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司法部門經費保障調研匯報

時間:2022-12-01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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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司法部門經費保障調研匯報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總體上講,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保障狀況有了較大改善。但在有些地區由于缺乏穩定、有效的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體制,經費保障不足仍是制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進步的突出問題之一。因此,在更大范圍內加快建立體制更加合理、機制更加有效、管理更加科學、保障更加有力的司法行政運行體制,已成為擺在司法行政機關面前的重大問題。按照上級要求,為全面掌握我縣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情況,近期,縣司法局組織專門人員對我縣的司法行政經費實際保障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司法行政機關經費保障的現狀

從調查中可以看出,目前,縣司法局局機關共有行政編制22人,縣法援中心及縣公證處兩個,二級單位共有事業編制11人。全縣轄11個鄉(鎮、街道),共有司法所11個(2010年前為10個鄉鎮,10個司法所),全縣共有司法行政專項編制43名。近年來經費保障的基本情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財政支持力度不斷加強,司法行政機關經費緊張的狀況有所緩解。2005年之前,縣司法局無論是辦公經費還是業務專項經費均未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基本運轉毫無保障。2005年后,縣財政逐步加大了對專項業務工作開展的支持,專項經費從2005年的3萬元增加到目前的23萬元,每年均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在現有保障體制之下,相對有效的保證了司法行政機關基本業務的開展。除縣級財政加大支持外,中央、省、市政策性轉移支付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投入也不斷加大,如中央裝備款、辦案經費、省財政配套資金、市財政司法所建設補貼資金等,一些系列政策的出臺和實施,改變了過去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完全無保障的情況。

(二)辦公經費一直未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局機關基本運轉仍無經費保障。受縣財力制約,目前,縣財政對我縣司法行政機關的保障還僅僅是建立在基本業務開展的基礎之上。多年來,司法行政機關基本辦公經費從未列入財政預算,僅有的一點業務經費既要保障運轉,又要辦業務,造成司法行政機關在經費開支上時刻捉襟見肘,這直接導致了整體工作的運轉困難。

(三)基層司法所基本無任何經費保障,司法所職能發揮受到嚴重限制。自2005年司法所收編上劃以來,司法所納入了縣司法局和鄉鎮政府的雙重管理。按照收編文件規定,收編后司法所人員的辦公經費、福利等仍由鄉鎮政府負擔。由于收編后人員管理與經費劃撥脫鉤以及鄉鎮政府財政困難,再加上部分基層領導在思想上有“重打輕防”的習慣性思維,忽視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過程中的潛在價值和不可替代作用,司法所運轉所需經費從未列入鄉鎮財政預算。司法所日常開支只能靠臨時向縣司法局和所在鄉鎮政府匯報來解決,事實上大部分得不到解決,極大的限制了司法所業務開展。諸如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等一些重點工作開展起來都十分困難。

二、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經費投入,司法行政機關保障水平得到不斷提高,辦公條件也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一個完善的經費保障體制在魚臺司法行政系統仍未建立起來,影響了司法行政機關正常有效的運轉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現階段,我縣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在經費保障方面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地方財政困難,司法行政保障受制于地方財力。魚臺縣地處山東、江蘇兩省交界處,工業基礎薄弱,第一產業農業的比重較大,縣財政收入來源較為單一。由于地方財政困難,在經費預算上,需要保工資、保發展,因而絕大部分黨政機關的辦公經費都得不到保障。這是我縣司法行政經費困難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行政系統公用經費保障制度得不到落實。財政部、司法部在2006年就聯合出臺了《關于制定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提出要從加強國家基層政權建設、提高基層執政能力的高度,按照“收支脫鉤、全額保障、因地制宜、適時調整”的原則制定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目前,其他省份都已按照《意見》要求,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落實了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但山東省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未將文件精神向下傳達、貫徹和落實,文件棚架在了省一級,導致基層經費落實無依據,申請無辦法。自2009年起,我縣政法機關中公、檢、法三部門的公用經費均已落實了中央兩部門的文件精神,唯有司法行政系統沒有落實,給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了不應有的困難。這是當前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的關鍵原因。

(三)上級有關業務經費的文件精神落實情況不好。對于司法行政重要業務工作的開展,上級黨委政府是很重視的,因此,在安排部署相關業務工作開展時,都對經費保障問題提出明確要求,并出臺了專門文件。如在人民調解、普法宣傳、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等方面都提出了經費保障的具體要求。但從我縣情況看,這些文件精神落實狀況不好。有的是落實標準低,有的方面多年來就一直沒有落實。究其原因,有地方財政困難、相關部門協調爭取力度不大等因素,也有上級主管機關督促檢查力度不夠的問題。上級主管部門只止步于文件發了,從未檢查督促過文件的落實問題。這也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的重要原因。

三、解決當前經費保障問題的建議對策

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基層司法行政經費的保障就沒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強有力的經費保障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努力解決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經費保障水平,不斷改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工作條件,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更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為解決我縣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問題,結合魚臺實際,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落實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確保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履行職能的經費需要。建議省、市相關部門加大協調力度,盡快落實財政部、司法部《意見》精神,盡快制定落實我省、我市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制定我縣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實及施計劃,切實滿足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經費需求,維持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

(二)建立監督機制,認真做好保障標準的落實工作。要充分發揮上級機關、人大、政協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鞏固政權建設的高度,牢固樹立“經濟發展是政績,社會穩定也是政績”的觀念,認真抓好司法行政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全面落實。這不僅關系到司法行政工作良性發展的物質基礎能否夯實,更關系到國家社會的長遠發展。

(三)加大支持力度,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經費保障標準要適應司法行政工作任務的變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增加,隨著地區財政能力的提高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調整適時進行調整,以此保證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各項經費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

(四)中央政法專款要體現扶貧解困作用。對經濟欠發達、財政困難的縣(市區),中央,省市要加大支持力度。近年來,中央政法專款及省市配套資金的發放力度不斷加大,但在發放辦法上基本上是采取的平均主義,按照縣市區人口多少來安排專款數量。這就造成了無經費困難的縣市區也得到了扶持,而經費困難大的縣市區又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建議下一步在專款安排上要向困難縣市區傾斜,以此解決困難縣市區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