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產權市場與政府招投標中心的本質區別
時間:2022-07-31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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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少數地方政府籌建政府招投標中心,把產權交易市場作為其下屬機構,與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轉讓業務等一同由該招投標中心管理。這些地方政府的初衷是,集中以上事項在一個場所里,有利于監管并從源頭上遏制腐敗。而事實是,設在招投標中心內部的產權交易機構基本萎縮,名存實亡。
產權市場和政府招投標中心是不同性質的,用招投標中心取代產權市場的做法不符合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大政方針,也不符合資本市場運行規則,必將制約產權市場在資本市場中規范發展。
一、將產權市場并入招投標中心不符合市場運行的基本規則
*年,中紀委七次全會公報提出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四項制度(國有土地出讓、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積極推動了地方政府出臺了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制度。這是將反腐倡廉的要求寓于市場制度的創新之舉,但這并不意味著四項制度可以混為一談。運行實踐證明,把產權市場并入招投標中心,是混淆了產權市場和招投標中心兩個不同性質事物的本質,使產權市場失去了資本市場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交易標的物性質和交易主體的地位不同。首先,兩者在市場中交易標的物的性質不同。產權市場交易標的物是資本品(嚴格說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債權等要素都屬于產權交易的范疇)。招投標中心的交易品是各類行政特權(政府采購、政府工程的招標等)。正因為資本品與行政特權不同,產權市場的標的物具有追逐市場價值最大化的根本目標,而招投標中心讓渡的行政特權則是政府為了取信于民、公開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的行為,根本目標是體現社會公平。
其次,交易主體之間地位不同。在產權市場中資本品的交易雙方始終處于平等的民事地位,無論是國有產權還是其他性質的產權,只要在市場中轉讓,出讓方和受讓方完全是買賣關系,彼此之間沒有其他特權。但在招投標中心,行政特權讓渡的雙方卻不是處于平等地位。因為行政特權的擁有者是社會公共事物的管理者,所以,在對眾多競標人的選擇和確定過程中,始終處于主動地位(可以收回權利并中止招投標活動等),而競標人往往處于被動地位。正因為如此,招投標中心內行政特權的擁有者與競標人在招投標過程中始終處于不平等地位(只是在最終中標人與行政特權出讓人簽訂合同以后才確立民事合同關系)。
第二,交易品的性質差異決定了招投標中心和產權交易市場具有不同性質。招投標中心讓渡的是各類行政特權,中標人實際得到了一種排他性經濟活動的資格(或準入、許可等),行政特權至此滅失。產權市場交易的是資本品。按照馬克思《資本論》原理,買受人必須將其重新投入生產或經營領域之中,通過資本循環實現資本增值,才能實現其價值。否則資本損失或者重新配置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資本始終存在于市場之中并通過市場重組配置的力量轉化循環。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招投標中心不具有資本市場的屬性,是政府公開辦事的場所,而產權市場屬于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
第三,招投標中心和產權市場承擔不同的職能。既然是具有不同性質的場所,就應當分別承擔各自不同的職能。在招投標中心,政府公開行政特權項目、選擇中標人的過程,根本目的是接受社會監督、維護社會穩定。如果把上述事項與資本市場的證券、基金,產權市場的產權并購、股權轉讓等資本品的轉讓行為放在一個場所里,職能混淆使產權市場中產權流轉不順暢、信息不對稱情況嚴重,導致交易效率低下,最后結果是產權市場萎縮。這個結果,在實行招投標中心取代產權市場的地方已經得到證明。
二、用招投標中心取代產權市場是對防治腐敗工作方針的曲解
黨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明確指出:“規范和完善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制度。修訂城市規劃法、建筑法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完善城市規劃許可制度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度。嚴格市場準入退出制度,加快信用體系建設。修訂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土地出讓制度建設,嚴格控制劃撥用地和協議出讓土地范圍,逐步把工業用地納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范圍。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功能和各項監管制度,積極探索建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監測體系,促進市場競價機制的形成。健全政府采購制度,完善管理職責與執行職責分離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對房地產、市政公用等市場的監管制度。”
*同志2007年1月8日在中紀委第七次全會的工作報告指出:“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強化對政府投資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全面落實經營性土地和工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實行劃撥和協議出讓土地公示制度。落實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的監管。完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嚴格實行‘管采分離’,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不難看出,黨中央對于從源頭和制度上防治腐敗的總體指導思想是:“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之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的領域。”(*同志在中紀委第七次全會的工作報告)。筆者認為,黨中央領導同志是從“健全”和“完善”兩個方面推進產權市場制度體系建設,達到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工作目標。
第一,通過健全現有市場體系抓好重點領域防治腐敗工作。黨中央的《實施綱要》和*同志的講話都是按照這些領域的層次分開表述的。而且,除了原來提出的四項制度以外,又增加了對教育、醫藥購銷、房地產和市政公用等領域。但是健全這些領域的市場制度,《實施綱要》是作為不同類別工作體系分別提出要求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健全招投標制度專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而不是指產權交易市場的一種交易方式(招標投標是產權轉讓中多種交易方式中的一種)。如果僅僅根據一種交易方式就提出把產權市場簡單并入招投標中心,顯然是對《實施綱要》的理解出現偏差。
第二,通過完善現有市場制度抓好重點領域防治腐敗的工作。《實施綱要》提出對現有市場制度進行完善,實際上就是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經濟建設之中。只有完善現有市場制度,才能規范市場交易主體行為,達到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總體要求。對于產權市場來說,就是進一步完善現有產權市場制度體系。完善就不是重新建立一套新的制度,更不是用招投標制度取代現有產權市場制度。
三、完善產權市場制度必須通過行政機關的有效作為來實現
《實施綱要》提出健全和完善產權市場制度要求,對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而言,應當通過國務院國資委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現。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涉及產權市場制度的相關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監督。
3號令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全國大多數省級政府都頒布了有關產權交易市場制度的行政規章,規定國有產權要進入產權交易機構規范進行。國務院國資委在3號令之后配套下發了10個文件,大多數省級政府也配套下發了系列規章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企業國有產權進入產權交易機構規范進行的制度。國務院國資委在對北京、上海、天津三個央企交易機構實施電子監控系統之后,今年將在全國范圍內對省級國資委選定的一個機構中推廣。這都充分說明國務院國資委和省級政府在貫徹《實施綱要》、健全和完善產權市場制度、規范產權交易市場方面加大了力度。
當前,全國產權市場進入規范發展的新時期。我們應當清醒的認識到政府招投標中心取代產權市場所帶來的不良后果,切實維護產權市場秩序,減少產權轉讓中的國有資產流失,使產權市場在資本市場中得到進一步規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