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稅收自查工作匯報

時間:2022-04-13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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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稅收自查工作匯報

地稅四分局作為市國家高新區地稅管理機構,面對近2萬戶納稅人,在開展評估、檢查前,創新工作方法,充分運用稅收自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主要做法

1、在開展納稅評估前,向納稅人發放“涉稅風險提示”和“涉稅風險提示表”。“涉稅風險提示”和“涉稅風險提示表”就是針對目前地稅分管的稅種,分稅種認真梳理出納稅人在日常納稅申報中可能發生的涉稅點,整理成“涉稅風險提示”,再根據涉稅風險提示內容設計成類似健康體檢表式樣的“涉稅風險提示表”,把一個個涉稅風險點逐一列示。并把整理出來的“涉稅風險提示”和“涉稅風險提示表”發放到納稅人手中,由納稅人對照自身的經營情況,分稅種對照計算應納稅情況,以便于納稅人自我發現問題、進行自我整改。

2、在開展日常納稅檢查前,進行第一次稅收自查。由于分局管理的納稅人近2萬戶,而從事納稅檢查人員只有6人,要想對近2萬戶納稅人檢查一遍,按每人1年檢查48戶計算,時間要70年,這不太現實。那只有分行業,分重點、分區域、分稅種開展稅收自查。從4月開始,分局就開展了對房地產、建筑業行業、高收入行業、中介業、藥品經銷業等5大行業的自查輔導會,自查輔導會采用座談、召開大會、上門輔導、網絡交流、QQ群等多種形式開展。

3、根據第一次稅收自查情況,開展稅務約談,進行第二次自查。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不斷提高,但不可否認的現實是,少許納稅人抱著僥幸的心理,對稅務機關開展的自查工作不配合,如果這種現象不加以制止話,勢必會影響其他納稅人自查心理。四分局對申報的自查資料進行分析后,發現有的納稅人確實不認真自查。針對這些存在問題的納稅人,檢查人員發出稅務約談檢查通知書,以約談形式對納稅人進行詢問,讓納稅人主動分析自身存在的問題,再一次讓納稅人進行自查。二次自查進一步減少了征納之間的矛盾,降低了納稅人涉稅風險,也大大提高了稅務機關檢查效率。目前,四分局已開展了對10戶企業進行約談。

4、啟動稅務稽查程序。針對納稅評估或經過2次自查后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有偷稅線索的,正式啟動稅務稽查程序,對查補的稅款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進行處罰,發揮稽查打擊偷稅的作用。

二、取得成績

1、稅收收入平穩、健康增長。稅收自查的成功運用帶來了實實在在稅收增加,1-6月份分局共組織地方稅收21.3億元,同比增長49.8%。而分局開展的“涉稅風險提示”自查工作就入庫地方各稅近3000萬元,5大行業第一次自查稅款1000萬元,第二次自查補繳稅款200萬元。

2、提高了工作效力、減少了征納之間的矛盾。分局管理的納稅人近2萬戶,要想在1年之內對所有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檢查,不但耗時、費力,而且效果不好。充分發揮稅收自查,一方面納稅人經過第一次自查,第二次約談后,對國家稅收知識有了更深的認識,對稅法的遵從也有了更進一步提高,避免了稅務稽查后的涉稅風險,減少了征納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稅務干部也可以騰出更多的時間從事其他征管工作,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服務。

三、完善稅收自查工作幾點思考

隨著生態經濟區的建立,經濟插上了騰飛的翅膀,地稅稅收管理員的人均管戶也將逐步增多,管理精細化程度會越來越高,工作量將不斷增加,以后工作就為今天所作,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不妨借鑒地稅四分局稅收自查模式,加以完善,運用到我省的稅收工作中。

(一)建立統一的稅收自查制度。

制定稅收制度,以制度管稅,這是做好稅收工作的前提。從2004年到2007年,地方稅務局盡管先后下發了3個自查文件,但使用范圍小,僅適用稅務稽查部門開展自查,而管理部門不能使用,也未規定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更未涉及稅收自查的法律效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況。

今年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也將“偷稅”罪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罪,對屬于初犯,經稅務機關指出后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了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法律上已經賦予了納稅人減輕或不予處罰處罰的法律地位,稅收自查作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減輕或不予處罰處罰的服務,那么應該要得到全方面運用,稅務稽查部門可以使用,稅務管理部門也可以使用。

(二)規范稅收自查程序

是否確定納稅評估、納稅檢查的納稅人稅收自查要分情況處理。確定納稅評估、納稅檢查的納稅人,實行查前告知稅收自查制,告知其稅務檢查程序、職權范圍、檢查內容和違法處理,自查時間等內容。自查問題留待納稅評估、納稅檢查后一并定性處理。

不能確定是否列為納稅評估、納稅檢查的納稅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展稅收自查,稅務部門對其提供的自查相關資料及證據審核后,再確定是否重點檢查,自查問題留待納稅評估、納稅檢查后一并定性處理。

(三)加強稅收自查的后續管理。

為促進納稅人全面、深入地開展稅收自查,進一步檢驗納稅人稅收自查質量,稅務部門對已進行過稅收自查的納稅人實施稅務抽查。稅務抽查可參照現行稅務稽查案件程序進行,由稅務稽查部門統一選取、確定抽查對象,再指派稅務稽查人員憑稅務檢查通知書、檢查證下戶實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