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局房屋租賃業經驗交流材料
時間:2022-10-21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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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房屋租賃業的迅速發展,房屋出租稅稅源規模的日益擴大,加之,我縣教育產業發展趨勢良好,各種形式的房屋出租日益增加,給地方稅稅收帶來了新的稅源。但是由于私房租賃情況復雜、分布零散、涉及面廣、隱蔽性強,以往我局對房屋出租稅收征管工作重視不夠,使房屋出租稅收幾乎成了我縣稅收征管的盲點。20*年7月,我局新班子到位后,提出了“兩重點、兩帶動”的房屋出租稅收征管工作新思路,即:以縣城所在地秀谷鎮為重點,帶動鄉鎮房屋出租稅收征管;以營業性出租房屋為重點,帶動居民私房出租稅收征管。20*年,金溪縣地方稅務局通過對房屋出租稅收進行集中專項清理,共清理房屋出租戶240余戶,征收稅款32萬元,滯納金0.8萬元,罰款3萬元,同比增收28萬元,房屋出租稅收實現了歷史性的突破。現將我局加強房屋出租稅收征管的主要做法介紹如下:
一、輿論宣傳是導向,程序合法是根本
1、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自主申報納稅的良好氛圍。輿論宣傳工作是做好各項工作的根本前提,做好此項工作,往往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此,我們在利用電視臺、宣傳單、宣傳車、張貼通告等形式做好常規稅法宣傳的同時,針對擁有房產的多為公職人員和經濟實力較為雄厚的特定社會人群,采取了:一是稅務干部到各企事業單位進行上門宣傳,將稅法送到每個干職工;二是利用電話預約和上門服務的形式對特定的社會人群進行專題宣傳;三是委托各居委會和社區干部上門上家宣傳等方式。通過宣傳,使出租者和承租者知曉納稅程序、涉稅事宜、法律責任等相關稅收知識,促使其主動納稅申報,為清繳房屋出租收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2、嚴格依法辦事,確保執法程序合法。執法的關鍵在于程序合法、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在加大宣傳的同時,我們結合《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房屋出租房產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對20*年至20*年的欠稅戶進行了重新摸底,并嚴格按照執法程序和期限的規定,對各欠稅戶下達了稅務文書,分別下發了核定通知書、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處理決定書、處罰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做到稅務文書內容合法,下達文書程序合法,執行主體資格合法,一環扣一環,做到任何一個環節不出差錯,保證執法程序的規范化。
二、健全制度是基礎,陽光操作是關鍵
1、健全內部制度,強化執法責任追究。嚴格執行《撫州市地稅系統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大力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強化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設立房屋出租稅收業務崗,規范分局內部管理員的征收職責,按照欠稅摸底數制定了私房出租稅收收入計劃,將計劃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每個管理員,明確工作責任。同時,監察室將房屋出租稅收征管工作列為行政效能督查工作的重點,及時通報督查情況。通過明確工作職責,加大紀律監督,極大地提高了稅收管理員的責任心。
2、細化征管措施,加強房屋出租稅收的基礎建設。先以縣政府名義下發了《房屋出租(經營)稅收管理工作通知稅征收管理辦法》(金府字[20*]44號),切實將房屋出租稅收納入規范管理之中。后我局細化房屋出租業稅收征管措施,首先,建立一套完整出租房屋稅源底冊。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辦理變更登記,用自有房屋經營的,必須持有房屋產權證書復印件或購房發票復印件進行申報登記;租賃房屋的,必須持房屋租賃協議書復印件進行申報登記。其次,建立房屋出租(經營)稅務登記臺帳,統一編號制牌,注明房屋座落地點、房屋面積、租金收入、納稅情況,實行分片(類)管理,對轉租、轉營、變更等情況加強日常跟蹤管理,使房屋出租情況底數清晰,源泉控管有力;再次,建立定期清理檢查制度,按區域進行房屋出租稅收清理,責任到人,落實到戶,逐門逐戶進行清理登記并催繳稅款,使房屋出租稅收管理更加合理化、規范化,并逐步建立起房屋出租業稅收征管的長效機制。
3、推行“陽光操作”,全面實行納稅告知服務。積極推行“陽光操作”,在專項清理過程中,全面實行“三公開”服務,即公開征收管理及處罰規定,公開計稅依據,公開納稅情況。一是公開征收管理及處罰規定,自查階段:只繳欠稅和滯納金;檢查階段:嚴格按照《征管法》規定,除追繳欠稅和滯納金外,還對欠繳稅款進行處罰;二是公開計稅依據,按不同地段制定租金收入最低標準;三是公開納稅情況,定期將納稅人名稱、租金收入、承租人姓名、納稅情況、稅票號碼等進行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三、部門協作是保障,規范鞏固是目的
1、加強部門間的聯系協作,爭取多方支持與協助。各級黨政、人大政協及其領導的關心支持是做好地稅工作的根本保證,為此,我局領導在清理房屋稅收前,親自向縣委、縣政府領導進行了專題工作匯報,走訪人大、稅收的黨政、事業單位及黨政領導干部名單報監察部門,由監察部門列為重點監察對象。取得了各方面的支持和協助是我們做好房屋出租稅收征管工作的最強有力保障。
2、規范代征行為,完善后期稅收管理。在20*年私房出租稅收清理基礎上,規范該行業稅收管理。根據《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房屋出租房產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個人出租房屋應繳納的房產稅實行“以店管稅”為主的征管方式,即個人出租房屋的房產稅由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代征,委托承租戶(使用人)代征,簽訂委托書。并要求各分局高度重視委托代征房屋出租稅款工作,與承租戶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后,經常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對涉稅問題及時給予輔導和解釋,特別注意做好稅收管理員的職業道德和稅收業務的培訓工作。建立稅收管理員巡查制度,定期檢查、監督承租戶代征行為,及時結算代征稅款,防止稅款積壓現象發生。
3、實行以票控稅,防止稅源流失。對房屋出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開具《租賃業發票》方可收取租金;對承租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租賃業發票》方可支付租金;對自有房屋用于自己經營的應當主動申報納稅并取得納稅憑證。責令承租戶保管好租賃業發票的發票聯以備檢查。同意代征的按規定征繳,不同意代征的則通知其提供發票聯進行發票使用情況檢查,承租戶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的按規定進行處罰,通過上述措施,發揮了“以票控稅”的監管作用,嚴防稅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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