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和諧

時間:2022-12-10 0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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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和諧

什么樣的社會才是和諧社會?社會如何得以和諧?不同的學者以及不同的學科可能會有不同角度的回答。作為一名法學工作者,筆者從法學方面對此問題作點思考。

和諧原本是指一種事物之間搭配合理與勻稱的關系。社會和諧則是指一定時期各種社會因素之間的協調狀態。而所謂法律上的和諧,則是指構成社會的所有主體在法律框架下為了共同利益和各自利益所構建的一種平等、互助、互惠的穩定關系以及在關系變動時的相安無事。就是說法律上的和諧是在承認主體之間差異的基礎上,借助理性和制度,通過權利的實現而構建的一種相互依存關系,是主體之間在權利面前的不同而和。也就是說法律意義上的和諧社會必定是一個充滿公平與正義的社會,是一個充滿活力的社會。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這不僅闡明了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性,而且強調了如何從制度層面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從法學角度來看,要實現社會和諧,必須處理好政府與個體、個體與個體以及個體與自然三種關系,必須具備幾個基本前提:

主體的平等和自由。社會主體之間客觀上存在著各種差異,如性別、職業、貧富等等,但其人格上又都是平等的,意志上都是自由的,因而不存在高下之分。沒有主體之間的平等,任何關系的建構都不可能出于自愿、出于理性,也都無法維系長久。因而,全社會所有主體的平等與自由,而非部分主體的平等和自由,是實現法律意義上社會和諧的首要前提。

以實現權利為主要內容。人際關系的核心是權利,承認權利、重視權利無疑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和諧為所有主體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最大的空間。重視權益,甚至是重視大多數人的權益,對于一個社會來說并非難事;但如果忽略了對少數人和社會困難群體權益的關注,公平就會喪失,社會主體之間的和睦與互助同樣無法實現。

妥協與理性。尊重他人的價值,尊重他人的權利,才能保證自己的尊嚴和權利,也就是說只有互惠才能帶來互助,才能帶來主體之間相互依存關系的長久,而互惠需要妥協和理性。反之,任何情緒化的東西,任何單向度的思維模式都容易使人際關系走向極端和對立,也就不可能和諧。

誠實與信用。誠實與信用是社會的黏合劑,正是在誠實與信用的前提下,人們才對人際關系、對未來充滿了預期;反之,離開了信用,人與人之間就無法和睦相處,維系社會安全的成本就會成倍加大。

總之,法律上的社會和諧,其核心是公平與正義,是對權利的承認,而要想實現公平與正義,就必須消除社會中存在的各種不公正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