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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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項目建設地點: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_________勘察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該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責任,協作配合,搞好該工程勘察工作,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本工程_________勘察階段的工作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勘察范圍
1.1 本工程項目勘察委托文號、日期_________。
1.2 工程建設地點_________。
1.3 技術要求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按時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
│ 項目名稱 │文件資│ 提供日期 │
│ │料份數├──────┤
│ │ │ 年 月 日│
├───────────────────────┼───┼──────┤
│一、提交工程項目批準文件(復印件)以及施工或勘│ ││
│察許可文件│ ││
│ │ ││
├───────────────────────┼───┼──────┤
│二、提交工程項目的坐標與標高資料 │ ││
│ │ ││
│ │ ││
├───────────────────────┼───┼──────┤
│三、提交技術委托書及已有的技術資料和圖件 │ ││
│ │ ││
│ │ ││
───────────────────────┴───┴──────
第三條 乙方按下述進度、份數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
─────────────┬────────┬───────────
│ │ 提交日期 │ │
│ 勘察成果名稱 ├──┬──┬──┤ 提交份數 │
│ │ 年 │ 月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3.1 勘察成果規定提交四份,超過四份另行計費。
3.2 工程有效期限以甲方下達的開工通知書為準,如遇特殊情況(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自然條件影響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等)時,工期順延。
第四條 取費標準及撥付辦法
4.1 本工程勘察按國家規定的現行收費標準計取費用。國家規定的取費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收費項目,由雙方另行議定。
4.2 本工程勘察費估算為_________元,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內,甲方向乙方預付估算勘察費的30%作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費);工程勘察驗收、交付成果后15天內,結清全部費用。
4.3 雙方委托銀行代付、代收有關費用。
第五條 雙方責任
5.1 甲方
5.1.1 甲方委托任務時,必須向乙方明確技術要求和勘察階段,按時提供已有技術資料(包括地下管線、地下構筑物的資料),并能滿足乙方編寫勘察綱要和編制工程預算的基本要求。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過程中發生或危及人身安全時,其責任由甲方負責。
5.1.2 若勘察現場需要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現場工作時,甲方應派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5.1.3 派員協助乙方與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系,及時為乙方創造并解決勘察現場條件。如:征購土地、青苗賠償、拆除障礙物、平整施工現場、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和水源以及排水渠等,并承擔其費用。
5.1.4 勘察前,根據乙方提出的用料計劃,按時準備好各種材料,并承擔費用。
5.1.5 按時為勘察人員準備好住宿、辦公、臨時庫房、就餐食堂、取暖、飲水以及條件許可的其它福利設施,甲方不向乙方收取費用。當甲方不能提供上述條件時,甲方應支付乙方臨時設施費。
5.1.6 勘察過程中的任何變更,經辦理正式變更手續后,甲方應按實際發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費。
5.1.7 工程完工后,在15天內負責組織勘察及成果驗收,并在乙方填寫的工程勘察交驗單上簽署意見,作為工程勘察費用結算的依據。
5.1.8 維護乙方提交的勘察成果,不得擅自修改、轉讓。
5.1.9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窩工,除工期順延外,甲方應支付窩工費。
5.1.10 補充協議中甲方應負的其它責任。
5.2 乙方
5.2.1 派工程技術人員按任務委托書和設計技術要求進行現場踏勘,確定勘察手段、勘察工作量,編制工程預算。
5.2.2 在勘察前,提出勘察綱要或勘察組織設計。
5.2.3 勘察過程中,根據場地地形、地質條件和技術規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減工程量或改變勘察手段的意見,并辦理正式變更手續。
5.2.4 按照國家現行的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勘察,根據委托任務書提出的技術要求,按合同規定的進度,提交勘察成果,并對其質量負責。
5.2.5 講究職業道德,端正經營作風,勘察成果應滿足設計和施工的要求。
5.2.6 補充協議中乙方應負的其它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方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時,雙倍返還定金。
6.2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日期及時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日期提交勘察成果,每超過一日,應減收勘察費千分之一。
6.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質量低劣,不能滿足設計技術要求時,其勘察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當地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或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它事宜
_________。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及時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電報、電傳、技術討論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在15日內報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審查。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廢止。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委托方(蓋章):_________ 承接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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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公)證意見: │
││
││
││
││
│ 經 辦 人:鑒(公)證機關(章) │
││
│ 年月日│
││
││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篇2
工程名稱:
委托單位:
設計單位:
設計編號:
合同編號: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訂
建筑安裝工程設計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和________批準的計劃任務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筑安裝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批準總投資為_____________萬元,建設地點在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業經上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工程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準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
甲方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文
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甲方對上述資料必須保證質量,不得隨意變更。
2,及時辦理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3,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有關施工單位,與乙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工程俊工后,甲方應通知乙方參加竣工驗收。
4,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因技術上的特殊需要進行試制試驗,所需一切費用以及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費均由甲方負責。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復制,重復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范圍。甲方有義務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三,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在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文件;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其中,初步設計文件一式______份,技術設計文件一式__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_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分數和需要模型費,另行收費。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大型建筑安裝工程,甲乙雙方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進行設計,在具備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設計合同,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各階段設計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交付設計文件的日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詳見附件(2)。)
2.乙方必須根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準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提交符合質量的設計文件。
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在原定任務書范圍內的必要修改,乙方應負責承擔。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四,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設計,經乙方同意后,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元增付設計費,或按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準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已經進行了的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乙方,已付設計費不退,并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日,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系。
五,設計費的數量和交付辦法
本設計合同生效后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當于設計費的20%的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后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__%的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文件后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設計周期較長的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費,可按單項工程設計完成后分別撥付)。
六,獎勵與違約責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于乙方采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____%獎勵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準確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設計返工,乙方除可將設計文件交付日期順延外,還應由甲方按乙方實際損失工日,以每日____元計算增付設計費。
3.甲方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設計費,應根據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____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于設計費的____%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5.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并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對于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本合同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字后生效,全部設計任務完成后失效。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抵觸。
在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于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于同一部門的,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計委,建委建行······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
設計單位(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聯系人:
聯系人:
通訊處:
通訊處:
電話或電報:
電話或電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訂
附:?。?。)______________設計項目收費表;
(2。)______________工程設計補充協議書。
________設計項目收費表
附件(1)
附件:三
─────────────────────────────────
│項目│項目│單位 │設計│單位造│工程款量│投資│設計費收│設計費│
│編號│名稱│平方米│內容│價元/│平方米 │估算│費率(%)│(元)│
│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工程委托設計共
項
平方米
投資估算總計 元,估計設計費│
│總計
元。簽訂合同時由甲方付給乙方設計費50%,暫按 元撥付。│
─────────────────────────────────
注:投資估算為甲方所提,設計后的投資金額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修正設計概算為準。
建設單位:(蓋章)
設計單位:(蓋章)
基建負責人:
基建負責人:
簽訂收費協議
年
月
日
附件(2)
___________工程設計補充協議書
編號:
本協議依據
號建筑設計合同簽訂,為原合同的附件。
業經
需編制
設計,雙方協定:
一,甲方應按時交下列建設文件設計基礎資料:
──────────────────────────────────
│ 序
號 │
文件和資料名稱
│
交付日期(或期間)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在甲方按時提交上述文件,資料的前提下,應按時交付下列設計文件:
──────────────────────────────────
│序
號 │
設計文件名稱和內容
│
交付日期
│
│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設單位
(蓋章)設計單位:
(蓋章)
基建負責人:
設計室主任:
簽訂協議日期
篇3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名稱、內容、規模與范圍詳見委托勘察設計項目表(見附件)。
第二條 乙方根據委托的勘察設計項目和主管部門的規定,按初步設計(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分階段進行。在具備各個階段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協議書,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設計文件資料的名稱和日期,做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條 甲方責任
1.按照各設計階段協議書的規定,向乙方提供有關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可靠性負責。
1.1 委托勘察測繪工作的,在勘測工作開展前,應提出勘察測繪技術要求及標有擬建工程準確位置的地形圖,圈定測量范圍的平面圖,土地使用證的復制件,并安排好現場工作條件。
1.2 委托初步設計應提出以下資料:①經過批準的設計任務書;②選址報告;③規劃要求;④原料(或經過批準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⑤經批準的工藝設計資料,民用項目的使用要求;⑥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測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人防、消防、勞動保護、工業衛生、環境保護預測資料等。
1.3 委托施工圖設計時,應提供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2.收到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后,應及時報請有關部門審查,審查意見用書面轉送給乙方。組織施工單位與設計單位共同商定有關技術條件,組織設計技術交底,通知乙方參加試車考核及竣工驗收。
3.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4.委托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單位參加。
5.維護乙方的勘察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對轉讓后重復使用的項目,乙方不負任何技術責任。
6.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時付給勘察、設計費。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勘察合同進行勘察工作,并對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須真實、準確。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保證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攬任務。
第六條工程勘察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勘察業務。
工程勘察企業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企業的名義承攬勘察業務;不得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勘察業務;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勘察業務。
第七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健全勘察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
第八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拒絕用戶提出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權提出保證工程勘察質量所必需的現場工作條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參與施工驗槽,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
第十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并對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一條工程勘察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及有關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或者注冊資格。
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做好現場踏勘、調查,按照要求編寫《勘察綱要》,并對勘察過程中各項作業資料驗收和簽字。
第十三條工程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等相關人員,應當在勘察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勘察質量負責。
工程勘察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勘察質量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勘察文件負主要質量責任;項目審核人、審定人對其審核、審定項目的勘察文件負審核、審定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記錄應當在勘察過程中及時整理、核對,確保取樣、記錄的真實和準確,嚴禁離開現場追記或者補記。
第十五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確保儀器、設備的完好。鉆探、取樣的機具設備、原位測試、室內試驗及測量儀器等應當符合有關規范、規程的要求。
第十六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加強職工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員的質量責任意識。觀測員、試驗員、記錄員、機長等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加強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項目完成后,必須將全部資料分類編目,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可以委托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對工程勘察文件進行審查。
審查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工程勘察企業有關質量管理文件、文字報告、計算書、圖紙圖表和原始資料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二)發現勘察質量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工程勘察企業質量管理程序的實施、試驗室是否符合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工程勘察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檢舉、投訴工程勘察質量、安全問題。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工程勘察企業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或者未提供真實、可靠原始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
(二)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三)不參加施工驗槽的;
(四)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
第二十六條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審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撤銷委托。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6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行為,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維護市場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以下簡稱設計市場)活動,是指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承接及相關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國家對設計市場實行從業單位資質、個人執業資格準入管理制度。
第四條從事設計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鎖、壟斷設計市場。
第五條從事勘察設計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必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先設計后施工的程序,保證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質量。
未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設計市場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設計市場活動及其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或投訴。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設計市場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專業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能劃分,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對本專業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設計市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專業部門,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能劃分,配合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對本專業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
第八條凡在國家建設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均應當委托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委托工程設計業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已獲批準;
(二)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工程勘察業務可以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需要進行委托。
第十條委托方應當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且與其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相符的承接方。
第十一條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可以通過競選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進行。競選委托可以采取公開競選或邀請競選的形式。建設項目總承包業務或專業性工程也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以國家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按建設部建設項目分類標準規定的特、一級的建設工程項目、標志性建筑、紀念性建筑、風景區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響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業務鼓勵通過競選方式委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委托方原則上應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委托給一個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證整個建設項目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將設計業務按技術要求,分別委托給幾個承接方。委托方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分別委托給幾個承接方時,必須選定其中一個承接方做為主體承接方,負責對整個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總體協調。實施工程項目總承包的建設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承接部分設計業務的承接方直接對委托方負責,并應當接受主體承接方的指導與協調。
委托勘察業務原則上按本條前兩款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委托方應向承接方提供編制勘察設計文件所必須的基礎資料和有關文件,并對提供的文件資料負責。
第十五條委托方在委托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程序進行勘察設計;
(三)不執行國家的勘察設計收費規定,以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支付勘察設計費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勘察設計費;
(四)未經承接方許可,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或將承接方專有技術和設計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勘察設計業務的承接
第十六條承接方必須持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或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在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勘察設計業務,并對其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嚴禁無證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的單位和個人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七條具有乙級及以上勘察設計資質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勘察設計業務;在異地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時,須到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在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工作,不得私自掛靠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嚴禁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
第十九條承接方應當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不得接受無證組織和個人的掛靠。經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一部分委托給其它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承接方,但須簽訂分委托合同,并對分承接方所承擔的業務負責。分承接方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將所承接的業務再次分委托。
第二十條承接方在承接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執行國家的勘察設計收費規定,以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采用行賄、提供回扣或給予其他好處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不按規定程序修改、變更勘察設計文件;
(四)使用或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或設備;
(五)未經委托方同意,擅自將勘察設計業務分委托給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擴散、轉讓委托方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承接方可以聘用技術勞務人員協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但必須簽訂聘用合同。技術勞務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二條外國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不得單獨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承接中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必須與中方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合作勘察或設計,也可以成立合營單位,領取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按國家有關中外合作、合營勘察設計單位的管理規定和本規定開展勘察設計業務活動。
港、澳、臺地區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接內地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原則上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第四章合同
第二十三條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方與承接方必須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方和承接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使用或參照使用國家制定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合同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勘察設計費用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勘察設計費用。
委托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勘察設計費。
第二十六條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須將合同文本送交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備案。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合同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設計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設計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和保障設計市場秩序。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委托單位,應當加強對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執業注冊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動態管理,對勘察設計單位實行資質年度檢查制度并公布檢查結果。不得越權審批、頒發單位資質和個人資格證書,不得頒發其他與證書效力相同的證件,不得給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資質證書或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勘察設計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勘察設計文件審查制度、質量監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設計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定期公布有關結果。
國家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勘察設計質量保險。
第三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設計市場各方當事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委托方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設計文件無效,不得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已開工的,責令停止施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委托勘察設計,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業務委托給無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或與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業務范圍不符的單位和個人的;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設計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
(四)未經勘察委托設計,未經設計委托施工的。
第三十三條委托方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壓低勘察設計收費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設計費用的;
(二)將承接方的專有技術和設計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擅自終止或違反勘察設計合同的;
(四)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承接方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一次的,勘察設計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在六個月至一年內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設計業務,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有下列行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處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的;
(二)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圖簽、圖章或以掛靠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轉手委托或未經委托方同意將分承接業務再次委托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使用或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五條承接方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聘用或借用手續,私下拉人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承接方因工作失誤,造成勘察設計質量事故,應當無償補充勘察設計、修改完善勘察設計文件。給委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減收、免收勘察設計費,并承擔相應賠償。
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非執業注冊人員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注冊人員可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停止執業一年,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個人執業證書,五年內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人掛靠,私下組織或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
(二)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和設備,或收受回扣的;
(三)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或私自為其他單位設計項目簽字、蓋章的,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四)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三十八條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含技術勞務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業的;
(二)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原勘察設計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涂改或偽造資質、資格證書承攬業務的;
(三)剽竊、抄襲、非法出售和轉讓勘察設計單位的專有技術、勘察報告、設計文件,或將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的。
無證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同時提請工商部門予以取締。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還應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對設計市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行政權限審批、頒發資質、資格證書或與其作用相同的證件的;
(二)給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以行政權力干預勘察設計工作,或分割、壟斷勘察設計市場的;
(四)在監督管理中、不履行職責、、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工程咨詢服務活動的市場管理原則上參照本規定執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地方性勘察設計市場法規對罰款幅度嚴于本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7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種類;合同管理;管理措施;探討
0引言
自從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頒布實施以來,對規范、完善我國建筑市場,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加強建筑工程執法力度,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三控”目標的實現,提高合同履約率,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諸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也存在一些問題,諸如合同訂立人對有關法律和法規不清,合同無臺帳,無專人管理等。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針對工程建設活動中發生的各種合同,從合同條件的擬訂、協商、制定、履行、索賠等情況的檢查和分析著手進行的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的管理工作。通過實行對合同的正確管理,實現對建筑工程質量、投資、進度的預控目標,以法公正地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義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和工程建設管理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在工程項目的建筑過程中,其主體的行為必定會形成各個方面的社會關系,諸如政府建筑管理機關、項目法人單位(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其中除了政府管理機關是依據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主體行使行政監督管理外,其他各方面社會關系卻是通過“合同”這一契約關系來完成的。工程建設活動的質量、投資和進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調整、保護和制約下進行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特點是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其重要性和意義表現在: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依法辦事和鼓勵自由競爭,合同管理就是法制(合同法、建筑法等等)管理。
2)現代企業自身發展要求?,F代企業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科學管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是業主與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工程發包和承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工程施工、監理和驗收的重要法律依據,是建筑施工企業走向市場的橋梁和紐帶,合同的內容也直接關系雙方的根本利益。
3)強化合同管理,提高履約率。
4)合同管理對開拓國際市場,盡快與國際接軌,也有十分重要意義。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引用國際通用條款或FIDIC土木工程合同條款,規范合同當事人自覺按合同辦事,對開拓和開放工程建設市場,發展建筑業,為國家創匯和節約建設資金,全面提高工程建設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和現實的意義。2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一個工程項目從立項到投入使用,特別是大中型項目,需要經歷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鑒訂的合同可能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項目法人(業主,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承包人)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勘察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日期和質量要求、費用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督ㄔO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293號令)、《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2000]167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建設部65號令)等是此合同的簽訂依據。
2)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業主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監督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的協議,該協議稱為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簡稱監理合同。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理對象,雙方權利、義務、責任、酬金、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其主要特征是高智能的技術?!豆こ探ㄔO監理規定》(建監[1995]737號)、《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6號)、《關于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家物價局,建設部(92)價費字479號)等為監理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開工與竣工時間、工程質量標準、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質量保修范圍和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條款等。其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71號令)、《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48號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建[2000]142號)、《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維修辦法》(建設部80號令)等。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和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是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筑施工管理和設備安裝的合同樣本。
4)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是具有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建設工程物資買賣,設立、變更、終止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一般分為材料采購合同和設備采購合同。其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詳情、合同價款、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采購數量和計量方法、包裝方式、付款方式和辦法、交貨期限、違約責任及其他條款等。其法律依據有《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3號令)和地方法規等。
5)其他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合同法》中均有所涉及,他們在建筑工程中應
用較少,這里就不在贅述。
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內容
1)建立合同管理體系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檔案。
2)合同訂立前的管理。采取認真、嚴格的態度,做好市場預測、資信調查和訂立應具備的相應條件調查等合同訂立前的準備工作。
3)合同訂立中的管理。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雙方應當認真憑實據嚴肅擬定合同條款,做到合同合法、公平、全面、明確、有效。
4)合同履行中的管理。認真分析和跟蹤管理合同執行情況,及時處理有關工程索賠事宜和合同糾紛事宜。
4加強合同管理的措施
1)普及建筑法規及合同法教育,培訓合同管理人才。通過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使合同當事人能知法、用法,能公正、公平、公開、獨立地工作,做好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2)設立專門合同管理機構和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地方政府應設立專門合同管理機構和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對建設工程合同實施登記、審查等監督管理;項目業主、建筑企業內部設立專門合同管理機構和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建立和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建立合同臺帳,并進行統計、檢查。
3)積極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積極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一方面有助于當事人了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有助于合同簽定的合法、公平、全面、明確、有效;另一方面,便于政府合同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也有利于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的裁決。
4)實現建設合同的計算機管理。建立以微機數據庫系統為基礎的合同管理,便于對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存儲、處理、分析和使用。
5)推行“重信譽、守合同”評比活動,使大家關心合同管理,增強大家自覺履行合同意識。
6)借鑒和運用國外先進經驗和通用規范。借鑒國外運行的合同管理經驗,如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
編制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或其他國家一些成功經驗。對完善我國建設項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場開發,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總之,通過良好的合同管理,才能保證合同當事人、合同訂立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證合同內容的全面、合法、明確,進而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創造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使有限的投資發揮最大的經濟效果。
參考文獻
[1]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教材編寫委員會.工程建設合同管理[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
篇8
關鍵詞:項目管理;發展;應用
我國項目管理的發展最早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華羅庚教授推廣“統籌法”,現代項目管理學科的形成就是由于統籌法的應用而逐漸形成的。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我國國防科研部門一直在有計劃的引進國外大型科技項目的管理理論和方法,通過各個部門、各個單位的工作,編輯出版了叢書,開發了決策分析方法,積累了系統的資料和技術。20世紀70年代,引進了全壽命概念,派生出全壽命費用管理,一體化后勤管理,決策點控制等理論,許多大型工程相繼應用了系統工程管理方法。20世紀80年代,隨著我國各部委的世界銀行貸款、贈款項目的啟動,項目管理作為世行項目運作的基本管理模式,在我國開始被引入、引用于其他領域。
20世紀90年代初,在西北工業大學等單位的倡導下成立了我國第一個跨學科的項目管理專業學術組織---中國項目管理研究委員會。中國項目管理研究會是我國唯一的,跨行業的,全國性的,非營利的項目管理專業組織,是一個行業面寬、人員層次高的組織,現有團體會員97個,個人會員1200余人,分布在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行業覆蓋航空、航天、信息技術、冶金、煤炭、水利、建筑、造船、石化、礦產、機電、兵器、教育及政府部門等。
中國項目管理研究委員會自成立至今,做了大量的開創性工作,為推進我國項目管理事業的發展,促進我國項目管理與國際項目管理專業領域的溝通與交流起了積極的作用,特別是在推進我國項目管理專業化與國際化發展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些工作包括:中國項目管理只是體系的建立與國際項目管理專業資質認證的引進,先后組織召開了三次全國性項目管理專業學術會議,舉行了兩次國際學術交流會,進行了廣泛的國際交流,內部發行《項目管理》刊物。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基礎,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后續建設環節的順利進行,直接關系到建筑工程質量、投資效益和使用安全。切實保證工程勘察質量,是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水平的重要保障。隨著我國各類工程建設持續快速發展,特別是一批投資規模大、結構體系和地質條件復雜的大型工程相繼投入建設,工程勘察質量責任更加重大。
設計的質量是指首先設計應滿足業主所需的功能和使用價值,符合業主投資的意圖,而業主所需的功能和使用價值,又必然要受到經濟、資源、技術、環境等因素的制約,其次設計都必須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環境、防災、安全等一系列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這是保證設計質量的基礎。而勘察工作不僅要滿足設計的需要,更要以科學求實的精神保證所提交的勘察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為設計的安全性、合理性提供必要的條件。
工程質量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此不僅中央和國務院領導
同志非常重視,而且全社會都非常關注。2002年初,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和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與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
建設工程的質量首先取決于勘察設計的質量。沒有現代化的設計,就沒有現代化的建設,也沒有現代化的產業。工程勘察是建設項目選址和工程設計的基礎性環節,要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和手段,提高勘察的精度和準確度,在保證建設項目基礎安全和節約基礎建設費用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勘察設計項目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完整的質量概念既強調安全,也應當體現在建設項目的技術水平和綜合效益上。勘察設計是建設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的前期階段,其質量是整個工程項目的關鍵,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從總體上看,我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尤其是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的勘察設計質量是有保證的。但是,也存在著未經勘察就設計、勘察報告不正確、結構設計不合理、設計計算錯誤、違反標準規范、設備材料選擇不當、設計深度不夠等問題,給工程項目造成隱患、浪費或損失,甚至引發重大質量事故。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一)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要求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辈靻挝惶峁┑牡刭|、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三)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四)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五)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目前許多勘察設計單位都已經或者正在按照國際通行的企業質量管理標準建立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有的還取得了第三方的認證,增強了市場競爭能力。有了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項目的質量管理體系就方便的多[15] [20] [23]。
參考文獻:
篇9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注冊工程師按專業類別設置,具體專業劃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除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級和二級外,其他專業注冊工程師不分級別。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工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工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注冊
第六條注冊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有關部門的專業注冊工程師的注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審批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審批部門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用印的注冊證書,并核發執業印章。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其中,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審批的,審批時間為45日;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受理和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條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注冊工程師每一注冊期為3年,注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期滿前30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四條注冊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相應資質證書被吊銷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七)注冊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注冊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四)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五)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冊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負責審批的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審批的部門舉報;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負責審批的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從事勘察設計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三章執業
第十八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但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執業活動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十九條注冊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
(二)本專業工程技術咨詢;
(三)本專業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四)本專業工程的項目管理;
(五)對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形成的勘察、設計文件由相應專業注冊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各專業注冊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文件種類及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修改經注冊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由該注冊工程師進行;因特殊情況,該注冊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同專業其他注冊工程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注冊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聘用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注冊工程師追償。
第四章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注冊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內應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注冊工程師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重新申請注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繼續教育按照注冊工程師專業類別設置,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注冊期各為60學時。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注冊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六條注冊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本專業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審批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二十九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其注冊:
(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10
對總承包人(總包單位)這一概念的理解分歧源自我國法律制度中“兩個總包”的法律關系。那么我國法律中的“兩個總包”是指哪兩個總包、兩個總包的聯系和區別以及工程實務中應如何正確認識兩個總包以規范操作,本文試析之。
一、“兩個總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2、《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p>
以上是調整我國建設領域的兩部基本大法對我國工程建設中的“兩個總包”的明文規定,從而在立法上確立了“兩個總包”的法律制度。根據上述二法的規定,可以得出的第一個結論是:“兩個總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
根據上述二法和《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的規定,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就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有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設計—施工總承包(D--B)、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督ㄖā罚ㄐ抻喫蛯徃澹┮矎牧⒎ㄉ蠈こ炭偝邪鞒隽嗣鞔_的鼓勵性規定,其第33條規定:“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總承包,鼓勵具有勘察、設計、采購、施工、施工管理等綜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發展。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的多項或者全部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p>
施工總承包
根據上述二法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施工總承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承接合同內的各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等與承(分)包人向發包人連帶負責的承包模式。
二、“兩個總包”的聯系和區別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工程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屬于工程建設中的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的聯系主要是二者都屬于工程承包的一種方式,兩種總承包方式下總承包人都對發包人負責(或者與承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兩種總承包的法律性質都屬于建設工程承包;二者的區別主要是:1、承包范圍不同。工程總承包的范圍可以包括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部或部分范圍;施工總承包的范圍是對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的施工,工程總承包的范圍要大于施工總承包的范圍,工程總承包指向的對象是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指向的對象是工程的施工作業。2、資質要求不同。根據《建設部關于工程總承包市場準入問題說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號)和《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工程總承包市場準入問題的復函》(建辦市函[2003]573號)的規定(以下簡稱“兩個復函”):“對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的企業不專門設立工程總承包資質。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但工程的施工應由具有相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這就是說,從事工程總承包必須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資質的其中一種,但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在實行工程總承包時,不得由自己進行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個等級并明確規定了每個等級的資質條件。根據上述兩個復函的精神,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實行工程總承包,并可以進行工程的施工。即是說,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包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部或部分承包內容。3、合同分類不同,法律適用標準不同。工程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雖然都屬于建設工程承包,但工程總承包方式下,簽定的建設工程合同屬于工程總承包合同;施工總承包方式下,簽定的合同屬于施工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由的規定》等法律性文件,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監理合同、裝修合同等,各種建設工程合同適用的法律規定有所差別。因此,工程總承包合同與施工總承包合同根據合同的內容在適用法律方面會存在一些差別。
三、工程實務中“兩個總包”的問題
根據以上法律分析,基本劃清了“兩個總包”的法律區別,由于工程實務中對“兩個總包”大多混稱為“總包單位”,從而引起了一些對“兩個總包”的含混和分歧,導致認識結論完全相反。簡單舉個例子,我的一位從事工程的朋友曾經問我說,根據法律的規定,總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除部分非主體工程可以分包外,主體結構必須由總包單位親自完成,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但現實中有些總包單位并沒有這樣做,在總包單位承包后往往又把一些主體工程或基礎工程分包出去,這樣的分包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是否屬于違法無效的分包行為?針對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總包單位的“分包行為”(主體結構)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分包行為是否無效有兩種可能。問題的關鍵在于提問中所假設的“總包單位”是一個什么樣的“總包單位”,因為根據上述分析,我國法律中的“總包單位”有兩種情況,即“工程總承包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簡單來說(假定兩種情況下都獲得了發包人的認可或總包合同中都允許分包),如果是指工程總承包這種情況下的“總包單位”的“分包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分包合同并不必然無效;如果是指施工總承包這種情況下的“總包單位”的“分包行為”,則確定地屬于違反法律規定、分包合同必然無效。理由是:《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薄逗贤ā返?72條第2、3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蓖ㄟ^上述二法和兩個復函的精神可以推導出第二個結論:我國法律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所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同時,涉及工程的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進行。工程總承包的方式下,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的其中一項,都可看作是工程總承包的“部分工作”;施工總承包方式下的“部分工作”是指除主體結構施工外的其他工作。因此,判定“總包單位”分包主體結構的施工是否違反法律、分包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區分以下不同種情況予以判別(均假設征得了發包人同意):
第一,如果工程總承包單位是勘察或者設計企業,而這種情況下的“總包單位”在實行工程總承包后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則不違反法律規定、分包行為合法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和上述兩個復函的精神,具有勘察或者設計資質的企業均可進行工程總承包,當然包括對工程施工項目的承包,只不過,根據復函的精神,勘察或者設計企業在實行了工程總承包之后,自己不能進行工程施工,工程的施工必須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這一點,在即將修訂出臺的《建筑法》中可以得到印證?!督ㄖā罚ㄐ抻喫蛯徃澹└鶕ㄔO工程實務的具體情況,在送審稿第38條中確立了工程的總承包與總分包制度,該條第2款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其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主體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所承包工程中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或施工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通過以上政策精神和立法態度可以看出,這種情況下的“總包單位”把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行為不但不違反法律規定,相反是遵守了法律規定,其分包行為應為合法有效。隨著我國推廣工程總承包模式的立法和政策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此種情況在實務中會越來越普遍。
第二,如果工程總承包單位是施工企業,而這種情況下的“總包單位”在實行工程總承包后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則確定地違反了法律規定、分包行為無效。因為《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均強制性規定了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只能由總承包人(這里特指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施工企業)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