行結算風險。結算業務是銀行一項重要的中介業務,它是通過銀行提供各種支付結算的手段與工具,為客戶實現經濟活動中的貨幣給付轉移。按銀行規定,空白銀行承兌匯票應在分行一級進行保管,按銀行內部規章規定,匯票一經開出,上級銀行就會對匯票交易進行核查監督。同時,針對前來貼現的匯票,貼現行必須仔細查詢,與出票行確認其真實性。經過層層設防,虛假或盜用銀行匯票的情形很容易被拆穿。如果承兌行嚴格按正常程序辦理,就能很容易發現非法出具的承兌匯票。

但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頻繁,支付數量的日趨上升,以票據為主要支付手段的結算業務由于種種原因蘊藏著諸多風險,主要表現在:第一,從票據當事人看,有其本身票據填寫模糊帶來的風險;第二,從結算中介入看,有操作失誤或任意違規而造成的風險;第三,從結算環境看,有票據犯罪日益增多給銀行帶來的風險,也有銀行、企業以及司法部門對處理票據糾紛依據的法俸、規定理解不統一而帶來的風險。

(4)結算編制、信息披露風險。從會計工作的程序看,結算編制是最后的環節。在銀行業中,結算風險最主要的表現是結算數據的不真實,尤其是利潤反映不真實。當然,這種情況的存在,有技術或制度上的原因,也有人為的因素。從人為的因素來看,不可忽略的問題是信息的虛假性。結算利潤是反映經營者最終經營成果的重要指標,其數據不實,不僅會影響單位,也會對上一級部門,乃至對國家隱藏風險。從技術或制度的原因來看,主要是合理性問題,如呆賬、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是否合理,應收利息計提的標準是否合理等。目前各商業銀行在估算風險時,并沒有把表外科目風險計算在內,對衍生金融產品的披露要求更是近乎空白,忽視了國有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市場風險。

二、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商業銀行在日常營運中,不僅面臨著外在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還面臨著許多來自內部的經營風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正在逐步由隱性轉向顯性,這些風險的產生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相關聯。因此,正視日益增長的風險,完善和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已成為商業銀行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

1、競爭激烈導致內控制度落實不到位

一方面,以擴大資產規模為戰略重點的商業銀行為獲取較高的資產收益和較快的資產增長速度,壓低價格和放寬條件發放貸款,使銀行資金營運風險加大;另一方面,在激烈的金融競爭中,商業銀行為占領并擴大市場份額,各種金融新產品和新業務在銀行資產負債表外迅速滋生,使得銀行在不知不覺中承擔了各種潛在風險。

2、金融管理模式不科學

嚴格地說,即使在激烈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如果有比較完善的金融管理模式,仍可以將銀行風險控制在較低水平。但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管理模式還存在一些欠缺,主要表現在:其一,在宏觀監管方面,還需強化各銀行按市場規則公平競爭。一方面地方政府的保護措施,可以使某些銀行享有更多的“政,策”優勢,另一方面對于有的銀行以不遵守金融法規和制度為前提的競爭行為,宏觀監管缺乏有效性,表現為僅停留在事后管理的狀態,從而難以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其二,在微觀管理方面,銀行的內部控制薄弱,表現在制度建設滯后,內控體制不順、權利制約失衡、會計信息失真等,較易發生銀行風險。

3、技術落后

當前,雖然各商業銀行對單項信貸風險控制比較重視,但對信用風險的管理還很落后,對經營中的各類風險進行全面識別、評估的意識和能力有限,不能對各類可控風險采取有效的措施,風險管理還沒有成為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

目前我國銀行業會計電算化仍較落后,應用程度不高,覆蓋面不廣,會計軟件的開發跟不上實踐的需要。在會計核算監督制度上,也需要進一步完善,不能僅停留在滿足事中、事后算賬的水平上,而應該具備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的能力,這樣才能有效減少銀行風險的發生。

三、控制銀行風險的財務管理措施

1、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目前,我國經濟結構正在進一步調整中,各種矛盾正在陸續解決。要想有效地改善金融風險管理的外部環境,應同時加強法制建設,構造健全的法律約束機制。首先,建立企業和個人

征信制度和對信用違約行為的法律懲戒制度,使企業和個人收入有一定的透明度,為金融交易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其次,要制定更為具體可行的方法,強化對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對違反者進行嚴厲懲治,使銀行處于嚴密的監管網絡中,發揮市場約束的強大功效。

2、轉變收入增長方式、提高抗風險實力

(1)在資產戰略上,提高信貸資產貢獻率。要將調整信貸結構、積極開拓信貸市場作為改善信貸資產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的切入點,從明確“保、挖、搶、退”的領域和范圍人手,一方面突出重點客戶,加強貸款營銷,開拓信貸市場;另一方面要加快退出低效和過熱過剩的市場行業,提高資金使用價值的效率效用,通過有效投入和更多的產出以求效益最大化。

(2)在負債戰略上,積極優化負債結構。優化負債就是要做到資產和負債的匹配與對稱,保持總量上的平衡和分量上的對稱,優化的目的就是以來源定運用。負債業務的質量結構是銀行合理安排資產業務的關鍵一環,只有規模還難以保證銀行的有效運營。

(3)在中間業務戰略上,整合提升業務價值量。中間業務是在資本約束條件下提高收益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從單一性經營向多元化經營模式轉變的綜合樞紐。應認真研究形成中間業務與資產業務、負債業務的聯動效應,從客戶和產品等多個維度來挖掘中間業務的增長空間,提升中間業務的價值含量和盈利水平。

3、強化會計業務制度體系和會計核算監督職能

會計業務的制度體系是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組成部分之一。會計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內控制約機制的充分發揮。一套完善的會計業務制度將有利于堵塞漏洞,化解風險。會計核算與監督是會計的兩大職能,在建立了全面的會計制度體系后,應更重視會計核算監督職能,并在具體工作中嚴格執行。

4、推進業務電子化、引入風險管理技術

現代會計手段既表現在形式上,也表現在內容上。內容上指強調會計核算監督制度的完善,形式上則是指會計電算化方法。銀行業應大力推廣業務處理電算化,這樣對改善服務、增強競爭力有很大幫助,更重要的是它的推廣運用可以規范會計操作程序,減少人工處理業務的隨意性和靈活性,消除差錯和違規現象。

5、推行CSA管理方法、建立內控體系

借鑒控制自我評估(Control Self-Assessment,簡寫為CSA)在企業內控運用中的成功經驗,在我國商業銀行內控領域大力推行CSA。

CSA是指由對組織內部控制的制定與執行負有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的過程。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在1996年的研究報告中總結了CSA的三個基本特點,即關注業務的過程、控制成效由管理部門和職員共同進行、用結構的方法開展自我評估。

商業銀行要充分利用現有客戶資源、歷史數據和市場信息,借鑒國際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經驗,著力構建涵蓋風險監測、風險分析和不良資產處置等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并將CSA方法用于銀行內控制度中。

6、提高風險管理技術、建立有效風險預警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要迅速按照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框架要求,借鑒國際銀行業先進經驗并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從風險組織流程、風險計量模型、風險數據庫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建立科學的、符合國際銀行業標準的內部評級系統,逐步建立覆蓋所有業務風險的監控和評價預警系統,進行持續的監控和評估,全面系統地為風險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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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政:運用CSA創新商業銀行內控機制[J],西部論叢,2007(2).

篇5

在20世紀40年代前,還沒有內部控制的說法。 1949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首次對內部控制作了定義,該定義使內部控制目標為:內部控制旨在保護資產、檢查會計信息的準確性、提高經營效率、推動管理部門所制定的各項政策得以貫徹執行。1992年COSO報告將內部控制目標總結為三大目標,即:經營的效率效果性目標、財務報告目標和合法合規性目標。

我國社保經辦的內控建設起步較晚,1997年,國務院決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1998年,國務院在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時,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印發了《關于印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2號),對加強內控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由于社保經辦部門在費用繳納、基金歸集、記錄變更、待遇發放等業務上都與錢有關。所以,社保經辦管理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必須要有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用制度去約束人、錢、事。為了保障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使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運行,就需要我們重點加強基金財務管理,制定各種政策、運用內控制度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的內控制度

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的內部控制制度,是規范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投等運轉全過程的必要工具,

醫療保險基金內部控制度制定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首先應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保證管理的不足之處能有效彌補;其次醫保基金管理內部控制應涉及到業務活動全過程,控制環節設置齊全并將內控制度公開化,自始至終地進行控制。

(2)、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在完整性的基礎之上,充分考慮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運行環境、工作目標等因素,為保證醫療保險基金正常運轉而建立的內控制度應具有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3)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要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更加注重重要業務和高風險點的控制。

(4)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衡性原則。從組織機構的設置上,權責分明、相互制約,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和弱點。

(5)內部控制制度的適應性原則。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流程都應與管理服務實際相結合,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修改和完善,適應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變化。

■三、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內部控制面臨的困局

在現有社會環境下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內部控制受以下四個方面影響:

1、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重視不夠

有些醫保中心的管理層對內控制度的認識不足,其管理與監督力度遠遠達不到單位內控制度所需要的程度,更有甚者發生管理層違規,構成了內部控制的一個主要威脅。不管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有多完善,如果得不到管理層的有效執行,等于沒有控制,將會帶來很大的風險。所以,提高單位負責人自覺執行內部控制的意識顯得尤為重要。

2、形式主義

主要體現為內控措施在實際控制活動中執行不力。有些單位內控制度雖很健全但僅停留在紙上,有些單位內控中相關的獎懲機制不夠健全有效,內控制度流于形式,極易挫傷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3、職責不清,風險意識淡薄

有些單位存在權利重疊、責任不明確,有的業務活動誰都可以管,誰都可以不管,一旦發現漏洞,相互推卸、指責,無法追究責任。

4、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體系不完善

有些單位建立了內部控制制度,但缺乏有效的監督評價機制,有些單位雖然設置了內審機構,但并未對內部控制體系進行持續性評價、檢查、監督,未能發揮有效的作用。

■四、醫療保險基金內部控制體系的對策

1、 創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

(1)提高單位負責人自覺控制意識。內部控制的成敗取決于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從業人員的控制意識和行為,而單位負責人內部控制的自覺意識和行為又是關鍵。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強調內部控制制度是全員參與、自覺執行,努力達到每個員工實行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

(2)健全管理機構,理清并明確管理權限。健全管理機構首先要明確職責分工,制定職務不兼容制度,特別要杜絕單位負責人交叉任職。每一筆業務均由相對獨立的人員或部門實施,就能保證不相容職務的分離,發揮內部控制的作用。

2、持續開展風險評估,加強內部監督

風險管理是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利用各種風險分析技術,找出業務控制點,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對管理業務中的高風險區域進行持續性檢查,及時發現已存在的或潛在的風險,提高內部控制的地位,保證內部控制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針對內部控制上的缺陷和管理過程中的漏洞,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建立全面的財務分析指標體系,確保醫療保險監控管理的有效運行。

醫療保險基金的運作是個涉及到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經辦機構三個主體,在統帳分開的政策下,需設計一套全面、系統的分析指標,并實施動態監控,確保有效管理。根據醫療保險統計和日常管理的實際需要,將醫療保險待遇進行對比分析。參保人員的報銷比例過高、過低等異常現象,系統都會自動篩選出來;根據指標與費用控制的關聯程度,確定各類指標的分析監控時間段、周期,從而努力實現違規行為在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告知,費用第一時間扣除。財務人員再根據篩選結果進行分析、論證,得出相應的結論,使費用稽核更加有的放矢。

篇6

1.1 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 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 管理內容

2.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 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 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2.1.4 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 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 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2.2.9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 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2.2.14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 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 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 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 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 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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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認為,法家的執法思想就是在“壹教”、“壹刑”、“壹賞”和“布之于眾”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律法規定執法,不避親疏,不論貴賤,一斷于法。這種執法思想對于企事業單位的制度施行的借鑒意義在于:制度要通俗易懂,易知易行,具有可操作性和穩定性;要布之于眾,宣傳學習,務求個個不失、人人皆知;要嚴格按制度辦事,獎有度,罰有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關鍵詞】法家;執法思想;借鑒;管理制度;施行

一、法家執法思想

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無論高低貴賤必須一體遵行。同時明確指出:法的運作要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有什么樣的行為就要有什么樣的獎懲。認為法應在成文化并公諸于世的基礎上,嚴格貫徹執行。這樣,既可起到相互監督的作用,又可防止執法者欺上瞞下、恣意運用,真正做到法行有據,執法公正。法家的執法思想對于現代管理中的制度施行有著莫大的借鑒意義。

法家執法思想最明顯的特征就是:統一思想,制定統一的刑賞標準,為推行法治創造良好的思想環境。即:“壹教”、“壹刑”、“壹賞”;而后在推行法治的過程中,堅持信賞必罰和不逾賞、不濫罰的原則,貫徹實施法律制度,最終達到“富國強兵”天下歸一的目的。

法家主張“壹教”,就是堅決取締一切不符合現行法律的思想言論,清除傳統觀念的影響,用“法”來統一思想,統一輿論,“以法為教”。“壹刑”、“壹賞”則是在統一刑罰對象和賞罰標準的基礎上,刑過不避大夫,慶賞不遺匹夫。即無論何人,只要違反國家法律,一律嚴懲不貸;不管出身貴賤,只要建立功勛,必定依法受賞。《商君書·刑賞》[1]中明確指出:“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敗于后,不為損刑;有善于前,有過于后,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功是功,有功即賞;過是過,有過必罰。功過不能相抵,貴賤不可兩適,一切唯法是從。

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法家非常重視信賞必罰這一點。認為賞有信,人們才能為賞而盡力;罰必必,人們才會為避罰而不犯法。不僅如此,法家還對賞和罰的要求做了進一步的說明,這就是不逾賞,不濫罰。法家極力反對無功受賞,《商君書·靳令》有言:“受功予爵不以其勞,則忠臣不盡;行賞賦祿不稱其功,則戰士不用”。《韓非子·難三》[2]中也說:“惠之為政,無功者受賞……此法之所以敗也”。無功予賞,民不盡力,且會造成奸私之臣,導致法治敗亡。另外,用刑泛濫也為法家所禁止,刑過或刑可能導致國家衰亡。《韓非子·飾邪》說:“用刑過著民不畏”,民不畏者法不行,法不行者國必亂!只有賞罰有度、有理、有據、有節,才能真正推動法治實踐。

基于上述認識,法家對立法、布法也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即:易見,易知,易為。認為所立之法要明白易知,具有可操作性,切忌“微妙意志之言”。《商君書·定分》曰:“夫微妙意志之言,上智之所難也。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千萬之一也。故圣人以千萬治天下,故夫智者而后能知者,不可以為法,民不盡智;賢者而后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故圣人為法,務使之明白易知,明正愚智便能知之”。其目的就在于保障法律的順利施行。

法律是君主治理國家的依據,是臣民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因此法家主張:“法莫如顯”并要“布之于眾”,“以法為教”,人人學法懂法,做到家喻戶曉,以免不知法而犯法。《韓非子·難三》中說:“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編著之圖籍”是說法的成文性,“布之于百姓者”是指法的公開性,韓非所說的法,就是指官府制定的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之后,就成為衡量人們思想行為的標準和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任誰也不能篡改。只有相互監督,人人凜遵,即便是官吏也不得徇私枉法,真正做到“官不敢枉法,吏不敢為私”(《韓非子·八說》),法的權威性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另外,法家還認為:法不僅僅是一種消極的制裁手段,而且還是臣民的行為準則,是一種積極的防范措施。這種知法守法、公正行法的思想,有助于國家秩序的穩定和社會的長治久安。

法家的執法思想對現代管理中的制度施行有著很大的啟發作用。眾所周知,一個單位的管理主要在于制度的運作,制度運作得好,管理必出效益;制度運作得不好,其內部秩序必然混亂不堪。如何才能使制度良性運作呢?我們以為,無非三法:一是制度要通俗易懂,易知易行,具有可操作性和穩定性;二是布之于眾,宣傳學習,務求個個不失、人人皆知;三是嚴格按制度辦事,獎有度,罰有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法和制度要通俗易懂,易知易行,具有可操作性和穩定性

制度建設是管理規范化的前提和保障,是實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因素。《管子·法法》[3]中說:“規矩者,方圓之正也;雖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規矩之正方圓也”。規章制度對于一個單位而言就是其內部的“法”。因此,規章制度建設首先要在順時、從公、無私的基礎上遵循現行法規來進行。既要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也要符合現行法律的要求,同時還要體現它的精神,具有同法律、政策的一致性。規章制度只有合法,才會管用。其次,制度建設在從單位利益出發的同時,要充分考慮到公眾利益,在不違背事理、尊重傳統習俗的基礎上,按照以輕從重、以小從大的原則進行。只有建立在群體受益基礎上的規章制度,才能得到擁護和支持,其順利實施的結果,也必然會有效保障單位的利益。第三,規章制度建設既不能墨守成規一勞永逸,也不能隨心所欲朝令夕改,既要符合客觀規律的穩定性,也要符合客觀事物的發展性以及具體事情的可變性。規章制度建設只有順應實際并在不斷修訂完善的基礎上,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出實效。第四,單位的規章制度建設要建立在人情世理的基礎上,因人之情,立民所欲,禁民所惡,趨利避害;重視世理,賞善罰惡,以情樂民,以理服人。如此,制度才能順利施行,反之,違逆必多,違逆多則犯者眾,犯者眾則令難行,“法不責眾”的結果只能使制度形同虛設。第五,制定規章制度一定要從實際出發,適時適度,不特立獨行,不奢望一蹴而就,既要遵循一般性和普遍性原則,也要分清楚輕重緩急,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第六,規章制度建設要考慮到人的能力限度,能為,則人盡其力,自覺自律;不能為,則人人怨懟,消極抵抗。可見,制度首先要可行,可行才能得眾。另外,規章制度還必須有明確的規定,定分明職,名實相符,切忌模棱兩可和模糊語言的存在。只有建立在“量可能”基礎上的明確的責權劃分和賞罰標準,才能行之有效,其約束力也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規范化管理的前提就是要有規范化的規章制度,制度可行,人人遵從;制度穩定,利于施行;操作規范,人無邪念;獎懲有據,不惹非議;公平公正,即可服眾。故而,唯有首先建設好規范的規章制度,才有可能實現用制度管人理事、使管理出效益的目標。

三、布之于眾,宣傳學習,務求個個不失、人人皆知

制度頒行以后,要充分利用會議、廣播、板報以及其它宣傳媒體等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務求制度適用群體人人皆知。知是行的前提,只有先知道,才有可能按制度辦事,進而自我約束并使之成為習慣。宣傳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知行統一,相互監督。一方面可以使人明確制度的要求以及可預見的獎懲;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制度的透明性和強制性,利于制度的貫徹和落實。這樣,既可以促進自我約束,也可以強化相互監督,進而增強制度貫徹落實的實效性,達到制度管人理事的目的。

四、嚴格按制度辦事,獎有度,罰有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制度頒行以后,能否嚴格按制度辦事就成為了制度約束力強弱的集中表現。能,則制度的權威性得到保障并使制度得以順利執行;不能,則制度若有若無形同虛設,既達不到約束的目的,還可能影響到群體的心理,其后果必然導致制度的全面崩潰。

眾所周知,執行力是法制的保障,即有法必依。沒有執行,所有的制度都是一紙空文。法家認為:管理行為也就是通過對人的行為動機和需要分析,以求人與組織的和諧,在引導適應人們需求和對需求渴望的基礎上來實施組織的目標。在管理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對人的管理。現代管理學的控制職能是衡量和校正屬下人員的各種活動,從而確保組織目標以及行為達到目標的各項工作得以實現。對于包括領導者在內的各個層次人員來說,控制的職能均是必不可少的,控制對象包括人、事、行為等在內,因此控制是管理的關鍵環節和基本手段。這里所說的“控制”,就是制度的執行過程。

執行制度,對事不對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誰違反了制度誰就應該受到制度規定相應的懲罰,既不能從輕處罰,亦不能加重處罰,須知:輕則不懼,重則逆反。否則,不但達不到制度管理的目的,而且還會影響到同志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其所形成的消極后果必然會大大降低管理的實效性。因此,在制度的施行過程中,一定要做到獎懲有據,獎懲適度。公平,則人人凜遵;不公,則投機取巧。只有獎懲公平公正,人們才能在認知的基礎上,真正心甘情愿地照章辦事,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始終以制度為準則,變制度執行的被動性和強制性為主動性和自覺性。

總而言之,法家執法思想的核心是嚴格統一,不避親疏,不論貴賤,一斷于法。法家的執法思想,對于企事業單位用制度管人理事有著莫大的借鑒意義,要用制度管人理事,首先必須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其次是宣傳學習制度,有制度可依,有規章可循;最后才是認真施行制度,不避親疏,不畏權勢,該獎的獎,該罰的罰,既不亂獎,也不濫罰,始終保持制度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如此,制度才能真正得到貫徹落實,才能真正發揮出其實際作用。

【參考文獻】

[1]蔣禮鴻.商君書錐指[M].北京: 中華書局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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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質量 醫療風險 收益基金 制度

抓好醫療質量建設、控制醫療風險、確保醫療安全是醫院管理的中心任務,也是永恒的話題,嚴格意義上講“沒有醫療安全保證的行為就不是醫療行為”。從管理的系統性角度看,人的因素、制度因素、環境因素、醫患關系因素等都會不同程度影響醫療安全;從管理的手段看,強化質量意識和風險意識教育、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水平是前提,完善質量管理基本制度、建立質量管理長效機制是基礎,真正把“質量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入心入腦,形成自覺意識、化作員工自覺行為。作者從管理實踐出發,首次提出建立醫療質量風險管理長期收益基金制度的概念,并探討其可行性及微觀操作機制,為抓好醫療質量建設、控制醫療風險、確保醫療安全提供全新的方法和路徑。

一、醫療質量風險管理長期收益基金制度的概念

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是長期性、持續性任務,“一時一地”、突擊式抓質量管理完全是權宜之計的應酬,與醫療服務職業理念和醫療質量管理內在規律相悖,缺乏可持續性提升的質量管理不是真正的質量管理。如何將質量管理轉變成具有內在動力機制的可持續的長期管理行為,實現質量管理重在持續、重在提升的根本目的是醫療質量管理應當解決的基本問題。現行管理實踐偏重當期處罰或獎勵,無法解決質量管理的長期價值收益,因而質量管理水平也容易波動。醫療質量風險管理長期收益基金制度就是通過建立長期收益基金,實行質量價值期權激勵機制,將質量管理價值轉化為可定量、看得見的經濟收益,在當期質量水平與長期個人經濟收益之間形成正比例杠桿關系,誘導員工和質量管理部門良可持續化。穩定提升醫療質量、最大限度降低醫療風險、提高醫療安全水平。

二、醫療質量風險管理長期收益基金操作機制

(一)基金籌集

基金由個人與醫院雙方共同繳納、個人一次到位、單位部分分三年到位,建立醫療質量風險管理長期收益基金個人賬戶。基金繳納人員范圍按照二八原則(20%人員承擔80%的風險)確定,一般應包括院高級管理層、中層干部、全部醫師。個人繳納標準依據具體情況而定,適可而止,過高則負擔重、過低則刺激無效。醫院繳納標準一般不應低于個人繳納標準,一般不超過個人兩倍較好,過高則負擔重、過低則風險補償不足。

(二)基金收益

基金收益水平與個人質量管理行為考核結果掛鉤。個人質量管理行為考核指標劃分為兩類,每類又劃分為若干等級標準(見表1),總收益率(R)等于過程類指標收益率與終末類指標收益率代數和(公式1),個人基金賬戶期末凈值計算方法見公式2。一年為考核周期,期末調整一次。個人質量管理行為考核標準由業務部門制定按程序核準執行。基金收益率基準的設定要綜合考慮,可參考市場投資一般收益率、醫院勞動效率、醫療行業資產收益率等指標,設定過高則醫院負擔過重會出現兌現困難、基金破產風險、設定過低則出現風險報酬補償不足失去激勵價值。基金凈值余額大于初始凈值,其差額部分由醫院補充(相當于醫院質量獎勵)即基金增益,基金凈值余額小于初始凈值,其差額部分劃入醫院收入(相當于醫院質量處罰)即基金回吐。隨著時間延長個人凈值基數越來越大,微小質量價值變動將引起基金凈值較大變化即變量不同階,激勵效應隨時間越發加強。邊際效用逐步增強必將強化員工質量意識自覺約束質量行為。

公式1 R=R1*C+R2*C(C為浮動范圍)

公式2 FV=PV(1+NR)(FV:期末凈值 PV:期初凈值余額N:周期數)

(三)基金清算

出現下列情況對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并交割支取1退休2辭職、調離、死亡等。凡因個人嚴重違犯醫院管理制度、醫療操作規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如終末類指標A級),只對個人部分加同期利息結算支付,其余部分一律懲罰性沒收。

(四)基金管理

做好前期調研起草基金管理章程包括目的、人員范圍、繳納標準、質量考核標準及方法、收益率標準設定及質效掛鉤計算方法、基金管理機構、清算交割、基金解散條件等;集體表決通過基金管理章程,建立醫療質量風險管理長期收益基金制度,明確基金管理部門職責;建立個人賬戶,實行基金封閉管理; 一年為一周期計算個人期末凈值;依照基金章程規定清算交割支付,任何情況都不得提前支取;依據實際運行情況依照章程規定定期完善醫療質量風險管理長期收益基金制度。

三、醫療質量風險管理長期收益基金制度的關鍵問題分析

(一)影響醫療質量風險管理長期收益基金制度激勵效應的主要因素

(1)質量考核標準與方法的科學性與實際執行的公平性。要科學系統分析,抓住主要質量指標明確標準。如過程類指標偏重人的學習教育、技術操作、核心制度落實等行為考核。其表現形式為質量缺陷事件,按照其數量、持續時間、發生頻率、潛在后果的嚴重性劃分若干等級;終末類指標偏重結果,按照結果的嚴重性劃分若干等級,嚴重性依據人身傷害程度、社會負面影響、經濟損失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質量考核執行要將公平性和嚴謹性放在首位,具體方法要將現場檢查與信息化系統監控結合起來,確保既真實、連續又突出重點。

(2)基準收益率設定的合理性。因為基金實行一次籌集到位、封閉管理,所以基金規模基本確定,在此條件下基準收益率設定的合理性直接影響激勵效應強弱。

(二)醫療質量風險管理長期收益基金制度可持續性取決于醫院負擔能力和可持續發展水平

醫院負擔能力水平一般為業務收入的6%左右較妥當,堅持一次性設立分期到賬方法可有效緩解當期醫院籌資壓力,同時也可防止員工短期套利獲取不當利益。年度質量收益基金增益部分一般不超當期業務收入的3%,回吐部分一般不超過基金凈值的20%。

(三)基金參數調整方法問題

建立醫療質量風險管理長期收益基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通過經濟手段促進醫療質量的穩步提升,因此基金收益應與醫院質量狀態反復對比,不斷調整完善醫療質量風險管理長期收益基金制度,達到預期目的。基金參數調整具體方法有:調整質量考核標準 標準調整意味著改變收益率風險預期如標準上調則收益率相對下降,反之則上升,都將會影響員工質量行為;調整基準收益率及浮動范圍;調整基金繳納標準如雙方繳納基數、比例關系;調整基金收益清算發放方法。在調整過程中要注意調整的頻率、幅度、多參數匹配等細節問題,調整過程也是探索實驗的過程、積累經驗的過程、因地制宜不斷完善的過程。

篇9

關鍵詞:公積金制度;現狀;展望

中圖分類號:F84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01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現狀

為了深化城鎮住房改革,切實解決和改善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1991年借鑒了新加坡的經驗,我國在試點城市推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國務院從1994年起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為全國統一制度,并在全國各地政府推廣和執行。國務院于1999年4月3日,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成為了各地政府制定當地相關管理辦法的依據。

近些年來,我國的經濟增長速度不斷加快,國家的住房制度改革也在繼續深化,我國的城市化趨勢日益增快,房地產市場異常火爆。2012年我國城市化水平將達到48%左右。隨著我國的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房地產市場的興旺,國家的住房金融體系也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特別是由于當前我國的城鎮居民收入參差不齊,相互間存在著較大差距,貧富較為懸殊,這導致了住房金融體系的政策性調整作用日漸加強,社會影響也就越來越大。最近,房地產行業的熱錢過于集中,導致房屋價格的上漲速度非常快,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發放規模也越來越大,從最初的幾萬元提高到現在的幾十萬元,其使用頻率也越來越高。但是,隨著住房公積金貸款規模的不斷擴大的同時,其潛在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也在不斷的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關系著城鎮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團結,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在提高公積金的資金使用率的同時,還需要將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防范貸款風險作為工作的核心來認真對待,常抓不懈。

1.我國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的核心是住房公積金制度

政策性住房是國家采取優惠的利息、稅收等方式為特征,為了保證中低收入居民有能力購買和租用住房而進行的融資活動,也稱作委托性住房金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強制執行的,采取的是國家政府主導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我國的公積金制度有如社會保險制度一樣的福利性和強制性,由在職人員和單位以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繳存的住房儲備金。在職工購房或償還購房貸款或退休時可以提取使用,這些資金都是歸職工個人所有的。我國目前制定的住房公積金政策,是為了進一步推進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步伐,進一步推進房改制度的實施執行,從而使職工的居住水平得到顯著提高。

2.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日趨提高,貸款規模也不斷擴大

目前,全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是統一標準的,由原來的職工基本工資調整為職工工資收入,繳納比例也提高到了職工工資收入的12%,而不再是公積金制度實行之初的3%,上海市還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了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全國各地貸款規模也不斷擴大,以青島市為例,截止2010年末,已經累計向全市147153名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248.45億元,貸款余額160.75億元,比年初凈增28.23億元,增長21.3%;貸款資金使用率已達81.3%。

3.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日趨體現

我國新的城鎮住房分配制度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推廣過程中,得以順利的完成改革,城鎮居民突出的住房矛盾得到緩解,居住水平有較大改善。在我國,職工個人對住房公積金具有絕對所有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繳存職工的退休生活。但是,我國的房地產行業在近幾年發展迅猛,商品房價格飛速上漲,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規模和業務量也相應的不斷擴大和增加。隨著貸款規模加大和貸款時間的推移,貸款的風險也不斷變大,使得我們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研究和管理問題越來越關注。我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長,在國家和地方政策、運行體制、借款人信用等各個環節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風險,我們也能夠對這些風險有正確的認知,既不能過分小心和謹慎,影響或者阻礙住房公積金的運行和發展,也不能忽視風險存在的可能性。為了保護所有職工的切身利益,需提高和加強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風險的防范和化解能力,對維護我國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穩定、促進個人住房消費的正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展望

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管理和防范的研究方面,國外已經非常成熟。而國內,雖然相關的論文比較多,但深入的研究還很欠缺,多數還基本停留在引進和介紹國外的理論上,缺乏在實用性上的研究和探索,缺乏對我國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違約風險具體實際情況的專門研究,所以目前十分迫切和重要的就是認真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和具體情況來對我國公積金抵押貸款違約風險問題進行專門研究。目前國內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應在上述理論的基礎之上,借鑒國外商業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管理的先進經驗,整合國內住房貸款風險管理資源的綜合和科學利用,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風險管理內外兩個環境入手,建立一套比較完備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體系。通過分析我國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過程中面臨的各種風險及其結構因素重要度的測算和分析,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內外部管理方面,如何建立一套較為系統的防范、減少及化解貸款風險的方法和體系,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貸款風險管理方面提供有益啟示和借鑒,來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營,發揮公積金政策性住房制度的作用、維護社會穩定,是目前公積金管理部門亟待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釋義[M].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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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路工程;施工現場;管理;進度;控制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from the pre-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and post-construction three stages of analysis of a highway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and discuss the construction schedule control certain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way projects.Key words: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schedule; control

中圖分類號:TU721+.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公路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

1施工前的現場管理工作

(1)建立嚴謹、規范的內部約束、考核、激勵機制。

(2)補充調查工程沿線影響施工的因素,標出平面位置圖,并進行分析、論證,寫出調查報告,作為修訂施工方案、編制施工控制預算的依據。

(3)研究施工圖紙,切實掌握設計意圖,澄清圖紙中的問題。進行施工放樣,對所有控制點進行加密、保護、記錄。

(4)根據施工合同和現場調研,認真編制施工控制預算,作為控制支出、進行成本預測分析、經濟核算以及統計工程進度的依據。

(5)進行業務、技術培訓和技術交底,使相關人員對工程的技術標淮、操作規程、質量控制、資料整理有全面的了解。

(6)繪制關鍵工序施工工藝流程圖和試驗操作規程、質量檢查評定、計量支付、設計變更、事故處理等操作管理框圖,并使圖表上墻。

(7)根據工期要求、技術標準、機械設備能力、材料供應、自然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選擇最佳施工方案,完善施工組織設計。

2施工中的現場管理工作

(1)對施工資源的支配與配置工作

在施工過程中,人力、材料和機械需求量不斷變化,在配置施工資源時應力求均衡,做到人、機、料、法、環協調統一。在施工過程中,要保持機械組合的相對穩定。組織機械施工應注意:

a根據進度計劃、質量要求和機械的生產能力選擇主導機械,并留有適當的余地。

b要加強機械的統一調配,始終保持機械的最佳組合,提高機械的使用率。

c要組織維護、搶修小組,備有關鍵配件,定期維護,隨時排除故漳,提高機械的完好率,確保工程正常進行。

(2)試驗段、防洪排水和施工保通工作

這是施工現場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施工中若對防洪排水工作措施不力,將造成工期拖延,費用增加,故應注意以下問題:

a施工前,要結合施工方案和施工圖中的排水設計,制訂防洪排水方案,做到永久性排水設施與臨時性排水設施相結合。

b路基路面施工要進擇合適的位置和方式,始終保持縱橫坡度和碾壓的平整度,使雨水能迅速排走。對排水困難或地質不良地段,應盡量避開雨季施工。

c合理安排橋梁施工次序,橋梁預制場應建在洪水位以上,汛期施工時,機械、材料、設備用過后盡快撤離現場減少災害損失。

d下雨期間要經常上路巡查,及時疏通水溝,減少路基積水。要了解天氣變化情況,采取應對措施,減小雨水對施工的不利影響。

e無論是新建還是改建工程,如果便道、便橋、邊施工邊通車的路段不能通行,機械、材料、人員就無法進場開展工作,同時還會打亂施工秩序,造成經濟損失和質量問題。

(3)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方面

加強現場質量管理,要以治理質量通病為突破口,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a認真處理路基與橋涵接頭,防止橋頭、遍疊頂跳車。橋涵臺背填土在公路運營過程中會沉降變形,而橋臺的剛度較大,橋臺豎向變形很小,因此極易造成橋頭跳車,路面損壞。為解決上述問題,首先應設置橋頭搭板,提高橋頭行車舒適度,同時對臺背填土和基底進行處理,運行多年的路基其臺背填土部分已基本密實,自身沉降量很小,提高基底的承載力是解決橋頭跳車的關鍵,其施工方法有水泥灌漿及粉噴樁處理等。

b嚴格控制路線的線型與標高。隨著公路修建等級的不斷提商,施工中對路線線型與標高的要求也越來越嚴。縱橫坡不適、平整度差等直接影響公路的外觀質且和使用品質,影響公路的舒適程度。故這些問題要從路基開始層層檢查驗收,達不到要求的要及時返工,謹防積重難返。

c確保結構物的內在和外觀質量。

d在施工中,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避免違規操作,野蠻施工。對容易產生安全事故的部位重點保護,設立明顯的警告標志,制訂事故處理預案,配置消防設施,加強檢查督促,消除事故隱患。

(4)進度控制及成本控制方面

根據網絡計劃或進度管理曲線,查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差距,分析影響進度的原因;調整滯后項目的施工方案,適當增加資源投人,科學安排施工順序,采用多作業面的平行流水作業或立體交叉平行流水作業,壓縮工序銜接時間,加快施工進度。合理壓縮關鍵線路上的作業時間,盡量保證總工期實現,必要時倒排工期。

完善成本管理制度,使采購、庫存、發放、使用等每一環節在制度的約束下進行。根據施工定額對各分項工程進行成本控制,力求使人工、材料、機械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

另外,施工中注意要經常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都門通報工程情況,及時反映施工中的困難和外部環境的問題,爭取各方支持。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妥善解決各種矛盾,做到誠信、務實,避免矛盾激化。

3施工后的現場管理工作

分項或分部工程完成后,要對施工控制預算進行成本預測,對已經出現或可能出現的超支采取應對措施。根據實際發生的工、料、機及管理費計算出該工程的實際成本,與施工控制預算比較,查找成本管理中的問題。工程全部完成后,要結合施工控制預算、計量支付進行效益分析,總結經驗教訓。

收集整理竣工驗收資料是工程項目交工驗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竣工資料是對項目進行審計驗收、運營管理以及維護改造的重要依據。為使工程順利通過交工驗收,施工單位要加強工程的保護和養護,對工程外觀進行整修,并注意以下問題:

(1)全面檢查路基、路面、橋涵構造物、交通安全設施,存在問題及時處理。

(2)清理路基、路面、拌和場、預制場、生活區內的施工廢料;按路基標準橫斷面整修路基、邊坡;清理橋涵、構造物上的附著砂漿;修補路面及構造物的局都損壞,使公路線型順適、整齊美觀。

二、公路工程施工進度控制的措施和具體的編制方法

1公路工程施工進度控制的措施

施工項目進度控制采取的主要措施有組織措施、管理措施、經濟措施、技術措施等。

組織措施:

組織是目標能否實現的決定性因素,為實現項目的進度目標,應充分重視健全項目管理的組織體系。在項目組織結構中應有專門的工作部門和符合進度控制崗位資格的專人負責進度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