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情況報告標題范文
時間:2023-04-03 2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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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公文種類
省廣電局機關現行公文種類主要有“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函”、“意見”、“決定”、“會議紀要”、“黨組文件”等10個文種。
(一)“通知”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等。
(二)“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三)“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四)“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五)“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六)“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正式編制文號的“函”,與其他文種同樣具有制發機關權限決定的法定效力。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可作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使用。作為上行文,應按照請示公文的程序和要求辦理;作為平行文,提出的意見供對方參考;作為下行文,應明確下級機關是否照此執行或參照執行。
(八)“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九)“會議紀要”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十)“黨組文件”適用于黨組通知重要事項、任免干部、批復下級機關請示、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等所有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
二、文件分類
(一)“浙廣局〔×××〕×號”用于上行文。
(二)“浙廣局發〔×××〕×號”和“浙廣局辦發〔×××〕×號”,用于普發下行文。
(三)“浙廣局函〔×××〕×號”,用于部分或個別單位受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四)“浙廣局電〔×××〕×號”,用于緊急公文或會議通知。
(五)“會議紀要”單獨編號。
(六)各職能部門的部門字號文件只限于職能范圍內具體專業業務的內部行文。
(七)嚴格控制字號文件,確實工作需要,可適當新增發文文種。提倡使用信簽頭。
三、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密級和保密期限,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絕密”、“機密”級的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份數序號用阿拉伯數字頂格標注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除電報外,公文已標明緊急程度的,標題中不再標注“緊急”字樣;標題中有“緊急”字樣的,不再標注緊急程度。緊急程度,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三)發文機關標識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后加“文件”組成。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5mm。對于上行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80mm。發文機關標識用小標宋體字,用紅色標識。
(四)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序號組成。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年份用全稱,用六角“〔〕”括號。序號不編虛位(如1不編為01),不加“第”字。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并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發文字號一般應小于22mm×15mm。
(五)上行文應當標明簽發人,聯合行文的還應標明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意見”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六)公文標題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普發文件根據文件內容的主要針對對象,主送機關列名原則上規范為:“**廣播電視集團,各市、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廣播電視臺(集團)”。
(八)正文用3號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回行。
(九)公文如有附件,應當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字標識“附件”。
(十)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時間。成文時間右空4字;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十一)當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采取調整行間距、字間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印章和正文在同一頁面,不得采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十二)成文時間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成文時間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
(十三)公文如有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左空2字加圓括號用3號仿宋字標識。
(十四)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主題詞”用3號黑體字,居左頂格標識,后標全角冒號;詞目用3號小標宋字;詞目之間空1字。
(十五)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抄送”在主題詞下一行,左空1字用3號仿宋字標識,后標全角冒號;抄送機關間用頓號隔開,回行時與冒號后的抄送機關對齊;在最后一個抄送機關后標句號。
(十六)抄送機關一般按照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軍隊、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派、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的順序排列。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位于抄送機關之下占1行位置,用3號仿宋字。印發機關原則上標識為“**省廣播電視局辦公室”,左空1字。印發時間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準,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右空1字。
(十八)公文用紙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公文用紙上白邊為:37mm±1mm,左白邊為:28mm±1mm,版心尺寸為:156mm×225mm(不含頁碼)。公文雙面印刷,左側裝訂。
四、行文規則
(一)省廣電局依據職權,可向省委、省政府部門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機關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局機關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一般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二)“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報告”和“意見”。
(三)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上級機關來文,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報結。對下級單位上報的請示、審批的事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回復;確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時回復的,應當在回復時限內向對方說明情況。
(四)報送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和“意見”,必須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發。普發下行文和平行文涉及全局性、政策性或重要工作事項的,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發。公文內容只涉及一般事項,由局分管負責人簽發。局分管負責人認為需經局主要負責人審發時,應另加簽注。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數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五、發文辦理
(一)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會簽、審核、簽發、繕印、用印、裝訂、分發、寄送等程序。
(二)主辦處室負責草擬公文,并對文件是否公開上網提出意見。草擬公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做到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條理清楚、字詞規范、篇幅簡短,文種使用恰當。
(三)對涉及其他處室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處室應當主動與有關處室協商、會簽,取得一致意見后送辦公室核稿。
(四)辦公室秘書和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對來稿進行核稿后,送辦公室主任審核。
(五)根據辦公室主任審核意見送局主要負責人或局分管負責人簽發。
(六)經局主要負責人或局分管負責人簽發的公文交辦公室編號,并由文印室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公文格式統一印制。送印前,主辦處室擬稿人應當認真仔細看樣校對,確認無誤后方可付印。
(七)主辦處室負責公文的裝訂、存檔、分發工作。公文分送局負責人、辦公室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秘書和有關會辦處室各1份,原稿和3份文件送機要室存檔。
(八)主辦處室負責將裝訂好的公文送收發室寄送。
(九)充分利用省廣電局公文傳輸系統,加快發文效率。普發**廣電集團,各市(含義烏)文廣新局、廣電臺(集團)的機密級以下公文,都要通過省廣電局公文傳輸系統下發。
(十)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規定,需要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執法指導監督處負責報送省人大法工委和省法制辦備案審查。
報備材料包括:(1)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一份;(2)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附電子文本);(3)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一式五份;(4)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每年一月底前,辦公室會同執法指導監督處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省人大法工委和省法制辦備查。
六、收文辦理
(一)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審核、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序。
(二)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室應當進行行文規則、文種使用、公文格式等形式初審。對不符合本規定的公文,經辦公室主任或辦公室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批準后,可退回呈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辦公室對通過初審的來文進行“文件處理單”登記,并送辦公室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或辦公室主任提出擬主辦、會辦的處室。
(四)來文辦理實行主辦處室負責制。主辦處室對來文進行實質性的內容審查,提出擬辦意見;會辦處室根據職權范圍協助主辦處室提出意見。
(五)主辦處室綜合會辦處室意見后,送局分管負責人或局主要負責人審示。
(六)主辦處室根據局負責人意見,對來文進行擬稿。(下面程序參照“發文辦理”)
(七)收到上級機關或平行機關來文,由辦公室簽收、登記并貼好“文件閱辦單”,交辦公室主任或辦公室主任委托授權的辦公室副主任提出意見,送局負責人或有關處室批示或辦理。
(八)閱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閱批時間,其他閱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九)送局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處室辦理的公文,辦公室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七、領導批示件辦理
(一)領導批示主要包括中央和國家廣電總局、省委、省政府、省委宣傳部及局本級等各級領導在各類文件、信函和其他材料上的批示。
(二)辦公室統一負責領導批示件辦理的組織協調,負責批示件的收集、登記、分發、歸檔。僅需局各處室負責人閱知的批示件,辦公室將復印后轉各處室閱存。
(三)辦公室按照省廣電局《領導批示件辦理通知單》登記相關內容,并在辦公OA網內“領導批示”欄錄入相應的內容,做到及時更新。各處室可隨時查看領導批示件的辦理情況。
(四)上級領導批示件經辦公室登記,并提出具體的擬辦意見后,報局主要負責人審閱簽批,根據閱批意見,分送其他局負責人或承辦處室辦理。當承辦處室認為辦理工作涉及其他處室部門或該工作在其他處室時,須將批示件及時送還辦公室,并另發省廣電局《領導批示件辦理通知單》。
(五)局負責人的批示件由辦公室登記后分發各承辦處室,承辦處室應按照批示要求認真準時辦結。
(六)承辦處室和單位一般在收到領導批示件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并由主辦處室報送辦理結果。有明確辦理時限的按領導批示要求辦理。確因情況復雜,難以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要及時向辦公室說明理由和辦理進展情況。
(七)對領導批示件的辦理進展情況,主辦處室應根據領導批示要求及時進行跟蹤督查,一般在辦理最后期限前2天進行催辦,對無故拖延辦理時間或不按要求和法律政策辦理的,主辦處室應加強督辦或退回重辦,直至達到辦理要求。
(八)批示件辦理完畢后,主辦處室應匯總辦理結果,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上報作出批示的領導。
(九)領導批示件辦理完畢后,主辦處室應向辦公室移交歸檔所有形成的相關材料。
八、公文催辦
(一)催辦是公文辦理的重要環節。可采取兩種形式:一是內部催辦。主要由辦公室對各處室公文承辦過程實施催促檢查,防止承辦環節脫節或在某一環節耽擱太久。二是外部催辦。根據職責分工和局負責人批辦意見,由主辦處室指定人員對分管和聯系的外單位承辦局發公文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二)催辦分工。辦公室督促承辦處室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公文。機要室負責檢查領導批辦后是否及時將批辦件送各有關處室,跟蹤了解承辦處室批辦件辦理進展情況,檢查督促公文傳輸系統的受文單位電子公文接收情況。文印室負責檢查已編發文號的電子公文傳送情況,提醒有關處室及時校對,在規定時間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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