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中的不正之風及對策
時間:2022-07-31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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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是一項惠及千家萬戶的大好事。對縮小城鄉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深遠的意義。原創:但筆者發現,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正之風,這不僅損害了農民的切身利益,也必將危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不正之風的主體及表現
不正之風的主體主要有三類:一是有病的人,即參合的農民,他們采取不正當的手段來報銷額外的醫療費用。二是看病的人,即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他們為了增加醫療收入,也會采用各種辦法,竊取額外利益。三是管事的人,即農醫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每年管理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農醫合作資金,有歪心的人就絞盡腦汁打這筆資金的壞主意。
1、參合農民的不正當手段表現為:一是他病作己病。不是自己生病,而是親友生病,但親友沒有參加合作醫療,就冒名頂替參合農民開處方、報藥費。二是無病當有病。沒有生病,卻到熟悉的鄉村衛生院、衛生所開發票報醫藥費。三是小病當大病。僅需十幾元、幾十元醫藥費,卻開出幾百元、上千元醫藥費拿去報銷,小病的醫療,報大病的費用。四是范圍外改范圍內。實際使用報銷藥品目錄范圍外的藥品,卻開報銷范圍內的,偷梁換柱報銷藥費。五是非定點改定點。根據規定,有些病只能在相應的醫療機構就診,進行定點醫療,但有的農民卻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療費用,改為定點的,報銷醫藥費。
2、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正之風表現為:一是無中生有。沒有病人,卻開假處方、制造假病歷、虛開醫療發票等,騙取或變相騙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二是小病做大。醫療機構利用新型合作醫療政策創收,把小病當作大病來醫,獲取經濟利益。三是重治輕防。醫療機構的注意力被引向以醫療為中心,以醫療進行創收,而忽視疾病的預防和人體保健。四是愿者上鉤。由于采用定點醫療的辦法,意味著農民患者失去了選擇就醫的權利,不得不花更大的費用、走更遠的路到定點機構看病,而定點機構無需改善服務、更新設備,輕而易舉就能得到“客源”,產生坐享其成的服務理念。
3、農醫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正之風表現為:一是急功近利。在一些地方,部分基層干部急功近利、急于求成,違背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采取上門收取、代交費用、甚至攤派墊支的辦法,工作簡單粗放,要求農民參加。二是服務態度差。有意拖延醫療費兌付,甚至向參合農民索取收受好處。三是擠占挪用。擠占、挪用合作基金,用作辦公經費、餐費等非補助性支出。四是貪污私分。采取出具假證明、假處方、假病歷、假票據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助資金進行貪污私分。五是套取資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采取個人繳納、集體扶持與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原則,入保者越多,國家財政補貼就越多,由此容易造成以套取中央和上級補助資金為目的的造假行為。六是弄虛作假。有的農醫工作人員,為了一己私利,原創:在參合人員資格、報銷標準和比例、可報病種等方面,都可能弄虛作假。如沒參加的,做下手腳,當作參加了的給以報銷藥費;低比例的,可以改為高比例的報銷;不能報的病,也給以報銷;門診的病人,改為住院報銷等。
二、治理不正之風的對策
農醫資金是農民的“救命錢”、“保命錢”,一定要管好用好。治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中的不正之風,應從三方面著手。
1、強化相關人員的思想教育。(1)對參合農民,要注重依法辦事,合法報銷醫療費用的教育,強調合作醫療資金是參合農民大家的錢,自覺抵制不正之風。(2)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強化責任意識和職業道德教育,既要承擔起救死扶傷的社會責任,又要保障農醫合作基金的合理利用。(3)對農醫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增強服務意識,對農民要有兄弟般的感情、上帝般的崇敬,切實保護好農民的身體健康和農醫資金的安全、良好運行。同時也要解決好他們的人員、編制和經費問題,為他們的工作提供良好條件。
2、建立健全完善的資金運行體系。(1)實行報審、審核、報銷三個環節的分離和制約。改變由農醫部門一家單獨辦理的模式,實行由民政部門報審,辦理報賬登記、調查發病情況、初核醫療費用等,之后統一造表交予審核。由衛生部門進行審核,審核發病人員是否參合、是否屬于報銷病種、用藥是否符合報銷范圍、醫藥費是否在合理范圍等,然后交下一環節報銷。由財政部門對經審核后的醫療費予以報銷兌付,交民政部門發放。這樣,既沒有了專門的農醫部門,節約了行政成本,又能相互制約,較好地解決了公平公正問題。(2)建立懲處制度。對故意違反規定,濫報、亂報、冒名頂替報銷醫藥費的,限制該農民3年內參加的權利,并追回報銷的費用,達到詐騙標準的,可追究相關責任。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農醫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可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黨紀政紀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3、加強各個環節的監督。所有監督,莫過于利益攸關方參與監督更加有效。在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中,利益攸關方就是政府和農民。(1)政府的監督主要是審計、監察。由審計部門定期審查資金使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各界的監督檢查。監察部門檢查相關工作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情況,確保資金正確合理使用。(2)農民的監督包括可以選出代表成立監督委員會,隨時檢查有關部門的工作情況和資金運行情況,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真正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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