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控工作實施方案
時間:2022-06-22 04: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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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委會關于加強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委〔2021〕5號)和《省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風險防控工作實施方案》(〔2021〕1號)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全風險,推進我縣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本質全,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考察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紅線意識、底線思維,統籌發展和全,持續推進全生產專項整治,健全完善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責任體系,提高全監管能力,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切實防范化解商漁船重大全風險,努力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全。
二、重點任務
(一)健全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管理機制
1.完善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工作協調機制。積極發揮縣委會交通運輸全生產專項領導小組、農業(農機、漁政)全生產專項領導小組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統籌指導協調全縣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工作。各鄉鎮、開發園區要健全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管理責任制,加強轄區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管理工作。堅決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全、管業務必須管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全”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和行業全監管責任,指導督促水上運輸和漁業企業認真履行全生產主體責任。[2021年7月底前完成,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應急管理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綜管辦、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完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建立交通運輸、海事、漁政常態化聯合執法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加大對商漁船交匯密集區、事故多發水域的巡航巡查力度,嚴肅查處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期間不按規定值班瞭望及正確顯示燈光信號等行為。督促商船采用全航速謹慎航行,及早采取避讓措施,嚴厲打擊船舶超航區航行、逃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以及漁船不在漁港水域、漁港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漁船錨地、停泊區停泊和不按規定顯示漁船信號、妨礙或者隨意橫越航道、搶越貨船船頭、強掛強綁貨船行駛等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全等行為。[2021年11月前完成,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按照上級部門部署,嚴厲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和捕撈行為。(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局、縣農業農村局、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強化商船航行停泊作業全監管。縣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要進一步加大通航水域巡航巡查力度,加強海事協同管理平臺、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信息系統應用,強化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管理,以“四類船舶”為重點,加強運輸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全監管。加大船舶全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嚴查船舶超載、冒險航行、最低全配員不足、船員值班脫崗、疲勞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運輸船舶認真落實值班值守、開航前自查、進出港報告等管理要求,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企業嚴格落實船舶全管理責任,嚴查超航區航行、超許可范圍經營、非法運輸等行為。嚴厲打擊“三無”船舶非法營運。[2022年底前完成,縣交通運輸局指導,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負責]
4.加強漁業船舶全源頭監管。縣漁政管理機構要加強漁業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漁業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對高危漁船的登檢頻度和執法力度,嚴防“人證不符”等現象。及時更新漁業船舶、漁業船員信息。加大漁船減船轉產力度,加強漁船救生消防設備配備。嚴厲打擊“三無”漁船非法捕撈。(2021年11月前完成,縣農業農村局、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強漁船檢驗工作,嚴格執行漁船檢驗制度、規范和程序,完善檢驗臺賬、檔案。嚴格履行漁船建造或改造審批程序,未經許可的建造、改造漁船不予檢驗。突出漁船救生消防、通信導航等全設備設施檢驗,存在缺陷的不予簽發或簽署漁船檢驗證書。(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從業人員全教育培訓和能力建設
5.壓實落實企業(船東)主體責任。要全面開展企業(船東)主體責任告知、承諾工作。縣交通運輸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漁政部門要督促企業(船東)落實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完善全管理制度,依法提取、規范使用全生產經費,推進水路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工作,鼓勵其他經營企業(船東)投保全生產責任保險。企業(船東)要按照規定配備素質高、能力強的岸基全管理人員和船員,保證各項全管理制度在岸基和船上有效執行,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全教育培訓制度,重點加強通信導航設備使用、錨泊值班、應急處置、自救互救能力建設,提升從業人員全意識、責任意識和操作技能水平。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水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具備相應的水上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要重點加強航運公司全管理體系審核和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航運公司全發展。[2022年底前完成,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6.強化全警示教育。堅持以案示警、以案釋法,編制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典型事故案例匯編,開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典型問題曝光,做好執法案例和經驗典型總結并報送縣委會辦公室。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利用執法船艇、港口碼頭等陣地,采取水上全志愿服務、講座、宣講、播放警示片、“商漁船長面對面”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水上全宣傳教育“五進”活動。完善重點時段、重點區域全提示提醒常態化機制,加強危險水域識別、排查和全警示,開展水上救生和防溺水演練,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水上全的良好氛圍。[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教體、交通運輸部門要深化“水上交通全知識進校園”活動,加強防溺水宣傳教育,提高學生水上全意識和能力。[縣教體局、縣交通運輸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7.加強從業人員資質管控。嚴格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督促企業和船舶嚴格執行船員配備和適任管理規定。嚴格船員考試組織與管理,加快推進船員遠程考試,探索多元化船員考試方式。嚴格船員培訓質量,按照“屬地負責、片區統管、便利高效”原則,引導船員培訓機構加強培訓能力建設,強化船員培訓開班審查和過程監管,提升培訓質量和效果。嚴格船員證書發放管理,積極做好“一類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核(補發”、“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核(補)發”等事項權限下放后的銜接工作,強化“事中”“事后”監管。[2022年底前完成,縣農業農村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負責]加強漁業船員培訓、考試和換證監督。強化漁業船員培訓過程監管,認真貫徹國家和省關于漁業船員考試、換證相關規定,堅決杜絕違規發證現象。規范船員持證上崗制度,對未持證上崗或“人證不符”的船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罰。[2022年底前完成,縣農業農村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負責]
(三)加強重點治理和水上搜救能力建設。
8.開展內河船舶涉海運輸專項整治。聚焦內河船舶非法從事水上運輸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加強行業監管,切實壓實水運企業主體責任,規范水路運輸經營行為。各地要按照“不漏一企、不漏一船”的要求,組織對轄區船籍港登記船舶開展一次全面排查,從嚴從重從快打擊內河船舶涉海運輸違法違規行為,督促企業及時召回涉海運輸內河船舶,切實防范事故風險。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創新監管措施,健全長效機制,切實整治內河船舶涉水運輸亂象,堅決防范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發生。[2021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負責]
9.實施水上無線電秩序治理。聚焦水上無線電違法行為易發區域、易發船舶以及易發時段,結合水上巡航、現場監督等方式加大船舶信息核查力度,嚴厲打擊為逃避海事監管故意關閉AIS信號、篡改或冒用無線電臺識別碼、擅自改造船載無線電設備、惡意實施信號干擾等突出違法行為,重點整治船舶法定證照配備不齊、“一碼多船”、“一船多碼”、非法占用頻道、違反通信秩序等突出問題。對嚴重違反水上無線電通信秩序,導致發生事故或險情的船舶、船員,通報船舶所屬航運公司和船籍港管理機構。對拒不配合檢查、整改、故意逃避海事監管的從重處罰,并列為協查船舶,情節嚴重的移送公機關追究相關責任。[2022年底前完成,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負責]
10.完善行蓄洪區運用過程中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管理。縣水務部門要完善行蓄洪區運用預案,將行蓄洪區運用過程中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管制、聯動等納入預案管理內容,交通運輸、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行蓄洪區運用預案落實水上全防范措施。縣防汛指揮機構、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應建立信息及時共享機制。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要強化航道巡查檢查力度,加強危險區域通航限制,確保水上交通全。[2022年前完成,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強化水域全監管和鄉鎮自用船舶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鄉鎮自用船舶全監管責任,加強鄉鎮自用船舶非法載人危害性宣傳,加大鄉鎮自用船舶登記、編號和管理工作,切實消除鄉鎮自用船舶全隱患。縣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強管轄水域的巡查管理,嚴禁鄉鎮自用船舶進入管轄水域非法開展各類活動,對私自進入管轄水域活動的要聯合公部門嚴肅查處。[縣農業農村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城鄉建設局、縣水務集團、縣公局、縣應急管理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按職責分工指導,各鄉鎮、開發園區負責]
12.加強水上應急救助能力建設。組織開展《縣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風險工作實施方案》宣貫落實情況評估,進一步完善水上搜救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協調聯動,加強信息資源共享,提升預測預防預警能力。加強水上應急救援裝備設備建設與管理,實現巡航執法救助一體化,強化搜救經費保障。聯合“藍天救援隊”等搜救志愿者隊伍,宣傳、表彰搜救先進,創新搜救文化,培樹搜救品牌。完善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切實提高水上搜救能力。[2022年底前完成,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應急管理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
13.加強商漁船碰撞事故調查。海事管理機構要依法依規對商漁船碰撞事故開展海事調查工作,健全商漁船碰撞事故聯合調查機制,涉及漁業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要聯合漁政部門共同調查。根據事故調查情況,總結經驗教訓,開展警示教育,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深化水上交通全源頭治理。[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強化水上交通事故追責問責。按照規定嚴格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嚴肅責任追究,對涉及亡人的全生產事故要堅決做到“四不放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對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情況依照相關規定履行司法移交程序;對肇事逃逸和關閉直接關系全生產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公及司法部門依法處理。[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公局,縣法院、縣檢察院,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各鄉鎮、開發園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嚴格落實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加大水路運輸和漁業船舶違規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典型曝光和行政處罰力度,將失信信息納入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和信用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16.突出事故教訓汲取。對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較大及典型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加強督導檢查,逐條評估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對整改措施不落實、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隱患拖延不改等行為,依法依規移交地方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追責問責。對水上交通全管理工作不力,重大全風險、隱患整改不力,發生較大以上或產生社會影響的生產全事故的,由縣委會牽頭實施全生產通報、約談等措施,督促轄區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切實做到盡職履責。[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將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風險防控工作納入縣交通運輸(公路、郵政、水上和城市公交)和漁業船舶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縣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強化督促指導,形成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監管合力,提升水上交通全保障水平。[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應急管理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宣傳引導。各相關單位要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全管理條例》《省水上交通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等水上全法規的宣貫,將其納入“八五”普法內容,結合“全生產月”“全生產廬州行”等活動加大宣傳力度,強化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宣傳,引導水上經營活動主體和從業人員合法經營、規范生產,促進水上交通全管理責任有效落實、全風險有效防控。[縣交通運輸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農業農村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考核督導。縣委會將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全管理工作納入對各各鄉鎮、開發園區及有關成員單位年度全生產考核內容。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工作督導,經常性開展過程監督檢查,綜合運用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手段,推動責任落實到位、任務完成到位。[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地方海事處(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各鄉鎮、開發園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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