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產權糾紛現狀調查報告
時間:2022-07-30 09: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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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農村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各種利益格局的調整,農村各種深層次社會矛盾,特別是因農村各類產權糾紛而引起的社會矛盾進一步顯現,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正確認識和分析新形勢下農村這類矛盾的現狀,及時有效地化解這類矛盾,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推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農村產權糾紛引起的社會矛盾的現狀
1、農民土地問題形成的矛盾糾紛。
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和惠農補貼的不斷增加,農民對土地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惜地意識日益增強,因而衍生相伴出現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一是退耕還林土地矛盾糾紛。少數農戶由于外出打工,承包地由村或組集體安排給他人造林,現要求將林地收回;二是五保老人死亡,其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處置引發糾紛;三是隨著農村城鎮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少數村組干部或農戶私自將土地出售給他人建房,由于未規范征地,少數農戶沒有權力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等待遇;四是在承擔農業稅費期間,由于少數拋荒地無人承擔稅費,只好找人代耕,現拋荒人要地,代耕人不愿歸還;五是農戶間為便于耕作,自行將承包地互換,互換的土地被征用時,補償費發放發生爭議。
2、農民宅基地問題形成的矛盾糾紛。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法治村與村規民俗、歷史現狀的沖撞,農村宅基地糾紛正呈逐年增多之勢。一是村莊規劃執行不嚴,使之搶占、強占、多占宅基地、建新房不拆舊房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由于建房規格不統一,因為排水、通風、采光或多出一個邊、多占一個沿等影響鄰里團結,發生爭執,嚴重的可引起械斗事件。三是城鎮周邊村莊“外嫁女”不走,要求宅基地產生的糾紛;四是農村宅基地多未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拆遷安置和置換城鎮住房缺少依據。
3、林權問題形成的矛盾糾紛。
一是村民與鄉鎮村的糾紛,主要是渠道、公路邊的樹木,曾經有(路、渠)樹隨田走的說法,但是有的鄉鎮或村是集體安排專人管護的,在采伐時就發生了爭利問題;二是農戶與農戶的糾紛,多是由于林業“三定”時期工作不細,造成邊界線模糊,權屬不清引起的;三是拋荒地退耕還林的糾紛,主要是原承包者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實施退耕還林者具有林木所有權,原承包者要求收回土地時,林權處置難。
4、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問題形成的矛盾糾紛。
一是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界定不清。有些小型水利設施由幾家農戶管理,有些由村民小組管理,有些是村集體管理,但大多所有權和責任主體不明確,特別是處于癱瘓半癱瘓狀態的工程更是無人問津。二是農村小型水利設施責任主體不明。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的建設、使用、管理、維護,理應有一個明確的責任主體。但實際上目前絕大多數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主體并不明確。我縣的小型水利工程分別由水務部門、鎮、村或農戶管理使用,難免出現放公家水灌私家田、重使用輕維護的局面,導致這些工程有人用無人管,有人受益無人擔責。三是農村小型水利承包產生的矛盾,塘壩承包存在養殖與農田用水的矛盾,電灌站承包存在供水與收費、供水不及時的矛盾。
二、當前農村產權糾紛引起的社會矛盾的主要成因
社會矛盾的產生有其深刻政治經濟根源和社會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為:
1、追求經濟利益的思想過于片面化,催生矛盾隱患。以土地承包為重點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廣大人民群眾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思想意識大大增強,一些農民、行政村、企業管理人員為謀取經濟利益最大化,擅自違約,不履行經濟合同或協議,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有的基層單位和行政組織為謀求小集體的經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農民群眾的感情,在公民、企事業單位、基層行政組織之間埋下了引發矛盾糾紛的隱患。
2、一些基層干部工作方法簡單粗暴,使干群隔閡加深。有的基層干部素質較低,服務意識、公仆意識較差,對人民群眾缺乏感情,不能夠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拖拉,對正當要求置若芒聞,對出現的矛盾糾紛不能及時調處,甚至釀成嚴重事件。有的基層干部作風粗暴,方法簡單,沒有真正體現“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態度強硬,作風蠻橫,引起群眾不滿,傷害了干群之間的感情,從而引發干群之間的矛盾,造成不好影響。
3、對熱點、難點問題處理得不夠穩妥,引發上訪事件。對出現的工程建設征占地補償、房屋拆遷、突發性重大事故等,處理得不夠及時、公正和徹底,引起了一些群眾的不滿和怨恨;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等問題處理不公;對企業與駐地群眾之間產生的矛盾,協調不力,處理不當等等。對于這些熱點、難點問題處理不妥而引發了不少上訪事件。
4、解決“三農”問題的惠農政策帶來一些不利影響。隨著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出臺,廣大農民群眾種糧的積極性普遍高漲,對山林、土地倍加珍惜,一些原棄耕、轉包、出租土地的農戶強烈要求收回原管理使用權,而現擁有土地管理使用權的農戶又不愿返還,因此導致此類糾紛的現象普遍高漲。
三、解決的對策和措施
1、健全教育管理機制。一是要加強干部群眾的思想教育。二是要加強法制教育。通過開展政策法規教育,使農村干部能依法管理、依法自律,廣大農民依法參與社會事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三是要規范干部行為。要加強對基層干部的管理,規范其行政行為和辦事行為,杜絕濫用職權、違法行政、違規辦事、工作方法簡單、作風粗暴、傷害人民群眾感情的現象發生,牢固樹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切實加強基層干部與人民群眾的親合力。
2.健全民意表達機制。一是在各項政策和決策出臺前,廣泛征求和聽取村民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減少和防止隨意性,讓政策和決策制定得更加科學合理,從源頭上預防侵害群眾利益現象的發生。二是拓寬民意表達途徑,為人民群眾的訴求提供暢通、便利渠道。
3、充分發揮村級人民調解組織作用,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一要建立調解組織。組建有村組干部和“五老”(老干部、老黨員、老教師、老族長、老軍人)參加的村級調解委員會,縣、鄉都要成立服務中心,確立專門辦事機構和人員,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二要建立健全對人民內部矛盾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調處機制。針對新形勢下,農村因被征地、承包土地、宅基地、林地權屬和小型水利等易發生的糾紛且容易激化的特點,經常深入村、戶,認真排查摸底,發現有苗頭和傾向性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預案,并探索新形勢下調解的方法和手段。三要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各級司法調解中心和調委會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力量和第一道防線,特別是村級調委會要立足廣大農村,最大限度地做好各類簡單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堅決防止矛盾激化和引發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導化解工作,堅決杜絕群體上訪和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努力維護基層社會穩定。
4、健全超前聯動機制。一是預警機制。要充分發揮公安、信訪和司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等信息網絡體系的作用,建立信息、排查、回訪等預防機制,變事后處理為事前化解,變被動調處為主動預防,及時掌握苗頭動向,努力獲取深層次、預警性信息;二是排查機制。實行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結合,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早化解;三是調處機制。要充分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處和訴訟調解等多種方式,實行綜合治理,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內部。四是包案機制。要將每起糾紛具體落實到每個調委會和調解員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
5、齊抓共管,共同做好社會矛盾糾紛的預防和化解工作。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出現和發生,都與本單位、本部門有著必然的聯系。對轄區內出現的矛盾糾紛,要依靠富有正義且有威望的群眾代表、矛盾糾紛當事人的親屬和親戚朋友以及相關部門,及時做好糾紛化解工作;對出現在不同單位和部門間的糾紛要搞好相互協調與配合,主動溝通情況信息,共同做好糾紛化解工作;對于出現的重大突發性事件,在黨委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各有關部門都要認真履行自身職能,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農業部門要加強土地承包和流轉的規范化管理和服務;林業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做好退耕還林土地及其林權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規劃部門要在全縣村莊布點規劃的基礎上,抓緊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盡快形成村莊建設平面圖和說明書以及統一住宅式樣,為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奠定基礎;國土部門要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積極主動地做好農村宅基地和土地征用補償費發放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落實鄉鎮、村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責任,嚴格按照政策法規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審批宅基地,處理好農村宅基地和土地征用補償費發放糾紛;水務部門要做好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界定工作,明確其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的責任主體,積極穩妥地處理好水利設施產權和供用水方面的矛盾糾紛。
6、健全責任追究機制。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矛盾糾紛發生地的責任,并相應明確各單位“一把手”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負總責。對責任心差、作風浮夸、敷衍了事、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堅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先評模、提拔任用和晉升晉級資格,并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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