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民主自治建設現狀調查匯報
時間:2022-07-12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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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利益的多元化和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萌發了人們的維權意識,社區居民希望擁有能夠代表自己利益的具有實質性的社區自治組織和民主自治途徑。所以說,社區民主自治,是城市居民群眾依法直接管理社會基層公共事務的一種民主形式,是社會主義基層民主在城市的廣泛實踐。社區自治組織無論是
在職能上還是角色定位上都聯系著兩頭,是聯系政府與社區居民的橋梁。如何處理這兩者的關系,將促成社區居民自治的積極性。對社區民主自治建設的初步探索,不僅會對城市社會的穩定、居民素質的提高和社區建設產生直接的效果,而且對推進和實踐基層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也有深刻的意義。為此,在深入明樓街道10個社區的調查基礎上,本文就社區民主自治建設課題作一些初步的分析與思考。
一、加強社區自治建設的意義及實踐的初效
首先社區民主自治有利于推進社區建設。社區建設的主要推動者是政府,目的是解決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后單位功能弱化所留下的空間,由此來加強對社區的管理。面對社區建設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政府本身不是萬能的,許多事單靠政府解決既不現實也沒有必要。適當的放權,調動社區居民力量進行自我管理,不僅有利于發揮居民中間的潛在力量,而且也可以減少因政府做得不好所招致的居民群眾的積怨。政府在社區建設中要退出不該管的、也管不好的居民生活領域,讓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從而為整個社區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居民輿論氛圍。其次,社區民主自治有利于調動廣大居民群眾參與社區建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社區民主自治與社區管理是一對相互矛盾、相互促進的有機體。社區的自治組織既不能脫離政府的支持而獨立存在,也離不開社區居民的積極參與,不能缺乏群眾基礎。第三,社區民主自治建設在一定程度上能滿足居民群眾的利益需求。現代社會中,人群高度異居性,鄰居的概念日趨淡薄,都市人習慣于關起門來過日子,同住一棟樓同居一個社區互不相識的現象普遍存在。同居一個社區的居民,不可避免地要共同面對一些公共問題,諸如公共設施的共同使用、社區環境的共同擁有、對治安狀況的共同應對等居民權益的維護,為了共同的利益,需要在社區民主自治組織的領導和協調下,社區居民自覺參與民主自治和管理,以滿足共同的利益需求。近年來,明樓街道在民主自治建設中,著力實踐“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走“共建美好家園、共創文明社區、共管社區事務、共享各種資源”路子,街道各社區的民主自治氛圍有了明顯增強,廣大居民群眾和社區成員單位的民主意識有了較大的提高。社區工作由“為民作主”逐步向“由民作主”轉變,社區民主自治及政治文明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
主要實踐過程有:一是深入居民中間,加強宣傳,增強社區成員之間的凝聚力。針對社區居民多年形成的小區概念,對社區認同不足,對居委會工作配合不主動的現狀,街道、社區干部采取進門入戶宣傳、組織文藝演出、召開座談會、發放意見征求表、落實社區干部聯片制度等方式,向廣大居民群眾宣傳社區的基本理念,融洽居民之間的關系,促進社區居民之間的交流和來往,有效地幫助社區居民樹立了“大社區”的概念,增強了社區的親和力和凝聚力;二是建立制度,理順關系。建立了社區共建理事會全程監督機制、共建理事會常務理事制度和雙月一次的例會制度;建立了社區居委會和各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和對決策監督機構所承擔的義務,成立了居民代表大會,理順了社區“議、督、行”之間關系;三是調動居民群眾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把原先屬于街道和居委會對社區建設中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全部交給居民代表來行使,把原屬于街道對社區居委會落實年度目標管理情況和社區干部履行職責情況的考核權交給居民代表,全面實施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干部工作的述職、質疑、民主測評、考評制度,極大地調動了社區居民了解社區、關心社區、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四是推行居務公開。社區全面實行了社區事務公開制度,通過建立《居務公開卡》、《工作績效卡》、民情對話墻、居務約談會等,把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區建設重大事項、社區居務財務、社區干部工作作風建設、作為業績等,公開公示,廣泛征求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增強了社區居成員代表大會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五是創新活動載體,不斷充實社區民主自治建設的內涵。全面推行居民工作日制度。實行社區居民、社區成員代表、社區理事會成員自愿報名,同社區干部一起參加社區事務處理,共同參與居民來信來訪接待,共同走訪居民家庭、共同排憂解難。全面實行墻門民情信息員制度。各個墻門均聘請了1名綜合素質好、責任心強的居民為社區信息員,由他們和墻門組長共同收集、了解墻門住戶信息、輿情動態,及時向社區自治組織反饋,使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問題及時得到解決。
二、社區民主自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長期受國家為權威來源,單位為傳統形式的高度組織化的社會經濟體制的影響,缺乏社會民主自治的基礎。由于帶有自治色彩的社區民主自治屬于新生事物,至今對社區自治的性質地位、管理方式和運作程序沒有明確規范,在實踐中產生了各種模糊的認識,也面臨著不少矛盾和問題。比較突出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1、社區民主自治法律缺位。社區民主自治的依據是自治法。它是政府權限與自治組織自治權利的劃分依據,界定自治組織全體成員權利義務,
也是自治組織職能設置和職能定位的基本依據。盡管我國憲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都對居委會的性質作了明確界定。在實踐中,兩部法律的規定對促進城市居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城市居民的自治活動起了很大作用。然而總體上規定過于原則,而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有許多規定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特別是“社區建設”這一新生事物無法體現。
2、社區單位和居民參與社區民主自治的意識不強。基層群眾的民主自治意識的培育還需要有一個過程。當前社區居民的民主參與意識與過去相比雖然有了極大提高,但與民主自治工作所要達到的要求相比還有一些差距。比如在無物業管理小區里,治安、衛生管理費收取的難度大,居民的自覺支持的意識不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素質有待于提高。
3、社區居委會工作任務較重,政府職能部門指標性任務太多。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除了法律明確賦予的協助政府開展部分工作外,其主要職能是開展社區自我管理。由于目前對部門與社區兩者的職能關系尚沒明確的規定,存在一些部門和單位工作任務大都向社區傾斜的現象,造成社區工作任務多壓力重,難以實現自治組織本應負擔起的社區服務與管理職能,影響了自治功能的發揮
4、社區工作機制不夠健全,社區工作的民主化、規范化、制度化程度還不高。雖然各社區基本上都制定了《社區組織自治章程》、《社區共建理事會章程》《居民自治章程》,但內容都比較原則,有的制度條款不切合實際,操作性不強,民主自治中碰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對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共建理事會作用的發揮存在著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原有的組織作用發揮不夠。社區居委會在解決社區矛盾中沒有很好地發揮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及共建理事會兩大自治組織的作用,居委會過于大包大攬,代替決策、執行。其結果是一方面導致社區居委會工作量過大、壓力過高,另一方面不能全面客觀的解決問題,居委會吃力不討好,反而招致居民的埋怨合矛盾,久而久之使居委會削弱了在居民群眾中的威信和凝聚力;二種是濫用“三個組織”的各個職能。表現為過分依賴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開得過多過濫。有些完全可以在小范圍內協商解決的問題也提交到成員代表大會協商解決。社區成員代表人數一般都有70名左右,對召開全體成員代表大會不慎重,有一些事情沒有經過可行性論證,就盲目地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常常使居委會陷入兩難境地,不但會增加社區居委會的工作量,代表們也會感到不耐煩,從而陷入事倍功半的情景。
三、加強社區民主自治建設的思考和對策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居民當家作主意識
在推進社區建設的進程中,社區建設的關鍵是依靠全體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管理自己的事務。街道、社區應從提高居民當家作主意識入手,加大教育宣傳的廣度、深度和力度,強化他們對支持和參與社區事務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街道、社區干部可結合社區建設,借助社區各種宣傳陣地和手段,采取進門入戶宣傳、召開座談會、發放意見征求表等方式,向居民群眾宣傳《居委會組織法》等法律知識,宣傳基層民主自治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在社會生活中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實現依法有序地參與。把每次社區活動都當作是對居民進行民主法制觀念宣傳教育的好機會,如社區居委會的選舉活動,社區議事活動、社區居民評議街道、居委會活動、無上訪社區創建活動等,使居民群眾不僅能了解有關民主自治的知識,看到自治的過程,而且在參與中學會民主自治的程序和方法,感受到社區建設和民主自治的作用和成果。
二、加強自治組織建設,發揮自治組織作用
社區自治組織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共建理事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組成。社區自治組織的建立要遵循“社區自治、議行分設”的原則,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正確認識并處理好“三個組織”之間的相互關系,有利于充分發揮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共建理事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決策機構、議事機構、自治主體機構的作用。
充分發揮社區自治組織作用,首先必須重視發揮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作用,認真聽取和尊重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堅持重大問題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決策的有效機制。建立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組長聯席會制度,成員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各代表組長、社區共建理事會負責人、社區居民委員會領導組成,在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其次,要重視發揮社區共建理事會的議事作用,要使理事會成員及時了解情況,主動出謀劃策,幫助解決問題,積極參與決策。要特別重視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社區自治主體機構的作用,既要依法辦事,遵守規定程序,又要積極穩妥地開展工作。三者之間優勢互補,以不同的主體,從不同的角度推進社區民主自治建設。
三、健全“三會”制度,完善工作手段
“三會”是指協調會、聽證會和評議會。“三會”制度是推進社區民主自治建設的有效手段,是社區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有效途徑。協調會,主要是協調和解決社區內的各種矛盾,如鄰里之間矛盾、居民與物業的矛盾、居民與政府部門的矛盾等等。在協調工作中,社區自治組織要善于發現矛盾,敢于接觸矛盾,了解具體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政府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的人員要及時到會,明確責任,依法處理;會后要加強落實和督辦。除依法解決需執法部門督辦外,一般協商、調解處理的問題,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督辦。聽證會,主要是就某一件涉及社區建設的公益事業或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聽取社區成員的批評、意見和建議,拓寬社區成員參與社區自治建設的渠道。通過聽證會,可以使社區居民參與到政府的實事工程中來,對政府的決策起到民主監督的良好效果,有利于社區制定出臺的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聽證會上社區成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經過認真梳理分類,分別送交有關部門或領導,盡可能解決,并通過一定方式,給社區成員答復和解釋。評議會,主要是群眾評議政府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及主要成員,是一項民主監督制度,又是考核工作的依據,通過實事求是的民主評議,有利于促進社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規范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在社區民主自治過程中,自治組織對面臨的各類問題,要規范辦事程序,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如對社區重大問題的民主自治程序,一般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向社區黨組織報告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政策、業務指導,以“民主聽證會”、“加強社區建設征求意見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區成員意見;召開共建理事會會議商討,召開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審議,必要時,可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前召開代表組長聯席會議,進一步統一思想,以便在大會期間的組織引導。通過“居務公開欄”等形式向社區成員公布,接受社區成員監督,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具體執行落實,并向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執行情況。對一般問題,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調查了解,根據需要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等,聽取相關單位和社區成員的意見,做當事人的說服、教育、調解工作,召開“協調會”,解決矛盾和問題。界于重大問題和一般問題之間的較大問題,原則上走重大問題程序。但可視情簡化,即通過代表組長聯席會議作出決定。
社區民主自治建設是一項綜合性工作,需要調動各方面力量的積極性。居委會要逐步建立健全與居民的聯系、服務、溝通、監督、黨建等機制,使更多的居民能積極參與社區民主自治建設,貢獻個人才智,承擔社區責任,分享社區成果,讓社區資源得到充分利用,真正形成“社區是我家,建設靠大家”的氛圍,使居民的綜合素質和城市精神在參與社區建設中得到提高和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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