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思考
時間:2022-10-05 0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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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與思考中共**市委組織部**年以來,中央先后下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不斷規范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目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已成為干部監督工作的一條重要途徑。一、我市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情況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們逐步加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力度,堅持離任必審,任中提前審,對于推動各項事業發展,促進廉政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一定實效。一是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據。審計部門把審計中所反映出來的統計數據、經濟效益、遵守法紀、個人廉潔情況如實寫進審計結果報告,為組織部門任免、獎懲干部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將“以發展論英雄,憑實績用干部”較好地落在實處。二是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2004、2005年,我市共對21名領導干部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查出違紀違規金額共計56901萬元,向紀檢和司法機關移交案件2起,2人受到司法處理,增強了領導干部的財經紀律觀念和經濟責任意識,促進了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和依法行政。三是規范了財務內控制度建設。經濟責任審計著力于加強財經紀律監督,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專項資金管理不嚴、財政支出不規范、小金庫等問題,認真進行歸納分析,提出建議,促使領導干部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控制度,自覺遵守財經紀律。二、當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不足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雖然已經法制化、制度化,并在規范約束黨政一把手權力運用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仍存在著一些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審計覆蓋面不夠廣、透明度不夠高。目前,我市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雖堅持以離任審計和任中審計相結合,但任中審計的面還不夠廣;在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往往涉及到的只是主要領導和有關科室,單位其他人員對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知之甚少;審計結束后,審計結果報告一般情況下,只報送給下達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的部門和被審計人及其原任職單位,局外人很難知曉審計過程和審計結果,審計過程與結果的不公開、不透明,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也不利于審計人員在群眾監督下,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使審計的監督作用和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二是離任審計工作相對滯后。從目前我市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現狀來看,大部分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都是在被審計人調離原工作崗位,已轉任、提拔到新的崗位任職以后,由組織部門下達審計任務或委托審計,由于時間跨度較大,審計部門查證難度較大,對較早發生的不良經濟行為的責任難以認定。三是審計評價不夠具體。綜觀近幾年來的審計報告,普遍存在審計結論內容比較原則、籠統,對審計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往往只是寫實性描述,對如何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和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缺乏深層次地研究、分析和評價,造成紀檢監察、組織部門在運用審計結果時難以把握和操作。四是審計結果應用不充分。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實際工作中,審任往往脫節,在離任審計時即使發現了一些經濟責任問題,也很難得到應有的追究,因為相關領導干部已升任或平調到新的工作崗位,這樣就容易產生“帶病上崗”、“帶病提職”的現象。三、對完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建議新形勢下,進一步發揮領導干部任期經濟審計工作在干部監督中的作用,切實規范、約束一把手的行政行為和經濟行為,就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進一步擴大任中審計的范圍。任中審計,是將干部監督的關口前移,應根據領導干部的任職期限,將長期在一個單位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熱點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群眾有一定反映的領導干部作為任中審計的重點,有計劃地在領導干部任期內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提高審計的防范作用。二是嚴格規范離任審計。中辦、國辦《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指出:“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離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宜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這就為“先審后離”提供了政策依據。因此,對符合改任非領導職務以及擬轉任、提拔的干部,有關部門應提前進行審計,待審計工作結束后,根據審計部門的審計結果綜合考慮,再決定是否給予辦理任免手續。對確實存在重大經濟問題的,也便于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減少或避免干部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失誤。三是努力做好審計評價。審計評價既是具體審計質量的集中體現,又是對審計工作質量的檢驗,關系到被審計人以及部門利益,因此要完善和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科學地制訂評價范圍、內容、標準、方法,以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去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緊扣經濟責任事項,在審計職能范圍內進行準確評價,并提出審計建議供有關部門參考。四是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審計署《**年至**年審計發展工作規劃》提出:“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到**年力爭做到∙∙∙∙∙∙全部對社會公告”。因此,在對經濟責任準確定性的基礎上,按照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有關要求,公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審計機關對存在問題的處理處罰情況,積極擴大干部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作用,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透明度,擴大審計影響,增強審計執法能力。五是切實應用好審計結果。組織部門應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據,運用到干部管理的全過程,與其本人的述職報告、群眾的意見相互印證,提高對領導干部考察、考核、評價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人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發現有嚴重的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黨紀、政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在一定范圍內普遍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應提出對策措施,建議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專項治理,及時將這些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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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經濟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