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調研報告
時間:2022-11-07 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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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擔保機構是促進市全民創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引導和融通民間資金的重要載體,是增強中小企業信用、降低融資風險的重要手段,對于現代市場經濟發展條件下緩解市中小企業和個人融資難、擔保難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更好地引導、規范、促進擔保機構的發展,筆者最近對市信用擔保體系發展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市信用擔保體系發展情況及意義
近年來,市擔保機構數量快速增長,信用擔保行業發展迅速。據統計目前市共有20家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實收資本141172萬元,累計擔保戶數2339戶,累計擔保額1102831萬元。其中09年擔保戶數676戶,累計擔保額509713萬元。信用擔保行業發展迅速對促進市經濟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推動經濟增長,增強地方財力。市信用擔保公司主要為中小企業服務,通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除給地方帶來了稅收收入、外匯收入,還帶動了地方經濟發展。僅2014年,通過開展擔保業務,受保企業新增銷售額億元,新增利稅億元。
(二)擴大就業崗位,緩解社會矛盾。統計調查顯示,市范圍內,社會中企業總數的90%以上是中小企業。與此同時,我市全部勞動力在微型和中小企業中就業的比例在80%左右。由于信用擔保業發展的推動作用,近年來我市新增的就業崗位,中小企業占75%以上,有力的降低了社會的就業壓力,對緩解社會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通過擔保貸款的發放還可以鼓勵自主創業,緩解政府就業壓力,截止2014年底通過信用擔保公司發放小額擔保貸款,解決了市上萬人的就業問題。
(三)促進市中小企業的發展。由于信用擔保業發展的推動作用,有效促進市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緩解,進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2014年市工業總產值的60%、銷售收入的70%、利稅的40%、就業機會的75%、以及出口的60%均來自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各項指標比上年都有較大的提高,對市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市擔保體系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市擔保業還處于發展的初始階段,擔保運作規則缺乏,擔保公司管理粗放,擔保機構發展中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
(一)業務空置率較高。2014年末,市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20家擔保公司中,只有接近半數的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建立了合作關系,一些擔保公司未開展信用擔保業務。有少數擔保公司注冊后轉移資本金,涉嫌虛假注資。個別擔保公司將資本金和從社會籌集的擔保資金用于房地產等項目投資。
(二)銀保合作不充分。一是缺乏風險比例分擔機制。大多數銀行把貸款風險全部轉嫁給擔保機構,很多擔保機構承擔了100%的信貸風險,一旦貸款發生風險,銀行一般先從擔保公司存在銀行的擔保基金中扣收貸款本息。二是單筆擔保額度太小。部分金融機構核定了擔保公司擔保的單筆貸款限額,如某農村合作銀行規定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單筆不得超過20萬元,限制了規模較大、資本充足的擔保公司的健康發展。
(三)超范圍經營現象嚴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屬《擔保法》規定的保證行為,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均屬非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從事財政信用業務和金融業務。由于市金融機構擔保貸款業務增長不快,擔保業務利潤率較低,部分擔保公司轉而經營利潤率較高的融資業務,進入民間借貸領域,加大了中小企業和社會公眾對擔保公司的誤解。
(四)擔保機構管理粗放。市擔保公司一般規模較小,獲取申保企業和個人信息難度較大,擔保決策依賴性較強,容易出現“行政指令擔保、人情擔保、拍腦袋擔保”現象,加大經營風險。市部分擔保公司擔保費率過高,向客戶收取的綜合費率平均在年%左右,最高的達年%,增加了受保企業融資成本,加大了擔保業務風險。部分擔保公司在采取反擔保措施后,向受保企業和個人收取貸款金額巨額無利息的風險保證金,加重受保企業和個人的負擔,限制擔保業務發展空間。部分擔保公司不向擔保業監管部門披露經營信息,資金流量與流向比較隱蔽,業務透明度較低,甚至有擔保公司以未開辦擔保業務為由,故意隱瞞財務資料,逃避監管。
(五)擔保行業風險較大。一是擔保業務集中度較高。個別擔保公司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其注冊資本金的5倍以上,少數擔保公司對單個受保企業、個人提供的擔保等各項責任金總額超過其注冊資本金的10%,風險未得到有效分散。二是自融自貸容易引發社會問題。擔保公司的信用基礎比較薄弱,一旦無法償還所借資金,或攜款潛逃,勢必引發其它社會案件。
(六)環境制約擔保業發展。一方面,中小企業亟需通過信用擔保,克服信用等級低、抵押物少對融資的影響。另一方面,企業普遍未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整體信用意識淡漠,信用約束機制弱化,信用活動不夠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信用擔保業的發展。
三、當前影響擔保體系發展的因素分析
近年來,市大量社會資本進入新興的擔保業,擠壓了擔保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加劇了擔保市場競爭激烈程度,導致擔保行業風險加大。
(一)設立門檻較低,機構數量驟增。目前市擔保行業還沒有統一的準入標準,僅對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或跨地區開展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要求有關部門審批。民營擔保公司的設立,適用《公司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由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
(二)法律法規滯后,監督管理乏力。一是擔保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1995年頒布了《擔保法》,但是該法只規范擔保行為,而對擔保機構設立與退出完善的規范。尤其是對民營擔保公司的市場準入和退出還沒有統一適用的標準,對擔保監管的標準和程序沒有具體的規定,對擔保機構從業人員也沒有明確的要求,擔保機構運作規則缺乏。二是對擔保公司監管乏力。目前擔保業監管涉及幾個政府職能部門,對擔保公司的監管處于軟弱無力狀態,擔保公司基本上是誰出資誰管理,自行設計制度,業務透明度低。
(三)經營基礎薄弱,業務運作不規范。一是客戶資源質量不高。隨著銀行業務創新力度的日益加大,貸款門檻大幅降低,申請擔保公司擔保的企業和個人信用水平相對較低,擔保公司承擔的信用風險較大。部分擔保公司受利益驅動,往往選擇提高擔保費率、收取風險保證金規避風險;熱衷于大項目和高盈利、高回報的投資項目,逐步轉向利潤率較高的非擔保業務。二是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近年來許多缺乏擔保及相關業務知識和經驗的人員進入擔保行業,擔保工作人員在知識結構、專業結構和業務能力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導致部分擔保機構業務運作不規范。據調查發現,市擔保業從業人員中,有3年以上從業經驗的人員、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高。
四、引導擔保體系健康發展的對策建議
從中小企業和個人對融資的需求看,發展擔保業對增強地方經濟發展后勁、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應從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緩解中小企業擔保難的實際出發,加強擔保體系建設。
(一)審慎規劃擔保體系建設方向。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應以緩解中小企業、個人擔保難為核心,實行市場化運作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堅持法制化、市場化、規模化、規范化的發展方向,形成以中小企業、“三農”為主要服務對象,以擔保服務為主業的信用擔保體系。
(二)加強對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盡快完善擔保機構法律制度,對擔保機構設立與退出、擔保從業資格、擔保資金來源、擔保資金使用、監管職責、制裁措施等給予具體和明確規定,使各種類型的擔保公司的運作有法可依,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有章可循。各級政府與擔保行業協會應督促各類擔保機構規范業務經營范圍,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嚴禁擔保機構向社會集資、經營或變相經營金融業務,防止部分擔保公司向非法金融組織脫變。健全對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制度,防范擔保風險引發系統性信貸風險,擔保機構信用評級要作為政府政策扶持和監控擔保機構風險的依據。各級政府應督促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在履行代償行為時無法足額償付到期債務的擔保機構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清償有關債務,退出擔保市場。
(三)創造良好的擔保體系建設環境。應促使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在平等、自愿、公平及等價有償的基礎上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關系,積極為擔保機構提供金融服務。應加快再擔保機構建設,開展再擔保業務分散擔保行業風險,提高擔保公司公信力,擴大整個擔保業的放大倍數。應明確從事擔保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擔保從業資格證書。各級政府要開展多層次,多類別的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逐步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擔保從業人員培訓體系。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設,使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成為擔保體系建設的重要支撐條件,對重大誠信事件進行定期,用信息化手段對擔保業開展社會監督。大力宣傳、推廣先進的信用管理模式和科學、規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制裁企業財務會計信息虛假和逃廢債務行為,幫助企業和個人提高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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