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人才引進管治方案

時間:2022-03-18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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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人才引進管治方案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大人才資源開發力度,以更開放的政策,更靈活的機制,創造有利于人才發展的環境,促進經濟及社會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省市有關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優秀人才主要包括下列對象:

(一)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

(二)享受地市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三)各省、地市級市管優秀中青年專家或專業技術拔尖人才;

(四)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高級管理人才和地市級學科帶頭人;

(五)我市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及重點工程急需的特殊人才;

(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發明專利和高新技術產業科研開發能力以及一定實踐經驗的創新型專業技術人才;

(七)具有現代管理知識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

第三條優秀人才來我市工作遵循“來去自由、出入方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原則。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過就業或調動的形式到本市工作。

(二)采取借調、兼職、定期服務、科研和技術合作、咨詢講學等柔性流動方式來本市創業和工作。可不遷戶口,不轉關系,來去自由。

(三)攜帶項目或資金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通過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入股或承包、領辦、創辦、聯辦各類企業等形式到本市工作。

第四條優秀人才引進后可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引進的博士、省級以上(含省)政府命名的專家、專業技術人才、高級管理人才一次性發給安家費補貼20萬元,其他優秀人才發給安家費3萬元,引進到市直機關和市屬財政全額供給事業單位的,安家費從市人才開發基金中列支;引進到其他事業單位的,參照上述標準由用人單位落實待遇。引進人才在我市購房的,免交房屋登記費用。

(二)以聘用方式來我市工作并經人事部門批準與用人單位簽定五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優秀人才,給予1萬元以上的一次性補助費。

(三)鼓勵各類優秀人才來我市從事新技術成果轉化,凡達到中試水平的,按項目大小,從市人才開發基金中給予1-5萬元的科研啟動經費。屬于填補國內空白或本市急需的科研項目、課題、高新技術,可專項申請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經費和課題經費。

(四)各類優秀人才來我市工作,可以聘請擔任各級政府顧問和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均不占聘請單位領導職數,待遇由雙方商定。

(五)凡引進優秀人才的配偶系在職職工的,可隨調,由人事、勞動部門聯系協助落實工作;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入學入托可根據本人意愿選擇本地教育資源;配偶和子女戶口需轉入的,優先辦理入籍戶口,免交有關費用。

(六)事業單位引進優秀人才的,可使用專項事業編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可不受單位設崗職數限制,由人事部門下達專項指標。

(七)優秀人才自愿到農村任職、領辦科技項目或到非公有制單位工作的,其人事檔案關系可由市人才服務機構進行人事,免收費用。

(八)對引進的優秀人才,每兩年組織到外地療養半個月,每年組織一次健康檢查,費用從市人才開發基金中列支。

(九)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引進的人才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采用辭職、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來我市工作的優秀人才,可以在我市接續參加各類保險。

(十)鼓勵企業以市場方式引進各類人才,并按引進協議落實好各項優惠政策。

第五條設立市人才開發專項基金。每年市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用于對各類人才的獎勵、津貼、補助和項目開發等。

第六條設立市引進人才居住證制度,凡引進的優秀人才,可申請辦理《市引進人才居住證》,其本人及配偶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憑證在辦理戶口、各類保險和子女入學等各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七條加強對引進人才的教育培訓。每兩年或不定期免費選送優秀人才到高層次、發達地區參加學習和技術、學術交流活動,提高引進人才的技術本領,以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八條引進人才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為半年,試用期滿經考察合格后,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期不少于五年的合同或協議,并報主管部門同意,經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享受本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九條對引進的優秀人才,納入所在單位的干部管理,由市委人才辦會同所在單位每年進行考核,對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科研工作能力與本人學歷、職稱明顯不符、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停止其優秀人才待遇,并由用人單位予以解聘辭退;在服務期限內違約或不能發揮作用的,停發本規定中的相關費用,取消其優惠待遇。

第十條對于引進優秀人才中思想境界高、表現突出、參政議政能力強的,可優先推薦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是中共正式黨員的,可優先推薦為黨代表候選人;特別優秀的,可破格提拔擔任單位負責人或晉升更高層次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委人才辦、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