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法制工作要點范文

時間:2023-04-06 1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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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法制工作要點

篇1

關鍵詞: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要點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逐漸進入新常態,堅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保持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方向,而在此背景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工作也需要緊緊圍繞經濟發展的中心開展,偏離經濟發展的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就成為了無本之木。在經濟新常態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需要找準切入點,從而一方面尋找到順應經濟發展規律的工作方向,同時另一方面不斷促進經濟健康發展。而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提出,要將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因而需要進一步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從而解決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1加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

在當前經濟新常態背景下,首先需要進一步加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從而深刻認識到當前人民的五險信息系統的進一步優化對于提高經辦工作效率,提高服務水平的重要作用?;咫U信息系統的整合優化,促進社會保障卡的發行與運用,促進新舊系統平穩過渡是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另外,在數據整合、業務整合等建設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抓住險種之間因為政策缺少全局而帶來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推動一站式服務與網上申報工作,不斷促進電子檔案、醫療監控、績效考核等信息化過程中的功能化建設,從而認識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對于當前圍繞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已然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當前,大部分省市已經完成了五險統一軟件的上線,從而推動了保險業務數據集中工作;社會保障卡逐漸覆蓋城市參保人員,業務往來中的故障大幅度降低,實現了微信、網站、支付寶等服務,促進了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在之后的發展中,信息化建設需要深入貫徹互聯網+人社工作方向,把握形勢,明確工作要點,從而建立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緊迫感與責任感,切實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2做好就業與再就業工作

就業是民生之本,因為是國家與黨工作的重點所在,不斷采用各種方式促進就業與再就業。當前,我國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國,人口排名世界第一,因而就業問題比任何一個國家都要復雜和困難,也更加的緊迫。因而從改革開放開始,我黨和政府一直都在致力于就業與再就業問題,并且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政策與措施,從而極大地促進了就業與再就業工作。而隨著2012年我國經濟增速逐步放緩,新常態以來,我國經濟GDP增速已然告別兩位數增長,因而就業形勢明顯更加嚴峻。依據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2年數據可以發現,2012年我國城鎮中待業勞動力達2500萬人,其中包括高校畢業生680萬人。在嚴峻的就業背景下,我國政府不斷采取了各種措施推動就業,以吉林省四平市為例,采用得力措施的情況下,2012年新增就業6.4萬人,城鎮失業登記率牢牢把控在3.8%以下,從而實現了促進就業與再就業目標。

3強化人力資源職業能力建設

要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就需要不斷強化人力資源職業能力建設。推動職業能力培訓,從而不斷促進技術職業教育,推動就業,實現經濟發展。開展職業能力建設,必然需要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單位與各職業技能院校、高素質人才培訓基地、技能人才試點企業等聯動發揮作用,不斷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活動,提高高素質高技能人才比例,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政策。在此過程中,需要不斷擴大職業技能培訓院校學生規模,強化鑒定考核工作,做好技能振興工程項目建設,立足實際,切實有效地規劃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任務。當前是“十三五”規劃的重要時期,因而需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單位認真貫徹職業能力建設規劃,抓緊機遇,迎接挑戰,認準發展方向,切實落實培訓措施,從而保證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有效開展。而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都需要逐步推進全民技能振興工程,從而不斷提高技能人才培養效率,加強領導,落實措施,掌握職業能力培訓主動權,求真務實,確保措施有成果,突出重點,強化宣傳。

4疏通。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困難

最近幾年,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國企改制、勞資糾紛、拆遷糾紛等案件正在不斷上升,而持久戰式上訪等問題常有出現,開展工作的確有著較大的困難,但目前確實存在個別官員面對時缺乏一定的工作耐心。另外,因群體性上訪要開展責任追究,因而也有個別領導,從而使得渠道堵塞,人民群眾的困難與問題得不到解決,從而導致矛盾不斷激化。在此背景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開展中,需要依靠政府的堅強正確領導,不斷完善機制,為人民群眾開拓渠道,引導上訪人員借助法律解決問題,從而得到人民群眾的好評。以吉林省四平市為例,采用多種措施完善工作,經過不懈努力,目前群訪、鬧訪等案件不斷減少,而上訪人員通過仲裁、行政復議以及訴訟等手段解決了自身訴求,從而有效推動了經濟發展中法制化建設。

5切實推動事業單位改革

當前,事業單位改革逐步為我國所重視,依據中央的事業單位改革意見,全國事業單位改革正在不斷趨于深化,目標在2020年形成全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運行機制。在事業單位改革中,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管理考核機制,對于職能弱化、有編無人、無編無人的事業單位要進行撤銷,對于編制在4人以下或者有職能重復的事業單位要進行進一步的整合,對于轉制并且得到了企業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要穩定退出管理序列,做好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化工作。。另外,針對當前存在的占編人員,需要健全減員倒編制度,與相應的部門定期進行信息交流,出現自然減員時,需要進行備案,而后進行減員手續的辦理。目前,除了法律依據或者省級以上管理部門明確規定之外,要嚴格控制事業單位增長,保證‘零增長”,依據撤銷一個建立一個的原則新設事業單位,不審批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而對于超編的事業單位,需要采用只出不進的措施,禁止繼續超編招人。

篇2

一、科學規劃會計改革與發展,完善會計法律法規

制定《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做好宣傳貫徹工作。全面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大會計秩序整飭力度,組織修訂《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啟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修訂工作。進一步完善記賬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研究加強會計監管和會計執法檢查的相關政策措施。舉辦《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章培訓。

二、加強政府會計準則體系建設

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政府會計改革工作的宣傳培訓工作,為政府會計改革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研究制定存貨、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完善政府會計準則體系。研究制定政府會計制度,做好模擬測試等工作。發揮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作用,加強與部內外相關單位溝通與協調,努力推進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建設和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工作。組織開展政府會計相關課題研究工作,加強政府會計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完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抓好宣傳培訓和實施工作

做好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收入確認、分部報告、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與終止經營等準則的制定和修訂工作,并研究起草相關準則應用指南。對我國其他現行具體準則進行系統梳理,按照準則項目內在一致性合理規劃修訂完善時間表,按照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體例》要求進行修改完善,提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質量,進一步推進中國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對正式的國際準則項目做好相關調研和測試工作,研究并適時啟動我國相關準則的修訂完善工作。

緊密配合經濟改革和資本市場發展要求,深入研究“三去一降一補”涉及的會計問題,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研究制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文件或相關辦法,推動準則有效實施。進一步推動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強會計準則委員會建設,制定《企業會計準則咨詢委員會工作大綱》,適時組建企業會計準則咨詢委員會,組織開展國際國內相關準則研究;認真做好會計標準戰略委員會日常工作。

四、加強管理會計指引體系建設

制定《管理會計基本指引》,做好相關宣傳工作。規范管理會計應用指引體例,部分應用指引征求意見稿,指導單位管理會計實踐應用。加強管理會計經驗總結和宣傳工作,總結提煉管理會計實踐經驗,開展案例庫建設工作。組織2016年度管理會計專項課題研究,做好課題的日常管理和中期檢查、結項評審等工作。繼續推進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體系建設,研究制定電網行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

五、進一步推動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與實施工作

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組織相關宣傳報導和培訓,研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基礎評價指標體系,研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案例。研究制定《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和互聯網內部控制相關指引。繼續聯合證監會總結分析2015年我國上市公司實施內控規范體系情況,撰寫并年度分析報告。

認真總結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內控規范實施情況,研究提出全面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措施。組織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換屆、咨詢專家改選工作,充分發揮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的智庫作用。

六、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

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聯系,推動跨部門財務監管數據標準化合作,推進通用分類標準在中央企業、金融機構、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應用。開展XBRL應用典型案例研究工作并形成案例庫,總結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在全國范圍內交流推廣。完成會計軟件數據接口國家標準制定工作,報送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批準,并開展相關的宣傳培訓及貫徹實施工作。繼續深化XBRL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做好會計信息化委員會和全國會計信息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

七、積極推進會計人才建設

印發《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發展規劃》,選拔招收新一期會計領軍學員和特殊支持計劃學員,組織第11次聯合集中培訓。研究部署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下達2017年度培訓任務。穩妥推進中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擴大試點,修訂完善考試大綱,組織無紙化考試題庫建設和紙筆考試試卷命題印制工作;發揮協調工作機制作用,有效防范高科技作弊問題;研究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制度。研究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銜接相關工作,繼續開展全國會計碩士專業學位優秀教學案例、優秀學位論文評選工作;推動開展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質量認證工作,加大案例研究和教學力度。修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修訂印發《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更新擴容無紙化考試題庫;做好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工作;繼續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

八、進一步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

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修訂后的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及時修訂完善行業管理配套規章制度,同時繼續做好簡政放權、行政審批改革涉及的相關工作。改進完善事務所從事證券審計業務監管體制機制,配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切實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監管,探索建立簽字合伙人(注冊會計師)登記管理制度,持續提升行業誠信度和公信力。推動建立公共部門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和政府購買注冊會計師專業服務制度,力爭從法制體系和體制機制上破除注冊會計師實施公共部門審計的準入障礙。聯合相關部門適時、適當延長審計輪換期,研究大型企業集團和金融機構“主審+參審”的審計師配置制度,鼓勵適當充分競爭,構建合理行業布局。研究制定境外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審計監管規定,服務人民幣國際化同時兼顧審計監管現實需要,建立完善相關工作機制,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扎實做好行業行政管理各項日常工作,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備案管理、H股資格事務所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日常管理、財政會計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優化升級等工作,不斷提高行業監管和服務水平。

九、深化會計對外交流與合作

繼續密切跟蹤研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最新進展,積極參與國際準則的修訂與制定工作,加強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準則項目層面的技術交流。切實履行亞洲―大亞洲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組副主席國職責,繼續做好新興經濟體工作組聯絡辦公室工作,深度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改進,使國際準則制定更多地聽取并吸納我國的意見和建議,切實維護我國利益。繼續全方位開展會計對外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國際平臺與機制,為我國會計準則持續國際趨同營造良好的國際環境。因循我國人民幣國際化、資本市場開放進程和法律法規以及監管條件許可,研究境外企業到中國發行債券使用的會計準則政策問題。繼續廣泛深入開展管理會計、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注冊會計師行業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扎實做好會計理論研究工作

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財會改革中心工作,重點選擇政府會計、管理會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環境會計等領域,積極引導學者們開展課題研究,建立健全課題管理制度。繼續組織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學術交流和研討活動,增強會計學術研究的活力。加強會計學術對外交流,擴大中國會計學術界在國際上的影響力。

篇3

[關鍵詞]勞動爭議;調解制度;運行現狀;統一立法。

引言。

盡管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沒有明確規定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勞動爭議,但是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處勞動爭議這種創新模式已經在全國推廣而且工作成效顯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勞社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全總)等部門也多次發文要求積極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研究解決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序和制度”。¨o然而迄今為止,有關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的專門研究還比較缺乏。研究我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合時、有價值。

一、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的發源誕生。

1949年全總頒布《關于勞資關系暫行處理辦法》與《勞資爭議解決程序的暫行規定》,規定“勞資雙方發生爭議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由勞資雙方請求該業工會①與同業公會②派出之代表會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之”。L21此處規定的“該業工會與同業公會派出之代表會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131還不能理解為我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的早期制度起源。因為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是由行業工會、行業協會等組織派代表組建起來的真正的組織體,獨立地居中調解勞動爭議,而“該業工會與同業公會派出之代表”都是以維護各自一方當事人權益為前提共同協商并尋求爭議的合理解決方案,沒有共同組建為一個組織體,不是獨立地居中調解勞動爭議。

在1993年《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出臺后,不少地方開始設立鄉鎮級的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爾后1995年勞動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三方原則組建這類調解組織并進行規范化運作。Ho再后,1995年全總頒布《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2001年勞社部、國家經貿委等部門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勞社部、全總等部門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2007年全總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2008年勞社部下發《關于做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全總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意見》,2009年人社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通知》,2009年人社部、司法部、全總等部門下發《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這些文件都要求積極推動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開展調解工作,并對此類調解組織的工作職責等作出了要求。2010年司法部下發《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還要求加強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與此同時,各省市工會、人社等部門也發文推動轄區內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另外,有關省市工會、勞社等部門還印發規范性文件對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及工作程序作出規定,如2003年出臺的《武漢市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試行辦法》,2005年出臺的《四川省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試行辦法》等。所以,在勞動爭議調解創新實踐中發展起來的我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已經破土誕生,目前淵源主要體現為大量零散的部、省、市級行政性文件。

二、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的運行現狀。

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已經在全國推廣建立。全國設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總數已經由2005年的8891個增加到2010年的15000個?!?另外,媒體相關報道更能說明各地組建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蓬勃景象。比如,2010年11月西寧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612011年8月深圳市鹽田港口汽車運輸行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刊成都市計劃2012年實現已建工會的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組建率達90%等等。舊。

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成效顯著。根據全總政研室正式的2007~2010年度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發展狀況統計公報,繪制出全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工作業績統計表(表一)與全國企事業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業績統計表(表二)如下:

 

通過對比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全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每年成功調解勞動爭議的絕對數高于企事業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全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勞動爭議的成功調解率基本上在80%以上,遠高于企事業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大約23%的成功調鰓率,平均每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每年成功調解數約為7件,而每個企事業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每年成功調解數不到0.20件。

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的具體制度尚不統一。首先,關于調解組織的設立區域規定不統一。全總《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四川省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試行辦法》等文件要求在所有街道(鄉鎮)、行業設立;2005年勞社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2008年銀川市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小型非公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社區設立。另外,2009年北京市人社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的工作意見》、吉林省《關于構建全省勞動人事爭議“大調解”工作體系的意見》等文件要求在各地建立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在出租汽車、餐飲服務、建筑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建立行業性調解組織。其次,關于調解組織的組建方式規定不統一。1995年勞動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三方原則組建;2009年人社部等部門《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卻要求工會與企業代表組織兩方組建;1995年全總《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等文件體現的是工會可以獨家組建;吉林省《關于構建全省勞動人事爭議“大調解”工作體系的意見》體現的是人社部門唱主角組建;2005年河北省勞社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體現的是由工會牽頭唱主角,商同人社、司法、綜治等代表組建;同時河北省還規定可以企業(行業)協會為依托組建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再次,關于調解組織的工作職責規定不統一。全總《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等文件規定了指導區域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和調解未設調解組織的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兩項基本職責;吉林省《關于構建全省勞動人事爭議“大調解”

工作體系的意見》規定指導轄區內企業開展勞動爭議調處工作和調解比較重要、復雜的勞動爭議兩項基本職責;《四川省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試行辦法》卻只規定了調解本區域、本行業內尚未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發生的勞動爭議一項基本職責。最后,關于調解組織的工作程序制度規定不統一。2005年勞社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等部級文件籠統要求各地建章立制做到辦案程序和工作制度規范化,對具體制度內容沒有作出規定;福州市總工會《關于進一步推進完善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對鄉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印章制度作出了規定;河北省勞社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對影響較大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會商調解制度作出了規定;《四川省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試行辦法》等文件對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案件管轄、調解期限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武漢市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試行辦法》還專門規定了調解勞動爭議案件所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承擔的制度。

三、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統一立法的正當性分析。

各地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運行良好、調解工作成效顯著,但是這一創新的調解組織形式及其工作制度目前還處在政出多門、各地為政的散亂狀態。筆者認為,應當把該項模式創新上升到國家級的法規層面上,制定全國統一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法規制度。理由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填補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度的作用盲區。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規定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小微型企業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事實上全國多數大中型企業沒有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小微型企業基本上都沒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度對這些企業無從發揮作用。一方面,企業內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于超企業范圍,甚至是跨區域、跨行業的大范圍性質的勞動爭議也無從發揮作用。有必要制定統一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法規制度,規定由此類調解組織調處尚未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的勞動爭議及超企業、跨區域、跨行業的勞動爭議,擴大調解工作覆蓋面;另一方面,我國已設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方面多年來工作效果較差,甚至可以說是不能正常運轉、難以發揮作用,[9 3由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這些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工作指導與協助也是必要的。

(二)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具有獨特優勢。

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應當按照三方原則組建(后文再作分析),這類組織當中各方代表都能擺脫發生勞資糾紛的特定企業行政的束縛操控,能夠從雙方維權、維穩角度理性公平處理爭議,即便是企業方代表也能從企業在人工成本方面公平競爭等角度考慮維護職工利益,各方代表能夠保持其獨立性、中立性。同時各方代表之間沒有根本性利益沖突,能夠通過協調溝通形成本區域、本行業勞動爭議處理的共同指導方針,能夠融合為一個真正的組織體。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能夠克服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上的內在弊端①。另一方面,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具有真切了解特定區域行業的企業職工、企業文化、勞資關系習慣與慣例等獨特優勢,調處爭議特別有針對性、更有親和力和說服力、調解效果更好。同時,這類調解組織鄰近企業、鄰近爭議發生地,方便企業及職工就近解決爭議。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相比人社行政部門而言調處勞動爭議更有親和力、更近便。所以有必要制定統一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法規制度,充分發揮此類調解組織預防調處勞動爭議的獨特優勢。

(三)統一立法的條件基本成熟。

有關部、省、市了大量的指導組建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的行政性文件以及規范此類調解組織設立區域、組建方式、工作程序等內容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為制定統一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法規制度提供了充足的可以比較篩選的制度參考。全國各地普遍組建起來的鄉鎮工會、園區工會、行業工會以及行業協會等組織,為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組建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多年來人社系統、工會系統、企業人力資源系統都狠抓干部培訓工作并取得了實實在在的豐碩成果,人社、工會、企業等方面都能選派出精明干練、工作能力強的代表組成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

(四)人民調解制度不妨礙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統一立法。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人民調解法》規定了勞動爭議的人民調解模式,確立了勞動爭議的人民調解制度,實踐中各類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都在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即便如此,按照三方原則組建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制定統一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法規制度仍然是必要的。

其一,依據《人民調解法》規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都應當充分體現群眾自治性特征,嚴格實行選舉制或推舉制。②盡管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在實踐中確實成功調處過一些勞動爭議,但是這些純粹按照群眾意愿選舉(推舉)產生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難以做到全面、客觀、專業地研判勞動關系發展的新情況、新趨勢,難以真正擔當起調解勞動爭議的重任。只有按照三方原則組建起來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才能夠真正擔當調解勞動爭議的重任,切實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詳見后文分析)。人民調解制度代替不了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法規制度。

其二,強調三方原則組建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勞動爭議,同時也不偏廢村(居)、鄉(街)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勞動爭議,這樣也有利于在三方原則組建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與人民調解組織之間形成一種工作競爭局面,提高調解工作水平。但是在依照三方原則組建了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前提下,再依照《人民調解法》第34條之規定組建區域性、行業性的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確實就構成重復建設了。⑧其實,《人民調解法》第34條本身就是立法者對各方利益博弈、觀念沖突所采取的回避矛盾的開放性、模糊化的立法技術處理,¨州立法者本身也沒有要求一定要組建區域性、行業性的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

其三,臺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規定表明,臺灣勞資爭議調解是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解為主,同時認可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對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的調解。Q)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人民調解法》既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又規定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為此,我們制定統一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法規制度,允許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與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調解勞動爭議又為何不可。

四、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的制度建構。

(一)調解組織的設立區域范圍。

統一立法不宜盲目要求所有市、區、街(鄉)都建立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因為全國有相當部分鄉鎮還沒有一家企業,甚至有些縣都還沒有一家企業,在這些鄉鎮、縣建立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純屬浪費資源。統一立法也不宜只要求在勞動密集型行業建立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因為非勞動密集型行業也有不少的非公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這些非公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勞動關系復雜多變、勞動爭議案件多發企業,也存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不能發揮作用等情形,這些非勞動密集型行業的勞動爭議需要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

建議統一立法考慮規定:企業達到一定數量的市、縣(區)、街道(鄉鎮)及工業園區應當設立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企業達到一定數量的省、市、縣(區)行業應當設立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具體的企業數量標準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作出規定。

(二)調解組織的組建方式。

工會、企業代表兩方或是由工會、企業協會中一方組建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都有失偏頗,他們都只是特定利益集團代表,缺乏正當性。組建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應當堅持三方原則,堅持三方原則不僅符合國際勞工標準《三方協商公約》、符合我國勞動法制傳統,更主要的還在于人社、工會、企業三方充分協商溝通、相互配合支持,能更全面地研判勞動關系發展的新情況、新趨勢,更理性妥善地調處各種勞動爭議案件。關于這一點,世界上不少國家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調解機構也都體現了三方原則。在德國,解決勞資沖突的調解機構是由沖突中的雇主協會和工會的同等數量代表組成,并有~個中立的主席。ll¨在法國,集體勞動爭議的調解機構是地區或全國調解委員會,該委員會除了雇員組織和雇主組織人數相等的代表外,還有公共權力機關三分之一的代表參加。-l糾在日本,勞動爭議調解機構主要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勞動委員會,勞動委員會由資方、勞方和公益方代表組成?!Ц痹诮M建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三方原則關系中,由人社部門唱主角牽頭組建更為恰當,因為人社部門是政府機構、具有權威性和號召力,在工會與企業方的利益沖突中能夠做到客觀中立,工會與企業兩方都能按受。同時,人社部門在調處勞動爭議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具有足夠的干部調解實力。建議統一立法考慮規定: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由人社部門牽頭按三方原則組建,也可以邀請司法、綜治等部門派員參加。主任由人社部門人員擔任。辦事機構設在人社部門,也可以設在地方總工會或行業工會。

(三)調解組織的工作職責。

統一立法應當最大限度地保障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發揮其協調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功效,應當確立這類調解組織指導轄內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含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下級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等)開展調解工作,調處尚未建立內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超企業、跨區域、跨行業等重大復雜勞動爭議三項職責才恰當合理。

(四)調解工作的主要程序規則。

統一立法應當對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的基本原則、受案范圍、案件管轄、調解員崗位資格、申請調解的期限、受理立案的期限、調解員選定、調解會議召開程序、調解文書及簽章、調解期限、調解協議效力、當事人權利、調解費用承擔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這些具體規則內容本文不作詳述。

五、結論。

在創新實踐中發展起來的我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已經破土誕生,目前淵源主要體現為大量零散的行政性文件。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已經在全國推廣建立且工作成效顯著,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的具體制度尚不統一。人民調解法律制度不妨礙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的統一立法,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具有獨立性等優勢,統一立法能填補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度的作用盲區,統一立法的條件基本成熟。統一立法應當對調解組織的設立區域范圍、三方組建原則、基本工作職責及具體程序規則等作出恰當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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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成都市總工會法律部。關于印發(2012年成都市工會法律工作要點》的通知,成都市總工會網站2012年3月2日報道。http://cdzgh.com/html/detail.asp?classid=0202&id=2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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